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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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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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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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

💛狗屋有狗溫馨提示系列💛
約5分鐘前,有one number object影排隊人士同法院出車位置人龍後上one number車返對面屋企。

☂️落雨擔遮,好天都要擔遮免受傷害☂️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5/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4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5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
📌PW7 PC5743,D8的拘捕警員,作供完畢。
📌完成處理第二項承認事實

🟡D9D10辯方李大律師就特別事項 (反對將D9 D10作出的口頭回應呈堂,因警員沒有警誡)

法官休庭15分鐘後,宣佈接納D9 D10的口頭回應可呈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2/4]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呂(32)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同日在新填地街45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0951 PW8 警員16395 作供
1031 播放第一條VRI
1047 技術上有問題 暫時休庭
1056 開返庭繼續播
1105 播完第一條VRI
1106 播第二條VRI
1123 播完,繼續盤問PW8。

1138 早休
1156 開庭繼續

1216 PW8作供完畢。

1216 PW9 警方臨床心理學家Mr. Micheal Fung 作供。

1253 休庭午膳。

1435 開庭,心理學家繼續作供。
1513 休庭俾專家睇書
1521 開返庭
1535 心理學家作供完畢。

📌專家作供大綱:
報告針對辯方專家證人的報告以及在兩段VRI的表現而撰寫。

第三段寫到辯方專家對被告作出好多評估,而評估結果係被告患有讀寫障礙,因而對於閱讀pol.153(即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會有嚴重困難去理解。

控方專家提出,雖然讀寫障礙會有閱讀書寫困難,但對於口述係冇問題,即用說話去溝通就會與一般人無異。就住本案,控方專家指出辯方專家冇顯示被告對於理解語言方面有困難。

而在評估當中,很多是由專家以口述形式去進行評估,無顯示被告在這方面有困難,亦能跟到指令。

控方專家閱覽pol155(即警方的investigation report)後,pol155中提及有解釋及重覆內容,基於在他看不到被告在口述理解上有任何困難,所以他認為被告是明白pol153的。

而就兩段VRI,一開始IO(即VRI裡面的警員16395)有在口頭上詢問被告,亦曾解釋過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以及可以尋求律師協助,而呢種方法已經可以保障被告即使有讀寫障礙,仍可理解自己的權利。

第四段,控方專家提及辯方專家報告中,被告說警署內有人向被告講「你要合作」,而被告因希望可以盡快離開現場,於是於VRI內承認一些事項。報告內引用了1994年的文章,引用了被告有ADHD(過度活躍症),令被告會容易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

控方專家睇左呢篇article後,認為當年1994年的大環境與現今有出入,引用的例子亦不同。裡面的例子是說警方調查方法不恰當,例如4日不斷盤問、拒絕給被告見律師、拒絕讓律師見被告、威嚇及刪改會面紀錄。
當時(1994年)用筆錄,而在本案則用了VRI。文章中提及的文獻中,一直以來都是提倡如果可以用VRI,將可以減低很多false conviction (錯誤定罪),確保過程是公正的。

第五段,控方專家指自己是個導師,專門訓練狗隻及社工為被捕人士及或MIP(智障人士)做訪問。在觀看兩段VRI後,認為VRI的長度對於成年人是適合的。

會面警員(IO)的說話亦是比較和平,沒有威嚇的口吻,沒有顯示有動作和行為令被告有被強逼的感覺。同時,被告有能力明白問題,能給予合理並敏感的回答,當IO理解錯誤,都有能力向IO糾正,表示他有能力理解。IO問問題時,看不到有引導性或建議性題目,問的都是開放式問題。IO有給予足夠機會被告去解釋及闡釋答案。

被告有至少一次澄清答案,證明是two way communication。
很多資料都是被告講出,並非由IO講件事件出來,再由被告確認。

在行為上的觀察,被告表現鎮定,雖然有ADHD,但因為是成年人所以可以坐定定。
被告能即時回答問題及回答與問題有關的答案。
兩次VRI完都好鎮定,被告可以維持專注力,亦有能力去理解說話內容。

總結:讚成辯方專家在總結有精神病及ADHD會容易有錯誤定罪,但我睇完VRI後,我睇到同typical false conviction係唔同。

控方案情完畢,特別事項證供成立,辯方冇中段陳詞。

1536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
1633 休庭

[上面提及的文獻是
Philip W.H. Fennell (1994) Mentally Disordered Suspects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21(1), 57-71.

當中提及的大環境同依家47人既情況好相似,警方對於国安法既調查手段以及係對待被捕人士方法係用1994年既方法無異,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睇返台灣美麗島事件,其實會發覺呢個社會係對待被捕人士上一直都係冇進步過,彷彿係有罪假定左,而非以前香港所用既「無罪假定」推論。
Even香港發展得好發達,但核心上仍然保留左以前個套誰大誰惡誰正確,而非用一種人道方式去對待被捕人士,而47人只係將呢個情況曝光左出黎]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裁判官
#0922旺角 #審訊[2/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播放警方當晚現場所錄影的片段及繼續主問PW3男督察吳鎮東(音)

午膳前,PW3男督察吳鎮東(音)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3月3日1000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

1431 有見現場亦有不少公眾人士輪候進庭聽審,懇請各位手足亦到8庭暴動案手足、10庭暴動案手足、14庭非法集結案手足的法庭上旁聽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答辯
#20200315沙田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2020年3月15日,在沙田火炭行人隧道噴漆,寫上「若要人不知,暗角禮貌啲」。

辯方準備好答辯,❗️被告認罪❗️

控方讀出案情,在2020年3月8日,999報案中心接到消息,在火炭樂景街行人隧道,有人噴漆,由於資料太少,警方加強巡邏,在2020年3月15日00:53,PW1警員9666便裝在上址巡邏,00:58 PW1見到20米外,一名男子持紫色環保袋,徘徊咗5分鐘,01:03見到被告在使用噴漆,01:05 PW1出示委任證截查,搜出3支噴漆(兩黑一白),當時被告右手戴上手套,拿著白色噴漆,在牆上噴上「若要人不知,暗角禮貌啲」,PW1在00:53經過時無這字句,警誡後被告沉默。

PW3路政署人員周嘉星(音)表示,牆身維修費為$5,600元。

求情: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和獎狀,第一封由被告自己撰寫,被告自小熱心社會,對今次事情好後悔,並承諾法庭唔會再犯;律師指當時環境無社會事件發生,無人受傷,事件屬於輕微,被告現時任職解款員,如果事件令被失去職業,對被告影響好大,希望法庭判于非監禁嘅懲罰。

裁判官判處被告罰款$5,600,即日繳付,再押後至2021年3月23日14:30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天后 #判刑

劉 (17)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天后廟道與高士威道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手提式無線電收發器。

判刑:
法庭採納感化報告建議,判處被告感化令,但就由建議的12個月提升至18個月。

被告需於未來18個月需按照感化官指示居住及工作、接受心理及精神治療、參加有關更生的小組及計劃,期間亦不得干犯任何罪行,另需支付$1000堂費 , 將於保釋金中扣除。

被告需於5月25日於觀塘裁判法院作進度報告跟進。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李(20) #答辯 (#20200527旺角 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不認罪

4控方證人
1辯方證人

安排至4月26日上午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審訊

4月22日交同意案情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8/4]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

————————————————
開庭時,D1 代表表示律師正從西九龍法院趕過來,因律師在其中一個昨天開始而現在還未完結的保釋申請案件中為代表律師(應該是指47+案件)。裁判官表示明白。

📌裁判官表示他已閲畢控辯雙方所遞交的書面陳詞

📌裁判官讓兩方補充各自的陳詞

🧷控方沒有陳詞補充

🧷D1 代表概括陳詞要點

裁判官問D1 代表他們那方有沒有補充,D1 代表概括了書面陳詞的內容要點。D1 代表指出陳詞中引用了高等法院上訴庭中梁天琦及梁國華等人的案例,指出關於非法集結案件的法律原則是必須要考慮其集體性質。

裁判官問D1 代表對於控方其後加了比原定更多的控方證人上庭作供有否爭議,D1 代表指沒有。關於證物鏈,對於有否被干擾的部份沒有補充陳詞。D1 代表指對於控方證人搜查D1 的背包並沒有記錄在書面供詞上有爭議。

🧷D2 代表律師補充案中的受爭議點

D2 代表律師表示對PW 3 的證人供詞有爭議。關於雷射筆被搜查出的位置,PW 3 指雷射筆是於D2 的左邊褲袋找出;D2 指雷射筆及手套是由背包內的小格被警員搜出。至於泳鏡被搜查出的位置,PW 3 指泳鏡是在被告的背包大格內被搜出;D2 指泳鏡是放置於辯方證人交予給他的防水袋內。D2 代表律師強調以上兩點都是法庭需要考慮的。D2 代表律師亦指出辯方證人作供時指該防水袋當時交予D2 時是「扣實」,裁判官認為這不是重點,問D2 代表律師除此爭議外,在證物鏈上有沒有爭議,代表律師指沒有。

裁判官指對於PW 6 的證供,沒有爭議的是此支雷射筆屬於Class 3B,D2 代表律師同意。D2 代表律師重申D2 並不知道雷射筆是放了在背包內的小格中,所以沒有意圖管有該支雷射筆。D2 代表律師又指出PW 3 曾指D2 的手提電話是於背包內被搜出,裁判官此刻打斷了並問:「手提電話不符,咁同非法集結同攻擊性武器有咩關係?」D2 代表律師回應是證供可信性的問題。

————————————————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裁決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31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裁判官指本案主要三個爭議點
• 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 d2有冇襲擊第一控方證人
• d3有冇阻撓第一控方證人

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指警隊條例賦予警員截停和搜查的權力,54(2)條中列明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街道,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警員可截停該人。

控方第一證人稱佢當時懷疑d2 d3參與非法集結,基於佢係警車上見到約50人在登打士街 彌敦道聚集和堵路,其中有10人從馬路跑向行人路,佢當時見到d2 d3拖手全速由馬路跑上行人路。

裁判官續指證物d1和d4係警車在彌敦道 登打士街嘅影片和截圖,當中見唔到有十人由馬路跑向行人路,警車在彌敦道到登打士街落車時,都睇唔到d2 d3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而係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睇到片段後承認從片段中不能見到d2和d3在馬路上跑上行人路,裁判官形容控方第一證人係作供時支吾以對,更話自己mix up左。

裁判官在片段中觀察到d2 d3一直在行人路 裝束與一般人冇異,而係佢地身後有一人被追截,該人從馬路打斜跑上行人路 。控方第一證人之後改口話對d2d3嘅合理懷疑係基於從通訊機得知嘅信息和當時佢地有戴口罩,d2d3跑並不是搜查佢地嘅原因。

裁判官在片段中見到第一控方證人往後追截2至3名人士,質疑第一控方證人冇可能可以見到佢地有冇戴口罩,認為警員嘅供詞前後矛盾。而且現場有不少人有戴口罩,也有其他途人急步散開,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對d2 d3嘅懷疑不符合警隊條例54(2)條所講嘅合理懷疑,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不是在正當執行職務

D3有冇阻撓控方第一證人
裁判官指D3當時企係d2和控方第一證人中間可以係嘗試制止控方第一證人打d2
控方第一控人作供時稱d3的行為令佢慢左一秒,裁判官表示佢對控方第一證人對於阻撓嘅標準存疑。
裁判官認為d3作供直接和坦白,與d2的口供相符,d3作供時稱當時戴口罩和跑係唔希望吸入催淚氣體,而當時講<走呀走開>係對警察講嘅,希望警察唔好再用警棍打d2,裁判官也表示在片段中,d3嘅嗰句<走呀 走開>有可能對警員講的,即使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在正當執行職務,d3也可能認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所以裁判官不能肯定被告人有意圖阻撓警員。
(有待更新)

最後裁決:🥳🥳兩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答辯

鍾(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預留16號,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林,施,梁,馬(21-26)🛑四位已還押10日 #提堂 (#1118理大 4項暴動)

今控方申請合併控罪轉介區域
由各被控一條暴動併為4人共犯一條暴動

4人被控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科學館道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四人都有保釋申請⭕️
D2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5萬元保釋金
-交旅遊證件
-每日報到
-宵禁9pm-7am

D1D3D4拒絕保釋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2日11:30區域法院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馬(3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本次聆訊被告有律師代表。辯方律師申請將案件押後,以讓被告處理法援申請事宜。

拒絕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 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案:手足離席時大叫:「手足做嘢要小心啲,唔好玩咁夜」)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5:黎(28)

控罪:
(1)暴動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上次提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66

--------------------------

被告擬認罪‼️

控方同意若被告承認控罪(1),便會將控罪(6)交法庭存檔。

被告需時索取被捕時受傷入院的醫生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2:鄭(31)
A4:李(25)
A5:廖(17) 🛑已還押逾3個月
⚫️A1,3 現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 加控(3):
不依期歸押(A5)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

由於A1於中国受刑的刑期較長,控方擬將A1分拆出來。

A5的辯方律師指需時到收押所以確認指示,被告未準備好答辯事宜。沒有保釋申請。

A2及A4的答辯意向為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A2, A4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5 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0905旺角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控罪:
① 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② 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

被告擬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7日 1430區域法院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繼續播放C1蘋果FB Live片段

警方由威利麻街推進到高陞街停頓,人群在電車站附近,PW3指當時在高陞街停頓約5至10分鐘,但不記得實際時間。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片段由19:02:17至19:06:16
左邊德輔道西畫面中,19:03:00至19:03:07時3次有雜物撞到警方盾牌或落在防線前;19:03:23時地下有雜物。
19:06:13時地上有兩塊半塊大磚碎,PW3指當時可見磚塊被擲出時已非完整,截圖為P57(NOW)_PW3_002。
19:06:15時在長條狀物品旁有磚塊,截圖為P57(NOW)_PW3_003。

📌播放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片段B1由華利海味在德輔道西向西邊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19:04:00至19:12:05

19:04:29時,有疏落人群由西邊街向東行,速度不快。
19:05:22時一人拖住一支支裝蒸餾水,另一人手持紙箱,截圖為P47_PW3_001。
19:05:55時,大批人群由西邊街向東行,至19:06:17時,一人倒後行數步後停下並舉高雙手,截圖為P47_PW3_002。

19:06:52時,再有大批人由西邊街向東行,有人拉住車,車上有物品,截圖為P47_PW3_004。
19:07:10時一人手持類似曲棍球棒物品,截圖為P47_PW3_005。

19:07:24時畫面只餘少量記者;19:10:14時,群眾由東向西行。
19:10:18時一人手持長條狀物,截圖為P47_PW3_006;19:10:22、19:10:33、19:10:35時前後三人敲打燈柱,截圖為P47_PW3_007、008、009。畫面可見另一人持棍狀物,又有人手持雪糕筒。19:10:40時另一人敲打燈柱,截圖為P47_PW3_010。

19:11:06時大批人群再次返回閉路電視畫面中,一人右手持深色物件,另一人手持行山杖。
19:11:18時有人從一輛手推車上取出物品,截圖為P47_PW3_011。
19:11:36時有人敲打燈柱, #郭棟明大律師 指與早前為同一人,但承認前判斷現場是否出現暴動沒有重要性。

未完成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背景:據了解,當時近70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集結,被告是其中一人,有警員拍下現場情況。被告涉蹲下後拿出背包,有人持黃色雨傘遮蓋被告的動作,政府合署的大閘外隨即起火。警員追截數米後制服被告,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被捕後曾「踢保」,在2020年8月24日再次被捕。
(摘自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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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需時查看文件,以確定答辯意向。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20200302牛頭角

16歲手足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1把刀。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手銬、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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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陳(19) #提堂 (#1027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行山杖,錘子

‼️認罪‼️

案情:
10月27日黃昏,報告指出示威者霸佔道路,彌敦道有路障。同日夜晚8:20,控方證人警員到廣華醫院照顧受傷警員,他報稱CCTV被干擾,於是警員在醫院附近掃蕩。有人於醫院主要入口聚集,見到PW1馬上散開,其中一人逃進醫院。證人嘗試追截逃走人士失敗,回到醫院繼續搜索,找到被告,當時身穿T恤長褲運動鞋,坐在醫院設施管理部門外洗手盆。搜身發現背囊有遠足錘子、萬用刀。

‼️裁定罪名成立‼️

索取感化、更生、勞教、精神科、青少年評審委員會報告,押後三週至3月23日14:30九龍城一庭聽取報告及判刑,期間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