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1102銅鑼灣
陳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陳於2020年8月2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服刑1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 原訟法庭將法律問題交由上訴法庭裁定。
上訴聆訊內容:https://telegra.ph/HCMA2422020-08-06
----------------------------
HCMA242/2020 [2021] HKCA 1493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318&currpage=T
判決理由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詮釋
上訴法庭認為立法局在1984年後去掉了such及於1995年去除了or being unable to give satisfactory account,是與之前截然不同的條例,被告不會因僅僅是無法給予合理辯解而被定罪,讓法庭有更大空間去詮釋法例。
本條的立法原意是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這項控罪屬於防範性,上訴法庭認為應按時代釋義(always speaking principle)解釋第17條,裁定「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中的「非法用途」不受同類原則限制,可泛指任何非法用途,有效應對不法分子利用不同工具作案。
判決結果
上訴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
時代釋義:法庭將法例語言的自然意思﹐應用於新出現的情況,以達致符合立法真正原意。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1102銅鑼灣
陳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陳於2020年8月2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服刑1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 原訟法庭將法律問題交由上訴法庭裁定。
上訴聆訊內容:https://telegra.ph/HCMA242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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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42/2020 [2021] HKCA 1493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318&currpage=T
判決理由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詮釋
上訴法庭認為立法局在1984年後去掉了such及於1995年去除了or being unable to give satisfactory account,是與之前截然不同的條例,被告不會因僅僅是無法給予合理辯解而被定罪,讓法庭有更大空間去詮釋法例。
本條的立法原意是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這項控罪屬於防範性,上訴法庭認為應按時代釋義(always speaking principle)解釋第17條,裁定「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中的「非法用途」不受同類原則限制,可泛指任何非法用途,有效應對不法分子利用不同工具作案。
判決結果
上訴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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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釋義:法庭將法例語言的自然意思﹐應用於新出現的情況,以達致符合立法真正原意。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裁決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背景:
2021年4月29日及6月17日完成兩日審訊,原排期至8月11日作進一步陳詞,但因有同類案件上訴,裁判官在聽取控辯雙方回應後,決定此案裁決需等待上訴庭的相關判詞。將案件下次原訂聆訊日期押後至11月22日。
🔺相關案件 #1102銅鑼灣 上訴最終被駁回,詳情可以參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31
—————————————
雙方已交結案陳詞已經考慮上述相關案件上訴之結果,今日沒有再補充,裁判官隨即表示今日作裁決。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辯方主要爭辯工具用途,被告承認證物P1背囊是他擁有,而內藏PW1搜出控罪所提及工具,當遇上PW1時被告有逃跑,法庭以司法認知憑環境證供(理大出現暴動,衣著裝備、追截逃跑、現埸有堵路)推論工具作非法用途,故裁定被告管有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用作非法用途。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 150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判刑,辯方到時才作求情,法庭將會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梁嘉琪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裁決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背景:
2021年4月29日及6月17日完成兩日審訊,原排期至8月11日作進一步陳詞,但因有同類案件上訴,裁判官在聽取控辯雙方回應後,決定此案裁決需等待上訴庭的相關判詞。將案件下次原訂聆訊日期押後至11月22日。
🔺相關案件 #1102銅鑼灣 上訴最終被駁回,詳情可以參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31
—————————————
雙方已交結案陳詞已經考慮上述相關案件上訴之結果,今日沒有再補充,裁判官隨即表示今日作裁決。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辯方主要爭辯工具用途,被告承認證物P1背囊是他擁有,而內藏PW1搜出控罪所提及工具,當遇上PW1時被告有逃跑,法庭以司法認知憑環境證供(理大出現暴動,衣著裝備、追截逃跑、現埸有堵路)推論工具作非法用途,故裁定被告管有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用作非法用途。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 150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判刑,辯方到時才作求情,法庭將會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6/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
辯方爭議控方所引用證供(片段及證人),各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現作口頭補充
⏺D1代表陳詞
📌Uncharged act的關連性
辯方爭議控方打算引用的證供中被告行為(不是控罪(2)所指明的行為)與控罪關連性,控方陳詞表示相關證供是用來顯示控罪發生的context;律師指出,即使沒有D1被制服離開現場的證據,也能知他做了什麼行為,不會無法理解事件,故控方想用的證供與控罪關連相當牽強。此外,上訴庭已提醒過,不容許控方以背景資料為名偷偷引入證據。
即使有關連性,其證據價值微乎其微—片段影唔到被告所謂雙腳離地、屈膝,單憑他稍後時間的看似不合作行為,如何推斷出他較早前已不合作?律師指,此證供的prejudicial value遠大於probative value,因該指控行為可構成一項獨立控罪。
⏺D2代表陳詞
D2所面對的控罪(2)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為基礎,涵蓋抗拒、襲擊或故意阻撓行為,而本案控罪檢控基礎為故意阻撓。律師在書面陳詞列出控方先後有3個不同版本的控罪詳情,指出3個版本分別列出了不同警員,但同以故意阻撓為基礎。現時將受阻撓警員收窄為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共3名警務人員。
📌阻撓而非抗拒
控方打算倚賴D2被制服後的行為,該行為有可能構成抗拒而非故意阻撓,導致檢控範圍大大擴闊。律師引用終審法院Tam Lap Fai案 [HKSAR v Tam Lap Fai (2005) 8 HKCFAR 216] 有關「阻撓」的原則,包括被告做過什麼、怎樣做,警員在做什麼,被告行為對該警員的行為造成什麼影響;就本案而言,不應考慮控罪詳情不包括在內的警員如何受到阻撓。由於辯方準備案件時要考慮控方如何提控,控方之後才作出修改乃違反《公訴書規則》。
📌控罪重複性
控方已在控罪詳情刪除了幾名警員,卻仍想傳召他們作供,指證D2有反抗行為—抗拒情況並不屬阻撓。現時控罪詳情訂明的3名警員在案發時負責指揮,控罪指稱被告阻礎他們指揮隊伍,而非被告與他們有任何直接互動引致的阻撓情況,兩者本質上不同。控方立場所指受到3名被告阻撓的警員,到底是推進隊伍的全部22名警員還是只有3名指揮官?本案在黃官接手審理之前,曾由 #張志偉裁判官 經手,當時張官已就此議題要求控方釐清控罪內容。
控方陳詞引用了劉家棟案,D2代表指此案例反而對辯方有利,因判詞清楚指出,當相關指控有局限,最終決定需以此作為考慮依歸。律師重申,控方立場搖擺不定,最終版本控罪詳情將受阻撓警員收窄至3個。控方開案陳詞沒提及過抗拒行為,當時亦曾確認不會作出修改,但審訊期間改變立場,申請引用可證明被告有抗拒的證據,是為ambush。
⏺D3代表陳詞
對於控方指稱,D1及D2的作為與D3無關,增加的案情亦無對其不公,D3立場對此不同意,因為此控罪是共同檢控。
📌控罪重疊性
律師同樣引用D2代表提過的楊家誠案,指被告可能因而無法獲得公平審訊,因他不知道所面對指控包含什麼內容。控方立場是把D1、D2在不同時間的不合作行為視為一整個行為 (控方不倚賴D3被制服時的不合作行為),律師則指不能視之為整個行為的一部分。被告被制服之後的行為與之前阻撓警方前進的行為相關性低,其中個別行為已超出控罪(2)考量。
(各位辯方大律師提及了多宗相關案例,不才直播員聽唔切又抄唔切,深表遺憾。)
⏺控方回應
主控確認,倚賴被制服時不合作的行為是只針對D1與D2,不包括D3,目的只是要證明其早前阻撓警方推進的意圖,並非單獨一項控罪。
📌控方不是收窄控罪
就辯方指控方多番更改控罪詳情所列明受阻的警員,主控稱只是因應張志偉裁判官的指示而作出修訂。現時列出的3名警員為隊伍帶領者,當他們被影響,就影響到整個隊伍。黃官馬上表示,法庭不能指定,只能討論,最終由控方決定修改。主控重申,當時是根據裁判官提供的兩個選項而修改:選擇1-只列帶領3者,選擇2-如整隊都與被告有互動就全都加。控方立場不是全部22名警員皆與被告有互動,而是全隊受到阻礙。黃官讀出相關審訊謄本內容,引述張官指控方可在控罪詳情加上「相關受影響」的警員,但其意思似乎不是只能3或22二選一。主控重申,被告的行為實際阻礙了警方推進。黃官則強調,控罪詳情需列明受阻礙的警員。
主控讀出劉家棟案例的相關段落,用以支持本案需要利用案發當日4時前的證供舉證。
📌D1D2被制服期間不合作行為以證明阻撓意圖
主控指,針對D1及D2的行為是一連串阻撓行為,時間接近,而且目的都是阻礙警方辦事,不能把一連串行為分割開。二人被制服期間的不合作行為,是法庭需要考慮的context;即使那是犯罪後行為(subsequent act),但是可以證明到其犯罪時的意圖,屬於retrospective evidence。
📌證據價值(Probative value)
辯方所引用案例中的證供是用以證明被告犯罪傾向,惟本案並非用來證明被告的犯罪傾向,而是證明其犯罪意圖;D1與D2的不合作行為貫徹始終,法庭需予以考慮,而其probative value亦大於prejudicial effect。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出,先預留4天作續審,續審首天將會就爭議事項作裁決,控方屆時再因應裁決而傳召證人。
控方申請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的審訊謄本,辯方則申請今天審訊錄音,皆獲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4-27日續審,除更改報到條件,各人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6/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
辯方爭議控方所引用證供(片段及證人),各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現作口頭補充
⏺D1代表陳詞
📌Uncharged act的關連性
辯方爭議控方打算引用的證供中被告行為(不是控罪(2)所指明的行為)與控罪關連性,控方陳詞表示相關證供是用來顯示控罪發生的context;律師指出,即使沒有D1被制服離開現場的證據,也能知他做了什麼行為,不會無法理解事件,故控方想用的證供與控罪關連相當牽強。此外,上訴庭已提醒過,不容許控方以背景資料為名偷偷引入證據。
即使有關連性,其證據價值微乎其微—片段影唔到被告所謂雙腳離地、屈膝,單憑他稍後時間的看似不合作行為,如何推斷出他較早前已不合作?律師指,此證供的prejudicial value遠大於probative value,因該指控行為可構成一項獨立控罪。
⏺D2代表陳詞
D2所面對的控罪(2)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為基礎,涵蓋抗拒、襲擊或故意阻撓行為,而本案控罪檢控基礎為故意阻撓。律師在書面陳詞列出控方先後有3個不同版本的控罪詳情,指出3個版本分別列出了不同警員,但同以故意阻撓為基礎。現時將受阻撓警員收窄為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共3名警務人員。
📌阻撓而非抗拒
控方打算倚賴D2被制服後的行為,該行為有可能構成抗拒而非故意阻撓,導致檢控範圍大大擴闊。律師引用終審法院Tam Lap Fai案 [HKSAR v Tam Lap Fai (2005) 8 HKCFAR 216] 有關「阻撓」的原則,包括被告做過什麼、怎樣做,警員在做什麼,被告行為對該警員的行為造成什麼影響;就本案而言,不應考慮控罪詳情不包括在內的警員如何受到阻撓。由於辯方準備案件時要考慮控方如何提控,控方之後才作出修改乃違反《公訴書規則》。
📌控罪重複性
控方已在控罪詳情刪除了幾名警員,卻仍想傳召他們作供,指證D2有反抗行為—抗拒情況並不屬阻撓。現時控罪詳情訂明的3名警員在案發時負責指揮,控罪指稱被告阻礎他們指揮隊伍,而非被告與他們有任何直接互動引致的阻撓情況,兩者本質上不同。控方立場所指受到3名被告阻撓的警員,到底是推進隊伍的全部22名警員還是只有3名指揮官?本案在黃官接手審理之前,曾由 #張志偉裁判官 經手,當時張官已就此議題要求控方釐清控罪內容。
控方陳詞引用了劉家棟案,D2代表指此案例反而對辯方有利,因判詞清楚指出,當相關指控有局限,最終決定需以此作為考慮依歸。律師重申,控方立場搖擺不定,最終版本控罪詳情將受阻撓警員收窄至3個。控方開案陳詞沒提及過抗拒行為,當時亦曾確認不會作出修改,但審訊期間改變立場,申請引用可證明被告有抗拒的證據,是為ambush。
⏺D3代表陳詞
對於控方指稱,D1及D2的作為與D3無關,增加的案情亦無對其不公,D3立場對此不同意,因為此控罪是共同檢控。
📌控罪重疊性
律師同樣引用D2代表提過的楊家誠案,指被告可能因而無法獲得公平審訊,因他不知道所面對指控包含什麼內容。控方立場是把D1、D2在不同時間的不合作行為視為一整個行為 (控方不倚賴D3被制服時的不合作行為),律師則指不能視之為整個行為的一部分。被告被制服之後的行為與之前阻撓警方前進的行為相關性低,其中個別行為已超出控罪(2)考量。
(各位辯方大律師提及了多宗相關案例,不才直播員聽唔切又抄唔切,深表遺憾。)
⏺控方回應
主控確認,倚賴被制服時不合作的行為是只針對D1與D2,不包括D3,目的只是要證明其早前阻撓警方推進的意圖,並非單獨一項控罪。
📌控方不是收窄控罪
就辯方指控方多番更改控罪詳情所列明受阻的警員,主控稱只是因應張志偉裁判官的指示而作出修訂。現時列出的3名警員為隊伍帶領者,當他們被影響,就影響到整個隊伍。黃官馬上表示,法庭不能指定,只能討論,最終由控方決定修改。主控重申,當時是根據裁判官提供的兩個選項而修改:選擇1-只列帶領3者,選擇2-如整隊都與被告有互動就全都加。控方立場不是全部22名警員皆與被告有互動,而是全隊受到阻礙。黃官讀出相關審訊謄本內容,引述張官指控方可在控罪詳情加上「相關受影響」的警員,但其意思似乎不是只能3或22二選一。主控重申,被告的行為實際阻礙了警方推進。黃官則強調,控罪詳情需列明受阻礙的警員。
主控讀出劉家棟案例的相關段落,用以支持本案需要利用案發當日4時前的證供舉證。
📌D1D2被制服期間不合作行為以證明阻撓意圖
主控指,針對D1及D2的行為是一連串阻撓行為,時間接近,而且目的都是阻礙警方辦事,不能把一連串行為分割開。二人被制服期間的不合作行為,是法庭需要考慮的context;即使那是犯罪後行為(subsequent act),但是可以證明到其犯罪時的意圖,屬於retrospective evidence。
📌證據價值(Probative value)
辯方所引用案例中的證供是用以證明被告犯罪傾向,惟本案並非用來證明被告的犯罪傾向,而是證明其犯罪意圖;D1與D2的不合作行為貫徹始終,法庭需予以考慮,而其probative value亦大於prejudicial effect。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出,先預留4天作續審,續審首天將會就爭議事項作裁決,控方屆時再因應裁決而傳召證人。
控方申請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的審訊謄本,辯方則申請今天審訊錄音,皆獲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4-27日續審,除更改報到條件,各人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8理大 #判刑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背景:
2021年4月29日及6月17日完成兩日審訊,原排期至8月11日作進一步陳詞,但因有同類案件上訴,裁判官在聽取控辯雙方回應後,決定此案裁決需等待上訴庭的相關判詞。
🔺相關案件 #1102銅鑼灣 上訴最終被駁回,詳情可以參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31
11月22日裁決罪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46
辯方呈上家人、校長、傳道人等多封求請信。
被告單親長大,16歲便開始工作幫補家計,承擔家中父親角色。
被告想當會計師,亦一直循該方向進發。
被告學業成績中規中矩,熱心幫助他人,平易近人,因此亦深受同學歡迎。
辯方進一步求請指本案早於4月開審,直到今日才進行求請,雖然期間無需還押,但也承受巨大壓力,望法庭考慮被告品行良好及初犯,以非監禁式判刑處理。
法庭最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勞教中心‼️
#梁嘉琪裁判官
#1118理大 #判刑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背景:
2021年4月29日及6月17日完成兩日審訊,原排期至8月11日作進一步陳詞,但因有同類案件上訴,裁判官在聽取控辯雙方回應後,決定此案裁決需等待上訴庭的相關判詞。
🔺相關案件 #1102銅鑼灣 上訴最終被駁回,詳情可以參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31
11月22日裁決罪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46
辯方呈上家人、校長、傳道人等多封求請信。
被告單親長大,16歲便開始工作幫補家計,承擔家中父親角色。
被告想當會計師,亦一直循該方向進發。
被告學業成績中規中矩,熱心幫助他人,平易近人,因此亦深受同學歡迎。
辯方進一步求請指本案早於4月開審,直到今日才進行求請,雖然期間無需還押,但也承受巨大壓力,望法庭考慮被告品行良好及初犯,以非監禁式判刑處理。
法庭最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勞教中心‼️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4/2]
劉(27) 🛑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 1500 開庭 —
今日審訊為辯方結案陳詞,被告朋友表示由於懲教安排問題,有關案例的法律文件未能交到被告手上,希望能夠現呈上予被告閱讀後再作陳詞。
— 1515 開庭 —
【被告作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表示近兩星期於荔枝角收押所無法獲得任何法律文件,手上只有11月10日時控方提供的三份案例,並不是如裁判官上次所說的能在收押所預備。#梁雅忻裁判官回指被告在開審前半年應開始作準備。
被告認為此案件與控方所呈上的三宗案例的案情有很大的分別:
【#1102銅鑼灣 — 48條索帶】
(上訴庭判決)
📌被截停時的衣著並非一般示威者打扮
被告人陳先生被控管有48條索帶,意圖用作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當時衣著均為黑色,包括上衣、長褲、鞋、背囊及頭巾;而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0345時被截停時所穿的衣著,只有鞋是黑色,並非示威者一般嘅衣著,包括合法示威、籍合法示威而發展的非法行為或理大暴動的示威。
📌被告管有物品的性質與案例不同
被告指如若在暴動現場(721、831或合理示威演變成暴力或非法活動)找到索帶、軍刀、防毒面具、手套或頭盔等,同意警員有合理懷疑索帶有機會用作捆綁欄杆之用,但並非他的情況。
📌被告遵從警方呼籲予警員截查
案例中陳先生當時衣著全黑而被警方截查前曾轉身離去,及後再遭拘捕。而被告當日於康莊道聽到警方大聲公呼籲後,跟隨指示舉高雙手,並由理工大學走到警員方向。
【#1112大埔 — 長木棍及六角匙】
(上訴庭判詞)
📌管有物品是否用作非法用途與日子有關
被告庭上指此案例的文件中沒提及案發日期,惟表示物品在不同日子可以在完全不同的用法,如721、609、612、831及1001。同意2019年曾有由合法示威發展至非法行為的場面,包括交通受阻、掟磚頭、翻垃圾桶、拆除欄杆、破壞藍絲360店舖或由於言論而被杯葛的美心。
案例葉先生身旁有示威者呼叫口號,亦有侮辱警察的內容。葉先生當時管有14吋長木棍及全新六角匙、口罩、防毒面具及兩支生理鹽水;如案發當日是721或1001,警方可能有理由懷疑佢曾使用過。而他當時稱管有物品為工作原因,認為其原因亦合理。
📌被告未曾使用物品上作非法用途
被告當日身上搜出4把剪刀、1把𠝹刀及全新而未拆包裝的六角匙。在三日聆審內,被告已指出第一把𠝹刀及剪刀是從中央物資處取得,用作幫手拆箱、開杯麵和補充物資。而全新未開封六角匙,則是在最後一日他在第二庫物資倉的枱上拿走,並無作任何非法用途。而眾物品在大學範圍亦非常常見,難道所有從理大離開的人都是有機會將物品用以非法用途?
被告重申他於11月14日至11月18日0345在理大內並無做過任何非法行為。理大當日有示威行動壓制水炮車及衝峰車、暴徒以汽油彈攻擊 、有警員中箭等;但被告無辦法「connect到」為何與他有關,其中六角匙亦未開封過,他如何參與?
防毒面罩是示威中常見的裝備,沒佩戴是沒可能在TG(即催淚彈)下衝擊警方,所以同意示威者一般亦有佩戴。
📌被截停時的衣著並非一般示威者打扮
被告身上穿著黑白間條tee、迷彩外套、綠色長褲、彩色帽及黑鞋,手持彩色雨傘。
他當時在紅磡隧道的六條行車線上,行車線是非常空曠嘅情況;他無佩戴示威者常見裝備或面罩,亦沒有為意圖掩飾自己身份而穿著全黑、安全帽等。
📌被告不同意單純以出現案發現場來斷定他必然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
2019年11月17日,理大示威者製造汽油彈、意圖投擲汽油彈及以磚陣等去阻礙警方合理地回收理大。但被告無攜帶具意圖傷害他人的物品如軍刀或摺疊刀,亦指葉案中的木棍有機會更適合作非法用途。
葉案的判刑理由,裁判官指出並無理由指他有參與示威活動,亦不相信他一人之力能作出破壞的行為,但卻斷定葉會連同其他同道中人一同參與規模不細的暴力行動。被告不理解該案判刑,指葉已解釋物品為工作用具,只是持有物品於案發現場附近經過;卻由於早上有發生示威,而推斷他晚上必然參與一項並未發生嘅罪行。
如果有名教師或文具店職員,他們持有文具剪刀、𠝹刀、擦膠等,是否又可以推斷他們會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出現在理大現場,但他不是學生,對環境不熟悉,因此離開時與警方呼籲的時間有落差。警方曾指在訂明時間10點後離開的人均會被控參與暴動;但朱元璋姪女朱媛是由曾鈺成到處攜她離開,若然是所有人均有參與暴動,為何沒有控告她?
【#20200119大埔 — 鐵鎚、登山杖及摺刀 】
(上訴裁決書)
📌被告管有物品性質與案例不同
案例黃先生被控管有兩把鐵鎚、一把登山杖及一把多用途摺刀;被告同意摺刀未必有合法用途。
案例中2019年11月19日,葉先生持有兩個防毒面具,被告同意面具是合法示威、非法行為通常攜帶的裝備;葉先生辯指內地有疫情,被告認為葉所說的是事實,因為中國武漢於年尾有肺炎出現,葉所作的事仍是防範未然。
而葉先生全身衣著為黑色,合乎一般示威者衣著,被告同意警方有機會懷疑他參與示威;但葉當時指物品用以維修電單車,亦是有可能。
被告認為他的物品與葉並不相似,不同意亦不明白為何以此作案例。
—
除以上案例,被告指警員供詞並不穩妥。他於前三天審訊所供並無虛言,期待司法部門能協助協助理清事件,惟本案的三位警員並無誠實作供。
📌PW1 警員10321 對當日截查情況未有說出全部真相
警員陳振鋼(音)清楚記得被告是銀髮中分、彩色帽及衣著等,對時間地點的描述亦符合客觀事實。但陳警員於0400至0430時的記憶則處於「斷片狀態」,只表示不記得及不清楚被告當時有否佩戴眼鏡及口罩及被截查時坐或企,認為陳警員有所隱瞞。
📌PW5 警員14588 喝罵被告卻反指被告吵鬧而制服他,亦曾有警員毆打被告‼️
警員陳宇霆(音)作供時有關CID交接的時地人、用品亦記得清楚;但描述第三份口供的情況時指被告在審訊室大吵大鬧、拍打桌面,因害怕自己或被告會受傷,而把被告按在地上及使用手扣。
被告指,當日錄取第三份口供時,PW5突然情緒失控,並謂「肯去幫我手錄返份口供未呀、玩X完未呀」。而PW5對盤問細節亦表示不記得、不清楚,被告認為陳試圖隱瞞當時的對答。
被告指他被警員按在地上,騎在身上並毆打他,亦有位戴眼鏡的警員衝過來,當時地下有他的頭髮、枱上有血,而他「成面都係血」 。PW5卻指他只看到被告面上有小小紅印、輕微擦傷,曾詢問被告要否見醫生及水,指被告回答只要水。
被告謂「是 但啦,你哋都唔會處理」「如果佢(PW5)係事實,啫係我講大話?喺呢個話係公義、公平、公正嘅地方,我講出咗真相,但警員們嘅供詞有顯然易見嘅漏洞、隱暪,係講大話」。被告續指證物相第26號顯示他有明顯傷痕,離開警署後亦往骨科看診。
📌PW4 警員15927 指未見到被告傷痕是謊言
警員饒家銳(音)指之前並無見到被告任何傷痕,如有會匯報;他的證供自相矛盾,中間自打嘴包。被告知道如今在庭上說出警暴行為未必有作用,「投訴警察冇用,投訴警察科亦都唔知有無喺度」,並謂「冇人care亦冇人去解決我嘅問題」。
📌被告管有箭會會員證的本意是物歸原主
被告被控偷竊的兩張箭會會員證,當時其中一張已過期,他否認不誠實地剝斷他人財產。被告在中央主物資房見到證件,希望物歸原主,試圖找相似樣貌的人、尋找學生辦事處或學生會位置以歸還及問附近的人是否認識會員證的人士。三個方法亦不成功,因此被告決定採取第四步,先保管會員證,之後交給警署的合法人士去歸還,他無意圖長時間或永遠剝奪該會員的權利。
被告指他曾遭受不合理對待,但這些公職人員身穿制服,卻又不停作出違反其公職的行為。被告指在這一系列事件不見得是合法羈留,他自問也已經盡一切可能配合。
會員證持有人 PW3 李先生無意識有遺失、無報失,認為這情況警方應該結束案件。而顯然在2019年11月14日至18日理大的情況,不相信箭會會營運,並無證據指被告曾盗用或使用過。
被告當日所見有汽油彈,有人使用毛巾、花生油及玻璃樽等;理大有人掟磚頭、塗鴉、兵工廠及打破玻璃,但這不表示他曾作非法行為。同意若被告衣著全黑及有裝備,警方可作合理懷疑;但他實際上不是,亦不同意身上的物品與理大圍城的情況有聯繫。
被告指對警方控告他的事深表遺憾,認為他們浪費事情調查他,但無逮捕到真正的壞人或者真正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士。所謂合理羈留,但使他的眼鏡碎裂、面上有血、手腳擦傷,之後亦曾會見心理科醫生達半年時間。「你們自稱仁義之師,一班自稱在做合法事情的人,卻對此事視若無暏。」
📌控方不合理推論被告早於11月12日已在理大
被告認為控方有一推論的謬誤,以八達通紀錄於2019年11月12日一項$64.8的交易來推斷被告從11月12日後已在理大。如果他上一次八達通紀錄是2019年6月9日,難道代表他整個時段都在參與反修例活動。
「你哋班警察根本就係『黑狗偷吃、白狗當災』,搵個人黎屈打成招,調查粗疏,公職人員喺證人台上作假供詞。你哋香港政府鍾意點玩就點玩啦,我一開始都諗住係配合調查。你哋話想回復社區共融,唔想在咁多對立同偏見,但係一個巴掌拍不響,所自稱仁義之士反而係製造仇恨同裂縫。呢個就係辯方嘅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1日1530作裁決,被告繼續還押🔴。
【更新於1149】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4/2]
劉(27) 🛑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 1500 開庭 —
今日審訊為辯方結案陳詞,被告朋友表示由於懲教安排問題,有關案例的法律文件未能交到被告手上,希望能夠現呈上予被告閱讀後再作陳詞。
— 1515 開庭 —
【被告作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表示近兩星期於荔枝角收押所無法獲得任何法律文件,手上只有11月10日時控方提供的三份案例,並不是如裁判官上次所說的能在收押所預備。#梁雅忻裁判官回指被告在開審前半年應開始作準備。
被告認為此案件與控方所呈上的三宗案例的案情有很大的分別:
【#1102銅鑼灣 — 48條索帶】
(上訴庭判決)
📌被截停時的衣著並非一般示威者打扮
被告人陳先生被控管有48條索帶,意圖用作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當時衣著均為黑色,包括上衣、長褲、鞋、背囊及頭巾;而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0345時被截停時所穿的衣著,只有鞋是黑色,並非示威者一般嘅衣著,包括合法示威、籍合法示威而發展的非法行為或理大暴動的示威。
📌被告管有物品的性質與案例不同
被告指如若在暴動現場(721、831或合理示威演變成暴力或非法活動)找到索帶、軍刀、防毒面具、手套或頭盔等,同意警員有合理懷疑索帶有機會用作捆綁欄杆之用,但並非他的情況。
📌被告遵從警方呼籲予警員截查
案例中陳先生當時衣著全黑而被警方截查前曾轉身離去,及後再遭拘捕。而被告當日於康莊道聽到警方大聲公呼籲後,跟隨指示舉高雙手,並由理工大學走到警員方向。
【#1112大埔 — 長木棍及六角匙】
(上訴庭判詞)
📌管有物品是否用作非法用途與日子有關
被告庭上指此案例的文件中沒提及案發日期,惟表示物品在不同日子可以在完全不同的用法,如721、609、612、831及1001。同意2019年曾有由合法示威發展至非法行為的場面,包括交通受阻、掟磚頭、翻垃圾桶、拆除欄杆、破壞藍絲360店舖或由於言論而被杯葛的美心。
案例葉先生身旁有示威者呼叫口號,亦有侮辱警察的內容。葉先生當時管有14吋長木棍及全新六角匙、口罩、防毒面具及兩支生理鹽水;如案發當日是721或1001,警方可能有理由懷疑佢曾使用過。而他當時稱管有物品為工作原因,認為其原因亦合理。
📌被告未曾使用物品上作非法用途
被告當日身上搜出4把剪刀、1把𠝹刀及全新而未拆包裝的六角匙。在三日聆審內,被告已指出第一把𠝹刀及剪刀是從中央物資處取得,用作幫手拆箱、開杯麵和補充物資。而全新未開封六角匙,則是在最後一日他在第二庫物資倉的枱上拿走,並無作任何非法用途。而眾物品在大學範圍亦非常常見,難道所有從理大離開的人都是有機會將物品用以非法用途?
被告重申他於11月14日至11月18日0345在理大內並無做過任何非法行為。理大當日有示威行動壓制水炮車及衝峰車、暴徒以汽油彈攻擊 、有警員中箭等;但被告無辦法「connect到」為何與他有關,其中六角匙亦未開封過,他如何參與?
防毒面罩是示威中常見的裝備,沒佩戴是沒可能在TG(即催淚彈)下衝擊警方,所以同意示威者一般亦有佩戴。
📌被截停時的衣著並非一般示威者打扮
被告身上穿著黑白間條tee、迷彩外套、綠色長褲、彩色帽及黑鞋,手持彩色雨傘。
他當時在紅磡隧道的六條行車線上,行車線是非常空曠嘅情況;他無佩戴示威者常見裝備或面罩,亦沒有為意圖掩飾自己身份而穿著全黑、安全帽等。
📌被告不同意單純以出現案發現場來斷定他必然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
2019年11月17日,理大示威者製造汽油彈、意圖投擲汽油彈及以磚陣等去阻礙警方合理地回收理大。但被告無攜帶具意圖傷害他人的物品如軍刀或摺疊刀,亦指葉案中的木棍有機會更適合作非法用途。
葉案的判刑理由,裁判官指出並無理由指他有參與示威活動,亦不相信他一人之力能作出破壞的行為,但卻斷定葉會連同其他同道中人一同參與規模不細的暴力行動。被告不理解該案判刑,指葉已解釋物品為工作用具,只是持有物品於案發現場附近經過;卻由於早上有發生示威,而推斷他晚上必然參與一項並未發生嘅罪行。
如果有名教師或文具店職員,他們持有文具剪刀、𠝹刀、擦膠等,是否又可以推斷他們會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出現在理大現場,但他不是學生,對環境不熟悉,因此離開時與警方呼籲的時間有落差。警方曾指在訂明時間10點後離開的人均會被控參與暴動;但朱元璋姪女朱媛是由曾鈺成到處攜她離開,若然是所有人均有參與暴動,為何沒有控告她?
【#20200119大埔 — 鐵鎚、登山杖及摺刀 】
(上訴裁決書)
📌被告管有物品性質與案例不同
案例黃先生被控管有兩把鐵鎚、一把登山杖及一把多用途摺刀;被告同意摺刀未必有合法用途。
案例中2019年11月19日,葉先生持有兩個防毒面具,被告同意面具是合法示威、非法行為通常攜帶的裝備;葉先生辯指內地有疫情,被告認為葉所說的是事實,因為中國武漢於年尾有肺炎出現,葉所作的事仍是防範未然。
而葉先生全身衣著為黑色,合乎一般示威者衣著,被告同意警方有機會懷疑他參與示威;但葉當時指物品用以維修電單車,亦是有可能。
被告認為他的物品與葉並不相似,不同意亦不明白為何以此作案例。
—
除以上案例,被告指警員供詞並不穩妥。他於前三天審訊所供並無虛言,期待司法部門能協助協助理清事件,惟本案的三位警員並無誠實作供。
📌PW1 警員10321 對當日截查情況未有說出全部真相
警員陳振鋼(音)清楚記得被告是銀髮中分、彩色帽及衣著等,對時間地點的描述亦符合客觀事實。但陳警員於0400至0430時的記憶則處於「斷片狀態」,只表示不記得及不清楚被告當時有否佩戴眼鏡及口罩及被截查時坐或企,認為陳警員有所隱瞞。
📌PW5 警員14588 喝罵被告卻反指被告吵鬧而制服他,亦曾有警員毆打被告‼️
警員陳宇霆(音)作供時有關CID交接的時地人、用品亦記得清楚;但描述第三份口供的情況時指被告在審訊室大吵大鬧、拍打桌面,因害怕自己或被告會受傷,而把被告按在地上及使用手扣。
被告指,當日錄取第三份口供時,PW5突然情緒失控,並謂「肯去幫我手錄返份口供未呀、玩X完未呀」。而PW5對盤問細節亦表示不記得、不清楚,被告認為陳試圖隱瞞當時的對答。
被告指他被警員按在地上,騎在身上並毆打他,亦有位戴眼鏡的警員衝過來,當時地下有他的頭髮、枱上有血,而他「成面都係血」 。PW5卻指他只看到被告面上有小小紅印、輕微擦傷,曾詢問被告要否見醫生及水,指被告回答只要水。
被告謂「是 但啦,你哋都唔會處理」「如果佢(PW5)係事實,啫係我講大話?喺呢個話係公義、公平、公正嘅地方,我講出咗真相,但警員們嘅供詞有顯然易見嘅漏洞、隱暪,係講大話」。被告續指證物相第26號顯示他有明顯傷痕,離開警署後亦往骨科看診。
📌PW4 警員15927 指未見到被告傷痕是謊言
警員饒家銳(音)指之前並無見到被告任何傷痕,如有會匯報;他的證供自相矛盾,中間自打嘴包。被告知道如今在庭上說出警暴行為未必有作用,「投訴警察冇用,投訴警察科亦都唔知有無喺度」,並謂「冇人care亦冇人去解決我嘅問題」。
📌被告管有箭會會員證的本意是物歸原主
被告被控偷竊的兩張箭會會員證,當時其中一張已過期,他否認不誠實地剝斷他人財產。被告在中央主物資房見到證件,希望物歸原主,試圖找相似樣貌的人、尋找學生辦事處或學生會位置以歸還及問附近的人是否認識會員證的人士。三個方法亦不成功,因此被告決定採取第四步,先保管會員證,之後交給警署的合法人士去歸還,他無意圖長時間或永遠剝奪該會員的權利。
被告指他曾遭受不合理對待,但這些公職人員身穿制服,卻又不停作出違反其公職的行為。被告指在這一系列事件不見得是合法羈留,他自問也已經盡一切可能配合。
會員證持有人 PW3 李先生無意識有遺失、無報失,認為這情況警方應該結束案件。而顯然在2019年11月14日至18日理大的情況,不相信箭會會營運,並無證據指被告曾盗用或使用過。
被告當日所見有汽油彈,有人使用毛巾、花生油及玻璃樽等;理大有人掟磚頭、塗鴉、兵工廠及打破玻璃,但這不表示他曾作非法行為。同意若被告衣著全黑及有裝備,警方可作合理懷疑;但他實際上不是,亦不同意身上的物品與理大圍城的情況有聯繫。
被告指對警方控告他的事深表遺憾,認為他們浪費事情調查他,但無逮捕到真正的壞人或者真正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士。所謂合理羈留,但使他的眼鏡碎裂、面上有血、手腳擦傷,之後亦曾會見心理科醫生達半年時間。「你們自稱仁義之師,一班自稱在做合法事情的人,卻對此事視若無暏。」
📌控方不合理推論被告早於11月12日已在理大
被告認為控方有一推論的謬誤,以八達通紀錄於2019年11月12日一項$64.8的交易來推斷被告從11月12日後已在理大。如果他上一次八達通紀錄是2019年6月9日,難道代表他整個時段都在參與反修例活動。
「你哋班警察根本就係『黑狗偷吃、白狗當災』,搵個人黎屈打成招,調查粗疏,公職人員喺證人台上作假供詞。你哋香港政府鍾意點玩就點玩啦,我一開始都諗住係配合調查。你哋話想回復社區共融,唔想在咁多對立同偏見,但係一個巴掌拍不響,所自稱仁義之士反而係製造仇恨同裂縫。呢個就係辯方嘅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1日1530作裁決,被告繼續還押🔴。
【更新於114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7/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
D1昨天在地盤工傷,先去北大嶼山醫院,再去瑪嘉烈醫院,懷疑椎間盤有事,因今天安排照MRI未能出庭,不肯定明午是否可出庭。
D3 大狀因有與強檢名單人仕接觸,但非在強檢名單上,需自行預約檢驗,時間為今早11點,結果要待24小時。
裁判官決定明午開庭,看各人情況如何。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7/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
D1昨天在地盤工傷,先去北大嶼山醫院,再去瑪嘉烈醫院,懷疑椎間盤有事,因今天安排照MRI未能出庭,不肯定明午是否可出庭。
D3 大狀因有與強檢名單人仕接觸,但非在強檢名單上,需自行預約檢驗,時間為今早11點,結果要待24小時。
裁判官決定明午開庭,看各人情況如何。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5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4]
[2022.01.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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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陳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賴,阮,陳,蔡(16-20)🛑阮,蔡因另案已還押4個月 #提訊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阮,蔡,*,梁,陳,蔣周,郭/光城者成員(15-25)🛑除蔣周外其餘六位已還押4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張(32)🛑已還押逾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 #續審 [6/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7/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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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1 0 樓 1 3 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8/5]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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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審前覆核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10: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1:00
👤鄒家成(24)🛑已還押15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17)🛑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1] #20210723荃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黃士翔裁判官
🕝14:30
👥陳,岑,葉(21-23) #續審 [2/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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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審訊 [1/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陳(62) #裁決 (#20200808將軍澳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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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2庭
👩🏻⚖️熊雪如暫委裁判官
🕛12:00
👤李(19) #答辯 (#20211211屯門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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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彬/前元朗區議員(32) #裁決 企圖刑事恐嚇
(22:19 更新)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4]
[2022.01.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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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陳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賴,阮,陳,蔡(16-20)🛑阮,蔡因另案已還押4個月 #提訊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阮,蔡,*,梁,陳,蔣周,郭/光城者成員(15-25)🛑除蔣周外其餘六位已還押4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張(32)🛑已還押逾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 #續審 [6/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7/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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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1 0 樓 1 3 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8/5]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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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審前覆核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10: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1:00
👤鄒家成(24)🛑已還押15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17)🛑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1] #20210723荃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黃士翔裁判官
🕝14:30
👥陳,岑,葉(21-23) #續審 [2/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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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審訊 [1/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陳(62) #裁決 (#20200808將軍澳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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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2庭
👩🏻⚖️熊雪如暫委裁判官
🕛12:00
👤李(19) #答辯 (#20211211屯門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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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彬/前元朗區議員(32) #裁決 企圖刑事恐嚇
(22:19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