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8/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此post內容:
PW5 PC6194 盧勁文(音)作供,D4-10代表律師完成盤問。
👁🗨D4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展示P5A 相簿,昨日PW5提到比對D4主要以深色無花紋背囊為依據。在17號相片C82鏡頭中,從中標記了D3, D4, D7, D9及10.
🎞P11 四格黨鐵cctv 22:54:02-22:54:12
PW5指認D4 (AP10), 畫面見到後半黑色cup帽,及其部分肩上的背包,肩頸上衣,辯方律師問及為何在證人供詞中無提過AP10,律師指出「因為預備證人供詞前睇cctv冇見到D4,但到庭上播時就見到D4啦?」,PW5無正要回應,但同意在不同時候會認到不同被告。他同意未能足夠辨識到D4,所以證人供詞沒有提及但庭上可以指認。
🔸衣飾辨認的粗疏
比對cup帽時,PW5誤當作全頂是黑色無花紋。展示P5A的13號相片,C83鏡頭,當中指認D4, PW5從相中同意帽上有白色圖案,並指沒有留意T shirt上面的詳細花紋。Pw5同意在比對上沒有留意細節。
22號相片,Cam4中畫面見有人伸直手扶住D4,他同意看不清D4衫上花紋及有沒有帽同背包,亦同意片中沒有背包的細節。
28號照片,C85鏡頭,PW5同意只就相近身形就指認被告,看不清整個背包。
31號照片,C85鐘頭中,他同意看清衫上的是熊貓圖案,其耳仔圖案明顯。在圖案的右上角,有灰色三角形,但同意看不清是甚麼。他不同意黑色帽上有白色花紋/文字,認為「可能」是「被告的眼」而不是cup帽部分😌
代表律師指出被截查時D4的衫上沒有灰色三角物體,PW5初時不肯定但在展示P3(12,13)時,他同意在衫上沒有。代表律師指出D4背包有5-6點花紋,但PW5指未能確認。
展示P5A 第31號相片,PW5表示不知道三角位是甚麼,在33號截圖即C81鏡頭,相中的D4在閘機前,PW5同意看不到被告樣貌及衣服前面的圖案,背包亦相對不清晰,PW5同意「估佢可能係D4但有機會唔係」,又述自己是綜合身型辨認。
第36號相片(辯方自稱的絕招),相中一男子正在出閘的被指稱是D4,上衣圖案中是 iron man,乃長方形。但PW5認為是圓形的貓耳。PW5同意眼睛理應被cup帽遮住,及較早前指稱白色部分是眼睛乃不正確。
辯方律師指出PW5只是有理由相信所指認人士是D4,PW5同意,惟不同意在仔細比對特徵時,按細節分析時發現是不同人。
👁🗨D5代表律師盤問:
🔸比對時長及過程
PW5用了超過10小時比對但不肯定準確時間及會否超過20小時。在看片及比對過程中,PW5同意自己曾否定原先辨認,但此點在供詞中沒有記錄,亦不記得否定過多少次,及不同意否定記錄對法庭有幫助。
🔸衣飾比對的粗疏
展示P3 被告被捕時的照片,照片中D5黑t 近胸有紅色圖案,其褲是卡其色,身穿白色波鞋但鞋踭是紅色及有深色邊船襪。PW5在庭上睇片時從截圖中指認的D5,指認到黑t左胸有logo及黑口罩,但被捕相片中辯方指出logo應該是紅+白色,但PW5指這是 superman logo有紅黃色,此證物照片中看不到髮型,律師指出D5有可能戴帽,但PW5不同意。
🎞播放片段C96 22:55:30 -22:55:38 即P5A 19號截圖
PW5不同意代表律師指出部份照片見到或見不到襪子有清晰的黑色、襪筒高低不一。辯方提供的截圖中見到D5有戴帽及清潔見到t shirt logo, 但pw5不同意logo沒有紅色,稱播片見到,播放22:55:32-22:55:39,pw指成段片中的被告衣飾有黃色,後來同意一半黃一半紅。
辯方指出PW5每個辨認的細節位皆不肯定或錯,PW5不同意,但同意單靠畫面(包括cctv) 的辨認有可能不是D5.
👁🗨D6代表律師盤問
🔸觀看片段的過程
PW5在2019年11月7日 17:30時開始做證人口供,沒有印象寫了多久,分開觀看了三日片段,期間最多相隔兩日。處理此案期間會有其他工作但性質沒有涉及觀看cctv.
PW5同意要在警員記事冊寫下工作性質,卻不同意要記錄睇片detail,在文件155調查報告中亦僅記錄從他人身上取得cctv的結果,因為這過程是對他人行使警權。
PW5所翻閱的鏡頭共有5組,均一開四,即20個不同的畫面。但PW5沒有系統及不順序地觀看鏡頭,僅「覺得有需要就睇,冇就唔睇,有價值就寫在154證人供供詞,唔會另外寫草稿,因為冇咁嘅需要」
🔸D6比對過程
PW5在其證人供詞中提到D6為「本地女,1.6 米高,瘦,長黑馬尾,黑t白色短褲及白波鞋」,他同意按其特點再搵片比對;同意辯方證物圖片中有3-4個相近打扮的女生。他沒有印象白鞋上有沒有花紋,不同意睇片時只找「白色鞋」的女生,PW5指D6同多同其父親(同案D3)一起出現,所以會綜合衣著身型同行者,以辨認D6.
展示被截停後的照片 P3(19-20),他同意照片中白鞋的內外側方向有3條間條,鞋踭有圖案,此圖案以白色為主有少量黑色。同時在庭上指出腳面近腳眼有少量黑色,及在庭上用紅色箭咀圈出黑色圖案。
由於呈堂截圖未能清晰見到鞋上花紋,故播放片段C82 21:43:50 -21:44:00 ,pw指喺59秒的定格中見到有白間。辯方指出前段有鬼影,PW5同意但指充夠辨認出D6.
辯方律師指出PW5先入為主見到D3所以覺得旁邊的是D6, PW5不同意。展示16號相,相中僅見到疑似D6後半部頭,PW5同意自己因為身旁的D3而認出D6
播放片段23:38:24-23:38:36 ,PW5指在33/34秒定格中,女子有右腳的內側黑色部分,吻合其被捕時的照片。他不同意畫面質素差。
辯方展示兩張截圖,各皆有一黑衫白褲女子出現,PW5指在看片時沒有留意此女子。
辯方作出以下建議:
此衣著不罕見;見到d3就等同辨認到d6,PW5均不同意上述說法。
👁🗨D7代表律師盤問:
🔸衣飾比對的粗疏
PW5在第一次標示D7的照片中,不同意自己分不到其上身衣飾是米、白、黃色,但辯指出供詞中指d7是泥黃色。PW5在控方主問時沒有提及d7下身,但否認下半身不是辨認考慮因素。PW5同意從截圖中看不到斜揹袋及其大小,只見到肩帶;又同意只清晰見到衣服上的「11」字樣但說不出「11」以外的圖案/文字。
辯方指出PW5在庭上標錯過被告一次,需要更正,但PW5不同意畫面質素影響了自己。
展示2組cctv鏡頭,較早時段的鏡頭畫面見D7出閘,第二組鏡頭畫面見一11號球衣人士入閘後左轉去洗手間。
辯方指出PW5在片段中辨認聲稱D7人士只靠其11號字樣,而PW5不同意其辨認不可靠。
👁🗨D8 代表律師一句盤問:
「在案情上你所指出的不是d8」,PW5回:「不同意」
👁🗨D9代表律師簡短盤問:
🔸現場衣飾相似者多
PW5在辨認時從片段中見到D9身穿綠色衫,但不肯定是否見到下身,所以庭上播放CCtV片段,PW5指21:47:25定格中見到指認的D9穿白色短褲,辯方展示睇D9截圖,在21:02:54定格畫面中身穿「下身白色上身深色,看來是女生」的人士都有4個,PW5同意此衣著是時下少女常見打扮及當晚有不同人都是如此打扮,惟不同意屬不可靠辨認。
👁🗨D10 代表律師盤問:
🔸比對過程粗疏
PW5同意觀看的鏡頭眾多,畫面有很多人,及他「睇唔晒全部人」及看不清較遠的人。他同意C82&83鏡頭偏黃,有去現場但沒有做燈光顏色對比,但他不同意鏡頭畫面無法反映真實顏色。
🔸比對過程粗疏
展示P3(31&32),PW5同意截圖中看不到被告樣貌,在證人供詞中描述為「中等身型」,庭上同意「無特別,唔肥唔瘦。」衫是橙橙黃黃無花紋,穿藍色牛仔褲及白波鞋,他同意下身的衣著皆普遍。D10背囊有格仔花紋,PW5庭上指「睇款按認知是女裝」,及同意生活中都會見到此款。
PW5均同意:有些鏡頭只有上半身/背面;有些背面的鏡頭中影不到背包;有拍到背包的鏡頭看不到花紋,及看不清花紋;有些拍到下半身但看不清是否牛仔褲,只得知是淺色衣飾。
辯方律師庭上展示p5(22) 截圖幫助PW5回答,圖中人士下半身衣飾沒有花紋,僅見到白色衫纏腰,PW5同意看不到下半身衣物花紋。再展示P5(31) ,PW5 不同意綁衫在腰的打扮普遍,但同意其上身衣飾橙橙黃黃無花紋,此款在日常生活及片中現場都常見。
PW5同意D10有戴帽,但在P5(34-35) 截圖中看不到指認人士有帽,而截圖中的指認d10位置離鏡頭較遠,惟PW5指自己能清晰見到,需要看不到樣,但能看到背囊及綁腰的裇衫,以作辨認。
辯方綜合上述,指出:D10的特徵不是清晰可見;無獨特性;比對結果可能是D10而不能肯定。PW5均不同意上述說法。
💫D11代表律師盤問內容按此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8/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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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post內容:
PW5 PC6194 盧勁文(音)作供,D4-10代表律師完成盤問。
👁🗨D4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展示P5A 相簿,昨日PW5提到比對D4主要以深色無花紋背囊為依據。在17號相片C82鏡頭中,從中標記了D3, D4, D7, D9及10.
🎞P11 四格黨鐵cctv 22:54:02-22:54:12
PW5指認D4 (AP10), 畫面見到後半黑色cup帽,及其部分肩上的背包,肩頸上衣,辯方律師問及為何在證人供詞中無提過AP10,律師指出「因為預備證人供詞前睇cctv冇見到D4,但到庭上播時就見到D4啦?」,PW5無正要回應,但同意在不同時候會認到不同被告。他同意未能足夠辨識到D4,所以證人供詞沒有提及但庭上可以指認。
🔸衣飾辨認的粗疏
比對cup帽時,PW5誤當作全頂是黑色無花紋。展示P5A的13號相片,C83鏡頭,當中指認D4, PW5從相中同意帽上有白色圖案,並指沒有留意T shirt上面的詳細花紋。Pw5同意在比對上沒有留意細節。
22號相片,Cam4中畫面見有人伸直手扶住D4,他同意看不清D4衫上花紋及有沒有帽同背包,亦同意片中沒有背包的細節。
28號照片,C85鏡頭,PW5同意只就相近身形就指認被告,看不清整個背包。
31號照片,C85鐘頭中,他同意看清衫上的是熊貓圖案,其耳仔圖案明顯。在圖案的右上角,有灰色三角形,但同意看不清是甚麼。他不同意黑色帽上有白色花紋/文字,認為「可能」是「被告的眼」而不是cup帽部分😌
代表律師指出被截查時D4的衫上沒有灰色三角物體,PW5初時不肯定但在展示P3(12,13)時,他同意在衫上沒有。代表律師指出D4背包有5-6點花紋,但PW5指未能確認。
展示P5A 第31號相片,PW5表示不知道三角位是甚麼,在33號截圖即C81鏡頭,相中的D4在閘機前,PW5同意看不到被告樣貌及衣服前面的圖案,背包亦相對不清晰,PW5同意「估佢可能係D4但有機會唔係」,又述自己是綜合身型辨認。
第36號相片(辯方自稱的絕招),相中一男子正在出閘的被指稱是D4,上衣圖案中是 iron man,乃長方形。但PW5認為是圓形的貓耳。PW5同意眼睛理應被cup帽遮住,及較早前指稱白色部分是眼睛乃不正確。
辯方律師指出PW5只是有理由相信所指認人士是D4,PW5同意,惟不同意在仔細比對特徵時,按細節分析時發現是不同人。
👁🗨D5代表律師盤問:
🔸比對時長及過程
PW5用了超過10小時比對但不肯定準確時間及會否超過20小時。在看片及比對過程中,PW5同意自己曾否定原先辨認,但此點在供詞中沒有記錄,亦不記得否定過多少次,及不同意否定記錄對法庭有幫助。
🔸衣飾比對的粗疏
展示P3 被告被捕時的照片,照片中D5黑t 近胸有紅色圖案,其褲是卡其色,身穿白色波鞋但鞋踭是紅色及有深色邊船襪。PW5在庭上睇片時從截圖中指認的D5,指認到黑t左胸有logo及黑口罩,但被捕相片中辯方指出logo應該是紅+白色,但PW5指這是 superman logo有紅黃色,此證物照片中看不到髮型,律師指出D5有可能戴帽,但PW5不同意。
🎞播放片段C96 22:55:30 -22:55:38 即P5A 19號截圖
PW5不同意代表律師指出部份照片見到或見不到襪子有清晰的黑色、襪筒高低不一。辯方提供的截圖中見到D5有戴帽及清潔見到t shirt logo, 但pw5不同意logo沒有紅色,稱播片見到,播放22:55:32-22:55:39,pw指成段片中的被告衣飾有黃色,後來同意一半黃一半紅。
辯方指出PW5每個辨認的細節位皆不肯定或錯,PW5不同意,但同意單靠畫面(包括cctv) 的辨認有可能不是D5.
👁🗨D6代表律師盤問
🔸觀看片段的過程
PW5在2019年11月7日 17:30時開始做證人口供,沒有印象寫了多久,分開觀看了三日片段,期間最多相隔兩日。處理此案期間會有其他工作但性質沒有涉及觀看cctv.
PW5同意要在警員記事冊寫下工作性質,卻不同意要記錄睇片detail,在文件155調查報告中亦僅記錄從他人身上取得cctv的結果,因為這過程是對他人行使警權。
PW5所翻閱的鏡頭共有5組,均一開四,即20個不同的畫面。但PW5沒有系統及不順序地觀看鏡頭,僅「覺得有需要就睇,冇就唔睇,有價值就寫在154證人供供詞,唔會另外寫草稿,因為冇咁嘅需要」
🔸D6比對過程
PW5在其證人供詞中提到D6為「本地女,1.6 米高,瘦,長黑馬尾,黑t白色短褲及白波鞋」,他同意按其特點再搵片比對;同意辯方證物圖片中有3-4個相近打扮的女生。他沒有印象白鞋上有沒有花紋,不同意睇片時只找「白色鞋」的女生,PW5指D6同多同其父親(同案D3)一起出現,所以會綜合衣著身型同行者,以辨認D6.
展示被截停後的照片 P3(19-20),他同意照片中白鞋的內外側方向有3條間條,鞋踭有圖案,此圖案以白色為主有少量黑色。同時在庭上指出腳面近腳眼有少量黑色,及在庭上用紅色箭咀圈出黑色圖案。
由於呈堂截圖未能清晰見到鞋上花紋,故播放片段C82 21:43:50 -21:44:00 ,pw指喺59秒的定格中見到有白間。辯方指出前段有鬼影,PW5同意但指充夠辨認出D6.
辯方律師指出PW5先入為主見到D3所以覺得旁邊的是D6, PW5不同意。展示16號相,相中僅見到疑似D6後半部頭,PW5同意自己因為身旁的D3而認出D6
播放片段23:38:24-23:38:36 ,PW5指在33/34秒定格中,女子有右腳的內側黑色部分,吻合其被捕時的照片。他不同意畫面質素差。
辯方展示兩張截圖,各皆有一黑衫白褲女子出現,PW5指在看片時沒有留意此女子。
辯方作出以下建議:
此衣著不罕見;見到d3就等同辨認到d6,PW5均不同意上述說法。
👁🗨D7代表律師盤問:
🔸衣飾比對的粗疏
PW5在第一次標示D7的照片中,不同意自己分不到其上身衣飾是米、白、黃色,但辯指出供詞中指d7是泥黃色。PW5在控方主問時沒有提及d7下身,但否認下半身不是辨認考慮因素。PW5同意從截圖中看不到斜揹袋及其大小,只見到肩帶;又同意只清晰見到衣服上的「11」字樣但說不出「11」以外的圖案/文字。
辯方指出PW5在庭上標錯過被告一次,需要更正,但PW5不同意畫面質素影響了自己。
展示2組cctv鏡頭,較早時段的鏡頭畫面見D7出閘,第二組鏡頭畫面見一11號球衣人士入閘後左轉去洗手間。
辯方指出PW5在片段中辨認聲稱D7人士只靠其11號字樣,而PW5不同意其辨認不可靠。
👁🗨D8 代表律師一句盤問:
「在案情上你所指出的不是d8」,PW5回:「不同意」
👁🗨D9代表律師簡短盤問:
🔸現場衣飾相似者多
PW5在辨認時從片段中見到D9身穿綠色衫,但不肯定是否見到下身,所以庭上播放CCtV片段,PW5指21:47:25定格中見到指認的D9穿白色短褲,辯方展示睇D9截圖,在21:02:54定格畫面中身穿「下身白色上身深色,看來是女生」的人士都有4個,PW5同意此衣著是時下少女常見打扮及當晚有不同人都是如此打扮,惟不同意屬不可靠辨認。
👁🗨D10 代表律師盤問:
🔸比對過程粗疏
PW5同意觀看的鏡頭眾多,畫面有很多人,及他「睇唔晒全部人」及看不清較遠的人。他同意C82&83鏡頭偏黃,有去現場但沒有做燈光顏色對比,但他不同意鏡頭畫面無法反映真實顏色。
🔸比對過程粗疏
展示P3(31&32),PW5同意截圖中看不到被告樣貌,在證人供詞中描述為「中等身型」,庭上同意「無特別,唔肥唔瘦。」衫是橙橙黃黃無花紋,穿藍色牛仔褲及白波鞋,他同意下身的衣著皆普遍。D10背囊有格仔花紋,PW5庭上指「睇款按認知是女裝」,及同意生活中都會見到此款。
PW5均同意:有些鏡頭只有上半身/背面;有些背面的鏡頭中影不到背包;有拍到背包的鏡頭看不到花紋,及看不清花紋;有些拍到下半身但看不清是否牛仔褲,只得知是淺色衣飾。
辯方律師庭上展示p5(22) 截圖幫助PW5回答,圖中人士下半身衣飾沒有花紋,僅見到白色衫纏腰,PW5同意看不到下半身衣物花紋。再展示P5(31) ,PW5 不同意綁衫在腰的打扮普遍,但同意其上身衣飾橙橙黃黃無花紋,此款在日常生活及片中現場都常見。
PW5同意D10有戴帽,但在P5(34-35) 截圖中看不到指認人士有帽,而截圖中的指認d10位置離鏡頭較遠,惟PW5指自己能清晰見到,需要看不到樣,但能看到背囊及綁腰的裇衫,以作辨認。
辯方綜合上述,指出:D10的特徵不是清晰可見;無獨特性;比對結果可能是D10而不能肯定。PW5均不同意上述說法。
💫D11代表律師盤問內容按此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1西灣河 #覆核申請
梁(37)
控罪:
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被告答辯即時認罪並於2020年10月1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46
上次2021年4月覆核聆訊後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維持原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73
========================
今日律政司向高院申請覆核,手足並沒有律師代表❗️一開庭兩位案件負責人沒起身鞠躬被法官訓示要遵守法庭禮儀
⏺申請覆核理據:
法官查問申請方代表Ms Choi 有冇判例阻差辯工判處即時監禁?申請方答覆是沒有,但申請方宗旨是本案背景已有公眾事件發生,被告行為可以引致更多其他人參與使情況惡化,感化令並不適當。
Ms Choi 希望法庭下次處理時留意2事項
1)上訴聆訊時打算播放片段(之前庭上未播放過)
2)由於本案之前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一直用英語聆訊,下次聆訊繼續以英語進行,申請方巳交之中文案例將會提供英文譯本
⏺被告人法援被拒 延誤找律師
法官告之被告案件嚴重性,雖然目前申請方指未有案例阻差辦公判處監禁,然而法例上襲警同阻差辦公罪最高刑罰一樣可以判處即時監禁,希望被告注意自己法律後果盡快索取法律意見。
法官用不少時間指從文件所見法援處在5月10號知道律政司申請覆核,主動去信通知被告申請法律援助,但其後法庭在7月5日收到法援最終拒絕被告申請通知書,法援通知書日期為6月29日,但被告今日卻表示自己早三天才收到信件所以沒時間找律師要求今日申請延期,法官表示極度懷疑被告收信時間,今日申請方已作陳述不會改期,千叮萬囑被告完庭快找代表律師,同時提醒被告法庭已定下答辯人(被告)一方要在7月19日將陳詞交到法庭。
案件上訴聆訊排期於8月18日 上午10:30在高等法院第七庭以英語進行。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1西灣河 #覆核申請
梁(37)
控罪:
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被告答辯即時認罪並於2020年10月1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46
上次2021年4月覆核聆訊後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維持原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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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律政司向高院申請覆核,手足並沒有律師代表❗️一開庭兩位案件負責人沒起身鞠躬被法官訓示要遵守法庭禮儀
⏺申請覆核理據:
法官查問申請方代表Ms Choi 有冇判例阻差辯工判處即時監禁?申請方答覆是沒有,但申請方宗旨是本案背景已有公眾事件發生,被告行為可以引致更多其他人參與使情況惡化,感化令並不適當。
Ms Choi 希望法庭下次處理時留意2事項
1)上訴聆訊時打算播放片段(之前庭上未播放過)
2)由於本案之前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一直用英語聆訊,下次聆訊繼續以英語進行,申請方巳交之中文案例將會提供英文譯本
⏺被告人法援被拒 延誤找律師
法官告之被告案件嚴重性,雖然目前申請方指未有案例阻差辦公判處監禁,然而法例上襲警同阻差辦公罪最高刑罰一樣可以判處即時監禁,希望被告注意自己法律後果盡快索取法律意見。
法官用不少時間指從文件所見法援處在5月10號知道律政司申請覆核,主動去信通知被告申請法律援助,但其後法庭在7月5日收到法援最終拒絕被告申請通知書,法援通知書日期為6月29日,但被告今日卻表示自己早三天才收到信件所以沒時間找律師要求今日申請延期,法官表示極度懷疑被告收信時間,今日申請方已作陳述不會改期,千叮萬囑被告完庭快找代表律師,同時提醒被告法庭已定下答辯人(被告)一方要在7月19日將陳詞交到法庭。
案件上訴聆訊排期於8月18日 上午10:30在高等法院第七庭以英語進行。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3/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25項控罪詳情按此】
【第一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二天審訊詳情按此】
--------------------------
【10:06】開庭。
📌辯方盤問控方第二證人
基督徒警員 14798 劉澤堅
郭大律師以五大範圍盤問劉警員:
A:誠信、Flight Mode
B:傳聞證供
C:電子裝置操作不正常或受干擾(被告小米電話)
D:被告簽署的確認書
E:Suck Channel的訊息量
第三天審訊
🛑【15:23】休庭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指盤問涉及新觀點,要求將審訊押後以預備覆問。控方推斷至少增添一名警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1:30時續審。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25項控罪詳情按此】
【第一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二天審訊詳情按此】
--------------------------
【10:06】開庭。
📌辯方盤問控方第二證人
基督徒警員 14798 劉澤堅
郭大律師以五大範圍盤問劉警員:
A:誠信、Flight Mode
B:傳聞證供
C:電子裝置操作不正常或受干擾(被告小米電話)
D:被告簽署的確認書
E:Suck Channel的訊息量
第三天審訊
🛑【15:23】休庭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指盤問涉及新觀點,要求將審訊押後以預備覆問。控方推斷至少增添一名警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1:30時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10110石塘咀 #新案件 ⭐️
👤鄧(58)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在香港島山道港鐵香港大學站B2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位於香港大學站B2出口外的山道行車天橋柱墩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立場報導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前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10110石塘咀 #新案件 ⭐️
👤鄧(58)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在香港島山道港鐵香港大學站B2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位於香港大學站B2出口外的山道行車天橋柱墩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立場報導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前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129黃大仙
梁(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九龍港鐵黃大仙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與律政司要作商討,申請押後6星期。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2000元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0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129黃大仙
梁(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九龍港鐵黃大仙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與律政司要作商討,申請押後6星期。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2000元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0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新案件 ⭐️
👤羅(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裁判官批准以下列條件擔保✅
⁃ 保釋金$ 20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新案件 ⭐️
👤羅(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裁判官批准以下列條件擔保✅
⁃ 保釋金$ 20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3/2]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___
1424 保安指完晒今早8單雜案先清場再派飛畀人入去聽手足 case
1501 未派飛,有樓上 #0728上環 手足送了自製朱古力畀手足及親友❤️
1530 繼續未派飛………
1548 保安指入面仲有2單,派飛了TT
1602 入得+開庭,庭內有空位
——
關於早前呈交的書面陳詞,控辯雙方今於庭上無口頭補充。
劉官留意到控方有一書面案例關於其犯罪意圖,內容約指被告不一定要即時使用工具,問及辯方會否有所回應但辯方指沒有回應。
本案押後到2021年8月13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第五庭裁決。被告將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6:12定稿)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3/2]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___
1424 保安指完晒今早8單雜案先清場再派飛畀人入去聽手足 case
1501 未派飛,有樓上 #0728上環 手足送了自製朱古力畀手足及親友❤️
1530 繼續未派飛………
1548 保安指入面仲有2單,派飛了TT
1602 入得+開庭,庭內有空位
——
關於早前呈交的書面陳詞,控辯雙方今於庭上無口頭補充。
劉官留意到控方有一書面案例關於其犯罪意圖,內容約指被告不一定要即時使用工具,問及辯方會否有所回應但辯方指沒有回應。
本案押後到2021年8月13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第五庭裁決。被告將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6:12定稿)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沙田 #提堂
李(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國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案件詳情參看2021年6月3日 頭條日報)
控方可以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沙田 #提堂
李(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國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案件詳情參看2021年6月3日 頭條日報)
控方可以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突發聲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今早光城者案 D1出院,今日15:30時出庭應訊
上晝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85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今早光城者案 D1出院,今日15:30時出庭應訊
上晝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855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
#判刑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就襲警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正服刑】
D3: 麥(16)❗️
D4: 丘(16) 【就非法集結罪被判入更生中心,正服刑】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已脫罪】
D7: 14 歲手足 【🟢已脫罪】
D8: 李(16) 【🟢已脫罪】
D9: 劉(22) 【早前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正保釋上訴】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已「坐爆」獲釋放】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判刑❗️
就控罪一(非法集結罪):D1,3,5被判入更生中心
就控罪四(襲警罪):D5被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代表D1的 #黃海榕大律師 引述報告指被告還押期間不了解自己過錯,她讀出被告還押時撰寫的求情信,力證被告已知道守法的重要性,明白其行為對他人造成影響,深感後悔。黃大律師又指被告的心理狀況較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代表D3的鄧大律師則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建議法庭判其入更生中心。被告沒有紀律問題,對案發時行為亦感到後悔,昐能在服刑後回復正常生活。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成為一名臨床心理學家。
代表D5的 #黃纓淇大律師 同引述報告指被告因身體問題不宜判入勞教中心,望能判處更生中心。被告有良好背景及紀錄,在還押會面期間有禮合作,並展示其悔意,明白違法會帶來嚴重後果,其行為亦會令家人受龐大壓力。
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在還押期間,其母親幾乎每天探望他,又應被告要求送入多本書籍。被告在還押間閱讀了6本英文書及字典,又著母親給他送入中四教科書及與學校老師保持聯絡,希望自己能追趕學業。被告在還押時亦自撰求情信,指自己已有充足反思,承諾會守法及尊重不同人意見,並會盡一己所長報答家人及社會。
//
#裁判官屈麗雯 判刑理由:
D1的報告不算非常正面,顯示他未有深刻反省,但從師長求情中則見對被告的評價正面。對於被告患有情緒問題,屈官提醒被告「逆境中要靠自己,冇人可以幫到你」。
D3的報告未有特別正面或負面評價,但可見被告獲其家人及師長的正面評價。
至於D5,屈官指其之前的課外活動及成績不俗,而且樂見被告在還押期間積極上進,亦見其獲得師長的支持。
屈官認為三名被告均無加刑理由。她指本案的證據顯示,當時示威人士因便衣警察而觸發情緒,情況屬輕微的非法集結。不過三名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而且判刑需要阻嚇性。另外當時警員手持胡椒噴霧,代表非法集結的危險性可一觸即發,反映其嚴重性不可輕視。
而D5另被定罪的襲警罪則屬嚴重罪行,法庭判刑有責任保護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
D1, D3及D5早前覆核聆訊及求情,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52
D2, D4及D9早前各被判入更生中心及2-4個月即時監禁,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8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
#判刑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就襲警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正服刑】
D3: 麥(16)❗️
D4: 丘(16) 【就非法集結罪被判入更生中心,正服刑】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已脫罪】
D7: 14 歲手足 【🟢已脫罪】
D8: 李(16) 【🟢已脫罪】
D9: 劉(22) 【早前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正保釋上訴】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已「坐爆」獲釋放】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判刑❗️
就控罪一(非法集結罪):D1,3,5被判入更生中心
就控罪四(襲警罪):D5被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代表D1的 #黃海榕大律師 引述報告指被告還押期間不了解自己過錯,她讀出被告還押時撰寫的求情信,力證被告已知道守法的重要性,明白其行為對他人造成影響,深感後悔。黃大律師又指被告的心理狀況較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代表D3的鄧大律師則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建議法庭判其入更生中心。被告沒有紀律問題,對案發時行為亦感到後悔,昐能在服刑後回復正常生活。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成為一名臨床心理學家。
代表D5的 #黃纓淇大律師 同引述報告指被告因身體問題不宜判入勞教中心,望能判處更生中心。被告有良好背景及紀錄,在還押會面期間有禮合作,並展示其悔意,明白違法會帶來嚴重後果,其行為亦會令家人受龐大壓力。
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在還押期間,其母親幾乎每天探望他,又應被告要求送入多本書籍。被告在還押間閱讀了6本英文書及字典,又著母親給他送入中四教科書及與學校老師保持聯絡,希望自己能追趕學業。被告在還押時亦自撰求情信,指自己已有充足反思,承諾會守法及尊重不同人意見,並會盡一己所長報答家人及社會。
//
#裁判官屈麗雯 判刑理由:
D1的報告不算非常正面,顯示他未有深刻反省,但從師長求情中則見對被告的評價正面。對於被告患有情緒問題,屈官提醒被告「逆境中要靠自己,冇人可以幫到你」。
D3的報告未有特別正面或負面評價,但可見被告獲其家人及師長的正面評價。
至於D5,屈官指其之前的課外活動及成績不俗,而且樂見被告在還押期間積極上進,亦見其獲得師長的支持。
屈官認為三名被告均無加刑理由。她指本案的證據顯示,當時示威人士因便衣警察而觸發情緒,情況屬輕微的非法集結。不過三名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而且判刑需要阻嚇性。另外當時警員手持胡椒噴霧,代表非法集結的危險性可一觸即發,反映其嚴重性不可輕視。
而D5另被定罪的襲警罪則屬嚴重罪行,法庭判刑有責任保護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
D1, D3及D5早前覆核聆訊及求情,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52
D2, D4及D9早前各被判入更生中心及2-4個月即時監禁,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8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1228九龍灣
D1 *
D3 麥
D5 *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覆核聆訊詳情
本次覆核聆訊爭議:
1. 被告是否停留在C出口,繼而參與非法集結?
屈官並不接納發生非法集結時,一眾被告未到達C出口,從片段可見一眾被告一起參與遊行,經過C出口後,跟著人群折返C出口。當人群叫囂時,他們並非移開,而是一直停留在C出口。雖然辯方提出影片中被告離開現場的畫面,但屈…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1228九龍灣
D1 *
D3 麥
D5 *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覆核聆訊詳情
本次覆核聆訊爭議:
1. 被告是否停留在C出口,繼而參與非法集結?
屈官並不接納發生非法集結時,一眾被告未到達C出口,從片段可見一眾被告一起參與遊行,經過C出口後,跟著人群折返C出口。當人群叫囂時,他們並非移開,而是一直停留在C出口。雖然辯方提出影片中被告離開現場的畫面,但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續審[4/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
14:44開庭
📌書面陳詞
法庭已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控方有2宗判刑案例參考。
🔸辯方陳詞補充
對控方陳詞指「PW3證供指出現場人士在聚集,而控辯雙方沒有爭議」,辯方重申立場會爭議是否違反法例的聚集。
🔹控方回應
PW3是現場指揮官,當晚發出警告指海港城L2及L3人士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現場執法人員沒有收過相關集會的申請,考慮聚集人數及情況,警方得出結論該集結為未經批准,而警員亦在第二次警告時清晰指出。
法例要求好簡單,沒有申請便不能證實集結經批准,在沒有申請情況下,現場指揮官根據指示稱在場人士是集結。至於該集結是否受禁?如果沒有申請,警方便無法得悉有集會。
‼️‼️‼️1451現在即時裁決‼️‼️‼️
📌案情
請參考較早前本台的直播
🌟審訊[1/3] 上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37
🌟審訊[1/3] 下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55
🌟審訊[2/3] 上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69
🌟審訊[2/3] 下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76
🌟審訊[3/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91
📌案件爭議
1️⃣海港城是否公眾地方?
辯方指海港城屬私人公司擁有,是私人處所,故容許不超過500人聚集而不用申報。控方則指私人業權地方亦可是公眾地方,因該處沒有限制公眾出入。
法庭認為爭議不能以辯方所指以業權解釋,辯方所呈的2宗案例亦不相關,故沒有基礎討論此情況。
2️⃣集結是否未經批准?
法庭認為警務處署長沒有收到集結申請,亦沒有批准該集會舉行,警方到場後亦警告在場人士正在參與非法集結,故認為該集結是未經批准。
3️⃣被告有沒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辯方不爭議影片中人士身份,但片段沒有拍攝被告叫口號。辯方不爭議由PW4拘捕被告,但爭議PW2口供所指被告有叫口號,故PW2證供尤其關鍵。
🔺PW證供分析🔺
PW2沒有記錄被告外觀,當晚集結人士亦無dress code。
PW2在主問及盤問下均稱被告沒有經過Ralph Lauren,播放片段後PW2更改說法,而片段亦顯示被告經過Ralph Lawren時,防暴警員已進場。
若果PW2早已觀察被告一段時間,必然知道被告有沒有經過Ralph Lawren。而PW2原本稱自己觀察被告10分鐘,播放片段後指並寶是3分鐘,因PW2在防暴到場後才開始進行觀察。
法庭認為PW2更改口供不是控方陳詞所解釋的忘記案情,而是觀看片段後才更改口供,而10分鐘與3分鐘亦有明顯差別。而PW2在主問下稱警方第二次警告後被告叫「721又唔見你哋出嚟」,盤問下又改稱其實被告在警方第一次警告下已講出該句說話。
關於PW2與PW4通話內容,兩位證人口供有明顯分歧,PW2指通話時有自我介紹,但PW4則稱沒有。
根據PW2與PW4口供,PW4是在截停被告後才收到PW2電話,但PW4作供時沒有提及自己是基於甚麼原因截停被告,證供沒有顯示PW4聽到任何口號,被告叫口號的行為只有PW2見到。
PW4到場後先截停被告,後收到電話,在沒有見到被告叫口號及未被同袍知會當晚情況下,PW4沒有講及截停被告的基礎。
雖然大環境可疑,但法庭不能安心依賴PW2證供,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按:辛苦各位前來的親友💛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續審[4/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
14:44開庭
📌書面陳詞
法庭已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控方有2宗判刑案例參考。
🔸辯方陳詞補充
對控方陳詞指「PW3證供指出現場人士在聚集,而控辯雙方沒有爭議」,辯方重申立場會爭議是否違反法例的聚集。
🔹控方回應
PW3是現場指揮官,當晚發出警告指海港城L2及L3人士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現場執法人員沒有收過相關集會的申請,考慮聚集人數及情況,警方得出結論該集結為未經批准,而警員亦在第二次警告時清晰指出。
法例要求好簡單,沒有申請便不能證實集結經批准,在沒有申請情況下,現場指揮官根據指示稱在場人士是集結。至於該集結是否受禁?如果沒有申請,警方便無法得悉有集會。
‼️‼️‼️1451現在即時裁決‼️‼️‼️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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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1/3]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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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1/3]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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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2/3] 上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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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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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爭議
1️⃣海港城是否公眾地方?
辯方指海港城屬私人公司擁有,是私人處所,故容許不超過500人聚集而不用申報。控方則指私人業權地方亦可是公眾地方,因該處沒有限制公眾出入。
法庭認為爭議不能以辯方所指以業權解釋,辯方所呈的2宗案例亦不相關,故沒有基礎討論此情況。
2️⃣集結是否未經批准?
法庭認為警務處署長沒有收到集結申請,亦沒有批准該集會舉行,警方到場後亦警告在場人士正在參與非法集結,故認為該集結是未經批准。
3️⃣被告有沒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辯方不爭議影片中人士身份,但片段沒有拍攝被告叫口號。辯方不爭議由PW4拘捕被告,但爭議PW2口供所指被告有叫口號,故PW2證供尤其關鍵。
🔺PW證供分析🔺
PW2沒有記錄被告外觀,當晚集結人士亦無dress code。
PW2在主問及盤問下均稱被告沒有經過Ralph Lauren,播放片段後PW2更改說法,而片段亦顯示被告經過Ralph Lawren時,防暴警員已進場。
若果PW2早已觀察被告一段時間,必然知道被告有沒有經過Ralph Lawren。而PW2原本稱自己觀察被告10分鐘,播放片段後指並寶是3分鐘,因PW2在防暴到場後才開始進行觀察。
法庭認為PW2更改口供不是控方陳詞所解釋的忘記案情,而是觀看片段後才更改口供,而10分鐘與3分鐘亦有明顯差別。而PW2在主問下稱警方第二次警告後被告叫「721又唔見你哋出嚟」,盤問下又改稱其實被告在警方第一次警告下已講出該句說話。
關於PW2與PW4通話內容,兩位證人口供有明顯分歧,PW2指通話時有自我介紹,但PW4則稱沒有。
根據PW2與PW4口供,PW4是在截停被告後才收到PW2電話,但PW4作供時沒有提及自己是基於甚麼原因截停被告,證供沒有顯示PW4聽到任何口號,被告叫口號的行為只有PW2見到。
PW4到場後先截停被告,後收到電話,在沒有見到被告叫口號及未被同袍知會當晚情況下,PW4沒有講及截停被告的基礎。
雖然大環境可疑,但法庭不能安心依賴PW2證供,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按:辛苦各位前來的親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8/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下午進度:
1430 廣播
📍PW5作供完成。控方證人傳召完畢,惟D8代表律師日內提出有部分問題要問其拘捕警員,但主控未能成功傳召。
1459 休庭10分鐘
1520開庭
📍證人話16:15應該到,D8代表律師指可以用剩下15分鐘完成盤問,但香香指要明早,交代控辯雙方用剩下時間完成好承認事實
1525 完庭
================
👁🗨D11 代表律師盤問
PW5看完片後才製P5a(睇片截圖❓),主控主問中指自己依賴其衣著外型容貌。在看完截查片段後,會以其身型同站姿作比對依據,不單是按硬照辨認被告。之後製作了154口供紙,惟當中沒有提到站姿,PW5確認觀看片段時已經有留意。
口供紙中PW5寫出D11「約1.75,高中等身型,短黑髮有眼鏡」,他同意cctv看不到身高,但見到容貌。代表律師展示P5A(第6-7張),相中看不到任何人士容貌,PW5指這兩張中是憑身型衣著辨認人。同屬P5A(6-9,21,23-25)的照片,PW5同意皆看不到d11有沒有戴眼鏡。
控方主問中PW5指出D11頭上有黑色帽,在影片截圖p5a中有但p3(33-36)截查的圖中沒有帽,pw指佢截查時沒有帽,其帽掛了在心口,而片中有帽。辯方律師指出,PW5改變其說法,他不是按被截停時的照片,從片中比對被告,而是自己想像被告有帽再從片中找出雙應人物,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再指出,PW5預定D11有戴帽,所以沒有找片段中沒有戴帽的D11 , PW5指有但不成功。
PW5形容辨認D11的最大特徵是短褲長襪波鞋,但他不同意在辨認時對差不多服飾的人有所遺漏,亦不同意在庭上才留意其站姿/步姿資料。
👁🗨D1律師補問
辯方證物D5截圖10號相,c96中,D1褲的logo,跟P3第2張相比對的話,D1褲上的logo只有一橫,PW5同意。PW5指比對過程中因其衣飾及身型最吻合D1.
👁🗨主控覆問
PW5 澄清在D5代表律師盤問中的「唔同意/否認認錯,但有可能唔係D5」,解釋自己現時能肯定辨認人士是D5.
PW5解釋其他辨方律師盤問時所回應的「有理由相信」,現改變其作答為「確認當時當刻係被告」
D2代表律師明日下午在地院另有案件處理,明日下午缺席,案件明早10:00同庭再續
💛感謝旁聽人士補充資料💛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8/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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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廣播
📍PW5作供完成。控方證人傳召完畢,惟D8代表律師日內提出有部分問題要問其拘捕警員,但主控未能成功傳召。
1459 休庭10分鐘
1520開庭
📍證人話16:15應該到,D8代表律師指可以用剩下15分鐘完成盤問,但香香指要明早,交代控辯雙方用剩下時間完成好承認事實
1525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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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代表律師盤問
PW5看完片後才製P5a(睇片截圖❓),主控主問中指自己依賴其衣著外型容貌。在看完截查片段後,會以其身型同站姿作比對依據,不單是按硬照辨認被告。之後製作了154口供紙,惟當中沒有提到站姿,PW5確認觀看片段時已經有留意。
口供紙中PW5寫出D11「約1.75,高中等身型,短黑髮有眼鏡」,他同意cctv看不到身高,但見到容貌。代表律師展示P5A(第6-7張),相中看不到任何人士容貌,PW5指這兩張中是憑身型衣著辨認人。同屬P5A(6-9,21,23-25)的照片,PW5同意皆看不到d11有沒有戴眼鏡。
控方主問中PW5指出D11頭上有黑色帽,在影片截圖p5a中有但p3(33-36)截查的圖中沒有帽,pw指佢截查時沒有帽,其帽掛了在心口,而片中有帽。辯方律師指出,PW5改變其說法,他不是按被截停時的照片,從片中比對被告,而是自己想像被告有帽再從片中找出雙應人物,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再指出,PW5預定D11有戴帽,所以沒有找片段中沒有戴帽的D11 , PW5指有但不成功。
PW5形容辨認D11的最大特徵是短褲長襪波鞋,但他不同意在辨認時對差不多服飾的人有所遺漏,亦不同意在庭上才留意其站姿/步姿資料。
👁🗨D1律師補問
辯方證物D5截圖10號相,c96中,D1褲的logo,跟P3第2張相比對的話,D1褲上的logo只有一橫,PW5同意。PW5指比對過程中因其衣飾及身型最吻合D1.
👁🗨主控覆問
PW5 澄清在D5代表律師盤問中的「唔同意/否認認錯,但有可能唔係D5」,解釋自己現時能肯定辨認人士是D5.
PW5解釋其他辨方律師盤問時所回應的「有理由相信」,現改變其作答為「確認當時當刻係被告」
D2代表律師明日下午在地院另有案件處理,明日下午缺席,案件明早10:00同庭再續
💛感謝旁聽人士補充資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郭 (18) ⚪️下午出院出庭應訊
法律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另案D1:何 (17)、D2:歐 (19)、D3:* (15)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律政司代表: #吳加悅 高級檢控官
1533 開庭
書記宣讀控罪,D1表示明白
蘇官指由於被告已出庭應訊,今早訂下的7月16日提訊日期擱置
1535 辯方指現階段沒有保釋申請因資料太少,亦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法庭提醒被告有權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辯方透露D1留院期間經精神科醫生診斷,確認有抑鬱和輕生念頭,並對其處方藥物,但被警方沒收。律師希望警方及懲教得悉及協助被告得到適切的藥物治療。
1538 入去前旁聽人士同佢打氣,阿妹有點頭回應
案件押後9月1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與 另一光城者案 一同提堂再訊,期間還押‼️
上晝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855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郭 (18) ⚪️下午出院出庭應訊
法律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另案D1:何 (17)、D2:歐 (19)、D3:* (15)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律政司代表: #吳加悅 高級檢控官
1533 開庭
書記宣讀控罪,D1表示明白
蘇官指由於被告已出庭應訊,今早訂下的7月16日提訊日期擱置
1535 辯方指現階段沒有保釋申請因資料太少,亦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法庭提醒被告有權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辯方透露D1留院期間經精神科醫生診斷,確認有抑鬱和輕生念頭,並對其處方藥物,但被警方沒收。律師希望警方及懲教得悉及協助被告得到適切的藥物治療。
1538 入去前旁聽人士同佢打氣,阿妹有點頭回應
案件押後9月1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與 另一光城者案 一同提堂再訊,期間還押‼️
上晝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85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421元朗 #裁決
羅(19)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下午11時57分至22日凌晨0時6分,在香港元朗又新街13號外參與受禁的群組聚集。
背景(*庭上無讀出案情)
在2020年4月21日,有市民在元朗聚集,警方於現場發出限聚令告票。一義務急救員遭票控,但他表示,當晚「只有我一人在這裡買燒賣」。
來源:有線新聞
========
結案陳詞:
法官已閱讀雙方陳詞,問及辯方對控方陳詞說法,辯方指599g 第6(1) 條參與聚集需有共同目的,而599g沒有取代共同目的的定義。被告在現場四圍行,間中有與個別人士交談和買燒賣,不見得與聚集人士有共同目的。
法官指599g 第7條已寫明可轄免的合理辯解,而被告沒有作供,難以確立被告有合理辯解。辯方解釋被告身上有多種急救用品,可見其在現場為一名義務急救員,屬可轄免的工作人士。
另外辯方指出證人一庭上的作供比起書面供詞多出很多枝節,如現場有50人,無論相隔多遠,都屬於一個受禁聚集等。不應給予比重。
辯方強調免責條款中的「工作」並無指明為受薪與否。義務急救員可以進行其義務工作。同時,免責條款開放予接受醫護服務的群組聚集,其為義務急救員,亦同樣受免責條款保護。
以下是施祖堯簡易裁決理由:
當時警方已多次警告現場50人離開現場, 但現場人士沒有離開,可見現場人士的共同目的就是逗留在現場。而施祖堯認為被告在現場只跟其他人談話,不見得有作為急救員的行為,不接受其為義務急救員的說法。
判刑:
施祖堯向控辯詢問當日武漢肺炎疫情狀況 再行判刑
判處:罰款$10,000(須於12個月內繳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香港政府果然係 只許州官放火 不准百姓點燈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421元朗 #裁決
羅(19)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下午11時57分至22日凌晨0時6分,在香港元朗又新街13號外參與受禁的群組聚集。
背景(*庭上無讀出案情)
在2020年4月21日,有市民在元朗聚集,警方於現場發出限聚令告票。一義務急救員遭票控,但他表示,當晚「只有我一人在這裡買燒賣」。
來源:有線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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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法官已閱讀雙方陳詞,問及辯方對控方陳詞說法,辯方指599g 第6(1) 條參與聚集需有共同目的,而599g沒有取代共同目的的定義。被告在現場四圍行,間中有與個別人士交談和買燒賣,不見得與聚集人士有共同目的。
法官指599g 第7條已寫明可轄免的合理辯解,而被告沒有作供,難以確立被告有合理辯解。辯方解釋被告身上有多種急救用品,可見其在現場為一名義務急救員,屬可轄免的工作人士。
另外辯方指出證人一庭上的作供比起書面供詞多出很多枝節,如現場有50人,無論相隔多遠,都屬於一個受禁聚集等。不應給予比重。
辯方強調免責條款中的「工作」並無指明為受薪與否。義務急救員可以進行其義務工作。同時,免責條款開放予接受醫護服務的群組聚集,其為義務急救員,亦同樣受免責條款保護。
以下是施祖堯簡易裁決理由:
當時警方已多次警告現場50人離開現場, 但現場人士沒有離開,可見現場人士的共同目的就是逗留在現場。而施祖堯認為被告在現場只跟其他人談話,不見得有作為急救員的行為,不接受其為義務急救員的說法。
判刑:
施祖堯向控辯詢問當日武漢肺炎疫情狀況 再行判刑
判處:罰款$10,000(須於12個月內繳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香港政府果然係 只許州官放火 不准百姓點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5/5]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襲警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2) 非法集結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員14267)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長50365)
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庭上無口頭補充回應,完。
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3日 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條裁決。D2 繼續還押,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5/5]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襲警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2) 非法集結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員14267)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長50365)
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庭上無口頭補充回應,完。
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3日 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條裁決。D2 繼續還押,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趙(21) #20210102天水圍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詳情:
• 被告維持不認罪
• 控方將傳召3名控方證人
• 辯方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 辯方申請使用器材(將有片段播放)
🟢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為期1天的中文審訊,裁判官批准被告候審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旁聽師報料💛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趙(21) #20210102天水圍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詳情:
• 被告維持不認罪
• 控方將傳召3名控方證人
• 辯方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 辯方申請使用器材(將有片段播放)
🟢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為期1天的中文審訊,裁判官批准被告候審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4昨晚身體不適,今日缺席聆訊
⏺傳召A13辯方證人 伍先生 *品格證人
A13中學老師(中三及中六)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主問
現為中學教師,在校內擔任訓輔組及學生事務組成員的職務。
印象中A13不曾就著訓導或者輔導方面需要其協助。
📌展示成績表(D13-1)及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D13-2)
證人表示學校對於操行的評級分別為A至F,綜觀A13六年中學的操行評分皆在B-至A。至於成績表中的評語,則是由班主任綜合科任老師的意見後提出,綜觀A13六年的評語,都是正面的,箇中都是形容其為人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積極參與校內外活動、勤奮認真等。
證人形容A13為小心謹慎的人,A13在學校裡面有參與課外活動例如班會的財政、棋會的主席(S3-S5),尊敬師長(對老師有禮貌),與同學相處融洽(因身型因素會被嘲笑,但不會因此記恨,甚至會自嘲),課堂表現偏向文靜。
A13在中五全年共記缺點三次,透過學校的功過相抵計劃成功抵銷缺點兩次。證人指出此計劃供因輕微行為(例如違規使用電話)被記缺點的學生透過向師長申訴(?),從而抵銷缺點。
證人相容A13品性溫和(在通識科的課堂討論裡面不曾表露出偏激的想法和表現)。證人任教A13通識的年份正值2014雨傘革命,在課堂中少不免會有相關的簡單討論,證人形容A13跟其他同學討論的時候相對而言都是比較溫和的,不曾表露出要用暴露/違法的手段。
證人與A13在畢業後尚有聯絡,同學聚會有時亦會叫上證人,一年大概有一兩次聚會。證人形容A13在反修例活動中的角色是和理非。
證人表示案發翌日(0729)凌晨得知A13被捕,突然收到同學電話通知A13被捕,當刻十分驚訝,因為其認知裡的A13並不會作出一些會導致被捕的行為,並形容A13沒有訴諸武力的傾向。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盤問
證人表示A13畢業後兩人的接觸只有聚會,聚會的規模大則十多人、小則四五人。證人得知A13中學畢業後升學就讀IVE的遊戲軟解設計有關課程,然後就業。
證人指出A13畢業後兩人除了聚會外,還會有訊息來往。兩人會討論A13工作有關的事情,私生活則沒有,兩人亦不曾討論過社會事件。
控方指出證人認為A13是和理非的理論並非來自兩人親身的討論,證人表示透過其Facebook/Instagram亦能得知其政治取向/看法。證人指出從社交平台可以得知,A13反對政府修例的做法,亦不滿意政府處理民意的手法,但實際的貼文內容/言論則不記得。
法庭關注證人會否與畢業後的學生聯絡,證人曾任教約500名學生,截止現時社交平台上大約有追蹤百餘人。
📌展示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D13-2)
中一全年中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應謹慎言行、戒急躁;中二亦有類似(戒急躁)的評語;中三下學期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應謹慎言行;中五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宜學習以成熟態度處事/加倍努力,打回基礎;中六通識科不及格
證人指出自己在A13中三時才開始任教,所以對中一、二時的A13並不認識。控方質疑多年班主任的評語跟證人形容的A13有衝突,證人指出班主任如何選取及解讀老師評語是不得而知的。
控方質疑A13中六的通識科不及格,證人表示確實不滿意其考試表現。
證人並不知悉A13被指控案發當日身上有何裝備,控方指出A13當日身上的裝備包括護膝/護肘、護脛,雙手上戴有冰袖。證人指出身上有冰袖合理,表示「遊行曬、要擔遮㗎嘛」。控方指出A13被捕時四肢上有保護裝備,然而和理非並不需要這些保護裝備。證人指出去遊行示威每人會帶不同的東西,並表示「我自己唔會戴啦」,唯自己並不能代表其他出席遊行示威的人士。
控方質疑和理非並不會帶手套、護膝/護肘、手袖、護脛出席示威活動,詢問此會否動搖證人對A13和理非的評價,證人表示不會。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覆問
證人表示印象中不曾見過A13在社交平台上有任何美化、鼓勵、認同暴力的言論。辯方指出中五的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的評語裡面有「宜學習以成熟態度處事」,中六則有「有承擔責任能力」,證人指出從中可見A13期間是有進步的,兩年間同一位班主任的評語也從建議到正面評價。
證人澄清在盤問時曾表示不滿A13中六時通識科考試表現,證人表示不滿意考試表現並不代表不滿其課堂表現及質疑其學習成果。
證人指出攜有磚頭、汽油彈此類可作為武器的物品顯然並非和理非所為,但至於護膝、護脛此類可以作為保護用途的裝備,則不會與和理非的身分有衝突,皆因當時香港社會狀況混亂,市民外出亦有憂慮,攜有保護裝備也是可以理解的。
-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五分鐘~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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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昨晚身體不適,今日缺席聆訊
⏺傳召A13辯方證人 伍先生 *品格證人
A13中學老師(中三及中六)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主問
現為中學教師,在校內擔任訓輔組及學生事務組成員的職務。
印象中A13不曾就著訓導或者輔導方面需要其協助。
📌展示成績表(D13-1)及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D13-2)
證人表示學校對於操行的評級分別為A至F,綜觀A13六年中學的操行評分皆在B-至A。至於成績表中的評語,則是由班主任綜合科任老師的意見後提出,綜觀A13六年的評語,都是正面的,箇中都是形容其為人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積極參與校內外活動、勤奮認真等。
證人形容A13為小心謹慎的人,A13在學校裡面有參與課外活動例如班會的財政、棋會的主席(S3-S5),尊敬師長(對老師有禮貌),與同學相處融洽(因身型因素會被嘲笑,但不會因此記恨,甚至會自嘲),課堂表現偏向文靜。
A13在中五全年共記缺點三次,透過學校的功過相抵計劃成功抵銷缺點兩次。證人指出此計劃供因輕微行為(例如違規使用電話)被記缺點的學生透過向師長申訴(?),從而抵銷缺點。
證人相容A13品性溫和(在通識科的課堂討論裡面不曾表露出偏激的想法和表現)。證人任教A13通識的年份正值2014雨傘革命,在課堂中少不免會有相關的簡單討論,證人形容A13跟其他同學討論的時候相對而言都是比較溫和的,不曾表露出要用暴露/違法的手段。
證人與A13在畢業後尚有聯絡,同學聚會有時亦會叫上證人,一年大概有一兩次聚會。證人形容A13在反修例活動中的角色是和理非。
證人表示案發翌日(0729)凌晨得知A13被捕,突然收到同學電話通知A13被捕,當刻十分驚訝,因為其認知裡的A13並不會作出一些會導致被捕的行為,並形容A13沒有訴諸武力的傾向。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盤問
證人表示A13畢業後兩人的接觸只有聚會,聚會的規模大則十多人、小則四五人。證人得知A13中學畢業後升學就讀IVE的遊戲軟解設計有關課程,然後就業。
證人指出A13畢業後兩人除了聚會外,還會有訊息來往。兩人會討論A13工作有關的事情,私生活則沒有,兩人亦不曾討論過社會事件。
控方指出證人認為A13是和理非的理論並非來自兩人親身的討論,證人表示透過其Facebook/Instagram亦能得知其政治取向/看法。證人指出從社交平台可以得知,A13反對政府修例的做法,亦不滿意政府處理民意的手法,但實際的貼文內容/言論則不記得。
法庭關注證人會否與畢業後的學生聯絡,證人曾任教約500名學生,截止現時社交平台上大約有追蹤百餘人。
📌展示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D13-2)
中一全年中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應謹慎言行、戒急躁;中二亦有類似(戒急躁)的評語;中三下學期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應謹慎言行;中五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宜學習以成熟態度處事/加倍努力,打回基礎;中六通識科不及格
證人指出自己在A13中三時才開始任教,所以對中一、二時的A13並不認識。控方質疑多年班主任的評語跟證人形容的A13有衝突,證人指出班主任如何選取及解讀老師評語是不得而知的。
控方質疑A13中六的通識科不及格,證人表示確實不滿意其考試表現。
證人並不知悉A13被指控案發當日身上有何裝備,控方指出A13當日身上的裝備包括護膝/護肘、護脛,雙手上戴有冰袖。證人指出身上有冰袖合理,表示「遊行曬、要擔遮㗎嘛」。控方指出A13被捕時四肢上有保護裝備,然而和理非並不需要這些保護裝備。證人指出去遊行示威每人會帶不同的東西,並表示「我自己唔會戴啦」,唯自己並不能代表其他出席遊行示威的人士。
控方質疑和理非並不會帶手套、護膝/護肘、手袖、護脛出席示威活動,詢問此會否動搖證人對A13和理非的評價,證人表示不會。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覆問
證人表示印象中不曾見過A13在社交平台上有任何美化、鼓勵、認同暴力的言論。辯方指出中五的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的評語裡面有「宜學習以成熟態度處事」,中六則有「有承擔責任能力」,證人指出從中可見A13期間是有進步的,兩年間同一位班主任的評語也從建議到正面評價。
證人澄清在盤問時曾表示不滿A13中六時通識科考試表現,證人表示不滿意考試表現並不代表不滿其課堂表現及質疑其學習成果。
證人指出攜有磚頭、汽油彈此類可作為武器的物品顯然並非和理非所為,但至於護膝、護脛此類可以作為保護用途的裝備,則不會與和理非的身分有衝突,皆因當時香港社會狀況混亂,市民外出亦有憂慮,攜有保護裝備也是可以理解的。
-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五分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表示不需要傳召下一名品格證人,A13辯方案情完結。
A14呈遞一份聖約翰救傷隊發出的證書,呈堂為D14-1。
控方索取指示後,反對D10-4、D10-5、D10-11以profession defense exhibit方式呈堂,法庭指示三份文件將以MFI方式呈堂。
法庭關注雙方於本案的爭議點,辯方不爭議個別地方曾發生暴動,但爭議控方所依賴的相關時段及地點面積內是否存在暴動。
控方需於8月2日1600或之前存檔結案陳詞及交予辯方,辯方則於11日1000或之前存檔結案陳詞及交予控方,預留8月16-17日上庭處理結案陳詞,控方應盡量於16日之前將陳詞回應呈遞法庭及辯方。
案件押後至8月16日1000同庭作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案件喺練官嘅積極、熱心介入主問/盤問下光速完結,一直以嚟各位都辛苦啦,休養生息過後繼續輝亭(。ì _ 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表示不需要傳召下一名品格證人,A13辯方案情完結。
A14呈遞一份聖約翰救傷隊發出的證書,呈堂為D14-1。
控方索取指示後,反對D10-4、D10-5、D10-11以profession defense exhibit方式呈堂,法庭指示三份文件將以MFI方式呈堂。
法庭關注雙方於本案的爭議點,辯方不爭議個別地方曾發生暴動,但爭議控方所依賴的相關時段及地點面積內是否存在暴動。
控方需於8月2日1600或之前存檔結案陳詞及交予辯方,辯方則於11日1000或之前存檔結案陳詞及交予控方,預留8月16-17日上庭處理結案陳詞,控方應盡量於16日之前將陳詞回應呈遞法庭及辯方。
案件押後至8月16日1000同庭作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案件喺練官嘅積極、熱心介入主問/盤問下光速完結,一直以嚟各位都辛苦啦,休養生息過後繼續輝亭(。ì _ 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7/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DW2作供 :
~主控繼續盤問 ; 盤問完畢。
~D2律師覆問 ; 覆問完。
~D2律師呈上一糸列文件(包括D2的驗身醫療報告、嶺大畢業証書、嶺大空手道教練証書、亞洲城市金杯獎獲獎証書、世界青年跆拳道出席証明、跆拳道黑帶一等級証明……),要求加入為証物。
~除D2的驗身醫療報告外(陳官說可稍後以書面陳詞呈上),其他獲接納為辯方証物(D12~D17)。
~D1及D3律師沒有盤問。
DW3(梁先生)作供 :
~D3律師主問 ; 未完成。
~12 : 45pm休庭。
~2:30pm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
8/8/2021 後補資料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7/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DW2作供 :
~主控繼續盤問 ; 盤問完畢。
~D2律師覆問 ; 覆問完。
~D2律師呈上一糸列文件(包括D2的驗身醫療報告、嶺大畢業証書、嶺大空手道教練証書、亞洲城市金杯獎獲獎証書、世界青年跆拳道出席証明、跆拳道黑帶一等級証明……),要求加入為証物。
~除D2的驗身醫療報告外(陳官說可稍後以書面陳詞呈上),其他獲接納為辯方証物(D12~D17)。
~D1及D3律師沒有盤問。
DW3(梁先生)作供 :
~D3律師主問 ; 未完成。
~12 : 45pm休庭。
~2:30pm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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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021 後補資料
Telegraph
#1112上水 #審訊(7/5) 15/7/2021
================ 8/8/2021 後補資料,上午進度 DW2作供 : 主控盤問 ~主控 : D2離開公園時的裝束(手套+頭巾)係當時暴力示威者的裝束? DW2 : 同意 ~主控 : 點解唔提醒佢呢? DW2 : 係慣常運動的衣飾,網上亦咁樣做,唔覺得有問題。 ~控方 : 你話自己讀心理學,你覺得冇問題?當時的社會環境……D2的衣著……「夜媽媽」……易惹人誤會,冇想過會惹麻煩嗎? DW2 : 唔會。只係做運動,行得正,企得正。當時冇刻意迴避深色衣服,裝束如常。 ~主控 : 相信你歸家途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1/2]
上午進度
袁(30)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襲擊男子李忠陽(音)。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本案會有4名證人,有會面記錄。
傳召PW1 李忠陽(音)
控方主問
PW1在案發當日任職保安散工,案發時路經烏溪沙站,見到牆上有文宣,覺得唔好,做撕紙狗,遇到被告,初則口角繼而動手,後來分開;隨後又再被無委任證人士控制。
裁判官要求庭上所有男士除口罩,但證人未能辯認出被告,主問未完。
14:30 再訊
===============
4/8/2021 後補資料
承認事實,呈堂為證物P1
(1) 2020年1月8日1255時PC 20710在馬鞍山港鐵站翠擁華庭外,宣布拘捕被告,罪名係公眾打鬥
(2) 在PC 20710警誡之下,被告講:「佢打我先,我制止佢」,在13:15時PC 20710 & PC 25714陪同被告去威爾斯親皇醫院,2020年5月7日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2
(3) 同日13:19時PC 58700 & PC 16829陪同李忠陽(音)去威爾斯親王醫院,2020年4月24日的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3
(4) 同日18:30~20:05 PC 19455同被告做會面紀錄,呈堂為證物P4,自願性不爭議
(5) 同日15:00~15:15警方在威爾斯親王醫院替被告和李忠陽(音)拍照,呈堂為證物P5(1~7)
(6) 警方畫出不合比例的街道草圖,呈堂為證物P6
(7) 以上證物無受干擾,證物鏈不爭議
(8) 被告無刑事紀錄
傳召PW1 李忠陽(音)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
PW1現職保安員,2020年1月8日無工作,做緊保安散工,下午12時許去食飯,經過烏溪沙站,近巴士站嗰邊見到牆上有文宣標語,搣咗落嚟,PW1在草圖標示出牆壁的位置,四邊牆其中兩邊都有;裁判官詢問控方有無影相,主控表示無,此時,辯方呈上辯方證物D1(1~15),事後拍攝的相片,協助法庭;當時有多過20張紙,PW1覺得係唔好嘅嘢,唔應該在呢個地方,搣咗四五張落嚟,有三至四個路人圍觀,有一個望咗特別耐,距離大約五米,繼續揻,有人叫PW1唔好揻,佢講「你再撕呀哪」,佢已經企在隔離,佢長頭髮,矮過PW1約 2 cm,估計有170 cm,戴綠色口罩,唔記得衣着,大概係長袖衫褲,中等身形,PW1 戴白色口罩、白色恤衫、米色長褲。
該男子身邊無其他人,距離六至七米外有路人望緊,PW1背向男子,有望一兩眼,繼續撕紙,之後有爭執,有說話,有動作,內容大概係叫佢行開,唔記得清楚,之後有追逐情況,爭執維持左約30至40秒,PW1扯低男子口罩,露出面容,以為佢會驚,點知佢唔驚,掟返口罩俾佢,掟唔中,佢好嬲呀,用汽水罐掟PW1,好似係麥當勞嘅汽水,有飲筒,估計佢掟中左腳小腿,但無痛楚感覺,有液體濺出嚟,用紙掟返佢,該男子話:「點解到而家仲係覺得我驚你?」,人開始多,PW1走咗去牆嘅另一邊,男子追埋去,企喺度唔走,大家都企定,距離約兩米,PW1行近啲,男子話唔驚,意識到佢想拖時間,PW1唔想拖,叫佢行開,佢唔走,PW1唔想留低面對多人圍觀,覺得拖時間對佢不利,向後走,但男子唔俾佢走,企定在PW1前邊,但無做任何動作,逗留左約30~40秒,PW1向後走,該男子大叫路人截住PW1,一邊走一邊大叫,但無人攔住PW1,走咗約30米,該男子追上嚟,撲跌咗PW1,從右邊撲埋嚟,一齊跌落地,一齊起翻身。
11:30~11:54 休庭
該男子撞到PW1背脊右邊肩胛骨位,跌咗落地,左邊pat pat落地先,男子胸口壓住PW1隻腳,跌落地下力度唔大,無留意有無痛楚,即時起翻身起身,之後男子拉住PW1件衫,PW1捉住佢手腕,成功拉開手指,之後該男子又拉住PW1嘅斜咩袋,PW1解開個扣,攞走個袋,條帶跌咗落地下,男子又搶咗個袋,交比其他路人,講唔到該路人嘅衣着,男子扯住PW1件衫,後來變成單手箍頸,被佢壓住,但可以唞氣,維持左約1分鐘,有掙扎,但拉唔開,大家無講任何嘢,1分鐘後大家都覺得攰,男子主動鬆手,分開之後無爭執,PW1想攞返男子手上個袋,但佢唔畀,此時,PW1被另一個人撳咗落地下,佢話係警察,唔需要委任證,直至有救護車到,有其他警員嚟,撳咗超過5分鐘,PW1與男子分開咗5~10分鐘,再見到佢嗰時,佢已經在救護車上距離約6~7米,有警員正向該男子調查,見到男子嘅面容。
控方叫PW1嘗試在庭上辨認該男子,認唔到,裁判官指令庭上所有男士除口罩給證人辯認,證人指其中一名律師為被告。
PW1與該男子一齊在現場被拘捕,13:19坐救護車到威爾斯親王醫院驗傷,手腕有擦傷,左邊面腫,pat pat痛,同醫療報告吻合,PW1右肩胛骨痛,估計係跌落地擦傷,但分別唔到係邊一次跌落地下受傷,認為兩次都有關係。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1/2]
上午進度
袁(30)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襲擊男子李忠陽(音)。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本案會有4名證人,有會面記錄。
傳召PW1 李忠陽(音)
控方主問
PW1在案發當日任職保安散工,案發時路經烏溪沙站,見到牆上有文宣,覺得唔好,做撕紙狗,遇到被告,初則口角繼而動手,後來分開;隨後又再被無委任證人士控制。
裁判官要求庭上所有男士除口罩,但證人未能辯認出被告,主問未完。
14:30 再訊
===============
4/8/2021 後補資料
承認事實,呈堂為證物P1
(1) 2020年1月8日1255時PC 20710在馬鞍山港鐵站翠擁華庭外,宣布拘捕被告,罪名係公眾打鬥
(2) 在PC 20710警誡之下,被告講:「佢打我先,我制止佢」,在13:15時PC 20710 & PC 25714陪同被告去威爾斯親皇醫院,2020年5月7日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2
(3) 同日13:19時PC 58700 & PC 16829陪同李忠陽(音)去威爾斯親王醫院,2020年4月24日的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3
(4) 同日18:30~20:05 PC 19455同被告做會面紀錄,呈堂為證物P4,自願性不爭議
(5) 同日15:00~15:15警方在威爾斯親王醫院替被告和李忠陽(音)拍照,呈堂為證物P5(1~7)
(6) 警方畫出不合比例的街道草圖,呈堂為證物P6
(7) 以上證物無受干擾,證物鏈不爭議
(8) 被告無刑事紀錄
傳召PW1 李忠陽(音)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
PW1現職保安員,2020年1月8日無工作,做緊保安散工,下午12時許去食飯,經過烏溪沙站,近巴士站嗰邊見到牆上有文宣標語,搣咗落嚟,PW1在草圖標示出牆壁的位置,四邊牆其中兩邊都有;裁判官詢問控方有無影相,主控表示無,此時,辯方呈上辯方證物D1(1~15),事後拍攝的相片,協助法庭;當時有多過20張紙,PW1覺得係唔好嘅嘢,唔應該在呢個地方,搣咗四五張落嚟,有三至四個路人圍觀,有一個望咗特別耐,距離大約五米,繼續揻,有人叫PW1唔好揻,佢講「你再撕呀哪」,佢已經企在隔離,佢長頭髮,矮過PW1約 2 cm,估計有170 cm,戴綠色口罩,唔記得衣着,大概係長袖衫褲,中等身形,PW1 戴白色口罩、白色恤衫、米色長褲。
該男子身邊無其他人,距離六至七米外有路人望緊,PW1背向男子,有望一兩眼,繼續撕紙,之後有爭執,有說話,有動作,內容大概係叫佢行開,唔記得清楚,之後有追逐情況,爭執維持左約30至40秒,PW1扯低男子口罩,露出面容,以為佢會驚,點知佢唔驚,掟返口罩俾佢,掟唔中,佢好嬲呀,用汽水罐掟PW1,好似係麥當勞嘅汽水,有飲筒,估計佢掟中左腳小腿,但無痛楚感覺,有液體濺出嚟,用紙掟返佢,該男子話:「點解到而家仲係覺得我驚你?」,人開始多,PW1走咗去牆嘅另一邊,男子追埋去,企喺度唔走,大家都企定,距離約兩米,PW1行近啲,男子話唔驚,意識到佢想拖時間,PW1唔想拖,叫佢行開,佢唔走,PW1唔想留低面對多人圍觀,覺得拖時間對佢不利,向後走,但男子唔俾佢走,企定在PW1前邊,但無做任何動作,逗留左約30~40秒,PW1向後走,該男子大叫路人截住PW1,一邊走一邊大叫,但無人攔住PW1,走咗約30米,該男子追上嚟,撲跌咗PW1,從右邊撲埋嚟,一齊跌落地,一齊起翻身。
11:30~11:54 休庭
該男子撞到PW1背脊右邊肩胛骨位,跌咗落地,左邊pat pat落地先,男子胸口壓住PW1隻腳,跌落地下力度唔大,無留意有無痛楚,即時起翻身起身,之後男子拉住PW1件衫,PW1捉住佢手腕,成功拉開手指,之後該男子又拉住PW1嘅斜咩袋,PW1解開個扣,攞走個袋,條帶跌咗落地下,男子又搶咗個袋,交比其他路人,講唔到該路人嘅衣着,男子扯住PW1件衫,後來變成單手箍頸,被佢壓住,但可以唞氣,維持左約1分鐘,有掙扎,但拉唔開,大家無講任何嘢,1分鐘後大家都覺得攰,男子主動鬆手,分開之後無爭執,PW1想攞返男子手上個袋,但佢唔畀,此時,PW1被另一個人撳咗落地下,佢話係警察,唔需要委任證,直至有救護車到,有其他警員嚟,撳咗超過5分鐘,PW1與男子分開咗5~10分鐘,再見到佢嗰時,佢已經在救護車上距離約6~7米,有警員正向該男子調查,見到男子嘅面容。
控方叫PW1嘗試在庭上辨認該男子,認唔到,裁判官指令庭上所有男士除口罩給證人辯認,證人指其中一名律師為被告。
PW1與該男子一齊在現場被拘捕,13:19坐救護車到威爾斯親王醫院驗傷,手腕有擦傷,左邊面腫,pat pat痛,同醫療報告吻合,PW1右肩胛骨痛,估計係跌落地擦傷,但分別唔到係邊一次跌落地下受傷,認為兩次都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