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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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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審訊[1/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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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大致準備好審訊, 但控方忘記通知法庭有一段兩分鐘左右的片要播, 控方需要少少時間試部機。

先處理答辯, 被告對兩項控罪均不認罪。

控方共有5個證人, 其中一個是關於鐳射筆的專家證人, 朱卓文醫生的證供已在承認事實中同意。 辯方對相片中的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檢取以及鐳射筆由檢取到專家檢驗的過程有爭議。 早前有一項申請擱置的事項已由水佳麗處理並拒絕。
詳情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448

辯方有一個專家證人及已準備好專家報告, 早前已交給控方, 被告可能作供。 控辯雙方呈交各自的專家報告, 控方一併呈上草圖及相簿。 施祖堯擔心兩日審期要處理5個證人, 對控方沒有準備文件副本表示不滿, 向主控指出一般需要4份副本。 控方表示需時準備副本, 機已經試了。 1000休庭予控方準備副本。

1058開庭, 控方讀出同意事實:
PW1陳志雄於2019年9月15日到屯門醫院求醫, 獲轉介到眼科, P1及P1a分別為朱卓文普通科醫生撰寫的英文醫療報告及其譯本, P2及P2a為鄭家健眼科醫生所撰寫的醫療報告及其譯本, P3為相冊, 共有11張相片。
控方將同意事實呈為P4。

辯方就控方專家報告呈堂性有爭議, 因對辯方有不公, 將會稍後處理。

傳PW1 警員9382 陳志雄(音)。

控方主問:
PW1講述經過, 於2019年9月15日0024時休班, 於家附近輕鐵站放狗, 遇到男子甲在牆上噴字, 再遇到男子乙,被雷射光照射,男子乙離開,PW1 表露身份並開始追捕…

臨時直播員在1150有事離開,歡迎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審訊[1/2]

下午進度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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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開庭,辯方開始盤問PW1
PW1 主問時聲稱於追逐被告時因被橋墩阻礙,於澤豐花園失去被告蹤影,接著他四處張望,方圓百米內均看不到人,他開始搜查草叢,並穿過隧道後重新發現被告,辯方質疑這說法不可能,因當時只是晚上12點幾,不可能無人。

問及於隧道重新發現被告的過程,今天庭上說的說法與兩次書面供詞並不一致,PW1 稱可能因當日向錄口供警員表達時,對方接收有誤會,他雖然當了13年差,但落口供機會不多,所以可能有錯漏,庭上宣誓後說的才是事實。

傳召PW2 警員25889 劉裕正(音),劉為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他接到PW1 報案後到澤豐花園,見到被告坐在地上後與PW1 溝通了解。此時辯方律師提出反對,因控方似乎打算依賴被告說話為招認,但事前包括審前覆核及承認事實都從來無表示會依賴招認。

裁判官休庭後認為現階段依賴被告招認似乎對辯方有不公,控方表示會索取指示後答覆。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 繼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8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7
2022.01.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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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原訴傳票 (#未知是否社運案件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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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 #續審 [2/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2/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1/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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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45
👥羅,馮,郭(22-28) #續審 [9/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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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王婆婆(65) #裁決 (#20210122將軍澳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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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2/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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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721元朗白衣暴徒💩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721元朗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21:35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2/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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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拘捕前對話
控方就PW2所引發的事情,控方不會再提拘捕前的說話,會從現場檢取的證物開始。辯方呈遞對鐳射筆檢驗報告呈堂的書面反對,主要爭議專家檢驗的鐳射筆是否被告持有的鐳射筆,並指辯方無法自行檢驗鐳射筆,專家報告的呈堂會對被告不公。

🔹繼續主問PW2

📌拘捕過程
PW2到澤豐花園,見到一個人坐在地上,檢取了一個綠色腰包,內發現一支黑色鐳射筆及一支銀色鐳射筆。PW2檢取了以上物品後於現場,被告當時赤裸上身,說冷,想穿回衣服。 於是PW2給了一件藍色T裇被告穿。之後PW2在澤豐花園澤安樓外面拘捕及警誡被告,罪行是「刑毀」及「普通襲擊」,警誡下被告冇嘢講。 後來被告不舒服,PW2帶被告到屯門醫院急症室。

📌檢取證物
PW2一直拿着檢取的物品,於屯門醫院處理完文件,將被告交給其他警員看管,0340離開,回到屯門警署處理檢取的物品,期間物品一直由自己保管。回到警署後,接着將物品交給報案室的值日官,值日官不會在證物上簽名。之後PW2沒有再處理過以上證物。

🔸辯方盤問PW2

📌偷看記事冊
案發至今已兩年有多,昨天作供時連有沒有戴眼鏡都要看書面記錄,主要靠書面記錄幫助回憶。今早PW2坐在這層男廁外,曾拿出記事冊看過裏面內容,昨天法官閣下曾提醒PW2不能翻看與本案有關的記錄,PW2解釋看一下有沒有帶錯記事冊,有看過內容,看完沒有帶錯就收回。今早PW2從家裏出發,家中只有現在這本警員記事冊。

📌書面供詞
就本案PW2於2019年9月15日做了一份書面證供,裏面沒有提及銀包,PW2解釋因為沒有檢取銀包,因為報案人說被鐳射筆襲擊,所以重點放了在鐳射筆,銀包每個人都有,所以沒有提銀包。 2021年3月18日PW2做了另一份書面記錄,一提到綠色袋就寫裏面有銀包,內有AP的個人身份證。這份記錄不是PW2自己打算做,是刑偵警員要求PW2補充有關被告銀包的部分。

2019年9月15日0600的證供是PW2自己打的,不記得做了多久,或期間有沒有處理其他事情。辯方指PW2對本案很多事都不記得,質疑PW2只記得袋內有被告銀包,其他事都不記得。

#施祖堯裁判官 問PW2今早看記事冊看了多久,PW2稱看了幾頁,看到有頁數與本案有關的,之後就收起,過程約幾秒。 PW2很多事都不記得,純粹記得袋內有銀包,內有身份證,PW2稱是兩年前的記憶。主問時PW2提及搜完物品後給被告一件藍色衫。

-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郭凱其
案發當日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第六隊

🔹控方主問PW3
2019年9月14日晚上曾接到一宗案件,有關普通襲擊及刑事毀壞,PW3為此案證物警員。2019年9月15日約2030時, PW3曾提取此案證物,當時被捕人士叫謝xx,向值日官提取證物是為了向被捕人展示證物,錄取會面記錄。錄取會面記錄時有律師在場。PW3從值日官提取了兩支激光筆,一支銀色,一支黑色。 PW3亦提取了激光筆內裝着的電池,還有一個黑色的類似腰包的袋,其他不記得。

PW3在軍裝人員處理完所有證物之後,向值日官領取證物後先用政府相機為提取的證物拍照,再錄取會面記錄。PW3不記得拍了多少照片,除了證物之外還拍攝了被捕人當時的衣著,因為與被捕時的衣著一樣。

控方想出示相片簿,辯方反對,暫時休庭予控辯雙方商討。

開庭後控方沒有出示相片簿,PW3指當時拍攝了被捕人的衣著及與本案有關的證物,不記得拍了多少張,但提取的證物每一樣都有拍照。PW3知道證物由拘捕被告的警員檢取。拍完照之後PW3就向被告錄取會面記錄,之後會用警署內政府電腦將照片燒錄做光碟,用來做備份或向法庭提供。控方問PW3會不會將照片拿去沖曬,法庭請PW3出去,辯方表示反對相簿呈堂性,但對相片是否沖曬沒有爭議,法庭提醒控方想出示相冊要有基礎。PW3返回法庭,指會有一本沖曬出來的相片冊,控方問關於拍照的事情在PW3的記事冊或證人供詞是否有記錄,PW3不記得。

法庭希望澄清控方希望出示的是甚麼,控方指希望出示相片簿,法庭再次提醒要有基礎。控方需要時間整理一下,暫時休庭。

開庭後控方指會收起相片簿中部分照片才出示予PW3,法庭確認控辯雙方打算以同意事實方式處理此事,再休庭予雙方於同意事實中加上相關部分。

再開庭,控辯雙方於同意事實新增第四段,指P6為一本相片冊,共有11張照片,該相冊沒有經過修改。

1200後內容從缺🙏🏻,其他詳情傿在審訊後補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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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屯門 #續審 [2/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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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 鄧女士
屯門警署證物室職員

證人書面供詞以65B方式呈堂,庭上沒有讀出

🔸辯方盤問PW4
PW4在2020年5月份收到指示,要把本案證物歸還予被告。她事前不認識被告,亦不知道證物是否屬於被告本人,純粹按刑事調查隊的指示工作。

她在2020年5月27日把證物交給被告。她唔記得當日被告曾問過她拎雷射筆出街會否被人拉--「唔記得」即可能有或可能冇;她唔記得自己曾回答唔怕嘅--「唔記得」即可能有或可能冇;她唔記得自己曾說有咩事打返屯門證物室就可以--「唔記得」即可能有或可能冇。

🔹控方覆問PW4
她是按照由案件主管提供的檔案資料去找被告。

- PW4作供完畢 -

傳召PW5 警司 #陳喬崔
檢驗涉案雷射筆

🔹控方主問PW5
PW5曾檢驗過超過100枝激光雷射筆,20多次以專家證人身分出庭作供。他在2021年10月6日就本案撰寫了一份詳細報告。他在2020年1月13日收到兩枝激光筆,為屯門RN19027053案件證物。與他交收的PC 18049填妥證物交收表,他本人核對5件證物後有簽名作實。完成檢驗後,他把交給PC 54593。

Q1=黑色雷射筆
Q2=一粒跟Q1電池
Q3=銀色雷射筆
Q4=跟Q3藍色電池
Q5=跟Q3藍色電池
PW5唔記得每件證物是否獨立包裝,由警員告知他Q2跟Q1,Q4Q5跟Q3。PW5本人檢查過,Q2為18650型號電池,放入Q1啱啱好;Q4Q5為16340型號電池,放入Q3啱啱好。

PW5先用原有電池試開雷射筆,射出藍色雷射光,證實雷射筆運作正常,之後用叉滿電的同型號鋰電池根據IEC60825標準做測試。

測試結論:
📌涉案兩枝雷射筆均屬3B級別
📌Q1的標稱眼睛危害距離(Nominal Ocular Hazard Distance)為至少20米,即在20米距離內會對人眼造成危害
📌Q3的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至少40米,即在40米距離內會對人眼造成危害

🔸辯方盤問PW5
2020年1月17日測試雷射筆,翌日撰寫第一份較簡短的報告,2月7日歸還證物,至2021年10月6日才撰寫今天庭上解釋的詳細報告。

因為19-20年間收到大量鑑證雷射產品的要求,PW5按DOJ要求盡快為證物進行評估,兩周內提供簡單報告陳述測試結果,直至收到上庭紙才按早前測試紀錄而撰寫完整的報告。

- PW5盤問未完 -

案件押後至1月21日(本周五)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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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屯門 #續審[3/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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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盤問繼續。

PW5檢驗鐳射筆時要確保電池的能量是最大值, 使用同型號充滿電的電池。 電池電量隨使用時間下降, 不會一直維持在最大值。 根據IEC60825的標準, 「在激光設備的起動, 穩定發射及關閉過程中, 必須採取措施, 使發射水平保持在最大值」, PW5不同意電池電量下降令激光發射不能保持在最大值, 稱在10cm及20米距離, 量度60秒內的差距是可以容忍的, 能量變化並不是很大。 這類電子產品是用可充電的電池, 通常會有一個穩壓器, 可以將電壓穩定在一個電子零件可工作的電壓3.3V。 PW5在量度10cm及20米時鐳射筆是長開。 PW5先量度10cm作分類, 調較相關的東西後, 再量度10米, 20米, 30米, 如此類推, 直到低於人眼可以承受的最大激光量, 整個過程大概5-7分鐘, 到30米的時候電池電壓已經由充滿電下降。 PW5稱量度時10cm及20米都有足一分鐘, 10米時不用量度1分鐘已經知道超過人眼可以承受的輻射量, 所以沒有足一分鐘。 有些鐳射產品剛剛開着跟穩定發射的能量是不一樣, 生產商會被要求要拿最大的能量為鐳射產品分類, 但鑑證量度時不用一直維持在最大的能量。 PW5指IEC60825的標準是規管產品安全, 做鑑證是按合理的供電去檢驗。 控方報告的產品分類是在10cm進行, 之後再度Nominal Ocular Hazard Distance(NOHD), 如果隨着電池使用而鐳射光會降低, 度20米時要換一粒全新的電池, 可能NOHD會超過20米, 而設計鑑證時選擇不去到這樣高的要求, 以配合實際的應用場面, 檢驗報告不是要分析這類型產品的特性。 怎樣的鐳射筆對人眼有傷害, 有怎樣的傷害, 並非PW5的專家範圍, 檢驗只是根據標準。

控方報告第12段形容3B級別的鐳射筆是「通常有害」, 第4級別是「有害」, PW5指標準其實有很多東西寫錯, 不能概括地說是否有害。 辯方指出不是所有class 3B的鐳射筆在NOHD範圍內有害, PW5指翻譯字眼上是這樣, 要看在甚麼情況下鐳射光進入人眼, 是否超過一定輻射量。 即使是class 3B的筆, 在某些情況下, 即使在NOHD內, 輻射量低於人眼能承受的量的話就沒有害。 NOHD的計算及量度中已包括了模擬人眼接收的能量, PW5指眼科專家也不能定義一個絕對值判斷能夠對人眼造成傷害, 辯方指PW5的報告沒有牽涉眼科專家, 有甚麼基礎去說眼科專家的不能作此定義。 如果光束散得比較開, 就會減低進入人眼的能量, PW5指只要超過NOHD的標準就會有害。

PW5星期一見到專家報告附件4內Q1的兩張圖上下調轉了, 即時通知了案件主管, 星期二在庭上亦有說。 PW5 12月尾收到辯方報告並已閱讀, 沒有收到法庭命令指有任何回應需於1月7日前提交, 而PW5對辯方報告除了一個錯別字之外沒有東西要直接澄清, 相信自己現場檢驗並提交的報告是真確的。 辯方報告指控方報告附件4內的兩張圖的大小有問題, PW5有看過, 但認為辯方專家報告與自己的報告沒有大分別。 辯方批評量度1米時光束截面直徑是8cm或以上, 度10米時是5-6cm, PW5閱讀辯方報告後再看過自己的報告的黑白影印本, 覺得問題不大, 有機會是相機自動曝光時帶出的反應, 相機自動控制光圈大小, 有機會令光束截面直徑出現差別, 而辯方專家亦有提到此可能。 辯方指報告內的光束截面直徑未必能反映真正的鐳射光截面直徑, 有機會是由相機曝光造成, PW5同意, 並指報告目的不是要推論是甚麼距離下光束距離的大小, 只是陳述有關證物鐳射光的顏色以及隨著距離增加有甚麼變化。 PW5不同意應該因為該兩張圖多做一次檢驗, 報告重點是要為鐳射裝置分類, 該兩張圖不是重點。 辯方指要驗證這份報告, 最合適的做法就是拿那兩支筆去做檢驗, PW5指不可以這樣一概而論, 不同人有不同做法, 但如果PW5自己要核實這份報告, 最好的做法就是要拿回該兩支筆, 按報告內的環境再做一次。 不同的鐳射筆檢驗出來會有不同的數據, 因為每一支都是獨特的, 通常沒有牌子或型號, PW5驗過的100-200支入面都很大分別, 即使是同一個外觀的筆, 因為生產過程和使用時間長短, 數據都會有分別。 如果看照片買一支類似的, 也未必會出現一樣的結果。

控方報告附件4的照片中, 由鐳射筆最前端的位置到卡板是分別1米及10米, 當中沒有任何阻隔, 一般距離越遠, 光線越分散, 光束面積可能會越來越大, 鐳射產品會有不同的擴散, 即使開口是圓形, 光束在卡板上不一定是圓形, 可以是橢圓形。 PW5測量的時候只有移動卡板, 沒有移動鐳射筆。 辯方指Q1圖中1米的形狀是圓形, 理應不會變成10米的長方形或藥丸形。 辯方報告指控方報告Q3 1米跟10米的圖, 截面都是4-5cm, PW5指明顯見到上圖的面積是大於下圖, 對於光的面積的觀察每個人都不同, 加上相機曝光可以令照片有差異, 很難對於鐳射筆的分類或NOHD有影響。 辯方指出當卡板距離由1米到10米, 截面直徑應有合符比例的增加, PW5不同意, 因為鐳射產品有不一致的散射情況, 不會與理論上一樣。

辯方申請休庭至1150與辯方專家討論。

散射是當光線打在介質的粒子上令它散射, PW5表示這是其中一種, 光線是直線傳播, 在空氣中距離增加會令光束截面擴散出去, 隨距離能量會降低。

1155後內容從缺🙏🏻(PW5講嘢十分含糊, 應該有好多錯漏😂如果可以希望有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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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3/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5盤問繼續。 PW5檢驗鐳射筆時要確保電池的能量是最大值, 使用同型號充滿電的電池。 電池電量隨使用時間下降…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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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屯門 #續審[3/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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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1224 被告人決定就特別事項作供

辯方開始主問,問到2020年5月19日,被告收到警察PW3 電話,律政司方面決定不會起訴,請被告於5月27日到屯門警署取回證物,被告取回證物後將屬於他的東西收好,包括銀包,電話等,不屬於他的東西則棄置。

控方開始主問,問案中歸還給被告的兩支雷射筆是否屬於他本人,被告回答不是。

被告特別事項作供完畢

1233 傳召辯方雷射筆專家證人 湯博士

辯方開始主問,湯之前曾兩次作為專家證人上庭作證,之前兩次均獲接納為專家,裁判官批準湯專家身份。

根據湯的專家報告,幅照度會因應距離長短而減少,幅照度如超過MPE就會有安全考慮。問及有否接觸過警方所用作測試的兩支雷射筆及3粒電池,湯表示沒有。

湯表示從警方的專家報告中,觀察到該報告測試時並沒有控制到電池電壓因為使用而下降,正確的做法應接上穩定的外置電源,警方在測試途中並無紀錄或觀察電池電壓的下降。

警方用充滿電的電池測試有機會高估雷射筆的幅射功率,雖然雷射筆內有可能有穩壓器,但實際上每支筆的性能參差,穩壓器也未必能正常運作。

1300 休庭,下午 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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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28)

控罪:
1. 普通襲擊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下午進度:

繼續主問辯方專家證人,根據控方報告,可見雷射筆Q1 擴散角度比較大,不太正常,但因為從冇接觸過該雷射筆,不知道原因何在,而雷射筆Q3擴散正常,與市面上其他雷射筆無異。

湯博士認為控方專家報告中的雷射光束切射圖有問題,報告中射向10米目標的切射圖是呈藥丸形,但射向1米目標的切射圖卻呈圓形,這是不可能的,正常射1米目標的圖應顯示為橢圓形。

控方專家稱雷射切射圖圖形比正常大,可能係因為相機過度曝光,湯博士認為有可能,但根據湯的經驗,曝光問題能令圖形形狀改變,湯對此表示懷疑。

湯博士表示他的報告不是想推翻控方的專家報告,因他從來冇機會親手檢測該雷射筆,他只是根據控方報告的檢測數字,當中尋找有否違反物理定律的地方。

最後,湯博士主動提出就危害眼睛的意見,根據國際非致電離幅射安全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non ionizing radiation protection 用動物做實驗後,定出的危害距離,其英文名稱NOHD 的N 是nominal,意思可解為表面上,其標準定得非常高,目的為公眾使用時提供最大保障,並不是進入NOHD 所示距離就會做成傷害,實際做成傷害的距離大概為NOHD 所講的3份1距離。

辯方主問完結,控方盤問開始

控方問湯博士是否同意應用全新電池測試雷射筆,湯認為如目的是為評級(3a, 3b級)就應用穩定的外置電源,如目的為測試當時的危險性,就應用當時的電池或相等電壓的電池。

再問關於穩壓器,問湯是否認為穩壓器冇用,湯表示因為雷射筆質素非常參差,不能一概而論。

盤問完結

辯方就特別事項書面陳詞,重點為無從得知控方檢驗的雷射筆就是案中的雷射筆,辯方的專家亦無機會檢測該雷射筆。
所以邀請裁判官行使酌情權,剔除控方專家報告。

1645完結

押後至下星期一 1月24日下午2:30
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及開始一般事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4/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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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消息
本案原定今日1430續審,惟負責本案警員因同隊警員 確 診 而需隔離,今日審訊取消,將另擇日續審

2022/1/27 後補資料: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5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24
2022.0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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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 1 樓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10:00
👤陳(33) #上訴許可申請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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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魏,魏(25-36) #不服定罪上訴 (#1030屯門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13日被判處21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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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4/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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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陳(62) 🔥#判刑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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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15
👤阮民安(41)🛑已還押9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21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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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李(18) #續審 [5/2] (#1112沙田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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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裁決 (#20201123屯門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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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5/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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