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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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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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05西九龍法院大樓 #刑事損壞

盧(44)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2020年8月5日在西九4點完庭後,一男女證人石生(大波man)及古女士在庭外拍攝片段,被告跟男方有爭執,並將其價值2040元的小米手機擲到地上,此過程被古女士完整拍攝。
————————————

控辯雙方經商討後,控方撤回控罪,被告以12個月守行為形式處理,被告另需賠償2540元(手機連堂費),金額從擔保金扣除,餘額在2天內交回。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吳(38) #1102元朗
🛑已還押超過20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法辯解及權限管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含有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4個布條碎及1個卡式汽油氣罐。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汽油,其主要成份為三甲苯混合物,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個卡式石油氣罐及其輸送工具,即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控方指出已收到政府化驗所報告,報告指出該100公升液體可以製造最多約300支汽油彈。

辯方表示不會反對報告內容,但指出報告結果只是機械式計算方法得出,即只是以汽油總數除以可能汽油彈的分量計算上述總數。

郭啟安法官指數學計算只會是機械式,並認為專家被告人被搜出四支汽油彈的容量作為計算的基礎是客觀做法。

辯方明白並同意報告是客觀計算,但也指出報告結果的前提是被告有充足的玻璃樽。

除此之外,辯方指出本案未有搜出其他大量的原材料,例如澱份,故被吿未必能如報告所指製造出300支汽油彈。還有,雖然報告指出控罪1涉及的原材料可以製造出4支汽油彈,但現實上並未完成製造,即使已經完成製造,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會使用該4支汽油彈。
=================
判刑理由:

辯方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95

辯方就控罪1的減刑陳詞: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黃崇厚法官在HCMA377/2016案中的判詞。

辯方引用DCCC57/2020案,當時胡雅文法官就控罪1判處被告2年6個月監禁。辯方認為該案被告身處示威現場,更加是接近投擲出汽油彈,現場也有市民及警員在場,故以情節相比本案會是較輕微。

辯方就控罪2的減刑陳詞:

辯方認為此控罪較縱火罪輕,希望法庭可判處較輕的刑罰。

辯方引用以下案例:

DCCC909/2019
祁士偉法官就此控罪以3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DCCC278/2020
胡雅文法官就此控罪判處被告3年4個月監禁

DCCC97/2020 [2021] HKDC 517
葉佐文法官就此控罪以4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辯方同意本案的原村料可以用作製造汽油彈,但並未組裝。而且被告犯案的地方是在他的住處,遠離民居及示威現場,希望法庭以5年監禁作為刑罰上限。

辯方認為若被告在倉庫內被捕,控罪1和控罪2的刑罰可同期執行,但認同被吿是咎由自取。

前文:

法庭指出本案是在2019年11月發生,而在同年6月開始正值反修例運動,香港出現大大小小的動亂,亦會出現有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動。法庭表示當時有人會向警署和警員投擲汽油彈,造成人財損失。此外亦有人製造裝備意圖在暴動現場使用或提供予其他人,造成人員及設施的損失。

法庭並不會在處理本案時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也不會就案件背景及政治爭議作任何裁決。

控罪1量刑:

法庭不明白被告為何要將汽油彈帶出外展示,而被告不就此出庭作證及被控方盤問,故此法庭不會就此理由照單全收,並認為此解䆁牽強及不合情理,因為該倉庫是私人地方,不明白被告為何要冒着被捕的風險將汽油彈帶出外,不叫聯絡他的人前往倉庫或是拍攝相片以展示汽油彈。

法庭指即使接納被告的理由,被告打算將原材料組裝成汽油彈並帶往公眾地方用作攻擊性武器對人造成傷害卻是事實,案情嚴重。

控罪2量刑:

法庭指此控罪是指被告將原材料存放在倉庫中,即使存放地點並非位處示威地點附近,但法庭認為被告有意圖將物品給予暴力示威者使用以衝擊公共治安,而且被告曾與其他人討論如何使用汽油潬,例如是在公眾地方使用,因此法庭認為案情極度嚴重,造成很大隱憂和風險。

法庭認為本案最嚴重之處是被告濫用僱主的信任,將倉庫變成危險品中心和倉庫,並在倉庫測試汽油彈,可見是精心策劃和非一時衝動,縱然他善良和奉公守法,但他為了表達政見而肆意破壞法治令人髮指,須以儆效尤,在判刑時亦需著重潛在的後果。

法庭指本案涉及的100公升汽油可以製造出的汽油彈數目難以想像,當中報告指出這100公升汽油可以製成300支汽油潬令人咋舌,後果非常非常嚴重。法庭認為這批汽油彈可以分發他人使用以破壞公共設施,而且被告掌握製作汽油彈的技巧,何況被告曾表示「啱啱搞掂10支」,可見他有準備使用汽油彈的意圖。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將其工作及居住的倉庫轉化成儲存、製造及分發汽油彈的中心。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控罪1和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分別為監禁2年6個月和監禁6年6個月,被告承認兩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監禁1年8個月和監禁4年4個月,法庭另會將兩罪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至總刑罰為監禁5年,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499&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手足在空蕩的庭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解釋各物品的攜帶原因
被告指日常返學不會用P1背囊,但出街時就會用到,被告指這是常用背包但自己不常執袋,事發當晚為了帶水才帶背囊外出。

3m手套(P3) 同火機,黑面巾(P6)等物品一樣有機會攜帶但不肯定是存放在袋中。因為自己外出前沒有刻意檢查,惟外套較大件,所以放下去時有印象。

玻璃擊錘(P2)會一直攜帶,因為有需要用到但不一定要用到,基於「有好過冇」的原因,此物長放在袋中。黑面巾主要行山用,防蚊及防割傷,因為行山爆林時有機會割到。

被告每日外出前不會檢查袋中的物品及其用途,當晚外出前亦沒有想到有否需要在食飯及去超市期間使用各物品。

玻璃擊錘是用作戶外活動,此跟其他物品(點火器)一同在袋出現的原因是之前用完後沒有清空背包。

🔸現場行為
荃灣天橋見到老師,惟不太記得撞面次序及其衣飾打扮(顏色、帽、鞋)粗略記得著短袖衫,及肯定有戴眼鏡。在天橋上二人沒有對談,約9點後離開天橋時,到燉奶佬餐廳外聊天,被告忘記誰人動議話題及抵達餐廳的細節,話題圍繞彼此近況、自己所讀學科、前途,惟仔細內容無法記起。

被告當時未食飯亦沒有如期前往超市,但解釋不約食飯原因為自己晚起床,故至九點未有需要用膳。

在燉奶佬外面期間,被告目睹防暴警察出現及展示藍旗,早前作供亦指見到對面荃新天地及巴士站有群眾起哄。今於庭上同意知道舉藍旗代表要散去,但見不到此刻有任何衝突,他同意防暴警出現可能有武力驅散但也不過是幾條行車線以外的人,亦不知會放TG。

從P8截圖中辨認自己在左上角,同意右上角有人起哄,但不能辨識是否示威者,以及認為他們跟自己距離較遠。

12:04-12:20 午休。之後控方繼續盤問。

(按:全庭連一隻坐最後排略嘈吵的便衣,不足5人旁聽)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3/4]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辯方案情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時續審。

1209 休庭

直播員註:#謝沈智慧法官 多次表示不想有今日任何差池。於審訊過程中,曾經休庭以讓IT部同事教臨時書記如何輸入證物編號。#謝沈智慧法官 多番強調自己本來的書記生病了,今天的書記為臨時拉伕。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2/4]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D1:黃(19) / D2:何(22)
D3:魏(25) / D4:魏(36)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D4]

首天審訊進度及控罪詳情按此

-------------------------

🟢今天審訊詳情按此🟢

此庭需要報料,如有今早餘下內容及午休後內容/進度
請按此報料


💛感謝旁聽師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控方案情指,D2阮在黃大仙廣場附近甩開追捕他的警員,致對方失平衡跌倒。
———————————————
控辯雙方已完成對警員51369 11893 13382的主問及盤問,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各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以讓辯方代表大律師索取指示。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傳召警員11893方耀(直播員下稱PW6)

控方主問

PW6於2010年7月加入香港警隊,2019年10月7日當日需要當值,當天隸屬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由女高級督察謝婉雯(直播員下稱PW2)擔任小隊指揮官

主問下,PW6同意以下事項
於2019年10月7日當晚約10時,PW2帶領他和其他警員去到龍翔道新光中心行人天橋執行任務,直到晚上11點零,PW2向他和其他警員發出指令,大意為指示隊員GOGOGO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同意事項至此)

PW6表示,PW2下達命令的時候,我正身處龍翔道東行線的新光天橋近樓梯底向住黃大仙廟方向的警方防線最前面,先前曾落過行人路亦有曾上過樓梯級,兩個地方都有曾企過,當PW2發出命令後,我隨即向前方聚集人群推進,即龍翔道西行方向,向住黃大仙廟以及黃大仙廣場方向,背向住新光天橋樓梯,推進期間,我看見聚集人群入面有一名男子約1米7高、瘦身材、短頭髮、戴眼鏡,穿着黑色tee、黑色長褲、黑波鞋,孭住黑色斜孭袋背向住我逃跑,於是我上前嘗試將該名男子截停,

PW6憶述第一眼留意到嗰名男子時,雙方大約相距15米,嗰名男子在我前方靠左行人路上。控方問PW6,當時與嗰名男子聚集在一起的人士,大約有多少人?PW6回應指,我記得就超過100人。

於是PW6上前嘗試將嗰名男子截停,PW6描述,咁當我嘗試上去截停嘅時候,就俾佢掙脫左,之後佢就爬過行人路石,走左出龍翔道出面

控:我希望你講得詳細少少,你話你上前嘗試截停嗰名男子但俾佢掙脫左,但我想你講到你同佢相隔左15米你從後面追佢 最尾追唔追得上 趕唔趕得上
PW6:追到 當我追近佢嘅時候 我用左手捉佢右邊膊頭 嘗試截停佢
控:捉唔捉到佢 掂唔掂到佢膊頭
PW6:捉到
控:你除左用手嘗試捉佢右邊膊頭 仲有冇其他舉動
PW6:冇
控:有冇講過任何嘢
PW6:冇
控:你當時着住咩衫
PW6:防暴警員制服

PW6續稱當我從用左手捉住右邊膊頭,嗰名男子就fing開左我。PW6形容fing開的動作為:佢嗰膊頭向後fing開左我搭住佢膊頭嘅手。PW6指出上述動作導致我原本捉住嗰名男子膊頭的手亦都甩左手,隨即嗰名男子爬過石壆走左去龍翔道行車線入面,PW6對該石壆之位置形容如下:行人路邊分隔行人路同馬路石屎嘅嗰啲石壆。然後我隨即追出龍翔道嘅馬路出面。

控:咁去到宜個階段你有冇講過嘢
PW6:冇

PW6講述,當我追出馬路嘅時候,嗰名男子嘗試調頭向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向走番過去,期間我同佢有面對面對峙,宜個時候我就向嗰名男子發出指示,話俾佢聽<警察,咪郁>,嗰名男子亦都沒有理會


控:你話你嗌<警察,咪郁>,你同佢面對面對恃,當時你地相距大約幾遠
PW6:大約2條行車線距離
(其後,莫官與PW6探討兩條行車線的實際距離,然而直播員聽唔到)

控:你話面對面對峙 咁有冇機會見到佢樣貌
PW6:有

PW6表示,嗰名男子沒有理我嘅指示,並繼續向住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向走過去,期間我同嗰名男子接近時嘗試捉住及制服佢,我用手捉住嗰名男子嘅右邊上臂,期間佢fing開我捉住佢上臂嘅手,佢用右手向後揮舞,令我捉住男子上臂嘅手都鬆開左,同一時間我都失左重心跪低喺龍翔道嘅馬路上。

控:你捉住佢右上臂 同宜個人係面對面定從後捉住定點樣?
PW6:我喺佢右邊,當佢最接近我嘅時候,我喺佢右邊側邊嘅位置 同一時間我就伸手捉住佢右上臂
控:你話佢開你fing隻手 大唔大力
PW6:令到我捉佢上臂嘅手鬆脫左
控:你話你失左重心跪在地下 點解嘅
PW6:嗰時我都追截緊佢俾佢fing開我手之後我當時就失左平衡

PW6聲稱,之後望住嗰名男子向住龍翔道黃大仙廣場逃走,當嗰名男子走入行人路嘅時候,見到嗰名男子擒上花叢上面,黃大仙廣場上嘅花草叢上面,再爬上斜坡,期間我見到嗰名男子身上孭嘅斜袋就跌左喺斜坡上面,嗰名男子當時沒理會其斜孭袋,繼續爬入圍欄進入宜個黃大仙廣場,之後嗰名男子就入左黃大仙廣場,係我視線範圍內就見唔到宜個人,之後我就走番入去行人路度跟住執番起喺斜坡圍欄嘅斜孭袋

控:你執起斜孭袋位置就係你較早前見到佢跌低斜孭袋嘅同一位置
PW6:係
控:喺你找到斜孭袋嘅地方有冇其他袋或斜孭袋
PW6:冇

控方呈上p2a 並旁述畫面左邊是龍翔道東行線,畫面右手邊或後邊是黃大仙廣場

控:黃大仙廣場係高出少少高過行人路,我地都見到行人路同龍翔道馬路,沿線都有一啲石,係咪就係你所講被告爬出龍翔道嗰啲石
PW6:係
控:你話佢進入黃大仙廣場嘅時候爬上斜坡之後跌左嗰斜孭袋 宜個畫面見唔見到嗰個花叢同斜坡?
PW6:見到 (及後PW6指出該位置)
控:我地係畫面見到你同佢跑出龍翔道馬路係咪都係嗰段龍道
PW6:係
控:我地都見到現場光線情況,現場光線可唔可以令你睇到佢樣貌
PW6:足夠

D2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指出,他目前仍未聽到有關警員描述的嗰名男子有沒有戴口罩

控:你形容左嗰名男子衣着,你話佢戴眼鏡,除左戴眼鏡之外,佢有冇戴口罩?
PW6:我只係留意到佢有戴眼鏡冇留意到佢有冇戴其他嘢
莫官:冇蒙面?
PW6:係

控:我想知就係當你第一眼留意到嗰名男子你同佢有15米距離?
PW6:係
控:係宜個階段現場光線可唔可以令你睇到佢樣貌?
PW6:光線可以 但我當時只係見到佢背面
控:後尾佢爬過石之後去左龍翔道行車線,之後佢又調番轉頭向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向走番過去,你話你嗌 <警察咪郁>隔左兩條行車,你話當時同佢面對面對峙?
PW6:係
控:當時現場燈光可唔可以令你清晣見到佢樣貌 ?
PW6:可以
控:宜個階段你地隔左兩條行車線 你睇左佢幾耐時間?
PW6:大約一秒鐘
控:你話你同佢距離15米喺龍翔道慢慢接近到佢,直至你捉到佢右上臂,宜個過程你睇唔睇佢樣貌
PW6:睇唔到
控:宜個過程中現場燈光可唔可以令你清晣睇到佢樣貌
PW6:係
控:照你嘅說法你捉到佢上臂更加可睇到佢樣貌
PW6:係
控:由你捉住佢右上臂到佢fing開你隻手 ,宜個過程講緊幾耐
PW6:我諗係幾秒間
控:即係幾多秒?
PW6:三秒以內
莫官:即係差不多三秒定係少過三秒
PW6:係

控方呈上證物p10,法庭着PW6標記當時他第一眼留意到嗰名男子的時候,他以及嗰名男子分別所身處位置。

控:你記得你頭先證供提到,就話在聚集人群之中你發現專注喺宜個人身上,你都講左佢嘗試去逃走佢背住你逃走,咁其他聚集人士呢?
PW6:其他嘅聚集人士有部份向黃大仙廣場方向逃走左,部份向左沙田拗道方向逃走。
控:喺15米外發現左宜個人你話追住佢,你出左龍翔道最終佢fing開你隻手,爬左花叢斜坡進入黃大仙廣場,由你15米外發現到佢,到佢爬斜坡進入黃大仙廣場後你就睇唔到佢,但宜個期間佢有冇喺你視線範圍內消失過?
PW6:沒
控:你話見佢爬斜坡嘅時候跌左嗰斜孭袋 ,你事後都去執番起個袋,宜個期間,你有冇一直觀察斜孭袋嘅位置?
PW6:有
控:有冇人去干擾或者係搞過嗰個斜孭袋?
PW6:冇

Part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控罪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控罪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控罪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背景:
警方在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

其後新增控罪,指他於同日管有彈簧刀、在廣源邨停車場使用假車牌,以及分別就其2輛電單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登記號碼。
(資料來源:on.cc 14/7/2020)
========
控方申請押後6個月,待控罪1在CFI(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完結後再處理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被告控罪一將與 #1208灣仔 合併,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0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1430有3人旁聽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1430有6人旁聽

(2個庭的大小差不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1/2]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信用卡。(輯自蘋果日報)

—————————————————
1440開庭,繼續盤問PW2警員證人

1448休庭,控方未準備好副本
1505繼續開庭,盤問完,辯方在陳詞

—————————————————
PW2下午的盤問:
不同意叫被告抄寫副本,不同意會面紀錄不準確,同意指示被告在哪裏簽,被告就在哪裏簽名(證人諗咗一陣)。

辯方陳詞:
指出情況純粹是警員叫停被告,但被告沒有停,這不構成阻撓,因為如果警員要限制別人人身自由,必定要提供原因,例如拘捕、截查、搜身。在現場環境,被告不可能知道自己為何要停低。PW1只是說「警察唔好跑」,沒說為何被告要停低,不符合普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理據。
呈上梁國雄案例及英國案例,指出被告要在人身自由受限時,作出反抗才會是阻撓。
警員當時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確實是在執行職務,但說完這句後,警員就是完成了此職務。因此,不存在阻撓警員執行職務,因警員已執行完,而接下來需要聽從指示的是被告。被截查人士在道德上要協助警方,但法律上不是必須要協助。

控方陳詞:
根據警隊條例,警察截停人士,是讓警員可以扣留或調查,不知是否通緝人士。
警員認為被告曾犯事,因見到警車有逃跑,又看到被告堵路,因此警員截停被告時未知會否有危險,有可能需要支援。
辯方回應指,本案不存在阻撓成份,只是被告沒有出示身份證。

————————————————
1527完庭
🟢明早0930繼續

如有報料可以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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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D1及D2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表示就住事實方面沒有結案陳詞

D1代表大律師指案件不複雜,但涉及片段和法律爭議較多,希望押後案件,以讓其於今天下午整理有關片段和法律爭議。

莫官詢問辯方,有關法律爭議是否指共同犯罪原則,D1代表大律師同意。

D2代表大律師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上午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08

1440開庭,手足繼續作供
1503手足作供完,辯方傳召DW2
1530控方正在盤問DW2
1539 DW2作供完,辯方案情完

————————————————
被告作供(一部份):
被告看新聞、做功課時會了解到警察驅散的情況,較混亂,警察使用武力時難分辨到要驅散的人群與其他不關事的人,擔心到會波及,使用武力範圍較大,範圍即是可能有追捕,不是在原地完結,會有走動,不會是「企定定」。
面巾主要是行山用,可以防蚊咬及保暖。
被告作供完。

—————————————————
辯方傳召被告的中學老師,他供稱當時居於荃灣,當晚決定去附近Aeon替3歲半兒子買奶。後來碰到一位舊生,二人傾談期間,又碰見久未謀面的被告,遂與對方傾談。看見警方於city walk舉旗,5分鐘後卻收旗退後。老師見情況混亂,加上翌日要上班,故與舊生先離開現場,被告則表示想留在現場一會。老師指與被告相處的過程中,被告從未叫囂及喧嘩。

控方盤問DW2,指其居所樓下亦有商場,為何要去較遠的Aeon買奶,DW2回答因後者的鮮奶較為便宜以及當作飯後散步。控方問他沿著天橋前往Aeon期間,有否留意荃新天地外有示威者聚集,DW2回答「唔覺有」。控方續問DW2與被告的關係,DW2透露於2012年至2013年曾教過被告,關係不算密切。被告畢業後曾以短訊聯絡DW2,但只有一、兩次。

案發當晚被告於天橋看見DW2後,主動走來傾談,DW2遂介紹舊生給被告認識。DW2見三人正站在封鎖線附近,認為不太方便,遂去燉奶佬繼續談天。其後被告表示「想睇多陣」,陳認為對方「可能八卦下」,遂叮囑被告小心,便回家了。DW2表示完全不知道被告背囊內有玻璃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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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希望採用書面陳詞,如採納會作簡短口頭陳詞,30-60分鐘會完成

押後至2021年8月20日 14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口頭陳詞,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1543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提堂

D1:陳(69) / D2:余(60)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跑馬地衛奕信徑無牌照管有1部對講機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9部對講機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背景:
2020年9月23日,控方試圖為SO1和PW1-4 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被押後至12月14日才正式申請。一個月後獲 #劉綺雲裁判官 批准不公佈證人資料予公眾,但控方須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控方在2021年3月17日又提出不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裁判官著控辯雙方討論,及後控方堅持提出申請。4月28日聆訊後裁判官押後至5月24日並裁定控方不需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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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次序經過修訂,敬請留意)
📌答辯
控罪一:D1不認罪
控罪二:D2不認罪
控罪三:D3不認罪
控罪四:D1、2認罪‼️D3、4不認罪
控罪五及六:D3均不認罪

-經過控罪商討後,因D1、2承認控罪四,控方申請撤回控罪一及二-

📌控方案情
2020年1月1日民間人權陣線舉行一個已獲不反對通知書、終點為渣打道的遊行,期間,警方發現有一條無線電頻道開始運作,警方對其進行監控。
2020年1月1日0836時,PW1見到D2離開居所,在某地鐵站的月台內從一名男子手上接收一個被灰色布遮住的物品。
其後,D2在灣仔修頓球場乘坐的士前往渣甸山,之後抵達陽明山莊。及後,D1、2前往抵達渣甸山無線電發射站,越過圍欄在草地內架設裝置,兩人離開後,負責跟蹤的警員發現草叢裡有一個天線、一個收發器、兩個電池及一個傳聲器。
1233時,D1、2在渣甸山的某燈柱被警員截查,PW1發現D2身上有一部對講機。兩名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冇嘢講/明白。
警方在D2的居所裡面搜得對講機、收發器,在D1的居所內發現有一天線伸延到窗外,到一間房間裡面,並搜得一個電力提供裝置、正在運作的對講機以及一個收發器空盒,與D2居所內搜得的收發器相同。

經過鑒證後,檢取的無線電裝置均運作正常/可收發無線電訊號,可用作通訊之用。

經調查後,警方發現D1、2及另一男子在2019年9月20日加入了一Telegram群組商量在公眾活動中架設無線電,期間進行無線電廣播。

D1、2及另一男子透過Telegram聯絡,箇中包括商量交收物品、碰面等,D2亦曾透過Telegram表示架設的無線電系統已準備就緒,可供測試。

‼️D1、2同意案情,法庭裁定兩人罪名成立‼️

📌求情/判刑

法庭表示控罪四的案情嚴重,法庭會考慮一切的處理方式,包括即時監禁。

法庭關注控罪四為共同控罪,表示若四名被告的求情/判刑處理時間不一或會引致不一致的情況出現。

控方同意法庭的關注,惟辯方表示押後期間或會出現新的判刑指引,因而對被告不公。法庭則指出以相近情況的案例所顯示,一同處理所有被告的求情及判刑會較為一致。

D2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則指出D2本身有watching brief,案件再押後將會大幅增加相關的費用,截止現時律師費用亦已經比原本預計的高出許多,法庭則表示「呢啲係你地嘅私人情況」,將不會作出任何干預。

📌案件管理事宜

控方將會傳召十名警員證人、四名專家證人,表示審訊預計需時四天。法庭質疑控方「係咪樂觀咗」,指出四天審訊似乎並不足夠。

辯方則指出將不會爭議證物鏈,D3、4的法律代表表示他們各只需要傳召三至四名控方證人,除了被告以外亦沒有其他辯方證人,就案情而言,四天審訊理應足夠。

法庭表示為了保險起見,將會多預留一天作審訊之用。

📌保釋條件

法庭指出案件有一定的嚴重性,有見及此,有需要增加D1、2的保釋條件;增加的保釋條件為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本年10月4日1430進行審前覆核;本年11月1、3-5、8日進行為期五天的中文審訊;D1、2的案件將押後至11月5日提訊,期間四人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的三個工作天前呈遞同意案情及問卷。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3/12]

~非即時,補回今日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

傳召PW10 警員21169作供

🔹控方代表主問

PW10於2015年加入警隊,屬新界南總部重案組3B隊。

📌前往單位拘捕D7

PW10於2020年9月22日早上1013 到馬鞍山恆安邨一單位進行拘捕行動,拍閘後一名女子應門,為D7母親。D7母指D7身處睡房,當時睡房門關著,警員48522拍門,表露身分後無回應,隨後開門內進。進門後發現D7在睡覺,警員48522再次表露身分,叫醒 D7,然後再表露身分。警員隨後要求母子二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於1015時在睡房內拘捕D7。

📌智能電話

警員於1016-1020時搜查涉案物品,在睡房床頭櫃檢獲一部手提電話,為OnePlus智能電話。PW10當時問D7,電話是否屬於他的,對方答 「係」。PW10在記事冊作紀錄,但D7拒絕在記事冊上簽名,沒有講原因,PW10於是通知上級警長54982。主控在庭上指出D7,要PW10確認是否當日拘捕人士,PW10確認。當日被拘捕後,D7及其電話被帶到馬鞍山警署,期間電話一直由PW10保管,至1056 轉交予警員48522。PW10庭上確認,證物P71 為上述所指電話。

🔸D7代表律師盤問

律師向PW10指出三點:
1. PW10庭上指當日應門的女子,並沒有指出D7在睡房 ;
2. PW10庭上指D7曾向他確認身處的睡房為他的睡房,是PW10捏造出來;
3. PW10庭上指D7承認被搜出的電話屬於他,是PW10捏造出來

對於以上三點, PW10的回應皆為「不同意」。律師續指,PW10的記事冊並沒有記錄以上3項內容,PW10表示不同意。PW10親自翻閱記事冊正本(呈堂證物)與辯方持有的副本,發現兩者不一致。

-休庭10分鐘,讓控方處理問題-

【1020重新開庭】

控方表示已補回記事冊原本缺漏部分予辯方。PW10確認該本記事冊屬於他,亦確認記事冊內第34-50 頁為當日搜屋紀錄。盤問下,PW10指完整的搜屋過程紀錄在新一本記事冊及口供載有。

📌證人的記事冊

法官提出,庭上要向證人提供全部相關記事冊,才可繼續有關記事冊內容的盤問。PW10確認只擁有兩本記事冊,第二本記事冊留在警署,不在庭上。控方指,按程序記事冊需由警員本人親自提取。D7代表律師先跳過記事冊議題及相關的口供議題,繼續盤問PW10。

📌確認PW10就D7睡房之證供

主控回應較早前D7代表律師所指,表示PW10證供中沒有提及D7曾說睡房為其睡房。法官翻閱自己筆錄,指證人證供有說過D7自己確認了睡房屬於他。PW10指,自己向D7宣布拘捕及作警誡後,在開始搜屋前,D7向他確認睡房為其睡房。

(按: 經過多番盤問,證人確立以下時序)
叫醒D7後,警員核實身份,同一時間警長54982展示搜查令,D7看到搜查令後沒有說話,然後警員宣布拘捕及警誡,D7 於警誡後說「我冇嘢講」。

警員48522要求D7及其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PW10負責核實D7身分,核對資料期間沒留意其他人有沒有說話。確認睡房為D7的睡房後開始搜屋。

📌搜獲電話之擁有權

PW10確認,搜屋過程中只搜查了該間睡房,沒搜屋內其他地方,整個過程在D7眼前進行。除搜出電話時確認過為其電話,D7沒有說話。PW10表示,不知道房外其他位置有沒有其他電話,在房內則只搜出一部電話。在盤問下,PW10稱沒刻意記住當時向D7查問電話擁有權時所用字眼。PW10稱,認為重要的事會記在記事冊上。檢取電話後,警員問D7「有冇嘢講」,D7沒有回應,並拒絕在記事冊簽名。

D7代表律師指出:
拘捕D7的單位內有兩個房間,每間房內各自有床;單位面積約三、四百呎,可容納多於兩人;不知道單位內有否其他家庭成員居住。PW10答案全數為「同意」。除了檢取的電話外,PW10表示「唔清楚」屋內有沒有其他電子產品。與記事冊無關的盤問已經完成,PW10明天帶同記事冊再上庭作供。

📌辯方爭議對話紀錄或為傳聞證供

D7代表律師就反對控方呈遞whatsapp紀錄作出陳詞,澄清不爭議擷取whatsapp紀錄的電話受到非法干擾,而是以有關傳聞證供(Hearsay)呈堂的基本原則作為基礎,爭議whatsapp紀錄在本案的可呈堂性。控方將於明日呈交書面陳詞回覆。

是日審訊結束,案件押後至明日(22/7)10: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7/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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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有關第一被告:

非法集結控罪元素:
爭議點:
1. 第一被告有無做過上述行為(非法集結/只站在現場)
2.事實爭議:法庭是否接納該一名女警證供
3. 辯方指出控方沒有證明被告人腳踢、滾動、翻動、扭動(官指出被告一連串動作,包括:不讓女警上手扣/是否願意行)是否構成拒捕,目的只在於防止走光

時間點:
階段1. 拒捕至制服
階段2. 制服至上手扣
階段3.上手扣至整件事結束

辯方:
1. 控方沒有指出現場嘈吵,場面混亂,2. 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第一被告人知曉自己將會被拒捕
3. 控方證人(女警)證供是不可信


🌟有關第二被告
辯方指法庭應拒絕接納證人證供,原因有3個:
1. 地點在證供上有出入
2. 沒有特別理由留意第二被告
3. 追捕過程是否一直留意到第二被告是同一人

第二被告並沒有作出鼓勵行為(鼓動現場人士叫口號/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證人證供無法講出)

🌟第四被告
1.證供存有疑點
2.證人承認追捕第四被告的過程中視線有斷開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9日 14:30屯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裁決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判處更生中心(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
D1、D2、D4、D5皆不認罪

判詞重點
📎裁定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接納其證供(片段顯示的內容與庭上作供符合,口供清晰,證物鏈有妥善處理)
📎拒絕接納辯方證人證供,認為她沒有如實道出(片段顯示她非與D4全程在一起,迴避口供)
📎所有片段足夠清晰,畫面人士與部分被告衣著接近,故接納為證物
📎畫面中:見到有過百名黑衣裝束示威者出現在牛頭角地鐵站、觀塘迴旋處一帶,有人把障礙物推出馬路;警方出現,示威者逃跑(D4為其中一位);示威者有默契地互相合作,D1&D5、D2其後被拘捕

控罪一(非法集結)
經反覆、放慢速度觀看影片,由各人衣著打扮,法庭裁定畫面人士為各被告。這些人士有共同目的逗留在現場,且各人擔當不同的角色:D1&D5有份拆除欄杆,推跌小巴站牌堵塞馬路;D2將橙色的垃圾桶推出馬路,而身上的物品也用來堵路,例如索帶;雖沒有片段拍攝到D4做了甚麼實際行為,但她與其他人士逗留在現場且沒有離開,有鼓勵他人作用。4人見到警員後也有逃跑,必然有份參與非法集結。
故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七至十一(蒙面)
因控罪一罪成
故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二、三(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D1、D2所涉案的物品(扳手、索帶/打火機油、鐵線、索帶)正常人不會隨身攜帶。D2將垃圾桶推出馬路明顯可見其積極參與。雖然沒有實際證據證明2人曾使用過涉案物品,但認為有其意圖,相信需要時2人必然會使用。法庭唯一推論,這些物品用來堵路。
故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五(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的衣著打扮已證明她有其意圖。
故裁定‼️罪名成立‼️
—————————

求情
控方表示,4人皆沒有刑事紀錄。

D1
辯方律師呈上3封求情信及一些文件,被告21歲,為大學四年級學生,與父母居住。父母表示,被告重視家庭,是一個孝順乖巧的兒子;大學老師表示被告成績優異,熱心幫助其他同學,也參與了不少義工活動;被告希望未來能成為一名精神科護士,照顧有需要人士。法庭表示會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辯方律師解釋,被告因身體因素,故不適合勞教中心。

D2
辯方律師呈上8封求情信及一些文件,被告24歲,與父母、哥哥居住。父母及其他長輩表示被告自小名列前茅,深受師長讚賞,是一個有禮善良的女生;前、現任上司皆高度稱讚被告的工作能力及對攝影有熱誠;男朋友及被告表示,自被捕以來一直感到十分大的壓力,深深感到悔意,對未來有目標,希望能夠給予機會讓她改過。

D4
辯方律師呈上7封求情信及一些文件,被告22歲,與父親居住,正在修讀大學碩士課程。父親表示被告孝順,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機會被告;教會朋友表示,被告一直照顧父親,守禮好學,尊重長輩;大學教授表示被告有正面的學習態度,也有積極參與義工活動。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在本案參與程度不高,非領導角色;期間沒有任何警員、市民受傷;也沒有在警方勸喻下不願離開,希望法庭判刑時能夠考慮此因素。此外,被告在會計上也獲得不少獎項,
相信日後無法再從事相關工作,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D5
辯方律師呈上10封求情信,被告22歲,為大學四年級學生,與父母、姐姐居住。本案規模不大,被告也沒有使用任何武器,她已感到悔意,明白讓家人擔心,希望可以繼續服務社會;家人表示被告自小尊敬長輩,夢想成為一名護士照顧病人;大學教授、社工表示被告品性純良,認真對待學業,實習期間有耐性地照顧精神病患者,相信已得到教訓,希望法庭能夠判處非監禁式處罰;相識多年的朋友表示被告認真積極,關心社會,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被告繼續服務有需要人士。
—————————

法庭表示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8月9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D1:楊清奇/蘋論主筆(55)
D2:陳沛敏/副社長(51)
D3:馮偉光/英文版執行總編(57)
D4:林文宗/執行總編(51)

辯方法律代表:
D1 #謝遠明律師
D2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D3 #黎家傑大律師
D4 #石書銘大律師

律政司:#羅天瑋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安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同被控於200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包括頭尾兩日),在香港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0952 廣播 1004 再廣播
內庭及延伸庭均滿座,過半為蘋果人

1013 開庭
控方要求今天無需答辯,並申請押後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及就電子器材法證化驗,蒐證後有97個項目,包括:40多部電腦、10多部伺服器、數部手提電話、25箱文件證物(過百份文件包括涉案個人或機構的財務文件)

1015 法庭先處理豁免9P的申請:
只容許報道有關眾被告申請的保釋條件

1019 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
1039 D1保釋申請陳詞,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10-15萬現金
。交出旅遊證件
。不會離開香港
。不會發表任何文章或接受訪問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1042 D2保釋申請陳詞,申請條件如下: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承諾不離港
。現金20萬
。人事擔保10萬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會24小時前通知警方
。宵禁令24-07
。不會接受任何傳媒訪問,不論印刷或網上媒體
。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發布、轉載被視為違反國安法的言論,承諾不會發布任何呢類文章或訊息
。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作出任何違反國家安全行為
。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外國議員及其職員,而且被告人本身沒有認識任何外國政治人物

1102 D3保釋申請陳詞,申請條件如下:
。不會使用任何社交媒體而facebook已刪
。不會發布任何文章
。不會亦現在冇加入任何傳媒機構
。不會與外國作政治上聯繫,亦冇證據被告有認識外國官員
。不會參與任何政治活動
。不會接受任何傳媒採訪
。每天警署報到
。20萬擔保金,較早前已俾警方
。人事擔保 10萬
。願意遵守curfew

1112 D4保釋申請陳詞,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12萬
。人士擔保*2,各10萬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旅遊證件已全部交出
。不得離港
。不會接受任何傳媒訪問,不論印刷或網上媒體
。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發布、轉載被視為違反國安法的言論,承諾不會發布任何呢類文章或訊息
。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作出任何違反國家安全行為
。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外國議員及其職員,而且被告人本身沒有認識任何外國政治人物

1136 法庭不予保釋‼️

D2-4會與7月28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八天保釋覆核聆訊。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期間還押。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4/4]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
辯方申請重開案情
法官指於昨日所收到的申請,並不合符司法程序及法律原則,因辯方大律師沒有提供資料予法庭考慮(如片段何時獲得,從哪裡獲得,為何不在PW1時播放並盤問)

法官重申重開案情,是極不尋常的做法

案件押後至控辯雙方準備好。

按:法官嬲到掟筆

1042 再開庭

辯方大律師與親屬交代後,決定 作任何申請,繼續結案陳詞部分

法官提醒辯方有責任考慮案件,但要從正式及合符法律要求的申請,若有如此申請,法庭必然會考慮。
========
結案陳詞
法官提出以下觀察:

認人證供在不同時間加了很多事情,固然是有問題,但本案與其他案件不同,控方有片段用65c呈上法庭,這使該些片段成為不可爭辯證供。再把不可爭辯證供在法庭上播放,只是為了對各方公平,讓眾人可對法庭疑慮作解釋。

對證人公平而言,法庭需指出證人沒有以手袖為認人基礎。

辯方回應:
即使PW2,3 對事件描述也不太清楚,要到第五次先描述到。

法庭質疑是否須依靠證人辨認?
片段及被捕後照片都是65c下呈上法庭。

法庭指出證人是否需要像逐格播放的片段般作證?

辯方回應:
同意法庭的意見,但指出控方所指控拒捕是「轉身推果下」,而非其他時段的指控,而指控的時間點,是沒有片段的。

對於「用雙手推」,這證供是否穩妥,證人連被告轉身轉哪方向都記不清楚,證人證供是否如此確實,是有爭議的。

控方回應:
法庭可根據其衣褲鞋作辨認,而其當時身穿的褲有特徵:「束腳」。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1030於區域法院裁決,期間A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裁決
#1013粉嶺

D1:陳(18)
D2: *
D3: *
D4:鄭(16)
🌟D2, D3因年幼無需答辯,已釋放

控罪:
(1) D1-3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花都廣場中國銀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1-3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花都廣場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的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4) 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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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326&currpage=T

10:15 陳官表示自己喉嚨已經頂唔住,休庭20分鐘,兩名被告需還柙懲教看管‼️

10:35 開庭,繼續讀判詞中…

以下為部分內容摘要~其他判詞請參考裁決書

🔷控方證人
所有控方證人均沒有誇張失實,誠實可靠,給予十足比重。

PW1花都廣場趙經理及PW2廣場保安,證供主要確認案發環境,不涉個人利益,沒有證據反駁或削弱他們的證供。

PW3警長及PW4警員在案發時間,長時間疲於奔命應對暴力示威、堵路、進行私刑的社會事件,沒有足夠時間休息,證供未盡完善,甚至出錯亦可理解。警方只是執行職務,不涉個人利益,在法庭上講出事實,誠實可靠。

法庭觀察警員不是愚蠢的人,若有打D4必然不會承認,乃是人之常情。在一些作供上有誤解、答非所問的情況乃常見,無需大驚小怪,辯方律師無須大造文章。

PW5 總督察陳喬崔為P22雷射筆作測試,D4能給予指示律師指雷射筆根本不能發出光束,必須對雷射筆有認知,如非管有,憑甚麼認知指雷射筆不能運作?

D4曾承認P22雷射筆在P21藍色腰包內,辯方案情卻指沒有,律師陳詞違反D4指引,不論警員是否可信,D4必然管有雷射筆,辯方律師無中生有,浪費法庭時間。

警員在得知D4傷勢已盡快處理,在被捕後5小時到醫院是否合理要視乎情況,陳官指當日被告人士眾多,路面被堵塞,以陳官所知即使有警員受傷,亦會較長時間才送到醫院,或要送到較遠的醫院。當時警方疲於奔命,D4只是後腦位置有表面擦傷,5小時後才送院並無不合理。

D4稱被打兩次,但只有一條傷痕,除非兩次打在同一位置上。D4被截停時在鐵絲網,後方有人起哄叫囂,警員在眾目睽睽下打D4在在不可能性。

警員證供沒有被削弱,法庭無須揣測為何D4受傷。

法庭裁定案發的停車場屬公眾地方,符合控罪公安條例指的定義。

辯方沒有直接指陳喬崔總督察說謊,但指雷射筆不能運作,間接質疑陳總督察,法庭提議再為雷射筆作一次測試有助辯方律師揭發陳總督察的謊言,但辯方律師拒絕,明顯地是信口雌黃。

🔹控方證物
市民證人口證供與P2, P3拍攝畫面吻合,若有人要在天衣無縫情況下刪改CCTV片段而不被發現屬不可能,PW2指片段不暢順的地方非人為干擾,或因機件老化造成,即使片段像素不如4K 影像段完美,仍不差至影響事實裁判者對D1身份判定。

P4, P8是影片截圖,為協助事實裁判者更容易掌握P2, P3片段內容,但截圖較細小,發揮不到應有作用,更會誤導人,使其以為片段畫面細小,故不給予比重。

CCTV片段顯示不同衣著人士(包括黑衣人)的行為,畫面與P2, P3吻合,互相印證其可信度高。片段拍攝人群有其同目的及協議去損壞中國銀行的玻璃門,而無合理辯解。旁觀人士不敢靠近,PW2保安亦只能在遠處觀察,黑衣人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當時非疫情下,但示威人士仍戴口罩遮蓋面容。

🔹司法認知
法官非活在象牙塔內,辯方亦不應自欺欺人,法庭採取司法認知裁定案發時有警民衝突,暴力示威者會以衣物遮蓋皮膚以減少接觸催淚氣體,亦會遮蓋臉容,以隨時與警方衝突,亦避免警方得知其身份。

D4把雷射筆掛在腰間,可隨時射向警員眼睛,只是未有機會使用。

裁決速報:所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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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求情
辯:請問法官閣下係咪會為被告索取所有報告?
官:我淨係會攞教導所
辯方呈上案例,陳官指案例中被告有認罪。
辯:希望可以攞埋更生、勞教中心一併處理。
陳官指本案被告為成年人,若果判監會係唔短嘅刑期,即使不監禁,亦只考慮教導所,不傾向更生或勞教中心。陳官明言:「三人行必有我師,你可以說服我,我聆聽緊。」
辯方指索取更多報告是令法庭希更全面考慮,而非限制法庭判刑選擇。

官:咁另一方面會比人話我比假希望,你而家將我擺係個兩難嘅情況,唔拎,可能比人批評太早決定,如果我拎完唔判,一意孤行判佢入教導所又會被批評比假希望個後生仔。

辯方回應指就後者,法庭睇唔同報告可以有判刑選擇,舉例如法庭索取感化官或社會服務令報告,仍可判處監禁。有些個案雖然會以「虛假希望」作上訴點,但都只是因該案法庭沒有表明會考慮所有判刑選項,而本案明顯聽到法官講會考慮所有情況,因此對後者的批評是站不住腳的。

官:你講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嗰啲係根本性犯錯,呢啲唔洗攞,而感化/社會服務令必然過輕,反映唔到罪責。

辯方回應,更生中心亦可反映罪責,並未見高級法院指不可以,昨晚資料搜集晚見有兩宗案例原本被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後亦改判更生中心。

官:你有責任比個案例我,唔係就咁憑空講,點解唔準備定?
辯:我精選咗剛才個篇。
官:冇得精選㗎喎。
辯:若果有100個案例,亦不能全數呈上,加重法庭工作量
官:你唔係講100個喎,你頭先話兩個嘛,如果你話100個,我唔會叫你咁做。

辯方抱歉指自己未有準備案例,但昨晚是觀看了不少資料,重申望法庭索取所有報告以有全面考慮。

🔸D4求情
辯方呈上多封親人、師長求情信

辯方指D4沒有涉及任何暴力行為,沒有使用雷射筆,沒有因雷射筆造成任何人受傷或損壞。案件發生至今一年多,對D4已是不輕的懲罰,因案件纏身⋯⋯

陳官打斷:佢唔滿意一年幾可以認罪。
辯方:並非指控控方或法庭拖延案件⋯⋯
陳官再打斷:係佢自己造成㗎喎,首先佢要犯罪,仲要唔認,再審先搞到一年幾,佢認罪可能兩三個月就得。
辯方:以我所知即使認罪都未必幾個月,無論係唔係被告自己有份造成都好,件案都一年多⋯⋯
陳官:佢自己有份造成又點會係求情理由呢?
辯方最終強調案件至今一年多對被告影響十分大。

📌求情信
D4與母親同住,父親及姐姐指D4為人循規蹈矩、孝順,不願別人擔心自己,雖膽小,但富愛心及同情心,不會令父母擔心,有事會自己默默承受。

多名師長表示D4專注學業,上課專心,自律,有領導才能,能帶領同學投入課外活動:如足球隊。D4亦有音樂才華,剛完成中五課程,望考上大學音樂科。

D4對學校有頁獻,富責任感,關心朋友,尊敬師長。過去一年受案件影響,感到焦慮,望法庭判刑時考慮被告要準備中六課程,予以輕判。

辯方指本案是嚴重罪行,但考慮D4品枱,望法庭不要太重罰,認為更生中心已足夠。

🔹證物處理
P21藍色腰袋及P22雷射筆連電池充公,其餘證物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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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為D1索取教導所報告,D4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陳官指8月10日有另一宗受關注案件,因疫情下不想法庭太多人士聚集,故不選擇8月10日,但就不能遷就主控日程,著主控另覓代表出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裁決
#1114香港仔 #入屋犯法

👩🏻D1: 黃 (22)
🙎🏻‍♂️D2: 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連同其他人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1002 開庭

📌 裁決

以下是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及理由。

🧷 簡短控方案情
控方指本案是示威者於示威者聚集時作破壞的案件。控辯雙方承認當日2300時於案發地點聚集,並同意將相關CCTV呈堂。雙方亦不爭議當日兩名被告於現場被捕。兩者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證物鏈不被爭議。

法官其後重覆四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本直播不作詳細說明。

🧷 相關法律原則

本案為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他們不作供是權利,法庭不會作不利推論。本案爭議點為辦認【Identification】,必須考慮相關案例。而法庭作出的推論必須為唯一合理推論。

🧷 關鍵議題

本案的關鍵議題為辦認兩名被告的身份,法庭認為當時明顯有人進行入屋犯法的行為。而控方認為跟據片段明顯見到被告出現,若此點不成立,則可靠被告短時間於案發地點出現等作出環境推論,證明他們有犯罪。辯方認為兩被告沒有參與相關行動。

🧷 分析

📝 控方指控一:能否透過辦認而認出兩名被告
法庭認為相關片段無顏色,不能作顏色對比,亦難以反映實際情況,而示威者亦有帶口罩,並有用雨傘遮檔鏡頭。
就D1而言,D1的衣著並非有特別性,片段亦難以辦認D1 。而且沒有證供顯示相關人士有着一樣顏色的衣著,即使有,該些衣著亦是常見的。法庭不能因而肯定D1 有參與行動。
就D2 而言,他的衣著更是普遍,而片段中有一秒拍到疑似D2,但是法庭認為這是不足以證明他有參與行動。法庭認為當時被指認的D2與D2 被捕時衣著有別。因此,法庭不能肯定D2有參與行動。

📝 控方指控二:能否透過環境證供推論兩名被告有參與行動

控方有提到 Joint Enterprise,但法庭認為本案無證供指有任何其他人在案發地點外有與案發地點內的人有一同參與共同計劃。控方認為可以依賴被告人跑離案發地點,D2被捕時的回應,D1背包有勞工手套,兩被告人有黑衣黑罩,作環境推論。首先,法庭認為他們擁有的物品不是犯案物品;其次,法庭認為兩名被告逃走,不等於他們是因為與他們有犯罪有關而逃走;再者,D2 被捕時的話語中並無招認,只可證明他在附近。因此,控方所提的證供不足以讓法庭推論他們有進行入屋犯法。

總結而言,控方舉證未能達到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直播員按: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後,現場旁聽人士鼓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判刑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早前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64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59

判刑:更生中心

律師已經解釋咗背景報告、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報告給被告知悉,報告中有提及被告講述有關案情,但法庭無需處理,辯方不會當作是合理辯解;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體能不適合,更生中心報告表示適合,希望法庭判處更生中心。

大概判詞:
被告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案發前數日網上有人呼籲參與12月8日,在銅鑼灣舉行的國際人權日遊行,被告被發現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攜有黑色背囊,內有伸縮棍,重785克,可伸長達65厘米,辯方同意伸縮棍本質是攻擊性武器。攻擊性武器可至嚴重傷害,被告攜有頭盔、防毒面罩、護膝和手肘護甲大量物品,明顯有計劃。

法庭考慮被告年紀、有讀寫障礙、背景、人生目標、求情信和其他文件;被截停時該地點無事發生,申縮棍亦未有被使用,但法庭要考慮阻嚇性,雖然被告初犯,監禁無可避免,無減刑因素,判處入更生中心。

因為辯方曾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押後至2021年10月18日14:30,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