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3: *(15)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本案其餘被告已排期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55
----------------------------
辯方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陳禮熙大律師
----------------------------
[09:50開庭]
辯方大律師表示西九龍法院懲教羈押中心今早不容許法律探訪,希望法庭給予30分鐘先向被告索取指示。
[09:53]休庭 30分鐘
[11:14 再開庭]
辯方大律師表示已向被告索取指示
[11:16]
被告選擇不認罪。辯方大律師今天未能代表被告進行認罪及求情陳辭。
被告將會向其他律師索取更多法律意見。
[11:22]
控方表示被告的案件[原案的案件① ]會與另一案[原案的案件③]進行合併,該案原定於3月18日提訊,但由於疫情狀況未知會否延期。
[11:30]
被告需於本年 3月18日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與其他同案被告一同出席提訊。
[11:34完庭]
[11:44 再開庭]
辯方希望法庭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55]
法庭批准辯方申請
被告因另案需繼續服刑‼
[11:46 真。完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3: *(15)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本案其餘被告已排期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55
----------------------------
辯方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陳禮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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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開庭]
辯方大律師表示西九龍法院懲教羈押中心今早不容許法律探訪,希望法庭給予30分鐘先向被告索取指示。
[09:53]休庭 30分鐘
[11:14 再開庭]
辯方大律師表示已向被告索取指示
[11:16]
被告選擇不認罪。辯方大律師今天未能代表被告進行認罪及求情陳辭。
被告將會向其他律師索取更多法律意見。
[11:22]
控方表示被告的案件[原案的案件① ]會與另一案[原案的案件③]進行合併,該案原定於3月18日提訊,但由於疫情狀況未知會否延期。
[11:30]
被告需於本年 3月18日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與其他同案被告一同出席提訊。
[11:34完庭]
[11:44 再開庭]
辯方希望法庭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55]
法庭批准辯方申請
被告因另案需繼續服刑‼
[11:46 真。完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判刑
A1: 葉 (20) 🛑已被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
速報: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四年監禁
09:45 開庭
原來的代表郭大律師確診武肺,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陳情,解釋咗背景報告畀被告聽,明白内容,被告的繼父、母親和女友到庭支持,案發時因一時衝動,希望判處較短刑期,早日重投社會。
法官簡短陳述裁決理由,詳情參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_2020.docx
被告現年23歲,中四輟學,任職髮型屋散工,雖然案情不嚴重,勞教報告不相稱,只索取背景報告。
判刑理由:
根據以上訴庭指引,判斷暴動嘅嚴重性,但不是考慮個人,要考慮整班人嘅行為,要有阻嚇力,引用CACC164/2018案例,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還是有預謀;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用暴力的程度;
(4) 暴動的規模;
(5) 暴動歷時多久;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法官對被告聲稱救人的行為有保留,不顧法律,私下行為,解釋不能構成減刑理由。
被告雖然不是帶領角色,但衝向警員,有激發其他人行為。
控罪 (1):4年監禁
控罪 (2):6星期監禁
控罪 (3):3個月監禁
法庭考慮咗三項控罪係同時發生,在考慮控罪(1)時亦包括了控罪(3),因此頒令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A_2020.docx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判刑
A1: 葉 (20) 🛑已被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
速報: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四年監禁
09:45 開庭
原來的代表郭大律師確診武肺,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陳情,解釋咗背景報告畀被告聽,明白内容,被告的繼父、母親和女友到庭支持,案發時因一時衝動,希望判處較短刑期,早日重投社會。
法官簡短陳述裁決理由,詳情參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_2020.docx
被告現年23歲,中四輟學,任職髮型屋散工,雖然案情不嚴重,勞教報告不相稱,只索取背景報告。
判刑理由:
根據以上訴庭指引,判斷暴動嘅嚴重性,但不是考慮個人,要考慮整班人嘅行為,要有阻嚇力,引用CACC164/2018案例,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還是有預謀;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用暴力的程度;
(4) 暴動的規模;
(5) 暴動歷時多久;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法官對被告聲稱救人的行為有保留,不顧法律,私下行為,解釋不能構成減刑理由。
被告雖然不是帶領角色,但衝向警員,有激發其他人行為。
控罪 (1):4年監禁
控罪 (2):6星期監禁
控罪 (3):3個月監禁
法庭考慮咗三項控罪係同時發生,在考慮控罪(1)時亦包括了控罪(3),因此頒令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A_2020.doc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
D47: 余慧明(34)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背景:
余因民主派初選而在2021年2月28日被預約拘捕,繼而被還押,在2021年7月28日申請保釋獲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63 ;黨媒話,余在保釋期間,因在社交媒體發表貼文,其言論和行為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而再被拘捕。
——————
15:05 開庭
雙方陳辭約一小時,羅官考慮咗約15分鐘,法庭毫無疑問地信納被告違反保釋條件。拒絕辯方提出新增的保釋條款,拒絕被告保釋,亦拒絕被告申請放寬9P的限制。
余放棄其8天保釋覆核權利。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
D47: 余慧明(34)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背景:
余因民主派初選而在2021年2月28日被預約拘捕,繼而被還押,在2021年7月28日申請保釋獲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63 ;黨媒話,余在保釋期間,因在社交媒體發表貼文,其言論和行為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而再被拘捕。
——————
15:05 開庭
雙方陳辭約一小時,羅官考慮咗約15分鐘,法庭毫無疑問地信納被告違反保釋條件。拒絕辯方提出新增的保釋條款,拒絕被告保釋,亦拒絕被告申請放寬9P的限制。
余放棄其8天保釋覆核權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9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3.08]
[2022.03.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文(20) #進度報告 (#20200125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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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3.08]
[2022.03.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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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文(20) #進度報告 (#20200125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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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5油麻地 #進度報告
👤文 (20)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3) 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無線電
背景:被告在2021年2月25日提堂時認罪,在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曾經被還押。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59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03
—————————
被告無律師代表,法庭人員在開庭前先向被告解釋特別報告內容。
09:50 開庭
裁判官詢問被告是否知悉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內容;被告被判做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被告只能做咗88小時,尚餘152小時;報告正面,服務滿意,準時見感化官,建議延長履行社會服務令的時間至24個月,由2021年3月11日起計,裁判官接受報告建議延長時限,提醒被告無得再延長,如果24個月後未能完成,可能會被判監禁。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5油麻地 #進度報告
👤文 (20)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3) 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無線電
背景:被告在2021年2月25日提堂時認罪,在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曾經被還押。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59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03
—————————
被告無律師代表,法庭人員在開庭前先向被告解釋特別報告內容。
09:50 開庭
裁判官詢問被告是否知悉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內容;被告被判做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被告只能做咗88小時,尚餘152小時;報告正面,服務滿意,準時見感化官,建議延長履行社會服務令的時間至24個月,由2021年3月11日起計,裁判官接受報告建議延長時限,提醒被告無得再延長,如果24個月後未能完成,可能會被判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九龍 #20220228鑽石山
#新案件
林(28)
控罪: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被控於2022年2月28日,在黃大仙荷里活廣場3樓320D號舖「元氣壽司」,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
[14:50 開庭]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因警方需時調查案件,包括在被告電話中搜證。
[14:52]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向法庭表示希望尋找私人律師。
[14:56]
控方作出反對被告保釋陳詞。
[內容因法例限制未能記錄]
[15:02]
被告作出保釋申請陳辭。
[內容因法例限制未能記錄]
[15:06]
法庭拒絕被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林將於 3月17日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8天保釋覆核。
期間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15:09完]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九龍 #20220228鑽石山
#新案件
林(28)
控罪: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被控於2022年2月28日,在黃大仙荷里活廣場3樓320D號舖「元氣壽司」,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
[14:50 開庭]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因警方需時調查案件,包括在被告電話中搜證。
[14:52]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向法庭表示希望尋找私人律師。
[14:56]
控方作出反對被告保釋陳詞。
[內容因法例限制未能記錄]
[15:02]
被告作出保釋申請陳辭。
[內容因法例限制未能記錄]
[15:06]
法庭拒絕被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林將於 3月17日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8天保釋覆核。
期間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15:09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0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3.09]
[2022.03.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周(18)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3月19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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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阮民安(41)🛑已還押21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3.09]
[2022.03.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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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周(18)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3月19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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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阮民安(41)🛑已還押21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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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進度報告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
09:30 法庭人員通知,被告中咗武肺,不能出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進度報告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
09:30 法庭人員通知,被告中咗武肺,不能出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20210507將軍澳 🔥 #判刑 #其他案件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6)🛑已還押21日
控罪:
(1)誤導警務人員
2021年5月7日下午於將軍澳隧道巴士轉乘站,在一輛新巴796C巴士上向警員葉智泓提供虛假資料,表明他有合理理由在公共巴士內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目的,以企圖誤導該警員
(2)公眾滋擾罪
於同日同地,沒有履行法例第599I章規定中佩戴口罩的法律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而該疏忽的後果是危害公眾的健康或舒適
(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未有在巴士戴口罩,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另外傳票控罪:
(1)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於該巴士上,沒有合理辯解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
上回提要:
被告於2022年2月17日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判官表明會考慮監禁,押後2星期以等候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惟被告於原定判刑的3月3日未能上庭,懲教稱其不適宜出庭,裁判官遂押後判刑日至今天。
—————
控方今天透露被告不適宜出庭(unfit to attend the hearing),辯方亦指不知道具體情況。裁判官請控方提供其他案件目前的慣常處理做法,並要求控方盡快提供被告上庭的日期。
裁判官亦指感化官未能完成報告,未能確定判刑。辯方表示未能聯絡被告,會盡力聯絡懲教了解「不適宜」的原因。
稍後裁判官讀出懲教署給予法庭的備忘,指被告正接受檢疫至3月16日。
因此裁判官將案件再押後7天至 3 月 17 日早上 9 時 30 分於同庭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杜浩成裁判官
#20210507將軍澳 🔥 #判刑 #其他案件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6)🛑已還押21日
控罪:
(1)誤導警務人員
2021年5月7日下午於將軍澳隧道巴士轉乘站,在一輛新巴796C巴士上向警員葉智泓提供虛假資料,表明他有合理理由在公共巴士內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目的,以企圖誤導該警員
(2)公眾滋擾罪
於同日同地,沒有履行法例第599I章規定中佩戴口罩的法律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而該疏忽的後果是危害公眾的健康或舒適
(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未有在巴士戴口罩,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另外傳票控罪:
(1)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於該巴士上,沒有合理辯解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
上回提要:
被告於2022年2月17日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判官表明會考慮監禁,押後2星期以等候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惟被告於原定判刑的3月3日未能上庭,懲教稱其不適宜出庭,裁判官遂押後判刑日至今天。
—————
控方今天透露被告不適宜出庭(unfit to attend the hearing),辯方亦指不知道具體情況。裁判官請控方提供其他案件目前的慣常處理做法,並要求控方盡快提供被告上庭的日期。
裁判官亦指感化官未能完成報告,未能確定判刑。辯方表示未能聯絡被告,會盡力聯絡懲教了解「不適宜」的原因。
稍後裁判官讀出懲教署給予法庭的備忘,指被告正接受檢疫至3月16日。
因此裁判官將案件再押後7天至 3 月 17 日早上 9 時 30 分於同庭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阮民安 (41) 🛑已還押21日
控罪: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
10:33 *準時*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辯方律師只知因為公共衛生問題,家人都唔知咩事,未能聯絡被告,唔知到八天保釋覆核的指示,唯有繼續向法庭申請保留八日。
裁判官指示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7日10:30 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阮民安 (41) 🛑已還押21日
控罪: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
10:33 *準時*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辯方律師只知因為公共衛生問題,家人都唔知咩事,未能聯絡被告,唔知到八天保釋覆核的指示,唯有繼續向法庭申請保留八日。
裁判官指示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7日10:30 再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1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17)🛑已還押20日 #宣讀判詞 (#111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4星期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提堂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唐,沈(17-19)🛑唐因另案服刑中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2]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原審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故被判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並上訴至高院,其後被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梁國雄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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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17)🛑已還押20日 #宣讀判詞 (#111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4星期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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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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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提堂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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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唐,沈(17-19)🛑唐因另案服刑中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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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2]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原審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故被判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並上訴至高院,其後被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梁國雄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判刑
👤* (16)
🛑已還押22日
控罪①: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②: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③: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④: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控方法律代表: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控罪①: 罪名成立
🔴控罪②: 已認罪
🔴控罪③: 已認罪
🔴控罪④: 罪名成立
9:57 廣播
10:06 開庭
控罪①:法官明言難以想像,被告從高處使用高濃度腐蝕性液82%濃度硫酸,向在樓下穿著制服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投擲;只是幸運沒有造成好嚴重受傷。
辯方引用其中一案例,高院案
HCCC54/2009,該案被告到社會福利署申請福利時,意圖使社會福利署一名社會保障助理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向該職員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最終判刑為5年,希望法官考慮本案嚴重情度與該案不能言喻,能予以輕判。
本控罪量刑起點為5年,但畢竟被告承認不少控罪,犯案時亦只有15歲多,考慮到被告身體壯況及要照顧父親,經考慮被告不適宜判入感化或勞教中心,因此判刑為4年,沒有再扣減。
控罪②及③ 辯方引用2018年案例HCMA52/2018,上訴後最終判刑為12個月。
量刑起點為8個月,於審訊前認罪,扣減至6個月
控罪④辯方引用DCCC334/20其中一控罪涉及縱火,判刑為4年;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嚴重情度及沒有任何人受傷。
量刑起點為3年,考慮過背景,最終判刑為2年6個月。
雖然被告犯案時是15歲11個月,背景報告正面,有多封求情信包括社工及僱主,智力比較低及耍你要照顧父親,但曾判入感化及勞教中心和控罪1及4案情嚴重嚴重,因此沒有扣減空間。
判刑:
控罪①: 4年
控罪②: 6個月
控罪③: 6個月
控罪④: 2年6個月
最終控罪②、③及④,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年6個月
法官:被告請起立
本席考慮過多封求情信,父親有病需要你照顧,已考慮最低判刑,希望你盡快服刑完畢,出來好好照顧父親及好好做人。
10:28 完畢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判刑
👤* (16)
🛑已還押22日
控罪①: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②: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③: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④: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控方法律代表: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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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①: 罪名成立
🔴控罪②: 已認罪
🔴控罪③: 已認罪
🔴控罪④: 罪名成立
9:57 廣播
10:06 開庭
控罪①:法官明言難以想像,被告從高處使用高濃度腐蝕性液82%濃度硫酸,向在樓下穿著制服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投擲;只是幸運沒有造成好嚴重受傷。
辯方引用其中一案例,高院案
HCCC54/2009,該案被告到社會福利署申請福利時,意圖使社會福利署一名社會保障助理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向該職員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最終判刑為5年,希望法官考慮本案嚴重情度與該案不能言喻,能予以輕判。
本控罪量刑起點為5年,但畢竟被告承認不少控罪,犯案時亦只有15歲多,考慮到被告身體壯況及要照顧父親,經考慮被告不適宜判入感化或勞教中心,因此判刑為4年,沒有再扣減。
控罪②及③ 辯方引用2018年案例HCMA52/2018,上訴後最終判刑為12個月。
量刑起點為8個月,於審訊前認罪,扣減至6個月
控罪④辯方引用DCCC334/20其中一控罪涉及縱火,判刑為4年;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嚴重情度及沒有任何人受傷。
量刑起點為3年,考慮過背景,最終判刑為2年6個月。
雖然被告犯案時是15歲11個月,背景報告正面,有多封求情信包括社工及僱主,智力比較低及耍你要照顧父親,但曾判入感化及勞教中心和控罪1及4案情嚴重嚴重,因此沒有扣減空間。
判刑:
控罪①: 4年
控罪②: 6個月
控罪③: 6個月
控罪④: 2年6個月
最終控罪②、③及④,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年6個月
法官:被告請起立
本席考慮過多封求情信,父親有病需要你照顧,已考慮最低判刑,希望你盡快服刑完畢,出來好好照顧父親及好好做人。
10:28 完畢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提堂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辯方呈上被告醫療報告,以證明被告由採集樣本至確診直到康復日期。原定今日視乎被告情況,若果被告已康復就繼續傳召最後一位控方證人進行審訊,惟控方誤以為今日只作提訊。
控方證人最快要下午才可以出庭,而辯方律師下午有要事未能出席,因此今日不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10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提堂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辯方呈上被告醫療報告,以證明被告由採集樣本至確診直到康復日期。原定今日視乎被告情況,若果被告已康復就繼續傳召最後一位控方證人進行審訊,惟控方誤以為今日只作提訊。
控方證人最快要下午才可以出庭,而辯方律師下午有要事未能出席,因此今日不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10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進度報告
何(24)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李智健。
背景: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被告沒有法律代表,法庭已經解釋咗特別進度報告內容給被告知道,被告同意,被告被判處做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現在只完成了112小時,尚餘128小時,報告建議延長期限多12個月,法庭接受,由2021年3月30日起計24個月。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進度報告
何(24)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李智健。
背景: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被告沒有法律代表,法庭已經解釋咗特別進度報告內容給被告知道,被告同意,被告被判處做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現在只完成了112小時,尚餘128小時,報告建議延長期限多12個月,法庭接受,由2021年3月30日起計24個月。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3/1)
👤* #1111旺角
🛑已還押21天🛑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原審時否認控罪,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勞教中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考慮上訴方陳詞後,在2022年2月9日駁回定罪上訴,而刑罰上訴則押後至同年2月18日處理。在聆訊後,由於黃崇厚法官要索取最新的報告以了解上訴人最新的情況,故將案件押後至同年3月11日再訊。
上回聆訊內容(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49
=============
上帖內容修正:
上訴人獲批保釋的年份應為2021年,因為黃崇厚法官曾表示原審裁判官索取上訴人報告的時間距今已相隔1年多,故有需要索取新的報告。
=============
進一步陳詞:
上訴方表示上訴人同意及得悉報告內容,他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簡單來說,上訴方以CAAR7/20案作對比,以該案牽涉的物品及答辯人的情況(還押日數)與本案有不同的情況下,斗膽地希望法庭考慮判處上訴人短期監禁,讓上訴人早日完成刑期。
法庭需時考慮及準備判決書,押後至16:00開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3/1)
👤* #1111旺角
🛑已還押21天🛑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原審時否認控罪,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勞教中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考慮上訴方陳詞後,在2022年2月9日駁回定罪上訴,而刑罰上訴則押後至同年2月18日處理。在聆訊後,由於黃崇厚法官要索取最新的報告以了解上訴人最新的情況,故將案件押後至同年3月11日再訊。
上回聆訊內容(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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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帖內容修正:
上訴人獲批保釋的年份應為2021年,因為黃崇厚法官曾表示原審裁判官索取上訴人報告的時間距今已相隔1年多,故有需要索取新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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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陳詞:
上訴方表示上訴人同意及得悉報告內容,他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簡單來說,上訴方以CAAR7/20案作對比,以該案牽涉的物品及答辯人的情況(還押日數)與本案有不同的情況下,斗膽地希望法庭考慮判處上訴人短期監禁,讓上訴人早日完成刑期。
法庭需時考慮及準備判決書,押後至16:00開庭。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15) #1111旺角
🛑已還押21天🛑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回聆訊內容(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49
進一步陳詞(2022/3/1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22
=============
判決書簡要:
本案是一宗在少年法庭處理的審訊,#彭亮廷裁判官 在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判處他進入勞教中心。
📌定罪上訴:
上訴方提出了六項上訴理由,力陳本案裁決不穩妥。而這六項上訴理由可以概括為針對證物鏈和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是否正確。
1:針對原審裁判官就雷射筆用途的推論
原審裁判官指出本案具這些背景:案發時間為約06:50時,在稍早時間有人在案發附近街道堵路;上訴人正急步行;上訴人當時身穿黑色裝束帶有雷射筆、防毒面具、護目鏡、頭套、口罩和手套。
原審裁判官亦留意到雷射筆身上有標示「危險」的貼紙和印有不可以將光束射向眼睛的警告。
基於上述,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帶有雷射筆的目的是他打算參與彌敦道附近即將進行的堵路行為,或即將進行的示威活動;而當他遇上持有不同意見的人士干預或阻止他的堵路行為或不法示威時,又或遇上警員時,會打算以該鐳射筆照射該些人士或警員的眼睛,並以此推論作為有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在審視本案背景及證據後,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正確,有充分理據支持。
2.1:控方未有披露部分與證物監管鏈相關人員的證供和一份文件
上訴方指原審時控方未有就證物監管鏈的部分充分屢行披露責任,即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令辯方失去盤問機會,致審訊不公。
在審視本案情況後,法庭觀察到辯方在原審時是知道除那位助理文書主任外,辯方是知道所有曾處理相關證物的人員的身份;和新增證據中沒有對控方不利或證物監管鏈有損的材料。
法庭指出要證明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沒有傳召某些證人是控方的判斷,相信他們是認為已呈堂的證據是足夠和充份,這判斷並非不帶風險的。
法庭認為以本案而言,辯方沒有盤問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機會不致令審訊不公,或令定罪裁決因而缺損。而事實上辯方有權在控方沒有主動傳召相關證人時要求控方傳召以作盤問,但原審時辯方在明知證物房人員有所參與下,沒有作出相關要求。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控方未有在原審時披露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不會令審訊不公。
2.2:針對證物鏈
法庭指出本案要考慮的是警方在本案從不同人分別檢取了3支鐳射筆,而編配上述證物編號(分別是10、22和35)的人員沒有被傳召的情況下,控方是否證明了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一定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即證物編號22。
法庭同意上訴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在沒有來自證物房相關人員的證詞下,作出「PW2必然曾在證物房跟相關人員核實和確認過證物編號和資料,然後才提走證物並且送交到陳總督察的辦公室」的推論是不算穩妥。
法庭審視過本案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沒有要干預原審裁判官就證人可信性之裁決的必要。
法庭指出在本案連同上訴人,被捕的共有4人。當中有3支雷射筆是分別從3人搜出,而這3支雷射筆是各有特徵,因此若如果本案舉證是有效地進行的話,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看來是難以成功挑戰。
法庭在審視過所有證據後有這些觀察:裝着雷射筆的膠袋上有釘著一個標籤,而該標籤明確指出雷射筆是來自上訴人,財物形狀特徵一欄亦有列印「22」證物編號和包括上訴人姓名、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1在作供時有提及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PW2在描述本案雷射筆時亦有提及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3在報告中亦有指出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雷射筆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雷射筆。
3:結論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申請。
📌刑罰上訴:
法庭指出本案情節雖然不算惡劣,但有一定嚴重性: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上訴人有攻擊他人(尤其是執法人員)的意圖下帶有雷射筆;雷射筆可傷害眼睛和皮膚(但功率並非最大級別);在案發日子附近不時出現非法行為,該天亦是「大三罷」的日子(唯上訴人不是在示威現場或在示威途中被搜出雷射筆)。
法庭認為以本案情節及嚴重性而言,感化令並不適合。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已在CAAR1/20案指出針對少年犯的量刑原則;亦已在CAAR7/20指社會服務令的用處和性質。
法庭雖然理解,但不認同本案可以判處短期監禁,因為有違一般原則及法律條文,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09B條。
法庭亦顧及到上訴人已曾失去自由81天;雖然上訴人沒有認罪,但經歲月洗禮和法律程序後有所反省;上訴人過往沒有案底;給予年青的上訴人更生機會符合社會利益。
法庭在評估案情、報告、阻嚇性、社會利益及上訴人的更生後,雖然原審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難稱有誤,但基於現時特別的情況下,認為現時以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代替原本勞教中心的刑期更為合適,故裁定上訴人刑罰上訴得直。
=============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2874&currpage=T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15) #1111旺角
🛑已還押21天🛑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回聆訊內容(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49
進一步陳詞(2022/3/1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22
=============
判決書簡要:
本案是一宗在少年法庭處理的審訊,#彭亮廷裁判官 在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判處他進入勞教中心。
📌定罪上訴:
上訴方提出了六項上訴理由,力陳本案裁決不穩妥。而這六項上訴理由可以概括為針對證物鏈和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是否正確。
1:針對原審裁判官就雷射筆用途的推論
原審裁判官指出本案具這些背景:案發時間為約06:50時,在稍早時間有人在案發附近街道堵路;上訴人正急步行;上訴人當時身穿黑色裝束帶有雷射筆、防毒面具、護目鏡、頭套、口罩和手套。
原審裁判官亦留意到雷射筆身上有標示「危險」的貼紙和印有不可以將光束射向眼睛的警告。
基於上述,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帶有雷射筆的目的是他打算參與彌敦道附近即將進行的堵路行為,或即將進行的示威活動;而當他遇上持有不同意見的人士干預或阻止他的堵路行為或不法示威時,又或遇上警員時,會打算以該鐳射筆照射該些人士或警員的眼睛,並以此推論作為有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在審視本案背景及證據後,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正確,有充分理據支持。
2.1:控方未有披露部分與證物監管鏈相關人員的證供和一份文件
上訴方指原審時控方未有就證物監管鏈的部分充分屢行披露責任,即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令辯方失去盤問機會,致審訊不公。
在審視本案情況後,法庭觀察到辯方在原審時是知道除那位助理文書主任外,辯方是知道所有曾處理相關證物的人員的身份;和新增證據中沒有對控方不利或證物監管鏈有損的材料。
法庭指出要證明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沒有傳召某些證人是控方的判斷,相信他們是認為已呈堂的證據是足夠和充份,這判斷並非不帶風險的。
法庭認為以本案而言,辯方沒有盤問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機會不致令審訊不公,或令定罪裁決因而缺損。而事實上辯方有權在控方沒有主動傳召相關證人時要求控方傳召以作盤問,但原審時辯方在明知證物房人員有所參與下,沒有作出相關要求。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控方未有在原審時披露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不會令審訊不公。
2.2:針對證物鏈
法庭指出本案要考慮的是警方在本案從不同人分別檢取了3支鐳射筆,而編配上述證物編號(分別是10、22和35)的人員沒有被傳召的情況下,控方是否證明了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一定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即證物編號22。
法庭同意上訴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在沒有來自證物房相關人員的證詞下,作出「PW2必然曾在證物房跟相關人員核實和確認過證物編號和資料,然後才提走證物並且送交到陳總督察的辦公室」的推論是不算穩妥。
法庭審視過本案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沒有要干預原審裁判官就證人可信性之裁決的必要。
法庭指出在本案連同上訴人,被捕的共有4人。當中有3支雷射筆是分別從3人搜出,而這3支雷射筆是各有特徵,因此若如果本案舉證是有效地進行的話,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看來是難以成功挑戰。
法庭在審視過所有證據後有這些觀察:裝着雷射筆的膠袋上有釘著一個標籤,而該標籤明確指出雷射筆是來自上訴人,財物形狀特徵一欄亦有列印「22」證物編號和包括上訴人姓名、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1在作供時有提及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PW2在描述本案雷射筆時亦有提及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3在報告中亦有指出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雷射筆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雷射筆。
3:結論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申請。
📌刑罰上訴:
法庭指出本案情節雖然不算惡劣,但有一定嚴重性: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上訴人有攻擊他人(尤其是執法人員)的意圖下帶有雷射筆;雷射筆可傷害眼睛和皮膚(但功率並非最大級別);在案發日子附近不時出現非法行為,該天亦是「大三罷」的日子(唯上訴人不是在示威現場或在示威途中被搜出雷射筆)。
法庭認為以本案情節及嚴重性而言,感化令並不適合。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已在CAAR1/20案指出針對少年犯的量刑原則;亦已在CAAR7/20指社會服務令的用處和性質。
法庭雖然理解,但不認同本案可以判處短期監禁,因為有違一般原則及法律條文,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09B條。
法庭亦顧及到上訴人已曾失去自由81天;雖然上訴人沒有認罪,但經歲月洗禮和法律程序後有所反省;上訴人過往沒有案底;給予年青的上訴人更生機會符合社會利益。
法庭在評估案情、報告、阻嚇性、社會利益及上訴人的更生後,雖然原審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難稱有誤,但基於現時特別的情況下,認為現時以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代替原本勞教中心的刑期更為合適,故裁定上訴人刑罰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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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2874&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審訊 [3/2]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笫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1423 廣播
1435 書記通知羈留室往法庭電梯未能操作搶修中,長毛暫時未能出庭。
1443開庭
1532 小休
1540 再開庭
1736完結
雙方已呈交詳盡書面結案陳詞,今日作重點口頭補充(不過都好詳盡)
🔸辯方補充
明白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賦于議員行為豁免不包括立法會所有程序,只包括言論及辯論,但言論辯論不只講話/文字,還有行為如manner of speaking,而該些自由是絕對性。終審法院裁決指需證明行為致擾亂並引致程序中斷,才達到17C條例入罪元素。終院沒有審訊角色,沒有看過片段故需交由裁判法院作裁決。法律代表主要觀點認為:
1)搶去文件行為並未引起擾亂
2)行為沒有引致會議中止
3)搶文件是加強抗議,過程不是阻止會議,只是表達言論/辯論一部份。
嚴官提出會議曾中斷2分鐘,指本案重點應該集中那些行為是特權法豁免(保護傘)以外,17C條例本意是就會議提供平台讓議員討論,避免一些行為影響會議,言論討論本身是沒有問題,但言語附加行為去到甚麽程度不可豁免,超過保護傘,今午希望大家協助法庭討論。
辯方再指終審法院不接受上訴庭提及議員必須遵守所有議事規則才有特權法保護,需要就行為作test of necessity,就算違反規則也不需要法庭介入,言論及辯論自由是絕對性,亦不限制於文字或者說話。事發正在討論官員可否說保密原因不交出文件,被告上前作出本案象徵性表達行為時議會內眾人並不驚怕或場面混亂,並沒有達到擾亂(有錄影片段支持說法),會議中斷2分鐘不是相關行為時段,是較後發生。法庭只需就法律定義本案表達行為是否屬表達言論及辯論一部份,不在於行為程度是否在豁免內(終審法院判詞),因為行為程度是主觀性,很難作判斷。
🔹控方補充
-強調17C 條例是指擾亂行為相當可能導致會議中斷,不一定已經導致,控方立場是被告行為超越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法庭可就此作事實裁決。控方沒有進一步論述
-被告搶走文件再交另一議員閲讀,法庭需一併考慮此等行為是否也算表達言論自由。
-特權法第3、4條是讓議員自由發言,然而條例17C也是保障各人在安全及有尊嚴下進行會議,兩者需互相平衡,並沒互相凌駕,特權法需作test of necessity使用
-被告沒有必要當刻搶文件,因主席當時指官員可在事後補交,而且控方認為勒令官員交出文件權力並不在個別議員手上而在議會
⏺辯方回應:
-控方指行為相當可能導致議會中斷,但離開座位搶文件時,官員沒有受驚,氣氛平靜,希望法庭考慮。嚴官指理解控方指控行為是一連串直到文件交回證人時。
-終審庭test of necessity 並非指一定要遵守規則才享有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之豁免。
-主席指事後可補充文件,證人主席作供説忘記有冇補交,辯方查證政府官員事後沒有作補充。
-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沒有凌駕第17C條,但亦同時不應受制於17C條。
最後因時間關係沒有在庭上再播放片段,辯方希望法庭參考呈堂已經播放片段其中4個時間了解辯方立場:
1:35:57 留意被告座位位置
1:3x:xx 取走文件時PW1表情
1:41:26 PW2警告執行議事規則時語調輕鬆
1:41:36 被告返回原座位
案件押後於3月2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出裁決,如需再補充陳詞雙方需在3月21日去信法庭安排。
📍直播員按:吳靄儀大律師今日作出非常詳細補充法律觀點,引用很多案例如方國珊議員案,直播員不材未能一一盡錄。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審訊 [3/2]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笫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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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1423 廣播
1435 書記通知羈留室往法庭電梯未能操作搶修中,長毛暫時未能出庭。
1443開庭
1532 小休
1540 再開庭
1736完結
雙方已呈交詳盡書面結案陳詞,今日作重點口頭補充(不過都好詳盡)
🔸辯方補充
明白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賦于議員行為豁免不包括立法會所有程序,只包括言論及辯論,但言論辯論不只講話/文字,還有行為如manner of speaking,而該些自由是絕對性。終審法院裁決指需證明行為致擾亂並引致程序中斷,才達到17C條例入罪元素。終院沒有審訊角色,沒有看過片段故需交由裁判法院作裁決。法律代表主要觀點認為:
1)搶去文件行為並未引起擾亂
2)行為沒有引致會議中止
3)搶文件是加強抗議,過程不是阻止會議,只是表達言論/辯論一部份。
嚴官提出會議曾中斷2分鐘,指本案重點應該集中那些行為是特權法豁免(保護傘)以外,17C條例本意是就會議提供平台讓議員討論,避免一些行為影響會議,言論討論本身是沒有問題,但言語附加行為去到甚麽程度不可豁免,超過保護傘,今午希望大家協助法庭討論。
辯方再指終審法院不接受上訴庭提及議員必須遵守所有議事規則才有特權法保護,需要就行為作test of necessity,就算違反規則也不需要法庭介入,言論及辯論自由是絕對性,亦不限制於文字或者說話。事發正在討論官員可否說保密原因不交出文件,被告上前作出本案象徵性表達行為時議會內眾人並不驚怕或場面混亂,並沒有達到擾亂(有錄影片段支持說法),會議中斷2分鐘不是相關行為時段,是較後發生。法庭只需就法律定義本案表達行為是否屬表達言論及辯論一部份,不在於行為程度是否在豁免內(終審法院判詞),因為行為程度是主觀性,很難作判斷。
🔹控方補充
-強調17C 條例是指擾亂行為相當可能導致會議中斷,不一定已經導致,控方立場是被告行為超越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法庭可就此作事實裁決。控方沒有進一步論述
-被告搶走文件再交另一議員閲讀,法庭需一併考慮此等行為是否也算表達言論自由。
-特權法第3、4條是讓議員自由發言,然而條例17C也是保障各人在安全及有尊嚴下進行會議,兩者需互相平衡,並沒互相凌駕,特權法需作test of necessity使用
-被告沒有必要當刻搶文件,因主席當時指官員可在事後補交,而且控方認為勒令官員交出文件權力並不在個別議員手上而在議會
⏺辯方回應:
-控方指行為相當可能導致議會中斷,但離開座位搶文件時,官員沒有受驚,氣氛平靜,希望法庭考慮。嚴官指理解控方指控行為是一連串直到文件交回證人時。
-終審庭test of necessity 並非指一定要遵守規則才享有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之豁免。
-主席指事後可補充文件,證人主席作供説忘記有冇補交,辯方查證政府官員事後沒有作補充。
-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沒有凌駕第17C條,但亦同時不應受制於17C條。
最後因時間關係沒有在庭上再播放片段,辯方希望法庭參考呈堂已經播放片段其中4個時間了解辯方立場:
1:35:57 留意被告座位位置
1:3x:xx 取走文件時PW1表情
1:41:26 PW2警告執行議事規則時語調輕鬆
1:41:36 被告返回原座位
案件押後於3月2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出裁決,如需再補充陳詞雙方需在3月21日去信法庭安排。
📍直播員按:吳靄儀大律師今日作出非常詳細補充法律觀點,引用很多案例如方國珊議員案,直播員不材未能一一盡錄。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4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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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古思堯(75)🛑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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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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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古思堯(75)🛑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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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 (75)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古思堯今日到庭申請保釋,聽過辯方逾半小時的詳細陳詞後,羅官拒絕其申請,及因公共衛生原因將案件押後至4月12日早上10:30再訊。古先生無需保留八天權利,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 (75)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古思堯今日到庭申請保釋,聽過辯方逾半小時的詳細陳詞後,羅官拒絕其申請,及因公共衛生原因將案件押後至4月12日早上10:30再訊。古先生無需保留八天權利,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