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
👤蔡(38) #1005藍田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上訴人與吳(18)同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蒙面法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在2021年6月30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7月21日判處上訴人2個月監禁。上訴人後來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2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27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04
上訴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25
=============
判決書簡要:
背景: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為上訴人提出3項理由,指出本案定罪不穩妥,即:
1: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是警員指稱的女子
2:原審裁判官於考慮上訴人使用口罩是否有合理辯解時採用了不當的舉證標準
3: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是錯誤
討論:
由於法庭認為這3項上訴理由互有關連,故會一併處理。
針對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是否有錯誤的論點,一,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其中一項理據是由於原審時辯方大律師沒有在盤問PW4時向其指出上訴人曾表示「我只係落街行吓,我唔識果啲人」,故認為上訴人在庭上表示「我只係落街行吓,我唔識果啲人」的證供是臨時杜撰。法庭考慮本案情況後同意,原審裁判官沒有了解為何出現沒有在盤問中指出該項情節這情況或重召PW4是在處理上有誤;二,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另一項理據是上訴人若是患有哮喘或氣管敏感,沒有理由佩戴透氣能力差,缺乏過濾細菌、病毒和微粒的能力,又妨礙呼吸的布質口罩。法庭考慮本案情況後同意,原審裁判官在這判斷缺乏穩固基礎。三,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其中一項理據是上訴人不是女子Y。法庭在仔細考慮本案情況後,認為相關錄影片段的畫面質素確是十分差劣,而且女子Y的衣著上訴人有別,和和她離開鏡頭與警員出現的時間有相當差距下,原審裁判官認為錄影片段所示可令他否定上訴人是女子Y的做法難稱有誤。四,法庭在仔細考慮本案情況後,撇除第一點和第二點的錯誤,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針對上訴人證供的分析皆可顧及,且是合情合理。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沒有錯誤。
法庭指出,PW4的證詞在本案是否真實可靠,是十分重要的,那當然即使他是誠實的證人,也可以弄錯事實和觀察有誤。而法庭審視了相關證據和雙方陳詞後,認為沒有充份理由要干預原審裁判官就PW4的誠信評估的裁斷;PW4的證供亦不致構成會令人對他的辨認的準確性起疑的差異,一,馬尾的議題,法庭同意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可能於追逐過程中自行束起馬尾是牽強的想法,但原審裁判官同時指出PW4在車上觀察時沒有留意那名女子頭部後方有沒有紮馬尾,這點法庭認為是合理。而且上訴人當時是有紮馬尾的,在追逐過程中頭髮的飄動應會被看到。此外,紮馬尾是上訴人被捕時的模樣,兩名警員都應該見到;二,環保袋的議題,原審裁判官認為因為PW4在車上較高的位置觀察,是有可能看到那袋和袋上的圖案的。法庭考慮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和圖案在袋上的位置後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判官的想法是合理,也非理應干預;三,視線曾離開的議題,雖然PW4的視線曾離開上訴人數秒,法庭同意原審裁判官裁斷上訴人是PW4在車上觀察到做出綑綁動作的女子,是穩妥和有充份證據支持;法庭也考慮了PW4是否真誠地相信自己追著同一個人,但中途弄錯了的可能性,最後認為由於上訴人不是女子Y,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足以令人懷疑PW4途中追錯了人下,這可能性可被排除。
基於上述,法庭同意上訴人有參與非法集結,當時她戴上口罩,有阻止識辨身份之效。而至於她有沒有合法辯解,法庭雖同意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若是患有哮喘或氣管敏感,沒有理由佩戴透氣能力差,缺乏過濾細菌、病毒和微粒的能力,又妨礙呼吸的布質口罩缺乏穩固基礎,但考慮整體情況和雙方陳詞後,仍同意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
判決:
基於上述,法庭駁回上訴人針對兩罪的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裁決。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401&currpage=T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
👤蔡(38) #1005藍田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上訴人與吳(18)同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蒙面法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在2021年6月30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7月21日判處上訴人2個月監禁。上訴人後來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2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27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04
上訴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25
=============
判決書簡要:
背景: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為上訴人提出3項理由,指出本案定罪不穩妥,即:
1: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是警員指稱的女子
2:原審裁判官於考慮上訴人使用口罩是否有合理辯解時採用了不當的舉證標準
3: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是錯誤
討論:
由於法庭認為這3項上訴理由互有關連,故會一併處理。
針對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是否有錯誤的論點,一,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其中一項理據是由於原審時辯方大律師沒有在盤問PW4時向其指出上訴人曾表示「我只係落街行吓,我唔識果啲人」,故認為上訴人在庭上表示「我只係落街行吓,我唔識果啲人」的證供是臨時杜撰。法庭考慮本案情況後同意,原審裁判官沒有了解為何出現沒有在盤問中指出該項情節這情況或重召PW4是在處理上有誤;二,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另一項理據是上訴人若是患有哮喘或氣管敏感,沒有理由佩戴透氣能力差,缺乏過濾細菌、病毒和微粒的能力,又妨礙呼吸的布質口罩。法庭考慮本案情況後同意,原審裁判官在這判斷缺乏穩固基礎。三,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其中一項理據是上訴人不是女子Y。法庭在仔細考慮本案情況後,認為相關錄影片段的畫面質素確是十分差劣,而且女子Y的衣著上訴人有別,和和她離開鏡頭與警員出現的時間有相當差距下,原審裁判官認為錄影片段所示可令他否定上訴人是女子Y的做法難稱有誤。四,法庭在仔細考慮本案情況後,撇除第一點和第二點的錯誤,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針對上訴人證供的分析皆可顧及,且是合情合理。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沒有錯誤。
法庭指出,PW4的證詞在本案是否真實可靠,是十分重要的,那當然即使他是誠實的證人,也可以弄錯事實和觀察有誤。而法庭審視了相關證據和雙方陳詞後,認為沒有充份理由要干預原審裁判官就PW4的誠信評估的裁斷;PW4的證供亦不致構成會令人對他的辨認的準確性起疑的差異,一,馬尾的議題,法庭同意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可能於追逐過程中自行束起馬尾是牽強的想法,但原審裁判官同時指出PW4在車上觀察時沒有留意那名女子頭部後方有沒有紮馬尾,這點法庭認為是合理。而且上訴人當時是有紮馬尾的,在追逐過程中頭髮的飄動應會被看到。此外,紮馬尾是上訴人被捕時的模樣,兩名警員都應該見到;二,環保袋的議題,原審裁判官認為因為PW4在車上較高的位置觀察,是有可能看到那袋和袋上的圖案的。法庭考慮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和圖案在袋上的位置後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判官的想法是合理,也非理應干預;三,視線曾離開的議題,雖然PW4的視線曾離開上訴人數秒,法庭同意原審裁判官裁斷上訴人是PW4在車上觀察到做出綑綁動作的女子,是穩妥和有充份證據支持;法庭也考慮了PW4是否真誠地相信自己追著同一個人,但中途弄錯了的可能性,最後認為由於上訴人不是女子Y,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足以令人懷疑PW4途中追錯了人下,這可能性可被排除。
基於上述,法庭同意上訴人有參與非法集結,當時她戴上口罩,有阻止識辨身份之效。而至於她有沒有合法辯解,法庭雖同意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若是患有哮喘或氣管敏感,沒有理由佩戴透氣能力差,缺乏過濾細菌、病毒和微粒的能力,又妨礙呼吸的布質口罩缺乏穩固基礎,但考慮整體情況和雙方陳詞後,仍同意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
判決:
基於上述,法庭駁回上訴人針對兩罪的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裁決。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401&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20200513沙田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侯(1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
上次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66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控方反對保釋申請並陳詞。
手足詳細清晰地陳詞。
法官要求呈交一份副本給法庭及控方,法官指案例不需要了,只需文字部分(7頁紙)
🚫法庭至今仍未收到裁判官的陳述書,只有雙方提供的資料。
法官指現階段評論裁判官是對其不公,不過法庭會再知會裁判官。
法官提醒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申請人有話想說,被法官打斷。
申請人詢問何時才能收到裁判官的陳述書,法官指要求在7天內,而今天時間尷尬,可能裁判官已準備好。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服刑❌
(手足陳詞清晰詳盡、聲音洪亮、有條理,並引用多宗案例)
#黃崇厚法官
#20200513沙田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侯(1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
上次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66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控方反對保釋申請並陳詞。
手足詳細清晰地陳詞。
法官要求呈交一份副本給法庭及控方,法官指案例不需要了,只需文字部分(7頁紙)
🚫法庭至今仍未收到裁判官的陳述書,只有雙方提供的資料。
法官指現階段評論裁判官是對其不公,不過法庭會再知會裁判官。
法官提醒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申請人有話想說,被法官打斷。
申請人詢問何時才能收到裁判官的陳述書,法官指要求在7天內,而今天時間尷尬,可能裁判官已準備好。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服刑❌
(手足陳詞清晰詳盡、聲音洪亮、有條理,並引用多宗案例)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
#0825荃灣
林(27)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交替控罪]
背景:
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答辯人兩項控罪都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主要理據如下:
(一) 答辯人是在合理時間內拿出身分證的,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她故意把身分證正面的個人資料遮蓋,而相關警務人員 (PW1) 亦有充足的機會可輕易地把身分證拿走作查閱但沒有這樣做;和
(二) 答辯人的行為未達致阻撓或妨礙。
—————————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並就以下的法律問題徵求意見;而法庭就相關法律問題的意見結論如下:
(一) 有關阻撓
問題 (A) 就《侵害人身罪條列》第36條而言,在本案不爭議的背景和答辯人沒有質疑警方的身分的情況下,裁判官裁斷答辯人大聲重複要求PW1出示委任證 (共9次) 之後才手持自己的身分證,並不能構成阻撓的行為,法律上是否正確?
❌ 答案是:不正確。
問題 (B) 就《侵害人身罪條列》第36條「阻撓」警務人員的行為,裁判官只考慮答辯人在PW1作出要求的43秒後便開始從錢包中拿出身分證,而忽略答辯人之後將身分證緊握在手而未有交到警員手中並有間斷地大聲要求PW1出示委任證,而裁斷答辯人未有阻撓警務人員,法律上是否正確?
❌ 是否構成阻撓,須看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因此,本席認為,就這條只針對案中部份情況而提出的問題提供簡單的正確與否的答案,並不適宜。
問題 (C) 在本案的情況下,答辯人在PW2出示委任證後,手持身分證,但仍然大聲指責PW1「你冇出示委任證」,而最終都沒有把身分證交到PW1手中,裁判官裁斷這不是阻撓的行為,法律上是否正確?
❌ 情況和問題 (B) 一樣。
問題 (D) 裁判官裁斷答辯人沒有作出構成阻撓的行為時,是否充分考慮到PW1要求答辯人出示身分證的案件背景、答辯人當時的反應、態度和其行為對於警務人員當時執法的影響,法律上是否正確?
❌ 答案是: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整體情況,故此裁斷答辯人沒有作出構成阻撓的行為,法律上不正確。
(二) 有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問題 (E) 就《入境條例》 第 17C(3) 條而言,裁判官裁斷答辯人將身分證緊握在手露出一半的內容,在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故意把身分證正面的個人資料遮蓋的情況下,已經符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法律上是否正確?
❌ 答案是:不正確。
問題 (F) 裁判官裁斷答辯人手持身分證的一半於大約胸前位置,PW1有充足機會可輕易把身分證拿走査閱但沒有這樣做,所以不能構成答辯人沒有出示身分證以供查閱,法律上是否正確?
❌ 答案是:於本案的情況而言,不正確。
案件處理:
發還重審,並指示裁判官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控方是否證明了控罪一。
定罪上訴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032_2022.doc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
#0825荃灣
林(27)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交替控罪]
背景:
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答辯人兩項控罪都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主要理據如下:
(一) 答辯人是在合理時間內拿出身分證的,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她故意把身分證正面的個人資料遮蓋,而相關警務人員 (PW1) 亦有充足的機會可輕易地把身分證拿走作查閱但沒有這樣做;和
(二) 答辯人的行為未達致阻撓或妨礙。
—————————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並就以下的法律問題徵求意見;而法庭就相關法律問題的意見結論如下:
(一) 有關阻撓
問題 (A) 就《侵害人身罪條列》第36條而言,在本案不爭議的背景和答辯人沒有質疑警方的身分的情況下,裁判官裁斷答辯人大聲重複要求PW1出示委任證 (共9次) 之後才手持自己的身分證,並不能構成阻撓的行為,法律上是否正確?
❌ 答案是:不正確。
問題 (B) 就《侵害人身罪條列》第36條「阻撓」警務人員的行為,裁判官只考慮答辯人在PW1作出要求的43秒後便開始從錢包中拿出身分證,而忽略答辯人之後將身分證緊握在手而未有交到警員手中並有間斷地大聲要求PW1出示委任證,而裁斷答辯人未有阻撓警務人員,法律上是否正確?
❌ 是否構成阻撓,須看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因此,本席認為,就這條只針對案中部份情況而提出的問題提供簡單的正確與否的答案,並不適宜。
問題 (C) 在本案的情況下,答辯人在PW2出示委任證後,手持身分證,但仍然大聲指責PW1「你冇出示委任證」,而最終都沒有把身分證交到PW1手中,裁判官裁斷這不是阻撓的行為,法律上是否正確?
❌ 情況和問題 (B) 一樣。
問題 (D) 裁判官裁斷答辯人沒有作出構成阻撓的行為時,是否充分考慮到PW1要求答辯人出示身分證的案件背景、答辯人當時的反應、態度和其行為對於警務人員當時執法的影響,法律上是否正確?
❌ 答案是: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整體情況,故此裁斷答辯人沒有作出構成阻撓的行為,法律上不正確。
(二) 有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問題 (E) 就《入境條例》 第 17C(3) 條而言,裁判官裁斷答辯人將身分證緊握在手露出一半的內容,在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故意把身分證正面的個人資料遮蓋的情況下,已經符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法律上是否正確?
❌ 答案是:不正確。
問題 (F) 裁判官裁斷答辯人手持身分證的一半於大約胸前位置,PW1有充足機會可輕易把身分證拿走査閱但沒有這樣做,所以不能構成答辯人沒有出示身分證以供查閱,法律上是否正確?
❌ 答案是:於本案的情況而言,不正確。
案件處理:
發還重審,並指示裁判官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控方是否證明了控罪一。
定罪上訴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032_2022.doc
【09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4/30]
✅(上午已有)#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9/35]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0/7]
🕙10:00
✅(已有)#高等法院第一庭 #提訊
🕥10:30
✅(已有)#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前覆核
🕚11:00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9/35]
(1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4/30]
✅(上午已有)#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9/35]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0/7]
🕙10:00
✅(已有)#高等法院第一庭 #提訊
🕥10:30
✅(已有)#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前覆核
🕚11:00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9/35]
(18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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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1225九龍灣
D1:符(28)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符其後之定罪上訴申請於2022年7月15日被高等法院駁回。
———————————-
被告今日沒有聘請法律代表
速報:🟢高等法院不會處理申請,被告可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法官指申請書內陳述內容重點全是事實爭議如控方沒有實質證據自己參與集結,自己也沒有打算出席等。黃崇厚法官指出如果有重要法律爭議高等法院才會處理上訴許可申請,建議被告可以直接去終審法院提出申請。
黃官指十天內會將今日判決書寄出,被告收到後可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崇厚法官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1225九龍灣
D1:符(28)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符其後之定罪上訴申請於2022年7月15日被高等法院駁回。
———————————-
被告今日沒有聘請法律代表
速報:🟢高等法院不會處理申請,被告可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法官指申請書內陳述內容重點全是事實爭議如控方沒有實質證據自己參與集結,自己也沒有打算出席等。黃崇厚法官指出如果有重要法律爭議高等法院才會處理上訴許可申請,建議被告可以直接去終審法院提出申請。
黃官指十天內會將今日判決書寄出,被告收到後可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3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4/25]
🕤09:45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宣佈判決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2/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3/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4/25]
🕤09:45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宣佈判決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2/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3/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1020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梁(23)
背景: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30
上訴/辯方:黎大律師(屈漢驊律師事務所)
答辯/控方:刑事檢控專員代表律師
———————————
上訴基礎依據包括:
未能確定拘捕上訴人時,上訴人做過啲乜嘢,是否在鎖定的人群中,證人並不是可靠證人等。
法官表示雖已收到書面陳詞,但要睇有關片段。
雙方亦爭議:
1. 口罩與防毒面具是否掛在上訴人頸上;證人拘捕警員未能確認被告頸嘅面具係咪灰色?及未能確認被告頸上掛住嘅係黑色眼罩!
2. 辯方亦表示證人警員並不是在警車上已見到上訴人,而只係在落車之後先見到。
3. 法官稱有上訴基礎論點有技術成份,上訴人有可能只在其他地方出現過,但並不能證明上訴人就一定係喺塘尾道出現事故的參與者。
【控方反駁話上訴人係路過或只係喺其他地方走嚟呢度嘅可能性好低!並稱整體證據足以支持上訴人係身處事發地方,即使片段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有無喺身處地去做犯法及破壞嘅事!】
4. 辯方律師強調控方係冇證據證明上訴人係冇參與身處地方所發生的事故!
【但控方則表示裁決唔使理佢有無做任何野,只要佢身處嗰度,就係非法集結!】
【就此點,法官認為上訴人係咪跑緊等等,係上訴嘅關鍵!】
上訴論據其中一條就係證人警員證供係咪可信?辯方對證人嘅質疑:
1. 圈咗兩個唔同嘅人話係上訴人?
2. 同時上訴人有無帶手套?有無揸住嘢等問題都不肯定。
法官表示由於上訴人已經坐完刑期,是否上訴得直沒有逼切性,他需要考慮,因此,聖誕前會出書面裁決!
11:50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崇厚法官
#1020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梁(23)
背景: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30
上訴/辯方:黎大律師(屈漢驊律師事務所)
答辯/控方:刑事檢控專員代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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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基礎依據包括:
未能確定拘捕上訴人時,上訴人做過啲乜嘢,是否在鎖定的人群中,證人並不是可靠證人等。
法官表示雖已收到書面陳詞,但要睇有關片段。
雙方亦爭議:
1. 口罩與防毒面具是否掛在上訴人頸上;證人拘捕警員未能確認被告頸嘅面具係咪灰色?及未能確認被告頸上掛住嘅係黑色眼罩!
2. 辯方亦表示證人警員並不是在警車上已見到上訴人,而只係在落車之後先見到。
3. 法官稱有上訴基礎論點有技術成份,上訴人有可能只在其他地方出現過,但並不能證明上訴人就一定係喺塘尾道出現事故的參與者。
【控方反駁話上訴人係路過或只係喺其他地方走嚟呢度嘅可能性好低!並稱整體證據足以支持上訴人係身處事發地方,即使片段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有無喺身處地去做犯法及破壞嘅事!】
4. 辯方律師強調控方係冇證據證明上訴人係冇參與身處地方所發生的事故!
【但控方則表示裁決唔使理佢有無做任何野,只要佢身處嗰度,就係非法集結!】
【就此點,法官認為上訴人係咪跑緊等等,係上訴嘅關鍵!】
上訴論據其中一條就係證人警員證供係咪可信?辯方對證人嘅質疑:
1. 圈咗兩個唔同嘅人話係上訴人?
2. 同時上訴人有無帶手套?有無揸住嘢等問題都不肯定。
法官表示由於上訴人已經坐完刑期,是否上訴得直沒有逼切性,他需要考慮,因此,聖誕前會出書面裁決!
11:50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