#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7]
上午進度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D2作供
🔸2020-04-26被截停當日日間曾到東涌踏單車,到牛頭角與朋友吃東西後回家,22:35被警員截停帶走,當時有些攰,出𘋢見一高肥警員及另外兩位警員13603及58327。警員將他帶到後樓梯,高肥警員將D2左手按在牆上,13603打了他一拳,隨即問他在2022-02-29做過啲咩?D2答同朋友食飯,另一警員叫他取出電話,58321便一手將電話搶走,並強行捉着右手將手機解鎖;後被上手扣,當時已要求打電話回家,有警員答覆要到秀茂坪警署才可打,他被安置於一房間,房內有4名警員,58327着他快點講做過啲咩,並又打了他一拳,幾分鐘後又答他同樣的答案,後被帶到灣仔警署,被安排在毒品調查科一暗黑房間內,有警員搜他身,13603開燈後,另一(便裝)較年長的警員,放下cctv截圖着他認截圖入面的人,跟着,13603話要做VRI,並講出他傷人、非集等行為,繼而勸他認罪並播放新聞片段,話:「影晒喇你唔使旨意走」;但D2堅持回覆:「我都係同朋友食飯,因封路走不得,當時見有警員及記者我先過去看」。一名年輕警員用帶了硬膠手套拍枱並又催促他簽名,簽完名先讓打電話回家。
法律代表交一小筆記簿給D2,讓他示範當時警員如何用白紙遮蓋筆記簿,並催促他在簿上抄一些字句及簽名!
警員在冊上寫上一些不是他意思的字句後又催促叫他簽名;在5名警員在場的情況下,寫了不是D2口述的內容及後又用手部遮蓋着並催促D2簽名,D2亦未看清楚的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就被催促在文件上簽名,D2一直要求要打電話回家及感覺凍但提出後都沒有回應,所以再沒要求,搜屋也是,沒有事先問他願不願意。
有關D2在口供中清楚描述當天衣着及女朋友衣着,都是因為年長警員曾給他截圖叫他認人才會記得起,否則不會記得。
口供裡的問答明確寫咗D2當日只係見到事件發生,沒有想法,也沒有想要做任何事,D2稱口供中寫出「認有打同唔鍾意警察等」說話,都係因為有警員引導他講出;他們可寫下的說話,同時因為很攰,當時已經深夜!
第一個錄影會面時已經好累及好驚、好餓好凍,唔知點算!要求了4次打電話給家人(在家附近被上手扣、被催簽名在筆記本、在秀茂坪警署及第一次錄影會面)都沒得到回應。
第二個錄影會面房間溫度就暖一些,他被捕後沒有作任何招認;補錄警戒口供內容不是正確的。
D2沒有投訴被警員打,因不知道可以投訴。
🔸其他辯方代表沒有提問
🔹控方代表盤問
D2事發當日及被捕當日22歲,中三畢業後曾接受升降機及電梯課程2015-2016,任職升降機學徒(2020年10月前)。
第一次錄影會面27/4,零晨0118-0255時,錄影會面時心情緊張、不知所措、攰及肚餓又凍!在警員的武力及利誘下唯有配合警員,第一次知道警察已獲得口頭招認是保釋離開警署之時收到副本才知道;D2亦不清楚羈留人士通知書(亦都是保釋時才收到)內陳述的權利。
而文件上寫了副本已於同日交給D2,主控指出:都是不真實的;但D2不同意。
主控質疑D2已有幾年工作經驗,也有申請戶口,不會不明白簽名在文件上的意義?
D2不同意主控的指控他其實是個夜鬼,好夜瞓所以不是他描述2300瞓覺。主控引一幅CCTV 晚上與女朋友乘𘋢回家,當時是零晨兩點,但D2表示只是一日半日,是個別例子;平日是早瞓的。
主控質疑錄影會面時如果他不願意是可以不繼續的!
D2回應他當時不知道有這個權利!
主控質疑D2口供有顯示他有講到他明白,但D2表示警員在錄影前曾對他說,他只答同意和明白便可以!
D2表示他口供中曾作出澄清,是冒着之後被打的風險作出的!
主控指其實警員不曾對D2作任何威嚇,D2不同意!
🎥主控播放錄影會面片段
質疑D2其實是知道自己的權利,並已經作出了口頭招認,但D2不同意,他在錄影會面時答:「明白」只是以為他們要開始調查這件案件!
[1148早休]
[1218開庭]
🔹主控繼續盤問
錄影會面前警員曾給cctv 截圖(超過20張)D2看,並着他認出4名朋友的名字;着他簽名在記錄冊上;另外,目前的口頭招認是警員虛構出來的。
主控指出:「根本沒有錄影前彩排」這個講法,D2不同意;也不同意錄影會面是可以暢所欲言!他被引導講出警察想他講嘅嘢。
主控質疑D2在錄影會面中,手部有好多動作,神情輕鬆自若,所以不存在被威嚇及誘導下講出對自己不利的口供,D2不同意,他回答問題時是緊張、驚的!
主控不斷多次引述謄本(數十句)記項,表示警員沒有阻止D2講出自己想講的說話,但D2反駁因為警察要佢認的是「想打」,所以講其他嘢就沒有阻止!
[1303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7]
上午進度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D2作供
🔸2020-04-26被截停當日日間曾到東涌踏單車,到牛頭角與朋友吃東西後回家,22:35被警員截停帶走,當時有些攰,出𘋢見一高肥警員及另外兩位警員13603及58327。警員將他帶到後樓梯,高肥警員將D2左手按在牆上,13603打了他一拳,隨即問他在2022-02-29做過啲咩?D2答同朋友食飯,另一警員叫他取出電話,58321便一手將電話搶走,並強行捉着右手將手機解鎖;後被上手扣,當時已要求打電話回家,有警員答覆要到秀茂坪警署才可打,他被安置於一房間,房內有4名警員,58327着他快點講做過啲咩,並又打了他一拳,幾分鐘後又答他同樣的答案,後被帶到灣仔警署,被安排在毒品調查科一暗黑房間內,有警員搜他身,13603開燈後,另一(便裝)較年長的警員,放下cctv截圖着他認截圖入面的人,跟着,13603話要做VRI,並講出他傷人、非集等行為,繼而勸他認罪並播放新聞片段,話:「影晒喇你唔使旨意走」;但D2堅持回覆:「我都係同朋友食飯,因封路走不得,當時見有警員及記者我先過去看」。一名年輕警員用帶了硬膠手套拍枱並又催促他簽名,簽完名先讓打電話回家。
法律代表交一小筆記簿給D2,讓他示範當時警員如何用白紙遮蓋筆記簿,並催促他在簿上抄一些字句及簽名!
警員在冊上寫上一些不是他意思的字句後又催促叫他簽名;在5名警員在場的情況下,寫了不是D2口述的內容及後又用手部遮蓋着並催促D2簽名,D2亦未看清楚的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就被催促在文件上簽名,D2一直要求要打電話回家及感覺凍但提出後都沒有回應,所以再沒要求,搜屋也是,沒有事先問他願不願意。
有關D2在口供中清楚描述當天衣着及女朋友衣着,都是因為年長警員曾給他截圖叫他認人才會記得起,否則不會記得。
口供裡的問答明確寫咗D2當日只係見到事件發生,沒有想法,也沒有想要做任何事,D2稱口供中寫出「認有打同唔鍾意警察等」說話,都係因為有警員引導他講出;他們可寫下的說話,同時因為很攰,當時已經深夜!
第一個錄影會面時已經好累及好驚、好餓好凍,唔知點算!要求了4次打電話給家人(在家附近被上手扣、被催簽名在筆記本、在秀茂坪警署及第一次錄影會面)都沒得到回應。
第二個錄影會面房間溫度就暖一些,他被捕後沒有作任何招認;補錄警戒口供內容不是正確的。
D2沒有投訴被警員打,因不知道可以投訴。
🔸其他辯方代表沒有提問
🔹控方代表盤問
D2事發當日及被捕當日22歲,中三畢業後曾接受升降機及電梯課程2015-2016,任職升降機學徒(2020年10月前)。
第一次錄影會面27/4,零晨0118-0255時,錄影會面時心情緊張、不知所措、攰及肚餓又凍!在警員的武力及利誘下唯有配合警員,第一次知道警察已獲得口頭招認是保釋離開警署之時收到副本才知道;D2亦不清楚羈留人士通知書(亦都是保釋時才收到)內陳述的權利。
而文件上寫了副本已於同日交給D2,主控指出:都是不真實的;但D2不同意。
主控質疑D2已有幾年工作經驗,也有申請戶口,不會不明白簽名在文件上的意義?
D2不同意主控的指控他其實是個夜鬼,好夜瞓所以不是他描述2300瞓覺。主控引一幅CCTV 晚上與女朋友乘𘋢回家,當時是零晨兩點,但D2表示只是一日半日,是個別例子;平日是早瞓的。
主控質疑錄影會面時如果他不願意是可以不繼續的!
D2回應他當時不知道有這個權利!
主控質疑D2口供有顯示他有講到他明白,但D2表示警員在錄影前曾對他說,他只答同意和明白便可以!
D2表示他口供中曾作出澄清,是冒着之後被打的風險作出的!
主控指其實警員不曾對D2作任何威嚇,D2不同意!
🎥主控播放錄影會面片段
質疑D2其實是知道自己的權利,並已經作出了口頭招認,但D2不同意,他在錄影會面時答:「明白」只是以為他們要開始調查這件案件!
[1148早休]
[1218開庭]
🔹主控繼續盤問
錄影會面前警員曾給cctv 截圖(超過20張)D2看,並着他認出4名朋友的名字;着他簽名在記錄冊上;另外,目前的口頭招認是警員虛構出來的。
主控指出:「根本沒有錄影前彩排」這個講法,D2不同意;也不同意錄影會面是可以暢所欲言!他被引導講出警察想他講嘅嘢。
主控質疑D2在錄影會面中,手部有好多動作,神情輕鬆自若,所以不存在被威嚇及誘導下講出對自己不利的口供,D2不同意,他回答問題時是緊張、驚的!
主控不斷多次引述謄本(數十句)記項,表示警員沒有阻止D2講出自己想講的說話,但D2反駁因為警察要佢認的是「想打」,所以講其他嘢就沒有阻止!
[1303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7 開庭
📌案件管理
D3代表向法庭指3位醫生辯方證人最快明早十一時才可到庭。
⏺D2 (DW1)作供
📎盤問
- 不同意2次會面錄影神態自若,鬆容不迫
-同意錄影時沒有疲態、沒🈶️捽眼打呵欠,同意有答「不記得、冇印象」
-同意2次錄影會面均為自願
- 拘捕後曾要求打電話交代工作,有親人同一公司叫代向公司請假
-同意會面中沒有提出打電話,因之前四次提出均沒有人理會
-不同意會面中口頭招認是自願
-不同意是自願交出手機密碼
-不同意警員有交來Pol 153通知書副本及沒有用手遮住聲明部份,同意自己有在聲明簽名
-第一次錄影不知警誡內容,1700 至1800後才見到警誡下招認內容,同意見到後沒否認內容,因自己解釋過及當時好驚
-第二次錄影會面時同意唔驚因警員態度變得比首次好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同意片段所見自己回答警員確認今次會面是自願、精神狀態適合作錄影面
-肯簽名因被警員告知「快D搞完可打電話」
-同意會面中警員展示21頁圖片其中有回答見不到,沒有圈出人,但不同意自己是有選擇回答查問
-不同意在秀茂坪警署其實沒有被帶去後梯
-不同意在會面房間時其實沒有四名警察進入
📎覆問
- 3月1日時同女友出現相片截圖時間為凌晨,通常翌日放假會遲回家
-會面室牆上有錄影人士通知書,回答警員看到是指看到標題
-第一次錄影前警員用粗言穢語責駡,第二次則語氣好轉所以回答較順𣈱
⏺D3 作供
📎主問
2020年4月27日0100被PW4拘捕,告知罪名為盜竊罪、非法集結,暴動及襲警,但沒有施行警誡。當時警員問名字,並有給7張CCTV截圖看,每張上有時間地點位置,庭上沒見過控方呈堂,自己知道是2020年2月29日西洋菜街一商場閉路電視之片段
警員8119問2月29日知咩事,自己答「知道」。問有冇攞過頭盔,答「有拎過,掟咗喺惠豐中心」因誤會指是自己的頭盔(自己頭盔沒面擋,當日有拎過警察頭盔,怕被誤會所以放低),期後警察8119宣佈拘捕及要求熄電話,他取去後交警員8402。之後答願意被搜屋。
6名警員上門搜查警包括2名女警在門外。警員12422及另一不知編號男警搜屋,8119在房內自己1米身旁,8402在房外。警員8119問為何取了頭盔唔交去警署,自己答怕誤會是襲擊者所以盡快放低。8402又問取手機密碼,自己初時答唔比,8402即用手想打自己及好惡好大聲講「唔比呀嗎,送你去新屋嶺」,自己好驚想取精神科藥指要食同8119講要搵律師但他沒有回應,8402答唔比食藥,「唔比密碼咩都唔比」。因自己一定要服精神科藥物穩定情緒所以無奈交出手機密碼。答8119服藥後沒有副作用後自己服藥。
帶到警署時被吩咐不可告知值日官曾批准D3食藥(因他們冇權)及在屋內發生之事,因為之前受驚沒有向值日官投訴。0200錄影會面時有4名警員,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一警員在旺角受襲一事,並話一陣有錄影會面紀錄,同你綵排幾次先。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有冇取頭盔,自己答有。點解放低?貪心?D3答不是,自己指看手機資訊受傷警員傷勢嚴重,不想令人誤會是襲擊者所以將警員頭盔放惠豐中心門口。警員12422回應「不是要此版本,再講過」。D3重覆答案,12422語氣開始轉差,D3估警員是想答自己貪心所以取去。其後8402非常惡又用警棍在面前揮下來,沒有打中因兩警員拉走8402。警員12422叫合作啲啦會冇事,襲警好小事,認咗我哋同律政司講唔告你。12422教「問你有冇貪心要答有」,「頭盔唔好答惠豐中心,答放在垃圾桶/堆」。其後綵排咗3至4次才正式錄影。其後要求自己在一簿仔抄一段文字寫聲明。庭上確認為證物記事薄內容,有問過內容,8119答你只寫拎過頭盔及放低惠豐,口供其他內容沒比自己看,因警員話之後會比副本。過程中自己有打算搵律師但警員8119話至少等幾個鐘,之後才可做錄影會面,而且警員12422也話快D做完快D走。期間自己有幻聽一男一女聲同自己講「快D認快D走」(因房內得2男警所以自己知是幻聴),因此沒要求律師便進行錄影會面,當刻狀態很差精神差,現在對該日2次會面沒有印象。對於隨後被送往廣院沒印象,恢復意識是在廣華醫院急症室觀察病房姑娘替自己打破傷風針,當時通知會再送去葵涌醫院。救護車上獲知可保釋。當日左手前臂有受傷流血约8时長傷口,回家後家人發現左背部也有傷。2張相D2_(1-2)呈堂為出院後所拍受傷部位。
📎盤問
1982年出生,小學至初中一上半學期在港就讀,中一下半學期至中三在日本讀中學,1999年回港工作。2014至15年曾任急救員,是在日本學習急救,2016年起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2017開始修讀物理治療學位課程,因疫情延誤今年仍是3年級。2017至2020年4月曾為醫管局合約員工,分別做過物理治療師助理及病人助理。
2020年4月27日被警員8119拘捕時以為是正常截查所以給身份證,同意心情正常。搜屋及坐車回警署時驚,回到旺角警署時也驚因怕送入新屋嶺,而且食了精神科藥有倦意。主控多次追問藥名但D3講不到因自己不需工作上接觸藥物。
同意筆記簿補錄開始時間正確,精神不驚,願意配合調查。
[1656 今日完,明天繼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案主控又是拉布王主控,還看會否超越七天審期。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7 開庭
📌案件管理
D3代表向法庭指3位醫生辯方證人最快明早十一時才可到庭。
⏺D2 (DW1)作供
📎盤問
- 不同意2次會面錄影神態自若,鬆容不迫
-同意錄影時沒有疲態、沒🈶️捽眼打呵欠,同意有答「不記得、冇印象」
-同意2次錄影會面均為自願
- 拘捕後曾要求打電話交代工作,有親人同一公司叫代向公司請假
-同意會面中沒有提出打電話,因之前四次提出均沒有人理會
-不同意會面中口頭招認是自願
-不同意是自願交出手機密碼
-不同意警員有交來Pol 153通知書副本及沒有用手遮住聲明部份,同意自己有在聲明簽名
-第一次錄影不知警誡內容,1700 至1800後才見到警誡下招認內容,同意見到後沒否認內容,因自己解釋過及當時好驚
-第二次錄影會面時同意唔驚因警員態度變得比首次好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同意片段所見自己回答警員確認今次會面是自願、精神狀態適合作錄影面
-肯簽名因被警員告知「快D搞完可打電話」
-同意會面中警員展示21頁圖片其中有回答見不到,沒有圈出人,但不同意自己是有選擇回答查問
-不同意在秀茂坪警署其實沒有被帶去後梯
-不同意在會面房間時其實沒有四名警察進入
📎覆問
- 3月1日時同女友出現相片截圖時間為凌晨,通常翌日放假會遲回家
-會面室牆上有錄影人士通知書,回答警員看到是指看到標題
-第一次錄影前警員用粗言穢語責駡,第二次則語氣好轉所以回答較順𣈱
⏺D3 作供
📎主問
2020年4月27日0100被PW4拘捕,告知罪名為盜竊罪、非法集結,暴動及襲警,但沒有施行警誡。當時警員問名字,並有給7張CCTV截圖看,每張上有時間地點位置,庭上沒見過控方呈堂,自己知道是2020年2月29日西洋菜街一商場閉路電視之片段
警員8119問2月29日知咩事,自己答「知道」。問有冇攞過頭盔,答「有拎過,掟咗喺惠豐中心」因誤會指是自己的頭盔(自己頭盔沒面擋,當日有拎過警察頭盔,怕被誤會所以放低),期後警察8119宣佈拘捕及要求熄電話,他取去後交警員8402。之後答願意被搜屋。
6名警員上門搜查警包括2名女警在門外。警員12422及另一不知編號男警搜屋,8119在房內自己1米身旁,8402在房外。警員8119問為何取了頭盔唔交去警署,自己答怕誤會是襲擊者所以盡快放低。8402又問取手機密碼,自己初時答唔比,8402即用手想打自己及好惡好大聲講「唔比呀嗎,送你去新屋嶺」,自己好驚想取精神科藥指要食同8119講要搵律師但他沒有回應,8402答唔比食藥,「唔比密碼咩都唔比」。因自己一定要服精神科藥物穩定情緒所以無奈交出手機密碼。答8119服藥後沒有副作用後自己服藥。
帶到警署時被吩咐不可告知值日官曾批准D3食藥(因他們冇權)及在屋內發生之事,因為之前受驚沒有向值日官投訴。0200錄影會面時有4名警員,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一警員在旺角受襲一事,並話一陣有錄影會面紀錄,同你綵排幾次先。警員12422問及2月29日有冇取頭盔,自己答有。點解放低?貪心?D3答不是,自己指看手機資訊受傷警員傷勢嚴重,不想令人誤會是襲擊者所以將警員頭盔放惠豐中心門口。警員12422回應「不是要此版本,再講過」。D3重覆答案,12422語氣開始轉差,D3估警員是想答自己貪心所以取去。其後8402非常惡又用警棍在面前揮下來,沒有打中因兩警員拉走8402。警員12422叫合作啲啦會冇事,襲警好小事,認咗我哋同律政司講唔告你。12422教「問你有冇貪心要答有」,「頭盔唔好答惠豐中心,答放在垃圾桶/堆」。其後綵排咗3至4次才正式錄影。其後要求自己在一簿仔抄一段文字寫聲明。庭上確認為證物記事薄內容,有問過內容,8119答你只寫拎過頭盔及放低惠豐,口供其他內容沒比自己看,因警員話之後會比副本。過程中自己有打算搵律師但警員8119話至少等幾個鐘,之後才可做錄影會面,而且警員12422也話快D做完快D走。期間自己有幻聽一男一女聲同自己講「快D認快D走」(因房內得2男警所以自己知是幻聴),因此沒要求律師便進行錄影會面,當刻狀態很差精神差,現在對該日2次會面沒有印象。對於隨後被送往廣院沒印象,恢復意識是在廣華醫院急症室觀察病房姑娘替自己打破傷風針,當時通知會再送去葵涌醫院。救護車上獲知可保釋。當日左手前臂有受傷流血约8时長傷口,回家後家人發現左背部也有傷。2張相D2_(1-2)呈堂為出院後所拍受傷部位。
📎盤問
1982年出生,小學至初中一上半學期在港就讀,中一下半學期至中三在日本讀中學,1999年回港工作。2014至15年曾任急救員,是在日本學習急救,2016年起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2017開始修讀物理治療學位課程,因疫情延誤今年仍是3年級。2017至2020年4月曾為醫管局合約員工,分別做過物理治療師助理及病人助理。
2020年4月27日被警員8119拘捕時以為是正常截查所以給身份證,同意心情正常。搜屋及坐車回警署時驚,回到旺角警署時也驚因怕送入新屋嶺,而且食了精神科藥有倦意。主控多次追問藥名但D3講不到因自己不需工作上接觸藥物。
同意筆記簿補錄開始時間正確,精神不驚,願意配合調查。
[1656 今日完,明天繼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案主控又是拉布王主控,還看會否超越七天審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2]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陳,黃(20-26)🛑服刑中 #宣布判決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5日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8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郭(18)🛑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定罪上訴於2023年2月16日裁定得直,但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定罪上訴於同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3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黎,陳,陳,黃,何(19-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陳(20) #提訊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梁,謝,黃,張,郭,劉(19-4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李(28) #續審 [3/2] (#1118尖沙咀 襲警 拒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30
👤雷(41)🛑因另案還押中 #裁決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續審 [6/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2]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陳,黃(20-26)🛑服刑中 #宣布判決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5日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8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郭(18)🛑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定罪上訴於2023年2月16日裁定得直,但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定罪上訴於同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3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黎,陳,陳,黃,何(19-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陳(20) #提訊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梁,謝,黃,張,郭,劉(19-4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李(28) #續審 [3/2] (#1118尖沙咀 襲警 拒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30
👤雷(41)🛑因另案還押中 #裁決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續審 [6/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3月2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宣布判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0/9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5/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6/7]
🕧12: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宣布判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0/9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5/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6/7]
🕧12: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4/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今日進度]
📌傳召PW26 偵輯7443何祖賢 (音)作供 (登記進入THA之被捕人士)
🔹主問
2019屬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案發協助PTU D連處理示威者,2245警方在彌敦道設封所線,2326時上司曾斌訓示自己及警長在寶寧大廈外設臨時覊留區,自己在入口登記進入之拘捕人士身份及押解人員UI。本案除D15去了醫療區,其他5人被帶去了臨時覊留區。登記紀錄P0117獲確認是自己寫,刪去畜龍姓名紀錄為P0118,同意內容正確(帶到THA人員 及 被告):
A28 D6 / A23 D5/ A26 D13/ PC8146 D4/ PC18631 D14
🔸沒有盤問
📌傳召PW27 PC18094 作供
(登記押解送去警署人士)
🔹主問
2019年屬東九龍PTU D大隊第3連,2242時隨D大連去到窩打老道黃格前設立防線,2326時通訊機傳來梁仲文高級警司要求衝前行動,於是往北推進,制服一非本案姓曾男子,11月19日0035帶其去THA,0140時被指派將THA內之部份人士押解去在旺再大樓停泊警方巴士往觀塘警署,一共帶了36男4女。自己做了紀錄P0139呈堂,表內包括D14,D4,D6,D5及D9。
🔸沒有盤問
📌傳召PW28 DPC 80216 蔡健豪(音)作供 (負責登記送去醫院人士)
🔹主問
2019年屬東九龍應變大隊刑事搜證隊,案發日便服同東九龍防暴大隊一齊工作,晚上警方在黃格仔設防線,2326時推進時控制不少示威人士,之後奉命在碧街彌敦道所設醫療區負責登記,傷者在內如去醫院要登記身份證再安排警員押解去。確認本案 D15有被安排由醫療區押送去醫院
🔸盤問
⏺D15
-P0124呈堂送院人士紀錄沒見過,是由另一警員負責,上有29人。自己去到時只登記疑犯及押解人員身份,帶去醫院時間及邊間醫院不是自己寫
-對個別人士衣著、傷勢沒記憶
- 11月19日0106去現場醫療區開始作登記,逗留至0533離開
-自己接手後只登記了21個人被送去醫院,但知醫療區有另一個警署警長都曾負責登記,到場時因有一些人已送院所以不在自己紀錄,所以實際送院人數比自己紀錄多。
🔹沒有覆問
📌傳召PW29 PC 17004 作供
🔹主問
2019年屬東九龍第二梯隊軍裝警員,負責理大一帶保衛工作,11月19日約04時收指派要去彌敦道碧街押解一人即D15坐救護車去醫院,其個人物品一直由自己保管,到醫院後也是,紀錄是0428到達醫院。
🔸沒有盤問
📌傳召PW30 警長 徐家𐍇 (音)作供
(負責媒體資訊搜集工作)
🔹主問
2019年為東九龍三合會調查隊,案發時指派負責媒體資訊搜集工作,包括連登及Telegram 郡組。確認呈堂文件冊內P063,064為自己列印Telegram資訊,P065~072為列印之連登討論區Lihkg訊息。上述資料為所有溜覧人士均可看到。
另外也負責利用警方由文明里推進至窩打老道時所拍攝儲存在SD內4片段計算示威者所投擲汽油彈數目並以9頁列表紀錄P0116(1-9)呈堂(辯方不反對)。表內寫有片段、時間、汽油彈落地爆開數目,自己數到共有221個。
🔸沒有盤問
控方交上紀錄餘下控方證人口供可以 65b呈堂列表。
[1112]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控方餘下證人口供明早上午全以 65b呈堂及讀出,另將處理新增𐄘認事實。明天下午將處理雙方中段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4/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今日進度]
📌傳召PW26 偵輯7443何祖賢 (音)作供 (登記進入THA之被捕人士)
🔹主問
2019屬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案發協助PTU D連處理示威者,2245警方在彌敦道設封所線,2326時上司曾斌訓示自己及警長在寶寧大廈外設臨時覊留區,自己在入口登記進入之拘捕人士身份及押解人員UI。本案除D15去了醫療區,其他5人被帶去了臨時覊留區。登記紀錄P0117獲確認是自己寫,刪去畜龍姓名紀錄為P0118,同意內容正確(帶到THA人員 及 被告):
A28 D6 / A23 D5/ A26 D13/ PC8146 D4/ PC18631 D14
🔸沒有盤問
📌傳召PW27 PC18094 作供
(登記押解送去警署人士)
🔹主問
2019年屬東九龍PTU D大隊第3連,2242時隨D大連去到窩打老道黃格前設立防線,2326時通訊機傳來梁仲文高級警司要求衝前行動,於是往北推進,制服一非本案姓曾男子,11月19日0035帶其去THA,0140時被指派將THA內之部份人士押解去在旺再大樓停泊警方巴士往觀塘警署,一共帶了36男4女。自己做了紀錄P0139呈堂,表內包括D14,D4,D6,D5及D9。
🔸沒有盤問
📌傳召PW28 DPC 80216 蔡健豪(音)作供 (負責登記送去醫院人士)
🔹主問
2019年屬東九龍應變大隊刑事搜證隊,案發日便服同東九龍防暴大隊一齊工作,晚上警方在黃格仔設防線,2326時推進時控制不少示威人士,之後奉命在碧街彌敦道所設醫療區負責登記,傷者在內如去醫院要登記身份證再安排警員押解去。確認本案 D15有被安排由醫療區押送去醫院
🔸盤問
⏺D15
-P0124呈堂送院人士紀錄沒見過,是由另一警員負責,上有29人。自己去到時只登記疑犯及押解人員身份,帶去醫院時間及邊間醫院不是自己寫
-對個別人士衣著、傷勢沒記憶
- 11月19日0106去現場醫療區開始作登記,逗留至0533離開
-自己接手後只登記了21個人被送去醫院,但知醫療區有另一個警署警長都曾負責登記,到場時因有一些人已送院所以不在自己紀錄,所以實際送院人數比自己紀錄多。
🔹沒有覆問
📌傳召PW29 PC 17004 作供
🔹主問
2019年屬東九龍第二梯隊軍裝警員,負責理大一帶保衛工作,11月19日約04時收指派要去彌敦道碧街押解一人即D15坐救護車去醫院,其個人物品一直由自己保管,到醫院後也是,紀錄是0428到達醫院。
🔸沒有盤問
📌傳召PW30 警長 徐家𐍇 (音)作供
(負責媒體資訊搜集工作)
🔹主問
2019年為東九龍三合會調查隊,案發時指派負責媒體資訊搜集工作,包括連登及Telegram 郡組。確認呈堂文件冊內P063,064為自己列印Telegram資訊,P065~072為列印之連登討論區Lihkg訊息。上述資料為所有溜覧人士均可看到。
另外也負責利用警方由文明里推進至窩打老道時所拍攝儲存在SD內4片段計算示威者所投擲汽油彈數目並以9頁列表紀錄P0116(1-9)呈堂(辯方不反對)。表內寫有片段、時間、汽油彈落地爆開數目,自己數到共有221個。
🔸沒有盤問
控方交上紀錄餘下控方證人口供可以 65b呈堂列表。
[1112]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控方餘下證人口供明早上午全以 65b呈堂及讀出,另將處理新增𐄘認事實。明天下午將處理雙方中段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金鐘
A2黎(19)/A3陳(20)/ A4陳(20)/
A8黃(29)/ A9何(28)
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所有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控罪二存檔法庭
-------------------------------
重點案情:
2019年7月1日有人在網上呼籲中斷七一升旗儀式。
2019年7月1日 0500時開始,演藝道、龍匯道等有示威行動。
0530時示威者橫越警方車路防線。
0530時起,警方用揚聲器警告示威者,數百名示威者仍然繼續佔領。有示威者派保鮮紙,戴防毒面具...辱罵警方、移動欄杆、投擲阻礙物。有示威者在傘陣後躲避,有人用閃燈、鐳射筆射向警方。
0715-0722時,警方驅散示威者,左轉入龍匯道。
警方防線有激烈衝突,有示威者投擲雞蛋、雨傘、水樽、使用噴射工具。
有人用雨傘襲擊警方和躲在傘陣,之後示威者後退,把三角鐵馬向後拉,退至龍匯道,往龍和道方向逃。
A8在交界被捕。
0722-0724時,示威者留在龍匯車道,大叫口號。躲在傘陣後投擲物件,使用鐳射光...把裝有紙皮的鐵籠推向警前排。
0724 龍匯道示威者開始散去。
A2,3,4,9在龍匯道被捕。
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有以下說法:
A2表示想表達訴求。
A4表示激烈衝突???(咪好嘈聽唔到)
A3,4,8,9身上有頭盔、眼罩、口罩、索帶。
A2在示威者防線前排,手持黃色雨傘,指向警方並揮動雨傘。
A3在龍匯道被捕,在示威者防線前排,在群中間移動至前排,用手指指向警方。
A8在交界被捕,有投擲水樽,其後退至示威者防線。
A9在交界被捕,在人群當中,與另一示威者交談。
-------------------------------
暴動分有三個階段
階段一(0544-0715)
由0500開始,有示威者大叫口號、辱罵警方、拆欄。
於後期0545分已是暴動,有人搬動鐵馬。
李慶年提醒非法集結是「會」破壞社會安寧,暴動是「已經」破壞社會安寧。
階段二歷時7分鐘。
階段三歷時2分鐘。
基本上所有被告在0724時已被捕。
所有階段歷時90分鐘。
-------------------------------
🔱被告的角色
李慶年問起各被告的行為。
只有A4沒有片段拍到行為,其他被告都有片段拍到。
有問到A2是否留守,因沒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他有參與襲擊。李慶年舉例指扔磚、挖 磚、傳送磚頭是不一樣的。
A2是有參與行為,李慶年提醒是在討論有沒有襲擊行為,因參與行為全部被告都有,要知道有沒襲擊行為,才能在量刑時說清楚。因此沒有直接證據指A2有直接襲擊的行為。
李慶年指被告投擲的工具有分致命和非致命,又留意到A8扔的是水樽。
-------------------------------
🔆參與人數
李慶年指「數百人」很龍統,可以是三百 人,可以是九百人,也是「數百」,但當中有很大差別。
控方指是200-300人
李慶年指暴徒分好多類,有偏激勇武派,有留守現場壯大聲勢的。
控方沒精準分工數字,但指前排有約20-30人,是整體人數十份一。
演藝和龍匯流動性範圍約100米-200米,約大半個足球場。
-------------------------------
📎暴力程度
辯方表示是低或低至中,承認參與人數不是最低,不是突發性,但武力程度低,催淚彈也不需要放,也沒有人使用火,沒有人受傷。
控方同意不是激烈的暴動,認為程度是中或中下,即是低至中,但未到低。
李慶年多次暗示控方「我問咗咁多次」「你點算好呢」暗示控方要說暴力程度嚴重。最後同意為暴力程度是中。
控方補充是次暴動激烈,有人扔雞蛋、水樽、雨傘、煙霧餅。
-------------------------------
📺播片📺
顯示當時暴動情況,及各被告的被捕片段
超高清鏡頭影到好多人
(有牧童笛聲)
(背景聲有「黑色帽扔嘢!影住佢」「扔遮!影住佢!」「戴住口罩扔嘢!影住佢!」)
A2手持黃雨傘
李慶年:A2左右的人疑似推他向前衝,似「極度暴力的勇武派推年輕人出去」,還有通訊器,似經過「軍事訓練」
有A2即場被截停搜查的片段,狗問「槌仔係咪帶嚟遊行示威打中信大廈㗎」A2答「係」
A3穿透明雨衣
中信大廈對出,3示威者被狗拉起扔去牆邊,之後到A3被扔去牆邊。
A4沒有影片
A8
A8在馬路上被按低
A9
A9被帶到中信大廈外,被告坐在地上
2019年7月1日未有口罩令,是暴動初期
-------------------------------
⛓求情:
A2案發只有17歲,現年20歲是學生,嚴重程度是低至中。
各封求情信可見他是品行良好的人,希望可以索取教導所報告。
李慶年問如果報告不被採納,會想量刑是多少,辯方回答不高於三年。
A3案發時17歲,現年21歲,是學生但被逼停止了。於2019年尾去了新加坡接受訓練,但沒離港,最後選擇回港。訓練期間令被告心智成熟,明白守法的重要。超過10封求情信得知他背景是如何。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當時他手指警員,是叫警員不要傷害群眾,他是沒組織、自發地到達現場,以後自己可為大家發聲,現在明白是愚蠢和不智。李慶年指主流意見接受不到。
李慶年提醒勞教報告偏離主流意見,問如果跟主流意見,會想量刑是多少。辯方回答不高於三年。
A4有家人去世,現年與2人同住,現過了21歲。
引用 #1118理大 梁XX案,律政司會申請覆核.........
本案的嚴重性低,被告背景苛刻。
李慶年引用 DCCC190,193,194,196,198,200,201/2021、DCCC632/2022,簡稱該些案是「梁XX系列」,他們都是陳廣池法官,李慶年在疑慮自己要不要跟陳廣池法官的標準。李慶年指要在阻嚇和更生之間取得平衡。
李慶年認為如果用「梁XX系列」作為案例,如有風險坐兩次監,對被告生涯規劃有影響,因該案處於覆核階段。
辯方指想爭取最低刑期,指估不到將來發生甚麼事,李慶年提醒他是估到的,要作出風險評估。
李慶年問辯方想跟主流意見,還是大膽的挑戰,但後果不知。
辯方指希望量刑起點低於三年九個月,表示明白「梁XX系列」是新思維,所以主張起點不高於三年。
A8因為案件影響而需要轉職,現年30歲。
身世不幸,家人之間的關係不好,有親戚身體不好。被告有接受治療。
願意承認控罪,希望量刑起點為三年至三年半,同意明顯地扔水樽,明白這樣是不對。希望盡快服刑完照顧家人。
李慶年提醒有人利用精神病作疪護,但也有人是真的精神病,所以要有案例。
辯方引用鄧XX案例,明白不能用病作為犯法的藉口。
李慶年引用女村長案例,指可以從減低罪責方面參考。
A9案發26歲,現時29歲,有悔意,家人支持被告。
求情信指僱主願意在他服刑後繼續聘請,朋友和同事也指出他是善良的人。
(沒其他了...)
李慶年問如果報告不被採納,會想量刑是多少,指A9年紀較大,與其他被告情況不一樣。
--------------------------------
證物處理:按主控官申請處理
李慶年指自己「好好生意」,所以要還押超過3星期才判刑,想盡量顧及A2的利益,因為判教導所的話不能扣減
A2索取教導所報告、A3索取勞教報告、其他人沒報告
🛑還押至2023年4月13日0930上庭,由當值法官押後到4月17日093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金鐘
A2黎(19)/A3陳(20)/ A4陳(20)/
A8黃(29)/ A9何(28)
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所有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控罪二存檔法庭
-------------------------------
重點案情:
2019年7月1日有人在網上呼籲中斷七一升旗儀式。
2019年7月1日 0500時開始,演藝道、龍匯道等有示威行動。
0530時示威者橫越警方車路防線。
0530時起,警方用揚聲器警告示威者,數百名示威者仍然繼續佔領。有示威者派保鮮紙,戴防毒面具...辱罵警方、移動欄杆、投擲阻礙物。有示威者在傘陣後躲避,有人用閃燈、鐳射筆射向警方。
0715-0722時,警方驅散示威者,左轉入龍匯道。
警方防線有激烈衝突,有示威者投擲雞蛋、雨傘、水樽、使用噴射工具。
有人用雨傘襲擊警方和躲在傘陣,之後示威者後退,把三角鐵馬向後拉,退至龍匯道,往龍和道方向逃。
A8在交界被捕。
0722-0724時,示威者留在龍匯車道,大叫口號。躲在傘陣後投擲物件,使用鐳射光...把裝有紙皮的鐵籠推向警前排。
0724 龍匯道示威者開始散去。
A2,3,4,9在龍匯道被捕。
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有以下說法:
A2表示想表達訴求。
A4表示激烈衝突???(咪好嘈聽唔到)
A3,4,8,9身上有頭盔、眼罩、口罩、索帶。
A2在示威者防線前排,手持黃色雨傘,指向警方並揮動雨傘。
A3在龍匯道被捕,在示威者防線前排,在群中間移動至前排,用手指指向警方。
A8在交界被捕,有投擲水樽,其後退至示威者防線。
A9在交界被捕,在人群當中,與另一示威者交談。
-------------------------------
暴動分有三個階段
階段一(0544-0715)
由0500開始,有示威者大叫口號、辱罵警方、拆欄。
於後期0545分已是暴動,有人搬動鐵馬。
李慶年提醒非法集結是「會」破壞社會安寧,暴動是「已經」破壞社會安寧。
階段二歷時7分鐘。
階段三歷時2分鐘。
基本上所有被告在0724時已被捕。
所有階段歷時90分鐘。
-------------------------------
🔱被告的角色
李慶年問起各被告的行為。
只有A4沒有片段拍到行為,其他被告都有片段拍到。
有問到A2是否留守,因沒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他有參與襲擊。李慶年舉例指扔磚、挖 磚、傳送磚頭是不一樣的。
A2是有參與行為,李慶年提醒是在討論有沒有襲擊行為,因參與行為全部被告都有,要知道有沒襲擊行為,才能在量刑時說清楚。因此沒有直接證據指A2有直接襲擊的行為。
李慶年指被告投擲的工具有分致命和非致命,又留意到A8扔的是水樽。
-------------------------------
🔆參與人數
李慶年指「數百人」很龍統,可以是三百 人,可以是九百人,也是「數百」,但當中有很大差別。
控方指是200-300人
李慶年指暴徒分好多類,有偏激勇武派,有留守現場壯大聲勢的。
控方沒精準分工數字,但指前排有約20-30人,是整體人數十份一。
演藝和龍匯流動性範圍約100米-200米,約大半個足球場。
-------------------------------
📎暴力程度
辯方表示是低或低至中,承認參與人數不是最低,不是突發性,但武力程度低,催淚彈也不需要放,也沒有人使用火,沒有人受傷。
控方同意不是激烈的暴動,認為程度是中或中下,即是低至中,但未到低。
李慶年多次暗示控方「我問咗咁多次」「你點算好呢」暗示控方要說暴力程度嚴重。最後同意為暴力程度是中。
控方補充是次暴動激烈,有人扔雞蛋、水樽、雨傘、煙霧餅。
-------------------------------
📺播片📺
顯示當時暴動情況,及各被告的被捕片段
超高清鏡頭影到好多人
(有牧童笛聲)
(背景聲有「黑色帽扔嘢!影住佢」「扔遮!影住佢!」「戴住口罩扔嘢!影住佢!」)
A2手持黃雨傘
李慶年:A2左右的人疑似推他向前衝,似「極度暴力的勇武派推年輕人出去」,還有通訊器,似經過「軍事訓練」
有A2即場被截停搜查的片段,狗問「槌仔係咪帶嚟遊行示威打中信大廈㗎」A2答「係」
A3穿透明雨衣
中信大廈對出,3示威者被狗拉起扔去牆邊,之後到A3被扔去牆邊。
A4沒有影片
A8
A8在馬路上被按低
A9
A9被帶到中信大廈外,被告坐在地上
2019年7月1日未有口罩令,是暴動初期
-------------------------------
⛓求情:
A2案發只有17歲,現年20歲是學生,嚴重程度是低至中。
各封求情信可見他是品行良好的人,希望可以索取教導所報告。
李慶年問如果報告不被採納,會想量刑是多少,辯方回答不高於三年。
A3案發時17歲,現年21歲,是學生但被逼停止了。於2019年尾去了新加坡接受訓練,但沒離港,最後選擇回港。訓練期間令被告心智成熟,明白守法的重要。超過10封求情信得知他背景是如何。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當時他手指警員,是叫警員不要傷害群眾,他是沒組織、自發地到達現場,以後自己可為大家發聲,現在明白是愚蠢和不智。李慶年指主流意見接受不到。
李慶年提醒勞教報告偏離主流意見,問如果跟主流意見,會想量刑是多少。辯方回答不高於三年。
A4有家人去世,現年與2人同住,現過了21歲。
引用 #1118理大 梁XX案,律政司會申請覆核.........
本案的嚴重性低,被告背景苛刻。
李慶年引用 DCCC190,193,194,196,198,200,201/2021、DCCC632/2022,簡稱該些案是「梁XX系列」,他們都是陳廣池法官,李慶年在疑慮自己要不要跟陳廣池法官的標準。李慶年指要在阻嚇和更生之間取得平衡。
李慶年認為如果用「梁XX系列」作為案例,如有風險坐兩次監,對被告生涯規劃有影響,因該案處於覆核階段。
辯方指想爭取最低刑期,指估不到將來發生甚麼事,李慶年提醒他是估到的,要作出風險評估。
李慶年問辯方想跟主流意見,還是大膽的挑戰,但後果不知。
辯方指希望量刑起點低於三年九個月,表示明白「梁XX系列」是新思維,所以主張起點不高於三年。
A8因為案件影響而需要轉職,現年30歲。
身世不幸,家人之間的關係不好,有親戚身體不好。被告有接受治療。
願意承認控罪,希望量刑起點為三年至三年半,同意明顯地扔水樽,明白這樣是不對。希望盡快服刑完照顧家人。
李慶年提醒有人利用精神病作疪護,但也有人是真的精神病,所以要有案例。
辯方引用鄧XX案例,明白不能用病作為犯法的藉口。
李慶年引用女村長案例,指可以從減低罪責方面參考。
A9案發26歲,現時29歲,有悔意,家人支持被告。
求情信指僱主願意在他服刑後繼續聘請,朋友和同事也指出他是善良的人。
(沒其他了...)
李慶年問如果報告不被採納,會想量刑是多少,指A9年紀較大,與其他被告情況不一樣。
--------------------------------
證物處理:按主控官申請處理
李慶年指自己「好好生意」,所以要還押超過3星期才判刑,想盡量顧及A2的利益,因為判教導所的話不能扣減
A2索取教導所報告、A3索取勞教報告、其他人沒報告
🛑還押至2023年4月13日0930上庭,由當值法官押後到4月17日093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2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3/2]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3/2]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裁決 #判刑
雷(41) 🛑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 ~ (12)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被控於2022年2月24日至28日,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即2019年冠狀病毒(COVID-19)的人,藉身處下列地點及其內作出的行為,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即2022年2月24日在深水埗西九龍中心2樓「吉野家」、深水埗汝州街257號地下「炯記手撕雞」;
同年2月25日港鐵深水埗站開往旺角站的列車、旺角西洋菜南街51號友誠商業中心地庫「美心MX」、港鐵旺角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深水埗欽州街黃金中心地庫「惠康超級市場」及深水埗西九龍中心4樓「百佳超級市場」;
另同年2月26日在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嘴站的列車、港鐵尖沙嘴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
同年2月27日在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嘴站的列車、港鐵尖沙嘴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
同年2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56號地下「海港冰廳」。
======
裁決:🛑當中9項罪名成立🛑
判刑:
控罪3-6以4個月量刑
控罪7-8以2個半月量刑
控罪9以1個月量刑
3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7個半月。
由於被告在另一案件服刑中,考慮整體總刑期原則後,下令其中6個月另案分期執行。❗️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裁決 #判刑
雷(41) 🛑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 ~ (12)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被控於2022年2月24日至28日,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即2019年冠狀病毒(COVID-19)的人,藉身處下列地點及其內作出的行為,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即2022年2月24日在深水埗西九龍中心2樓「吉野家」、深水埗汝州街257號地下「炯記手撕雞」;
同年2月25日港鐵深水埗站開往旺角站的列車、旺角西洋菜南街51號友誠商業中心地庫「美心MX」、港鐵旺角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深水埗欽州街黃金中心地庫「惠康超級市場」及深水埗西九龍中心4樓「百佳超級市場」;
另同年2月26日在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嘴站的列車、港鐵尖沙嘴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
同年2月27日在港鐵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嘴站的列車、港鐵尖沙嘴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
同年2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56號地下「海港冰廳」。
======
裁決:🛑當中9項罪名成立🛑
判刑:
控罪3-6以4個月量刑
控罪7-8以2個半月量刑
控罪9以1個月量刑
3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7個半月。
由於被告在另一案件服刑中,考慮整體總刑期原則後,下令其中6個月另案分期執行。❗️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A15: 陳(20)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大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使人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已經排期於6月30日作出審前覆核及安排7月31日起作24天審訊。
------------------------
控方代表:李大律師
辯方代表:黎大律師
辯方代表已交書面陳詞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法官指根據書面陳詞被告應是打算在某指定時間擱置部份條件,辯方律師代表同意。
控方提出反對整個時段但不反對縮短日子並陳述理由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批准被告於2023年5月24日至6月26日包括首尾2日保釋
⏺更改/新增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由5千增至1萬元
-新增人事擔保2萬元
⏺擱置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
-警署報到
#李俊文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A15: 陳(20)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大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使人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已經排期於6月30日作出審前覆核及安排7月31日起作24天審訊。
------------------------
控方代表:李大律師
辯方代表:黎大律師
辯方代表已交書面陳詞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法官指根據書面陳詞被告應是打算在某指定時間擱置部份條件,辯方律師代表同意。
控方提出反對整個時段但不反對縮短日子並陳述理由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批准被告於2023年5月24日至6月26日包括首尾2日保釋
⏺更改/新增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由5千增至1萬元
-新增人事擔保2萬元
⏺擱置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
-警署報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6/7]
上午進度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抱歉,10:00 前沒有記錄,歡迎提供]
⏺D3繼續作供
🔹主控盤問
🎥主控播放錄影會面片段,同時引述錄影會面謄本,質疑D3在會面錄影作供時對答流暢、神態自若,能迅速回應警員問題,所以精精根本冇問題!
D3不同意,表示一方面錄影片段中的他面貌都不清晰,所以不能講是不是神態自若,另外他對錄影會面沒有記憶。
主控又引述多句他在錄影會面中是能表達對D3自己有利的答案?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D3回答有關搜屋及綵排的過程記憶都很清楚,錄影會面就說不記得,這不是真實的!D3不同意,因為錄影會面前發生被警員衝入來房間打之後,好驚之後就沒有記憶。
🎥主控又再播錄影會面片段,問其中的情況,當D3回答錄影會面中的情形時,有提到錄影開始時細節,主控便立刻質疑他又說沒有記憶,但又話記得,即是唔記得係假嘅!D3不同意,說只是錄影的開始幾分鐘記得,之後就不記得。
主控又取出cctv 截圖,其中有警員着D3認圈圖中的自己,D3認出並圈起自已,更圈出疑似自己的,主控稱這明明顯示他跟本精神沒有問題!D3不同意,回應錄影前綵排時已經睇咗有關截圖,所以能照綵排時警員教他講的去講!心裡只想快啲錄影結束,可以快點走!
主控又引謄本中多句細微的對答,表示D3能好細緻咁答問題,識得講「唔清楚,但一定冇帶口罩…」,稱D3明明精神好清醒!能理解警員的問題,而不是如之前口供講只照警員教他的只答:「是」及答與招認有關嘅答案!D3表示不同意!
🎥主控播出錄影會面片段
內容包括警員向D3顯示一些旺角西洋菜南街及甘霖街附近商舖的cctv錄影片段截圖,並着D3在圖中認出自己,當場也問案件事發的經過,主控稱D3有搖頭、有點頭,即是說當時的精精狀況相當良好。D3回應不同意。
另外,主控指出D3在對答有關頭盔那一段,綵排時有帶出要認貪心,但錄影時,D3沒有帶出貪心這點,只將對自己有利的版本講出!質疑應該反映D3根本是很清醒的!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為何D3不向警員表達自己精神有問題?D3表示因警員曾強調好快錄完說走得, 當時已經好夜,D3好想快點錄完快點走。
主控質疑D3在謄本裡有回答唔記得、唔清楚等答案,表示他是清醒的,主控又指出根本沒有綵排這件事?
D3不同意。
主控問D3有沒有曾在葵涌醫院工作?D3答沒有,D3不同意主控指出他根本沒有精神問題,提出精精問題只是想推翻錄影片段中的口供及招認!D3不同意。D3同意他曾作過兩個口頭招認,但內容有差異,如:他曾拾起過頭盔,放在惠豐中心,但警員則寫了掉在垃圾推!
D3表示有警員說如果他不認,就送他去新屋嶺,又話有人唔認就打完送去灣仔總部,D3當時好驚,開始有幻聽,所以想快些走;因為一個警員威迫,一個威嚇,他已經出現幻聽,即使在記錄冊自願寫下聲明字句,但都不能完全說是自願!D3不同意主控說被嚇、幻聽等等都不是事實!
主控指出錄影會面中警員着D3圈出自己的過程都是自願的?D3不同意,稱那段時間沒有記憶,所以不能同意。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知道對與錯的?D3回應不是,錄影會面及被威迫後就不是了。
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能控制自己的?D3回應不是,綵排後、錄影會面,因為驚,都不是可以控制自己。
主控指出8402曾用警棍恐嚇D3,但D3卻不能夠認出他,是因為他根本沒有打過D3?D3不同意。
🔸辯方覆問
D3目前沒有全職工作,而物理治療師助理只是不定時的兼職,收入也不穩定。
有關精神問題,2016-2022年間有接受臨床心理科檢查及跟進。
27/4當天明顯有PTSD。
雖然在醫管局工作期間都有精精問題,但他回答主控:不能照顧自己原因是,當他察覺自己壓力太大及情緒出現問題,他會向上級反映而獲得團隊的支援,而病況也能受藥物控制。
D3稱12422負責問問題,問他知不知道警察受傷?有冇拾頭盔?有沒有貪心?而8119就負責寫字,但他寫甚麼?D3不知道;
辯方代表問D3曾提過「時間感」是甚麼意思?D3回答當有太大壓力時,感覺時間過得好急,可能與真實情況不符;
D3就有關VRI記憶的描述,最接近事實是:只對開始短短幾分鐘有印像,之後就沒有記憶;
D3在警員搜屋時已向警員提出自己有創傷後遺症,抑鬱及食精精科藥物。
-D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3辯方3位證人作供每人約需15-30分鐘,法官請辯方代表先交三位醫生的醫療報告給法庭(包括一位急症室醫生,第二位是在急症室工作的精神科醫生,兩位以事實證人身份作供、第三位是臨床心理學家是以專家證人的身份關於PTSD作供)
[1305完庭]
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6/7]
上午進度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抱歉,10:00 前沒有記錄,歡迎提供]
⏺D3繼續作供
🔹主控盤問
🎥主控播放錄影會面片段,同時引述錄影會面謄本,質疑D3在會面錄影作供時對答流暢、神態自若,能迅速回應警員問題,所以精精根本冇問題!
D3不同意,表示一方面錄影片段中的他面貌都不清晰,所以不能講是不是神態自若,另外他對錄影會面沒有記憶。
主控又引述多句他在錄影會面中是能表達對D3自己有利的答案?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D3回答有關搜屋及綵排的過程記憶都很清楚,錄影會面就說不記得,這不是真實的!D3不同意,因為錄影會面前發生被警員衝入來房間打之後,好驚之後就沒有記憶。
🎥主控又再播錄影會面片段,問其中的情況,當D3回答錄影會面中的情形時,有提到錄影開始時細節,主控便立刻質疑他又說沒有記憶,但又話記得,即是唔記得係假嘅!D3不同意,說只是錄影的開始幾分鐘記得,之後就不記得。
主控又取出cctv 截圖,其中有警員着D3認圈圖中的自己,D3認出並圈起自已,更圈出疑似自己的,主控稱這明明顯示他跟本精神沒有問題!D3不同意,回應錄影前綵排時已經睇咗有關截圖,所以能照綵排時警員教他講的去講!心裡只想快啲錄影結束,可以快點走!
主控又引謄本中多句細微的對答,表示D3能好細緻咁答問題,識得講「唔清楚,但一定冇帶口罩…」,稱D3明明精神好清醒!能理解警員的問題,而不是如之前口供講只照警員教他的只答:「是」及答與招認有關嘅答案!D3表示不同意!
🎥主控播出錄影會面片段
內容包括警員向D3顯示一些旺角西洋菜南街及甘霖街附近商舖的cctv錄影片段截圖,並着D3在圖中認出自己,當場也問案件事發的經過,主控稱D3有搖頭、有點頭,即是說當時的精精狀況相當良好。D3回應不同意。
另外,主控指出D3在對答有關頭盔那一段,綵排時有帶出要認貪心,但錄影時,D3沒有帶出貪心這點,只將對自己有利的版本講出!質疑應該反映D3根本是很清醒的!D3不同意。
主控又質疑為何D3不向警員表達自己精神有問題?D3表示因警員曾強調好快錄完說走得, 當時已經好夜,D3好想快點錄完快點走。
主控質疑D3在謄本裡有回答唔記得、唔清楚等答案,表示他是清醒的,主控又指出根本沒有綵排這件事?
D3不同意。
主控問D3有沒有曾在葵涌醫院工作?D3答沒有,D3不同意主控指出他根本沒有精神問題,提出精精問題只是想推翻錄影片段中的口供及招認!D3不同意。D3同意他曾作過兩個口頭招認,但內容有差異,如:他曾拾起過頭盔,放在惠豐中心,但警員則寫了掉在垃圾推!
D3表示有警員說如果他不認,就送他去新屋嶺,又話有人唔認就打完送去灣仔總部,D3當時好驚,開始有幻聽,所以想快些走;因為一個警員威迫,一個威嚇,他已經出現幻聽,即使在記錄冊自願寫下聲明字句,但都不能完全說是自願!D3不同意主控說被嚇、幻聽等等都不是事實!
主控指出錄影會面中警員着D3圈出自己的過程都是自願的?D3不同意,稱那段時間沒有記憶,所以不能同意。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知道對與錯的?D3回應不是,錄影會面及被威迫後就不是了。
主控問整個階段D3是能控制自己的?D3回應不是,綵排後、錄影會面,因為驚,都不是可以控制自己。
主控指出8402曾用警棍恐嚇D3,但D3卻不能夠認出他,是因為他根本沒有打過D3?D3不同意。
🔸辯方覆問
D3目前沒有全職工作,而物理治療師助理只是不定時的兼職,收入也不穩定。
有關精神問題,2016-2022年間有接受臨床心理科檢查及跟進。
27/4當天明顯有PTSD。
雖然在醫管局工作期間都有精精問題,但他回答主控:不能照顧自己原因是,當他察覺自己壓力太大及情緒出現問題,他會向上級反映而獲得團隊的支援,而病況也能受藥物控制。
D3稱12422負責問問題,問他知不知道警察受傷?有冇拾頭盔?有沒有貪心?而8119就負責寫字,但他寫甚麼?D3不知道;
辯方代表問D3曾提過「時間感」是甚麼意思?D3回答當有太大壓力時,感覺時間過得好急,可能與真實情況不符;
D3就有關VRI記憶的描述,最接近事實是:只對開始短短幾分鐘有印像,之後就沒有記憶;
D3在警員搜屋時已向警員提出自己有創傷後遺症,抑鬱及食精精科藥物。
-D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3辯方3位證人作供每人約需15-30分鐘,法官請辯方代表先交三位醫生的醫療報告給法庭(包括一位急症室醫生,第二位是在急症室工作的精神科醫生,兩位以事實證人身份作供、第三位是臨床心理學家是以專家證人的身份關於PTSD作供)
[1305完庭]
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3/2]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3
—————————
控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沒口頭補充;辯方採納呈上的書面結案陳詞,更正某段的錯字。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9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3/2]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3
—————————
控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沒口頭補充;辯方採納呈上的書面結案陳詞,更正某段的錯字。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9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3]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4:30
👤杜(23)🛑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714沙田 擾亂秩序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15日被判處監禁5年6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3月16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3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何,陳,*(14-27) #求情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16)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續審 [7/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續審 [7/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14:30
👥區,梁(23-26) #裁決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3]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4:30
👤杜(23)🛑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714沙田 擾亂秩序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15日被判處監禁5年6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3月16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3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何,陳,*(14-27) #求情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16)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續審 [7/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續審 [7/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14:30
👥區,梁(23-26) #裁決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3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提訊 #續審[26/25]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7/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7/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1/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提訊 #續審[26/25]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7/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7/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1/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7/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就辯方書面陳詞指彩頤居外沒有發生非法集結,控方立場是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人士被警方追捕時分別逃向牛頭角道與彩頤居;證供顯示有人掟雜物、叫囂,地上亦有4把雨傘。沒有影片證明D2有參與集結,控方依賴早前法庭裁定可呈堂的招認。
🔸辯方回應
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不可能有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與彩頤居是兩個不同地點;幾個黑衣人到彩頤居已向停車場逃之夭夭,而影片不能反映彩頤居有非法集結情況出現。就控方證人供稱有掟雜物、叫囂發生,當時D2已被警員截停。
辯方認為法庭應該對D2的招認不給予比重,因非法集結罪較複雜,D2當時對非法集結的法律意義不理解。
D1就相關截圖補充資料。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130同庭裁決,期間兩位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7/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就辯方書面陳詞指彩頤居外沒有發生非法集結,控方立場是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人士被警方追捕時分別逃向牛頭角道與彩頤居;證供顯示有人掟雜物、叫囂,地上亦有4把雨傘。沒有影片證明D2有參與集結,控方依賴早前法庭裁定可呈堂的招認。
🔸辯方回應
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不可能有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與彩頤居是兩個不同地點;幾個黑衣人到彩頤居已向停車場逃之夭夭,而影片不能反映彩頤居有非法集結情況出現。就控方證人供稱有掟雜物、叫囂發生,當時D2已被警員截停。
辯方認為法庭應該對D2的招認不給予比重,因非法集結罪較複雜,D2當時對非法集結的法律意義不理解。
D1就相關截圖補充資料。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130同庭裁決,期間兩位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5/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上午進度]
📌控方指不反對辯方要求重召證人PW28 PC 8016 蔡健x (音) 作盤問
🔸D15代表盤問
-證人負責醫療區(MA)登記了21名送院人士
-對21人冇獨立記憶,庭上作供靠自己列表紀錄及之前所填寫口供
- 11月19日0106到MA時該21人己在,包括D15
-呈堂紀錄多過21人(有4人約0400由THA帶來,不包括D15),因接手前有人已由醫療區送院所以呈堂完整資料送院人數多過21人
-登記完人名,該人會押送去醫院
-P0124完整列表上29人送醫院,列表第一、三及四押解時間為0100是自己接手前前押走,即26人在自己進入醫療區後押走。問為何5人不在自己紀錄表?解釋可能為另一警員負責登記所以自己個列表冇。
-同意自己職責不包括登記進入醫療區人士紀錄
-同意醫療區內有很多人,除拘捕之受傷人士還有多名救護員
-押解可能由2名警員負責,但只登記一名警員編號
-不同意0106時在MA之21人並非自己列表紀錄之21人。
🔹覆問
- 4人由THA帶去MA,讀出4人名字,並非本案人士
- 醫療區設立以橙帶圍住,有警員員在外圍看守禁止自由出入
📌其他17位控方證人(PW31-47)口供全以65b呈堂,控方提交列表列出各人資料,主控逐一讀出各人之口供,當中有一些附上相片、圖片及通告。
📎部份口供節錄
彌敦道永僑大廈保安員指大廈閘口當日鎖上,街道上很多黑衣人,見到有火光及聽到爆炸聲。
永僑大廈居民:彌敦道上有黑衣人及警方對峙,示威者叫駡,扔物及汽油彈,有刺鼻氣味,好驚及擔心個人安全
彌敦道正品堂店長:道路被堵,11月18日下午5時關店,黑衣人在馬路上但沒有破壞該店,19日返工聞到催淚彈氣味,地上布滿玻璃碎及雜物
寶寧大廈地下店舖店員:18日早上門外大批示威者堵路及破壞交通燈,中午已關店
油麻地地鐵站站長:18日0700油麻地站當值,基於安全理由關站,早上8時部份入口開放,下午2時多D2出入口被破壞及被鎻再疏散乘客及封站,接近3時有火警警報,消防員到來處理。油麻地站因示威者行動之後一直封站。
港鐵維修工程師:敍述11月18日油麻地站各出口被損毀狀況,有被人用鐵鏈鎖住及縱火,CCTV被破壞,煙霧感應器被煙觸發
港鐵維修事務經理:列出11月18日油麻地站各出口被損毀所需維修及清理費用
中電維修工程師:交代11月18日九龍彌敦道窩打老道旺角油麻地一帶交通燈柱,電箱等破壞情況及維修費用
路政署助理督察:提供11月18日油麻地一帶街燈被示威者破壞情況及維修費用
運輸署首席技術主任:提供11月18日彌敦道、上海街、加士居道、登打士街之交通燈被破壞/故障情況
運輸署運輸主任:11月18及19日交通緊急協調中心當值,交代油麻地一帶因公眾活動道路封閉情況,指多次透過媒體發放通告/新聞稿,口供附加列印通告/新聞稿
富裕運輸公司董事:旗下經營43M小巴途經旺角至大角咀,2019年11月生意因示威活動下跌,18日收入因公眾活動跌至零為前所未有,19日清場後收入回升至2萬元
警長3265: PTU D4小隊成員,2200時到加士居道掃蕩,手持海綿槍,曾因示威者扔磗及汽油彈攻擊而開槍。之後曾在彌敦道上滑倒令手指尾骨折受傷,之後送往醫院需要接受安裝綱片手術
警員24279: 11月18日為東九龍 PTU D4小隊,行動中彌敦道上有大量電油及木板在,推進時滑倒受傷脫骹要送往醫院,後獲發病假25天。
警員25239: PTU D4小隊,行動時持長盾,地上有潤滑液體滑倒,向上級表示扭傷左腳足踝後送院,獲發6天病假
警員18822: PTU D3小隊,行動時曾向示威者發橡筋子彈,嘗試控制一持玻璃樽逃跑男子,左手食指第二節被跌地玻璃碎片割傷,送院診治獲發病假
🔸各辯方代表對上述65b口供表示沒有盤問
📌新增承認事實(2) P0157
4名受傷警員之醫療報告中文版譯本,內容不用讀出,6名被告同意。
-控方案情完-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初步意向:
D4 傾向作供,會有1事實證人但星期三才可到庭
D5傾向作供,沒有證人
D6傾向作供,沒有證人
D9選擇作供,會有1事實證人
D14選擇作供,有1事實證人
D15傾向不作供,沒有證人
[1228] 今天審訊完畢
下星期一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5/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上午進度]
📌控方指不反對辯方要求重召證人PW28 PC 8016 蔡健x (音) 作盤問
🔸D15代表盤問
-證人負責醫療區(MA)登記了21名送院人士
-對21人冇獨立記憶,庭上作供靠自己列表紀錄及之前所填寫口供
- 11月19日0106到MA時該21人己在,包括D15
-呈堂紀錄多過21人(有4人約0400由THA帶來,不包括D15),因接手前有人已由醫療區送院所以呈堂完整資料送院人數多過21人
-登記完人名,該人會押送去醫院
-P0124完整列表上29人送醫院,列表第一、三及四押解時間為0100是自己接手前前押走,即26人在自己進入醫療區後押走。問為何5人不在自己紀錄表?解釋可能為另一警員負責登記所以自己個列表冇。
-同意自己職責不包括登記進入醫療區人士紀錄
-同意醫療區內有很多人,除拘捕之受傷人士還有多名救護員
-押解可能由2名警員負責,但只登記一名警員編號
-不同意0106時在MA之21人並非自己列表紀錄之21人。
🔹覆問
- 4人由THA帶去MA,讀出4人名字,並非本案人士
- 醫療區設立以橙帶圍住,有警員員在外圍看守禁止自由出入
📌其他17位控方證人(PW31-47)口供全以65b呈堂,控方提交列表列出各人資料,主控逐一讀出各人之口供,當中有一些附上相片、圖片及通告。
📎部份口供節錄
彌敦道永僑大廈保安員指大廈閘口當日鎖上,街道上很多黑衣人,見到有火光及聽到爆炸聲。
永僑大廈居民:彌敦道上有黑衣人及警方對峙,示威者叫駡,扔物及汽油彈,有刺鼻氣味,好驚及擔心個人安全
彌敦道正品堂店長:道路被堵,11月18日下午5時關店,黑衣人在馬路上但沒有破壞該店,19日返工聞到催淚彈氣味,地上布滿玻璃碎及雜物
寶寧大廈地下店舖店員:18日早上門外大批示威者堵路及破壞交通燈,中午已關店
油麻地地鐵站站長:18日0700油麻地站當值,基於安全理由關站,早上8時部份入口開放,下午2時多D2出入口被破壞及被鎻再疏散乘客及封站,接近3時有火警警報,消防員到來處理。油麻地站因示威者行動之後一直封站。
港鐵維修工程師:敍述11月18日油麻地站各出口被損毀狀況,有被人用鐵鏈鎖住及縱火,CCTV被破壞,煙霧感應器被煙觸發
港鐵維修事務經理:列出11月18日油麻地站各出口被損毀所需維修及清理費用
中電維修工程師:交代11月18日九龍彌敦道窩打老道旺角油麻地一帶交通燈柱,電箱等破壞情況及維修費用
路政署助理督察:提供11月18日油麻地一帶街燈被示威者破壞情況及維修費用
運輸署首席技術主任:提供11月18日彌敦道、上海街、加士居道、登打士街之交通燈被破壞/故障情況
運輸署運輸主任:11月18及19日交通緊急協調中心當值,交代油麻地一帶因公眾活動道路封閉情況,指多次透過媒體發放通告/新聞稿,口供附加列印通告/新聞稿
富裕運輸公司董事:旗下經營43M小巴途經旺角至大角咀,2019年11月生意因示威活動下跌,18日收入因公眾活動跌至零為前所未有,19日清場後收入回升至2萬元
警長3265: PTU D4小隊成員,2200時到加士居道掃蕩,手持海綿槍,曾因示威者扔磗及汽油彈攻擊而開槍。之後曾在彌敦道上滑倒令手指尾骨折受傷,之後送往醫院需要接受安裝綱片手術
警員24279: 11月18日為東九龍 PTU D4小隊,行動中彌敦道上有大量電油及木板在,推進時滑倒受傷脫骹要送往醫院,後獲發病假25天。
警員25239: PTU D4小隊,行動時持長盾,地上有潤滑液體滑倒,向上級表示扭傷左腳足踝後送院,獲發6天病假
警員18822: PTU D3小隊,行動時曾向示威者發橡筋子彈,嘗試控制一持玻璃樽逃跑男子,左手食指第二節被跌地玻璃碎片割傷,送院診治獲發病假
🔸各辯方代表對上述65b口供表示沒有盤問
📌新增承認事實(2) P0157
4名受傷警員之醫療報告中文版譯本,內容不用讀出,6名被告同意。
-控方案情完-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初步意向:
D4 傾向作供,會有1事實證人但星期三才可到庭
D5傾向作供,沒有證人
D6傾向作供,沒有證人
D9選擇作供,會有1事實證人
D14選擇作供,有1事實證人
D15傾向不作供,沒有證人
[1228] 今天審訊完畢
下星期一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005開庭]
📌案件管理
已處理簽署第三份承認事實
呈證人余醫生的履歷為證物
呈DSM5為證物
💡法官提醒主控需留意時間管理
⏺️傳召D3辯方證人臨床心理學家余博士(以專家證人身份就PTSD作供)
🔸辯方代表引述證人呈交的有關D3PTSD的報告(證物D5)
其中陳述D3於20160602開始接受臨床心理學家陳女士的診斷及跟進
證人引病歷紀錄確認2022年仍然是確診PTSD
由首次確診原因是2016年曾由高處
墮下
報告中陳述了D3的病徵是怕出街、怕行樓梯級、抑鬱徵狀、在極端情緒下出現抽離自我身份(會忘記自己做過的事)、亦會對自己為何身處該環境及其中過程也會忘記、及出現幻聽
證人表示據記錄所寫27/4 D3被捕當日都有自我傷害及解離的狀態(忘記曾自我傷害)
證人確認D3當時有PTSD病徵,所以有幻聽的可能
另外,證人表示如PTSD患者遇到巨大壓力也會出現徵狀
🔹控方盤問證人
證人由2020年9月開始至今都一直替D3診症,次數為9次
(控方代表要取D3排版,在庭上閱讀,法官間接提醒辯方代表可以反對,控方代表交還排版給證人)
🎥控方播D3的錄影會面
問證人D3在48分鐘裡精神狀態是如何?有沒有受PTSD影響?
證人答她單看錄影是無法判斷D3當時的精神狀態,因臨床上需要與病人互動,問問題才可作判斷
🔸辯方代表覆問
證人澄清雖然單看4月27號的錄影會面片段是不能判斷病人精神狀態,但由於她之後有在診症時間內臨床上去判斷他當時是有解離狀態;
她同意在臨床判斷下確認D3在巨大壓力下會出現解離,幻聽等徵狀。
- 證人作供完畢 -
🔸D2辯方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警員證人在4月24號收到訓示,4月26號才作出截停行動,加上警員13603已經有D2所有資料,而截停D2是在他住所附近,已有搜查令在手,為何不在住所拘捕及即時搜屋?所以有理由相信截停帶走D2又不搜屋是想盡快帶被告離開,而不驚動家人,以避免家人找律師,D2便知道自己的權利。
另外,代表表示多名警員都沒有問D2凍唔凍?攰唔攰?錄影會面在零晨4點進行,反映D2是在威迫及誘導下進行錄影會面的。
警員證人曾回覆辯方代表沒有在錄影會面前給D2任何照片,但D2能將現場5名人士的衣着清楚描述,加上被告人與警員證人有不少口供內容不同,而相信D2的版本更比警員證人較為更可信。
就綵排,錄影會面的盤問中,警員與D2的說法不一,代表也認為客觀而言D2的口供是更可信。
整體來說,D2的口供是在威嚇誤導的情況下作出的。
D3法律代表申請休庭整理後陳詞
[1133休庭]
[1232開庭]
🔸D3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書面陳詞共13頁
辯方重申兩幅相片D3所持起的頭盔是不同的,一幅沒有記號,另一幅有記號的,顯示D3在錄影會面中所講的內容與片段是不一致的,反映證物片段可信性存疑。
書面陳詞重點:
PW6(警員)搜屋時是在屋內,D3強調該警員是在屋內,而所站位置也與D3口供(揮武警棍)十分吻合;
辯方證人急症室醫生,確認4月27號診治D3時,沒有虛構病徵,也確認在巨大壓力下患者會出現幻聽。
[1255完庭]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005開庭]
📌案件管理
已處理簽署第三份承認事實
呈證人余醫生的履歷為證物
呈DSM5為證物
💡法官提醒主控需留意時間管理
⏺️傳召D3辯方證人臨床心理學家余博士(以專家證人身份就PTSD作供)
🔸辯方代表引述證人呈交的有關D3PTSD的報告(證物D5)
其中陳述D3於20160602開始接受臨床心理學家陳女士的診斷及跟進
證人引病歷紀錄確認2022年仍然是確診PTSD
由首次確診原因是2016年曾由高處
墮下
報告中陳述了D3的病徵是怕出街、怕行樓梯級、抑鬱徵狀、在極端情緒下出現抽離自我身份(會忘記自己做過的事)、亦會對自己為何身處該環境及其中過程也會忘記、及出現幻聽
證人表示據記錄所寫27/4 D3被捕當日都有自我傷害及解離的狀態(忘記曾自我傷害)
證人確認D3當時有PTSD病徵,所以有幻聽的可能
另外,證人表示如PTSD患者遇到巨大壓力也會出現徵狀
🔹控方盤問證人
證人由2020年9月開始至今都一直替D3診症,次數為9次
(控方代表要取D3排版,在庭上閱讀,法官間接提醒辯方代表可以反對,控方代表交還排版給證人)
🎥控方播D3的錄影會面
問證人D3在48分鐘裡精神狀態是如何?有沒有受PTSD影響?
證人答她單看錄影是無法判斷D3當時的精神狀態,因臨床上需要與病人互動,問問題才可作判斷
🔸辯方代表覆問
證人澄清雖然單看4月27號的錄影會面片段是不能判斷病人精神狀態,但由於她之後有在診症時間內臨床上去判斷他當時是有解離狀態;
她同意在臨床判斷下確認D3在巨大壓力下會出現解離,幻聽等徵狀。
- 證人作供完畢 -
🔸D2辯方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警員證人在4月24號收到訓示,4月26號才作出截停行動,加上警員13603已經有D2所有資料,而截停D2是在他住所附近,已有搜查令在手,為何不在住所拘捕及即時搜屋?所以有理由相信截停帶走D2又不搜屋是想盡快帶被告離開,而不驚動家人,以避免家人找律師,D2便知道自己的權利。
另外,代表表示多名警員都沒有問D2凍唔凍?攰唔攰?錄影會面在零晨4點進行,反映D2是在威迫及誘導下進行錄影會面的。
警員證人曾回覆辯方代表沒有在錄影會面前給D2任何照片,但D2能將現場5名人士的衣着清楚描述,加上被告人與警員證人有不少口供內容不同,而相信D2的版本更比警員證人較為更可信。
就綵排,錄影會面的盤問中,警員與D2的說法不一,代表也認為客觀而言D2的口供是更可信。
整體來說,D2的口供是在威嚇誤導的情況下作出的。
D3法律代表申請休庭整理後陳詞
[1133休庭]
[1232開庭]
🔸D3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書面陳詞共13頁
辯方重申兩幅相片D3所持起的頭盔是不同的,一幅沒有記號,另一幅有記號的,顯示D3在錄影會面中所講的內容與片段是不一致的,反映證物片段可信性存疑。
書面陳詞重點:
PW6(警員)搜屋時是在屋內,D3強調該警員是在屋內,而所站位置也與D3口供(揮武警棍)十分吻合;
辯方證人急症室醫生,確認4月27號診治D3時,沒有虛構病徵,也確認在巨大壓力下患者會出現幻聽。
[1255完庭]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裁決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14:39] 開庭
📖判辭: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1早前認罪,D3經審訊後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裁決只對D2 & D4。
裁判官先讀出法例,講述集非法集結的原則,控方的控罪內容,再簡述案發的過程,兩份承認事實的重點;PW1~PW3中大保安員的證供,PW4跟據觀看閉路電視的調查過程,和較對宿舍的出入紀錄,PW5 的現場搜證過程。
兩被告選擇不作供,各傳召一名證人,DW1指出中大的山路四通八達,控方無作盤問;DW2解析D4為何在現場出現和逗留。
本案爭議點係有無非法集結,法庭會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只要辯方嘅證據有能係真,法庭亦應接納;
各控方證人交代的證供,事發經過、訊息明確、合乎邏輯,以閉路電視作調查,無內在不可能,法庭接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亦接納DW1 的證供,至於DW2則不盡不實,TG訊息無留紀錄,無理由在重置手機前無做備份,事隔兩年,已忘記某訊息內容,但清晰記得時間細節,自相矛盾,不被接納。
法庭盼過閉路電視,有黑衣人撒粉,有黑衣人集結搗亂,有挑釁性,破壞社會安寧,裁定黑衣人係非法集結,要考慮兩被告是否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據PW4證無供,在事發前較早時候,有兩名普通衣著的人手持紅色膠袋出現,12時許兩名黑衣人持紅色膠袋在品御軒行向池旁路,隨後A出口有兩黑衣人撒粉;D2在09:30離開宿舍,14:15進入宿舍,但出入紀錄沒有根據法例提供電腦證明書,只屬傳聞證供;男子2嘅紅色衛衣在中大好普遍,並無獨有特徵,無證供指D2參與非法集結;閉路電視並非連貫,有一段時間唔知黑衣人去咗邊,紅色膠袋是日常用品,亦無無獨有特徵,亦無證據指膠袋內是什麼物品。
無證據指控D2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PW4指D4在1月11日09:34時身穿灰色上衣,戴鴨嘴帽,10:41進入百佳,10:42手持雞蛋離開百隹,12:01有黑衣人到石壆,坐著無離開,12:15黑衣人撒粉,有男子拍攝,12:21走向池旁路,隨後D4在品御軒前出現,當時D1已在車上;D4身處一段距離,拍攝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法例訂明身處現場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
無證據指控D4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處理證物之後,D2律師提出有訟費申請,理由係D2並非自招嫌疑,或技術原則退罪;D2由被拘捕到審訊完結,無招認無自招嫌疑,無集結在現場,控方理應一早知道,如果控方係根據前後嘅行為,控方則違反無罪假定原則,紅衣男子亦未能證明身份。
控方當然反對,陳辭後,法庭批准D2的訟費申請。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裁決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14:39] 開庭
📖判辭: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1早前認罪,D3經審訊後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裁決只對D2 & D4。
裁判官先讀出法例,講述集非法集結的原則,控方的控罪內容,再簡述案發的過程,兩份承認事實的重點;PW1~PW3中大保安員的證供,PW4跟據觀看閉路電視的調查過程,和較對宿舍的出入紀錄,PW5 的現場搜證過程。
兩被告選擇不作供,各傳召一名證人,DW1指出中大的山路四通八達,控方無作盤問;DW2解析D4為何在現場出現和逗留。
本案爭議點係有無非法集結,法庭會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只要辯方嘅證據有能係真,法庭亦應接納;
各控方證人交代的證供,事發經過、訊息明確、合乎邏輯,以閉路電視作調查,無內在不可能,法庭接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亦接納DW1 的證供,至於DW2則不盡不實,TG訊息無留紀錄,無理由在重置手機前無做備份,事隔兩年,已忘記某訊息內容,但清晰記得時間細節,自相矛盾,不被接納。
法庭盼過閉路電視,有黑衣人撒粉,有黑衣人集結搗亂,有挑釁性,破壞社會安寧,裁定黑衣人係非法集結,要考慮兩被告是否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據PW4證無供,在事發前較早時候,有兩名普通衣著的人手持紅色膠袋出現,12時許兩名黑衣人持紅色膠袋在品御軒行向池旁路,隨後A出口有兩黑衣人撒粉;D2在09:30離開宿舍,14:15進入宿舍,但出入紀錄沒有根據法例提供電腦證明書,只屬傳聞證供;男子2嘅紅色衛衣在中大好普遍,並無獨有特徵,無證供指D2參與非法集結;閉路電視並非連貫,有一段時間唔知黑衣人去咗邊,紅色膠袋是日常用品,亦無無獨有特徵,亦無證據指膠袋內是什麼物品。
無證據指控D2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PW4指D4在1月11日09:34時身穿灰色上衣,戴鴨嘴帽,10:41進入百佳,10:42手持雞蛋離開百隹,12:01有黑衣人到石壆,坐著無離開,12:15黑衣人撒粉,有男子拍攝,12:21走向池旁路,隨後D4在品御軒前出現,當時D1已在車上;D4身處一段距離,拍攝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法例訂明身處現場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
無證據指控D4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處理證物之後,D2律師提出有訟費申請,理由係D2並非自招嫌疑,或技術原則退罪;D2由被拘捕到審訊完結,無招認無自招嫌疑,無集結在現場,控方理應一早知道,如果控方係根據前後嘅行為,控方則違反無罪假定原則,紅衣男子亦未能證明身份。
控方當然反對,陳辭後,法庭批准D2的訟費申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求情
A1:何(27)
A7:陳(20)
A10:*(14)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3人於2月13日開審首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罪。
📌求情
⏺D1
求情文件及信件已交法庭,案情嚴重但並不是相當嚴重。案發有人拆欄桿堵路及辱駡警員,又用雷射筆照射。幸運地沒有人受傷。當時商場逃跑被找到身上有噴漆、油掃及marker. 面戴灰色口罩,但案情沒證據逗留多久及使用過找作物品。
作為老師被告因想替學生作安排以致較遲認罪,明白只可最多扣減20至25%,從學生及家長信件可見關心學生,被告抱歉當日行為,希望以較量刑作為起點。同案鄧浩仁在李俊文法官席前被判12個月,而案情指CCTV怕到有拆鐵欄較D1嚴重,希望法庭以不高於12個月作量刑起點。謝官指1)觀察到李官沒考慮示威者針對警方而來,是挑戰法紀及秩序,2)不同意李官指事件是突然發生
⏺D7
明白案情嚴重,200人非法集結及維持了1小時但非所有人有參與,被只是逗留冇作任何行為。謝官即指逗留是認同,沒證據作做過任何行為或領導角色只是沒有加刑因素‼️
法律代表進一步交代被告背景是小康之家,較複雜因父親長期欠債至父母離異沒有家人傾訴,因而受社會氣氛及同輩影響犯案,行為愚蠢。被告承認身上裝備包括口罩防毒面具只是作保護,沒有索帶或或其他工具,謝官再指看不到被告有求情扣減因素。
⏺D10
法律代表此最大求情因素是案發時年輕只有14歲,引用SWS案例涉及暴動及汽油彈較本案嚴重,被告家住屯門當時見到新聞落街有人派發物資便拿取,藍色手袖及防熱手套拿取放背囊,他只是逗留現場沒有作出激進行為,希望法庭輕判。謝官反駁指被告有戴上防毒面具及手套,沒有激進行為只是沒有證據。
代表律師指被告原讀廚藝學院因本案已經退學,願意面對及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只會替D10索取報告才判刑,被告代表律師因工作要去到五月中才有空,謝官即指報告有時限不可以遷就。聽到D10代表指其實是要到東區裁判法院擔任暫委裁判官而不可出席即態度友善地指也可安排在星期六判刑或由事務律師代表出席並休庭讓大律師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 1430作判刑,期間🔴D10需還押以便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庭同時撤銷另外2人保釋等候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求情
A1:何(27)
A7:陳(20)
A10:*(14)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3人於2月13日開審首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罪。
📌求情
⏺D1
求情文件及信件已交法庭,案情嚴重但並不是相當嚴重。案發有人拆欄桿堵路及辱駡警員,又用雷射筆照射。幸運地沒有人受傷。當時商場逃跑被找到身上有噴漆、油掃及marker. 面戴灰色口罩,但案情沒證據逗留多久及使用過找作物品。
作為老師被告因想替學生作安排以致較遲認罪,明白只可最多扣減20至25%,從學生及家長信件可見關心學生,被告抱歉當日行為,希望以較量刑作為起點。同案鄧浩仁在李俊文法官席前被判12個月,而案情指CCTV怕到有拆鐵欄較D1嚴重,希望法庭以不高於12個月作量刑起點。謝官指1)觀察到李官沒考慮示威者針對警方而來,是挑戰法紀及秩序,2)不同意李官指事件是突然發生
⏺D7
明白案情嚴重,200人非法集結及維持了1小時但非所有人有參與,被只是逗留冇作任何行為。謝官即指逗留是認同,沒證據作做過任何行為或領導角色只是沒有加刑因素‼️
法律代表進一步交代被告背景是小康之家,較複雜因父親長期欠債至父母離異沒有家人傾訴,因而受社會氣氛及同輩影響犯案,行為愚蠢。被告承認身上裝備包括口罩防毒面具只是作保護,沒有索帶或或其他工具,謝官再指看不到被告有求情扣減因素。
⏺D10
法律代表此最大求情因素是案發時年輕只有14歲,引用SWS案例涉及暴動及汽油彈較本案嚴重,被告家住屯門當時見到新聞落街有人派發物資便拿取,藍色手袖及防熱手套拿取放背囊,他只是逗留現場沒有作出激進行為,希望法庭輕判。謝官反駁指被告有戴上防毒面具及手套,沒有激進行為只是沒有證據。
代表律師指被告原讀廚藝學院因本案已經退學,願意面對及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只會替D10索取報告才判刑,被告代表律師因工作要去到五月中才有空,謝官即指報告有時限不可以遷就。聽到D10代表指其實是要到東區裁判法院擔任暫委裁判官而不可出席即態度友善地指也可安排在星期六判刑或由事務律師代表出席並休庭讓大律師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 1430作判刑,期間🔴D10需還押以便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庭同時撤銷另外2人保釋等候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