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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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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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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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3/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主控是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453 開庭

D5及D8對控方打算呈堂用作比對容貌轉變識辨的照片有爭議。

D8反對將所拍的32張相(證物P200)連同拘捕程序系統所拍攝5張其中3張人頭樣的相片呈堂。不爭議的其餘2張是拍攝D8著住衫的手腳,主要拍攝D8紋身。而且D8唔清楚在場是否有多於一位警員影相。

1523 暫時休庭20分鐘至1545再續
以給予D5及D8檢閱案例和索取進一步指示

1549 開庭
辯方再就反對相片呈堂陳詞。葉官誤以為控方案例為上訴案件但周主控冇即時提醒或作出修正。


1620 暫時休庭10分鐘至1630再續
1632 開庭
D5撤回反對;D8已作最後陳詞亦不知道原來需要再拎指示,故保留反對。

1642 休庭,明日2月25日0945時再訊。
- - - - -
直播員按
好似想直接開案中案咁嘅...不想詳錄了

D5 變樣去圖~~
蘋果日報連結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7紅磡 #答辯

溫(25)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加士居道近女童軍總會外管有2條膠索帶

今天毋須答辯,因辯方已去信律政司要求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申請押後2星期作考慮。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答辯

李(31)

修訂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加上警員編號)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長3295

不認罪

辯方爭議案情不如控方所指。沒有警誡供詞,控方傳召兩名證人,即警長3295及拘捕警員,辯方沒有證人,預計審期為一天。承認事實需於審訊前七天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到2021年6月15日 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紅磡 #轉介文件

張(23) 🛑曾還押2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一個巴士站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汽油彈


新增控罪一: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修訂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申請撤銷被告保釋‼️
指出本案情節與上星期被拒保的11人及昨天被拒保的5人一致。

辯方律師申請休庭,研究控方在開庭前才給予的文件。

1534 裁判官撤銷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1130於區域法院答辯,期間還押‼️

控方透露會在區域法院將近日的理大案件合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6/4]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
傳召D2 的辯方證人 — D1 與D2 的女性友人 李小姐

📌辯方主問

李小姐現為一名大學生,認識兩位被告 — 與D1 為中學同學,相識了七年;與D2 為中、小學同學,相識了十三年。

📍當天李小姐與D1、D2 會面前的背景,以及D2 被捕時部分被撿取的物品來源

於2019年11月10日下午,李小姐應另一位友人的WhatsApp 通話請求,前往了該友人在旺角的家幫忙收拾物品搬家。於大約17:00 到達該友人的家後,他們二人便一起收拾。期間,友人遞了一袋物品給李小姐「叫我拎返走,因為要搬屋」。🌟那袋物品包括一個粉紅色的防水袋、一個黑色泳鏡、一對黑色冰袖。🌟 李小姐記得當天大約收拾了二至三小時,完成後友人便提議到「東大門韓燒」(旺角永隆銀行中心附近)吃晚飯。於是,他們在大約19:50 離開友人的家前往餐廳,🌟李小姐當時亦帶走了上述的那袋物品🌟。李小姐與友人吃飯聊天至大約23:10,D1 以WhatsApp 短訊問李小姐在哪裡,李小姐回覆準備從旺角回家。

📍呈堂李小姐與D1 的WhatsApp 文字對話(該文件有五頁紙,列為證物D2(1) )

D1 告知李小姐他正與 D2 一起吃飯,李小姐遂提議去會合他們。D1 傳送了他們的所在位置給李小姐,李小姐便回覆 “ok” “I come” “need 20 mins”,因當時仍與友人在餐廳裏。李小姐於大約23:35 離開餐廳,與友人告別後便前往D1 給予的地址。因比原定步行時間長了,D1 於23:45 曾以WhatsApp 短訊問李小姐 “hi r u fine”,其後D1 建議與D2 一起前往李小姐的所在位置。

D1 請李小姐在永隆銀行中心旁的地鐵站等候他們前來。等候間大約23:50,李小姐收到D1 的來電,但因聽不到D1 說甚麼,D2 便接過電話告知李小姐前來的路上人太多,不能成功過來,「可唔可以轉去家樂坊等」。李小姐遂出發往家樂坊,當時路線為銀行中心➡️西洋菜街轉右➡️家樂坊。李小姐於大約12:10 到達家樂坊等待D1、D2。等候期間收到D1 的WhatsApp 短訊指 “Now小米”,李小姐回覆 “kk I will take care myself”,認為當時夜深而且自己一人,希望他們不要擔心。

李小姐與D1、D2 在家樂坊會合後,大家有共識一起走回土瓜灣,選擇了D1 日常補完習回家的路線,即經窩打老道。當他們準備出發時,李小姐突然肚痛不舒服,需要找洗手間。D2 指出剛剛與D1 曾經過一公廁,但李小姐不知道在哪裏,D2 遂帶她去找該公廁,該公廁位於砵蘭街。李小姐形容前往的路上,據觀察路上有很多行人,馬路沒有太多車,當時大約12:21。到達公廁後,「我嫌麻煩,就俾咗個防水袋D2」、「當時我係孭細袋,再加袋防水袋」,🌟李小姐指當時擔憂洗手間比較小、沒有位置擺放兩個袋,因此把防水袋遞給了D2。D2 便幫李小姐保管著該袋物品。🌟

在洗手間期間,李小姐指「聽到出面有巨響,之後聞到好刺鼻嘅味」,「跟住我就即刻WhatsApp D1,問佢地 “are you safe”(訊息時間為00:45) 」。當時D1 回應表示他們坐在路邊,李小姐便回應 “just now so horrible” 表示被剛才的巨響及刺鼻味道嚇到。大約12:50,李小姐收到D1 的電話指他們二人坐在歐美廣場對面的路邊等候,問李小姐現在怎麼樣。李小姐表示還沒可以,D1 便回應「你慢慢啦,搞掂嚟搵返我哋」。李小姐在大約01:25 離開公廁出發前往歐美廣場會合D1、D2。

途中,李小姐有致電妹妹報平安,告知妹妹她將與D1、D2 一起返回土瓜灣。李小姐到達歐美廣場附近後,她找不到D1、D2。於是以WhatsApp 短訊找他們,問 “ where are you”,但發現短訊未有成功送出,便分別致電他們,可是二人的電話均不能接通。李小姐很擔憂便致電妹妹說找不到D1、D2。妹妹便說她也嘗試幫忙尋找。李小姐此時亦致電了他們三個的共同朋友,問這位共同朋友D1、D2 有否找過他,該共同朋友表示沒有。通話期間李小姐的妹妹致電,妹妹指在一個訊息群組中見到D1、D2的被捕照片。於是李小姐便告知該共同朋友他們被捕了,請他嘗試幫忙尋找D1 的家人。而李小姐自己則馬上登上的士前往何文田找D2 的媽媽,然後一起前往警署。

📍李小姐於2021年1月尾向電話公司取得了通話詳情報告(此文件列為證物D2(2) )。

李小姐指收到報告後曾聯絡過電訊商,原因是她記得自己當晚曾分別致電D1、D2嘗試尋找他們,只是未能接通,而此報告中沒有詳細列明。電訊商回覆這份文件沒有記錄是因為當時的電話未能撥通。

根據報告內列出的通話時間及電話號碼詳情,李小姐確認了以下幾次通話記錄:

(23:54:31)李小姐在銀行中心時接聽D1 的電話
(00:51:43)李小姐在公廁問完D1、D2 是否安全後,D1 致電給她的時間
(01:27:45)李小姐出發前往找D1、D2 途中,致電妹妹報平安的時間
(01:31:05)因找不到D1、D2 而打電話給妹妹的時間
(01:31:38)致電給他們三人的共同朋友之時間
(01:36:40)妹妹致電給李小姐關於在群組中見到D1、D2 被捕的時間

📍李小姐確認沒有對WhatsApp 截圖的內容作出任何修改或增減

辯方律師完成主問。

📌D1 代表律師沒有問題發問。

📌控方稱留意到時間及需時整理辯方證人的資訊,所以未有作出盤問,預計明天需時一小時作盤問。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 15: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1001北角 #裁決
#雷射筆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攻撃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控方舉證可分為4部份:
1.現場環境
2.拘捕後證物連貫性
3.專家測試
4.證物保存直至上庭
控方案情指被告當天去參加港島區示威活動,管有一雷射筆意圖傷人。

📍分析:
被告自願錄影會面是混合性供詞,被告承認管有雷射筆,同時解釋用作與女兒在家投射星星型圖案。雷射筆本身並不屬於攻擊性武器,要舉證成功必須符合三項元素
1.公眾地方管有雷射筆
2.意圖使用雷射筆傷人
3.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雷射筆
辯方在陳詞中提出本案雷射筆在專家證人檢測後分類屬於3R級別,不是攻擊性如3B級,法庭雖要有基礎去推論在相關時段意圖傷人,帷審訊時處理在被告身上搜出證物P9a及P9b即雷射筆及電出現證物連貫性疑問。辯方挑戰由拘捕被告之後直到將證物交專家測試期間之證物鏈。

法庭需考慮到被告(1)為何到港島及(2)為何在銅鑼灣出現,有否如控方指打算去參加示威。

本席先衡量雙方結案陳詞各自提出之疑點
辯方
-如果打算去示威當天就不會上班,被告當日是因交通影響才不能在下午工作所以返回酒店
-示威不會手持紅酒因為跑得不快
-被截停位置遠離有示威活動地點即大強街與英皇道交界
-雷射筆藏在背囊,不是隨手可用
控方:
-買紅酒解渴不可信
-被告身上有膠樽裝水(但不否定手持紅酒)
-盤問中被告承認除了買紅酒,在維多利亞公園附近也買了燒賣,但表示該店沒有飲品賣
-辯方提供銀行紀錄只見二百多元交易,沒有購買物品詳細資料
-檢查雷射筆時專家發現尾部開關是關上要用鎖匙或工具開,因此在搜身時未能正常運作。

本席認為雷射筆當時關上對被告有利,削弱其意圖使用傷人元素。然而其作供説買完紅酒出來見警方追緊一男生,所以自己又走有自招嫌疑,被告庭上作供及行為亦有可疑,但多項客觀證據對被告較有利:

1.)老公由筲箕灣送父母回香港仔,中途在銅鑼灣接被告合理
2. )如一早打算去示威正常當日不會工作或者返回賓館
3. )雷射筆在截停時尾部開關是關上

基於以上述原因,控方未能成功證明每項元素達至控罪所需,因此法庭判處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在被告身上檢取個人物品全部退還被告即
(P4-P7,P9a 及P9b),其他留在法庭存檔。

🔴被告因其他非社會運動案件需還押至4月再訊,至今已經還押16日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3/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以下為2月24日審訊的後補資訊~

昨日下午完成PW4 政府化驗師作供關於X 上衣 & D1 家中背囊的DNA化驗,證實兩個樣品上均有明顯的X & D1 & 第三方的DNA 脗合
------------------------------
📌 控方分別呈上用65C 處理的不爭議的事實,分別為D2, D3 八達通卡擷取的交易紀錄證明當天何時身處現場及警方為D2 攞的口腔拭子測試交到荔枝角化驗所的報告

📌控方播放多段拍攝到D1由中午出門至凌晨回家之CCTV包括港鐵旺角站、中環站等及家住大廈電梯及出入口及便利商店,指出D1之衣著、背囊等吻合足證其當天在場參與本案。

📌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詞

📌 表證成立

📌 D1, D2, D3 均沒有中段陳詞,D1 選擇不作供,D2 & D3 選擇作供

📍D2 #許卓倫大律師 主問

📎背景: D2 現年24歲,高級文憑畢業,與父母家姐同住,中學時期得過獎學金及義工獎狀

📎案發時為學生,不認識D1, D3,案發當天早上8點出門參加足球比賽至11時離開與朋友去飲茶後回家,4pm 左右去大角咀女友家中,逗留到10pm 離開,原定從大角咀行去旺角東站坐東鐵離開,因警方設立封鎖未能沿平時最快捷路線,唯途中大概11pm 左右經過旺角時候聽到有人大叫"打人,佢係女警" 所以行近人羣,見X蹲在地想走,D2伸手阻住想交流同讓X先澄清,主問時候D2承認沒有任何意圖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及非法禁錮X

📍控方盤問D2
📎 確認片段中D2與X的位置及行為,D2用手背壓在X左邊肩膊,X想逃離,D2 大叫"喂喂喂,唔好走" ,D2大叫"圍住,圍住,圍住佢" , 期間D2 曾經雙手舉高,但身體胸口檔住X左邊肩膊側身,盤問下想盡量減少同X接觸,畢竟X係女士及想用身體隔住X 及其他市民

📎D2 叫X "委任証呢,委任証呢?" 呢一刻D2 & 人群將X 圍住,控方盤問D2 唔比x 離開,D2 否認,D2 想同X有交流,想引起X注意

官問: 你覺得有咁嘅權?叫陌生人同你交流?
(態度輕佻,藐視D2)
D2: 無,我無

📎 主控盤問下,D2承認圍住X 唔比她離開,只聽到有人話X打人,無睇到X有打人,D2無權阻止x 離開及無問過x 點解打人

📎片段中D2有用粗口鬧x ,指出當時情緒激動,同意粗口實際內容有侮辱辱駡x ,D2同意除左用粗口罵X,沒有實質指控X的言行

主控:我向你指出你當時唯一目的唔比x離開,係她蹲下時候,趁機用粗口侮辱她

D2: 我同意,我當時情緒激動

主控: 你當時嘅行為已經話想將x同市民隔開,避免接觸已經無關

D2: 係,無關

主控: 你根本唔需要你去分隔其他市民

D2: 不同意,因為我身後有其他市民

📍#許卓倫大律師 覆問
- D2 當晚行去東鐵站時侯由於太多警方及警方防線,需要繞路,比平常時間遠左好多才能到旺角東鐵站
- D2 因為聽到在場市民話x打人,佢係差人,所以當時想透過同x對話,比佢澄清,以了解整件事,有助市民安全
- D2 承認自己無權阻止x離開,當時心態係希望了解清楚成件事,由於現場市民指x打人及x 係madam , 他擔心市民與市民之間有衝突
- D2 知有人拍攝但無留意
- D2 話當時儘管庭上聽到x 有講自己唔係madam , 但D2 當刻聽唔到

練官要求D2 大狀係結案陳詞address 下公眾有冇權要求明顯不是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要求出示委任證

大狀回覆係無

📍D3 作供
📎背景: 現年26歲,現為一名教師,與家人同住。

📎案發當日去有不反對通知書發出的九龍區遊行,7pm 左右完成遊行及後佐敦晚飯,離開時候遇到一個英國記者接受訪問,諗住行去旺角朗豪坊小巴站坐車離開

📎當日戴口罩由於不想被鏡頭影到因而影響學校

📎途中執左3把遮,目的係攞返去環保回收

📎沿途經過旺角,聽到有人大叫「搶嘢,打人,要女仔」,所以行過去人群中間,見到X

📎在此播放14分鐘片段顯示D3 係人群中與X , D2 !

押後至2月25日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續審 [2/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補回2月17日審訊~

D1蘇(17)
D2巢(27)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案情:
於2019年11月13日在大埔太和路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意圖破壞社會安寧,D1在無合法辯解下於現場戴上口罩而D2則戴上防毒面罩,D1被指管有扳手、鉗及索帶,D2管有4個已被使用的催淚彈。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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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日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59

D2訟費申請被拒,押後申請獲批,就修訂控罪無牌管有彈藥,無需重召證人,表示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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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PW3 23911(林姓):

控方主問:
PW3為拘捕D2的警員,發現4個催淚煙彈小彈頭後,暫將它們列為證物。
21:38 PW3帶D2步行到警署。21:41 PW3處理證物,將水袋和催淚煙彈小彈頭,分開裝在證物袋。
PW3稱催淚煙發射後,待彈頭冷卻便會用手套拾起。當日的催淚煙彈小彈頭已熄滅,還是濕的。

D1辯方沒有盤問~

D2辯方盤問:
PW3指當時50-60人跑過太和路,D2跟在最後。D2大律師指出D2是自己一個走,PW3同意。辯方律師再指D2是正常步速行走,但PW3不同意,指D2是急步行走。

PW3指D2當時一邊急步走,一邊用手臂捽眼,步姿顯得慌張,懷疑他受催淚煙影響。PW3指犯法人士會邊走邊捽眼,但無犯法的人就會留在原地捽眼,因此便截停D2。辯方大律師指出現埸有市民及記者,他們和示威沒關連,PW3同意。

D2大律師再指D2從來不是50-60人群的一部分,因他在人群後,與前面有距離,PW3不同意。PW3指自己、警員21600和葉督察截停D2,即伸手攔住D2,期間D2掙扎,警員將他按在地上。

辯方大律師指出D2在太和路,用正常步速行走、從截停起就沒有嘗試逃走、警員從沒說過「警察咪郁」之類的話、及D2是在步行時被警員按低在地。PW3表示不記得及不同意以上辯方案情。

辯方大律師播放1分39秒的網上片段,顯示D2被警員按在地上的過程。
00:00 片段右上方有一名白衫黑褲的男子,辯方大律師指那人是D2,PW3指看不清楚。

00:10 有3名防暴警員,PW3辨認自己為最後的那名,一名警員阻擋他的視線。
00:16 3名防暴警員按下D2在地上
00:35 片段顯示2名防暴警員將D2按在地上,另一名站起來,D2大律師要求PW3在片段再辨認自己,PW3又稱看得不清楚。

辯方大律師盤問另一個議題,即有關催淚煙彈。PW3表示在2018年7-10月期間在機動部隊曾接受發射催淚煙的訓練。

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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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PW4 葉浩明(機動部隊教官)

控方主問:
PW4 不是專家證人,只在本案提供事實證供。PW4在2015年加入警隊,負責研發及採購槍械和彈藥。

PW4指發射催淚煙彈時,小彈頭會離開槍管,開始燃燒,1-2秒後就會噴煙。飛行期間,小彈頭會停止動作,掉落在地。發煙20秒後再等30-60秒便能徒手拾起小彈頭。

PW4指本案的催淚煙彈是美國製。在2020年5月19日,PW4確認自己曾檢驗4顆催淚煙彈小彈頭,憑它們的外觀、直徑、重量及與其他小彈頭比較,最終斷定是美國製及是香港黑警採購的。4顆催淚煙彈小彈頭已被列為P22,而小彈頭上的黃色貼紙是經PW4檢驗後貼上的,貼紙列為證物P22A。

D1辯方沒有盤問~

D2辯方盤問:
PW4 同意自己無接受研發催淚煙彈的課程及無相關的證書或學位。

在2020年5月19日,PW4確認無檢取4顆催淚煙彈小彈頭內的內部物質。PW4解䆁小彈頭內一定有催淚煙,但要經過政府化驗所才能確定,造成衝突。

經D2大律師繼續盤問下,PW4同意以下內容:
要證實催淚煙彈小彈頭有沒有殘留物質需經化驗所化驗
小彈頭本身沒有編號
小彈頭外觀和結構上與警方採搆的吻合,不過不能確定證物P22是警方的。

PW4確認自己用肉眼和電筒看過小彈頭的內部,形容裏面燒焦,但他不能解釋燒焦的原因。

辯方大律師指即使小彈頭的外觀與使用過的吻合,但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PW4不同意。PW4同意單憑觀察不能推斷4顆小彈頭發射前內含催淚煙。

控方覆問:
PW4指會使用催淚煙彈的部門包括黑警、懲教和海關,一般人不能有。本案的小彈頭與警方購入的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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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續審 [2/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補回2月17日審訊~

D1蘇(17)
D2巢(27)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D2)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D2)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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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中段陳詞:
D2大律師就控罪5的修改作中段陳詞,並邀請法庭參考一宗案例。辯方指控方有責任證明催淚煙彈小彈頭已被使用。

PW4雖用肉眼和電筒檢驗過小彈頭,但無化驗過內有沒有殘留的化學物質。而PW4雖有採構和研發上的工作經驗,但𣎴是檢驗催淚煙彈的專家。

因此,控方推到最高都只可說P22是貌似使用過的催淚煙彈小彈頭。

法庭裁定D1及D2的表面證供均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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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時18歲,無刑事紀錄,是一名廚師。2019年11月13日,D1學校因大三罷交通受影響停課,一張列印出來的通告被列為證物D1。他在家睡午覺,之後約2名朋友(A和B)約19:00到大埔中心食晚飯。D1踩單車到大埔中心,3張單車的照片列作D2(1-3)。

到達後,D1將單車鎖好,與2位朋友在3座平台會面。他們聽到有聲音及聞到催淚煙的味道,便落到3座地下。遠處50米有人群,D1和朋友A走到人群裏,朋友B因擔心危險就離開回家。人群裏有個物資站,附近的街坊叫D1和朋友A帶上物資站的眼罩和口罩,以抵擋催淚煙。D1當時戴的口罩是P1,而眼罩是P2。朋友A戴上面具一會兒便離開回家,他不想將物資帶走,所以把過濾器和泳鏡放在D1的背包裏,即P10和P11。

在遠處約70-80米,D1留意到一群穿著黑衣的人,有些還戴著豬嘴。黑衣人士向D1的方向跑,逃避警方的追捕。於是D1向大埔文娛中心走,是人群的反方向。其後,D1看到有警員追截,便跑回大埔中心第3座。這時3名警員扯著D1的背包,用警棍打他,壓在地上,用腳踢他的頭。一開始D1有反抗,但被壓在地上就沒有了。

D1形容3名警員內1名穿全黑速龍裝,2名穿綠色防暴裝,其中一人是PW2。遭警員襲擊,D1左膝和左肩有瘀傷,左邊後尾枕流血。到達警署,D1無要求看醫生,他指傷勢未嚴重到需即時處理,而且等候看醫生的人很多。

11月14日,D1於21:00保䆁。晚上回到家,D1拍了4張顯示傷口的照片,列為D3(1-4)。D1指證物P3黑Nike褸和P4鴨舌帽,是他的個人衣著風格;P5一對藍冰手袖是踩單車時降溫用的;P6黑背包裏裝住的P7扳手和P8鉗是維修單車用;P9一包100條的索膠索帶是用來將水樽及喇叭綁在單車上,就如照片D2(1-3)所顯示;P10過濾器和P11泳鏡是朋友A放在D1背包的;P12的3M手套是D1踩單車時用來保護雙手的。D1並沒有參加太和路的示威活動,走進人群只是想看看發生甚麼事。

D2辯方申請再次傳召PW3上庭作供,原因是早前播放的網上影片中,大律師指右上角白衣黑褲的人是D2,但其實D2是更右方的黑衣男子。法庭批准D2大律師的申請,將影片光碟列為證物P4。

控方盤問:
D1約兩名朋友的原因是為了聚舊,他們見面後才決定到巴士總站旁的茶餐廳食飯。當朋友A離開,聚會便取消了。D1和朋友B便到平台八掛,期間聽到有物品敲打聲及有人叫囂,推斷有人堵路。

控方質疑為甚麼朋友A離開了,D1還留在原地。D1指仍想觀察,便和朋友B走到石油氣倉,與附近的人交談。控方問D1當時為甚麼不食飯,D1指從手機得知餐廳都關門了,而他隨後因被補無法回家食飯。過了一會,朋友B都相繼離開;控方問D1為甚麼還不離開回家,D1指從沒未遇過這種場合發生在眼前,而且他結識了新朋友,還交換了電話號碼;控方問D1之後為甚麼要走,D1指文娛中心有警員,而一群黑衣人向他的方向跑來,新結識的朋友叫D1要走,所以D1用正常步速上回大埔中心3座平台,但見到有警員向他走過來,便加快腳步;控方問他為甚麼不留在原地,D1解䆁自己身穿黑衣,並戴著物資站取的眼罩和眼罩,怕被誤會成示威者,加上他不相信香港警察,所以認為離開會更安全。

控方盤問另一個議題,問D1的索帶在哪裏購買,D1指是當日在廣福邨買的,舊的一包已用完,他需要索帶把水樽綁在單車上;D1背包裏的過濾器和泳鏡是朋友放進去的,D1不想把它們丟掉,因為泳鏡日後可以游水用,濾罐可以用作拍影片的道具。

控方問D1在警署為甚麼不看醫生,D1指只想盡快回家。因PW2有份造成D1的傷勢,D1曾告訴他,但PW2無回應。D1之後申請到廁所洗傷口,警員就站在廁所門口,無理會D1。保釋回家後,D1為了看清楚傷勢便用手機拍攝下來。經家人幫助處理傷口後,無須看醫生。控方指呈堂的照片沒有日期,D1指他手機有顯示。

控方向D1指出案情:D1戴眼罩、口罩、冰手袖的目的是為了堵塞太和路,擾亂秩序時可抵擋警方的催淚煙;D1捉住門柄是為了逃離警方的追捕,因D1自知背包內有扳手、鉗和索帶,所以才拼命逃離;D1被捕前與約50人參與非法集結,戴掛耳式口罩遮蓋部分面容是為了令人無法辨認身份;他帶背包內的物品是有意作非法用途;被捕後在警署D1無向PW2吿知自己的傷勢。D1不同意上述控方案情。

D1辯方覆問:
P9一包索膠索帶,是D1當日離開家後在廣福邨18:50-19:00時分買的。索帶包裝上寫內有100條,書記即場數過😳確認內有100條索帶。

========================
D1案情結束。D2打算作供‼️暫無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 10:00於粉嶺裁判第五庭續審,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0915據悉不足5人(有約30個位)旁聽,呼籲第三庭及第八庭的人士可以來五樓🙂

1010處理完雜案休庭咗大半個鐘仲未開
1035仲未開啊
1050據悉仲未開
1102開啦,處理雜案🙄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智偉
時任深水埗助理警民關係主任
當天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2梯隊第3小隊指揮官
負責嗌咪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0:18:00至00:20:46
推進時德輔道西西行情況
可見推進後有雜物擲向警員方向,而東行線已發射催淚彈。
PW2確認為當時情況,但PW2並沒有參與推進。 #陳仲衡法官 指出PW2沒有可能見到推進警員前方景象,PW2雖同意無法見到前方景象,但堅稱雜物以拋物線拋向警方所以見到。

📌播放大紀元片段
由00:02:15至00:02:55
從高空拍攝德輔道西東行推進情況
(片段明顯經過剪輯)
PW2稱自己當時可以見到片中推進情況。

📌播放銀力地產後巷向西邊街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片段不在列表中,為未被使用文件。
由18:20:56至18:25:50
片段可見有人從後巷搬膠欄及膠圍板到接近西邊街位置。

🌟 #郭棟明大律師 嘗試要求PW2指出影片中德輔道西出現的浮板與銀力地產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中後巷出現的浮板是否相同, #陳仲衡法官 指做法並不恰當,因為PW2早前已經表示沒有印象在現場有見到德輔道西有人手持浮板。但當 #李國輔大律師 同意法官的意見時, #陳仲衡法官 突然表示理解雄風做法,此爭議並沒有意義,兩次呼喝 #李國輔大律師 「坐低!」,又指「你而家係浪費緊我時間」。最終控方並沒有問PW2對兩者分別的判斷,
播片前 #陳仲衡法官 又突然要求即時截圖,明明日前 #石書銘大律師 提出可即時截圖時, #陳仲衡法官 表示「咁樣會窒住晒,你睇戲都唔想咁多廣告啦」。

控方指出可留意KW M101片段中手持浮板男子的9個特徵:
(1)黃色頭盔上有黑色痕跡
(2)在頭盔上有一條帶
(3)潛水泳鏡在頭盔上
(4)防毒面罩的顏色及佩戴方法
(5)浮板上的洞、紅色英文字及花紋
(6)黑色長褲上有白色Adidas字樣
(7)左手佩戴白色手套
(8)右手佩戴黑色手套
(9)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手臂帶有黑色手袖

控方在銀力地產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中指出相同地方,以示2人為同一人。

🌟PW2 早前指 沒有留意在KW M010中德輔道西示威者中手持浮板的男子,又言之鑿鑿指自己現場所見銀力地產旁後巷出現的浮板與片中不同,較尖近三角形。

🌟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控方並非指稱該男子為其中一個被告,無需要特別指出該男子,否則根據控方證人所稱現場有400人,並不可能在審訊中一一指出。控方 #郭棟明大律師 指男子為其中一個參與暴動的人士,如果能夠證明有超過三個人有共同目的,便可以證明現場有暴動發生。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2

PW2指自己在2100是被指派往德輔道中掃蕩,1655時未開始設置防線前在附近巡邏了解地形。2100時前在西區警署附近一帶防線駐守,向東最遠到西邊街電車站。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2

PW2在德輔道西及西邊街防線當值期間,對西邊街的群眾作出勸喻而不是警告,因為判斷大部份在西邊街的人是旁觀者,但不排除有示威者在其中,例如有激進示威者打扮人士在皇后大道西及西邊街交界出現,亦有人在西邊街叫口號,但沒有其他行動,而且時間短暫, 所以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PW2指激進示威者打扮即與德輔道西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人士打扮相似,但在 主問時 指出德輔道西與西邊街的群眾有3點分別。

當新界南應變大隊沿德輔道西推進時,PW2留在原本防線位置,有注意到新界南應變大隊曾向西邊街推進,西邊街的群中主要向皇后大道西方向離開,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德輔道西。PW2無法見到向皇后大道西方向離開的人之後路線。

📌播放KW M105片段
18:06:55時,PW2用英文勸喻西邊街群眾離開。18:07:14時,畫面中有一名女子擔遮,戴黃色頭盔及白色口罩,其左邊的男子戴透明護目鏡及帽,PW2指他們打扮部份特徵與激進示威者相似。但因PW2不是負責拍片的隊伍,不知為何在18:07:30時拍攝警員會聚焦在一名戴藍色口罩身穿黑衣的男子上。PW2指拍攝警員屬另一刑偵隊伍,由其上級指揮,PW2當天作為指揮官有與拍攝隊伍溝通,拍攝隊伍會提示拍攝到的影像,但不了解拍攝決定。
18:07:42時開始拍攝西邊街銀力地產附近位置,至18:08:22時,PW2警告銀力地產後巷的示威者旁邊有市民;18:08:44時,早前擔遮的女子並沒有與身處後巷的人溝通,而直至18:09:51時戴透明護目鏡及帽的男子仍在同一位置。
18:25:08時畫面可見一名身穿黑衣將眼罩放置額上的女子,PW2稱有印象該女子當天在現場旁觀。而18:25:10時較早前戴護目鏡的同一男子正持相機拍攝。
18:42:09時可見有人戴護目鏡及帽,頸上有頸巾,當時PW2對皇后街群眾仍只作出勸喻。

📌播放NTS M041片段
18:44:04時,PW2指當時西邊街有100至200人聚集,有一男子戴透明護目鏡及帽。至於一個用黑面巾遮掩整會面部,身穿黑衣及戴護目鏡的男子,PW2當時沒有留意。
片段中有聲音指示拍攝警員「有一拃戴mask」,PW2指在現場沒有留意,在什何訓示中亦從未提到要注意有人戴口罩或蒙面,但PW2自己會特別留意,因認為較可疑。
一名男子用黑面巾蒙面、一名男子戴防毒面具、一名男子面向另一不知是否相識戴白色口罩的男子,PW2皆稱當時沒有留意。
18:51:00時,約為開始推進前10分鐘,PW2指勸喻西邊街群眾離開的聲音為自己,當時西邊街有一名男子戴防毒面具。其後有人大叫「罷工」,PW2指聲音來自西邊街而非德輔道西,因PW2位置接近西邊街,一名女子在西邊街表示需要回家,PW2用揚聲器指明該女子,見到女子身後有沒有戴口罩的人士開始叫「罷工」。當時西邊街上有許多人用電話拍攝,氣氛較德輔道西平靜不緊張。
片中繼續可見有蒙面、戴防毒面具、口罩、護目鏡等人士出現。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2
德輔道西防線由1655時開始組成,PW2知道當天有其他防線,但不清楚詳情。PW2知道約1900時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有掃蕩,但不清楚約2000時掃蕩及拘捕。

覆問PW2高級督察18554 吳志偉
PW2主問時表示德輔道西與西邊街的群眾特徵有分別,但又指有激進示威者裝束人士出現在西邊街,PW2澄清因主問時集中在1748時,西邊街群眾與德輔道西群眾不同,但後來激進示威者裝束人士亦有到西邊街,PW2聲稱示威者不一定在德輔道西做出擾亂公安的行為,有機會可以做哨。

#曾藹琪大律師 隨即反對,指盤問時並未提及上述情況有予盾, #石書銘大律師 亦指出PW2聲稱「有機會做哨」為揣測,並非耳聞目睹,PW2作此證供並不合適。 #陳仲衡法官 指可提出兩者時間不同,但「有機會做哨」部分為揣測,要求PW2剔除該部分。

在KW M105片段中18:25:07時,PW2留意到該名戴眼鏡及護目鏡的女子因過去曾在多個示威及社運現場見過她。

PW2作供完畢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2/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D1代表 #黃海榕大律師 繼續盤問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 朱嘉培(音)

📹播放德福廣場於2019年12月28日 晚上8時01分開始的閉路電視錄像片段(證物P180)
🌟控方提出CCTV 有5分鐘的誤差

影片停於000015

辯:畫面見到2間店舖,左邊遮住咗嘅係咪godiva ?
PW: 係
辯: 同你琴日講嘅一樣?
PW: 係
辯: 係咪見到有啲人企喺度?
PW: 係
辯: 呢啲唔係遊行嘅人?
PW: 唔係
辯: 可能係買嘢嘅顧客?
PW: 係

播放影片,000111停
辯: 根據影片,見到godiva 落咗1/4 嘅閘?
PW: 係

播放影片, 000200停
辯: 根據影片,你係咪見到godiva 完全落閘?
PW: 係
辯: 你係咪唔清楚godiva咩原因停業。
PW: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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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大律師盤問PW1

辯:當晚7點58分,喺整個遊行期間,仲有其他人周圍行緊?
PW: 係
辯: 有啲人喺餐廳食緊嘢?
PW: 係
辯: 有啲人喺度圍觀?
PW: 係
辯: 喺PANDORA 門外,現場混亂,有人行嚟行去同埋圍觀?
PW: 係
辯: 有冇警察介入?
PW: 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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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辯方 #郭景憲大律師 盤問PW1

辯:你做保安前有冇做過紀律部隊?
PW: 冇
辯: 你任職保安7 年,2019 係第一次有人喺德福廣場遊行?
PW: 係
辯: 你地有冇指引或者討論過點樣處理呢啲事件?
PW: 有
辯: 點樣處理?
PW: 要盡量協助現場人士
辯: 你講緊遊行嘅人士 ?
PW: 全部喺商場嘅人士
辯: 你同唔同意,保安協助係當有過擊行為,然後搭住當事人嘅膊頭,再護送佢去地鐵站方向離開?
PW: 同意
辯: 你地唔會打佢地或者制伏?
PW: 唔會
辯: 你地相信,如果有唔喜歡遊行嘅人士,會叫佢地忍讓?
PW:係,會盡量分開佢地
辯: 指引有冇包括當有警察到場嘅時候,保安要點做?
PW: 交俾警察處理
辯: 指引有冇講過?
PW: 唔記得
辯: 指引係咪地鐵公司俾你地保安公司?
PW: 係
辯: 冇恆常機制教當警方介入要點樣處理?
PW: 唔敢肯定
辯: 1228 當日,你有冇獲告知有便衣警員進人商場?
PW: 冇
辯: 有冇獲告知有臥底警員進人商場?
PW: 冇
辯: 以你2019 12月經驗,有冇得悉當警方進入德福廣場有引起好大反感?好多市民質疑保安點解會容許警察進入商場發射胡椒噴霧及打人。
PW: 唔太記得
辯: 你真係唔記得?你有睇連登同埋 tg.
PW: 係唔記得
辯: 你有冇睇德福廣場嘅facebook page ?
PW: 有
辯: 入面有好多人留言,問點解警察會入商場打人
PW: 我果陣冇睇facebook
辯: 你自己有冇喺12月嘅時候,見到當警員進入商場嘅時候,引起好多市民質疑點解容許警察進入商場?
PW: 有
辯: 你聽到睇到好多人投訴保安俾警察入嚟打人?
PW: 果日冇
辯: 我講緊19年嘅12月
PW: 有
辯: 案發前幾日,保安已經好關注1228會唔會有警察進入德福商場?
PW: 係
辯: 原因係因為當警察進入嘅時候,會令到商場嘅秩序差,市民亦都會有追逐,引起害怕?
PW: 市民會有追逐,但係唔知會唔會引起害怕。
辯: 德福廣場有shopping manager ?
PW: 有
辯: 無論Shopping manager 定係保安,都有俾市民質疑過?
PW: 係
辯: Shopping manager或者保安都有叫警方離開不過唔成功,你記唔記得?
PW: 唔記得
辯: 案發嘅時候知道有警員喺商場入面,你亦都一直喺遊行人士旁邊行?
PW: 係
辯: 有便衣警員將2個市民推埋牆?
PW: 係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插嘴:便衣警員係帶,唔係推!

辯: 你喺現場睇住呢下?
PW: 我係喺現場,不過唔記得睇唔睇到。
辯: 當日你知唔知有冇便衣警員喺德福廣場?
PW: 我唔肯定佢地係咪便衣警員
辯: 你地亦冇通告或者收到警方嘅通知當日會有警方嘅調配喺德福廣場。
PW: 冇收到
辯: 現場警員截查一啲喺德福廣場購物緊嘅人士,亦都同佢地有肢體衝突。咁保安係一個咩角色?
PW: 冇角色
辯: 如果你唔知道另一方係便衣你會點?
PW: 再睇現場情況控制
辯: 就案發當時,你跟隨咗遊行人士咁耐,你都唔見有武器?
PW: 發現唔到。
辯: 畫面嗰幕,就係有人士推撞?
PW: 邊一幕?
辯: 知道有便衣警員推市民去牆嗰幕
PW: 有
辯: 你冇介入係因為現場人士可能有武器?
PW: 係
辯: 你嘅武器唔係講緊遊行嘅人士?
PW: 我講緊所有人
辯: 如果有其他行人推遊行人士,你都唔會介入
PW: 可以咁講
辯: 你7年保安經驗有冇見證德福廣場有除夕嘅倒數?
PW: 有
辯: 恆常保安人手會多咗 ?
PW: 會
辯: 因為呢個活動所以要加大人手?
PW: 係
辯: 直播世界盃有冇喺德福廣場?
PW: 有
辯: 有加大人手?
PW: 有
辯: 舖頭開幕典禮都會加大人手?
PW: 會
辯: 明星簽名會都會增加人手?
PW: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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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繼續閱讀D6-D10辯方大律師盤問PW1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雷(33) #1013牛頭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簡單裁決理由:

控方證供分析:

法庭認為PW1-2的證供與CCTV所反映的環境及情形相符合。

在處理辯方對他們的質疑上,法庭認為PW2在追截被告前只看見他一眼,未能詳細描述樣貌是合理,只需在截停被告時的描述準確便可以。此外法庭認為PW2沒有提及被告見警察時逃跑及後來被告急步喘氣沒有問題,因內容不算重要。

法庭亦認為證人在當時沒有點算證物是合理的,因為當時被搜出的物品對案件不算關鍵。

考慮以上,法庭接納PW1-3的證供。

辯方證供分析:

法庭認為當有黑衣人跑向被告及有警察追捕時,若被告只是路過及無辜為何會驚慌?逃跑難道不會反令自己牽涉其他事情?若當時被告黑衣黑褲還要逃跑不是會令自己更受懷疑?因此法庭不接納被告驚慌之説。

法庭認為當時被告拋下家人逃跑,無視家人下逃跑並不合理。此外有關DW1指因被告逃跑及被捕感到驚慌而在公園坐下之說,法庭認為若DW1當時知道被告忽然消失甚至無故被捕但不作查問、尋找及探究,被告人忽然被變成陌生人並不合理。

法庭指雖辯方呈上片段指被告和他家人在公園時被截查及坐下的位置,但認為片段模糊,僅能看見人影,因此不會接納片段。

法庭指被告曾表示在APM時已知道附近有示威活動,在同一天下附近有其他身穿黑衣黑褲的人在示威,認為被告在後來在人堆中逃跑絕非巧合。法庭亦認為警方當時在牛頭角地鐵站截停示威者,被告在當時亦應會有此預期。

法庭不接納被告會在工作上使用雷射筆之説。首先被告指出更換雷射筆的原因是原有的對工作沒有用。但法庭對他用原有已使用2至3年的雷射筆沒有更換感到懷疑。此外被告亦曾表示綠色光在工作時不太適合因相對難看,所以法庭對被告購買新雷射筆時沒有向同事查詢那種色的雷射筆較適合工作感懷疑。

法庭不解為何被告在公餘時間仍會帶備口罩等物品,體積小不是合理辯解。此外為何香口膠,AirPod,信件這些當時存在被告斜揹袋的物品會在被告作供時會忽然消失?

考慮以上,法庭不接納被告和DW1的證供。

總結:

法庭指現場附近有人堵路及使用雷射筆,因此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目的是傷害他人,罪名成立
—————————
求情:

辯方指本案物品可以用作傷人的可行性低,除非要有人捉住另一人再固定對他照射。此外PW3亦沒有證據指雷射筆對人可造成甚麼程度傷害,另外涉案的環境亦會雷射筆對人的傷害效果有所影響。

辯方明白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辯方不爭議不少控方案情,希望可以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處理本案。
——————————
法庭把判刑押後至2020年3月11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期間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控方有2份私家醫生報告,但上次法庭沒指令指示辯方存檔法庭,法庭這次指示了。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指示。因有醫生會再次檢閱報告,判斷被告是否適合答辯及審訊。
控方透過感化官,為被告索取2份政府醫生的精神科報告,2份報告內容有些少差異,2位政府醫生無機會參考控方2個私家醫生的意見。
控方邀請法庭再為被告索取政府醫生報告,讓政府醫生有更多指示,思考私家醫生的意見,及有與被告會面的機會。

法庭指這樣是沒完沒了的做法,辯方解釋指醫生可能未夠詳盡。
辯方有刑事訴訟條例第75a/76條申請。
法庭提醒使用此條例,不代表整件事完結。控方解釋被告不是有精神問題,是智力問題。

控方呈上HCCC367/2015案例,提及第76條,法庭有各種權限可以決定如何去處理,指出本案被告不是有精神病。
辯方指不解為何控方還堅持要再索取2位政府醫生的報告,希望法庭考慮清楚準則及是否必要。
辯方申請給予機會去回應。
控方律師指由於早期不是她負責此案,不清楚早期的醫生報告的缺漏,所以希望再次尋找此2個專家。法庭指控方此做法是多餘,希望控方對法庭的申請事項更清晰。
========================
(半個庭都坐唔滿,約30個位只有幾個人旁聽)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期間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審訊 [3/2]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D1蘇(17)
D2巢(27)

再次傳召PW3作供。

D2上庭作供,辯方案情完結。

現時休庭,15:15雙方陳詞。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寶琴法官 #1110屯門
👤曾(47)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曾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19427 及總督察5799

經審訊後在2020年9月8日被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4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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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提出3項上訴理由:

📌原審裁判官處理證據時不夠仔細
原審沒有處理庭上證據(影片)與控方證人證供的出入。單單以「片段唔清晰」為由,一概而論地否定片段帶出的疑點 (被告背對?面向警員?),認為差異只是因為「被告曾經轉過身」,但沒有再進一步評估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可靠性。

即使如彭寶琴法官所講,案發是電光火石間發生。但觀察時間短亦不是證供差異的藉口,上訴人案發時穿著的T恤只有前方有白色標誌,而且馬路上的人不多,如果控方證人連上訴人是面向與背對防線都搞錯,牠們的觀察是否仍然能夠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片段清楚見到上訴人被截停前幾秒,沒有作出如控方證人所講舉高手指罵警員的動作。即使彭法官認為「片段不是從警方視覺全程記錄,即使有發生亦有可能無被拍下」。但是,如果警員對上訴人行為觀察不準確,警員又是否有合理原因截停上訴人? 退一步說,法庭又應否依賴牠們可信但不可靠的證供呢?

上訴方的立場是上訴人當時背向兩名控方證人(警員)行,直至被截停時轉身才見到警員。沒有如控方證人所講「佢指住我前方同事,並且鬧我同係我前方嘅同事」

📌轉身「逃跑」不代表有罪
上訴人被截停時現場環境混亂,有大反應掙扎、「逃跑」可以理解,不代表上訴人是指罵警員後畏罪。即使上述原因不被裁判官接納,「逃跑」亦可以有其他清白原因,不應依賴為加強控方證據的基礎。

📌不應拒納上訴人證供
原審裁判官以上訴人的衣飾與示威者無異,作為其中一個上訴人證供不可信的理由。但是,穿著的衣飾相似不代表他們是來自同一群組,或作出某些行為,而且上訴人並沒有戴頭盔、防毒面罩、手套,身上的衣服亦有圖案。

刑罰上訴方面,本案沒有警員因此而受傷,亦無造成財物損壞,罪行性質在同類案件中算是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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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岑專員邀請法庭將案情整體考慮,而非獨立地局限在被捕前的5秒。當時上訴人打側身走出馬路,防暴警向前行進行掃蕩,路面無其他行人。此時上訴人走出馬路並不合理,與上訴人「趕住買戲飛」講法相違。如非希望引起警員注意,理應不會忽然走出行車路指罵警員。

上訴方不爭議上訴人有逃跑,但忽略了上訴人是反抗,推開再逃走,再掙扎,目的只可能是拉開距離,抗拒警員,此外不可能有其他清白解釋。而加強控方證據基礎是片段所示的行為,並非單單依賴上訴人逃跑與他的衣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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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須即時服刑……

HCMA279/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052&QS=%28%7B%E6%BD%98%E5%AE%9A%E9%82%A6%7D+%25representation%29&TP=JU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20200924粉嶺
#提堂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13條)

被指於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無牌進口戰略物品 (違反進出口條例 第6A(2)條)

被指於粉嶺某一單位內沒有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的進口許可證輸入戰略物品,即1件避彈衣、14個防毒面具及3個濾芯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指於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2把大約30cm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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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

被告不只一次被「國安部警員」威脅要坦白承認,否則會起訴被告母親及女友

律師多次致電詢問被告位置,但警方沒有回答,警方官腔回覆要先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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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開庭先要求控方修改好控罪中的英文字眼,並給予半個小時控方處理。

控方表示無需被告答辯,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表示,希望控方下一次上庭能有清晰指示,因已押後數次。

被告是日沒有申請保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4月8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再訊。
(按:呂手足精神不錯,向旁聽席揮手道別,公眾席上多人回應:手足撐住。)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判刑
👤李(30) #1013牛頭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定安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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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認罪和同意案情

案情:

在2019年10月13日,PW1及小隊接報牛頭角附近非法堵路,故在附近進行掃蕩工作,當PW1掃蕩至定安街時,見到有20人面帶面罩,2者相距15至20米。然後包括被告的約10個黑衣人向定安街方向逃走。

其後PW1制服被告,被告在搜身過程中被搜出頭盔、八達通、雨傘、電筒、口罩、3M口罩、T-Shirt、眼罩、雷射筆、手䄂、帽、手套、生理鹽水、兩條褲和一對鞋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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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指出被告出身背景雖不算良好,但有穩定職業,可是疫情使她收入減少。現時她在庭上認罪表達悔意,過往沒有案底,而本案發生距今已有16個月已對被告造成大的精神壓力,她已明白控罪嚴重性及接受刑罰。

辯方向法庭呈上2封求情信,寫信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被告,讓她儘快重投社會,而她亦承諾不再犯事。

辯方指出本案嚴重性較低,因被告沒有使用雷射筆及它只在背包內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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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亦考慮到上訴庭的案例強調雷射筆的嚴重性,雷射筆會對人造成傷害,個人背景及涉案環境。雖然考慮到求情信內容對被告有良好評價,但被告的年紀判刑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故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作1/3扣減後判處被告2個月監禁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1旺角 #襲警

第一答辯人:李
第二答辯人:利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林子勤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在案中擔當「把風」一角,參與了共同犯罪計劃,考慮到他們沒有直接出手,遂判處他們3個月監禁。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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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量刑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區分夥同犯與實際參與者的刑責,認為兩名答辯人的刑責較低
📏原審裁判官沒有證據基礎下認為兩名答辯人對法律無知
📏根據襲警案例,本案犯案情節嚴重,警員傷勢比過往襲警案例更為嚴重,3個月監禁的量刑屬於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答辯人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給予過多的減刑考慮。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控方除了答辯人的招認,沒其他證據讓法庭裁定答辯人襲警。
📏根據黃之鋒案,PW1被若干人士襲擊,正正是嚴重人身暴力事件。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人多勢眾並不適用於本案,黃之鋒案是指即使沒有暴力事件,人多勢眾已足以構成嚴重罪責,潘敏琦法官指夥同襲擊已構成足夠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HKSAR v Pang Ho Yin, Patrick指出對警員身體施加嚴重傷害,上訴法庭認為15個月監禁也是合適的,該案受襲的警員比本案輕微,3個月監禁絕對是明顯不足。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清楚表達自己的加刑及減刑理由,量刑比重,上訴法庭無法了解裁判官判刑的思路。

答辯人

彭法官強調近期的刑期覆核案件,上訴法庭清楚指出案發日期是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1月1日發生的公眾秩序事件已受到廣泛報道,毋須直接證據證明。潘首席法官則認為答辯人的招認已顯示他們知道旺角「要人」,席前需要考慮上述背景因素。

📝藍大律師回應指本案並非大型聚集,本案情節人流較為稀疏。

🔍答辯人的罪責可以與實際施襲者區分
📝藍大律師陳詞指視乎案情,不同角色在共同犯罪計劃中的罪責不同。

潘首席法官:明白要睇返實際案情,但呢件案兩名把風者點樣刑責相對較輕?

📝藍大律師認為視乎案情而決定夥同犯罪者的刑責,指答辯人在最後半分鐘才出現現場,屬於施襲後段才加入共同犯罪計劃。

潘敏琦法官指原審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一直尾隨PW1,質疑答辯人是否在施襲後段約半分鐘才出現。她續指兩名答辯人聽到他人出言侮辱 (即「有人唔做,做狗」),必然知道警員的身份而追逐。

彭法官:追住去原來要幫手,點解要幫手?

潘首席法官:佢哋唔係想參加施襲,但通風俾施襲者離開,令施襲者安心襲擊。

潘敏琦法官:一齊追住警員咁係做咩,唔能夠淨係睇襲警時的圖畫,佢地不單無叫人停手,仲把風等警員到場,令襲擊者可以逃走。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構成減刑因素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看見朋友才倉卒決定把風,因而加入夥同犯罪計劃。

潘首席法官:佢哋聲稱對法律無知,有人施襲,但自己把風,點解認為自己會冇事,呢個係普通常識。

📝藍大律師指常人未必具備夥同犯罪法律知識

唯彭法官認為圍觀是否鼓勵他人犯案尚且可以討論,答辯人明知有執法者到場,擔當把風一角可以協助施襲者逃脫,沒有人會覺得道德上是對,答辯人是否真的不知協助逃走是犯法。再者,答辯人在口供紙上曾刪減「把風」一詞,顯然知道把風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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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本案情節嚴重,合適的刑期為12個月監禁。不過,由於答辯人已服刑完畢,再一次服刑屬額外的刑罰,以及本案是由律政司長申請的覆核,因此給予2個月的扣減。

上訴法庭撤銷3個月監禁的刑期,並改判兩名答辯人10個月監禁,答辯人需要服餘下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