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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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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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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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0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13/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審訊 [1/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梁(24)/ A2鍾(30)
A3郭(24)/ A4許(20)
A6馬(27)/ A7嚴(28)
A8張(20)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暴動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

控罪12:暴動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
A6、7辯方大律師表示,今早獲告知2人確診肺炎,現正居家隔離,明天起為第一天,最早隔離至第五天才完成隔離,最快下星期一能夠出庭審訊。

法庭得悉有部分被告會認罪,知道缺席的兩位為不認罪,會押後至下星期一審訊。

控方修訂控罪,將各控罪中發生的日期改為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A1承認控罪1和9,否認控罪2;A4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5;A8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12。控罪2、5、12控方不會控告,將存檔法庭。

控方讀出3人的案情撮要~

法庭詢問播放片段需時多久?控方表示,約19個小時。法庭表示,理工大學的片段相信廣為人知,控方會否有針對3人而播放的精華片段?會否有3人當時的衣著?例如護目鏡、眼罩、口罩等。

法庭傾向押後時間予控方準備相片冊,例如3人當時的衣著及裝備;第二,會否有證物袋,例如有其他證物如SIM card等;第三,有否截圖,由閉路電視或者新聞片段提供;第四,在法庭上播放精華片段。法庭知道這些案件的大環境因素控辯雙方不會爭議,反而重點應該爭議3名被告在此案的參與角色,例如被制伏時的畫面,各自被告的角色好讓法庭參考。此外,3名被告現場穿著的衣著控方也應該提供給法庭參考。

控方表示,需要半個小時準備。A1代表大律師表示,希望給予多點時間準備及取得被告指示;A4代表大律師表示,和其他人一樣,希望繼續讓被告擔保。因為不知道控方需時多久,而法庭的觀察顯而易見,認為不應該再押後。此外,為了更好集中處理法庭判刑的效率,讓控辯雙方商討得更好,希望被告能在該段時間繼續擔保;A8代表大律師表示 ,希望法庭押後一個短的時間下,能讓被告繼續擔保,方便取得其指示。

法庭表示,通常讀了案情撮要及處理被告的答辯後,不會批准其保釋。但基於是次的狀況,法庭刻意不宣布3名被告罪成,希望控方準備好資料,例如各被告的衣著,法律資料,有否電話聯絡等。

法庭表示押後至下午14:30繼續審訊,初步想法為有關的案情撮要加一些修訂,包括控辯雙方同意的版本、片段精華、有關截圖,包括3名被告衣著的相片、關於d1扳手的相片等。相信控方都需要1個半小時,之後再作求情。

A4代表大律師希望保留求情至審訊之後。法庭表示,這樣對被告不太公平,希望先處理3名被告的求情,不用等待其他被告完成審訊,以盡快判刑。A4代表大律師希望法庭給予多點時間準備求情,以讓求情陳詞大綱可以更暢順,提議或者明天回來處理求情。這樣不用押後至下午14:30,可以明天回來再一併處理。其他辯方大律師沒有其他意見。法庭表示有意見,辯方大律師雖有道理,但不太理想。因為其他被告已到達法庭,所以照樣下午繼續開庭,但明天再處理求情,如果有任何押後明天11:00開庭再處理。各辯方沒有意見。

A2、3、6、7按原有條件保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1月9號)10:30繼續審訊。A1、4、8按原有條件保釋,案件押後至14:30再處理同意案情。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趙(34)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36歲姓黎及34歲姓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葉(20)於2022年5月10日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5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

黎(36)於2022年12月29日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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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開庭

被告明白控罪及承認控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七個案例,法庭向控方提問七個案例與本案情節相比屬嚴重、輕微或相近?法庭現休庭,希望控方熟讀案情後再作回應

[10:47] 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趙(34)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36歲姓黎及34歲姓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葉(20)於2022年5月10日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5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

黎(36)於2022年12月29日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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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開庭

被告明白控罪及承認控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交由懲教署看管

辯方呈上多封包括被告自己、家人及兩封前上司的求情信。

控方呈上七個案例,法庭向控方提問七個案例與本案情節相比屬嚴重、輕微或相近?法庭現休庭,希望控方熟讀案情後再作回應

[10:47] 休庭
[11:03] 開庭

控方回應就呈上的案例與本案犯案的嚴重性屬高、中、低。本案不比其中四個案例輕微。另外法庭作為記錄控方對於本案犯案的嚴重性的回應為三個字:「無陳詞」

法庭現休庭梳理及整理草擬文件給各方跟進

[11:20]休庭
量刑起點10個月,真誠有悔意已失去一份良好工作酌情扣減一個月及認罪扣減,最終判刑為6個月

[12:05]完畢
【01月03日 星期二】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3/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8開庭

控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

傳召PW16(表列23)警員23663 關志豪(音)
拘捕D10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三小隊,現為機場特警

🔹控方主問

PW16案發當日1030起當值,著防暴裝。約1730時他奉命到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位置設立防線;E大連4支小隊都在場。

PW16在近杜老誌道位置見到400-500名「暴徒」。PW16企軒尼詩道東行線第一橫排由右至左數起第三個位,與示威者相距約150米。示威者全部黑衫黑褲,有圍巾或防毒面具蒙面;地上有遮陣、磚頭堵路,亦有綠色雷射光線照向警方,場面混亂。即使警方多次發出警告,示威者都沒有理會,於是警方發出兩輪催淚彈作驅散。

1756時PW16所屬小隊的指揮官劉嘉聲高級督察指示快速衝刺拘捕。他們從1730時開始設防,期間慢慢推進至接近馬師道位置,之後在該位置開始衝刺。警員開始衝刺後,較前排示威者(即較接近警方位置)作出反抗 ,利用手持物件如雨傘、自製盾牌、長棍等攻擊警方。

PW16沿軒尼詩道高速衝刺過了馬師道後上到軒尼詩道行人路,見到D10在示威者較前排位置向東走,曾伸出左手從後拉住D10右邊膊頭想作出拘捕,但一直背向他的D10用右手㬹批其心口,於是他按照警隊使用武力守則用警棍打D10右手一下。D10繼續向東逃走,他就繼續追截,期間曾失去其蹤影,追了約100米後在紅磡冰室外再見到D10,當時D10已瞓在地上,PW16就馬上上前把其制服。D10激烈反抗想繼續逃走,PW16在一名便裝同事協助下成功制服他。

PW16在紅磡冰室外見到的D10著深藍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戴眼鏡、面巾及3M手套,大背囊有黑色防雨套,記憶中其衣著與最初追截目標一致,所以相信是同一個人。他於1801時為D10上膠手扣。

🌟控方此時欲向證人展示證物實物讓其確認,辯方就此作陳詞,證人避席。D10代表鄧大律師表示,不爭議這些證物為D10被捕時管有的物品,但證人庭上證供沒有提及腰包,亦沒有足夠描述去確立最初追截目標即是最終拘捕之D10的基礎。)

PW16確認,由第一眼見到追截目標直至用左手搭其膊頭只是幾秒內的事,而搭膊頭過程僅一秒,對方批㬹亦好快。目標人物繼續逃走,直至他在紅磡冰室外再見到對方,相隔約100米距離;他在追截過程的頭30-40米仲見到對方,但之後有約10-20秒時間見唔到。

(證人逐件確認控方呈堂證物,包括從D10腰包搜出的銀色扳手P353。)

🔸D10代表 鄧大律師盤問

PW16未過馬師道之前沒有示威者在其伸手可及距離,因示威者當時正後退。PW16的口供紙寫制服D10時有講「警察咪郁」,但最初從後追截時冇講。

🌟法庭批准辯方要求,讓D10走到PW16身旁,並排量度身高差距。垂直量度二人膊頭相差18厘米。)

辯方向PW16指出,他主問所供稱最初搭膊頭被D10批㬹的事沒有發生過,因為兩人身高差距D10提起手㬹也不可能批到PW16的心口;PW16對此表示不同意。PW16同意,最初追截時見唔到目標人物的樣貌,但不
同意自己不能排除最後見到瞓在地上的D10不是最初的追截目標,因為他搭對方膊頭時見到其身形同埋有戴眼鏡,而該人的身形與衣著特徵同最後於紅磡冰室外見到的D10一致。盤問下PW16同意,自己有可能混淆最初搭膊頭的人與最後見到的D10。

-證人作供完畢-

🎥播放片段
控方指稱D1與D3分別在相關時段在現場出現及作為 (辯方爭議身分)

-控方案情完結-

除D7以外其他辯方法律代表沒有中段陳詞。D7就無犯罪能力議題(案發時未滿14歲)有中段陳詞,今天下午將書面陳詞呈交法庭及傳給控方,明天開庭控辯雙方再作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王詩麗法官
#1001荃灣  #暴動
#提訊

馮(21)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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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於1月1日確診肺炎,代表律師未能確定被告的答辯意向,因此需要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1月1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王詩麗法官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不是聲援

A1:陳強利 (58)

背景:

25歲青年馬家健原被控企圖販毒罪成被判囚23年,服刑5年後上訴得直獲撤罪,律師行「師爺」陳強利涉嫌游說馬認罪,與原審辯護大律師張曉惠一同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陳強利(58歲)及張曉惠(33歲)被控於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1日,與馬家健一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在荃灣法院2016年第2496號的刑事案件中,虛假地表示洪智謙沒有要求馬家健接收上述案件中的郵包,及稱洪智謙並不涉及上述案件。

案件源於2016年10月,海關在機場截獲一個寄往馬家健家中的包裹,當中藏有超過1公斤可卡因,馬家健與朋友洪智謙一同被控企圖販毒罪。馬起初供稱只提供住址代收包裹,不知道內有什麼。惟馬其後簽署認罪文件,並在庭上承認所有控罪。
馬家健其後更改答辯變成不認罪,指控陳強利游說他案件很難打贏,越早認罪會減免越多刑期,才簽署認罪文件。馬家健服刑5年後,於2021年終上訴得直獲釋。

摘自【獨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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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認罪意向,現申請押後獲批

案件押後至8月 24日上午10:30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聆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

📍辯方之前因有同類案件在高等法院進行上訴,申請押後以等待上訴結果。該案為2020年五一勞動節,工黨及社民連共8人在金鐘遊行,被裁定違反限聚令,各判囚14天、緩刑18個月。8人早前提向高院提出上訴遭駁回,其中7人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高等法院黃崇厚法官於12月29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上訴申請許可。

———————————

📌答辯: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辯方表示有法律爭議,除被告沒有其他證人。雙方同意安排兩天審訊已經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2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兩天英文審訊,同意事實需在開審前2天存入法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王詩麗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欺詐

阮民安(41)
🛑已還押逾8個月


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於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欺詐罪則指他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張倚雯,藉作欺騙,即向其他人虛假地表示:
(i)一名識別為「A」(別名「A手足」或「A小妹妹」)的19歲少女被控「暴動罪」
(ii)「A」將由2021年11月15日起就該「暴動」案受審兩星期;及

(iii)售賣「A」製造及/或配製的曲奇所得銷售收益將用來資助「A」,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其他人付款至黃天昊在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導致該阮民安及/或該黃天昊獲得利益,或導致其他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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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有保釋申請,但控方反對保釋申請,法庭經考慮後拒絕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月2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覃有方裁判官

今午,法庭處理了一宗案件的提訊和三宗傳票案件的審前覆核,詳情如下:
=============
👤陳(27) #20200117沙田 #提堂

*註:被告至2020年1月18日首次提訊後便還押至今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露出刀刃的刀。

控罪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偽造文件,即使用UY2252假車牌。

控罪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AP228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UY225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AP228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控罪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UY225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2至7,並告知被告暫時無需答辯。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被告亦明白修訂控罪的詳情。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3日14:30再訊,以等候控罪1在高等法院的處理進度,其間反對被告保釋。辯方確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亦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法庭提醒被告有關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的權利。被告表示明白。

法庭希望確認本案控罪1的進度。經過控辯雙方的協助後,法庭得知涉及控罪1的案件直到現在仍未有審期。

*註:本案控罪1 -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已經於2022年10月3日完成交付高等法院的程序。詳情可按下面的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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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68)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前覆核

傳票1: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
被告被指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在大圍站A出口外的行人路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傳票2: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
被告被指於2022年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外的行人路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傳票3: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
被告被指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人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被告選擇自辯。

控方申請將這3宗傳票合併處理。被告表示不反對。法庭批准。

被告希望向法庭表達自己對於控方修訂控罪的不滿。法庭表示明白被告的想法,其後花了一個短時間向被告解釋法庭程序。

法庭希望確認被告的答辯意向。被告表示不認罪。

控方表示審訊時會傳召12位證人(但差1位證人證供未給予被告)、涉及4條共約40分鐘的片段、不涉警誡供詞、和預計審期為4天。

因為被告自辯,法庭向被告解釋現時的狀況。過了一段時間的答非所問後,被告向法庭表示仍未看過證人證供;雖然有收到片段,但未看過。法庭因此向被告解釋省卻傳召證人的情況,和告知被告要在開審前自行收看片段的好處。

由於被告的準備進度不理想,法庭認為若對被告的公平著想,應要安排第二次審前覆核,並建議將案件押後8星期,但須要詢問被告的立場。花了一段時間解釋現時的情況後,被告確認可以在8星期後應訊。

基於以上,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8日14:30再訊。由於本案是傳票案件,被告是沒有擔保。因此法庭提醒被告要準時應訊,否則可能會發出通緝令。若然被告要更多時間準備案件,或提前預知身體不適,可去信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梁(24)/ A4許(20)
A8張(20)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
=============
上午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24

下午內容:

控方呈上截圖和衣著對比圖的附件、精華片段約一個小時左右及進入科學館拋擲汽油彈的片段,約1分多鐘。

法庭詢問控方,附件的內容為何沒有寫下形容的字句,例如被告幾時的衣著裝備?如果當時第一被告的衣著,用文字化形容會否好點?法庭認為案情撮要後需要再呈交相片冊,三名被告認罪下,控方應寫明各名被告管有物品的情況,例如第一被告,當時他的相片上是否血跡來?左手捲起來的是甚麼?右手是否為雷射筆等等。控方表示可以明天回來再處理。

法庭表示,現在是認罪,不是審訊,所以法庭基礎不同。法庭不會接受相片冊的簡單文字形容,要清晰形容衣服上的手套,雷射筆旁邊是甚麼等等,並詢問沒有撿取的雷射筆屬於第幾級別。此外,相片冊中關於第一被告的「壺」有甚麼意思?控方解釋,當時在被告電話的相片上發現一個壺,後來在理工大學找到,所以連繫在一起,但沒有發現有非法物品在壺內。法庭認為所有物品有聯繫就要提及,不提及就不要放在證物列表上,要求控方再修訂案情撮要,寫清楚每名被告的裝備物品有否關鍵性。

控方表示案情撮要明天再處理,現在處理播放片段。片段為NOW TV、有線電視、科學館閉路電視和由警方輯錄的精華片段:

片段顯示由2019年11月11日起,示威者在理大附近的天橋或高處往下方路面拋下雜物以堵路,而受影響位置包括紅隧的收費站。除此之外,示威者用手推車在校園運送物資和測試汽油彈和箭的威力、製作投射裝置、用槌子和火等破壞紅隧的收費站、高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在理大外設置磚陣堵路和放火(使一輛車意外著火,引致司機和示威者爭執)、以人力搬運大型物資等。

法庭在播放片段時提出疑問,片段中出現的「水壺」是否為相片冊與第一被告有關的同一證物?控方表示此為噴壺。法庭表示不是說是同一個,只是覺得相似所以提出疑惑。

播放片段完畢,控方表示,附件二為截圖和衣著對比圖,如果不爭議身分,會抽起對比圖。法庭表示,如果認罪當然不爭議身分。此外,法庭表示因為沒有宣布3名被告罪成,所以明天處理完案情撮要再宣布。

案件押後至明天(1月4日)早上11:30繼續處理案情撮要及求情,期間3名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4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03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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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鄭(19) #宣布決定理由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被判處2年7個月監禁(連同另案),於2022年12月2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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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1:30
👥梁,許,張(20-24) #續審 [2/20]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3/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4/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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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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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提堂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09:30
👤翁(31) #提堂 (#20221002土瓜灣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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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馮,曾,王,*(13-21)🛑四人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14:30
👤葉(34)🛑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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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01月0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3/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5/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提堂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1支中國國旗旗杆及1支區旗旗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控方告知法庭,由於負責本案的大部份警員感染肺炎,包括案件主管,故有關文件在幾天前才交到律政司,因此申請押後本案。

基於以上,本案會押後至2023年2月1日09:30再訊。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堂

D1:馮(21)
D2:曾(18)
D3:王(19)
D4:*(13)
🛑四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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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因確診今天沒有上庭應訊,押後至1月9日(下星期一)0930同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D2-4今天沒有保釋申請,亦放棄8天覆核權利,案件押後至2月1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李,關,何,蔡(19-26) #2020051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4位被告與*(15)*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裁判官莫子聰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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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現在涉及4名被告,即D1李(24)、D2關(24)、D3何(19)和D4蔡(26)。他們在早前表明否認上述控罪受審,法庭亦已將本案排在2023年1月4,5,6和9日進行審訊。

但是,控方和法庭都得悉本案在今日不能在13庭開審,故法庭在今日特意開庭提訊,嘗試再縮窄審訊時間。

控方表示審訊時間(4天)已經很難再進一步縮窄。經過控辯雙方商討後,本案現時的情況如下:

1:現時證人數目減少至4名,但有新增1名警員,即警員12955,她的證供與從片段辨認被告 (特別是D1和D3) 和事前telegram的訊息,即號召市民參與案發當天的活動有關。

2:控方會呈堂的片段包括HK01和立場新聞的新聞片段,和麗晶賓館和榮華大樓的閉路電視,共長約1小時35分鐘;辯方亦會呈堂1條長約1分鐘30秒的有線電視新聞片段。

3:本案不涉會面紀錄。

進一步顧及到辯方的爭議點、被告的作供意向、和法庭日誌後,法庭決定本案暫時維持於明天(1月5日) 09:30開審。若13庭在明天仍未能開庭,則回到1庭再作商討和處理。在侯訊其間,被告們獲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月4日19:00更新:根據司法網的資訊,法庭已將案件押後到後日 (1月6日) 09:30開審。)
(1月5日20:45更新:根據司法網的資訊,法庭已將案件押後到下星期一 (1月9日) 09:30開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訊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2022年10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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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方大律師 (今日於另一庭處理案件)
蘇大律師

今日開庭為處理上述法律爭議。法庭安排專人即時打字員,庭上所有說話於電腦顯示。

控辯雙方書面陳詞已收到及閱讀,辯方爭議檢控超過指定時限。詳細內容雙方也有不需庭上重複,只用帶出重點。

🔸辯方指本案背景為簡易程序審訊,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案發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本案超逾限期

引用英國RVJ案,十二個月檢控時限,控方雖是性交行為,因非禮無時限而選擇改控告非禮。雖然第26條似乎針對原審但辯方認為同時適用於重審。控方引用法改會指多個英聯邦國家重審需於2個月內進行,但該項只針對公訴罪行而本案非簡易程序。對於控方指第26條沒指明包括重審,辯方回應詮釋案件時法庭要留意堵塞弊病,簡易程序案件必須從速處理。由上訴庭要求重審後控方毫無合理原因為何咁耐才交出檢控書,超過6個月仍未進行重審。

🔹本案關鍵在於第26條是否適用於重審,條文內所涉事項6個月是指案發後,香港從來沒有案例指重審受時間限制。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頒令重審在21年9月,終審法院22年4月駁回撒消重審時不可能不察覺超逾6個月,但仍維持裁決需要重審。(辯方即時指6個月時限是由駁回取消重審計算即22年4月8日後6個月)。

🔸辯方再指控方上次在蘇惠德總裁判官前要求用新案件編號,是否意味是重審。控方回應指重新編號碼只是方便流程而非當作全新案件。

法庭聽取陳詞後指需時考慮,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 1430同一法庭就法律爭議作裁決,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0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1]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梁(24)/ A4許(20)
A8張(20)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

背景:

上述3位被告已於昨日承認上述控罪,但由於案情撮要和相片冊未處理好,和仍有一些片段未播放,故法庭將答辯聆訊押後至今日再續。至於其他被告的審訊,則押後至2023年1月9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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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答辯:

控方讀出修訂後的案情撮要,包括各被告被捕時的衣著裝備及其他證物等。3名被告確認。

法庭詢問,相片冊A4身上的藍色水是甚麼,初步認為為水炮車。法庭質疑控方為何不寫清楚?有否證據證明衣服上的藍色水為水炮車?控方表示這方面沒有檢驗過。法庭表示,藍色膠袋脫色的話也可以是藍色,控方是否沒有證據?控方表示沒有。

法庭宣佈根據控辯雙方認罪協商,控罪1和9九基於A1認罪,法庭宣布其罪名成立,控罪2存檔;A4承認控罪1,其罪名成立,控罪5存檔;A8承認控罪1,其罪名成立,控罪12存檔。

辯方大律師求情:

A1和A8:

📌A1的個人背景:

A1案發23歲,現在26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他於香港大學主修語言系,與父母弟妹生活。自己所寫的一封求情信中表示,會承擔責任及有悔意,最後一段可見被告縱然面對法律責任,也沒有放棄自己,他在大學成績理想。

法庭示意辯方,無需說過多成績,有很多暴動的被告品學兼優。法庭質疑被告的求情信沒有悔意,認為如果有第二次選擇,會選擇另一段路,是否不認錯?還是認為只是愚蠢做法,沒有認錯,會選擇其他方式,是否後悔前線?法庭質疑看不到被告有甚麼悔意?辯方表示,明白法庭用了一個角度去演譯 ,但被告選擇認罪已是一個悔意,求情信表示自己愚蠢,意思是不會再參與這個暴動行為,不會再犯法。他願意承擔責任,也知道自己做錯事,希望法庭會這樣考慮。

📌A8的個人背景:

A8案發時17歲為中六學生,現在20歲,去了台灣讀書。因為本案,暫時休學,當時被告保釋後離開香港讀書,因為疫情不能回來香港。被告2022年回到香港探望父親後被捕,家中只有爸爸女朋友,他有兼職工作幫助爸爸減輕負擔,薪金不多,也有把握自己每一分每一秒時間。是次為被告第一次答辯,他中途加入案件,2022年9月才找到法援律師代表,第一次答辯已經承認控罪,減輕了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能用最大的扣減。

A8的求情信提及,自己認罪及願意承擔責任,當時受社會氣氛影響,沒有考慮清楚其後果。雖然關心社會固然好但方式錯誤,令家人擔心。此外,自己有很多想做的事,未來可以認識幫助更多人,想孝順父親,想完成學業,會多思考,不會再犯錯。A8清晰明白自己的錯,不會再犯錯;爸爸的求情信中提及自己行動不便,曾中風,知道被告有刑責也願意面對責任;女朋友母親的求情信中提及,被告會主動幫忙處理女兒和自己的關係,令她十分動容。

另一方面,辯方希望法庭考慮A8年紀更年輕,也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他們機會更生,可以盡快繼續奉獻社會。法庭表示,更生很重要,前提要知錯。辯方同意,他的陳詞為A1絕對知錯,也知道自己愚蠢行為是錯,後悔走這段路。(按:陳官不斷質疑被告求情信中的英文字眼沒有悔意,令人無奈)

📌減刑和案情:

關於認罪扣減,被告在審前覆核承認控罪,希望法庭給予20-25%的扣減。案例方面,關於A1情況,整體量刑而言,呈上CACC164/2018案。第一點,關於A1和A8,面對的案情為他們嘗試離開理工大學,進入科學館前的時間參與暴動,這個基礎與本身認罪協商的地點與時間不同,希望法庭判刑時可以集中於考慮18號早上離開理工大學的事件。

第二點,根據同意案情,被告們大概早上08:00時,逃離理工大學;08:06時,17名科學館外的示威者已經離開了其他示威者;08:07時他們已經進入科學館,逃離了理工大學外拋擲汽油彈的位置,他們真正有與警方發生衝突,只有1分鐘,參與時間比較短。法庭表示,辯方不能如此抽離,這個逃跑的路線,可否推論各人17號已經在理工大學?辯方同意。法庭表示,辯方不能夠計算暴動時間只有3分鐘,但不包括17號在理工大學的情況。辯方認為,17號在理工大學可以接受。法庭質問,他們的存在就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的一種?辯方不同意,當時警方17號也有呼籲其他人士離開,不代表任何人士也有份參與暴動。法庭表示所以要參考衣著裝備。辯方同意被告離開時的衣著為參與暴動。

辯方表示,呈上案例DCCC199/2021案,為本案第一組,黃士翔法官接納在理工大學內的人可能有無辜的人。法庭表示,同級案例沒有約束力。辯方表示,既然控方沒有一個實際的基礎證據證明A1及A8在理工大學實際做了甚麼。希望法庭可以參考法律原則作出判刑,例如考慮他們各自的角色,非親身參與。此外,關於水壺,控辯雙方也同意沒有非法物品在內。而兩隻雷射筆,控方也同意1支使用不到,另外1支沒有使用過。

另外,關於控罪9,因為控罪1整件事為被告逃出理工大學,與警方衝突後進入科學館,所以扳手也包括在內,希望法庭兩項控罪可以同期執行。

法庭質疑被告的認證口供,為何A1說「我無嘢講」,是否有人教他這樣說?辯方確認被告當時健康,沒有人教他。

法庭問A8的電話殼上,其電話號碼是甚麼?辯方解釋其實為A8參與的合法集會,當時有人派發貼紙,當時也不知道為律師樓的電話,也沒有聯絡過此電話。

📌案例:

A8呈上本案A5的案例*,當時她承認兩項控罪,法庭也為她索取了更生和教導所報告,懇請法庭為第八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最後一點,希望法庭考慮A1和A8,大多案件被告都為年輕人,上進,沒有刑事責任,重犯機會低,他們未來有很長的路,希望法庭給予他們機會重回社會,予以輕判。

法庭表示會為A8索取教導所報告。

註:A5的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3

A4:

辯方呈交了一個陳詞大綱,有案例。

📌案情:

被告背景相當良好,面對這麼嚴重的罪行,不會爭議罪行的嚴重性,被告也知道。相信法庭要考慮判刑的嚴苛絕對困難,雖然要考慮阻嚇性,也希望考慮被告的更生,服刑之後透過他們的能力,走對的路,服務社會。

案情不重複同意的事實,有幾點想提及。理工大學事件,精華片段中牽涉的時間很長,由2019年11月11日去到11月18日,事件非一刻發生。究竟被告需要負責的刑責有幾多?是否整個理工大學的情況都要他們負責?考慮個別被告的罪責,應要參考他們的角色。兩項控罪有清晰時段、清晰範圍,理工大學事件縱使由11月11日開始,但控罪詳情的時間都是由11月17日去到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發生暴動的範圍。

針對被告現承認的控罪,控罪日期及範圍所面對的罪責。關於流動性,如果在一段時段裡面,例如其他暴動案件,在旺角不同街道向前退後,不是一條街而已,所以有其流動性。但在本案,有點困難,因為是幾天的時間,範圍是控罪中的日期範圍還是其流動性呢?罪責來說,幅度去到哪裡才合適?

法庭表示,控罪1只能夠考慮18號08:00時?不能考慮其他因素?辯方表示,只是一個背景參考,當考慮被告的刑責而言,希望只參考控罪1的罪責。同意法庭所說,所有人不是空降於此,但問題是聚集在哪裡?

法庭表示,A4身上染了藍色水,必然是之前發生的事情,最大推斷為水炮車。辯方表示不爭議藍色水,控方也沒有化驗。法庭表示,其實控方應該抽驗藍色水,看看是否為水炮車。辯方表示,即使藍色水為水炮車,也沒有證據顯示A4的藍色水如何沾上身體或者17號A4做了甚麼實際的衝突行為。希望法庭考慮,針對18號的罪責,A4也承認了暴動,藍色水也是整體構成暴動證供的一部分。

📌個人背景:

作為一個年輕人,案發時19歲,現在大學二年半。他們要面對一定時間的判監,但如果在判刑時可以有一個酌情權扣減,以讓他們服刑完畢,盡快服務社會。案件重犯機會十分低,希望讓他們恢復生活,明白要阻嚇性。審訊前不久才去信法庭,希望能夠給予20-25%扣減。

法庭表示,為何A4最遲才認罪?辯方解釋求情信中有解釋。其女朋友於求情信提及,被告一直後悔自己的行為,保釋後一直有認罪的想法。保釋後,他曾向女朋友哭著解釋,害怕認罪後不能照顧身邊人,也願意承擔責任;被告於求情信中解釋為何這麼遲認罪,對於自己當時行為多次表達歉意,追悔莫及,會承擔責任。為何這麼遲才認罪?因為學業,不同因素,所以才拖慢了認罪的進度。時間上不是最早的認罪時間,希望法庭可以酌情給予有利的扣減。被告服刑之後很難再重事金融,於是修讀務實課程,完成了一個油漆證書,服刑完畢後希望再報讀其他手藝,服務社會。

中學班主任所寫的求情信表示,被告服務少數族裔,老人家,自閉小朋友等,案件為單一事件,與平時行為不同,不會再犯。因為當時社會氣氛情況,資訊令到被告受到影響,作出有違平時被告的行為;家人也希望法庭能酌量減刑,會陪伴被告回到社會。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背景、年紀、現時社會氣氛,給予這個年輕人機會,酌量判刑,讓他們早日回到社會服務。

其他事項:

證物處理方面,辯方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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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1月18日10:30判刑,期間三名被告還押懲教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