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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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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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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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D1:林卓廷 🛑已還押逾14個月

法律代表:
辯方: #何博文律師

控罪: 暴動
D1-7同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辯方作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其保釋,其中撤銷擔保人,由1萬現金加1萬人事擔保改為2萬現金。其餘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指定地址等條件將繼續。若被告在案件開審前無需再就其他案件被拘押,可以遵守以上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明年2023年2月27日下午2時30分作審前覆核。

散庭後,林卓廷高呼「大家身體健康!」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9
2022.05.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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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梁(17)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3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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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16) #求情 (#1118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鄭,李(17-1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0/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3/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9/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0
👥羅,吳,伍,龐,潘,P.D.B/尼泊爾手足,黃,王(19-34)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胡,翁,葉,翁,尹,温,温,黃,鄔,許,葉,張,周,鄧,姚(17-2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5:00
👥蘇,溫,鍾,唐,黃,馮,張,張,蘇,黃,廖,黃(18-2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17-28)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7日 #續審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陳(16)🛑已還押18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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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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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服刑中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5日被判處1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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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3/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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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15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馮奕鈞(28) 盜竊 #監守自盜
【05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3/30] 已有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判刑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七庭 #求情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10/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已有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不服定罪上訴 已有

🕒15: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已有

(113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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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上午審訊內容:

各被告明白自己的權利,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A4:用65C條讀出承認事實
華興小食 閉路電視 2019年11月19日02:00-05:00的影像
於2019年11月22日由警方檢取

10:1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上午10時做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3/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是日進度:

📌特別事項裁決
王官指涉及二張照片是案情重組,需作警誡及被告自願,因此裁定警方要求D2拍攝戴上口罩及面罩照片不可呈堂

📌一般事項
各辯方代表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D1-D12 就暴動罪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作供‼️

由於有數位被告就一事件同控方討論進一步承認事實中,法律代表通知法庭下星期有機會呈堂,D12代表指如未能達成進一步承認事實可能需傳召一名警員作證。

除D2會作供及D3有一名證人外,各被告選擇不作供及表示沒有證人傳召。

根據上述作供意向,預計最遲星期二可完成辯方案情。

10:15 是日審訊完

下星期一10:00 同庭開始D2辯方案情。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判刑
#1118佐敦

D3:黃(16)
*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D1-10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
於2月28日審訊首天開審前認罪須還押索取報告,期後在3月28日在練官席前申請保釋獲批。

————————————

求情重點:
現年18歲,事發時16歲,今已入讀大學,成績達A+,具悔意並希望繼續學業回饋社會。

判刑速報:
‼️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30旺角

👤梁(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和(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

📌速報: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
梁(17) 已服畢勞教中心刑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判刑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2:陳(16)🛑已還押18日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_____

應辯方要求,庭上播放多段影片。
被告同意案情撮要詳見: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D2認罪案情摘要-05-04

📌求情陳詞

教導所報告有詳盡描寫被告背景及醫療背景。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直接參與任何暴力行為,他當時管有的物品並非破壞性物品,綠色背囊內有生理鹽水及急救包,亦沒有傷害性的雷射筆及汽油彈等。從他擁有的物品可以看出,其角色是輔助,幫助當日受傷的人。

被告案發時只有16歲,獨居,有自閉症,受他人影響而愚蠢地參與是次行動,家人及教師的求情信對被告皆好評。辯方指教導所報告正面,建議被告進入教導所,望法庭採納。

官:書面陳詞所援引的案例都是判處勞教中心羈留令。
辯方:只是參考。

D2沒有刑事紀錄,正修讀電子工程課程三年級,工作月入約$8500。他於2016年確診自閉症及對抗性行為症。他熱心服務社群,曾在2016-18年間擔任青年義工。先後經歷親人離世的被告獨居,為幫補家計而半工讀。

辯方陳詞指,被告因家人不在身邊而衝動犯下本案,事後已深感後悔,並承諾不會重犯。在本案中, 沒有證據顯示他扮演主導角色,他沒有燃燒彈或攻擊性武器,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曾作出暴力行為。他的參與程度低。

📌判刑考慮
綜合辯方向法庭呈交的案例,暴動罪量刑起點一般介乎3年6個月至4年6個月。鑒於罪行的嚴重性,法官只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作判刑考慮。

上訴庭分別在楊家倫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鄧浩賢案(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 及梁天琦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 就暴動罪訂立判刑原則及考慮因素。以上案例亦指出,暴動罪屬於嚴重罪行,一般的判刑必然是相對長時間的監禁。基於案情嚴重,法官認為本案量刑起點應不低於5年。

法官認為,上訴庭在 律政司司長 訴 CWC 一案 (CAAR 12/2020) 就年輕犯人涉及嚴重罪行所訂下的判刑原則適用於現年19歲的被告。鑑於被告年輕、認罪、有悔意,亦有服務他人,在本案中角色非主導,也沒有作出暴力行為,法官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的刑罰,因此就本案暴動罪判處被告教導所羈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司法機構已上載官方判刑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371
【05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5: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已有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3:鄭(17)
A4: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2)A3,A4非法集結
(5)A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2)A3,A4同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5)A3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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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部分內容從缺,歡迎按此報料🔅

庭上播放一段片段,拍攝到兩名被告當日出現情況包括在膠袋築起的防線出現及行為

證物處理方面,控方不反對各人的個人財物和衣物歸還,其餘在當日示威現場使用過的物品將會存檔

各人願意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賠償,合共$27600

A4望法庭考慮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最終決定只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吿

🔴 各被告承認控罪,需交由懲教署還柙看管

11:03 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6日下午2:30進行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 #庭外消息
#20210604銅鑼灣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本案分4張傳票,依次為:
(1)陳
(2)姜/網媒記者(30)
(3)鄒
(4)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姜上次還押鎖倉未能出庭,另外三人上次2月22日答辯不認罪。今日原作審前覆核及等侍姜牧師答辯一併再約審期。

由於黃身體不適向法庭提出希望今天缺席遭拒絕;因黃未能趕及準時到庭,案件延遲至1200處理。姜提堂後因其中一個原因控方需要從律政司提取法律意見,需要再排期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1100作審前覆核。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09:50] 開庭

D1再度向法庭表明立場,不接納PP2b片段(約在16:30~17:05拍攝),和PP3b相片呈堂,因為係在檢控時段以外拍攝,爭議關連性,由法庭作特別事項裁決。

[10:00] 繼續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作供

⚙️ 控方覆問
在盤問時回答完D1問題:「你叫我哋企埋一齊」,之後話有補充,當時係想補充:「唔係我叫妳,係毛sir叫」,佢哋七個人之中有一兩個人因為告票行為有爭執,毛sir去處理咗先,所以毛sir叫佢哋行埋一齊,毛sir在落車前訓示,要檢控7人違反限聚令。

主控覆問時好似要PW3 重新作供咁,被裁判官叫停,並指濫用覆問程序,主控反駁表示不同意。

[10:10] 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 控方主問
2021年2月20日PW4駐守沙田軍裝巡邏隊,為第四小隊指揮官,14:54時收到電台通知,有人投訴在百得街銀城街交界,有人聚集違反599G,有人用大聲公製造噪音,說話違反國安法,特遣隊警長陳sir打電話俾PW4,話佢哋有警員在場觀察,佢哋嘅小隊指揮官叫PW4去到附近Standby,佢哋負責觀察,如果佢哋確認有人違反限聚令或違反國安法,PW4帶同其他警員作警告和拍攝警告過程,警告完之後會離開,佢哋繼續觀察,如果見到有人繼續違反限聚令或者國安法,由PW4配合PTU帶佢哋返現場,確認人士身份和作出檢控,呢個就係當日收到嘅指示。

收到特遣隊督察指示,15:10去到附近standby ,15:38收到特遣隊陳sir電話,確認一男六女在銀城街百得街交界設置街站,PW4帶同事到現場調查,1~2分鐘去到現場,見到擺放咗兩張摺檯,則邊插咗一支黑色旗,寫住「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枱上擺放好多嘢,有黑底白字嘅紙張、搓手液、膠樽嘅消毒噴劑,仲有一啲白色梗卡紙,上邊有圖案,枱前邊斑馬線有一個女仔揸住一支咪,身後有擴音機,內容大致上係反對教育改革,呼籲其他市民支持佢哋,另外枱後面企咗兩個人,是其中一位係黃小姐,佢身邊係麥先生,轉角位企咗兩個女仔,枱嘅右手邊附近企咗另外兩個女仔,呢班女仔走來走去,手揸宣傳紙張派發,兩張合埋嘅長枱,除咗女仔,麥先生亦攞住疊紙派發,有人行過去睇,麥先生派比途人,四名女子行嚟行去派比途人,跟住揸咪嘅女仔一齊嗌口號,以我聽到大嘅內容都係反對教育改革,無違反國安法,於是用電話同特遣隊,確認係咪同一班人,確認佢哋身份之後,叫佢哋行去街站附近協助調查,同時指示同事29121拍攝整個過程,而拍攝期間麥先生與另一女仔同我哋講,如果圍埋嚟係屬於違法,解釋比佢哋聽,要確認身份,保持適當距離,而向佢哋講出佢哋嘅街站係違反限聚令,麥先生在枱面攞起藍白色透明膠樽,然後向同事鏡頭,話佢哋係派發防疫物資,PW4同佢哋解釋返,根據同事觀察,佢哋已經違反咗限聚令,有便裝同事一路觀察住嘅,所以佢哋街站必須要終止,期間麥先生和黃小姐不斷話俾我哋聽,佢哋係擺街站派防疫物資街站,反對教育改革,再次重複警告佢哋,係因為街站活動,反對教育改革係違反限聚令,如果佢哋繼續派防疫物資,亦要遵守派物資嘅規定,係要保持距離,但呢兩件係唔同嘅事,問在場人士邊個係負責人,黃小姐話佢係負責人,負責呢個活動,麥先生佢係黃小姐嘅議員助理。PW4再重申要終止反教育改革街站活動,由於黃小姐話係負責人,所以面對面同黃小姐講,佢必須終止呢個活動,如果唔係,警方會繼續觀察,如果有人違反限聚令,會作出檢控,而黃小姐話會繼續派發防疫物資,佢哋有用揚聲器,派物資要收細音量,以免造成噪音,留意到整個過程當中,佢哋派傳單嘅女仔同埋麥先生,依舊有派傳單俾市民,約15:58完成咗整個確認身份和調查過程,以及作出警告後,指示29121可以熄機,可以離開現場。

特遣隊主管指示去到圓洲角診所,會合PTU Z 連大隊林幫辦,約16:20觀察隊陳sir再次通知,佢哋觀察一男六女依舊在街站宣傳活動,包括派傳單,用揚聲器嗌口號,然後再確認多一次佢哋當時位置,觀察同事指除咗黃小姐唔派傳單,其他一男五女都在叫口號或者派傳單,於是將收到嘅資料通知PTU Z連林幫辦,帶佢哋到現場,指出邊啲人已經警告過,佢哋繼續違反限聚令,由佢哋做人群管制和票控工作,之後一齊去到現場,落車之後重新同PTU林幫辦講處理經過。

去到現場見唔到一男六女,佢哋分散咗,有啲在銀城街有啲在百德街,除咗黃小姐一男五女都派緊傳單,摺檯和旗幟大致上同第一次去係無分別,佢哋唔係企埋一齊,同PTU講邊一個人係,黃小姐、麥先生同另一個女子同PTU有爭拗,而PW4向黃小姐解釋,由於已經作出警告,而佢哋繼續呢個反對教育改革嘅活動,所以會作出檢控,期間麥先生同另一個戴眼鏡嘅女子A同PTU不合作,之後黃小姐、麥先生同其他人已經到咗街站位置,女子A已經情緒穩定,PW4去返街站長枱位置,話返比佢哋聽,警告後繼續違反限聚令,會向所有人發告票,七人不滿,特別係黃小姐與麥先生,話PW4俾佢哋離開,要執嘢走,但又要告,唔合理,但證人表示由頭到尾無講過叫佢哋執嘢走,警告之後,如果唔終止就會檢控,唔記得係第一次定第二次到場講,係一齊講佢哋聽到,有人拍片,重新無講過俾佢哋執嘢走,警告係向全部七個人一齊講,最終PTU發出告票,告完就執嘢,黃小姐收埋咗旗幟,麥先生同女仔收摺枱,跟住一齊離開。

📍控方呈上證物P1,PW4確認呢份係當日派發嘅傳單;控方欲叫PW4睇辯方證物D1,被裁判官阻止,指控方做法係steal the thunder,點解控方會攞咗辯方嘅證物,係咪想pre-empt咗辯方,不批准這問題,主控又反駁,稱只係想問PW4到場時見到枱面情況,是否如相片在15:23拍攝時一樣。📍

[11:25] 當日一男六女提過派發防疫物資,但無講過防疫資訊,開頭見唔到有人攞起防疫物資派發,叫晒佢哋埋到去張枱調查期間,先有人攞起膠樽派俾市民,印象中黃小姐有叫人攞搓手液。

控方播出片段叫PW4辨認自己,其他人物,和講述片中過程,呢個環節又被裁判官叫停,話唔需要PW4做旁述。

[12:27] ✂️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傳票上指違反限聚令的時間是14:30,但睇唔到幾時發出。

PW4在當日15:10到咗附近,警車停在百德街商場後邊位置,該處見唔到街站,行出去銀城街觀察咗5分鐘,期間見唔到派物資,之後叫7人企埋一齊,根據便衣觀察,14:30~15:30無派防疫物資,同意到達時見到P1傳單、膠樽、D3搓手液已經在枱面上,同意D1表示係區議員,無問過D1是否關注組成員,無問過現場有多少個街站。D1指PW4主觀認為係同一個街站【唔同意】,D1無派過P1【同意】,D1無嗌咪【同意】,D1有講派防疫物資【同意】,有市民接過防疫物資【同意】,除咗女子A,其他人都有叫口號【同意】,所有人都戴咗口罩,點知係邊個嗌【觀察咗幾分鐘,係有女子嗌】,但不包括D1【同意】,長枱上有D1,D3 和有白色卡紙【同意】,指白色卡紙係D2【唔肯定,但似月曆】,從P3a(6)相片,見到有證物D2【同意】,從P3a(3)相片,見到麥先生手上攞住D2【睇唔到係傳單定係月曆】,假設派發防疫物資,要保持距離,從P3a(6)相片,只係見到兩被告,見唔到其他5人【同意】,指出從來無度過1.5米距離【同意】。

PW4收到通知街站哋嘅位置,係基於特遣隊嘅觀察,和PW4現場觀察約5分鐘,PW4表示認識觀察隊陳sir,被告D1指出陳sir嘅記事冊有提街站成員有隔1.5米【唔知】,PW4 再次重新無講過或者聽過叫佢哋執嘢走,如果聽到一定阻止,同意第二次到場時,各人係分散咗,但唔同意後來叫晒一男六女企埋一齊。

被告D1指出,她與其他女子係分開街站【唔同意】,警告之後,D1表示會繼續派發防疫物資【同意】。

14:30 再訊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3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服刑中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5日被判處14個月監禁。)


‼️由6樓8庭改到3樓1庭進行聆訊‼️
‼️由6樓8庭改到3樓1庭進行聆訊‼️
‼️由6樓8庭改到3樓1庭進行聆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3/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6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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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開庭

控方昨天已舉證完畢,今天開始處理辯方案情。

📌各被告答辯意向
D1: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2:不會上庭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3:將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4:不會上庭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6: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7: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8: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9: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0: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1:將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2:不會上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W1 呂先生(案發時D2的僱主)

🔸D2 法律代表主問
D2大約2017年入職,初時擔任學徒,其後可以獨立處理裝修工作,主要負責室內地盤(家居或商舖)的裝修工作。

2019年11月18日,D2被安排到旺角快富街的家旺樓上班。DW1當晚一直聯絡不到D2,兩天後才聯絡到他,得知他當晚被捕。DW1因為當晚打了好多次電話,所以特別記得D2當晚在旺角上班。當天他亦有透過電話及WhatsApp與D2溝通,討論家旺樓的裝修事情。當天晚上時分,他收到D2收工電話(確實時間經已忘記),為他當天最後一次聯絡D2。

DW1確認,𠝹刀及刀片是常用裝修工具,可用作𠝹紙箱及刨鉛筆;他亦確認,扳手、螺絲批、鉗、護目鏡、噴漆、口罩、不同款式的手套同樣是裝修常用工具,並向法庭解釋及展示每樣工具之用途。他過往都有見過D2在工作期間使用以上工具。DW1表示,D2每次完成當天工作後便會帶走個人的裝修工具,不會把工具留在工程地點。

🔹控方盤問
DW1表示,如果是無嘈音的裝修工作,可以工作直至晚上—例如mark位、度尺、對圖則。

-D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D3將會作供,主問預計需時1-2小時;控方不反對留待下星期才一氣呵成進行D3的主問及盤問。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5月23日) 09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林 (現年24歲)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 提要:屈麗雯裁判官認為被告知悉紙袋內放有汽油彈,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遭警長設局陷害,故裁定被告罪成,並在5月5日判處被告1年2個月監禁。【詳情見獨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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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陸偉雄大律師

事緣被告在服刑時與懲教人員發生誤會,使懲教人員以為被告所謂的「覆審」是在裁判官席前覆核定罪,造成今日的覆核聆訊。

陸大律師解釋,被告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不熟悉法律程序,亦不知準確的法律字眼, 其實被告是打算向高等法院申請定罪及判刑上訴。

之後陸大律師表示收到新指示,改為覆核屈官不准被告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決定。但控方指法庭今日無權處理被告「覆核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申請,因為法例規定申請方須在14天內書面提交申請,但今日已經過期。

陸大律師回應,指被告的保釋申請是衍生自他的覆核申請,並非獨立的。最後,屈官表示被告的字眼是「覆審」,不論理解成定罪或刑期上訴都與保釋無關,而且期限已過,故不能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


🔴被告需繼續服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暴動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4:羅(19)/ D7:吳(22)/ D8:伍(20)
D9:龐(34)/ D10:潘(22)/ D11:P.D.B/尼泊爾籍手足(34)
D16:黃(23)/ D18:王(27)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6月12日起,共20天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15日1430時


D1:胡(21)/ D2:翁(19)/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7:温(24)/ D8:黃(19)/ D9:鄔(18)
D10:許(27)/ D11:葉(22)/ D12:張(21)
D13:周(27)/ D14:鄧(25)/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2]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及一把扳手。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螺絲批。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4]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原定審訊:2023年6月5日起,共35天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3月20日1430時


控方申請將上述兩案合併。據高官理解,申請的主要理據是合併可善用法庭資源,以及合併不會對辯方造成不公。根據控方原先的預算,合併後審訊需時35天,比兩案分開的55天節省20天。

辯方憂慮合併後被告及證人數目俱增,爭議議題亦複雜化,控方的預算過份樂觀。經控辯雙方商議,控方修訂需時45天審訊,辯方堅持合併後需時55天。

高官認為,不論哪方的預算較準確,明顯地合併未必如控方所指可節省時間,更何況其中一案的被告需要雙重翻譯,可能影響審訊時間。換言之,合併未必會更善用法庭資源。

此外,有被告自費聘請私人律師,若兩案合併,現時的法律代表表明,屆時將不能繼續代表被告人。那麼被告一方面要支付現時的律師費,另一方面又需支付另外一筆律師費,對他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高官認為合併會對該被告造成不公,基於以上原因決定駁回控方的合併申請。

羅手足、伍手足及葉手足(22)分別申請更改擔保條件,悉數獲高官批准
更改如下:
羅:由於學術原因,本年6月1日至8月15日的宵禁時間改為0100-0600
伍:工作需要到不同地方出勤,撤銷禁足令,宵禁則有「工作例外」;另外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葉:更改報到時間

王手足與葉手足(25)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同樣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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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繼續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作供

因為辯方無法律代表,裁判官為咗公平審訊,保障兩位被告,向PW4作出詢問,澄清一些事情。

當日係收到投訴:1. 違反國安法;2. 擺街站違反限聚令;3. 有噪音。
當日嘅執法係基於限聚令。有人反對教育改革,呢個不犯法,但佢哋需要申請做街站,疫情期間通常都唔會批,呢一個街站有問過特遣隊,佢哋話無申請。
關於噪音,只係建議佢哋收細聲,有機會違反簡易治罪條例。
多次要求終止街站,依賴嘅係限聚令599G,1. 街站令人群聚集;2. 佢哋有共同目的而聚集,未經批准情況下,已經違反599G。
裁判官指599G(10)條,有權解散群組聚集,無條法例去終止活動;PW4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減少聚集,要求離開。
裁判官提出「活動進行」同「群組聚集」係兩個概念,假如佢哋七個人每人在一條街進行活動,又是否犯法?PW4 表示如果佢哋分開好遠,無研究過,有機會無觸犯法例。
裁判官又提出「終止」和「解散」係兩個概念;PW4再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
PW4 表示知道599G有豁免條款,為咗宣揚防疫係可以豁免,但要保持適當距離和人數,講咗畀黃小姐聽要保持距離。
PW4知道辯方有不同講法,但唔同意,回應咗佢哋呢一個街站已經違反咗599G,警告聚集和終止呢個活動,但如果派防疫物資,都要遵守香港法例,同埋唔好發出大量噪音。
裁判官指出在第二條片段,@16:43:47有PTU警員25987講畀佢哋執嘢走,PW4話當時唔知,如果聽到一定制止,因為落去之前講咗,落去要檢控,唔知點解佢會咁講,如果知道一定唔會俾佢離開,目的就係要檢控佢哋。

[15:34] PW4作供完畢,控方呈上特遣隊陳國中記事冊為MFI 1。

傳召PW5 警員22707 梁X南(音)

⚙️ 控方主問
PW5當日係PTU Z 連第二小隊,15:25時被指派到圓洲角診所候命,去做599G。

16:30 到銀城街百得街交界,由毛sir briefing ,較早前有擺反國教街站,佢哋講見到有四個女子派反國教嘅傳單,係證物P1,最終發咗兩張傳票,P5畀黃女士,在百德街銀城街交界,P6俾麥先生。

15:54 ✂️ 辯方盤問
見唔到黃小姐有派傳單,1630到場,叫咗七人聚集在一齊【唔同意】,P5係16:47發山,P6係16:52發出,指出PW5在14:30~16:30無觀察街站嘅運行【同意】。

[15:58] 無覆問,作供完畢。

雙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陳辭
用第二段片作盤問,目的係證明片段同檢控無關連,599G係防疫條例,病毒係同距離有關,與共同目的無關,傳票係簡單嘅,例如:超速駕駛,證據係影到快相,沙田去大圍係5分鐘,如果一分鐘去到,呢個證據不應考慮,片段不應在法例無提及嘅共同目的成為呈堂證供,曲解咗法例原意。

D2採納D1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7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屆時會就特別事項作裁決和繼續聆訊一般事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暴動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以下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5:唐(26)/ D6:黃(21)/ D8:馮(19)
D15:張(21)/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10月23日起,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8月23日1430時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李(17)/ D5:梁(24)/ D6:譚(24)
D7:謝(23)/ D8:王(23)/ D9:王(22)
D10:黃(23)/ D11:黃(18)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8月21日起,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7月21日1430時


控方申請將上述兩案合併。

雖然兩案涉及相同控罪(暴動),但早前控方申請分開處理;現在申請合併,據高官所知,原因為司法機構公佈了有關的新場地及資源,控方並非隨意提出此申請。

兩案被告共同面對同一控罪,沒有其他控罪。法律團隊有重疊,辯方共17支法律團隊,合併後可省去重覆盤問。本案涉及23名被告,18支法律團隊(包括控方在內)。雖然涉及更多證人,但目前距離開庭還有14個月,相信辯方有足夠時間作準備,控方亦早已送交證據。

辯方怕更換法律團隊會對被告造成不公,但高官相信,被告有足夠時間安排新的法律團隊,更換法律代表不會對被告造成財政負擔。至於未能挑選心儀法律團隊,法援委派的與在座各位一樣都是合資格的執業律師,這不是拒絕合併申請的理由。高官又指,現時難以估計一年後的公共衛生情況,不應過份擔心疫情的影響。

高官認為合併兩案不會對辯方造成不公,因此⭕️批准⭕️控方的合併申請。

🌟合併後案件定於2023年10月10日至11月28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為期35天的中文審訊。審前覆核於2023年7月31日1430時進行。

9位被告申請更改擔保條件獲批 更改如下:
溫(27):宵禁時間改為0300-0700
唐(26):更改報到警署
黃(21):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張(21):宵禁時間改為0000-0600
蘇(25):宵禁時間改為 0200-0700
林(28):更改報到時間
劉(19):因工作需要,宵禁時間改為0000-0700
李(17):因工作需要,宵禁時間改為0000-0700
謝(23):宵禁令接受「工作例外」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1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0
2022.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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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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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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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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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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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案情: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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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6日已提交有關修訂罪行的書面陳詞,是次修訂為「控罪日期」,而地點沒有變,針對案情是晚上七時後所發生的事,使各被告更清楚目前面對的控罪。

控方有63名證人。

法官質疑為何這麼遲才更改,控方指因為有更多新增的證供。
修訂案情由「11月18日」改為「11月17-18日」。
控方不能確認各被告人有否參與由11月11日開始的暴動。

A1代表指要考慮有沒有對被告造成不公的情況,指出到這麼遲才作出修訂是不合理。
法官指聚焦不是案情,而是往後有沒有更多時間給被告處理。
辯方指要被告重新回想這麼久之前發生的事,對被告造成不公。
(法官與辯方重複爭議完一大輪…)
辯方指要考慮審訊的問題,因為有六十多個證人,相信所需時間會更長。
法官相信時間足夠,提醒辯方要自行安排時間,亦引用到盧建民案件。

A2代表提醒要留意特別事項,即地域範圍,因現時對控罪書所寫的是「理工大學附近一帶」,要確認「一帶」詳細是指哪裏。

A3代表指控方的責任是清晰寫出指控的時間、地點。
辯方不爭議控方有權去提出更改申請,但爭議控方給予的準備時間問題,指出法庭要考慮控方申請的時間和日後的影響,否則對辯方造成不公義。
提醒法庭要考慮控方提供的證據,之前未收到相關片段和截圖,直至最近才收到控方提供的資料,令辯方之前有所誤解,不清楚控方所指的是「哪個暴動」。
法官引用到英國案例,去指出給予時間的問題,辯方指押後審訊會較恰當,因為辯方失去一整年時間去檢閱控方提供的資料。
(證人多了30多個❗️
(辯方一直爭議暴動所發生的時間…)

A4代表質疑控方所依賴的是11月11號開始的暴動還是11月17號開始的暴動。
控方指是針對11月17日晚上七時後所發生。

A5代表質疑其他證供可否呈堂…
辯方引用盧建民案件,爭議暴動的流動性、人數。
目前有超過100多條錄像要檢閱,控方目前拒絕解釋為何在陳大律師出信171日後才申請更改。

A6代表認為需要更多時間準備,A2代表也指準備時間遠遠不足。
控方引述控罪書解釋辯方疑惑。

(A1代表提醒A1的律師不是法援律師,是私人代表律師)

(休庭讓辯方商討審訊所需日期)

辯方商討後指不需要延遲審訊

(休庭半小時討論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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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批准控方的修訂控罪申請。

各被告代表不爭議證物,但爭議證物是否在被告身上。
A1爭議sim card、黑手袖。
A2爭議證物4-6
A3不爭議證物,但想新增證物
A4爭議灰色防毒面具
A5不爭議
A6爭議黑腰帶
(控方沒有戴口罩,法官提控方要戴口罩😷

科學館內檢獲的物品、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不爭議。控方亦預備了地圖、理大模型😱

控方證人1-4要傳召、證人5-19要傳召其中一位去講述位置、20-22不需傳召、23-25可以同意案情、26要傳召、27-28不需要、29-61不需要,但需要29講述環境,其他證人可用65b和65c條處理。受傷警員和裝甲車警員都可以用65b條處理。

最終決定審訊增加四天。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豁免今天報到,繼續保釋。

🟢審期:2022年6月16日0930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