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案件管理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申請重召PW6作盤問,關於一個錄影會面議題即PP17先睇片圈圖,控方不反對。
⏺重召PW6 偵緝警員9604 林穎斌(音)
負責拘捕D2及會面紀錄
🔸D2代表盤問
D2第一次錄影會面時被要求看一些片段,並在各截圖內圈出自己,但一些圖未睇片便圈,一些次序調亂晒。
🎥播放PP17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
(23:51時)PW6要求D2圈出3張相(PP19文件冊裡的446-448),其中448是在未看片時己圈;對此證人表示不肯定。
(稍後部分內容從缺)
⏺傳召PW7 偵緝警員10336
📌D2代表針對證人參與上門搜查、拘捕行動、同PW6進行調查工作等作盤問
⏺傳召PW8 偵緝警長50895 羅世文
參與拘捕D2
🔸D2代表盤問
證人𠄘認今日坐庭外時有參考自己的記事冊正副本。2020年3月11日1958時證人同隊員在柏道行人路遇上被告。證人在記事冊20:00紀錄DPC9604在現場警誡及拘捕D2;「現場」是指在柏道的警方私家車上,不是柏道行人路。記事冊有寫因怕D2逃走,所以9604上手扣,也寫車上9604作警誡兩次,分別是傷人及非法集結罪。證人負責駕駛,20:23時到西環(區)警署,20:25時發現紀錄次序有誤,應為截停->拘捕->帶手扣及上車->警誡,另更正拘捕地點為柏道行人路,於是再作補錄,也紀錄D2向9604說了兩句說話。文字敍述是按聽到再用文字寫下。證人知道西區警署內9604同D2做了兩次會面紀錄,自己不在場亦不在監控室。
證人不同意,9604在車上沒有警誡及向D2宣布拘捕。他不記得9604有冇對D2說話。
⏺傳召PW9 高級督察 楊君豪(音)
參與拘捕D2
🔸D2代表盤問
2020年3月11日晚上證人主持拘捕D2行動,將D2帶上RK7524,約20:23時到西區警署。證人就本案只有記事冊紀錄,沒有其他文字紀錄,同意紀錄包括汽車停在柏道,沒有寫下在車內對話,指只聽到DPC9604與D2對話的部份內容,因自己在車上忙著要同總部同事報告,不只一次。印象中9604有作出警誡;事後同事話D2有招認,證人不記得內容,只知該兩項控罪。證人同意,自己在車上並無留意D2有冇招認。證人沒有處理錄影會面。
🔸D4代表盤問
3月11日早上7時在西區警署有埋伏行動訓示,早一天已通知隊員;證人在3月10日從上司知道此次行動,並指有案件主管會聯絡自己;他不清楚有其他隊也同時負責拘捕同案其他被告的行動。證人同意,自己手上有交來疑人資料,並非自己親自調查。他不記得3月11日之前有無隊員協助做調查,包括CCTV搜證。
🔹控方覆問
證人坐私家車司機位旁,有回望被告。證人記得事後有同事向他匯報D2招認,自己處理方式是不打擾同事工作,但要事後匯報。
⏺傳召PW10 警員25423
帶D2去醫院
🔸D2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記事冊紀錄14:46時奉命帶D2去瑪麗醫院,15:05上救護車,15:14開車,15:28到達,15:44時D2要求找律師;18:05離開,18:18回到警署。證人不知被告涉嫌襲擊警員。
辯方呈上醫院拍攝照片(D2_1),證人確認自己及D2在相中,相片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覆問
D2給了證人一個名及電話,要求找律師,是9字頭號碼。相片D2_1顯示證人揭起D2上衫,見到其傷勢,但不知是新傷定舊患。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D4代表律師指D2及D4之拘捕及招認非常相似,因2人同是毒品調查科警員負責,曾要求盤問PW9對聯合行動經驗,惟控方及法庭反對提問。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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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申請重召PW6作盤問,關於一個錄影會面議題即PP17先睇片圈圖,控方不反對。
⏺重召PW6 偵緝警員9604 林穎斌(音)
負責拘捕D2及會面紀錄
🔸D2代表盤問
D2第一次錄影會面時被要求看一些片段,並在各截圖內圈出自己,但一些圖未睇片便圈,一些次序調亂晒。
🎥播放PP17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
(23:51時)PW6要求D2圈出3張相(PP19文件冊裡的446-448),其中448是在未看片時己圈;對此證人表示不肯定。
(稍後部分內容從缺)
⏺傳召PW7 偵緝警員10336
📌D2代表針對證人參與上門搜查、拘捕行動、同PW6進行調查工作等作盤問
⏺傳召PW8 偵緝警長50895 羅世文
參與拘捕D2
🔸D2代表盤問
證人𠄘認今日坐庭外時有參考自己的記事冊正副本。2020年3月11日1958時證人同隊員在柏道行人路遇上被告。證人在記事冊20:00紀錄DPC9604在現場警誡及拘捕D2;「現場」是指在柏道的警方私家車上,不是柏道行人路。記事冊有寫因怕D2逃走,所以9604上手扣,也寫車上9604作警誡兩次,分別是傷人及非法集結罪。證人負責駕駛,20:23時到西環(區)警署,20:25時發現紀錄次序有誤,應為截停->拘捕->帶手扣及上車->警誡,另更正拘捕地點為柏道行人路,於是再作補錄,也紀錄D2向9604說了兩句說話。文字敍述是按聽到再用文字寫下。證人知道西區警署內9604同D2做了兩次會面紀錄,自己不在場亦不在監控室。
證人不同意,9604在車上沒有警誡及向D2宣布拘捕。他不記得9604有冇對D2說話。
⏺傳召PW9 高級督察 楊君豪(音)
參與拘捕D2
🔸D2代表盤問
2020年3月11日晚上證人主持拘捕D2行動,將D2帶上RK7524,約20:23時到西區警署。證人就本案只有記事冊紀錄,沒有其他文字紀錄,同意紀錄包括汽車停在柏道,沒有寫下在車內對話,指只聽到DPC9604與D2對話的部份內容,因自己在車上忙著要同總部同事報告,不只一次。印象中9604有作出警誡;事後同事話D2有招認,證人不記得內容,只知該兩項控罪。證人同意,自己在車上並無留意D2有冇招認。證人沒有處理錄影會面。
🔸D4代表盤問
3月11日早上7時在西區警署有埋伏行動訓示,早一天已通知隊員;證人在3月10日從上司知道此次行動,並指有案件主管會聯絡自己;他不清楚有其他隊也同時負責拘捕同案其他被告的行動。證人同意,自己手上有交來疑人資料,並非自己親自調查。他不記得3月11日之前有無隊員協助做調查,包括CCTV搜證。
🔹控方覆問
證人坐私家車司機位旁,有回望被告。證人記得事後有同事向他匯報D2招認,自己處理方式是不打擾同事工作,但要事後匯報。
⏺傳召PW10 警員25423
帶D2去醫院
🔸D2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記事冊紀錄14:46時奉命帶D2去瑪麗醫院,15:05上救護車,15:14開車,15:28到達,15:44時D2要求找律師;18:05離開,18:18回到警署。證人不知被告涉嫌襲擊警員。
辯方呈上醫院拍攝照片(D2_1),證人確認自己及D2在相中,相片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覆問
D2給了證人一個名及電話,要求找律師,是9字頭號碼。相片D2_1顯示證人揭起D2上衫,見到其傷勢,但不知是新傷定舊患。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D4代表律師指D2及D4之拘捕及招認非常相似,因2人同是毒品調查科警員負責,曾要求盤問PW9對聯合行動經驗,惟控方及法庭反對提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5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4]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張,張,馮,黎,劉,梁,梁(18-25)🛑陳,黎已還押逾1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5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續審 [19/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4]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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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張,張,馮,黎,劉,梁,梁(18-25)🛑陳,黎已還押逾1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5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續審 [19/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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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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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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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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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9/35]
D1:張(21)/ D2:田(25)
D4:冼(28)🛑曾還押14日索取政府醫生報告
D5:鄺(17)/ D6:馬(16)
D7:姚(16)🛑還押/服刑中,資料欠奉
D8: *(14)
🛑D3: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D8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法庭在早前聆訊中裁定D4不適宜答辯,因此D4已不再屬本案被告之列,惟目前尚未獲法庭撤銷保釋條件,仍需遵守。然而一位女性法庭職員似乎對本案發展缺乏了解,開庭前要求坐在公眾席的D4入去被告欄,也不接受辯方大律師解釋,與書記溝通後才肯作罷。
[09:35] 甫開庭法官先將聆訊延期的原因記錄在案:本案口述結案陳詞原定1月進行,惟有律師去信法庭申請延期,因此才押後至今天開庭處理。
以下聆訊內容按討論議題編排,不順時序,非完整紀錄:
📌
🌪控方立場:2312時開始,直至警方的拘捕行動結束;警方於2341時開始進行掃蕩
💥辯方立場:5人投擲磚狀硬物的時候發生暴動
-
📌
法庭已裁定D4無行為能力,不適宜受審;現階段要處理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A條。
💥辯方關大律師援引3宗案例,分別是謀殺、窺淫、欺詐案件,其中最適用於本案的是MKJ謀殺案(英國案例);案中沒有證據顯示無行為能力的被告直接攞刀,他只是從犯。根據盧建民案例,辯方立場不是指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故意留守並且知悉自己行為會鼓勵主犯,而是控方需要證明從犯知道主犯行為,認知到社會安寧被破壞。
🌪控方回應
謀殺罪元素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不同,不能直接比較。在非法集結裡,只要有人作出違法行為,已構成所有參與集結者違法,沒有主犯、從犯之分。早在審前覆核階段,控方已探討過「意念」是指D4案發時抑或接受審訊時的狀態,惟辯方似乎只集中現在受審時的狀態,而沒有證據支持被告案發當時的狀態。控方舉例:如果被告於被捕後10年出現精神問題,何需考慮他在案發10年之後的精神狀態?除非有證據令法庭需要考慮。
💥辯方再回應
根據盧案判詞第68段,終審庭在盧案考慮主犯與從犯,好大程度依賴陳錦成案中分析,而陳錦成案正是一宗謀殺案。故意留守肯定是以從犯形式參與。
-
📌
🔖 D4上衣字句
💥就D4當時身穿上衣的「3個字」,辯方邀請法庭運用司法認知;2019年所發生的事廣為人知,此字句在該段時期流行,並不需要傳召證據去證明。關大律師補充,此款上衣為大量製造,並非被告特地訂造。 關大律師又引用自己處理的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指運用司法認知處理的事實要廣為人知,不需要再引入任何證據。辯方立場就是「嗰3個字」是廣為人知。
🌪控方回應
主控讀出一段司法認知定義後就D4上衣的3隻字當年是否廣為人知表示「詫異」,而沒有證據指該款上衣曾大量印刷。
🔖 D8背囊公仔
受D4啟發,法官主動要求D8代表律師表述,關於D8背囊有隻屬於示威抗爭中常見表達的「青蛙公仔」,法庭是否可運用司法認知?
💥辯方黎大律師指出,D8當時13歲;她對這隻公仔的認知是什麼?法官補充,D8手機殼也是相同的公仔;D8這隻青蛙公仔會否比D4上衣字句[抗爭表達]更明顯?辯方同意青蛙公仔於2019年流行,但沒有資料公仔代表什麼訊息,而控方亦沒有證據或資料支持D8個人對此公仔的理解。法官指出控方檢取了背囊為證物。辯方反問:用呢個公仔目的係咩?可以代表咩?法官再問,辯方是否同意公仔在示威遊行中常見;辯方補充,好多地方都容易買到、廣泛流行。
🌪控方回應
控方職責是向法庭公道地呈遞所有證據,不是沒有針對性作出陳述就局限了法庭的考慮。即使D8案發時僅13歲,考慮到現有證據指出其行為舉止(包括被捕後),她是否完全無能力分辨對錯?如果連警方發出警告都不知是對或錯,那就留待陪審團定奪。
-
📌
💥D1、D2代表林大律師
PW1、PW2也有講到,當時有不少戴口罩市民圍觀;單純在場(mere presence)不構成參與(participation),而終審庭在蔡健瑜案有再講參與意圖的定義:
//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元素:
(a) 被告人意圖成為該集結的一份子;及
(b)當他/她與該等其他參與者一起集結時,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而他/她有意圖作出或促進被禁止的行為。
//
判詞第29-30段列明,被告不只意圖逗留,還要有further act,與盧案的actus reus一樣。即使D1和D2身處現場,二人身上被搜出物品亦非盧案所提及的裝備,法庭未能憑此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D5、D6代表王/黃大律師
控方至今都無法指出D5和D6有什麼說話、標記可以向在場集結者提供到鼓勵。二人的裝束與一般路人沒有分別,在現場只是隔岸觀火,既沒參與行為亦沒參與意圖。
💥D4、D7代表關大律師
D7出現的時間是在掟石事件之後。她身上被搜出的是一枝冇電電筒,不知是否原本手上那一枝;照射電筒都是非法集結中出現的侮辱性行為,但未達到破壞社會安寧程度。
有人掟石的時候D7正在地鐵站閘口;D7、D8第一次一齊出現時,掟石已經完結。若法庭認為D7以從犯方式參與集結,可能是意圖參與非法集結而不是暴動,因為當時她未出地鐵站看不到有掟石。
法官指出,D7出現之後都有發生照射雷射光。辯方認為,照射雷射光最多屬侮辱性行為;根據警署角度拍攝的片段,掟石之後出現的雷射光是照射建築物還是警員的眼睛?如果照射目標是死物,即使是代表權威性的警署,都只屬侮辱性;射人眼才是破壞社會安寧。
-
📌
💥D1、D2代表林大律師
2332時9秒內有人掟5塊磚,當事人好難理解……[被法官打斷]
💥D5、D6代表王/黃大律師
本案有特別之處:警方沒有使用過催淚煙;示威者沒有堵路,交通依然暢順(控方不同意);警方沒有在現場封路(可反映警方當時對現場情況的評估);現場沒有任何受傷或財物損毀。在這個環境裡,被告到達現場時是否可以意識到當時正身處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
王詩麗法官本人處理的男童X案[#0811尖沙咀 第二組] 亦有引用盧建民案例關於被告對行為的意識並有參與意圖這個要點;考慮到D5、D6當時是16歲的中學生,在沒有催淚煙、沒有堵路的環境裡,他們是否意識到現場發生暴動?
盧案判詞第76-77段指出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流動性,套用在本案裡,當時掟磚暴徒已逃離現場,控方證人亦承認掟完磚後現場叫囂或照雷射光已減少,人數亦減少;當時已不存在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暴動已不存在。蔡健瑜案判詞第22段亦引用了盧案所提及到的:至少3人或以上仍然積極參與(remain actively engaged),該場非法集結才繼續存在。
💥D4、D7代表關大律師
見到有暴力行為而留守是參與暴動;暴力行為完結後才參與的人,只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
💥D8代表黎大律師
控辯雙方最大分歧是暴力發生的時間。用雷射筆照射本身極其量只是挑釁性或侮辱性行為而非暴力行為;片段所見,發生掟磚前有人照射警署,只屬侮辱性行為。現場沒有見到重裝備的示威者有D8的青蛙公仔。
🌪控方回應
警署當時不是空置,甚至有警員出來舉旗;照射雷射光只是侮辱而非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講到暴動好似有間歇性……
-
📌
💥辯方挑戰PW6(D5拘捕警員)、PW15(D2拘捕警員)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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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完
案件押後至7月11日1000宣布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9/35]
D1:張(21)/ D2:田(25)
D4:冼(28)🛑曾還押14日索取政府醫生報告
D5:鄺(17)/ D6:馬(16)
D7:姚(16)🛑還押/服刑中,資料欠奉
D8: *(14)
🛑D3: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D8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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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早前聆訊中裁定D4不適宜答辯,因此D4已不再屬本案被告之列,惟目前尚未獲法庭撤銷保釋條件,仍需遵守。然而一位女性法庭職員似乎對本案發展缺乏了解,開庭前要求坐在公眾席的D4入去被告欄,也不接受辯方大律師解釋,與書記溝通後才肯作罷。
[09:35] 甫開庭法官先將聆訊延期的原因記錄在案:本案口述結案陳詞原定1月進行,惟有律師去信法庭申請延期,因此才押後至今天開庭處理。
以下聆訊內容按討論議題編排,不順時序,非完整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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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暴動發生時間🌪控方立場:2312時開始,直至警方的拘捕行動結束;警方於2341時開始進行掃蕩
💥辯方立場:5人投擲磚狀硬物的時候發生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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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4犯罪意念法庭已裁定D4無行為能力,不適宜受審;現階段要處理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A條。
💥辯方關大律師援引3宗案例,分別是謀殺、窺淫、欺詐案件,其中最適用於本案的是MKJ謀殺案(英國案例);案中沒有證據顯示無行為能力的被告直接攞刀,他只是從犯。根據盧建民案例,辯方立場不是指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故意留守並且知悉自己行為會鼓勵主犯,而是控方需要證明從犯知道主犯行為,認知到社會安寧被破壞。
🌪控方回應
謀殺罪元素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不同,不能直接比較。在非法集結裡,只要有人作出違法行為,已構成所有參與集結者違法,沒有主犯、從犯之分。早在審前覆核階段,控方已探討過「意念」是指D4案發時抑或接受審訊時的狀態,惟辯方似乎只集中現在受審時的狀態,而沒有證據支持被告案發當時的狀態。控方舉例:如果被告於被捕後10年出現精神問題,何需考慮他在案發10年之後的精神狀態?除非有證據令法庭需要考慮。
💥辯方再回應
根據盧案判詞第68段,終審庭在盧案考慮主犯與從犯,好大程度依賴陳錦成案中分析,而陳錦成案正是一宗謀殺案。故意留守肯定是以從犯形式參與。
-
📌
法庭可否就證物運用司法認知🔖 D4上衣字句
💥就D4當時身穿上衣的「3個字」,辯方邀請法庭運用司法認知;2019年所發生的事廣為人知,此字句在該段時期流行,並不需要傳召證據去證明。關大律師補充,此款上衣為大量製造,並非被告特地訂造。 關大律師又引用自己處理的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指運用司法認知處理的事實要廣為人知,不需要再引入任何證據。辯方立場就是「嗰3個字」是廣為人知。
🌪控方回應
主控讀出一段司法認知定義後就D4上衣的3隻字當年是否廣為人知表示「詫異」,而沒有證據指該款上衣曾大量印刷。
🔖 D8背囊公仔
受D4啟發,法官主動要求D8代表律師表述,關於D8背囊有隻屬於示威抗爭中常見表達的「青蛙公仔」,法庭是否可運用司法認知?
💥辯方黎大律師指出,D8當時13歲;她對這隻公仔的認知是什麼?法官補充,D8手機殼也是相同的公仔;D8這隻青蛙公仔會否比D4上衣字句[抗爭表達]更明顯?辯方同意青蛙公仔於2019年流行,但沒有資料公仔代表什麼訊息,而控方亦沒有證據或資料支持D8個人對此公仔的理解。法官指出控方檢取了背囊為證物。辯方反問:用呢個公仔目的係咩?可以代表咩?法官再問,辯方是否同意公仔在示威遊行中常見;辯方補充,好多地方都容易買到、廣泛流行。
🌪控方回應
控方職責是向法庭公道地呈遞所有證據,不是沒有針對性作出陳述就局限了法庭的考慮。即使D8案發時僅13歲,考慮到現有證據指出其行為舉止(包括被捕後),她是否完全無能力分辨對錯?如果連警方發出警告都不知是對或錯,那就留待陪審團定奪。
-
📌
參與意圖💥D1、D2代表林大律師
PW1、PW2也有講到,當時有不少戴口罩市民圍觀;單純在場(mere presence)不構成參與(participation),而終審庭在蔡健瑜案有再講參與意圖的定義:
//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元素:
(a) 被告人意圖成為該集結的一份子;及
(b)當他/她與該等其他參與者一起集結時,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而他/她有意圖作出或促進被禁止的行為。
//
判詞第29-30段列明,被告不只意圖逗留,還要有further act,與盧案的actus reus一樣。即使D1和D2身處現場,二人身上被搜出物品亦非盧案所提及的裝備,法庭未能憑此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D5、D6代表王/黃大律師
控方至今都無法指出D5和D6有什麼說話、標記可以向在場集結者提供到鼓勵。二人的裝束與一般路人沒有分別,在現場只是隔岸觀火,既沒參與行為亦沒參與意圖。
💥D4、D7代表關大律師
D7出現的時間是在掟石事件之後。她身上被搜出的是一枝冇電電筒,不知是否原本手上那一枝;照射電筒都是非法集結中出現的侮辱性行為,但未達到破壞社會安寧程度。
有人掟石的時候D7正在地鐵站閘口;D7、D8第一次一齊出現時,掟石已經完結。若法庭認為D7以從犯方式參與集結,可能是意圖參與非法集結而不是暴動,因為當時她未出地鐵站看不到有掟石。
法官指出,D7出現之後都有發生照射雷射光。辯方認為,照射雷射光最多屬侮辱性行為;根據警署角度拍攝的片段,掟石之後出現的雷射光是照射建築物還是警員的眼睛?如果照射目標是死物,即使是代表權威性的警署,都只屬侮辱性;射人眼才是破壞社會安寧。
-
📌
被告是否意識到身處暴動現場💥D1、D2代表林大律師
2332時9秒內有人掟5塊磚,當事人好難理解……[被法官打斷]
💥D5、D6代表王/黃大律師
本案有特別之處:警方沒有使用過催淚煙;示威者沒有堵路,交通依然暢順(控方不同意);警方沒有在現場封路(可反映警方當時對現場情況的評估);現場沒有任何受傷或財物損毀。在這個環境裡,被告到達現場時是否可以意識到當時正身處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
王詩麗法官本人處理的男童X案[#0811尖沙咀 第二組] 亦有引用盧建民案例關於被告對行為的意識並有參與意圖這個要點;考慮到D5、D6當時是16歲的中學生,在沒有催淚煙、沒有堵路的環境裡,他們是否意識到現場發生暴動?
盧案判詞第76-77段指出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流動性,套用在本案裡,當時掟磚暴徒已逃離現場,控方證人亦承認掟完磚後現場叫囂或照雷射光已減少,人數亦減少;當時已不存在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暴動已不存在。蔡健瑜案判詞第22段亦引用了盧案所提及到的:至少3人或以上仍然積極參與(remain actively engaged),該場非法集結才繼續存在。
💥D4、D7代表關大律師
見到有暴力行為而留守是參與暴動;暴力行為完結後才參與的人,只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
💥D8代表黎大律師
控辯雙方最大分歧是暴力發生的時間。用雷射筆照射本身極其量只是挑釁性或侮辱性行為而非暴力行為;片段所見,發生掟磚前有人照射警署,只屬侮辱性行為。現場沒有見到重裝備的示威者有D8的青蛙公仔。
🌪控方回應
警署當時不是空置,甚至有警員出來舉旗;照射雷射光只是侮辱而非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講到暴動好似有間歇性……
-
📌
證人可信性💥辯方挑戰PW6(D5拘捕警員)、PW15(D2拘捕警員)可信性。
-
[11:00] 完
案件押後至7月11日1000宣布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7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5]
[2023.02.26-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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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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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不設旁聽)
👥何,霍,黃,羅,陳,陳,岑,賴(19-27)🛑A6陳已還押11日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6/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9/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5/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8/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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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03:07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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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8/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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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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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更新)
【02月2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8/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6/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6/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5/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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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8/4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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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本案審訊進度回顧:法庭早前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與D4已先後作供完畢。原定上周四到D6作供,因應辯方申請,控方需要重啟控方案情,就相關被告案情部分重召4名證人及新增2名證人。
📌第五份承認事實 (關於D6和D10)
-2019年11月18日,警署警長51622發現D6被制服時,除了證物P601-606及P609-610之外,D6身上亦管有P607黑頭盔、P608工作證;
-2019年11月18日,警長3732帶D10從碧街A1出口到臨時羈留區時,除了證物P1001-1003、P1005-1007及黑背包外,D10亦管有證物P1004一個3M防毒面具包裝袋。
⏺重召PW25 警署警長51622 余世強
(*證人於2月14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上次作供時供稱,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大隊裡較後的位置,開始推進後在黃格以北見到有警員制服了14人,並在地圖上作出標記。關於他在彌敦道北行線黃格上方標記的4人(當中包括D6),他當時見到有人坐低、有人掙扎緊,每個人都正被警員處理。由第一眼見到那些被控制人士起,證人沒有干擾或移動過4人穿戴的物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干擾移動過物品。
🔸D6D10代表盤問
沿彌敦道推進的大隊超過200人,警員不是像平時般整齊排列。14名被控制人士當中有啲已被制服、有啲在掙扎,被制服的就有警員看守,掙扎中的就有2-3名警員在制服或上索帶;證人沒有印象邊個已被制服、邊個正在掙扎。證人不知道,自己第一眼見到該14人之前,該14人與警員的經歷。
⏺重召 總督察5618 溫志豪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約2326時證人動令「gogogo」,之後他處理了兩名示威者,其後約2345時到達碧街窄巷附近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直至行動「圓滿結束」,即翌日清晨6時許才離開。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是受張嘉豪警司命令。
期間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根據證人於2019年11月23日錄取的口供,2335時訓示在碧街設立封鎖線;之後他有巡查,以確保不讓非警務人員隨便進出。他記得咸美頓街都有封鎖線,但當時他的身分是D1小隊指揮官,所以冇上過咸美頓街,只係有望過上去。
證人主要留意封鎖線出入,相對冇咁留意兩邊小巷。他見到大約2-3名速龍在窄巷,知道機動部隊、刑偵警員都會去。他不知道2345時之前的情況。
⏺重召 PW10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大概2326時開始推進,證人2335時去到A1出口附近,逗留至0430時處理完醫療區,0650時才真正離開現場。他在找換店對出行人路或馬路位置,幾乎整晚都在醫療區,醫療區約0105時設立。證人在醫療區見到窄巷。2335-0105時有臨時等候區,在找換店黐住行人路位置,期間證人有部分時間睇到窄巷情況。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21日錄取的口供沒有寫他去到碧街出口的時間;2335時是他事後睇片知道時間。
他在2355時指示縱隊去防線,緊接就知道要設立醫療區。窄巷多人,證人行唔到入去,但有警員。
2345-0105期間他不是全程專注窄巷。
⏺傳召PW40 警長33537 陳新琪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證人推進時不是在A1出口附近。2355時他按譚警署警長指示去進行控制現場工作,隨即就到A1出口以西位置做封鎖。
約2328-29時他先到A1出口附近以東一帶行人路和馬路觀察,闊巷與窄巷較少觀察;他2355時到封鎖線留到0010時左右,由D2小隊同事接更。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見過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面向碧街、背向A1出口,證人透過兩條巷睇到彌敦道部分位置。到A1出口以東、未設防時,證人不是全程望住小巷。
2328-2355時證人睇唔清楚小巷發生咩事。
⏺重召 PW11 督察12713 黎家樂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0020時由另一隊接手看管咸美頓街防線後,證人轉移到圍住A1出口的C字區接替D1小隊處理封鎖區域,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證人在該位置逗留至0644時,期間主要睇闊巷及部分彌敦道(A1出口對出行人路)。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在闊巷游走,不是企定一個位。接更前他見到小巷有警員,但冇詳細記錄唔記得有幾多警員。
證人唔同意有警員放膠袋入被捕人背囊,「冇事實根據畀我作出判斷」。
2342時證人在咸美頓街設防,0020時到碧街接更後自己冇再睇咸美頓街情況,因為他當時被指派職責係處理碧街。
證人唔知道每名示威者發生咩事。
⏺傳召PW41 警長2550 曾世斌(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
🔹控方主問
0020時證人帶同5名同事到A1出口設封鎖線,主要望碧街向砵蘭街方向,較少望到A1出口附近位置。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有拉橙帶,證人站在橙帶內,橙帶外有人圍觀;證人有小心不讓人走入防線。
由咸美頓街沿彌敦道落碧街,證人行闊巷入。
證人自己沒有放一個膠袋入一名被捕人的背囊,亦沒有見過有警員這樣做。
-控方重啟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6整個周末都身體不適,今天審訊期間亦一度腹瀉需要申請休庭。法庭關注,若然明天D6仍不適宜作供,將跳過其部分,先處理之後被告的案情。D8早前已表示沒有辯方案情;D9則不作供但傳召辯方證人,證人要星期三才能到庭。D10不介意明天作供,但他的辯方證人也要星期三才可到庭。
暫定安排如下:若D6明天不能作供,將改由D10先作供,其辯方證人星期三完成作供後就到D9的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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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審訊進度回顧:法庭早前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與D4已先後作供完畢。原定上周四到D6作供,因應辯方申請,控方需要重啟控方案情,就相關被告案情部分重召4名證人及新增2名證人。
📌第五份承認事實 (關於D6和D10)
-2019年11月18日,警署警長51622發現D6被制服時,除了證物P601-606及P609-610之外,D6身上亦管有P607黑頭盔、P608工作證;
-2019年11月18日,警長3732帶D10從碧街A1出口到臨時羈留區時,除了證物P1001-1003、P1005-1007及黑背包外,D10亦管有證物P1004一個3M防毒面具包裝袋。
⏺重召PW25 警署警長51622 余世強
(*證人於2月14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上次作供時供稱,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大隊裡較後的位置,開始推進後在黃格以北見到有警員制服了14人,並在地圖上作出標記。關於他在彌敦道北行線黃格上方標記的4人(當中包括D6),他當時見到有人坐低、有人掙扎緊,每個人都正被警員處理。由第一眼見到那些被控制人士起,證人沒有干擾或移動過4人穿戴的物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干擾移動過物品。
🔸D6D10代表盤問
沿彌敦道推進的大隊超過200人,警員不是像平時般整齊排列。14名被控制人士當中有啲已被制服、有啲在掙扎,被制服的就有警員看守,掙扎中的就有2-3名警員在制服或上索帶;證人沒有印象邊個已被制服、邊個正在掙扎。證人不知道,自己第一眼見到該14人之前,該14人與警員的經歷。
⏺重召 總督察5618 溫志豪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約2326時證人動令「gogogo」,之後他處理了兩名示威者,其後約2345時到達碧街窄巷附近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直至行動「圓滿結束」,即翌日清晨6時許才離開。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是受張嘉豪警司命令。
期間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根據證人於2019年11月23日錄取的口供,2335時訓示在碧街設立封鎖線;之後他有巡查,以確保不讓非警務人員隨便進出。他記得咸美頓街都有封鎖線,但當時他的身分是D1小隊指揮官,所以冇上過咸美頓街,只係有望過上去。
證人主要留意封鎖線出入,相對冇咁留意兩邊小巷。他見到大約2-3名速龍在窄巷,知道機動部隊、刑偵警員都會去。他不知道2345時之前的情況。
⏺重召 PW10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大概2326時開始推進,證人2335時去到A1出口附近,逗留至0430時處理完醫療區,0650時才真正離開現場。他在找換店對出行人路或馬路位置,幾乎整晚都在醫療區,醫療區約0105時設立。證人在醫療區見到窄巷。2335-0105時有臨時等候區,在找換店黐住行人路位置,期間證人有部分時間睇到窄巷情況。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21日錄取的口供沒有寫他去到碧街出口的時間;2335時是他事後睇片知道時間。
他在2355時指示縱隊去防線,緊接就知道要設立醫療區。窄巷多人,證人行唔到入去,但有警員。
2345-0105期間他不是全程專注窄巷。
⏺傳召PW40 警長33537 陳新琪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證人推進時不是在A1出口附近。2355時他按譚警署警長指示去進行控制現場工作,隨即就到A1出口以西位置做封鎖。
約2328-29時他先到A1出口附近以東一帶行人路和馬路觀察,闊巷與窄巷較少觀察;他2355時到封鎖線留到0010時左右,由D2小隊同事接更。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見過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面向碧街、背向A1出口,證人透過兩條巷睇到彌敦道部分位置。到A1出口以東、未設防時,證人不是全程望住小巷。
2328-2355時證人睇唔清楚小巷發生咩事。
⏺重召 PW11 督察12713 黎家樂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0020時由另一隊接手看管咸美頓街防線後,證人轉移到圍住A1出口的C字區接替D1小隊處理封鎖區域,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證人在該位置逗留至0644時,期間主要睇闊巷及部分彌敦道(A1出口對出行人路)。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在闊巷游走,不是企定一個位。接更前他見到小巷有警員,但冇詳細記錄唔記得有幾多警員。
證人唔同意有警員放膠袋入被捕人背囊,「冇事實根據畀我作出判斷」。
2342時證人在咸美頓街設防,0020時到碧街接更後自己冇再睇咸美頓街情況,因為他當時被指派職責係處理碧街。
證人唔知道每名示威者發生咩事。
⏺傳召PW41 警長2550 曾世斌(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
🔹控方主問
0020時證人帶同5名同事到A1出口設封鎖線,主要望碧街向砵蘭街方向,較少望到A1出口附近位置。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有拉橙帶,證人站在橙帶內,橙帶外有人圍觀;證人有小心不讓人走入防線。
由咸美頓街沿彌敦道落碧街,證人行闊巷入。
證人自己沒有放一個膠袋入一名被捕人的背囊,亦沒有見過有警員這樣做。
-控方重啟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6整個周末都身體不適,今天審訊期間亦一度腹瀉需要申請休庭。法庭關注,若然明天D6仍不適宜作供,將跳過其部分,先處理之後被告的案情。D8早前已表示沒有辯方案情;D9則不作供但傳召辯方證人,證人要星期三才能到庭。D10不介意明天作供,但他的辯方證人也要星期三才可到庭。
暫定安排如下:若D6明天不能作供,將改由D10先作供,其辯方證人星期三完成作供後就到D9的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5/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011開庭]
📌案件管理
關於D16醫療環節,將會傳召兩名非表列證人。
⏺️ 主控讀出新修訂承認事實
大致增補了以下內容:
-5部車輛行車紀錄器之片段作為呈堂證物
-汽車行走路線、建築物、標記等
-D3理大學生身份及獲派理大宿舍資料
-D1八達通咭紀錄
-護理會診筆記
-涉案車輛案發前紀錄
-其他車輛的司機姓名
-修訂標記證物內容及修訂後的附件12等
⏺傳召證人PW15 警員16272余子勤(音)
(關於D16醫院檢驗)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3年加入警隊水警西第三分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從警署羈留區,同警員33446一同押解D16於1436時乘救護車到瑪嘉烈醫院。1500時到達醫院,在現場監管D16被醫生診症,證人稱他沒有說任何話,診症完他替D16保管藥物,其中有消炎止痛藥,之後便離開並沒有接受其他治療。而證人稱他沒有印象有關pol.42內的筆錄,證人表示只記得醫生講過被告要洗傷口,對文件內容其他部分沒有印象。
證人在自已的記事冊記低D16的傷勢是左右手掌擦傷、右前手臂有傷,離開時也是與33446一起押解D16返回葵涌警署。
🔸辯方D16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稱他在警員記事冊上沒有記下他在警署有沒有觀察D16的傷勢;事隔三年,證人都是需要重新閱讀一次有關記錄冊才能就案情寫口供及出庭作證。證人同意已經不記得幾時收到文件pol.42,亦不記得被告接受診治時,同僚33446有沒有在場。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PW16 警員33446朱俊豪(音)
(關於D16醫院檢驗)
🔹控方主問
證人1995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9日連同16272押解D16到瑪嘉烈醫院,證人表示對事件有印象。證人沒有跟醫生對話,因為D16診症時他在布簾的另一邊。
證人沒有參與其他理大的行動任務。
🔸辯方盤問
證人表示因已事隔三年,記憶已經好模糊。他不肯定在診症室內有沒有其他病人;不肯定被告人有沒有在病床上;不記得診症時間有幾長;不記得文件是誰保管;也不記得自己在該文件有沒有寫上任何東西。
證人沒有與醫生對話。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播放片段
-片段內容:主要見到警員在行車天橋上截停車輛,並拍攝當日被拘捕的人士
-地點是主控稱為:大約控制範圍及一帶之車輛
-主控逐一講述及確認片段中播出的17輛(包括私家車及電單車)的車牌號碼、電單車及私家車的數量、
-片段中亦有播放出警員在現場搜查電單車的過程
-主控逐一播出及描述各位涉案的相關人士,包括本案眾位被告被拍入鏡頭的片段及一些不在法庭內的人士。
[1150早休]
[1215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片段
-主控稱片段中有部分內容已介定為獲承認事實
-播出由理工大學教學樓(VA座)內、電梯外及部分走廊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某幾位被告人在片段中出現的片段(其中一些教學樓片段日期是201911月10日)。
📌案件管理
控方仍然有約1.5小時片段需要播出。
[1300休庭]
案件押後至3月1日(星期三)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5/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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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開庭]
📌案件管理
關於D16醫療環節,將會傳召兩名非表列證人。
⏺️ 主控讀出新修訂承認事實
大致增補了以下內容:
-5部車輛行車紀錄器之片段作為呈堂證物
-汽車行走路線、建築物、標記等
-D3理大學生身份及獲派理大宿舍資料
-D1八達通咭紀錄
-護理會診筆記
-涉案車輛案發前紀錄
-其他車輛的司機姓名
-修訂標記證物內容及修訂後的附件12等
⏺傳召證人PW15 警員16272余子勤(音)
(關於D16醫院檢驗)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3年加入警隊水警西第三分隊,2019年11月19日當值從警署羈留區,同警員33446一同押解D16於1436時乘救護車到瑪嘉烈醫院。1500時到達醫院,在現場監管D16被醫生診症,證人稱他沒有說任何話,診症完他替D16保管藥物,其中有消炎止痛藥,之後便離開並沒有接受其他治療。而證人稱他沒有印象有關pol.42內的筆錄,證人表示只記得醫生講過被告要洗傷口,對文件內容其他部分沒有印象。
證人在自已的記事冊記低D16的傷勢是左右手掌擦傷、右前手臂有傷,離開時也是與33446一起押解D16返回葵涌警署。
🔸辯方D16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稱他在警員記事冊上沒有記下他在警署有沒有觀察D16的傷勢;事隔三年,證人都是需要重新閱讀一次有關記錄冊才能就案情寫口供及出庭作證。證人同意已經不記得幾時收到文件pol.42,亦不記得被告接受診治時,同僚33446有沒有在場。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PW16 警員33446朱俊豪(音)
(關於D16醫院檢驗)
🔹控方主問
證人1995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9日連同16272押解D16到瑪嘉烈醫院,證人表示對事件有印象。證人沒有跟醫生對話,因為D16診症時他在布簾的另一邊。
證人沒有參與其他理大的行動任務。
🔸辯方盤問
證人表示因已事隔三年,記憶已經好模糊。他不肯定在診症室內有沒有其他病人;不肯定被告人有沒有在病床上;不記得診症時間有幾長;不記得文件是誰保管;也不記得自己在該文件有沒有寫上任何東西。
證人沒有與醫生對話。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播放片段
-片段內容:主要見到警員在行車天橋上截停車輛,並拍攝當日被拘捕的人士
-地點是主控稱為:大約控制範圍及一帶之車輛
-主控逐一講述及確認片段中播出的17輛(包括私家車及電單車)的車牌號碼、電單車及私家車的數量、
-片段中亦有播放出警員在現場搜查電單車的過程
-主控逐一播出及描述各位涉案的相關人士,包括本案眾位被告被拍入鏡頭的片段及一些不在法庭內的人士。
[1150早休]
[1215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片段
-主控稱片段中有部分內容已介定為獲承認事實
-播出由理工大學教學樓(VA座)內、電梯外及部分走廊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某幾位被告人在片段中出現的片段(其中一些教學樓片段日期是201911月10日)。
📌案件管理
控方仍然有約1.5小時片段需要播出。
[1300休庭]
案件押後至3月1日(星期三)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3.02.26-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8/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馮,陳(27-39)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梁(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10/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16:30
👤黃(17)🛑已還押24日 #求情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續審 [2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9/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8) #審前覆核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3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籌款)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3.02.26-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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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8/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馮,陳(27-39)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梁(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10/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16:30
👤黃(17)🛑已還押24日 #求情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續審 [2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9/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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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8) #審前覆核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3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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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D6案情
-D6作供
🔸辯方D6D10法律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27歲,內地出生,2002年來港定居,案發時在公開大學創意寫作與電影藝術學系讀大4,有志成為電影導演。大2開始從事與拍攝有關的兼職;
-2019年6月身在柬埔寨,回港後欲在社會事件示威現場拍攝新聞片段,期望值此增強自己的在拍攝方面的個人資歷。
-6月12日在有不反對通知書的示威現場拍攝影片及照片,之後更將當日拍攝的片段發送到本地及國際的傳媒機構,雖沒被採納但仍不放棄。
-及後在示威現場認識了HK imaginare記者Filex Lam, 並開始以特約攝影記者身份合作,此後經常出現於示威現場拍攝,而HK imaginare 也向D6提供一些保護裝備及攝影配件, 並指示D6,需要拍攝有別於大眾媒體的作品。因此D6經常都會拍近鏡;所拍的片段及照片也曾在HK imaginare 網站出現。
-法律代表播出一些D6拍攝新聞片及照片,期中有些在網站上播出。另外,影片及照片中都曾出現不少攝影記者在示威現場作近距離拍攝的身影。
-20191118案發當日,為方便工作起見,公司已安排D6由17號起入住美麗華酒店一房間,同房也有其他記者,下午15:00D6曾外出視察,晚上20:00再外出,身上帶有相機(形號:song A73)、鏡頭、記者證、寫上press 的背衫、gas mask、後備電、Apple adapter、頭巾,手套、頭盔等等十多件物品。
-證人在電腦地圖上畫出他由美麗華酒店向油麻地方向步行的路線及停留的路線。期間見警方與示威者衝突嘅場面並且有拍攝照片。由於需要傳相片給公司,所以在白加士街附近停留了25分鐘;
-法代表也將當時D6上傳到公司並刊載出的照片及美麗華酒店的住房收據作為呈堂證物;
-到約1000時,眾坊街附近D6停留之後被警方查詢,表露記者身分後被放行。
-於2300時,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附近見有示威者防線並向前推進。
-2305時在咸美頓街拍攝影片,因希望可以站高些拍攝,便到彌敦道中央石躉,但因鏡頭不夠寬闊,便退回彌敦道旁拍攝,在那位置停留了十多分鐘。
-突然前面的示威者轉身往北跑,衝向D6方向,D6隨即跌倒。相機也跌到地上,D6欲趨向前方地面拾回相機,迅間感到背部被壓着,頭部、手、腿都被不斷擊打!透過頭盔也清晰聽見錘打的聲音!手不久被反扣着!
[1053休息]
[1129開庭]
🔸D6D10代表續問
-當時D6身上有帶着記者證,反光衣纏在腰帶、更多次大叫:「我係記者唔好打我,我有證㗎!」之後聽到有人聲講:「係記者喎!」錘打才停止;但當時D6已經十分痛苦,不斷哭泣!眼也不能睜大!感覺身體上物品被移到背囊。相機也不能拾回,之後被安排在THA停留及被送到伊利沙伯醫院。
-當時背囊內仍存有一個相機鏡頭蓋,並有當日吳大律師在伊利沙伯醫院拍攝D6在病床上手持鏡頭蓋的照片作呈堂證物。(王官着辯方代表律師在拍攝者的手機中印出並連同拍攝日期時間紀錄作為證物呈堂)
🖇️嚴官着主控找一些比較清楚的現場照片,讓D6將他在地圖上記下曾停留的幾個位置
🔹控方盤問
證人在醫院的照片是在20191121零晨拍攝
-盤問未完下午繼續-
[下午1400同庭續審]
[120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D6案情
-D6作供
🔸辯方D6D10法律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27歲,內地出生,2002年來港定居,案發時在公開大學創意寫作與電影藝術學系讀大4,有志成為電影導演。大2開始從事與拍攝有關的兼職;
-2019年6月身在柬埔寨,回港後欲在社會事件示威現場拍攝新聞片段,期望值此增強自己的在拍攝方面的個人資歷。
-6月12日在有不反對通知書的示威現場拍攝影片及照片,之後更將當日拍攝的片段發送到本地及國際的傳媒機構,雖沒被採納但仍不放棄。
-及後在示威現場認識了HK imaginare記者Filex Lam, 並開始以特約攝影記者身份合作,此後經常出現於示威現場拍攝,而HK imaginare 也向D6提供一些保護裝備及攝影配件, 並指示D6,需要拍攝有別於大眾媒體的作品。因此D6經常都會拍近鏡;所拍的片段及照片也曾在HK imaginare 網站出現。
-法律代表播出一些D6拍攝新聞片及照片,期中有些在網站上播出。另外,影片及照片中都曾出現不少攝影記者在示威現場作近距離拍攝的身影。
-20191118案發當日,為方便工作起見,公司已安排D6由17號起入住美麗華酒店一房間,同房也有其他記者,下午15:00D6曾外出視察,晚上20:00再外出,身上帶有相機(形號:song A73)、鏡頭、記者證、寫上press 的背衫、gas mask、後備電、Apple adapter、頭巾,手套、頭盔等等十多件物品。
-證人在電腦地圖上畫出他由美麗華酒店向油麻地方向步行的路線及停留的路線。期間見警方與示威者衝突嘅場面並且有拍攝照片。由於需要傳相片給公司,所以在白加士街附近停留了25分鐘;
-法代表也將當時D6上傳到公司並刊載出的照片及美麗華酒店的住房收據作為呈堂證物;
-到約1000時,眾坊街附近D6停留之後被警方查詢,表露記者身分後被放行。
-於2300時,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附近見有示威者防線並向前推進。
-2305時在咸美頓街拍攝影片,因希望可以站高些拍攝,便到彌敦道中央石躉,但因鏡頭不夠寬闊,便退回彌敦道旁拍攝,在那位置停留了十多分鐘。
-突然前面的示威者轉身往北跑,衝向D6方向,D6隨即跌倒。相機也跌到地上,D6欲趨向前方地面拾回相機,迅間感到背部被壓着,頭部、手、腿都被不斷擊打!透過頭盔也清晰聽見錘打的聲音!手不久被反扣着!
[1053休息]
[1129開庭]
🔸D6D10代表續問
-當時D6身上有帶着記者證,反光衣纏在腰帶、更多次大叫:「我係記者唔好打我,我有證㗎!」之後聽到有人聲講:「係記者喎!」錘打才停止;但當時D6已經十分痛苦,不斷哭泣!眼也不能睜大!感覺身體上物品被移到背囊。相機也不能拾回,之後被安排在THA停留及被送到伊利沙伯醫院。
-當時背囊內仍存有一個相機鏡頭蓋,並有當日吳大律師在伊利沙伯醫院拍攝D6在病床上手持鏡頭蓋的照片作呈堂證物。(王官着辯方代表律師在拍攝者的手機中印出並連同拍攝日期時間紀錄作為證物呈堂)
🖇️嚴官着主控找一些比較清楚的現場照片,讓D6將他在地圖上記下曾停留的幾個位置
🔹控方盤問
證人在醫院的照片是在20191121零晨拍攝
-盤問未完下午繼續-
[下午1400同庭續審]
[120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8/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傳召PW12 偵緝警員15945 馮家明(音)
負責觀察影片辨認D4
🔹控方主問
📌追蹤目標方法
2020年1月20日毒品調查科主管訓示,就1月19日遮打花園一帶集會後襲擊警員案作調查。證人先從公開片段追查疑人,約看了5、6段片,花了20-30小時重複看10次以上,結果找到一疑人持深色長傘襲擊警員。疑人為男性,中等身材,戴深色鴨舌帽,外穿黑色有帽外套、深色長褲,孭住黑色背囊、有橙色拉鏈邊,戴口罩及深色手套。
看過公開片段後,證人亦有去現場視察鏡頭,除遮打花園還有去長江中心附近,以疑人特徵及不同地點活動如購物坐車,再追蹤逃走路線,尋找到金鐘廊、統一中心、海富中心及金鐘地鐵站等一帶CCTV,前後共取得10個機構、每個多組鏡頭錄影片段,觀看共約150小時,發現只有上述4間機構CCTV可追查到該名疑人。
📌片段追查行蹤路徑
主控要求證人在下列片段截圖中圈出目標人物或其身上有特徵物件:
📺P288看中國
📺P234立場新聞
📺P230獨立媒體
📺金鐘廊 CCTV:(1554時)疑人沒有口罩,只穿淺灰色有帽衛衣但孭相同背囊,行向美國銀行中心方向
📺金鐘廊CCTV:(1649時)目標穿黑色外套出現,中等身材,戴黑帽,穿白邊黑色波鞋,同另外兩名疑似相識人士停留通道,似傾計
📺金鐘廊CCTV:(1650時、1715時、1732時)目標分別出現來回金鐘廊
📺金鐘地鐵站CCTV:(1544時)目標出閘向右往金鐘廊
📺金鐘地鐵站C2出口CCTV:(1549時)目標離開出口
📺金鐘地鐵站統一中心D出口CCTV:(1746是)目標進入地鐵站
📺金鐘地鐵站大堂CCTV:(1747時)目標經過大堂、準備入閘,另外兩名疑似同行男子也走在一起
📺金鐘地鐵站入閘口CCTV:(1748時)目標入閘,另一早前同行男子也一起;此為證人最後在金鐘見到目標人物的片段
-證人作供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8/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傳召PW12 偵緝警員15945 馮家明(音)
負責觀察影片辨認D4
🔹控方主問
📌追蹤目標方法
2020年1月20日毒品調查科主管訓示,就1月19日遮打花園一帶集會後襲擊警員案作調查。證人先從公開片段追查疑人,約看了5、6段片,花了20-30小時重複看10次以上,結果找到一疑人持深色長傘襲擊警員。疑人為男性,中等身材,戴深色鴨舌帽,外穿黑色有帽外套、深色長褲,孭住黑色背囊、有橙色拉鏈邊,戴口罩及深色手套。
看過公開片段後,證人亦有去現場視察鏡頭,除遮打花園還有去長江中心附近,以疑人特徵及不同地點活動如購物坐車,再追蹤逃走路線,尋找到金鐘廊、統一中心、海富中心及金鐘地鐵站等一帶CCTV,前後共取得10個機構、每個多組鏡頭錄影片段,觀看共約150小時,發現只有上述4間機構CCTV可追查到該名疑人。
📌片段追查行蹤路徑
主控要求證人在下列片段截圖中圈出目標人物或其身上有特徵物件:
📺P288看中國
📺P234立場新聞
📺P230獨立媒體
📺金鐘廊 CCTV:(1554時)疑人沒有口罩,只穿淺灰色有帽衛衣但孭相同背囊,行向美國銀行中心方向
📺金鐘廊CCTV:(1649時)目標穿黑色外套出現,中等身材,戴黑帽,穿白邊黑色波鞋,同另外兩名疑似相識人士停留通道,似傾計
📺金鐘廊CCTV:(1650時、1715時、1732時)目標分別出現來回金鐘廊
📺金鐘地鐵站CCTV:(1544時)目標出閘向右往金鐘廊
📺金鐘地鐵站C2出口CCTV:(1549時)目標離開出口
📺金鐘地鐵站統一中心D出口CCTV:(1746是)目標進入地鐵站
📺金鐘地鐵站大堂CCTV:(1747時)目標經過大堂、準備入閘,另外兩名疑似同行男子也走在一起
📺金鐘地鐵站入閘口CCTV:(1748時)目標入閘,另一早前同行男子也一起;此為證人最後在金鐘見到目標人物的片段
-證人作供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姚勳智法官 #提訊
👤鄧嘉民(43)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註:就控罪1和2,鄧懷琛和吳偉南經審訊後被法官葉佐文裁定罪成,當時法官葉佐文就控罪1和2對鄧懷琛予以監禁5年作起數,而吳偉南則予以監禁4年作起數。最後鄧懷琛就這2項控罪和另外2項控罪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7年,而吳偉南被判處總刑期為則為監禁4年。
================
辯方大律師說他們需時閱讀和處理文件,和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30日14:30再訊。法庭批准。
此外,辯方申請修改報到條件和撤銷宵禁令。控方反對第二項申請。法庭批准辯方的兩項申請。
#姚勳智法官 #提訊
👤鄧嘉民(43)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註:就控罪1和2,鄧懷琛和吳偉南經審訊後被法官葉佐文裁定罪成,當時法官葉佐文就控罪1和2對鄧懷琛予以監禁5年作起數,而吳偉南則予以監禁4年作起數。最後鄧懷琛就這2項控罪和另外2項控罪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7年,而吳偉南被判處總刑期為則為監禁4年。
================
辯方大律師說他們需時閱讀和處理文件,和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30日14:30再訊。法庭批准。
此外,辯方申請修改報到條件和撤銷宵禁令。控方反對第二項申請。法庭批准辯方的兩項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28)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法庭指得悉被告已申請法援,而法援署說需要6星期處理申請。因此,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4月25日14:30再訊,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28)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法庭指得悉被告已申請法援,而法援署說需要6星期處理申請。因此,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4月25日14:30再訊,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D1:馮(39) / D12:陳(27)
🛑D2- D11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1438 開庭
庭上只簡單交代裁決結果,已印書面裁決書交代表律師。詳細裁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240A_2021.docx
📌裁決速報:
D1: 罪名成立‼️
D12: 罪名成立‼️
1440 休庭
暫休庭20分鐘讓律師檢閱裁決書再開庭處理證物.鄭官下令2人保釋即時取消。
📌簡短理由:
簡而言之,鄭官對警員作供及仔細分折比對辨認片段,認為證人作供可信可靠,而D1的證供,則自相矛盾及砌詞狡辯。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1503 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 1000作求情,書面求情陳詞需在3月9日 1600或前交法庭及控方。同案其他已經認罪十名被告將在3月25日 1000作判刑,2人判刑也在同一日進行。期間2人須還押🔴
1507 是日完
📍直播員:很久沒見過親友坐滿成個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D1:馮(39) / D12:陳(27)
🛑D2- D11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1438 開庭
庭上只簡單交代裁決結果,已印書面裁決書交代表律師。詳細裁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240A_2021.docx
📌裁決速報:
D1: 罪名成立‼️
D12: 罪名成立‼️
1440 休庭
暫休庭20分鐘讓律師檢閱裁決書再開庭處理證物.鄭官下令2人保釋即時取消。
📌簡短理由:
簡而言之,鄭官對警員作供及仔細分折比對辨認片段,認為證人作供可信可靠,而D1的證供,則自相矛盾及砌詞狡辯。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1503 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 1000作求情,書面求情陳詞需在3月9日 1600或前交法庭及控方。同案其他已經認罪十名被告將在3月25日 1000作判刑,2人判刑也在同一日進行。期間2人須還押🔴
1507 是日完
📍直播員:很久沒見過親友坐滿成個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已還押24日🛑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理由👉🏻[按此]
================
背景報告的內容:
辯方說被告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
謝沈智慧法官認為背景報告中沒有顯示被告有任何悔意。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女友認為被告有悔意。謝沈智慧法官說被告女友只是相信被告受「羊群心理」影響。
辯方在休庭索取指示後,表示會撤回報告中關於「羊群心理」的內容。
辯方說從背景報告中可見被告家人希望法庭輕判,但明白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
案例考慮:
謝沈智慧法官說縱火是嚴重控罪,大律師亦在法官要求下道出其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案例1:CACC130/2017
辯方認為該案涉及的士油缸,隨時發生爆炸,故本案情節較輕。
謝沈智慧法官說本案涉及汽油彈和易燃劑、「預謀犯罪」、「共同犯罪」、和發生在屬鬧市和商住區的銅鑼灣,人命傷亡風險高,故本案情節不會較楊家倫案為輕。辯方明白。
案例2:DCCC334/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不涉汽油彈和「預謀犯罪」,是在附近「執啲嘢掉落去」。辯方同意。
案例3:DCCC200/2019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不涉汽油彈、易燃劑和「預謀犯罪」。辯方同意。
案例4:CAAR1/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本案被告不是特別年青。辯方同意,亦同意本案被告不是認罪。
案例5:DCCC291/2021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涉及易燃劑,亦是經審訊後定罪,但看來與社會事件沒有關係。辯方同意。
案例6:DCCC259/2020
這案是涉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辯方同意該案被告是認罪。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看來與社會事件有關,就本案而言,本案被告是連環犯案,且管有3個汽油彈。辯方同意。
案例7:CAAR7/2020
辯方指隨著法庭沒有為被告索取院所報告,故沒有進一步陳詞。
案例8:CAAR12/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涉及易燃劑。辯方同意。
案例9:CACC96/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的企圖縱火涉及1個汽油彈。胡雅文法官採納監禁6年作起點,並表示被告有預謀犯案,目無法紀。在本案而言,被告雖然不是將汽油彈投向人,而是店舖,但被告的行為是影響秩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酌量輕判。至於情節上,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的火勢輕微,亦不是挑戰警方,但接受本案涉及「共同犯罪」和「連環犯案」等加刑因素。
其他:
謝沈智慧法官亦有簡單提及DCCC182/2020、DCCC333/2020和DCCC278/2020案,這些案件都是發生在社會事件其間的縱火案件。
被告背景:
被告在案發後亦曾讀書、工作、考取牌照,可見他沒有放棄自己。此外,他以往在海外讀書時的成績尚可,即使他與父母關係不是很好,但他的父母亦會支持他。
謝沈智慧法官明白被告父母的輕判之願,但「希望還希望,法律還法律」,法庭要輕判是須要基礎。辯方指完全明白法庭之意,唯希望法庭可以在考慮總刑期時可以較寛大處理,但不會要求4項控罪同期執行。
謝沈智慧法官說不明白其中一封求情信提及到被告是因美心說了一些東西,為公平而挺身而出。若被告因而向美心縱火,那是否美心可以向被告家縱火?
此外,謝沈智慧法官說可能認識辯方呈上的一封求情信的撰寫人,這可能會有利益衝突。
================
判刑會在2023年3月15日16:30處理。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已還押24日🛑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理由👉🏻[按此]
================
背景報告的內容:
辯方說被告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
謝沈智慧法官認為背景報告中沒有顯示被告有任何悔意。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女友認為被告有悔意。謝沈智慧法官說被告女友只是相信被告受「羊群心理」影響。
辯方在休庭索取指示後,表示會撤回報告中關於「羊群心理」的內容。
辯方說從背景報告中可見被告家人希望法庭輕判,但明白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
案例考慮:
謝沈智慧法官說縱火是嚴重控罪,大律師亦在法官要求下道出其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案例1:CACC130/2017
辯方認為該案涉及的士油缸,隨時發生爆炸,故本案情節較輕。
謝沈智慧法官說本案涉及汽油彈和易燃劑、「預謀犯罪」、「共同犯罪」、和發生在屬鬧市和商住區的銅鑼灣,人命傷亡風險高,故本案情節不會較楊家倫案為輕。辯方明白。
案例2:DCCC334/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不涉汽油彈和「預謀犯罪」,是在附近「執啲嘢掉落去」。辯方同意。
案例3:DCCC200/2019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不涉汽油彈、易燃劑和「預謀犯罪」。辯方同意。
案例4:CAAR1/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本案被告不是特別年青。辯方同意,亦同意本案被告不是認罪。
案例5:DCCC291/2021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涉及易燃劑,亦是經審訊後定罪,但看來與社會事件沒有關係。辯方同意。
案例6:DCCC259/2020
這案是涉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辯方同意該案被告是認罪。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看來與社會事件有關,就本案而言,本案被告是連環犯案,且管有3個汽油彈。辯方同意。
案例7:CAAR7/2020
辯方指隨著法庭沒有為被告索取院所報告,故沒有進一步陳詞。
案例8:CAAR12/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涉及易燃劑。辯方同意。
案例9:CACC96/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的企圖縱火涉及1個汽油彈。胡雅文法官採納監禁6年作起點,並表示被告有預謀犯案,目無法紀。在本案而言,被告雖然不是將汽油彈投向人,而是店舖,但被告的行為是影響秩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酌量輕判。至於情節上,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的火勢輕微,亦不是挑戰警方,但接受本案涉及「共同犯罪」和「連環犯案」等加刑因素。
其他:
謝沈智慧法官亦有簡單提及DCCC182/2020、DCCC333/2020和DCCC278/2020案,這些案件都是發生在社會事件其間的縱火案件。
被告背景:
被告在案發後亦曾讀書、工作、考取牌照,可見他沒有放棄自己。此外,他以往在海外讀書時的成績尚可,即使他與父母關係不是很好,但他的父母亦會支持他。
謝沈智慧法官明白被告父母的輕判之願,但「希望還希望,法律還法律」,法庭要輕判是須要基礎。辯方指完全明白法庭之意,唯希望法庭可以在考慮總刑期時可以較寛大處理,但不會要求4項控罪同期執行。
謝沈智慧法官說不明白其中一封求情信提及到被告是因美心說了一些東西,為公平而挺身而出。若被告因而向美心縱火,那是否美心可以向被告家縱火?
此外,謝沈智慧法官說可能認識辯方呈上的一封求情信的撰寫人,這可能會有利益衝突。
================
判刑會在2023年3月15日16:30處理。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前覆核
👤李 /二胡伯伯(68)
控罪:三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第一、二項:
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上)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第三項:
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近金融中心天橋)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
[14:30] 開庭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33 (下半部)
控方提出共有七張傳票(沙田和九龍城裁判法院各三張,另一張不明),跟據裁判官條例10(2)條,申請合併一同處理,被告明白,表示早該如此,全部不認罪。
共有21名證人,其中一名巿民證人,三名證人關於無牌,兩人關於被告所演奏的音樂,其餘為警員,證物有六隻光碟,預計審期三至四日。
裁判官訊問被告是否收齊文件、是否爭議身份、是否無牌演奏、無牌籌款等事項,被告表示收到光碟,但無睇過,相信他們不會作假,但裁判官希望被能同意光碟內容,以方便控方編寫承認事實,集中要爭議的事項,縮短審訊時間,於是指示警方即時安排播放光碟給被告睇。
[16:00] 再次開庭
裁判官再次向被告確認:不爭議身份,光碟內容真實,當日沒有演奏和籌款牌照;指示控方在4月21日嘅7日前,交承認事實與被告,雙方在4月2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簽署,5月15-17日同庭審訊。3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的聆訊取消。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前覆核
👤李 /二胡伯伯(68)
控罪:三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第一、二項:
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上)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第三項:
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近金融中心天橋)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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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33 (下半部)
控方提出共有七張傳票(沙田和九龍城裁判法院各三張,另一張不明),跟據裁判官條例10(2)條,申請合併一同處理,被告明白,表示早該如此,全部不認罪。
共有21名證人,其中一名巿民證人,三名證人關於無牌,兩人關於被告所演奏的音樂,其餘為警員,證物有六隻光碟,預計審期三至四日。
裁判官訊問被告是否收齊文件、是否爭議身份、是否無牌演奏、無牌籌款等事項,被告表示收到光碟,但無睇過,相信他們不會作假,但裁判官希望被能同意光碟內容,以方便控方編寫承認事實,集中要爭議的事項,縮短審訊時間,於是指示警方即時安排播放光碟給被告睇。
[16:00] 再次開庭
裁判官再次向被告確認:不爭議身份,光碟內容真實,當日沒有演奏和籌款牌照;指示控方在4月21日嘅7日前,交承認事實與被告,雙方在4月2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簽署,5月15-17日同庭審訊。3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的聆訊取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1404開庭]
-官批准辯方申請補問
-D6繼續作供
🔸D6D10代表補問
-吳大律師拍的照片的截圖原來都已有拍攝日期時間,清楚顯示是:20191121,零晨1點
-D6倒地時頭上仍帶着的頭盔,腰間的反光衣及記者證,gas mask 等後來都在背囊裏找到,D6相信可能係制服他的警員放入背囊的。
🔹控方盤問
-主控表示既然D6有志成為導演, 2019年拍攝社會事件的新聞片並不直接與電影行業有關?D6解釋當時也有其他兼職,而新聞片同樣會提升自己的暴光率及知名度。
-有關記者證,主控指出當晚D6的記者證已經被收回,早上呈堂的記者證不是同一張?D6表示早上提交的是補發的證件,的確不是同一張!他忙記了當日記者證已被沒收。所以認為手上的補發的證是同一張。
-主控質疑D6行得好近會被誤認為是其中一名示威者,D6不同意,因為手拿相機加上記者證及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反光背衫,會好易分辨出來;
-主控提出有關案發當晚HK imaginare 的相冊中,不只是有他拍的照片,也有其他記者的照片!證人同意,而主控質疑被告當晚的照片不是他拍的,證人表示他是用Apple adapter 儲存照片並用手機上的社交媒體轉發給HK imaginare,嚴官便指示主控將已被警方沒收的電話重新啟動,提取當時的轉發紀錄;
-主控質疑D6在拍攝過程中為何要離開彌敦道而折回內街,D6回應他不需要時刻逗留在充滿摧淚煙及汽油味的彌敦道而在內街是個安些及可以放鬆少少的地方;
-主控質疑D6要拍攝彌敦道時為甚麼不選擇一段短的路而要兜去西邊的內街?D6回應,如果前方有兩批人在衝突,正常都不會選擇向兩群人的正中央前進 ,而是選擇較安全的方式,從後面兜路往人群正方的側面拍攝。
-主控質疑D6沒有穿上反光衣,有被誤解是示威者的危險?D6回應他相信他已經將反光衣放在身上顯眼的地方。
-有關D6想找到一個位置可以拍攝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跑來的人在同一鏡頭入面,主控質疑他身處的位置不是他形容可以拍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走來的人?D6則詳盡地描述及解釋當時的情況,是怎樣可以拍到三個方向跑來的人;
-D6在跌倒後被打及扣上手扣,身上的物品被取走期間大約只有一分鐘左右;因此其他警員證人有可能見不到他的物品被其他警員處理的過程和方式;
-主控表示有證人(警員)表示沒有見到D6身上物品被移開;D6回答那名證人不是制服他的警員。
-D6向主控表示不同意他指控當晚D6不是一名傳媒工作者,而是一名示威者!D6也不同意主控認為他只是攜帶著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在背背囊內並沒有帶在頭上。
🔸D6D10代表覆問
-當晚影冊上的10幅照片,全都沒有攝影者的署名;
-當晚D6在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時已見衝突場面激烈,見到火炎及摧淚煙,不直接走過去而選擇由內街從後方折回彌敦道。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到目前為止,D10選擇作供及傳召一位證人;D8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傳召;D9選擇不作供及沒有傳召證人
[161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0301,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1404開庭]
-官批准辯方申請補問
-D6繼續作供
🔸D6D10代表補問
-吳大律師拍的照片的截圖原來都已有拍攝日期時間,清楚顯示是:20191121,零晨1點
-D6倒地時頭上仍帶着的頭盔,腰間的反光衣及記者證,gas mask 等後來都在背囊裏找到,D6相信可能係制服他的警員放入背囊的。
🔹控方盤問
-主控表示既然D6有志成為導演, 2019年拍攝社會事件的新聞片並不直接與電影行業有關?D6解釋當時也有其他兼職,而新聞片同樣會提升自己的暴光率及知名度。
-有關記者證,主控指出當晚D6的記者證已經被收回,早上呈堂的記者證不是同一張?D6表示早上提交的是補發的證件,的確不是同一張!他忙記了當日記者證已被沒收。所以認為手上的補發的證是同一張。
-主控質疑D6行得好近會被誤認為是其中一名示威者,D6不同意,因為手拿相機加上記者證及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反光背衫,會好易分辨出來;
-主控提出有關案發當晚HK imaginare 的相冊中,不只是有他拍的照片,也有其他記者的照片!證人同意,而主控質疑被告當晚的照片不是他拍的,證人表示他是用Apple adapter 儲存照片並用手機上的社交媒體轉發給HK imaginare,嚴官便指示主控將已被警方沒收的電話重新啟動,提取當時的轉發紀錄;
-主控質疑D6在拍攝過程中為何要離開彌敦道而折回內街,D6回應他不需要時刻逗留在充滿摧淚煙及汽油味的彌敦道而在內街是個安些及可以放鬆少少的地方;
-主控質疑D6要拍攝彌敦道時為甚麼不選擇一段短的路而要兜去西邊的內街?D6回應,如果前方有兩批人在衝突,正常都不會選擇向兩群人的正中央前進 ,而是選擇較安全的方式,從後面兜路往人群正方的側面拍攝。
-主控質疑D6沒有穿上反光衣,有被誤解是示威者的危險?D6回應他相信他已經將反光衣放在身上顯眼的地方。
-有關D6想找到一個位置可以拍攝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跑來的人在同一鏡頭入面,主控質疑他身處的位置不是他形容可以拍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走來的人?D6則詳盡地描述及解釋當時的情況,是怎樣可以拍到三個方向跑來的人;
-D6在跌倒後被打及扣上手扣,身上的物品被取走期間大約只有一分鐘左右;因此其他警員證人有可能見不到他的物品被其他警員處理的過程和方式;
-主控表示有證人(警員)表示沒有見到D6身上物品被移開;D6回答那名證人不是制服他的警員。
-D6向主控表示不同意他指控當晚D6不是一名傳媒工作者,而是一名示威者!D6也不同意主控認為他只是攜帶著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在背背囊內並沒有帶在頭上。
🔸D6D10代表覆問
-當晚影冊上的10幅照片,全都沒有攝影者的署名;
-當晚D6在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時已見衝突場面激烈,見到火炎及摧淚煙,不直接走過去而選擇由內街從後方折回彌敦道。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到目前為止,D10選擇作供及傳召一位證人;D8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傳召;D9選擇不作供及沒有傳召證人
[161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0301,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0/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 - - - - - - - - - - - - - - -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
📌D2早前作供完畢(內容從缺)
📌傳召D9作供(早段內容從缺)
🔹控方盤問
被告指收工後想有自己時間放鬆。控方指被告2014已有養貓,亦可以回家玩貓減壓,被告解釋家中有文件要處理,不認為環境有助減壓,加上兆軒苑夜晚清淨,不認為收工已10點鐘是問題。
被告知道有兩隻街貓,實習期間常和一隻玩,另一隻較小見。被捕後很小再回去同一地方,曾問實習機構同事得閒經過有否再見到貓咪蹤影,回覆指稍事後無再見到。
被告指於1030晚上,打算以衫包住貓放進背包帶往別處,但找不到貓咪。控方指被告被捕後無再回該處顯示他不太理會該些貓,被告指有上網睇番當日發生咩事—28號有不明氣體,29有愛護動物團體擺流動車站接收/治療動物,因此事後認為貓已被人執走左。控方指此說法和他問同事貓咪蹤影有予盾,被告解釋因不確定個隻貓是否真係俾人執左。
控方續指被告無講網上睇到呢d,似只是問同事就算,與欲放貓到安全位置做法南轅北轍。被告解釋街貓是虎紋唐貓,要查詢有相稱難度,他亦冇影相習慣,要搵都好難向人描述,所以放棄向機構查詢的選項。控方續指被告沒有再尋找貓咪蹤影,被告解釋被捕後對該環境有所恐懼,因此沒有前往。
謝官指一星期探同一隻貓兩至三次,咁即是很熟,俾摸,為什麼需要衣服和手套包起貓咪。被告解釋抱同摸唔同,野貓有指甲。
被告實習3個幾月,於2018曾俾貓抓傷,有影底,控方質疑被告早前指不拍攝的說法,被告解釋拍下紀念。
手套議題:
被告指他的手套是新買的,1030第一次上手用,之前未有用來掂過貓,以前是用勞工手套的。控方指此針織線手套長度去到手腕位置,對比2018年被貓抓傷相片顯示傷口去到前臂一半,指現時此手套不能保護前臂不再受傷。被告解釋保護最主要是手掌位,因手握會有摺痕拉傷傷口。控方指穿長袖衫都可以弄痛手臂傷口,被告指少穿長袖衫。
控方質疑為什麼會由勞工手套轉用現時較貴的款式。被告解釋勞工手套會疏窿,易被貓抓穿,現此手套橡膠物料受傷機會能減低。控方指手腕位無橡膠保護,被告解釋靈活同防護性難共存。控方問被告是否認同第一次轉手套就發生警察拉是否巧合,被告回答指咁講係嘅。
🗣謝官試用鉛筆篤手套橡膠位置,指能穿過去
控方續指咁保護唔到,被告指他未試過。控方問有無見工人剪草用咩,被告指勞工手套。
-小休-
謝官指街貓好難捉而且地方禁空曠。被告指有設時限,捉唔到就走。控方指被告想以外套包住貓咪放進背包,昨天證借供指10月30有戴外套回校,今早證供卻說小穿長袖衫,問被告是否出門已經諗住以外套包住貓咪。被告指不是,外套長時間放袋,如涷/探貓會穿上。謝官指質疑探貓不用捉,被告解釋想抱。控方指當晚被告搵貓無穿外套,被告指見情況對貓不利,想以外套包住。被告指不想對貓咪情況坐視不理。
控方指被告事後對貓咪態度和以往關愛態度180度轉變。被告解釋拘捕後為自身情況感到害怕,有委托同事睇貓咪。控方續指被告至今日也未有看見/尋找該貓還是否還在該處,被告解釋2020學校有再次叫他於同一機構做intern,並指他每星期有返去睇貓2-3次,之後還是搵不到便沒有再理會。控方指被告解釋和早上不同,被告指他今早講有一段時間無返去探。
控方指被告稱20191030早上返學至1700,後和同學傾project presentation至夜晚7時,但忘記project關於什麼,控方指用2個小時傾似是一份重要的project。被告指年尾要完成一份project和paper,presentation 是一組人的。
謝官問為何傾分工需要2小時,被告解釋要傾理論和用什麼案例。控方質疑咁快咁仔細,被告指時間早d預備較好。
控方質疑被告住屯門,往返學校需時長,寧願去用更多時間關心貓也不回家。被告指完成intern開學後,很少回兆軒,當日想食豬手所以順路。控方指田景無乜嘢食,被告指寶儀(音)花園的餐廳他intern有食開。
被告指返學和前往田景前不知會有事發生,上網搵番資料先知。被告指香港6、7、8月社會事件是靠新聞得知,無留意有關屯門新聞報道,控方質疑居住屯門卻無去了解或收到相關信息。被告指他小用社交媒體,通常靠新聞媒體。控方指有即時新聞報道和推送通知,應該會不停響。被告解釋就係不停響所以熄左,指對社運野唔想知太多。
控方問前往田景前知不知道附近發生什麼,被告指不知道,而同學間亦無傾,因對事件睇法唔同,所以很少交流。控方請被告於地圖畫出由田景行去近良德街餐廳的路線。
🗣謝官突指被告強人所難,貓中意你就唔會抓你,質疑被告為什麼要勉強貓咪同佢玩,指出如果貓咪鍾意被告甚至會幫被告按摩。
被告回答明白嘅明白嘅...並解釋貓出爪是不自覺的
控方繼續地圖事宜,被告九點左右到達餐廳,而庭上早前播放八點幾至九點的良運街良德街片段,問被告經過良德街時是否看到如片中交界有很多人聚集, 被告指他沒有特別留意。控方指警察證人指出交界有200人聚集和叫口號,被告指聽到有人叫但看不到他們。控方質疑被告為什麼仍然去吃豬手,被告解釋實習期間返十點至兩點,九點的時候會聽到建生邨方向有人叫口號,所以當時沒有特別留意,以為好像平時一樣,並指出通常15分鐘後便沒有聲音。被告指出餐廳有其他客人,而他搭半左右食完。控方問被告是否當下還未意識到屯門發生什麼事,有沒有看電話。被告回答沒有看電話,正在打機,自己一個食飯冇其他人同佢講發生咩事,帶着藍牙耳機亦聽不到餐廳或客人的對話。控方指回想2019年6月至10月餐廳突然會拉閘走,問被告餐廳是否如常運作,被告回答係。
📌控方明早會就案發時段進行盤問
明早10:0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0/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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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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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早前作供完畢(內容從缺)
📌傳召D9作供(早段內容從缺)
🔹控方盤問
被告指收工後想有自己時間放鬆。控方指被告2014已有養貓,亦可以回家玩貓減壓,被告解釋家中有文件要處理,不認為環境有助減壓,加上兆軒苑夜晚清淨,不認為收工已10點鐘是問題。
被告知道有兩隻街貓,實習期間常和一隻玩,另一隻較小見。被捕後很小再回去同一地方,曾問實習機構同事得閒經過有否再見到貓咪蹤影,回覆指稍事後無再見到。
被告指於1030晚上,打算以衫包住貓放進背包帶往別處,但找不到貓咪。控方指被告被捕後無再回該處顯示他不太理會該些貓,被告指有上網睇番當日發生咩事—28號有不明氣體,29有愛護動物團體擺流動車站接收/治療動物,因此事後認為貓已被人執走左。控方指此說法和他問同事貓咪蹤影有予盾,被告解釋因不確定個隻貓是否真係俾人執左。
控方續指被告無講網上睇到呢d,似只是問同事就算,與欲放貓到安全位置做法南轅北轍。被告解釋街貓是虎紋唐貓,要查詢有相稱難度,他亦冇影相習慣,要搵都好難向人描述,所以放棄向機構查詢的選項。控方續指被告沒有再尋找貓咪蹤影,被告解釋被捕後對該環境有所恐懼,因此沒有前往。
謝官指一星期探同一隻貓兩至三次,咁即是很熟,俾摸,為什麼需要衣服和手套包起貓咪。被告解釋抱同摸唔同,野貓有指甲。
被告實習3個幾月,於2018曾俾貓抓傷,有影底,控方質疑被告早前指不拍攝的說法,被告解釋拍下紀念。
手套議題:
被告指他的手套是新買的,1030第一次上手用,之前未有用來掂過貓,以前是用勞工手套的。控方指此針織線手套長度去到手腕位置,對比2018年被貓抓傷相片顯示傷口去到前臂一半,指現時此手套不能保護前臂不再受傷。被告解釋保護最主要是手掌位,因手握會有摺痕拉傷傷口。控方指穿長袖衫都可以弄痛手臂傷口,被告指少穿長袖衫。
控方質疑為什麼會由勞工手套轉用現時較貴的款式。被告解釋勞工手套會疏窿,易被貓抓穿,現此手套橡膠物料受傷機會能減低。控方指手腕位無橡膠保護,被告解釋靈活同防護性難共存。控方問被告是否認同第一次轉手套就發生警察拉是否巧合,被告回答指咁講係嘅。
🗣謝官試用鉛筆篤手套橡膠位置,指能穿過去
控方續指咁保護唔到,被告指他未試過。控方問有無見工人剪草用咩,被告指勞工手套。
-小休-
謝官指街貓好難捉而且地方禁空曠。被告指有設時限,捉唔到就走。控方指被告想以外套包住貓咪放進背包,昨天證借供指10月30有戴外套回校,今早證供卻說小穿長袖衫,問被告是否出門已經諗住以外套包住貓咪。被告指不是,外套長時間放袋,如涷/探貓會穿上。謝官指質疑探貓不用捉,被告解釋想抱。控方指當晚被告搵貓無穿外套,被告指見情況對貓不利,想以外套包住。被告指不想對貓咪情況坐視不理。
控方指被告事後對貓咪態度和以往關愛態度180度轉變。被告解釋拘捕後為自身情況感到害怕,有委托同事睇貓咪。控方續指被告至今日也未有看見/尋找該貓還是否還在該處,被告解釋2020學校有再次叫他於同一機構做intern,並指他每星期有返去睇貓2-3次,之後還是搵不到便沒有再理會。控方指被告解釋和早上不同,被告指他今早講有一段時間無返去探。
控方指被告稱20191030早上返學至1700,後和同學傾project presentation至夜晚7時,但忘記project關於什麼,控方指用2個小時傾似是一份重要的project。被告指年尾要完成一份project和paper,presentation 是一組人的。
謝官問為何傾分工需要2小時,被告解釋要傾理論和用什麼案例。控方質疑咁快咁仔細,被告指時間早d預備較好。
控方質疑被告住屯門,往返學校需時長,寧願去用更多時間關心貓也不回家。被告指完成intern開學後,很少回兆軒,當日想食豬手所以順路。控方指田景無乜嘢食,被告指寶儀(音)花園的餐廳他intern有食開。
被告指返學和前往田景前不知會有事發生,上網搵番資料先知。被告指香港6、7、8月社會事件是靠新聞得知,無留意有關屯門新聞報道,控方質疑居住屯門卻無去了解或收到相關信息。被告指他小用社交媒體,通常靠新聞媒體。控方指有即時新聞報道和推送通知,應該會不停響。被告解釋就係不停響所以熄左,指對社運野唔想知太多。
控方問前往田景前知不知道附近發生什麼,被告指不知道,而同學間亦無傾,因對事件睇法唔同,所以很少交流。控方請被告於地圖畫出由田景行去近良德街餐廳的路線。
🗣謝官突指被告強人所難,貓中意你就唔會抓你,質疑被告為什麼要勉強貓咪同佢玩,指出如果貓咪鍾意被告甚至會幫被告按摩。
被告回答明白嘅明白嘅...並解釋貓出爪是不自覺的
控方繼續地圖事宜,被告九點左右到達餐廳,而庭上早前播放八點幾至九點的良運街良德街片段,問被告經過良德街時是否看到如片中交界有很多人聚集, 被告指他沒有特別留意。控方指警察證人指出交界有200人聚集和叫口號,被告指聽到有人叫但看不到他們。控方質疑被告為什麼仍然去吃豬手,被告解釋實習期間返十點至兩點,九點的時候會聽到建生邨方向有人叫口號,所以當時沒有特別留意,以為好像平時一樣,並指出通常15分鐘後便沒有聲音。被告指出餐廳有其他客人,而他搭半左右食完。控方問被告是否當下還未意識到屯門發生什麼事,有沒有看電話。被告回答沒有看電話,正在打機,自己一個食飯冇其他人同佢講發生咩事,帶着藍牙耳機亦聽不到餐廳或客人的對話。控方指回想2019年6月至10月餐廳突然會拉閘走,問被告餐廳是否如常運作,被告回答係。
📌控方明早會就案發時段進行盤問
明早10:0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