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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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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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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11/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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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PW7 高級警司2739 負責龍匯道集會不反對通知書申請及政府總部一帶建築物保安工作
主問
現駐港島總區行動部,當時駐守中區警區,2019年6月11日收到民間人權陣線代表岑子杰申請於6月12至14日每日1000 至2359在龍匯道南行人路舉行集會,警方其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P2),庭上確認呈堂通知書文件,內有附加條款,其中要求如參與人數多於通知書之500人(申請方估計)要立即通知警方,另需安排10名糾察員維持人羣秩序。PW7沒參與不肯定申請方同警方是見面定電話商議上述申請內容及條款。一般做法不反對通知書申請需在7天前提出但是次為酌情批准。相信通知書之後傳真給對方並致電確定收到。
在控方要求下在google衞星圖圈出集會範圍,並指行人路足夠容納500人。警方沒有為此集會做獨立風險評估因該位置是經常有集會之前曾經做過評估。
同意6月12日立法會大樓,政府總部,夏𢡱道、龍和道、龍匯道一帶部署約3600警力,但證人只負責政府總部、行政長官辦公室及立法會大樓內之保安工作。PW7上午8時左右到過夏慤道,添美道,那刻見很多示威者佔據馬路,車輛行不到車,約10分鐘後返回立法會大樓,證人指上午時段除堵塞馬路(除身體霸佔唔記得有冇其他),示威者大致平和,警方只在建築物圍欄加人手,前往建築物車路添華道、添美道及夏𢡱道東行路面被堵不能進入。
上午時段收匯報越來越多人到達金鐘,下午1時後氣氛越來越緊張因同事報告開始多示威者戴上安全帽,眼罩,手持長傘,用保鮮紙包住手臂及用索帶組裝鐵馬作路障,似乎打算衝擊立法會,自己亦首次親眼見示威者做不同手勢要求傳送物資並打開傘陣(事後知傘後是有人掘磚),之後示威者有扔磚,石塊及雨傘,並有印象拆鐵馬之鐵枝用作攻擊警方,總結人羣控制不成功,當晚PW7回辦公室即發出反對集會文件(P3)給申請方代表岑子杰禁止再集會。
證人同意上午8時所見前來金鐘人士不是魚貫進入集會現場,反而是向著自己守護之立法會大樓而來。證人確認前往龍匯道集會可經中信大廈天橋,之後有四條路線均可前往批准集會,以他所知當日沿天橋進入中信大廈後可從地下出口走到龍匯道。
(⭕️D3代表曾中途反對主控問及證人下午時段示威者詳細行為偏離本案控罪發生在上午時段,控方指是想展示上午羣眾行為之漣漪效應,劉官認為是有關大環境問題批准繼續)
D3沒有盤問
D4盤問
-同意口供Pol154 提及知0800在添美道設立警方防線阻止人羣進入立法會及政總,不同意添美道被阻參加集會人士不可由添美道前往龍匯道
-沒參與集會人流管制,但知道警方沒特別交通或人流控制安排
-主問説四條路線之一中信天橋盡頭可轉左入立法會大樓再落去添美道,更正當時因警方守護立法會不可途經前往集會地點
-補充中信大廈管理公司有機會因特別情況關閉大廈出口而警方不知道
-6月9日是假日參加人數不可同6月12日集會比較參考,但警方會疏導天橋人羣以便往集會
D6沒有盤問
覆問
-同意夏𢡱道當日東西行車路曾阻塞,人羣可抄捷徑過馬路進入添美道往集會不用行上天橋
-當日至1030,記憶中龍匯道集會置有舞台,有參與者但不淸楚人數

📌PW8 運輸署 運輸主任 作供
雙方同意口供以65b呈堂讀出,大概提及6月12日下列時間負責發放緊急交通資訊予RTHK及商業電台廣播:
0603 添華道封閉
0818 龍和道交通受阻
0822 分域街交通受阻
1155 金鐘一帶交通受阻

📍控方舉證只餘下政府化驗師報告會以同意事實(2)處理,控辯需時商討內容,建議押後至明早0930再訊。

三名被告代表指各人不會作供亦沒證人傳召,但D4有一警方未使用片段約12分鐘30秒呈堂播放,預計明天可以完結雙方案情。

1246今日審訊完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月21日 0930同庭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4/5]

上午進度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
延遲至10:44開庭。

法官表示已經睇咗雙方的特別事項陳辭,內容清晰,庭上無須一字一句讀出,雙方只需要重複重點就可以。

控方總結
控方傳召咗5名證人,PW1, PW2 & PW5 當日在場,佢哋嘅證供有邏輯有連貫性,盤問下無動搖;至於被告嘅投訴,庭上無直接嘅證據證明由警方造成,關鍵係被告是否自願作供,受傷嘅推論係是警員有威迫、利誘、恐嚇、誘導,警員證供無動搖,程序相當穩妥,被告係自願作供,在錄影會面中作答神色和平,無害怕無坐立不安,被告爸爸亦都在場,有提出問題,但無提出警員有威迫、利誘、恐嚇。

被告有代表律師,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已經在醫院返咗嚟,律師有在Pol 153簽名,但冇投訴,如果被告有事,律師無可能簽名和無投訴,被告爸爸亦在 Pol 1150 簽名和無投訴,總結來講警方無威迫、利誘、恐嚇,被告係自願作供。

辯方總結
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有獨立證據指出被告有傷勢,被告無跌倒,醫生指最大機會係撞車或者被打,控方要確立被告係自願,係要法庭相信證人嘅證供,現階段無正面案情,指傷勢係被打所做成,只係令控方證供存疑。

修改陳辭中,講到「律師到咗之後先提出去醫院…」,警方話有記錄,但無呈堂證據證明律師幾時到咗。至於合適成人嘅議題,被告被捕時好接近16歲,明白越接近16歲,合適成人嘅作用越弱,但從錄影會面中見到被告爸爸簽名特別慢,要二十幾秒。

後樓梯嘅情節最不合理,因為當時唔係喺街上,而係在屋企門口10米內被拘捕,無理由要帶去後樓梯搜身,警員8015嘅證供存疑,佢在庭上嘅神態舉止,口供對於3月3日後嘅事隻字不提,對其可信性有疑問,足以構成對成team人不可信。

被告嘅傷勢係新創傷,醫生雖然唔知幾時做成,但認同喺在兩日內發生,究竟耳膜穿咗有幾痛,醫生稱類似割傷,忍受痛楚因人而異,唔一定令被告無法進行錄影會面,因此唔能夠話被告仍然做到會面,而否定耳膜穿咗。

總結,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指出被告係自願作供。

11:00 法官休庭作考慮

11:34 開庭

法庭對是否接納證供作裁定,指相關嘅口供招認、記事冊、通知書,可以接納成為證供嘅一部份。

辯方表示已經同被告溝通過,若果法庭接納控方呈堂招認,唔會再爭議相關事項,會放棄抗辯,但唔會喺現時改為認罪,因為現在PG嘅話會影響被告日後上訴權利,可以與控方商量用承認事實嘅方式,不用再就一般事項傳召其他證供,希望法庭給予今日下午時間,與控方相議承認事實,明早可以結束案情,讓法庭作出裁決。法官批准。

案件押後至明日(21/1) 10:00 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
直播員按:被告好有禮貌,散庭後逐一與旁聽人士打招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判刑
👤鄭 (35) #0805觀塘

控罪:無牌管有 #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簡單背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在審訊時,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海綿子彈彈殼,但爭議被告管有海綿彈殼的目的,即他作供自稱「擔心拍攝時會踩到,遂拾起垃圾袋,裝起兩粒海綿彈並放入褲袋,打算拍攝完畢走到警署交還」的情況,能否令海綿子彈彈殼豁免條文下「彈藥」的定義*。最後,法庭經考慮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參考自立場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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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進一步求情:

📌案例:

辯方指若以控方提交的CACC222/1992案作比較,本案與該案的情節是「天同地比」,除彈藥不能再使用外,牽涉數目也較少,希望法庭能以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本案。

📌報告: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被告亦願意接受較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重申被告犯案是因為無知,日後會小心行事。

📌案底:

鍾明新裁判官指法庭留意到被告過往有同類案件的刑事紀錄,而且情節比本案更嚴重。

辯方指該案是涉及煙霧彈,而被告亦在18年服畢刑期後已重獲新生,離開一切問題。
=============
判刑:

背景:

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聽畢初步求情後,決定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量刑考慮:

法庭指本案牽涉的是嚴重的控罪,當中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0及監禁14年,但嚴重性較管有火器低。

法庭指在考慮本案判刑時,已參考一系列案例,詳情如下:

案例1:CACC222/1992
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監禁4年是合適的處理手法

案例2:CACC656/1982
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監禁6個月是合適的處理手法

案例3:DCCC926/2019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經考慮後,認為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點是合適的處理手法

法庭指考慮過案件情節、辯方求情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認為本案需要處以阻嚇性刑罰。雖然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適合社會服務令,但法庭指被告沒有悔意,他亦非是初犯者,過往有同類案底,故本案不適合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法庭指考慮到本案的海綿彈彈殻是已被使用,沒有證據指被告有意圖將海綿彈彈殻作非法使用,認為本案的情節並非是同類案件中最惡劣的。

本案判刑:

法庭以監禁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沒有減刑因素,被告被判處監禁3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本控罪乃控罪(1)的交替控罪。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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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知悉有辯方需要時間睇文件,亦有被告剛有法律援助,希望申請押後,相議後可以安排在2022年3月24日,另外知道各被告有申請更改擔保,控方不反對。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D1、D2、D3、D4申請報到由每星期三次減至每星期兩次(申請獲批
D1、D2、D3、D4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申請獲批
D3、D4申請更改人事擔保人(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4日1430作提訊,所有被告期間以原有及已修定的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提訊

A13: 郭 (18)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A13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
(3) 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_
辯方表示被告承控罪(1),控罪(2) & (3)會留在法庭存檔,等待案件作正式聆訊當日答辯。

被告申請出席在3月4日的審前覆核,法官指被告沒有角色,以節省人手資源為由拒絕。

被告有相關案件於7月14-15日同樣係認罪求情。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4日09:30,由主持審訊的法官聽取認罪求情,期間交由懲教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本案被告涉及另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67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1111旺角 #提訊

歐陽 (29)

控罪:
1. 暴動
2. 有意圖而傷人

———————-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2日14:30再訊;被告可以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直播員希望提供一個小小總結,方便大家了解案情和睇相關貼文:
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ing”活動,PW1 & PW2 是喜茶員工,警員PW3 & PW4 着便裝在商場巡邏,19:30 PW3 PW4 見到有超過150人在4樓聚集,有70至80人在5樓和6樓聚集叫囂,警方出示旗幟,商場有廣播,20:20商舖開始落閘,喜茶仍然開門,PW3 & PW4喬裝顧客入喜茶觀察,20:49 ,D1, D2 & D4 身穿黑衣,走入店內破壞,D3在睇水,PW1 & PW2 阻止,PW3 & PW4 上前表露身份,D2, D3 隨即逃走,PW3制服D1在地,PW4制服咗D4,有一群人(D5 & D6) 上前叫囂,PW4 被踢,有人拉PW4,D4走脫,只係制服D1,有女士用遮刺PW3,警員噴胡椒噴霧,PW3 & PW4 受傷。

當晚21:00 PW4在現場拘捕D1,22:10 PW8 & PW9 在新城市廣場其他地方拘捕 D5 & D6。

2020年5月22日,PW5 & PW6 上門拘捕 D3 & D4 兩人,PW7 檢取二人手機。同日 PW10 上門拘捕 D7,因佢在群組煽動他人。PW11, PW12 & PW13 負責處理D3和D4的手提電話。PW14 專責睇CCTV,辨別D3~D6在案發時的位置。

——————————
16/6/2021 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08

19/7/2021 [1/12]
PW1, PW2 & PW3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PW3 & PW4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77

20/7/2021 [2/12]
PW5, PW6 & PW7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88
PW8 & PW9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97

21/7/2021 [3/12]
PW10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21

22/7/2021 [4/12]
PW10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40
PW11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53

23/7/2021 [5/12]
PW11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66
PW11 & PW12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88

26/7/2021 [6/12]
PW11 & PW12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8
PW12 & PW13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20

27/7/2021 [7/12]
PW13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28

15/9/2021 [8/12]
PW14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29
PW14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37

16/9/2021 [9/12]
PW14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52
PW14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64

17/9/2021 [10/12]
PW14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80
中段陳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90

20/9/2021 [11/12]
D5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004
D5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010

9/12/2021 [11/12]
結案陳辭口頭補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61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5:00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4網上言論 #新案件 #提堂

趙(34)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獲批
原有現金保釋金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1日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5/5]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
因控方昨日才收到相關文件,案件押後至11:30同庭續審,以讓控方撰寫承認事實。
#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01太子 #轉介文件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

控方呈上4項修訂控罪,辯方不反對。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於2022年2月8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1001黃大仙

張,溫,麥(17-28)

控罪: 暴動,拒捕

本案將於2022年2月11日14:30判刑,各被告繼續還柙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4網上言論 #新案件 #提堂

葉(2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獲批
原有現金保釋金
不得離開香港
星期一1600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4網上言論 #新案件 #提堂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獲批
原有現金保釋金
不得離開香港
星期一1600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
#高等法院第一庭
#高浩文法官
#2022年1月21日 #原訴傳票

岑敖暉 (28)

控罪:藐視法庭

控方表示被告涉及於自己的 Facebook 及於香港獨立媒體(Inmedia)刊登一篇文章,並指被告涉及煽動他人對警方採取暴力。控方又指被告承認了刊登文章的事實。

岑的代表律師指被告今日的出席是尊重法庭及法律程序,並承認有刊登文章,希望向法庭道歉,但強調沒有煽動他人使用暴力。辯方律師表示會爭議法庭禁制令、文章發表的本質及控罪的元素等。

法官將案件排期至 3 月 31 日上午 10 時進行聆訊,以等候控方提交所需證據。

岑敖暉離庭前向旁聽席眾人展示心型手勢,向眾人道別。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3/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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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盤問繼續。

PW5檢驗鐳射筆時要確保電池的能量是最大值, 使用同型號充滿電的電池。 電池電量隨使用時間下降, 不會一直維持在最大值。 根據IEC60825的標準, 「在激光設備的起動, 穩定發射及關閉過程中, 必須採取措施, 使發射水平保持在最大值」, PW5不同意電池電量下降令激光發射不能保持在最大值, 稱在10cm及20米距離, 量度60秒內的差距是可以容忍的, 能量變化並不是很大。 這類電子產品是用可充電的電池, 通常會有一個穩壓器, 可以將電壓穩定在一個電子零件可工作的電壓3.3V。 PW5在量度10cm及20米時鐳射筆是長開。 PW5先量度10cm作分類, 調較相關的東西後, 再量度10米, 20米, 30米, 如此類推, 直到低於人眼可以承受的最大激光量, 整個過程大概5-7分鐘, 到30米的時候電池電壓已經由充滿電下降。 PW5稱量度時10cm及20米都有足一分鐘, 10米時不用量度1分鐘已經知道超過人眼可以承受的輻射量, 所以沒有足一分鐘。 有些鐳射產品剛剛開着跟穩定發射的能量是不一樣, 生產商會被要求要拿最大的能量為鐳射產品分類, 但鑑證量度時不用一直維持在最大的能量。 PW5指IEC60825的標準是規管產品安全, 做鑑證是按合理的供電去檢驗。 控方報告的產品分類是在10cm進行, 之後再度Nominal Ocular Hazard Distance(NOHD), 如果隨着電池使用而鐳射光會降低, 度20米時要換一粒全新的電池, 可能NOHD會超過20米, 而設計鑑證時選擇不去到這樣高的要求, 以配合實際的應用場面, 檢驗報告不是要分析這類型產品的特性。 怎樣的鐳射筆對人眼有傷害, 有怎樣的傷害, 並非PW5的專家範圍, 檢驗只是根據標準。

控方報告第12段形容3B級別的鐳射筆是「通常有害」, 第4級別是「有害」, PW5指標準其實有很多東西寫錯, 不能概括地說是否有害。 辯方指出不是所有class 3B的鐳射筆在NOHD範圍內有害, PW5指翻譯字眼上是這樣, 要看在甚麼情況下鐳射光進入人眼, 是否超過一定輻射量。 即使是class 3B的筆, 在某些情況下, 即使在NOHD內, 輻射量低於人眼能承受的量的話就沒有害。 NOHD的計算及量度中已包括了模擬人眼接收的能量, PW5指眼科專家也不能定義一個絕對值判斷能夠對人眼造成傷害, 辯方指PW5的報告沒有牽涉眼科專家, 有甚麼基礎去說眼科專家的不能作此定義。 如果光束散得比較開, 就會減低進入人眼的能量, PW5指只要超過NOHD的標準就會有害。

PW5星期一見到專家報告附件4內Q1的兩張圖上下調轉了, 即時通知了案件主管, 星期二在庭上亦有說。 PW5 12月尾收到辯方報告並已閱讀, 沒有收到法庭命令指有任何回應需於1月7日前提交, 而PW5對辯方報告除了一個錯別字之外沒有東西要直接澄清, 相信自己現場檢驗並提交的報告是真確的。 辯方報告指控方報告附件4內的兩張圖的大小有問題, PW5有看過, 但認為辯方專家報告與自己的報告沒有大分別。 辯方批評量度1米時光束截面直徑是8cm或以上, 度10米時是5-6cm, PW5閱讀辯方報告後再看過自己的報告的黑白影印本, 覺得問題不大, 有機會是相機自動曝光時帶出的反應, 相機自動控制光圈大小, 有機會令光束截面直徑出現差別, 而辯方專家亦有提到此可能。 辯方指報告內的光束截面直徑未必能反映真正的鐳射光截面直徑, 有機會是由相機曝光造成, PW5同意, 並指報告目的不是要推論是甚麼距離下光束距離的大小, 只是陳述有關證物鐳射光的顏色以及隨著距離增加有甚麼變化。 PW5不同意應該因為該兩張圖多做一次檢驗, 報告重點是要為鐳射裝置分類, 該兩張圖不是重點。 辯方指要驗證這份報告, 最合適的做法就是拿那兩支筆去做檢驗, PW5指不可以這樣一概而論, 不同人有不同做法, 但如果PW5自己要核實這份報告, 最好的做法就是要拿回該兩支筆, 按報告內的環境再做一次。 不同的鐳射筆檢驗出來會有不同的數據, 因為每一支都是獨特的, 通常沒有牌子或型號, PW5驗過的100-200支入面都很大分別, 即使是同一個外觀的筆, 因為生產過程和使用時間長短, 數據都會有分別。 如果看照片買一支類似的, 也未必會出現一樣的結果。

控方報告附件4的照片中, 由鐳射筆最前端的位置到卡板是分別1米及10米, 當中沒有任何阻隔, 一般距離越遠, 光線越分散, 光束面積可能會越來越大, 鐳射產品會有不同的擴散, 即使開口是圓形, 光束在卡板上不一定是圓形, 可以是橢圓形。 PW5測量的時候只有移動卡板, 沒有移動鐳射筆。 辯方指Q1圖中1米的形狀是圓形, 理應不會變成10米的長方形或藥丸形。 辯方報告指控方報告Q3 1米跟10米的圖, 截面都是4-5cm, PW5指明顯見到上圖的面積是大於下圖, 對於光的面積的觀察每個人都不同, 加上相機曝光可以令照片有差異, 很難對於鐳射筆的分類或NOHD有影響。 辯方指出當卡板距離由1米到10米, 截面直徑應有合符比例的增加, PW5不同意, 因為鐳射產品有不一致的散射情況, 不會與理論上一樣。

辯方申請休庭至1150與辯方專家討論。

散射是當光線打在介質的粒子上令它散射, PW5表示這是其中一種, 光線是直線傳播, 在空氣中距離增加會令光束截面擴散出去, 隨距離能量會降低。

1155後內容從缺🙏🏻(PW5講嘢十分含糊, 應該有好多錯漏😂如果可以希望有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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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3/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5盤問繼續。 PW5檢驗鐳射筆時要確保電池的能量是最大值, 使用同型號充滿電的電池。 電池電量隨使用時間下降…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3/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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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1224 被告人決定就特別事項作供

辯方開始主問,問到2020年5月19日,被告收到警察PW3 電話,律政司方面決定不會起訴,請被告於5月27日到屯門警署取回證物,被告取回證物後將屬於他的東西收好,包括銀包,電話等,不屬於他的東西則棄置。

控方開始主問,問案中歸還給被告的兩支雷射筆是否屬於他本人,被告回答不是。

被告特別事項作供完畢

1233 傳召辯方雷射筆專家證人 湯博士

辯方開始主問,湯之前曾兩次作為專家證人上庭作證,之前兩次均獲接納為專家,裁判官批準湯專家身份。

根據湯的專家報告,幅照度會因應距離長短而減少,幅照度如超過MPE就會有安全考慮。問及有否接觸過警方所用作測試的兩支雷射筆及3粒電池,湯表示沒有。

湯表示從警方的專家報告中,觀察到該報告測試時並沒有控制到電池電壓因為使用而下降,正確的做法應接上穩定的外置電源,警方在測試途中並無紀錄或觀察電池電壓的下降。

警方用充滿電的電池測試有機會高估雷射筆的幅射功率,雖然雷射筆內有可能有穩壓器,但實際上每支筆的性能參差,穩壓器也未必能正常運作。

1300 休庭,下午 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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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5/5]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已認罪]…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5/5]

👤*(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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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2020年3月4日2105時,警員20985到達被告家中進行搜屋,撿取了黃色漏斗,呈堂為證物P73,手提電話呈堂為證物P74,並於電話搜獲一聯絡人,施XX的資料。被告於3月2日0400-0401 曾經兩次經WhatsApp致電該聯絡人,並曾經通話2小時,WhatsApp語音通話謄本及相冊呈堂為證物P75,承認事實呈堂為MFI5。

控方呈上案例,表示可以使用司法認知去處理WhatsApp對話及語音通話謄本。

(HCCC 252/2019 34段開始 41段重要
20/2020 上訴庭)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不傳召證人,被告亦選擇不出庭作供。辯方指在法庭裁定接納招認供詞下,法官可以裁定控罪一及四罪名成立,詢問法官是否需要呈交陳詞,法官最後決定控辯雙方都需要呈交。

案件押後至1月25日星期二上午1000同庭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於1月24日將書面陳詞存檔法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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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21屯門 #審前覆核

唐(19)🛑因另案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杯渡路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9月21日當日為已獲不反對通知書的光復屯門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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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求情:
呈上三封求情信,父母及家姐均認為被告本性善良,可能因為年少所以犯下錯誤。
從背景可見當日本身是一個合法的集會遊行,而被告身上的裝備如防毒面罩等均為防護裝備,無攻擊警方的意圖。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4日上午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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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4/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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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相關事宜
A6申請轉報到時間🟢

PW25 高級偵緝警員47769
完成辨認所有跟背囊相關的證物(其中有2件證物法庭不批准俾證人辨認)
涉及物品為:口罩、頸巾、鎚、伸縮棒、噴漆、護手、手套、電筒、膠袋、頭套、頸套、現金券、兩件T-shirt、兩個耳掛口罩
證人作供未完,下星期一繼續

*為保持完整性,PW25庭上證供詳情留待證人作供完畢一次過出,請耐心等候*
https://telegra.ph/A3-chain-01-20

1335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年三十同年初四不會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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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12/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D3代表: #李煒鍵大律師
D4代表: #鄺展鴻大律師
D6化表: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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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2) [P1a]
-D6家中被搜到5項物品送往政府化驗所同警方現場由警員拍攝片段做對比分析,化驗報告英文及中文版P31及P31a 呈堂
-控方證物P4b,P4d,P4e片段內畫面顯示之時間較實時慢3分鐘
-證物連鎖性及真確性不受爭議,亦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證物P5 為P4a片段謄本,因應庭上多次播放時律師及證人作供確認聽到新説話而作增補,雙方同意

-控方案情完結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
D3,D6控罪2 表面證供成立
D4控罪1及2表面證供成立,
三名被告均需要答辯

D3,D4及D6全部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但D3,D4及D6會依賴
(A)一段長度12分鐘30秒警方拍攝但未使用片段(D1)及
(B)📌承認事實(3) (D3)
-警方當日以數碼攝錄機於現場不同地方拍攝片段,其中一段約在實時0927-0939由警員8733所拍攝,數碼檔案抄錄至光碟呈堂(D1),其後從片段4定格畫面作截圖(D2(1-4))並呈堂,D1片段晝面上顯示時間比實時快14分鐘。
-證物連鎖性及真確性不受爭議,亦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播放三人依賴之D1片段,鏡頭由添華道夏慤道交界花槽後拍攝前方夏慤道。
📍警方挑起示威者情緒?
辯方從片段指出有警員二次向拍照外藉人士無故發射胡椒噴霧,並説shut your mouth, you ass hole。另有警員曾用警棍指向D4說「有種過嚟呀,過嚟呀,垃圾!」。D6代表則希望法庭留意D1頭十秒見到夏慤道天橋下近紅棉路有雪糕筒及橙帶封鎖,車輛行不到。
4張截圖如下:
D2(1) D4目擊警員向一外藉人士無警告下噴射胡椒噴霧
D2(2)外籍人士拍照
D2(3)警員向外籍人士發射胡椒噴霧
D2(4)D4在鏡頭內出現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2月26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如有更改時間辯方下星期一再通知書記),到時兩已經認罪被告D2及D5也會出席了解進度並商討下次結案日期及安排。控方檢控通知將出席一冗長死因庭,相信結案陳詞最早也要在3月尾4月頭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