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慶偉法官
#20200119中環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施(61) #黃纓淇大律師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即推畜龍心口和打畜龍下巴。
📌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64
—————————————
基於涉案法律原則一早被確立,並非重大原則需終院解釋。法庭拒絕頒布向終院上訴許可的證明書。
#陳慶偉法官
#20200119中環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施(61) #黃纓淇大律師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即推畜龍心口和打畜龍下巴。
📌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64
—————————————
基於涉案法律原則一早被確立,並非重大原則需終院解釋。法庭拒絕頒布向終院上訴許可的證明書。
#區域法院第七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韓(29) #1112中環 #和你Lunch
🛑已還押約3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12: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蒙面法
控罪1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管有一罐黑色噴漆,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情和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68
================
判刑理由:
被告求情和背景:
📌背景:
被告與父母同住,會給予家人$2000家用和會照顧外甥,被告過往也沒有案底。雖被告在童年時缺乏關愛,曾面對家庭暴力,但被告性格有轉變,變得樂於助人,也與家庭重修舊好。
📌案情:
辯方指出遊行原意是和平進行,後來演變成堵路和破壞,可見並非有預謀和計劃。被告也是受群眾影響而加入堵路和破壞。辯方亦認為本案並非最嚴重,因被告沒有反抗警員和逃跑旳意圖,也沒有被搜出攻擊性武器和使用噴漆。
📌求情信:
辯方指被告使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訴求,一系列的求情信指出被告為人善良細心,平靜寡言,當中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他對犯下本案感到後悔,他打算修讀與投資相關的課程,準備重投社會,以及和家人保持聯絡。
控罪1: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上訴法庭就CACC164/2018案中制訂的量刑指引。
📌案情:
法庭觀察到在當天12:00起,有網民在網上號召市民罷工,並在午飯時間在中環一帶堵路。此後有不少人在畢打街聚集,這些人有的是身穿上班衣服,有的是身穿黑色裝束。這些人初時只是聚集在一起,在有示威者使用槌仔打交通燈前氣氛和平。此後在有示威者投擲磚,拆除欄杆,破壞餐廰和巴士,更向他們設置的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造成小型爆炸。
法庭同意本案暴動並非有預謀和計劃,是忽然發生。雖然現場有數千名示威者聚集,但參與堵路和破壞的示威者遠少於數千人。法庭觀察到本案有二百多名上述示威者集結並組成傘陣。
法庭觀察到有一名示威者用槌仔敲打交通燈;有三輛巴士被人噴漆,有巴士的玻璃和車胎分別被示威者打破和弄破;有示威者用木棍和竹條破壞餐廳,使餐廳的玻璃被打碎;有示威者向他們設置的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有行人路的磚頭和欄杆分別被掘走和拆走,但沒有造成嚴重的破壞和人們受傷。
法庭觀察到示威者在當天12:00時起開始聚集,期間不斷有示威者加入使畢打街一帶水泄不通,人流更伸延到皇后大道中。但後來人數有減少。而警方在當天15:30時驅散示威者。
法庭觀察到本案暴動歷時3小時多,在當天12:35時,有一隊警察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設立防線,而示威者則組成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推進,因此警方已高舉藍旗和黑旗。後來示威者再向警方防線推進和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因此警方已高舉橙旗和黑旗。隨後也有數名示威者向警車投擲磚塊。
法庭觀察到因畢打街、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被示威者癱瘓,令銀行和餐廳等不能開門運作,此外車輛亦不能通行,對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在公共開支方面,法庭觀察到沒有公共設施被破壞,但需要維修交通燈和欄桿,重舖行人路磚。
法庭觀察到被告在本案的角色只是參與者,不是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參與暴動期間有使用噴漆。
📌案例: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了以下案例:
1:DCCC875/2016
郭啟安法官判處被告監禁4年9個月
2:DCCC581/2017
葉佐文法官以監禁5年作量刑起點
3:DCCC901/2016
郭偉健法官分別判處10位被告監禁2年4個月至監禁4年3個月,其中1位則判入教導所
4:CACC164/2018
彭寶琴法官分別判處3位被告監禁3年6個月至監禁7年
5:DCCC 570/2018
練錦鴻法官判處被告監禁監禁3年10個月
6:DCCC825/2019
郭啟安法官判處被告監禁4年
法庭認為本案較DCCC 581/2017所涉的暴力程度較輕,但認為本案仍然嚴重。本案發生在中環,為商業中心;主要道路也被示威者癱瘓達3小時;也有示威者破壞交通燈和向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造成小型爆炸,法庭認為此沒有傷及記者實屬幸運。
法庭認為在場大部分示威者克制,在當天15:17時,只有約200名在畢打街和干諾道中交界集結。法庭從片段可見當時旁觀者多,但參與者少。即使有示威者向一隊警方小隊投擲磚塊,但法庭觀察到沒有警員要躲避,可見沒有警員生命威脅;也沒有警車被磚頭擊中,也沒有巴士受嚴重破壞,示威者設置的路障也遠離建築物。
法庭觀察到被告當時逗留在馬路上協助堵路,也有投擲和用腳掃磚塊,也有建立傘陣。但法庭同意被告沒有傷害任何人和作出暴力行為,也並非有安排行事。
法庭認為本案比一系列2016年旺角暴動案的案情較輕微。本案並沒有針對執法人員,也沒有人們受傷,但被告的行為是認同示威者罪行的表現。
📌控罪1刑期:
法庭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真誠悔意再酌情扣減2個月刑罰至2年6個月監禁。
控罪12的量刑:
法庭指出按一系列案例,此控罪的一般判刑為15天至2個月監禁,因此法庭以6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4星期監禁。
控罪13的量刑:
法庭指出此控罪沒有量刑基準。但噴漆在一般以社會事件為背景的案件中會用以噴口號。雖然法庭同意被告沒有使用涉案噴漆,但認為被告將噴漆帶在身上是必然有打算使用的意圖,因此法庭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2個月監禁。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到案件整體後決議將所有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故總刑罰為2年6個月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264&currpage=T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韓(29) #1112中環 #和你Lunch
🛑已還押約3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12: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蒙面法
控罪1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管有一罐黑色噴漆,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情和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68
================
判刑理由:
被告求情和背景:
📌背景:
被告與父母同住,會給予家人$2000家用和會照顧外甥,被告過往也沒有案底。雖被告在童年時缺乏關愛,曾面對家庭暴力,但被告性格有轉變,變得樂於助人,也與家庭重修舊好。
📌案情:
辯方指出遊行原意是和平進行,後來演變成堵路和破壞,可見並非有預謀和計劃。被告也是受群眾影響而加入堵路和破壞。辯方亦認為本案並非最嚴重,因被告沒有反抗警員和逃跑旳意圖,也沒有被搜出攻擊性武器和使用噴漆。
📌求情信:
辯方指被告使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訴求,一系列的求情信指出被告為人善良細心,平靜寡言,當中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他對犯下本案感到後悔,他打算修讀與投資相關的課程,準備重投社會,以及和家人保持聯絡。
控罪1: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上訴法庭就CACC164/2018案中制訂的量刑指引。
📌案情:
法庭觀察到在當天12:00起,有網民在網上號召市民罷工,並在午飯時間在中環一帶堵路。此後有不少人在畢打街聚集,這些人有的是身穿上班衣服,有的是身穿黑色裝束。這些人初時只是聚集在一起,在有示威者使用槌仔打交通燈前氣氛和平。此後在有示威者投擲磚,拆除欄杆,破壞餐廰和巴士,更向他們設置的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造成小型爆炸。
法庭同意本案暴動並非有預謀和計劃,是忽然發生。雖然現場有數千名示威者聚集,但參與堵路和破壞的示威者遠少於數千人。法庭觀察到本案有二百多名上述示威者集結並組成傘陣。
法庭觀察到有一名示威者用槌仔敲打交通燈;有三輛巴士被人噴漆,有巴士的玻璃和車胎分別被示威者打破和弄破;有示威者用木棍和竹條破壞餐廳,使餐廳的玻璃被打碎;有示威者向他們設置的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有行人路的磚頭和欄杆分別被掘走和拆走,但沒有造成嚴重的破壞和人們受傷。
法庭觀察到示威者在當天12:00時起開始聚集,期間不斷有示威者加入使畢打街一帶水泄不通,人流更伸延到皇后大道中。但後來人數有減少。而警方在當天15:30時驅散示威者。
法庭觀察到本案暴動歷時3小時多,在當天12:35時,有一隊警察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設立防線,而示威者則組成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推進,因此警方已高舉藍旗和黑旗。後來示威者再向警方防線推進和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因此警方已高舉橙旗和黑旗。隨後也有數名示威者向警車投擲磚塊。
法庭觀察到因畢打街、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被示威者癱瘓,令銀行和餐廳等不能開門運作,此外車輛亦不能通行,對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在公共開支方面,法庭觀察到沒有公共設施被破壞,但需要維修交通燈和欄桿,重舖行人路磚。
法庭觀察到被告在本案的角色只是參與者,不是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參與暴動期間有使用噴漆。
📌案例: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了以下案例:
1:DCCC875/2016
郭啟安法官判處被告監禁4年9個月
2:DCCC581/2017
葉佐文法官以監禁5年作量刑起點
3:DCCC901/2016
郭偉健法官分別判處10位被告監禁2年4個月至監禁4年3個月,其中1位則判入教導所
4:CACC164/2018
彭寶琴法官分別判處3位被告監禁3年6個月至監禁7年
5:DCCC 570/2018
練錦鴻法官判處被告監禁監禁3年10個月
6:DCCC825/2019
郭啟安法官判處被告監禁4年
法庭認為本案較DCCC 581/2017所涉的暴力程度較輕,但認為本案仍然嚴重。本案發生在中環,為商業中心;主要道路也被示威者癱瘓達3小時;也有示威者破壞交通燈和向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造成小型爆炸,法庭認為此沒有傷及記者實屬幸運。
法庭認為在場大部分示威者克制,在當天15:17時,只有約200名在畢打街和干諾道中交界集結。法庭從片段可見當時旁觀者多,但參與者少。即使有示威者向一隊警方小隊投擲磚塊,但法庭觀察到沒有警員要躲避,可見沒有警員生命威脅;也沒有警車被磚頭擊中,也沒有巴士受嚴重破壞,示威者設置的路障也遠離建築物。
法庭觀察到被告當時逗留在馬路上協助堵路,也有投擲和用腳掃磚塊,也有建立傘陣。但法庭同意被告沒有傷害任何人和作出暴力行為,也並非有安排行事。
法庭認為本案比一系列2016年旺角暴動案的案情較輕微。本案並沒有針對執法人員,也沒有人們受傷,但被告的行為是認同示威者罪行的表現。
📌控罪1刑期:
法庭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真誠悔意再酌情扣減2個月刑罰至2年6個月監禁。
控罪12的量刑:
法庭指出按一系列案例,此控罪的一般判刑為15天至2個月監禁,因此法庭以6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4星期監禁。
控罪13的量刑:
法庭指出此控罪沒有量刑基準。但噴漆在一般以社會事件為背景的案件中會用以噴口號。雖然法庭同意被告沒有使用涉案噴漆,但認為被告將噴漆帶在身上是必然有打算使用的意圖,因此法庭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2個月監禁。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到案件整體後決議將所有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故總刑罰為2年6個月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264&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24青衣 #答辯 #刑事損壞
梁 (51)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4日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隔音屏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4日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行人過路處,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背景:
2019年10月24日凌晨約2時,有警察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拘捕1名男子。現場的隔音屏障噴上「陳彥霖」、「10月1」、「831」、「721唔見人」、「六大訴求缺一不可」、「光服香港時代革命」字句。
(參考 香港01報道)
被告認罪‼️
法庭表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證物1-8充公;面對第一項控罪,需賠償清潔費$4200;面對第二項控罪,需賠償清潔費$1200,法庭批准。
求情:
辯方表示被告今年51歲,患有10多年情緒病,與家人居住。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為妻子、女兒、母親、前僱主、社工、露宿者行動委員會及被告自己所撰寫。家人在信中提及,被告願意照顧家庭,是一個好丈夫、好父親及好兒子;前僱主表示,被告雖然患有情緒病,但其工作表現十分良好,其後因病情惡化,無法工作,不得已辭職;社工及露宿者行動委員會表示被告仍然積極面對病情,也一直有做義工服務社會。被告在被捕當刻已承認(干犯上述控罪),屬真心悔改,希望法庭能給予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方再呈上2份醫療報告,分別為精神科報告、心理科報告。前者顯示被告病情一直反覆升跌,2019年更因社會事件牽動情緒,需要提前覆診;後者表示被告因...(香官不斷打斷辯方律師求情,並表示看不出報告有直接顯示被告因其情緒病而犯案,「冇你跳得咁遠...任何人都會被情緒影響...」)...
辯方解釋2份報告中專家指出,被告因健康不佳(情緒病)而犯案,為強而有力的求情因素。香官表示「咁你想點?」,辯方表示希望法庭考慮被告過去沒有任何刑事記錄,深有悔意和受情緒病影響,能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判處非監禁式懲罰。
法庭表示考慮完辯方律師陳詞、各求情內容和控方呈交的相片後,認為本案雖不算嚴重但也不輕,而被告犯案時有預備,且塗鴉數量多。然而,考慮被告提前認罪,在警員調查期間合作,相信他有悔意,故為被告索取背景、社會服務令報告,唯強調不代表自己判刑時會判處非監禁式懲罰。法庭亦表示,被告需在今天內賠償$5400。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被告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香淑嫻裁判官
#1024青衣 #答辯 #刑事損壞
梁 (51)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4日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隔音屏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4日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行人過路處,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背景:
2019年10月24日凌晨約2時,有警察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拘捕1名男子。現場的隔音屏障噴上「陳彥霖」、「10月1」、「831」、「721唔見人」、「六大訴求缺一不可」、「光服香港時代革命」字句。
(參考 香港01報道)
被告認罪‼️
法庭表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證物1-8充公;面對第一項控罪,需賠償清潔費$4200;面對第二項控罪,需賠償清潔費$1200,法庭批准。
求情:
辯方表示被告今年51歲,患有10多年情緒病,與家人居住。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為妻子、女兒、母親、前僱主、社工、露宿者行動委員會及被告自己所撰寫。家人在信中提及,被告願意照顧家庭,是一個好丈夫、好父親及好兒子;前僱主表示,被告雖然患有情緒病,但其工作表現十分良好,其後因病情惡化,無法工作,不得已辭職;社工及露宿者行動委員會表示被告仍然積極面對病情,也一直有做義工服務社會。被告在被捕當刻已承認(干犯上述控罪),屬真心悔改,希望法庭能給予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方再呈上2份醫療報告,分別為精神科報告、心理科報告。前者顯示被告病情一直反覆升跌,2019年更因社會事件牽動情緒,需要提前覆診;後者表示被告因...(香官不斷打斷辯方律師求情,並表示看不出報告有直接顯示被告因其情緒病而犯案,「冇你跳得咁遠...任何人都會被情緒影響...」)...
辯方解釋2份報告中專家指出,被告因健康不佳(情緒病)而犯案,為強而有力的求情因素。香官表示「咁你想點?」,辯方表示希望法庭考慮被告過去沒有任何刑事記錄,深有悔意和受情緒病影響,能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判處非監禁式懲罰。
法庭表示考慮完辯方律師陳詞、各求情內容和控方呈交的相片後,認為本案雖不算嚴重但也不輕,而被告犯案時有預備,且塗鴉數量多。然而,考慮被告提前認罪,在警員調查期間合作,相信他有悔意,故為被告索取背景、社會服務令報告,唯強調不代表自己判刑時會判處非監禁式懲罰。法庭亦表示,被告需在今天內賠償$5400。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被告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7/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身體不適,將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練錦鴻法官 表示有些MFI file未有編號,希望控方處理
控方要求處理證人供詞問題
⏺控方表示需要傳召的證人下午方可到庭,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牽涉其案情,惟A13因身體情況未能出席審訊,指示律師亦未收到相關指示。
🌟練官嬲豬~下午罷工唔開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5日1000同庭續審。
(今日早放~可以休息下啦 Happy Friday❤️)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7/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身體不適,將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練錦鴻法官 表示有些MFI file未有編號,希望控方處理
控方要求處理證人供詞問題
⏺控方表示需要傳召的證人下午方可到庭,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牽涉其案情,惟A13因身體情況未能出席審訊,指示律師亦未收到相關指示。
🌟練官嬲豬~下午罷工唔開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5日1000同庭續審。
(今日早放~可以休息下啦 Happy Friday❤️)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謝沈智慧法官
#20200611西貢 🔥 #判刑
1519 廣播
1530 開庭
1537 休庭,讓法官先撰寫判決書
1703 準備開庭
1709 再開庭
1715 現正宣讀判刑理由
5年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判處 40個月監禁
#謝沈智慧法官
#20200611西貢 🔥 #判刑
1519 廣播
1530 開庭
1537 休庭,讓法官先撰寫判決書
1703 準備開庭
1709 再開庭
1715 現正宣讀判刑理由
5年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判處 40個月監禁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續審 [4/3]
👥3名被告
#沈君浩大律師 代表D1-2
#關百安大律師 代表D3
控罪:
(1) 刑事損壞(D1, D2)
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
辯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控方表示就辯方陳詞沒有回應。
裁判官就辯方陳詞中提到財產擁有人的議題問及控方有何證據證明財產屬港鐵?
控方指案發地點是一條連接港鐵出口的行人天橋,因此可以推論屬港鐵擁有🙄
裁判官問控方有否考慮過改控其他不涉及財產擁有人爭議的控罪。
控方要求押後30分鐘索取指示。
取得指示後,控方表示不會修改控罪,但會申請重開控方案情並傳召一位港鐵職員作供,同時也表示該證人的口供早已給予辯方。
辯方反對重開控方案情,理由是辯方案情已完結重開案情做法不尋常,而被告(D3)已完成作供,控方亦在書面陳詞中得知辯方所有疑點,現階段重開案情做法對被告不公平。
控方片請重開案情的裁決:
裁判官駁回申請,理由除了如辯方所指對被告不公外,裁判官亦指控方早就知悉港鐵職員有為本案錄取口供(本案未被使用的材料),但也未有安排傳召證人作供,因此不傳召該證人作供明顯也是控方經思考的決定。
裁判官其後仍按照《裁判官條例》27條(2) 傾向修改成無需就證明財物擁有人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罪。(裁判官强調該條寫明裁判官需要執行,並不存在選擇執行。)
就修定控罪,辯方提示法庭,上訴庭現有一單案件正是就新控罪中的「其他非法用途」有所爭議,而該案下次聆訊日期為8月6日。裁判官最終排期於8月9日0930續審。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續審 [4/3]
👥3名被告
#沈君浩大律師 代表D1-2
#關百安大律師 代表D3
控罪:
(1) 刑事損壞(D1, D2)
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
辯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控方表示就辯方陳詞沒有回應。
裁判官就辯方陳詞中提到財產擁有人的議題問及控方有何證據證明財產屬港鐵?
控方指案發地點是一條連接港鐵出口的行人天橋,因此可以推論屬港鐵擁有🙄
裁判官問控方有否考慮過改控其他不涉及財產擁有人爭議的控罪。
控方要求押後30分鐘索取指示。
取得指示後,控方表示不會修改控罪,但會申請重開控方案情並傳召一位港鐵職員作供,同時也表示該證人的口供早已給予辯方。
辯方反對重開控方案情,理由是辯方案情已完結重開案情做法不尋常,而被告(D3)已完成作供,控方亦在書面陳詞中得知辯方所有疑點,現階段重開案情做法對被告不公平。
控方片請重開案情的裁決:
裁判官駁回申請,理由除了如辯方所指對被告不公外,裁判官亦指控方早就知悉港鐵職員有為本案錄取口供(本案未被使用的材料),但也未有安排傳召證人作供,因此不傳召該證人作供明顯也是控方經思考的決定。
裁判官其後仍按照《裁判官條例》27條(2) 傾向修改成無需就證明財物擁有人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罪。(裁判官强調該條寫明裁判官需要執行,並不存在選擇執行。)
就修定控罪,辯方提示法庭,上訴庭現有一單案件正是就新控罪中的「其他非法用途」有所爭議,而該案下次聆訊日期為8月6日。裁判官最終排期於8月9日0930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答辯
D1: 林 (15)
速報:D1 認罪
D2: 周 (20)
控罪:
(1) D1參與非法集結
(2)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預備好答辯,D1 認罪。
宣讀案情:
在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期內與另一名姓利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當日下午時份有人在商場聚集,叫反政府口號,引起騷亂,有人破壞物品和藍店,約晚上八點,警方進場,見到一名男子(即D1)行向警方,懷疑佢有破壞元氣壽司,盤問下被告承認六點時候在一期唱歌,隨後跟住一班人去到二期二樓元氣壽司,打咗木圍板一吓,身上嘅遮係在日本城買嘅,有片段影到D1在元氣走過,時間大概係19:54~20:00,後被拘捕。
裁判官確認被告今日年滿16歲後,宣布罪名成立。
律師求情:
被告明白案情,亦同家人解釋咗上訴庭案例,在一些非法集結的暴力案件,年輕並非法庭主要考慮嘅因素,案發時被告15歲讀F4,今年16歲讀F5,今日剛考完升級試,被告一家五口,有兩個家姐,受社會風氣影響,去形點參與聚集,被告並非煽動者,在片段中見到被告一直走在人群後邊,無帶頭,後來因而失散,一個人遇到警方,無逃走無掙扎無拒捕,無打爛玻璃,知道人群對店舖進行破壞;被告無刑事紀錄,無被警司警誡過,非返社會分子,在2019年12月24日被捕,後被䆁放,在2021年5月21日再被拘捕帶上庭,今日第一時間認罪。
呈上由被告撰寫的懺悔書,和三封分別由家姐、社工、和校長撰寫的求情信。被告讀書成績中上,行為良好,雖然有參與非法集結,現在已經認錯,當日係無約朋友,雖然有穿黑衫黑褲,但無攜帶其他工具,雨傘亦係見到人有,先在商場舖頭買嘅,明白法庭一定要嚴肅處理,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包括更生中心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講一輪官樣文章,什麼遇人不淑…(無心機聽),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索取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
D2律師申請押後6個星期,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2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
補充:
D1: 手足穿校服上庭,有同學到庭支持
D2: 當晚意圖避開追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受傷,現已痊愈。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答辯
D1: 林 (15)
速報:D1 認罪
D2: 周 (20)
控罪:
(1) D1參與非法集結
(2)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預備好答辯,D1 認罪。
宣讀案情:
在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期內與另一名姓利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當日下午時份有人在商場聚集,叫反政府口號,引起騷亂,有人破壞物品和藍店,約晚上八點,警方進場,見到一名男子(即D1)行向警方,懷疑佢有破壞元氣壽司,盤問下被告承認六點時候在一期唱歌,隨後跟住一班人去到二期二樓元氣壽司,打咗木圍板一吓,身上嘅遮係在日本城買嘅,有片段影到D1在元氣走過,時間大概係19:54~20:00,後被拘捕。
裁判官確認被告今日年滿16歲後,宣布罪名成立。
律師求情:
被告明白案情,亦同家人解釋咗上訴庭案例,在一些非法集結的暴力案件,年輕並非法庭主要考慮嘅因素,案發時被告15歲讀F4,今年16歲讀F5,今日剛考完升級試,被告一家五口,有兩個家姐,受社會風氣影響,去形點參與聚集,被告並非煽動者,在片段中見到被告一直走在人群後邊,無帶頭,後來因而失散,一個人遇到警方,無逃走無掙扎無拒捕,無打爛玻璃,知道人群對店舖進行破壞;被告無刑事紀錄,無被警司警誡過,非返社會分子,在2019年12月24日被捕,後被䆁放,在2021年5月21日再被拘捕帶上庭,今日第一時間認罪。
呈上由被告撰寫的懺悔書,和三封分別由家姐、社工、和校長撰寫的求情信。被告讀書成績中上,行為良好,雖然有參與非法集結,現在已經認錯,當日係無約朋友,雖然有穿黑衫黑褲,但無攜帶其他工具,雨傘亦係見到人有,先在商場舖頭買嘅,明白法庭一定要嚴肅處理,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包括更生中心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講一輪官樣文章,什麼遇人不淑…(無心機聽),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索取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
D2律師申請押後6個星期,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2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
補充:
D1: 手足穿校服上庭,有同學到庭支持
D2: 當晚意圖避開追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受傷,現已痊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紅磡 #營救理大
陳(32)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被告被指接載游繩離開理大的示威者。
———————————————
申請押後
2021年9月17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二庭(暫代區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紅磡 #營救理大
陳(32)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被告被指接載游繩離開理大的示威者。
———————————————
申請押後
2021年9月17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二庭(暫代區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8何文田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8位被告(17-41)
D1何(35),D2林(20),D3伍(22)
D4冼(32),D5林(32),D6梁(23)
D7陳(20),D8麥(25)
D10利(20),D11黃(17)
D12張(41),D13梁(30)
D14劉(26),D15黃(22)
D16林(21),D19卓(18)
D20黎(24),D21陳(17)
控罪: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1
=========================
背景:
有人在橋上遊繩離開理大,橋下有俗稱家長車接送,而被告上了這些家長車。
========================
無須答辯
=========================
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二庭(暫代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1118何文田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8位被告(17-41)
D1何(35),D2林(20),D3伍(22)
D4冼(32),D5林(32),D6梁(23)
D7陳(20),D8麥(25)
D10利(20),D11黃(17)
D12張(41),D13梁(30)
D14劉(26),D15黃(22)
D16林(21),D19卓(18)
D20黎(24),D21陳(17)
控罪: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1
=========================
背景:
有人在橋上遊繩離開理大,橋下有俗稱家長車接送,而被告上了這些家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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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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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二庭(暫代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15九龍灣 #答辯
何(2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普通襲擊
📌 答辯
控罪一: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5日在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未經批准下集結。
控罪二:被告被控於同日於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 F5至F7 店舖外襲擊一名不知名男子。
被告承認兩項認罪。
📌 案情
於2019年12月,有網上文宣號召於15日舉行和你SHOP活動,於香港各大商場示威。而德福廣場是其中一個目標。文宣指活動於1400 開始。當日1530,警方接報有40名示威者於德福一期美心外聚集。警方到場後,有示威者向警方喊出侮辱性語言,而有人則認出被告是其中一人。稍後,有20名示威者於德福示威,叫喊口號逾一小時,這個過程有新聞直播拍攝畫面。
於1630至1640 時,有示威者到了美心及莎莎等店舖,而PW2至PW4(即相關店舖的職員)見到示威者叫囂,並騷擾店舖。
有鏡頭拍攝到有示威者跟一名男途人有爭執,而PW1(一名保安員)則見到一男子被襲擊,即踢了一下。
於1700時,警方進入德福廣場,期間有人聚集 ,並向警方叫囂。警方截停被告,並以控罪書中的控罪拘捕他。被告在警誡下表示,當時有名男子想用垃圾桶想打他的頭,他因此踢他。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控方證物1至6歸還予被告,辯方不反對。
📌 求情
被告今年26歲,接受了中三教育。他的父親是巴基斯坦裔,而母親是新移民。現時他跟父母親仍有聯絡,而母親今天有到場支持他。父親則因身體情況,需由被告照顧。
被告自小貧窮,中三起有當過壽司師傅,地盤工,現時於車房內工作,收入約16K。
就着案情而言,被告明白襲擊的行為令案情更嚴重。辯方希望交代事件。辯方不爭議當日有參與和你SHOP,並有叫喊口號。辯方認為當日集會和平,未有商店有財物損毀,此點相信控方不會爭議。而當日除了被告的事宜外,亦未有其他暴力場面發生。掌日1600時,被告當時在商場低層行走,而商場的較上層則有一名男子指住他,並鬧他「死X仔,躝開啦,香港唔關你事」被告憤怒之下,衝上樓梯想打該名男子。該名男子想用金屬垃圾桶打被告,側邊保安截住。當保安打算帶該名男子離開,被告用了腳踢男子一下。整個案情只有十數秒。
非法集結罪無量刑指標,判刑因案而異。辯方陳詞認為當日示威和平,時間不長人數不多。而被告並非因政見而是因受辱才犯案。被告亦明白這並非正確的做法,但辯方希望法庭明白,被告的行為並無預謀。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
第一封為被告親自撰寫,交代了自己身世及背景,他明白自己犯了案,並希望為自己的行為道歉。
第二封由他的車房僱主撰寫,他表示被告入職兩年,「估唔到佢咁有恆心」,並指他在過程中「識多咗好多嘢」,見到他有成長。
第三封由他的母親撰寫,她看見了被告的成長,他變得更成熟,並是一名乖巧及奉公守法的兒子。
總結而言,被告無案底,並十分照顧父母。當日的示威尚算和平,而被告的襲擊並無預謀。他亦已有深切反省。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背景報告,感化令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 判刑
裁判官認為非集性質嚴重,而當時的社會背景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就着普襲罪而言,被告更一次又一次令男子受傷。被告的最大求情理由是坦白承認控罪。
裁判官認為,就着本案而言,監禁無可避免。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14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期間需要還柙。
#屈麗雯裁判官
#1215九龍灣 #答辯
何(2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普通襲擊
📌 答辯
控罪一: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5日在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未經批准下集結。
控罪二:被告被控於同日於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 F5至F7 店舖外襲擊一名不知名男子。
被告承認兩項認罪。
📌 案情
於2019年12月,有網上文宣號召於15日舉行和你SHOP活動,於香港各大商場示威。而德福廣場是其中一個目標。文宣指活動於1400 開始。當日1530,警方接報有40名示威者於德福一期美心外聚集。警方到場後,有示威者向警方喊出侮辱性語言,而有人則認出被告是其中一人。稍後,有20名示威者於德福示威,叫喊口號逾一小時,這個過程有新聞直播拍攝畫面。
於1630至1640 時,有示威者到了美心及莎莎等店舖,而PW2至PW4(即相關店舖的職員)見到示威者叫囂,並騷擾店舖。
有鏡頭拍攝到有示威者跟一名男途人有爭執,而PW1(一名保安員)則見到一男子被襲擊,即踢了一下。
於1700時,警方進入德福廣場,期間有人聚集 ,並向警方叫囂。警方截停被告,並以控罪書中的控罪拘捕他。被告在警誡下表示,當時有名男子想用垃圾桶想打他的頭,他因此踢他。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控方證物1至6歸還予被告,辯方不反對。
📌 求情
被告今年26歲,接受了中三教育。他的父親是巴基斯坦裔,而母親是新移民。現時他跟父母親仍有聯絡,而母親今天有到場支持他。父親則因身體情況,需由被告照顧。
被告自小貧窮,中三起有當過壽司師傅,地盤工,現時於車房內工作,收入約16K。
就着案情而言,被告明白襲擊的行為令案情更嚴重。辯方希望交代事件。辯方不爭議當日有參與和你SHOP,並有叫喊口號。辯方認為當日集會和平,未有商店有財物損毀,此點相信控方不會爭議。而當日除了被告的事宜外,亦未有其他暴力場面發生。掌日1600時,被告當時在商場低層行走,而商場的較上層則有一名男子指住他,並鬧他「死X仔,躝開啦,香港唔關你事」被告憤怒之下,衝上樓梯想打該名男子。該名男子想用金屬垃圾桶打被告,側邊保安截住。當保安打算帶該名男子離開,被告用了腳踢男子一下。整個案情只有十數秒。
非法集結罪無量刑指標,判刑因案而異。辯方陳詞認為當日示威和平,時間不長人數不多。而被告並非因政見而是因受辱才犯案。被告亦明白這並非正確的做法,但辯方希望法庭明白,被告的行為並無預謀。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
第一封為被告親自撰寫,交代了自己身世及背景,他明白自己犯了案,並希望為自己的行為道歉。
第二封由他的車房僱主撰寫,他表示被告入職兩年,「估唔到佢咁有恆心」,並指他在過程中「識多咗好多嘢」,見到他有成長。
第三封由他的母親撰寫,她看見了被告的成長,他變得更成熟,並是一名乖巧及奉公守法的兒子。
總結而言,被告無案底,並十分照顧父母。當日的示威尚算和平,而被告的襲擊並無預謀。他亦已有深切反省。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背景報告,感化令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 判刑
裁判官認為非集性質嚴重,而當時的社會背景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就着普襲罪而言,被告更一次又一次令男子受傷。被告的最大求情理由是坦白承認控罪。
裁判官認為,就着本案而言,監禁無可避免。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14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期間需要還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09天水圍
D1:*/ D2:*/ D3:*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毀壞
是次聆訊為公開聆訊,聽畢案情及通過其他資訊等得知此非社運相關案件🙏🏻
三人認罪。按控方指示要求三人各須支付$11080之賠償金額。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上午判刑。其中D1須還押索取感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D2及D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需要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09天水圍
D1:*/ D2:*/ D3:*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毀壞
是次聆訊為公開聆訊,聽畢案情及通過其他資訊等得知此非社運相關案件🙏🏻
三人認罪。按控方指示要求三人各須支付$11080之賠償金額。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上午判刑。其中D1須還押索取感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D2及D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需要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1/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律政司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甫開庭再提醒D1未滿16歲而受到禁止報導令保護。
6人全部不認罪。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控方案情-07-03
(部份)證物列表:
P1 承認事實(因截圖有爭議,控方於週一將修正版本呈交法庭)
P2 新都會廣場L4層地圖連CCTV標註
P3 新都會廣場CCTV片段
P4 元氣壽司(新都會店)CCTV片段
P11 D1錄影會面記錄
P65 所有被告的衣物、物品照片
P67 PW1的口供(由警員8396記錄)
控方原訂傳召17位證人,現取消PW6、9、11;及新增一位證人,即警員8396。
與黃官確認預計審5日。
傳召PW1 元氣壽司顧客 馮偉明先生。
D1、D4、D5、D6均有作出盤問。
傳召PW2 新都會保安主任 鄭文堯先生。
D1、D5、D6均有作出盤問。
傳召PW3 偵緝督察 張國晶
D1、D3作出盤問。
--------------------------
🟢16:40 休庭,押後至2021年7月5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1/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律政司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甫開庭再提醒D1未滿16歲而受到禁止報導令保護。
6人全部不認罪。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控方案情-07-03
(部份)證物列表:
P1 承認事實(因截圖有爭議,控方於週一將修正版本呈交法庭)
P2 新都會廣場L4層地圖連CCTV標註
P3 新都會廣場CCTV片段
P4 元氣壽司(新都會店)CCTV片段
P11 D1錄影會面記錄
P65 所有被告的衣物、物品照片
P67 PW1的口供(由警員8396記錄)
控方原訂傳召17位證人,現取消PW6、9、11;及新增一位證人,即警員8396。
與黃官確認預計審5日。
傳召PW1 元氣壽司顧客 馮偉明先生。
D1、D4、D5、D6均有作出盤問。
傳召PW2 新都會保安主任 鄭文堯先生。
D1、D5、D6均有作出盤問。
傳召PW3 偵緝督察 張國晶
D1、D3作出盤問。
--------------------------
🟢16:40 休庭,押後至2021年7月5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盧(23) #20200611西貢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管有 #爆炸品
被告被控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案情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30
==============
法庭留意到在背景報告中,被告表示不知道物件是爆炸品,以為是火機。所以就此詢問控辯雙方的回應,並質疑辯方是否能繼續代表被告。
法庭引用FACC18/2018案,指出若被告人在報告中提及有機會可判處無罪的內容,該認罪答辯可能不被接納。
辯方表示被告人會撤回陳述,被告人承認他知道本案物品是爆炸品,但不知道當中成份。被告已知悉此部分及同意報告的內容。
==============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被告人與母親和弟弟同住,他過往沒有案底。過往有家人離世為家庭帶來打擊,但由於後來家庭出現入不敷支的情況,所以被告至中二起啜學工作以自力更生。後來更成為經濟支柱。他在還押期間掛念母親,他人亦指他富正義感。
辯方求情陳詞:
法庭指本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有參考薛偉成法官就 HCCC41/2016案中的判詞。
辯方指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會在甚麼地方使用爆炸品和參與研究爆炸品。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發生在凌晨時分,而且案發時四野無人,人跡罕至。
辯方指被告只帶有本案金屬管且被妥善放置在腰包中,該金屬管的面積不大,管內的粉末少。此外本案爆炸品需要點火器才能爆炸,但被告身上沒有點火器。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被告的個人背景不構成減刑因素,法庭也認為被告在背景報告和對社工所說的是不真確,是謊言。
法庭同意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本案爆炸品,但同時間認為被告根本沒有理由和目的管有爆炸品,除了是為非作歹。
法庭也考慮到DCCC909/2019的案例,祁士偉法官指判刑時需考慮社會紛圍。
法庭雖同意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本案爆炸品,但判刑時需考慮爆炸品落入他人手中的後果。
法庭認為本案的爆炸品可以造成嚴重傷害,雖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爆炸,但法庭考慮到當時被告有用紙袋包着手,可見當時他與其他人參與,沒有造成傷害只是幸運。
法庭同意本案爆炸品不會自行爆炸,但同時認為此威力大,遇上火會爆炸和對火敏感。
法庭指金屬管帶在身上不是減刑因素,更是加刑因素。
法庭參考了CACC237/2007案,認為本案涉及的爆炸品威力比此案大得多。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被告人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3年4個月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005&QS=%28%7B%E8%AC%9D%E6%B2%88%E6%99%BA%E6%85%A7%7D+%25coram%29&TP=RS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盧(23) #20200611西貢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管有 #爆炸品
被告被控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案情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30
==============
法庭留意到在背景報告中,被告表示不知道物件是爆炸品,以為是火機。所以就此詢問控辯雙方的回應,並質疑辯方是否能繼續代表被告。
法庭引用FACC18/2018案,指出若被告人在報告中提及有機會可判處無罪的內容,該認罪答辯可能不被接納。
辯方表示被告人會撤回陳述,被告人承認他知道本案物品是爆炸品,但不知道當中成份。被告已知悉此部分及同意報告的內容。
==============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被告人與母親和弟弟同住,他過往沒有案底。過往有家人離世為家庭帶來打擊,但由於後來家庭出現入不敷支的情況,所以被告至中二起啜學工作以自力更生。後來更成為經濟支柱。他在還押期間掛念母親,他人亦指他富正義感。
辯方求情陳詞:
法庭指本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有參考薛偉成法官就 HCCC41/2016案中的判詞。
辯方指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會在甚麼地方使用爆炸品和參與研究爆炸品。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發生在凌晨時分,而且案發時四野無人,人跡罕至。
辯方指被告只帶有本案金屬管且被妥善放置在腰包中,該金屬管的面積不大,管內的粉末少。此外本案爆炸品需要點火器才能爆炸,但被告身上沒有點火器。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被告的個人背景不構成減刑因素,法庭也認為被告在背景報告和對社工所說的是不真確,是謊言。
法庭同意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本案爆炸品,但同時間認為被告根本沒有理由和目的管有爆炸品,除了是為非作歹。
法庭也考慮到DCCC909/2019的案例,祁士偉法官指判刑時需考慮社會紛圍。
法庭雖同意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本案爆炸品,但判刑時需考慮爆炸品落入他人手中的後果。
法庭認為本案的爆炸品可以造成嚴重傷害,雖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爆炸,但法庭考慮到當時被告有用紙袋包着手,可見當時他與其他人參與,沒有造成傷害只是幸運。
法庭同意本案爆炸品不會自行爆炸,但同時認為此威力大,遇上火會爆炸和對火敏感。
法庭指金屬管帶在身上不是減刑因素,更是加刑因素。
法庭參考了CACC237/2007案,認為本案涉及的爆炸品威力比此案大得多。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被告人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3年4個月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005&QS=%28%7B%E8%AC%9D%E6%B2%88%E6%99%BA%E6%85%A7%7D+%25coram%29&TP=RS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裁決 PART 1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注: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補回30/06/2021之裁決內容,非即時~
📌背景
被告請起立,以下是本席的簡單裁決理由,並不是裁決理由的全部。覆讀控罪(不在此重覆),辯方不爭議拘捕2名被告的警員,亦不爭議康田苑及啟田商場閉路電視的真確性。D1並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主要爭議警員作供的可信性;D2作供指自己患了哮喘需要佩戴口罩。裁決時已提醒自己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2人無刑事定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作供可信性亦較高,本案大部分證人為警員,但不能排除警員亦會說謊,比重會跟一般人作供一樣。
📌法律觀點
警長4019作供時指,自己在下車時看到一名穿灰色T-shirt的男子在逃跑,然而逃跑並一定代表該人違法,控方必須證明該人是基於犯罪才逃跑。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包括「3人以上集結在一起」、「作出具威嚇性的行為」及「令人合理地感到害怕」,而「破壞安寧」則指「令人害怕自己財產被毀」。跟據案例,控方無須證明被告清楚自己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亦舉出 #0728上環 「赴湯蹈火」案例,非法集結的被告也可套用共同犯罪原則,即使被告當時不在現場也能被定罪。
📌控方證人證供分析
正如上述,辯方同意片段是在顯視真實情況。警長4017當時在執行「踏浪者」行動,乘坐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的衝鋒車及2輛警察巴士到場,他的車輛最先到達現場,由於路上充滿路障,他們到場時需逆線行駛。車輛未停車時他已留意到一名穿白色T-shirt約20歲的男子及一名穿灰色T-shirt約20歲的男子,當時環境的光線充足,之後該2名男子順著衝鋒車的方向逃跑,他在車上聽到有1名男子大叫「有狗,快啲走呀!」(裁判官之後稱此為「關鍵說話」) 隨後在行人路上約50人四散。而該2人繼續逃跑,穿灰色T-shirt的男子在過程中跌倒,之後在2名警員2023及19134的協助下將他制服。警長在盤問時承認「關鍵說話」不知是否由坐在路邊的3人說出,在閉路電視畫面可以看到1:38:07-08穿白色T-shirt及灰色T-shirt的2人從畫面的右方跑向左方,這支持了4019的證供。
跟據他的證供,2人是向上斜方向跑,4019的注意力集中在2人身上並不短暫,他亦說在2男轉身逃跑後聽到有2把聲音說出「關鍵說話」,康田苑閉路電視片段並沒有拍攝到2人轉身,只拍攝到坐在路邊的3人。4019沒有留意2男外的其他人並不影響他作供的可信性,他指稱2男跑至路邊的3人前已經聽到「關鍵說話」,雖然閉路電視片段並沒有聲音,法庭無法知道實際上「關鍵說話」是何時說出的,但從片段中看見有另一名黑衣人從畫面左人跑往左下,與4019的證供相乎,故法庭接納他的證供,他沒有誇大事實,是個誠實可靠的證人。
警員2023在1時38分抵達現場,隨後協助警長拘捕被制服在上的人。他記得自己所承警察巴士的車牌,儘管他忘記哪輛車先到達現場,但這並不影響他作供的可信性,法庭認為202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跟據承認事實內容、4019及2023的供詞,可以肯定該名穿灰色T-shirt的男子就是本案第一被告。
法庭認為警員19134的供詞清晰明確,他是個誠實的證人,然而他的證供並不是本案的關鍵。
警員19032於1時38分抵達現場,他從警察巴士的窗戶看見有人堵塞啟田道,隨後亦見約50人四散,他乘坐的是AM6818警察巴士,因當時路上有不同障礙物,巴士需逆線行駛。他當時在車上看見一名穿黑色短袖衫的人,他當時立即轉身跑走,向康田苑方向跑去,其中有3-4秒因車輛阻擋而令此人離開了他的視線。再次看見此人時他們約相距20米,警員當時大叫「警察咪郁,否則用武力將你制服」,該人並沒有理會並繼續逃跑,然後他跌倒了在地上,當他再站起來繼續逃跑時,警員與他相距約1米,於是用警棍打了該人一下,之後該人才停下。
跟據啟田商場1時38分的閉路電視片段,當時有一個人手持帶狀物體作出捆綁動作,而該人的衣著及手持的環保袋亦與被捕者(D2)一樣,該人在被捕時被圍觀的人問及他的名字,他亦大喊出自己的名字及電話號碼。法庭認為19032是個誠實可靠的證人,由案發到開審有一年半的時間,忘記了細節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的,他並沒有跨大事實。辯方曾質疑他在看不見被告3秒這不短的時間並不能認出D2,但是19032能認出D2的衣著顏色鮮豔,故肯定該人就是D2。
警員在庭上曾認錯D2,因她見到被告的時候被告是及肩長髮,但拘捕時卻是紮起馬尾。警員作供態度坦白,且被告可在追截期間為免散亂紮起馬尾,因對女子而言紮馬尾可以很快,亦合情合理。最後接納閉路電視中的為D2。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裁決 PART 1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注: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補回30/06/2021之裁決內容,非即時~
📌背景
被告請起立,以下是本席的簡單裁決理由,並不是裁決理由的全部。覆讀控罪(不在此重覆),辯方不爭議拘捕2名被告的警員,亦不爭議康田苑及啟田商場閉路電視的真確性。D1並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主要爭議警員作供的可信性;D2作供指自己患了哮喘需要佩戴口罩。裁決時已提醒自己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2人無刑事定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作供可信性亦較高,本案大部分證人為警員,但不能排除警員亦會說謊,比重會跟一般人作供一樣。
📌法律觀點
警長4019作供時指,自己在下車時看到一名穿灰色T-shirt的男子在逃跑,然而逃跑並一定代表該人違法,控方必須證明該人是基於犯罪才逃跑。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包括「3人以上集結在一起」、「作出具威嚇性的行為」及「令人合理地感到害怕」,而「破壞安寧」則指「令人害怕自己財產被毀」。跟據案例,控方無須證明被告清楚自己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亦舉出 #0728上環 「赴湯蹈火」案例,非法集結的被告也可套用共同犯罪原則,即使被告當時不在現場也能被定罪。
📌控方證人證供分析
正如上述,辯方同意片段是在顯視真實情況。警長4017當時在執行「踏浪者」行動,乘坐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的衝鋒車及2輛警察巴士到場,他的車輛最先到達現場,由於路上充滿路障,他們到場時需逆線行駛。車輛未停車時他已留意到一名穿白色T-shirt約20歲的男子及一名穿灰色T-shirt約20歲的男子,當時環境的光線充足,之後該2名男子順著衝鋒車的方向逃跑,他在車上聽到有1名男子大叫「有狗,快啲走呀!」(裁判官之後稱此為「關鍵說話」) 隨後在行人路上約50人四散。而該2人繼續逃跑,穿灰色T-shirt的男子在過程中跌倒,之後在2名警員2023及19134的協助下將他制服。警長在盤問時承認「關鍵說話」不知是否由坐在路邊的3人說出,在閉路電視畫面可以看到1:38:07-08穿白色T-shirt及灰色T-shirt的2人從畫面的右方跑向左方,這支持了4019的證供。
跟據他的證供,2人是向上斜方向跑,4019的注意力集中在2人身上並不短暫,他亦說在2男轉身逃跑後聽到有2把聲音說出「關鍵說話」,康田苑閉路電視片段並沒有拍攝到2人轉身,只拍攝到坐在路邊的3人。4019沒有留意2男外的其他人並不影響他作供的可信性,他指稱2男跑至路邊的3人前已經聽到「關鍵說話」,雖然閉路電視片段並沒有聲音,法庭無法知道實際上「關鍵說話」是何時說出的,但從片段中看見有另一名黑衣人從畫面左人跑往左下,與4019的證供相乎,故法庭接納他的證供,他沒有誇大事實,是個誠實可靠的證人。
警員2023在1時38分抵達現場,隨後協助警長拘捕被制服在上的人。他記得自己所承警察巴士的車牌,儘管他忘記哪輛車先到達現場,但這並不影響他作供的可信性,法庭認為202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跟據承認事實內容、4019及2023的供詞,可以肯定該名穿灰色T-shirt的男子就是本案第一被告。
法庭認為警員19134的供詞清晰明確,他是個誠實的證人,然而他的證供並不是本案的關鍵。
警員19032於1時38分抵達現場,他從警察巴士的窗戶看見有人堵塞啟田道,隨後亦見約50人四散,他乘坐的是AM6818警察巴士,因當時路上有不同障礙物,巴士需逆線行駛。他當時在車上看見一名穿黑色短袖衫的人,他當時立即轉身跑走,向康田苑方向跑去,其中有3-4秒因車輛阻擋而令此人離開了他的視線。再次看見此人時他們約相距20米,警員當時大叫「警察咪郁,否則用武力將你制服」,該人並沒有理會並繼續逃跑,然後他跌倒了在地上,當他再站起來繼續逃跑時,警員與他相距約1米,於是用警棍打了該人一下,之後該人才停下。
跟據啟田商場1時38分的閉路電視片段,當時有一個人手持帶狀物體作出捆綁動作,而該人的衣著及手持的環保袋亦與被捕者(D2)一樣,該人在被捕時被圍觀的人問及他的名字,他亦大喊出自己的名字及電話號碼。法庭認為19032是個誠實可靠的證人,由案發到開審有一年半的時間,忘記了細節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的,他並沒有跨大事實。辯方曾質疑他在看不見被告3秒這不短的時間並不能認出D2,但是19032能認出D2的衣著顏色鮮豔,故肯定該人就是D2。
警員在庭上曾認錯D2,因她見到被告的時候被告是及肩長髮,但拘捕時卻是紮起馬尾。警員作供態度坦白,且被告可在追截期間為免散亂紮起馬尾,因對女子而言紮馬尾可以很快,亦合情合理。最後接納閉路電視中的為D2。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裁決
~補回30/06/2021之裁決內容,非即時~
PART 2
📌D2證供分析
D2作供時指她當時從家中到附近的7-11買食物,她拿著一個藍色環保袋以攜帶八達通、鎖匙等。她買完食物後在7-11外觀看著堵路的情況,途中她看見地上有一包索帶,故拾起帶回家作捆綁電線之用。之後警方到場所有人四散,故她亦跟著其他人一起跑,當有人問及她的名字,她基於自然反應回應,因為她患有氣管敏感及哮喘,故佩戴著布口罩。
裁判官認為D2說法牽強,她在撿起索帶時不可能留意到別人有用,亦不可能不留意當時該包索帶的情況,例如有多少條及是否已開封等,更不可能購買食物後不盡快回家,而是在7-11外停留達20分鐘觀看。被告的口罩是布質,並非外科口罩,更指布質口罩比外科口罩更難呼吸。🤷🏻♀️🤷🏻♀️ (直播員按:莫官係咪唔知布口罩可以防花粉同塵呢,同埋你未戴過又點知更難呼吸) 被告稱是基於自然反應才喊自己的名字和電話號碼是極其荒謬,當所有人都設法保護自己的個人資料時,被告卻「反其道而行」,大聲喊出自己的敏感資料,故認為被告的供詞並不可信。
📌裁決
跟據承認事實及警長4019的供詞,唯一合理的推斷就是D1在轉身逃跑時有大喊「關鍵說話」。裁判官並不接納辯方所說現場並沒有非法集結,跟據控方案情,當時有約50人在堵路,影響道路行車,如果是一般市民應知道當時的社會氣氛,會避免經過該處,即使是過路也不會在該處逗留。集結人令人合理地害怕,而D1沒有作供,沒有削弱控方提出的證據,D2的供詞又令人難以費解,故裁定2名被告所面對的控罪(1)罪名成立。
由於控罪(1)非法集結罪名成立,D1及D2皆有遮蓋自己的口鼻,以阻止辨識身分,D2的供詞並不能推翻控方的指控,故裁定他們所面對的控罪(2)及(3)皆罪名成立。
📌求情
D1現在19歲,現在就讀大學2年級,他是家中的長子,他的父親曾中風,由被告負責照顧。他的中學老師指出他在學校當了3年風紀,又經常參與義工活動,是個品學兼優的人,他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現呈上6封求情信。第1封來自被告自己,案發時他18歲,這件案件令他受到精神困擾,無法專注學業,他是家中的長子,很後悔因這件案件而令家人擔心,他的父母今天也有到庭,被告對他當時的行為有反省。第2封來自被告的父親,這件案件對他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打擊,他因為中風而失去工作能力,可幸兒子有工作幫補家計,有幫助家庭大小事務,減輕家庭負擔,是個操行良好的人。第3封求情信指出被告是一個不求回報的人,他的態度積極正面。第4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中學班主任,帶出被告積極參與學校活動。第5封求情信來自大學的副院長,指出被告在第2年便很快地追回第1年退了的成績,又很常參加義工活動。第6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中學老師,雖然沒有直接教導他,是從課外活動中認識的,已認識了幾年,與他時亦師亦友的關係,得知他當時名列前茅。希望法官考慮到本案件不涉及暴力、現場人士與警方沒有對峙及被告在被告被捕後與警方合作,予以輕判。
D2現在40歲,父母已經超過80歲,她一共有四姊妹,家人也有到庭,她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現呈上4封求情信。第1封來自她的妹妹,她形容被告為家裏的管家,父母經常需要進出醫院,她經常請假為了照顧父母,之後甚至辭去工作,全力照顧父母,這件案件為她增添不少心理壓力,她經常因此與家人傾訴,她在此案被捕後已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希望能儘快完結案件與家人團聚。第2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現任雇主,他認為被告不斤斤計較,又誠實勤奮,是雇主心中的好員工。第3封求情信來自被告從中學認識的朋友,他覺得被告是個樂於助人的人,無論朋友又任何問題都會盡力幫助。第4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前同事,指出被告是個平易近人的人,在她之前放產假時,被告也有主動幫她完成工作,是個勤力上進的人。希望法庭能接納當時不牽涉暴力,被告只是用索帶將路障捆綁起來,如果不是社會事件,被告一生都會是個奉公守法的人,希望法庭能輕判。
📌判刑
2名被告都是在審訊後定罪,可見他們沒有悔意,裁判官並不同意在求情信中指出般,被告願意承擔法律責任,法庭接納當時並沒有警民對峙及不涉及暴力,但不同意被告是熱心社會才作出該些行為,因為他們作出犯法的事。以本案而言,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的,故為D1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為D2索取背景報告。
📌證物處理
- 口罩、索帶及環保袋充公
- 衣物歸還被告
- 文件傳檔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1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8庭判刑,因屆時D1的代表律師有其他案件須處理,交由D2律師幫忙處理,🛑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因7月1日的事令本人心情不佳,抱歉此時才補上裁決理由 🕯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裁決
~補回30/06/2021之裁決內容,非即時~
PART 2
📌D2證供分析
D2作供時指她當時從家中到附近的7-11買食物,她拿著一個藍色環保袋以攜帶八達通、鎖匙等。她買完食物後在7-11外觀看著堵路的情況,途中她看見地上有一包索帶,故拾起帶回家作捆綁電線之用。之後警方到場所有人四散,故她亦跟著其他人一起跑,當有人問及她的名字,她基於自然反應回應,因為她患有氣管敏感及哮喘,故佩戴著布口罩。
裁判官認為D2說法牽強,她在撿起索帶時不可能留意到別人有用,亦不可能不留意當時該包索帶的情況,例如有多少條及是否已開封等,更不可能購買食物後不盡快回家,而是在7-11外停留達20分鐘觀看。被告的口罩是布質,並非外科口罩,更指布質口罩比外科口罩更難呼吸。🤷🏻♀️🤷🏻♀️ (直播員按:莫官係咪唔知布口罩可以防花粉同塵呢,同埋你未戴過又點知更難呼吸) 被告稱是基於自然反應才喊自己的名字和電話號碼是極其荒謬,當所有人都設法保護自己的個人資料時,被告卻「反其道而行」,大聲喊出自己的敏感資料,故認為被告的供詞並不可信。
📌裁決
跟據承認事實及警長4019的供詞,唯一合理的推斷就是D1在轉身逃跑時有大喊「關鍵說話」。裁判官並不接納辯方所說現場並沒有非法集結,跟據控方案情,當時有約50人在堵路,影響道路行車,如果是一般市民應知道當時的社會氣氛,會避免經過該處,即使是過路也不會在該處逗留。集結人令人合理地害怕,而D1沒有作供,沒有削弱控方提出的證據,D2的供詞又令人難以費解,故裁定2名被告所面對的控罪(1)罪名成立。
由於控罪(1)非法集結罪名成立,D1及D2皆有遮蓋自己的口鼻,以阻止辨識身分,D2的供詞並不能推翻控方的指控,故裁定他們所面對的控罪(2)及(3)皆罪名成立。
📌求情
D1現在19歲,現在就讀大學2年級,他是家中的長子,他的父親曾中風,由被告負責照顧。他的中學老師指出他在學校當了3年風紀,又經常參與義工活動,是個品學兼優的人,他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現呈上6封求情信。第1封來自被告自己,案發時他18歲,這件案件令他受到精神困擾,無法專注學業,他是家中的長子,很後悔因這件案件而令家人擔心,他的父母今天也有到庭,被告對他當時的行為有反省。第2封來自被告的父親,這件案件對他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打擊,他因為中風而失去工作能力,可幸兒子有工作幫補家計,有幫助家庭大小事務,減輕家庭負擔,是個操行良好的人。第3封求情信指出被告是一個不求回報的人,他的態度積極正面。第4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中學班主任,帶出被告積極參與學校活動。第5封求情信來自大學的副院長,指出被告在第2年便很快地追回第1年退了的成績,又很常參加義工活動。第6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中學老師,雖然沒有直接教導他,是從課外活動中認識的,已認識了幾年,與他時亦師亦友的關係,得知他當時名列前茅。希望法官考慮到本案件不涉及暴力、現場人士與警方沒有對峙及被告在被告被捕後與警方合作,予以輕判。
D2現在40歲,父母已經超過80歲,她一共有四姊妹,家人也有到庭,她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現呈上4封求情信。第1封來自她的妹妹,她形容被告為家裏的管家,父母經常需要進出醫院,她經常請假為了照顧父母,之後甚至辭去工作,全力照顧父母,這件案件為她增添不少心理壓力,她經常因此與家人傾訴,她在此案被捕後已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希望能儘快完結案件與家人團聚。第2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現任雇主,他認為被告不斤斤計較,又誠實勤奮,是雇主心中的好員工。第3封求情信來自被告從中學認識的朋友,他覺得被告是個樂於助人的人,無論朋友又任何問題都會盡力幫助。第4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前同事,指出被告是個平易近人的人,在她之前放產假時,被告也有主動幫她完成工作,是個勤力上進的人。希望法庭能接納當時不牽涉暴力,被告只是用索帶將路障捆綁起來,如果不是社會事件,被告一生都會是個奉公守法的人,希望法庭能輕判。
📌判刑
2名被告都是在審訊後定罪,可見他們沒有悔意,裁判官並不同意在求情信中指出般,被告願意承擔法律責任,法庭接納當時並沒有警民對峙及不涉及暴力,但不同意被告是熱心社會才作出該些行為,因為他們作出犯法的事。以本案而言,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的,故為D1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及教導所報告;為D2索取背景報告。
📌證物處理
- 口罩、索帶及環保袋充公
- 衣物歸還被告
- 文件傳檔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1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8庭判刑,因屆時D1的代表律師有其他案件須處理,交由D2律師幫忙處理,🛑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因7月1日的事令本人心情不佳,抱歉此時才補上裁決理由 🕯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結案陳詞補充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52 開庭[持續更新]
裁判官收到各律師書面陳辭;唔確得控方有證據指正各被告嘅行為要法庭去推論。
控:當時在現場,警方已經給予很多時間眾被告離開,因此可以推論到在現場有非法集結。
D1 代表律師:控方無證據顯示D1 當時是否在現場。法庭若要作出該等推論,要有事實根據及基礎,然而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想做某些事宜。
官:控方有呈上當時立法會情況。那麼控方會否依賴PW1及PW2的證供?
控:主要依賴當時告士打道的情況。警方作出了佈置。而於影片中見到,全部人都聚集在路中心。當警員推進時,這些人士則後退。而當時所有人維持在告士打道,警方則以非集拘捕眾被告。
D1 代表律師:立法會中的事與眾被告未有關係,而控方未有證據證明眾被告有參與立會示威。
0959 D4 代表律師:於其陳詞中引述的案例表示,當事人要有做行為要鼓勵他人作訂明行為。而控方無證據對D4 的行為作推論。這則是D4 方的法律觀點。
10:00 官:詢問雙方「親身」參與的意見
10:09 控:各被告聚集咗一段時間,警方呼籲唔走,被告在最前排,不用證明有做任何事
1018 辯方立場:他們在現場被捕。然而於拘捕之前,無證據證明眾被告做過甚麼。他們的出現並非一定參與非法集結,在控方的立場下,需要有更多證據支持
1020 D4 律師:提出 HCCC408/2016 [2018] HKCFI 271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的判詞第79段,有關「訂明行為」的判詞。
眾警員首次觀察到眾被告是拘捕前的一刻。而警方作出拘散之前,被告有可能在詢問當時參與的人的目的。警方在此時係出拘捕,作出他們在參與非集的推論,並當作他們是非集人士。法庭不能將此混為一談。
10:30 裁判官休庭考慮,11:00 再訊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結案陳詞補充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52 開庭[持續更新]
裁判官收到各律師書面陳辭;唔確得控方有證據指正各被告嘅行為要法庭去推論。
控:當時在現場,警方已經給予很多時間眾被告離開,因此可以推論到在現場有非法集結。
D1 代表律師:控方無證據顯示D1 當時是否在現場。法庭若要作出該等推論,要有事實根據及基礎,然而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想做某些事宜。
官:控方有呈上當時立法會情況。那麼控方會否依賴PW1及PW2的證供?
控:主要依賴當時告士打道的情況。警方作出了佈置。而於影片中見到,全部人都聚集在路中心。當警員推進時,這些人士則後退。而當時所有人維持在告士打道,警方則以非集拘捕眾被告。
D1 代表律師:立法會中的事與眾被告未有關係,而控方未有證據證明眾被告有參與立會示威。
0959 D4 代表律師:於其陳詞中引述的案例表示,當事人要有做行為要鼓勵他人作訂明行為。而控方無證據對D4 的行為作推論。這則是D4 方的法律觀點。
10:00 官:詢問雙方「親身」參與的意見
10:09 控:各被告聚集咗一段時間,警方呼籲唔走,被告在最前排,不用證明有做任何事
1018 辯方立場:他們在現場被捕。然而於拘捕之前,無證據證明眾被告做過甚麼。他們的出現並非一定參與非法集結,在控方的立場下,需要有更多證據支持
1020 D4 律師:提出 HCCC408/2016 [2018] HKCFI 271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的判詞第79段,有關「訂明行為」的判詞。
眾警員首次觀察到眾被告是拘捕前的一刻。而警方作出拘散之前,被告有可能在詢問當時參與的人的目的。警方在此時係出拘捕,作出他們在參與非集的推論,並當作他們是非集人士。法庭不能將此混為一談。
10:30 裁判官休庭考慮,11:0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裁決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128 開庭
以下是法庭就本案的裁決:
法官讀出眾被告的控罪。
📌 法律指引
法庭緊記本案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清白,而眾被告無案底,可信性較高。眾被告不作供,法庭不會作出任何猜測。之後裁判官讀出「非法集結罪」的控眾元素及「破壞社會安寧」的元素。控方需證明在那時那地,有人作出「非法集結」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並令他人害怕。
📌 證供及證據
CCTV 呈堂雙方不爭議,法庭會作考慮
控方依賴P2及P3,分別拍攝立會驅散及演藝學院的情況。其後裁判官描述P2 及P3 的影像。控方同時依賴P6,亦顯示了當時示威的情況。
就P5 (有線新聞)而言,當時警方向告士打道推進,有人將巴士站牌推倒。
🧷 案發時是否發生非集
法庭接受控罪一及二發生在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交界。於0200 時,有示威者將雜物搬到告士打道一帶,導致西行及東行線,車輛無法行駛,期間有過百名示威暫聚集,更向警方扔雜物,令警方需要推進作驅散。因此考慮P5及P6後,法庭裁定從0200起,於該地方有非法集結發生。
📌 就着各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的裁決
辯方引出兩個案例,包括湯偉雄一案,以及另一暴動案。裁判官讀出兩案的分別案情。
於本案中,D1,D2,D3及D5的雙方爭議點大致相同。法庭會先處理此四名被告的案情。由於控辯雙方舉證案情有異,法庭需各自考慮。
辯方認為控方的證據未能證明四人有參與非集。
D5 代表律師質疑PW7 可信性,但是法庭認為D5 代表所提出的問題,不足以令法庭不相信他的證供。D1 及D2 的代表律師認為,於告士打道內,當時的人群可以從不同地方而來,而控方無證據顯示D1 及D2 被制服前的行為。而D3 代表律師認為,控方沒有證據反映D3 有作出訂明行為。
法庭認為辯方提出的案例與本案有關鍵不同。法庭其後提出不同的原因。
辯方提出,眾被告有可能是從行人路走進馬路中,或是從附近大廈走進人群。
裁判官認為,從P5 及P6可見,警方不斷推進的情況下,行人路上的人會走進路中心的行為並不合理,而於0200 時,當時已經有警員防線,在警方不斷推進的過程中,附近大廈的人不可能不知有這些情況,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因此,警方所拘捕(在前線的人士)的必然是示威人士,他們沒有可能不知道有人在聚集。法庭裁定 D1,D2,D3 及D5 是在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同時裁定D4 是在參與非法集結。
五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就D7 而言,控方主要依賴PW8 的證供。裁判官描述了PW8 的大致證供。辯方則傳召了證人,該人表示當日有人租用場地,而D7 負責燈光。
PW8 曾表示自己不是制服D7 的警員,裁判官認為此句十分重要。由於控方未有提出警員因何觀察而拘捕D7 ,因此法庭未能接納控方的案情。法庭不能排除辯方的證供為可能的。法庭未能肯定D7 正參與非法集結。法庭裁定D7罪名不成立。
就D8 而言,法庭認為D8 是天橋上的一伙,並有叫喊的行為,但由於未有證人知道D8 在被拘捕前的舉止及情況。因此法庭不能肯定D8 在參與非法集結。法庭裁定D8 罪名不成立。
📌 求情
辯方不反對將求情押後至判刑日,以便有背景報告可作一拼考慮。
📌 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1400時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裁定罪名成立的被告需要還柙。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裁決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128 開庭
以下是法庭就本案的裁決:
法官讀出眾被告的控罪。
📌 法律指引
法庭緊記本案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清白,而眾被告無案底,可信性較高。眾被告不作供,法庭不會作出任何猜測。之後裁判官讀出「非法集結罪」的控眾元素及「破壞社會安寧」的元素。控方需證明在那時那地,有人作出「非法集結」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並令他人害怕。
📌 證供及證據
CCTV 呈堂雙方不爭議,法庭會作考慮
控方依賴P2及P3,分別拍攝立會驅散及演藝學院的情況。其後裁判官描述P2 及P3 的影像。控方同時依賴P6,亦顯示了當時示威的情況。
就P5 (有線新聞)而言,當時警方向告士打道推進,有人將巴士站牌推倒。
🧷 案發時是否發生非集
法庭接受控罪一及二發生在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交界。於0200 時,有示威者將雜物搬到告士打道一帶,導致西行及東行線,車輛無法行駛,期間有過百名示威暫聚集,更向警方扔雜物,令警方需要推進作驅散。因此考慮P5及P6後,法庭裁定從0200起,於該地方有非法集結發生。
📌 就着各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的裁決
辯方引出兩個案例,包括湯偉雄一案,以及另一暴動案。裁判官讀出兩案的分別案情。
於本案中,D1,D2,D3及D5的雙方爭議點大致相同。法庭會先處理此四名被告的案情。由於控辯雙方舉證案情有異,法庭需各自考慮。
辯方認為控方的證據未能證明四人有參與非集。
D5 代表律師質疑PW7 可信性,但是法庭認為D5 代表所提出的問題,不足以令法庭不相信他的證供。D1 及D2 的代表律師認為,於告士打道內,當時的人群可以從不同地方而來,而控方無證據顯示D1 及D2 被制服前的行為。而D3 代表律師認為,控方沒有證據反映D3 有作出訂明行為。
法庭認為辯方提出的案例與本案有關鍵不同。法庭其後提出不同的原因。
辯方提出,眾被告有可能是從行人路走進馬路中,或是從附近大廈走進人群。
裁判官認為,從P5 及P6可見,警方不斷推進的情況下,行人路上的人會走進路中心的行為並不合理,而於0200 時,當時已經有警員防線,在警方不斷推進的過程中,附近大廈的人不可能不知有這些情況,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因此,警方所拘捕(在前線的人士)的必然是示威人士,他們沒有可能不知道有人在聚集。法庭裁定 D1,D2,D3 及D5 是在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同時裁定D4 是在參與非法集結。
五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就D7 而言,控方主要依賴PW8 的證供。裁判官描述了PW8 的大致證供。辯方則傳召了證人,該人表示當日有人租用場地,而D7 負責燈光。
PW8 曾表示自己不是制服D7 的警員,裁判官認為此句十分重要。由於控方未有提出警員因何觀察而拘捕D7 ,因此法庭未能接納控方的案情。法庭不能排除辯方的證供為可能的。法庭未能肯定D7 正參與非法集結。法庭裁定D7罪名不成立。
就D8 而言,法庭認為D8 是天橋上的一伙,並有叫喊的行為,但由於未有證人知道D8 在被拘捕前的舉止及情況。因此法庭不能肯定D8 在參與非法集結。法庭裁定D8 罪名不成立。
📌 求情
辯方不反對將求情押後至判刑日,以便有背景報告可作一拼考慮。
📌 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1400時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裁定罪名成立的被告需要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1/2]
~此為補回5/7審訊詳情,非即時~
何(18)
控罪:
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___________
0931 廣播,現場超過十人旁聽
0947 開庭
1058 ⏺️傳召 PW1 警員5539 孫詠斌,辯方盤問中,休庭至1105 處理片段事宜
1137 PW1作供完畢。(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後補)早休至1200繼續
1243 ⏺️傳召 PW2 警員10063 曹景文,辯方盤問中。
1300 午休,1430繼續。
1430 開庭,先處理另一雜案裁決
PW2作供完畢。(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後補)
⏺️傳召 PW3 偵緝警署警長 33325 趙卓威
PW3作供完畢。(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後補)
押後至6/7/2021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_______
承認事實
1. 13/10/2019 1523時,警署警長 33325 趙卓威(音) 拘捕被告
2. 13/10/2019 1525時,警員 10063 曹景文(音)檢取一部黑色iphone(證物P3)和P4等作為證物
3. 13/10/2019 警員14992 在荃灣警署內.......
4. 13/10/2019 2345時,警員14992 檢取被告T恤、短褲等作為證物
5(1). 14/10/2019 警員12241 為本案證物拍攝29幅照片
5(2). 15/10/2019 警員12241 為本案證物拍攝3幅照片,上述照片列為證物P30(1-32),照片均準確反映證物被拍攝時的狀態
6(1). 荃灣廣場H&M商店外 13/10/2019 1510時-1540時 CCTV片段燒錄在光碟中,列為證物P29
6(2). CCTV在關鍵時間運作正常,拍攝時間為實時
6(3). 片段準確反映案發現場情況,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29a(1-8)
7(1).15/10/2019 1629時,警員12241帶一個膠樽(證物P8)和
7(2). 一個玻璃樽(證物P9)前往化驗。化驗後,P8內有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P9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
8. 證物P3和P4無受不正當干擾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補充承認事實
(2). 25/6/2021 警員 14992 在荃灣廣場一帶拍攝12張照片列為證物P31(1-12),上述照片準確反映現場被拍攝時狀態
控方證物
P1 涉案黑色鴨舌帽
P2 一隻手套
P3 在被告身上檢取的黑色iphone
P29 荃灣廣場H&M商店外 13/10/2019 1510時-1540時 CCTV片段
P29a(1-8) CCTV片段截圖
P30(1-32) 拍攝本案證物的相片簿
P31(1-12) 案發現場的照片
P32 承認事實
P33 承認事實(2)
P34 經PW1標記的案發現場地圖
P35 經PW1標記的P29a
辯方證物
D1 案發現場片段
⏺️傳召 PW1 警員5539 孫詠斌
控方主問
PW1現職荃灣警區特遣隊,13/10/2019 任職新界南總區第2梯隊荃灣隊。當日穿防暴裝當值「踏浪者行動」
1518時,PW1收到總區行動室通知,在荃灣廣場附近有50-60黑衫戴口罩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去荃灣廣場元氣壽司店進行破壞。新界南總區第2梯隊副指揮官凌子傑總督察遂指揮其部隊去荃灣一帶掃蕩。
1522時,大壩街和圓墩圍一帶荃灣大會堂外有大量黑衫戴口罩示威者聚集,PW1遂在大壩街和圓墩圍交界下車向灣景廣場方向追截掃蕩。當PW1跑至近海盛路荃灣廣場出入口時見一班黑衫戴口罩示威者準備衝入荃灣廣場。PW1在這群人之中見到一1.68米高、穿深藍色T恤、戴黑口罩、揹黑champion字樣背包「男仔」衝向他的方向。當見到PW1時男子向左手邊一條通向王少清中學的通道跑去,PW1尾隨,此時PW1與男子相距3米,PW1指無人物物品阻礙其視線。
PW1指男子想除背包,但除不到後繼續跑,PW1繼續追。當追到荃灣廣場H&M外時男子成功除下背包在地上,PW1將背包踢向H&M那邊後繼續追。PW1接着見王少清中學方向有另一批防暴隊向荃灣大會堂迎面跑來。此時男子在PW1前方2米左右。PW1此時見「男仔」轉左跳入花槽,當PW1想追時與迎面而來的防暴警員撞在一起,兩名警員跌入花槽,PW1自此再見不到「男仔」縱影。
PW1在花槽起身後,望向男子除下背包位置,睇唔到有人接觸背包,背包在H&M店舖外無移動,PW1遂起身往背包方向,拿起背包保管。PW1此時望向海盛路荃灣廣場想匯合同胞,望見警長52821 正在控制另一被捕人士。PW1因要協助警長便拿起背包並匯合他。與警長匯合後PW1將背包的事告訴警長,在同一時間把背包交52821處理,隨即協助控制另一被捕人士。
- 此時主控向PW1展示P31並請他講解通道位置和各人位置,期間 #劉淑嫻裁判官 表示自己曾在荃灣裁判法院任職,因此知道附近地形。
- PW1強調在把背包交52821期間無干擾背包,第一眼見該男子時光線充足,主控向PW1展示P29 152340時-152440時和P29a,請其標記自己,男子和背包的位置,經PW1標記的P29a列為P35,最後向他展示涉案背包,列為P5。
辯方盤問
- PW1至2019年為止年資為13年。13/10/2019 的早更由1100開始。PW1指更前訓示無提及警員如何分辨示威者和市民。13/10/2019 中午至約1400時,警員已在荃灣一帶不同地方掃蕩。PW1指自己當天裝備為頭盔、圓盾等。PW1指自己當日處理荃灣廣場事件前無參與其他掃蕩。
- PW1指1518時有50-60黑衫戴口罩示威者在荃灣廣場聚集,但不清楚是否在荃灣廣場內外都有,僅稱通訊機指有人去元氣壽司破壞。
- PW1同意自己坐警車AM9936到場,當車駛至荃灣大會堂外見100-200人聚集,PW1指大部份人穿黑衫和戴口罩,但不肯定是否黑口罩。PW1指不記得是否多人揹背包、拿雨傘、穿手袖,但指有部份人戴手套。
- PW1不清楚在荃灣廣場內是否有一班人,但指荃灣廣場外有一班人,PW1同意剛下車時無特定拘捕對象,指由跑向荃灣廣場至轉入海盛路不足100米,無留意是否有人成功進入荃灣廣場。PW1指在接近荃灣廣場時見同事已制服部份示威者,辯方播放證物P29
- PW1同意有一班人在荃灣廣場「跑出跑入」,但認為相距時間短。PW1指自己留意一名穿深藍色衫黑口罩揹黑色champion字樣背包男子便追趕他。PW1說champion字樣很大個所以有印象。PW1指追逐時間少於10秒。第一眼見男子時男子已有黑色口罩,無戴帽,有戴眼鏡,無拿雨傘,不記得有否戴手套。
指出:
1. PW1由此至終無踢背包向H&M方向,PW1不同意。
PW1指男子「掉個袋係我腳邊,我唔係勁射將佢踢向牆邊,係輕輕踢一踢」。PW1不同意袋無掂到自己,不同意影片中顯示他無半刻停頓進行踢袋動作。
- PW1指無打開過背包,背包不足一公斤重,持背包期間聽不到背包內有玻璃撞擊聲。在把背包交52821後PW1做另一被捕人士的拘捕警員,PW1不記得該被捕人士有否黑色背包。PW1期後把該被捕人士帶上警車,但無印象是幾多分鐘後,僅稱不是很久。
- PW1在把背包交52821後無留意他有否打開背包,因他專注處理另一被捕人士,但指52821有把背包帶上警車AM9836
- PW1不記得警車AM9836上有否警員10063,不清楚有否沙展1603,不記得有否有否現場拘捕人士。PW1後來補充車上有防暴隊成員和被捕人,至於有幾多人和牠們的編號則不記得。PW1指坐滿AM9836連司機座有19座,似小巴,不記得各人坐的位置。PW1指無留意交52821的背包是否在車上,期間無與其他警員交談。
指出:
1. PW1早已在AM9836上見到本案被告,PW1不同意。
- 當被問及為何準確指出男子有1.68米高,PW1指自己有一警員朋友高1.68米,而追趕男子時見其與朋友高度相近。當被進一步追問為何在跑緊中便可作1.68米高的判斷,PW1指在第一眼見男子時便作此判斷。
- PW1不同意對男子的觀察受頭盔影響,指自己的頭盔上的膠片無貼反光貼紙,膠片亦無拉低,PW1指追了男子一段時間,印象深刻是因為他背包的champion字樣很大個
- PW1指不記得自己是上警車的早/中還是尾一批,指自己押另一被捕人士上車時車上已有一些人,自己坐車中間,旁邊坐被捕人士。
PW1作供完畢。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1/2]
~此為補回5/7審訊詳情,非即時~
何(18)
控罪:
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___________
0931 廣播,現場超過十人旁聽
0947 開庭
1058 ⏺️傳召 PW1 警員5539 孫詠斌,辯方盤問中,休庭至1105 處理片段事宜
1137 PW1作供完畢。(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後補)早休至1200繼續
1243 ⏺️傳召 PW2 警員10063 曹景文,辯方盤問中。
1300 午休,1430繼續。
1430 開庭,先處理另一雜案裁決
PW2作供完畢。(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後補)
⏺️傳召 PW3 偵緝警署警長 33325 趙卓威
PW3作供完畢。(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後補)
押後至6/7/2021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_______
承認事實
1. 13/10/2019 1523時,警署警長 33325 趙卓威(音) 拘捕被告
2. 13/10/2019 1525時,警員 10063 曹景文(音)檢取一部黑色iphone(證物P3)和P4等作為證物
3. 13/10/2019 警員14992 在荃灣警署內.......
4. 13/10/2019 2345時,警員14992 檢取被告T恤、短褲等作為證物
5(1). 14/10/2019 警員12241 為本案證物拍攝29幅照片
5(2). 15/10/2019 警員12241 為本案證物拍攝3幅照片,上述照片列為證物P30(1-32),照片均準確反映證物被拍攝時的狀態
6(1). 荃灣廣場H&M商店外 13/10/2019 1510時-1540時 CCTV片段燒錄在光碟中,列為證物P29
6(2). CCTV在關鍵時間運作正常,拍攝時間為實時
6(3). 片段準確反映案發現場情況,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29a(1-8)
7(1).15/10/2019 1629時,警員12241帶一個膠樽(證物P8)和
7(2). 一個玻璃樽(證物P9)前往化驗。化驗後,P8內有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P9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
8. 證物P3和P4無受不正當干擾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補充承認事實
(2). 25/6/2021 警員 14992 在荃灣廣場一帶拍攝12張照片列為證物P31(1-12),上述照片準確反映現場被拍攝時狀態
控方證物
P1 涉案黑色鴨舌帽
P2 一隻手套
P3 在被告身上檢取的黑色iphone
P29 荃灣廣場H&M商店外 13/10/2019 1510時-1540時 CCTV片段
P29a(1-8) CCTV片段截圖
P30(1-32) 拍攝本案證物的相片簿
P31(1-12) 案發現場的照片
P32 承認事實
P33 承認事實(2)
P34 經PW1標記的案發現場地圖
P35 經PW1標記的P29a
辯方證物
D1 案發現場片段
⏺️傳召 PW1 警員5539 孫詠斌
控方主問
PW1現職荃灣警區特遣隊,13/10/2019 任職新界南總區第2梯隊荃灣隊。當日穿防暴裝當值「踏浪者行動」
1518時,PW1收到總區行動室通知,在荃灣廣場附近有50-60黑衫戴口罩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去荃灣廣場元氣壽司店進行破壞。新界南總區第2梯隊副指揮官凌子傑總督察遂指揮其部隊去荃灣一帶掃蕩。
1522時,大壩街和圓墩圍一帶荃灣大會堂外有大量黑衫戴口罩示威者聚集,PW1遂在大壩街和圓墩圍交界下車向灣景廣場方向追截掃蕩。當PW1跑至近海盛路荃灣廣場出入口時見一班黑衫戴口罩示威者準備衝入荃灣廣場。PW1在這群人之中見到一1.68米高、穿深藍色T恤、戴黑口罩、揹黑champion字樣背包「男仔」衝向他的方向。當見到PW1時男子向左手邊一條通向王少清中學的通道跑去,PW1尾隨,此時PW1與男子相距3米,PW1指無人物物品阻礙其視線。
PW1指男子想除背包,但除不到後繼續跑,PW1繼續追。當追到荃灣廣場H&M外時男子成功除下背包在地上,PW1將背包踢向H&M那邊後繼續追。PW1接着見王少清中學方向有另一批防暴隊向荃灣大會堂迎面跑來。此時男子在PW1前方2米左右。PW1此時見「男仔」轉左跳入花槽,當PW1想追時與迎面而來的防暴警員撞在一起,兩名警員跌入花槽,PW1自此再見不到「男仔」縱影。
PW1在花槽起身後,望向男子除下背包位置,睇唔到有人接觸背包,背包在H&M店舖外無移動,PW1遂起身往背包方向,拿起背包保管。PW1此時望向海盛路荃灣廣場想匯合同胞,望見警長52821 正在控制另一被捕人士。PW1因要協助警長便拿起背包並匯合他。與警長匯合後PW1將背包的事告訴警長,在同一時間把背包交52821處理,隨即協助控制另一被捕人士。
- 此時主控向PW1展示P31並請他講解通道位置和各人位置,期間 #劉淑嫻裁判官 表示自己曾在荃灣裁判法院任職,因此知道附近地形。
- PW1強調在把背包交52821期間無干擾背包,第一眼見該男子時光線充足,主控向PW1展示P29 152340時-152440時和P29a,請其標記自己,男子和背包的位置,經PW1標記的P29a列為P35,最後向他展示涉案背包,列為P5。
辯方盤問
- PW1至2019年為止年資為13年。13/10/2019 的早更由1100開始。PW1指更前訓示無提及警員如何分辨示威者和市民。13/10/2019 中午至約1400時,警員已在荃灣一帶不同地方掃蕩。PW1指自己當天裝備為頭盔、圓盾等。PW1指自己當日處理荃灣廣場事件前無參與其他掃蕩。
- PW1指1518時有50-60黑衫戴口罩示威者在荃灣廣場聚集,但不清楚是否在荃灣廣場內外都有,僅稱通訊機指有人去元氣壽司破壞。
- PW1同意自己坐警車AM9936到場,當車駛至荃灣大會堂外見100-200人聚集,PW1指大部份人穿黑衫和戴口罩,但不肯定是否黑口罩。PW1指不記得是否多人揹背包、拿雨傘、穿手袖,但指有部份人戴手套。
- PW1不清楚在荃灣廣場內是否有一班人,但指荃灣廣場外有一班人,PW1同意剛下車時無特定拘捕對象,指由跑向荃灣廣場至轉入海盛路不足100米,無留意是否有人成功進入荃灣廣場。PW1指在接近荃灣廣場時見同事已制服部份示威者,辯方播放證物P29
- PW1同意有一班人在荃灣廣場「跑出跑入」,但認為相距時間短。PW1指自己留意一名穿深藍色衫黑口罩揹黑色champion字樣背包男子便追趕他。PW1說champion字樣很大個所以有印象。PW1指追逐時間少於10秒。第一眼見男子時男子已有黑色口罩,無戴帽,有戴眼鏡,無拿雨傘,不記得有否戴手套。
指出:
1. PW1由此至終無踢背包向H&M方向,PW1不同意。
PW1指男子「掉個袋係我腳邊,我唔係勁射將佢踢向牆邊,係輕輕踢一踢」。PW1不同意袋無掂到自己,不同意影片中顯示他無半刻停頓進行踢袋動作。
- PW1指無打開過背包,背包不足一公斤重,持背包期間聽不到背包內有玻璃撞擊聲。在把背包交52821後PW1做另一被捕人士的拘捕警員,PW1不記得該被捕人士有否黑色背包。PW1期後把該被捕人士帶上警車,但無印象是幾多分鐘後,僅稱不是很久。
- PW1在把背包交52821後無留意他有否打開背包,因他專注處理另一被捕人士,但指52821有把背包帶上警車AM9836
- PW1不記得警車AM9836上有否警員10063,不清楚有否沙展1603,不記得有否有否現場拘捕人士。PW1後來補充車上有防暴隊成員和被捕人,至於有幾多人和牠們的編號則不記得。PW1指坐滿AM9836連司機座有19座,似小巴,不記得各人坐的位置。PW1指無留意交52821的背包是否在車上,期間無與其他警員交談。
指出:
1. PW1早已在AM9836上見到本案被告,PW1不同意。
- 當被問及為何準確指出男子有1.68米高,PW1指自己有一警員朋友高1.68米,而追趕男子時見其與朋友高度相近。當被進一步追問為何在跑緊中便可作1.68米高的判斷,PW1指在第一眼見男子時便作此判斷。
- PW1不同意對男子的觀察受頭盔影響,指自己的頭盔上的膠片無貼反光貼紙,膠片亦無拉低,PW1指追了男子一段時間,印象深刻是因為他背包的champion字樣很大個
- PW1指不記得自己是上警車的早/中還是尾一批,指自己押另一被捕人士上車時車上已有一些人,自己坐車中間,旁邊坐被捕人士。
PW1作供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