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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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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林子勤裁判官
👤李(31) #提堂 (#20200529深水埗 在公眾地方打鬥)

控罪撤回
有訟費申請

同案第一被告藍人尹載道仍面對另一項普通襲擊控罪,押後至12月30日西九一庭再訊。
———————————————
D1 尹載道(49)
D2 李(31)深水埗區議員劉家衡的秘書

控罪一: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

D1D2被控於2020年5月29日,在深水埗元州街162號外在上述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


控罪二:普通襲擊

D2 尹載道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一余姓女子。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行 #網上言論

梁(25)

修訂控罪(英文版本控罪詳情):
(1)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企圖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3)刑事損壞(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的伺服器

本來今日審訊,辯方申請押後,因上星期收到控方新增的證據,需時檢閱,控方不反對。
控辯雙方同意重新排期。

3名控方證人
被告於警誡下的陳述,可用承認事實代替

辯方會爭議被告是否有意圖及他的獲益。
辯方指被告在某Telegram群組看到這些信息,所以才登入,但發放信息的是另一人。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訊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PART 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蔡(22)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55號外,管有一些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扳手、一把鎅刀及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372

審訊過程:

控方呈上開案陳詞和承認事實,被告在2019年12月1日 23:13 在旺角西洋菜南街55號外,被截停搜查,在斜孭袋和背囊內搜出以上證物,在23:30被拘捕,呈上被捕時拍攝的相片,旺角區地圖,被告冇刑事紀錄。

傳召PW1 警長3753
⚙️控方主問:
當日參與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第二小隊,在觀塘警署候勤,負責支援工作,21:35 接到指示旺角有人堵路、放火、破壞店舖,21:50去到旺角,22:05到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進行掃蕩和截查,23:13指揮官有指示,介乎亞皆老街與奶路臣街之間的一段西洋菜南街已被封鎖,要聯同第三小隊去幫手截查。

去到時見到大約有100人聚集,好嘈吵,樓上有人叫囂;控方呈上地圖, 確認為事發地點,當晚位置在友誠商業大廈外。

PW1連同其他警員將該批人士分為三組,逐個截查搜身,23:26見到一名中國藉男子(被告),穿着藍白色恤衫,孭着紅色背囊和黑色斜咩袋,身體不停震動,懷疑佢身上有攻擊性武器,要佢行出嚟搜身,PW1叫被告放個袋落地,打開黑色袋攞啲嘢出嚟,內有士巴拿和鎅刀,打開紅色背囊,內有萬用刀、電筒、泳鏡、防毒面具、四隻手襪...,問被告點解有這些物品,佢話做地盤散工,在兩個月前放在袋內到當晚,之後搵PC24115作出拘捕、上手扣、連同證物押解到警署。

📌辯方盤問:
PW1指23:13收到指示,到場時見到100名人仕在封鎖線內,但唔知封鎖線係幾時開始,唔知班人留咗幾耐,之前無拘捕其他人,當日主要做掃蕩和清理障礙物。

唔知被告有冇戴cap帽,亦唔知有冇啤酒罐,無檢取。

律師向PW1指出:
- 被告講話佢係返裝修 》不同意
- 被告講做買賣紅酒,生意唔好 》不同意

⚙️控方覆問:
現場無見到啤酒罐,就算有都與我無關。

~~~~~~~~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辯方需要答辯,律師申請小休向被告攞指示,約10:18休庭。

辯方預算播放片段,但因為接線的技術問題,延遲至11:20開庭。

被告選擇上庭答辯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2歲,現職為吊船工人,在2019年5月開始做買賣營養品和紅酒的傳銷工作,因為生意差,生活受影響,父親有長期病患,需要負擔醫藥費,因借錢做生意,每月要還錢畀財務公司,於是在2019年10月開始兼職做電力工人,負責安裝和拆卸燈具,賺取生活費,但後來在2020年1月7日宣布破產。

在12月1日當日,15:00約咗朋友在中環傾偈散心,大約1小時後朋友有事走先,被告行咗去中環遮打花園,有一個市集,買咗一把萬用刀和一個望遠鏡,萬用刀是在行山和裝修時都有用,望遠鏡就行山用,跟住行去中環碼頭搭船過尖沙咀,大約在16:30行到星光大道,因為生意差,去看海和思考,沿海邊行去黃埔,經過紅磡碼頭,大概8點至8點半去到黃埔食飯,食飯期間想起有朋友在今年2月14日結婚擺酒,想攞啲紅酒俾佢試,知道供應商的營業時間會去到10點,而當時已經九點半,於是搭Uber 去旺角亞皆老街供應商的counter,營養品和紅酒都係呢個供應商攞。

呈上被告是供應商的會員證和提貨單,證明在7月至10月都有攞貨,7, 8月攞得多,9, 10月只攞過一次。

當晚約22:05去到供應商的counter,見到已經落咗閘,無落車,改咗去亞皆老街近洗衣街落車,行咗去近豉油街與花園街交界的一間7–11咗買啤酒,在地圖畫出位置,到達時間在22:20-22:25之間。

辯方播出7-11的CCTV片段,在22:24:15~22:25:01時段見到被告出現,攞住一罐啤酒飲,飲到被截查期間飲完,因為附近冇垃圾桶,個罐放咗喺背囊則邊個袋(被捕時拍攝的相片見到有銀色罐)。

當時一邊行一邊飲,飲緊嗰陣情緒飄忽,諗住飲完就搭車返天水圍(在地圖畫出由7–11行到去被捕位置的路線),巴士站在亞皆老街和彌敦道交界,途經西洋菜南街,聽到有聲音,出於好奇逗留咗一陣,樓上有叫囂聲音,市民有和應,有警員嗌咪叫離開,望向嗰邊見到有舉藍旗,意識到要離開,準備行去彌敦道,但因為人太多走唔到,警方隨即拉起封鎖線,到被告被搜查時等咗約有15分鐘,被告已經唔認得PW1,PW1有問被告在旺角做咩,袋入邊嘅嘢做咩,回答買啤酒飲,想走又走唔到,無講過「地盤」或「失業」,有提及做商人和無生意,供應商在亞皆老街的地址。

辯方呈上被告的平安咭和工人註冊證,被告表示被截查時有提及但PW1無睇,在錄口供時有顯示過出嚟,辯方再呈上平安咭續期的證明。

被告逐一解釋各工具的用途:
鎅刀 - 用作鎅開紅酒箱,收貨時用
扳手 - 裝修電箱
手套 - 一對勞工手套搬運用,三對係電工手套
護目鏡 - 裝燈時防止灰塵入眼
灰口罩 - 有鼻敏感防止灰塵
防毒面具 - 簡單裝拆工作就用灰口罩,如果有油漆和電器工程一齊做,有發揮性氣體就要用豬嘴

在12月1日有帶工具在身,因為賣紅酒嘅傳銷工作差,要隨時接聽電話去做裝修工作。

📌控方盤問:
傳銷工作自五月開始,最少攞過10次貨,熟悉營業時間,為星期一至五0900-2200。

控:12月1號係星期日喎
答:知道星期日唔開,但每個月頭會有額外營業時間俾我哋攞貨追數,當日都係搏一搏。

控:你好趕喎,搭Uber咁貴
答:因為星期一有工程,在食飯時想起,賣紅酒收入都好,所以趕去

控:點解唔等星期一先攞
答:星期一有工程做,放工後供應商可能閂左,工程係裝燈拆燈,喺油尖旺一帶

控:一帶?即係邊度?
答:事隔太耐唔記得地址,因為被捕甩咗張單,未上過去,唔知做幾耐

控:你乜都唔知就上去?唔問多啲?幾多人工都要知架?你唔問清楚詳情?
答:...

控:你呢種工程需唔需要訓練
答:視乎情況

控:即係個個都做得啦,一個人都做得啦。你根本就係對我地講緊大話,你同唔同意
答:不同意

控:你根本係岩岩先作成個紅酒供應商個故事出黎,你同唔同意
答:不同意

控:辯方律師無向PW1問買啤酒,你係作故事
答:不同意

控:辯方律師無向PW1問平安咭和註冊證,你係作出嚟
答:不同意

控:辯方律師無問警長供應商地址,你同唔同意
答:我律師無問到

控:你啱啱話鎅刀用黎開箱,乜唔係人地開俾你架咩
答:因為供應商想我哋自己check貨

控:嗰晚你打算買幾多枝
答:4至5枝

控:其實呢,呢個故事根本唔存在,你同唔同意
答:不同意

控:明知事發地點咁多人,仲過去?當日有個毋忘初心的活動,知唔知
答:唔知

控:你知唔知當日成個油尖旺都好多活動,你知唔知
答:唔清楚

控:聽到叫囂聲仲行過去?見到舉藍旗又唔向反方向走
答:當時好多人,走唔到

控:睇嘢旁邊睇咪得,使乜行過去?同唔同意
答:唔同意。因為我本身有近視

控:咁你又睇到藍旗
答:字大睇到

控:你嘅視力真係咁差?咁你又做紅酒開箱
答:用手可以拎住我會睇到,好似我個位望去你度已經唔清楚

控:你根本就係走入人群中叫囂,啲工具係用,買酒嗰啲都係作出黎
答:不同意

⚙️辯方覆問:
2/12有裝修工作,當晩有冇同警方講 》有
就算當日無裝修工程,會唔會帶工具係身 》會

♦️官問:望遠鏡同萬用刀係幾時買?新定舊?
答:在市集買,但唔清楚係一手二手,我著重可用性

官問:你買樣嘢都唔知係新定舊,同用唔用到
答:我睇功能是否適合

官問:望遠鏡買黎做咩
答:行山

官問:你日頭定夜晚行山
答:日頭

控方律師要求睇證物望遠鏡,並指出證物唔係新,有一點點,買嗰時唔知新定舊就買?
被告再指出「我睇功能是否適合」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結案陳詞如下:

辯方不爭議警方行動的合法性,警方有向7-11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係因為早知道有買啤酒這件事,辯方冇向證人提出相關問題,因為不會因個別事件而影響,被告坦白講出事情,如果係作故事,無需要講咁多細節,只有更多錯漏被對方挑剔,如果被告真係想參與,就唔會孭紅色背囊,背囊內亦冇其他衣物更換,被告冇參與,至少證明在10點幾前冇參與,亦冇被控告非法集結,被告有工具係會被懷疑,但冇意圖非法使用。

裁判官提醒辯方律師,控方現在是針對被告口供可信性,話被告係上庭作供先作啲故事出黎。

裁判官詢問控方控告被告的意圖,有冇實質指控,控方呈上一份準備好的「意圖」法例定義,並無特別要求,控方就法律原則要求法庭作出推論,被告有兩把刀:鎅刀和萬用刀,住天水圍但在旺角出現,法律上意圖的範圍闊好多,包括破壞店舖窗櫥和拆鐵欄。

辯方初步想法不同意「意圖」過闊。

🔸裁判官問辯方有冇做定research 支持這說法,律師表示未能呈上,官斥辯方律師「個個都係打意圖呢一點,點解你可以咩準備都冇?」辯方律師表示下午可以結案陳詞,給予辯方律師時間去準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PART 2 &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蔡(22)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午休後開庭

辯方作相關陳詞(以下為節錄)

辯方律師認為「意圖」應該只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和侵入住宅。在法例中亦未有第四種解釋,即作刑事毀壞。

辯方呈上1983年12月21日立法局會議紀錄(P. 335),政府在立法局說明修訂相關條文的原因,即:

“ Care has been taken to ensure that the amendment is not too widely drawn. Possession of a handkerchief or a piece of string has been excluded (laughter), although of course they are capable of being used for restraint. The amendments are solely directed to articles manufactured for restraint. “

由此可見,政府修訂的原因是不想此條例涵蓋面過闊。辯方引用 梁有勝案[HCMA293/2000]的相關判詞,即:

「管有工具以作非法用途所指的非法用途,當與束縛人身、傷害人身或侵入住宅有關。」

因此法庭不應該對「意圖」有太廣闊的詮譯,而 梁有勝案 中已經非常明確,香港法庭亦要用同類原則,無空間作其他詮釋。

辯方陳詞完畢。

控方回應:(後補)

裁判官宣布將案件押後至1600作裁決。

判詞概要:
被告否認控罪,辯方不爭議管有物品,但爭議意圖。被告選擇作供,指出被截查,有作出解釋,但不被接納,本案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法例在1985年修改,立法原意並非無限擴充,接納辯方的理據,認為並非唯一可以的推論。

證人的口供不受爭議

被告證供牽強,下午有時間在街上流連,如果生意淡薄,客戶嘅要求應視為首先任務,不會在晚上先去,被問到供應商的營業時間,知道星期日唔開,但又有特別安排,所以博一博,證供亦未能解釋翌日的工程安排,工具的安排亦與常言不符。

雖然牽強,但舉證在於控方,被告穿着襯衫孭紅色背囊,與示威者不符,在封鎖前未到現場,無證據證明參與,裁定控方要證明是唯一非法用途,未能舉證,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當庭釋放。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1/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

📌承認事實
1. 女警17517截停被告,
2. 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
3. 控方呈上證物:四張相片 P4 (1-4),及七段片段,來源如下:
4. (聽唔切) 三段直播片段、
5. 有線新聞 兩段直播片段、
6. Now新聞 兩段直播及錄影片段。
7. 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8. 證物在撿取後的處理及保存無爭議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10. 承認事實呈為證物P1。

📌爭議點
在拍照前,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

控方將會傳召共兩位證人。

首先為PW1 女警17517,史穎珊。

📌控方主問
2014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時為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目前駐守西九龍總區衝鋒隊。
當晚由22:00開始當值,直到完成任務,身穿防暴軍裝,期間有離開警署執行任務。
於22:35接到通知,到旺角區執行任務,其間乘搭警車,車上有約10-20位防暴軍裝同僚。
接到通知,旺角區有人聚集,於是先到洗衣街近旺角道。
當時人群四散,於是落車掃蕩,但無果,其後上車。
之後到通菜街附近一帶,到達花園街面向豉油街方向,在警車上發現超過10位黑衣人於馬路及行人路聚集,見到警車後四散,然後與同事落車追截。(按:PW1在作供初時,將花園街及洗衣街混淆,其後被裁判官提醒,並作出更正。)
聚集人士當時在警車大約兩米附近,大多為黑衣黑褲,戴黑色口罩。
其後,PW1看到被告與黑衣人群一起逃跑,便上前截停及搜查,並在身上找到一些物品。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背囊,黑色口罩。在背囊內搜到面巾、眼罩、手套、噴漆。
其後,問被告該些物品有何作用,但被告沒有回應。
PW1認得證物P2 (噴漆)為當時在被告背囊內所檢取,並指出證物P3為當時的背囊,證物P8為當時的眼罩,證物P9為當時的面巾,剩餘的證物為當時的手套、及當時的黑色口罩等。
除口罩為當時戴住之外,其他物品均在背囊內找到。
控方及後拿出其中一樣證物,防毒面具,問PW1有否見過該證物,辯方以「引導性」理由反對。
此時,PW1才記起從被告身上撿取過豬嘴,與較早前所指的「只有面巾、眼罩、手套、噴漆」有衝突。
因被告沒有回答用途,於是宣佈將其拘捕。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然後被帶回旺角警署。
於23:09到達警署,23:14向值日官匯報有關案情及拘捕,其後進行搜身等相關工作。
在撿取證物至回到警署期間,所有證物均由PW1保管,其後於翌日01:10,將證物交給CID同事16058,即PW2。
認得證物P4相片中的人為被告,與當時其衣著相同。

📌辯方盤問
PW1為毅進畢業。
證物P4相中為灰色外套,但被主控盤問時卻指是黑色外套。
PW1解釋指當時環境昏暗,有色差。
但其筆記簿第35頁,形容被告衣著為灰色外套,另一處亦有指被告身穿灰色外套。
就此,PW1再次解釋自己記錯,不同意是因為直覺認為被捕人士必定穿黑衫。
根據筆記簿草圖,當時被告與警車的距離為右邊一條行車線加一條行人路的寬度,根據常識,最少有5-6米。
PW1解釋指自己可能記錯。(注:PW1早前指被告距離警車2米)
PW1指被告當時有逃跑,在警員下車後則轉為急步。(按:筆記簿草圖有錯誤記錄,當中的山東街應為豉油街,被告應由上方跑向下方)
根據筆記簿,PW1在七月時才作補充口供,當中才提到被告「逃走」,較早前的文字記錄並沒有提到。
PW1解釋指是因為初時對被告逃走的印象深刻,所以沒有作文字記錄。
於七月時作補充口供的原因則是因為花園街、豉油街等地點記錄有混淆。但對於為何在七月時才加入「逃走」一詞,則指出「冇原因」。
裁判官就PW1的逃跑路徑作出質問,指出其警車在三條行車線中間,問被告如何往警車頭方向行。
就此,PW1就案發經過提出另一個版本,指被告當時是和另外10多人聚集在豉油街對開,及後逃跑至花園街19號地下外被截停。
筆記簿中,PW1形容被告當時攜帶隨身包,其後的文字記錄則寫成隨身袋。不但沒有寫明是「背囊」,更沒有提到顏色,但在庭上作供時則能清楚指出為背囊。
辯方律師質疑其做法是為了讓其可以有更大的解釋空間,即「大包圍」,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有線新聞》片段,以證明PW1當時與被告均兩手空空,與PW1所指的「一直保管證物」的證供有衝突,並將截圖呈堂為證物P2。

───────────────

傳召PW2偵緝警員16058,區浩賢。

📌控方主問
當晚不需要當值。
(大致上與PW1內容相同)

📌辯方盤問
當晚,女警17517共將九件證物交給PW2,不計手提電話等。
在3月24日,有與PW1見面,以了解本案案情,但否認指使女警於筆記簿上補充「逃跑」一詞。
經過律師盤問,PW2並未能對「了解甚麼案情」作出合理解釋。沉默一段時間後,草草指出「唔記得」。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就有關控方作出引導性盤問一事,作出嚴正的投訴。若非控方特意拿出防毒面具證物,女警明顯不記得曾經有撿取。
本案關鍵為PW1的誠信度,法庭是否接納其供詞。
PW1只得「片段式記憶」,並不完整,更可以「雜亂無章」來形容。
PW1的記事簿的文字記錄不清楚。
PW1的供詞被事實的新聞片段所推翻,可見其並不可信。

───────────────

12:56 休庭,午休至14: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1/1]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

📌承認事實
1. 女警17517截停被告,
2. 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
3. 控方呈上證物:四張相片 P4 (1-4),及七段片段,來源如下:
4. (聽唔切) 三段直播片段、
5. 有線新聞 兩段直播片段、
6. Now新聞 兩段直播及錄影片段。
7. 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8. 證物在撿取後的處理及保存無爭議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10. 承認事實呈為證物P1。

📌本案爭議點
在拍照前,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

控方將會傳召共兩位證人。

首先為PW1 女警17517,史詠珊(讀音)。

📌控方主問
2014年加入警隊,目前駐守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
當晚由22:00開始當值,直到完成任務,身穿防暴軍裝,期間有離開警署執行任務。
於22:35接到通知,到旺角區執行任務,其間乘搭警車,車上有約10-20位防暴軍裝同僚。
接到通知,旺角區有人聚集,於是先到洗衣街近旺角道。
當時人群四散,於是落車掃蕩,但無果,其後上車。
之後到通菜街附近一帶,到達花園街面向豉油街方向,在警車上發現超過10位黑衣人於馬路及行人路聚集,見到警車後四散,然後與同事落車追截。(按:PW1在作供初時,將花園街及洗衣街混淆,其後被控方律師更正。)
聚集人士當時在警車大約兩米附近,大多為黑衣黑褲,戴黑色口罩。
其後,PW1看到被告與黑衣人群一起逃跑,便上前截停及搜查,並在身上找到一些物品。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背囊,黑色口罩。在背囊內搜到面巾、眼罩、手套、噴漆。
其後,問被告該些物品有何作用,但被告沒有回應。
PW1認得證物P2 (噴漆)為當時在被告背囊內所檢取,並指出證物P3為當時的背囊,證物P8為當時的眼罩,證物P9為當時的面巾,剩餘的證物為當時的手套、及當時的黑色口罩等。
控方律師問PW1有否見過該些物品,辯方以「引導性」理由反對。
除口罩為當時戴住之外,其他物品均由背囊找到。
控方及後拿出其中一樣證物,防毒面具,並指是在其背囊內找到,與較早前PW1所指的「只有面巾、眼罩、手套、噴漆」有衝突,法庭亦有記錄在案。
因被告沒有回答用途,於是宣佈將其拘捕。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然後被帶回旺角警署。
於23:09到達警署,23:14向值日官匯報有關案情及拘捕,其後進行搜身等相關工作。
在撿取證物至回到警署期間,所有證物均由PW1保管。翌日01:10,將證物交到CID同事16058。
認得證物P4相片中的人為被告,與當時其衣著相同。

📌辯方盤問
PW1為毅進畢業。
證物P4相中為灰色外套,但被主控盤問時卻指是黑色外套。
PW1解釋指當時環境昏暗。
但於筆記簿35頁,形容被告衣著為灰色外套,另一處亦有指被告身穿灰色外套。
就此,PW1再次解釋自己記錯,不同意是因為直覺而認為被告是黑衣人之一。
根據筆記簿草圖,當時被告與警車的距離為右邊一條行車線加一條行人路的寬度,根據常識,最少有4-6米。
PW1解釋指自己可能記錯。(注:PW1早前指被告距離警車2米)
PW1指被告當時有逃跑,在警員下車後則轉為急步。(按:筆記簿草圖有錯誤記錄,當中的山東街應為豉油街,被告由上方跑向下方)
根據筆記簿,PW1在七月時才作補充口供,當中才提到被告「逃走」,較早前的文字記錄並沒有提到。
PW1解釋指是因為初時對被告逃走的印象深刻,所以沒有作文字記錄。
於七月時作補充口供的原因則是因為花園街、豉油街等地點記錄有混淆。但對於為何在七月時才加入「逃走」一詞,則指出「冇原因」。
裁判官就PW1的逃跑路徑作出質問。
筆記簿中,PW1形容被告當時攜帶隨身包,其後的文字記錄則寫成隨身袋。不但沒有寫明是「背囊」,更沒有提到顏色,但在庭上作供時則能清楚指出為背囊。
辯方律師質疑其做法是為了讓其可以有更大的狡辯空間,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Now新聞片段,以證明PW1當時與被告均兩手空空,與PW1所指的「一直保管證物」的證供有衝突,並將截圖呈堂為證物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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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傳召PW2偵緝警員16058,歐浩然(讀音)。

📌控方主問
當晚不需要當值。
(大致上與PW1內容相同)

📌辯方盤問
當晚,女警17517共將九件證物交給PW2,不計手提電話等。
在七月期間,有找過PW1了解本案案情,但否認指使女警於筆記簿上補充「逃跑」一詞。
經過律師盤問,PW2並未能對「了解甚麼案情」作出任何合理解釋。沉默一段時間後,草草指出「唔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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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就有關控方作出引導性盤問一事,作出嚴正的投訴。若非控方特意拿出防毒面具的證物,女警明顯不記得曾經有撿取。
本案關鍵為PW1的誠信,法庭是否接納其供詞。
PW1明顯為片段式記憶,並不完整。
PW1的記事簿,文字記錄不清楚。
PW1的供詞被事實的新聞片段所推翻,可見其並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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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 休庭,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罪名不成立🎊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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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點
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被告是否有損壞他人財產的意圖。

📌口頭裁決
雖然被告選擇不答辯,但法庭須緊記,舉證責任全在於控方。
由於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因此會給予其一定的比重。
法庭不接納女警的口供,原因如下:
PW1的作供於不同時間,有不同版本,並以被告當時與警車的距離及人群集結的情況等作為例子。
PW1筆記簿上的文字記錄模糊、不清晰,如「隨身包、隨身袋」等,並指出正常情況下,應有詳細的描述,如顏色、牌子等。
就記事簿上的補充口供一事,法庭認為女警的解釋─「印象深刻,所以當時沒有記錄」並不合理。
新聞片段中見到,被告在22:50(撿取證物時間點)後,PW1及被告身上均沒有背囊,與PW1「一直保管證物」的供詞有矛盾,控方證人亦未能為此作出解釋。
此外,背囊內沒有任何個人物品,未能確認該背囊及噴漆是何人管有。
因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噴漆及背囊等物品屬於被告。
即使噴漆屬於被告,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損壞他人財產,原因如下:
控方主要依賴新聞片段,指出當時有身穿黑衣的人群聚集。
雖然當晚有很多人在旺角聚集,但並沒有任何人使用噴漆作刑事損毀。
綜合以上所有元素,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另外,辯方有訟費申請,控方無反對,法庭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勤裁判官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20201204葵涌

彭(42)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於葵涌葵芳村一單位內保管1個玻璃瓶裝紫色液體,2個玻璃瓶裝粉紅色液體,一些白色威士布是製造汽油彈原料,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

保釋申請被拒,被告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至12月15日0930提堂。

案件押後至1月4日0930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31旺角 #答辯

黃 (24)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當晚大批市民到太子站一帶紀念,卻遭暴力驅散。案情指,案發於2000-2200時,在上址有約100名示威者聚集,經多次警告後,仍拒絕離開。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方以催淚彈作回應。案發時被告處於示威的前線,控方證人指出被告拾起催淚彈殼並擲向警方,最終警方以橡膠子彈射中被告大腿並制服被告。搜身時,搜出防護裝備,即手套及防毒面罩。

背景:
案件於2021年1月1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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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要求播放警方錄影片段,約長十多分鐘。

案件押後一會再作求情,先處理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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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案發日期 #提堂
#未知是否手足



控罪1: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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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