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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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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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3/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

▶️ 傳召辯方證人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為「港車薈」群組創立人,該群組於2015年開始,為司機釣魚群組。

他在其他司機群組有見過被告發出訊息,但直至上星期被告找他作辯方證人,他才知道被告為港車薈群組成員。他從被告所發訊息中得出印象被告為人善良,有時衝動。

陳先生供稱,沒有留意港車薈群組中曾出現控方證物所展示由被告發出的訊息,印象中他沒見過由被告發出有關自己或叫他人使用暴力的訊息。

🔹控方盤問

陳先生同意,他與被告的接觸限於社交媒體的溝通,而他並不是看過所有由被告發出的訊息。

11:00 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須於5月26日下午之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呈交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14:30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5 :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罪(1)留在法庭存檔,除獲法庭批准,否則不得起訴

🟢A2 繼續獲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A3今天有新指示,控方需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先休庭


9:52 小休

各辯方代表已和控方商討,押後至明早,待律政司回覆辯方建議;星期三將會處理案情撮要。

10:36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7日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2/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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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3: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A4與控方商討審訊以外的處理方法,控方表示進度樂觀;現申請押後至明天會再處理各被告草擬案情

🟢A2,4 以原有條件保釋

9:40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10: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3/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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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10:33 開庭

審訊第一天:
A2: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A5: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審訊第一天:
A3: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今天:
A4: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方已呈上案情摘要及讀出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10:56
各被告明白讀出內容及承認內容
法庭裁定各被告控罪(2)罪名成立,控罪(1) 裁定不成立

由於其餘兩名被告已承認控罪,需交由懲教署還押看管

需於5月20日下午5:00前呈上案例及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5月24日10:00聽取求情及判刑

————————————
開庭前 司法機構職員特別講:
不能抄寫筆記,如有需要,要向法官申請及不能長時間使用電話,如有需要要到庭外使用
【05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5/30] 已有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判刑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12/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已有

(0909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930灣仔 #求情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1),A3鄭(17),
A4李(25),A5廖(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A2鄭、A4李已還押7日;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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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3及A5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2),A4於審訊第三天承認控罪(2)。基於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法庭裁定控罪(1)不成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求情及判刑。

案情摘要及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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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法庭表示已閱畢所有被告的求情陳辭及案例。

A2:
辯方因疫情問題今天才向法庭呈交求情信。信中提到被告有良好的事業,疫情期間亦有繼續努力。被告與家人及女友關係穩定。但被告因家庭問題而導致有心理問題。

A3: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尚輕,會為他索取各中心報告,包括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
法庭根據案例認為不應索取中心報告。

A4:
辯方今早再向法庭呈交求情信,由僱主撰寫,信中提到被告有良好品格。亦有向法庭呈交被告的醫生報告,以便法庭於判刑時考慮被告的精神狀態。

A5:
辯方向法庭表示同意判處監禁,因已還押長時間,希望盡快服畢刑期繼續生活。而且被告於最早時間認罪,希望法庭會給予1/3刑期扣減。

法庭向各律師了解部分案情細節
1.搜獲的玻璃樽中含有大量大頭針,專家報告有否對這提出評論?會否增加殺傷力?

專家報告內容:
問題:鐵釘和糖等催化劑會否增加損壞範圍?
專家答覆:鐵釘為惰性,在燃燒過程中起不了燃燒作用。

眾辯方不反對法庭根據事實及常識推論眾被告把大頭針放於汽油彈內會令剎傷力增加。

2.現場搜獲的材料可以製造比汽油彈更嚴重的鋁熱劑彈,但各被告從沒有商討任何有關的資訊。法庭希望了解雙方是否同意法庭以被告有可能制造更嚴重的鋁熱劑彈作推論。

眾辯方認為鋁熱劑彈比汽油彈更嚴重,而且他們並沒有作出任何相關的討論,所以不同意法庭的推論。

3.法庭就是否需要以汽油彈的數量及容量去考慮案件的嚴重性,希望了解雙方的看法。

辯方向法庭提出以下案例,證明法庭有考慮汽油彈的容量而作出判刑。
1. DCCC 248/2020
刑期為2年8個月監禁
2. DCCC97/2020 [2021] HKDC 1039
A1: 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A5: 刑期為3年監禁

法庭會先為各被告索取心理醫生及背景報告。案件會押後至7月16日 0930 判刑,眾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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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緊記他們不只是你打卡的工具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4/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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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控方已經將結案陳辭法庭,沒有補充。法官詢問控方,是否被告發放訊息,唯一合理嘅推論,就係有意圖煽惑他人【係】。

辯方亦已經呈交結案陳辭,希望法庭注意以下三個重點:(1) 第33段,被告在被拘捕當時的回應和在同日做VRI時的解釋,這是最真實的第一時間反應,係無意圖去煽惑他人;(2) 第46段,WhatsApp group 嘅性質係講交通消息,不是政治群組,如果被告真係有意圖,有人聽佢講完會去做嘅,點解佢唔去其他群組去講,辯方認為呢個群組不是合適嘅地方作煽惑;(3) 第52段,整體嘅訊息,被告用自己嘅電話,英文名,完全無隱藏去發出訊息。

辯方認為群組嘅對話,被告係無深思熟慮,係一時衝動,被告無指示點做,無細節,對話不嚴肅不正經,甚至乎出現「夠鐘食藥喇」,法官可以引用司法認知去判斷這句說話,這不是認真討論。

法官簡略重複辯方的論句,詢問辯方是否如此理解【對】。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5:00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例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807將軍澳

D1: 劉 (16)
D2: *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 判刑
D2 代表律師表示D2已過14歲,希望他跟D1 一樣索取社服令報告

雙方沒有就判刑有進一步提交案例。

法官指示為兩名被告索取以下報告: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法官解釋,少年罪犯本身若要索取如此數量的報告,一般都會再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讓懲教署的委員會決定甚麼判刑適合被告。他再表示需要循例指出,現時所有判刑選擇仍然存在。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21日0930 作判刑,期間兩名被告需要還柙。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判刑 PART 1

A3:鄭(17)
A4: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2) 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3]
A3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1435 開庭

按:A4 代表律師於開庭前與控方律師高聲閒聊,言談間表示不願意接收更多POE案 (社運案),她表示「要睇好多CD,食幾多斤藍莓都無用」。

📌 求情
兩名被告已閱讀及明白相關報告。
A3 適宜到勞教中心,年紀輕,願意承認控罪,希望採納報告內容。

A4 有額外幾封求情信,來自自己,家姐及其母親。A4 是一個循規蹈矩的人,兩星期還柙時間知道自己做錯。他有為自己升學做打算。

就報告內容而言,A4 表示他媽媽跟他都很驚訝,報告中發現原來心臟有些少問題,令他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A4 代表律師花費了一些時間希望法庭不要判A4入教導所,因為教導所最多可以坐3年,而跟據她的經驗一般亦不少於2年,對比勞教中心一般是4至6個月,更生中心一般是3至9個月。

A4代表律師的謙卑陳詞認為,若然法庭判處A4到教導所,是不成比例的判刑。她希望法庭考慮A4本質不壞,希望再替A4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若然法庭法庭不考慮的話,A4 已向律師表示,他寧願法庭判處他監禁。

法官將案件押後一小時,預計屆時會作出判刑。

1450 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判刑 PART 2

A3:鄭(17)
A4: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的年齡

控罪:
(2) 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3]
A3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1616 開庭

📌 判刑
兩名被告均承認相關控罪。

🧷 案情
2019年11月13日上午或之前,有人在網絡媒體呼籲參與畢打街的非法集結。有些人叫喊「五大訴求」口號,並穿上不同衣着。警方受到接報到場,設置防線,當時有些人使用欄杆堵路。於1330時,超過300名示威者聚集。
其後,A3 及A4 於畢打街及皇后大道中交界被捕,於身上及背包內搜出多項物品。

A3 在警誡下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當日他看見網上呼籲,自己一人到達現場,有人遞給他剪刀,作堵路活動。背包中的黃色背心是一個不認識的男子給他的,他表示自己不是記者,只是學生。
A4 在警誡下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當日他看見網上呼籲,認同活動觀念,便自己一人到達現場。

🧷 A3 求情
A3 現年19歲。A3 當時中五,在父母的管教下有正面影響。當初他只是拿着相機,在人群中拍攝,不過在不良的社會氣氛下及朋友影響,令他參與這些非法集結活動。他有良好的學業成績,更獲得澳洲某大學的條件式取錄。A3 自己及母親的求情信希望法庭在判刑從輕發落。本案D3 沒有傷人情節或暴力行為,他亦沒有煽動他人的行為。他的行為背後並非有非常周詳的計劃。

🧷 A4 求情
A4 本來想答辯認罪,但因為想考完DSE後才認罪,於是便要在審前覆核才能透過律師表達認罪意願。A4 現年20歲。法庭接着讀出A4 非常詳細的家庭背景,此處不轉述。A4 學業成績不差,仍放遠世界,希望就讀幼兒教育。他申請了澳洲某大學的課程。這次事件令他失去了良好記錄,更失去了美好的末來。
A4 與母親關係親密,每次都有一起跟律師團隊開會。他的家境不太富裕,只能作出部分賠償。他當時被身邊朋輩所影響。他為此次行為深感後悔。
A4 代表律師提交陳詞,有以下觀察 :A4 拆欄及拉防線行為只有十多人參與、時長只有1251時至1307時共16分鐘、沒有預謀、身上沒有對抗被捕的物品。本案A4 的行為比A6 較輕。當時A6 身上有鉗,而A4 沒有。A4 亦較A6 年輕。

🧷 判刑考慮
法庭已考慮所有求情信及案例。法庭引用相關案例,列出判刑的相關因素。
法庭表示,2019年反修例風波引申的破壞非法集結等事件中,上訴庭多次以6個月至15個月作為向青年人的判刑起點。
本案中的集結性質嚴重。A3 及A4 也是看見網上呼籲才到現場。當日1200時開始,已有示威者在案發一帶堵路,他們必然知道集結目的是影響中環一帶交通,包括畢打街一帶,目的明顯是影響中環一帶的運作。
法庭不同意A3 及A4 只是拉起防線,他認為他們的目的是影響中環一帶的交通。法庭亦會以整個集結作判刑考慮。當時部分示威者穿上黑衣,或叫喊「光時」、「香港人報仇」等口號。
A3 留在現場是由1251 時開始,直至1341 時才被警方拘捕,長達50分鐘,期間不理警方要求離去。可見非集性質嚴重。A3 及A4 與他人合力拆花槽及圍欄,他們的行為是有備而來,是要有默契地作非法行為。

A3 及A4 已作出賠償,但在平衡各項因素。法庭不同意A4 所指這兩年不再有社運,便要減低阻嚇的比重。法庭不同意更生中心及社服令能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同意勞教中心及教導所適合本案被告。

A4 的報告顯示他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而A4 代表律師曾再次要求法庭重新考慮,不希望A4 到教導所,因為會有過長的刑期。法庭則重覆,若然在教導所中表現良好,在所長決定下,法例上可於6個月後便離開。法官引用多宗案例,表示教導所的時長由當事人的表現決定。監禁與教導所性質不同,法庭不會因A4 的意願而不判處有助更生的刑罰。

📌 判刑結果
A3 :判入勞教中心
A4 :判入教導所


1657 完庭

按:開庭前,A4 代表律師邀請A4 母親走到被告欄前,A4 代表律師用手拍母親的肩膀,說道「阿仔叫你唔使擔心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連同拘捕後不准保釋前後共還押3個半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1)-(3)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A2審訊後控罪(3)裁定罪名成成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 - - - - - - - - - - - - - - -
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索取報告內容:
被告明白及同意索取之教導所報告。報告指家人由小到大成長中不斷支持,父母及兩姊有到場,父因疫情沒有工作,兩姊為家中經濟支柱,被告大致上讀書成績一般,高中適逄社會事件參與通訊羣組犯下本案,感化官指有悔意,希望之後能繼續讀書,因本案已經還押3個多月已吸取教訓,希望根據報告判處教導所。

📌判刑速報:
-教導所

-學校因縱火之維修費用8萬9千多元因被告經濟能力有限不需賠償。


📌簡單原因
本案罪行嚴重,一般判刑達數年,但案情嚴重犯人若年輕法庭可以考慮即時監禁以外選項。教導所一般羈留期為18個月,較勞教中心長。法庭對相同罪行量刑以3年即時監禁起點,大部分人一般情形24個月可服刑完畢,教導所羈留期加監管期不少於監禁。

法庭認為A2年輕判入教導所有足夠懲罰及更生元素,這便是是A2的最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