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A1:柯,A2:陳(21)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
陳於2021年2月10日
被判處5個月監禁,
柯於2021年2月24日
被判入戒毒所
內容摘自判詞:
本席詳細審閱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A1及A2確實進行了的擾亂行為,但環境證據則包括:(1) 在控方證人未到達之前,現場已出現過百名示威者聚集,以致龍翔道東西行車線上的車輛不能通過,交通嚴重受阻的情況;(2) 兩名上訴人被發現及拘捕的時間和地點與示威現場的關係;(3) 警方開始作出驅散行動時示威者的流向;及 (4) 他們兩人當時的裝束及所管有的物品等等。
根據以上環境證據的累積份量,在上訴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的情況下,本席排除兩名上訴人是剛巧路過,或是因為其他合法原因在警方開始驅散示威者時仍然在現場的可能性。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A1及A2都明顯是有備而來,而且都是有意地參與了當日在現場的非法集結。因此,他們的定罪都是正確無誤的。
🔴駁回A1及A2的定罪上訴
判詞:
HCMA000070_2021.docx
#李運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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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A1:柯,A2:陳(21)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
陳於2021年2月10日
被判處5個月監禁,
柯於2021年2月24日
被判入戒毒所
內容摘自判詞:
本席詳細審閱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A1及A2確實進行了的擾亂行為,但環境證據則包括:(1) 在控方證人未到達之前,現場已出現過百名示威者聚集,以致龍翔道東西行車線上的車輛不能通過,交通嚴重受阻的情況;(2) 兩名上訴人被發現及拘捕的時間和地點與示威現場的關係;(3) 警方開始作出驅散行動時示威者的流向;及 (4) 他們兩人當時的裝束及所管有的物品等等。
根據以上環境證據的累積份量,在上訴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的情況下,本席排除兩名上訴人是剛巧路過,或是因為其他合法原因在警方開始驅散示威者時仍然在現場的可能性。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A1及A2都明顯是有備而來,而且都是有意地參與了當日在現場的非法集結。因此,他們的定罪都是正確無誤的。
🔴駁回A1及A2的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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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月15日 星期五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3/35]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判刑 (少年庭)(不設旁聽)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09:4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0/35]
🕤10:00
📍#終審法院 #宣布判決
✅#區域法院第七庭 #求情 (已有)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讀判詞
🕤11: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宣讀判詞
(090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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