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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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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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6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5
2022.07.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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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9/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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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3/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3/40]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8/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2/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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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黃(28) #轉介文件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姜/網媒記者(30) #續審 [3/1]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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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答辯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4:30
👥陳,吳,張 (23-24) #答辯 (#1111大角咀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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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黃,張 (27-32)🛑二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郭,張 (19-34) #提堂 (#0914淘大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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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吳政亨(41)🛑已還押逾15個月 #初級偵訊 [2/5]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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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0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17/2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3/24]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3/4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 [2/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3/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9/19]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18/25] (已有)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控方修訂控罪字眼及表示轉介文件已經交辯方,辯方確認,希望以中文作審訊及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轉介至7月26日1430 於區域法院作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豁免今日報到)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9/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辯方欲補充新資料,但遭法官與控方反對。明日先由控方進行結案陳詞,後天到辯方作結案陳詞。預計下星期一法官將引導陪審團作裁決。

今天下午沒有審訊,1045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0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3/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8/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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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進度:

A9代表大律師指A9有新的指示,他決定不出庭作供,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A10選擇出庭作供,而今日亦已完成她的作供。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表示需要控方及A10代表大律師補交一些截圖文件,故押後審訊至明天10:00。此外法庭也希望控辯雙方能商討好進行結案陳詞的日子。

-13:15完庭-

(直播員按:辛苦各位被告連日來的審訊,想透過文字抱抱兩位作供的被告🫂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3/14]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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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5

🔹控方盤問(續)

D5離開家時穿灰色短褲、黑色T恤和黑色風褸,第一次去物資站換了綠色衫、黑色長褲,第二次去物資站再換成黑色衫、黑色長褲。他換上了物資站的衣服後不棄置是因為他當時認為衣服不應無故棄置,因衣物可以再用;他留下衣物並非因為衣服屬於其本人。

2200他受到催淚煙影響,眼睛覺得刺痛,其他唔記得。有急救員為他用生理鹽水洗眼,之後他再換上黑衫、黑長褲。他不棄置染上催淚煙的綠色衫是因為他認為可以清洗再重用,不同意控方指稱他沒有必要保留這件衫,亦不同意衫屬於自己。1800-2200他正在做功課,沒有使用電腦睇新聞,只用手機睇IG—睇IG時他無見到警方呼籲離開理大。做功課的地方沒有其他人,當時他沒有詢問其他人如何離開,之後去到體育館才有問人。他有收到消息出面好混亂,覺得同中午觀察時一樣,同時不適宜離開。控方指他當時唔用手機搵其他離開的方法是因為他正在參與暴動;對此D5表示不同意。

2200他去了體育館換衫和沖涼。他有在食堂物資站拿取物資,物資隨便拎不用登記。他不記得物資站仲擺咗咩,不確定在食堂的人是不是示威者,記得當中有黑衣人。他當時沒有想過有免費物資很奇怪。他不同意使用這些物資是因為你有份參與暴動。第二朝0700他瞓著咗,沒有用手機睇新聞,亦沒有留意到警方的呼籲。17日到瞓覺前他有聯絡過家姐,唔確定係幾點聯絡;他沒有聯絡父母,因為當時父毒去了旅行,16日知道他們去旅行,幾點唔確定,唔知父母幾點離開香港,唔記得他們幾號離開香港。他只知道父母返內地,唔清楚他們打算幾時回港,事實上也不清楚他們幾號回港。

他唔確定自己何時聯絡家姐;他們用訊息聯絡,當時家姐叫他再睇情況。他沒有發訊息給父母是因為父母沒有內地電話卡,而且大陸用唔到WhatsApp,所以他沒有想過透過WhatsApp傳訊息讓父母回港後睇,亦沒有想過用SMS,也沒有想過打電話。他不同意控方所指,不聯絡父母是因為不想他們知道自己返咗理大。

(控方取得D5父母出入境紀錄,欲以此資料盤問D5;惟該資料未曾向辯方披露,辯方要求取得D5父母出入境資料,法官同意,休庭給予雙方律師時間。)

根據D5父母出入境紀錄,他們16日0851出境,17日1547及1548入境。D5不同意控方所指,他回理大是因為想瞞住屋企人參與暴動。由於吐露港一直被封,所以他在16日之前沒有返理大,而再之前就尚未開始做這份功課。

他去食堂的路線會經過物資站,第4次經過時有人給他一個袋—他不確定該人是何人及其打扮。他有睇過袋入面有咩—見到袋內有咁多物資時他沒特別感覺,只係拎住,想睇入面有咩,保留是因為覺得對自己有用,可以保護自己。頭盔可以防止頭部受傷,泳鏡及眼罩保護眼睛,面巾、手套及手袖防止皮膚直接接觸催淚煙。他拎以上物資時還未決定要離開理大,去到A core觀察完才決定離開理大,當時約7-8點。

他不同意要睇IG消息,因為自己已身在現場,可以直接觀察。當時他沒有觀察其他出入口。他不同意控方所指,充耳不聞新聞的原因是因為在等待理大入面嘅人指揮再離開理大。他沒有去過Y core;離開體育館後他一直在A core,見到正門著火。前面開始有人落樓梯時,他決定離開理大,當時出面環境好平靜,所以跟住落樓梯。他唔確定落樓梯時的衣著;行出去A core外面的暢運道,他確定已經戴上頭盔。以他當時全身黑色打扮加上防護裝備,他沒有無諗過會被人誤以為係暴徒嘅一份子,因這些只是防護用品。他早前供稱自己手持水樽,但現在唔記得係膠樽抑或玻璃樽。(控方播片,指片中D5手上的樽內有毛巾;D5表示不能確認當時手上物件。控方指D5當時手上的是汽油彈,D5不同意。)

控方引用新聞公告指吐露港公路於1200重開南北行車線,但依然有大量雜物,所以駕駛人士小心。D5不同意吐露港只有一條行車線重開,不同意選擇17日回理大是因為沒有家長監管。
他原本打算行去尖東方向離開理大,因為當時從A core觀察該處是平靜。他不知道大隊之目的地,但當時周圍煙霧彌漫,他又見到有人向右,所以自己也選擇向右避開,遂右轉進入科學館。
雖然要跨越石壆,但D5認為向後行同樣會到催淚彈影響,因為催淚煙係直線,所以向後行仍然是在其嘅直線範圍,不同意控方指向後走就唔會被催淚煙影響。他不同意控方指他右轉是因為要逃走。

D5續供稱,當時好驚,對科學館內自己做的事沒什麼印象,只記得自己換咗衫,因為身上好大陣催淚彈味。當時他沒有觀察其他人嘅情況,亦對其他人丟裝備沒有印象。D5庭上憶述當時「成個人好亂,所以我回憶唔到當時諗緊啲咩。」他不同意丟咗頭盔和手上的樽。

他換了綠色衫而不遮蓋面巾,並不是因為不想被誤以為自己是示威者;這亦不是他丟裝備的原因。他不同意控方所指,他有參與17-18日的暴動,協助並教唆在場人士。

🔸辯方覆問

D5在11月15日沒有去吐露港公路。

-D5作供完畢-
D5大律師申請離開法庭,以向另一法庭解釋今天為何缺席,加上控方需整理文件,休庭10分鐘。

傳召D2

-D2作供未完-

午休至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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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D17指自己在2018年(16歲)搬離與母親同居的何文田公屋,搬往於粉嶺由母親友人提供之村屋,期間撫養一隻寵物狗,母親日常會來往粉嶺住所打點家務。19年5月,D17母親飛往澳洲探望繼父,D17則與兩名室友租下位於碧街的一個單位,用途除租住用外,有飼養寵物的用途。

主控質疑D17年滿18歲(即2019年11月份)申請成年身份證時,表格上的住宅地址是何文田公屋舊居。法官屢次向D17解釋,回答該問題或有機會涉及其他刑事案件,可選擇不回答。D17選擇回答,指該期間的住址為何文田公屋。

控:你同兩個女仔住會唔會尷尬?
控:三個人係咪會成日爭廁所?
控:兩隻貓同兩隻狗於碧街單位相處和平?
控:三個人夾租,你只交三分一租金,另外兩位室友冇意見?

D17曾向法官提出要求飲水,法官批准後提醒D17可按情況申請休息再作供。控方展示D17與寵物合照共6張,法官因D17的情緒不穩而宣布休庭。(再開庭後,辯方律師向法官解釋,D17因寵物已離世故情緒波動。)

D17供稱,他於2019年12月頭因約滿搬離碧街住所,搬回何文田公屋單位。

控:2018年年尾搬入碧街單位,是否知道當時旺角有示威?(辯方律師指出,示威應該從2019年6月才開始。法官問控方:使唔使溫習下時間、地點?)

D17供稱,2019年11月時自己每日都會來往碧街單位及何文田公屋住所。他於11月17日深夜逗留在何文田單位,直至11月18日黃昏。

控:一日一夜沒有見過其寵物犬,是否同意自己是不負責任的狗主?

D17指他於11月18日黃昏必須回到碧街居所照顧狗隻。(法官介入:我都有養狗,狗淨係朝頭早先需要散步。)D17指其母親於澳洲來電,指油尖旺場面混亂,故他回到碧街單位照顧狗隻。(法官先後插話:「你冇即刻去照顧隻狗,你黃昏喺床玩緊手機!」「你個單位喺旺角,低密度、樓層低,點解你同室友出門會開窗?」控方及法官先後針對D17的供詞指他在案發前日在碧街單位沒有關窗的舉動屬有意或無意,於作供有矛盾。

控方引述昨日D17的供詞,他稱由何文田居所步行至碧街單位需時40-45分鐘。D17解釋,自己對出發時間並不明確清楚,法官表示:「唔清楚嘅唔可以當係真話講。」

控方要求D17於電子地圖畫下其於11月18日由何文田居所步行至碧街單位的路線。三個地圖檔案列為D17(7)_MFI_195、196、197。法官與辯方就D17日前供詞及繪製地圖路線有爭辯:法官指,昨日D17繪製地圖時以虛線表示11月18日到達彌敦道、從A2出口經地鐵站走到A1出口之路線;辯方律師則指該圖之紅色路線為預期路線、綠色路線為實際路線,因為油麻地站當時被雜物封阻,而法官曾在辯方主問時插問,說「我冇興趣知你[D17]預期路線係點,我淨係想知你當日實際路線係點。」D17當時的回答為到達彌敦道、從A2出口經地鐵站走到A1出口,即繪製地圖上的紅線,而辯方及後問到油麻地站有否被阻塞,D17答有,辯方沒有再追問路線。法官翻查及宣讀昨日供詞紀錄約8分鐘後,證實辯方律師說法較正確,但仍有不滿,辯方律師回應或於覆問時再問。法官指若辯方不相信法庭書面紀錄,會播放法庭錄音。

控方繼續盤問有關D17路線,D17指他不熟悉地圖方位,有提及曾經斑馬線過馬路,法官、控方追問斑馬線位置是否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抑或細街。控方問D17彌敦道、窩打老道有否封路,即有冇行車,D17表示沒有印象。控方問彌敦道、窩打老道有沒有磚陣、路障,D17指沒有印象。

控方問及D17是否知悉11月期間停課源於示威,D17指只留意是否停課,沒有留意停課之原因。控方再問D17是否知悉自11月11日展開的理大示威,D17回應知悉。

D17知道何文田住所有一綠Van可來往何文田至碧街附近,不知道巴士、紅Van及另一架綠Van同樣可來往何文田至碧街附近。辯方表示,控方應就各公共交通工具常規路線、當日有否封路等資訊進行披露;法官同意。

1300宣布午休,下午繼續向D17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提堂

👥陳,譚,彭(27-30)

控罪1:刑事損壞
D1陳(30)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用膠水將海報貼在牆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雙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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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庭需要處理大量雜案,尚未輪到此案,押後到1430再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3/1]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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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早前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今於庭上補充陳詞。

案件押後至8月5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裁決,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郭,張(19-34) #0914淘大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郭(19)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張(34)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
答辯:

兩位被告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及同意相關的案情。

案情: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可是他們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

警方其後在15:05時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此其間,D1踢警員15398的右後背2下。

其後有位姓譚的人*嘗試從警員15398和另一警員手中拿回背包,包括三人的一群人互相糾纏。在此期間,D2嘗試拉走該背包的索帶。

*姓譚的人已前往英國

求情:

主控官確認兩位被告都沒有案底。

D2大律師指D2曾調停親北京的支持者和示威者的衝突,即隔開人群,這使他的衣服被割破;此外他亦曾協助一位親北京的支持者找電話。而他拉索帶是因為他相信該警員使用不必要的暴力,此外他揮動右手是因為他希望有更多警員支援,免生更大的暴力。
================
本案會在2022年7月20日14:30判刑,期間法庭會為需還押的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和勞教中心報告(只限D1)。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郭偉健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審訊 [2/5]

D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工會在2021年已被政府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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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正庭已滿

郭官表示昨天庭上未被知會辯方代表關大律師將缺席今天的審訊,自己亦沒有批准。辯方代表表示,昨天已去信法庭解釋並得到批准,惟郭官強調他本人沒有批准,並要求辯方尊重法庭程序。根據辯方信件,關大律師明天仍有可能缺席本案審訊,郭官向辯方代表確認被告權益能夠被保障以及審訊能夠繼續。

📍承認事實
-各被告的工會職位、工會登記、租用辦公室、銀行商務戶口等資料內容
-控罪日期內上述項目仍在進行中
-工會設立的社交媒體賬號及網站的資料,以及發佈的內容
-工會上載不同媒體包括蘋果日報訪問的內容及片段
-工會發佈繪本的電子版,實體版及影視版,並提供給不同商店供免費領取
-警方向各商店調查並確認工會提供繪本的情況及檢取繪本的情況
-工會上載親子共讀版及舉行親子讀書會
-工會週年年報,會訊等工會文件(2019-2021)
-各被告被拘捕時的細節及檢取的證物,包括透過D1 、D4、D5提供的密碼於電腦及手提電話,經數碼程序得到的聯絡媒體及商店宣傳繪本的對話,未發佈的《羊村投票日》截圖等
-各被告的起訴日期
-上述證物得到妥善保存

D1-D5表示明白及同意案情,郭官接納上述證物呈堂

控方開始展示部分證物實物及相片,讀出親子共讀版的導讀指引。證物包括印章、示威者裝扮公仔、由D3動議的不同議案(包括通過工會規則)。2020年2月1日的特別會員大會中,D3動議工業行動以向政府施壓,包括要求由中國來的訪客需要隔離及有防護裝備。

【11:15之後的審訊內容需要報料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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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黃,張(27-32) #20200630觀塘
🛑二人已還押14天🛑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內,與李XX、蔣(2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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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D1的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D1以往的成績和操行均優異、一直努力工作、有家人支持和沒有不良習慣。D1指自己犯下本案只是希望表達意見,自己不會使用任何暴力,但同意自己輕視後果,現時已經感到後悔,自己在還押期間已上一課,承諾會在日後守法,並希望日後能繼續在電腦界發展,貢獻社會,力爭上游。

本案判刑:

有約100名的示威者在18:00至18:50時期間,在商場的不同樓層集結在一起叫喊口號,D1當時有揮舞象徵自由、民主和獨立的藍白色旗幟,而D2則展示寫有「香港獨立 HONG KONG INDEPENDENCE」的黑色旗。這集結雖不涉暴力和沒有人受傷,D1和D2亦非身穿暴徒裝束,但使商鋪拉下閘門,影響顧客,而警方亦曾向示威者警告4次和舉旗。

D1現時已感到後悔,亦理解到自己影響到家人、商舖和香港人;D2現時已感到後悔,雖然他有學習遲緩,但勤奮學習,態度良好,近年亦找到穩定的工作,他人亦對他有高度評價。

法庭以監禁13.5星期作量刑基準,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可獲的折扣和考慮辯方的求情陳詞後,予以被告們監禁8星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答辯

D1:陳(30)
D2:譚(27)
D3:彭(28)

控罪1:刑事損壞
D1陳(30)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用膠水將海報貼在牆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辯方法律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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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 認罪❗️
D2: 不認罪
D3: 不認罪

📌案情

2019年10月25日晚上10:42分,警方收到公眾舉報,指見到有大約15名蒙面人士在行人隧道內貼政治海報及噴漆,於是警方派出2名警員到場兜截。及後警員到場,該些蒙面人士見到警員後將手上物件丟在地上,當中包括400張政治海報,膠水,噴漆等。警員之後一直追逐相關人士,最後於隧道10米外拘捕D1。警員於D1身上找到黑色口罩、手套,手套上沾有黑色油漆。警誡下D1聲稱自己下班後與姐姐經過案發隧道,見到有其他人在貼海報,於是加入,但與其他人其實本身並不認識。

📌求情
D1現時管理家族經營的餐廳及雜貨店,並為父母的主要照顧人,父親患有大腸癌,母親身體虛弱,視覺及聽力出現嚴重退化,兩者均需要D1照顧。其次,D1第一時間認罪,而且D1在警誡下招認了自己的行為,因此認為她有充分悔意。另外,本案暴力程度偏低,沒有任何針對的目標及對象,沒有警民衝突出現,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的情況。而且本案出現檢控延遲,案件在事發2年後才首次提堂,對被告造成嚴重困擾。另外,D1有做義工的習慣,由讀書時期起服務低收入人士,疫情期間亦有協助派物資,亦有持續向慈善機構捐款,D1亦是一名健力運動員,曾經於不同比賽中獲獎,為港爭光,亦有考取不同教練資格,指導後輩,因此D1有良好背景及品格。D1在求情信中亦表示願意承擔責任,賠償8,592元清潔費給予政府,認為D1有充分悔意,適合以社會服務令作為判刑。

📌裁判官回應
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十分嚴重,由其是在案發時的社會情況下,另外本案涉及15人,亦令情況更嚴重,而且有部分類似類似案例,亦是以即時監禁作為刑罰。但考慮被告的良好背景及對社會的貢獻,批准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表示法庭不會被報告限制判刑選項,不一定跟隨報告建議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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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及D3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2至13日進行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現時預計控方會傳召4名證人,辯方會傳召1名證人。辯方會爭議證物鏈,包括證物檢取及證物到達證物房前後的處理。

D1判刑將於2022年7月20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期間需要還押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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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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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午休時於法院花園發現幾份關乎警方的法律文件;在場雙方法律代表皆沒有回應。

控方詢問D17被捕和現今的體重、膚色變化。D17表示體重冇特別變化,現時膚色較白。控方再呈上今早曾呈遞D17與寵物合照的其中一張,照片中有一人跪下、抱著一大一小的白色狗隻。控方指照片中人右手腕位置至拇指骨有一處模糊、左手五指位置亦有模糊不清。D17指兩處模糊為光線下的陰影,後補充指整張相都模糊,忘記曾否修改照片。法官質疑控方:「張相見唔到樣,可能兩隻狗郁咪有陰影囉。就算佢要改張相都唔係改隻手啦係咪呀,張大律師。What’s your point?」控方指相中人的腳較粗壯,形容D17的身形較高瘦,質疑相中人非D17。D17表示自己有行山習慣,所以雙腳比手臂更有線條。

控方又呈上兩張相片,一張為D17與寵物狗的低炒自拍,另一張為D17在黃大仙警署被捕的照片。控方指:
1.後者相中人的眉頭較前者的濃密;
2.前者相中人的眉間有痣,而D17在庭上沒有痣;
3.前者相中人有眼袋,而後者相中人、D17沒有眼袋;
4.前者相中人有三白眼特徵;
5.前者相中人鼻翼較闊。

D17就以上五項質疑的回應如下:
1.光線差異,不同意。
2.控方指的痣為暗瘡。
3.笑時會有眼袋。
4.法官請D17脫下口罩,展露全相,控方撤回該提問。
5.笑時鼻翼較闊。

(辯方律師在控方以上提問曾屢次提出反對、質疑,惟法官表示D17有能力自行回應。就各相中人是否D17本人,控方糾結了逾20分鐘,遭包括眾被告、辯方及法官在內的庭內人士恥笑。)

❗️法官主動向控方提出想睇彌敦道、碧街交界於2019年11月19日約1840-1900時段之閉路電視片段,因D17指自己於1900到達彌敦道、碧街。播了約8分鐘片段後,控方一度感到疑惑,被法官問「你係咪唔知自己睇緊乜?」法官指示書記開啟地圖,讓眾人知悉片段中的地點。

看畢片段,控方指彌敦道暢通,D17毋須經過地鐵站出口到碧街,隨後再指D17沒有經供詞所指的路線行至碧街。D17回應指他當時沒有留意路面情況,法官質疑D17曾提及他留意到街上人流較平常少。D17供稱當晚回到碧街單位後曾到櫻桃街一帶放狗散步、小便,法官質疑他為何不到彌敦道放狗,畢竟他曾指沒有留意彌敦道狀況,而且亦有指在碧街單位居住時有在彌敦道放狗的常慣。

控方播P007G camera7証物片段,鏡頭向碧街,由11月18日晚上2300播放至2327。 D17指,自己隨人群由碧街走至彌敦道方向,被人群撞跌,期間目睹及經過火光,但不清楚經過火光的時間。

法官指D17曾稱由碧街行往何文田需時15-20分鐘,而D17由2300從碧街單位出發,手持手袋、揹著背囊、皮膚較淺、身穿短褲,身貼商鋪而行走;然而以上片段中沒有見到2300-2320期間有符合上述特徵的行人在片段出現。D17無法在片中指認出自己。

控方指D17沒有行經碧街往彌敦道,及後質疑D17為何要經過儼如戰場的彌敦道,而非往放狗地段,即往海邊方向行走。當被問及選擇碧街路線的動機,D17指,單位內未見到碧街及彌敦道狀況,故無心選擇該路線。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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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3/14]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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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2

🔸辯方主問(續)
D2住銅鑼灣,而銅鑼灣有好多示威遊行,所以他即使沒有參與示威,有從遠處觀察,現場大致平靜,只是叫口號和舉牌,向住一個方向行,無衝突發生。

當日他戴頭盔,因為擔心如果雙方突然發生衝突,自己會有危險。16-18日期間他曾與媽媽通電話3次和透過WhatsApp傳訊息,唔清楚send咗幾多訊息。他16日去理大,17-18日身在理大,無打算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社會秩序及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盤問

D2在16日1600-1700離開屋企去理大,去現場觀察。他看到網上消息呼籲市民去清理路障,同埋有啲紅磚拆咗出嚟,散落理大外圍;有新聞叫市民留意交通消息。他沒有留意政府新聞公告呼籲唔好去理大一帶。控方庭上展示多份新聞公告及警方發布的消息,D2皆表示16日之前沒有見過;對於被主控指自己「睇嘅嘢都幾片面」,D2重申見過立場兩極的消息。

D2之前無去過暴動現場,這是第一次去,唔同意入去時係暴動;當時進去理大時他抱住一個好多疑問嘅心態。他當時涉獵的渠道比較少,但都見到兩極立場,有人呼籲離開,有人呼籲支持示威者,而他入去嘅目的係想知道示威者係咪真係將校園嘅紅磚拆去。即使聽到有人呼籲離開,但他仍然選擇前去,因為他接收到的消息係兩邊都有,另一邊係叫人入去支持示威者,但他入去嘅目的就正正係好奇真相係咩。D2中學讀旅遊與款待,想入嘅大學科系係理大嘅酒店管理,所以對理大有多一份認識,同埋多一份重視,因而關心紅磚係咪比人拆。

當時仲有一年D2就考DSE,已經諗緊要入嘅大學;此外,16日他在網上睇嘅情況係平靜,而他入到去都係平靜,無事發生。離開屋企去理大嘅決定無同媽媽講,因為他只打算睇完就走,唔想媽媽擔心—不是因為知道入理大會令媽咪擔心,只是怕媽咪擔心他自己一個人出去。他離開屋企時無著住黑色風褸,18日朝早才著;風褸收咗喺背囊,生理鹽水、面巾係人哋比嘅。黑色長褲和黑色運動鞋係離開屋企時已著住;白色T在背囊。防毒面具係人哋比。黑白色襪、電筒及八達通都係背囊入面,電話入面有張sim卡。

他由Z座進入理大都係行下視察下環境,當時大概1800-1900,到2000-2100就想走;他印象中間只係隔一個鐘多少少。他有見到紅磚,但見到嘅係已拆去咗,見唔到一舊舊嘅磚。他唔記得用咗幾耐搵紅磚,只記得自己從各個出口望出去時見到紅色磚,可以話用咗一個鐘先搵到紅色磚。

D2聽到周圍人傳消息話警方同示威者對峙嘅候就想離開理大,因為他一開始同入到去時都係好平靜,但一聽到呢個消息後附近嘅人都好緊張,他自己一個人又好慌張,想搵出口離開。除了他之前提到的三個地方,他沒有睇過理大其他出入口,因為當時無諗咁多,只係諗到普通嘅出入口。就其說法沒有電話紀錄或任何證據,因為他唔見咗張記憶卡,亦無嘗試去電話公司攞紀錄,亦無叫媽咪去攞電話紀錄。

他懂得去T、U座躲藏,因為覺得該處隱蔽,在室內,而且唔近外圍嘅衝突現場。他承認有睇網上資訊如何離開,但現場有對峙同衝突,覺得自己出去會有危險,所以要先保護自己,當刻就唔諗住走。他不清楚當時見到嘅哥哥姐姐是否理大學生。他沒有主動問任何人如何離開理大,因為當時好驚,唔敢同陌生人講嘢;媽咪比唔到方法,身邊嘅人都比唔到方法他。他身上沒有任何裝束會被誤認為係示威者。當時真係無諗過打999叫人救自己,因為他無法相信任何人—不管是示威者還是警方。最終他在18日跟隨記者和急救員離開,當時認為可以相信他們—他沒有想過這些人只是假扮急救員同記者。

他在17日0700-0800去食堂,食堂入面咩人都有,包括黑衣人,見到有物資—以其印象應該係衫褲鞋襪、食物、保護裝備。他去食堂不是打算攞裝備,因為覺得校園內係安全,唔使拎裝備—亦可以說他不想被人誤以為係示威者。他到2130才得知警方呼籲理大內人士離開的消息,是在場人士向周圍嘅人講;在收到此消息前他已曾三次打電話給媽媽,話好想走但走唔到。由最後一次通話至第一次收到2130警方消息,他的媽媽都沒有告知他警方訊息。他沒有想過打999問有咩方法離開,有打過比朋友問離開方法,但佢哋只有網上消息,無現場消息—朋友話唔知,叫他自己小心,無其他。他自己本身沒有留意警方FB,網上睇到的亦只有衝突描述和畫面,當時就覺得需要保護咗自己先,都好難出到去。聽到消息後他沒有行去Y座親身確認,只是留在原地等—當時聽到急救員同記者都被拘捕,同埋警方和示威者在Y座都有衝突,他認為情況嚴重,不想受到危險所以不去確認傳聞真假,連行去Y座遠距離觀察都唔敢。D2不同意控方指稱他唔係唔敢走、而係用其行為支持同教唆其他人士。

D2在M座休息;因為前一晚都係夜晚嘅衝突比較大,唔敢去外圍觀察,等到第二朝情況好啲先決定離開—「好啲」即是起碼無衝突的時候。因為前一晚Y座發生嘅事,令他唔敢再去Y座。他是在2130的訊息中得知警方話2200後都會以暴動罪拘捕的消息,即是2130已經知2200後會被拘捕,但當時覺得出去會有危險—即使2200後會被拘捕,他都不敢去Y座嘗試,萬一去咗有危險,個風險都係不可估計。他怕被拘捕和衝突現場的危機。

最終他在18日出去,因為衝突已經入到校園內—凌晨5點左右發生警民衝突—由一開始他覺得校園仲有地方安全可以躲藏,但至當刻已經牽涉到校園內。同埋他只係想返屋企同離開校園。他走出理大時沒有警方在理大內—因為佢哋已經入過校園,同埋D2唔夠瞓,真係好想走、好唔舒服,所以選擇離開,不同意控方指控他是連同其他參與暴動人士逃離理大。他在M座搵到急救員同記者,見到一大班人,然後有位急救員同周圍嘅人講「我哋而家一齊去正門離開。」他當時覺得如果全部人走曬只剩自己一人,他會更加不知所措,覺得沒有選擇,只可以跟急救員同記者離開。

跟大隊之後,有個陌生男人比咗啲保護裝備他,之後他將某啲裝備戴上身(早前已提及)。他只見到部分同行人士,大約幾十人,有人好似他一樣咁戴住裝備。他認為自己衣著只是普通嘅保護裝備;校園煙味好重他才戴上豬咀,他亦不同意防毒面具不是普通裝備。他當時冇諗過急救員係「暴徒」假扮,亦不同意這位急救員屬領導角色、帶領他們離開暴動現場。他把生理鹽水和面巾留在背囊入面,因為用唔著,而前面嘅人已經行得好快,自己諗太耐會追唔上,亦無理由把物品扔喺地下。他不同意控方指他刻意保留生理鹽水。

🎥播片
D2確認自己跟在拎住盾牌嘅示威者後面,他在片中向前是叫佢小心啲,因為前面有欄;他不同意控方指稱他其實是在示威者前方領導他們離開校園。他本來係跟住急救員,但落到地面後急救員已經行得好前,有啲人喺紅磚行過嚟,咁啲人就加入咗佢哋,去到暢運道後他隨即加入返急救員嘅位置。他沒有諗過唔好同呢個拎盾牌嘅人企咁近、要墮後,因為他想跟住急救員,同埋後面有一大批示威人士。(D2在影片中認出該名救護員。)

D2冇諗過要跟住白衫人,亦冇諗過要跟住消防員離開,亦唔想同示威者企埋一堆。他否認因為參與暴動而想逃走。他為了逃離催淚煙而去科學館—即使他亦有戴防毒面具以保護自己避免吸入催淚煙,但當時見到警方用槍指住佢哋,而且時間好短,見到其他人入到一個無咁大煙嘅地方,於是他就跟埋入去。他不同意向後離開比排隊入科學館較容易。他當時沒有想過自己的衣著同呢批人進入科學館會被誤認為係暴徒。

🎥播片
D2確認自己身處較前方位置。他不同意控方所指,如果只是想離開理大而沒有參與暴動,他會墮後而非進入科學館。就控方指稱片中換衫的人是他而辯方有爭議,D2表示「有機會係」自己。照片見到他扔咗頭盔、防毒面具、手套;他換衫不是因為想逃避警方拘捕。他不同意若非參與暴動就會一早拎白色衫出嚟換;在理大時無受催淚煙影響所以他當時沒有換衫。保安員給他們膠袋讓他們掉裝備;他覺得當時已經到達安全地方,唔需要再用該些裝備,而且物資本身不屬於他,所以扔掉。他沒有留意去到科學館時是否全部17人都有換衫。

他在科學館嘗試同媽咪聯絡,但未聯絡到媽咪就被拘捕。他沒有想過唔同呢17人企埋一齊,唔同意自己與他們係同一伙,唔認識其他17人。他被捕時沒有反抗,其他人亦沒有反抗。

-D2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辯方預計,在控方完成書面結案陳詞後,約8月13日就可以處理好辯方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人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大角咀 #答辯

D1:陳 (23)
D2:吳 (24)
D3:張(23)

控罪1:非法集結 [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同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刑事損壞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D3張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櫻桃街與塘尾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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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申請押後6星期,以獲取更多時間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D1及控方都不反對申請。D1及D2今天不會答辯,D3今日準備好答辯。

📌答辯
控罪1:D3認罪❗️
控罪2:D3認罪❗️

📌案情
案發當日全港各區有市民因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號召市民罷工罷市罷課,進行大三罷示威。同日下午1320時,有最少50名黑衣示威者,集結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設置路障。有片段拍攝到D3在現場打碎交通燈及用巴士站牌堵路,其後約1359時,D1及D2為其用雨傘遮擋鏡頭,最後警方於現場拘捕了所有被告。警員在D3背包中撿取了替換衣物、黑色手袖、螺絲批、黑色面巾等物品。

📌求情
D3現年23歲,中三畢業,現為一名助理工程師,於家族經營的消防工程公司工作。辯方認為本案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D3沒有預謀犯案,沒有號召或結識同黨的情節,沒有衝擊警方的行為。而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控D3損壞了甚麼物品,亦沒有直接證據指控D3當時手持甚麼物品作損壞行為。就控罪一非法集結,辯方呈上鍾嘉豪及鄧皓仁案例 (CAAR4/2020、DCCC746&757/2020),辯方認為本案嚴重性為兩案之間,希望控罪量刑起點定為鍾嘉豪一案6個月及鄧皓仁一案的12個月之間。就控罪二刑事損壞,辯方呈上一宗案例 (WKCC3284/2019)供法庭參考,該案乃同級裁判法院案件,對本案沒有約束力,但辯方認為兩案情節十分相近,而該案就刑事毀壞控罪的總刑期為4個月監禁,因此辯方希望本案亦採用相同標準。另外,D3對自己人生已經有周詳規劃,計畫將來繼續於工程界發展,成為一名工程師,繼承家族生意,D3亦獲得上司高度評價工作表現,指其面對困難勇於改過。母親求情信亦指被告可靠及具責任心,因此辯方認為D3有良好品格。D3亦於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知道自己的行為有錯,願意賠償28360元維修費用。總括而言,辯方稱D3有悔意,重犯機會極低。而且本案在事發兩年後才作出檢控,對被告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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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判刑將在2022年7月20日120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期間需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

D1與D2的案件則押後至2022年8月15日14: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6
2022.07.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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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0/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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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4/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關(18)🛑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724青衣 縱火)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4/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湯(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縱火)
👤鍾(32)🛑已還押逾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9/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4/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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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 #審訊 [1/2]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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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張仲榮(47)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 07月07日 星期四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18/25]已有
📍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4/24]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4/4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4/35]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20/19]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19/25]

(081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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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上庭聲援 - 07月0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6] [2022.07.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0/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