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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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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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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裁判官 #新案件
👤趙(21) #20201001銅鑼灣

控罪:
(1) 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一號外,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599I章第5A(1)條,即在指明期間內,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2)阻礙公職人員
在同日同地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長58861

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5月2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以便索取控方文件、法律意見及醫療報告,期間以1000元現金保釋。

📍被告為外賣員,曾被警員在銀包搜出光時文宣及多番針對。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harge-03222021043806.html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答辯

👤 趙(21)

控罪:
(1) 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一號外,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599I章第5A(1)條,即在指明期間內,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2) 阻礙公職人員
在同日同地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長58861。

被告今日沒有律師代表,表明自己下次會由當值律師代表。
裁判官質疑被告為何遲遲未找律師協助。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6月1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被告為外賣員,曾被警員在銀包搜出光時文宣並多番針對。(相關報導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提堂

👤 趙(21)

控罪:
(1) 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一號外,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599I章第5A(1)條,即在指明期間內,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2) 阻礙公職人員
在同日同地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長58861。

——————————————

上午進度:

📌答辯
被告早上答辯如下
控罪(1) 認罪❗️
控罪(2) 不認罪

但控方表示不知悉被告今日會承認控罪(1),表示將會修改控罪(1)之案情,經過長時間等待控方終將修改案情交辯方,其後被吿對修改案情第一段不同意因該段敘述背景事發日10月1日有人網上號召遊行活動與控罪(1)並無關,但控方律師表示刪除需再次索取律政處指示,法庭押後至1430處理。

被告在聽到要下午才處理時庭上表現不悅,並講控方隨意更改案情,多番修改仍不果,被告稱身體唔舒服下午不回來,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即命庭警阻止被告離開法庭。在辯方律師勸説後被告才確認下午回來繼續法庭程序。羅官表示明白被告在庭等待了整個上午毫無進展,但希望其控制情緒配合法庭。

下午進度:

控罪(1)
控方表示取得進一步指示可刪除案情第一段,法庭裁定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1)判刑待控罪(2)裁決後再處理。

控罪(2)
排期審訊,控方有6名證人傳召,沒有警誡供詞,將有數段片段共約17分鐘呈堂。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作1天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被告為Food Panda 外賣員,有另外一案在天水圍被拘捕,終被控在2021年1月2日,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的搜查房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唐家裕,有關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94
~補回今早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續審

趙(21)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已認罪❗️)
(2)阻礙公職人員  

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一直針對被告有關控罪1嘅事作提問,當中包括被告於錄影會面時提到自已屬599i條例內的豁免人士。
裁判官多次提示下,控方仍未有改善。
控方解釋是想證明被告其實是想利用豁免身份(被告承認控罪1時已表示當時錯誤理解該法例)而故意不出示身份證阻礙警員職務及挑起事端。

當被問到女警首次警告被告時,為何被告會說「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警告,拉得!」
被告解釋當時不認為自已有作出阻差辦公的行為,但當時女警卻未有解釋警告他「阻差辦公」,出於不想糾纏及被告個人理解是三次警告就會拘捕所以就直接嗌出上述說話。

最後被告否認控方指他是故意不服從警員指示阻礙警員執行職務,更指出他有依照指示行入封鎖線。

辯方覆問:
辯:除了有依照警員指示外,片段中有一個階段警員要求你垂低手,你有無跟指示做?
被告:有
辯:因為你覺得指出示合理?
被告:係
辯:即係話如果警員有合理指示就會跟隨,唔合理就會提出質疑?
被告:係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 9月14日 0930 於同庭進行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續審 [3/1]

趙(21)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答辯時已認罪❗️)
(2)阻礙公職人員  

————————————

雙方已經將詳細書面結案陳詞存檔法庭。

控方回應:
辯方陳詞質疑警方先後3次向被告發出警告是否合理,及有沒有空間給被告考量。控方指出證物錄音謄本P1a可反映女警長55477比警告既過程。女警長首次警告後被告是有回應「第二次警告,第三次..拉得」,回應有挑引性叫快啲。反之女警長是繼續逐次警告,第二次警告後被告又說「拉我喇拉我喇」,女警長有説告阻差辦公才作第三次警告。

辯方補充:
說呈堂片段見警長第一同第三次警告前後只差十秒時間。控方證人庭上作供說「攞身分證出嚟」在片段及謄本完全沒有此相關紀錄。而PW1男警長稱叫被告收埋手機攞身分證出嚟後奪去被告手機,呈堂片段見PW1用手指捽手機螢幕,片段支持辯方陳詞提出終審法院 譚立輝案例,被告爭取自己應有權利(無理被搶奪手機)與警方糾纏構成不便不算阻差辦公,也希望法庭小心考慮PW1及PW2之證供是否可信。

案件押後至 10月18日 1430 於同一法庭進行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判刑 #裁決

趙(21)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599I)
(2)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0年 10 月 1 日於銅鑼灣怡和街,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 599I 章第 5(A)(1) 條。同日同地,被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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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控罪(1)在提訊答辯時被吿已經即時認罪❗️
控罪(2)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判刑速報:
就控罪(1)判罰款8000元,扣除保釋金1000元後,餘款需在11月22日或之前繳交

簡短裁決原因
兩證人警員PW1, PW2作供多項矛盾包括警告次數,警告時間同取走被告電話時序,警告聲亮之大細聲,又聲稱背住攝錄機影響收音,但拍攝片段可見PW1是斜向著攝錄機,二人又稱拍攝是從遠處但庭上片段收音卻異常清晰令人不解。PW1主問及看過拍攝片段後盤問口供多番前後不一,其中如作供說叫被告收起手提電話拿出身份證作發出599I告票,但睇過片段卻聲稱自己取走電話是想查看運行中程式而不是先取身分證。反之被告之作供同庭上片段相符,法庭不能排除現場嘈吵,被告初時聽不到出示身分證要求。甚至根本沒有作出要求,基於上述觀察,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就控罪(2)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