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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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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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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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李(19)
🛑已還押28日*🛑

*連同獲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前的還押日子,被告已共被還押逾6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A5)與梁(24)、鍾(30)、郭(24)、許(20)、馬(27)及嚴(28)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6:暴動
被告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一同參與暴動。

答辯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311
================
判辭分為兩部分,包括案情撮要及判刑理由,前者則不在此重複,詳情可參閱上述連結。

📌求情理由
辯方同意在17-18日在理大內發生的事件,均屬於嚴重事件,控罪1是控罪6的延續,被告參與程度較低,未有證據顯示她曾參與暴力行為。被告身上搜出豬咀口罩長遮更換衣物等。辯方指她去理大表示支持,未想過做出實際破壞行為,只是為了壯大聲勢,並沒有叫其他人參與。對青少年犯而言更生更佳,並非即時監禁。

被告現時20歲,在香港出生,曾6個月,被告本性善良,呈上被告父母、朋友、教師等人撰寫的信件。辯方重申,無論判刑如何,被告亦會接受,以後行事前三思,如法庭接納報告意見判入教導所,被告將會珍惜。

📌判刑理由
2016年的梁天琦案及2019年的理大事件可謂天淵之別,被告打算用陪伴去治療身邊人因此案帶來的創傷。父母指他因為一時衝動及沒有主見而犯案,她一向孝順、樂於助人,對被告被還押感到心痛。被告因媒介上的號召,前往支持,但她並沒有頭緒為何要這樣做。

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均展現正面評價,即使在還押期間被告亦沒有放棄學業。被告承認對警方沒有敵意,只因2019年的社會氛圍走出來,並沒有作出破壞行為。

報告顯示她需要一個長時間、有紀律的法定監督,只是一場政治風暴令被告身陷囹圄,相信被告在此事後將會深刻反省。法庭相信現今的政治環境能令被告明白什麼是醜陋的政治 (直播員按:煽動仇恨政府?🤡)

在平衡更生及社會要求,亦考慮到第109A條,判處被告就兩項控罪判入教導所🛑,同期執行。

按:陳廣池完庭前又叫「有關當局」審視109A條的例外罪行,更有效地懲治罪犯🤡🤡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求情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
七名被告承認案情,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日處理首三名求情,以下是D2求情信全文:

「法官閣下台鑒:
本人首先感謝法官閣下費神閱讀此求情信並懇請法官閣下就本人案件一事,考慮下列求情因素。
我出生於2001年3月20日,是一名土生土長的香港人。我非常慶幸自己出身於這個地方,以及在這個幸福的年代誕生。我明白自己犯下的錯之重大明白自己即將面臨刑責,本人亦都甘願受罰和付上責任。本人自少喜愛藝術,夢想是成為一名室內設計師。本人因喜歡藝術的緣故而熟讀世界歷史,從而明白香港的獨特之處,亦因自己是香港人而心感自豪。
 
但是隨著時代的轉變,自己所熱愛的出生地每況愈下,其問題一得不到合理的解決,本人因而深感失望,更甚的是年輕人在香港向上流的機會可說是非常渺小,我亦都開始懷疑自身的堅持和執著,前路有如站在薄冰之上。在社會事件發生後,社會進一步分化,亦不見上屆政府有意作出修補解決問題,我相信許多年輕人因而產生絕望和無力感,以致走上街頭呼喊自己的訴求。
 
在被捕後,我開始明白自己所作所為並不是一個能理性地解決問題的方法。亦明白自由不是理所當然,市民的訴求更不能訴諸暴力,任何理念和抱負都要合法爭取才可達成,並深刻明白社會要進步就要有一定的取捨,任何問題都要在社會繁榮穩定下才可解決。所以就自己自私的行為而傷害我所熱愛的出生地而感到可恥和可悲,並對現屆政府的抱負和行動力存有希望,期望他們可以解決年輕人無法向上流動的問題,以容許我們對未來重拾信心。
 
在接近一年的還押期間,我深深明白自己並不是孤身一人。我非常感謝親人和重視的人對我不離不棄,即使我們被分隔,他們亦彷如形影不離地對我表達關心和教導,我領悟到在未來的日子,我需要理性思考,不讓身邊的人擔憂。我亦沒有浪費被還押的時間,不停進修自己,亦報讀了香港都會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希望為將來做好準備。
 
本人眼見一手扶養自己成人的祖母多次入院,精神健康每況愈下,大不如前,而自己偏偏未能陪伴在側,因而深感自責及後悔。本人懇求法官閣下耐惜輕判,容許本人,留一點照顧祖母的日子。
 
我明白後悔和知錯並不能彌補自己的罪行,犯法就是犯法,須要承擔責任,本人亦都甘願承擔和接受刑責。在日後,我希望可以實現成為一位室內設計師的夢想,用另一種方式為自己所愛的地方變得更好更亮眼,亦希望自己的創意和天賦能帶給人幸福和快樂,並希望有更多時間服務社會。
 
2022年8月1日
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5/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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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部分內容從缺,請報料補充💫

證人指拘捕A6的警員15178是同一隊,但不記得不確實在哪一個位置,亦不清楚是否在同一防線。

主控播片,證人指警方從荔枝角道開始掃蕩,經大南街再到基隆街應要幾十秒,而在鏡頭所見的位置(基隆街街口)過了十幾二十秒,才留意有一群人,後來那群人開始四散。

關於A5
A5被安排走向海港冰廳前,證人指A5踏入了後巷,從片段中指出自己把A5拉出來;片中相距自己跟用鐳射筆那群人的距離,證人再次澄清五十米較準確。辯方律師覆問下,證人指自己用肉眼觀察,推測五十幾米,修改早前八十幾米的距離,且不同意八十幾米的距離才是準確。證人指0420並非剛截停A5的時間,而是控制A5由後巷出來的階段。證人不同意黃大律師所指截停還是從後巷拉出來的時間或位置。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警員15178夏之文(音)

警方在荔枝角道近桂林街下車,約三十多人設防線,推進至桂林街近基隆街,後推進至欽州街左轉入基隆街,又有一群示威者入荔枝角道。推進欽州街時發現有示威者,證人看到一名身穿黑衣、深藍短褲、白色波鞋、背著背囊的女子,女子看到他後轉身向青山道跑,證人向其喝令「唔好走」並追截,最後用右手捉住她的背囊制服她。證人在海港冰廳旁的位置截停A6,當時沒查看A6的物品。

證人不能確認自己在主控所播放的片段中,但能在其中一張截圖指出A6。證人在行人路中心位置捉A6的背囊,A6轉身靠向海港冰廳的外牆並停下。證人在地圖中標示到截停A6的位置。

證人作供未完,需在下星期二繼續作供。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6/7]

下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14:35] 開庭

繼續播放第9條段片,影片是在東區裁判法院外面

影片內容 :

繼續在東區法院囚車出入口等送車。期間與網民互動,提及而家唔認罪排期審訊又排排,講述擔心賢學思政,而家變化太大,今日唔知聽日事。

立場先行,算計不及變化,疾風知勁草,我哋需要正氣。而家唔係衝嘅時間就要慢駛。

鐳射筆算得係乜,小菜一碟,根本係浪費資源。

提及疫情,7千宗。 牧師話如聽眾想聽粗口會失望,因他不講粗言穢語。

見囚車出來,向囚車說"撐住 撐住" "五光十色","食粒朱古力","香港人披荊斬棘"。

為三名年輕人被告祈禱,他們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睇到香港嘅情況 未能解決香港嘅問題,求神眷顧佢地。

15:08 - 15:35 休庭

*
傳PW5 偵緝警員11691 佘卓禮(音)

主控盤問

PW5於2010年加入警隊,現在屬國安署,2022年4月6日有當值,是他拘捕D1,負責與D1在灣仔警署進行警誡錄影會面。

播出2022年4月6日10:47會面記錄,PW5一邊睇錄影一邊參照謄本,主控稍後會詢問警員謄本是否正確。

錄影會面內容如下 :
D1確定不需要律師陪同做錄影會面,錄影會面中只有D1單獨與警員PW5。

警員解釋做今日錄影會面,係調查2022年1月4日早上10:30-10:42在西九裁判法院4樓3庭作出煽動法庭秩序,有人作出一些令人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的事情。

以下是警員的提問及D1的回答:

問:有無花名?
答:牧師 或 和你顛。

問:教育程度,職業及背景?
答:博士,在長州建道神學院約讀咗8年,巔峰教會在網上成立,在法院院牧,無受薪,係自己義務。 職業係牧師無其他,無政黨背景。

問:有無社交媒體?
答:[牧師和你顛 youtube頻道], Facebook [李和顛] 同 [牧師和你顛]。

問:2022年1月4日10:30-10:42時在那裏?
答:在西九聽案件,做傳媒聽案件,屬於網媒 [牧師和你顛],同其他傳媒一齊坐在記者第一排,但唔記得身邊傳媒。

問:D1是否認識鄒幸彤?
答:不是真正認識,簡單傾過謁打過招呼,唔算係朋友。

問:有無聽過聽鄒幸彤呢單案件?
答:有,因呢單案件好有爭議性,因控告彤非法集結好具爭議性,關於集會自由、個人表達的自由。

問:同鄒幸彤無關係,但點解去旁聽?
答:因為涉及公眾利益,32年六四紀念無試過咁樣嘅檢控,涉及集會個人言論自由表達嘅權利。

問: 有無人指示佢去旁聽?
答:沒有。

問:傳媒身份?
答:是網媒記者,沒有在警方登記,沒有在政府新聞署登記,做法與網媒一樣,有記者証,請人印刷。

問:有無聽完案件整件裁判?
答:陳官在審訊期間請咗出庭。 在法庭逗留幾耐就不記得。

問:為何沒有聽完全庭審訊?
答:因鄒幸彤女士講左佢嘅陳述,在無毫惡意下,全庭出於欣賞彤而拍掌,陳官話邊個有拍掌就企起身,咪企係身承認有拍掌,陳官請出去登記個人資料,陳官有說可能擾亂法庭秩序,唔記得有無請其他人。

警員向D1說陳官在第一次拍手後向在場人士發出警告,有可能鄙視法庭,D1說在第一次拍掌前陳官無畀任何警告,是在拍掌後才發警告,陳官警告後已經無人再拍手,D1說在拍手前無人知有這後果。 在其他西九法庭案也有拍掌情況,超過1分鐘的出於自發欣賞的拍掌也沒有人干預,法官也無任何警告或有作任何處理。

D1說陳官發警告後就無人拍掌,在拍掌前無警告。D1承認自己拍掌的責任,神說要為自己行動負責,承認是遵守法律,承擔個人責任,無煽動意思。

問:點解向在場人士講,要其他人有拍手要企係身?
答:叫人承認拍掌負責,是完全遵重法庭,完全遵重法官。

問:向D1提供幾個人的中文全名,詢問是否認識其人及是否有他們個人資料?
答:不認識。

警員指出法庭在開庭之前有廣播,叫旁聽人士關電話,D1說有聽到明白,尊重內容,按法庭指示做咗我應該做嘅嘢。

問:被警員登記個人資料後,在那裏?
答:在4樓3庭延伸庭繼續聽審訊,延伸庭有視像觀看。

問:除左西九,有無去過其他法庭?
答:有去過其他法院聽審,一個星期去足5次,基本日日都係,視符案件情況去那裏旁聽。

問:依什麼理由去選擇去那裏旁聽?
答:依自己主觀角度那些是重要,包括公眾利益去聽審,為關心被告及被告及家屬作關懷及祈禱。

問:知唔知法庭有規則不能做出擾亂法庭。
答:法庭規則無講不能拍手掌,是聽到欣賞情況下拍手掌。

D1說是陳官擾亂法庭,因拍掌已完咗,不用暫停審訊,當日是差不多全部人都有拍掌,是陳官停止審訊,不是公眾人士。 D1說他完全遵守法庭規則,沒有做到擾亂法庭,陳官可以不用停止審訊,因當時拍掌掌聲已完。

在錄影會面中向D1播放2022年1月4日在西九裁判法院三庭的法庭錄音。

錄影會面未播完,下星期二繼續。

16:30完庭

下星期二9月13日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上)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早,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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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

控方陳詞:
《刑事罪行條例》字面上並無任何限制不能採納最低刑期;
串謀控罪刑罰應與原本罪行判刑嚴重程度相稱;
立法背後理念希企圖犯罪、實質罪行刑罰一致;
國安法包含「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元素;
判刑要考慮阻嚇性。

郭官要求休息15分鐘,緊接處理最低刑期、案情嚴重性、求情。

D2大律師:
國安法實質與普通法刑事控罪的處理並無分別;
不能因控罪涉及危害國安,置之不理應用已久的普通法原則;
即使求情有認罪因素都不能扣低於5年最低刑期,包括認罪扣減的三分一
—————————————————————

📌 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郭官欲釐清,若設有最低刑期,認罪是否求情因素?是否即使認罪也不能被扣減刑期?

辯方大律師:
國安法條文的「有期徒刑」指有一個限期的監禁,最後由法庭定奪限期;
普通法的扣減刑期因素仍然適用國安法案件;
『no further allowance for plea』唔係『no allowance at all』,認罪可以扣減。

🌟郭官:「點解最低刑期要去到呢個位出現?我哋唔會減刑,因為認罪而減刑。」🌟

D7大律師:
大律師認為根據國安法解讀,並無控方所講的「最低刑期」,有以下五點:
1. 國安法條文中未見明確「最低刑期」一詞
2. 立法改變現有法律、認可原則,必須透過清晰、明確的字眼改變。涉及個人人身自由的憲法權力,一定要嚴謹、狹窄解讀
3. 認罪三分一扣減讓犯事者有巨大誘因及早認罪、節省司法資源
4. 有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處理
5. 不代表所有阻嚇性刑罰都要透過最低刑期實現

D2大律師:
國安法45條「除本案規定外,按照香港特區其他法律處理刑事檢控程序」
呂世瑜案無直接關係,無需等待上訴結果
「fixed term」並非「final fixed sentence」

🌟郭官:「判刑從來都係酌情權,不過係演繹。唔係你一定要咁做,係我酌情,係我點行使。end result可能一樣,不過表達方式啫。」🌟

大律師講述串謀罪的歷史:
「Possible penalty of conspiracy into line with max with the case of substantive offence… If fixed and specified by law, the same applies for conspiracy」
以英文為準,「fixed penalty」或「minimum term」可以直接轉移至串謀控罪。混合《刑事罪行條例》之後最低刑期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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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被告被控「串謀」,但有「實質」干犯控罪

郭官指,被告雖被控串謀(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實際上已經犯法,substantive count(實質罪行,顛覆國家政權)做咗」。
「無論串謀定實質,你已經犯罪,十年就十年。作為考慮因素,你真係做咗㗎喇喎,不過告你串謀咋喎。你串謀得嚟同substantive有差異,咁冇咁重,可能法庭有酌情權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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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
郭官認為法庭所需時間比預計中多,下午繼續。

D4張耀良大律師:
會鼓勵閣下不需特別考量情節嚴重或較輕。D4肯定屬於輕微,不建議逐個被告再裁決何謂嚴重、何謂輕微。
———————————————————————————

📌 (續)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D1伍頴珊大律師:
涉及最低刑期,以情節嚴重的 5-10年為例,都要考慮被告參與程度才有5至10的分野

郭官表示自己不太肯定,整個國安法而言,33條有減刑規定,包括自動退出不再犯事、舉報,甚至能免除起訴。是否整個法律架構,只可以去到33條才可以減刑?「若果要求減刑,開始犯法即刻唔好做,一係去舉報。唔係話你一定要做金手指,可以減刑甚至免予起訴,會唔會去到呢個階段?」

D2大律師:
人大常委特別設計國安法框架下,是否已經摒除Ngo案的三分一折扣?

控方:
特區本地法律適用。不代表本身一般認罪扣減不適用,只是不能低於最低刑期。

條例沒有講明最低情況,控方有案例,包括:
唐英傑高等法院人身保護令申請([2020] 4 HKLRD 382)
「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es」;以及「Creation of minimum term neutralises and exercises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國安法有兼容、互補,已經考慮全部香港法例,特別指出一般情況下香港判刑法例適用。除非有牴觸,則以國安法為準,其餘原則基本上大致相同。馬俊文案62段上訴庭確認國安罪行有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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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國安法33條:「從輕、減輕」處罰對判刑「檔次」影響

控方:
國安法33條:「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從輕」刑罰指就檔次作出相應扣減,「減輕」檔次可以由高檔次跌至低檔次,屬於兩個不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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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下)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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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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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情節嚴重程度、被告求情

👦🏻D1: 阮 (17)
✏️報告及背景
感化官、勞教中心、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1還押期間繼續努力讀書,完成應考DSE。這絕非容易,成績也不差,大部分科目合格,來年會繼續補考,希望在學業上繼續努力。
被告在網上公開平台認識光城者成員,與D2談論社會、政治問題,最後被安排成為光城者的發言人一段時間。被告沒有意圖干犯罪行,只希望發表社會、政治意見,守法意識薄弱。
D1只有17歲,有支持他的父母、弟弟,每天到庭,還押期間也頻密探望。即使D1現在闖禍,家人也沒有離棄他,反之更加多溝通。D1現在反省、向感化官承認過錯,所講的未來方向都十分真實。呈上D1本人、其父母、一位老師的求情信。D1希望用心讀書,在DSE取得不差的成績已經證實他沒有放棄自己。D1明年會重考部分科目,目標考入大學,修讀哲學。他沒有浪費自己還押時間,積極上進。背景良好,希望特別考慮。

✏️情節較輕
被告犯案時16歲,現時17歲,出生於2004年11月。大律師指,不會說服法庭一個成年人守法意識薄弱,「但一個小朋友真係唔知自己講東講西會咁大後果,以致失去自由,還押一年有多」。考慮嚴重性時也應考慮D1年齡,「嗰種處境究竟有幾透徹理解自己講過嘅嘢,咁大後果要自己承擔㗎呢?」
光城者去年3月11日在社交媒體貼文發表發言人阮暫停事務的公告,D1自此退出活動,停止擔任發言人及主要角色。雖有出席往後街站,亦偶爾發言,但非積極參與者。D1沒有實際使用武力、武力威脅,也沒有抗拒任何警員,不涉及任何裝備武器,並無獲取利益。除口號言論,沒有具體計劃執行,實際影響風險不大。相關片段顯示,D1在街站有發言,但當事人流非常疏落。雖然街站位於旺角,但也乏人理會。大律師質疑街站有否實際引起人關注,若人流疏落無人理會,實際上並無影響。
郭官指有證據顯示當日D3及蘋果日報在現場廣播,是否會造成影響?大律師認為雖不清楚背後觀眾數目,現場公眾關注程度低卻非常明顯。若街站影響大、具吸引力,必然有人圍觀。D1發表言論當時,社會氣氛相對平靜,已經有疫情困擾及599G限聚。D1沒有在特定日子或特別地點發表言論,持續性較低,實際影響風險不大,希望法庭定為情節較輕。

郭官詢問D1在街站的講稿來源。大律師指,D1在報告提到講稿是成員間一起完成,本人有份參與,但自己不是有極端思想的人。

—————————————————————

👦🏻D2: 蔡 (21)
✏️情節較輕
第一,本案控罪涉及國安法5-10年案情嚴重的判刑範圍。本案不論是否以串謀方式控告,煽動已經發生。
第二,本案與呂案均在互聯網不同平台、形式作煽動行為,本案亦有現場街站甚至記者會,法庭必須考慮這些媒介的次數、覆蓋層面。但呂經網上平台兜售武器,本案並無。以呂世瑜做比較,內容、傳播方式、規模差不多,最大分別是有否幫人購買武器,付諸實行。非流於思想準備,乃實物準備此加刑因素。因此,希望量刑低於5年。

✏️被檢獲的武器
郭官問D2家中為何有大量武器,是否待人手足夠,就提供武器?辯方指被檢獲的槍是BB彈槍。郭官質疑:「俾槍指住點知真假?」辯方指推翻政權屬於軍事行動,不會使用本案的武器。
🌟郭官:「講推翻政權,香港唔會第一步推翻到㗎。北京距離咁遠,只會製造到話『香港好亂』。呢啲武器做到㗎喎。」🌟
辯方回應:「過去革命史冇人會用玩具槍搞革命」,指被搜獲的槍都是D2收藏用。

✏️背景
D2今年21歲,沒有索取任何報告。
之前就讀毅進海關人員基礎課程,因本案不能繼續。還押後開始修讀室內設計,希望成為室內設計師。希望法庭考慮D2在還押期間繼續學業。被告人有定罪紀錄,曾因遊行期間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被判罰款$5000,未曾就此罪服刑。

✏️求情信:
1. 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全文: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4

2. 母親
「希望撰寫求情信說明犬兒的品格。自小關係很好,他是個孝順父母、心地善良、有正義感的孩子。小二的時候,我給他零用錢,他到小賣部買了個花型啫喱,送給我作母親節禮物,我很感恩。之後他每年都會給我準備小驚喜,還押期間也不忘送我手繪生日卡。他自小確診過度活躍、專注力不足,需要花更多倍努力學習。但他沒有哭鬧、放棄,配合學校的安排,小四時數學全級第一。
升上中學後,他積極好動,參與運動會、野外定向,是個陽光少年。有同學受欺凌,他會挺身而出把同學拉走,對方家長特意致電我道謝。文憑試後,雖他希望報讀藝術課程,但為爸爸不再辛勞,選擇報讀紀律部隊課程。還押候,他深感後悔,會痛徹反省。還望法庭從寬判決,讓他早日重投社會。」

3. 祖母(由叔叔代筆)
「我年事已高、目不識丁,所以會口述、由幼子代筆,為孫仔求情。
年幼時,他的爸媽外出工作,所以他滿月後變由本人照顧。自懂事開始,他會主動幫忙簡單的家務,我甚少苦惱。他小一時,本人中風入院。出院後,他會每日與我聊天,怕我跌倒、拖著我的手,常畫畫送給我,哄我開心。貼心的孫仔使我感到很安慰。他長大後也常常致電給我,開始工作時更會回來請我去飲茶呢。探望時,看到他不斷哭泣、後悔自責的樣子,真的使我心如刀割、深受打擊。
我的身體持續走下波、須依靠拐杖走路,多次來回醫院。醫生要我好好保重身體,不知能否支撐到他出獄那天。
希望法官網開一面,從輕發落,讓他早日回家與我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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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文宣鼓勵裝備自己屬於軍事行動一部分?

🌟「讀書係準備革命一部分喎」郭官謂,「文宣講㗎嘛」。🌟

🌟郭官:「最大問題呢啲嘢講下講下就好似㗎啦喎。追朔歷史,啲人講港獨,話講下冇所謂,仲笑緊話前特首梁先生係『港獨之父』,因為佢唔俾人講港獨。有啲嘢唔應該講,最後搞到好大件事。」🌟 並認為現在社交媒體造成同溫層,被告們會互相確認、信以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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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16)
✏️情節較輕
國安法33條正如控方所言,如果減輕處罰,類別可以降低一級。D3在2021年4月後沒再參與任何政治活動,包括此組織活動,希望處罰減輕。同時希望監禁外刑罰,例如根據報告建議。
組織活動斷續維持四個月,D3只出席了三個街站,當中有一個並沒有發言。包括31/1沙田、2/2記者會、16/2旺角,之後亦有19/2旺角。15/4出席街站批評防疫政策國安政策後,沒有再接觸組織的活動、人事,沒有接聽電話、閱讀訊息等等。其後在5月6日被捕。符合國安法33(1)條「自動放棄犯罪」減刑因素。
D3在組織中所謂職責係文書。但組織結構其實十分鬆散,在一次宣講中有人指D3是文書,她就接下咪宣講,當然佢從來沒有付諸實行發言內容。

控方指,33條說明「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但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2021年1至4月已經串謀。郭官認為是證供問題,認為「一定要係主動離開,切割咗」,需要實際證據。
短暫休庭後,D3代表大律師收回有關33條的觀點。

✏️報告及背景
上次索取了各份報告,已經向D3解釋,D3明白。
D3是本案其中一個最年輕被告人,讀書成績一直中等,但品行十分良好。就算案發被捕後後有擔保、繼續學業,操行依然保持B+。不幸地,爸爸早前離世。但媽媽、姐姐也會來法庭,支持D3改過。爸爸過世後重擔全歸媽媽,更因為本案承受巨大壓力。
大律師形容D3「好單純,近乎有啲無知㖭嘅」。本來理想是成為幼稚園老師,但現時有案底,或者不能考取資格、牌照,但仍然希望在幼兒教育方面努力。D3有實質的計劃,將會讀文憑、學士,希望幫助有需要小朋友。
呈上師長、訓導主任、至親至愛的求情信。D3在溜冰、跳舞獲獎無數,參加過許多活動。其中加入女童軍多年,考獲大量獎章。

當時D3仍是15歲女童,一直給予很大支持的爸爸去世,D3失去依靠。報告提及,她怕想起爸爸而不想回家,寧願在商場流連。在人生最低點時遇到此組織,給予她心靈上的慰籍,就此與組織聯繫上。當然她也知錯,十分後悔,「唔知搞到咁大件事,唔知嚴重性」。現在明白並有悔意,願意改過自己。唯獨一直希望早日獲釋,能繼續學業、回到媽媽身邊。
D3希望可以去繼續學業的中心,例如教導所、更生中心。由於已經還押一年,加上中心及後續監管,實質刑期可能長達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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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街站講稿

郭官問街站講稿出自何人手筆,「睇落去15歲寫唔到」。大律師表示不是由D3所寫。郭官質疑,認為D3「講得最好」,大律師認為可能表達是D3的長處,她的深度知識未必如此好,但同意現今青少年「好叻好早熟」。郭官謂:「好危險,咁細個講到咁嘅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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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時間不足處理D4-7的求情及被告的判刑,押後至9月16日下午2時30分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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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
【09月10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求情 #判刑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0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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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09
2022.09.04-09.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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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郭偉健法官
🕙10:0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求情 🔥#判刑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42/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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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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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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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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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控方已經在7月8日交咗結案陳詞,7月18日交法律陳詞,8月19日亦交咗控方對辯方陳詞的回應,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各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作口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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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大律師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對控方回應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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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機會睇咗其他大律師嘅陳詞,會採納對A2有利嘅內容。

回應控方陳詞,指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控方擴大暴動範圍嘅說法,範圍最多係尖沙咀警署柯士甸道一帶,其他道路係示威者撤退嘅路線,A2不是身處暴動範圍。

即使A2參與遊行、或者非法集結,不等於參與暴動,呢個唔係A2嘅立場,關鍵係佢有無參與尖沙咀警署嘅暴動,控方係需要舉證。

證據好清楚顯示P31係玩具手銬,佢嘅作用係咪可以束縛人身?佢製作嘅目的係咩?終審法院有明確嘅案例。假如法庭不接納A2嘅口供,咁A2管有P31嘅空間,控方都要舉證。

—————
A3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控方指辯方陳詞唔重要,辯方係唔會回應。

張官對辯方陳詞有詢問,辯方表示該段內容目的係指出警員在收集證物和輸入警方電腦系統的過程有疑點。

—————
A4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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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正如A2大律師,會採納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中對A5有利嘅內容。

控方指暴動範圍由尖沙咀警署去到長樂街,係知道每名被告嘅證供之後作出嘅修訂,如何證明暴動範圍去到A5被捕嘅地點?有一名控方證人講道睇唔到彌敦道以北嘅地方,控方倚賴嘅係終審法院盧建文一案中一個字fluidity(流動性),控方不能在證據不足之下,就用流動性一詞強行指稱拉咗嘅人就係暴動,呢個唔可能係終審法院嘅意思。

我哋嘅法律系寧縱無枉,雖然有其他證據讓法庭可以作出推論,但亦要考慮呢個係咪唯一推論,當日活動遍地開花,不同地點都會有集會活動,不可能將在不同地點拉到嘅人,指稱為另一事件,我哋係要無罪推論。

—————
A6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三點總結:

1. PW16對A6作出截查,指出佢嘅說法不可靠,因為佢在庭上嘅證供與佢書面口供係南轅北轍。

2. A6有證據證明當日在場嘅原因,控方只係依賴物品作出推論,A6有解釋,雖然不完美,但佢不是專業,佢嘅證據、同記憶有落差係合理。

3. 採納學友石大律師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控罪嘅範圍與A6被捕嘅位置有距離,陳詞中有提供同級法院在類似案件作出嘅推論,給法庭參考。

—————
A7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採納學友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暴動範圍與A7被拘捕位置,在證據上有斷層,根據衣着和物品,不能必然推論A7與尖沙咀警署暴動有關。

關於第八控罪管有雷射筆,無直接證據講到現場有人用雷射筆,A7嘅證人有清晰可靠嘅理由。

—————
A8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對洪荒嘅回應無補充。

—————
A9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亦採納各大律師的回應,不同意控方不同意A9嘅陳詞。

指出有控方證人稱「在任何情況之下,任何旁觀者無與警方對峙」,這說法是荒謬的。

PW37指警方在長樂街發警告,在加士居道嘅人應該會聽到,但永星里仲有一段距離,點證明在場人士聽到?現場四通八達,控方唔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所有人都係來自尖沙咀,控方要證明A9曾經在暴動範圍之內。

另一控罪,控方表示唔需要證明雷射筆是否在正常電壓下工作,如果物體本身有問題,佢又如何管有傷人物品呢?

—————
[10:23] 控方從法律層面回應「流動性」議題,指辯方指責控方「擴充暴動範圍」係不正確,(讀出案例判詞),指fluidity不是建構暴動範圍,流動性係指Criminal Assembly。

A2大律師稱控方無證據指稱加士居道以北發生咗咩事,示威者係離開緊。

A9大律師表示正正係流動性,可以來自各方面,並非一定來自尖沙咀。

—————
陳詞完畢。

A3 & A6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2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作裁決,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A5除外)。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3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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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10]
2022.09.11-09.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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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1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黃,莫,朱,許,明,方,鄭,伍,謝,施,梁(17-26) 🛑方已還押逾18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葉(20)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傷人)

🕒15:00
👤*(13)🛑已還押逾1個月 #提訊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曾(18)🛑已還押逾1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鄺,黃(20)🛑二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1224觀塘 管有爆炸品;#20200203壁屋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14:30
👥陳,黎(18-25) #審訊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黎,洪,陳,劉,何(15-35) #審訊 [1/30]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張(20)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6/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余(20-25)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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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陸(34)🛑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5個月 #續審 [7/7]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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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09月1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上午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6/3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7/7]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1/30]

(0959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___________

[0939] 開庭

[0940] D19因確診肺炎而獲得衛生署發出在家隔離令,未來6-7天將不能親自出席審訊,代表律師指已收指示可以照樣處理開案陳詞、承認事實、案發現場錄影片段。郭官與雙方律師討論,要求控方做research翻查案例,當事人未正式答辯下不在庭上可否繼續處理案件、聽取證供。郭官建議控方安排調動證人等程序。

[0950] 得悉本案有兩位被告未打疫苗後,郭官指示代表律師搵當事人確認,有冇醫學證明可以豁免;郭官指因為二人為當事人故今天才讓二人入法院,並指司法機構有關法例規定適用於全港市民,要求律師澄清相關防疫指引。

[0953] 休庭,法官表示自己都要睇返相關條例

[1032] 再開庭

控方指法官有酌情權決定審訊是否在被告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D19有法律代表,而控方開案陳詞已於上星期交予辯方,控辯雙方亦已處理同意事實,因此控方認為可以在D19不在場時進行審訊,但調動證人方面則有困難,因本案有30位控方證人需要傳召(28位警員、2位消防員),而被告有權作出盤問。控方會在庭上播片,可呈交錄影片段、新聞片段(約10小時。

郭官認為D19大律師有足夠指示可以進行相關審訊程序。D19不認罪。

至於未打針的兩位被告:
⁃ 在法院所有時間均需戴口罩
⁃ 每日到法院前要做快測,附有姓名及時間的陰性相片證明

[1047] 正式答辯

📌控罪1 暴動:D20承認控罪❗️ 其餘被告不認罪
📌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7不認罪

控方讀出與D20相關案情,D20確認同意案情,法庭正式裁定D20罪名成立。辯方已呈交求情信件及減刑陳詞(附判刑案例)。法庭將留待同案其他被告審訊完畢才處理判刑,暫定於10月25日判刑,D20即時還押🛑

[1115]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 展示本案暴動範圍地圖
⁃ 控方證物,臨時羈留區設置於寶靈大廈
⁃ 有警長/警員分別在現場被汽油彈殘餘物滑到引致手指和腳受傷

🌟郭官要求控方釐清,是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所有被告有直接使用暴力,只是身處現場。

📌D5抗辯方向
郭官指出,控方提交的會面記錄指D5承認在暴動發生時為受傷示威者急救;參考上訴庭早前相關判決(CACC 14/2021),急救員身處現場亦可被視為參與暴動,故此D5身上有繃帶、消毒火酒等急救物品並非抗辯理由。郭官認為,被告不挑戰會面記錄變相是認罪。

[1149] 休庭20分鐘

[1218] 再開庭,控方讀出案情及逐一讀出呈堂證物

[1300]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1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6/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提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6/35]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6/35]

上午進度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10:30之前審訊內容從缺,請報料補充💫

約10:30,控方覆問上一位證人完畢

📌傳召警員13749作供 (拘捕D7警員)

證人今日為西九交通部意外調查組第2隊。當天註守油麻地軍裝2隊,因當天行動成為西九第2分隊,於警察遊樂會候命。當天2341時身穿軍裝由警車到荔枝角道桂林街,落車後面向桂林街組成防線。由高級督察何子堯,陳子為帶領快速往桂林街推進,左轉基隆街。喺欽洲街,見人群喺欽洲街馬路左轉入基隆街,約20-30人。其後繼續向前推進,喺欽洲街行人路繼續封鎖工作。海港冰廳外見警員15178,18205,15173 已截停3男1女,所以上前幫手。見第7被告冇人看管,他當時身穿深藍圓領短袖衫,淺色波鞋,淺藍色口罩,當時孭黑色背囊。背囊裝着黑色風褸,??(忘記左), 防毒面具,黃黑色C2雷射筆,急救用品等。同被告對話後以非法集結及攻擊性武器為由宣布拘捕。

辯方盤問:
第一眼見被告時被告已被截停。忘記是面向馬路定牆壁,但當時並非行走中,是企定定。沒有叫他行到牆壁。第一眼見他時,他做過乜完全唔知。見到要幫手所以主動上前。並非由其他警員交給他。並不知為何企定定,只知被警員截停,不知為何被截停。當時有3名警員睇住4名人士,不知是誰截停。
睇證物79: 證物袋上字跡是證人的。從證物袋只見一個盒,但見唔到筆。當時是見到盒,而見不到雷射筆。亦冇打開過。辯方澄清此「雷射筆」實為電筒,但基於是警員思疑的雷射筆,故會繼續稱為雷射筆。

證人打開筆後是沒有電的。盒上有英文字,是文件冊149頁相片。盒上寫着「design for first and medicine (propose?)」 證人指如當時已看見盒上字句,都有機會懷疑,因盒未必match返支筆。有於現場檢查身份證及對樣,知他未夠18歲。交給警員8080,為男警員,當時沒有特別提醒,但有連同身分證給他。沒有提醒8080此人未滿18歲,沒有提醒不能與成年人一同處理,沒有提醒需分開處理。辯方指出:證人當時拘捕時只稱因為非法集結,沒說有攻擊性武器。證人不同意。

5-6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西九交通包埋深水埗。守了差不多3年。睇證物P127, 荔枝角度右邊順序為大南街,基隆街,汝洲街,鴨療街,都是較為雜的街。證人指平時d車夜晚可左轉入鴨潦街,但早上唔得。車輛需慢駛。辯方律師提出可以一個人行去鴨潦街馬路,基隆街情況同鴨潦街相似,從交通角度看,果d時候喺馬路行都唔會因為咁被拉。證人沒有反對。

控方覆問:
證人澄清:唔同意可以喺馬路行。

警員作證完畢。

1113 休庭20分鐘。

1142 再開庭

代表第7被告辯方指就住第7被告會面記錄,不爭議可呈堂性,因控方會刪除有關爭議部份;但反對理由仍會呈遞。

-1145 ,第9證人(拘捕第8被告)警員尹家樂作供

今天駐守機場特警組。2019年時駐守尖沙咀特顯隊,當天則派往西九第2分隊。
當天2316時收到何子堯,陳子為督察通知,坐am9942到荔枝角道近桂林街落車。
見到十多名穿深色衫褲人士於上址聚集及叫囂,思疑佢地係較早前攻擊深水埗警署人士。
於是大叫「警察,咪走」講左約1-2次,人群跑去欽洲街基隆街方向。

其後證人拘捕了本案第8被告。
證人指見到被告當時身穿黑衫黑褲,帶藍白色口罩,手持正射出綠色光嘅雷射筆,喺右手。於是叫佢地咪走,佢地立即離開。證人於欽洲街56號鋪外渴停左佢地。雷射筆仍在第8被告右手手上。

睇高登片段:
截圖003759-證人見到自己及被告身影。圖中見到黑衫黑褲背向馬路眼望冰廳為被告8,手持雷射筆。 雷射筆於當天2348證人宣布拘捕時,就用右手在第8被告右手撿取雷射筆,交給處理第8被告警員處理,即Pbc12659。交給他前亦是揸在右手中。證人指當時身上沒有其他雷射筆;當天沒見到有盒,只有雷射筆;交給同潦時亦沒有包裝的。

第8被告代表盤問:
澄清地理環境情況:
文件冊book J 214頁,相片為欽洲街來回行車線,可見綠色天橋由基隆街通往西九龍中心。相中部左邊路口為汝洲街。汝洲街同欽洲街有行人過路線可橫過欽洲街。
215頁:相中為基隆街,直望欽洲街,左邊為海港冰廳。
218頁:角度由基隆街望往欽洲街。海港冰廳在右邊。證人同意由此角度會睇唔到個巴士站。
證人其後指單憑照片角度會睇唔到該巴士站。

證人指如要設立怖防,會是第3橫排第8個,裝備包括:圓盾,長警棍。證人指當時圓盾用左手穿住。右手揸住警棍。為當時緊急落車時裝備。證人指當時由桂林街方向,先組成防線,停一停再推進。

約2341時,收到指示後緊急落車,於荔枝角道桂林街面向桂林街組織防線。喺面向桂林街交界,證人是防線第3排。當時停留不夠1分鐘至約2342時。行動由何及陳帶領。由基隆街快速推進。防線停至桂林街基隆街約1分鐘,即約2343時。入到基隆街,距離人群約10-20米,見10數名穿深色衫褲人士聚集。

證人指自己當時一直拎住圓盾。證人不清楚是否差不多同一時間,有另一隊由另一方向落車。

證人同意人群是停留,冇乜郁動跑開。證人觀察不足10秒,是企喺度停頓約10秒觀察。思疑人群是較早前非集人士,及攻擊深水埗警署人士,所以大叫他們咪走。證人指因驚佢地會走,所以叫咪走,是停喺度嗌。見佢地跑往長沙灣道方向,所以上前追。

本身是佈防中第3排,但小隊落左車得10-20人。要組成防線封鎖成條行,所以要伸展開去,所以所有人都站在最前。先見人群,約10秒觀察後再見到第8被告。

證人指當時見到被告喺馬路上。見到佢企喺人群度約10秒左右。證人見到他時,被告由欽洲街向長沙灣道方向跑走。

證人於圖P127標示第一眼見被告時位置及自己位置。當時與人群距離約10-20米。證人追上去時身邊同事亦有一齊追上。追到56JK位置喝停被告,被告停低。證人上前向他查問。證人指唔近較早前提過的欽洲街巴士站。

證人標示渴停第8被告時自己位置,為56JK位置對出馬路。喺馬路渴停第8被告,停低位置為行人路上。正正是56JK地下。證人有就事件作文字記錄,包括記事冊及書面證人口供。

證人口供提到:見到第8被告時約為10多米,當時寫約20米外… 證人指因當時是估算距離。
證人指拘捕時有講因非法集結及身上藏有攻擊性武器。

證人指喝停被告時講:警察,咪郁。後再上前查問。有問被告手上雷射筆有乜用途。

證人指拘捕是於查問後及發生。亦有表露身份。有叫佢拎身分證核對身份,知道他當時年齡。拘捕後冇講其他說話。並即時撿取了其雷射筆,叫佢畀枝筆自己,但忘記真實句子。警員喺佢手上拎走。拎筆時被告是面向牆,雙手喺牆。

證人當時自己用左手拎圓盾及警棍,用右手撿取雷射筆。過程約2分鐘。其後交給偵輯警員12659。因自己身上沒證物袋/防干擾袋所以直接拎住。同意理論上重要證物需即時放於重要證物袋,但身上沒有,所以自己拎住其後交給證物警員。

證人指該雷射舉於喝停被告時仍開着,但查問時已沒有開着。證人對於雷射筆描述為:約10厘米長,着綠光,(sorry還有一點抄唔切)

1258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判刑

D1:鄺(20) / D3:黃(20) 🛑二人已還押14日

D2 罪名不成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69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2) D1管有爆炸品
(3) D1-D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罪詳情和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3 #黎安妮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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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開庭

法庭為D1及D3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
D1律師已經向被告解釋咗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報告稱被告因體重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呈上求情文件夾,不在庭上讀出內容。

希望法庭考慮將各控罪同期執行,就控罪(1) & (2),引用關迦曦案例,考慮3個月監禁;就控罪(3),只係探監時亂噏嘅說話,事後D1有保釋,D1無刪除瀏覽記錄,希望法庭考慮整體刑期為六個月。

葉官留意到報告指D1在近期吸食大麻,詢問情況,律師表示被告只係食CBD gummies(大麻二酚軟糖),用作紓緩壓力,只係含好少量大麻成份,網上Carousell有售,市面亦有CBD啤酒,不是違禁品,D1無吸食過大麻。

葉官另外留意到報告有不良紀錄,律師解釋喺被告在探訪室地下執到一支原子筆,帶回監倉被懲教人員發現。

律師稱大麻份量好少,無需索取戒毒所報告,但葉官堅持如果被捕有毒癮,一定要處理,以免為害社會。

—————
D3律師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葉官質疑律師為何上次不申請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而今日有申請,律師解釋上次有表示希望判以社會服務令至4個星期監禁,今日法庭為D1索取戒毒報告,有機會判入戒毒所,D3案情比D1較,如果D3被判監是不合比例。葉官反問如果D1判入戒毒所,刑期6~8個月,而D3判社會服務令非監禁式刑罰,情況不是更加不合理?

律師希望法庭參考周維堃和張劍剛案例,考慮D3在案中的角色,係無計劃無預謀無執行,資料亦不是與控罪(1)有關,只係年少無知,希望法庭寬大處理,考慮社會服務令。

葉官稱案例不同,一宗妨礙司法公正,係考慮到被告可能無咗退休金,另一宗係被告認罪,判監後上訴刑期,法庭會着重被告有無悔意,被告在報告中仍然指稱無意幫D1犯案,當時只係安慰D1,被告無悔意,仲有咩基礎索取社會服務令。

律師指悔意係整體考慮,被告希望在九月重回校園,本案係有特殊情況。已經向被告解釋咗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報告稱被告因體能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葉官最後應律師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表明不會判處社會服務令。

—————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6日14:30,區域法院第卅一庭判刑,期間為D1索取戒毒所報告,為D3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二人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表明不會判社會服務令,但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係咩玩法?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7/7]

上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09:35 開庭

繼續 PW6 警員 11691盤問及播放第一次警誡會面。

問: 播完1月4日鄒幸彤判刑庭上的法庭錄音後, 對於錄音, 有冇野講?
答: 反應到為何當日D1拍手掌, 自發因欣賞拍手掌, 是陳官打斷法庭, 第一次拍手掌後已沒有, 國安部門對他的拒捕不合理不合法。

問: 對拍抬發聲行為有冇野講?
答: 無野講

問: 對於D1講良知你跌左, 有無野想講?
答: 真係覺得陳官係跌左良知, 係D1對陳官的個人評價, 無煸動任何人, 自己係牧師對良知有執著。 法庭是章顯公義及良知表現。 身為傳媒, 對法官有監督的責任, 身份公民對法庭有監督, 良好公民要發聲, 良知的呼喚。

D1回答按照聖經原則, 法官要求, 去承擔呼籲他人承擔在自由社會為自己行為應有的負任。 叫人唔洗驚因承認自己有拍掌的恐懼。

問: 有冇補充?
答: 我地要為我地行為承擔法律負任。

問: 有拍手就起身啦, 佢啦得幾多個? 香港人啦唔晒, 有冇野講?
回: 特別香港人拉唔晒, 公民社會, 不能一下就拉仲要用煸動, 呢個係事實的描述, 良好公民無一個地方係拉行晒, 不單子香港。

問: 面對呢個環境指什麼?
答: 指面對香港環境, 香港人邊到拉得晒呢個係事實嘅陳述。 無人可以拉晒香港人, 特首都係香港人, 點會拉得晒, 你都係香港人, 陳官都係香港人, 即係拉埋佢地, 事實嘅陳述。

*
向D1播出影片1分38秒

內容: 有批公眾人士拍手, 法官陳慧敏拍手有機會交給警方及律政司控告鄙視法庭, 要抄底身份證資料。

問: 呢段短片有乜野想講?
答: 鄒幸彤表示就是良知, 陳官是在尊重莊嚴裁判官反而沒有守衛良知。

問: 點解要拍呢條片
答: 彤身為被告都要到良知。

問: 邊個幫你拍呢條片?
答: 路過有人幫手拍片, 唔識佢, 無佢個人資料。

問: 手機上載目的?
答: 捍衛良知。

問: 邊個會睇呢條片?
答: 無人會睇, 蚊型網台。

問: 為何強調良知?
答: 因良知重要, 除左冷血嘅人先無良知, 作為一個人基本最基本1就1是要有良知。

問: 良知係乜意思?
答: 從中文要有良心, "知"是有反醒精神, 按良心去反醒你應該要做嘅野, 不是人云亦云, 作為一個人應該表現良知, 唔同動物。

問: 幾時拍?
答: 完左1月4日當日庭就拍片。

問: 影片幾時上載?
答: 拍完第一時間上載。

問: 影片用乜器材拍攝?
答: 一部手機一個人一把口。

問: 對有冇補充?
答: 過往好多單案拍手掌無任何問題, 也無擾亂法庭, 是次陳官破壞法庭秩序。

多謝個sir有禮貌尊重, 對這個會面。

PW5確定這會面錄音謄本是正確。 他不是1月4日在鄒幸彤法庭上。

*
播放第二次警誡會面是4月6日下午17:46
中區警署, PW5繼續盤問D1

D1確定不需要律師陪同, 會面只有PW5警員與D1。

調查一宗透過youtube發怖一些煽動訊息, 引起公眾

問: 工作?
答: 牧師, 在巔峰教會是網上教會, 巔峰教會無實則地址。

問: 幾耐去一次法庭旁聽?
答: 如果日日有開庭, 日日都去。

問: 旁聽幾耐?
答: 按審訊時間。 以前排耐d, 好多傳媒關閉左所以而家唔駛排。 而家做法院院牧義工, 日日都去法庭。關心被告為他們祈禱。

問: 有冇資金支持你去旁聽?
答: 無

問: 會唔會將聽到向公眾報導
答: 不是全部, 有d有9P傳媒限制要遵守唔報得, 有價值去報導。

問: 有不同人士去法庭旁聽? 有冇分工?
答: 無。

問: 你有冇專責邊d野?
答: 無。

問: 邊個幫你拍片?
答: 搵路人或是無人願意就自己拍。

問: 有冇收取贊助?
答: Youtube有時有廣告費, 有d片收$0.01-$1.5蚊廣告費。 D1唔清楚youtube運作, 對technical唔識。

問: 有冇人教佢運作?
答: 有年青人教佢點樣上載片到youtube。

*
向D1播一人祈禱會嘅片段理大圍城一年後

問: 點解要拍片?
答: 因在理大圍城一年之後, 用聖經話語為香港祈禱。

問: 片中提及而家好多面對官師訴訟, 用法律為打擊異己, 當法律成為工具, 乜意思?

答: 講出呢個香港呢個情況, 唔好到時面對神的審判, 為香港祈禱, 出於愛。 求神唔好去審判香港, 希望人侮改。

問: 邊個比公眾睇呢條片
答上載左就自動比公眾睇到

*
向D1播47案既影片

D1講同煽動有乜關係, 只係講出事實, 無任何煽動意圖, 你地都改左為國安, 事實嘅改變。

D1講片段內有讀出網友嘅留言。

問: 有料無料捉左你先, 依官信唔信你比唔比你保釋, 乜野意思?

答: 係事實陳述, 是D1聽庭的觀察
是而家蘇惠德到羅德泉都係咁, 國安法改左香港現況係陳述, 毫無煽動。

前者讀網民嘅留言, 後面D1講話佢嘅原則, 無籌款, 無煽動, 就係佢條界, 而家最容易嘅, 佢係講返而家條紅線, 而家改左遊戲規則, 以前講8話個字無事, 唐英傑案, 快必案, 美國隊長案後, 可以用言論煽動, 佢提醒他人小心言論。

問: 47案人案審到晚上, 蘇惠德, 醜出國際。 衰過第三世界出國際? 乜意思?

答: 事實嘅陳述, 香港開庭未試過開到半夜, D1講述自己曾去過西非利比里亞Liberia, 經過當地國會, 大學生在示威, 原因大學教授未出糧, 佢地去示威, 第二日政府官員去向學生講而家財政狀況問題, 先出一部份糧比教授, 官員無拉學生反而去疏導, 以D1去西非同香港作比較的經驗之談。

問: 向人發放乜野信訊?
答: 講實況, 無煽動。

11:20 - 11:48 休庭

黃口罩事件, 以為乜野黃口罩, 原來淺黃色口罩, 睇落唔知乜問題, 擾攘一陣出動執達利, 透過家屬辯方律師, 想快d開庭, 問過用什麼法律唔憮帶黃色口罩? 連法庭都唔講法, 如果解釋乜原因先服到人。
鍊錦鴻庭有問過D1帶左黃口罩係made in HK , 用書記同佢講, D1問憑乜法律唔比人帶黃口罩? 最後書記不了了之。

問: 有乜想講!?
答: 法庭核心問題, 他是聽返人地講高庭法院無講因乜法唔比帶黃色口1罩, 無法理去唔比人帶黃色口罩, 有乜煽動。

問: 法庭都唔講法, 係乜意思?
答: 就係法庭唔講法, 就係仲大問題, 法庭要解釋乜法例, 要解釋到咪唔帶, 但無講乜法理, 咁咪監粗嚟。 監粗唔比你入法庭, 仲唔係大問題。 唔係煽動, 係要法庭去反醒佢地執法問題。

D1說帶乜口罩係個人權利, 法庭唔講法律邊個服你。

你連法庭都唔講法, 美國隊長被判5年多, 好多傷人都無咁重? 連聖經說話都唔比, 呢句真係諷刺, 我地活在諷刺年代。

D1指正美國隊長案在區院不是在高院, 佢都係叫下口號, 而家係咪就係要和你顛。

拍片目的?
無乜目的, 日日都做正播, 做正播乜都講。

*
向D1播放在東區等姜牧師的段片
由3:41-4分鐘

問: 點解拍片?
答: 全部反應而家現實情況及問題。

問: 當日在高等法院, 其中一個關注點杜麗冰趕唔趕人走他有問過職員上星期點解唔比帶黃口罩入庭, 唔同你講原因, 指職員講法官唔比就唔比, 呢句說話乜意思?

答: 出於好意問返職員想了解當日原因, D1照述返職員的說話。

杜麗冰親自要趕那位女士離場, 要在外面聽庭, 因女士著左件黑色衫有雨傘標誌。

仲係法官杜麗冰親自趕佢出去, 有傘嘅標誌, 有傘嘅品牌, 有乜政治含義? 要法庭講返我地犯乜法, 咁我地可以去遵守, 但無講到。

高等法院法官唔洗講法律, 打橫行都得?

沒有解釋唔比入庭的法律根據。 無解釋任何法律依據, 香港邊成乜世界。 有監督有獨立思考有批判嘅精神, 有懷疑有質詢, 唔比就唔比話趕就趕。

問: 官大晒佢話唔比就唔比。 乜野意思?
答: 我地有著乜顏色嘅衫, 乜顏色口罩嘅自由。

唔比你入就唔比你入, 佢著件衫唔係那8些個字, 只係有傘仔, 淨用權力。

問: 法官唔講法呢個係乜意思?

答法官要維持公義, 律政司維持公義。 著衫人嘅基本權利, 咁咪要維護基本嘅自由。

煽動反而係呢d無執行到公義才是挑起仇恨。

呢句說話好重要係牧師和你顛嘅核心, 有愛心, 有正義, 法庭發生嘅野要報導出來。
要捍衛自己, 係有個機制, 可投訴法官, D1只是運用現有機制。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7/7]

上午進度 (續)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
向D1播黃子悅保釋段片
08:36-9分

D1回唔係憑你個人喜好, 要講法律根據, 無挑起仇恨, 因為法官唔守法, 挑起香港市民嘅仇恨, 挑起香港市民對司法機構嘅憎恨。

反問警員做左咁多年警察, 有乜煽動, 醜出法庭

*
向D1播沙田暴動案的段片

問: 判左罪成咪算, 謝沈智慧仲要話人地辯方律師法律觀點錯成咁, 用隻眼去挖住對方,

答: 講返當時情況, 法官已做左判刑, 仲要用眼挖住對方, 失禮囉, 叫佢反醒自己行為。
將事實講返出嚟。

遲早香港連律師都會打壓, 旁聽師好重要, 旁聽要面對口罩問題等。 乜意思?

唔多講, 之前已講晒。

隻眼發火咁, 有無一種嘅質素, 做人唔好做到咁, 做

貴為一個法官, 都判左案就唔駛做到咁, 成日叫人尊重個法庭, 咁法官都請你自己尊重返法庭, 有無尊重辯方律師, 判左刑都要尊重。

*
向D11播放鄒幸彤判刑後直播段片

問: 唔係淨係齋講, 要行出嚟捍衛言論自由, 而家要你怕

我自己企出嚟, 要承擔捍衛言論自由, 而家係威嚇, 之前話有機會告鄙視法庭, 但而家係告煽動, 就係法官問邊個有拍手掌, 咁我咪承擔。

而家香港咪嚇陣你, 唔可做乜, 身為牧師有良心係尊重法庭尊重法官如果告得入咪打橫嚟,邊個出醜。

我地撐鄒幸彤, 佢可以選擇唔出聲, 手又唔比人拍, 反映牧師和你顛嘅特質唔會比你嚇倒, D1說當日彤可以陳述。

13:00完

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陸(3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月13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僧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4:50] 開庭

控方準備好可以答辯。

被告今日有律師代表,申請無需答辯,因為剛收到控方文件,仲要索取醫療報告,申請押後九個星期,無保釋申請。

法庭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4日14:30再作答辯,羅官指示,如果答辯結果係短嘅事情,就在11月9日或之前通知法庭,和呈交相關文件,否則就不需要。

被告繼續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___________

[1434] 開庭

控方繼續逐一讀出呈堂證物。

📌案件管理
控方預計需要15-20天進行播片及傳召證人等程序。由於D19未能出庭,開審進度會拖慢,避免在D19缺席的時候播放片段,因此今天暫時不會播片,留待明天才睇片。

[1501] D19代表律師向法庭報告,D19是在未打針的情況下確診,需完成較長時間的隔離令,可能要到9月26日才能出庭應訊。控方建議把D19從本案中抽走,安排轉移至其他同日子、同背景、同地點的案件合併處理(同日大拘捕的同類案件共有17宗,本案是第8宗,另一宗將於10月26日開審);郭官同意,以免審訊在D19大部分時間缺席下進行,請D19代表律師向當事人索取指示,確認他是否沒有打針和是否同意調至另一案件受審,明天再作安排。

案件押後至明天1045同庭續審,除已認罪還押的D20外其餘被告維持現有保釋條件,審訊期間無需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馮(21)🛑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_____

被告申請法援中,申請押後案件8星期。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被告在2021年2月11日沒有出庭應訊,依令緝捕歸案後於2022年7月14日曾經出庭,法官問及保釋金會否充公。

案件押後至11月8日下午2點30分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