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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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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

葉(30)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即1支14吋木棍及一包六角匙)

控方證人一,二已審訊完畢。
(詳情後補)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現休庭15分鐘。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

葉(30)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即1支14吋木棍及一包六角匙)

控方證人一,二已審訊完畢。
辯方證人一,二已審訊完畢。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辯方結案陳詞完成。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裁決,被告按原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

葉(30)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即在安慈路燈柱附近的行人路,管有一支14吋長木棍及1包六角匙。)

part1 part2
————————————————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11月12日,11時,警長3320在安慈路富昌閣對出的花槽位置截停被告,當時被告身穿灰色上衣,黑褲、戴黑口罩和背黑色背囊。
2. 在被告身上搜出證物(P2-P4)、護目鏡、泳鏡、黑色面巾、3M手套及防毒面具連濾鏡。
3.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
P1 承認事實
P2 黑背囊
P3 木棍
P4 六角匙連包裝
P5 黑色口罩
P6(1-17)相片集

————————————————
控方先傳召辯方證人一,以下簡稱pw1。
警員3220,伍志聰(音),駐守港島機動部隊。

⚪️控方主問
pw1在當日11時左右與同僚穿著防暴裝備在安慈路和安祥路十字路的交界清除路障。約11點15分,pw1和pw2見到路面滿地都是磚頭,欄杆被人拆掉,垃圾桶的東西也散落滿地,巴士的玻璃也被人打碎,噴漆。

pw1表示見到有2,300人的示威者站在四周圍觀,隨即與同僚組成防線,見到在5米外的行人路位置有20名示威者高呼口號。而遠處,見到有四個帶著口罩的青年,因為那時仍有蒙面法,所以pw1向著4人說「除口罩」,而得一個人沒有除下口罩,就是被告。

當時,pw1手指向被告並要求他除下口罩,但被告沒有停下來,反而轉身離開。pw1覺得可疑,上前打算截停他,但他卻跑走,pw1即刻追上前並說「咪走」,再用右手抱實,上身箍住他。當時被告不斷反抗,瘋狂掙扎,pw1感受到他向後蹬,於是雙雙跌向地下。pw1向被告說「喂喂,唔好再反抗」,之後叫同僚幫忙,一起制伏被告。

————————————————-
⚫️辯方盤問
辯方詢問pw1如何得知對方是示威者,pw1表示因為當時四周的人高呼「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口號,而當時環境吵鬧。pw1當時穿著整套綠色防暴裝備和佩戴黑色面罩,而警棍在身上。當時指揮官向著四周的人說,「你們正在參與一場非法集結,再不離開就會用武力驅散你們」。

辯方詢問pw1當時有否見到被告,pw1表示無。其後,pw1見到4個帶著口罩的人並排一起,被告站在最左面,他站在原地,與警察對望。辯方詢問當時還有否其他旁觀者。pw1表示可能有吧,因為自己分不清誰是旁觀者,辯方質疑pw1為何分得清誰是示威者?pw1解釋,是自己認為旁觀者亦是示威者的一種,「四周破壞不堪,佢地仲唔離開現場」,於是認為在現場的人都是示威者。

辯方指出,當時pw1用警棍指著被告,pw1不同意,表示自己是用手指向被告。pw1表示,自己的身高體重分別是1.83米和200磅。當時被告沒有轉過身,自己從後抱住他,雙雙落地後,被告壓住自己,並不斷掙扎,維持了幾秒時間。其後,有同僚上前協助,但當時場面混亂,pw1表示不記得具體細節。當時pw1用雙手按實被告但不夠力氣,再用自己的上身壓住他,而被告繼續不斷掙扎,於是用手銬反手銬住雙手。

辯方指出,當時11點,指揮官舉藍旗叫示威者離開,其後,出現了4個青少年,pw1同意。辯方續說,被告是圍觀人士,當時見到藍旗後已打算離開,pw1不同意。pw1表示當時2人掙扎得十分厲害,但自己沒有受傷,衣服也沒有破損。辯方追問,當pw1追至被告身後,被告有轉身望他一眼,pw1表示不清楚,而被告跌至地下,背部向天,pw1不同意。辯方指出,當被告跌至地下時,嘗試站起來,pw1順勢騎在其背上,並用雙腳夾實被告的頸部,pw1不同意。其後,pw2幫忙協助pw1,pw2噴了胡椒噴霧。辯方指出被告被噴胡椒噴霧時,已經上了手銬,pw1不同意。

Pw1錄過2份口供,第一份在案發當日紀錄,第二份則在2020年的8月4日寫下。辯方詢問為何有第二份口供的出現?pw1表示因為收到上庭的指示,自己駐守港島,不太清楚新界的位置,所以8月3日再去了現場觀察,補充了新的口供。而當時第一份口供,自己提及過在麥當勞外制伏被告,但去到案發現場發現那個位置只有麥當勞的招牌,所以向案件主管解釋並更正。

辯方指出,pw1和pw2在口供中都犯了相同錯誤,質問pw1,是否和pw2商討過口供,pw1表示二人只有討論過拘捕地點在麥當勞,也不同意被告被捕的實情。

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

————————————————-
辯方傳召辯方證人二,以下簡稱pw2。
警員24615,余達明(音),駐守港島機動部隊。

⚫️辯方盤問
案發當天pw2和pw1一起工作,負責驅散,清除路障的工作。pw2當時聽到「咪走」時,pw1身處馬路上,而自己在行人路上,即昌運中心。其後,pw2轉身,見到pw1追著一名人士,自己沒有印象pw1有否手持物品,pw2協助pw1追捕那名男子。

辯方詢問pw2,當時接觸被告時有否見到其樣貌,pw2表示只見到被告背面,而被告的方向如果一直繼續走會到達麥當勞。當2人跌倒時,pw2見到被告壓住pw1,其後pw1反壓回被告,被告繼續掙扎,於是自己向被告說「唔好反抗,否則使用武力」,隨即向被告的額頭噴射胡椒噴霧。

辯方質問,當時pw1在pw2的前面,為何不擔心會噴向pw1,pw2解釋不會,因為自己好肯定是向著被告噴射的,就算pw1當時壓住被告,中間有足夠的空間噴射,所以確保不會噴射到pw1身上。噴了一次胡椒噴霧後,被告沒有反抗,也見到pw1用膠的手銬反手銬住被告。

pw2表示初步見到被告沒有受傷,對於pw1有否受傷,自己不太清楚。辯方質疑pw2說,pw1和被告糾纏得十分激烈,為何兩人都沒有傷痕,pw2表示只見到被告用腳蹬,不了解是否叫作激烈的行為。辯方詢問pw2寫口供前有否與pw1商討,pw2表示2人只協商了拘捕地點和時間。

(蘇官問是否同意pw2證供,辯方繼續提問)Pw2表示當自己離開十字路口後,見到有一些示威者和市民圍觀,地下也有很多磚頭,巴士也被噴漆,並聽見很多示威者罵「黑警」。辯方追問,即是圍觀的市民,pw2表示是。

辯方詢問pw2,被告當時向麥當勞方向步行,pw2不同意,當被告被pw1拉跌後,pw1坐在了被告身上,pw2表示不是坐,而是被告的背部跌在了pw1的身上,而被告面向地下。辯方追問,pw1是否騎住被告的身體,並用腳夾住了被告的頭部,而被告跌向地下時沒有再反抗,當pw2使用胡椒噴劑噴向被告時,被告也沒有反抗,pw2全不同意。pw2表示因為現場環境惡劣,沒有時間幫被告清洗,加上當時還有其他工作,所以便將被告交給pw1。

控方第二位證人作供完畢。
————————————————
待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

葉(30)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即在安慈路燈柱附近的行人路,管有一支14吋長木棍及1包六角匙。)

part1 part2
————————————————
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主問

當天,被告在家中出發,打算去大埔中心內的昌運中心麥當勞找朋友。(辯方呈上一張 google map地圖,請被告標示家、麥當勞、工作地點的位置和行走的路線,即證物d1。)當去到安慈路和安祥路的交界時,大約11點15分,被告見到馬路上有很多磚頭,而四周也有一些人圍觀,大多都是穿著普通衣著的普通街坊,有年輕人,也有老人家。當時,四周的旁觀者高呼口號和粗言穢語。被告逗留了10分鐘左右,便打算過馬路(被告指出地圖上的安慈路位置)。

走了兩三步,被告突然聽到後面有聲音,但聽不清說甚麼,自然反應扭頭望過去,發現1米外有警察右手拿著警棍,快速衝向自己。被告感到驚嚇,第一反應往後縮,但感受到地上有東西絆倒自己,於是跌倒。被告嘗試用手撐起身,但失敗了,因為當時警察好像騎馬般騎在自己的背部,並用腳夾住其頸部,因為太痛,害怕對方會弄斷自己的頸部所以沒有反抗。隨即,被其他警察捉住其手腳,也有警察向著自己噴射胡椒噴劑,還說了兩句粗言穢語。直至去到拘留室,被告才清洗了臉部,同時發現自己身上有擦損。

被告逐一解釋背囊的物品作用:
豬嘴,因為那段時間常有催淚彈發射,帶來保護自己。
眼罩、泳鏡,用來遇上催淚煙時,保護眼睛。
黑色口罩,一直在袋中。
黑色面巾,應該是執拾時不小心放入去。
3m手套,被告的工作是麵包師傅,所以手套用來搬店鋪裡的貨品,食材等。

辯方呈上被告所拍攝的木棍,有5張圖片,即證物d2(a-e):
a ,用來製作瑞士捲的木棍。
b ,鋪平後攤開對齊。
c ,將奶油塗上蛋捲的表面。
d ,由底部向上捲。
e ,完成品。
5張圖即是製作瑞士捲的過程。

被告表示工作時都會製作瑞士捲,當日不用上班,本打算去麥當勞吃飯後,再折返回店舖放下工具。而店裡有一支木棍,但因木棍經常找不到,所以會自備,以防萬一。被告表示10月尾有和老闆提過添置木棍,但最後不了了之。

辯方又呈上3張圖 ,即證物d3(a-c):
a ,打麵機,在店鋪,每一日所賣的麵包都是由它打出來的。
b ,機器上面的機蓋,可以見到裡面有甚麼東西。
c ,機器本來是鎖實的,因為不是24小時開著,但因為偶爾會有昆蟲在內,要定時清洗機器,所以要用六角匙開啟某洞口,進行清洗。

————————————————-
⚪️控方盤問
被告表示不記得自己當時有否戴口罩,相信證物p5(黑色口罩)是自己放在背囊裡。當時,被告聽不到警察叫「除口罩」,不知道警察和自己說話。控方表示,被告轉身急步走向麥當勞,pw1走上前幾步,向被告說「除口罩」,然後被告離開,被告不同意,表示自己聽不到有人大聲說「咪走 」,其後因為聽到吵雜的聲音所以向後望,才發現警察追捕自己。

被告解釋背囊中的2支生理鹽水一向放在背囊中,用來不時之需,清洗眼睛。控方指出被告是否常常碰到催淚煙的攻擊,被告表示不是,因為自己不會知道甚麼時候會放催淚煙。控方指出,被告當時不是一個路過者 ,是參與者,當時被截查「心中有鬼」所以急步離開,被告不同意。

被告表示木棍用來製作瑞士捲,店裡不會有師傅專門製作瑞士捲。證物d2 是一兩個月前拍攝,圖中的木棍是公司的,而背囊中的木棍屬於自己,被告解釋因為工作時,為了不浪費時間尋找木棍,所以會自備。被告表示,在案發當天才將地拖棍改裝,帶到店中使用;而出門時在家中看見1包未開封的六角匙,想起可拿回店裡使用,故放進背囊。控方質疑,為何不上班那天才帶回店裡,被告疑惑,表示「嗰日諗起咪嗰日拎」,「冇得解」。

控方表示被告當時是用作破壞物件,損壞公共財物的非法用途,被告不同意。

被告作供完畢。
————————————————-
辯方傳召第二證人鍾先生,以下簡稱dw2 。

⚫️辯方主問
dw2是被告的僱主,店鋪員工共7人,賣自家工場的蛋糕,麵包和飲品等。被告已入職4年多,職位是助理,需要製作瑞士卷,也需要運作打麵機(被問及打麵機是否需要清潔,dw2訕笑,指,「要呀,好多麵粉,會有『曱甴仔』出現」,dw2確認店內只有1支木棍,原有2支,但丟失;被告也的確曾談及麵包棍不足。而六角匙則負責扭實固定機器,清洗的時候會用,基本上每個人都需要負責清洗,而公司只有一套六角匙。

dw2又指被告放假時,間中會回店打招呼。

————————————————-
⚪️控方盤問
控方詢問dw2,木棍可否用地拖棍製作,dw2表示可以,不過需要調整至適當大小。dw2解釋,去年9,10月,因為有4個員工輪流使用木棍,大家上班的時間都不同,所以容易弄不見其中一支木棍,當時有一兩個月的時間找不到它。

辯方第二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當日只是路經案發地點,準備與朋友用膳後回公司放下處理麵粉的木棍和用來開啟打麵機的六角匙。被告是為便利自己,而多帶一套上述物品。此外被告的家和案發地點接近,dw2也曾說,被告偶爾放假時也會回去公司,可見是被告的生活圈子範圍,經過也合理。

被告經過安祥路和安慈路的交界時,停留10分鐘看熱鬧。由於現場嘈雜、旁觀者多,有機會留意不到警員。被告見無事發生,希望離開,這時被pw1從後撲倒;無力還擊,遑論強力掙扎。

(辯方指出,2名控方證人都在口供中「巧合地」將被告被捕的地點寫錯,對拘捕的細節可能有所協商。)

此外,除了木棍和六角匙,其他物品都是用來保護自己,而手套也只是工作所用。基於,控方沒有證據指出被告當時有任何動機意圖作非法用途,所以定罪並不穩妥,懇請法庭判處被告無罪。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被告按原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裁決

葉(30)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判官先讀出案情相關內容(參考審訊內容)其後表示被告自稱自己怕遇上警民衝突,因此也會準備充足,隨時帶着防毒面具、泳鏡及護目鏡以作保護。裁判官指被告是成年人,行路應會帶眼,會留意前方保護自己。事發現場離遠應該聽到人大叫及看到地上有眾多雜物,他因而認為被告多事幹,看到現場情況如此仍滯留現場十多分鐘,又質疑為何被告稱自己怕遇上警民衝突,仍留在是非之地十多分鐘。裁判官說出,被告當時跟朋友相約一同進餐,留在現場會耽誤約會,問被告為甚麼當時在現場也不打電話提醒被告友人小心。當時情況混亂,被告可以與其友人相約於其他地方會面,但被告並沒有這樣做,因此質疑被告是否與其友人有約。另一方面,被告一直向僱主投訴沒工具使用,但又突然在家發現擁有所需用具,裁判官質疑被告為何之前一直都不察覺。此外,裁判官質疑被告為甚麼不在去程前經過麵包鋪時交下器具,而選擇在回程才做,也不明白被告為甚麼選擇把器具交給僱主也不交給當天正在上班的員工。

裁判官指出被告疑點重重,違反事理,因此不接納被告證供。裁判官表示自己肯定(推論)被告當時並非單單路經該處,當時被告擁有齊全的保護裝備(防毒面具、泳鏡、護目鏡等)所以認為被告是有所企圖,做好準備參與抗爭,有長期對抗警員的目的。
(按:又肯定又推論?直播員表示一頭問號?)

法庭認為,木棍固然可以用以製造瑞士卷,同時也能用以作敲打,破壞公物如路燈,巴士車窗;而六角匙除了能用於麵包機器外,也能用以拆除路邊的鐵欄,將其拋到馬路上擾亂秩序,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指,根據基本物理及信納司法認知,認為被告當時持有木棍是有用作敲爛公物(巴士車窗、路燈)之用,而六角匙是有拆除路邊鐵欄的目的,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31歲,為麵包鋪的麵包助理,已工作4年。註冊地址同父母一同居住。經過此事後,被告深感後悔。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撰寫人為被告的老闆、一位認識十多年的牧者及自己。

老闆在信中指出被告為一名勤奮工作的員工,希望能快點一同工作。牧者指被告關心社會,經常幫助弱勢社群,例如會派食物給予拾荒者。

裁判官明言雖然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企圖堵路,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相信被告不是單人匹馬,而是逗留於現場等待其他同道中人一起參與非法行為。而被告的保護器具齊全,推斷他立心決定長期對抗警員。

法庭以9個月的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認罪,需要即時監禁。

辯方律師提出保釋上訴,裁判官先反問對方「你用咩理由呀?」其後接納,惟保釋條件的保釋金加大至5萬元。


(葉手足表示謝謝每一位旁聽師的支持。)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李(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扳手和螺絲批)
不認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個對講機)
⭕️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一位控方證人。
辯方沒有證人,預計用一日審訊。

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930一號庭以中文審訊,擔保照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提堂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1包索帶)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8條索帶)

D3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案情,一年內不可以干犯公安條例任何條例,否則賠償$1000
證物1-7充公。

押後至10月14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大埔 #提堂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一支噴漆)

保釋獲批
擔保金由$500加至$5000

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同一案件,辯方不反對。

押後至10月14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提堂

D1:陳
D2:譚
D3:張

修訂控罪如下:
D1-3:參與非法集結。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塊布)
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打火機和用作充氣的器具)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44條索帶)

控方提出為警員申請匿名令,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庭表示,審訊期間,控方證人1,2,3將以處理警長abc稱呼,任何不得透露其任何身分資料和其他可識別的方式。如有人不服從指令,可被視為藐視法庭,將會判監和罰款。

辯方申請押後,因為昨天才收到相關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1月4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張(19)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刑事毀壞)


辯方表示將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情,申請押後8星期,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11月16日 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提堂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1包索帶)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一支噴漆)

控方表示與律政司商討後,d3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與暴力,損壞財產的罪行。

D1申請無需答辯,D2不認罪。
控方申請押後作審前覆核,以聆聽D1的答辯。

押後至12月1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羅, 劉, 劉(16-20)

控罪:
(一至三)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四)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控罪一
願意簽保守行為兩年,換取不起訴,當庭釋放。

D2: 控罪二、四
控罪二撤回,承認控罪四,律師呈上一份文件夾,有求情信、被告過往活動紀錄和醫療報告,申請保釋,但裁判官拒絕,要還柙,延至12月1日12:00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被告認罪被判還柙‼️

D3: 控罪三
被告不認罪,押後至12月1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時間後補),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答辯

D1:賴
D2:蘇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管有1把士拿巴,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4位證人,包括2位拘捕被告的警員和2位處理證物的警員。並會依賴一段約6分鐘的影片,沒有其他會面紀錄。
辯方表達沒有證人。

控方申請匿名令,原因如下。
考慮各方因素,有兩名控方證人是特警隊成員,希望為2人申請保護令、作供時出現屏障及使用特別通道。
控方呈上陳耀成(音)案例,當時法庭表示只是不被公眾人士看到2人的外貌,辯方仍然可以觀看2人表情,審訊時公眾聽到其聲音已經足夠,不會影響司法公平。基於以上因素,希望法庭批准。

辯方表示不反對申請身分保護令,但不是因為他們的職業,而是為了公眾利益,所以同意。辯方認為禁止披露令,有一個隱晦成份,導致藐視法庭,(*辯方列出不同原因表示控方申請禁制令是多此一舉。)
就著屏障和特別通道,辯方表示根據其中一條,法庭不公開其個人資料,是擔憂可能有恐怖份子混入公眾人物辨認出警務人員。但認為2021年的審訊不會出現這個問題,現在需要處理社會安寧多過恐怖分子襲擊。
因此,辯方反對2者。

控方表示,就著申請保護令,不是針對辯方,被告,而是針對到庭的公眾,傳媒的報道,以避免警員被起底。只是不公開被人辨識的個人資料,不會影響作供片段,不會損害司法公平。
就著屏障,特別通道,不是針對被起底,而是本來2位警員是負責處理機密行動,如果被曝光,就很難繼續做機密工作。不是只針對示威案件,以往在高等法院處理也會申請。
所以,希望法庭批准。

法庭表示,批准控方以下4項申請。
1.身分保密令
2.禁止披露個人資料
3.作供時有屏障
4.特別通道

控辯雙方預計需要兩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進行審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主問PW9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
駐守機動部隊訓練隊
案發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4

🌟#1112大埔 案中 駕駛鋭武裝甲車聲稱被阻礙入中大

📌背景
當天約1900時與其他警員在西區警署外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期間有示威者到堵路,PW9三次被由前方示威者投擲的石頭打中腳部。
到達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時,PW9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近行人路位置,接到指令需要和其他畜龍快速推進以驅散示威者,有機會的話便進行拘捕。於是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近皇后街電車站,約「蓮香居」外位置開始快速推進。

📌快速推進
PW9在街道圖P62標示最後一次推進時的位置,呈堂為P62_PW9_001A(PW9標示在行人路上)。起步後兩次改變步速,速度越來越快,第二次改變步速位置是在電車站中間偏東,以紅色在P62上標示,以藍色直線標示最接近PW9的一排示威者。

📌接觸A4
跑到皇后街時,看見一人面向天躺在地上,頭部向德輔道西東行線、腳部向皇后街,於是上前處理。在P62上以藍色交叉標示躺在地上的位置,並在旁邊用火柴人表示頭和腳的方向,分別呈堂為P62_PW9_002和P62_PW9_003。
當時男子頭戴黑色頭盔,款式類似警方及護衛用的防彈頭盔,眼罩、口罩,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並戴長手袖。

當天見到的黑色頭盔確認為臨時證物PP4-8,眼罩為透明有橡筋帶,確認與臨時證物PP4-9同款,口罩類似N95款式,三角形凸起,並非外科口罩。

PW9看見個人躺臥在地,指示他轉身,面向地下,雙手放在背後,PW9再用膠索帶扣住他雙手。其後一個軍裝警員「21238」到場協助。

在錄取口供觀看錄影片段認人時,曾在截圖上標示拘捕警員及被捕人,為口供附件一。在截圖上標示「21283」,PW9指剛才稱「21238」時講錯。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葉(30) #1112大埔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在大埔安慈路燈柱附近的行人路管有一支14吋的長木棍及1包六角匙,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5月8日被落案起訴,並在同年8月10日不認罪受審,並在同月25日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下稱原審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並即時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即時提出保釋等侯上訴獲批。其上訴正式在2021年4月15日在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席前處理。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和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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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由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及陳李隆大律師代表。

上訴方就定罪上訴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只再強調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上訴人的證供,即帶木棍及六角匙的目的。

📌針對上訴人案發當天的行為

潘敏琦法官質疑上訴人為何要在那天帶木棍和六角匙出外,明明他僱主當天沒有叫他帶這些物品回舖,他如何有迫切性要當天帶這些物品回舖。還有明明僱主沒有表示他不見了六角匙,為何上訴人要在那天帶全新的六角匙回鋪。另外為何上訴人要用地拖上的木棍改裝成麵包棍,不存在衛生問題?

📌針對木棍的用途

潘敏琦法官不明白到底上訴人會用木棍做甚麼,他表示用作協助製造瑞士卷,但他僱主卻表示用作協助製造蛋卷,但兩種食物有分別的。

潘敏琦法官指原審裁判官也是充當陪審團,有權以自身的生活經驗及日常認知,運用司法認知就木棍和六角匙的用途作裁決。

潘敏琦法官再度強調「唔好當我住在象牙之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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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就定罪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只作少許補充。

📌針對木棍的用途

答辯方指上訴人的僱主曾表示不知道上訴人在當天有帶木棍及六角匙,也不知道上訴人在當天帶上述物品的目的。

📌有關司法認知的運用

答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有權運用自身的生活經驗及日常認知,運用司法認知就木棍和六角匙的用途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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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就刑罰上訴會採納書面陳詞。

📌針對本案背景:

潘敏琦法官指法庭在考慮判刑時要考慮所有因素,即案發時的時、日、地、事。本案案發當天氣氛沸沸揚揚,先前已有暴力事件及相關破壞,街道充滿頹垣敗瓦,有巴士被打破,上訴人更稱他會經常帶防護工具,本案已有非法集結的背景,上訴人更沒有理會警方發出的藍旗警告,沒有離去,也有用黑色口罩隱藏身份,這些均是加刑因素。

📌針對社運案的量刑:

潘敏琦法官另指法庭在考慮有相關社會事件背景的同類控罪案件的量刑時需有防範未然及阻嚇性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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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就刑罰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只作少許補充。

📌針對本案背景:

答辯方認為本案的案發地點位於馬路的十字路口,附近有住宅,巴士總站和商舖,有嚴重的潛在風險。

答辯方認為本案涉及的人群有高聲辱駡警察,現場情緒高漲,並同意潘敏琦法官所指一件小事已可令大事一觸即發,可見本案有潛在的暴力風險。

📌司法認知的運用

答辯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有權就物件的破壞程度作裁斷。答辯方認為上訴人有意圖用木棍和六角匙破壞交通燈和欄桿,危害市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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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法庭認為上訴方就定罪上訴的理據無一成立;雖然法庭認為9個月的刑罰是嚴竣,但非明顯過重。故駁回上訴人就本案的定罪及刑罰的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405&currpage=T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1/2]

上午進度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 >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3位證人,包括2位拘捕被告的警長和1位處理證物的警員,不會依賴影片,沒有其他會面紀錄;辯方表達沒有證人。

呈上承認事實

傳召PW1 處理警長 A,畜龍當值,拘捕D1,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傳召PW2處理警長 B,畜龍當值,拘捕D2,辯方盤問中。

12:57 午休,14:30 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1/2]

上午進度
下午進度(此段)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 >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繼續喺 PW2 處理警長 B作供,辯方盤問完畢。

15:57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7/5) 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續審,兩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2/2]

上午進度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 >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D2律師稱揾到新片段,申請重召PW2,控方不反對,PW2可以在十一點到庭。

先傳召PW3 偵緝警員 22321 李冠希(音),證物員作供,重點係完全無與PW1 & PW2交收證物,證物鏈有一段時間空白。

PW2 處理警長 B,畜龍當值,拘捕D2,辯方指片段拍攝到證人拘捕D2的情況,但證人堅持不認。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D1 & D2 均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D1律師結案陳辭完畢。

(詳情後補)

13:05 午休,14:30 再訊,D2律師陳辭。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2/2]

下午進度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 >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2律師結案陳辭
對事情作出質疑,和對法律(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觀點的陳述。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14:30 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號庭進行裁決,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裁決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指向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指向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D1 罪名不成立🎉🎉
D2 罪名不成立🎉🎉

💛感該臨時直播員💛
#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4/2]

劉(27) 🛑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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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 開庭 —

今日審訊為辯方結案陳詞,被告朋友表示由於懲教安排問題,有關案例的法律文件未能交到被告手上,希望能夠現呈上予被告閱讀後再作陳詞。

— 1515 開庭 —

【被告作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表示近兩星期於荔枝角收押所無法獲得任何法律文件,手上只有11月10日時控方提供的三份案例,並不是如裁判官上次所說的能在收押所預備。#梁雅忻裁判官回指被告在開審前半年應開始作準備

被告認為此案件與控方所呈上的三宗案例的案情有很大的分別:

#1102銅鑼灣 — 48條索帶】
上訴庭判決

📌被截停時的衣著並非一般示威者打扮

被告人陳先生被控管有48條索帶,意圖用作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當時衣著均為黑色,包括上衣、長褲、鞋、背囊及頭巾;而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0345時被截停時所穿的衣著,只有鞋是黑色,並非示威者一般嘅衣著,包括合法示威、籍合法示威而發展的非法行為或理大暴動的示威。

📌被告管有物品的性質與案例不同

被告指如若在暴動現場(721、831或合理示威演變成暴力或非法活動)找到索帶、軍刀、防毒面具、手套或頭盔等,同意警員有合理懷疑索帶有機會用作捆綁欄杆之用,但並非他的情況。

📌被告遵從警方呼籲予警員截查

案例中陳先生當時衣著全黑而被警方截查前曾轉身離去,及後再遭拘捕。而被告當日於康莊道聽到警方大聲公呼籲後,跟隨指示舉高雙手,並由理工大學走到警員方向。


#1112大埔 — 長木棍及六角匙】
上訴庭判詞

📌管有物品是否用作非法用途與日子有關

被告庭上指此案例的文件中沒提及案發日期,惟表示物品在不同日子可以在完全不同的用法,如721、609、612、831及1001。同意2019年曾有由合法示威發展至非法行為的場面,包括交通受阻、掟磚頭、翻垃圾桶、拆除欄杆、破壞藍絲360店舖或由於言論而被杯葛的美心。

案例葉先生身旁有示威者呼叫口號,亦有侮辱警察的內容。葉先生當時管有14吋長木棍及全新六角匙、口罩、防毒面具及兩支生理鹽水;如案發當日是721或1001,警方可能有理由懷疑佢曾使用過。而他當時稱管有物品為工作原因,認為其原因亦合理。

📌被告未曾使用物品上作非法用途

被告當日身上搜出4把剪刀、1把𠝹刀及全新而未拆包裝的六角匙。在三日聆審內,被告已指出第一把𠝹刀及剪刀是從中央物資處取得,用作幫手拆箱、開杯麵和補充物資。而全新未開封六角匙,則是在最後一日他在第二庫物資倉的枱上拿走,並無作任何非法用途。而眾物品在大學範圍亦非常常見,難道所有從理大離開的人都是有機會將物品用以非法用途?

被告重申他於11月14日至11月18日0345在理大內並無做過任何非法行為。理大當日有示威行動壓制水炮車及衝峰車、暴徒以汽油彈攻擊 、有警員中箭等;但被告無辦法「connect到」為何與他有關,其中六角匙亦未開封過,他如何參與?

防毒面罩是示威中常見的裝備,沒佩戴是沒可能在TG(即催淚彈)下衝擊警方,所以同意示威者一般亦有佩戴。

📌被截停時的衣著並非一般示威者打扮

被告身上穿著黑白間條tee、迷彩外套、綠色長褲、彩色帽及黑鞋,手持彩色雨傘。

他當時在紅磡隧道的六條行車線上,行車線是非常空曠嘅情況;他無佩戴示威者常見裝備或面罩,亦沒有為意圖掩飾自己身份而穿著全黑、安全帽等。

📌被告不同意單純以出現案發現場來斷定他必然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

2019年11月17日,理大示威者製造汽油彈、意圖投擲汽油彈及以磚陣等去阻礙警方合理地回收理大。但被告無攜帶具意圖傷害他人的物品如軍刀或摺疊刀,亦指葉案中的木棍有機會更適合作非法用途。

葉案的判刑理由,裁判官指出並無理由指他有參與示威活動,亦不相信他一人之力能作出破壞的行為,但卻斷定葉會連同其他同道中人一同參與規模不細的暴力行動。被告不理解該案判刑,指葉已解釋物品為工作用具,只是持有物品於案發現場附近經過;卻由於早上有發生示威,而推斷他晚上必然參與一項並未發生嘅罪行。
如果有名教師或文具店職員,他們持有文具剪刀、𠝹刀、擦膠等,是否又可以推斷他們會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出現在理大現場,但他不是學生,對環境不熟悉,因此離開時與警方呼籲的時間有落差。警方曾指在訂明時間10點後離開的人均會被控參與暴動;但朱元璋姪女朱媛是由曾鈺成到處攜她離開,若然是所有人均有參與暴動,為何沒有控告她?


#20200119大埔 — 鐵鎚、登山杖及摺刀 】
上訴裁決書

📌被告管有物品性質與案例不同

案例黃先生被控管有兩把鐵鎚、一把登山杖及一把多用途摺刀;被告同意摺刀未必有合法用途。

案例中2019年11月19日,葉先生持有兩個防毒面具,被告同意面具是合法示威、非法行為通常攜帶的裝備;葉先生辯指內地有疫情,被告認為葉所說的是事實,因為中國武漢於年尾有肺炎出現,葉所作的事仍是防範未然。

而葉先生全身衣著為黑色,合乎一般示威者衣著,被告同意警方有機會懷疑他參與示威;但葉當時指物品用以維修電單車,亦是有可能。

被告認為他的物品與葉並不相似,不同意亦不明白為何以此作案例。



除以上案例,被告指警員供詞並不穩妥。他於前三天審訊所供並無虛言,期待司法部門能協助協助理清事件,惟本案的三位警員並無誠實作供。

📌PW1 警員10321 對當日截查情況未有說出全部真相

警員陳振鋼(音)清楚記得被告是銀髮中分、彩色帽及衣著等,對時間地點的描述亦符合客觀事實。但陳警員於0400至0430時的記憶則處於「斷片狀態」,只表示不記得及不清楚被告當時有否佩戴眼鏡及口罩及被截查時坐或企,認為陳警員有所隱瞞。

📌PW5 警員14588 喝罵被告卻反指被告吵鬧而制服他,亦曾有警員毆打被告‼️

警員陳宇霆(音)作供時有關CID交接的時地人、用品亦記得清楚;但描述第三份口供的情況時指被告在審訊室大吵大鬧、拍打桌面,因害怕自己或被告會受傷,而把被告按在地上及使用手扣。

被告指,當日錄取第三份口供時,PW5突然情緒失控,並謂「肯去幫我手錄返份口供未呀、玩X完未呀」。而PW5對盤問細節亦表示不記得、不清楚,被告認為陳試圖隱瞞當時的對答。

被告指他被警員按在地上,騎在身上並毆打他,亦有位戴眼鏡的警員衝過來,當時地下有他的頭髮、枱上有血,而他「成面都係血」 。PW5卻指他只看到被告面上有小小紅印、輕微擦傷,曾詢問被告要否見醫生及水,指被告回答只要水。

被告謂「是 但啦,你哋都唔會處理」「如果佢(PW5)係事實,啫係我講大話?喺呢個話係公義、公平、公正嘅地方,我講出咗真相,但警員們嘅供詞有顯然易見嘅漏洞、隱暪,係講大話」。被告續指證物相第26號顯示他有明顯傷痕,離開警署後亦往骨科看診。

📌PW4 警員15927 指未見到被告傷痕是謊言

警員饒家銳(音)指之前並無見到被告任何傷痕,如有會匯報;他的證供自相矛盾,中間自打嘴包。被告知道如今在庭上說出警暴行為未必有作用,「投訴警察冇用,投訴警察科亦都唔知有無喺度」,並謂「冇人care亦冇人去解決我嘅問題」。

📌被告管有箭會會員證的本意是物歸原主

被告被控偷竊的兩張箭會會員證,當時其中一張已過期,他否認不誠實地剝斷他人財產。被告在中央主物資房見到證件,希望物歸原主,試圖找相似樣貌的人、尋找學生辦事處或學生會位置以歸還及問附近的人是否認識會員證的人士。三個方法亦不成功,因此被告決定採取第四步,先保管會員證,之後交給警署的合法人士去歸還,他無意圖長時間或永遠剝奪該會員的權利。

被告指他曾遭受不合理對待,但這些公職人員身穿制服,卻又不停作出違反其公職的行為。被告指在這一系列事件不見得是合法羈留,他自問也已經盡一切可能配合。

會員證持有人 PW3 李先生無意識有遺失、無報失,認為這情況警方應該結束案件。而顯然在2019年11月14日至18日理大的情況,不相信箭會會營運,並無證據指被告曾盗用或使用過。

被告當日所見有汽油彈,有人使用毛巾、花生油及玻璃樽等;理大有人掟磚頭、塗鴉、兵工廠及打破玻璃,但這不表示他曾作非法行為。同意若被告衣著全黑及有裝備,警方可作合理懷疑;但他實際上不是,亦不同意身上的物品與理大圍城的情況有聯繫。

被告指對警方控告他的事深表遺憾,認為他們浪費事情調查他,但無逮捕到真正的壞人或者真正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士。所謂合理羈留,但使他的眼鏡碎裂、面上有血、手腳擦傷,之後亦曾會見心理科醫生達半年時間。「你們自稱仁義之師,一班自稱在做合法事情的人,卻對此事視若無暏。」

📌控方不合理推論被告早於11月12日已在理大

被告認為控方有一推論的謬誤,以八達通紀錄於2019年11月12日一項$64.8的交易來推斷被告從11月12日後已在理大。如果他上一次八達通紀錄是2019年6月9日,難道代表他整個時段都在參與反修例活動。

「你哋班警察根本就係『黑狗偷吃、白狗當災』,搵個人黎屈打成招,調查粗疏,公職人員喺證人台上作假供詞。你哋香港政府鍾意點玩就點玩啦,我一開始都諗住係配合調查。你哋話想回復社區共融,唔想在咁多對立同偏見,但係一個巴掌拍不響,所自稱仁義之士反而係製造仇恨同裂縫。呢個就係辯方嘅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1日1530作裁決,被告繼續還押🔴

【更新於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