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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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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5/2]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
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雙方採納已經呈交之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沒有補充

🔸辯方就控方指辯方證人不可信回應理由薄弱牽強
-年輕人相約食飯不是簽約,唔一定一早確定準確時間,地點,這是個人習慣
-朋友間送贈禮物價值少,並沒詳細傾是否適用並非不可,雷射筆不是煮食爐,反而問火力是否足夠是不合理

王官問辯方法庭考慮是否管有雷射筆外,對其袋內搜出防毒面具,過濾器,護目鏡及雨褸等物品企圖應如何處理?辯方律師指沒有否認擁有物品亦在作供時有所解釋。法庭應該考慮全部是保護器具並非攻擊性,而且不是戴在身上或頸上。現場附近沒有示威、交通暢順、有一家大細在天橋上行走,而法庭裁決應考慮被告當時反應,態度同上述現場環境。辯方建議法庭在考慮證供時可重看兩段片段考慮當時被告反應態度及同警員之對話。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4 10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20200321銅鑼灣 #雷射筆

🙍🏼‍♀️趙(17) 🛑已還押20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20年3月21日,在勿地臣街1號銅鑼灣時代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提要:
劉官在2021年12月17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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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辯方引述被告作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品格良好,與各人為她撰寫的求情信相符。報告亦顯示被告有深刻反省,並無諉過於人,知道自己守法意識不足。被告透露服刑完畢後打算重返校園修讀高級文憑,而校長亦承諾如果原校未有學席亦會協助被告尋找新學校。

在罪責方面,辯方重申被告案發時並非身處時代廣場地下與警方對峙的人群之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雷射筆或用雷射筆襲擊警員,其罪責在同類案件較低。

辯方邀請法庭參考HCMA182/2020一案,判處被告7星期監禁。惟劉官指出兩案控罪性質、被告違反的法例及最高刑罰不同,不能相題並論。最後,辯方冀望法庭判被告不多於3個月監禁或判入更生中心,使被告可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

👩🏻‍⚖️劉官指雷射筆極具殺傷力、可以輕易取出,可對他人眼睛及造成嚴重傷害,被告不在示威人群之中,衹不過是因為被告遭警員及早截停,並不會減輕其罪責。

#判刑
判入更生中心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3/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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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主問PW4:

5:第4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58
有關背包,他指本案背包的大小比例、「Quechua」字眼、顏色、手環、拉鍊、背包帶的顏色及旁邊可放水樽的袋與片段所示的一樣。

他亦指疑似被告的跨步距離、手的擺動動作及腳部抽後的動作與被告相似。

-此片段觀畢-

6:第5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41:833 (片段開始)

時間:19:22:44:666
他指在片段中顯示到羅素街的大街,左上方的終端是堅拿道東,左方是往時代廣場。

時間:因關門聲太大,聽不到🙂
他指從片段中發現疑似被告,因該人特徵即外表、衣著、跨步距離、腳部抽後距離與被告相似。

時間:19:22:56:249
他指疑似被告身穿的風褸是白色長袖有帽,該人亦有頭戴鴨舌帽,亦有揹背包 (有背包帶和旁邊可放水樽的袋),鞋是黑色,踭位有彎起。

時間:19:22:56:415
他指疑似被告身穿的風褸的拉鍊是黑色,延伸至褲頭,相信是與被告身穿的相似。而鞋,被告的鞋內側的顏色特點與片段所示的相近。

-此片段觀畢-

7:第6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53
他指堅拿道東在片段左下角,而勿地臣街是在右上角,而時代廣場則在右方。

時間:19:22:51:436起
他指身穿黑褲黑鞋,揹着淺灰色,底部深色,帶點白色,有可放水樽的袋的背包的疑似被告望向堅拿道東,後來轉身跑往勿地臣街的方向跑,並將白色長袖風褸的帽戴上,而該人本身戴着黑色鴨舌帽。

他亦指疑似被吿的跑步動作與被告相似。

-此片段觀畢-

8:第7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45
片段顯示的是羅素街的情況,而頂部是堅拿道東。

時間:19:22:36:661至19:22:58:507
他指身穿白色風褸、頭戴黑色鴨舌帽、黑褲的疑似被告由羅素街跑往右下角方向。片段亦可顯示疑似被告揹着的背包,可看到可放水樽的袋。

時間:19:22:46:344
他指頭戴黑色帽的疑似被告的跑步動作,即跨步動作與手部擺動動作較特別。

-此片段觀畢-

⭐️上述是有關時代廣場的片段⭐️

9:波斯富街的閉路電視

時間:18:53:30 (開始時間)
片段時間:00:03:00 (開始時間)

時間:18:54:10
片段時間:00:03:40
他指被告在波斯富街行人路上出現,走向片段左下方。

時間:18:54:23
片段時間:00:03:53
他在庭上標示疑似被告,他指疑似被告頭戴的黑色鴨舌帽與被告的吻合,該人亦有戴淺色口罩、白色連帽風褸 (當中拉鍊被拉上、有黑線的特點、兩邊手袖都有黑色圈、有心口袋拉鍊和左胸圖案)、黑褲 (窄身牛仔褲 (Skinny jeans)、近膝的位置較淺色,尤其左膝有淺色橫線)、黑色綁帶波鞋和背包帶前方的顏色,這些都與被告的相近。

時間:18:54:26 (輔以截圖)
片段時間:00:03:56
他形容疑似被告的步姿是「外八字」,跨步和手臂擺動幅度較大。

他指疑似被告有揹着灰色、右下方有可放水樽的背包、背包帶的繩尾,與被告的相似,相信是一樣。

時間:18:54:27
片段時間:00:03:57
他指被告在波斯富街行人路上走向片段左下方,最後消失在畫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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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休庭,明天0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808將軍澳

👤陳(62)

罪行詳情:
違反限聚令

罪行陳述:
被控於2020年8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唐俊街交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被告沒有法律代表,自行抗辯。

控方案情完結,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行使權力選擇不作供,並已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會於2022年1月25日09:30,在原有法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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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
https://hd.stheadline.com/amp/news/realtime/hk/2295774/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續審 [3/4]

下午進度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
14:45 開庭,⚙️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14299與15927一齊到,女警員無離開過,由15927到場到攞出士巴拿期間,唔知有無離開過,後段無離開過,15927揸住攝錄機連棍,似係MFI 1 圖中嗰隻,行埋黎嗰陣唔係揸住機,唔知佢喺邊度取出攝錄機,唔記得攞士巴拿嗰陣有無揸住攝錄機,無留意女警查身份證和搜袋時,無望15927,唔知佢係咪喺身邊。

問士巴拿時,電筒係著咗,被照射感到唔舒服,被質疑無要求睇醫生。

2021年6月18日在𨋢認到15927,當時佢無帶太陽眼鏡,有戴口罩。

主控向被告指出:
PW1交被告畀PW2,PW2有向妳查身份證[唔同意]
20:13 14299搜查背囊,在大格揾到證物,再在外格揾到士巴拿,有無講”拆鐵欄”[無]
PW2 9898在燈柱DE0247位置拘捕妳[唔同意]
女警有警誡[唔同意],佢講完,妳講「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唔同意]
當晚15927從來無講嘢[唔同意]
15927無用過電筒照面[唔同意],只係幫手照明[唔同意],15927無揸住cam好似MFI 1咁拍攝[唔同意],係掛在腰間[唔同意],妳無講「唔係我嘅」[唔同意]。
妳係企喺度[唔同意],女警當時都係企喺度[唔同意],女警無叫痞低或者坐在地下[唔同意],女警無半痞在妳側邊[唔同意],女警亦無向妳攞個人資料,女警一去到妳身邊了解案情後,就搜查背囊[唔同意]。
在P23第四頁寫無嘢改,係律師講無嘢改[同意,係律師話開會之後再處理]
當晚妳被9898截查,在場無警員喝令痞低[唔同意]

15:19 ✂️辯方覆問
再次確認當晚係痞低面向牆,同牆壁有距離,14299和15927係一齊嚟,15927企喺度。

當晚無因為強光照眼而去睇醫生,因為無照之後無咩事。

2021年6月18日在𨋢認得15927,當時無戴太陽眼鏡,有戴口罩,被截查時佢有帶面巾,返到警署後佢除低面巾。

15:22 被告作供完畢

15:23 ✂️辯方傳召DW2 #崔浩泉大律師

DW2確認PP23會面紀錄,回憶當日受鄭國洪律師事務所指示,去沙田警署做法律探訪兩個人,其中一人是被告,同警員了解咗被捕原因,得知要做會面記錄,DW2陪同被告和她父親在場,見到女警員14299指稱,被告在被捕現場向14299作口頭招認,由於得知有呢個指控,要求與被告與其父親作私人會面,期間有同被告解釋,警員指稱被告作口頭招認,當時被告話無作招認,經過考慮之後,建議對指稱不作任何回應,行駛保持緘默權,唔需要確認,之後再有細節一概不回應,原因:
1. 保持緘默,呢個係被告嘅權利
2. 留意到做紀錄嘅警員,就係指稱被告對佢作招認嘅警員,係同一個人,預見到如果案件帶上法庭,14299係事實證人,唔希望在會面期間,被告有任何講法,會影響警員日後作供。
3. 如果在會面記錄期間有爭執,擔心有風險,被告如果否認,14299就會再繼續追問,對被告帶來更大弊處。
所以當刻衡量利弊之後,在該階段不作任何回應,俾咗呢個法律建議。

女警做補錄,被告有講過嘢,實際唔記得,會面之前有見過被告,當時唔知有招認,只係知到拘捕咗。P23第四頁寫無嘢改,被告有簽名,第四頁之前係紀錄過程,問有無嘢改,被告立場喺嗰個階段無嘢改,只係對女警對佢嘅指控。

15:42 ⚙️控方盤問
同意係建議不作回應,做會面紀錄期間,有要求私人會面,在做會面紀錄之前有溝通過,做會面記錄期間見到有指稱有責任叫停,中間有要求女警離開房間,單獨與被告會面,指出一直做會面紀錄,女警無離開房間。

裁判官提出兩個疑問:
1. 辯方指出有呢個情節,但會面紀錄無寫
2. 崔大狀去做法律採訪,應該有人陪同。
辯方表示大律師公會在一九年改咗指引,可以單獨探訪。

15:52 ⚙️控方繼續盤問
指出在23:13~00:30 做會面記錄期間,女警一直在234號房內[唔同意]
無文字記錄女警曾經在中段離開房間[同意]

在第11頁,有無需要修改,呢段無特別畀意見,同較早前意見一致,唔記得女警寫到邊一行,記得係知道招認之後,要求單獨會面,之後無再要求14299離場。女警要求抄寫聲明,抄咗等如確認,違反咗被告嘅指示,有叫被告唔好抄,在第11頁女警同樣叫抄寫,安全起見叫被告唔好抄。

16:01 ✂️辯方覆問

2019年11月3日 23:13~00:30 控方指被告、被告父親、女警和崔大狀無人離開過唔同意,無文字記錄[同意],呢個係警員嘅紀錄,唔知點解佢唔做,律師只係要確保被告權利。

裁判官提出問題,崔大律師再作解釋,唔記得幾時要求暫停,在23:35時,女警員向被告復讀,再交由三人閱讀,呢段時間應該係完咗私人會面,會面過程中係見着被告答無嘢改,見到女警寫無嘢改,崔大律師無做任何嘢。

當被告答無嘢改唔等於默認,唔需要對女警嘅指控作任何評論,係基於咁嘅原因,所以唔干預,無嘢改一詞同建議係一致,講咗亦都收唔番,第11頁情況類近,無辦法改警員嘅紀錄,被告行駛緘默權,無需要改。關於聲明詞(修補、增補),等如以上內容全部承認,由於被告指示無講過,所以被告唔可以抄寫聲明,當時唔知14299與某人嘅口供,唔知係咪自願作供,一定建議佢唔可以抄。

裁判官問有無諗過抄部份,或者其他處理方法?有考慮過唔同做法嘅利弊,因為係同一警員,所以多咗一個考慮,如果建議作正面回應話無講過,第一、擔心影響女警員作供;第二、會面記錄就變咗爭拗嘅場面,相信就算話無講過,警員都係話有;第三、唔抄寫聲明,但加上注腳,咁樣14299再有問題,被告搭唔搭好呢,可能對被告不利。

衡量過之後,建議不作回應,根據崔大狀對法律嘅理解,不作回應不能視作對被告有不利推論,所以建議不回應,事後參考案例HCMA629/2004。

裁判官表示要參考案例,亦希望辯方作出回應,明天作中段陳辭,案件押後到明日(6/1) 09:30 同庭再訊,並預留2022年2月4日一日審期。被告可以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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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裁判官多次叫控辯雙方集中爭議點,更建議主控如何作盤問,問問題的目的,問不要浪費法庭時間😂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4/4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0933 開庭
傳召PW3董俊輝,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開始主問

0948 完成主問,辯方大律師開始盤問

盤問期間 #董俊輝督察 在證人台作供稱當時推進時見到人群有2人手持木棍。其後辯方大狀指出證人份2021年10月用英文撰寫的警察口供Pol154寫100人手持木棍,董督察承認「法官大人對唔住,我份口供寫錯咗」。

1138 休庭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1/12]
🙎🏻‍♂️梁 (26) #0616中環

控罪:誤殺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予以懲處。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6月16日,在香港非法殺死男子周XX。

#答辯 不認罪。
控方打算傳召7名證人,包括6名市民證人及1名醫生專家證人。

09:38 休庭抽陪審團
11:47 成功抽出由6男1女組成的陪審團
12:26 未正式進入審訊環節,休庭至14:30
16:26 完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2/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方:葉大律師
辯方:馮大律師

—————

控辯雙方補充陳詞
- 休庭至10:30 -

裁決
🛑罪名成立🛑

法庭指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指判處即時監禁可能性極高。

案件押後至1月20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續審 [4/4]

上午進度

鍾 (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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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1 開庭

辯方律師表示,昨日散庭後與被告開會,得知因為 #崔浩泉大律師 的證供,喚起咗被告的記憶,得到新嘅指示,向法庭申請重召PW3 女警14299,詢問當日做會面紀錄嘅過程;律師在昨日約17:30致電通知控方,今朝得悉控方反對。

控方指控辯雙方已經完結案情,如果重召證人,案件會沒完沒了。

彭官聽完雙方陳詞之後,裁決重召女警,原因係基於公平審訊原則下,有需要重召,由辯方向證人指出案情,證人可以答辯,控辯雙方都認為情節重要,所以不能留白,審訊不是考驗證人嘅記憶,而且被告只有16歲,事隔兩年。

由於女警駐守大嶼山,下午才可到庭,案件押後至14:30再訊,辯方會作特別事項陳辭。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4/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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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在波斯富街的閉路電視中,被告在片段中是由左上角走至右下角,不是上文所寫的左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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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休庭至12:04-
-12:57休庭至14:30-
-16:15休庭,明早09:30續-

進度:繼續看片:)

由於有公眾人士電話發出聲音,謝沈智慧法官下令所有人必須關掉手機,若果再有人電話發出聲音,會收掉所有人手機。

因此聆訊直播內容,暫時只會更新進度,全文會於今晚22:30更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
11:41 辯方申請再押後案件作答辯

辯方律師於上年年尾下班後才收到已更改案情擇要,本年1月3日才剛與律政司商討完成。

被告尚未有機會觀看錄影片段,因此申請押後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本日1430繼續。
被告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2/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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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D6 #朱寶田大律師 表示D6仍未到庭

1020 開庭
朱大律師匯報D6於1015到達法庭,本次為D6首次遲到,D6承諾不再遲到,希望法庭原諒D6,控方對此無意見。
劉綺雲裁判官給予D6一次機會。

1023 宣讀承認事實

控方表示今日主要會播片(劉官審前覆核時要求要,她要先於證人先睇一次) ,因此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劉官表示下午有其他案件要處理,下午審訊於1500或1515開始。

1100~1135 播放第1段長8分9秒嘅片
實時為 0833 至 0841

控:現時播放0015…
劉:我唔係好明左下角有3組數字?
討論完一大輪之後終發覺劉所指嘅3組數字即係表示時分秒嘅 xx:xx:xx (係咪真係要講 00:00:15 先明白?🙄)

1135 部分情節分段重播…
1145 早休
1215 開庭 繼續播放第1段片

第1段片段控方主要想顯示畀法庭睇D4於防線前出現掉雪糕筒及指罵警方,也就是
控罪(1)的情況。

播放第2段片段 實時為 0926 至 0943

1258 午休,1515 繼續返嚟睇片

播放第3段片段 實時為 0945 至 1002
播放第4段片段 實時為 1005 至 1016

第2-4段片段,拍攝警員於添華道面向夏愨道天橋下方示威者,第2,3段示威者行為主要是以索帶扎鐵馬及推鐵馬,第4段開始多了示威者開遮。

(按:是日播放片段中,不時見到有示威者身穿白間黑色運動褲、大logo黑tee、鮮黃色外套,亦有示威者不時拉下口罩,因此早於案發時已成警員的拍攝目標。)

1619 完庭 , 明天0930同庭續審,尚有4段警方片段未播。各被告繼續獲准保釋,直到1月26日的審訊期內告被告豁免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4/4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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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開庭,開始傳召 PW5 警員9516,當日係速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續審 [4/4]

下午進度

鍾 (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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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重召PW3 女警14299 就特別事項作供

🔹控方無主問亦無覆問

🔸辯方盤問
PW3 確認11月3號23:13~翌日00:30,於沙田警署234室與被告、被告父親及 #崔浩泉大律師 會面,對於辯方指出崔大狀曾要求與被告一對一會面,PW3在要求後曾離開234室數分鐘,後崔大狀表示可以返入房,都不同意。

14:42 辯方因控方反對,撤回對PW3 提出關於PW4嘅一個問題,PW3同意會面紀錄 (P23) 喺當日寫到第3頁第一段後,有向在場人士包括被告讀出。

14:45 特別事項盤問完畢,辯方呈上高院案例,並作特別事項陳述。

辯方一直有盡力呈現案情,被告無作出招認「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PW2, 3 & 4都有表示現場人流少,無聚集或示威,質疑如果被告有當場招認,為何在警力足夠嘅情況下無作記錄?被告當晚20:30上警車送到沙田警署。

PW3 盤問中對於被告是否一個文靜女子?回答表示被告一問一答,辯方指出被告作供貫切,無搶答嘅行為,質疑PW3「拎起士巴拿去被告面前展示,被告即場招認有人叫我幫手拎」。

辯方對PW4嘅出現及身份有疑惑,15927有份截停搜查、警誡、拘捕、押送及記錄,亦表示一直在被告附近,原因為幫手照明,以上顯示PW4參與度不少 ,但辯方團隊索取PW4相關文件一直不成功,直到被告分別於6月15及18號兩次認人中認出PW4。

辯方指PW2, 3盤問中一直迴避關於被告有否蹲下、電筒等問題,PW2 表示在場但迴避關於電筒及有否錄影 。

辯方表示被告受PW4威嚇一事難以虛構,即使被告無法一字不漏記得每句內容,希望法庭相信被告證供可靠,因為被告當時只有16歲,無定罪紀錄,法理上犯罪傾向較低,若無更大指控,法庭應信納。

對於PW4表示「有同被告有眼神接觸無對話」,被告於18號認人當日在𨋢內基於聲線、面容及髮型已認得PW4,而當日拘捕警員有多過十人,若果無令被告印象深刻嘅對話,被告無法以聲線認出。

辯方指出假設PW4當日無威嚇被告,而即使P23會面紀錄內有簽名並稱無嘢改,亦唔等於被告同意曾經當場招認以及同意PW3所作紀錄準確,而尋日崔大狀已經解釋咗點解會對P23有補充,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而且認為會面警員同聲稱被告當場招認嘅警員係同一人,再喺會面當中爭執可能會對被告惹來更多不利。

辯方再引述高院案例所講,唔能夠因為被告無更改 failure to protest ,而作出對被告不利推斷,認為崔當日建議合適,
明白以主觀角度可能唔同意以上做法,但考慮被告年紀,以及被告曾經兩次拒絕抄寫警方提供嘅聲明書,可見被告並不同意會面紀錄內容,重申被告無招認,而即使法庭認為有招認,亦都係喺PW4威嚇之下作出招認,希望法庭剔除。

法官問PW3, 4有無一齊去canteen,辯方所知PW3 當晚21:08~22:56處於canteen,期間被告交由報案室看管,及後再接走去調查,而早前PW4盤問下表示有去canteen,亦知PW3在場,但盤問中無問逗留時間。第一個有紀錄招認出現喺P23 會面紀錄。

15:19 辯方特別事項陳詞完畢。

15:21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4日 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繼續一般事項審訊 ,期間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連同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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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方也方大律師

今早開庭時辯方向法庭申請押後讓被告先觀看影片。本案押後至1430 再處理。

控罪答辯:
(1): 認罪
(2): 不認罪,留法庭存檔
(6): 認罪
(8): 認罪

法庭裁定控罪(1)(6)(8)罪名成立

🔹案情:
背景:
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人士在元朗Yoho 集會。集會後,連同被告在內的大批人士往Yoho 2期破壞物品。之後離開並往元朗市中心方向。
2122時,這批人士非法禁錮李德忠先生。李先生往大馬路方向逃去,但繼續被示威者包圍及辱罵。示威者的威嚇行為演變為一場暴動。
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襲擊張灌雄,因為有人發現他用手機拍攝早前非法禁錮李德忠的過程。有示威者利用金屬棒擊打他。CCTV 及影片皆拍攝到現場情況。

控罪(1)案情:
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人士於元朗站集結。他們向F 出口的捲閘方向移動。
2100 時,被告與同案D3及其他人士在捲閘集結,這批人士身穿黑衫黑褲並有配戴防毒面罩。當時被告身穿黑衫黑褲、配戴手套、防毒面罩及紅色背囊。
被告身處現場,與在場人士有溝通亦有共同行事,有參與該非法集結。
2100-2130時,被告與這批人士把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的枱凳推到F 出口的捲閘堵塞。被告把該店的外賣車推至捲閘進行堵塞,亦使用噴漆破壞該店舖的CCTV。有部分人打開雨傘遮擋這些人士的行為。被告與其他人亦有破壞消防設備及鐵閘。及後有消防員到場。

控罪(6)案情:
元朗站的人士離開並前往康樂路。
2019年9月22日凌晨約0030時,李德忠先生下班。本案D1與其他人士認得該先生早前有參與破壞連儂牆。D1 要求他雙膝跪在地上。D2亦在現場。現場有其他人士向李先生投擲玻璃,亦有人包圍他。李先生往大馬路方向離開,約100名人士與D1D2 追著他。李先生登上1綠色的士。D2及其他人阻擋的士離開,並要求李先生落車。的士左邊有人向李先生噴發胡椒噴霧,右邊有被告和其他人把的士門打開並拉出李先生。的士離開現場,被告亦返回人群。D1 要求李先生交出電話時,有其他人用金屬物品擊打李先生的頭部。人士繼續責罵及襲擊李先生。醫療報告指出李先生需要縫7針以處理傷口。
被告有參與這場暴動。

控罪(8)案情:
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襲擊張灌雄,因為有人發現他用手機拍攝早前非法禁錮李德忠的過程。張先生逃跑20米後倒下,被其他示威者繼續用金屬棒襲擊。被告用腳踢張先生的上身4次。當張先生再跑走的時候,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繼續追著他,張先生最後躺在地上。

🔹拘捕過程
被告於2019年9月27日被警方上門拘捕。於家中搜出被告案發時穿著的黑色衫褲及該紅色背囊

🔹錄影會面記錄
基於下列原因,被告於錄影會面承認他在現場並且有踢張灌雄。
1. 警方於家中搜獲被告現場穿著的衣物
2. 被告稱自己在暴動現場只是旁觀者。的士事件中,他把李先生拉出來並讓的士離開。
3. 被告相信李先生是無辜的,因此他告訴其他示威者要讓的士離開
4. 就控罪(8),他看見張灌雄被其他人追打,所以有一同追上。被告感到生氣所以用腳踢了張先生的左手。
5. 影片拍攝到被告在現場看到控罪(6)&(8)的事件發生

🔹控方播放影片:
1. 拍攝被告與其他示威者於Yoho Mall 利用Oliver Sandwich 的枱凳及外賣車堵塞連接元朗站F 出口的捲閘
2. HK01 ,NOW新聞, TVB, RTHK在元朗大馬路近康樂路的直播片段
-拍攝示威者往大馬路方向離開以及不同First Aider 幫助該李德忠先生處理傷口
-拍攝示威者走到的士並包圍該的士的情況-即控罪(6)所指的暴動現場
(睇片見到好多人都冇遮樣......)
3. NOW 新聞, RTHK直播片段
-拍攝D2 與其他人士追著並擊打張灌雄-即控罪(8)的受傷市民的情況

🔹被告背景:
6項刑事記錄
案發時25歲,現年28歲

🔸辯方求情陳辭:
1.根據的士的事件,被告與李德忠先生有作出溫柔的溝通,當中亦沒有喝罵的情況。而且當時有其他人向李先生潑不明液體,被告有鄙視那些人,希望他們停止。之後有一灰衫市民把李先生大力從的士拉出,被告只要從旁協助。之後被告已經離開並沒有向該李先生作出任何攻擊性行為。被告打開車門拉李先生下車,並不一定是因為要把他拉下車讓其他示威者向他施襲。被告可以是打開車門讓車內的胡椒噴霧氣味散去,亦可以是請李先生下車別連累的士司機。影片可見被告有向李先生作出善意的溝通。

2.有關張灌雄(控罪8受傷藍絲)的事件。被告雖有份追著該男子,但只有當中的黑衣人以武器向該藍絲施襲。而被告當刻亦有離開現場。
所以,被告並沒有蓄意向他們施襲,亦沒有惡意。而且被告的行為亦沒有造成2位藍絲醫療報告中所指的傷害。辯方播放NOW新聞直播的片段,以慢鏡逐格播放。可見被告用腳踢藍絲張灌雄的左臂。

3.辯方亦引用黃之鋒案讓法庭判刑時考慮。當時金髮而且背著紅色背囊的被告在場犯事,可見他並沒有用方法遮蓋自己的樣貌反而更突出。再者,於元朗站的非法集結後,被告並沒有配戴口罩或面罩遮蓋面貌,甚至在暴動現場亦沒有配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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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需要傳召被告出庭作供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控罪1:

在案發當日,被告 (下稱”他”)前往商場唱歌約1小時,走時看到一名白背心的人,人們說那人「撕紙」,於是他上前協助。

他當時亦是為了想看那些鐘是如何弄爛,而當時他亦有拉消防喉以鞏固那些椅子,但由於大塵,所以有人給他防毒面罩,他其後戴上,但後來沒再戴上,因為焗。

📌控罪6:

他指當時自己看到李先生被欺負,於是他上前協助李先生離開,但他認為要先證實李生有沒有撕紙,所以他一直在李先生旁邊,雖然他見旁人向李先生淋水和擲東西,但他沒有害怕。之後由於李先生的電話可作證,他想帶他離開現場,並與急救員帶李先生上的士。

可是之後示威者上前拍打車身,加上司機受胡椒噴霧致不斷咳嗽,雖然的士沒有被毀壞,他仍怕這些會令司機踏油衝前,令大班人受傷。為減少受傷人數,加上的士司機亦表示不能接他的生意,他最後決定打開車門,協助拉李先生下車。

整個過程中,他自己迫自己留在現場,為了希望盡力將受傷的人減至最低,可是他認為自己幫不到李先生,也不知道如何是好,即使如此,他知道開門的後果,即李先生會被打。

他指自己沒有原因要蒙面。他也看不到李生在內街被襲擊。

📌控罪8:

稍後,張先生踏着單車到場,罵示威者「曱甴」、影相、甚至上前打人,致後來有示威者追着張先生,他亦因一時衝動上前踢在地上的張先生4腳,包括踢腳與手踭。

其後張先生想離去,他有嘗試拉着張先生想他對示威者致歉但失敗,所以他上前想還手,但後來由於已有一班人圍着張先生、他無位還手,和見張先生已流血,所以沒有打。

他指自己沒有想過與人打張先生至頭破血流,他只顧自己,不想打就不打,只想打張先生至「訓低」。

📌其他:

在整個犯案過程中,沒有人制止他不能離開現場,他可以隨時離開,但自己沒有這樣做。

控方盤問:
尚未結束,內容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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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明天1000 繼續處理
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4/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此為1月6日之後補內容,非即時~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繼續對PW4的主問:

-波斯富街的閉路電視已觀畢-

10:面向波斯富街與富明街交界的閉路電視

時間:18:54:25至18:56:31
PW4(下稱”他”)指疑似被告橫過波斯富街與富明街交界的馬路,期間有凝視着被縱火的雜物,也有和其他有蒙面加上穿深色衣服的人聚集。

時間:18:55:20至18:55:25
他指疑似被告在這時於雜物附近徘徊,不時望向雜物及聚集人士,戴上深色手套,並將白色風褸帽戴上。

此外,有名身穿黑衣黑褲的人(下稱”WP2”)向雜物淋潑液體及點火後,雜物起火,留下燒焦痕跡。之後包括疑似被告的一群人向利園山道的方向跑,當時疑似被告姿勢有點「寒背」和雙手打開,與被告相似。

時間:18:56:13
他指當WP2向雜物淋潑液體時,附近還有1人在其附近,1人坐在馬路,1人站在欄桿,與疑似被告在雜物附近停留一段時間。

時間:18:56:14
他指身在雜物附近的疑似被告的左手在風褸袋有動作,期後雙手疊在一起。

時間:18:56:19至18:56:22
他指WP2的左臂有白色,有點火動作。

時間:18:56:27
疑似被告向旁邊的人給了一些物品,那人其後把手伸進雜物,然後雜物起火。

-片段觀畢-

11:面向富明街與利園山道交界的閉路電視

時間:18:56:27至18:59:17
他指在片段中,疑似被告從片段左下方跑往右上方,期間疑似被告跟着WP2。當一行人走至富明街與利園山道交界時,停留並望回波斯富街與富明街交界的方向,其後他們轉往利園山道往軒尼詩道的方向,最後再沿原路走往希慎道的方向。

時間:18:56:33
他指疑似被告的鞋底及鞋側顏色與被告的鞋相近;疑似被告的頭也有望向燃燒中的雜物;疑似被告的背包特點,即深色放水樽的袋、深色底部、形狀、黑線及拉鍊,與被告的背包相似;疑似被告的步姿及「寒背」與被告相似;疑似被告與WP2和另一黑衣人(下稱”WP1”)步速和行路方向一致。

時間:18:56:30及18:56:35
他指疑似被告的鞋側顏色與被告的鞋相近;疑似被告的「外八字」步姿與被告相近;疑似被告的背包特點,即淺灰色、深色放水樽的袋、深色底部、”H”形背包帶,與被告的背包相似。

時間:18:56:40
他指疑似被告與WP2和WP1步速與方向一致,也一同回望。

時間:18:56:41
他指疑似被告與WP2和WP1步速一致,並當在富明街與利園山道交界時,停留並望回波斯富街與富明街交界的方向。

時間:18:56:42
他指疑似被告快步跟上WP1和WP2,其後3人一同慢步,並當在富明街與利園山道交界時,停留並望回波斯富街與富明街交界的方向。

時間:18:56:42至18:56:50
他指疑似被告與WP1與WP2走至富明街與利園山道交界時,停留並望回波斯富街與富明街交界的方向,其後他們轉往利園山道往軒尼詩道的方向。

時間:18:56:44
他指疑似被告與WP2站在靠馬路的一邊,當時疑似被告與WP1與WP2起步一致。

時間:18:56:47
他指左臂有白色,頭上應戴着黑色連衫帽的WP2走至富明街與利園山道交界時停留,其後與疑似被告與WP1轉往利園山道往軒尼詩道的方向。

時間:18:56:41至18:58:42
他指在片段中,疑似被告從由利園山道往軒尼詩道的方向走往希慎道的方向。

時間:18:58:42至18:59:04
他指在片段中,疑似被告從由利園山道往軒尼詩道的方向走往希慎道的方向的富明街與利園山道交界馬路上停下。

時間:18:59:12
他指在片段中,疑似被告從已走往希慎道的方向。

-片段觀畢-

12RTHK臉書直播

片段時間:00:13:23至00:14:24
實時:19:15至19:16
片段可顯示有人叫喊「香港人建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等口號;現場地面也佈滿「磚陣」。

他指包括已更換為黑色風褸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且身穿黑褲黑鞋,揹淺灰色背包,背包後有黑直線的疑似被告的一群黑衣人在片段後方,即羅素街與勿地臣街交界步出,當中有人打開雨傘,他們走向美心西餅店的方向,並向店舖大閘投擲正燃燒的玻璃樽,最後往軒尼詩道方向離開。

片段時間:00:13:47
他指這時,有人撐着雨傘走入馬路。

片段時間:00:13:50
他指這時,穿着相近衣着,揹着帶淺灰色、深色放水樽的袋、深色底部、”H”形背包帶的特點的背包,步姿為「外八字」的疑似被告走入馬路。

片段時間:00:13:56
他指疑似被告的背包特點,即有深色放水樽的袋、背後有菱形章,與被告的背包相似;疑似被告的「外八字」步姿與被告相近;疑似被告的左鞋底特點與被告所穿的鞋相近。

片段時間:00:14:01
他指疑似被告的「外八字」,及雙手打開的步姿特點與被告相近。

片段時間:00:14:00至00:14:02
他指疑似被告在馬路上彎腰撿起已打開的雨傘。

片段時間:00:14:07
他指疑似被告手持像雨傘的物體。

片段時間:00:14:20至00:14:21
他指疑似被告揹着的淺灰色、深色放水樽的袋、及”H”形背包帶的特點的背包與被告的相似。此外,當有人將正燃燒的玻璃樽擲向美心西餅店的店舖大閘時,身穿窄身褲及戴鴨舌帽的疑似被告在片段左方,站在傘下,手持淺色物體。

片段時間:00:14:24
他指疑似被告當正燃燒的玻璃樽被擲向美心西餅店時,正手持雨傘,因當疑似被告的手在擺動時,雨傘也跟着擺動。

-片段觀畢-
================
16:15時,精神疲攰的謝沈智慧法官建議休庭,留待明天才處理Now新聞片段;並著控辯雙方商討續審日期,而控方法律代表表示相信審訊仍可如期完成。

按:嗯...不計PW4,冇記錯還有4至5位證人待傳召,希望這次不要像李慶年教授般要OT到18:40時才完成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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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審訊的修正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18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7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06
2022.01.06 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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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2/12] (#0616中環 誤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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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黃(17) #續審 [5/5]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25)🛑已還押逾2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1] (#0921元朗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5/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4/35]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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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何慧嫻暫委裁判官
🕤09:30
👤李(24) #提堂 (#202010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羅,馮,郭(22-28) #續審 [3/14]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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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何,符,牛,郭,楊,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答辯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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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楊梓豐(30) 阻撓警務人員進入處所 #警民合營非法賭檔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5/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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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謝沈智慧法官昨天已要求庭內旁聽的公眾關掉手機,若果再有響鬧則可能會沒收,萬分注意,謝謝🙏🏻

今天的聆訊內容會在約22:30時更新,此文會作更新進度之用。

現時進度:控方繼續主問PW4
-09:32廣播-
-11:30早休至12:00 ,目前已完成對PW4主問-
-13:09早休至14:45 ,準備傳召PW6-
-14:59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休庭至辯方準備好為止-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指被告明白權利、法律程序、作供利與弊等,選擇不作供不傳證人不呈遞證物。

案件會在2022年1月31日15:00聽取結案陳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5/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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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作供完畢,要行特別通道走再加清潔證人台,0958休庭

💥【較早前PW5主問及盤問內容從缺,懇請熱心人士提供資料協助: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修訂承認事實P223 第27及31段(有關A5)

傳召PW6 警員F
截停及制服A6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當日1615時PW6已身在彌敦道附近,於佐敦道與柯士甸道之間的彌敦道路段已經落車,在北行線;1620時他已上返車,與隊員繼續向北推進,於彌敦道近眾坊街前的十字路口位落車。

1620在車上時,PW6望到兩邊都有黑衫黑褲人士往旺角方向跑緊--從左邊窗望出去大概十多人,車頭就見到好多人,目測超過50人。左邊的十多人在行人路上,行動方向一致;車頭見到的人群與車起碼相距100米,行動一致。兩邊人都跑緊,只有記者唔係跑緊。黑衫黑褲人士除了黑衫黑褲外沒有其他特徵,除了一路跑沒有其他特別描述。PW6聽到車身有「嘭嘭聲」,是有人向車投擲物件的聲音,但實際上見唔到人掟。他聽到嘭嘭聲的次數估算不多於10次。

停車是因為收到上級指示,去到彌敦道眾坊街近十字路口燈位就要緊急停車;停車時間約為1650時。PW6落車後向旺角方向追截,現場人士四散,其中部分黑衫黑褲人士與他相距20米,雙方皆身處馬路上。有部分人右轉入眾坊街,其後PW6見到一名身穿黑tee、深色褲、孭藍色背囊的男子(後知A6),當時PW6身處彌敦道道,對方一樣。PW6上前向A6表明身分,但對方沒停低,於是他繼續追。

PW6曾嗌「警察唔好郁」,A6則沒有擰轉頭或作任何眼神交流。PW6曾接觸A6的背囊,但未能成功制服他,於是用警棍打其右大腿後方近臀部位置,再叫「唔好郁」,終成功制服他。PW6初時僅僅觸及A6背囊,之後才摸到背囊頂。1653時,他為A6雙手反手上膠手扣,1700時將A6及其包括背囊、鞋在內的隨身物品交予DPC 12812 。PW6當日下午只曾截停一人,只曾將一人交給12812,沒有將現場其他物品混雜。

📌地圖P199
PW6在地圖上標示第一眼見A6時雙方位置[PW6在北行線,A6在南行線]
二人當時大概隔20米,中間沒有欄杆或石壆,亦沒有其他人或物阻礙PW6視線。PW6在倔頭巷尾[眾坊街]截停A6;他用棍打對方大腿與截停地點為同一位置。

👩🏻‍⚖️法官補問
PW6供稱將A6背囊及鞋交給12812;A6的鞋甩咗,背囊則一直孭住。

🔸辯方盤問
https://telegra.ph/PW6-Cross-exam-01-07

傳召PW7 警員G
截停及制服A7

-主問未完-

1303午休至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1]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留法庭存檔▫️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連同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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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方也方大律師

被告於昨天聆訊時承認控罪(1)(6)(8),控罪(2)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存檔於法庭。控方已交代各控罪案情。辯方正進行求情陳辭,並向法庭申請傳召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已完成,控方盤問仍然進行中。#練錦鴻法官 把案件押後至今天繼續聆訊。

昨天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24

🔹控方盤問:
內容有關9月27日被告於警署內進行的錄影會面。錄影會面內容與李德忠及張灌雄受襲過程有關。

1.有關李德忠受襲情況-即被告從的士拉出來的男子
被告同意李德忠為該區街坊,因此決定放行。亦同意自己打開的士車門把李先生從的士拉出來有機會導致他被其他示威者襲擊。
被告同意自己當時的角色是負責查問李先生,再決定是否將他放行。
被告把他拉出的士希望他澄清自己有否曾經「撕紙」,並沒有傷害他的目的。

*當主控問及當時發生的士私了李德忠事件時,使用了「暴徒」等字眼, #練錦鴻法官 打斷,向控方表示不應使用這些字眼,應該使用「示威者」或「暴力示威者」。

2.有關張灌雄受襲情況-即被告用腳踢的男子
被告同意錄影會面記錄所指,被告當天是第一次見到張灌雄先生,因為親眼看見張先生襲擊其他示威者,感到憤怒,所以襲擊他。控方把錄影會面騰本給予被告閱讀,內容與被告作供內容不符。被告作供時,稱自己並沒有清楚看見他有襲擊示威者,只看見他好像有揮拳。被告表示當天會面剛睡醒,記憶仍然模糊,所以表達不清晰。

被告同意自己於錄影會面所敘述的時序是錯誤的。被告在庭上作供表示自己追打張先生時,知道他身上正在流血的;但在錄影會面卻稱追打張先生時看到他頭破血流。

🔸辯方覆問
被告當時並沒有意圖令張先生受到血流被面等嚴重的傷害,他亦不認識其他使用金屬伸縮棍襲擊張先生的示威者。

被告表示「私了」是指以暴力去私底下解決事件。暴力程度是令對方擦傷或流鼻血,並不會令到對方頭破血流或骨折。

被告表示自己在2019年9月27日的錄影會面中,並不太清楚記得整件事件的過程。因為當時剛剛起床,而且進行會面的警員亦表示,當被告表示不清楚時,警員會向他作出提點。

▫️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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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休庭,本案將於12:30 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