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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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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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21)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7: 吳(27)
👩🏻A8: 韋(25) / 👩🏻A9: 卓(23)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
📌 判刑結果
本案量刑起點為即時監禁三年九個月,部份被告獲減刑三個月。A4-5、A9判處監禁三年九個月;A1、A3、A7-8、A10 獲扣減後判處監禁三年六個月。


📌 判刑理由
游官裁定各被告有意圖下在現場鼓勵他人的方式參與本案,雖然各人無證據直接使用暴力、有預謀參與或號召煽動他人,僅因打扮裝備而肯定他們的意圖。

游官指本案因有示威者向警署投入汽油彈,差點中了警員Y,所有該區警員在下午四時回到警署守衛,因撤回街上的巡邏警員,故在四至七時間街上沒有巡邏警員,已對公眾安全大為影響。同時,游官指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及汽油彈,已是超過表達訴求的手法,是挑戰警方執法及香港法治,故以警署作目標是本案嚴重之處,故游官判定本案各人量刑起點為三年九個月。

游官指A1劉小姐被捕後仍修讀不同課程並以所學到的技能服務社會,有救急扶危的精神,因而減三個月。而A3 張先生因案件壓力下而休學,游官僅因他案發時16歲而減三個月。游官形容A7 吳先生過去對有需要人士的幫助,減刑三個月。

游官形容 A8 韋女士是唯一一位被告管有4包索帶,但因她在被捕很仍努力工作及進修,游官考慮被定罪後韋女士無法重執教鞭,故減刑三個月。

游官同情A10 潘女士的遭遇,及同情為其孩子的打擊,但官指潘女士「換上裝扮及背上背囊的裝備,踏出家門一刻,必然知悉有被捕及受傷的可能性,不可能忘記自己對三個孩子的重要性,她可以遇見對家中孩子的影響,但依家才提出自己被監禁而影響孩子的求情理由,令人難以信服」,但游官仍因其背景不容易而減刑三個月。

A4 梁小姐及A5 黃先生因辯方的求情不足以令游官減刑,故沒有扣減,雖然游官接受A9卓小姐各求情信中他人的看法,但指當中沒有背景報告以外的減刑因素。上述三位被告各判處三年九個月即時監禁。


📌 進一步求情陳詞
A1 劉小姐今早交上有三封新的求情文件;A9 卓小姐今早交上有兩封由同事所寫的求情文件,內容均指她工作表現良好;A10 潘女士呈交新的手寫信件,游官今早已閱畢。剩下被告則沒有進一步陳詞。


📌 案件處理
A2 所屬的倉有還押人士感染,是日不能出席,其判刑會押後處理。雖然控方反對分拆判刑,理由指擔心影響日後上訴的時間管理。但游官指下次上庭是一個月後,應該影響不大。


🔴A2的判刑押後至4月12號的09:30 同庭處理。期間仍需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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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3.05
2022.03.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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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09:30
👤鄭(30) #宣讀判詞 (#1111西灣河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黃崇厚法官
🕚11:00
👤楊(36) #宣讀判詞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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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30]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區,陳,陳,陳,陳,鄭,鍾,何,何(18-28)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葉,吳,唐,龔,盧(17-23)🛑吳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4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0825深水埗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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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庭第八庭 🐶劉潔兒(48) 2項盜竊 #偷朱古力 ;2項盜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暴露陰部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西灣河 #宣讀判詞

👤鄭(30)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背景:
經審訊後被鄭紀航裁判官裁決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上訴人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

書記表示因應最新疫情安排,將另外改期宣讀判詞‼️被告今天不用出席,請留意網上重新安排日子。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0825深水埗
#非法集結

👥A1:葉(18)/ A6:吳(22)/A8:唐(24)/
A9:龔:(24)/A10:盧(20)
🛑吳已還押至今天91日,其餘4人已還押15日
A8-10 今天不能出庭
懲教日前通知A10家人,已確診
其餘兩位沒有收到任何懲教署通知法律代表或家人。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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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為外聘大律師
#韋浩棠大律師
#鄧兆麟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8法律代表:#陳敏兒大律師
A9法律代表 :#梁寶琳大律師
A10法律代表:#陳健強大律師


9:26 廣播
9:41開庭

A1 較早前已索取報告,報告內容正面,但因體力和心理問題不適宜判勞教中心。
李官指,雖然有三位被告不能出庭,但已有法律代表出席。
A6今天才呈上七封求情信給法庭;李官問,是否要再押後處理,因A6有機會「坐凸」。為對A6較為有利的做法,是今天處理宣讀判詞及判刑;不應為求情信件而令生枝節。李官再言,你可以繼續呈上,休庭閱讀其求情信;後來辯方收回其求情信。為對A6更為有利,能早判早出翻嚟,所以建議今早能判刑。

因此現休庭,給法律代表向其家人解釋。

雙方同意休庭後,繼續宣讀判詞及判刑

10:00 休庭 15分鐘

10:35 開庭


A1: 控罪①及②更新中心

A6: 控罪② 6個月
因較早時已認罪,可有扣減1/3刑期
即4個月
李官指被告應該「坐凸」,不過要交由懲教署處理有關行為良好之扣減。

A8: 控罪② 判刑6個月

A9: 控罪②判刑6個月

A10: 控罪②判刑6個月

證物已經於上次裁決已處理好

李官引述其中一封求情信中,「給予迷失的一代更大寬容和更新機會。人誰無過,希望讓年輕人重拾正軌,為社會多建設,發光發熱」

李官最後寄語 :「人誰無過,錯判形勢的人比比皆是,年青人能經一事長一智,服畢刑期後,砥礪前行」

11:11 完畢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 「星泰真味」餐廳被指對身穿黑衣的食客態度冷淡,因此被標為「藍店」

背景:
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 (阻差辦公) 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申請人當時申請等侯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直到2020年11月25日獲時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等侯上訴期間保釋。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第一次上訴聆訊(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3

法援申請聆訊 (2021/1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法律爭議聆訊 (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50
=============
由於疫情最新安排,今日聆訊將會取消,法庭會另定日子宣讀判詞,請留意法庭日誌更新排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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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3.07
2022.03.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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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葉(20)🛑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001屯門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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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余慧明(34) #違反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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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3: *(15)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本案其餘被告已排期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55
----------------------------
辯方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陳禮熙大律師
----------------------------

[09:50開庭]
辯方大律師表示西九龍法院懲教羈押中心今早不容許法律探訪,希望法庭給予30分鐘先向被告索取指示。

[09:53]休庭 30分鐘

[11:14 再開庭]
辯方大律師表示已向被告索取指示

[11:16]
被告選擇不認罪。辯方大律師今天未能代表被告進行認罪及求情陳辭。
被告將會向其他律師索取更多法律意見。

[11:22]
控方表示被告的案件[原案的案件① ]會與另一案[原案的案件③]進行合併,該案原定於3月18日提訊,但由於疫情狀況未知會否延期。

[11:30]
被告需於本年 3月18日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與其他同案被告一同出席提訊。

[11:34完庭]

[11:44 再開庭]
辯方希望法庭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55]
法庭批准辯方申請

被告因另案需繼續服刑

[11:46 真。完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判刑

A1: 葉 (20) 🛑已被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
速報: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四年監禁

09:45 開庭

原來的代表郭大律師確診武肺,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陳情,解釋咗背景報告畀被告聽,明白内容,被告的繼父、母親和女友到庭支持,案發時因一時衝動,希望判處較短刑期,早日重投社會。

法官簡短陳述裁決理由,詳情參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_2020.docx

被告現年23歲,中四輟學,任職髮型屋散工,雖然案情不嚴重,勞教報告不相稱,只索取背景報告。

判刑理由:
根據以上訴庭指引,判斷暴動嘅嚴重性,但不是考慮個人,要考慮整班人嘅行為,要有阻嚇力,引用CACC164/2018案例,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還是有預謀;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用暴力的程度;
(4) 暴動的規模;
(5) 暴動歷時多久;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法官對被告聲稱救人的行為有保留,不顧法律,私下行為,解釋不能構成減刑理由。

被告雖然不是帶領角色,但衝向警員,有激發其他人行為。

控罪 (1):4年監禁
控罪 (2):6星期監禁
控罪 (3):3個月監禁

法庭考慮咗三項控罪係同時發生,在考慮控罪(1)時亦包括了控罪(3),因此頒令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A_2020.doc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

D47: 余慧明(34)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背景:
余因民主派初選而在2021年2月28日被預約拘捕,繼而被還押,在2021年7月28日申請保釋獲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63 ;黨媒話,余在保釋期間,因在社交媒體發表貼文,其言論和行為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而再被拘捕。

——————
15:05 開庭

雙方陳辭約一小時,羅官考慮咗約15分鐘,法庭毫無疑問地信納被告違反保釋條件。拒絕辯方提出新增的保釋條款,拒絕被告保釋,亦拒絕被告申請放寬9P的限制。

余放棄其8天保釋覆核權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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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3.08
2022.03.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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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文(20) #進度報告 (#20200125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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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5油麻地 #進度報告

👤文 (20)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3) 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無線電

背景:被告在2021年2月25日提堂時認罪,在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曾經被還押。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59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03

—————————
被告無律師代表,法庭人員在開庭前先向被告解釋特別報告內容。

09:50 開庭

裁判官詢問被告是否知悉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內容;被告被判做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被告只能做咗88小時,尚餘152小時;報告正面,服務滿意,準時見感化官,建議延長履行社會服務令的時間至24個月,由2021年3月11日起計,裁判官接受報告建議延長時限,提醒被告無得再延長,如果24個月後未能完成,可能會被判監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
‼️#緊急聲援 通知‼️

🔴 今 日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28歲男子 #新案件 (#202202九龍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今日聲援表]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九龍 #20220228鑽石山
#新案件

林(28)

控罪: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被控於2022年2月28日,在黃大仙荷里活廣場3樓320D號舖「元氣壽司」,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
[14:50 開庭]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因警方需時調查案件,包括在被告電話中搜證。

[14:52]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向法庭表示希望尋找私人律師。

[14:56]
控方作出反對被告保釋陳詞。
[內容因法例限制未能記錄]

[15:02]
被告作出保釋申請陳辭。
[內容因法例限制未能記錄]

[15:06]
法庭拒絕被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林將於 3月17日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8天保釋覆核。
期間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15:09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0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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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3.09
2022.03.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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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周(18)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3月19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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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阮民安(41)🛑已還押21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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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進度報告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
09:30 法庭人員通知,被告中咗武肺,不能出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20210507將軍澳 🔥 #判刑 #其他案件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6)🛑已還押21日

控罪:

(1)誤導警務人員
2021年5月7日下午於將軍澳隧道巴士轉乘站,在一輛新巴796C巴士上向警員葉智泓提供虛假資料,表明他有合理理由在公共巴士內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目的,以企圖誤導該警員

(2)公眾滋擾罪
於同日同地,沒有履行法例第599I章規定中佩戴口罩的法律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而該疏忽的後果是危害公眾的健康或舒適

(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未有在巴士戴口罩,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另外傳票控罪:
(1)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於該巴士上,沒有合理辯解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
上回提要:
被告於2022年2月17日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判官表明會考慮監禁,押後2星期以等候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惟被告於原定判刑的3月3日未能上庭,懲教稱其不適宜出庭,裁判官遂押後判刑日至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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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今天透露被告不適宜出庭(unfit to attend the hearing),辯方亦指不知道具體情況。裁判官請控方提供其他案件目前的慣常處理做法,並要求控方盡快提供被告上庭的日期。

裁判官亦指感化官未能完成報告,未能確定判刑。辯方表示未能聯絡被告,會盡力聯絡懲教了解「不適宜」的原因。

稍後裁判官讀出懲教署給予法庭的備忘,指被告正接受檢疫至3月16日。

因此裁判官將案件再押後7天至 3 月 17 日早上 9 時 30 分於同庭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阮民安 (41) 🛑已還押21日

控罪: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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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準時*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辯方律師只知因為公共衛生問題,家人都唔知咩事,未能聯絡被告,唔知到八天保釋覆核的指示,唯有繼續向法庭申請保留八日。

裁判官指示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7日10:30 再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1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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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17)🛑已還押20日 #宣讀判詞 (#111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4星期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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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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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提堂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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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唐,沈(17-19)🛑唐因另案服刑中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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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2]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原審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故被判無罪。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並上訴至高院,其後被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梁國雄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敗訴。)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判刑

👤* (16)
🛑已還押22日

控罪①: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②: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③: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④: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控方法律代表: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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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①: 罪名成立
🔴控罪②: 已認罪
🔴控罪③: 已認罪
🔴控罪④: 罪名成立

9:57 廣播
10:06 開庭

控罪①:法官明言難以想像,被告從高處使用高濃度腐蝕性液82%濃度硫酸,向在樓下穿著制服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投擲;只是幸運沒有造成好嚴重受傷。
辯方引用其中一案例,高院案
HCCC54/2009,該案被告到社會福利署申請福利時,意圖使社會福利署一名社會保障助理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向該職員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最終判刑為5年,希望法官考慮本案嚴重情度與該案不能言喻,能予以輕判。

本控罪量刑起點為5年,但畢竟被告承認不少控罪,犯案時亦只有15歲多,考慮到被告身體壯況及要照顧父親,經考慮被告不適宜判入感化或勞教中心,因此判刑為4年,沒有再扣減。

控罪②及③ 辯方引用2018年案例HCMA52/2018,上訴後最終判刑為12個月。

量刑起點為8個月,於審訊前認罪,扣減至6個月

控罪④辯方引用DCCC334/20其中一控罪涉及縱火,判刑為4年;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嚴重情度及沒有任何人受傷。

量刑起點為3年,考慮過背景,最終判刑為2年6個月。


雖然被告犯案時是15歲11個月,背景報告正面,有多封求情信包括社工及僱主,智力比較低及耍你要照顧父親,但曾判入感化及勞教中心和控罪1及4案情嚴重嚴重,因此沒有扣減空間。

判刑:
控罪①: 4年
控罪②: 6個月
控罪③: 6個月
控罪④: 2年6個月

最終控罪②、③及④,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年6個月

法官:被告請起立
本席考慮過多封求情信,父親有病需要你照顧,已考慮最低判刑,希望你盡快服刑完畢,出來好好照顧父親及好好做人。


10:28 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