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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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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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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審前覆核

👥陳,龐(25-45)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D2辯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與控方商討處理案件的其他方法。辯方於4月20日向控方提出第一次協商,但被拒絕,現望等候控方回覆第二次協商。
D1答辯方向為不認罪,但若裁判官批准押後,D1今日會不答辯,以免影響審期。

==============

本案押後至5月24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郭(18) 原案詳情按此
🛑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及咸美頓道交界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
(2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控方呈上轉介文件,修訂控罪(1)(4)、新增控罪(21)及補上其同意檢控書。辯方明白轉介安排,沒有保釋申請。

==============

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將於2021年5月25日 14:30區域法院答辯。
🛑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
D1陳(40), D2陳(20)
D3李(26), D5郭(23)
🛑四位已還押20日🛑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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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於上次裁決被練錦鴻法官判處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
今早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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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控罪(2):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8個月‼️

D2: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沒有嚴重挑戰案情扣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3: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沒有嚴重挑戰案情扣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5: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扣減1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5個月‼️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71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 #林國輝大律師 身體抱恙前往求醫,快啲好返哦

📌一項申請
#關文渭大律師 代表其中12位被告人作出一項書面申請,但今天不會作出口頭陳詞,讓控方考慮其立場,而辯方陳詞以控方立場中立作出。如法庭有需要,將待合適時候將作陳詞。 #陳仲衡法官 指申請若成功,PW62作供將浪費,納稅人金錢及其緩緩抄寫而成的筆記亦告浪費,但 #關文渭大律師 指出反之亦然,因此為自然公義應讓控方準備,待控方準備好便可馬上作出正式申請。 #郭棟明大律師 了解只有部分被告人作出此申請,但申請涉及所有被告人,希望其餘被告人亦考慮其立場。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22) RTHK 04:29:0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A5、A13及A24。

🔸A5
04:29:34.968時可見A5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執陰比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部分有少少白色;孭着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7(RTHK)_22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4
04:29:36.670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身穿黑色上衣,左胸前有反光圖案,右腳穿黑色束腳褲,露出腳眼位置,穿黑色白色底球鞋,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手持一個膠水樽。截圖為MFI P57(RTHK)_22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A13
04:29:55.135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覆蓋耳朵,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手套有深綠色邊;身穿藍色短袖T恤、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有反光圓點;手持淺啡色背囊、左手持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RTHK)_22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
04:29:45.435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腰間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右腳鞋筒位置反光;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胸前孭着米色背囊,有深色拉鍊,畫面左邊的背囊袋較深色;右手持長遮。截圖為MFI P57(RTHK)_22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23) RTHK 04:31:41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

🔸A2
04:32:31.767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雙腳鞋筒位置反光;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中間有黑色帶;手持外反灰色雨遮。截圖為MFI P57(RTHK)_23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04:31:41.901時可見A2同樣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腰間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胸前孭着米色背囊,背囊底部較深色;右手持灰色雨遮。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24) RTHK 04:34:27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A5、A6、A13及A24。

🔸A13
04:34:32.768時可見A13為短髮平頭裝,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胸前孭淺啡色背囊,右手持透明眼罩,左手夾住泥黃色頭盔,舉起外反的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RTHK)_2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04:35:02.099時可見A13同樣戴泥黃色頭盔,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有反光圓點;戴白色勞工手套,手套有深綠色邊,舉起外反的7-11雨遮。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 午休至1550 -

🔸A24
04:34:43.369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衣服下;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束腳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穿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MFI P57(RTHK)_24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A6
A24下方戴黃色頭盔者為A6。截圖為MFI P57(RTHK)_24_PW62_D6_001,圈出為001A。

🔸A2
04:34:47.501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深灰色高筒鞋;孭着米色背囊,肩帶下半部有黑色帶。截圖為MFI P57(RTHK)_24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A5
04:35:01.368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瀏海覆蓋前額;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截圖為MFI P57(RTHK)_24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25) RTHK 04:35:5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5
04:35:58.000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孭着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7(RTHK)_25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04:35:59.767可見側旁鏟青。

🔸A2
04:36:04.372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有黑色綁帶,頂部有三點黑點,與P29(D2)(1)吻合,頭盔內有條碼貼紙,與P29(D2)(2)相同;戴透明眼罩,眼罩有一條白色粗帶;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孭着米色背囊肩帶。左眼眉較短,弧度亦較小。截圖為MFI P57(RTHK)_25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相片P29(D2)(1)只有左右兩個黑點,PW62改稱中間凸出的黑點與相片吻合。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8/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下午進度

14:40 開庭

傳召 PW11 警員 9467 劉錦超 (音) 作供,後期處理D7證物的警員。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4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 = = = = = = = = =
*** 23/5/21: 案件似乎被押後,在司法機構網站未有紀錄。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陳,陳,李,郭(20-40) #1001荃灣
🛑四位已還押20日🛑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縱火罪
A1陳(40)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048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52
=============
判刑理由: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國慶日,當天香港社會處於動盪的環境中,不同地方都有出現動亂需要警方鎮壓。

案發當天15:00至16:00時,大河道與海壩街交界及海壩街與啟智街交界有100至200人與警方對峙,他們都是身穿黑衣,佩戴頭盔及防毒面罩。他們利用水馬、圍欄等建立路障,並向警方投擲垃圾、水樽、磚頭及汽油彈;他們亦在行人路上縱火,並使用不同硬物碰撞以發出聲音。即使警方已使用揚聲器及舉旗警告現場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並警告會對在場人士使用僱淚彈及塑膠子彈,後來他們亦作出驅散行動,但示威者未有離去,反而用雨傘建立圍牆並向警方防線推進。即使他們因警方再對他們使用僱淚彈及塑膠子彈而有後退,但他們亦趁警方行動變慢後再推進。

法庭認為本案的警民對峙是一場小型戰爭,但雙方的裝備及法權皆有對比。警方在權力,訓練,裝備及紀律均比示威者好,但他們亦同時亦受大眾監察。

法庭不知道本案的示威者是爭取甚麼,他們不受法律約束也沒有紀律,企圖以人多以逃避法律管制,而他們的行動也是得到社會上部分人的支持及默許。縱然如此警方在執法時表現克制,沒有使用所有的武器。若果他們使用所有的武器,他們與示威者的武力根本不成正比,若是雙方發生真正的戰爭根本沒有懸念。

控罪1的量刑考慮:

在考慮量刑上,每位被告基於夥同犯罪原則下刑罰如一。暴動罪沒有量刑原則,但若發生嚴重的暴力或針對執法人員,即使被告人有良好的家庭背景,接受良好的教育,法庭會為了保護社會安寧及法治下判處被告人具阻嚇性的判刑,對他們迎頭棒喝以防止同類事件再出現,免得社會負上沉重的代價。

法庭參考了CACC130/2017案。本案與此案有一點相似,就是有暴徒/暴力示威者在帶上口罩及帽犯案。本案涉及100至200人,時長約20分鐘,案發地點附近有堵路,有人向警方投擲垃圾及磚頭,他們亦有人在行人路上縱火及掘磚。法庭認為本案的規模及涉及的暴力均比CACC130/2017案為較輕,因此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4年6個月。

控罪2的量刑考慮:

在縱火罪中,法庭認為在同一事件發生下會連同暴動罪一併考慮,故亦以監禁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求情:

A1向感化官表示他犯案的原因是出於對政權的不滿,希望做些事以引起國際的注意,但無心傷人。法庭認為荃灣是商住區域,A1縱火的行為有機會央及在上址居住的市民及破壞財產。

A2的僱主,家人等均對他讚賞有加,指他是樂於助人和表現良好的人。

A3雖因為身體障礙而令學業成績不佳,但家人指他會關心別人。

A5的家人指她是樂於助人的人。她向感化官表示她當時路過現場,出於好奇到達現場,但不知就理地混入了在前線與警方對峙的示威者。但法庭不接納,因為當時案發時長達20分鐘,如果是路過的人根本不會站在前線中。

本案判刑:

法庭會將A1面對的控罪1和控罪2部分刑罰分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4年8個月,他沒有減刑因素。法庭考慮到A2和A3有良好背景和沒有嚴重挑戰案情後酌情扣減3個月刑罰至總刑期為監禁4年3個月法庭考慮到A5的良好背景後酌情扣減1個月刑罰至總刑期為監禁4年5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043&currpage=T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7/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傳召pw8偵緝高級警員1659魏冠傑,負責處理D2、D4的證物。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8負責處理與本案有關的證物,18:55開始從7~8位同事手上收取證物,但不記得各警員編號。從拘捕D2、D4的同事手上收取證物後,再按每個被捕人士分開放入大袋及拍攝,以免混亂。期間,他在紙上寫下有哪些物品,製作清單表給其他同事核對,被捕人士也有簽署確認。

相片P20(8)、(9)、(10)為D2的證物;相片P20(18)、(19)、(20)為D4的證物、衣著。pw8把8袋證物袋鎖在車尾箱內,鎖匙只有他有,再放在慈雲山警署辦公室的走廊儲物櫃,其密碼只有自己知道。於2019年10月14日,pw8與其他被捕人士會面後開啟過儲物櫃;10月15日,18:00他再將所有證物交給警員11619保管及處理。

🟡辯方盤問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8當時在裝子彈區域對外(即訓示室外)的桌子上處理了約100樣證物。期間,他不清楚誰人及多少人進入了訓示室,也不肯定其他人如何稱呼被捕人士(*pw8迴避問題,表示反正最後都是用全名確認~)。他表示在口供紙上稱呼「雷xx」(同日另一名被捕人士)為AP6,AP1-7(號碼)則由案件主管安排。AP6(雷xx)、AP2(D2)的證物是緊接處理的,他不記得pw6有否為證物入袋及寫下便條,但不認同自己混淆其他人與D2的證物。他表示,之所以沒有把打火機油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是因為沒有收到指示需要,化驗所也沒有要求。

19:20~19:45,pw8找了一間房,逐一拍攝證物,期間請同事在不同的紙上寫了AP號碼及姓名。當辯方詢問,會否有人把D2稱呼為AP19時,pw8斬釘截鐵表示不會。其後,辯方呈上相片P20(13),顯示了右上角有一袋寫著「AP19林xx(D2姓名)」的證物袋,pw8雖無法解釋,但認為可能是用防干擾證物袋暫時裝著。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18:45~19:15,由值日官處理證物,pw8解釋,貴重物品袋不一定是存放價值高的物品,有時也會存放會面紀錄的光碟。他不記得相片P20(18)中的2個防干擾證物袋何時存放的,也沒有多一份手寫的證物清單表作後備。他在2020年1月8日,為交收證物事宜補錄了一份口供,當時是參考了自己的調查報告所寫下,他不同意自己混淆了D4的證物。

D1、D5辯方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8表示防干擾證物袋有不同的大小,相片P20(13),右上角「AP19林xx(D2姓名)」的證物袋為最大的。他表示,相片中「AP19」和「林xx」是2種顏色,前者不是自己的筆跡,後者才是,辯方律師隨即反對pw8的說法,認為他非筆跡專家。

pw8表示拘捕警員交收證物是有膠袋,於是他便用來裝著這些證物,但自己有寫下各被捕人士的名字和AP號碼所以安心些(*鍾官曾表示不明白pw8說甚麼,pw8解釋後更皺眉呢~直播員表示也不明白pw8在說甚麼~)他解釋清單表有各被捕人士的名字,而每個證物袋也有他們的名字。

辯方表示無需傳召警員15510,只需傳召警員11619便可~
—————————
案件押後至5月6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2/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 - - - - - - - - - - - - - - -

PW3作供完畢。
D1多傳召一位辯方街外證人。預計控方案情需於星期五早上方告結束,辯方內容於星期一早上才可完成,裁判官指可能需押後辯方結案陳詞。

本案將於明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112荃灣 #判刑 #阻街 #攻擊性武器

甄(4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與其他人以聚集方式,對上述公眾地方的道路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裁決按此👈🏿

速報:
控罪一:一個月監禁
控罪二:八個月監禁
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詳情後補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2/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D4
已完成作供。
經商討後決定不傳召事實證人。

辯方案情已完成。

控方需於2021年5月24日1600前存檔及送達書面結案陳詞等文件,辯方需於2021年6月3日1600前存檔及送達書面結案陳詞等文件。

審訊內容後補。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11:00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包括到警署報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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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棟明大律師 昨天指截圖P57(RTHK)_24_PW62_D6_001A 與PW15曾作截圖相同,現改變說法,希望在不影響法官裁定PW62的證言基礎下,基於早前與 #王國豪大律師 的溝通令A6不挑戰身份辨認證供,控方現不依賴此截圖及PW62指認A6當時在當地的證供。

📌A2頭盔
辨認A2時述及的頭盔上黑點與相片P29(D2)(1)不同,控方現要求 #陳仲衡法官 觀看證物實物,並將從上方及左側以投影機拍攝相片,並呈堂為P29(D2)(1A)-(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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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指認包括A5、A6、A7、A11及A13。

📌(26) RTHK 04:59:56至05:00:06
PW62指片中可見A7及A11。

🔸A11
05:00:02.858時可見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頭盔有透明面罩,前額位置有白色圖案;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攝衫、白色手袖、黑色褲。左手拖着A7。

🔸A7
同一畫面可見A7戴黑色頭盔,綁住一條黃色帶、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頸上有黑色圍巾;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孭着淺藍色背囊肩帶,左手持一支行山杖,右手拖着A11。截圖為MFI P57(RTHK)_26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27) RTHK 05:07:0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及A13。

🔸A13
05:07:11.618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持外反7-11雨遮。

🔸A11
A11在A13左邊,戴黑色電單車頭盔,有透明面罩,前額位置有白色圖案、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部分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右手拖着A7,左手搭着A13。

🔸A7
A7戴黑色頭盔有一條黃色帶、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頸上有黑色圍巾;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左手拖着A11。截圖為MFI P57(RTHK)_27_PW62_D7_D11_D13_001,圈出三人為001A。

📌(28) RTHK 05:13:52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3。

🔸A13
05:13:54.651時可見A13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孭着淺啡色背囊,右手持外反7-11雨遮,正轉身離開。截圖為MFI P57(RTHK)_28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29) 有線新聞04:15:25至04:15:28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4:15:25.464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長及腳眼露出黑色襪、黑色平底布鞋,鞋底類似灰色;孭着背囊肩帶。舉起雙手時胯下位置反光。截圖為MFI P57(icable)_29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30) 有線新聞04:24:1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4:24:18.863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尾呈一字形;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截圖為MFI P57(icable)_30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31) 有線新聞04:34:0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13。

🔸A13
04:34:24.096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左手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icable)_31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5
04:34:09.463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戴透明眼罩,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長袖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長及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有灰白色,孭着背囊。截圖為MFI P57(icable)_3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32) 有線新聞04:37:43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4:37:43.195時可見A5蹲下,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手臂位置有另一件黑色衣物、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孭着背囊,右手舉起灰色雨遮,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MFI P57(icable)_32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04:38:39.328時可見A5站起,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尾呈一字形,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帶白色;孭着背囊,右手舉起灰色雨遮,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33) 有線新聞04:40:35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6及A13。

🔸A13
04:41:24.241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有深綠色邊;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右手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icable)_33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6
較早前亦可見A6。

📌(34) 有線新聞04:41:21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3。

🔸A13
04:42:13.712時可見A13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右手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icable)_3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34) 有線新聞04:41:21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3。

🔸A13
04:42:13.712時可見A13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右手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icable)_3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35) 有線新聞04:42:3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3。

🔸A13
04:42:37.508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手套有深綠色邊;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雙手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icable)_35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 早休至120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小心法院門口有記者拍攝‼️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筲箕灣 #審訊 [5/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周(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

雙作已經在三及四月提交書面陳詞,裁判官詢問有否口頭補充。控方沒有就辯方陳詞回應,只希望法庭將關注點放在意圖作非法用途,就如陳詞所提及,但不局限於所指非法用途,控方同時提供包括梁有勝三案之案例供法庭參考。

辯方採納已提交之書面陳詞,希望法庭留意兩位關鍵證人PW1,PW2 之證供可靠及可信性,在追截及搜查證供上有不少矛盾,分歧地方。

案件押後至7月12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8/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一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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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偵緝警員11619黎智聰,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在毒品調查科特別組,以下簡稱pw10。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0當日18:00與pw8就著本案分別檢取證物(包括D2、D4的證物)。相簿P20(8)、(9)、(10)為D2證物;P20(18)為D4證物。2019年10月25日,pw10把1罐打火機油(P40)拿去政府化驗室檢驗(編號GPD45110),2020年1月8日化驗完畢,pw10取回證物。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10於2019年10月15日18:00,與pw8交收證物,當時只有電話和八達通放在防干擾證物袋中,其他證物放在普通證物袋中(包括打火機油)。

Pw10表示會稱呼D2為AP2,但不清楚其他人如何稱呼她,但本案中只有AP1-7,所以本案中沒有出現過AP19。Pw8當時把證物逐一交給pw10,再用一個大的證物袋裝著每一個AP的證物,然後pw10再照著清單核對。其清單為pw8所寫,pw10認得pw8的字跡。辯方分別以p20(8)的「AP2 林XX(D2)」和p20(13)的「AP19林XX(D2)的圖片詢問pw10,其筆跡是否屬於pw8?pw10卻表示不清楚,因自己不是筆跡專家(按:一時話認得一時話不清楚...)。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辯方指出,pw10相隔約一年後(14/9/2020)錄取第二份口供,此份口供才紀錄了交收證物的內容。Pw10解釋,是因案件主管要求才補錄詳細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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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詢問控辯雙方是否需要於庭上播放其他片段,雙方表示不需要。控方表示所有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需時處理進一步修改的承認事實,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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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中段結案陳詞
各辯方律師只會就「參與非法集結」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項控罪作出中段陳詞。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3在控方主問時表示,追截前方一大群人時,沿著馬路的黑衣人士,部分進入了花園大廈。而盤問時,他表示D1、D5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的鐵欄內,但不知黑衣人士四散至哪個實際的位置;pw4作供時,清晰指出示威者跑向哪處,即走入花園大廈,當時前方的示威者靠右四散,而他們並沒有進入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的鐵欄內,而pw4當時是最接近示威者的;pw5在那批示威者跑入花園大廈時,一直在馬路(坐在警車內)上觀察外面,見到大多都是穿著黑衣黑褲。因此,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與非法集結的人士有關係。

證物D1(3)、(5),相的左方見到鐵欄(右轉去斜路,pw5形容示威者在此處跑過)。正常示威者被警察追捕不會選擇跑入鐵欄的位置,如法庭接納pw4、pw5的口供說法,他們清晰望到示威者跑入花園大廈。D1一直逗留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身旁的D5穿著黑衣,所以導致pw3誤會2人是其中一份子,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1有份跑向非法集結。

如法庭接納以上構成不了非法集結的說法,那麼蒙面法也不應成立,故D1無需答辯。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7第一眼見到疑似D2的人士右轉進入停車場,另外30人則由左面的入口進入停車場。控方的影片證據也顯示了疑似D2的人士和另外30人是分開的。此外,牛頭角地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當時馬路上的車可以順暢駛過,並沒有見到人群非法集結。故此,法庭應考慮是否有足夠的表面證供成立。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控方表示非法集結的人士就是堵路人士,卻沒有一位控方證人提出針對D4的案情。即使,控方呈上的片段,鏡頭上所拍攝的人真的是D4。第一點,所聲稱的D4人士已經在玉蓮臺的中庭位置,逗留至15:18先從中庭離開,而15:18,警車才到達現場(最後一架車),中間只相隔了很短的時間,不吻合她會參加堵路的行為;第二點,警員沒有在她身上搜到任何易燃物品。正如pw4所說,黑衣人士並不代表會犯法,就算將控方案情推動至最高點,他們所稱的片段、時間正正證明了D4沒有犯案,因此被告應無需答辯。

此外,pw4在控方呈上的證物片段,15:10已進入了中庭的位置,看回片段也見到馬路上的車輛暢通無順,更不能說D4有份參與非法集結,因當時根本沒有非法集結。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從來沒有一個控方證人表示,在其視線範圍內見到D5去了玉蓮臺、花園大廈。影片中也見到,花園大廈的門口也有其他居民(非黑衣人士)。pw3第一眼見到D1、D5時,是在一個居民住宅附近。所有的控方證人皆表示有向追截的示威者大叫「警察,咪郁~」,那些人士卻沒有理會繼續跑走。而pw3表示向D1、D5說完「警察,咪郁~」後,2人十分合作並停下。

此外,根據法律觀點,一個地點不是非法集結的話,是否足夠構成蒙面的因素呢?假如D5不是在非法集結的地點,蒙面法自然也不能構成。
—————————
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722青衣 #判刑

D1: 黃(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案發當日凌晨2時,警員在青衣北橋巡邏時,發現兩名被告在橋墩噴上「721、831」、「國安法 X」及「Free HK」字句。D1即場被捕,D2則逃離現場。警方循閉路鏡頭尋獲D2,於翌日拘捕他,D1另有招認。(摘自立場新聞報道)

背景:
案件2020年7月2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要求2名被告守宵禁令方獲保釋。D1於2021年1月12日認罪,4月12日求情後押後至今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報告。同案D2原否認控罪,排期在4月12日開審,#劉淑嫻裁判官 批准D2以$1,500簽保守行為24個月。

——————————————————

D1代表律師指,D1已全數賠償$4,057.7。已向D1解釋報告,D1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D1已深切反省,感到後悔。D1坦白承認案情,明白後果,承諾法庭將來會奉公守法,希望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願意接受感化。報告建議為期12個月的感化令。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之處在於被告噴上反政府標語,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會鼓吹其他人犯法,因此要將感化官建議的12個月感化提升至24個月,並要求D1在居住、學習、工作及交朋結友要得感化官批准,並須按感化官指示參與小組或活動。

判刑:🛑24個月感化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及63條。控罪詳情指楊小姐於2019年11月13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保管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欄杆及行人路磚。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隻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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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2019年11月13日約10:12時,警員16190陳偉彥(譯音)在聯合道近金城道的馬路阻止被告離開。同日10:15時警員16190在警車AM6161內向被告宣佈拘捕和警誡。10:35至10:39時,女警長55978 江寶賢 在九龍城警署報案室的搜身房,向被告搜身並搜查她的黑色背囊(P1)及黑色斜孭袋(P2)。背囊內發現一個過濾式防毒面具(P3)、3副護目鏡(P4)。黑色斜孭袋內有1支長26cm螺絲批(P5)、2顆約長9cm的螺絲(P6)……撿取口罩手套。證物由撿取一刻至呈堂過程中沒有受到不當或非法干擾。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10:53 傳召警員 16190 陳偉彥 (譯音)作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3/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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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警員(號碼後補)(拘捕D4之警員)作供完畢

10:35休庭5分鐘

傳召PW5 警長33335 (拘捕D2和D3之警員)作供,控方主問中

1120休庭

控方主問及D2代表盤問完畢,PW5作供尚未完畢

1300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4 PART 1 按此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604維園 #判刑

A1黃之鋒
A2岑敖暉
A3袁嘉蔚
A4梁凱晴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於 2020 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與其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速報:
黃之鋒 即時監禁十個月(與其另案中的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岑敖暉 即時監禁六個月
梁凱晴,袁嘉蔚 即時監禁四個月

相關詳情稍後將於資訊部補充,敬希留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繞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控方證人:
PW1 19037周展翔(音)
PW2 15564陳永慈(音)
全部完成作供。

‼️表證成立‼️

被告未決定是否作供。
休庭。14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楊(21) #1113九龍城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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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 16190 陳偉彥 (譯音)作供

🧷背景 (可以唔睇)
牠在2013年5月20日加入警隊,現逮屬九龍城警區特別職務隊,案發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由05:00時開始著防暴裝當值。當日10:05時收到西九龍指揮總部的最高指揮中心的指令,指窩打老道與歌和老街有障礙物(竹枝、垃圾桶、卡板、磚頭、鐵欄)堵塞馬路、有黑衣人聚集,指示隊伍前往處理。

10:10時到達上址後(窩打老道近聯合道)。落車清理障礙物,聽到細車嘅同事話見到窩打老道近聯合道有幾十名黑衣人,見警車後向樂富方向逃跑。於是車隊到聯合道近金城道停車,16190與隊員追截該群四散逃跑的黑衣人。


📌拘捕過程
警員16190落車轉身後,見到身材矮小,著深色衫、黑色鞋、孭著黑色背囊、腰間有斜孭袋的被告,因她跑得慢所以落在黑衣人群(幾十人)後面。他們沿聯合道馬路逃跑,當時人群與警員相距約10米,光線充足視線沒有阻礙。

不久被告逃跑期間頭向地背向天跌倒,於是警員16190上前控制被告在地上,期間被告手腳不停郁反抗,之後16190發出口頭警告,叫被告「唔好郁、咪再反抗」。因為擔心被告逃跑、反抗會整傷自己及其他警員,於是為被告上手扣。

當時被告戴手套,前臂有深色手袖,面戴灰色口罩。女警55978上前協助帶被告上警車,在警車上由16190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向被告宣佈拘捕,撿取口罩等物件作證物,背囊則由被告孭著,10:26時返回九龍城警署。

因被告上下嘴唇及下巴有流血,於是女警55978帶被告到搜身室進行初步急救(治療),之後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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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盤問時16190承認唔清楚/無留意當日隊伍人數,但「相信有30至40人」。辯方羅大律師質疑「你連當日同你執勤嘅同事係咩人都唔記得,咁當日執勤嘅細節,你都唔會記得好清楚㗎喇?」

被告只是沿人群方向行走而非逃跑,是警員16190將被告撲跌令她嘴唇流血,而非被告逃跑時自己跌倒,被告咁細粒根本無力掙扎。另外,16190並無在牠警員記事簿及第一份證人供詞中,紀錄堵路的阻礙物為何物,因此在事隔逾年在2021年4月12日09:30補錄的證人供詞中,詳細列舉堵路物有竹枝、磚頭、垃圾桶,只是警員無中生有,為滿足控罪需要而捏造。

🔵警員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但承認當日無見到有人撬起路磚或鐵欄(佢話去到嗰陣已經成地磚),亦不肯定被告遭截停前是否在黑衣人群內參與堵路。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無任何證據證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的欄杆及行人路磚受損。控方證人根本無見到被告或其他人有使用涉案的螺絲批,而且控方亦不能確定該螺絲批可以崛起磚頭或撬鐵欄(警員話相信可以撬起)。此外,控方證人盤問時左閃右避,迴避問題……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14: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