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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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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裁決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1511開庭

控辯雙方就書面結案陳詞皆沒有補充。法庭直接宣判。

📌口頭裁決理由

(案情部分在此不贅。)

法庭接納兩名控方證人證供,認為沒有不合理、不可能或矛盾之處。

被告選擇不作供,傳召了女友作辯方證人。辯方證人不知道被告當日在荃灣確實做了什麼,因此法庭認為其證供與案件沒有太大關係。

辯方不爭議禾笛街與沙咀道交界發生非法集結,但辯方立場是警方施放催淚煙後,17:47:44時聚集人群已散去;被告被PW1截停時非法集結已經結束。

辯方亦指出,當日警方只拘捕了被告一人,反映現場根本沒有指稱的150人集結。法庭認為,非法集結具極高流動性;辯方稱現場不可能有非法集結的說法並不成立。而且,示威者四散,警方要捉拿他們不是易事。

本案沒有直接證供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他被捕前的行為;他當時在現場出現、身上物品,皆是法庭考慮的因素。被告被捕時戴口罩、手持長傘,當時未有疫情,亦沒有下雨;其背囊搜出的護目鏡、黑圍巾、手套等,獨立分開均有合法用途,惟同一時間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法庭可作出的唯一推論就是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法庭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考慮到被告年紀,法庭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現階段不排除判監可能性。

📌辯方減刑陳詞

案件已有一段時間。被告至2022年7月20日才再次被拘捕,較早前已不需再遵守擔保條件。辯方希望法庭另外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判刑考慮;李志豪裁判官斷言拒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辯方反對。

1527休庭

案件押後至3月3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下午進度

[15:21] 開庭

📌繼續盤問警員拘捕包括A11、A12 在內5人的詳細經過

探員表示冇違反警例,冇作出暴力行為。

❗️A12代表律師反對口頭供詞呈堂:被告冇作出任何口頭表述,亦冇回應警員問題。

🔸A11代表律師盤問
警員表示睇唔見截車前發生事、車內情況,見唔到企喺路邊嘅人喺邊到嚟,喺車入面冇可疑發現。

🔸A16代表律師盤問
應變大隊的許高級督察冇俾指示證人拘捕人。當時嘅總區應變大隊由兩隊人組成,分別係秀茂坪刑偵警察(便衣)同九龍秀茂坪第二梯隊(軍裝防暴)。

證人喺晚上6點開始守更,佢有一段時間喺紅館,唔肯定當時確實幾點,淨係知道出車之後就去紅館,去攞飯。晚上9點,證人所在嘅車輛駛向康莊道往紅隧方向,由紅館出車。證人出車前有被訓示,知道理大有暴動,亦知警方封鎖理大。

許高級督察冇俾內部指示或任何指示指由理大出去、年滿18歲嘅人一律告暴動。

證人喺當日隨後去封鎖線附近,係去接更。

證人冇印象許高級督察話要拘捕理大出嚟嘅人,唔清楚應變大隊總共有幾多人。

證人唔記得確實情況。當晚印象應該唔係兩個分隊一齊訓示。警方私家車(便裝)印象有5或6架,軍裝車印象係3部,印象係軍裝車行先--唔係好肯定係咪3架軍裝車行先,至少有一架停低喺康莊道往紅隧方向嘅路。證人見到軍裝落車,跑向紅隧反方向(往何文田方向)。佢跟住大隊上去。

最後大律師盤問當日探員行動細節,證人表示唔記得車牌號碼,記得係經過幾架私家車、電單車。

[15:55]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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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7
[2023.02.12-02.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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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10:30
👤林(16)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00
👥袁,黃,黎,吳,甄,彭,張,韋,梅,林,鄭(17-31)🛑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周,方,馮,何,何(18-41)🛑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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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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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6/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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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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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18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9位被告(17-30) #1118油麻地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營救理大
=============
法庭說不會讀出判詞全文,只會讀出判決結果:-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66_2020.docx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求情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D7:彭(29)
D8:張(17)/ D9:韋(22)/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求情陳詞

A8
採納書面陳詞,教導所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被告明白,報告顯示被告適合教導所。

法庭表示,會否簡略講講被告的求情信?
辯方表示,被告表示自己年紀小並沒有一技之長,成績原本良好,慢慢下跌,有社交恐懼症。當初因為好奇,沒有仔細思考,出現在油麻地,三年內留下了不少磨練,也有小心反思,認為自己的理想與當時的黑衣人並不同。他表示自己會接觸中國文化,現在希望案情盡快了結,希望法庭判入教導所,希望可以重新出發。

法庭表示
他特別提及到自己當時出於好奇,但根據第八被告的承認事實,他都有一些與示威遊行相關的物品。他沒有考慮過自己帶來了龐大及沈重的代價,所有經審訊定罪的被告們,不是單指你們自己,還有你們的親友,他們的支持,無奈的他們要陪你們一起面對。

A1
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今天有一封新的被告求情信,不重新讀出內容。

法庭表示
除了第一被告,很多由被告還是親友所撰寫的求情信,都是非常後悔參與暴動,特別見到年老的家人擔心自己而感到非常抱歉。法庭認為,當日你們有備而去參與暴動時,就應該三思,有否想過當你罪成時,家人失去經濟支柱,也會擔心,有否想過後果?而不是現在才來寫求情,表示痛楚。應該犯案之前考慮清楚。

第五段,終審法院盧建民一案,判詞早於2021年頒布,所以法律爭議,法律基礎已經好清楚,第一被告不會不知道;辯方表示,第一被告只是想表達案發時候;法庭表示,案發時候,由6月開始,日日都有新聞報導,參與就會有機會被捕。明知道會被捕,仍然10月1日去參與,是否代表無辜?若然覺得自己不會被捕,是否有僥倖的心態?法庭認為,即使你沒有拋擲汽油彈,控方也沒有沒有證據證明你們實際做了甚麼,但你的出現已經證明你們支持暴動。

A2
呈交被告新撰寫的求情信,不覆述內容。被告有良好背景,初犯,明白法庭不一定會接納這些做求情理由。被告品學兼優,文憑試的成績很好,其後從事自己興趣,影片製作,用自己的專長回饋社會。中學也有參與義工服務。案發後,被告投身社會工作,薪金雖然不多,但會定期捐錢給社會。被告畢業後開了製作公司,期間都不忘社會,為非牟利機構拍攝片段。法庭質疑,這些工作接回來本來就有薪金的。辯方回應,酬金低過成本製作,當時被告選擇拍攝這些片段,因為背後有意義,可以帶出訊息。

辯方舉出3單案例:
1.DCCC 410/2020,10.01尖沙嘴,張潔宜法官,案情比本案嚴重;
2.陳廣池法官案例;
3.DCCC377/2020,8.11尖沙嘴,王詩麗法官,比本案嚴重,人數多,持續時間長,更有警員被汽油彈燒傷。

法庭表示
8月11和10月1是不同的,日子上刻意選擇10月1,上訴庭表示有些特別日子都要納入考慮範圍,當然除了日子還有其他因素需要考慮。

A3
採納書面陳詞,2019年之前被告是一個正直良善的人,有幫助探訪長者,傷殘人士,去海灘收拾垃圾等。被捕後,他有參與生命熱線,勸解自殺的人士。

最後一封求情信由補習學生的媽媽所撰寫,她最近才知道被告被控暴動,形容被告為瑩火蟲默默照亮身邊人;被告寫了一封新求情信呈交法庭,內容與書面陳詞大同小異。

控辯雙方都列了不少區域法院案例,去到最後也要看梁天琦一案所講的12項暴動元素,頭10個是共同參與,一個人做了甚麼其他人也要全部承擔;後兩個為個人參與程度。張法官一案,有做出事實裁決,裁斷有過千人參與。本案片段中,大概參與人數為200人左右,張法官可能看了其他片段有成千人,但控方也只是表示過百人參與而已。因為人數多少會影響規模,引用控方所述,都是數以百計。因此,張法官案例,看到的畫面不同,認為參考價值不大。

此外,關於延誤的陳詞,不是表示控方有錯,拘捕為10月1號,其後被告踢保,4月才重新拘捕。之後有延誤,因為法庭檔期、各大律師的時間,不是任何一方的錯誤。但延誤的結果,影響了被告的壓力,也會打斷她的未來,希望可以酌情減刑(法庭表示,如果她一早答辯的話,扣除三分一,已經可以在不久的將來出獄。)。辯方有一點補充,關於義工證書,被告有9項證書,稍後交予法庭。

A4、5
兩位被告都有新的求情信呈上法庭。

第四被告講及家庭狀況,自己好學上進,喜歡小朋友,一心想成為幼稚園教師。被告承諾在獄中會好好反省,希望盡快服刑完畢,能盡快陪伴年長的家人,不會再犯錯。

第五被告表示事件令家人感到傷心十分抱歉,獄中會進修,不會浪費時間,服刑完畢會服務社會,報答家人。

辯方希望法庭能盡量輕判2人。

法庭詢問第四被告有參與義工,是否有證明?辯方呈上,大學幼稚園義工感謝狀,社會福利署的幼兒義工證明。法庭認為這些是她的工作,定期參與義工工作,有幾定期?辯方表示收到指示就是這樣,圍繞教導小朋友的義工服務。辯方再補充,義工方面,第二封求情信由某機構陳主席,提及被告有幫忙做義工,雖然沒有證書但希望可以依賴這封信件證明被告一直以來有做義工服務。

A7
由事務律師代表,採納書面求情陳詞。呈上5封求情信及一些證書。被告品格溫和謙厚,工作態度認真,一直希望幫補家庭經濟。求情理由,事件與被告本人平時行為不符,受到社會氣氛影響,令家人擔心後悔深感悔意,承諾不會再犯,會在服刑期間繼續進修,希望服刑完畢後服務社會。工作收入主要支撐家庭經濟,是次罪成,因為入獄自己感到很大的情緒問題,見到家人痛哭也很難過,不斷反省自己的行為,十分魯莽,非常衝動,明白這些破壞也對社會造成影響,承諾會不會再犯,也會承擔自己需要面對的責任。

A9
採納求情陳詞大綱,呈上一封被告新撰寫的求情信,相信法庭會察覺到被告如何細心整齊書寫。信中講述被告過往的人生生路歷程點點滴滴,交代了她對今次事件的懊悔和歉意,其實家人最難過,她也很懊悔難過。

法庭表示
最慘是家人,不同被告的求情信中,見到他們的家人都感到心疼,但無可奈何他們要承擔自己的責任。

被告為土生土長的尼泊爾人士,自小想服務少數族裔人士,希望做社工,也報讀了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較早前收到書函會錄取她。被告一直希望能夠幫助別人,做了很多義工活動,例如在融樂會幫助少數族裔,也得到獎狀。候審期間,她也曾在戒毒會擔任義工及繼續完成大學課程。畢業後,她也在工作上幫助戒毒人士,尤其是少數族裔人士。

求情信中,有一名社福界立法會議員狄致遠幫忙撰寫求情信,狄議員雖然不認識被告但看過被告的證書後,嘉許被告過去的表現,希望法庭可以給予適當減刑的機會。

辯方列出DCCC238/2021一案,列出陳廣池法官關於被告的義工表現而做出額外的減刑,希望法庭可以同樣地因為被告努力服務社會,沒有放棄自己,可以格外開恩,給予被告鼓勵,服刑後繼續服務社會。

另外,求情信中,有兩封由家人所撰寫,今天早上才呈交;社福機構、戒毒會的同事於信中也力挺被告,盡量求情,希望法庭可以輕判,希望特別扣減,法庭可以酌情考慮。

此外,被告的參與程度,簡單而言,沒有實際證據支持或者指稱被告積極參與或鼓勵他人,只是離開時被捕。判刑希望採納其他學友。

A10
採納求情陳詞,呈上11封求情信和兩張證書,被告不是壞人,為勤奮的年輕人。為何出色的年輕人犯案?被告家庭原因卻沒有放棄過自己,擔任咖啡師工作,現階段無法參與咖啡師的比賽。被告在本案中不是積極角色,只是一時衝動,三年來,被告沒有任何投訴,心理壓力大,卻沒有放棄自己,依然學習咖啡拉花課程。另一方面,家人年紀大,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被告早日服刑完畢,服務社會,陪伴家人。

A11
採納書面陳詞,呈上8封求情信,三年來被告一直有反思,有歉意,最辛苦是媽媽。他影樓的東主撰寫求情信,被告2015畢業後從事攝影師,對攝影有觸覺,干犯本案東主覺得十分可惜;中學老師也覺得可惜,中學同學表示被告經常幫助人士,求情信十分正面;被告努力,積極上進,願意幫助他人,本質並不壞。

辯方列出兩個案例,認為法庭無需跟隨其他案件判刑,只需要判處適合的刑期,不需要參考張法官的案例。若然有落差,只是事實的裁斷不同;DCCC408/2020一案,為同一日發生,拘捕時間比本案再早一個小時,地點發生在彌敦道。李慶年法官陳詞中表示是本案的延續。辯方明白所有區域法院的案例都只是法庭的參考,相信法庭會有一個適合的量刑起點。

考慮個人因素,例如被告並沒有挑戰案情,主要盤問都是一位證人,用的時間不多,希望有酌情減刑。關於案件延誤,對於一個本質不壞的年輕人,希望法庭考慮個人因素,有些少扣減。

A12
採納書面陳詞,今日沒有新的信補充,案例也有引用李慶年法官一案,希望法庭判處判刑不多餘於年2個月。此外,被告的家庭苦楚,希望法庭可以再下調3個月,他的家庭情況非常值得同情,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因素求情。

法庭表示
各位被告大律師出盡心力為你們說好,不斷強調你們本性善良,各人有各自的表現,希望判刑不要過高,甚至有律師表示不要判處摧毀性的判刑,我不明白甚麼為摧毀性的判刑?我只知道審訊期間聽到的證供就是摧毀性。現在你們的難過也不是一個原因,你們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你們當日的行為就是摧毀社會,摧毀身邊的人。

案件押後至3月4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作判刑,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不在場直播員按:假設人地真係實行了摧毀性行為,你對其施以摧毀性判刑,此為以暴易暴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10位被告(16-30) #1118油麻地

A1黃(22)/ A3高(17)/ A6 林(16)/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營救理大
=============
在裁決後,控方說所有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在過往都沒有案底(A6在早前已認罪)、精神健全、身體狀況良好、亦沒有毒癮。

法庭批准將證物處理的議題留待下次判刑聆訊才處理。

今日亦會處理A6的進一步求情補充。大律師說沒有補充。

本案會於2023年3月4日10:00求情(不包括A6);2023年3月11日10:00判刑。在候判其間,被告們的保釋被撤銷🛑法庭另會為A6索取教導所適合性報告。

就A6的判刑而言,法庭說即使會為她索取教導所報告,但會保留監禁的選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6/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
0959開庭

繼續傳召D4

🔹控方盤問

案發時D4與家人同住東涌,職業為侍應,案發當日不需上班;與他相約食飯的朋友同樣是與家人同住,任職倉務員,當日亦不需上班。這位朋友姓鍾,與他相識很久,是中學同學,二人亦互相與對方媽媽認識。

當晚的母親節飯局參與者為D4、鍾姓朋友及其父母共4人,D4媽媽要上班所以沒有去。食飯的地方是一間位處山東街與豉油街之間一段西洋菜南街的日式餐廳,由約8、9點開始食到接近11點。

🌟控方指出,當時正值疫情,食肆只能營業至晚上10點。D4不同意此說。朋友父母因翌日要上班所以大約10點先行離開,D4和朋友留低傾心事。

離開時D4打算去弼街搭E21A返東涌。去程他是由東涌屋企搭車出去,當時唔係好見到旺角好多人聚集。打算離開時路上好多人企咗喺度,塞住晒,D4走唔到。他當時睇唔到有警察聚集,睇唔到警察舉藍旗,聽唔到警方用擴音器警告現場人士非法集結;他只聽到現場好嘈但聽唔到人群叫咩,亦聽唔到辱罵警察的說話。

D4同意,當時社會事件已有接近一年,但冇諗過現場人群係非法集結。他有和朋友討論如何離開,朋友睇電話搜尋哪裡有車可以搭。他們由山東街右轉去花園街再落豉油街,嘗試兜返出彌敦道不果。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播放香港01直播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他確認當時現場情況正如片段所示,聽到有人叫但聽唔清楚內容;主控所講的「好仔唔當差」、「香港警察正一垃圾」等口號都聽唔到。

控方指稱稍後時間的片段見到D4舉起雙手向前方擺動,期間頭部轉向左方望一望,其後逗留在該位置;D4解釋自己當時揮手係同朋友講行唔到。稍後時間片段顯示朋友在D4身旁,D4伸出右手指向某處;他否認自己係指向示威者。再稍後時間片段出現時,D4仍然在搵路搭車,但已差不多搵到。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接續香港01片段時間)
控方指出,片段反映D4大部分時間都是望住人群,他正在參與非法集結。

D4沒有Telegram。控方指出,D4庭上證供全為杜撰,其實他當晚是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覆問

日式餐廳職員沒有來跟他們講過要關門,11點要關門就離開。當時防疫措施有限制幾多人一枱,而且在餐廳內非進食時都要戴口罩。

關於剛才播放片段,最後D4已差不多找到去彌敦道搭車的路線,但最終都不成功,因為都好多人企喺度;他再嘗試經花園街兜路,但行到花園街就被截停了。

-D4作供完畢-

🌟D2代表伍大律師向法庭補充,案發當日防疫措施只限人數(事實上已由較早前的4人放寬至8人);食肆營業時間限制於同年7月13日才開始。

案件管理
相關防疫措施公告或官方文件將會在下次開庭處理書面結案陳詞前先處理,未確定會以承認事實或辯方證物方式處理。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於4月3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送達對方及存檔法庭,4月12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1138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2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8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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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霍兆剛署理首席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0
👤麥(16) #上訴許可申請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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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2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5:30
👤王(40)🛑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2月15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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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1/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2/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4/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0/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4/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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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3/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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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梁兆祥 與 👤許(18)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梁兆祥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所作的𠝹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被告入稟索償。)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2]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唐,何(52-65) 5項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20210724旺角 #20210814旺角
【02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1/2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2/2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4/3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0/40]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4/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霍兆剛署理首席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7黃大仙 #上訴許可申請

麥(16)
^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於2021年8月12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同年9月2日被判處勞教中心令,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2022年8月23日高等法院 #張慧玲法官 裁定其不服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其後控方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9月2日被告被施加保釋條件。
______

控方指原訟庭處理上訴的張慧玲法官錯用盧建民案之法律原則;
辯方則強調被告當時被拍到只是在欄杆進食,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終審法庭同意控方指高院法官錯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故批出上訴許可。聆訊訂於2023年6月23日。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1103開庭

案件管理

📌減省證人
14名證人的書面供詞將透過第四份承認事實處理,無需傳召。

📌網上資訊爭議
控方確認,早前辯方爭議的網上資訊不再需要處理。

📌法庭關注
-有關暴動範圍雷射光束,控方需要向法庭清楚表達;
-控方開案陳詞聲稱白頭盔的D17作出了一些行為,但法庭睇唔到;目前為止法庭透過片段只見到D17手持傘跟大隊向前、在傘陣踎低,D17前面起碼有3個人掟燃燒物,但見唔到D17有掟。

第四份承認事實
概括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一帶遭破壞情況及附近人士所受影響、警員傷勢。

經法庭詢問,控辯雙方對地鐵站詳細損毀情況未能達成共識;法庭對雙方就地圖標記的分歧也甚為不滿。

1211午休至14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2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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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睇片數燈柱、建築物;確認棚架位置。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初步意向,未落實)
D1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8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9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0傾向作供並傳召辯方證人
D11傾向作供並傳召2-3位辯方證人
D12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7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8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辯方案情展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0/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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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審訊進度:

📌拘捕警員就當日向A12查問至拘捕過程作供
由於只是初步調查,所以他未警誡就問A12是否認識車上其他人,而A12回答不認識。基於她的回答及其他現場資訊,證人向A12宣布拘捕。(辯方反對法庭採納有關A12回答的證供,爭議指稱回答實際上並沒有發生,而即使法庭裁定有發生過,也是在沒有警誡的情況下發生,亦沒有任何清晰文字紀錄。)

📌控方開始就第六架車舉證
車牌WL由A13駕駛,車輛被警方截停後,A14-16從乘客位置落車。

(不完整紀錄,如有更多資料請按此提供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1/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傳召PW6
-與D2案情相關

🔹控方主問

🎥播放錄影會面紀錄

完成會面紀錄後,PW6押送D2返回住所搜証,在衣櫃搜出:藍色背囊、黑色外套、泳鏡、黑色腰包、防毒面具、深灰色長褲、骷髏頭面巾、深藍色長袖Tee、黑色手套,還有D2被捕所穿的白色波鞋(摳捕時穿)。其後PW6按王/姓高級督察指示,帶D2回中區警署拘留。

-證人作供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4/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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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早段內容從)

傳召PW9

🔹控方主問

謝官要求睇P68(15)信箱位置和電梯大堂CCTV的較早片段,見人群和防暴警察進入。控方指畫面 21:41:38時看到電梯大堂CCTV出現身上衣服有「士」(音)字男子於畫面上方,於21:41:46轉入告示板位置,沒有入𨋢。

PW9指所有相關片段睇了200小時,發現有約7名被捕人衣着特徵與良運街、良徳街人士相似,有拆欄堵路情況,而部分被捕人走進大廈。控方申請証人作身份辨認,謝官叫控方睇「七警案」。

*辯方請法庭叫証人避席,證人離開法庭。
謝官續指她並沒有看過所有片段,七警案無證人從片段認到仼何被告,但法官指認到,但上訴庭後稱不妥當。控方指D6、D8、D9相簿有外型,打算以被捕外型作比較
*傳召証人回庭。

控方請証人睇由他所影的D6、D8、D9相册,並指反映當時情況。

📹播放P68(14)大門CCTV
畫面21:42:12時,PW9指畫面中間藍色口罩,、紅帽和背囊者是D8。謝官要求PW9就顏色外解䆁其他辨認特徵 , 指世上很多藍色口罩,PW9指只有此人這樣。

*謝官請PW9避席。
謝官指未見過專家expert係咁認人,控方希望再讓他嘗試 。
*證人回庭。

控方請証人對比第8相簿。官指帽和面罩的款式有好多。證人想由CCTV進入大廈開始睇,指背囊有紅色揹帶,官指相和PW描述不同,証人改指為紅黑揹帶,靠身為藍色部分,袋中間有紅色位。CCTV顯示褲和相册中有相同淺色logo。

PW9指CCTV顯示上身是黑長袖外套、黑長褲、淺灰波鞋,紅色cap上有白色標記,戴住連帽外套的帽,再指是黑鞋,鞋帶灰色,底部白色,有藍白花紋面部遮蓋物。而相中可看到紅色cap和白色logo,背包有紅黑色孭帶,靠身位置為藍色,底部黑色中間為紅色,右後褲袋有淺色位,黑色鞋,灰鞋帶白鞋底。另一相片亦看到藍白色面巾和帽。

📹繼續播放CCTV
PW9圈出指稱D6。辨認基礎為黑短髮、戴眼鏡、灰長袖外套、白色帶斜孭袋、黑長褲和白波鞋。PW9想睇另一條片,官指希望一次過睇相關CCTV,並指控方做法浪費時間。先看電梯大堂片段,PW9圈出指稱D6:白色帶連白色斜孭袋、右下角落有熊仔logo,相簿中可見相關特徵。片中外套有連帽,和相中相似。

📹播放信箱位置CCTV
PW9圈出指稱D6,為黑短髮、灰長䄂外套、白色帶連白色斜孭袋右下角落有logo、黑長褲和白波鞋。

📹播P68(14)
D6、D9不爭議大堂CCTV。控方指片中指稱D9 衣服上有「士」(音)字。

🔸D8法律代表盤問
PW9同意以約200小時觀看影片時,較多時數用作觀看網上片段,予CCTV則較少。他在片段中找到11名被捕人。D8被捕時4張相為他所拍,同意看不到藍色口罩。辯方向PW9指出其辨認不正確。

🔸D9法律代表盤問
PW9在畫面中認出D9 , 而D9前面是D7 。D9衣着有特徵。同意証人口供指觀看200小時的影片中只能夠於大廈大堂辨認被告,街外片段中皆看不到。PW9續指口供無講,但i-cable有片段看到一人身上有「士」字,但無其他特徵,不確認此人為D9,亦唔排除有二人穿着相同衣服。

🔸D11法律代表盤問
PW9拍攝被捕者衣着,其身上物品不是由他拍攝。

🔸D13法律代表盤問
PW9同意沒有看到旗幟飄揚。

PW9作供完畢,明天將傳召PW10-12。

[1637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預計全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3/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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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因有辯方代表律師原先7月10日裁決日有另案處理。要求押後裁決。D3及D4代表在2月24及22日上午需處理他案,完成會趕來,其他律師代hold paper。

法庭將原定裁決日子由7月10日改至7月14日 0930。

📌辯方案情,各被告目前意向:
D1 選擇作供,會傳召2證人
D2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4選擇作供,會傳召1證人
D5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8選擇作供,會傳召1醫生證人
D9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1
🔸主問
📎出現及被捕
案發晚上1030在太古C出口,D1指正準離開。家住上水,為舞台音響技術員及兼職表演者,當日在海洋公園為萬聖節鬼屋表演綵排工作後相約同事往康怡花園排練跳舞,排練可算是為公司及自己。本應往排練室但已滿於是改往基利路休憇處,D1代表有2段片段呈堂並在庭上播放。片段一為D1及同事於2019年8月9日在鰂魚涌排練室跳舞綵排片段。D1指一般首選鰂魚涌排練室,其次為基利路休憩處,再次選才會去同事康怡家中綵排。案發日本在基利路排練,但藍芽喇叭無電於2045去同事家中取叉滿電喇叭,再練約一小時左右因翌日要返早在九時許先行離開,先在康怡廣場(AB出口)食野逗留約40-45分鐘。翌日工作是跟紅館容祖兒演唱會流程。飯後在康山道橫過東西行線返回C出口附近一凹位食煙,該位置在呈堂片段看不到。食煙後轉右行去C出口突然有3架警車衝埋巴士站,有一陣白煙冒起不知何事,自己跟住人羣往月台逃生,但在電梯頂被警員PW7 制服。不同意PW7指當時自己有拉扯另一人手。過程有數名警員圍住,感覺到有人打自己,後來慢慢失去意識。
📎衣物裝備
P124 4張相中自己穿深色衣物是舞台工作者指定,方便協助演出工作如轉場更改場景照顧表演者。官問翌日8月12日才作演唱會但早一天已穿黑衫,D1指習慣在工作場地休息室預早更換。至於拘捕時有黑布蒙面則解釋有皮膚病,角質炎、皮囊炎及濕疹,平時用黑色頸巾遮醜。背囊內士巴拿是方便返工扭六角匙工具。雷射筆用作協助指引舞台懸掛大型器材,自己在太古站沒有使用,也沒參加集會。
(呈堂證物:)
-片段:D1指截圖舞台頂上方見到有大型喇叭系統,掛上去要計算距離及角度。代表要求用紅筆圈出系統。
-多張舞台工作證件/通行證呈堂,部份有顯示姓名:可見作供所提工作
-銀行交易文件:證明有接DW1兼職工作由
-紅白對決音樂會相片及宣傳海報:被告參與工作之一
📎拘捕受傷
頭暈,右眼附近額頭被捕時流血,拘捕警員沒有問是否要接受治療,自己要求下在翌日才被送去東區醫院急症室求醫。(呈堂證物:東區醫院醫療報告-額頭受傷,手踭膝頭有擦損)
🔹盤問
- 2014中學文憑考試畢業後修讀IVE資訊科技,之後再讀高級文憑創意媒體科至2019年畢業。D1自2013年起接自由工作為主,以舞台音響技術工作為主。
- 同意當日管有P5雷射筆,是D1約2014/15買,用作量度音響設備距離,平水及指示位置,使用約20至30次,記得因為只在大型活動如紅館及九展活動才使用,有借比同事用,同意筆上有"danger",購買時冇留意,使用時會小心因知道不適當使用會造成傷害。筆在工作時才帶身上,案發時帶因翌日要去紅館工作。
-同意網上紀錄容祖兒演唱會2019年8月5日開始,但指演唱會設施不單在開始時才進行安裝,中途也會因應需要拆卸/調較/安裝設備,舉例如2022年林家謙演唱會便是。澄清自己接工作是8月12日0600到紅舘作音響設置。
-2255時被捕,如冇被捕會去紅磡公司所在工廈住宿,交通會乘港鐵去尖東站再轉車去紅磡
-頸及手有濕疹但已在2015/16醫好,角質炎在手部仍未治好。工作不可能有充足睡眠,沒留意皮膚病有冇因此受影響
- 8月11日0800由上水家出門,行30分鐘到車站乘車約1000到黃竹坑站,1015坐南區線到海洋公園。1800工作完畢換衫後與八至十個同事原打算去太古站康怡一同事家先休息,1845到太古站等人去康怡花園,到康怡花園自己在樓下花園沒上去,只同同事聊天及食煙,1915等人下來再打算去鰂魚涌排舞室,1935去到但發現訂滿,約1945離開往基利路休憩處,逗留至2040時喇叭無電,決定找尿裝叉電但冇人有,只好回康怡取另一藍芽喇叭,約2110時到自己冇上樓,其後在康怡地下排舞,2140自己先離開往商場大快活。2230食完飯在行人線過馬路往東行找地方食煙,約2245時在C出口附近凹位食煙。五六分鐘後好多人聚集C出口及3架警車,當時沒留意有冇黑衣人佔據馬路,自己扔下煙離遠觀察
-凹位聽到人聲但不是叫囂,沒見到雷射光,也留意不到是否百多人
-留意到白煙,有師奶推車仔行過話催淚煙叫快走,由於有氣管毛病怕受影響於是跑去C出口跟人離開,也由於不熟悉港島所以不是跑去另一近鰂魚涌較安全入口。
-同意有氣管毛病仍食煙,由2014年工作開始食,一天約食一包15支
- C出口擠迫卡滿人,背後感到不斷有硬物飛來,最終人踩人跌下,警方來到用武力制服各人。
-背囊內有迷彩色衣服可在辦公室沖涼後更換,但被捕後交回自己沒檢取所以沒呈堂。
-不同意12日早上開工,11月晚仍逗留太古站一帶4小時不合理。
-到太古時並非在太古站C出口走,知道有其他出入口。
-黑色頸巾P2當日工作時己帶,一直沒有除下。
-當晚留意不到有人持鐵枝,堵路,用雷射光照警車或叫囂
- 2019年至8月沒留意新聞,不想被影響,但知示威者通常穿深色衫褲,不擔心身上衣著會被誤認示威
- 8月11日或之前晚上有其他工作
-海洋公園工作會換上提供服飾,身上黑衣也可在12日演唱會穿不需更換。
-同意D1呈堂片段一排舞時染金髮及片段檔案建立日期是22年9月26日,D1指建立日並非拍攝日相信是抄寫檔案日子。
-控方指片段二表演根據網上資料是2021年活動而非2019年,D1指活動是每年賀回歸也有,同意片段可能是2021,但不同意自己其實不是負責音響工程所以不知正確日子,被告指檔案是從警方充公手機備份,沒留意準確拍攝日子。
-控方播放看中國,有線FB新聞片段指當時有否留意如片中出現C出口附近有雷射光、叫囂及多人堵路,D1指事發時沒留意到,只聽到有物件撞擊聲音。同意被捕後有向公眾大聲講自己個名。
-不知道自己管有之雷射筆屬第四級,2014/15在鴨寮街隨便買,常識知道不適當使用對人有害,並指平時舞台也會使用雷射光,級別也可能是4級但職員有指引要注意安全使用。
-不同意身上雷射筆、對講機及士巴拿並非工作需要使用
- 播放康怡廣場CCTV頻道18見2245見大批示威者從C出口走出,D1指知有人聚集但只望了一眼便沒有留意。
-播放D2代表呈堂片段,同意當晚也有聽到屬敲擊聲
-今日呈堂其中一張工作證沒年份,同意可能2019年前,另外數張為2020年至2022年。
-不同意指受傷是因拉扯救其他示威者及被捕時掙扎引致

🔸覆問
-海洋公園是季度合約演員工作
-同意PW7拉出C出口曾大聲叫自己全名。

【1905今日加班審訊完畢】D1作供完,後日星期三0930將傳召D1之證人,惟醫生證人有可能星期四才可到庭。

案件押後至後天2月22日 0930繼續,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直播員按:被告D1今日由早上作供至晚上七點疲態盡現。 黃大律師 拉布主控名不虛傳,突破30堂審訊不會遠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0]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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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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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2/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馮,曾,王,*,葉(13-34)🛑五人已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3/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5/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1/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5/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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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18) 🔥#判刑 (#1214順利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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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2/2]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唐,何(52-65) 5項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20210724旺角 #20210814旺角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伍佩偉(53)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當值都偷拍
【02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5/4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3/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1/4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2/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5/3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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