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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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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油麻地

陳(2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候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2油麻地 #提堂

陳(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因法律代表在上星期才轉換接手,辯方申請押後,並希望和控方商討修改控罪。
申請縮短宵禁 (由0000-0500改為0400) 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答辯 #1102油麻地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原先列有3位控方證人,但證物鏈有爭議,將傳召多2位證人,無警誡供詞

辯方除被告本人,還有4-5位辯方證人,其中有2名證人是關於拍攝到的片段

拘捕過程有爭議,即關於被告當時是否管有該枝鐳射筆,及有沒有意圖去傷人

辯方有片段要呈堂,是一些光碟

預審期: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5、18、19日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訊14天前提交同意案情,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1/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被要求進行武漢肺炎病毒測試。由於深喉唾液樣本未能準時交到收集站,被告今天沒有出席聆訊。

控方表示所有警察證人已到法庭,開庭前沒有收到以上通知。

辯方預計星期一可開審,裁判官指示證人先行離開。

案件押後至12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2/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被要求進行武漢肺炎病毒測試。由於上星期五未能及時將深喉唾液樣本交到收集站,被告昨日重新將樣本交到收集站,但未有結果。

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法庭指可安排1月21日、22日及2月8至11日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3/3]
👤陳(27) #1102油麻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有5位控方證人
預計星期2、3、4審理,並嘗試安排1月22日處理。

承認事實:
1.晚上,警員PC1314在停車場外截停搜查被告,當時他身穿藍色T恤 P2,黑色長褲P3,一雙黑鞋P4,褲袋灰色口罩 P5 ,勞工手套P7 ,地上檢獲黑色雷射筆 P8
2.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3.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警戒、會面紀錄,警戒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4.就藏有攻擊武器進行警戒、會面紀錄,警戒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5.P8送往信號分析課檢驗,確認是有效雷射筆3B,專業資格沒有爭議,報告P9
6.PC10218在11月15日,23:02-23:13 提取證物2-8 拍攝照片,7張照片P10 (1-7)
7.證物合法檢取並妥善保管,沒有不適當干擾。證物鏈沒有爭議。
8.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今早有4段片段打算呈堂,總共29分鐘,控方需要時間看片。休庭至10: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3/3]
👤陳(27) #1102油麻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有5位控方證人
預計星期2、3、4審理,並嘗試安排1月22日處理。

承認事實:
1.晚上,警員PC1314在停車場外截停搜查被告,當時他身穿藍色T恤 P2,黑色長褲P3,一雙黑鞋P4,褲袋灰色口罩 P5 ,圍巾P6 勞工手套P7 ,地上檢獲黑色雷射筆 P8
2.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3.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警誡、會面紀錄,警誡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4.就藏有攻擊武器進行警誡、會面紀錄,警誡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5.P8送往信號分析課檢驗,確認是有效雷射筆3B,專業資格沒有爭議,報告P9
6.PC10218在11月15日,23:02-23:13 提取證物2-8 拍攝照片,7張照片P10 (1-7)
7.證物合法檢取並妥善保管,沒有不適當干擾。證物鏈沒有爭議。
8.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第一位控方證人PC3714杜志浩(音)

小休

12: 0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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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續審 [3/3]
#雷射筆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1 警員13714杜志浩 (音) 作供

辯方盤問

觀看閉路電視影片,位置眾坊街花園酒家位置。時間21:59,雙方同意馬路上有非黑衫人士。

繼續播片,集中於花園酒家對出聚集人士,重點:警員是否同意當中有非黑衫人士。警員同意。

另一段新聞片段,集中於眾坊街及彌敦道對出,花園酒家對出有人聚集,當中包括非黑衫人士。警員同意。辯方律師問警員是否同意當時除了花園酒家的招牌大光燈外,沒有其他其他光源,而靠近花槽位置只有街燈。而所有店舖的燈都沒有開。直到呢刻,畫面沒有見到該警員及其隊伍所組成的防線。警員同意。

繼續同一片段,畫面左邊路為永星里,路口有人士聚集,警員同意該處人士有非黑色衣著人士。

辯方指出11月2日2200時,警員與隊員沒有在眾坊街設立防線,警員不同意。於花園酒家出面聚集人士為一般市民,警員不同意。當時有人身穿非黑色上衣,警員不同意。如畫面所見,當時沒有一個淺色上衣人士使用雷射筆,警員表示畫面睇唔到。辯方指出警員所謂眼睛從沒離開使用雷射筆人士是空話。

控方沒有覆問

裁判官發問

裁判官指,剛才辯方律師就花園酒家一處的光源問警員,裁判官問警員光源是那裡來,警員指光源從招牌來。

裁判官問警員被告當時站在光源那個位置。警員話唔記得。

裁判官問當被告轉入永星里時,有幾多人與被告一起,警員唔記得。

裁判官再問當時其他人著咩衫,警員話唔記得無留意,當時只望實被告一人。

辯方跟進,警員曾說被告於果汁店將面巾除低,辯方指出沒這件事。再指出當時應有20至30人一起轉入永星里。

午休,1430繼續

共有5位控方證人,預計會傳召2位。
預計未來星期四10:30,星期五12:00開庭,2月8日9:30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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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3/3]
👤陳(27) #1102油麻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PW1第一位控方證人PC3714杜志浩(音)作供結束。

PW2 PC13618戴雲濤(音)作供中

(兩人當日是機場特警兼速龍)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4/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辯方第一證人作供,控方尚未完成盤問,休庭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續審 [4/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辯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

📌辯方第二證人(被告女朋友同事)作供完畢

📌明天傳召辯方第三證人

案件於2021年1月21日12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維持原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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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4/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補回今天審訊詳情)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控方續盤問辯方證人第一證人-翁先生(被告女朋友姊夫)

播放B3-獨立媒體片段
025656開始播
025658證人認到片中係鴉打街
025805確認片中人為自己

控方:被告被截停你無去幫手話俾警員聽你地一齊?
證人:同意

控方:因為你地根本唔係被告側面?
證人:唔同意

控方:片段影到你係較後位置係因為你之後先返去個個位置?
證人:唔同意

控方:你睇唔到被告被捕過程?
證人:唔同意

控方:你聽唔到雷射筆跌落地嘅聲音?
證人:唔同意

🟡辯方覆問
證人指第一次擴大防線係由3米去到6米。係6米防線時自己係被告6-7米位置,見當時被告坐低左,所以開電話嘗試尋求一啲法律協助。其後同嘉嘉劉小姐兩人,一直留意住被告同警員之間嘅互動。

傳招辯方第二證人劉小姐(音)被告女朋友同事

🟡辯方主問
證人今年24歲,職業係美容師,工作地點係炮台山。係本案發生嘅2019年11月2號,當日要返工。工作有兩個同事,其中一位係被告女朋友,即嘉嘉(音)。係工作前唔認識嘉嘉,亦唔識被告。案發當日,放工後約左嘉嘉食飯,本來剩係約左嘉嘉,但被告同嘉嘉姊夫突然黎左公司接佢食飯,當時大概七點左右。係被告同姐夫到工作地點前並唔知道佢哋會黎。之前未見過佢兩個,當時係第一次見。嘉嘉有介紹被告係佢男朋友以及姊夫係姊姊嘅丈夫。事後食飯得知被告叫阿安(音)。因為被告同姊夫突然黎左話同嘉嘉食飯,自己無乜所謂,所以最後就一齊食。無留意到當時有無討論去邊到食飯,因初次認識所以無異議。收拾完工作器材後大概7:30坐姊夫車去食飯。當日係佐敦食飯,車泊左係文明里公園附近。當日係興記煲仔飯食飯。係鴉打街同熙龍里交接位個個鋪位食。當時十點鐘左右食完,因為較左鬧鐘,而鬧鐘係因為新入職所以較鬧鐘提醒自己唔好食咁夜,避免第二日返工遲到。食飯期間被告、姊夫同嘉嘉出過去食兩三次煙。除食煙以外,證人據自己所知並無離開過餐廳。十點鐘食完飯後,佢哋四人離開餐廳,企左係餐廳門口,被告話同嘉嘉要食多支煙,嘉嘉見到有個燈牌寫「鮮榨果汁」,因為自己食飯無叫嘢飲,所以之後四人行左過去買嘢飲。

果汁店距離四人大概10-20米左右。到果汁店時本身有個女仔買緊果汁,之後自己同嘉嘉排隊買,被告同姊夫企係對面行人路。係果汁店排隊嘅時候,見到永星里擁入左20-30人,果汁店阿姨神情有啲慌張,所以自己第一句就問佢「仲賣唔賣」。當時個20-30個人係普通市民,衣著打扮都係便服,無特別。大部分人都係淺色衫,有幾個著深色衫,有幾個人帶左口罩。當時買緊果汁所以無留意到人群去向。問完啊姨後,阿姨回覆話有,之後視線再無留意個20-30人。一開始見到20-30人步速俾正常行路快少少,神情無特別。跟住果汁店啊姨話照賣之後,就向旁邊被告同姊夫問要唔要果汁。身後突然變得吵雜,跟住自己就另轉頭。當時見到大約20個速龍小隊緩步行緊過自己方向,佢哋速度係正常行路速度。回頭時見到距離自己最近嘅警員有3-4米,留意到佢哋嘅衣著係新聞所講速龍小隊嘅制服。警員其後搭被告膊頭,被告問「做乜事啊」,警員無回應,之後帶左佢去8-10米嘅牆邊附近。當時警員搭住膊頭同被告係行最前,其他警員緊隨後面,之後三人亦跟隨。其他警員係指剩低嘅速龍警員。到牆後,其他警員圍左半圓型嘅防線,被告正前面左邊有一兩個警員。個時三人係被告右手邊三米。負責建立防線嘅警員係自己前面。呢啲警員企得好鬆散,警員之間有兩個人嘅身位。當時見到被告俾警員帶左過去後,被告同警員有對答,但聽唔到佢哋嘅對話。係警員問左被告一陣後,被告先抄左邊褲袋,再抄右邊。被告係左邊褲袋攞左張類似卡片嘅嘢,交左俾正前方警員。其後被告再抄右邊褲帶,攞左一堆嘢出黎,個時跌左一個嘢出黎,跌個時聽到清脆類似金屬碰撞嘅聲音。當時警員正驅趕其他人。當時無留意物件跌落嘅位置,但見到警員係被告旁邊一個身位執起左。係個下聲響後,被告前面個位警員好大反應,叫「你做乜嘢啊」,之後被告向牆舉高雙手,其他警員上前,警員防線有擴張,當時同被告距離6米左右。係防線擴大之前即3米距離,姊夫係自己右手邊,嘉嘉係自己同姊夫嘅後面。擴大防線後,三人行左去對面馬路,即車仔麵隔離,之後再過對面馬路,即車仔麵正對面位置。當時見到被告攞嘢出黎時,無其他手部動作,係正常嘅抄褲袋動作。警員執起左個件物件後,就見到被告被人反手綁住。

🎞播放片段B3
025656開始播
025801證人見到自己係片中
025818 證人指呢到更加清晰見到自己
030104 證人指坐係地下個個係被告
030215 證人見到姊夫係畫面右方
025807 證人見到嘉嘉

🎞播放片段B5
001800開始播
001902證人見到自己係片中
001907 證人見到自己
001942 聽到影片
記者係片段中稱唔知現場發生咩事時,所以自己向記者講左少少前面發生左咩事。自己無向警察查問被告拘捕嘅因由。

自從係拘捕現場見到姊夫之後,第二次見就係證人會見律師個時。

🟢控方盤問
證人離開公司時無留意附近有無封路。證人居住小西灣。三人到公司時,無參與討論去邊到食飯,剩係知道要過海去九龍。係姊夫車時基本上全程玩手機所以無留意路面情況,除左過隧道時,因為有啲塞車。落車位置係文明里公園附近。之前無去過興記煲仔飯。係食飯期間,被告、嘉嘉同姊夫三人曾經離開餐廳係門口食煙,有時兩個人,有時三個人。當時好清楚睇到佢哋食煙位置。係佢哋食煙個時需然無全程觀察,但因為佢哋食煙位置係餐廳隔離,當時聽到佢哋談話嘅時候,自己亦都有參與談話。當時肯定離開時係十點鐘,因為較左鬧鐘。之後較後時間有警員搭住被告膊頭,自己只係距離被告一兩個身位。自己因為唔知發生咩事,所以無上前查問,之後就跟左過去睇發生咩事。係被告俾截停時以及有封鎖線時,三人一直跟隨被告。當時情況嘈吵,聽唔到警員同被告談話。食飯時係興記餐廳嘅時候,並無留意警方叫咪嗌「文明里同鴉打街附近一帶有非法集結,請市民離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1206開庭

辯方傳招辯方第三證人-朱先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辯方案情完畢

休庭至1430繼續商討控辯陳詞安排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辯方傳招辯方第三證人-朱先生(被告上司)

🟡辯方主問
證人今年64歲,啱啱退休,退休前係一位文書經理。2012年6月16號入職該公司,係2020年3月退休。證人認識被告,其關係係上司下屬,兩人之間並沒有相隔任何管理人員。記得被告大概係2013年左右入職。司機工作安排工作管理等都係有自己全權負責。下屬有三十幾人,其中一位係被告。被告入職時工作性質係入油員,入職時沒有油缸車車牌,但其後被告考完之後就告知佢,然後被告就作為後備油缸車司機。油缸車司機及入油員工作係俾將油渣等燃油分派去各地盤。

證人見證物P8-雷射筆
證人認出證物係雷射筆。主要係用於係地盧時俾各工作人員使用。情況係油缸車入到地牢時,地牢即大廈深層地下,油缸車同大型機械都可以入到。地牢裡面光線不足,所以入油員會用雷射筆睇油缸有幾多油,以及負責入油。入油員會用雷射筆同油缸車司機溝通。油缸車裡面唔可以用電話及電子產品。地牢亦唔可以對講機因為地牢有其他唔同公司部門及好多唔同頻道,所以會亂頻。同時亦唔可以用電筒,因為太多其他工人會用,所以唔易於辨別。

見證物P5-口罩
證人稱入油員入油時會有強烈氣味,所以口罩係勞保性保護,防止氣味太強。

見證物P6-圍巾面巾
圍巾面巾係用於流動保護,因為可能有時戶外地盤風塵風沙太大,所以都會要工人帶上保護自己。

見證物P7-理工手套
公司有派嘅,係入油入油缸時用。係用黎防止廢油接觸到皮膚。一對手套會俾一隻唔方便,因為另外一直手要控制另外一個裝置,即EDR,類似油缸油量通訊嘅雲端系統,係一個類似電話,有mon嘅裝置,單手操作便可,體積比電話更細。

公司並沒有提供locker,因為公司寫字樓係屯門,但油庫係青衣。員工用嘅全部物品都係隨身,唔可以留係車內,以及帶唔入油庫。正常上班時間係星期一到六七八點至到五六點左右。時間較靈活,因為由司機同地盤安排。

係2019年11月2日地盤有開工,因為除星期日完都一定要開。

🟢控方盤問
證人表示公司無直接安全主任,但公司嘅安全事項都係自己負責,即所有有關安全嘅事項都係證人負責。因為唔係所有車都要入地牢,所以雷射筆係員工自己買。日出康城九期地盤年初同年中一路有工程,所以年尾時亦需要油缸車同司機。而地盤嘅油缸車同司機基本上都係負責兩至三個月。當時被告係被分派去日出康城九期地盤。個段時間因為自己臨近退休,所以對油缸車同司機嘅工作安排有印象,唔需要紀錄就記得。雷射筆要距離油缸車七米使用。公司係員工收工時唔會幫員工存放物品,因為油缸車司機唔係常駐屯門寫字樓。

控方指證物P5 P6都係簡陋嘅保護物品,為何公司唔買啲保護性較強嘅。證人表示公司荷包緊,所以會由員工自行處理,除左勞工手套係公司容易提供到俾員工。

證人唔知道被告有無食煙習慣。一個月最低限度會見到被告1-2次,但有時被告係地盤入油時亦會見到。

鄭官向證人詢問:
官:公司會派出油車去各大地盤地牢?
證人:係

官:以你知案發時間,2019年11月份,你記得當時工作安排?
證人:係

官:日出康城地盤是否係2019年11月份派油缸車同司機?
證人:係

官:一架油車有一個司機同入油員?
證人:係

官:入油員係可以離開油車?
證人:係

官:入油員同司機溝通時,係用雷射筆示意?
證人:係

官:2019年11月時被告係入油員?
證人:係

官:被告入油嘅車輛係入日出康城個架?
證人:係

官:通常同一地盤都係同一架?
證人:係

官:你係憑記憶定翻查紀錄知道被告係當時日出康城嘅入油員?
證人:係憑記憶 完全無翻查紀錄 以及公司無紀錄

辯方案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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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控辯書面陳詞需於1月29號遞交

案件2021年2月6號星期六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陳詞補充,2021年3月2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作裁決,期間維持原有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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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審 [6/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控方陳詞沒有補充,但針對辯方陳詞有回應:
-辯方稱係控方證物D2嘅片段中唔到被告向警方照射,但警員指雷射筆只係短短照左幾秒,片段影唔到不足為奇。
-辯方證人即被告上司解釋左被告為何會藏有手套、雷射筆等工具,但被告工餘時間攞物件黎攻擊警方亦屬犯罪

辯方陳詞沒有補充,但針對控方陳詞有回應:
-當時即使PW1說法指稱有人企出路中間,PW2有人係人群中見到有疑人,但兩位證人對人群觀察好大差異,兩位證人分別稱 30米 同70米,可見證人嘅可信性未必可靠。
-PW2稱佢哋係步行過去,PW2稱視線一路都沒有離開過疑人,但PW1只係睇住被告轉入鴉打街人群。辯方立場係被告不是疑人,當疑人係轉彎位,好大機會會跟甩左疑人,警員亦指只係憑印象認出與疑人衣著類似嘅人,並唔係本案被告。
-辯方證人指聽唔到彌敦道有警員叫咪,但無證據顯示警方當時叫咪嘅情況有描述,因此控方說法並唔正確。

鄭官回應辯方大律師:
-控方稱即使警方幾多次叫咪,但對該名人士有否干犯藏有攻擊性武器並沒有影響。
-鄭官以廚師為例,稱如果一個廚師管有一把菜刀好正常,但如果攞菜刀做違法就係犯法,同本案相似。

辯方再補充係主問時,點解辯方證人們無走出去解釋,DW1當時諗唔到點樣可以令被告,然後最後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無問到,情況可以理解,DW2亦有嘗試問咩事去嘗試理解。

案件即日1030進行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覆讀案情~

📌鄭官裁決:
本案件嘅關鍵爭議在於被告管有雷射筆嘅意圖。喺沒有直接證據指出被告攞雷射筆黎做乜嘅情況底下,本席需要推斷被告嘅意圖是否攻擊他人,以及有冇喺彌敦道一帶照射警方防線。本案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將被告定罪,被告作供無需要證明自己無罪。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證供具一定可信性。

本案中PW1 警員嘅觀察清楚,指出被告人嘅行蹤,亦與PW2警員觀察嘅相同。DW3解釋左被告為何管有相關物品嘅原因,本席都接納有關證供,因為有關物品係被告工作上所需要,但只能解釋被告管有嘅原因,唔可以解釋到被告有無用雷射筆射向警方。本案有關嘅專家證人證供不爭議,可見雷射筆嘅照射程度係可以傷人。

控方爭議案發當晚油麻地佐敦一帶情況。無論有關片段如何見到彌敦道嘅示威情況,亦不足而推論被告係其中一位照射警員的人。片段中D2立場新聞片段中係見到著黑色衫嘅市民聚集,而D3 HK01片段只係影到鴉打街嘅人食嘢,只係見到路邊有人食嘢。

即使辯方證人們嘅說法如果係真或者較真,而佢哋形容警方拘捕被告後組織防線,都係形容「半圓形」「企得鬆」「兩個人」。兩位證人都用同樣嘅詞語表達。兩位證人形容被告被搜身攞出身分證時,亦不約而同講身分證係「類似卡片嘅嘢」。就佢哋形容雷射筆跌落地嘅聲音都係「清脆」。好多過於巧合嘅嘢,令到證供不禁讓人懷疑佢地夾口供。案中嘅情節亦有讓人不解嘅地方,例如點解佢哋係炮台山一帶要去佐敦食嘢?
至於搜身當時有圍巾、口罩等,點解唔解釋?但其實被告唔需要解釋。

DW2即被告女朋友嘅同事與被告嘅關係,非親非故,被告嘅衣著非示威者嘅裝束。即使PW1、2嘅作供真實,但考慮到DW2嘅形容清楚指出當時係食緊飯,DW3亦有解釋到被告管有嘅雷射筆平常係工作之用。因此本席無法確認被告係照射雷射筆嘅人,因為該階段被告人喺鴉打街食緊飯,因此被告可能根本唔係照射嘅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嘅情況底下,🥳裁定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