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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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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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
‼️#緊急聲援 通知‼️

🔴 今 日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14:30
👤鄭(24) #新案件 (#1103太古 暴動 傷人)

今日聲援表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熊雪如暫委裁判官
#20211211屯門 #答辯

李(19)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1年12月11日,在屯門青山屯門河畔近燈柱 DD1726 行人徑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周浩鼎的選舉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要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法處理本案,押後到3月14日0930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6/5]

👤黎(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
📌結案陳詞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只作重點補充

控方指單憑辯方同意之警誡供詞,2次錄影會面紀錄,已可令控罪(1)(4)罪成。另外whatsapp拍攝內容之相冊也納入同意事實,希望法庭以司法認知解讀內容。而使用whatsapp作語音通話之謄本也被辯方確認真實準確,雖然辯方指為傳聞證供,但控方只依賴講過這些說話。而就算沒有whatsapp語音對話,錄影會面也足夠將控罪(4)入罪。
辯方同意電話是被告,但強調whatsapp語音通話沒有基礎説話者是被告。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 下午1430同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且豁免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1/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4位PW, 其餘PW證供會以65B形式讀出,另會依賴兩段錄影會面片段共約3個半小時。

讀出65C
辯方爭議招認口供呈堂,並呈上反對理據,法庭將以交替程序處理。

📌傳召PW1 前警員11899

主問
案發時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當日參與一項拘捕行動。05:10與其他警員(PC6992)到天水圍作觀察,跟蹤目標人物(被告)由屋企至工作地點,07:06到達將軍澳港鐵站外往TVB電視城的穿梭巴士站位置,在該處截停被告。有出示委任證及講自己是警察,以懷疑煽動他人刑毁壞罪名警誡及宣布拘捕。

被告按要求解鎖手機及提供密碼,PC6992檢視被告手機內容及其連登户口,於07:32帶被告返將軍澳警署落口供及做錄影會面。

開始播放錄影會面片段。法庭要求控方在相片册上每張加上編號。

12:30提早午休讓控方處理,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上庭聲援 - 01月25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4] [2022.01.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陳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賴,阮,陳,蔡(16-20)🛑阮,蔡因另案已還押4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17/35]
👥8位被告(14-25)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今日進度:

PW22警員8710作供完畢~

-13:30完庭。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26日09:00繼續審訊,期間各位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
*是日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金句~

王官:「你嘅問題本身有問題」

A7代表大律師:「咁我問過另一條無問題嘅問題」

王官:「我希望你問得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張(32)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1:管有炸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控罪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至某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被告仍需要時間處理法援申請及閱讀大量法律文件,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 2022年4月19日 14:30 再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0825荃灣 #審訊 [2/7]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昨天黃官關注有被告需要接受強制檢測,而檢測日子與本案審期大部分重疊⋯⋯在法庭指示下,居住大樓有確診個案的被告今天沒有到庭。

控辯雙方代表律師商討後同意,本案重新排期審理是較合適做法。控方案情預計需時4天,未計被告本人是否作供,單計3名辯方證人預計也要3天,即本案總計需要7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4月19-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未知案發日期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詳情
#提訊

👤陳姓男

控罪: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1名市民證人,4隻警員證人,1位爆炸品專家。
被告有42分鐘的錄影會面記錄。

辯方對被告會面記錄的自願性有爭議,並會傳召1位心理醫生專家證人。

審前覆核:2022年7月11日 0930
審訊日期:2022年9月19日0930開始至9月23日,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進行。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20210505將軍澳 #光城者
#提訊

D1:賴(19)
D2:阮(16) 🛑因另案已還押4個月
D3:陳(18)
D4:蔡(20) 🛑因另案已還押4個月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D1-4)
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D1於同日在將軍澳寶康路與寶康公園路交界的行人隧道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X。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5)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儲存兒童色情物品於手機,即274張照片和1段影片。

背景:
4 名中學生於2021年5月5日被指潛入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當場被保安發現報警。警方其後發現部分人是組織「光城者」的成員,並於搜屋時發現有人藏有「香港獨立」旗幟,與另一涉事女生交由國安處跟進。
(摘自立場)
————————————————

D2 D3 D4已郵寄信件給予控方相討答辯意向。

D2 已有商討結果,將會承認本案控罪(3)及另案控罪(即 #光城者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本案控罪(1)將會存檔法庭。
D2 申請撤銷本案擔保。

D3 的商討被控方拒絕,需時再與被告商討。

D4尚未有商討結果。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10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

除A2 A4因另案繼續還押外❗️,各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7/5]

上午進度 ~非即時~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

因D1仍留院,需擇日再審

D3律師檢驗結果陰性,但同住家人未有結果,考慮到公共衛生問題,所以未有到場

續審前7天,交同意錄影片段對話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7-2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保釋
警署報到改為二星期一次
其他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4個月🛑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有關各被告答辯意向:
D1 認罪❗️❗️
D2 已郵寄信件與律政司商討答辯
D3-D7 尚未有答辯意向

📌有關D6保釋條件更改:
1.申請豁免是日到警署報到
2.申請豁免星期六需要回校
3.申請更改擔保人

法庭要求被告母親需於被告非回校時間對被告進行監管
->全部申請獲批

📌有關D3保釋申請
由於9P 的限制,直播台無法記錄申請保釋及拒絕批准保釋的原因,特此致歉。

#郭偉健法官 指出 #李運騰法官 在2021年10月26日 拒絕了被告的保釋申請,而當時亦沒有頒下拒絕的判詞。他本人未能夠知道李法官當時決定反對保釋的原因,不能與李法官批准D6 保釋的原因相提並論。
->保釋申請被拒

📌有關D3匿名令申請:
#郭偉健法官 發現 #陳廣池法官 於2021年11月18日曾經拒絕D3的申請,指出辯方對陳法官的拒絕有上訴時,應向陳法官指出,並不是向另一法官再度申請匿名令。
->辯方撤回申請匿名令⚪️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10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D6以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期餘6位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16:02 本庭是日所有案件完結]

按:大家庭外庭內都要小心說話~緊記隔牆有耳👂🏻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6位被告(20-61) #1103太古

D1:張(25)
D2:容(32)
D3:鄭(25)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張(25)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容(32)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
📌聆訊內容:

控方指本案會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期間反對所有被告保釋侯訊。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並指會為所有被告申請保釋。

📌保釋申請:

法庭經考慮後有條件向D4和D5批出保釋,但拒絕向其他被告批出保釋。

獲批保釋的被告要遵守的條件如下:
(D4)現金二十萬元+人事擔保十萬元
(D5)現金十萬元+人事擔保一萬元
每星期3天到警署報到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若報稱地址有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D5)宵禁令

📌下次聆訊詳情: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14:30處理轉介區域法院的程序。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裁決

林卓廷(44) 🛑因另案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
🛑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速報:判監4個月,歡迎 按此 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7/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繼續傳召PW25 高級偵緝警員47769 梁振聲(音)
接手處理及拘捕A3

-主問環節終於完,盤問中-

*為保持完整性,PW25兩天半主問內容稍後一次過出*
https://telegra.ph/A3-chain-01-20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2/4]

上午進度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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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開庭
官:控方聲稱三條控罪嗰啲說話,可否影印然後 highlight 予證人?方便啲睇。

📌繼續由 PW1 前警員 11899 作供

繼續主問

15/9/2020 (拘捕當日)14:25帶被告返天水圍住所搜屋,在被告睡房搜出手提電腦(P3), DPC6992根據被告提供的密碼在被告面前登入電腦,再由負責科技鑑證的偵緝警員 6186 接手,進行鑑證,有關鑑證於被告人在場下進行,證人負責看管被告人,打開電腦瀏覽器,其時「連登」已經登入了帳戶,但其他詳情並非他的工作,所以沒有印象。隨後 6992 亦在現場繪圖及拍攝。

16:35帶被告返天水圍警署,處理文件後再帶被告到他的工作地點將軍澳電視廣播城搜查,於 1732 時與被告抵達,在被告工作崗位檢取了一部黑色桌面電腦(P4), 6992進行繪圖及拍照。18:38帶被告離開電視城,18:46到將軍澳警署交被告給值日官看管。

16/9/2020 13:06在將軍澳警署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13:20至14:27與被告進行第二次警誡錄影會面。

播放錄影會面片段(證物 P9B)。被告稱2015至2017年間曾將他的連登賬戶分享給3至4位於fans club結交的朋友,但不知他們的身份。被告於錄影會面期間聲稱於 2019 年約 8、9 月期間發現該連登帳戶被相信是該些不知名人士挪用作違法行為,但被告一直沒有採取行動;至 12 月被告利用一個臨時的 Gmail 帳戶電郵至連登 Admin 請求協助,但當時連登 Admin也沒有採取行動。

被告稱自己沒有嘗試更改密碼是因為不記得原來密碼;註冊帳戶時沒有登記備援電郵而無法重設密碼;沒有報警是因為相信警方難以調查到該些不知名人士的 IP 地址。被告在 11899 指示下在警方搜證期間取得的發送匣列表中,逐項核對那些帖文是由被告所發。
警員 11899 又再問被告與 2020 年 4 月 一宗煽動針對 TVB 或其他刑事毀壞案件的被告是否有關連,被告否認。

盤問

辯方質疑PW1截停被告前被告在按手機密碼,他是見到而得知被告的手機密碼【不同意】

指出被告被截查時沒有情緒激動,沒有講粗口【不同意】;辯方指證人首次文書口供無提及被告講粗口,證人同意是「無寫落去」,辯方指當時離開被告被捕 3 日,應該記憶準確;證人稱辯方律師說法有保留內容係真確,但無法將細節記錄。口供亦無提及你說過「唔好搞手上嘅電話」,證人同意是「口供無寫」。

指出PW1沒有在拘捕現埸向被告作警誡,警戒及被告的回應只是後來在警署才進行【不同意】

辯方又發現證人聲稱在 07:08-07:09 這一分鐘內拘捕和警誡,辯方指這不可能口頭上完成案情及警誡及 PP7 記事冊內的文字加簽名,質疑 PP7 記事冊內的文字加簽名是在將軍澳警署落口供階段才補做,證人否認。
【應辯方要求,PW1在庭內重覆以上過程,由講案情、警戒至筆錄警戒內容,已用了1分35秒】證人回應指時間是準確,但無記錄秒數,因此記錄中的「一分鐘」可以超過 60 秒。辯方於是在質疑日常拘捕和警誡後應待被告回應,隨後才開始抄寫,其實 1 分鐘內無可能完成上述的拘捕和警誡,證人亦承認沒有覆讀記事冊內容,只要求被告閱讀。

辯方又指當時被告沒有講過「連登account [A][B][C]都係我嘅……」,07:39時回到將軍澳警署後,才拿著記事冊準備想做呢個嘅補錄警誡供詞,你同被告人講,涉嫌煽惑他人刑事毀壞;當時證人才問被告人該三個連登帳戶是否由被告人擁有;當時被告人回答只擁有一個連登帳戶,而該帳戶有三個名稱。證人再問被告,這三個用戶名稱所發出嘅貼文是否由被告人發出,被告回應「部分係」【不同意】。

辯方再指出,證人於 08:10 時補錄完嘅記事簿向才讓被告人閱讀(向證人展示證物 PD7-記事冊),第 8-9 頁:「我有搞」,第 13 頁第 6 行:「我有搞」),被告此時已要求將「我有搞」修改成「部分帖文我有出」,證人於是在「我有搞」後面加「即係出 post」;被告人指住呢四隻字,話「呢個係唔啱」要求修改。證人於是回應指記事冊內「唔係一份正式口供」,更稱「有嘢講就錄影會面慢慢講」,當時被告係受誘導下才簽名;【不同意】。

覆問
控方問證人有否記錄在巴士站開始行動的時間,證人表示沒有。
控方又問書面証人供詞上「07:09」的時間是如何得出,證人承認只是一個「合理推斷」。

PW1 作供完畢

13:00 午休,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8/35)
👥8位被告(14-25)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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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控方原打算呈交新的承認事實(只針對A7、A9、A10),唯辯方對有些內容未能認同,故控辯雙方需時討論。

PW22警員8710、PW23偵緝警員18834和PW24偵緝警員8568已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法庭詢問審訊進度,控方表示有2名證物警員因身處葵涌區域,仍在封禁範圍,暫時無法出庭作供。

辯方表示即使解封,對方也需要強檢,因應公眾安全,相信下星期一也未能完成控方案情。

法庭表示,由PTR開始,一直關心案情的進度,雖擔憂進度,但為了確保公眾安全,仍會繼續以Carrian hours進行審訊。

-13:10完庭,明天09:00續審,期間各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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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控方證人真係「貴人」事忙,唔係要結婚同處理白事,就係困咗喺葵涌☺️ 祝各位人類健康~)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13/13]

👥D2梁(25) ,D3羅(22), D4馮(28), D5何(25),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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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及D5
官為求紀錄清晰,再讀一次控罪要求D2及D5作答辯。
D2承認控罪(2)
D5承認控罪(1)
2人案情之前已同意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661

📌裁決:
D2控罪(2)罪名成立‼️
D5 控罪(1)罪名成立‼️

D3、D4、D6
D3、D4及D6不認罪並已完成審訊,今日商討陳詞日子,因D6律師4月4至20日需處理案件,預備書面陳詞需時,要求4月尾呈交。

D3,D4及D6案件押後至5月25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口頭結案補充,D2及D5當日 1030到庭作求情,法庭要求呈交詳細書面安排如下:
🔹控方須在3月30日前交
🔸辯方須在4月29日前交
期間5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但恢復警署報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2/4]

下午進度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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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主問PW2 6992
現在: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入面網絡安全中心。

控方呈上證物 P14 時,證人PW2指除與案有關的帖文內,亦包括其他網上杯葛嘅活動、對政府或警察的批評等帖文。

裁判官質疑這些帖文除與案無關外亦可能引起偏見,導致審訊不公,問控方會否考慮剔除不相關的帖文。最終 P14 中 75 項帖文有 14 項遭剔除。

另控方呈上證物 P15 包含他人在帖文中的回應,亦遭裁判官質疑可能屬傳聞證供。控方隨後表示只是針對被告在自己帖文中的回應作檢控。

16:37主問完,明早盤問PW2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劉官怒駡鄭主控提交兩個版本相片冊(其中一個係初本),唔好將所有嘢有用同無用都比晒法庭就算,舉證責任係控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7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6
2022.0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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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劉,陳(16-17)🛑兩位已還押逾21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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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15名被告(17-26) 🛑方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余(20)🛑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李,張,李(23-25)🛑三位已還押23日 🔥#判刑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9/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8/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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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李(33) #答辯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8項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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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審訊 [3/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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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楊雪盈,岑子杰,馮達浚,黃碧雲,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穎匡,陳志全,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梁國雄,李予信🛑除楊雪盈,黃碧雲,陳志全,呂智恆,李予信外,其餘13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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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