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30] - 上午進度 2/3 主問及盤問PW10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55 開庭]
[傳召PW100]
PW100 黃高級消防隊長現時隸屬消防處,職級高級消防隊長。2002年入職,現駐守馬頭涌消防局。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有當值,亦是駐守馬頭涌消防局。當晚22:50從指揮中心收到指示要去處理油麻地港鐵站內發生一宗2級火警報告。由於油麻地消防局當時正處理另一宗事故,便需要由較近的馬頭涌消防局處理。收到指示後,當局派出升降台及消防車到窩打老道近真光女書院附近現場。由於現場有路障,消防員落車手攜工具徒步到油麻地消防局旁地鐵站,嘗試進入。
(詳情候補)
[D5/7 吳大狀盤問]
確認馬頭涌消防局處九龍城,地址為馬頭涌道109號。當日接到通知指油麻地地鐵站有二級警鐘報道,只知地鐵站有火警鐘,到現場才確定具體位置。消防由亞皆老街到現場沿路都順暢,而培正道到窩打老道段已開始有路障。
(詳情候補)
[11:46 早休20分鐘]
[12:10開庭]
[D10 潘大狀盤問]
PW100指基本上見到人疊人情況已向消防控制中心報告並隨即開始救援。
[12:14 D15 黃大狀盤問]
PW100表示不清楚最終被救出的個別人士被警方實際帶到何處。
[12:15 D17 姚大狀盤問]
PW100補充以無線電報告人疊人情況。當時第一反應是報告指揮室要求救援是因為人疊人可致命。
當晚5名消防參與救援,沒有留意其他人有否幫手。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2:40預備傳召下一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30] - 上午進度 2/3 主問及盤問PW10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55 開庭]
[傳召PW100]
PW100 黃高級消防隊長現時隸屬消防處,職級高級消防隊長。2002年入職,現駐守馬頭涌消防局。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有當值,亦是駐守馬頭涌消防局。當晚22:50從指揮中心收到指示要去處理油麻地港鐵站內發生一宗2級火警報告。由於油麻地消防局當時正處理另一宗事故,便需要由較近的馬頭涌消防局處理。收到指示後,當局派出升降台及消防車到窩打老道近真光女書院附近現場。由於現場有路障,消防員落車手攜工具徒步到油麻地消防局旁地鐵站,嘗試進入。
(詳情候補)
[D5/7 吳大狀盤問]
確認馬頭涌消防局處九龍城,地址為馬頭涌道109號。當日接到通知指油麻地地鐵站有二級警鐘報道,只知地鐵站有火警鐘,到現場才確定具體位置。消防由亞皆老街到現場沿路都順暢,而培正道到窩打老道段已開始有路障。
(詳情候補)
[11:46 早休20分鐘]
[12:10開庭]
[D10 潘大狀盤問]
PW100指基本上見到人疊人情況已向消防控制中心報告並隨即開始救援。
[12:14 D15 黃大狀盤問]
PW100表示不清楚最終被救出的個別人士被警方實際帶到何處。
[12:15 D17 姚大狀盤問]
PW100補充以無線電報告人疊人情況。當時第一反應是報告指揮室要求救援是因為人疊人可致命。
當晚5名消防參與救援,沒有留意其他人有否幫手。
(詳情候補)
[其他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2:40預備傳召下一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30] - 上午進度 3/3 主問及盤問PW9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40 傳召PW99]
PW99 溫高級消防隊長現時隸屬香港消防處。2005年入職,現駐守旺角消防局A隊。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有當值,亦是駐守旺角消防局。當晚約23:30接獲指揮中心通知,指示要去油麻地碧街一帶處理救援傷者的行動。收到指示後,當局派出升降台及消防車到附近現場。由於現場有路障,消防員落車手攜工具徒步到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附近。
(詳情候補)
與警方溝通後,當晚共33人經救護車送往不同醫院。
(詳情候補)
[12:52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30] - 上午進度 3/3 主問及盤問PW9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40 傳召PW99]
PW99 溫高級消防隊長現時隸屬香港消防處。2005年入職,現駐守旺角消防局A隊。2019年11月18日案發當日有當值,亦是駐守旺角消防局。當晚約23:30接獲指揮中心通知,指示要去油麻地碧街一帶處理救援傷者的行動。收到指示後,當局派出升降台及消防車到附近現場。由於現場有路障,消防員落車手攜工具徒步到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附近。
(詳情候補)
與警方溝通後,當晚共33人經救護車送往不同醫院。
(詳情候補)
[12:52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30] - 下午進度 1/2 盤問PW99及主問盤問PW1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3開庭,繼續傳召PW99]
[D3 佘大狀盤問]
根據地圖P0013盤問。
(詳情候補)
[控方沒有覆問]
[14:40 傳召PW16]
PW16 梁高級督察,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高級督察,駐守水警水艇分區。2019年11月18當日是軍裝,屬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D3小隊副指揮官。當晚連同應變大隊到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附近驅散集結人士。
[D5/7 吳大狀盤問]
PW16 並非負責設立THA或WA,當時見到人士聚集,根據人士聚集情況,在稍後時間見到區域範圍。
(詳情候補)
[15:07 D17 姚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控方沒有覆問]
[15:34 小休10分鐘,預備傳召下一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30] - 下午進度 1/2 盤問PW99及主問盤問PW1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3開庭,繼續傳召PW99]
[D3 佘大狀盤問]
根據地圖P0013盤問。
(詳情候補)
[控方沒有覆問]
[14:40 傳召PW16]
PW16 梁高級督察,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高級督察,駐守水警水艇分區。2019年11月18當日是軍裝,屬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D3小隊副指揮官。當晚連同應變大隊到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附近驅散集結人士。
[D5/7 吳大狀盤問]
PW16 並非負責設立THA或WA,當時見到人士聚集,根據人士聚集情況,在稍後時間見到區域範圍。
(詳情候補)
[15:07 D17 姚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控方沒有覆問]
[15:34 小休10分鐘,預備傳召下一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30] - 下午進度 2/2 主問盤問PW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54開庭]
[傳召PW20]
PW20 韓督察,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督察,駐守東九龍交通部。2019年11月18當日是軍裝當值,屬當時你係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 Delta 4小隊指揮官。當晚連同隊員到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附近驅散集結人士。留守至翌日清晨約5時。
[D9 盤問]
講解橡膠子彈同雷明登發射子彈有何分別。
(詳情候補)
[16:10 D17 姚大狀盤問]
PW20並非負責MA。
(詳情候補)
[控方沒有覆問]
[16:24 休庭]
明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30] - 下午進度 2/2 主問盤問PW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54開庭]
[傳召PW20]
PW20 韓督察,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督察,駐守東九龍交通部。2019年11月18當日是軍裝當值,屬當時你係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 Delta 4小隊指揮官。當晚連同隊員到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附近驅散集結人士。留守至翌日清晨約5時。
[D9 盤問]
講解橡膠子彈同雷明登發射子彈有何分別。
(詳情候補)
[16:10 D17 姚大狀盤問]
PW20並非負責MA。
(詳情候補)
[控方沒有覆問]
[16:24 休庭]
明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角咀 #答辯
D1:陳(23)
D2:吳(24)
控罪1:非法集結 [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同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D3:張(23)早前承認兩項控罪,被判處8個月監禁及28,360元賠償令: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06
控方代表:#張卓勤
D1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D2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______
兩位被告皆承認控罪❗️
辯方提出案件不合理延期為特殊求情原因。法庭下令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期間須還押🛑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14:30同庭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角咀 #答辯
D1:陳(23)
D2:吳(24)
控罪1:非法集結 [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同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D3:張(23)早前承認兩項控罪,被判處8個月監禁及28,360元賠償令: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06
控方代表:#張卓勤
D1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D2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______
兩位被告皆承認控罪❗️
辯方提出案件不合理延期為特殊求情原因。法庭下令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期間須還押🛑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14:30同庭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提堂
D2:馮(18)
D3:梁(24)
D4:朱(38)
D5:陳(23)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馮(18)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黑色士巴拿(約16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梁(24)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士巴拿(長約16厘米)、一把玻璃膠槍連玻璃膠、一罐黑色噴漆、三支強力膠、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3厘米)及一把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梁(24)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朱(38)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陳(23)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1:彭(21)上次提堂時獲准以1,500元自簽守行為18個月,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獲撤回。
_____
D2承認控罪2❗️
D3承認控罪3、4❗️
法庭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為D3索取背景報告,期間二人須還押🛑
D4及D5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1430同庭進行答辯,期間D4、D5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提堂
D2:馮(18)
D3:梁(24)
D4:朱(38)
D5:陳(23)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馮(18)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黑色士巴拿(約16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梁(24)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士巴拿(長約16厘米)、一把玻璃膠槍連玻璃膠、一罐黑色噴漆、三支強力膠、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3厘米)及一把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梁(24)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朱(38)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陳(23)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1:彭(21)上次提堂時獲准以1,500元自簽守行為18個月,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獲撤回。
_____
D2承認控罪2❗️
D3承認控罪3、4❗️
法庭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為D3索取背景報告,期間二人須還押🛑
判刑定於10月17日進行,先在1430處理D2判刑,1530再處理D3判刑。D4及D5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1430同庭進行答辯,期間D4、D5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6/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下午進度]
📌PW20 辨認被告警員馮子洋(音)繼續作供
⏺D2盤問
- PW20沒有看過相冊P124中拍下的D2證物實物。
- PW20確認未能於截圖P253~257(即PW20於不同CCTV片段中圈出指稱D2的截圖)中清楚見到與相冊P124中相同的四大辯認D2的特徵
①上衣胸前有白色英文字
PW20甚至連該人上衣是長袖還是短袖加手袖也看不清。辯方每次問胸口英文時,PW20都先話見到,但每次最終都同意只係胸口有啲白色,或者係字或者會係圖案。
②黑褲的白間及花紋
PW20指部分截圖睇到有間條,但同意睇唔到有相冊P124的花紋。
③側面有白色三間及鞋底部分為白色的黑色波鞋
同意部分指控截圖見到鞋側有啲白色,不肯定是否間條,部分更連鞋側白色都見唔到。PW20同意只係睇唔清楚係咪波鞋。
④黃綠色有花紋毛巾
PW20同意截停D2後的片段毛巾同P124相冊毛巾有色差問題
P253~257截圖中黃色(辯方講法係綠色)佔整條毛巾嘅比率多,同時亦未見花紋。
因此PW20同意P253~257中指稱是D的人的衫褲鞋毛巾不一定就是相冊P124拍下的D2證物。
- 同意部分指稱D2截圖中,指稱當時D2手持行山杖,PW20否認因得知D2證物中並沒有行山杖而特意在主問階段不提起。
- 同意有留意指稱D2的片段,但未見他丢下行山杖。PW20並沒有有向現場警員了解當晚有沒有無人認領的行山杖。
(按:PW20口供 『圈中人相信為「第二被告」,當時手持行山杖物體』。
本案於事發後2年先起訴,但原來告埋都仲未開始睇片辯認被告…)
- 同意作落口供前翻睇過相關片段,印象比較深。
- PW20口供從沒寫指稱D2有佩帶眼罩。
- 經翻睇片段後,PW20同意部分被指是D2截圖中,指稱D2並沒有佩帶豬咀,但就堅持唔使翻睇片段下回答指稱D2有佩帶眼罩。
- PW20同意截圖畫面有色差問題,亦同意截圖未能看清C出口現場環境的一些文字,而防暴警的綠色制服亦同個人認知有一啲偏差。
- PW20同意
①睇片目的係為咗證明D2有參與當晚太古C出口非法集結
②知道睇嘅片段就係太古C出口一帶
③因此有個諗法d2會喺片段中出現
- PW20否認先入為主,揾返同D2有相約地方嘅人作截圖指控係D2。
⏺D4 盤問
- 同意指稱D4的截圖左右2邊同行者衣著,同意佢哋有交談,看似相識。
- 同意影到D4喺進入C出入時被警從後拉扯背囊。
案件押後至9月27日 0930繼續
💛感謝報料💛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6/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下午進度]
📌PW20 辨認被告警員馮子洋(音)繼續作供
⏺D2盤問
- PW20沒有看過相冊P124中拍下的D2證物實物。
- PW20確認未能於截圖P253~257(即PW20於不同CCTV片段中圈出指稱D2的截圖)中清楚見到與相冊P124中相同的四大辯認D2的特徵
①上衣胸前有白色英文字
PW20甚至連該人上衣是長袖還是短袖加手袖也看不清。辯方每次問胸口英文時,PW20都先話見到,但每次最終都同意只係胸口有啲白色,或者係字或者會係圖案。
②黑褲的白間及花紋
PW20指部分截圖睇到有間條,但同意睇唔到有相冊P124的花紋。
③側面有白色三間及鞋底部分為白色的黑色波鞋
同意部分指控截圖見到鞋側有啲白色,不肯定是否間條,部分更連鞋側白色都見唔到。PW20同意只係睇唔清楚係咪波鞋。
④黃綠色有花紋毛巾
PW20同意截停D2後的片段毛巾同P124相冊毛巾有色差問題
P253~257截圖中黃色(辯方講法係綠色)佔整條毛巾嘅比率多,同時亦未見花紋。
因此PW20同意P253~257中指稱是D的人的衫褲鞋毛巾不一定就是相冊P124拍下的D2證物。
- 同意部分指稱D2截圖中,指稱當時D2手持行山杖,PW20否認因得知D2證物中並沒有行山杖而特意在主問階段不提起。
- 同意有留意指稱D2的片段,但未見他丢下行山杖。PW20並沒有有向現場警員了解當晚有沒有無人認領的行山杖。
(按:PW20口供 『圈中人相信為「第二被告」,當時手持行山杖物體』。
本案於事發後2年先起訴,但原來告埋都仲未開始睇片辯認被告…)
- 同意作落口供前翻睇過相關片段,印象比較深。
- PW20口供從沒寫指稱D2有佩帶眼罩。
- 經翻睇片段後,PW20同意部分被指是D2截圖中,指稱D2並沒有佩帶豬咀,但就堅持唔使翻睇片段下回答指稱D2有佩帶眼罩。
- PW20同意截圖畫面有色差問題,亦同意截圖未能看清C出口現場環境的一些文字,而防暴警的綠色制服亦同個人認知有一啲偏差。
- PW20同意
①睇片目的係為咗證明D2有參與當晚太古C出口非法集結
②知道睇嘅片段就係太古C出口一帶
③因此有個諗法d2會喺片段中出現
- PW20否認先入為主,揾返同D2有相約地方嘅人作截圖指控係D2。
⏺D4 盤問
- 同意指稱D4的截圖左右2邊同行者衣著,同意佢哋有交談,看似相識。
- 同意影到D4喺進入C出入時被警從後拉扯背囊。
案件押後至9月27日 0930繼續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7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6]
[2022.09.25-10.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何(4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25) #審訊 [2/5] (#20200701銅鑼灣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何,黃,何(22-35) #審訊 [7/30]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1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45
👤陳(30)🛑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2/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凱港, 汪浩毅 (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6]
[2022.09.25-10.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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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何(4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25) #審訊 [2/5] (#20200701銅鑼灣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何,黃,何(22-35) #審訊 [7/30]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1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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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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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45
👤陳(30)🛑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2/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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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凱港, 汪浩毅 (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陳 (3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被控於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辯方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被告承認控罪,判刑將於今天14:45處理❗️
[11:55] 開庭
控方修訂控罪的日期,辯方不反對。
🛑被告認罪🛑
案情簡介:
被告有連登討論區賬戶,於2021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23日期間,共有38則貼文,有151次留言,其中主要分成3類:
1.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誠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2. 句子同上,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
3. 句子同(1),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Respect,RIP」(在《義士已離開》的帖文下)
2022年6月23日在住所附近被拘捕,在住所搜到兩部電話和一部電腦,內有連登賬戶。在8月29日被告經律師找連登删除賬戶。
律師求情,陳述被告背景,無刑事定罪紀錄,要求較低量刑起點,呈交案例,希望在7個半月以下。指被告已經還押3個月,以懲教署的指引,一定要坐足31日才有扣減,分分鐘坐突。
羅官指辯方曾經在8月4日申請押後,對被告不利,辯方指當時在兩日前才收到控方文件。
判刑:
量刑起點為25.5 星期,認罪减 1/3,即17星期,額外再扣减1星期,即判監16星期,即時執行。
💛感謝報料💛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陳 (3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被控於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辯方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被告承認控罪,判刑將於今天14:45處理❗️
[11:55] 開庭
控方修訂控罪的日期,辯方不反對。
🛑被告認罪🛑
案情簡介:
被告有連登討論區賬戶,於2021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23日期間,共有38則貼文,有151次留言,其中主要分成3類:
1.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誠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2. 句子同上,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
3. 句子同(1),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Respect,RIP」(在《義士已離開》的帖文下)
2022年6月23日在住所附近被拘捕,在住所搜到兩部電話和一部電腦,內有連登賬戶。在8月29日被告經律師找連登删除賬戶。
律師求情,陳述被告背景,無刑事定罪紀錄,要求較低量刑起點,呈交案例,希望在7個半月以下。指被告已經還押3個月,以懲教署的指引,一定要坐足31日才有扣減,分分鐘坐突。
羅官指辯方曾經在8月4日申請押後,對被告不利,辯方指當時在兩日前才收到控方文件。
判刑:
量刑起點為25.5 星期,認罪减 1/3,即17星期,額外再扣减1星期,即判監16星期,即時執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1,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 , 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
控方:#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熊雪如大律師
==========
1013 開庭
庭上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大意是2020年7月2日下午D4私人電郵收到3封電郵。
📌傳召PW2 何先生
🔹主問
2015年加入渠務署,加2019年9月為署任高級工程師。案發時D4為其下屬,於2020年2月入職為合約見習土木工程師,有專屬電腦並給予密碼工作使用。確認P56相片拍到D4工作枱面及見到D4名牌,D4一年享有12日假期,即2020年7月時應有5日假,7月3日D4 同PW2 whatsapp 對話呈堂P54,大意是D4指家有急事想申請大假,之後會補回申請,同時提及不見了電話所以用了另一個電話號碼發信息,證人回覆OK,因其後發生很多事所以將D4放假向總部匯報
🔸盤問
D4在2020年7月3日星期五請急假後,同意7月6日星期一D4有上班。
警方上寫字樓才知D4男友被捕。律師指7月2日有新聞刊出D4相片,證人指沒留意,亦不知D4被人網上起底。但當時見到D4放病假及急假,同意當時有提過如需時間處理會批假,自己從電郵通信紀錄確認D4在7月6日及8日有上班。
📌傳召PW3 林姓女高級督察 專家證人 (辯方不反對專家身份作供)
🔹主問
同步測試
確認在警方要求下撰寫了一份英文Google Chrome 專家報告共五十多頁,並預備中文譯本,英文附件之後有修訂。主要為Google Chrome 同步功能測試,簡單而言即Google用戶在一裝置登入Account後使用Chrome溜覧之搜尋,可以從另外一個裝置見到紀錄。此同步功能除Windows電腦系統外,在Android 及 Apple IOS 手提電話系統亦適用。PW3指出用電腦Browser登入Google Account即可用同步功能,證人測試分別用了桌上電腦,筆記電腦,IPhone 及Android 電話,測試control 測試分別試了啓動及不啓動同步功能。
清除溜覧紀錄
測試在同步下,在一裝置刪除上網紀錄,其他同步裝置搜尋紀錄也同時消失,結論是刪除也可同步。
加入新裝置同步
測試得出結果用新裝置登入會收到電郵通知,保障用戶安全性
主控指7月1日至5日 D4之辦公室桌上電腦紀錄是沒有人使用,該電腦有2個Google account 登入,PW2確認如該Google account用戶用另一裝置網上溜覧,辦公室桌上電腦是可以見到。
🔸盤問
-同意作測試時沒有使用涉及本案件之任何裝置。
-同意只要有Google user ID 同password 便可以在不同裝置登入。不清楚同步功能有冇限裝置數目。
-確認用戶首次登入後可以揀remember me, 便不用之後次次用密碼登入帳戶
-不知Android phone 及 Iphone 是否預設使用Chrome 作溜覧器, 報告測試前題是使用Chrome
-在Chrome打字時如打HKU Camp同意會可能顯示之前類似搜尋紀錄如HKU Campus,至於用戶再按enter是否會計入溜覧紀錄或去超連結沒有作測試。
⏺覆問
-IPhone 是預設Safari, 同意可以加入Chrome app, 使用那個是用戶選擇
1250 今日完
由於只剩一控方證人,法官希望用時間審視證供,下午休庭,案件押後明早1000 繼續審訊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1,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 , 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
控方:#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熊雪如大律師
==========
1013 開庭
庭上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大意是2020年7月2日下午D4私人電郵收到3封電郵。
📌傳召PW2 何先生
🔹主問
2015年加入渠務署,加2019年9月為署任高級工程師。案發時D4為其下屬,於2020年2月入職為合約見習土木工程師,有專屬電腦並給予密碼工作使用。確認P56相片拍到D4工作枱面及見到D4名牌,D4一年享有12日假期,即2020年7月時應有5日假,7月3日D4 同PW2 whatsapp 對話呈堂P54,大意是D4指家有急事想申請大假,之後會補回申請,同時提及不見了電話所以用了另一個電話號碼發信息,證人回覆OK,因其後發生很多事所以將D4放假向總部匯報
🔸盤問
D4在2020年7月3日星期五請急假後,同意7月6日星期一D4有上班。
警方上寫字樓才知D4男友被捕。律師指7月2日有新聞刊出D4相片,證人指沒留意,亦不知D4被人網上起底。但當時見到D4放病假及急假,同意當時有提過如需時間處理會批假,自己從電郵通信紀錄確認D4在7月6日及8日有上班。
📌傳召PW3 林姓女高級督察 專家證人 (辯方不反對專家身份作供)
🔹主問
同步測試
確認在警方要求下撰寫了一份英文Google Chrome 專家報告共五十多頁,並預備中文譯本,英文附件之後有修訂。主要為Google Chrome 同步功能測試,簡單而言即Google用戶在一裝置登入Account後使用Chrome溜覧之搜尋,可以從另外一個裝置見到紀錄。此同步功能除Windows電腦系統外,在Android 及 Apple IOS 手提電話系統亦適用。PW3指出用電腦Browser登入Google Account即可用同步功能,證人測試分別用了桌上電腦,筆記電腦,IPhone 及Android 電話,測試control 測試分別試了啓動及不啓動同步功能。
清除溜覧紀錄
測試在同步下,在一裝置刪除上網紀錄,其他同步裝置搜尋紀錄也同時消失,結論是刪除也可同步。
加入新裝置同步
測試得出結果用新裝置登入會收到電郵通知,保障用戶安全性
主控指7月1日至5日 D4之辦公室桌上電腦紀錄是沒有人使用,該電腦有2個Google account 登入,PW2確認如該Google account用戶用另一裝置網上溜覧,辦公室桌上電腦是可以見到。
🔸盤問
-同意作測試時沒有使用涉及本案件之任何裝置。
-同意只要有Google user ID 同password 便可以在不同裝置登入。不清楚同步功能有冇限裝置數目。
-確認用戶首次登入後可以揀remember me, 便不用之後次次用密碼登入帳戶
-不知Android phone 及 Iphone 是否預設使用Chrome 作溜覧器, 報告測試前題是使用Chrome
-在Chrome打字時如打HKU Camp同意會可能顯示之前類似搜尋紀錄如HKU Campus,至於用戶再按enter是否會計入溜覧紀錄或去超連結沒有作測試。
⏺覆問
-IPhone 是預設Safari, 同意可以加入Chrome app, 使用那個是用戶選擇
1250 今日完
由於只剩一控方證人,法官希望用時間審視證供,下午休庭,案件押後明早1000 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0/30]
D2: 陳(23) / D13: 黎(25)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上午審訊】
📌傳召督察12713 黎家樂
*庭上讀出兩份以65b形式呈遞為控方證物的證人口供
控方主問內容:
證人當日2342時於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設立防線,以防碧街被制服人士逃走,而彌敦道咸美頓街以北有示威者,防線亦能阻止示威者往南。2342時根據警司指令設防線,證人指在此之前已看到有零星警員在上址,但並不是以checkline形式。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警長52020 謝潤祺
*庭上讀出以65b形式呈遞為控方證物的證人口供
控方主問內容:
證人指當日2345時到達地圖A點,及後更正為2315時之後。而2326時還未到A點。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督察15862 韓繼榮
*庭上讀出兩份以65b形式呈遞為控方證物的證人口供(分別於2019.11.23及2020.08.18錄取)
控方主問內容:
證人2345時於彌敦道碧街交界設立防線(地圖上標誌為D點)防止有人進出,2345時已有警察在上址,但不清楚到達時間。
-當時駐守A、B、C、D點防線的警員已作供完畢-
📌傳召警員17841 (證物警員)
D2代表盤問内容:
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0530時到達碧街、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並拍攝現場環境。地上有大量雜物,證人有檢取和暴動有關物品作證物,無檢取的會影相,但數量太多,無逐一檢查袋。
P67(10)(11)(14)(19)(20)為證人當日影的相片,見到遺留了背囊,但無被檢取。
另有四張證人拍攝彌敦道環境的照片,見到電燈柱受破壞和燒過的照片,碧街至窩打老道的彌敦道一帶照片見街燈無開。
控方覆問內容:
碧街至窩打老道的彌敦道一帶的照片見街燈被破壞,證人指拍攝有充足光線,因為有閃光燈和電筒, 有一部份街燈沒有開着但並不是全部。
午休至1430續審,屆時將傳召D2的證物警員和處理部分承認事實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報料✨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0/30]
D2: 陳(23) / D13: 黎(25)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上午審訊】
📌傳召督察12713 黎家樂
*庭上讀出兩份以65b形式呈遞為控方證物的證人口供
控方主問內容:
證人當日2342時於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設立防線,以防碧街被制服人士逃走,而彌敦道咸美頓街以北有示威者,防線亦能阻止示威者往南。2342時根據警司指令設防線,證人指在此之前已看到有零星警員在上址,但並不是以checkline形式。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警長52020 謝潤祺
*庭上讀出以65b形式呈遞為控方證物的證人口供
控方主問內容:
證人指當日2345時到達地圖A點,及後更正為2315時之後。而2326時還未到A點。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督察15862 韓繼榮
*庭上讀出兩份以65b形式呈遞為控方證物的證人口供(分別於2019.11.23及2020.08.18錄取)
控方主問內容:
證人2345時於彌敦道碧街交界設立防線(地圖上標誌為D點)防止有人進出,2345時已有警察在上址,但不清楚到達時間。
-當時駐守A、B、C、D點防線的警員已作供完畢-
📌傳召警員17841 (證物警員)
D2代表盤問内容:
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0530時到達碧街、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並拍攝現場環境。地上有大量雜物,證人有檢取和暴動有關物品作證物,無檢取的會影相,但數量太多,無逐一檢查袋。
P67(10)(11)(14)(19)(20)為證人當日影的相片,見到遺留了背囊,但無被檢取。
另有四張證人拍攝彌敦道環境的照片,見到電燈柱受破壞和燒過的照片,碧街至窩打老道的彌敦道一帶照片見街燈無開。
控方覆問內容:
碧街至窩打老道的彌敦道一帶的照片見街燈被破壞,證人指拍攝有充足光線,因為有閃光燈和電筒, 有一部份街燈沒有開着但並不是全部。
午休至1430續審,屆時將傳召D2的證物警員和處理部分承認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0] 上午PART1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
[09:42] 開庭
- 傳召D3作供 -
📌辯方主問
D3現年39歲,香港出生。2008年本地大學視覺藝術系畢業,副修中文寫作,現從事廚師、自由工作如翻譯(英譯中)、寫作、藝術創作。藝術創作未必有錢,因興趣而做,包括影像、攝影、版畫、繪畫、平面設計、小說或訪問寫作等。
📓D3製作的音樂會海報、製作及出版詩集副本呈堂為證物。
2019年時D3工作主要是自由工作者,大約是上述所指的工作。她亦有嘗試做聲音方面的創作,如田野錄音Field Recording,即是將一個環境用聲音紀錄。2017年左右開始聽過田野錄音,之後她有試過在不同的地方錄音,例如行山時錄過溪流的聲音,多數用手提電話去錄。錄完後她會儲起一些創作用的素材,跟其他拍過的片之類一起儲在一個database日後創作用。
案發當日她去到金鐘的目的是做田野錄音,紀錄打算交畀一個聲音藝術機構Sound Pocket,他們有一個聲音圖書館,會archive一些聲音檔案。2019年時她已認識此機構兩年,因為有朋友從事聲音藝術工作,更成為了Sound Pocket的supporting artist一年,但她自己不認識此機構的主辦人。2019年,朋友跟她說有個聲音圖書館Sound Library,她打算將錄音後的檔案電子傳送給他們。
案發當日約1500後,她在家中完成工作,知道有遊行在港島,從家中出發搭地鐵去金鐘,約1630去到金鐘,獨自一人,本想出地面或去太古廣場看看情況先,但因太古廣場那邊的出入口封了所以去了夏愨花園,那裡有少少催淚煙,有些人有流眼水,但氣氛大致平靜,無衝突,人企得疏落。她沿樂禮街行,睇吓有咩聲音值得錄,跟住就轉了出夏愨道。
出到夏愨道她望吓周圍環境,冇乜特別事,d人行行企企,行人路上有行人,她覺得是安全環境可以周圍走動。由樂禮街轉出夏愨道行了大約3至5分鐘。她在西行線KFC附近逗留了一陣,在政總行人天橋下面。
對於警員拍攝相片裡見到她戴著口罩,D3說見過有人會影低在示威地方出現的人,放上網起底,所以離開地鐵站就戴上花粉口罩。另有一張相顯示她當日背囊中的物品,包括一件花花圖案短袖恤衫,D3說她在冷氣地方會穿多件衫,或者出汗後可以換;其他物品有水樽、頸巾(D3說東涌線冷氣好大,好怕凍)、裝煙的袋、銀包、潤手霜、小物袋(裝潤唇膏、耳機等)、食物包裝紙、按摩用的木頭。
去到夏愨道對開她周圍望,影了一張相,無見到警員,亦無聽到廣播,人流像在西洋菜街一樣。D3影的相片顯示是當日16:44時拍攝,D3說是用手機影的,因為畫面有好多對比:樓宇的高大與一個個人的細小,天橋的橫、和直幡的直。
因為在西行線睇咗陣而無發現任何值得錄音的東西,所以她跨過石壆去東行線行吓,未幾就聽到天橋底傳出爆玻璃的聲音,回音好大、好清晰、好有層次,她覺得需要錄低,所以拿了Samsung手機出來錄音。因想盡量接近音源,所以她行到去近巴士站,玻璃在她的前方,是政總出面的一排玻璃窗。
👨🏻⚖️法官問她知不知道是什麼令玻璃爆,D3說是有人掉野落去,開頭是零星的,後來慢慢變多。法官問D3當時覺得怎樣,D3說她錄了不是很久,約一分鐘左右,已留意到氣氛有變化,就考慮是否要走,當時就突然有個人掉頭跑,撞低了她。
D3說她透過爆玻璃的聲音去感受,由疏變密而覺得氣氛有變化。當時考慮的包括第一、錄音的長度,因為field recording需要考慮錄幾長才能呈現該處的氣氛,第二、是自己的安全。
📓辯方呈上蘋果日報直播截圖,見再有玻璃破爛。
有人撞低她之後,D3跌在巴士站對出行車線上,自己想掙扎起身時,有人扶起她,好多人向海富中心跑,她都開始跑因為如她不跑會被人踩到。跑的人都是深色衫褲的示威者。接著她身後有槍聲出現,她被好像布袋彈打中,之後有人掹住她的袋撳低她,她見到周圍都是速龍。被撳低時她手上的電話飛了出來,她想執返電話,但手被速龍撳住郁不到,她問了一聲可不可以放返電話落袋,但未獲回應。後來有其他警員來到拘捕,她再問,就有警員放回她的電話入背囊中。過程中她無嘗試逃走或反抗。她擔心電話跌出來壞了,但她無機會掂到或看到電話,不知道電話是否仍然運作中。
D3在呈堂相片中畫出自己在巴士站附近的位置。相片見到D3戴著黑色cap帽,D3說平日出街都戴帽,可以防曬及頭髮無咁亂,後來頂帽飛甩了,應該是在被撳低時。她在巴士站只逗留了幾十秒,用手高舉電話,令電話更接近音源。當時她也在留意附近情況。
被捕後,她是頭幾個人被警員帶到巴士站後方坐低,後來陸續有更多人被帶到,應該有廿幾個人。
庭上播放D3當日的電話錄音:
🔊有部分女聲不是D3,有一下「呀」是她被撞跌時發出,之後有兩下咳聲是她。之後聽到「我擺返我個電話先好冇?」是她說的,有男聲說「攞隻手出嚟」是男警跟她說的,另有人說「警察咪郁」她不肯定是否跟她說,因為附近好多人。她之後再說「可唔可以擺返電話落個袋度」。
🔊之後她又說「你地輕力d呀」,因為當時有警員正處理其他人,當中有人受了傷。法官問清楚後,D3說是指叫人對其他人輕力d,而不是她自己。之後聽到她說「咩話」,是回應警員叫她起身去巴士站後面的行人路。
🔊之後聽到她說:「佢話面向牆就得喇喎」,是因為有兩個警員說的不一樣,所以要向另一警察澄清。「嗰邊有玻璃呀會整親架小心玻璃」,是向其他警察說,因為他們正帶其他被捕的人到那裡坐,有人受了傷,所以叫他們輕力d。因為警察主導被捕人坐哪,所以要提醒他們。「輕力d呀阿sir」,是因為警察帶住一個頭流血的被捕人。
D3說因為現場環境所有人都好緊張,包括警察,所以盡量提醒一吓。👨🏻⚖️法官問:「所有人都緊張得你唔緊張?警察唔係畀人拉都緊張?你被人拉反而唔緊張?」D3回應:因為已經被拉咗,最緊張的時間已經過咗。其實都唔係完全唔緊張,但係就好似而家坐喺度咁,緊張都要盡量保持平靜。
📓辯方呈上一份顯示D3是藝術計劃獲資助者的文件。
D3另有一部Sony Ericsson電話,說那是私人電話,Samsung則是工作電話,用來上網、錄音、聽歌、工作聯絡。D3當日無參與任何暴力活動、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整個過程都是一個人,亦無意圖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法官問,為什麼後段仍繼續錄音,是否特意錄下?D3說無機會撳停。法官問是否後段並不是刻意要錄音的動作,D3同意。
[10:55] 休庭1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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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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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召D3作供 -
📌辯方主問
D3現年39歲,香港出生。2008年本地大學視覺藝術系畢業,副修中文寫作,現從事廚師、自由工作如翻譯(英譯中)、寫作、藝術創作。藝術創作未必有錢,因興趣而做,包括影像、攝影、版畫、繪畫、平面設計、小說或訪問寫作等。
📓D3製作的音樂會海報、製作及出版詩集副本呈堂為證物。
2019年時D3工作主要是自由工作者,大約是上述所指的工作。她亦有嘗試做聲音方面的創作,如田野錄音Field Recording,即是將一個環境用聲音紀錄。2017年左右開始聽過田野錄音,之後她有試過在不同的地方錄音,例如行山時錄過溪流的聲音,多數用手提電話去錄。錄完後她會儲起一些創作用的素材,跟其他拍過的片之類一起儲在一個database日後創作用。
案發當日她去到金鐘的目的是做田野錄音,紀錄打算交畀一個聲音藝術機構Sound Pocket,他們有一個聲音圖書館,會archive一些聲音檔案。2019年時她已認識此機構兩年,因為有朋友從事聲音藝術工作,更成為了Sound Pocket的supporting artist一年,但她自己不認識此機構的主辦人。2019年,朋友跟她說有個聲音圖書館Sound Library,她打算將錄音後的檔案電子傳送給他們。
案發當日約1500後,她在家中完成工作,知道有遊行在港島,從家中出發搭地鐵去金鐘,約1630去到金鐘,獨自一人,本想出地面或去太古廣場看看情況先,但因太古廣場那邊的出入口封了所以去了夏愨花園,那裡有少少催淚煙,有些人有流眼水,但氣氛大致平靜,無衝突,人企得疏落。她沿樂禮街行,睇吓有咩聲音值得錄,跟住就轉了出夏愨道。
出到夏愨道她望吓周圍環境,冇乜特別事,d人行行企企,行人路上有行人,她覺得是安全環境可以周圍走動。由樂禮街轉出夏愨道行了大約3至5分鐘。她在西行線KFC附近逗留了一陣,在政總行人天橋下面。
對於警員拍攝相片裡見到她戴著口罩,D3說見過有人會影低在示威地方出現的人,放上網起底,所以離開地鐵站就戴上花粉口罩。另有一張相顯示她當日背囊中的物品,包括一件花花圖案短袖恤衫,D3說她在冷氣地方會穿多件衫,或者出汗後可以換;其他物品有水樽、頸巾(D3說東涌線冷氣好大,好怕凍)、裝煙的袋、銀包、潤手霜、小物袋(裝潤唇膏、耳機等)、食物包裝紙、按摩用的木頭。
去到夏愨道對開她周圍望,影了一張相,無見到警員,亦無聽到廣播,人流像在西洋菜街一樣。D3影的相片顯示是當日16:44時拍攝,D3說是用手機影的,因為畫面有好多對比:樓宇的高大與一個個人的細小,天橋的橫、和直幡的直。
因為在西行線睇咗陣而無發現任何值得錄音的東西,所以她跨過石壆去東行線行吓,未幾就聽到天橋底傳出爆玻璃的聲音,回音好大、好清晰、好有層次,她覺得需要錄低,所以拿了Samsung手機出來錄音。因想盡量接近音源,所以她行到去近巴士站,玻璃在她的前方,是政總出面的一排玻璃窗。
👨🏻⚖️法官問她知不知道是什麼令玻璃爆,D3說是有人掉野落去,開頭是零星的,後來慢慢變多。法官問D3當時覺得怎樣,D3說她錄了不是很久,約一分鐘左右,已留意到氣氛有變化,就考慮是否要走,當時就突然有個人掉頭跑,撞低了她。
D3說她透過爆玻璃的聲音去感受,由疏變密而覺得氣氛有變化。當時考慮的包括第一、錄音的長度,因為field recording需要考慮錄幾長才能呈現該處的氣氛,第二、是自己的安全。
📓辯方呈上蘋果日報直播截圖,見再有玻璃破爛。
有人撞低她之後,D3跌在巴士站對出行車線上,自己想掙扎起身時,有人扶起她,好多人向海富中心跑,她都開始跑因為如她不跑會被人踩到。跑的人都是深色衫褲的示威者。接著她身後有槍聲出現,她被好像布袋彈打中,之後有人掹住她的袋撳低她,她見到周圍都是速龍。被撳低時她手上的電話飛了出來,她想執返電話,但手被速龍撳住郁不到,她問了一聲可不可以放返電話落袋,但未獲回應。後來有其他警員來到拘捕,她再問,就有警員放回她的電話入背囊中。過程中她無嘗試逃走或反抗。她擔心電話跌出來壞了,但她無機會掂到或看到電話,不知道電話是否仍然運作中。
D3在呈堂相片中畫出自己在巴士站附近的位置。相片見到D3戴著黑色cap帽,D3說平日出街都戴帽,可以防曬及頭髮無咁亂,後來頂帽飛甩了,應該是在被撳低時。她在巴士站只逗留了幾十秒,用手高舉電話,令電話更接近音源。當時她也在留意附近情況。
被捕後,她是頭幾個人被警員帶到巴士站後方坐低,後來陸續有更多人被帶到,應該有廿幾個人。
庭上播放D3當日的電話錄音:
🔊有部分女聲不是D3,有一下「呀」是她被撞跌時發出,之後有兩下咳聲是她。之後聽到「我擺返我個電話先好冇?」是她說的,有男聲說「攞隻手出嚟」是男警跟她說的,另有人說「警察咪郁」她不肯定是否跟她說,因為附近好多人。她之後再說「可唔可以擺返電話落個袋度」。
🔊之後她又說「你地輕力d呀」,因為當時有警員正處理其他人,當中有人受了傷。法官問清楚後,D3說是指叫人對其他人輕力d,而不是她自己。之後聽到她說「咩話」,是回應警員叫她起身去巴士站後面的行人路。
🔊之後聽到她說:「佢話面向牆就得喇喎」,是因為有兩個警員說的不一樣,所以要向另一警察澄清。「嗰邊有玻璃呀會整親架小心玻璃」,是向其他警察說,因為他們正帶其他被捕的人到那裡坐,有人受了傷,所以叫他們輕力d。因為警察主導被捕人坐哪,所以要提醒他們。「輕力d呀阿sir」,是因為警察帶住一個頭流血的被捕人。
D3說因為現場環境所有人都好緊張,包括警察,所以盡量提醒一吓。👨🏻⚖️法官問:「所有人都緊張得你唔緊張?警察唔係畀人拉都緊張?你被人拉反而唔緊張?」D3回應:因為已經被拉咗,最緊張的時間已經過咗。其實都唔係完全唔緊張,但係就好似而家坐喺度咁,緊張都要盡量保持平靜。
📓辯方呈上一份顯示D3是藝術計劃獲資助者的文件。
D3另有一部Sony Ericsson電話,說那是私人電話,Samsung則是工作電話,用來上網、錄音、聽歌、工作聯絡。D3當日無參與任何暴力活動、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整個過程都是一個人,亦無意圖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法官問,為什麼後段仍繼續錄音,是否特意錄下?D3說無機會撳停。法官問是否後段並不是刻意要錄音的動作,D3同意。
[10:55] 休庭1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0] 上午PART2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
📌控方盤問D3
問:2017年認識field recording,何時開始有興趣做?期間有學習怎樣做嗎?
答:2019年,2017年至2019年期間有上網睇和聽人地做的作品。
問:其他人做的field recording是用什麼器材?有冇想過買個好d嘅儀器?
答:各樣都有,長棍咪,水底錄音,手機都有。同意手機錄的質素無咁理想,唔知道長棍咪、水底錄音儀器幾錢,亦冇問過朋友。未有打算買,因為電話錄的都已經可以做到素材,冇諗住專職做field recording,所以冇諗住買。
問:2018年有想過做field recording? 2019年幾時開始第一次做?還錄過什麼?
答:2018冇,因當時忙緊其他創作:口述歷史紀錄,是寫作工作。第一次是2019年3月左右開始做,在山上面行山時錄水聲,用Samsung電話錄溪流水聲經過石頭的聲音,音質幾好。之後斷斷續續,冇數住次數,例如行街都會做,做了大約十次以內,在不同戶外地方進行。
問:錄嘈雜聲音,音質會無咁好?
答:不一定有特定想錄的聲,嘈雜的聲音都可以是我想錄的聲。
問:2019年6月至9月有好多社會事件,有去過做field recording?
答:6月大遊行時都有做過field recording,7、8月就忙其他手上工作,直到9月29號才再出去錄。6月大遊行時,錄了有人在街上玩樂器,以及有車響咹的聲音。當時兩次都是和平無暴力事件發生,無暴力衝突。
問:你出去是想錄和平進行示威的活動聲?
答:無諗住錄到d咩聲,有一種field recording是出到去有咩聲就錄咩聲,只要係現場特有的聲音、吸引到我的聲音就得,冇諗係和平定暴力。
問:如有暴力事件你不會離開?
答:無考慮呢樣野,因為當時好和平。
問:7、8月不去是因為忙還是知社會事件高漲?
答:兩樣都有,忙有其他工作,及要考慮在混亂的情況下能不能專注做field recording,覺得自己心理上未準備好。到9月29日慢慢build up了心理準備,以往睇過直播、新聞、消息,睇吓場面中有沒有位置可以安全、專注做錄音,觀察過覺得人企得疏落就是安全。
問:考慮自身安全必然包括不被人誤以為是示威者?
答:安全只想到要觀察現場環境,例如警察有沒有舉旗。同意去得現場會避免希望不要被捕。
D3說當日1400-1500左右睇新聞知道當日有遊行,隊伍已開始行。👨🏻⚖️法官問:是什麼新聞,有無睇網媒?D3答:是電視、不記得TVB或NOW,好少自己睇網媒,除非社交媒體彈出來。
問:有無睇Telegram,知不知當日終點是哪裡,或者有什麼目標?
答:無睇,不知目的地和終點。1530-1545離開東涌搭地鐵去金鐵,車上唔記得有冇睇新聞跟進遊行路線。
問:點解去金鐘?金鐘咁重要?
答:不是金鐘很重要,而是我出門前見到遊行隊伍去金鐘,隊伍好長,就算走咗我都可以錄,或者到時去第度錄。可以去到睇吓情況。
問:1630左右在金鐘落車,為什麼不用電話睇金鐘發生咩事?
答:因為出到去已經見到有人。
問:去到夏愨花園見不見到全部人著黑衫黑褲戴豬咀?
答:不是全部,有人著黑衫褲。在夏愨花園冇印象有人戴豬咀和眼罩。
問:去到金鐘道的情況如何?知不知道金鐘道有激烈衝突?無上網睇?
答:金鐘道冇車,零星有人,冇防暴警察,冇衝突。不知道有激烈衝突,無上網睇。
控方播放片段指金鐘道1620時已有衝突,D3指當時在車上,無睇新聞,出到去已見不到這些畫面。
問:在家出去時是戴黑cap帽、黑褲、綠灰色針織扎染衫,背囊內有短袖裇衫、頸巾,頸巾是什麼質地、幾長?
答:人造纖維,60cm長。
問:短袖花恤衫做外套?怕凍為什麼不帶長袖?不帶風褸/外套?
答:花恤衫是兩用的,可以換衫。而且襯啲。
問:頸巾用作保暖?有無用過?
答:是,無。
問:木頭用來做什麼?
答:按摩,大約5-7cm大,有些突出的鈍位按摩穴位。
問:你的口罩是灰色,示威者通常穿深色衫褲,戴口罩。出門前有否想過不穿深色衫褲?
答:我個背囊同衫都有花紋,好易認,而且波鞋是全白色,不覺得似是示威者。
問:你穿著的衣服明顯比背囊中的花裇衫深色,為何不穿花裇衫?
答:花恤衫用作短程車做外套多。
主控指出,D3帶此衫是希望要逃離現場時可以換呢件衫,希望警方不要以為她是示威者的一部分。D3答:不同意,佢一直在我袋中,因為果排都帶呢件衫出去。
問:9月氣溫高,為何要戴頸巾?
答:東涌線車程凍。
主控指頸巾是用作遮掩容貌,D3不同意。
D3說,出到夏愨道,好似有見到人揮美國國旗,有人戴豬咀,去到KFC冇特別聲,所以冇錄音。主控問什麼聲才是特別,D3說好抽象,總之是該環境獨有的聲音,可能以後都不會再聽到果個聲,就會錄。
問:咁一定是暴力發生才有這些聲架啦。
答:不一定,試過街上有支旗杆,個繩扣撞到旗杆咚咚聲,我都有錄。但如果只是純粹嘈雜聲,旺角都可以錄到。我冇特定想錄到的聲。
D3續說,1635-1640在KFC對開觀察,164x分行出夏愨道,聽到第一下爆玻璃後決定錄音。
問:爆玻璃有咩咁特別?
答:該環境是在天橋下,除了爆果下,仲有好多回音,好震撼。想盡量接近聲音來源所以行過去。
問:Samsung電話企前企後質素都不會有分別。
答:不是,會有分別,企前d會好d。
問:行出去時見不見到已有更多人聚集?見不見到有人掉野?d人做緊乜?
答:人數是慢慢多,見不到有人掉野,d人都是行行企企,撳電話
庭上播放片段,主控問有冇聽到揮動旗幟、辱罵警察的聲音?答:無,聽到有人行來行去的聲,無留意其他聲音。
法官問:做田野錄音聽覺一定好敏感,會聽不到?
答:會選擇對什麼聲音敏感。
問:咪舉高d收音會好d? 片段顯示你雙手垂低,為何不高舉?
答:同意,但不一定要舉高過頭。我有考慮舉手會不會畀咗signal附近的人以為我在做什麼,所以比較謹慎,避免造成不必要誤會,例如以為我舉手需要幫助。
問:為何要行到咁出?
答:因為要接近音源。
主控指出,如果D3真係錄音,去到呢個位置應該已高舉電話;D3說的是大話。【D3不同意】
主控指出,D3當日出去是參與暴動,當日帶備的彩色衫是希望作掩飾,口罩亦是用作避免人認出她參與暴動;她不是去錄音和field recording。
[12:45]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0] 上午PART2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
📌控方盤問D3
問:2017年認識field recording,何時開始有興趣做?期間有學習怎樣做嗎?
答:2019年,2017年至2019年期間有上網睇和聽人地做的作品。
問:其他人做的field recording是用什麼器材?有冇想過買個好d嘅儀器?
答:各樣都有,長棍咪,水底錄音,手機都有。同意手機錄的質素無咁理想,唔知道長棍咪、水底錄音儀器幾錢,亦冇問過朋友。未有打算買,因為電話錄的都已經可以做到素材,冇諗住專職做field recording,所以冇諗住買。
問:2018年有想過做field recording? 2019年幾時開始第一次做?還錄過什麼?
答:2018冇,因當時忙緊其他創作:口述歷史紀錄,是寫作工作。第一次是2019年3月左右開始做,在山上面行山時錄水聲,用Samsung電話錄溪流水聲經過石頭的聲音,音質幾好。之後斷斷續續,冇數住次數,例如行街都會做,做了大約十次以內,在不同戶外地方進行。
問:錄嘈雜聲音,音質會無咁好?
答:不一定有特定想錄的聲,嘈雜的聲音都可以是我想錄的聲。
問:2019年6月至9月有好多社會事件,有去過做field recording?
答:6月大遊行時都有做過field recording,7、8月就忙其他手上工作,直到9月29號才再出去錄。6月大遊行時,錄了有人在街上玩樂器,以及有車響咹的聲音。當時兩次都是和平無暴力事件發生,無暴力衝突。
問:你出去是想錄和平進行示威的活動聲?
答:無諗住錄到d咩聲,有一種field recording是出到去有咩聲就錄咩聲,只要係現場特有的聲音、吸引到我的聲音就得,冇諗係和平定暴力。
問:如有暴力事件你不會離開?
答:無考慮呢樣野,因為當時好和平。
問:7、8月不去是因為忙還是知社會事件高漲?
答:兩樣都有,忙有其他工作,及要考慮在混亂的情況下能不能專注做field recording,覺得自己心理上未準備好。到9月29日慢慢build up了心理準備,以往睇過直播、新聞、消息,睇吓場面中有沒有位置可以安全、專注做錄音,觀察過覺得人企得疏落就是安全。
問:考慮自身安全必然包括不被人誤以為是示威者?
答:安全只想到要觀察現場環境,例如警察有沒有舉旗。同意去得現場會避免希望不要被捕。
D3說當日1400-1500左右睇新聞知道當日有遊行,隊伍已開始行。👨🏻⚖️法官問:是什麼新聞,有無睇網媒?D3答:是電視、不記得TVB或NOW,好少自己睇網媒,除非社交媒體彈出來。
問:有無睇Telegram,知不知當日終點是哪裡,或者有什麼目標?
答:無睇,不知目的地和終點。1530-1545離開東涌搭地鐵去金鐵,車上唔記得有冇睇新聞跟進遊行路線。
問:點解去金鐘?金鐘咁重要?
答:不是金鐘很重要,而是我出門前見到遊行隊伍去金鐘,隊伍好長,就算走咗我都可以錄,或者到時去第度錄。可以去到睇吓情況。
問:1630左右在金鐘落車,為什麼不用電話睇金鐘發生咩事?
答:因為出到去已經見到有人。
問:去到夏愨花園見不見到全部人著黑衫黑褲戴豬咀?
答:不是全部,有人著黑衫褲。在夏愨花園冇印象有人戴豬咀和眼罩。
問:去到金鐘道的情況如何?知不知道金鐘道有激烈衝突?無上網睇?
答:金鐘道冇車,零星有人,冇防暴警察,冇衝突。不知道有激烈衝突,無上網睇。
控方播放片段指金鐘道1620時已有衝突,D3指當時在車上,無睇新聞,出到去已見不到這些畫面。
問:在家出去時是戴黑cap帽、黑褲、綠灰色針織扎染衫,背囊內有短袖裇衫、頸巾,頸巾是什麼質地、幾長?
答:人造纖維,60cm長。
問:短袖花恤衫做外套?怕凍為什麼不帶長袖?不帶風褸/外套?
答:花恤衫是兩用的,可以換衫。而且襯啲。
問:頸巾用作保暖?有無用過?
答:是,無。
問:木頭用來做什麼?
答:按摩,大約5-7cm大,有些突出的鈍位按摩穴位。
問:你的口罩是灰色,示威者通常穿深色衫褲,戴口罩。出門前有否想過不穿深色衫褲?
答:我個背囊同衫都有花紋,好易認,而且波鞋是全白色,不覺得似是示威者。
問:你穿著的衣服明顯比背囊中的花裇衫深色,為何不穿花裇衫?
答:花恤衫用作短程車做外套多。
主控指出,D3帶此衫是希望要逃離現場時可以換呢件衫,希望警方不要以為她是示威者的一部分。D3答:不同意,佢一直在我袋中,因為果排都帶呢件衫出去。
問:9月氣溫高,為何要戴頸巾?
答:東涌線車程凍。
主控指頸巾是用作遮掩容貌,D3不同意。
D3說,出到夏愨道,好似有見到人揮美國國旗,有人戴豬咀,去到KFC冇特別聲,所以冇錄音。主控問什麼聲才是特別,D3說好抽象,總之是該環境獨有的聲音,可能以後都不會再聽到果個聲,就會錄。
問:咁一定是暴力發生才有這些聲架啦。
答:不一定,試過街上有支旗杆,個繩扣撞到旗杆咚咚聲,我都有錄。但如果只是純粹嘈雜聲,旺角都可以錄到。我冇特定想錄到的聲。
D3續說,1635-1640在KFC對開觀察,164x分行出夏愨道,聽到第一下爆玻璃後決定錄音。
問:爆玻璃有咩咁特別?
答:該環境是在天橋下,除了爆果下,仲有好多回音,好震撼。想盡量接近聲音來源所以行過去。
問:Samsung電話企前企後質素都不會有分別。
答:不是,會有分別,企前d會好d。
問:行出去時見不見到已有更多人聚集?見不見到有人掉野?d人做緊乜?
答:人數是慢慢多,見不到有人掉野,d人都是行行企企,撳電話
庭上播放片段,主控問有冇聽到揮動旗幟、辱罵警察的聲音?答:無,聽到有人行來行去的聲,無留意其他聲音。
法官問:做田野錄音聽覺一定好敏感,會聽不到?
答:會選擇對什麼聲音敏感。
問:咪舉高d收音會好d? 片段顯示你雙手垂低,為何不高舉?
答:同意,但不一定要舉高過頭。我有考慮舉手會不會畀咗signal附近的人以為我在做什麼,所以比較謹慎,避免造成不必要誤會,例如以為我舉手需要幫助。
問:為何要行到咁出?
答:因為要接近音源。
主控指出,如果D3真係錄音,去到呢個位置應該已高舉電話;D3說的是大話。【D3不同意】
主控指出,D3當日出去是參與暴動,當日帶備的彩色衫是希望作掩飾,口罩亦是用作避免人認出她參與暴動;她不是去錄音和field recording。
[12:45]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0/30]
D2: 陳(23) / D13: 黎(25)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下午審訊】
📌傳召警員17841 (證物警員)
[作供完畢,內容從缺]
案件管理:
明天庭上將會播放一些片段。
辯方案情除2名被告,可能另有一位證人,即最多只有3名證人。
1501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1000繼續。
💛感謝報料💛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0/30]
D2: 陳(23) / D13: 黎(25)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下午審訊】
📌傳召警員17841 (證物警員)
[作供完畢,內容從缺]
案件管理:
明天庭上將會播放一些片段。
辯方案情除2名被告,可能另有一位證人,即最多只有3名證人。
1501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1000繼續。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2/5]
上午進度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 (37-90)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
6張傳票指6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 5(1)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5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7] 開庭
控方指已呈堂的文件之中有會議紀錄,當中有人士的暱稱,未能與辯方以承認事實同意暱稱的人名,今修改文件,由控方指出某暱稱是何名被告。
辯方立場不爭議有會議紀錄,不爭議記載的字句,僅此而已。
裁判官:昨日睇影片見到樣貌,清楚知道係邊個,今日會議記錄無樣,唔能夠確認是誰,除非有其他證供。
主控:紀錄有基金信託人簽名,文件由612基金根據production order(提交文件令)提交,但辯方今日話簽署的陳日君不是在庭上的陳日君…
裁判官:暫時唔花時間去考慮,仲有整體證據。
主控讀出PW1 警員33779的證供,以65B形式呈堂,該警員負責分析真普聯在匯豐銀行、大新銀行和恒生銀行三個戶口的收支紀錄。
[11:13] 傳召PW1 國安署警長 蔡子章(音)
PW1確認所做的口供,控方會倚賴PW1從網上截取的一段有線新聞片段,在庭上播出,內容為2019年6月12日在煲底發生的衝突(唔知與案有咩關係),之後無主問。
[11:28] 辯方盤問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指出基金總額約四億五千三百多萬,超過十萬多宗存款,問PW1知唔知平均個宗存款約4000+【唔知,無計過】。律師指出絕大部份存款都係小額,幾百幾千,超過10萬元嘅存款總數不足九百萬。
#梁晴怡大律師
向法庭呈上一大疊文件,指是所有銀行紀錄,詢問PW1 是根據什麼基礎,去截錄文件而得出口供中的附表分析。PW1稱他所睇的文件是控方的trial bundle,文件中有編號,而辯方的文件無編號,不知是否同一文件,另外,文件是由上級給予,唔知文件原本數量。
律師再指出銀行紀錄中的編號和文件頁碼,有消失和不依次序的情況,PW1如何處理。PW1表示唔會注重呢啲,只會留意資料中的名稱日期和金額。
PW1同意律師指出,係唔知道截錄文件以外的資料。
律師問銀行資料中的其中一項「秘書處借款」,問PW1有無索取其他文件作支持,PW1話無,收到指示唔需要咁做。
律師表示文件夾中的其餘文件,唔會向PW1盤問,會問另一警員。
控方無覆問
法庭小休待控方確實剛才辯方呈交的文件。
[12:16] 傳召PW2 國安署警員8369 林X基(音)
同樣以65B讀出口供,警員在網上截取圖片。
辯方詢問警員是否知道本案是以公訊方式進行【知道】。
[12:26] 傳召PW3 社團事務處 女高級督察
證明在2022年6月17日前,無收過612基金的申請。
辯方嘗試以不同方式問PW3 有無其他組織注冊為社團,均被控方反對和裁判官阻止,指與本案無關,如果在社團注冊名單中揾到某社團,就向PW3指出,如果無就在陳詞中再講。
D6大律師向PW3指出大律師公會之下設有秘書處,有行政幹事,但他們不是公會幹事。
[12:50] 休庭,14:30續審。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2/5]
上午進度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 (37-90)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
6張傳票指6位被告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 5(1)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5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7] 開庭
控方指已呈堂的文件之中有會議紀錄,當中有人士的暱稱,未能與辯方以承認事實同意暱稱的人名,今修改文件,由控方指出某暱稱是何名被告。
辯方立場不爭議有會議紀錄,不爭議記載的字句,僅此而已。
裁判官:昨日睇影片見到樣貌,清楚知道係邊個,今日會議記錄無樣,唔能夠確認是誰,除非有其他證供。
主控:紀錄有基金信託人簽名,文件由612基金根據production order(提交文件令)提交,但辯方今日話簽署的陳日君不是在庭上的陳日君…
裁判官:暫時唔花時間去考慮,仲有整體證據。
主控讀出PW1 警員33779的證供,以65B形式呈堂,該警員負責分析真普聯在匯豐銀行、大新銀行和恒生銀行三個戶口的收支紀錄。
[11:13] 傳召PW1 國安署警長 蔡子章(音)
PW1確認所做的口供,控方會倚賴PW1從網上截取的一段有線新聞片段,在庭上播出,內容為2019年6月12日在煲底發生的衝突(唔知與案有咩關係),之後無主問。
[11:28] 辯方盤問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指出基金總額約四億五千三百多萬,超過十萬多宗存款,問PW1知唔知平均個宗存款約4000+【唔知,無計過】。律師指出絕大部份存款都係小額,幾百幾千,超過10萬元嘅存款總數不足九百萬。
#梁晴怡大律師
向法庭呈上一大疊文件,指是所有銀行紀錄,詢問PW1 是根據什麼基礎,去截錄文件而得出口供中的附表分析。PW1稱他所睇的文件是控方的trial bundle,文件中有編號,而辯方的文件無編號,不知是否同一文件,另外,文件是由上級給予,唔知文件原本數量。
律師再指出銀行紀錄中的編號和文件頁碼,有消失和不依次序的情況,PW1如何處理。PW1表示唔會注重呢啲,只會留意資料中的名稱日期和金額。
PW1同意律師指出,係唔知道截錄文件以外的資料。
律師問銀行資料中的其中一項「秘書處借款」,問PW1有無索取其他文件作支持,PW1話無,收到指示唔需要咁做。
律師表示文件夾中的其餘文件,唔會向PW1盤問,會問另一警員。
控方無覆問
法庭小休待控方確實剛才辯方呈交的文件。
[12:16] 傳召PW2 國安署警員8369 林X基(音)
同樣以65B讀出口供,警員在網上截取圖片。
辯方詢問警員是否知道本案是以公訊方式進行【知道】。
[12:26] 傳召PW3 社團事務處 女高級督察
證明在2022年6月17日前,無收過612基金的申請。
辯方嘗試以不同方式問PW3 有無其他組織注冊為社團,均被控方反對和裁判官阻止,指與本案無關,如果在社團注冊名單中揾到某社團,就向PW3指出,如果無就在陳詞中再講。
D6大律師向PW3指出大律師公會之下設有秘書處,有行政幹事,但他們不是公會幹事。
[12:50] 休庭,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法律代表: #文浩正律師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29 承上
辯方申請押後,因為剛收到文件,索取其他文件和閉路電視片段,再畀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6日14:30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法律代表: #文浩正律師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29 承上
辯方申請押後,因為剛收到文件,索取其他文件和閉路電視片段,再畀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6日14:30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呃海景山莊按揭 #提訊
🛑不是聲援🛑
D1: 🐶陳凱港/Harbour Sir(50)
D2: 汪浩毅 (49)
控罪1:欺詐
兩人被控於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11月4日,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務處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
控罪2:欺詐
兩人被控於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12月27日,連同陳凱俊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以及於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意圖分別誘使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獲利,或損害或相當可能使其蒙受不利,分別涉兩筆2,154.9萬元及480萬元的貨款。
—————————
辯方指兩被告傾向不認罪,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9日09:30 做審前覆核,在2023年10月9日09:30進行20日審訊,以英文進行,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呃海景山莊按揭 #提訊
🛑不是聲援🛑
D1: 🐶陳凱港/Harbour Sir(50)
D2: 汪浩毅 (49)
控罪1:欺詐
兩人被控於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11月4日,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務處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
控罪2:欺詐
兩人被控於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12月27日,連同陳凱俊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以及於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意圖分別誘使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獲利,或損害或相當可能使其蒙受不利,分別涉兩筆2,154.9萬元及480萬元的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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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兩被告傾向不認罪,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9日09:30 做審前覆核,在2023年10月9日09:30進行20日審訊,以英文進行,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