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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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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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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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4/5]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判刑

A2:李(19)/ A3:何(19)
A4:楊(19)/ A5:方(25)/ A6:宋(24)
A7:雷(29)/ A8:黃(23)/ A9:陳(19)
🛑A5已還押逾21個月
🛑A2,4,7,8,9已還押20日
🛑A6已還押19日
🛑A3已還押17日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0950開庭

判刑速報‼️

A2、A5、A6、A7、A9:監禁4年9個月
A4、A8:監禁4年7個月
A3:監禁5年

1022退庭
_________

📌判刑

控罪[1]暴動:
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所有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扣減理由。就辯方以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為減刑理由,法庭表示看不到辯方不同意相關案情的理由,只給予A4和A8兩個月扣減;眾人因本案等候3年的壓力亦不構成減刑理由。暴動涉及攻擊性武器,增加本案嚴重性;管有一把鎚和一枝伸縮棍的A3加刑3個月。所有被告獲法庭酌情減刑3個月。

就此項控罪A3被判處監禁5年A2,5,6,7,9監禁4年9個月A4,8監禁4年7個月🔥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監禁6個月 【A2】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監禁12個月 【A3】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監禁6個月 【A4】
控罪[6]-[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監禁9個月 【A5,A6,A7,A9】

考慮到判刑整體性,各被告各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節錄)

//示威者均穿深色衣服、戴上口罩或面罩,舉起雨傘,明顯是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並意圖以口罩及雨傘掩飾身份,逃避法律責任;
[⋯]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第二至第九被告為帶領或號召的角色,本案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實質參與了暴力行為。然而,上訴庭已清楚指出,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單在其個人的行為,而在其參與的整個群體所做的事;
[⋯]
示威者多次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甚至把催淚彈回擲向警署方向。他們目無法紀,並以一連串行為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本席認為此乃本案嚴重之處。
[⋯]
正如上訴庭在上述案例指出,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和執法人員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法庭必須就暴動罪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在本案的情況下,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

完整官方判刑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295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判刑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1旺角 #判刑

歐陽(29)🛑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暴動🔴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明人士意圖使楊學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楊學志。


——————
1453開庭

辯方向法庭匯報,被告家人於11月底已經完成賠償令。

📌案情

案發當日響應網上「大三罷」號召,200-300名示威者在旺角聚集,地面堆滿雜物,交通完全被堵塞。

證人楊學志於2130時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用手提電話拍片記錄現場情況,約10名示威者將他包圍,叫他交出電話、刪除影片,並向其施襲。2134時楊嘗試逃走,仍被追趕及持續襲擊,逃至巴士旁邊被約15-20名示威者包圍襲擊,被告亦有加入施襲。

由21時33分53秒至21時34分10秒,被告戴上衛衣帽加入追趕楊的示威者,用右手打楊頭部兩下,又以雙拳打楊最少五下。即使楊雙手抱著浴血的頭部,仍繼續被追打,稍後返回起初的交界位置,不支倒地,繼續被襲。楊遇襲期間沒有還手,其電話、銀包、證件等個人財物被搶走。

楊當晚到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及後來多次到深圳醫院接受診治,顯示他傷勢嚴重,包括頭皮裂傷、左手中指骨折等。警方事後睇片辨認出被告身分,於2020年9月28日在被告住所作出拘捕。

📌求情

案發時被告28歲,現年31歲,與相戀6年的未婚妻同住,打算結婚組織家庭。志願為救護員的他努力8年、3度投考終於2016年成功獲錄取為消防處救護員,但因本案影響,將來不可能再擔任救護員。

家人及未婚妻等求情信反映被告是孝順的兒子,尊師重道、為人盡責、規行矩步。被告自己承認有參與施襲;這是一時衝動、沒有預謀的行為,而他僅參與約一分鐘時間,亦沒有使用任何武器。辯方建議法庭採納不多於4年的量刑起點。

📌判刑理由

法庭參考了多宗上訴庭暴動案例(梁天琦案、鄧浩賢案、楊家倫案)。本案涉及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在旺角鬧市以磚頭等雜物堵塞交通,有約200-300名示威者聚集,穿黑衣,部分人蒙面、持雨傘或棍狀物。公開媒體拍攝到現場情況,片段可見場面一片混亂。

證人楊學志被包圍及喝令刪片後受襲,而被告加入追趕及施襲。歷時9分鐘,示威者襲擊一名手無寸鐵路人,而他們的言行顯示並不打算放過楊,即使他血流披面仍繼續施襲。楊已奄奄一息。法庭認為,若非警方發放催淚彈,示威者不見有意欲散去。楊的個人財物也被搶。其傷勢嚴重,頭部、上身至下肢都受傷。

本案暴動中有襲擊行為,被告參與襲擊的時間不長而且沒使用武器,但他聯同身分不詳人士一起施襲,正是上訴庭案例所指,人多勢眾以暴力達到共同目的。

救護員職責以救人為己任,被告過往更經歷不少挫敗才成功,但本案襲擊與其理念相違背;他既沒有阻止襲擊或救助傷者,反而加入施襲,「這實在令人驚訝」。

法庭接納本案事發突然,沒有預謀襲擊,亦考慮到被告的角色及他是初犯,參考楊家倫案5年為合適刑期,鄧浩賢案則以4年半量刑,法庭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已履行賠償令,刑期下調3個月,再因認罪扣減1/3,最終刑期為監禁28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4中環 #答辯

吳(28)

控罪:
1)非法集結
指他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他於同日在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他於同日在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他於同日在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背景:《摘自獨立媒體新聞》
2019年10月14日,有團體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為《禁蒙面法》實施後首個獲批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及後有示威者堵路、設路障,並與警方起衝突。28歲乒乓球教練事隔三年後遭控一項非法集結及三項拒捕罪於9月26日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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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11月18日才收到控方文件,要求押後答辯以便提供法律意見,徐官指希望是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作答辯,批准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1/2]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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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呈堂不用讀出

📎庭上讀出雙方同意承認事實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三名警員作供,沒有警誡供詞或錄影會面呈堂。辯方爭議案發地點是否有暴動及開案陳詞之通訊機訊息是傳聞證供及警察查問下招認是未經警誡,會以特別事項處理,辯方已經呈交反對招認理由。

📌PW1  警長 6105 程廣業(音)負責截停被告 作供
🔹主問
案發時駐守PTU C連第4小隊。穿防暴制服當值,約1928 在通訊機知道屯門市中心有一百至二百名黑衣人聚集破壞,當時在警車AM7211上有十警員即前往市中心。車到達見到在屯喜路屯隆街交界有一百至二百黑衣男子,下車後見60米外有黑衣人向警車方向扔磗塊及正在燃燒之汽油彈。PW1確認P2地圖,在上方紀錄停車位置及第一眼見到黑衣人位置(P2a)。證人下車後吩咐隊員取裝備築起防線一字排開,汽油彈扔不中警車或警察,警員全穿防暴衣戴頭盔,證人向人羣以口頭發警告但沒用揚聲器,大意是「警察唔好扔汽油彈及磗」,但人羣沒停止扔物。PW1形容黑衣人普遍穿黑衫,有人戴口罩及冰袖。其後警察慢慢推進,地上有雜物如磚及玻璃碎。推進至屯順街屯隆街時黑衣人𘍭身走向屯門鄉事會路方向,自己加速追截到屯隆街屯門鄉事會路交界截停一男子即被告。要求下在P2記下截停被告位置X。

自己第一眼直望被告時他在黑衣暴徒企第一排面戴藍色外科口罩,一副粗框黑色眼鏡,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打直有字為「香港」橫看「加油」,穿黑色冰袖,孭一個黒色背囊,冇戴帽,當時因閃避其他人扔物只見到被告主體看不到手部動作,由第一眼到截停相差約十秒。之後另一警員19755來協助一齊帶被告到錦華花園A座對出作搜身及查問,P2a地圖劃上圓圈,因原本所在位置空曠及仍有搜捕行動所以才帶到安全地方。

自己一直在旁聽到警員19755先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打開背囊取時有一白色衫跌出,警員問有何用,他答逃走時作變換衣著特徵,再問為何在場?他答支援手足。19755亦有問被告住址及職業。19755其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反手上手扣後帶上警車,自己沒有跟上警車,確認被告全程也戴藍色口罩,只係在對身份證時曾拉下核對,自己沒有檢取被告物品。確認證物被告相片P3,但相中被告沒穿冰袖,不知道原因。認出證物P4一號相之白色衫為背囊跌出來之白色衫、認不出2號相是否身上物品,3號相為當日所戴口罩。鄭官提問控方似乎PW1未確認被告為黑衣人前排,控方向PW1再查問證人確認截停男子為作供企第一排,因他跑得慢所以能短時間截停。
🔸盤問
-同意當日在記事冊及十月四日回口供已經作所知紀錄。
-由口頭警告到推進估計相差10分鐘
-同意被告在第一排是庭上作供首次講沒有文字紀錄
-辯方讀出PW1記事册(MFI)上英文紀錄形容at 7:40 offload, one Chinese man standing on the road,with black t shirt, wearing glasses, 證人指自己英文差,沒有形容到被告在第一排,同意今日庭上作供才首次講及。
-同意除記事冊及口供2份記錄可補充但沒有作過任何補充。
-確認推進至面對面距5至6米時,開始追截被告
- 10月4日口供提及下警車時黑衣暴徒正逃走,同庭上指百多二百人企路上, PW1解釋是有人跑有人企。
-呈上辯方相冊,證人同意個別相片可對應在P2a地圖早前作供紀錄之位置。
-不同意首次截停位置不正確,不知代表所指搜查當時有十名警員圍住被告,在此情況下回答問題
-不清楚有警員在辯方相片冊上美心外作第二次搜身
-截停被告時約19:51,認為錦薈坊外較安全,19755約在19:52查問被告,確認被告雙手反鎻上手扣,同意記事冊寫被告有逃跑
-唔記得當天19755有冇作警誡,只確認自己冇警誡也沒有提示19755作
-不同意被告沒有說支援手足及變換外形特徵
-同意控方相冊P3第二張相被告面上沒有口罩,自己記事冊英文紀錄也沒有寫被告有口罩,自己在場也沒有檢取其黑色手袖,沒有目睹被告上警車前自己有除下手袖
-不清楚證物口罩其實是由DPC 3891在被告背囊內取出
🔹覆問
十月一日工作至很夜筋疲力盡才休息,所以書面口供文字紀錄才在十月四日填寫。
法官澄清 P2a上長方形,雲、交叉及圓圈為警車、暴徒,截停及查問地點。確認首歌次見到被告在暴徒第一行,位置在屯隆街,書面口供沒提是自己遺漏,但印象深刻。

📌PW2 警員 19755 張威業 (音)負責搜杳及拘捕 作供
🔹主問
當日駐PTU C連,負責屯門區聚集驅散,10月1日晚上7:28從通訊機知道市中心有非法集結,於是乘警車am7211前去,車上約有13至14人。1940到達屯喜路接近屯隆街位置停車自己下車,前方50至60米外大批約二三百名黑衣人,因天黑看不到人羣做緊咩,人羣見到警察便向鄉市會路跑,下車排方陣41人共分多排一字設防線,自己排第四排負責突擊追捕,路上佈滿磚頭,之後自己同隊友推進至錦薈坊截停一人,但見PW1 警長6105一個人在附近屯隆街鄉市會路截停一男子,所以自己上前幫手,該男子為被告。2人將被告帶到屯隆街錦薈坊外作搜查。PW2在控方要求下於P2地圖劃下警車,黑衣人、第一眼見PW1及被告所在,帶到錦薈坊之位置(P2a)

查問為何出現,被告答支援手足。跟住要求出示身份證,他打開背囊見到有白色衫於再問有何用,他答作變身用,形容第一眼見到被告戴藍色外科口罩,穿黑色短袖衫有字可從不同角度見香港或加油,穿長褲(顏色唔記得)、深色鞋,孭背囊。確認查問時沒有警誡,因當時情況沒有安全環境下不方便除裝備取記事冊,終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之後將其帶上警車往屯門警署。在對身份證後搜身要求被告除低口罩,他交自己𒓭再放入其背囊內。當時被告在PW1截停時手上戴有一對冰䄂也要求除下放入背囊,自己現場沒有檢取被告物品,但自己一直手持其背囊,回警署後被告物品由另外一位同事檢取並與他交收但忘記警員編號及名字,交收物品有口罩、冰袖,白色衫。確認相冊P3為被告,認得黑色上衣,相中褲不同第一眼所見,認得P4相冊內白衫,手機及口罩為被告物件。
🔸盤問
-分別在即日及10月4日作記事冊及口供紀錄。
-下車時50至60米外黑衣人見警察便跑,見到黑衣人位置非在馬路。
-自己沒有見到對峙情況,也不見有人向警方扔物件
-第一眼見被告時間不肯定,是警長截停被告時
-P2a圓圈是截停位置,辯方相4黃色店舖附近查問, 不同意是相中熱狗店附近及有十名警員圍住被告,但聴到被告有回答職業。不同意有警員說「謂,冇嘢噃」「唔理咁多拉咗先」
-不同意美心外有人再次向被告搜身
-查問時被告說支援手足,認知手足是示威者。確認被告有說白色衫變身用,同意沒有警誡他
-確認作供指拿裝備,仲有其他人在追捕不方便取記事冊,可以口頭警誡但沒有做
-不同意被告沒作所指招認
-有在記事冊補錄但沒給被告看
-同意被告穿黑衫、長褲(顏色不記得),深色鞋,孭背囊
-被告自己除下口罩及冰袖,自己放入其背囊,證人指記事冊有寫
,辯方要求 PW2再看記事冊副本後證人指是寫漏咗,同意書面口供也沒寫將除下物件放入背囊。
- P3相冊第二張相被告穿淺色短褲,證人同意同自己作供不同,不知原因,同意P4證物相冊沒有冰袖,不知原因。
-不同意口罩一直在背袋,見到人羣聚集沒有見暴動情況。
🔹沒有覆問

📌PW3 偵輯警長3891 容偉基(音)檢取證物作供
🔹主問
-確認本案處理背袋內檢取之P5及P6為白色衫及口罩
-是PC 19755 交自己,時間不記得,在屯門報案室提取被告時約21:06
-不記得背袋所有物件,記得有八條鎖匙,一部電話及電話卡。
🔸盤問
-晚上8時至9時在屯門警署內為被告錄取口供,內容沒提有招認,自己沒補充。
🔹沒有覆問

📌控方特別事項舉證完畢,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及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

辯方要求明早才交書面陳詞,控方沒有書面陳詞但今日呈交上訴案例指就算沒有警誡下查問如對被告有懷疑法庭不一定拒絕接納其招認呈堂。

[1516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3日 09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2/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D10:鄭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
(1)暴動罪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是日進度:主控 #何眉語 檢控官朗誦開案陳詞完畢;游官光速讀完承認事實;控方開始播放現場錄影片段。

💛感謝報料,大部分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3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2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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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不設旁聽)
👤何(41)🛑已還押逾35個月 #審訊前審核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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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鄭(25)🛑鄭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范,杜,盧 (21-23) #提訊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40) #續審 [2/2] (#1001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6/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3/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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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袁(81) #提堂 (#20220604銅鑼灣 阻差辦公)

🕥10:30
👤朱(31)🛑已還押3個月 #提堂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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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林卓廷,尹兆堅🛑二人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提堂 (#20180613立法會 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普通襲擊)
👤黃碧雲 #提堂 (#20201015立法會 藐視)
👥尹兆堅,黃碧雲🛑尹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提堂 (#20201016立法會 藐視;#20200508立法會 2項藐視 2項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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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案件管理傳票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12月1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6/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3/3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2/2]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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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
辯方今早交特別事項書面結案陳詞,法官指需時查閱押後至10:30 再開庭。

1032 法庭考慮雙方陳述文件及案例後決定拒絕接納控方將被告招認呈堂證供。

一般事項
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鄭官希望今日內完成結案,可以簡短形式及口頭方式,控方指只有幾句口頭陳詞,辯方同意下午2:30可預備好。

1037 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今日1430雙方作結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立場新聞
#續審 [6/20]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鍾沛權,A3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鍾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A2代表: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A2鍾沛權 代表余資深指今日希望先處理申請保釋。

控方反對保釋。

聽罷雙方陳詞,郭官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00
-親人現金擔保$50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星期報到一次
-多項限制包括不可直接或間接地發出或轉發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文章/訊息

1025
法庭休庭至1200 以便讓A2先處理保釋,之後才繼續處理終止聆訊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背景:
警方在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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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兩人提堂時D1染疫隔離中未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今天。

控方指警方仍需要對檢取證物化驗,而且仍需時核對 DNA及指模,作彈藥鑑證及檢視調查兩被告交出密碼之手提電話內雙方通訊內容,要求押後再訊。辯方D1代表不反對押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日 1030 再訊。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604銅鑼灣 #提堂

袁(8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糖街與告士打道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梁成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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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早上開庭後法庭職員多次呼喚被告名字也沒有人回覆,亦沒有代表律師出席。

法庭等待至1215應控方要求下取消被告保釋並簽發拘捕令。
【12月1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3/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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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8開庭

日前認罪後獲准繼續保釋的D9沒有上庭,其法律代表今天出席聆訊,睇控方播片。

控方播放大量影片,顯示案發現場情況,有示威者掘磚、拆欄杆、掟汽油彈等(辯方對控方指稱個別被告在片段裡出現有爭議),警方舉旗警告後向示威者推進及發射催淚彈。庭上亦有播放各被告被警員控制的情形(被捕時身分沒有爭議)。

案件管理
控方未能趕及播完所有影片,但餘下幾段會留待稍後證人作供時才播。今天睇完片後D9法律代表將會離席,至其他被告審訊完結才與D9再上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A3: 鄭(25)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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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需與控方有更一步商討,因此申請押後。

A3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日下午3:00於區域法院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暴動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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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控方冇反對,法庭批准。

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6日
下午2:30提訊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2/2]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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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一般事項結案陳詞

🔹控方
簡單書面陳詞及案例已經呈交,本案沒有法律爭議。希望對證供有3點補充:
1)事發突然及混亂,警方到場在設防線一段時間才進行追截。(同意法官指不算即刻採取行動,路上或有途人)
2)2位證人在10月1日工作時間長,在幾日後才補錄書面口供,或因而有缺失。
3)PW1及PW2在事發3年後才上庭作供,因此可能出現庭上口供有不準確。

📍鄭官注意都2點:
1)開案陳詞有提被告被截停時喘氣但庭上在場兩位警察作供均沒提過。
【控方同意法庭此觀察】
2)被告相冊內所穿是一條淺色短褲,同PW2庭上作供指出長褲不吻合。
【控方同意PW2如此作供,而PW1作供則沒有形容被告所穿之褲是長定短】

🔸辯方
-不爭議是否有非法集結,但爭議沒有發生暴動
-爭議截停地點,同意拘捕地點
-指出控方PW1及PW2庭上作供同書面口供有不符,2人口供不可信可靠。證物處理之PW3口供可信
-爭議被告一直沒戴口罩,只帶在身放在袋內,也從沒有穿冰袖(證物也沒有),證人甚至對穿長短褲也不一致,同兩人庭上所述見到參與暴動疑人特徵不符
-總結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只靠環境證據推論,然而庭上主要證人證供多處缺失不符,根本未能達至豪無合理疑點。

[1457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 0930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但不用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A1:范(23)/ A2:杜(23) / A3:盧(21)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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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A2 答辯意向選擇不認罪

🔸法庭已排期於2023年9月20-29日早上9:30,於區域法院,以中文進行審訊

🔸A3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日 14:30提訊,界時會聽取被告答辯,如選擇不認罪,將會與其餘兩名被告一同審訊。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3/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罪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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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上午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14:22開庭]

⏺️控方播放多條證物片段,包括由警員拍攝之臨時拘捕錄影,臨時羈留區之警員陳述警誡過程;警方拍攝現場附近一帶之情況,主控稱主要係街道上的狀況:示威者遺下嘅物品及交通設施等遭到破壞。(片段發生的時間主要由2019年11月18日深夜1123至2019年11月19日零晨0230左右)

另外,主控亦播放多條由油麻地一帶店舖及樓宇門口之cctv 拍攝到嘅示威行動:示威者投擲示威物品、搬動木板、與警員嘅行動之互動、警員之佈防、擎搶戒備;消防人員在場戒備等情形。

控方影片尚未播完,明天再續。

[16:3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