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3]
[2022.06.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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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6/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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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黃(2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范(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8/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5/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2/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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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逾3個月 #答辯 (#20220228鑽石山 11項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林(17) #答辯 (#1111深水埗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莊(17) #進度報告 (#20200301旺角 縱火;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6日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並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於2021年6月24日獲批,答辯人於同日被撤銷感化令及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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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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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3]
[2022.06.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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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6/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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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黃(2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范(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8/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5/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2/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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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逾3個月 #答辯 (#20220228鑽石山 11項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林(17) #答辯 (#1111深水埗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莊(17) #進度報告 (#20200301旺角 縱火;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6日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並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於2021年6月24日獲批,答辯人於同日被撤銷感化令及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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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聲援🛑 [今日聲援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蔣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其他法庭亦需要文字直播員,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655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蔣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其他法庭亦需要文字直播員,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65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答辯
林(28)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11):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
被告就11項控罪全部認罪‼️另外亦都同意案情。
辯方律師提出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把案件押後3星期,裁判官同意。
案件押後至7月5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答辯
林(28)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11):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
被告就11項控罪全部認罪‼️另外亦都同意案情。
辯方律師提出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把案件押後3星期,裁判官同意。
案件押後至7月5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8/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A8代表大律師表示A8今早身體不適需要看醫生,故未能出庭,但其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基於今日的案情與他無關,他們表示可以繼續審訊。
PW16探員33135梁英偉作供完畢,他的證供與制伏A6有關。控方表示與辯方商討後,其他與A6有關的證人會用承認事實處理。
A7代表大律師向法庭致歉,因自己身體抱恙,加上今天下午和明天早上有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不能出席審訊,故申請押後至明天下午繼續審訊,相信能完成A7相關證人的案情。
法庭表示基於本案進度良好,批准押後至明天14:30繼續審訊,期間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各位被告、辯方律師團隊們都要小心身體~
💛感謝報料💛
#姚勳智法官 #續審(8/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A8代表大律師表示A8今早身體不適需要看醫生,故未能出庭,但其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基於今日的案情與他無關,他們表示可以繼續審訊。
PW16探員33135梁英偉作供完畢,他的證供與制伏A6有關。控方表示與辯方商討後,其他與A6有關的證人會用承認事實處理。
A7代表大律師向法庭致歉,因自己身體抱恙,加上今天下午和明天早上有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不能出席審訊,故申請押後至明天下午繼續審訊,相信能完成A7相關證人的案情。
法庭表示基於本案進度良好,批准押後至明天14:30繼續審訊,期間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各位被告、辯方律師團隊們都要小心身體~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深水埗 #答辯
林(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深水埗醫局街119號一帶保管或控制1支鐵筆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律師提出,因被告剛轉換律師行代表,申請押後答辯。裁判官批准。
案件押後至8月9日上午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111深水埗 #答辯
林(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深水埗醫局街119號一帶保管或控制1支鐵筆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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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提出,因被告剛轉換律師行代表,申請押後答辯。裁判官批准。
案件押後至8月9日上午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6/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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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上午審訊:
9:47 廣播
10:02 開庭
辯方專家證人繼續作供
控方專家證人作供
完成案中案擧證
12:40完
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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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杜麗冰法官
#審訊 [6/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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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上午審訊:
9:47 廣播
10:02 開庭
辯方專家證人繼續作供
控方專家證人作供
完成案中案擧證
12:40完
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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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蔣(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黃、張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
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本案為新案件,控方申請無須答辯,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再提堂,並與另一案作合併申請。
控方不反對被告擔保,但有以下條件:不能離開香港,24小時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在報稱地址。
辯方不反對押後案件,希望裁判官考慮批准被告能夠離開香港,並作出陳詞。裁判官拒絕申請。
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5000 現金
不能離開香港(包括不能前往澳門或中國大陸)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 (O))
居住於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14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合併案件申請,被告期間以以上條件作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30觀塘
蔣(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黃、張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
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本案為新案件,控方申請無須答辯,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再提堂,並與另一案作合併申請。
控方不反對被告擔保,但有以下條件:不能離開香港,24小時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在報稱地址。
辯方不反對押後案件,希望裁判官考慮批准被告能夠離開香港,並作出陳詞。裁判官拒絕申請。
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5000 現金
不能離開香港(包括不能前往澳門或中國大陸)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 (O))
居住於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14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合併案件申請,被告期間以以上條件作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范(27)
修訂控罪一: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修訂控罪二: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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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沒有法律代表,法庭收到法援法援署信件,控方沒反對
押後至2022年7月28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范(27)
修訂控罪一: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修訂控罪二: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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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沒有法律代表,法庭收到法援法援署信件,控方沒反對
押後至2022年7月28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A1:蔡(54)
A2:丁(39)
修訂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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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廣播
2:32開庭
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已收到法援署信件,控方沒反對
案件押後至 7月28 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二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A1:蔡(54)
A2:丁(39)
修訂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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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廣播
2:32開庭
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已收到法援署信件,控方沒反對
案件押後至 7月28 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二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5/6]
D1: 鄺(20)
D2: 余(19)
D3: 黃(20)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nitrocellulose)。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是日進度: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開始作供,主問完成,明天控方展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日(15/6) 11:30 同庭續審,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5/6]
D1: 鄺(20)
D2: 余(19)
D3: 黃(20)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nitrocellulose)。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是日進度: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開始作供,主問完成,明天控方展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日(15/6) 11:30 同庭續審,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6]
#20200807將軍澳
D3: *
D4: 劉 (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上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市民證人)鄭先生 - 東海堂店鋪經理
🔹控方主問(缺)
🔸D3法律代表盤問
鄭先生指今天警方沒有在開庭前向他展示與案有關的影片、截圖或CCTV;但同意在今天之前,在錄口供時警方有讓他看過,分別為2021年2月及2022年6月2日錄口供時。
鄭先生指警方說6月13日將開審,叫鄭先生以繼續協助警方調查。2022年6月2日,警員24458 丘景豪(音)到鄭先生的工作地方將軍澳東海堂錄口供。由於門店空間小,警員隨意找一張枱便開始錄口供,由早上11時開始,半小時完結。當時有展示CCTV及截圖,口供中亦有閉路電視截圖,截圖下也有描述,有他及警員簽名。口供以電腦打而不是手寫。
鄭先生指口供並不是一路講一路打然後在東海堂列印,而是警員到達時已預備了「打好哂嘅口供」。可見口供紙第1頁是電腦字,第2-6頁的每頁上下共兩截圖及幾行電腦字描述。
鄭先生指他們開啟電腦,類似講觀看東海堂在案發被「一班人」被破壞的情況,先是CCTV再截圖。他同意當時丘警員向他讀出的是警員先前草擬的截圖描述,而他覺得「差唔多」就簽署確認。
證人指今日上庭前沒有重溫口供內容,但6月2日後曾粗略看過電郵,因為需要交給公司。丘警員上庭前致電鄭先生,提示他出庭前要重溫所有內容,以電郵傳了5份PDF給他;之後佢有確認為5份,但無打開文件。
鄭先生同意有關CCTV截圖描述全部由丘警員草擬及描述,其一描述指見到有一個人「放火」在枱上及地下。同意單憑觀看CCTV,他不能夠百分百肯定片中的是火。同意他先前在庭上作供的說法,𡃓因為丘警員預備好的口供有一截圖有以下描述:喺片段時間顯示為2020年8月7日02:35:45時,我見到一名黑衣人喺餐枱位置縱火及見到餐枱位置有火光。
不同意警員語氣為「鄭先生,係咪就係咁呀?」,不同意因為丘警員的描述所以說是火。鄭先生指他第一份口供(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警署錄取)已有說光是火光。他確定錄取第一份口供當時未有CCTV片觀看,但第一份口供有包含個人觀察,見到地下有範圍被燻黑。不同意是因為燻黑而指是火,但同意事實上不能夠百分之肯定是火。
簡單來講:
同意鄭先生曾清楚表明在CCTV見到火;
辯方指鄭口供中警員描述(有個人喺枱縱火及有火光),因此雖然他不百分百肯定是火,但因為警員描述而今日庭上作供時指是火。鄭先生對此說法部分不同意,亦稱他沒被丘警員引導,他看CCTV時以個人經驗觀察感覺那是火。
【下午審訊】 從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6]
#20200807將軍澳
D3: *
D4: 劉 (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上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市民證人)鄭先生 - 東海堂店鋪經理
🔹控方主問(缺)
🔸D3法律代表盤問
鄭先生指今天警方沒有在開庭前向他展示與案有關的影片、截圖或CCTV;但同意在今天之前,在錄口供時警方有讓他看過,分別為2021年2月及2022年6月2日錄口供時。
鄭先生指警方說6月13日將開審,叫鄭先生以繼續協助警方調查。2022年6月2日,警員24458 丘景豪(音)到鄭先生的工作地方將軍澳東海堂錄口供。由於門店空間小,警員隨意找一張枱便開始錄口供,由早上11時開始,半小時完結。當時有展示CCTV及截圖,口供中亦有閉路電視截圖,截圖下也有描述,有他及警員簽名。口供以電腦打而不是手寫。
鄭先生指口供並不是一路講一路打然後在東海堂列印,而是警員到達時已預備了「打好哂嘅口供」。可見口供紙第1頁是電腦字,第2-6頁的每頁上下共兩截圖及幾行電腦字描述。
鄭先生指他們開啟電腦,類似講觀看東海堂在案發被「一班人」被破壞的情況,先是CCTV再截圖。他同意當時丘警員向他讀出的是警員先前草擬的截圖描述,而他覺得「差唔多」就簽署確認。
證人指今日上庭前沒有重溫口供內容,但6月2日後曾粗略看過電郵,因為需要交給公司。丘警員上庭前致電鄭先生,提示他出庭前要重溫所有內容,以電郵傳了5份PDF給他;之後佢有確認為5份,但無打開文件。
鄭先生同意有關CCTV截圖描述全部由丘警員草擬及描述,其一描述指見到有一個人「放火」在枱上及地下。同意單憑觀看CCTV,他不能夠百分百肯定片中的是火。同意他先前在庭上作供的說法,𡃓因為丘警員預備好的口供有一截圖有以下描述:喺片段時間顯示為2020年8月7日02:35:45時,我見到一名黑衣人喺餐枱位置縱火及見到餐枱位置有火光。
不同意警員語氣為「鄭先生,係咪就係咁呀?」,不同意因為丘警員的描述所以說是火。鄭先生指他第一份口供(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警署錄取)已有說光是火光。他確定錄取第一份口供當時未有CCTV片觀看,但第一份口供有包含個人觀察,見到地下有範圍被燻黑。不同意是因為燻黑而指是火,但同意事實上不能夠百分之肯定是火。
簡單來講:
同意鄭先生曾清楚表明在CCTV見到火;
辯方指鄭口供中警員描述(有個人喺枱縱火及有火光),因此雖然他不百分百肯定是火,但因為警員描述而今日庭上作供時指是火。鄭先生對此說法部分不同意,亦稱他沒被丘警員引導,他看CCTV時以個人經驗觀察感覺那是火。
【下午審訊】 從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5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4]
[2022.06.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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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7/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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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9/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鄺,余,黃(19-20) #審訊 [6/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3/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34) #審訊 [2/3]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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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5)🛑二人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2項刑事毀壞 阻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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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審訊 [1/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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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4]
[2022.06.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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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7/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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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9/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鄺,余,黃(19-20) #審訊 [6/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3/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34) #審訊 [2/3]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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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5)🛑二人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2項刑事毀壞 阻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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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審訊 [1/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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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3/6]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審訊 [2/3]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7/19]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3/6]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審訊 [2/3]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7/19]
(08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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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1001灣仔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羅先生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提要:
經審訊後,鄧少雄裁判官在2021年12月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至同年12月20日判入獄6個月,同日獲准保釋等候定罪上訴。
——————————
上訴方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未見過卡片刀的張官閱讀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決定在庭上觀察實物,著控方將涉案卡片刀放入錢包,還原當日上訴人被捕時的情況。
之後,張官把玩手中的卡片刀,發覺沒有彈簧將刀刃彈出,而且「就算彈出嚟都揸得唔順㗎喎,或者你再整畀我睇吓。」控方唔識,求上訴人協助😑。後來確認無法將刀刃lock實。
疑惑的張官又詢問卡片刀上各個開孔的用途。吳大律師解釋卡片刀上有screwdriver字樣,該些開孔用來擰開六角匙;較大的開孔則用作開瓶器。如上訴人證供所講,卡片刀是用作日常工具。另外,吳大律師補充當日有其他物品填滿該錢包,不過部份物品沒有檢取作證物而已。
此外,張官認為在評估上訴人證供時,要顧及辯方證人是上訴人的前上司,在作供時兩人已經沒有僱傭關係,但原審裁判官似乎忽略這一點。
——————————
🟢 擇日宣判
張官會在2022年7月15日16:00就本案頒下判詞,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張慧玲法官 #20201001灣仔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羅先生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提要:
經審訊後,鄧少雄裁判官在2021年12月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至同年12月20日判入獄6個月,同日獲准保釋等候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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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未見過卡片刀的張官閱讀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決定在庭上觀察實物,著控方將涉案卡片刀放入錢包,還原當日上訴人被捕時的情況。
之後,張官把玩手中的卡片刀,發覺沒有彈簧將刀刃彈出,而且「就算彈出嚟都揸得唔順㗎喎,或者你再整畀我睇吓。」控方唔識,求上訴人協助😑。後來確認無法將刀刃lock實。
疑惑的張官又詢問卡片刀上各個開孔的用途。吳大律師解釋卡片刀上有screwdriver字樣,該些開孔用來擰開六角匙;較大的開孔則用作開瓶器。如上訴人證供所講,卡片刀是用作日常工具。另外,吳大律師補充當日有其他物品填滿該錢包,不過部份物品沒有檢取作證物而已。
此外,張官認為在評估上訴人證供時,要顧及辯方證人是上訴人的前上司,在作供時兩人已經沒有僱傭關係,但原審裁判官似乎忽略這一點。
——————————
🟢 擇日宣判
張官會在2022年7月15日16:00就本案頒下判詞,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6/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1:45] 開庭
D1出庭作供。給控方盤問,中途主控和D1大律師激烈爭辯,盤問未完。
14:30 再訊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6/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1:45] 開庭
D1出庭作供。給控方盤問,中途主控和D1大律師激烈爭辯,盤問未完。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3/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
就控辯雙方早前就法律爭議的書面陳詞,林官今早花了近二小時與控辯雙方詳細討論並給予指示。
事源控方呈上三類文件,包括38份政府新聞處新聞公報、30份警方社交媒體帖文及9份運輸署公報。控方希望藉此證明當時香港社會不時發生動亂,政府及警方曾多次發放公報,加上案發時當區交通狀況,一般人不可能再到該區。
辯方主要爭議點有三點
1. 可靠性
相關公報及帖文於事後很長時間才檢取,與案發是否一樣?會否已被改動過?
2. 相關性
部分公報內容範圍日期太廣(例如11月11日的公報) ,是否與本案有關。
3.不公平
部分公報或帖文可能產生的不公平偏見風險大於其所可能產生之證據價值
林官指示辯方不要空泛地以上述原因反對所有公報及帖文,認為辯方最好以表列形式告訴法庭,每則公報或帖文的那些段落涉及那些反對理由。
D6代表張律師質疑控方將警方社交媒體中的留言也呈上的做法。主控回應指控方不會依賴網民的回應,只是證據基於完整性才一併呈上,但解釋不獲林官接納。最終,控方表示會刪除留言部分。
林官又指,如控方呈上各公報及帖文的目的只是想希望證明當時社會氣氛、理大事件等消息已廣泛報導之類,其實大可先以簡單文字表達,如果不足夠才加上合適的公報或帖文協助。林官舉例指單就理大當時大概情況,即使無任可帖文說明,因為法庭可運用司法認知判斷。控方聽後表明會再作修改。控辯雙方將於星期五再次提交陳詞。
📌重召 女警19918 黎可盈(音) 作供
(替D8進行搜身並協助拍攝D8及其證物的相片)
審訊下午1430 繼續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3/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
就控辯雙方早前就法律爭議的書面陳詞,林官今早花了近二小時與控辯雙方詳細討論並給予指示。
事源控方呈上三類文件,包括38份政府新聞處新聞公報、30份警方社交媒體帖文及9份運輸署公報。控方希望藉此證明當時香港社會不時發生動亂,政府及警方曾多次發放公報,加上案發時當區交通狀況,一般人不可能再到該區。
辯方主要爭議點有三點
1. 可靠性
相關公報及帖文於事後很長時間才檢取,與案發是否一樣?會否已被改動過?
2. 相關性
部分公報內容範圍日期太廣(例如11月11日的公報) ,是否與本案有關。
3.不公平
部分公報或帖文可能產生的不公平偏見風險大於其所可能產生之證據價值
林官指示辯方不要空泛地以上述原因反對所有公報及帖文,認為辯方最好以表列形式告訴法庭,每則公報或帖文的那些段落涉及那些反對理由。
D6代表張律師質疑控方將警方社交媒體中的留言也呈上的做法。主控回應指控方不會依賴網民的回應,只是證據基於完整性才一併呈上,但解釋不獲林官接納。最終,控方表示會刪除留言部分。
林官又指,如控方呈上各公報及帖文的目的只是想希望證明當時社會氣氛、理大事件等消息已廣泛報導之類,其實大可先以簡單文字表達,如果不足夠才加上合適的公報或帖文協助。林官舉例指單就理大當時大概情況,即使無任可帖文說明,因為法庭可運用司法認知判斷。控方聽後表明會再作修改。控辯雙方將於星期五再次提交陳詞。
📌重召 女警19918 黎可盈(音) 作供
(替D8進行搜身並協助拍攝D8及其證物的相片)
審訊下午143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