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周(64)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19號至31號樂聲大廈外行人斑馬線中央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留下一個交通圓筒,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和車輛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至 5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討商其他方式處理,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周(64)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19號至31號樂聲大廈外行人斑馬線中央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留下一個交通圓筒,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和車輛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至 5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討商其他方式處理,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1115秀茂坪 #提堂
馮(3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案情:
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襲警警員(號碼及姓名不詳)。(控罪一)
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𠝹刀。(控罪二)
*控罪三的案情據悉涉及虛報地址,惟相關細節有待商榷*
❌被告否認三項控罪❌
控方將傳召十名證人及呈堂長約十分鐘的CCTV,辯方對相關片段沒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1115秀茂坪 #提堂
馮(3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案情:
於2020年11月15日在秀茂坪安達邨襲警警員(號碼及姓名不詳)。(控罪一)
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𠝹刀。(控罪二)
*控罪三的案情據悉涉及虛報地址,惟相關細節有待商榷*
❌被告否認三項控罪❌
控方將傳召十名證人及呈堂長約十分鐘的CCTV,辯方對相關片段沒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提堂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被告不認罪 ❌
證人列表有9名證人,需要傳召當中7名證人,控方沒有招認及錄影片段。
辯方除被告外還有1名辯方證人。
羅德泉問仲有無事情法庭現時可以處理到,辯方表示沒有,羅德泉因此認為需要再排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 6月7日 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提堂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被告不認罪 ❌
證人列表有9名證人,需要傳召當中7名證人,控方沒有招認及錄影片段。
辯方除被告外還有1名辯方證人。
羅德泉問仲有無事情法庭現時可以處理到,辯方表示沒有,羅德泉因此認為需要再排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 6月7日 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要求法官觀看證物P23-5A眼罩,眼罩旁兩個小孔被膠紙封上。證物P23-5B眼罩則沒有被膠紙封上。證物P23-10膠紙由警員搜出。
控方開案陳詞中第43段指稱A19參與暴動的證據中,沒有包括指稱A19在被拘捕或被制服前在相關地點出現及其行為。控方現要求法官從片段中裁定A19是否在被拘捕或被制服前在相關地點出現,相關片段尚未在庭上指出,但已通知辯方。在第25段中直接證據指控將加入A19,會在陳詞中處理。
辯方須索取指示,明早將表明辯方立場。
- 午休至1515 -
⏺傳召PW57 偵緝警員 9749 廖志龍
隸屬葵青警區重案組第二隊
案發當日被編配至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案發當日2028,PW56從WPC 26528接手處理A23。
PW56接手後向A23宣佈警誡,A23表示「我冇嘢講。」
PW56:「點解妳喺呢度出現?」,A23:「我唔會答。」
在黑色背囊內檢取以下證物:
(P23-4) 藍白色頭盔
(P23-5A) 黑色護目鏡
(P23-5B) 黑色護目鏡
(P23-6) 防毒面罩
(P23-7) 灰色口罩
(P23-8) 冰袖
(P23-9) 一對手套
(P23-10) 透明膠紙
(P23-11) 未開包裝的剪刀
PW56:「妳帶呢啲嘢出嚟做乜嘢?」,A23:「我唔會答。」
其後,A23被送往瑪麗醫院。在醫院內會見了其法律代表,包括大律師及律師。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57
⏺控方覆問PW57
⏺PW57作供完畢
——————
⏺宣讀與A24有關之承認事實
(83)2019年7月28日約2000時,A24身處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
(84)2019年7月28日約2002時,警員11924唐聞 生 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24。
(85)2019年7月29日約0040時,警員11924唐聞生 在瑪麗醫院急症室 18 號房內從A24檢取以下證物:
(1) 黃色安全帽(P24-1)
(2) 黑色護目鏡(P24-2)
(3) 防毒面罩(P24-3)
(4) 深色頸罩(P24-4)
(5) 黑色手袖(P24-5)
(6) 一隻黑色手套(P24-6)
(7) 黑色背囊(P24-7)
(8) 一對灰色手套(P24-8)
(9) 黑色鴨咀帽(P24-9)
(10) 一束白色膠索帶(P24-10)
(11) 藍色伸縮雨傘(P24-11)
(12) 一條白色毛巾(P24-12)
(13) 黑色護肘(P24-13)
(14) 黑色護膝(P24-14)
(15) 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一張卡片(P24-15)、一個貼有「催淚」字樣的膠樽(P24-16)、一個貼有「胡椒」字樣的膠樽(P24-17)
(16) 灰色短褲
(17) 兩件短袖上衣
(18) 黑色襪
(86)同日約0150時,警員 11924 唐聞生 在瑪麗醫院 急症室 2 號床檢取A24的衣物,包括(1)黑色短袖上衣(P24-18)、(2)黑色長褲(P24-19)、(3)米色短褲、(4)黑白色短襪、(5)黑色球鞋(P24-20)。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13張A24相片呈堂為P28(D24)(1)-(13)。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42張從A24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24)(1)-(42)。
⏺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樂(音)作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案發當日編入畜龍當值。
1800到德輔道西西區警署外警方防線後面候命。
1900奉命與其他警員由德輔道西與西邊街交界開始掃蕩驅散示威人士,分為2個階段:第1階段聽到指令時開始「放步行」;第2階段距離適合時下令上前拉人。
在距離示威者約50米時,即推進至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位置,警方防線曾稍作停頓,當時未到2000。PW58見到前面有200名示威者向皇后街方向,大部份人身穿黑衫黑褲,戴黃色頭盔,用唔同形式口罩/面罩蒙面。警方用揚聲器向聚集人士發出警告:「你哋正係參與一場非法集結,可能會受到刑事檢控。」
2000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行綫上收到命令衝上前拉人,即進入第2階段。
案件押後明早0930同庭續審
🤖努力🦾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要求法官觀看證物P23-5A眼罩,眼罩旁兩個小孔被膠紙封上。證物P23-5B眼罩則沒有被膠紙封上。證物P23-10膠紙由警員搜出。
控方開案陳詞中第43段指稱A19參與暴動的證據中,沒有包括指稱A19在被拘捕或被制服前在相關地點出現及其行為。控方現要求法官從片段中裁定A19是否在被拘捕或被制服前在相關地點出現,相關片段尚未在庭上指出,但已通知辯方。在第25段中直接證據指控將加入A19,會在陳詞中處理。
辯方須索取指示,明早將表明辯方立場。
- 午休至1515 -
⏺傳召PW57 偵緝警員 9749 廖志龍
隸屬葵青警區重案組第二隊
案發當日被編配至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案發當日2028,PW56從WPC 26528接手處理A23。
PW56接手後向A23宣佈警誡,A23表示「我冇嘢講。」
PW56:「點解妳喺呢度出現?」,A23:「我唔會答。」
在黑色背囊內檢取以下證物:
(P23-4) 藍白色頭盔
(P23-5A) 黑色護目鏡
(P23-5B) 黑色護目鏡
(P23-6) 防毒面罩
(P23-7) 灰色口罩
(P23-8) 冰袖
(P23-9) 一對手套
(P23-10) 透明膠紙
(P23-11) 未開包裝的剪刀
PW56:「妳帶呢啲嘢出嚟做乜嘢?」,A23:「我唔會答。」
其後,A23被送往瑪麗醫院。在醫院內會見了其法律代表,包括大律師及律師。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57
⏺控方覆問PW57
⏺PW57作供完畢
——————
⏺宣讀與A24有關之承認事實
(83)2019年7月28日約2000時,A24身處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
(84)2019年7月28日約2002時,警員11924唐聞 生 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24。
(85)2019年7月29日約0040時,警員11924唐聞生 在瑪麗醫院急症室 18 號房內從A24檢取以下證物:
(1) 黃色安全帽(P24-1)
(2) 黑色護目鏡(P24-2)
(3) 防毒面罩(P24-3)
(4) 深色頸罩(P24-4)
(5) 黑色手袖(P24-5)
(6) 一隻黑色手套(P24-6)
(7) 黑色背囊(P24-7)
(8) 一對灰色手套(P24-8)
(9) 黑色鴨咀帽(P24-9)
(10) 一束白色膠索帶(P24-10)
(11) 藍色伸縮雨傘(P24-11)
(12) 一條白色毛巾(P24-12)
(13) 黑色護肘(P24-13)
(14) 黑色護膝(P24-14)
(15) 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一張卡片(P24-15)、一個貼有「催淚」字樣的膠樽(P24-16)、一個貼有「胡椒」字樣的膠樽(P24-17)
(16) 灰色短褲
(17) 兩件短袖上衣
(18) 黑色襪
(86)同日約0150時,警員 11924 唐聞生 在瑪麗醫院 急症室 2 號床檢取A24的衣物,包括(1)黑色短袖上衣(P24-18)、(2)黑色長褲(P24-19)、(3)米色短褲、(4)黑白色短襪、(5)黑色球鞋(P24-20)。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13張A24相片呈堂為P28(D24)(1)-(13)。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42張從A24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24)(1)-(42)。
⏺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樂(音)作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案發當日編入畜龍當值。
1800到德輔道西西區警署外警方防線後面候命。
1900奉命與其他警員由德輔道西與西邊街交界開始掃蕩驅散示威人士,分為2個階段:第1階段聽到指令時開始「放步行」;第2階段距離適合時下令上前拉人。
在距離示威者約50米時,即推進至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位置,警方防線曾稍作停頓,當時未到2000。PW58見到前面有200名示威者向皇后街方向,大部份人身穿黑衫黑褲,戴黃色頭盔,用唔同形式口罩/面罩蒙面。警方用揚聲器向聚集人士發出警告:「你哋正係參與一場非法集結,可能會受到刑事檢控。」
2000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行綫上收到命令衝上前拉人,即進入第2階段。
案件押後明早0930同庭續審
🤖努力🦾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2:15歲少年 #1123粉嶺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56
控罪:
(1)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17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 x 3米牆壁、2部閉路電視、1把抽氣扇、2塊告示版。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乘3米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控罪(1)案情
於2019年11月17日凌晨01:31時,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拍攝到D2把發泡膠搬到辦事處,然後由另一男子放火燃燒。早上08:30,控方證人一發現辦事處牆壁被燒黑、2塊告示板、1把抽氣扇及2部閉路電視被燒毀,大門的門鎖(值$3,000)在消防救火時被撬開。事件造成約$14,500的財物損失。
📌控罪(2)案情
於2019年11月23日凌晨03:25,該辦事處再次被縱火,警方接報後隨即到場調查。在凌晨05:20,警員截停戴住白色手套、黑色頸巾的D2。之後D2請求警員給予機會,對警員講只是一時貪玩、與另男子與D2一同焚燒該辦事處。辦事處的牆壁再次被燒毀,嚴重程度不如上次,清潔牆壁的費用約$1,000。
被告同意案情並承認兩項控罪,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 #譚俊傑大律師 #求情
被告案發時14歲,現年15歲就讀中三,之後打算修讀汽車維修相關的課程,過往曾因盜竊接受警司警誡。因家母健康欠佳,被告是她對外溝通的窗口。無可否認本案涉及嚴重罪行,可幸地沒有造成傷亡,而且被告並非點火的人,只是堆起發泡膠盒協助縱火,一時貪玩,願意賠償縱火造成的$15,500財物損失。
練官:佢兩次喎!一次就一時貪玩啫?你有無問過佢呀?
辯方:欸……我諗都無一個好嘅解釋㗎喇,呢個始終都係一個好嚴重嘅罪行。
被告在自撰的求情信中表示後悔,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他繼續學業及照顧母親,願意向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道歉,表示當時誤交損友,事後亦主動與損友斷絕來往。明白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仍然勇於面對,一直按時往警署報到、準時出席聆訊亦坦白認罪,可見被告是負責任的少年。
縱火罪並無量刑指引,辯方邀請法庭參考CAAR1/2020 SWS案量刑。該案被告同樣是15歲,因掟燃燒彈在刑期覆核後被判入勞教中心。
🛑押後至2021年5月17日 11:00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需要還押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最後更新 19:15】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2:15歲少年 #1123粉嶺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56
控罪:
(1)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17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 x 3米牆壁、2部閉路電視、1把抽氣扇、2塊告示版。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乘3米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控罪(1)案情
於2019年11月17日凌晨01:31時,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拍攝到D2把發泡膠搬到辦事處,然後由另一男子放火燃燒。早上08:30,控方證人一發現辦事處牆壁被燒黑、2塊告示板、1把抽氣扇及2部閉路電視被燒毀,大門的門鎖(值$3,000)在消防救火時被撬開。事件造成約$14,500的財物損失。
📌控罪(2)案情
於2019年11月23日凌晨03:25,該辦事處再次被縱火,警方接報後隨即到場調查。在凌晨05:20,警員截停戴住白色手套、黑色頸巾的D2。之後D2請求警員給予機會,對警員講只是一時貪玩、與另男子與D2一同焚燒該辦事處。辦事處的牆壁再次被燒毀,嚴重程度不如上次,清潔牆壁的費用約$1,000。
被告同意案情並承認兩項控罪,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 #譚俊傑大律師 #求情
被告案發時14歲,現年15歲就讀中三,之後打算修讀汽車維修相關的課程,過往曾因盜竊接受警司警誡。因家母健康欠佳,被告是她對外溝通的窗口。無可否認本案涉及嚴重罪行,可幸地沒有造成傷亡,而且被告並非點火的人,只是堆起發泡膠盒協助縱火,一時貪玩,願意賠償縱火造成的$15,500財物損失。
練官:佢兩次喎!一次就一時貪玩啫?你有無問過佢呀?
辯方:欸……我諗都無一個好嘅解釋㗎喇,呢個始終都係一個好嚴重嘅罪行。
被告在自撰的求情信中表示後悔,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他繼續學業及照顧母親,願意向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道歉,表示當時誤交損友,事後亦主動與損友斷絕來往。明白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仍然勇於面對,一直按時往警署報到、準時出席聆訊亦坦白認罪,可見被告是負責任的少年。
縱火罪並無量刑指引,辯方邀請法庭參考CAAR1/2020 SWS案量刑。該案被告同樣是15歲,因掟燃燒彈在刑期覆核後被判入勞教中心。
🛑押後至2021年5月17日 11:00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需要還押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最後更新 19:1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不認罪❌
休庭下午2時45分繼續
控方案情結束
無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出庭給口供
傳辯方證人
庭上節錄會在庭審完畢後出,以防串供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不認罪❌
休庭下午2時45分繼續
控方案情結束
無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出庭給口供
傳辯方證人
庭上節錄會在庭審完畢後出,以防串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裁決
👥D1林(22), D2陳(23)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螺絲批、1個扳手及1把鉗子
————————————-
📌裁決速報:
D1 控罪(1) ❗️罪名成立❗️
D2 控罪(2) ❗️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控方主依頼三位證人口供,分別講出截查兩人情況及第三證人當日作防止罪惡巡邏所見中環狀況。儘管當中各人作供有些微不符,盤問下多條問題並不記得,但不影響整體證供質素,只係表達方式不同。在主問及盤問下3證人沒有動搖,作供清晰及吻合,合情合理,法庭認為可信可靠。
D1法庭作供不可信,例如想到中環食心儀店餃子卻連位置也不清楚;不打算參加集會卻有裝備在身;盤問下確認天晴不需要遮卻因母親吩咐而帶不合理。
DW1作供指已租住單位超過一年,滴水早存在卻不正視,主問下指相架太重要人幫,盤問及覆問下才透露與男友住,又改口說一次過找人修理及釘相框,案發到警署又無即時澄清D1所帶工具用途是為自己維修。
D2作供指身上3個口罩防肺炎用,盤問承認其一是布口罩於是覆問下改稱作防催淚煙。同時作供表示有修理冷氣機滴水想法並指出水管問題是三個原因其一卻沒有攜帶新水管更換。由於上述分析,法庭認為D1,D2及DW證供並不可信,拒絕接納其證供。
兩被告承認管有工具並知道當日下午有集會,被截停地點距離不遠可以步行到集會地點,從兩人身上裝束與集會人士大致吻合相同,每項工具可作破壞損毁財物,當天三時在截停位置可步行到之遮打花園集會,衣著吻合集會人士裝束,工具種類及數目以及截查時神情,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管有物品意圖傷人或摧毁財物,身上防具更加加強是知道現場會有衝突發生,因此法庭排除管有工具作合理用途。法庭認為控方已就控罪一及二成功做到毫無合理疑點舉證,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法庭押後至5月10日14:30作判刑,法庭會索取兩人背景報告,期間兩人需要還押🛑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裁決
👥D1林(22), D2陳(23)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螺絲批、1個扳手及1把鉗子
————————————-
📌裁決速報:
D1 控罪(1) ❗️罪名成立❗️
D2 控罪(2) ❗️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控方主依頼三位證人口供,分別講出截查兩人情況及第三證人當日作防止罪惡巡邏所見中環狀況。儘管當中各人作供有些微不符,盤問下多條問題並不記得,但不影響整體證供質素,只係表達方式不同。在主問及盤問下3證人沒有動搖,作供清晰及吻合,合情合理,法庭認為可信可靠。
D1法庭作供不可信,例如想到中環食心儀店餃子卻連位置也不清楚;不打算參加集會卻有裝備在身;盤問下確認天晴不需要遮卻因母親吩咐而帶不合理。
DW1作供指已租住單位超過一年,滴水早存在卻不正視,主問下指相架太重要人幫,盤問及覆問下才透露與男友住,又改口說一次過找人修理及釘相框,案發到警署又無即時澄清D1所帶工具用途是為自己維修。
D2作供指身上3個口罩防肺炎用,盤問承認其一是布口罩於是覆問下改稱作防催淚煙。同時作供表示有修理冷氣機滴水想法並指出水管問題是三個原因其一卻沒有攜帶新水管更換。由於上述分析,法庭認為D1,D2及DW證供並不可信,拒絕接納其證供。
兩被告承認管有工具並知道當日下午有集會,被截停地點距離不遠可以步行到集會地點,從兩人身上裝束與集會人士大致吻合相同,每項工具可作破壞損毁財物,當天三時在截停位置可步行到之遮打花園集會,衣著吻合集會人士裝束,工具種類及數目以及截查時神情,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管有物品意圖傷人或摧毁財物,身上防具更加加強是知道現場會有衝突發生,因此法庭排除管有工具作合理用途。法庭認為控方已就控罪一及二成功做到毫無合理疑點舉證,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法庭押後至5月10日14:30作判刑,法庭會索取兩人背景報告,期間兩人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按此
———————————————
控方共有29名證人(只傳召其中13位),PW1-12為街外證人
———————————————
下午進度~~
🔸PW5 梁先生 - 游泳池保安
無須主問及盤問,口供以 65B呈遞,列作證物P57,內容撮要:
PW5就本案第一及第二控罪向警方提供資料。游泳池由保安負責升旗工作,即07:30時,到office取出並檢查國旗及區旗,07:50 到入口處旗桿位置於中間旗杆掛起國旗,然後於左面旗杆掛起區旗,而右面旗杆則無需掛上旗幟。
旗杆上約1.5米高位置有蓋,需用特製鎖匙開啟,打開後能見到旗杆繩,上升旗幟後須把繩子卡好,以免旗幟掉落。以上掛旗工作需於08:00前完成。
案發日PW5檢查後沒發現旗幟有損毁,確認旗杆蓋完好無缺,繼續執行保安職責,工作期間會望向旗幟。直至17:15 被通知國旗已被扯低及被扯爛。
———————————————
🔸PW7 程先生 - 外判工程師(機電維修員)
📌書面口供(P58)內容撮要:
PW7接獲CCTV 沒有畫面求助個案,到場檢查後發現CCTV35 鏡頭罩被噴上白油,以致沒有畫面,由於判斷一般清潔可能會刮花透明的鏡頭罩,故PW7建議替換後備鏡頭罩。更換後CCTV35原本的鏡頭罩原封不動交還東涌游泳池負責人處理。
📌主問重點:
主控讓PW7確認P41鏡頭罩,PW7指P41原應是透明,但被人噴上油漆。CCTV35 機能上仍可運作,只是罩面被白色物料遮擋,若強行刷走可能會刮花罩面,故提議直接更換。
📌盤問重點:
PW7解釋判斷白色物料為油漆的基礎為用肉眼觀察,但承認相關判斷非自己專業範圍,對該物料必定是油漆有保留。PW7 更換鏡頭罩為案發翌日上午,更換時罩外物料己乾。
📌覆問重點:
PW7確認無論該白色物料是否為油漆,都對自己的維修工作沒有影響。
📌法官跟進問題:
PW7憑以往工作經驗,除油漆外,想不到該白色物料的其他可能性。
———————————————
🔸PW9 陳先生 - 地盤主管
📌書面口供(P59)內容撮要:
PW9 為東匯城建築地盤主管,跟據路政署指引,需用水馬圍封地盤範圍,而該地盤的水馬樣式為紅色及白色且注滿水。
地盤於星期一至六運作,星期日休息,PW9與同袍下班時一切正常(2019年8月31日),9月2日再上班時,發現地上有雜物,包括40隻水馬,其中4隻被毁,即1隻被火燒毁,3隻被拮穿,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損毁。其後PW9召車把受損水馬掉往堆填區,而其他完好水馬則搬回地盤範圍。
無人知道事件經過及成因。
每隻水馬價值為$220。
📌主問重點:
PW9確認P20A為9月2日拍攝受損水馬的照片,口供所提及的地盤位於達東路及美東路交界,水馬佈滿該路段街口。星期六下班時一切正常,水馬圍住天橋擺放,鄰近街道應該只有PW9 公司的水馬。
📌盤問重點:
回應是否單憑位置識別自己公司的水馬時,PW9 確認識別基礎為其型號屬路政署規定,同意可能有其他公司使用同一型號/ 不同型號水馬,但澄清水馬不會隨意擺放在街道上,需向路政署作申請。
PW9不能排除有人推其他水馬到PW9地盤範圍外的可能性。
📌覆問重點:
PW9確認4隻受損水馬型號與自己公司水馬型號一模一樣。
📌法官跟進問題:
PW9不清楚公司水馬的實際數量,但水馬本來是紅白色梅花間竹地緊扣在一起,上班時發現一片混亂。PW9指部分水馬刻有自己公司名稱,不會屬於其他承建商。
除自己公司外,在該路段沒有其他承辦商,辯方律師提出的可能性,即有人從其他地方推水馬過來,只可能是較遠的地方。
———————————————
🔸PW10 胡先生- 高級消防隊長
📌書面口供(P60)內容撮要:
PW10 案發日接報到達東路及美東路交界處理一宗火警,18:19 有人報稱有雜物燃燒,PW10於順東路處理另一宗火警後立即前往現場。18:20到達上址後,見到路面有雜物,其中有水馬正在燃燒,有約20名記者在拍攝,並有少量行人圍觀。PW10 花約5分鐘撲熄火焰後,見到燃燒物為3隻水馬及雜物。
因沒有自然起火成因及起火地點不尋常,PW10 列作起火原因有可疑通知警方,正常情況下消防會在現場等待警方接手,但因當日有大型示威活動,故PW10 直接離開現場,事後有報告事件,但沒有拍攝現場情況。
———————————————
所有街外證人作供完畢,明日起處理警方證人,明早0930辯方會向警員進行認人程序(據悉相關程序將不公開處理。)
(推斷認人程序與較早前手足投訴被警方「屈打成招」,而手足不能交出警員編號有關,但庭上無解釋認人程序的相關詳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7日 10:0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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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共有29名證人(只傳召其中13位),PW1-12為街外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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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5 梁先生 - 游泳池保安
無須主問及盤問,口供以 65B呈遞,列作證物P57,內容撮要:
PW5就本案第一及第二控罪向警方提供資料。游泳池由保安負責升旗工作,即07:30時,到office取出並檢查國旗及區旗,07:50 到入口處旗桿位置於中間旗杆掛起國旗,然後於左面旗杆掛起區旗,而右面旗杆則無需掛上旗幟。
旗杆上約1.5米高位置有蓋,需用特製鎖匙開啟,打開後能見到旗杆繩,上升旗幟後須把繩子卡好,以免旗幟掉落。以上掛旗工作需於08:00前完成。
案發日PW5檢查後沒發現旗幟有損毁,確認旗杆蓋完好無缺,繼續執行保安職責,工作期間會望向旗幟。直至17:15 被通知國旗已被扯低及被扯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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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程先生 - 外判工程師(機電維修員)
📌書面口供(P58)內容撮要:
PW7接獲CCTV 沒有畫面求助個案,到場檢查後發現CCTV35 鏡頭罩被噴上白油,以致沒有畫面,由於判斷一般清潔可能會刮花透明的鏡頭罩,故PW7建議替換後備鏡頭罩。更換後CCTV35原本的鏡頭罩原封不動交還東涌游泳池負責人處理。
📌主問重點:
主控讓PW7確認P41鏡頭罩,PW7指P41原應是透明,但被人噴上油漆。CCTV35 機能上仍可運作,只是罩面被白色物料遮擋,若強行刷走可能會刮花罩面,故提議直接更換。
📌盤問重點:
PW7解釋判斷白色物料為油漆的基礎為用肉眼觀察,但承認相關判斷非自己專業範圍,對該物料必定是油漆有保留。PW7 更換鏡頭罩為案發翌日上午,更換時罩外物料己乾。
📌覆問重點:
PW7確認無論該白色物料是否為油漆,都對自己的維修工作沒有影響。
📌法官跟進問題:
PW7憑以往工作經驗,除油漆外,想不到該白色物料的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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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 陳先生 - 地盤主管
📌書面口供(P59)內容撮要:
PW9 為東匯城建築地盤主管,跟據路政署指引,需用水馬圍封地盤範圍,而該地盤的水馬樣式為紅色及白色且注滿水。
地盤於星期一至六運作,星期日休息,PW9與同袍下班時一切正常(2019年8月31日),9月2日再上班時,發現地上有雜物,包括40隻水馬,其中4隻被毁,即1隻被火燒毁,3隻被拮穿,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損毁。其後PW9召車把受損水馬掉往堆填區,而其他完好水馬則搬回地盤範圍。
無人知道事件經過及成因。
每隻水馬價值為$220。
📌主問重點:
PW9確認P20A為9月2日拍攝受損水馬的照片,口供所提及的地盤位於達東路及美東路交界,水馬佈滿該路段街口。星期六下班時一切正常,水馬圍住天橋擺放,鄰近街道應該只有PW9 公司的水馬。
📌盤問重點:
回應是否單憑位置識別自己公司的水馬時,PW9 確認識別基礎為其型號屬路政署規定,同意可能有其他公司使用同一型號/ 不同型號水馬,但澄清水馬不會隨意擺放在街道上,需向路政署作申請。
PW9不能排除有人推其他水馬到PW9地盤範圍外的可能性。
📌覆問重點:
PW9確認4隻受損水馬型號與自己公司水馬型號一模一樣。
📌法官跟進問題:
PW9不清楚公司水馬的實際數量,但水馬本來是紅白色梅花間竹地緊扣在一起,上班時發現一片混亂。PW9指部分水馬刻有自己公司名稱,不會屬於其他承建商。
除自己公司外,在該路段沒有其他承辦商,辯方律師提出的可能性,即有人從其他地方推水馬過來,只可能是較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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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 胡先生- 高級消防隊長
📌書面口供(P60)內容撮要:
PW10 案發日接報到達東路及美東路交界處理一宗火警,18:19 有人報稱有雜物燃燒,PW10於順東路處理另一宗火警後立即前往現場。18:20到達上址後,見到路面有雜物,其中有水馬正在燃燒,有約20名記者在拍攝,並有少量行人圍觀。PW10 花約5分鐘撲熄火焰後,見到燃燒物為3隻水馬及雜物。
因沒有自然起火成因及起火地點不尋常,PW10 列作起火原因有可疑通知警方,正常情況下消防會在現場等待警方接手,但因當日有大型示威活動,故PW10 直接離開現場,事後有報告事件,但沒有拍攝現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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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街外證人作供完畢,明日起處理警方證人,明早0930辯方會向警員進行認人程序(據悉相關程序將不公開處理。)
(推斷認人程序與較早前手足投訴被警方「屈打成招」,而手足不能交出警員編號有關,但庭上無解釋認人程序的相關詳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7日 10:0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5/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PW8 警員93434(A3拘捕警員)盤問完畢。
PW9 警員12419劉紙風。現駐守毒品調查科,2019年11月12日駐守應變大隊c2隊。負責處理A3的證物。
明日辯方繼續盤問PW9。
————————————————————
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5/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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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警員93434(A3拘捕警員)盤問完畢。
PW9 警員12419劉紙風。現駐守毒品調查科,2019年11月12日駐守應變大隊c2隊。負責處理A3的證物。
明日辯方繼續盤問P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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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不認罪❌
押後至5月21日下午九龍城七庭裁決
其間原條件保釋
庭上節錄稍後出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不認罪❌
押後至5月21日下午九龍城七庭裁決
其間原條件保釋
庭上節錄稍後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0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指A20今早身體不適,已前往就醫。
⏺繼續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樂(音)作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案發當日編入畜龍當值。
PW58指昨日提到進入第2階段時,與示威者距離30米,示威者打開雨傘,手持自製盾牌阻擋警方防線,面向警方後退。PW58指有示威者掟鐵枝、水樽等雜物,自己當時打算捉人。PW58指有示威者講粗口,如「屌你老母死黑警」。PW58指有示威者向其淋潑不明液體,淋中其右臂。PW58指有人揮拳襲擊自己但打不中,自己用右手的26厘米纖維警棍驅散襲擊者。
📌在P62地圖上標記制服A24位置,即德輔道西皇后街電車站東西行路軌之間,呈堂為P62_PW58_001A。
📌播放P57(iCable)片段,由05:06:57開始。
PW58認出自己及A24,在05:07:17截圖為P57(iCable)_PW58_001A。PW58在05:07:30指出A24佩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一條白色毛巾,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截圖為002A。在05:08:15見到A24的一隻灰色抗溫手套,截圖為003A。在05:08:18見到A24右臂上佩戴黑色手袖,截圖為004A。在05:09:23,PW58與其他警員扶起A24,帶到電車站旁石壆坐下,截圖為005A。在05:15:37畫面可見A24在石壆坐下,刑事偵緝警員正搜查A24的黑色背囊,當時PW58已離開,截圖為006A。在05:10:08見到A24及PW58,當時尚未到達石壆,截圖為007A。#郭棟明大律師 邀請 #陳仲衡法官 在05:15:37觀察A24的衣物,用鼠標指著相關位置,再次截圖為008A。
📌播放P57(Now)片段,由實時20:10:52開始。
在20:10:55指出A24佩戴黃色頭盔、黑色風鏡、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白色毛巾,背囊上有一隻灰色抗溫手套,截圖為P57(Now)_PW58_001A。
📌播放P57(RTHK)片段,由05:25:02開始。
在05:25:02,PW58指自己當時已經離開A24,在皇后街會合其他畜龍,截圖為P57(RTHK)_PW58_001A。在05:25:18截圖為002A。
- 早休至1151 -
➡️此部份為PW58從不同片段中指認A24,PW58在當時並無看到A24。
📌播放P57(Now)片段,由實時19:16:47開始。
在19:16:51,PW58指一名佩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白色毛巾,長褲左小腿有一行斜間,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者為A24。PW58在此定鏡用人形圖圈出該人,呈堂為P57(Now)_PW58_002A。
PW58在19:20:46聲稱憑身型、衣著、裝備指認一人為A24。該人身形高大,身穿黑衫、黑手袖、黑長褲在左小腿有一行斜間、黑波鞋,戴黃色頭盔、灰色抗溫手套,頸上圍著白色毛巾,#郭棟明大律師 指該處為百利行外,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3A。
PW58在19:36:01指一名身形高大,戴黃色頭盔、粉紅色濾芯口罩、白色毛巾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4A,地點在賽馬會投注站外。
PW58在19:38:33在眾多戴黃色頭盔的人中指其中一人為A24,聲稱其戴粉紅色濾芯口罩、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5A,地點仍在賽馬會投注站外。
PW58在19:51:46指一名戴黃色頭盔、白色毛巾、灰色抗溫手套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6A,地點在魚翅城及修打蘭街電車站外。
PW58在19:56:25在眾多黃頭盔者中指在「大福」招牌下7點鐘位置一名身形高大,戴粉紅濾芯口罩、白毛巾、灰手套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7A,地點在福聯外。
PW58在20:01:00在眾多黃頭盔者中指一名戴黑色風鏡、粉紅濾芯口罩、白毛巾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8A,地點在西城六十外。
- 尚有4條片段要播放,1430再見 -
🤖努力🦾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0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指A20今早身體不適,已前往就醫。
⏺繼續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樂(音)作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案發當日編入畜龍當值。
PW58指昨日提到進入第2階段時,與示威者距離30米,示威者打開雨傘,手持自製盾牌阻擋警方防線,面向警方後退。PW58指有示威者掟鐵枝、水樽等雜物,自己當時打算捉人。PW58指有示威者講粗口,如「屌你老母死黑警」。PW58指有示威者向其淋潑不明液體,淋中其右臂。PW58指有人揮拳襲擊自己但打不中,自己用右手的26厘米纖維警棍驅散襲擊者。
📌在P62地圖上標記制服A24位置,即德輔道西皇后街電車站東西行路軌之間,呈堂為P62_PW58_001A。
📌播放P57(iCable)片段,由05:06:57開始。
PW58認出自己及A24,在05:07:17截圖為P57(iCable)_PW58_001A。PW58在05:07:30指出A24佩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一條白色毛巾,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截圖為002A。在05:08:15見到A24的一隻灰色抗溫手套,截圖為003A。在05:08:18見到A24右臂上佩戴黑色手袖,截圖為004A。在05:09:23,PW58與其他警員扶起A24,帶到電車站旁石壆坐下,截圖為005A。在05:15:37畫面可見A24在石壆坐下,刑事偵緝警員正搜查A24的黑色背囊,當時PW58已離開,截圖為006A。在05:10:08見到A24及PW58,當時尚未到達石壆,截圖為007A。#郭棟明大律師 邀請 #陳仲衡法官 在05:15:37觀察A24的衣物,用鼠標指著相關位置,再次截圖為008A。
📌播放P57(Now)片段,由實時20:10:52開始。
在20:10:55指出A24佩戴黃色頭盔、黑色風鏡、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白色毛巾,背囊上有一隻灰色抗溫手套,截圖為P57(Now)_PW58_001A。
📌播放P57(RTHK)片段,由05:25:02開始。
在05:25:02,PW58指自己當時已經離開A24,在皇后街會合其他畜龍,截圖為P57(RTHK)_PW58_001A。在05:25:18截圖為002A。
- 早休至1151 -
➡️此部份為PW58從不同片段中指認A24,PW58在當時並無看到A24。
📌播放P57(Now)片段,由實時19:16:47開始。
在19:16:51,PW58指一名佩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白色毛巾,長褲左小腿有一行斜間,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者為A24。PW58在此定鏡用人形圖圈出該人,呈堂為P57(Now)_PW58_002A。
PW58在19:20:46聲稱憑身型、衣著、裝備指認一人為A24。該人身形高大,身穿黑衫、黑手袖、黑長褲在左小腿有一行斜間、黑波鞋,戴黃色頭盔、灰色抗溫手套,頸上圍著白色毛巾,#郭棟明大律師 指該處為百利行外,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3A。
PW58在19:36:01指一名身形高大,戴黃色頭盔、粉紅色濾芯口罩、白色毛巾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4A,地點在賽馬會投注站外。
PW58在19:38:33在眾多戴黃色頭盔的人中指其中一人為A24,聲稱其戴粉紅色濾芯口罩、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5A,地點仍在賽馬會投注站外。
PW58在19:51:46指一名戴黃色頭盔、白色毛巾、灰色抗溫手套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6A,地點在魚翅城及修打蘭街電車站外。
PW58在19:56:25在眾多黃頭盔者中指在「大福」招牌下7點鐘位置一名身形高大,戴粉紅濾芯口罩、白毛巾、灰手套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7A,地點在福聯外。
PW58在20:01:00在眾多黃頭盔者中指一名戴黑色風鏡、粉紅濾芯口罩、白毛巾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8A,地點在西城六十外。
- 尚有4條片段要播放,1430再見 -
🤖努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續審 (4/3) #裁決
👤盧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旁道近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鄭官表示已閱畢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並可以今日作出口頭裁決,辯方沒有反對。
以下是裁決結果: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原因:
本案辯方主要爭議在
1)在天橋上利用雷射筆寫向警方不是被告
2)雷射筆證物鏈連貫性出現斷裂
⏺雷射筆為本案最重要證物,檢取警員PW2在2019年11月9日交PW5,PW5完全沒有在記事簿記錄,交收時更加同時處理另一被告打手指模及其他事項。其後PW5再將雷射筆交PW6時接收警員同樣沒有記錄在記事簿或調查報告,更承認其口供主要是根據PW5記錄。PW6作供說證物鎖在櫃桶但依然沒有任何書面記錄包括記事簿或調查報告證明,此後PW7又再將證物交PW8同樣地也沒有在記事簿或調查報告記錄。本案專家證人測試之雷射筆未能證明涵蓋了本案從被告搜出的雷射筆。
總括而言自從PW5在2019年11月9日取得雷射筆之後一直沒有妥善記錄此極其重要證物,其他警員也同樣處理粗疏,警方在處理雷射筆(即證物鏈) 上出現重大缺失,因此法庭對證物鏈存有極大懷疑,例如:
-重要時間沒有紀錄
-沒有紀錄雷射筆是一直鎖在櫃桶。(審訊時PW6在辯方律師要求看2張警方拍攝雷射筆相片之筆頭有不同時,承認拍照時扭開雷射筆頭令標籤貼紙破損被質疑干擾證物,法庭對此舉沒有提及有否干擾證物)
⏺由於本案雷射筆為控罪元素主要證物出現嚴重證物鏈斷裂,法庭認為控方未能穩妥舉證,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除雷射筆外所有證物法庭存檔,並將雷射筆交還被告。鄭官即時指出其判詞指證物鏈斷裂不確定雷射筆主人,拒絕將雷射筆還給被告。
📍直播員按:手足屬第一個在鄭官審訊後裁定控罪不成立,祝你未來學業及工作順利!
#鄭紀航裁判官 #續審 (4/3) #裁決
👤盧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旁道近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鄭官表示已閱畢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並可以今日作出口頭裁決,辯方沒有反對。
以下是裁決結果: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原因:
本案辯方主要爭議在
1)在天橋上利用雷射筆寫向警方不是被告
2)雷射筆證物鏈連貫性出現斷裂
⏺雷射筆為本案最重要證物,檢取警員PW2在2019年11月9日交PW5,PW5完全沒有在記事簿記錄,交收時更加同時處理另一被告打手指模及其他事項。其後PW5再將雷射筆交PW6時接收警員同樣沒有記錄在記事簿或調查報告,更承認其口供主要是根據PW5記錄。PW6作供說證物鎖在櫃桶但依然沒有任何書面記錄包括記事簿或調查報告證明,此後PW7又再將證物交PW8同樣地也沒有在記事簿或調查報告記錄。本案專家證人測試之雷射筆未能證明涵蓋了本案從被告搜出的雷射筆。
總括而言自從PW5在2019年11月9日取得雷射筆之後一直沒有妥善記錄此極其重要證物,其他警員也同樣處理粗疏,警方在處理雷射筆(即證物鏈) 上出現重大缺失,因此法庭對證物鏈存有極大懷疑,例如:
-重要時間沒有紀錄
-沒有紀錄雷射筆是一直鎖在櫃桶。(審訊時PW6在辯方律師要求看2張警方拍攝雷射筆相片之筆頭有不同時,承認拍照時扭開雷射筆頭令標籤貼紙破損被質疑干擾證物,法庭對此舉沒有提及有否干擾證物)
⏺由於本案雷射筆為控罪元素主要證物出現嚴重證物鏈斷裂,法庭認為控方未能穩妥舉證,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除雷射筆外所有證物法庭存檔,並將雷射筆交還被告。鄭官即時指出其判詞指證物鏈斷裂不確定雷射筆主人,拒絕將雷射筆還給被告。
📍直播員按:手足屬第一個在鄭官審訊後裁定控罪不成立,祝你未來學業及工作順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D2:林(25)
D3:賴(17)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 - 案件已經分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D1、D2、D4、D5各不認罪❌
D3辯方律師表示,D3會認第一條控罪,需與控方商討如何處理另外兩條控罪,故需要時間處理。
控方表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尚有一些事項需要商討,法庭批准押後一小時,以讓控辯雙方處理各種事宜。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D2:林(25)
D3:賴(17)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 - 案件已經分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D1、D2、D4、D5各不認罪❌
D3辯方律師表示,D3會認第一條控罪,需與控方商討如何處理另外兩條控罪,故需要時間處理。
控方表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尚有一些事項需要商討,法庭批准押後一小時,以讓控辯雙方處理各種事宜。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D2:林(25)
D3:賴(17)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即3支扳手、3包膠索帶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罐打火機油、1卷鐵線連扣、1包膠索帶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即1支螺絲批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即1罐黑色噴漆
(6)D6 - 案件已經分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1個掛耳式口罩和1塊布(D2)
—————————
D1、D2、D4、D5皆不認罪❌
D3辯方律師表示,D3會認第一條控罪,需與控方商討如何處理另外兩條控罪,故需要時間處理,押後至今日1430再處理~(按此查看)
—————————
是日進度:
控辯雙方同意以下承認事實:
1. 2019年10月13日15:25,警員12407在牛頭角花園大廈百靈樓外拘捕D1,罪名是「非法集結」、「違反禁止蒙面規例」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並檢取D1身上的物品,包括一個黑灰色的背包,裏面裝著3支銀色(每支約20cm長的士巴拿)和三包未開封的透明索帶(每包約100條)、一張學生八達通卡、一個綠色口罩、一把綠色長雨傘、一件白色短袖T恤和一個iPhone手提電話連機殼,為證物p1-8;
2. 2019年10月13日15:22,警員20324在牛頭角道玉蓮臺1、2座停車場1樓332號車位拘捕D2,罪名是「非法集結」、「干犯禁止蒙面規例」;
3. 2019年10月13日15:27,警員17128在牛頭角道孔雀樓、玉蓮臺之間的行人路上拘捕D4;
4. 2019年10月13日15:25,警員16887在牛頭角道花園大廈百靈樓地下拘捕D5,罪名是「非法集結」。同日15:28,警員16887再在上述地點就「違反蒙面條例」拘捕D5;
5. 2019年10月13日15:51,警員16887在將軍澳警署內,檢取D5的個人物品,包括一部iPhone連SIM卡、一對灰色手套、一件紅色上衣、一對黑色手袖、一頂深藍色帽、一個黑色口罩、一個紅色密實袋,裝有三個白色口罩、一張個人八達通卡、一把黑色縮骨遮、一個黑色背包和一個黑色腰包,為證物P9-19;
6. 2019年10月13日20:58-21:02,偵緝女警員15510向D2、D4、D5拍攝照片,為證物P20(6)、(7)、(16)、(17)、(19)、(20);
7. 2019年10月13日21:50-21:58,偵緝警員11619 拍攝D1被捕時所穿著的衣服,為證物p20(1)、(2);
8. 2019年10月14日17:16,偵緝女警員15510檢取D4身上的衣著,包括黑色上衣、黑色緊身褲和一對波鞋,為證物p21-23;
9. 2019年10月14日18:35,偵緝女警員15510檢取D5身上的衣著,包括黑色上衣、黑色褲和一對白色鞋,為證物p24-26;
10. 2019年10月14日20:31-20:44,偵緝高級警員1659檢取D1身上的衣著,包括一件黑色T恤、一條藍色牛仔褲和一對黑灰白色鞋,為證物P27-29;
11. 牛頭角道玉蓮臺屋苑和停車場範圍的不同位置均有24小時閉路電視鏡頭,不同鏡頭的實時錄影均獨立存檔。屋苑職員燒錄相關的片段在光碟上,為證物p30(a-i);
12.
(a)、(b)、(c)分別在2019年10月13日14:45、15:15、15:45由警務處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14083用電腦將三段東網的影片存在電腦內,並繼續錄影,分別稱為「影片一」、「影片二」和「影片三」;
(d)進行上述錄影工作前,警員14083核對了電腦與天文台的時鐘一致,也用防毒軟件掃描電腦,以確認系統沒有問題;
13. 各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14. D1提供4張案發現場環境的照片,為證物d1(1-4);
15. D2提供玉蓮臺附近的6張照片、牛頭角地鐵站環境的7張相片,分別為證物d2a(1-6)、d2b(1-7)。
—————————
*因D4辯方律師身體不適,故法庭批准明天才開始盤問證人環節。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另外4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D2:林(25)
D3:賴(17)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即3支扳手、3包膠索帶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罐打火機油、1卷鐵線連扣、1包膠索帶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即1支螺絲批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即1罐黑色噴漆
(6)D6 - 案件已經分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1個掛耳式口罩和1塊布(D2)
—————————
D1、D2、D4、D5皆不認罪❌
D3辯方律師表示,D3會認第一條控罪,需與控方商討如何處理另外兩條控罪,故需要時間處理,押後至今日1430再處理~(按此查看)
—————————
是日進度:
控辯雙方同意以下承認事實:
1. 2019年10月13日15:25,警員12407在牛頭角花園大廈百靈樓外拘捕D1,罪名是「非法集結」、「違反禁止蒙面規例」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並檢取D1身上的物品,包括一個黑灰色的背包,裏面裝著3支銀色(每支約20cm長的士巴拿)和三包未開封的透明索帶(每包約100條)、一張學生八達通卡、一個綠色口罩、一把綠色長雨傘、一件白色短袖T恤和一個iPhone手提電話連機殼,為證物p1-8;
2. 2019年10月13日15:22,警員20324在牛頭角道玉蓮臺1、2座停車場1樓332號車位拘捕D2,罪名是「非法集結」、「干犯禁止蒙面規例」;
3. 2019年10月13日15:27,警員17128在牛頭角道孔雀樓、玉蓮臺之間的行人路上拘捕D4;
4. 2019年10月13日15:25,警員16887在牛頭角道花園大廈百靈樓地下拘捕D5,罪名是「非法集結」。同日15:28,警員16887再在上述地點就「違反蒙面條例」拘捕D5;
5. 2019年10月13日15:51,警員16887在將軍澳警署內,檢取D5的個人物品,包括一部iPhone連SIM卡、一對灰色手套、一件紅色上衣、一對黑色手袖、一頂深藍色帽、一個黑色口罩、一個紅色密實袋,裝有三個白色口罩、一張個人八達通卡、一把黑色縮骨遮、一個黑色背包和一個黑色腰包,為證物P9-19;
6. 2019年10月13日20:58-21:02,偵緝女警員15510向D2、D4、D5拍攝照片,為證物P20(6)、(7)、(16)、(17)、(19)、(20);
7. 2019年10月13日21:50-21:58,偵緝警員11619 拍攝D1被捕時所穿著的衣服,為證物p20(1)、(2);
8. 2019年10月14日17:16,偵緝女警員15510檢取D4身上的衣著,包括黑色上衣、黑色緊身褲和一對波鞋,為證物p21-23;
9. 2019年10月14日18:35,偵緝女警員15510檢取D5身上的衣著,包括黑色上衣、黑色褲和一對白色鞋,為證物p24-26;
10. 2019年10月14日20:31-20:44,偵緝高級警員1659檢取D1身上的衣著,包括一件黑色T恤、一條藍色牛仔褲和一對黑灰白色鞋,為證物P27-29;
11. 牛頭角道玉蓮臺屋苑和停車場範圍的不同位置均有24小時閉路電視鏡頭,不同鏡頭的實時錄影均獨立存檔。屋苑職員燒錄相關的片段在光碟上,為證物p30(a-i);
12.
(a)、(b)、(c)分別在2019年10月13日14:45、15:15、15:45由警務處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14083用電腦將三段東網的影片存在電腦內,並繼續錄影,分別稱為「影片一」、「影片二」和「影片三」;
(d)進行上述錄影工作前,警員14083核對了電腦與天文台的時鐘一致,也用防毒軟件掃描電腦,以確認系統沒有問題;
13. 各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14. D1提供4張案發現場環境的照片,為證物d1(1-4);
15. D2提供玉蓮臺附近的6張照片、牛頭角地鐵站環境的7張相片,分別為證物d2a(1-6)、d2b(1-7)。
—————————
*因D4辯方律師身體不適,故法庭批准明天才開始盤問證人環節。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另外4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度A24
⚠️繼續睇片⚠️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19:45:23至19:46:08
片段在御龍海味。PW58指在19:46:03時畫面右二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為A24。截圖為P41_PW58_001,圈出為001A。
📌播放無線新聞(1903至1933)片段
由00:23:50至00:24:08時
位置約在84W東邊街電車站。慢鏡重播後在00:23:57時PW58指畫面右邊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為A24,截圖為P58(1903_1933)_PW58_001,圈出為001A。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一由00:23:25開始
畫面在西城六十前方。PW58指在00:23:35時在大成海味招牌下方身材高大,身穿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左手持膠水樽為A24,截圖為P58(1933_2003)_PW58_001,圈出為001A。
🔸時候二由00:24:59至00:27:11
位置近西城六十。PW58指在00:25:22時畫面左邊戴黃色頭盔;00:25:59時身材高大,衣者與被捕人相似,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背着背囊者為A24。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可見護目鏡及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斜間的畫面,00:26:30時慢鏡逐格播放。
📌播放C6 RTHK片段
🔸時段一由04:23:56至04:24:04
畫面在正街附近港島太平洋酒店。PW58指在04:23:57時在畫面左邊藍色雨遮下方,戴黃色頭盔,頸上有白色毛巾,背着黑色背囊,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者為A24,截圖為P57(RTHK)_PW58_003,圈出為003A。
#陳仲衡法官 要求與證物P24-1頭盔比較,又再重播,放大,截圖為004,又再和相片P29(D24)(1)比較。
在04:23:58時可見該人背後孭背囊,控方要求法官留意背囊左邊,截圖為005。
🔸時段二由04:34:40至04:34:51
位置在UA財務附近。重看兩次又慢鏡重播再逐格退後,PW58指在04:34:43時左邊戴黃色頭盔、黑色風鏡、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身穿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者為A24,截圖為006,圈出為006A。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再要求再次截圖P58(1933_2003)_PW58_003,惟打開截圖002後才發現自己已經截圖,又浪費5分鐘了。
- 午休至1555 -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盤問PW58
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Good luck🦾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度A24
⚠️繼續睇片⚠️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19:45:23至19:46:08
片段在御龍海味。PW58指在19:46:03時畫面右二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為A24。截圖為P41_PW58_001,圈出為001A。
📌播放無線新聞(1903至1933)片段
由00:23:50至00:24:08時
位置約在84W東邊街電車站。慢鏡重播後在00:23:57時PW58指畫面右邊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為A24,截圖為P58(1903_1933)_PW58_001,圈出為001A。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一由00:23:25開始
畫面在西城六十前方。PW58指在00:23:35時在大成海味招牌下方身材高大,身穿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左手持膠水樽為A24,截圖為P58(1933_2003)_PW58_001,圈出為001A。
🔸時候二由00:24:59至00:27:11
位置近西城六十。PW58指在00:25:22時畫面左邊戴黃色頭盔;00:25:59時身材高大,衣者與被捕人相似,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背着背囊者為A24。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可見護目鏡及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斜間的畫面,00:26:30時慢鏡逐格播放。
📌播放C6 RTHK片段
🔸時段一由04:23:56至04:24:04
畫面在正街附近港島太平洋酒店。PW58指在04:23:57時在畫面左邊藍色雨遮下方,戴黃色頭盔,頸上有白色毛巾,背着黑色背囊,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者為A24,截圖為P57(RTHK)_PW58_003,圈出為003A。
#陳仲衡法官 要求與證物P24-1頭盔比較,又再重播,放大,截圖為004,又再和相片P29(D24)(1)比較。
在04:23:58時可見該人背後孭背囊,控方要求法官留意背囊左邊,截圖為005。
🔸時段二由04:34:40至04:34:51
位置在UA財務附近。重看兩次又慢鏡重播再逐格退後,PW58指在04:34:43時左邊戴黃色頭盔、黑色風鏡、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身穿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者為A24,截圖為006,圈出為006A。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再要求再次截圖P58(1933_2003)_PW58_003,惟打開截圖002後才發現自己已經截圖,又浪費5分鐘了。
- 午休至1555 -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盤問PW58
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Good luck🦾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正接受感化令中
控罪1 :企圖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
答辯:被告承認2項控罪
控罪1案情:
在2019年9月5日晚上時分,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高叫口號,也有用雷射筆照向警署。直到21:34時,在有多名示威者聚集下,在旺角警署內的警員決定關上所有大閘,並在警署外架設水馬及金屬大閘。
在21:39時,被告人連同數十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當時他身穿長袖T-Shirt、長褲、有佩戴口罩及有掛着3M面罩,他在傘陣掩護下將一個已點火的膠袋放在金屬大閘,但後來該膠袋掉在地上,因此有警員用滅火筒撲滅。
控罪2案情:
在23:57時,PW1看到被告人在花旗銀行外,用行山杖擊打交通燈,歷時3分鐘,期後被告人往弼街方向逃去。PW1把此情況用無線電通報。
在00:35時,PW1在旺角站B1出口再看見被告人,因此他開始監視被告人並將後者的行蹤用無線電通報。
在02:17時,PW3在彌敦道745號外截停被告人,並得到PW1確認其身份,因此被告人因涉嫌「縱火」及「刑事損壞」而被拘捕。
=====================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不早於15:00判刑,期間被告人需要還押懲教看管,法庭會為被告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正接受感化令中
控罪1 :企圖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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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告承認2項控罪
控罪1案情:
在2019年9月5日晚上時分,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高叫口號,也有用雷射筆照向警署。直到21:34時,在有多名示威者聚集下,在旺角警署內的警員決定關上所有大閘,並在警署外架設水馬及金屬大閘。
在21:39時,被告人連同數十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當時他身穿長袖T-Shirt、長褲、有佩戴口罩及有掛着3M面罩,他在傘陣掩護下將一個已點火的膠袋放在金屬大閘,但後來該膠袋掉在地上,因此有警員用滅火筒撲滅。
控罪2案情:
在23:57時,PW1看到被告人在花旗銀行外,用行山杖擊打交通燈,歷時3分鐘,期後被告人往弼街方向逃去。PW1把此情況用無線電通報。
在00:35時,PW1在旺角站B1出口再看見被告人,因此他開始監視被告人並將後者的行蹤用無線電通報。
在02:17時,PW3在彌敦道745號外截停被告人,並得到PW1確認其身份,因此被告人因涉嫌「縱火」及「刑事損壞」而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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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不早於15:00判刑,期間被告人需要還押懲教看管,法庭會為被告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