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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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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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7/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A1、A2、A3皆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控方需於不遲於11月2日之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所有代表則需在不遲於11月23日前提交。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下午1430同庭作口頭補充陳詞
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4) 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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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4 [1/7]
PW1主問(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58

20211005 [2/7]
PW1主問(2) 、盤問 及 覆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70
PW2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77

20211006 [3/7]
PW3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89

20211007 [4/7]
PW4主問 及 盤問(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03
PW4盤問(2) 及 PW5主問(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12

20211008 [5/7]
PW5主問(2) 及 盤問 及 PW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23

20211011 [6/7]
特別事項A1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37
特別事項陳詞 及 中段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42

20211012 [7/7]
案件管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58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8/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4) 非法集結 [A2-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早前審訊內容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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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本案在終審法院湯偉雄案未有判決結果前進行審訊,但事實上控方在本案立場並不是運用夥同犯罪原則去要求法庭就A1的暴動及A2、A3的非法集結定罪,沒有違反相關法律原則。控方邀請法庭考慮,各被告分別如何參與本案的暴動及非法集結,亦可靠被告身處現場的情況、衣著裝備等作推論。

就A2與A3爭議各自的拘捕警員(PW3及PW2) 第一眼見到他們之動作,控方希望法庭接納警員證供,並指兩名被告當刻的動作只是控方依賴因素之一;其他因素包括他們在短時間內被捕及衣著等。

就A1暴動罪,控方指出,當警方進行驅散時,現場人士不離開之餘更襲擊警員,現場已是暴動。被證人指認為A1的「紅圈人士 (審訊時辯方以A君代稱)」,在暴動開始後一段時間向警方衝前,毫無疑問在破壞社會安寧。對於其身分爭議,控方提供了相關截圖證明,加上拘捕警員的證供,若法庭接納A1就是上述人士,可裁定他有參與暴動。

🔸 A1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任何補充

🔸 A2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書面陳詞提供了4張關鍵截圖,其一是PW3無法認出自己及A2的畫面;一張可見紅衣人(辯方案情中A2想扶起的男子);另一張可見穿防暴裝的PW3,以及當時背對圖書館的A2。此外,呈堂影片亦可看到,A2有沒有做出證人指稱他舉遮及衝向警員的行為。

🔸 A3代表 #陳姵妏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正如主控剛才口頭補充陳詞,據終審法院就湯案判決,單純身處現場不會招致刑責;A3就正正是單純在場。PW2證供本身不合理,在盤問下其供詞亦不可信,不是可靠的證人。

控方依賴A3身上物品,並不能指向他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此外,根據PW1的現場觀察,警方衝出去驅散人群之前,現場也有其他途人;A3在場可能有其他原因。

1503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9日(星期六) 1000同庭裁決,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裁決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4) 非法集結 [A2-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早前審訊內容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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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A1三項罪名成立
A2 A3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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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代表郭大律師先呈上求情信,控方則呈上相關案例供法庭參閱。

1010休庭30分鐘

1046再開庭

辯方求情
A1現年2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任職髮型助理。案發時他20歲,本案暴動規模小而且屬突發,希望法庭考慮判處入勞教中心,若然判監則參考已呈上的書面陳詞。

除了休庭前已呈交的求情信,現再補上僱主及外展社工的求情信,內容皆正面,亦可反映本案是A1品格以外的偶發事件。暴動並非預先計劃,而A1即使管有噴漆,事件也是即時發生。在警方衝出大會堂外進行拘捕才發生搶犯情況,不是直接與A1有關,A1因為擔心被捕女子才即時衝上前,並非與他人有默契搶犯,只是單獨行事。

就當日有警員被淋腐蝕性液體,沒有證據顯示淋液體的位置、是否與該場暴動有關,除淋液體外亦沒有出現明顯傷害警員的暴力行為,而暴動在5分鐘內已平息。此外,控方證人作供時承認,當時沒有發出任何警告就從大會堂衝出去驅散,可能因此而造成群眾反應。當日公共設施不是遭到大規模破壞,群眾只是推花盆和用噴漆塗鴉,與警員的碰撞亦屬輕微。該場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續威脅,1406時警方衝出去,該個別暴動位置才出現威脅。非法集結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相對輕,因集結期間公眾沒有恐慌走避。

就該場暴動而言,A1除了自己有份參與,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積極鼓勵或帶領他人參與。法庭裁定他有襲警,但該襲擊動作只是他跳入去同時產生的碰撞,而且法庭接受被襲警員傷勢輕微,所以A1的襲警行為不算嚴重。他管有噴漆,但只是管有而沒有直接威脅到公眾。如暴動期間他有縱火或其他行為則會是加刑因素。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案情及A1年紀,予以輕判。

高官回應辯方陳詞,考慮到罪行嚴重性及上訴庭指引,不接納辯方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的要求,只為A1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的A2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法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A2的訟費申請理由是他當時身處現場並管有相關物品。

案件押後至2月22日1000判刑,期間A1還押🛑

庭上沒有讀出判詞,請參閱司法機構上載的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_2020.docx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2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21
2022.02.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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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葉(20)🛑已還押23日 🔥#判刑 (#1001屯門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襲警)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1/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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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鍾(32)🛑已還押9日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關啟宇暫委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審前覆核 (#未知案發日期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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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周(57)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3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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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潘(27)🛑已還押9日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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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36)🛑已還押逾4個月 #被告出庭 (#20211008八鄉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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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秦景峯(42) 危險藥物的販運 #反黑販冰冰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敬修(30) 盜竊 #警總偷鮑魚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判刑

A1: 葉(20) 🛑已還押23日

控罪:
(1) 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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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A1今天未能到法庭應訊,判刑押後至3月8日0930同庭進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8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3.07
2022.03.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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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葉(20)🛑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001屯門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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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余慧明(34) #違反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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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判刑

A1: 葉 (20) 🛑已被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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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四年監禁

09:45 開庭

原來的代表郭大律師確診武肺,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陳情,解釋咗背景報告畀被告聽,明白内容,被告的繼父、母親和女友到庭支持,案發時因一時衝動,希望判處較短刑期,早日重投社會。

法官簡短陳述裁決理由,詳情參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_2020.docx

被告現年23歲,中四輟學,任職髮型屋散工,雖然案情不嚴重,勞教報告不相稱,只索取背景報告。

判刑理由:
根據以上訴庭指引,判斷暴動嘅嚴重性,但不是考慮個人,要考慮整班人嘅行為,要有阻嚇力,引用CACC164/2018案例,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還是有預謀;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用暴力的程度;
(4) 暴動的規模;
(5) 暴動歷時多久;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法官對被告聲稱救人的行為有保留,不顧法律,私下行為,解釋不能構成減刑理由。

被告雖然不是帶領角色,但衝向警員,有激發其他人行為。

控罪 (1):4年監禁
控罪 (2):6星期監禁
控罪 (3):3個月監禁

法庭考慮咗三項控罪係同時發生,在考慮控罪(1)時亦包括了控罪(3),因此頒令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A_2020.docx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1屯門 #轉介文件



(經修定)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屯門屯隆街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430時於區域法院提訊,以中文 (本地話) 審理。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