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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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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審訊 [2/2]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控方由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代表
辯方由 #黎家傑大律師 代表

📍Day 2 審訊
控方呈上兩片段(PP6,PP7)內説話修訂謄本(PP6a,PP7a)

📌PW1 警署警長 梁志偉 (現場傳媒聯絡隊) 作供

主問
事發時便衣穿上傳媒組藍色背心,約1530時在Sogo軒尼詩道外工作,現場有很多記者及市民在馬路上,自己附近見一1.8米高肥身材男子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及鞋,現場光線充足冇阻擋,觀察後恐馬路通行後有車輛因此勸喻人返回行人路,勸喻離開馬路期間,男子突然很急坐地下,開始指駡證人推跌他,澄淸沒有推他因根本沒有與他身體接觸,多次澄清下該人仍大叫有差人推他,旁邊有人開始起哄及和議指有差人推被告落地下。我見到地上男子沒受傷,由於珼埸仍有大量記者所以PW1繼續自己工作沒再留意被告。

📍律師詳細提問案發時情形:
ℹ️證人背心左上角上有展示行動編號,沒有出示其他證件
ℹ️證人勸喻時被距1米外,在Sogo外面一欄杆執邊,PW1身傍有另一防暴軍裝同時勸喻馬路上人仕返上行人路
ℹ️被告望住PW1講「區議員同你地溝通緊,仲咩推跌我?」,從地上起身也再向證人說,所以PW1知被告是指駡他
ℹ️PW1同意沒有就事件作即時記錄如記事冊或口供,並解釋因在那段日子經常有人無聊指罵差人。
ℹ️證人確認沒有因本案事件接受任何警方刑事調查或被投訴科接見,事後總區重案組比片段證人看,及要求就本案落一份口供。(📍似乎控方想證明被告不對,所以從來沒有投訴追究)

播放片段PP6(HK Police Live)
控方呈上二張截圖PP6 p.1 p.2及片段內容謄本PP6a。由於角度問題,馬路上又有不少人及傳媒阻住,片段拍不到被告如何跌低及有人同他身體接觸。只係聽到被告講「推跌我之後叫我唔好嘈?」,PW1否認叫被告唔好嘈。

播放片段PP7(高登討論區直播)
片段見到有警員在崇光外銅鑼灣廣場向崇光方向發射催淚彈,Sogo外有警員不准行人離開,狂吸催淚氣體,PW1確認有發生警員阻人羣越過管制帶離開。畫面見被告在Sogo門外企左欄干上位置同警員理論,之後跌地上(中間有人羣擋住拍不到如何跌下),起身後同警察對質,之後被示威人士拉走。

律師根據謄本PP7a 問PW1說被告講「編號!編號!」用意,證人現場聽到同意是想問自己號碼但因認為有展示行動編號所以沒有回應,亦覺得自己沒有刻意隱藏身份。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現場有議員充當溝通,監察警方執法,但表示當時不知道被告是議員,也沒留意片段中被告身上掛住的證件是什麼。PW1再次確認沒有就事件作即時記錄或補錄,當日沒有拘捕被告或叫同事處理被告,在看過重案組提供影片後才寫Pol.154口供.

證人同意當時Sogo遠方有警察施放催淚彈,另一邊廂有警察禁止SOGO門外人群離開,後來放行一批人走又再有警方阻止其他人離開留原地被迫吸催淚煙。

律師指被告當時在路邊而不是馬路,證人不同意指認為被告向後跌就是馬路上。

(再播PP7,辯方並呈上5張截圖MFl 2a(1-5)

辯方律師指片段28:58-29:04見一軍裝在PW1身旁隻手向被告方向,截圖見一肉色物體接觸被告,之後被告就跌落地,理論後被告已經轉身聽勸喻走開,證人全部不同意,尤其肉色不是軍裝警員之手。

謄本內PW1 説冷靜啲,證人指示因為被告跌下一直講警察推佢,PW1想澄清冇人推,否則是叫被告唔好嘈。

律師問PW1知不知道刑事案件如投訴警察課收到警察投訴為案件證人,條臭妹在案件完結後才展開,PW1表示知道。

覆問
PW1確認行動編號是早幾個月已分給他使用,是獨一號碼沒有其他人用。盤問時同意警方曾放行人士離開,證人指因為見到有人向前行,其實唔清楚是放行定自己向前離開。

📌今日餘下時間不足,控方PW2, PW3 證人下次才會傳召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8月2、4、5全日及6 (下午1430)在同一法庭作餘下審訊之用。法庭同時要求辯方兩星期內就反對PP6(香港警察直播)及PP7(高登討論區)片段呈堂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而控方需在兩星期時間內回應。

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A2: 趙(17)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
1431 開庭

A2律師先呈遞10封品格證人陳述書,控辯雙方同意以65b處理

1. 明愛馬鞍山中學劉老師
2. 明愛馬鞍山中學李博士
3. 明愛馬鞍山中學蔡副校長
4. 明愛馬鞍山中學洪老師
5. 明愛馬鞍山中學錢老師
6. 明愛馬鞍山中學曹校長
7. 明愛馬鞍山中學梁副校長
8. 明愛馬鞍山中學吳社工
9. 明愛馬鞍山中學夏班主任
10. 明愛馬鞍山中學馮老師

一系列陳述書以證明A2之良好品格,包括對師長真誠尊重,守規守矩,與同學相處融洽,擅於工藝,富有愛心,樂於助人,品性善良,主動積極班會服務,為人孝順,讀書勤奮。

A2開始作供.......

A2主問完成,A1將盤問,現休庭10分鐘,讓A1拎指示

1602 再開庭

A1完成盤問
主控未完成盤問,明早繼續

預計明天中午盤問完成。
預計星期一可提交骨幹型結案陳詞,再作口頭陳述及回應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4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方(43)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
於或約於2019年7月30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
(摘自獨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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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首次於2021年4月23日觀塘裁判法院提堂,以$2000及其他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訊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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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A1 張(16)曾經還押至少四個月
A2 關(18)曾經還押至少四個月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37

控罪:
(1)A1刑事損壞
(2)A1-2縱火罪
(4)A1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A1-2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A1被控於2020年8月4日,在青衣某單位,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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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閉路電視片段未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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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前D3曾經指自己沒有說過協助控方調查,但後來又轉為控方證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064

‼️A1早前就刑毀罪作出一項投訴:
錄影會面前曾被警長威逼利誘。當時警長大力拍膊頭,稱「你點撚樣呀,如果你唔認我點都得。而家有兩條路你揀,一係認刑毀,一係認縱火。如果你唔認就縱火暴動一齊告。暴動坐十年,刑毀就警司警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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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裁決
#20200510旺角

葉 (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了一個水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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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 開庭

📌梁官總結案情
按此參考審訊內容

📌證人口供評估
PW1, 2 對被告衣著描述一致。而證人亦對被告外型描述清晰詳細,能指出被告身型健碩,穿背心能突出其肌肉線條,令證人印象深刻。兩名控方證人口供可信。

而被告帶備2個口罩及防毒面罩,似乎具衛生意識但身上卻沒配備消毒物品如搓手液。再者案發日為母親節,被告聲稱自己在旺角選購禮物,應有機會經商店離開現場,但卻折返警方防線,故不接納被告解釋。

📌求情
辯方呈上4封由家人、僱主、慈善機構總幹事及師長所撰寫的求情信,內容皆表示被告品格良好,勤奮工作,望法庭輕判。

被告孝順、乖巧,與家人同住,在父親身體抱恙期間仍保持自律,努力讀書考上大學。中學時期師長對被告評價很高,指他操行良好,尊師重道,高年級時主動協助舉辦校內活動,從不缺席,處事態度專業認真,不會馬虎了事。

畢業後被告工作態度認真,獲僱主欣賞。亦與中學老師有聯絡,關係良好。閒時被告亦參與義工服務照顧獨居長者,疫情下仍不減熱誠改以電話與長者溝通,關心弱勢社群。

是次案件中無人受傷,警方行動亦未受阻,被告非有組織地犯案,只是一時衝動隨手擲身邊物件,於同類型案件中案情非最嚴重。雖沒有太多上訴判刑案例參考,但以往大部分同類型案件皆判以非監禁式刑罰,被告已受教訓,重犯機會不高,雖然案件經審訊後定罪,望法庭仍可考慮為被告索取不同報告。(梁官搖頭拒絕,直接判刑)

📌判刑理由
案發當日雖為母親節,旺角人數眾多,除警方外亦有不同衣著人士,但人群集中於警方防線前,被告行為會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使被告年輕,沒有案底,但已成年,有工作,思想成熟,應以合法方式表達意見。

考慮整體利益,被告雖初犯,即使有良好背景,但判刑亦要有阻嚇性,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判囚6星期。

裁決:罪名成立‼️
判處:監禁6星期‼️
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2/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artA PartB
—————————
辯方表示無需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針對特別事項,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表示此部分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會對特別指示選擇作供。

—————————
🟡辯方主問
回到大埔警署後,警員先帶同被告和白衣人見值日官,再去一間房,pw1、pw2分別為2人錄取口供。其後,2人簽署了一份羈留搜查表格(p8)後搜身。被告表示簽署p8時見不到有時間,只有日期和檔案編號,當時沒有問警員為何不寫時間因為不知道時間對文件的重要性。

搜身後,pw2帶被告去405室,有3名警員坐在入面,pw2為被告錄取錄口供。被告當時表示「我無野講」,pw2說「你無野講?你依家襲警喎,我地好多同事見到你踢呀sir兩下」。被告回應「我見到有手持警棍警察喺架車衝出黎想捉我,之後警察捉左我並用警棍打我,我先反抗」,pw2沒有紀錄以上說話。被告重複「我無野講」,pw2說「你無野講,你上到庭見到張紙話無野講,個官會點諗呀?」,pw2繼續說「你係咪玩野啊?」。被告表示當刻心情不安緊張,精神好疲倦,身體也因為被警員打所以很痛。

約半小時後,警察a進入說「你好啊,我想了解下依家d年輕人諗咩」,被告解釋「我食完飯,去玩塔羅牌,之後路過海旁,望下警察,警察就捉我,跟住用警棍打我,我無主動襲擊過警察」。警察a向被告作出勸喻說話,例如「你信警察喺警署打人啊?你唔好信網上咁多嘅傳言啦,我哋都係想你好姐,你快啲落完口供咪可以番屋企」;pw2隨即說「對你有益先叫你咁做,唔想你好早就打到你落口供啦。」被告覺得警察a好有說服力,加上很疲倦,便問pw2如何錄取口供,pw2回答「我講一句你寫一句跟住簽名」。於是被告按照pw2的指示錄取口供,警察a逗留約半小時後離開。

被告表示警察從沒有向自己解釋有權找律師陪同錄取口供、聯絡家人。被告雖然知道文件上的文字,但不太明白當中的意思,全都是按照pw2指示寫下,包括「我自願錄取口供,我適合錄口供」、「不需要律師陪同」(被告有質疑此,但pw2說律師費很貴,不需要~)。pw2指示自己寫下出於衝動踢向警員,自己有嘗試解釋警察先使用警棍打自己,然而pw2拒絕了自己,以上內容非dw1自願所寫。

pw2沒有影印副本給dw1簽名及保管。當時被告簽署文件時上面並沒有時間,只有日期。其後,pw2給了口供文件確認書(pp6)被告。被告表示簽署時並不清楚這些文件的作用,但自己懂得閱讀中文,以為自己簽署後警員會給副本自己,然而警員沒有這樣做。

簽署後,pw2帶被告去指摸室。pw1為自己打指摸,影大頭相,把證物放入防干擾袋,做完以上步驟後,才回囚室。被告見到其他囚友有一些文件副本,白衣人疑惑被告為何甚麼文件也沒有?被告問軍裝警員為何自己甚麼都沒有,警員回應等等;一名囚友告訴被告,可以打去星火找律師,打完電話回到囚室後,其他人舉手說看醫生,他們見到被告左大腿被打,被告便舉手說看醫生(辯方2份呈上醫療報告,一舊一新)。在醫院睡了一晚後,警察叫家人取保釋金去醫院保釋被告,期間沒有給予任何文件副本自己。

—————————
🔵控方盤問
pw2沒有向被告解釋文件上的內容,簽署時也沒有寫上時間及沒有給予副本自己。在錄取口供(pp5)時,被告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權保持緘默,所有內容都是按照pw2的指示寫下。

警員不止一次誘使被告作供,被告有解釋當時的情形但pw2卻沒有紀錄。期間,pw2和警察a沒有毆打自己,但警員a的說話成功誘使被告,

控方指出案情,分別如下
警察a沒有進入405室和被告聊天;被告庭上作供的內容,所謂警員的說法不是事實;被告是自衛掙扎並非有心踢向警員的說法,其實對被告更有利;被告不同意。

被告記得第一次寫下在405室的說話,是被告和律師開會的日子,大概是2019年12月;被告不同意沒有文字紀錄無法準確記下警員和自己說話的對話。

控方繼續指出,被告的口供答案都是自己寫下,而錄取了口供後,pw2有把影印副本給予被告,當時文件上已經寫上了時間;錄取口供後,警方才正式搜身。被告對上述不同意(*法官質疑,控方似乎採用了其中一個證人的說法pw2說沒有搜過身;pw3說回到警署10分鐘後有搜身;而控方說凌晨4點多才搜身。是否否定其中一位證人的說法?這樣法庭會不接納其中一位證人的說法,控方是否深思熟慮過得出這個答案?控方解釋,其立場為正式搜身在凌晨4點多。法官再問回到警署10分鐘後有否搜身?是否抹殺其他證人的口供?控方回答不是,表示凌晨4點多為詳細的搜身環節~)。

🟡辯方覆問
主控表示被告懂得說「我無野講」代表知道自己有權利保持緘默,被告不同意,因為自己是上網見到可以這樣回答,但不知道具體的作用。
—————————

辯方表示dw2 會就著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分別作供~

押後至6月4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想同手足講聲你好叻❤️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續審[5/4]
👤何(27) #20200510旺角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警員18258鄭相平和警員24262李迪燊。
==============
控方補充陳詞的重點:

重點1:警員是按警隊條例第54條行事
本案警員有權調查嫌疑犯有沒有干犯任何罪行,他們亦有權力就此扣留該人一段時間作調查。

重點2:警員沒有使用過度武力
警員在作供時提及到他對被告人使用胡椒噴霧時已考慮到案發附近環境、女警的求助以及被告人當時的動作。

警員指被告人在被他們禁在地上制服期間嘗試撥開警員手部及想撐起自己身體。控方表示這已是被告人反抗的動作,且沒有理會警員對她表示「唔好郁」的警告。
==============
辯方 #姚本成大律師 補充陳詞的重點:

重點1:警員不是正當執行職務
律師指出被告人為何不能拍攝相片,若警員懷疑被告人涉及偷拍,為何當時不立即檢查她的相機。

此外,警長當時在沒有緊急情況下仍不向女警詢問案發經過便扣留被告人,是已濫用警隊條例中54B條賦予警員扣留被告人的權力。

此外,辯方證人的證供已能反映現場的情況及事件的開始。若果此證人的證供屬實,女警的證供便未必屬實。

重點2:警員使用過度武力
被告人當時已被合共四名警員看守,縱然被告人有輕撥開警員的身體,是否仍然有需要使用胡椒噴霧。

而且被告人面對被警員㩒落地下加上第二次被噴胡椒噴霧時,她當時掙扎的行為屬自衛,沒有意圖抗拒警員。

此外,控方亦有舉證責任,指出當時被告人是否因不舒服而掙扎,若屬實,便可以構成疑點。
==============
本案會在2021年6月16日 09:30 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47張內庭)
0900不足5人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27張內庭)
0900不足5人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提訊

👩🏻‍🦰A5:郭(18)
其他同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9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
0927播錄音,庭內有47個位,連同家屬卻只有6人(保安恥笑無視像庭開)
0934開,有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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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收到法援署信件,現任辯方律師需時檢閱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被告未準備好答辯意向。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

林偉權談到文件上的字眼,例如「後巷」「橫街」「小巷」,又談到這些字眼的定義及重要性。
控方指被告有兩條控罪的地點涉及到「巷」,所以會把字眼修改,林官又再指出字眼上的關注點,提醒控方弄清楚被告被捕地點。
控方與林官再次爭議「橫街」與「小巷」,總括而言,被告由橫街走入小巷。林官提醒控方要深究被告走入小巷的詳情,例如進入多久後被捕,亦提醒要統一名詞。
林官再解釋自己的問題給控方明白,並提及到最近上訴庭的案例,不是身處暴動現場也可是暴動者,視乎當中角色,指控方要清楚自己在控告甚麼、檢控立場。控方指被告是在非常近暴動現場的地方被捕,身上有常見示威者用品,而橫街錄像拍到被告,但不能顯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林官問到片段有多清晰、有沒有證人去證明被告身處現場,例如逃走等、如何參與。

(控方多次索取指示)
林官指如果控方未準備好,可以再給予時間,又再次提控方有好與清晰的交代,指地圖可以有助控方。(林官無停過咁訓話控方,主要指控方的文件不清晰)又再次爭論「小巷中」的被告是否被告。(林官再次訓話)
控方的錄像清晰度不足以辨認小巷中的是被告,沒有證人看到被告走進橫街再走進小巷,會依賴被告的衣著、臉上戴着半面式的防毒面罩,亦企圖逃跑,當時現場環境混亂有錄像顯示到。
(林官又訓話)

控方有7位證人(5名警員、1位政府化驗師、1位街外證人)
爭議閉路電視連貫性
(林官又訓話,指出片段列表的重要性)
錄像(蘋果日報約7分鐘、油麻地電話機房外CCTV約6-7分鐘)

林偉權指此案繼續由他處理,因27庭已很多案處理,但審訊未必由他處理,不過如果控辯雙方同意,他亦不會拒絕處理審訊。

🟢案件於2021年8月16日0930/1130/1430區域法院提訊(可能改期,因要視乎 #熊雪如大律師 時間)(聽答辯意向),現有條件保釋。
(1047終於完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3/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
0928 庭內約10人~
0932 開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A2: 趙(17)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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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開庭

主控繼續盤問A2......

A2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證供完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不早於1100續審,以聽取結案陳詞。預計2021年6月29日不早於1500裁決。其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提訊

A17:簡(24)🛑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按此參考早前認罪
按此參考同案其他手足審訊

解雇法律代表
早前在 #沈小民法官 席前認罪,但現沒有律師代表,簡表示已自願解雇當時的法律代表,法庭亦確認已收到律師樓信件通知。 #陳仲衡法官 提醒簡本案控罪嚴重,加上之後仍需處理求情,一般而言若有法律代表被告人會更清楚其權利,故今天提堂以處理法律代表事宜。

簡明白仍需處理求情及判刑,但依然決定自行求情及陳詞。 #陳仲衡法官 提醒簡如改變主意,有權利重新聘請法律代表。

維持認罪🛑

承認事實及附件
控方提出有關簡的承認案情中包括3份附件,上次已交予其法律代表,現需確認簡是否確認截圖描述,及是否需要觀看相關片段。簡已觀看截圖並同意描述,有關片段亦曾觀看。 #陳仲衡法官 提醒如需要查閱案情及其附件可向控方索取。

同案其他手足將於7月10日作結案陳詞,屆時將視乎案件進度再排期。
🛑期間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審訊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09:48 開庭

裁判官就兩項議題詢問辯方:
一、控方申請上次「終止聆訊」的訟費
二、收到辯方信件,想確認答辯意向

一、因為上次審議「終止聆訊」的裁判官曾作指示,在案件完結時才處理訟費,辯方反對控方在現階段作出申請,因為辯方預算會上訴,希望在案件完結之後一併處理。

二、辯方在審訊前出信法庭,表示不會爭議控方舉證,不用傳召控方證人,不認罪,不會作辯,假若罪成,判刑後會申請「終止聆訊」的上訴。

法庭已經收到承認事實文本,裁判官表示既然辯方不爭議控方的舉證,提議雙方商議更多可以同意的內容,例如:被告是否知悉證物的存在、物品的性質、是否被告管有,和管有的意圖。

控方讀出控罪,被告不認罪

10:14 休庭,待控辯雙方詳細處理承認事實。

11:10 開庭
辯方不爭議無合法權限和辯解管有申縮棍,但不同意管有申縮棍的意圖;控方表示只要證明管有攻擊性武器,物品係offensive weapon per se,則無需證明意圖;會對承認事實再作修訂。

控方播出片段,證明被告在被截查前孭著背囊在餐廳出現,共有六條片段,#1/#2片段昰一號鏡頭,影到被告進入和離開餐廳,#3/#4片段昰二號鏡頭,影到被告坐在餐枱,期間無特別事發生,#5/#6片段昰三號鏡頭,同樣是影到被告進入和離開餐廳,辯方對被告身份無爭議。

11:28~12:03 裁判官開早會休庭

承認事實(主控無讀出段落,編號是直播員自行加上,另外有啲聽唔切):
(1) 在2019年12月8日前數天網上有人發起於銅鑼灣舉行國際人權日遊行
(2) 在2019年12月8日00:18時,高級警員52601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截查一名黑衫黑褲男子,身份無爭議為被告
(3) 搜查背囊P2,內有以下物品:a) 伸縮棍,重量782Tm,收縮和伸展時長度25/85cm,b) 頭盔,c) 防毒面具,d) 護膝,e) 面巾..... h)...
(4) 2019年12月8日00:20時,高級警員52601拘捕被告
(5) 警方向大圍道鍋貼大王,索取咗2019年12月7日22:30~23:30嘅閉路電視片段,燒錄成光碟P4
(6) 2020年1月20日,梁仲菱(音)博士就申縮棍P3撰寫咗武器功能嘅專家報告P5,中文譯本P5a,專家身份不爭議
(7) 警方就證人和證物拍攝左12張相P6(1-12)
(8) 上述證物不受干擾,證物鏈不爭議
(9) 同意P3 is offensive weapon per se
(10) 被告無刑事紀錄

控方呈上各項證物,不會傳召證人,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無結案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8日15: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裁判官亦就着訟費申請作出指示,要早前處理終止聆訊的裁判官再作處理,認為現階段的法院訟費,應該在現階段的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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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手足好有禮貌,分批多謝到庭支持的老師、同學和旁聽人士♥️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1102旺角
🙎‍♂️15歲仔 #不服定罪上訴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向警方防線掟水樽【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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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原審時有一段控辯雙方不爭議呈堂性的錄影片段,因此辯方假定控方同意片段內容如實反映案發經過。但控方/原審裁判官似乎不認同,所以依賴並接納警員證供為事實,裁定被告有罪。

因此,上訴方其中一個上訴理由是原審裁判官未有給予片段內容足夠比重。上訴方要求控方提供片段的對話內容謄本,作為上訴時爭議「辨認證供」、「被告當時意圖」的基礎。

法庭指令雙方如就片段謄本有進一步陳詞,上訴方最遲需在7月19日16:00前;答辯方最遲需在7月23日16:00前將陳詞存入法庭並送達對方。

*控方透露已經就本案向原審裁判官申請刑期覆核 (104覆核),惟未有進一步安排。

🟢本案定罪上訴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 10:00再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5/5]
👥麥,王,陸(23-28) #20200229旺角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麥(27)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2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陸(23)被控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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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三位被吿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三位被吿需要答辯。

本案押後14:30時同庭續審,讓三位被吿考慮是否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3/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前一日審訊內容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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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w2,簡先生(白衣人),為當時另一名被捕人士。

🟡辯方主問
當晚dw2與被告回到大埔警署後不夠半小時便進行搜身,在大堂逗留了一小段時間後便去了一間房,等候警方下一步的程序。2人被要求搜身,警方在搜身前要求2人簽署一名搜身同意書(p8,羈留搜查表格),辯方呈上搜查表格副本(證物p3)。

簽署文件時,dw2表示當時很多位置都寫上了文字但卻遺留了時間,但不知道是否可以過問這麼多所以沒有詢問警員。未進入警署之前,dw2已經被搜查物品,包括塔羅牌,私人物品如電話錢包鎖匙,放在粉紅色袋。

搜身後,不久便錄取口供,與被告分開,再見面時已經是羈留室(*法官詢問,搜身的細節?dw2表示與被告一樣,都是站起來拍拍身體,先搜被告,自己最有印象是被告的電話,因為屏幕碎了所以記得好清楚~)。回到羈留室,所有程序已經完成,包括搜身、簽署一些文件、錄取口供和打指摸等。約半小時,被告才來,與被告互相確認各自手上的文件,發現他沒有口供紙的副本,自己向他查詢為何沒有,他表示不清楚。

dw2在羈留室逗留一段時間後才知道自己有權利見律師所以向警員表示要見律師。羈留室有其他人,從他們口中得知可以聯絡律師的電話,所以打了電話,被告也有這樣做。其後,dw2因為身體有些不適,於是向警方提出要去醫院。

🔵控方盤問
在房間搜身時,dw2不知道警員的編號。警方有給予dw2羈留人士搜身表格給閱讀和簽署。dw2表示因為是第一份簽署的文件所以細節記得好清楚,但不記得誰拿走被告電話。羈留室有其他囚友,那些人只是提供了一個渠道讓自己找律師,並沒有建議找哪一位律師。

🟡辯方沒有覆問

特別事項環節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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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辯方指控分為兩段
首先,被告在關鍵時刻沒有作出招認,全為警察a與pw2在威逼利誘下,按照他們的說法而寫。有關招認並不公平,被告在錄取口供前沒有被獲知他應有的權利,包括尋找法律援助和看醫生;

其次,在於調查方法的不公平,各警員證人的口供是否準確?
pw2
其口供不可靠,例如搜身一事:pw2表示由被告上車後,再交予值日官前都與被告一起,04:51才見到被告被搜身。pw2不同意dw2的說法,回到警署後便搜身。pw2最初不同意,當辯方指出19195在案發搜出dw2的物品,pw2說不知道,後辯方表示dw2在房間內被搜身,pw2卻說自己沒有接觸dw2所以不知道;

pw3
pw3回到訓示室不久後已經為2人進行搜身並撿取電話。pw3與pw2的口供不一致,辯方立場,pw3的說法,就著搜身事件更為準確。理由是基於被告和其他被捕人士的安全,來到警署時應先搜身,看看有否物品會傷害自己傷害他人;此外,被告其中一項被捕罪名為「非法集結」,警員更加會留意被告是否有可疑物品,例如雷射筆可以放在褲袋中。而pw1、2在現場沒有搜查被告的物品,可見控方證人的說法不盡不實。

就著羈留搜身表格的時間
第一,有弄虛作假的可能,原因一定是有所掩飾,各人的口供可信性令人質疑,也增加了在其他文件上弄虛作假的機會 可能性。

第二,關於羈留通知書,事實上pw2並沒有向被告解釋。就算有給被告看,也是一瞬間罷了,假若被告真的有閱讀內容,起碼知道自己有就醫的權力。因為真的受傷會提出看醫生,而不會5個小時後回到羈留室,才表示自己需要看醫生。根據控方說法,被告從來沒有表示要看醫生,而pw2也沒有留意被告有傷勢。文件上的時間當時被告簽署時沒有寫上,原因是他沒有在錄取口供後給予被告簽署。

關於錄取口供
錄取口供過程中被告表示「我無野講」,曾向pw2解釋否認襲警的說法,警員卻沒有寫下。反而要求被告按pw2的說法,寫下口供,全非自願。常理上,很多時候都會問為何你在現場,為何你要襲警,這些焦點比較清晰的問題,而不會問你對這單案件有甚麼想說。被告不是一個口齒伶俐的人,因為這條問題更加符合招認,好讓被告一句句寫下。

警員是否有給予被告文件副本
如閣下同意,當時警員沒有給予被告相關副本。進一步證明,pw2作供時說謊。一名曾作口供的被捕人士有權收到相關文件的副本,除非有任何阻礙?然而,我們看不到有甚麼阻礙,pw2的調查方法對被告明顯不公平。

基於以上原因,懇請閣下剔除4份文件作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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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經考慮後,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口供為被告自願作供,故決定剔除pp4-7等4份文件,正本歸還予控方,副本存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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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著一般事項: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但會繼續傳召d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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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
dw1認識被告約4年,案發當晚2人相約在大埔大元邨平台晚飯,吃飯後2人前往海濱公園最盡頭的碼頭位置玩塔羅牌。23:00左右,2人向寶湖橋方向離去,到了案發地點附近,見到大量帶頭盔盾牌的警察站在行人天橋上,而當時有2名市民站在下面的草坪上面。當時2人上前了解情況,過了5分鐘,天橋上的警察強光照射自己約10多秒。與此同時,有2架深色私家車到達,隨即聽到車上的警員大叫「喺到做咩」。隨後,8-10名警員下車跑向2人身邊,被告即時作出反應,沿著單車徑,向大埔完善公園方向跑,另外一名市民都是沿著同一方向跑,而被告緊隨著他。大部分警員都是穿著背心,有盾和手持警棍。

有兩名警員從dw2左前方草坪方向跑去被告身邊,他見到一名警員用手捉著被告,另一名警員左手持棍,向著被告左腿的外側打下去,至少打了最少五下,當時自己與他們相距7-8米。整個過程都是在燈光照明下發生,dw2看得十分清楚,被告被打時掙扎,除了身體有劇烈的扭動,一度失平衡,左腳一度提高了。其後,dw2見到同一位警員第二次打向被告同一位置,dw2見不到被告踢向警察。

dw2沒有留意到警察說「唔好踢我」,也沒有聽到被告說話。其後,很快有4名警員把被告按在地上,警方為他上索帶,整個過程約1分鐘。dw2被帶到單車徑時,隨即2人被帶回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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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1400不足5人
1401約15人
1420庭內近滿,餘少量記者席(庭外有視像庭,多朋友仔💛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下午續審,約10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5/5]
👥D2麥,D3王,D4陸(23-28) #20200229旺角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麥(27)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2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陸(23)被控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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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事項
D2
D2選擇作供,D2代表大律師表示於昨日收到60條片段,D2已觀看近一半的片段,希望法庭能押後至下星期三續審,以便D2能夠於週末觀看所有片段後一氣呵成作供。

D3
D3選擇作供,可能傳召一至二名辯方證人,預計一天或一天半能夠完成D3的辯方案情

D4
D4選擇不作供,但可能會呈上分幾鐘於網上下載的片段,星期一會交予控方,希望以65b條呈上。D4已將品格證明交予控方,以便控方考慮需不需要傳召證人盤問

鄭官提醒辯方,若控辯雙方有同意事項,如辯方希望以65b或65c條呈上片段或口供,應該於星期三前將同意事項交予法庭。鄭官不希望星期三需要如今天般休庭半小時,以讓控辯雙方商討。因為辯方不能夠期望控方必然同意有關內容,除非辯方好早已經將口供或片段交予控方,而控方反對。

D4代表大律師於下星期三6月9日16:00時有覆診(appointment),早前已遞交信件通知法庭,希望法庭批准星期三能夠提早散庭。法庭批准。

D3代表大律師於下星期五6月11日14:3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有簡單案件處理,該案是一宗排期案件,鄭官認為應該不會用盡餘下的三日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9日上午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法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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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d1早前已自簽守行為,控方撤控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27/5SGURRXRMJAAFMSKZGI2ZUGW3A/ (蘋果日報)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判刑

李(20)🛑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案情:
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裁決理由可參考報導
https://bit.ly/3phyX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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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手足坐了在被告欄了
1456開庭

背景報告第三頁有修改字眼,內容主要指被告有反省過證據強弱所以才不認罪,報告字眼有誤。
被告的學歷、主要背景已在報告中大致詳述,部份不多說。
進一步求情:
年幼時家庭離異,與家人相依為命,十分生性,會兼職養家。無案底,有良好品格,有不同的人支持。犯案只是因為一時衝動,受社會氣氛影響。
被告在還押時有反思過,親手寫了悔改書,指自己十分後悔,在被捕後理解家人的苦心,明白失去自由的滋味,明白對周遭的人的影響。
另一封信為被告老師寫,指被告重情義、尊重老師、虛心學習,雖然家庭不完整但沒有自暴自棄,反而努力追尋夢想,入讀理想科目。
從控方證據可見,整件事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過程十分短。控方選擇較輕的控罪,對交通造成的障礙少,也沒有造成危險,被告只是肉身在馬路。
被告已還押兩星期,希望可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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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知錯,態度良好。裁用 #0722荃灣 案例,要顧及案發背景,本案有示威集結,不少防暴警需當值,有人逃跑追逐,警方要舉旗驅散。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60

三星期量刑起點
🛑🛑總刑期三星期🛑🛑

(有旁聽人士與朋友仔換正庭籌,合情合理合法,卻被保安以行為不檢作警告理由🤔
(被告多朋友仔💛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