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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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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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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1/1]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票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兩個證人,辯方除被告人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辯方爭議方向
被告人沒有參與聚集

控方證物
P1 罰款告票存根
P4 CCTV 片段約一小時
P7 承認事實

控方主問PW1 督察黃浩賢(音)
現駐守旺角警區刑事調查第6隊
案發時是旺角警署特遣隊主管

主問主要圍繞當日各被票控人士及PW1的位置。

📌背景
當日當值時間由晚上11時開始,負責831事件警署防衛工作及人群控制。當日太子站B1出口有記者及人群聚集,PW1站在B1出口欄杆的位置,下午4時有人在彌敦道近旺角警署牆外燒衣,PW1有去處理事件,約8點PW1返回B1出口位置,當時約有2至30人流動,並有一定數量記者,PW1用手提式咪向現場人士發出警告違反限制令(當日限聚令是2人),由8點至11點期間PW1約發出10次正式警告(PW1在庭上讀出正式警告內容),當時有用咪。

📌發告票
晚上11時 PW1仍站在B1外,現場沒有太多流動的人,停留在現場的約有6人,在場獻花、祈禱等(PW1有留意到他們在晚上9點已經在現場),PW1有向6人發出個別警告,PW1決定向在場人士發出告票,在有警署同事作出支援的情況下,於約2320時向6位人士發出告票。

📌女子A當場否認
其中一個女士A 向PW1講不認識其他5人,亦無站在一起,PW1 回答基於他們有共同目的參與「831週年活動」PW1 有見到女士A手持白花,撒衣紙,祈禱等動作,與其他5人相似的動作,所以相信他們有共同目的。女士A帶白帽,穿深色衫。

📌指認女子A
由於在發告票時女士A有拉下口罩,以便警員與身份證的照片核對,PW1指自己因而對女士A有印象,如果再見到會認得到。控方遂要求法庭批准庭上各人除下口罩讓PW1認人,PW1指出坐在旁聽席的一位黑衣女士是案發當日的女士A。‼️

📌位置
控方要求PW1在紙上畫出現場位置,及標示出PW1 及6位被票控人士的位置。PW1指6位人士被票控時自己一直在現場。

證物 P4 CCTV片段
22:40時至23:39時在旺角警署外牆由上向下拍攝太子站 B1 出口及週邊範圍,播放約10分鐘法官叫停,要求PW1 避席後,詢問控方檢控基礎。控方回應以大家有共同目的而聚集 under section 6 ,雖然6位被票控人士大部分時間都保持不少於1.5米的距離。

控辯雙方同意呈上CCTV片段在22:58、23:19及23:29時的截圖。由於片段全長約一小時,雙方同意在庭上只需播放22:58至23:40時的片段,如有需要再播放指定時段。

辯方盤問PW1 督察黃浩賢(音)
PW1同意2020年8月31日是農曆7月13日鬼節的前一日,當晚被告約10時到達現場,與現場人士保持至少1.5米的距離,被告到達時溪錢已在地上,溪錢並不是被告撒的。
PW1聲稱自己不清楚約10時15分時當被告行到防線,警員問她可否站在原先的位置。
PW1同意期間被告沒有同其他人交流或接觸,而且被告大部份時間面向B1出口及背對其他人士。
最後PW1稱自己不清楚直至被警方叫被告行去橙帶邊發告票時,被告有否向警員講有問過警員是可以站在該位置的。

控方覆問PW1 督察黃浩賢(音)
關於被告被叫上前去橙帶附近時,當時PW1的位置在那裡?
答:我身處傷殘人士通道,不知道亦無同事同我講過被告的說話

- PW1 作供完畢 -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1/1]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票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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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PW2 WPC27062 黃詠琳(音)
當日發告票的警員
現駐守西九龍 PTU
案發時是快速應變部隊第二隊

📌背景
當日當值時間13:00至02:15,負責太子站附近巡邏,晚上11時巡至B1出口附近,見一班約6人站在B1出口附近,他們面對B1出口,手拿白色花,雙手合十,望住地鐵站,每個人距離約1至3米。

📌指認
於23:20時收到指示要做票控,PW2行去B1出口近鐵馬位置,負責票控其中的一男一女,要求各人出示身分證,並拉低口罩以便核對身分證相片,PW2表示再見到會認到該女士,PW2在庭上認到被告是當晚的女士。

📌告票
因為黃督察已經發出警告,但女子無離開,所以發出罰款告票。PW2 確認證物P1 罰款單的黃色存根,但忘記當時給被告的罰款單是什麼顏色,罰款單上的地址是被告提供,其他資料是根據身分證抄寫的,有向被告講解告票內容,被告無反應。

📌標示位置
PW2 當日的制服是軍裝及綠色背心,PW2在證物P5截圖3(23:19)認到自己,PW2在街景圖標示出自己及被告當時的位置。
直到完結票控,被告離開。

辯方盤問PW2 WPC27062 黃詠琳(音)
PW2同意由23:00時至被告被叫去票控,被告一直單獨一人;同意行近被告時,從未見到被告與其他人說話。
PW2否記被告有向自己講過已經問過其他警員可站在該處。

PW2稱自己有對被告講過如有疑問可打告票後的電話。

觀看P4 CCTV片段
由23:27開始,片段中見到被告用手指她站的位置似在說話,PW2堅稱被告沒有同自己講話,亦忘記有否同其他警員講話。

控方無覆問

- PW2作供完畢 -

辯方中段陳詞
案發當日限聚令係不多於二人,CCTV片段中睇到,PW1及PW2都同意,整段時間被告都是一人站在原位,因為她有問過其中一個警察她可站在該位置,PW1亦有說她冇同其他人交流,從影片及截圖看到被告站的位置沒有阻礙行人。案發當晚係鬼節嘅前一晚,香港有習俗鬼節期間會有很多人在街上燒街衣,被告當晚在現場一直是一個人有問過警察留在原位,面向地鐵站背住其他人。
599嘅法例重點係預防同控制疾病,而599F亦有提及安全距離係1.5米,立法時1.5米係適當嘅距離。

案件管理
由於控方基礎為「共同目的」,而辯方抗辯方向是被告全程自己一個人,沒有和其他人交流,亦保持不少於1.5米的距離,現在爭拗是「聚集gathering」一詞。
控方表示有兩單案將於11月10日在其他裁判法院提訊,均關於「聚集」定義。控方亦知道有一單在高等法院正排期上訴案件亦關於「聚集」定義,惟高院未有審理日期。
控辯雙方提議本案押後至12月10日提訊, #梁雅忻裁判官 需在本周末考慮一下,所以暫定9月15日下午續審,但 #梁雅忻裁判官 會於下星期一回覆控辯雙方確實會否如期9月15日續審,還是接納控辯雙方提議在12月10日提訊。

案件暫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裁決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票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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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成立,判處罰款六千元‼️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1/2]

下午進度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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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1 ,後知為警員12907,上午已經開始咗盤問,是該證人拘捕被告,和做會面紀錄。【括號內是PW回應】。

律師引述PW1在主問時聲稱,在案發時聽到隊員大叫「你做咩呀」,分唔到係男聲定女聲,但口供寫「你喺度做乜嘢」,PW1同意現在可能有偏差。肯定沒有與隊員夾口無,唔知另一女警員寫咩,她亦不知道PW1寫咩。

PW1指被告燒橙帶,上午在庭上檢查證物橙帶後,首次稱「輕微」變形;PW1解釋事後有在現場檢查橙帶,因環境偏暗,靠光線折射(反射)見到有少少變形,與其他位置唔同,PW1有睇過,但無用手接觸過,唔知道質感係點,不能確認嗰個位置。律師指出橙帶無受破壞【唔同意】。

PW1與女警和警長三人穿便服,一見到被告就急步行過去,行到距離被告約兩米,被告就跑走,到兩米之前無表露身份,隨後警長就有;唔同意被告唔知警員身份,因為三人有着戰術背心,左邊胸前有藍色行動代號,右邊膊頭有警察字樣,唔同意被告睇唔到背心,但同意口供紙無寫,主問時亦無提着戰術背心。

開始追截時,各人跑的前後次序是:警長、女警員、PW1,警長拎起條橙帶,女警和PW1穿過;同意在口供紙無提過呢一個動作,同意橙帶係重要證物,嗰刻無寫,問起就記得。

主問時PW1稱追到去始創中心勞力士店舖門口(已經落閘) 按住被告,警長和女警有協助,律師指出不是按,係撞被告埋閘門【唔同意】,撞唔止一次,使用不必要武力【唔同意】,警長和女警都有好大力撞被告【唔同意】。

[15:00] 被告不停咁喊,裁判官指示小休。
[15:12] 律師引述PW1口供:到勞力士門外,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有招認,「我見到啲伯伯入唔到公園,我解繩又唔叻,所以咪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PW1解釋現時版本未必係口供上版本,時間耐咗有啲模糊,事發後三天做嘅口供先係準確。

律師指句子頗長,唔係即時做記錄唔會準確記得,PW1解釋無即時在記錄冊做紀錄,因為被告反抗,唔容許即時記錄,23:00時返去檢查橙帶,23:06時與女警帶同被告上警方私家車,車內好窄唔方便做記錄,23:14時返到旺角警署,當時好繁忙,安置被告嘅地方都無,23:48~23:50 女警15206做搜身,到00:10才做補錄,隔咗一個半小時,指出隔咗咁耐仲記得咁長嘅口頭招認【唔同意】,指出無宣布拘捕【唔同意】,無做警誡【唔同意】,被告無向任何人作口頭招認【唔同意】。

指出PW1帶被告去到「禾之家」嘅凹位,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女警和警長有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有多於一名在場的PTU警員,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

[15:28] 裁判官叫PW1離席,要辯方講清楚指控,讓控方考慮是否需要傳召其他證人。

[15:41] 辯方指在禾之家的凹位,有三名隊員和PTU,PW1在場之下,有PTU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押解被告上車,PW1和女警在車上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裁判官表示唔明白點樣在車上拳打腳踢,叫律師再攞指示。

[15:55] 律師指出PW1在車上坐在後排左邊【唔記得】,最右邊係女警15206,中間係被告,警長58970坐在司機位隔離【唔記得】,指出私家車去旺角警署途中,PW1和女警有用膝頭哥和手踭襲擊被告,被告雙手扣在後面【唔同意】。

PW1看守着被告,唔記得幾時搜過佢個袋,在差館時肯定有,無望過入邊有乜嘢,同意無可疑物品,同意入邊有香煙,因為PW1戴咗口罩,聞唔到被告有無酒味,唔同意被告飲醉咗。

00:05 帶被告去到5號接見室做會面紀錄,印象中警長58970好似不在場,女警在場,律師指出做會面記錄時無問被告嘅精神狀態【同意】,被告係趴在枱面【唔同意】,被告要求休息【唔同意】,此時被告在庭上叫出「擘大眼講大話」,裁判官制止,會面紀錄係證人自己捏造【唔同意】,無復讀畀被告聽【唔同意】,被告無睇過【唔同意】,女警15206同被告講,除非被告簽名同寫聲明,唔係唔俾佢瞓覺【唔同意】,警長亦叫被告寫聲明和簽名先有得瞓覺【唔同意】。

PW1同意做會面紀錄時女警在場,但會面紀錄中無寫到女警在場。

[16:07] 控方覆問
同意在PP8會面紀錄中,其他人士一欄叉咗,而女警15206在場,意思係佢坐在房內,近門口的位置,基於被告係女性,有需要時可以幫手。

同意警長拎起橙帶呢一段係重要資料,無在口供中記載,嗰刻無諗住寫。

[16:12] 證人作供完畢。

因盤問過程牽涉其他警員,裁判官關注審訊進度,控方表示考慮傳召其他證人,辯方表示被告可能會作供,同意明天好大機會未能完成審訊。裁判官稱法庭排期非常之密,擔心要排到好後。

案件押後至明日(26/5) 09:30 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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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在審訊過程中,被告情緒激動流淚,指稱證人講大話,需要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