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2/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
下午進度:
14:29開庭,約15人旁聽
🔹繼續傳召PW1警員8505 🔹
為拘捕警員
主問(續):
📌P9A截圖(4) 00:08:43
發射藍色激光位置於旺角警署水平直線距離不會超過10米。
人群背向太子道西,而該路段的行人過路處超出照片範圍外,若把鏡頭轉向右方30度便可拍到該過路處。
📌P9A截圖(5) 00:08:49
仍顯示有藍色激光射向警署,亦顯示發射激光人士的手部,惟裁判官認為截圖質素不宜作辨認,建議證人從截圖上圈出發射激光人士,但無須作出評論/辨認。
該人士身處位置與截圖(4)所示位置一樣。
📺播放P9A蘋果動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19:30-00:23:3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便衣狗大嗌、發癲,用強光照鏡頭。
證人確認片段拍攝到被告被制服過程,自己亦在場。
📌P9A截圖(6-9)
證人在P27上圈出自己或被告。
截圖(6) 被告戴眼罩,與證人較早前作供提及的眼罩吻合,而在檢取證物時並沒有發現眼罩。
截圖(8) 顯示牆上有白色光影,證人形容由被告手持電筒造成,而在拘捕被告時,被告手持的電筒仍開著。
📺播放P9B 香港01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16:00-00:17:0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消防到場,能聽到「消防員加油」「我愛你呀消防員」
📌P9B截圖(1-2)
截圖(1)實時21:11,證人此時尚未離開旺角警署。證人認出消防員左手面有「疑似」被告。證人圈出「疑似」被告,呈為證物P28。
證人確認當晚沒有人與被告有相似身形及衣著。而「疑似」被告身上有「相信是」腰包的綠色物件,證人確認該物件與P15(2)顯示的腰包相符。
證人憑截圖看不見「疑似」被告手持物品。
截圖(2)顯示剛才證人作供提及的太子道西過路處。
📺播放P9B 香港01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20:30-00:23:0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旺角警署外牆受雷射光照射。警署外有大批人士,聽到「你知唔知點解你OT呀,因為你係散仔呀,成世都係呀」
📌P9B截圖(3-10)
證人在P28上圈出任何辨認到的人士。
截圖(3) 證人圈出的人士所處位置與截圖(1)一樣。
截圖(4)為實時21:16,證人已離開旺角警署,但未到達圖中所示位置。截圖中發射藍色激光射向旺角警署人士所處位置與截圖(3)一樣。
截圖(5)顯示有另一位身型較肥胖人士手部發射藍色激光,證人憑截圖不能判斷該人士身份,裁判官建議觀看片段或較截圖清晰。
觀看片段後,證人確認為藍色激光應由「疑似」被告發出,而該人士臉上戴有眼罩。
裁判官補充:似乎拘捕間個眼罩跌落地。證人補充被告被捕時沒有戴眼鏡,回警署後亦沒有要求戴眼鏡。
截圖(6-7) 證人相信「疑似」被告手持電筒發出光芒
截圖(8-10)顯示有藍色激光打在旺角警署外牆。截圖(9-10)可見除綠色激光,還有藍色激光。
📺播放P9C 香港01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01:00-00:04:3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聽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有人持咪講話,支持民主自由。
鏡頭另一邊便衣狗制服市民,大量畜龍行行企企,以強光照射鏡頭。
📌P9C截圖(1-10)
截圖由實時21:26開始,此時證人已到達現場,並觀察被告一段時間,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自己或被告,呈為證物P29。
截圖(1) 證人在P29上標示旺角警署正門,當被告位於正門時,證人正在鏡頭後方觀察。
證人第一眼看見被告時的位置與截圖(1)所顯示不相符,因證人較早前已看見被告,而第一眼見被告應在截圖左方,即旺角警署正門對開,欄杆及水馬外的馬路上。
被告與另外兩、三個人沿馬路直行到現在截圖顯示的位置。證人補充有一段路沒有鐵欄,所以人是可以從馬路走到行人路。
截圖(9)一名女警背向鏡頭,而面向鏡頭的男警為13186。
📺播放P9D on.cc 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00:00-00:01:30
右邊畫面顯示太子現場情況。
📌P9D截圖(1-2)
兩張截圖均顯示00:00:58,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任何能辨認的人士,呈為證物P30。控方補充影片實時為21:12。
證人圈出的「疑似」被告與被告裝束相似,證人憑截圖看不見「疑似」被告舉起手,但看見有光線射出。
(16:16完庭)
預告:明日將繼續睇片及主問PW1。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8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2/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
下午進度:
14:29開庭,約15人旁聽
🔹繼續傳召PW1警員8505 🔹
為拘捕警員
主問(續):
📌P9A截圖(4) 00:08:43
發射藍色激光位置於旺角警署水平直線距離不會超過10米。
人群背向太子道西,而該路段的行人過路處超出照片範圍外,若把鏡頭轉向右方30度便可拍到該過路處。
📌P9A截圖(5) 00:08:49
仍顯示有藍色激光射向警署,亦顯示發射激光人士的手部,惟裁判官認為截圖質素不宜作辨認,建議證人從截圖上圈出發射激光人士,但無須作出評論/辨認。
該人士身處位置與截圖(4)所示位置一樣。
📺播放P9A蘋果動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19:30-00:23:3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便衣狗大嗌、發癲,用強光照鏡頭。
證人確認片段拍攝到被告被制服過程,自己亦在場。
📌P9A截圖(6-9)
證人在P27上圈出自己或被告。
截圖(6) 被告戴眼罩,與證人較早前作供提及的眼罩吻合,而在檢取證物時並沒有發現眼罩。
截圖(8) 顯示牆上有白色光影,證人形容由被告手持電筒造成,而在拘捕被告時,被告手持的電筒仍開著。
📺播放P9B 香港01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16:00-00:17:0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消防到場,能聽到「消防員加油」「我愛你呀消防員」
📌P9B截圖(1-2)
截圖(1)實時21:11,證人此時尚未離開旺角警署。證人認出消防員左手面有「疑似」被告。證人圈出「疑似」被告,呈為證物P28。
證人確認當晚沒有人與被告有相似身形及衣著。而「疑似」被告身上有「相信是」腰包的綠色物件,證人確認該物件與P15(2)顯示的腰包相符。
證人憑截圖看不見「疑似」被告手持物品。
截圖(2)顯示剛才證人作供提及的太子道西過路處。
📺播放P9B 香港01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20:30-00:23:0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旺角警署外牆受雷射光照射。警署外有大批人士,聽到「你知唔知點解你OT呀,因為你係散仔呀,成世都係呀」
📌P9B截圖(3-10)
證人在P28上圈出任何辨認到的人士。
截圖(3) 證人圈出的人士所處位置與截圖(1)一樣。
截圖(4)為實時21:16,證人已離開旺角警署,但未到達圖中所示位置。截圖中發射藍色激光射向旺角警署人士所處位置與截圖(3)一樣。
截圖(5)顯示有另一位身型較肥胖人士手部發射藍色激光,證人憑截圖不能判斷該人士身份,裁判官建議觀看片段或較截圖清晰。
觀看片段後,證人確認為藍色激光應由「疑似」被告發出,而該人士臉上戴有眼罩。
裁判官補充:似乎拘捕間個眼罩跌落地。證人補充被告被捕時沒有戴眼鏡,回警署後亦沒有要求戴眼鏡。
截圖(6-7) 證人相信「疑似」被告手持電筒發出光芒
截圖(8-10)顯示有藍色激光打在旺角警署外牆。截圖(9-10)可見除綠色激光,還有藍色激光。
📺播放P9C 香港01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01:00-00:04:3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聽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有人持咪講話,支持民主自由。
鏡頭另一邊便衣狗制服市民,大量畜龍行行企企,以強光照射鏡頭。
📌P9C截圖(1-10)
截圖由實時21:26開始,此時證人已到達現場,並觀察被告一段時間,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自己或被告,呈為證物P29。
截圖(1) 證人在P29上標示旺角警署正門,當被告位於正門時,證人正在鏡頭後方觀察。
證人第一眼看見被告時的位置與截圖(1)所顯示不相符,因證人較早前已看見被告,而第一眼見被告應在截圖左方,即旺角警署正門對開,欄杆及水馬外的馬路上。
被告與另外兩、三個人沿馬路直行到現在截圖顯示的位置。證人補充有一段路沒有鐵欄,所以人是可以從馬路走到行人路。
截圖(9)一名女警背向鏡頭,而面向鏡頭的男警為13186。
📺播放P9D on.cc 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00:00-00:01:30
右邊畫面顯示太子現場情況。
📌P9D截圖(1-2)
兩張截圖均顯示00:00:58,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任何能辨認的人士,呈為證物P30。控方補充影片實時為21:12。
證人圈出的「疑似」被告與被告裝束相似,證人憑截圖看不見「疑似」被告舉起手,但看見有光線射出。
(16:16完庭)
預告:明日將繼續睇片及主問PW1。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8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5/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下午進度
D6代表 盤問 PW10 警員8568
PW10 當晚奉命到北角警署協助處理一宗非集案件,PW10負責為D6檢取證物及錄口供。
控方傳召 PW11 女警24895
當日於警署負責為D7搜身及檢取被捕時衣物。
案件將於明早 0930 同庭續審。
審期過咗一半,控方尚有三名證人需要出庭作供,辯方有二名被選擇作供,另有五名辯方證人。相信案件難以於原定十天審期內完成,裁判官今天已表明會向主任裁判官申請額外審期。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5/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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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6代表 盤問 PW10 警員8568
PW10 當晚奉命到北角警署協助處理一宗非集案件,PW10負責為D6檢取證物及錄口供。
控方傳召 PW11 女警24895
當日於警署負責為D7搜身及檢取被捕時衣物。
案件將於明早 0930 同庭續審。
審期過咗一半,控方尚有三名證人需要出庭作供,辯方有二名被選擇作供,另有五名辯方證人。相信案件難以於原定十天審期內完成,裁判官今天已表明會向主任裁判官申請額外審期。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提訊
👥9位被告
A1:吳(19) / A2:何(23) / A3:陳(22)
A4:高(18) / A5:曾(20) / A6:陳(37)
A7:王(21) / A8:許(22) / A9:洪(24)
👤陳 (43)
👥10位被告(20-52)
A1:鄧 / A6:蔡
A2:鄭 / A7:程
A3:施 / A8:鍾
A4:鄭 / A9:江
A5:陳 / A10:劉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申請合併三宗案件。
A2鄭、A8鍾的法援申請正待批核。
辯方代表需呈交合併意向通知書,且存檔法庭;均不反對押後案件。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A1吳 增加居住地址詳細資料
A3陳 更改報到時間
A4高 更改報到時間
A1鄧 更改報到時間
A4鄭 更改宵禁時間、豁免上庭日報到
A6蔡 更改報到時間
A9江 更改報到日子、豁免上庭日報到
控方均不反對,所有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1日 15: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郭偉健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提訊
👥9位被告
A1:吳(19) / A2:何(23) / A3:陳(22)
A4:高(18) / A5:曾(20) / A6:陳(37)
A7:王(21) / A8:許(22) / A9:洪(24)
👤陳 (43)
👥10位被告(20-52)
A1:鄧 / A6:蔡
A2:鄭 / A7:程
A3:施 / A8:鍾
A4:鄭 / A9:江
A5:陳 / A10:劉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申請合併三宗案件。
A2鄭、A8鍾的法援申請正待批核。
辯方代表需呈交合併意向通知書,且存檔法庭;均不反對押後案件。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A1吳 增加居住地址詳細資料
A3陳 更改報到時間
A4高 更改報到時間
A1鄧 更改報到時間
A4鄭 更改宵禁時間、豁免上庭日報到
A6蔡 更改報到時間
A9江 更改報到日子、豁免上庭日報到
控方均不反對,所有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1日 15: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2/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繼續傳召PW1為警員26719
當日負責大埔警署當值
🔸A3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1
📌對A、B、C的觀察
PW1在案發時觀察3名黑衣人,整個過程都看到3人有戴口罩及外套連住的帽,並在他們被捕前已留意到他們有沒有戴眼鏡。
📌延後搜查
A1及A2被制服後,PW1在該位置停留約1至2分鐘短時間,然後才往明雅苑及富善邨方向展開搜查。
📌「確定」被捕人為C
根據PW1於2020年4月1日0600時錄取的口供,他憑對方衣著及身材特徵,辨認衝鋒車上的被捕人A3為成功逃離案發現場的縱火者C。法官協助釐清「確定」的定義後,PW1表示百分百肯定A3即是C。
📌C與A3的明顯差異
在辯方大律師盤問下,PW1承認發現被捕人A3的外套內外可翻轉,裡面為黑色後,百分百肯定他就是C,但沒留意所穿的鞋之顏色,而當時車上的A3身上並沒有背囊。律師指出,PW1明知C有背囊,但A3沒有。PW1稱,當時有問過衝鋒車同事,確認A3身上沒有背囊。
P9相片展示A3被捕時衣著,沒有背囊,穿白波鞋,與早前播放片段中所見的深色波鞋不符。法官親自檢視證物波鞋後,指該證物為已泛黃的白色波鞋。PW1同意,庭上證物與案發時觀察C所穿的鞋顏色有出入,但稱一開始在案發現場已沒特別留意縱火者的鞋的顏色,只以其身材及衣著作辨認,後來在衝鋒車上亦沒留意A3所穿的鞋。
📌同意A3有機會不是C
對於辯方提出的疑點,PW1重申「確實係用佢身形同衣著去辨別」,再表示「根據現時證據去證明嘅話,我都認為係有機會係C君」。不過,他亦承認,本來沒留意到辯方指出的兩個重點(背囊及鞋),而現時沒有最初般肯定C的身分,同意辯方所指「A3有機會不是C」。
🔹控方沒有覆問
⏺同意事實
控方讀出兩份同意事實,一份為A1、A2與控方同意的事實,第二份為A3與控方同意的事實。
⏺傳召PW2 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當日駐守新界衝鋒隊,便裝當值
負責截停及拘捕A3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當日凌晨約2時25分,在衝鋒車上候命的PW2收到電台通知,警署總部發生縱火案,其中2人被制服,有一身穿黑外套、黑長褲及戴黑口罩的男子在逃,逃走路線為往富善邨方向。衝鋒車收到訊息後前往完善路,約2時33分到達完善路附近。
📌截停A3
PW2落車後到完善公園對出單車徑,看到一名身穿黑色外套、黑長褲及戴黑口罩的男子(A3),A3當時低著頭,相信正在用手提電話。A3曾望向警員方向,之後往通往大埔海濱長廊的行人隧道方向離開,便裝的PW2與軍裝警員3755加快腳步追截,因A3衣著與電台所形容在逃者相似,最終在行人隧道內截停他。
📌搜查及拘捕A3
截停A3後,PW2要求他出示身分證及除口罩,並解釋為何在該處出現和報出住址。A3表示家住太和邨,PW2指太和邨與當時身處位置有一段距離,問「你喺度做咩?」A3了解自己有權利不回答警員的問題後,沒有再說話。在行人隧道內進行快速搜身後,A3約0247被帶上警車繼續接受查問。PW2提到A3外型與縱火案在逃人士相似,A3仍沒說話,亦拒絕解鎖手提電話。警車上,PW2留意到A3電話持續收到來電及訊息,曾問「邊個搵你?」得不到回應,亦看到Telegram有刪除訊息得畫面,令他更加相信,A3電話與縱火案件有關。PW1約0335時到達警車,指認A3為縱火者C,PW2再問A3,後者仍沒說話,故此相信他即為在逃的C,於0345時以「縱火罪」宣布拘捕A3及施行警誡。
📌A3電話訊息
約0358時,PW2帶A3回警署見值日官。約0502時,A3同意警員所錄取的口供內容及簽名,0525時交由值日官看管。PW2供稱,A3在會面室期間,其手提電話畫面有一訊息彈出,問「你走唔走到」。PW2及後補充,他們仍在警車上的時候,已曾出現過此訊息。
- PW2主問完畢 -
⏺案件管理
除了尚未完成作供的PW2,只餘下PW3偵緝警員34936明天需要作供,辯方早前要求出庭接受盤問的證人,全部毋需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8/9) 0930同庭續審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2/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繼續傳召PW1為警員26719
當日負責大埔警署當值
🔸A3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1
📌對A、B、C的觀察
PW1在案發時觀察3名黑衣人,整個過程都看到3人有戴口罩及外套連住的帽,並在他們被捕前已留意到他們有沒有戴眼鏡。
📌延後搜查
A1及A2被制服後,PW1在該位置停留約1至2分鐘短時間,然後才往明雅苑及富善邨方向展開搜查。
📌「確定」被捕人為C
根據PW1於2020年4月1日0600時錄取的口供,他憑對方衣著及身材特徵,辨認衝鋒車上的被捕人A3為成功逃離案發現場的縱火者C。法官協助釐清「確定」的定義後,PW1表示百分百肯定A3即是C。
📌C與A3的明顯差異
在辯方大律師盤問下,PW1承認發現被捕人A3的外套內外可翻轉,裡面為黑色後,百分百肯定他就是C,但沒留意所穿的鞋之顏色,而當時車上的A3身上並沒有背囊。律師指出,PW1明知C有背囊,但A3沒有。PW1稱,當時有問過衝鋒車同事,確認A3身上沒有背囊。
P9相片展示A3被捕時衣著,沒有背囊,穿白波鞋,與早前播放片段中所見的深色波鞋不符。法官親自檢視證物波鞋後,指該證物為已泛黃的白色波鞋。PW1同意,庭上證物與案發時觀察C所穿的鞋顏色有出入,但稱一開始在案發現場已沒特別留意縱火者的鞋的顏色,只以其身材及衣著作辨認,後來在衝鋒車上亦沒留意A3所穿的鞋。
📌同意A3有機會不是C
對於辯方提出的疑點,PW1重申「確實係用佢身形同衣著去辨別」,再表示「根據現時證據去證明嘅話,我都認為係有機會係C君」。不過,他亦承認,本來沒留意到辯方指出的兩個重點(背囊及鞋),而現時沒有最初般肯定C的身分,同意辯方所指「A3有機會不是C」。
🔹控方沒有覆問
⏺同意事實
控方讀出兩份同意事實,一份為A1、A2與控方同意的事實,第二份為A3與控方同意的事實。
⏺傳召PW2 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當日駐守新界衝鋒隊,便裝當值
負責截停及拘捕A3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當日凌晨約2時25分,在衝鋒車上候命的PW2收到電台通知,警署總部發生縱火案,其中2人被制服,有一身穿黑外套、黑長褲及戴黑口罩的男子在逃,逃走路線為往富善邨方向。衝鋒車收到訊息後前往完善路,約2時33分到達完善路附近。
📌截停A3
PW2落車後到完善公園對出單車徑,看到一名身穿黑色外套、黑長褲及戴黑口罩的男子(A3),A3當時低著頭,相信正在用手提電話。A3曾望向警員方向,之後往通往大埔海濱長廊的行人隧道方向離開,便裝的PW2與軍裝警員3755加快腳步追截,因A3衣著與電台所形容在逃者相似,最終在行人隧道內截停他。
📌搜查及拘捕A3
截停A3後,PW2要求他出示身分證及除口罩,並解釋為何在該處出現和報出住址。A3表示家住太和邨,PW2指太和邨與當時身處位置有一段距離,問「你喺度做咩?」A3了解自己有權利不回答警員的問題後,沒有再說話。在行人隧道內進行快速搜身後,A3約0247被帶上警車繼續接受查問。PW2提到A3外型與縱火案在逃人士相似,A3仍沒說話,亦拒絕解鎖手提電話。警車上,PW2留意到A3電話持續收到來電及訊息,曾問「邊個搵你?」得不到回應,亦看到Telegram有刪除訊息得畫面,令他更加相信,A3電話與縱火案件有關。PW1約0335時到達警車,指認A3為縱火者C,PW2再問A3,後者仍沒說話,故此相信他即為在逃的C,於0345時以「縱火罪」宣布拘捕A3及施行警誡。
📌A3電話訊息
約0358時,PW2帶A3回警署見值日官。約0502時,A3同意警員所錄取的口供內容及簽名,0525時交由值日官看管。PW2供稱,A3在會面室期間,其手提電話畫面有一訊息彈出,問「你走唔走到」。PW2及後補充,他們仍在警車上的時候,已曾出現過此訊息。
- PW2主問完畢 -
⏺案件管理
除了尚未完成作供的PW2,只餘下PW3偵緝警員34936明天需要作供,辯方早前要求出庭接受盤問的證人,全部毋需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8/9) 0930同庭續審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D2 張 (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通知辯方無需答辯,案件會轉介去區域法院,申請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等候轉介文件和會作修訂控罪。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D2 張 (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通知辯方無需答辯,案件會轉介去區域法院,申請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等候轉介文件和會作修訂控罪。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0110石塘咀 #提堂
👤鄧(58)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在香港島山道港鐵香港大學站B2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位於香港大學站B2出口外的山道行車天橋柱墩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立場報導
————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控方不反對。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1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0110石塘咀 #提堂
👤鄧(58)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在香港島山道港鐵香港大學站B2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位於香港大學站B2出口外的山道行車天橋柱墩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立場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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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案件;控方不反對。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1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3/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0934 開庭
#林偉權法官 首先提出,關注控方呈遞之證物、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與問證之不足,或會影響陳詞及裁決,特別指出本案被告衣著屬舉證關鍵;惟部分衣物之實物並未列為呈堂證物,只以相片形式出現在相片冊P8,其中相片顯示色差十分重要,例如A3的雙面雙色外套,以及昨天審訊時法官曾親自檢視過的泛黃白波鞋。
A1法律代表補充,控方在同意事實P5中亦有雙方未能確認的不清晰地方。
休庭30分鐘,給予控方足夠時間解決問題。控辯雙方休庭期間傾唔掂數,辯方律師申請多15分鐘時間,向被告索取法律指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3/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0934 開庭
#林偉權法官 首先提出,關注控方呈遞之證物、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與問證之不足,或會影響陳詞及裁決,特別指出本案被告衣著屬舉證關鍵;惟部分衣物之實物並未列為呈堂證物,只以相片形式出現在相片冊P8,其中相片顯示色差十分重要,例如A3的雙面雙色外套,以及昨天審訊時法官曾親自檢視過的泛黃白波鞋。
A1法律代表補充,控方在同意事實P5中亦有雙方未能確認的不清晰地方。
休庭30分鐘,給予控方足夠時間解決問題。控辯雙方休庭期間傾唔掂數,辯方律師申請多15分鐘時間,向被告索取法律指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申請保釋
何桂藍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原先代表大律師鄒幸彤今早被國安處拘捕 ,現改為 #郭憬憲大律師 代表。
申請人向法庭申請放寬9P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否則會撤回保釋申請。
郭大律師表示此案件的保釋聆訊涉重大公眾利益,廣受關注,如不獲淮報導,彷如變成閉門聆訊(closing hearing)。
杜法官聽到閉門聆訊(closing hearing)一詞後反應甚大,强烈申明此聆訊屬公開(open hearing),駁斥郭身為大律師應非常明白。
郭大律師一方面為用詞表示歉意,但仍强調現時案件並非一般刑事案件,公眾非常關注整個保釋聆訊內容及進行,沒有理由讓聆訊隔絕於即時的公眾討論及報導(should not be shielded from public immediate discussion, and reporting)。
杜法官對理據陳述表現極不耐煩,多次表示有否在書面申請文件所沒有的新觀點,並駁斥表示對是否放寬限制的考慮不能只看現時案件,而需保護將來所有法庭程序的完整性(to protect the integrity of future proceedings)。
杜官拒絕放寬9P申請,何桂藍撤回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待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申請保釋
何桂藍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原先代表大律師鄒幸彤今早被國安處拘捕 ,現改為 #郭憬憲大律師 代表。
申請人向法庭申請放寬9P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否則會撤回保釋申請。
郭大律師表示此案件的保釋聆訊涉重大公眾利益,廣受關注,如不獲淮報導,彷如變成閉門聆訊(closing hearing)。
杜法官聽到閉門聆訊(closing hearing)一詞後反應甚大,强烈申明此聆訊屬公開(open hearing),駁斥郭身為大律師應非常明白。
郭大律師一方面為用詞表示歉意,但仍强調現時案件並非一般刑事案件,公眾非常關注整個保釋聆訊內容及進行,沒有理由讓聆訊隔絕於即時的公眾討論及報導(should not be shielded from public immediate discussion, and reporting)。
杜法官對理據陳述表現極不耐煩,多次表示有否在書面申請文件所沒有的新觀點,並駁斥表示對是否放寬限制的考慮不能只看現時案件,而需保護將來所有法庭程序的完整性(to protect the integrity of future proceedings)。
杜官拒絕放寬9P申請,何桂藍撤回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待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7/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有關昨日證物事宜
主控表示昨日已連同各辯方法律代表審視P121,確認P121與工作版本的影片檔案完全一致,而各方都已收到完整且一致的檔案。
控方解釋承認事實第34(C)段指影片檔案燒錄於4隻光碟內,唯控方只將其中3隻呈堂,而P116及P117中亦有片段重覆的情況,因而造成各辯方收到檔案有異。同時控辯雙方同意修改承認事實以解決早前的影片截圖時間問題。
⏺傳召PW2 高級督察梁家進
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大連第三隊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播放P116警方錄影片段(3) 檔案00005
PW2在影格的截圖(證物編號)中作出不同標記或作口頭描述
16:23:18 (後呈堂為P116(3)_00005_PW2_2)
-PW2本人
-示威者位置
16:23:24 (後呈堂為P116(3)_00005_PW2_3)
-從示威者群中擲出的汽油彈
16:25:49 PW2指畫面右方的橙旗並非由第三隊的警員舉起,同時示威者並沒有移動,繼續在警方防線前與之對峙
16:27:45 (P116(3)_00005_PW2_4)
-示威者位置
PW2指自己與第三隊隊員(藍燈頭盔)在畫面左方,並能見到示威者,而戴有橙燈頭盔的為D大連第二隊
16:28:49 (P116(3)_00005_PW2_5)
-沙田拗道北行線的火光
-示威者位置
PW2指有汽油彈從示威者人群中被擲出,當時能見到沙田拗道北行線出現火光,與此同時,沙田拗道南/北行線的示威者向警方推進
16:29:14 (P116(3)_00005_PW2_6)至16:30:15
-擲出汽油彈的位置及著地後的火光
PW2指當天見到有汽油彈從停車場被擲出,散落在沙田拗道南北行線,同時見到南行線示威者展開遮陣向前推進,藍燈隊員(D3)發射催淚煙後,示威者有向後退
16:30:37 (P116(3)_00005_PW2_7)
-示威者位置
PW2指示威者再後退至離警方更遠的距離
16:33:53 PW2指第三隊準備移動至北行線,將會向北推進,而示威者沒有移動
16:34:50 PW2指當時龍翔道交通已停滯,影片中的消防車是從正德街進入沙田拗道南行線
16:34:52 PW2指D大連正向龍翔道方向推進。
16:35:41 (P116(3)_00005_PW2_8)
-黃色欄杆的位置
PW2指推進期間有黃色欄杆作路障。
16:36:13 (P116(3)_00005_PW2_9)
-龍翔道巴士站
-黃大仙中心南館
PW2指D大連準備到達龍翔道西行線,畫面右方為龍翔道巴士站,左上方有紅色花紋的建築物為黃大仙中心南館
PW2指黃大仙中心南館位處龍翔道靠西行線。
PW2指當天稍後向樂富方向推進至南北橋附近時,左邊建築物均屬黃大仙南館。
16:37:22 PW2指畫面中面向鑽石山方向的隊員均不是第三隊隊員,而第三隊隊員正面向樂富方向且沒有在畫面中出現
16:38:53 (P116(3)_00005_PW2_10)
-PW2本人
-示威者位置
PW2指畫面中在龍翔道西行線面向樂富方向的警察為第三隊隊員,當時龍翔道東西行線上均有示威者。
📌播放P116警方錄影片段(3) 檔案00006
PW2在影格的截圖(證物編號)中作出不同標記或作口頭描述
16:39:34 (P116(3)_00005_PW2_11)
-第三隊警員
-示威者位置
PW2指龍翔道西行線上的警方為D3隊員,主要見到的示威者在東行線上,有部份走上行人路。 西行線上有巴士及其他車輛停滯
16:42:13 (P116(3)_00005_PW2_12)
-示威者位置
PW2指東西行線均有示威者慢慢向警方推進,而東行線示威者展開遮陣及以黃色膠欄杆作路障。晝面左邊顯示龍翔道西行線行人路上有穿著的黃色反光背心的記者,但不肯定是否每個身穿黃色背心的都是記者
16:42:32 PW2指影片中發出警告呼籲示威者散去的正是自己,同時示威者有繼續推進至與警方距離較近的位置
16:43:26 PW2在畫面右邊為第三隊隊員,片中下達命令的聲音屬於第四隊小隊(綠色頭燈)指揮官
16:43:49 (P116(3)_00005_PW2_13)
-警察傳媒聯絡隊(Force Media Liaison)
PW2指近新光橋的隊員並非隸屬第三隊,穿藍色背心者為警方傳媒聯絡隊,職責為當警方與示威者對峙期間與傳媒溝通,以防傳媒阻礙警員行動
16:45:12 PW2指第三隊隊員跨過過龍翔道中間分隔線,到達東行線並面向示威者即樂富方向
16:45:26 (P116(3)_00005_PW2_14)
-磚頭
-損壞的紅色雪糕桶
PW2指當時見到龍翔道東行線上有火光,並估計是由汽油彈所引起。當天有留意到晝面右下的磚頭及損壞的紅色雪糕桶,指示威者早前有向警方投擲斷開一半的磚頭
🌟A2、7法律代表指PW2認錯畫面中的「紅色雪糕桶」,事實應為紅色膠袋,控方指會即時處理。
控方請PW2再次指出早前稱畫面中見到的「紅色雪糕桶」
證人指在截圖 P116(3)_00005_PW2_14中,自己在案發當天認為畫面右邊的為紅色雪糕桶
16:46:49 (P116(3)_00005_PW2_15)
-「紅色雪糕桶」
-黃大仙中心
PW2再次標記出「紅色雪糕桶」,指當時見到雪糕桶「飄過嚟」,PW2再指當時以為是雪糕桶,因為在示威現場中雪糕桶經常「甩頭甩尾」,此刻再次觀看片段又覺得不是雪糕桶
16:46:58 PW2指當天到達龍翔道後已經見到畫面右方「Free Hong Kong」的塗鴉上方有黑煙
16:47:02 PW2指當天自己集中於畫面正前方即龍翔道往樂富方向,並沒有留意畫面右邊的情況,也沒有留意畫面左方巴士及建築物之間的黑煙
16:49:18 (P116(3)_00005_PW2_16)
-示威者位置
PW2畫面中間前排隊員為第三隊,當時前方南北橋附近約有數千名示威者
16:50:12 PW2指畫面中第一隊持長盾與第三隊平排,目的是支援第三隊稍後在東行線向樂富方向推進
16:50:58 PW2指D大連開始在東西行線向樂富方向推進
16:51:17 (P116(3)_00005_PW2_17)
-雪糕桶
-黃色膠欄杆
PW2指當天見到左邊龍翔道中間分隔道有雪糕桶,但無礙警方推進,正前方有黃色膠欄杆作路障阻礙警員前進
16:51:31 PW2指當天見不到畫面中間,黃大仙廣場方向欄杆上的火光。
16:55:00 PW2指東行線上為右邊的第一隊及左邊的第三隊,不記得為何在推進至黃大仙廣場前停下,推測是因黃大仙廟比較空擴,須停下視察環境。
🌟控方指進度未如理想,向法官詢問今天是否不應傳召下一位證人,法官表示「我答你唔到㗎喎,我唔知你有幾多問題要問,不如你同辯方商量下先」
- 1258 午休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審訊 [7/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有關昨日證物事宜
主控表示昨日已連同各辯方法律代表審視P121,確認P121與工作版本的影片檔案完全一致,而各方都已收到完整且一致的檔案。
控方解釋承認事實第34(C)段指影片檔案燒錄於4隻光碟內,唯控方只將其中3隻呈堂,而P116及P117中亦有片段重覆的情況,因而造成各辯方收到檔案有異。同時控辯雙方同意修改承認事實以解決早前的影片截圖時間問題。
⏺傳召PW2 高級督察梁家進
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大連第三隊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播放P116警方錄影片段(3) 檔案00005
PW2在影格的截圖(證物編號)中作出不同標記或作口頭描述
16:23:18 (後呈堂為P116(3)_00005_PW2_2)
-PW2本人
-示威者位置
16:23:24 (後呈堂為P116(3)_00005_PW2_3)
-從示威者群中擲出的汽油彈
16:25:49 PW2指畫面右方的橙旗並非由第三隊的警員舉起,同時示威者並沒有移動,繼續在警方防線前與之對峙
16:27:45 (P116(3)_00005_PW2_4)
-示威者位置
PW2指自己與第三隊隊員(藍燈頭盔)在畫面左方,並能見到示威者,而戴有橙燈頭盔的為D大連第二隊
16:28:49 (P116(3)_00005_PW2_5)
-沙田拗道北行線的火光
-示威者位置
PW2指有汽油彈從示威者人群中被擲出,當時能見到沙田拗道北行線出現火光,與此同時,沙田拗道南/北行線的示威者向警方推進
16:29:14 (P116(3)_00005_PW2_6)至16:30:15
-擲出汽油彈的位置及著地後的火光
PW2指當天見到有汽油彈從停車場被擲出,散落在沙田拗道南北行線,同時見到南行線示威者展開遮陣向前推進,藍燈隊員(D3)發射催淚煙後,示威者有向後退
16:30:37 (P116(3)_00005_PW2_7)
-示威者位置
PW2指示威者再後退至離警方更遠的距離
16:33:53 PW2指第三隊準備移動至北行線,將會向北推進,而示威者沒有移動
16:34:50 PW2指當時龍翔道交通已停滯,影片中的消防車是從正德街進入沙田拗道南行線
16:34:52 PW2指D大連正向龍翔道方向推進。
16:35:41 (P116(3)_00005_PW2_8)
-黃色欄杆的位置
PW2指推進期間有黃色欄杆作路障。
16:36:13 (P116(3)_00005_PW2_9)
-龍翔道巴士站
-黃大仙中心南館
PW2指D大連準備到達龍翔道西行線,畫面右方為龍翔道巴士站,左上方有紅色花紋的建築物為黃大仙中心南館
PW2指黃大仙中心南館位處龍翔道靠西行線。
PW2指當天稍後向樂富方向推進至南北橋附近時,左邊建築物均屬黃大仙南館。
16:37:22 PW2指畫面中面向鑽石山方向的隊員均不是第三隊隊員,而第三隊隊員正面向樂富方向且沒有在畫面中出現
16:38:53 (P116(3)_00005_PW2_10)
-PW2本人
-示威者位置
PW2指畫面中在龍翔道西行線面向樂富方向的警察為第三隊隊員,當時龍翔道東西行線上均有示威者。
📌播放P116警方錄影片段(3) 檔案00006
PW2在影格的截圖(證物編號)中作出不同標記或作口頭描述
16:39:34 (P116(3)_00005_PW2_11)
-第三隊警員
-示威者位置
PW2指龍翔道西行線上的警方為D3隊員,主要見到的示威者在東行線上,有部份走上行人路。 西行線上有巴士及其他車輛停滯
16:42:13 (P116(3)_00005_PW2_12)
-示威者位置
PW2指東西行線均有示威者慢慢向警方推進,而東行線示威者展開遮陣及以黃色膠欄杆作路障。晝面左邊顯示龍翔道西行線行人路上有穿著的黃色反光背心的記者,但不肯定是否每個身穿黃色背心的都是記者
16:42:32 PW2指影片中發出警告呼籲示威者散去的正是自己,同時示威者有繼續推進至與警方距離較近的位置
16:43:26 PW2在畫面右邊為第三隊隊員,片中下達命令的聲音屬於第四隊小隊(綠色頭燈)指揮官
16:43:49 (P116(3)_00005_PW2_13)
-警察傳媒聯絡隊(Force Media Liaison)
PW2指近新光橋的隊員並非隸屬第三隊,穿藍色背心者為警方傳媒聯絡隊,職責為當警方與示威者對峙期間與傳媒溝通,以防傳媒阻礙警員行動
16:45:12 PW2指第三隊隊員跨過過龍翔道中間分隔線,到達東行線並面向示威者即樂富方向
16:45:26 (P116(3)_00005_PW2_14)
-磚頭
-損壞的紅色雪糕桶
PW2指當時見到龍翔道東行線上有火光,並估計是由汽油彈所引起。當天有留意到晝面右下的磚頭及損壞的紅色雪糕桶,指示威者早前有向警方投擲斷開一半的磚頭
🌟A2、7法律代表指PW2認錯畫面中的「紅色雪糕桶」,事實應為紅色膠袋,控方指會即時處理。
控方請PW2再次指出早前稱畫面中見到的「紅色雪糕桶」
證人指在截圖 P116(3)_00005_PW2_14中,自己在案發當天認為畫面右邊的為紅色雪糕桶
16:46:49 (P116(3)_00005_PW2_15)
-「紅色雪糕桶」
-黃大仙中心
PW2再次標記出「紅色雪糕桶」,指當時見到雪糕桶「飄過嚟」,PW2再指當時以為是雪糕桶,因為在示威現場中雪糕桶經常「甩頭甩尾」,此刻再次觀看片段又覺得不是雪糕桶
16:46:58 PW2指當天到達龍翔道後已經見到畫面右方「Free Hong Kong」的塗鴉上方有黑煙
16:47:02 PW2指當天自己集中於畫面正前方即龍翔道往樂富方向,並沒有留意畫面右邊的情況,也沒有留意畫面左方巴士及建築物之間的黑煙
16:49:18 (P116(3)_00005_PW2_16)
-示威者位置
PW2畫面中間前排隊員為第三隊,當時前方南北橋附近約有數千名示威者
16:50:12 PW2指畫面中第一隊持長盾與第三隊平排,目的是支援第三隊稍後在東行線向樂富方向推進
16:50:58 PW2指D大連開始在東西行線向樂富方向推進
16:51:17 (P116(3)_00005_PW2_17)
-雪糕桶
-黃色膠欄杆
PW2指當天見到左邊龍翔道中間分隔道有雪糕桶,但無礙警方推進,正前方有黃色膠欄杆作路障阻礙警員前進
16:51:31 PW2指當天見不到畫面中間,黃大仙廣場方向欄杆上的火光。
16:55:00 PW2指東行線上為右邊的第一隊及左邊的第三隊,不記得為何在推進至黃大仙廣場前停下,推測是因黃大仙廟比較空擴,須停下視察環境。
🌟控方指進度未如理想,向法官詢問今天是否不應傳召下一位證人,法官表示「我答你唔到㗎喎,我唔知你有幾多問題要問,不如你同辯方商量下先」
- 1258 午休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3/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
1005 開庭
⏺繼續傳召PW1警員8505 張星威(音)
負責拘捕
🔹控方主問PW1(續)
📺 控方呈上MFI-5及播放P9D東網oncc片段
📌在截圖中作指認
主控要求證人於截圖(3)至(16)辨認任何人士。
📌21:14時截圖
昨天已做標記的證物P30,截圖(3)與截圖(1)拍攝角度為相反,截圖為片段時間00:03:58,即實時為21:14。截圖(3)圈出的人與截圖(1)圈出的人所站位置大置相同。
圖(3)中人右手揸緊拳狀,有條野突出;左手舉高過膊頭,有光點發出(可參考同一時間的圖(4)),但不肯定是否手持物品所發出。
圖(3)、圖(4)、圖(1)中人與被告人相似,但PW1對腰間淺色物體沒有印象。
📌21:16時截圖
截圖(5)畫面中,即實時為21:16,證人指圖(5)圈住人士位置與圖(4)大置相同。
PW1指圖(6)與圖(5)為同一人,雖然圖(6)中人背着畫面,但PW1聲稱憑衣着、背包及腰包可辨認為同一人。
圖(7)中人與圖(6)中人所站位置相若,較能清楚見到背包。
圖(8)中人手部高舉過膊,似用電筒照向旺角警署,憑截圖看似用右手。實時亦為21:16。
圖(9)為同一動作,右手高舉過頭,手持電筒照向旺角警署,有藍色光柱射向旺角警署;片段時間為00:05:31,實時為21:16。
📌較後時間仍未留意到被告
圖(11)為片段時間00:09:56,即實時21:21。PW1承認當時尚未開始觀察被告人,只是靠同樣衣着及黑綠色背包在片中辨認被告人。
圖(12)為播放時間00:12:05,即實時為21:23。PW1同樣承認當時尚未開始觀察被告人,只是於截圖上憑同款衣着辨認,截圖中人與被告大致相同。
被告人在太子站其中一個傷殘人士斜路行出。
圖(13)是較近位置;圖(14)中人戴着眼罩,與被捕人被拘捕前裝備吻合。
在圖(15)中PW1靠同款衣着及背包辨認出被告。
圖(16)實時為21:23,PW1指被告人應該是正用電筒或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惟PW1承認當日在現場時,此刻仍未開始留意被告。
📺 播放香港電台片段 P10A(1)-(2)
於截圖上辨認任何人,呈上為證物P31
實時為21:11 ,PW1指截圖(1)中圈着人物有藍色光束射向旺角警署方向。
圖(2)為同一人,PW1憑當時衣着及行為(於圖1亦可見)與被告人衣着裝束吻合。
📺 播放香港電台片段 P10B
播放至00:13:30,截圖及辨認相關人士,呈堂為P32
圖(1)時間為00:05:25,即實時21:20。
PW1基於同款衣着及背包辨認被告,與被告被捕時衣着吻合。
PW1不肯定光源從哪隻手位置發出,另一手握實,有條狀物突出。
圖(2)為同一人;圖(3)雙手高舉過頭,握住條狀物的物體。
圖(4)及圖(5)亦是同一人;圖6 亦是相同人士,站着雙手高舉過頭照射旺角警署,手中亦有條狀物。
圖(7)中人相同,但雙手分開。
圖(8)顯示該人雙手持2枝條狀物。
📌開始觀察被告
圖(9)時間為00:10:22,即實時為21:25。從新聞片段可見被告於21:26經已被制服。
PW1於此時已開始觀察被告,圈出之人為被告,以「D」標示。
PW1稱自己當時大概在鏡頭附近,但影唔到,同意在鏡頭拍攝者附近。
PW1從圖(10)中辨認一人為被告,右手手持物品照射旺角警署正門,腰部有物件圍住,PW1稱與較早前P10B圖(1)中人腰部物件同樣。
PW1在圖(11)辨認圖中人士為被告。圖中人戴着眼罩,腰部物件不肯定是灰或啡色,右手手持柱狀物,PW1認為應是電筒或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圖中人面向PW1當時位置方向。
圖(12)中被PW1指認為被告的人有跑動動作,但PW1稱不清楚為何有此動作。
PW1在圖(13)中指認被告,位置於太子道西馬路,跑向太子站出入口。其位置中間有缺口,該人似乎向該位置跑去。
圖(14)及(15)有拍攝到PW1,以「P」標示着;被告標示着「D」。
📌檢取電筒及雷射筆
PW1指制服被告人後檢取電筒及雷射筆,當時於被告雙手手持住。
PW1稱記憶中電筒及雷射筆在拘捕間沒有撞擊/跌過,檢取完後交給證物警員期間,雷射筆及電筒亦沒有受撞擊或損毀。
PW1聲稱「自己冇開過」。
📌灰色手袖
PW1指印象中自己沒有檢取過證物P21灰色手袖,不清楚證物警員從何檢取。
🔸辯方盤問PW1
辯:於拘捕被告時,形容被告左右手各持「電筒」及「雷射筆」,知道是電筒因為光線強及並非發出藍色光束?
證:(sorry唔記得佢點答)
辯:但旺角警署外有時有燈光射着並不是藍色光?
證:係
PW1指作出拘捕時,被告曾開藍色雷射光,而開藍色光時間比電筒短。
裁判官:是指綜合時間定拘捕果刻?
PW1回覆指拘捕前時間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 1125休庭至1140再開庭 -
⏺傳召PW2女警員11979 周家莉
現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
案發當天駐守旺角警區旺角組第2隊
本案證物警員
📌證物列表
PW2確認MFI-4證物列表為自己打,第19項為「黑色雷射筆」,以括號備註「Damage損壞」。PW2觀看證物P18後,指因為表面有花痕,所以慣性會標示損壞。
📌測驗雷射筆
PW2指自己有做證物測試,P18能夠發出藍色雷射光,測試時沒有更換電池。
📌灰色手袖
PW2口供P6第4頁第11段提到「0408時於旺角警署檢取以下物品為AP2證物」,PW2指證物於該人身上取出。
PW2指因自己與被捕人非相同性別,所以有男警協助,男警與被告於房內,PW2站於門口外。PW2稱被告將證物除出後隨即交給PW2,但PW2承認指當時無法看見被告除下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3專家證人 #陳喬崔
辯方不爭議證人資歷
📌資歷
1997年獲港大電機電子工程學士學位
2000年獲港大電機電子工程系哲學碩士學位
2003年獲派駐警務署技術服務部
電機電子會員
📌經驗
於警署技術服務署職責主要為從技術角度為證物作法理鑑證:分析影像、錄音及錄影檔案。
2019至2020年檢驗超過100枝雷射裝置或器材物品。2020年6月開始沒有再檢驗相關物品。檢驗包括需寫專家報告及專家意見,曾寫有關報告超過50份。所做報告/意見中有超過10次需上庭以專家身份作供,當中包括裁判法院超過10次及1次區域法院,並沒到過高院上庭。當中口供全被接納。
🌟法庭接納陳警司以專家身份作供。
證物P13、P13A、P14及P14A。
控方正式呈上P14(英文版)及P14A(中譯版)。
裁判官建議證人先聽主控讀出P14A,如沒有反對內容便採納此口供。
1209控方開始讀出P14
💛感謝臨時直播員💛
🌟其後審訊需要臨時直播員, 請按此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3/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
1005 開庭
⏺繼續傳召PW1警員8505 張星威(音)
負責拘捕
🔹控方主問PW1(續)
📺 控方呈上MFI-5及播放P9D東網oncc片段
📌在截圖中作指認
主控要求證人於截圖(3)至(16)辨認任何人士。
📌21:14時截圖
昨天已做標記的證物P30,截圖(3)與截圖(1)拍攝角度為相反,截圖為片段時間00:03:58,即實時為21:14。截圖(3)圈出的人與截圖(1)圈出的人所站位置大置相同。
圖(3)中人右手揸緊拳狀,有條野突出;左手舉高過膊頭,有光點發出(可參考同一時間的圖(4)),但不肯定是否手持物品所發出。
圖(3)、圖(4)、圖(1)中人與被告人相似,但PW1對腰間淺色物體沒有印象。
📌21:16時截圖
截圖(5)畫面中,即實時為21:16,證人指圖(5)圈住人士位置與圖(4)大置相同。
PW1指圖(6)與圖(5)為同一人,雖然圖(6)中人背着畫面,但PW1聲稱憑衣着、背包及腰包可辨認為同一人。
圖(7)中人與圖(6)中人所站位置相若,較能清楚見到背包。
圖(8)中人手部高舉過膊,似用電筒照向旺角警署,憑截圖看似用右手。實時亦為21:16。
圖(9)為同一動作,右手高舉過頭,手持電筒照向旺角警署,有藍色光柱射向旺角警署;片段時間為00:05:31,實時為21:16。
📌較後時間仍未留意到被告
圖(11)為片段時間00:09:56,即實時21:21。PW1承認當時尚未開始觀察被告人,只是靠同樣衣着及黑綠色背包在片中辨認被告人。
圖(12)為播放時間00:12:05,即實時為21:23。PW1同樣承認當時尚未開始觀察被告人,只是於截圖上憑同款衣着辨認,截圖中人與被告大致相同。
被告人在太子站其中一個傷殘人士斜路行出。
圖(13)是較近位置;圖(14)中人戴着眼罩,與被捕人被拘捕前裝備吻合。
在圖(15)中PW1靠同款衣着及背包辨認出被告。
圖(16)實時為21:23,PW1指被告人應該是正用電筒或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惟PW1承認當日在現場時,此刻仍未開始留意被告。
📺 播放香港電台片段 P10A(1)-(2)
於截圖上辨認任何人,呈上為證物P31
實時為21:11 ,PW1指截圖(1)中圈着人物有藍色光束射向旺角警署方向。
圖(2)為同一人,PW1憑當時衣着及行為(於圖1亦可見)與被告人衣着裝束吻合。
📺 播放香港電台片段 P10B
播放至00:13:30,截圖及辨認相關人士,呈堂為P32
圖(1)時間為00:05:25,即實時21:20。
PW1基於同款衣着及背包辨認被告,與被告被捕時衣着吻合。
PW1不肯定光源從哪隻手位置發出,另一手握實,有條狀物突出。
圖(2)為同一人;圖(3)雙手高舉過頭,握住條狀物的物體。
圖(4)及圖(5)亦是同一人;圖6 亦是相同人士,站着雙手高舉過頭照射旺角警署,手中亦有條狀物。
圖(7)中人相同,但雙手分開。
圖(8)顯示該人雙手持2枝條狀物。
📌開始觀察被告
圖(9)時間為00:10:22,即實時為21:25。從新聞片段可見被告於21:26經已被制服。
PW1於此時已開始觀察被告,圈出之人為被告,以「D」標示。
PW1稱自己當時大概在鏡頭附近,但影唔到,同意在鏡頭拍攝者附近。
PW1從圖(10)中辨認一人為被告,右手手持物品照射旺角警署正門,腰部有物件圍住,PW1稱與較早前P10B圖(1)中人腰部物件同樣。
PW1在圖(11)辨認圖中人士為被告。圖中人戴着眼罩,腰部物件不肯定是灰或啡色,右手手持柱狀物,PW1認為應是電筒或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圖中人面向PW1當時位置方向。
圖(12)中被PW1指認為被告的人有跑動動作,但PW1稱不清楚為何有此動作。
PW1在圖(13)中指認被告,位置於太子道西馬路,跑向太子站出入口。其位置中間有缺口,該人似乎向該位置跑去。
圖(14)及(15)有拍攝到PW1,以「P」標示着;被告標示着「D」。
📌檢取電筒及雷射筆
PW1指制服被告人後檢取電筒及雷射筆,當時於被告雙手手持住。
PW1稱記憶中電筒及雷射筆在拘捕間沒有撞擊/跌過,檢取完後交給證物警員期間,雷射筆及電筒亦沒有受撞擊或損毀。
PW1聲稱「自己冇開過」。
📌灰色手袖
PW1指印象中自己沒有檢取過證物P21灰色手袖,不清楚證物警員從何檢取。
🔸辯方盤問PW1
辯:於拘捕被告時,形容被告左右手各持「電筒」及「雷射筆」,知道是電筒因為光線強及並非發出藍色光束?
證:(sorry唔記得佢點答)
辯:但旺角警署外有時有燈光射着並不是藍色光?
證:係
PW1指作出拘捕時,被告曾開藍色雷射光,而開藍色光時間比電筒短。
裁判官:是指綜合時間定拘捕果刻?
PW1回覆指拘捕前時間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 1125休庭至1140再開庭 -
⏺傳召PW2女警員11979 周家莉
現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
案發當天駐守旺角警區旺角組第2隊
本案證物警員
📌證物列表
PW2確認MFI-4證物列表為自己打,第19項為「黑色雷射筆」,以括號備註「Damage損壞」。PW2觀看證物P18後,指因為表面有花痕,所以慣性會標示損壞。
📌測驗雷射筆
PW2指自己有做證物測試,P18能夠發出藍色雷射光,測試時沒有更換電池。
📌灰色手袖
PW2口供P6第4頁第11段提到「0408時於旺角警署檢取以下物品為AP2證物」,PW2指證物於該人身上取出。
PW2指因自己與被捕人非相同性別,所以有男警協助,男警與被告於房內,PW2站於門口外。PW2稱被告將證物除出後隨即交給PW2,但PW2承認指當時無法看見被告除下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3專家證人 #陳喬崔
辯方不爭議證人資歷
📌資歷
1997年獲港大電機電子工程學士學位
2000年獲港大電機電子工程系哲學碩士學位
2003年獲派駐警務署技術服務部
電機電子會員
📌經驗
於警署技術服務署職責主要為從技術角度為證物作法理鑑證:分析影像、錄音及錄影檔案。
2019至2020年檢驗超過100枝雷射裝置或器材物品。2020年6月開始沒有再檢驗相關物品。檢驗包括需寫專家報告及專家意見,曾寫有關報告超過50份。所做報告/意見中有超過10次需上庭以專家身份作供,當中包括裁判法院超過10次及1次區域法院,並沒到過高院上庭。當中口供全被接納。
🌟法庭接納陳警司以專家身份作供。
證物P13、P13A、P14及P14A。
控方正式呈上P14(英文版)及P14A(中譯版)。
裁判官建議證人先聽主控讀出P14A,如沒有反對內容便採納此口供。
1209控方開始讀出P14
💛感謝臨時直播員💛
🌟其後審訊需要臨時直播員, 請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6/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修訂控罪(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 303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上午進度
控方傳召 PW12 警長6994 作供
負責當日於北角警署設立臨時羈留中心,當日曾接交收D3及D7的證物。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6/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修訂控罪(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上午進度
控方傳召 PW12 警長6994 作供
負責當日於北角警署設立臨時羈留中心,當日曾接交收D3及D7的證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3/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 劉俊傑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背景:A1及A2在2021年9月6日開審當日 認罪 , #林偉權法官 質疑控罪是否適合,惟控方堅持以《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檢控,A1及A2將面對有限度的正式審訊。由於無法與控方就控罪基礎達成協議,A1及A2其後就控罪(1)改為 不認罪 ,A3不認罪。
——————
#林偉權法官 首先提出,關注控方呈遞之證物、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與問證之不足,或會影響陳詞及裁決,特別指出本案被告衣著屬舉證關鍵,惟部分衣物之實物並未列為呈堂證物,只以相片形式出現在相片冊P8,其中相片顯示色差十分重要,例如A3的雙面雙色外套,以及昨天審訊時法官曾親自檢視過的泛黃白波鞋。
⏺同意事實(P4,P5)內容修訂
A3被捕時衣著(上衣P12、外套P13、長褲P14)改以65C形式呈堂。法官檢視外套P13,指外套其中一面為黑色、尼龍質地,另一面為灰色棉質。控辯雙方一致同意法官描述,亦認同該外套可兩面穿著。
⏺繼續傳召PW2為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當日駐守新界衝鋒隊,便裝當值
負責截停及拘捕A3
🔸A3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2
📌截停、拘捕背景
PW2第一眼見到A3時,A3正在完善公園往單車徑的樓梯上行走,手上拿着「一發光物體」,稍後截查A3時確認為手提電話。PW2留意到,A3曾望向他及軍裝同事3755的方向,隨即「加快步伐」行走,但不確定A3是否確實望向他們二人。因其衣著及步速,PW2懷疑A3為縱火案在逃者,於是上前截停。被要求查身分證及除口罩時,A3態度合作。約2時47分,PW2將A3帶上警車繼續查問,當時車上只有PW2、A3及車長3人,而車長沒有參與查問A3。近1小時後PW2宣布拘捕A3,但該1小時內PW2 只「問咗幾句」,因為知道A3不會回答。A3被扣留在車上期間,身為該輛衝鋒車主管的警長1573與警員3755在附近搜索與縱火案相關證物,至約0350時回警車,之後全車4名警員連同A3返回警署。
🔹控方沒有覆問
- PW2作供完畢 -
—————
⏺傳召PW為偵緝警員34936
當日隸屬大埔刑事調查隊,負責視察現場破壞並拍照記錄
🔹控方代表主問
📌處理證物拍攝
約3時58分知悉A3被帶到警署,大約03:59-04:19時在A3身處的房間內,拍攝證物及A3全身相。PW2告訴PW3,拘捕A3前有訊息及來電嘗試聯絡A3;PW3看到電話畫面有未接來電及中文的WhatsApp文字訊息,訊息內容為「你走唔走到」,28分鐘前傳來,故為畫面拍照作紀錄(P9(6))。
📌沒有即時處理電話響
PW2原先負責保管證物,PW3接收後將所有證物放在地上拍照。拍攝證物期間,PW3聽到A3手提電話有聲音響起,沒有即時處理,先完成其他證物拍攝工作。之後他嘗試打開電話,發現需要密碼解鎖。其後PW3需協助鑑證科同事工作,04:20離開房間。
🔸A3法律代表盤問
📌不知道在電話響時,正拍攝的確實時間
聽到A3電話響起,PW3沒即時處理電話,而是繼續相片冊P9內1-5號相片的拍攝記錄。PW3無法說出P9(6)的確實拍攝時間,但記得拍攝該照片後不久就離開,故同意拍攝時間接近0419時。
📌沒有察覺雙面雙色外套
法官問PW3,當時A3身穿的外套是否外露黑色而內裡為灰色,PW3表示沒有察覺,而拍照過程亦沒有其他人指示A3如此著法。
🔹控方沒有覆問
- PW3作供完畢 -
法官指出,根據PW1證供,A3被扣留在警車上時所穿外套外露一面為灰色,惟PW3剛供稱,在警署見到A3時外套外露面是黑色;對於A3在不同時間所穿外套是哪一面,以及證人對「黑色風褸」的理解,法官非常關注。經過一番討論,法官宣布重召PW2補充證供。
⏺重新傳召PW2為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控方代表主問
📌一直「黑色面灰色底」,沒有特別留意A3衣著有否改變
PW2在單車徑第一眼看到A3時,他身穿外面為黑色的外套、黑褲與黑口罩,直至在行人隧道截停他時,A3的衣著沒有任何改變。檢視P13外套實物後,PW2再審視相片冊,指相片如實反映A3當時穿著,外套外面為黑色。其後截停A3後再帶他上警車,PW2在車上除了繼續查問A3,同時忙於與其他單位就案件溝通,沒有特別留意A3衣著有沒有改變。PW1稍後時間到達警車位置並指認A3,PW2當刻沒留意A3的衣著。就A3身穿外套顏色,PW2稱由第一眼見到A3至上警車,都是「黑色面灰色底著法」,之後沒再特別留意,直至回到警署見值日官時,沒有見到他除過外套。
- PW2作供完畢 -
—————
A1及A2代表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認為陳詞內將會提到的相關影像證據應先在庭上播出,然後A3再陳詞。
🎥播放相關片段
P7(1)-(3) A3居住太和邨某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1名黑衣人出入升降機至離開大樓的情況
P2(1)-(4) 明雅苑閉路電視片段:顯示3名黑衣人跑、走路及過馬路情況,後2段顯示3名黑衣人過馬路後有火光出現,稍後有1名黑衣人往相反方向行
P3(1)-(2) 警署停車場閉路電視片段:顯示3名黑衣人向警署投擲燃燒物情況
法官特別要求將P3(1)平視角度片段02:25:48截圖,因畫面與日前劉檢控官指最接近警員、危害其人身安全的一件燃燒物相關;P3(2)俯視角度片段亦作截圖,記錄投擲上述燃燒物為縱火者B。
⏺A3中段陳詞
📌3名縱火者身材只見有些微差異
控方指控A3為當時成功逃離案發現場的縱火者C,主要倚賴PW1證供,但在盤問時,PW1指當時是憑衣著及身材辨認出A3的身分;就PW1判斷3名縱火者之身材差異,庭上眾人觀察亦只見3名被告身材有些微差異、不一致。
📌由「百分百肯定」A3身分改為「有機會不是C」
對於A3被捕時著淺色鞋,PW1同意在關鍵時刻沒留意到縱火者穿的鞋;C犯案時有一接近灰色的背囊,但A3沒有。PW1最終亦改變立場,由「百分百肯定」A3身分改為認同A3「有機會不是」C。從呈堂影片及照片可見,A3在離家時及被捕一刻,穿的都是淺色鞋,亦沒有背囊。
📌來電、「你走唔走到」訊息存其他原因
A3在單車徑看到警員後往行人隧道離開,並不是犯案後逃跑;PW2同僚在截停A3位置四周搜查也沒找到相關物品。A3電話收到很多來電、「你走唔走到」訊息,可以有其他原因。A3被警員截查時態度合作,之後查問時行使緘默權,法庭不可就此作出對其不利的推論。
🔹主控回應A3陳詞
A3在縱火案發生後的8分鐘內被截查。在凌晨2時多的時間,A3獨自一人,身處距離住宅不近的地方。
#林偉權法官 裁定3名被告就控罪(1)「有意圖而縱火」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3名被告皆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重點
由於控罪1是刑責較重的60(2),法官關注縱火者對其行為的認知,即是否符合「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的檢控基礎,被告犯案時是否合理地預知有此風險 (reasonably foreseeable risk),要求律師翻查案例,並考慮是否適用於本案情況。
被告向警署投擲燃燒物時,有沒有故意掟中警員?抑或他們有心不掟向警員?
⭐️關注法庭職員辛勞OT情況的 #林偉權法官 最後表明,本案結案陳詞日為「我最後一次使用禮拜六開庭」,「以後開親庭都唔會星期六喇」
案件押後至9月25日(星期六) 09:30 進行結案陳詞,預計4至6周後有裁決。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3/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 劉俊傑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背景:A1及A2在2021年9月6日開審當日 認罪 , #林偉權法官 質疑控罪是否適合,惟控方堅持以《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檢控,A1及A2將面對有限度的正式審訊。由於無法與控方就控罪基礎達成協議,A1及A2其後就控罪(1)改為 不認罪 ,A3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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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權法官 首先提出,關注控方呈遞之證物、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與問證之不足,或會影響陳詞及裁決,特別指出本案被告衣著屬舉證關鍵,惟部分衣物之實物並未列為呈堂證物,只以相片形式出現在相片冊P8,其中相片顯示色差十分重要,例如A3的雙面雙色外套,以及昨天審訊時法官曾親自檢視過的泛黃白波鞋。
⏺同意事實(P4,P5)內容修訂
A3被捕時衣著(上衣P12、外套P13、長褲P14)改以65C形式呈堂。法官檢視外套P13,指外套其中一面為黑色、尼龍質地,另一面為灰色棉質。控辯雙方一致同意法官描述,亦認同該外套可兩面穿著。
⏺繼續傳召PW2為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當日駐守新界衝鋒隊,便裝當值
負責截停及拘捕A3
🔸A3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2
📌截停、拘捕背景
PW2第一眼見到A3時,A3正在完善公園往單車徑的樓梯上行走,手上拿着「一發光物體」,稍後截查A3時確認為手提電話。PW2留意到,A3曾望向他及軍裝同事3755的方向,隨即「加快步伐」行走,但不確定A3是否確實望向他們二人。因其衣著及步速,PW2懷疑A3為縱火案在逃者,於是上前截停。被要求查身分證及除口罩時,A3態度合作。約2時47分,PW2將A3帶上警車繼續查問,當時車上只有PW2、A3及車長3人,而車長沒有參與查問A3。近1小時後PW2宣布拘捕A3,但該1小時內PW2 只「問咗幾句」,因為知道A3不會回答。A3被扣留在車上期間,身為該輛衝鋒車主管的警長1573與警員3755在附近搜索與縱火案相關證物,至約0350時回警車,之後全車4名警員連同A3返回警署。
🔹控方沒有覆問
- PW2作供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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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為偵緝警員34936
當日隸屬大埔刑事調查隊,負責視察現場破壞並拍照記錄
🔹控方代表主問
📌處理證物拍攝
約3時58分知悉A3被帶到警署,大約03:59-04:19時在A3身處的房間內,拍攝證物及A3全身相。PW2告訴PW3,拘捕A3前有訊息及來電嘗試聯絡A3;PW3看到電話畫面有未接來電及中文的WhatsApp文字訊息,訊息內容為「你走唔走到」,28分鐘前傳來,故為畫面拍照作紀錄(P9(6))。
📌沒有即時處理電話響
PW2原先負責保管證物,PW3接收後將所有證物放在地上拍照。拍攝證物期間,PW3聽到A3手提電話有聲音響起,沒有即時處理,先完成其他證物拍攝工作。之後他嘗試打開電話,發現需要密碼解鎖。其後PW3需協助鑑證科同事工作,04:20離開房間。
🔸A3法律代表盤問
📌不知道在電話響時,正拍攝的確實時間
聽到A3電話響起,PW3沒即時處理電話,而是繼續相片冊P9內1-5號相片的拍攝記錄。PW3無法說出P9(6)的確實拍攝時間,但記得拍攝該照片後不久就離開,故同意拍攝時間接近0419時。
📌沒有察覺雙面雙色外套
法官問PW3,當時A3身穿的外套是否外露黑色而內裡為灰色,PW3表示沒有察覺,而拍照過程亦沒有其他人指示A3如此著法。
🔹控方沒有覆問
- PW3作供完畢 -
法官指出,根據PW1證供,A3被扣留在警車上時所穿外套外露一面為灰色,惟PW3剛供稱,在警署見到A3時外套外露面是黑色;對於A3在不同時間所穿外套是哪一面,以及證人對「黑色風褸」的理解,法官非常關注。經過一番討論,法官宣布重召PW2補充證供。
⏺重新傳召PW2為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控方代表主問
📌一直「黑色面灰色底」,沒有特別留意A3衣著有否改變
PW2在單車徑第一眼看到A3時,他身穿外面為黑色的外套、黑褲與黑口罩,直至在行人隧道截停他時,A3的衣著沒有任何改變。檢視P13外套實物後,PW2再審視相片冊,指相片如實反映A3當時穿著,外套外面為黑色。其後截停A3後再帶他上警車,PW2在車上除了繼續查問A3,同時忙於與其他單位就案件溝通,沒有特別留意A3衣著有沒有改變。PW1稍後時間到達警車位置並指認A3,PW2當刻沒留意A3的衣著。就A3身穿外套顏色,PW2稱由第一眼見到A3至上警車,都是「黑色面灰色底著法」,之後沒再特別留意,直至回到警署見值日官時,沒有見到他除過外套。
- PW2作供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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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及A2代表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認為陳詞內將會提到的相關影像證據應先在庭上播出,然後A3再陳詞。
🎥播放相關片段
P7(1)-(3) A3居住太和邨某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1名黑衣人出入升降機至離開大樓的情況
P2(1)-(4) 明雅苑閉路電視片段:顯示3名黑衣人跑、走路及過馬路情況,後2段顯示3名黑衣人過馬路後有火光出現,稍後有1名黑衣人往相反方向行
P3(1)-(2) 警署停車場閉路電視片段:顯示3名黑衣人向警署投擲燃燒物情況
法官特別要求將P3(1)平視角度片段02:25:48截圖,因畫面與日前劉檢控官指最接近警員、危害其人身安全的一件燃燒物相關;P3(2)俯視角度片段亦作截圖,記錄投擲上述燃燒物為縱火者B。
⏺A3中段陳詞
📌3名縱火者身材只見有些微差異
控方指控A3為當時成功逃離案發現場的縱火者C,主要倚賴PW1證供,但在盤問時,PW1指當時是憑衣著及身材辨認出A3的身分;就PW1判斷3名縱火者之身材差異,庭上眾人觀察亦只見3名被告身材有些微差異、不一致。
📌由「百分百肯定」A3身分改為「有機會不是C」
對於A3被捕時著淺色鞋,PW1同意在關鍵時刻沒留意到縱火者穿的鞋;C犯案時有一接近灰色的背囊,但A3沒有。PW1最終亦改變立場,由「百分百肯定」A3身分改為認同A3「有機會不是」C。從呈堂影片及照片可見,A3在離家時及被捕一刻,穿的都是淺色鞋,亦沒有背囊。
📌來電、「你走唔走到」訊息存其他原因
A3在單車徑看到警員後往行人隧道離開,並不是犯案後逃跑;PW2同僚在截停A3位置四周搜查也沒找到相關物品。A3電話收到很多來電、「你走唔走到」訊息,可以有其他原因。A3被警員截查時態度合作,之後查問時行使緘默權,法庭不可就此作出對其不利的推論。
🔹主控回應A3陳詞
A3在縱火案發生後的8分鐘內被截查。在凌晨2時多的時間,A3獨自一人,身處距離住宅不近的地方。
#林偉權法官 裁定3名被告就控罪(1)「有意圖而縱火」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3名被告皆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重點
由於控罪1是刑責較重的60(2),法官關注縱火者對其行為的認知,即是否符合「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的檢控基礎,被告犯案時是否合理地預知有此風險 (reasonably foreseeable risk),要求律師翻查案例,並考慮是否適用於本案情況。
被告向警署投擲燃燒物時,有沒有故意掟中警員?抑或他們有心不掟向警員?
⭐️關注法庭職員辛勞OT情況的 #林偉權法官 最後表明,本案結案陳詞日為「我最後一次使用禮拜六開庭」,「以後開親庭都唔會星期六喇」
案件押後至9月25日(星期六) 09:30 進行結案陳詞,預計4至6周後有裁決。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未有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早前因病,揾唔切當值律師作代表,呈交相關證明後,申請押後四星期答辯,期間會揾當值律師。裁判官提醒被告為最後一次押後,下次無論如何,也需進行答辯。
D1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7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D1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D2認罪‼️
D2表示願意賠償,並呈上4封求情信,辯方律師希望法庭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D2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及即時賠償港幣1000元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D2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未有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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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早前因病,揾唔切當值律師作代表,呈交相關證明後,申請押後四星期答辯,期間會揾當值律師。裁判官提醒被告為最後一次押後,下次無論如何,也需進行答辯。
D1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7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D1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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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認罪‼️
D2表示願意賠償,並呈上4封求情信,辯方律師希望法庭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D2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及即時賠償港幣1000元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D2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7/25]
#1001黃大仙 #暴動
12位手足(16-24)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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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 高級督察梁家進
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大連第三隊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播放P114警方錄影片段(3) 檔案00006
PW2在影格的截圖(證物編號)中作出不同標記或作口頭描述
16:45:35 指畫面中龍翔道西行線上為第四隊隊員,當天見到東西行線上均有示威者
16:45:45 (P114(3)_PW2_1)
-巴士後的火光
PW2指當天有見到畫面中巴士後方的火光,但沒有見到起因,聽到第四隊的警告聲才望過去
16:50:15 PW2在東行線上為第三隊隊員,見到正前方即東行線上有示威者
16:50:29 (P114(3)_PW2_2)
-示威者位置
PW2估計晝面中有數千名示威者,當時沒有留意當時南北橋是否仍能通行
16:51:06 影片中有人叫「畜龍上咗去」,PW2指自己當時沒有聽到亦未見到畜龍,但當天稍後有見到畜龍
📌播放P119 NOW新聞錄影片段
PW2在影格的截圖(證物編號)中作出不同標記或作口頭描述
16:18:07 (P119_PW2_1)
-示威者位置
-黨鐵站出口有白煙冒出的建築物
PW2指當天1615在沙田拗道及東頭村道交界築起防線面向龍翔道,見到畫面中龍翔道黃色及黑白間位置有煙飄出,亦見到龍翔道東西行線有穿黑衫黑褲的示威者聚集
16:18:19 (P119_PW2_2)
-龍翔道巴士站
-黃大仙多層停車場
-黃大仙中心南館
PW2指畫面中右邊為龍翔道巴士站,當時有示威者在巴士站附近聚集,指見不到示威從哪個方向而來,只見他們慢慢聚集。PW2指畫面中左邊為黃大仙多層停車場,其右邊為黃大仙中心南館
16:19:09 (P119_PW2_3)
-電單車停泊位
-示威者位置
PW2指畫面中地點沙田拗道迴旋處近龍翔道,右上方有兩架消防車,正撲滅早前所述著火的電單車,而畫面中間可以見到示威者。PW2指截圖中消防車遮擋了靠近睦鄰街的著火電單車
PW2指截圖中未有見到任何警員
16:19:12 (P119_PW2_4)
-警方位置
-示威者位置
PW2指不清楚畫面左邊為哪一隊警員
-飛轉中間段落-
16:42:50 PW2確認畫面為龍翔道東西行線,左邊為黃大仙中心南館,近鏡頭的為警方,較遠的南北橋附近下方有示威者聚集
16:43:18 (P119_PW2_5)
-D大連第三隊
-示威者位置
PW2指西行線上的第三隊正在舉黑旗。當時示威者位於第三隊的右前方,雙方正在對峙
16:43:59 (P119_PW2_6)
-警方位置
-示威者位置
PW2指此為東行線上示威者最接近警方防線的時刻,稍後第三隊將會被指派到東行線上築起防線。PW2當時認為在東行線上的示威者較靠近警方,身穿反光衣及正使用攝影器材的是記者,但不肯定每個都是記者
16:44:48 PW2指第三隊正由西行線調配到東行線,而畫面中穿藍色衫的警員為傳媒聯絡隊,正將記者「推埋另一邊」以騰空位置讓警方行動
16:45:03 (P119_PW2_7)
-火光位置
-火光被擲出的位置
PW2指當天自己位於東行線上,正前方有示威者,當時有見到畫面中的火光,並見到是由西行線人群中擲出
16:48:14 (P119_PW2_8)
-第三隊位置
-示威者位置
PW2表示第三隊在東行線右邊
16:50:16 PW2指D大連第一隊正從東行線走到第三隊右邊停下,與之平排
16:50:42 PW2指畫面右邊的警員應該為速龍小隊
16:52:00 PW2指第三隊正從龍翔道東行線向樂富方向推進,期間有東行線上的示威者向畫面右邊,即黃大仙廟方向離開。同時見到兩線示威者均向後退
16:53:00 第三隊隊員仍在龍翔道東行線上,稍後時間會向前推進直到越過南北橋
⏺A2、7法律代表盤問
PW2表示自己於2019年10月1日中午在黃大仙警署當值,當天知道警方有向相關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
PW2同意當天約1300時,龍翔道有人聚集,但現場情況比較平靜,部份人士有機會參與非法集會。而當天自己亦沒有看到每個身穿黑衣的人都有投擲汽油彈/磚頭、參與遮陣。此外,PW2亦同意當日到達龍翔道時已有由膠馬組成的路障,自己看不到誰人設置路障。
PW2指警方於推進時發射催淚煙,期間有示威者向後退、亦有部分繼續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磚頭,有示威者向黃大仙廟方向離開,但見不到每位示威者離去的方向。
PW2指出推進到南北橋時現場的警員主要為隸屬D大連第一、三及四隊,PW2同意現場有大概一百名警員,亦有機會超過。
PW2同意有截圖顯示南北橋上有人,但不肯定那些人是否示威者,那些人站立的位置頗為密集,除此之外PW2並沒有留意天橋上的情況。
PW2同意警方沒有全面封鎖龍翔道及沙田拗道一帶並不予進出,而以上範圍都可能有非示威者路過。自己當時亦有呼籲現場人士離開,其後對此並沒有進一步行動,因精力主要集中在示威者身上。
🌟A1、A6及A8 辯方大律師表示今天新增頗多截圖證物,需時研究,向法官提出明早10時開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9日1000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審訊 [7/25]
#1001黃大仙 #暴動
12位手足(16-24)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繼續傳召PW2 高級督察梁家進
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大連第三隊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播放P114警方錄影片段(3) 檔案00006
PW2在影格的截圖(證物編號)中作出不同標記或作口頭描述
16:45:35 指畫面中龍翔道西行線上為第四隊隊員,當天見到東西行線上均有示威者
16:45:45 (P114(3)_PW2_1)
-巴士後的火光
PW2指當天有見到畫面中巴士後方的火光,但沒有見到起因,聽到第四隊的警告聲才望過去
16:50:15 PW2在東行線上為第三隊隊員,見到正前方即東行線上有示威者
16:50:29 (P114(3)_PW2_2)
-示威者位置
PW2估計晝面中有數千名示威者,當時沒有留意當時南北橋是否仍能通行
16:51:06 影片中有人叫「畜龍上咗去」,PW2指自己當時沒有聽到亦未見到畜龍,但當天稍後有見到畜龍
📌播放P119 NOW新聞錄影片段
PW2在影格的截圖(證物編號)中作出不同標記或作口頭描述
16:18:07 (P119_PW2_1)
-示威者位置
-黨鐵站出口有白煙冒出的建築物
PW2指當天1615在沙田拗道及東頭村道交界築起防線面向龍翔道,見到畫面中龍翔道黃色及黑白間位置有煙飄出,亦見到龍翔道東西行線有穿黑衫黑褲的示威者聚集
16:18:19 (P119_PW2_2)
-龍翔道巴士站
-黃大仙多層停車場
-黃大仙中心南館
PW2指畫面中右邊為龍翔道巴士站,當時有示威者在巴士站附近聚集,指見不到示威從哪個方向而來,只見他們慢慢聚集。PW2指畫面中左邊為黃大仙多層停車場,其右邊為黃大仙中心南館
16:19:09 (P119_PW2_3)
-電單車停泊位
-示威者位置
PW2指畫面中地點沙田拗道迴旋處近龍翔道,右上方有兩架消防車,正撲滅早前所述著火的電單車,而畫面中間可以見到示威者。PW2指截圖中消防車遮擋了靠近睦鄰街的著火電單車
PW2指截圖中未有見到任何警員
16:19:12 (P119_PW2_4)
-警方位置
-示威者位置
PW2指不清楚畫面左邊為哪一隊警員
-飛轉中間段落-
16:42:50 PW2確認畫面為龍翔道東西行線,左邊為黃大仙中心南館,近鏡頭的為警方,較遠的南北橋附近下方有示威者聚集
16:43:18 (P119_PW2_5)
-D大連第三隊
-示威者位置
PW2指西行線上的第三隊正在舉黑旗。當時示威者位於第三隊的右前方,雙方正在對峙
16:43:59 (P119_PW2_6)
-警方位置
-示威者位置
PW2指此為東行線上示威者最接近警方防線的時刻,稍後第三隊將會被指派到東行線上築起防線。PW2當時認為在東行線上的示威者較靠近警方,身穿反光衣及正使用攝影器材的是記者,但不肯定每個都是記者
16:44:48 PW2指第三隊正由西行線調配到東行線,而畫面中穿藍色衫的警員為傳媒聯絡隊,正將記者「推埋另一邊」以騰空位置讓警方行動
16:45:03 (P119_PW2_7)
-火光位置
-火光被擲出的位置
PW2指當天自己位於東行線上,正前方有示威者,當時有見到畫面中的火光,並見到是由西行線人群中擲出
16:48:14 (P119_PW2_8)
-第三隊位置
-示威者位置
PW2表示第三隊在東行線右邊
16:50:16 PW2指D大連第一隊正從東行線走到第三隊右邊停下,與之平排
16:50:42 PW2指畫面右邊的警員應該為速龍小隊
16:52:00 PW2指第三隊正從龍翔道東行線向樂富方向推進,期間有東行線上的示威者向畫面右邊,即黃大仙廟方向離開。同時見到兩線示威者均向後退
16:53:00 第三隊隊員仍在龍翔道東行線上,稍後時間會向前推進直到越過南北橋
⏺A2、7法律代表盤問
PW2表示自己於2019年10月1日中午在黃大仙警署當值,當天知道警方有向相關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
PW2同意當天約1300時,龍翔道有人聚集,但現場情況比較平靜,部份人士有機會參與非法集會。而當天自己亦沒有看到每個身穿黑衣的人都有投擲汽油彈/磚頭、參與遮陣。此外,PW2亦同意當日到達龍翔道時已有由膠馬組成的路障,自己看不到誰人設置路障。
PW2指警方於推進時發射催淚煙,期間有示威者向後退、亦有部分繼續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磚頭,有示威者向黃大仙廟方向離開,但見不到每位示威者離去的方向。
PW2指出推進到南北橋時現場的警員主要為隸屬D大連第一、三及四隊,PW2同意現場有大概一百名警員,亦有機會超過。
PW2同意有截圖顯示南北橋上有人,但不肯定那些人是否示威者,那些人站立的位置頗為密集,除此之外PW2並沒有留意天橋上的情況。
PW2同意警方沒有全面封鎖龍翔道及沙田拗道一帶並不予進出,而以上範圍都可能有非示威者路過。自己當時亦有呼籲現場人士離開,其後對此並沒有進一步行動,因精力主要集中在示威者身上。
🌟A1、A6及A8 辯方大律師表示今天新增頗多截圖證物,需時研究,向法官提出明早10時開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9日1000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6/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修訂控罪(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 303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下午進度
控方傳召 PW13 3541 作供
負責當日於北角警署的臨時羈留中心工作,負責處理當晚接收及保管本審訊中全部被捕人士證物。
案件明日 0930 同庭續審。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6/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修訂控罪(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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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控方傳召 PW13 3541 作供
負責當日於北角警署的臨時羈留中心工作,負責處理當晚接收及保管本審訊中全部被捕人士證物。
案件明日 0930 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604維園
A2: 何俊仁 🛑因另案服刑中
A5: 陳皓桓 🛑因另案服刑中
A6: 尹兆堅 🛑因另案還押中
A8: 張文光
A9: 郭永健
A11: 趙恩來
A12: 麥海華
A14: 梁國華
A15: 何秀蘭 🛑因另案服刑中
A16: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A18: 朱凱廸 🛑因另案已還押逾5個月
A20: 楊森 🛑因另案服刑中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A2, A5, A6, A8, A9, A11 & A12
(2)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09:45 開庭,辯方表示唔夠時間睇文件,要求押後,11:00 再開庭。
11:08 開庭,法庭書記宣讀控罪,但因音響問題,近10分鐘延伸庭聽唔到講乜(抱歉,未能報導),各被告承認控罪。
11:15 主控宣讀控罪書,按時序講述每名被告在64當晚,在維園所作所為:叫口號、接受記者採訪、獻花、播天安門母親講話…等。
11:47 讀完,各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控方呈上案例建議法庭考慮。
12:02 控方播出當晚片段給法庭了解,網上片段:…李卓人點蠟燭,話港九自由集會,帶頭叫口號…;和警方拍攝到有人推開鐵欄入場的片段;第三條立場片段有人叫反修例口號,控方強調與64無關。
12:28 何俊仁自行以 英文陳辭 (支聯會的中文翻譯),講述64晚會的起因,係源自市民與中國情感上的連繫,支援北京學生;過住30年,無論風雨,晚會都係和平進行,無構成社會不安…;身為議員,有責任向政權說出真相,晚會未能如法例取得不反對通知書,願意承擔後果,只希望法庭作正常合乎比例的判刑。
12:45 陳皓桓由代表大律師陳辭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604維園
A2: 何俊仁 🛑因另案服刑中
A5: 陳皓桓 🛑因另案服刑中
A6: 尹兆堅 🛑因另案還押中
A8: 張文光
A9: 郭永健
A11: 趙恩來
A12: 麥海華
A14: 梁國華
A15: 何秀蘭 🛑因另案服刑中
A16: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A18: 朱凱廸 🛑因另案已還押逾5個月
A20: 楊森 🛑因另案服刑中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A2, A5, A6, A8, A9, A11 & A12
(2)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09:45 開庭,辯方表示唔夠時間睇文件,要求押後,11:00 再開庭。
11:08 開庭,法庭書記宣讀控罪,但因音響問題,近10分鐘延伸庭聽唔到講乜(抱歉,未能報導),各被告承認控罪。
11:15 主控宣讀控罪書,按時序講述每名被告在64當晚,在維園所作所為:叫口號、接受記者採訪、獻花、播天安門母親講話…等。
11:47 讀完,各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控方呈上案例建議法庭考慮。
12:02 控方播出當晚片段給法庭了解,網上片段:…李卓人點蠟燭,話港九自由集會,帶頭叫口號…;和警方拍攝到有人推開鐵欄入場的片段;第三條立場片段有人叫反修例口號,控方強調與64無關。
12:28 何俊仁自行以 英文陳辭 (支聯會的中文翻譯),講述64晚會的起因,係源自市民與中國情感上的連繫,支援北京學生;過住30年,無論風雨,晚會都係和平進行,無構成社會不安…;身為議員,有責任向政權說出真相,晚會未能如法例取得不反對通知書,願意承擔後果,只希望法庭作正常合乎比例的判刑。
12:45 陳皓桓由代表大律師陳辭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8/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010 開庭
*A6 今天身體抱恙缺席聆訊*
- 休庭至1130 -
讓法律團隊了解A6身體狀況向法庭滙報
重新開庭後,決定押後案件至明午
案件押後至明午2021年9月10日1430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審訊 [8/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010 開庭
*A6 今天身體抱恙缺席聆訊*
- 休庭至1130 -
讓法律團隊了解A6身體狀況向法庭滙報
重新開庭後,決定押後案件至明午
案件押後至明午2021年9月10日1430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10]
#1113旺角 #暴動
A1:周(18)
A2:陳(19)
A3:張(17)
控罪:
(1)暴動 [A1-A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及(2)條。3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答辯 🙇🏻♂️
各被告承認控罪(1)暴動罪並同意相關案情,姚官裁定3人罪名成立。
🔻案情簡述
HK01片段及警署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一被告在彌敦道北行線近恆生銀行外手持7-Eleven 雨傘及木板作盾牌,與其他手持磚塊及汽油彈的示威者溝通。第一被告站在約一百名示威者組成的傘陣前排,並在膠欄杆、水馬、垃圾桶組成的路障前線後面蹲下,左手舉傘、右手持棍。首被告與第三被告在前排位置與他人一同推住垃圾桶向北衝,期間有示威者向旺角警署方向掟汽油彈。 當警方在凌晨時份驅散在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的示威者時,3人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逃走至聯合廣場外被捕,被捕時3人均身穿黑衫,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無提及第二被告當晚的行為,惟警方的片段拍攝她當場被捕的經過。
姚官考慮3人年輕而且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決定先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再判刑,姚官強調本案案情嚴重,不一定會依照報告建議判刑。
❗3人需要還押❗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10]
#1113旺角 #暴動
A1:周(18)
A2:陳(19)
A3:張(17)
控罪:
(1)暴動 [A1-A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及(2)條。3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答辯 🙇🏻♂️
各被告承認控罪(1)暴動罪並同意相關案情,姚官裁定3人罪名成立。
🔻案情簡述
HK01片段及警署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一被告在彌敦道北行線近恆生銀行外手持7-Eleven 雨傘及木板作盾牌,與其他手持磚塊及汽油彈的示威者溝通。第一被告站在約一百名示威者組成的傘陣前排,並在膠欄杆、水馬、垃圾桶組成的路障前線後面蹲下,左手舉傘、右手持棍。首被告與第三被告在前排位置與他人一同推住垃圾桶向北衝,期間有示威者向旺角警署方向掟汽油彈。 當警方在凌晨時份驅散在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的示威者時,3人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逃走至聯合廣場外被捕,被捕時3人均身穿黑衫,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無提及第二被告當晚的行為,惟警方的片段拍攝她當場被捕的經過。
姚官考慮3人年輕而且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決定先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再判刑,姚官強調本案案情嚴重,不一定會依照報告建議判刑。
❗3人需要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3/2)
👤楊(21) #網上言論
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
雙方已經呈交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需作口頭補充。裁判官今早要求控辯就對方陳詞有沒有一些法律原則,證據引述異議。
📌控方回應辯方陳詞:
⏺PW1早上截圖用whatsapp傳給PW2後至翌日早上0600雙方沒有再在whatsapp聯絡,但覆問時PW2提過可能whatsapp以外有他渠道大家溝通過,當中PW1有提醒過PW2要小心
⏺PW1之截圖上字眼是沒經改動,但因私隱原因,PW1對圖上帳戶身份有作改動才發送出截圖
⏺辯方陳詞指被告IG 追蹤者四百多人中沒有學警,辯方是沒有提供實質證據支持説法
⏺辯方質疑未能指控做出實際行為,本控罪控方無需證明恐嚇行為付諸實行,只需證明有沒有意圖使學警受驚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接受控方指辯方沒證據被告IG四百多名追蹤者中沒有包括學警,然而案件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整體來講控方之證據未能充份證明被告之說話有意圖使學警受驚,其實要依賴法庭作推斷被告有意圖,整體證據是否有令受驚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8日 1430於東區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3/2)
👤楊(21) #網上言論
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
雙方已經呈交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需作口頭補充。裁判官今早要求控辯就對方陳詞有沒有一些法律原則,證據引述異議。
📌控方回應辯方陳詞:
⏺PW1早上截圖用whatsapp傳給PW2後至翌日早上0600雙方沒有再在whatsapp聯絡,但覆問時PW2提過可能whatsapp以外有他渠道大家溝通過,當中PW1有提醒過PW2要小心
⏺PW1之截圖上字眼是沒經改動,但因私隱原因,PW1對圖上帳戶身份有作改動才發送出截圖
⏺辯方陳詞指被告IG 追蹤者四百多人中沒有學警,辯方是沒有提供實質證據支持説法
⏺辯方質疑未能指控做出實際行為,本控罪控方無需證明恐嚇行為付諸實行,只需證明有沒有意圖使學警受驚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接受控方指辯方沒證據被告IG四百多名追蹤者中沒有包括學警,然而案件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整體來講控方之證據未能充份證明被告之說話有意圖使學警受驚,其實要依賴法庭作推斷被告有意圖,整體證據是否有令受驚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8日 1430於東區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7/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控罪(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3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上午進度
辯方盤問 PW13 3541
負責當日於北角警署的臨時羈留中心工作,負責處理當晚接收及保管本審訊中全部被捕人士證物直至交收證物房。
控方傳召 專家證人 #盧永楷 高級督察
控辯雙方同意,他的專家證人供詞可按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 65B 條被採納,當中他主要講述隸屬香港警務處刑事部技術服務部,自1996年起獲派駐技術服務部訊號分析課工作,負責為證物或涉案財物進行法證檢驗,提供複製影像、錄音及錄影片段、提升它們的質素及驗證它們是否完整無缺的技術服務。他於1992年獲頒授電子工程學系工程學士學位,其後在2002年獲頒授哲學碩士及於2003年獲頒授資訊科技學系理學碩士學位(庭上確認02及03年的課程和激光無關) 。
2020年4月8日,#盧永楷 從3541接收本案雷射筆(P70),檢驗完畢後由警員8875於5月8日取回。
檢驗結果:
發現P70是一支可操作的雷射筆,發出的綠色激光,其最大輸出功率是532mn,,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60825的標準,它是屬於第3b類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NOHD)是最少20米,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60825的標準,在20米的距離內直接受到從P70輸出的激光束照射可導致眼睛受損,透過漫反射來觀看P70的激光可能會造成危險,P70的激光亦有引起火災的潛在危險。
#盧永楷 表示測試時會以另一滿電的電池測試雷射筆的效能及類別,而P70原來的充電池則約有九成電。
由於收到P70後有作相片記錄,因此可於庭上憑黑色、上有刻有「Laser Pointer JD850」及警告標貼認出為他檢測的P70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7/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控罪(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3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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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辯方盤問 PW13 3541
負責當日於北角警署的臨時羈留中心工作,負責處理當晚接收及保管本審訊中全部被捕人士證物直至交收證物房。
控方傳召 專家證人 #盧永楷 高級督察
控辯雙方同意,他的專家證人供詞可按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 65B 條被採納,當中他主要講述隸屬香港警務處刑事部技術服務部,自1996年起獲派駐技術服務部訊號分析課工作,負責為證物或涉案財物進行法證檢驗,提供複製影像、錄音及錄影片段、提升它們的質素及驗證它們是否完整無缺的技術服務。他於1992年獲頒授電子工程學系工程學士學位,其後在2002年獲頒授哲學碩士及於2003年獲頒授資訊科技學系理學碩士學位(庭上確認02及03年的課程和激光無關) 。
2020年4月8日,#盧永楷 從3541接收本案雷射筆(P70),檢驗完畢後由警員8875於5月8日取回。
檢驗結果:
發現P70是一支可操作的雷射筆,發出的綠色激光,其最大輸出功率是532mn,,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60825的標準,它是屬於第3b類激光產品。標稱眼睛危害距離(NOHD)是最少20米,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60825的標準,在20米的距離內直接受到從P70輸出的激光束照射可導致眼睛受損,透過漫反射來觀看P70的激光可能會造成危險,P70的激光亦有引起火災的潛在危險。
#盧永楷 表示測試時會以另一滿電的電池測試雷射筆的效能及類別,而P70原來的充電池則約有九成電。
由於收到P70後有作相片記錄,因此可於庭上憑黑色、上有刻有「Laser Pointer JD850」及警告標貼認出為他檢測的P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