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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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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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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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被告出庭
👤郭(18) #1118油麻地
🛑已還押15日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以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

背景:被告2020年8月23日在中國境內邊境被捕後並於中國大陸境內拘留130日後,在2021年3月31日被帶上屯門裁判法院,但被告因隔離令而未有出庭,當時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5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本身涉及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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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向法庭申請把案件押後以尋求法律意見及準備把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辯方表示沒有反對。

法庭批准控方的押後申請,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1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一法庭進行轉介文件程序。🛑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需還押懲教看管,被告亦已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

(按:被告精神不錯,在剛才聆訊時經常望向旁聽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黃(29) #20200116上水
🛑已還押15日

控罪: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摘自明報)

背景:案件於2020年1月16號首次提堂,被告在庭上申請保釋但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拒絕,被告曾還押28日後在黃崇厚法官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其後被告2020年8月23日在中國海域被捕後並拘留130日後在2021年3月31日回港。被告當時後因檢疫而未能上庭,當時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5日與其他案件一併處理。

備註:警方曾要脅被告「唔認就做死你老婆同媽媽」
================
控方向法庭申請把案件押後。辯方表示沒有反對。

法庭批准控方的押後申請,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法庭進行提堂程序。🛑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需還押懲教看管,亦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

(按:被告精神不錯,在剛才聆訊時也經常望向旁聽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張,嚴(20-22) #1208灣仔
(3人是原案的D3-D5)
🛑已還押15日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人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蘇(18)、彭(33)、蔡(20)、賴(29)及李(24)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控罪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以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指向D3)
D3被控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一單位,管有一盒爆竹、一盒煙花、11支伸縮棍、一支雷射筆、4支辣椒噴霧及一個裝有13件避彈衣陶瓷板的盒。
==================
控方向法庭申請把案件押後以索取指示。

法庭批准控方的押後申請,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法庭進行提堂程序。🛑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需還押懲教看管,亦會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

(按:被告們精神不錯,在剛才聆訊時經常望向旁聽席,也有彼此閒談數句)
#沙田裁判法院
⚠️注意有人開live拍攝正門出入人士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二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3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主問

⚠️今日繼續睇片⚠️
總之片中見到以下特徵者,PW32就稱為A13:
(1)身穿深色上衣、淺藍色長褲、淺色鞋
(2)戴泥黃色頭盔、眼罩、灰色口罩、白色手套
(3)背米色背囊
(4)手持7-11雨遮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一由00:23:10至00:23:15
00:23:13時PW32指「福聯」招牌下,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藍色長褲,戴泥黃色頭盔及白色手套,背米色背囊為A13,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2_001。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1A,指手持7-11雨遮。

🔸時段二由00:24:38至00:25:59
00:24:43時PW32指「福」字下,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藍色長褲,戴泥黃色頭盔、灰色口罩及白色手套,背米色背囊,手持7-11雨遮為A13,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2_002。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2A。

00:25:20時PW32指上述相同地點相同特徵者為A13,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2_003。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3A。

#陳仲衡法官 指片段可見另一人手持長條棍狀物,要求慢鏡遂格重播並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2_004。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時段一由04:40:35至04:41:45
04:41:24時PW32指在右邊畫面中央,身穿深色上衣、淺藍色長褲、淺色鞋,戴泥黃色頭盔、眼罩、口罩及白色手套,胸前揹住米色背囊,手持7-11雨遮為A13,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4。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4A。
PW32指片段中較早前已見到所謂A13,控方又重播要求法官留意指稱人士動作。
04:41:45時鏡頭離開示威群眾,拍攝一輛救護車駛過。

🔸時段二由04:41:45至04:42:18
04:42:14時PW32指在右邊畫面最右邊,身穿深色上衣、淺色長褲、淺色鞋,戴口罩、白色手套,胸前揹住米色背囊,手持7-11雨遮為A13,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5。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5A。控方又再重播要求法官留意指稱人士動作。

🔸時段三由04:42:18至04:42:44
04:42:37時PW32指在右邊畫面最右邊,身穿深色上衣、淺色長褲、淺色鞋,戴泥黃色頭盔、眼罩、口罩、白色手套,胸前揹住米色背囊,手持7-11雨遮為A13,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6。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6A。

🔸時段四由04:42:44至04:42:57
PW32慢鏡重看4次終在04:42:53時,在畫面右邊找出所謂A13,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色長褲,戴泥黃色頭盔、眼罩、口罩,胸前揹住米色背囊,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7。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7A,指手持7-11雨遮。

📌播放NTS16 M045片段
片段由13943 占學賢 拍攝
由19:51:46至19:52:18
19:51:54時,PW32指在畫面中間偏左,一把向地下打開的7-11雨遮的畫面左邊,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色長褲,戴眼罩、口罩、白色手套的為A13,截圖為P37_PW32_001,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1A,指手持7-11雨遮。
19:52:13時,PW32指上述相同地點相同特徵者為A13,並可見該人戴頭盔背背囊,截圖為P37_PW32_002,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2A。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32

📌主問時對答整合
主問時被問及在當日約1955時,警方防線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PW32描述當時所見包括:
(1)雙方距離約100米,前方有約200名示威者佔據德輔道西馬路及行人路
(2)示威者手持的物品及衣着裝備
(3)有人用粗口指罵黑警
(4)有人用雷射光照向警方防線
(5)在人群中有人向警方防線拋擲雜物如水樽
PW32確認上述情況在高陞街防線時發生。其後在播放片段前,PW32指當天身處的三條防線:西區警署外、東邊街及高陞街,示威者行為大致相同。

#陳仲衡法官 問PW32是否麥仔細講出在每道防線聽頓時投擲物品的行為和內容及說話內容先後次序等細節,PW32指只能講出大致內容。

📌口供紙
PW32同意在案法翌日,即7月29日錄取口供時,當時記憶猶新,並由將當晚行動所見所聞重要事項準確仔細紀錄在口供上。

PW32同意根據口供紙第2頁第8段,剛才總括的內容為在1940時在東邊街發生。

約1955時度高陞街位置時,在書面口供並沒有提及前方有任何人投擲任何物品,PW32先否認,其後同意在書面口供確實沒有記錄,但辯稱在口供紙上描述在東邊街看見前方人群的行為,直至推進至修打蘭街,前方人群相同,描述亦相同,所以沒有再提及。

📌是否相同人群
PW32同意由東邊街至修打蘭街的一段德輔道西中間有許多橫街,市民可以自由出入,但否認自己只是主觀地覺得前方人群為同一班人,並稱警方一直推進時,自己可見前方人群一直向後退,所以認為是事實而非個人覺得。惟PW32亦同意在人群中的市民可以隨時離開。

在最後一次高陞街交界對峙時,PW32不記得警方停頓時間是否大約10分鐘,但不同意期間沒有人向警方投擲物品。

📝A8及A16法律代表盤問PW32逐字稿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由19:51:23至20:00:50
PW32在要求查看街道圖P61A後,同意片段拍攝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防線情況。

🌟#陳仲衡法官 在播放片段途中叫停,表示鏡頭時有放大拍攝特定位置,不能完整地拍攝到路面情況。#鄭凱霖大律師 甫陳詞作出解釋,惟 #陳仲衡法官 多番打斷,指浪費時間,粗聲喝令「繼續啦、繼續啦」。(按:邊個話停㗎?)

- 早休 -
今天早休繼續被 #陳仲衡法官 剋扣至只有15分鐘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32

📝A9及A13法律代表盤問PW32逐字稿(1)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11:49至20:12:57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時展示證物相片供PW32指認,指出照片和實物的顏色有出入,繼而指出相關攝影器材質素不高。#陳仲衡法官 表示「我唔明白我地嘥時間喺度有咩意義」、「你仲要糾纏幾耐啊田大律師」,#田思蔚大律師 作出解釋後,#陳仲衡法官 終表示「希望我有智慧會明白」並停止打斷盤問。

- 休庭至1415 -
午飯同樣繼續被 #陳仲衡法官 剋扣
#高等法院第一庭

0949庭內不足10人等侯開庭
0950得5個人,手足一直望住旁聽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2荃灣 #答辯

楊 (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事隔逾一年,案件2020年12月24日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禁止被告離港並交出旅遊證件方獲保釋。2021年2月9日提堂時,辯方申請押後至今以待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

——————————————————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有機會傳召1名在場的事實證人。由於預計盤問頗長,希望安排2日審期。拘捕並不爭議,但將爭議追截過程及警員觀察。

案件排期於2021年6月21日及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20200528旺角 #申請保釋

D2:李(22)🛑已還押逾21日

控罪2:非法集結
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4267。

控罪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365。
========================
申請人於2021年三月中旬因違反保釋條件(宵禁2300-0700)而被鄭念慈裁判官撤銷原有的保釋。

由於法庭需要再索取被告上班過程和下班方面的資料,以確定被告說法的真偽。但過程中亦需要被告操作自己的電話,所以把案件押後2天再處理。

本案會在2021年4月9日1430高等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1/1]

D1:彭(17)
D2:郭(19)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

1011 播錄音
1025 開庭
1120 休庭至113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08中環

控罪:違反限聚令(傳票)

D2紀姓男(年輕)
D3張姓男(年輕)

案情:沒有讀出

兩被告有代表律師,沒有出庭。控方將三傳票合併一案及表示已經填妥問卷(另一被告D1為lunch 哥)。辯方指上月有同類案件(社民連限聚令傳票)向林官申請押後三個月至六月以待早前一案件質疑罪行合憲性上訴有結果。辯方同樣希望待該案有上訴結果才決定進一步怎樣處理本案。

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1日113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法庭並指示如到時再需延期,雙方只需用書面向法庭申請並加以解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5歲手足 #1004元朗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員1877 陳港橋Chan Kong Kiu 身體受嚴重傷害。


(2) 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承認控罪(2),控方表示撤回控罪(1)並存於法庭檔案內。詳情請參考蘋果日報報導: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20/SZSI7VH24FGQNNZS5EAQHJJRUU/

--------------------------
‼️判入教導所並留有刑事紀錄‼️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1/1]PART1

D1:彭(17)
D2:郭(19)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技雷射筆

1025 開庭

📌 語言問題
控方於開庭查問審訊語言,D1 表示他會說英文。
裁判官表示:「喺2020年12月21日,兩名被告嘅律師代表於兩次審前覆核後為遷就大律師日程定於今日開審,(呢句好大聲咁講)當時係講咗話係中文審訊。喺今年4月1日,法院就收到被告以自己名義寫俾法庭嘅一封信,表示會改律師代表。而審訊一係就係做英文審訊,一係就用中文做審訊但係提供英文傳譯。我搵咗好耐先至搵到,因為法庭傳譯好多都full咗,所以而家會繼續用中文作為語言,稍後先至再轉。」

D1 無代表律師,他表示自己已經準備好審訊,他明白審訊內容,並明白自己正進行自行訴訟。

📌 答辯
🙅‍♂️D1 不認罪🙅‍♂️
‼️D2 認罪 ‼️

🧷 D2 案情
於案發當日清晨時分,PW1 PC24931 及 PW2 PC25161 於旺角區一帶巡邏,期間發現路障。於 0650 時,D2 及與三名人士於彌敦道一帶向亞皆老街前進,期間兩名警員截查他們,他們見狀嘗試逃避警員。警員懷疑路障與他們有相關,因而截查他們。警員於D2 的黑色背包裏找到以下物品:黑色眼鏡,黑色面罩,黑色頭盔,黑色手䄂護肩,黑色手套,橙色T-Shirt,一枝四級雷射筆,一枝長度可達52厘米的伸縮警棍。PW2 當場被捕,未有警誡供詞。
其後 PW3 專家 #陳喬崔 進行雷射測試,證實雷射筆可以有「火災風險」(直播員按:我有無聽錯啊😮 雷射筆導致火災喎😮 咁勁),而該雷射筆能對60米範圍以內的人的眼睛造成傷害。
PW4 梁博士則表示D2 管有的伸縮警棍能利用重力及離心力向下或上或左右揮動,從而加長其長度。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D2 求情

🧷 被告背景
被告現年20歲,與父母及弟弟(即家人)同住,
現正修讀高級基礎文憑。他的父母各有工作,而弟弟正準備考 DSE。他的家人及師長給予他很高的評價。

🧷 求情信
辯方呈上六封求情信。
第一封來自被告自己。他曾經還柙,有深刻反省並明白要珍惜與家人相處的機會。他表示不會再做違法的事。
第二封來自被告雙親。他們表示被告自小十分聰明,性格活潑開朗,並且十分愛做運動。當日被告行為受朋輩影響,他於還柙期間有深切的反省,希望能輕判。
第三封來自被告弟弟,他表示 D2 是一個明白事理的人,只是有時會比較衝動,希望法庭能給予一次機會。
第四封來自被告的中學老師及社工,表示D2 是一名具責任心的人,願意承擔自己後果,因而人緣也很好。
第五封來自被告的僱主,他以前從事食品包裝的工作,僱主表示他工作十分認真。他相信D2 本性善良,當日只是一時犯錯。
第六封來自善導會法庭社工。他表示得知被告曾打算做消防員,現在已經知道這是近乎無可能的事,現在轉讀商科尋出路。他的家人十分支持他,每次提堂也會到場支持。

🧷 D2 律師求情
被告當時受網絡影響,本身並未有計劃,而跟他同行的也只是不認識的。被告當時未有使用武力,亦未有實質使用該等物品。
辯方引用 CAAR7/2020 (HKSAR V. SHY)表示該案判刑原刑可應用於21 歲或以下的年青人,判刑亦需平衡各方面因素。本案中的伸縮警棍與SHY 案中的汽油彈的相比之下嚴重情節明顯有別。辯方律師同時表示本案被告(D2)的情況與 SHY 案中的被告(SHY)相似[見延伸閱讀]。兩者都是聽從父母的,而被告更曾還柙而損失自由。在此辯方希望法庭給予機會改過自新以達到更生目的,先索取社服令報告,再作判刑。

📌 D2 判刑
裁判官表示此類一般案件需要判以拘禁性懲罰,但本案性質較特別,考慮到 D2 曾經還柙兩個半月,裁判官需要時間思考判刑,因而會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服令報告。D2判刑押後至2021年4月21日1430,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延伸閱讀(一): CAAR7/2020 段二至段三]
「《少年犯條例》要求法庭在考慮過並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才可以判處少年人監禁,是因為根據一貫的法律原則,在可行的範圍內,法庭會以年輕犯的福祉為主要考慮,盡量給予年輕犯,尤其是少年人,更生的機會......法庭在判刑時需要考慮所有適用的判刑因素,並給予適當的比重,然後作出相稱的判刑...... 即使是嚴重罪行,法庭在判刑時亦需考慮犯案之少年人的情況、背景、福祉和更生的需要。法庭必須小心慎重衡量所有相關的判刑因素和比重,然後作出合適的判刑...... 上述的法律原則同樣適用於21歲以下的年輕犯人......下級法院必須遵從上述的判刑原則。」

[延伸閱讀(二): CAAR7/2020 段五十三]
「本庭在2020年9月23日的聆訊中下令為答辯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根據有關報告,答辯人學業成績理想,大致上聽從父母及師長教導,但思想並不成熟,亦對行為上的後果欠缺周詳思量。感化主任經考慮答辯人的良好背景、表達的悔意,家庭和學校的支持及答辯人的意願後,向本庭建議社會服務令是適合答辯人的。」

PART 2[開審前案件討論]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1/3]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10:55開庭
13:00休庭 下午再續
已完成控方第一證人的主問 d1代表大律師完成對他的盤問 d2代表大律師仍未完成對控方第一證人的盤問,下午14:30繼續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1320約20人排隊
1345保安指,正庭可容納28名公眾人士,正庭人士需要做安檢呢(跟高等法院一樣)
1420正庭已經滿人啦,保安突然禁止旁聽人士於等候開庭期間閱讀😱😳
1442開
(提:五樓四庭面臨審訊的手足尚餘幾個位😊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二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3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32

📝A9A13法律代表盤問PW32逐字稿(1)

🌟PW32一輪問非所答後, #田思蔚大律師 提聲重複問題, #陳仲衡法官 訓斥指「田大律師,注意你嘅語氣。我或者證人聽唔到會提你,唔需要咁大聲,唔需要咁惡」,又稱「嚇親我啦頭先,抄唔到」。(按:講到自己平時好細聲好溫柔咁)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32

📝A18A19法律代表盤問PW32逐字稿

📌播放NTS16 M085片段
片段由8396 鄭業銘 拍攝

🌟「我完全抄唔到呢種速度嘅盤問」(按:即正常人類說話速度)

📌播放NTS16 M045片段
片段由13943 占學賢 拍攝

- 午休至1605 -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00:12至20:00:15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32

📝A9A13法律代表盤問PW32(2)逐字稿

助理檢控官 #鄧梓聰高級檢控官 覆問PW32警員16732 林卓賢

📝控方覆問PW32逐字稿

📌A13倒地一刻

🌟PW32完全推翻早前說法

PW3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1/1]PART 2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開審前案件討論

🧷 傳召證人方面
D1 會爭議證物鏈,而證物鏈及案情本身涉及的政府人員(即警員及公務員)合共有十名,被告會爭議其中的四名,而其餘的六名的證供,被告則同意以 65B (書面作供)呈堂,即本次審訊會傳召四名證人到法庭口頭作供,他們是PC24931(PW1),PC13345(新PW2), #陳喬崔 督察(PW11),ACO88593 及 ACO7608。
D1 會挑戰PW3 專家的身份,他更表示若控方決定將專家報告的中文譯本提堂,他會挑戰當中的翻譯。控方則表示不會將相關譯本呈堂。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人,D1 會自辯。

🧷 程序事宜
裁判官詢問被告能否閱讀中文版本(未有英文譯本)的口供紙,被告表示能夠閱讀。裁判官解釋除了專家報告以外,所有口供均是中文作供,不過會提供傳譯予被告。
本審訊會繼續以中文進行,直至被告自辯時,法庭會考慮轉作英文審訊,以節省翻譯之間的法庭時間。
被告案發時並沒有招認,並再次確認自己並沒有代表律師。

1120 休庭
1145 繼續處理案件

📍案件開審
📌 解釋法律過程
由於D1(以下改稱被告)自行訴訟,裁判官會向被告解釋審訊程序。

📌 證物列表
P1 背囊
P2 鴨舌帽
P3 護目鏡
P4 黑面巾
P5 三個口罩
P6 一個口罩
P7 粉/綠色濾嘴
P8 一套黑色手䄂
P9 一對藍色手套
P10 黑色雷射筆及一粒電池
P11 兩把黑色萬用刀
** P1-P11 同時稱作 PP1-PP11
庭上有讀出P12-P24,唯暫未與被告案件有關。

📌 承認事實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警員身份不受爭議

📌 六份書面證供
控辯雙方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 絛將六份書面作供呈堂。
(直播員按:有啲位唔係幾聽到,可能會漏咗部分重點,請見諒🙇‍♂️

🧷 第一份書面證供
作供警員:高級警員53650 盧家榮(音)
他於1993 年5月24日加入警隊,現註守於旺角警署證物小隊。於2019年11月19日1500至2345 時,他於證物室當值。於同日1945 時,有警員將旺角警署案件編號MKRN1609097 的案件證物P1至 P23 交予證人核對及檢收。證人其後將以上物品放於寫字樓內,給予何先生處理。(未有說明何先生是誰)
裁判官將此份書面證供列作新 P12。
# 附件列出 P1 至 P23 的詳情#

🧷 第二份書面證供
作供警員:女警374周麗琼(音)
她於 1998 年 8 月24日加入警隊,並於旺角警署證供小隊工作。2020年某日 0830-1715 時,她於證物室當值。當日1242時,警員16395 向她表示要索取P1-11,並表示會即日退還。她檢查CMIS(即警方相關系統)過後,便給了相關物件給他。(之後嗰啲直播員抄唔到...)
(當時保存在證物室
ACO88593 其後來拿取證物,交給她點算後,再交回給他於系統裏作修改)

裁判官將此份書面證供列作 P13。
控方保留存召此名PW 的權利。

🧷 第三份書面證供
作供警員: 警員16395 曾喻風(音)
他擁有中六教育程度,並於2013年7月22日加入警隊。於2019年11月13日,他當值於重案組第二小隊,時間由0830 時開始,他當日調查案件MKRN1609097。
於1242 時,他到達證物室即O69A,檢取被告案件中的物品1-11,並到旺角警署MK001 室內跟被告及被告律師代表進行錄影會面。於1410 時,他向被告發出一份通知書,要求被告接受警方調查,並向他解譯權利。於1421至1435時,被告進行錄影接見,由梁家善(音)錄製 CD。1437 時,CD 燒錄完畢,並將CD放進一個藍色的袋中。證人其後協助被告進行拍照程序及打指紋,並等候被告處理保釋事宜。

裁判官將此份書面證供列作 P14。

🧷 第四份書面證供
作供警員:警員10610 陳卓培(音)
他於1983 年8月8日加入警隊,駐守於旺角警署證物小隊。他於某日的0700至2145 時當值。於
1110 時 13345 到證物室交付MKRN1605097 的相關證物。當時文職人員 ACO88593(PW3)則進行點算,再交給他作記錄。於2019年11月13日某段時間,警員7608將證物1-11 放回證物室。於1757時,警員11361 將案件相關的黑色雷射筆及藍色雷射筆放回證物室儲存。

裁判官將此份書面證供列作 P15。

🧷 裁判官疑問
「證人口供中的『證物1至11』是否控方所指的P1至P11?」
控方表示認同。被告表示當中有物件不是由我身上檢取的,因而不同意。裁判官向被告解釋,表示「而家呢啲書面證供就似係講緊一手交一手嘅情況,講緊一個人傳俾另一個人,至於係咪由你身上檢取,就暫時未知。咁你認唔認同呢兩個「11樣嘢」係指緊同一樣嘢?」
被告仍表示不同意,裁判官則要求控方安排相關控方證人到庭說明「嗰十一樣係邊十一樣嘢」。

🧷 第五份書面證供
作供警員:高級警員2031 阮皓弘(音)
他現年44 歲,駐守於旺角警署證物小隊。他於2020年3月6 日0700至1545時當值。於當日約1100 時,警員11361向他出示案件主管要求要求索取旺角警署案件MKRN1605097 的證物,即相關雷射筆。他確認過後,便將相關證物交給警員 11361。
裁判官將此份書面證供列作 P16。

🧷 第六份書面證供
作供警員:警員11361 亦子豪(音)
他於2009年11月16日加入警隊,現駐守於旺角警署重案組第二小隊。他於2020年3月6 日約1000時從旺角拿取本案P10,P22及 P35(後兩者皆為雷射筆,與本案案情未有關連)。於1122時證人到達警總,並將雷射筆交給 #陳喬崔 督察。證人其後於香港警總取回相關證物,再交回旺角警署。
裁判官將此份書面證供列作 P17。

📌 PW1 PC24931 黃家明(音)作供

🧷 控方主問
PW1 2017年加入警隊。於2019年11月11 日,PW1 被派當值旺角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二隊,當日PW1 於11月10日 2100 時開始在第三梯隊當值。他當日的主要工作是穿着軍裝,並以高姿態警車巡邏。「高姿態」的意思是駕駛警車並閃着燈於附近巡邏。其後PW1 完成任務後,他有回到旺角作standby ,並於2019年11月11 日約0600時,與其他警員奉命到彌敦道及其他主要幹道作警車巡邏。他乘坐着警車,而警車內包括PW1 共有6人。於0630時,PW1 與其他警察到上海街一帶清理障礙物,他從通訊器具得知有人聚集。

/ PW1 當時於旺角一帶看不到有人群聚集。11月10日晚上,他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有清理障礙物的時候,有些類似發泡膠的東西被放於街道之中。/

🧷 小插曲
此時被告提出問題:「Hearsay(傳聞證供)」
裁判官則問控方:「證人講呢啲嘢有咩用?」
控方答:「係唔需要㗎,而家證人唔係解釋緊點解清理,而控方都唔會依賴內容(作檢控)」
裁判官表示明白,並大喝:「咁就唔係 Hearsay 啦!(證人)繼續講啦!」
(直播員按:香官嗰下好惡,要飲多啲涼荼降火)

🧷 繼續控方盤問
其後於0650 時,警車駛至亞皆老街南行線,PW1 見到北行線有三男一女,而該四人看見警車之後,便耷低頭向深水埗方向離去。由於四人身上有背包,便覺得四人有可疑。於是警車調頭去北行線,並截停三男一女。

/ 經過控方再次詢問,PW1 指出他當時警車上光線充足,當時彌敦道人流稀疏,而當日天氣晴朗,因而能清晰看見四人,而眼光更無離開過他們,PW1 表示他第一次看見他們的第一眼兩者距離約15至20米左右,當時他看見四人的角度就如在對面馬路般張望。其後警車於南行線閃燈,並在亞皆老街轉去北行線,期間PW1 表示他的視線保持於三男一女身上。/

截查三男一女後,PW1 負責調查其中一名男子(下稱被告)。當日該名男子身穿白色短袖黑色長褲黑波鞋及背着一個黑背囊。PW1 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被告同意。被告要求搜查被告的背囊,被告亦同意。
PW1 於被告面前於他的背囊(PP1)內找到以下物品:黑色鴨舌帽(PP2),護目鏡(PP3),黑色頭套(PP4),三個黑色口罩(PP5),一個灰色VM口罩(PP6),粉紅色/綠色濾嘴(PP7),一對黑色護臂(PP8),深藍色外套(PP9),黑色雷射筆(PP10)(PW1 不肯定有沒有當場開啟這枝雷射筆作檢查),兩把萬用刀(PP11)。

PW1 截查被告期間未有人使用雷射激光裝置。PW1 截查期間問被告「之前去過邊」,「啲物品有咩用途」,被告保持緘默。PW1 稍後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拘捕被告,並施行警戒,被告仍保持緘默。

/ PW1 有於被告面前展示PP1-PP11,並將相關證物檢取,他表示自己一路保管着證物,而證物無離開過他的視線。/

其後PW1 將被告及證物帶上警車再到警署。到達警署過後他與被告向值日官報告案情並提取證物(P1至P11)。而值日官向被告發出通告,表示將向被告作第二級別搜身。被告於搜身室內被搜身後警員表示未有發現可疑物品。警方檢取了被告電話,並向被告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及解釋他的權利。被告自己閱讀後簽名作實。PW1 接著於接見室內向被告錄取於彌敦道作出拘捕及施行警戒的過程。

/ 控方於法庭內向PW1 展示 PP1 至PP11,PW1 表示這11件證物與他當初檢取嘅時候沒有分別。他表示當時他將證物交給警員13345 後就再未有接觸過。/

控方主問完畢。
1300 休庭
午休後被告將開始盤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保釋覆核

吳政亨🛑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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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律師代表
被告放棄保釋申請,但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繼續還押

案件於2021年4月14日1530西九龍法院第一庭再訊,繼續還押
(趣聞:👴🏻頭頂只剩餘一絲毛髮的保安,禁止旁聽人士於等候開庭期間閱讀😳旁聽人士詢問禿頭保安理由,禿頭保安要求旁聽人士``唔好講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謝(27) #1005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7號睦鄰街遊樂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能發出激光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把鉸剪、1個鐵槌及1個鐵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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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準備好進行答辯: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6位證人,沒有被告招認口供。辯方表示會爭議檢取雷射筆後的處理過程,亦會爭議雷射筆專家證人的證供,被告沒有招認口供,除本人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 和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2法庭進行2天審訊程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劉,陳(19-23) #20200527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向D1)
D1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黃大仙中心南館地下G3C號舖大新銀行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鉗及1支士巴拿。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指向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2罐噴漆及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指向所有被告)
2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罐石油氣及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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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仍需與第2被告一方作進一步的商討。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5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庭進行提堂程序。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侯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