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1]
曾(62)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2019年10月27日,旺角亞皆老街新之城外,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X
📌控方結案陳詞
有關會面紀錄,控方重申警員向被告讀出會面紀錄而且得到被告同意才簽名。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重申當時人是彎腰抓癢,警員誤以為腰間腰包是磚頭。
辯方指出控方書面供詞寫磚頭,庭上則指石頭。
裁判官沒有其他問題。
案件押後至1月2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2/1]
曾(62)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2019年10月27日,旺角亞皆老街新之城外,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X
📌控方結案陳詞
有關會面紀錄,控方重申警員向被告讀出會面紀錄而且得到被告同意才簽名。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重申當時人是彎腰抓癢,警員誤以為腰間腰包是磚頭。
辯方指出控方書面供詞寫磚頭,庭上則指石頭。
裁判官沒有其他問題。
案件押後至1月2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1/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被要求進行武漢肺炎病毒測試。由於深喉唾液樣本未能準時交到收集站,被告今天沒有出席聆訊。
控方表示所有警察證人已到法庭,開庭前沒有收到以上通知。
辯方預計星期一可開審,裁判官指示證人先行離開。
案件押後至12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1/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被要求進行武漢肺炎病毒測試。由於深喉唾液樣本未能準時交到收集站,被告今天沒有出席聆訊。
控方表示所有警察證人已到法庭,開庭前沒有收到以上通知。
辯方預計星期一可開審,裁判官指示證人先行離開。
案件押後至12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035 響火警鐘,暫時休庭😂
「這是一個火警警報,請保持冷靜」
1100 尚未恢復聆訊(應該要等消防嚟檢查完先可以熄火警鐘)
1115 0930與案人可以進庭
1126 開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035 響火警鐘,暫時休庭😂
「這是一個火警警報,請保持冷靜」
1100 尚未恢復聆訊(應該要等消防嚟檢查完先可以熄火警鐘)
1115 0930與案人可以進庭
1126 開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申請保釋
A2: 魯(16) ‼️已還押近8個月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3]
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2) 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3日,有土共組織在各區設街站滋擾市民,稱要支持中共在港僭建《国安法》,惹來途人不滿。其中在牛頭角街站,一名土共人士何麗英與途人起爭執。警方指稱3名被告持刀威嚇何麗英,案件於5月25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押至今。今年1月7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時,3名被告均表示願意承認交替控罪,但遭控方拒絕,堅持要審訊。
———————————————
申請人沒有法律代表。開庭前,申請人母親要求延遲開庭,讓其與兒子在羈留室見面,好勸申請人撤回申請。法官在內庭批准要求,押後至1045開庭。
申請人指自己昨日才收到上庭通知,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希望撤回保釋申請。
⚠️申請人撤回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審前覆核暫定於2021年5月17日1430;
審訊暫定於2021年7月26日起以本地話進行,預計審期3日。
🛑期間還押候訊🛑
(手足心情低落,頭耷耷🥺)
#杜麗冰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申請保釋
A2: 魯(16) ‼️已還押近8個月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3]
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2) 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3日,有土共組織在各區設街站滋擾市民,稱要支持中共在港僭建《国安法》,惹來途人不滿。其中在牛頭角街站,一名土共人士何麗英與途人起爭執。警方指稱3名被告持刀威嚇何麗英,案件於5月25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押至今。今年1月7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時,3名被告均表示願意承認交替控罪,但遭控方拒絕,堅持要審訊。
———————————————
申請人沒有法律代表。開庭前,申請人母親要求延遲開庭,讓其與兒子在羈留室見面,好勸申請人撤回申請。法官在內庭批准要求,押後至1045開庭。
申請人指自己昨日才收到上庭通知,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希望撤回保釋申請。
⚠️申請人撤回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審前覆核暫定於2021年5月17日1430;
審訊暫定於2021年7月26日起以本地話進行,預計審期3日。
🛑期間還押候訊🛑
(手足心情低落,頭耷耷🥺)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2/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1枝噴漆,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背景: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原定在下午4時由尖沙咀遊行至紅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惟警方於4時單方面中止遊行,訛稱「數百名暴徒投擲多枚煙霧餅」,指遊行為「非法集結」,在尖沙咀及黃埔發射催淚彈武力驅散。
——————
⏺繼續傳召PW2警員25070周天威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B連第2小隊
現正上刑事偵緝課程
📌D1辯方盤問PW2
PW2在1700時首次見到D1。
⏺ 向梳士巴利道推進
1647時PW2從彌敦道及中間道交界向梳士巴利道推進。推進前後都有向市民發出警告,但確實內容已經忘記。發出警告後市民沒有四散,在警方開始推進後,有部份市民四散,速度快,亦有部份市民留在原地。1647時同速龍小隊一同向前衝,沒有印象何時到達花園,但記得推進歷時約1分鐘。
⏺ 梳士巴利花園內
PW2不清楚在1658時警方有沒有向群眾發出警告,但指在進入梳士巴利花園後約10分鐘有聽過警告,當時人群高速四散。人群四散時PW2沒有留意有速龍小隊出現,由於當時警方圍圈站立,PW2望向自己前方。PW2站在梳士巴利花園中央,望向太空館方向,但不清楚確實位置,因警方位置一直移動。
📌D2辯方盤問PW2
⏺記事冊補錄案發當天詳情
在記事冊中寫道:
1600 Fall in at TST P/STN
1610 Leave TST P/STN proceed Nathan Road x Middle Road
1930 離開長沙灣警署
以下內容在2019年12月2日1000時才補錄,行動當天並沒有記錄。
1620 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同機動部隊總部集合
1647同機動部隊推進
1700推進到梳士巴利花園
關於行動當天沒有詳細記錄,PW2解釋因為在記事冊內有個人資料,所以記事冊收藏在裝備內層,以防遺失。當天有用紙筆作記錄,但有關紙張已經棄置,因為覺得而在2005時在安全環境下補錄在記事冊。
有關到達梳士巴利花園時間,大約1647至1648時已經到達,期間有移動防線,記事冊中寫1700時到達公園為已經到達。
⏺沒有留意人群表達訴求
當天PW2裝備包括防毒面罩,PW2指自己雖然有戴防毒面罩,但都有盡可能大聲叫人群離開。當時沒有留意警方有用揚聲器,在混亂中亦沒有聽到人群有否表達為何留低。
PW2知道當天遊行有不反對通知書。但當辯方問及有否聽過市民問「點解合法遊行要趕我走?」,就表示自己只聽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死黑警」,沒有留意有人提及合法遊行。
PW2知道當天遊行原定起點在尖沙咀鐘樓、終點在紅館,同意附近一帶街道人多,梳士巴利花園周圍充滿人。PW2亦同意市民叫口號聲浪大,有人掉水樽,但只是個別事件,非大部份市民行為。
⏺觀看辯方證物D2錄影片段
由D2以手提電話拍攝
00:25時,在中間道有警員在馬路推進,PW2承認自己在片段中警員當中。
PW2同意有途人拍攝現場情況,當時尖沙咀一帶人多,有市民並非行向梳士巴利花園方向,亦有人行向旺角方向。
📌控方覆問PW2
PW2澄清早前指警方沿彌敦道推進時,有人四散,亦有約80人左右留在梳士巴利道對面的梳士巴利花園。當警方推進至公園時,80人當中有人向後退,有人向紅磡或海旁散去。警方在推進時雖然跑得有快有慢,但整體為同一防線進入公園。
⏺傳召PW3警員17043佘裕城
現駐守九龍反恐特勤隊第2隊
當時駐守灣仔反恐特勤隊第2隊,亦為特別戰術小隊,即「速龍」
📌控方主問PW3
⏺對峙及推進
2019年12月1日1611時,到達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近梳士巴利道,設置防線向梳士巴利道推進。當時PW3同行約有3至4隻速龍、10至20個防暴,而現場共有50至60個警員。速龍在防線前方,防暴在速龍後面,向梳士巴利道方向組成一條封鎖線。
在封鎖線前方有黑衣人開遮組成遮陣,亦有人舉起黑色「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但是行人路上亦有途人和記者,人群一直流動。在前方有人叫「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亦有3至4次向警方方向掉水樽和雜物。雙方距離約40米。
在推進前有超過10次使用揚聲器警告叫人離開。雙方對峙十多分鐘沒有行動,直至1645時,警員突擊推進向梳士巴利花園太空館方向。當時警方推進速度快,人群向海旁方向四散。該次突擊並沒有拘捕任何人。
直至警方推進到梳士巴利花園內,示威者在公園混入人群中。1653時,警方到達公園近太空館位置,有大約100名示威者包圍警方,叫囂及指罵「死黑警」。約60個警員包括PW3被市民包圍,市民繼續叫口號及指罵「死黑警」。警方未有任何行動。
⏺追截情況
PW3當時望向崇光百貨方向,又大聲叫人盡快離開。其中留意到一個身穿紅色衣服的男子在20米外示威者人群當中,四處張望,對警告沒有反應,只是站立沒有說話或動作。1657時,警方用揚聲器警告,但市民繼續包圍。警告後約數十秒,PW3衝向紅色衣服男子,男子頭戴黑色帽,戴有粉紅色防毒面罩,背有背囊,男子轉身向後走。PW3在8至10秒後,在20米外左右位置近燈柱DF2114,追截到該名男子。當時男子身上或手上沒有任何物品。
法庭要求PW3在庭上確認D2。PW3起初不確定,後向法庭指確認該男子為D2。
PW3確認相片P11(1)-(4)為D2被捕時的裝束。
確認證物P4及相片P11(8)為D2當時的背囊,在D2轉身離去當刻見到D2背此背囊。
確認D2當時裝束,相片P11(5)為黑色帽;相片P11(6)為眼罩;相片P11(7)為防毒面罩。
追截途中D2有離開PW3視線但不足1秒。
追截D2後,PW3將他壓在地上以防逃走。在銀包找到其身分證後,PW3脫下D2帽、眼罩和防毒面具比對容貌。
宣告拘捕是PW3雖然在旁,但不清楚拘捕過程。
背囊在現場沒有被打開。
📌D1辯方盤問PW3
⏺梳士巴利花園觀察
在1611時警沿彌敦道向梳士巴利道交界推進時,由於人群已經四散,毋需穿過人群。但在1647時由彌敦道及梳士巴利道交界望向公園內,可見公園內有人群,至1650線人群仍在公園內,警方需要穿過人群到公園中央位置。PW3同意現場有示威者和圍觀人士,從衣着不能分辨,但認為圍觀人士在推進時應該害怕警方離去,離去時以普通速度行走。
PW3由1653時至1657時在梳士巴利花園內。由於追捕後需要控制D2,PW3沒有留意其他速龍有沒有跟隨衝出或人群有沒有四散。直至1700時PW3仍然在公園內。
⏺掉水樽行為
PW3指2次掉水樽觀察,一次在梳士巴利道,另一次在制服D2後。
PW3同意此觀察十分重要,但在2019年12月2日0230時錄取口供,當時對事件記憶清晰,但沒有提及掉水樽一事,在記事冊中亦沒有提及。
📌D2辯方盤問PW3
在1611時,身處警方防線前遮陣後的示威者,PW3稱為core示威者,PW3解釋黑色衫褲,備有雨遮的示威者,雨遮大部份為黑色,但亦有其他顏色,沒有留意是直遮或是縮骨遮。
當時人群集中在彌敦道與梳士巴利道交界,近崇光百貨位置,警方則集結在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1645是警方向人群衝,市民因而四散。
⏺觀看辯方證物D2錄影片段
由D2以手提電話拍攝
片段在1634時拍攝,當時崇光百貨附近有防暴警察,但片中沒有見到遮陣。PW3堅稱當時確實有見到,但不知道遮陣後確實人數,指流動人數約有10多人。
⏺有關D2被追捕前細節
PW3指D2「身穿紅色衣服,四周張望」,但在2019年12月2日第一份口供並沒有提及直至半年後在2020年6月11日錄取第二份口供時,才寫「站在原位週圍張望」。PW3稱因第一份口供資料不足需要補充。
辯方指出PW3在2013年加入警隊2019年12月1日並非首次錄取口供。PW3指當時為在大型公眾事件中首次作出拘捕,事前很少參與公眾事件,當天亦為最後一次。
辯方又指出PW3應該知道警員每天處理的事情需要作紀錄,質疑為何在半年後才記得細節。PW3指D2為在反修例事件中唯一一個被自己拘捕的人,所以特別記得。
PW3在追捕前有聽到有人指罵警方,但沒有聽到有人問:「合法遊行點解要趕我走?」,指距離遠,只聽到市民齊聲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衝前追捕D2決定
PW3指在彌敦道驅散遮陣命令為上級命令,但在1657時衝前拘捕D2時,沒有上級指示,是自己決定衝前,因為認為D2參與非法集結,當時只有約半隊警員跟隨,沒有其他警員一同上前。PW3知道D2現時非面對「非法集結」罪。
PW3同意在彌敦道推進後,遮陣後示威者向人群方向離去,四散並沒有特定方向。但由於只是自己猜測,因此沒有寫在口供中。PW3亦同意示威者混入人群後難以分辨。雖然認為有core示威者,但認同市民都會在遊行時叫口號,指core示威者為會作出非法行為者。
進入公園時,由於人群已經四散,並沒有人阻礙警方進入公園。但當時四周有市民及記者,有人叫口號,人數眾多。
📌控方覆問PW3
在口供及記事冊都沒有記低掉水樽事件,因為當時過於疲累。3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2/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1枝噴漆,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背景: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原定在下午4時由尖沙咀遊行至紅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惟警方於4時單方面中止遊行,訛稱「數百名暴徒投擲多枚煙霧餅」,指遊行為「非法集結」,在尖沙咀及黃埔發射催淚彈武力驅散。
——————
⏺繼續傳召PW2警員25070周天威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B連第2小隊
現正上刑事偵緝課程
📌D1辯方盤問PW2
PW2在1700時首次見到D1。
⏺ 向梳士巴利道推進
1647時PW2從彌敦道及中間道交界向梳士巴利道推進。推進前後都有向市民發出警告,但確實內容已經忘記。發出警告後市民沒有四散,在警方開始推進後,有部份市民四散,速度快,亦有部份市民留在原地。1647時同速龍小隊一同向前衝,沒有印象何時到達花園,但記得推進歷時約1分鐘。
⏺ 梳士巴利花園內
PW2不清楚在1658時警方有沒有向群眾發出警告,但指在進入梳士巴利花園後約10分鐘有聽過警告,當時人群高速四散。人群四散時PW2沒有留意有速龍小隊出現,由於當時警方圍圈站立,PW2望向自己前方。PW2站在梳士巴利花園中央,望向太空館方向,但不清楚確實位置,因警方位置一直移動。
📌D2辯方盤問PW2
⏺記事冊補錄案發當天詳情
在記事冊中寫道:
1600 Fall in at TST P/STN
1610 Leave TST P/STN proceed Nathan Road x Middle Road
1930 離開長沙灣警署
以下內容在2019年12月2日1000時才補錄,行動當天並沒有記錄。
1620 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同機動部隊總部集合
1647同機動部隊推進
1700推進到梳士巴利花園
關於行動當天沒有詳細記錄,PW2解釋因為在記事冊內有個人資料,所以記事冊收藏在裝備內層,以防遺失。當天有用紙筆作記錄,但有關紙張已經棄置,因為覺得而在2005時在安全環境下補錄在記事冊。
有關到達梳士巴利花園時間,大約1647至1648時已經到達,期間有移動防線,記事冊中寫1700時到達公園為已經到達。
⏺沒有留意人群表達訴求
當天PW2裝備包括防毒面罩,PW2指自己雖然有戴防毒面罩,但都有盡可能大聲叫人群離開。當時沒有留意警方有用揚聲器,在混亂中亦沒有聽到人群有否表達為何留低。
PW2知道當天遊行有不反對通知書。但當辯方問及有否聽過市民問「點解合法遊行要趕我走?」,就表示自己只聽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死黑警」,沒有留意有人提及合法遊行。
PW2知道當天遊行原定起點在尖沙咀鐘樓、終點在紅館,同意附近一帶街道人多,梳士巴利花園周圍充滿人。PW2亦同意市民叫口號聲浪大,有人掉水樽,但只是個別事件,非大部份市民行為。
⏺觀看辯方證物D2錄影片段
由D2以手提電話拍攝
00:25時,在中間道有警員在馬路推進,PW2承認自己在片段中警員當中。
PW2同意有途人拍攝現場情況,當時尖沙咀一帶人多,有市民並非行向梳士巴利花園方向,亦有人行向旺角方向。
📌控方覆問PW2
PW2澄清早前指警方沿彌敦道推進時,有人四散,亦有約80人左右留在梳士巴利道對面的梳士巴利花園。當警方推進至公園時,80人當中有人向後退,有人向紅磡或海旁散去。警方在推進時雖然跑得有快有慢,但整體為同一防線進入公園。
⏺傳召PW3警員17043佘裕城
現駐守九龍反恐特勤隊第2隊
當時駐守灣仔反恐特勤隊第2隊,亦為特別戰術小隊,即「速龍」
📌控方主問PW3
⏺對峙及推進
2019年12月1日1611時,到達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近梳士巴利道,設置防線向梳士巴利道推進。當時PW3同行約有3至4隻速龍、10至20個防暴,而現場共有50至60個警員。速龍在防線前方,防暴在速龍後面,向梳士巴利道方向組成一條封鎖線。
在封鎖線前方有黑衣人開遮組成遮陣,亦有人舉起黑色「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但是行人路上亦有途人和記者,人群一直流動。在前方有人叫「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亦有3至4次向警方方向掉水樽和雜物。雙方距離約40米。
在推進前有超過10次使用揚聲器警告叫人離開。雙方對峙十多分鐘沒有行動,直至1645時,警員突擊推進向梳士巴利花園太空館方向。當時警方推進速度快,人群向海旁方向四散。該次突擊並沒有拘捕任何人。
直至警方推進到梳士巴利花園內,示威者在公園混入人群中。1653時,警方到達公園近太空館位置,有大約100名示威者包圍警方,叫囂及指罵「死黑警」。約60個警員包括PW3被市民包圍,市民繼續叫口號及指罵「死黑警」。警方未有任何行動。
⏺追截情況
PW3當時望向崇光百貨方向,又大聲叫人盡快離開。其中留意到一個身穿紅色衣服的男子在20米外示威者人群當中,四處張望,對警告沒有反應,只是站立沒有說話或動作。1657時,警方用揚聲器警告,但市民繼續包圍。警告後約數十秒,PW3衝向紅色衣服男子,男子頭戴黑色帽,戴有粉紅色防毒面罩,背有背囊,男子轉身向後走。PW3在8至10秒後,在20米外左右位置近燈柱DF2114,追截到該名男子。當時男子身上或手上沒有任何物品。
法庭要求PW3在庭上確認D2。PW3起初不確定,後向法庭指確認該男子為D2。
PW3確認相片P11(1)-(4)為D2被捕時的裝束。
確認證物P4及相片P11(8)為D2當時的背囊,在D2轉身離去當刻見到D2背此背囊。
確認D2當時裝束,相片P11(5)為黑色帽;相片P11(6)為眼罩;相片P11(7)為防毒面罩。
追截途中D2有離開PW3視線但不足1秒。
追截D2後,PW3將他壓在地上以防逃走。在銀包找到其身分證後,PW3脫下D2帽、眼罩和防毒面具比對容貌。
宣告拘捕是PW3雖然在旁,但不清楚拘捕過程。
背囊在現場沒有被打開。
📌D1辯方盤問PW3
⏺梳士巴利花園觀察
在1611時警沿彌敦道向梳士巴利道交界推進時,由於人群已經四散,毋需穿過人群。但在1647時由彌敦道及梳士巴利道交界望向公園內,可見公園內有人群,至1650線人群仍在公園內,警方需要穿過人群到公園中央位置。PW3同意現場有示威者和圍觀人士,從衣着不能分辨,但認為圍觀人士在推進時應該害怕警方離去,離去時以普通速度行走。
PW3由1653時至1657時在梳士巴利花園內。由於追捕後需要控制D2,PW3沒有留意其他速龍有沒有跟隨衝出或人群有沒有四散。直至1700時PW3仍然在公園內。
⏺掉水樽行為
PW3指2次掉水樽觀察,一次在梳士巴利道,另一次在制服D2後。
PW3同意此觀察十分重要,但在2019年12月2日0230時錄取口供,當時對事件記憶清晰,但沒有提及掉水樽一事,在記事冊中亦沒有提及。
📌D2辯方盤問PW3
在1611時,身處警方防線前遮陣後的示威者,PW3稱為core示威者,PW3解釋黑色衫褲,備有雨遮的示威者,雨遮大部份為黑色,但亦有其他顏色,沒有留意是直遮或是縮骨遮。
當時人群集中在彌敦道與梳士巴利道交界,近崇光百貨位置,警方則集結在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1645是警方向人群衝,市民因而四散。
⏺觀看辯方證物D2錄影片段
由D2以手提電話拍攝
片段在1634時拍攝,當時崇光百貨附近有防暴警察,但片中沒有見到遮陣。PW3堅稱當時確實有見到,但不知道遮陣後確實人數,指流動人數約有10多人。
⏺有關D2被追捕前細節
PW3指D2「身穿紅色衣服,四周張望」,但在2019年12月2日第一份口供並沒有提及直至半年後在2020年6月11日錄取第二份口供時,才寫「站在原位週圍張望」。PW3稱因第一份口供資料不足需要補充。
辯方指出PW3在2013年加入警隊2019年12月1日並非首次錄取口供。PW3指當時為在大型公眾事件中首次作出拘捕,事前很少參與公眾事件,當天亦為最後一次。
辯方又指出PW3應該知道警員每天處理的事情需要作紀錄,質疑為何在半年後才記得細節。PW3指D2為在反修例事件中唯一一個被自己拘捕的人,所以特別記得。
PW3在追捕前有聽到有人指罵警方,但沒有聽到有人問:「合法遊行點解要趕我走?」,指距離遠,只聽到市民齊聲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衝前追捕D2決定
PW3指在彌敦道驅散遮陣命令為上級命令,但在1657時衝前拘捕D2時,沒有上級指示,是自己決定衝前,因為認為D2參與非法集結,當時只有約半隊警員跟隨,沒有其他警員一同上前。PW3知道D2現時非面對「非法集結」罪。
PW3同意在彌敦道推進後,遮陣後示威者向人群方向離去,四散並沒有特定方向。但由於只是自己猜測,因此沒有寫在口供中。PW3亦同意示威者混入人群後難以分辨。雖然認為有core示威者,但認同市民都會在遊行時叫口號,指core示威者為會作出非法行為者。
進入公園時,由於人群已經四散,並沒有人阻礙警方進入公園。但當時四周有市民及記者,有人叫口號,人數眾多。
📌控方覆問PW3
在口供及記事冊都沒有記低掉水樽事件,因為當時過於疲累。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裁判官
#電話滋擾 #提堂
👥D1吳(32), D3黎 (27) ,D4莫(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b)(c)]
(1)D1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
(2)D1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
(4)D3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
(5)D4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
案情撮要:
女偵緝警長55519及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因應2020年5月27日的公眾秩序行動,用私人電話號碼與同僚開設了一個whatsapp群組方便溝通,當日執勤時,在港鐵開啟了電話中的WhatsApp群組聯絡同僚,疑遭人偷拍到載有涉案兩名女警電話號碼的手機屏幕,三張照片其後於網上流傳,事主個人手提電話之後收到大量不明來電,又遭冒名登記貸款,購買保險及美容服務等,更收到侮辱言詞令兩人十分擔心報警,警方調查後於2020年9月拘捕4人,其中一人D(2)於2020年11月20日提堂時即時認罪,最終被判12個月感化。
D1不承認罪控罪(1)(2)❌
D3承認控罪(4)❗️
D4承認控罪(5)❗️
📌D1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中文作審訊,預計兩天,控方有三名證人,沒有書面或錄影會面,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會爭議身份,期間D1以現有條件保釋。
📌法庭將押後至2021年2月4日上午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判刑以便索取D3,D4 之感化官報告作考慮,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證物處理:充公P2,P3為D3,D4之手提電話
#劉綺雲裁判官
#電話滋擾 #提堂
👥D1吳(32), D3黎 (27) ,D4莫(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b)(c)]
(1)D1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
(2)D1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
(4)D3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
(5)D4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
案情撮要:
女偵緝警長55519及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因應2020年5月27日的公眾秩序行動,用私人電話號碼與同僚開設了一個whatsapp群組方便溝通,當日執勤時,在港鐵開啟了電話中的WhatsApp群組聯絡同僚,疑遭人偷拍到載有涉案兩名女警電話號碼的手機屏幕,三張照片其後於網上流傳,事主個人手提電話之後收到大量不明來電,又遭冒名登記貸款,購買保險及美容服務等,更收到侮辱言詞令兩人十分擔心報警,警方調查後於2020年9月拘捕4人,其中一人D(2)於2020年11月20日提堂時即時認罪,最終被判12個月感化。
D1不承認罪控罪(1)(2)❌
D3承認控罪(4)❗️
D4承認控罪(5)❗️
📌D1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中文作審訊,預計兩天,控方有三名證人,沒有書面或錄影會面,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會爭議身份,期間D1以現有條件保釋。
📌法庭將押後至2021年2月4日上午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判刑以便索取D3,D4 之感化官報告作考慮,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證物處理:充公P2,P3為D3,D4之手提電話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祁士偉法官 #判刑
👥林,趙(16-25) #1110旺角
🛑分別已還押14天和14個月🛑
控罪1:#非法集結
二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趙(25)被控於同年同月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2枚汽油彈及2個打火機。
求情
—————————
A2方的進一步求情:
律師指出A2明白及同意所有報告的內容,當中報告內容正面,並建議A2進入更生中心。但由於A2即將應考DSE,在還押期間有深切反省,在干犯本案時才滿16歲,因此希望法庭能採用非拘留式刑罰,並引用CAAR3/2020的案例,指出A2的年紀輕,第一時間認罪,未來可對社會作貢獻,社會服務令能達致更生和懲罰的目的,而且亦已剝削A2的自由下,希望法庭採用社會服務令作本案的判刑,A2亦願意接受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的判刑。
律師表示若A2能獲判社會服務令,他將可以爭取好成績,亦有機會取得進入大學的機會及獲取獎學金,以達成他的目標。不同報告亦能顯出他即使已還押,但他沒有放棄自己,希望可完成DSE,並專注未來的目標。
A4方的進一步求情:
律師指出A4明白及同意所有報告的內容,當中報告內容正面。報告內容顯示出A4在完整的家庭長大,並與他們的關係良好,此外他亦有體育及音樂的天份。他在獄中亦有作深切反省,為免浪費獄中的時間,他亦有保持閱讀的習慣。
律師指出A4年青,可為社會作貢獻,但明白此案已為A4貼上標籤,希望法庭輕判。
—————————
判刑理由:
背景:
法庭觀察到本案發生的時間與上訴法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榮鏗 案中的描述相近,即「示威和社會動蘯使香港治安突然惡化」。
法庭指出本案未被受質疑的證據可以將香港在2019年10月和11月的局勢形容為「暴力和破壞進一步升級,尤其是在2019年11月11日的星期」,例如在本案發生後不久出現了頻繁的大規模堵路;將危險物品放置在車路和路軌;甚至有人將汽油彈和硬物向移動中的車輛等投擲。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榮鏗 案中,終審法院將黑色裝束的策略形容為將人的容貌遮掩已逃避拘捕和起訴。終審法院亦形容這些黑色裝束沒有明顯和細微的特徵。
A2背景和求情概要:
法庭指出A2年青,過往沒有案底。他在學校表現良好,也在足球方面展現出天賦。一系列的求情信亦指出A2希望未來能修讀體育學系。
法庭指出A2並沒有在案中作出暴力行為,被捕時也沒有被搜出任何攻擊性武器。
由於A2年青,法庭亦可以考慮監禁以外的選擇,所以法庭為A2索取一系列的報告。
A4背景和求情概要:
法庭指出A4已完成大學學位,有良好的家庭支持,不少支持他的求情信,以及他過往沒有案底。
A4律師指出A4當時手持的消毒火酒是用於洗傷口,而汽油彈則是給予身體的示威者。
法庭同意沒有證據指A4與暴力行徑有關,也同意A4有真誠悔意,良好品格和重犯機會低。
量刑考慮:
法庭觀察到本案的非法集結中,有不少人設置路障佔據道路,對警員使用雷射筆。此已經是破壞社會安寧,或是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已被破壞的作為。
法庭考慮非法集結罪的量刑時,已顧及到上訴法庭在CAAR4/2016一案中的判詞。
而在考慮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量刑時,法庭已參考DCCC57/2020一案。
總括而言,法庭指出在眾多案件中,涉及管有汽油彈的非法集結背景的一般量刑起點為3年至4年6個月監禁。
本案判刑:
法庭指出在處理這類嚴重的非法集結案件中,需判處阻嚇及懲罰式的刑罰,法庭也傾向判處即時監禁。
但法庭顧及到A2當時並沒有帶有攻擊性武器或積極參與暴力行徑,但同時指出A2是知道正參與暴力的非法集結。因此法庭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的選項。
法庭在考慮各中心報告的內容,A2的年齡和他的良好品格,認為更生中心可以讓A2更早重返社會,也可以反映控罪嚴重性,故判處A2進入更生中心。
法庭認為A4在當時帶有汽油彈,綜合各因素後,法庭就非法集結罪以2年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上,法庭需考慮到A4管有2枚汽油彈,這些汽油彈會被點燃,A4准許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汽油彈損壞財產,以及汽油彈會令非法集結的危險性及風險上升。法庭另指出全黑打扮亦是加刑的因素。綜合各因素後,法庭就此罪以3年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由於A4認罪,兩項控罪的刑期獲得扣減1/3,在兩罪刑罰同期執行下,A4的總刑期為2年4個月監禁。
Reason for sentence (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745&QS=%2B&TP=RS
#祁士偉法官 #判刑
👥林,趙(16-25) #1110旺角
🛑分別已還押14天和14個月🛑
控罪1:#非法集結
二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趙(25)被控於同年同月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2枚汽油彈及2個打火機。
求情
—————————
A2方的進一步求情:
律師指出A2明白及同意所有報告的內容,當中報告內容正面,並建議A2進入更生中心。但由於A2即將應考DSE,在還押期間有深切反省,在干犯本案時才滿16歲,因此希望法庭能採用非拘留式刑罰,並引用CAAR3/2020的案例,指出A2的年紀輕,第一時間認罪,未來可對社會作貢獻,社會服務令能達致更生和懲罰的目的,而且亦已剝削A2的自由下,希望法庭採用社會服務令作本案的判刑,A2亦願意接受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的判刑。
律師表示若A2能獲判社會服務令,他將可以爭取好成績,亦有機會取得進入大學的機會及獲取獎學金,以達成他的目標。不同報告亦能顯出他即使已還押,但他沒有放棄自己,希望可完成DSE,並專注未來的目標。
A4方的進一步求情:
律師指出A4明白及同意所有報告的內容,當中報告內容正面。報告內容顯示出A4在完整的家庭長大,並與他們的關係良好,此外他亦有體育及音樂的天份。他在獄中亦有作深切反省,為免浪費獄中的時間,他亦有保持閱讀的習慣。
律師指出A4年青,可為社會作貢獻,但明白此案已為A4貼上標籤,希望法庭輕判。
—————————
判刑理由:
背景:
法庭觀察到本案發生的時間與上訴法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榮鏗 案中的描述相近,即「示威和社會動蘯使香港治安突然惡化」。
法庭指出本案未被受質疑的證據可以將香港在2019年10月和11月的局勢形容為「暴力和破壞進一步升級,尤其是在2019年11月11日的星期」,例如在本案發生後不久出現了頻繁的大規模堵路;將危險物品放置在車路和路軌;甚至有人將汽油彈和硬物向移動中的車輛等投擲。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榮鏗 案中,終審法院將黑色裝束的策略形容為將人的容貌遮掩已逃避拘捕和起訴。終審法院亦形容這些黑色裝束沒有明顯和細微的特徵。
A2背景和求情概要:
法庭指出A2年青,過往沒有案底。他在學校表現良好,也在足球方面展現出天賦。一系列的求情信亦指出A2希望未來能修讀體育學系。
法庭指出A2並沒有在案中作出暴力行為,被捕時也沒有被搜出任何攻擊性武器。
由於A2年青,法庭亦可以考慮監禁以外的選擇,所以法庭為A2索取一系列的報告。
A4背景和求情概要:
法庭指出A4已完成大學學位,有良好的家庭支持,不少支持他的求情信,以及他過往沒有案底。
A4律師指出A4當時手持的消毒火酒是用於洗傷口,而汽油彈則是給予身體的示威者。
法庭同意沒有證據指A4與暴力行徑有關,也同意A4有真誠悔意,良好品格和重犯機會低。
量刑考慮:
法庭觀察到本案的非法集結中,有不少人設置路障佔據道路,對警員使用雷射筆。此已經是破壞社會安寧,或是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已被破壞的作為。
法庭考慮非法集結罪的量刑時,已顧及到上訴法庭在CAAR4/2016一案中的判詞。
而在考慮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量刑時,法庭已參考DCCC57/2020一案。
總括而言,法庭指出在眾多案件中,涉及管有汽油彈的非法集結背景的一般量刑起點為3年至4年6個月監禁。
本案判刑:
法庭指出在處理這類嚴重的非法集結案件中,需判處阻嚇及懲罰式的刑罰,法庭也傾向判處即時監禁。
但法庭顧及到A2當時並沒有帶有攻擊性武器或積極參與暴力行徑,但同時指出A2是知道正參與暴力的非法集結。因此法庭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的選項。
法庭在考慮各中心報告的內容,A2的年齡和他的良好品格,認為更生中心可以讓A2更早重返社會,也可以反映控罪嚴重性,故判處A2進入更生中心。
法庭認為A4在當時帶有汽油彈,綜合各因素後,法庭就非法集結罪以2年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上,法庭需考慮到A4管有2枚汽油彈,這些汽油彈會被點燃,A4准許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汽油彈損壞財產,以及汽油彈會令非法集結的危險性及風險上升。法庭另指出全黑打扮亦是加刑的因素。綜合各因素後,法庭就此罪以3年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由於A4認罪,兩項控罪的刑期獲得扣減1/3,在兩罪刑罰同期執行下,A4的總刑期為2年4個月監禁。
Reason for sentence (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745&QS=%2B&TP=RS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羅(19)
D5:李(17)/ D6:梁(24)
D7:吳(24)/ D8:伍(20)
D9:龐(34)/ D10:潘(22)
D11:P.D.B/尼泊爾手足(34)
D12:譚(24)/ D13:謝(23)
D14:王(23)/ D15:王(22)
D16:黃(23)/ D17:黃(23)
D18:王(27)/ D19:黃(18)
控罪:
D1-20 暴動
詳情:
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甫開庭交代1月13日向法庭寄出信件後再有3名被告回覆,前後共收到9份回覆,而就問卷回應的9名被告暫時可分拆至兩批:①D1/2/3不爭議現場有暴動、不爭議證物連貫性;②D7/8/10/14/15/18爭議現場有暴動等。收到9份回覆亦即有10人尚未回應。
控方建議參考同事件的其他案,押後案件予辯方考慮。同時由控方發出notice to admit facts(承認事實通知書)予辯方,而辯方必須回應(根據實務指示);此建議亦考慮到可以連同等待法援的被告一併處理。
法官先確認所有被告今天都有法律代表,然後再確認幾多名被告未處理好法援申請,即:D2/5/6/9/11/17/18。理解到今日尚有被告未預備好,討論如何分拆無意義。請主控官根據實務指示儘早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予辯方,因為審前覆核都會需要用到。
控方指有中央統籌,可能2~3個月時間會好啲。法官問:你要2~3個月時間啊?控方改口指可能1個月都會好啲。
法庭下令:
今日起1個月內 - 控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
隨後1個月 - 辯回應
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天 - 控匯報如何分拆及提出理據,另外需將副本抄送俾辯方。
D10提出四點事項:
①希望日後控方所有俾法庭嘅信件都會CC(副本抄送)給辯方
②回應控方指1月13日給法庭的信件,立場是「並不承認現場有暴動」而非控方所指「不爭議現場有暴動」
③原先同書記講沒有保釋申請,就此有更正
④較早前要求索取文件但仍未收到(法官請事務律師再追追)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0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D7申請更改警署報到地點
🟢(獲批)D12申請「因工作需要豁免某段時間的禁足令」
🟢(獲批)D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申請增加禁足令豁免條款:與指示律師開會前24小時前通知案件主管開會日子及時間
🟢(獲批)D3申請增加禁足令豁免條款:與指示律師開會前24小時前通知案件主管開會日子及時間
案件押後至4月9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羅(19)
D5:李(17)/ D6:梁(24)
D7:吳(24)/ D8:伍(20)
D9:龐(34)/ D10:潘(22)
D11:P.D.B/尼泊爾手足(34)
D12:譚(24)/ D13:謝(23)
D14:王(23)/ D15:王(22)
D16:黃(23)/ D17:黃(23)
D18:王(27)/ D19:黃(18)
控罪:
D1-20 暴動
詳情:
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甫開庭交代1月13日向法庭寄出信件後再有3名被告回覆,前後共收到9份回覆,而就問卷回應的9名被告暫時可分拆至兩批:①D1/2/3不爭議現場有暴動、不爭議證物連貫性;②D7/8/10/14/15/18爭議現場有暴動等。收到9份回覆亦即有10人尚未回應。
控方建議參考同事件的其他案,押後案件予辯方考慮。同時由控方發出notice to admit facts(承認事實通知書)予辯方,而辯方必須回應(根據實務指示);此建議亦考慮到可以連同等待法援的被告一併處理。
法官先確認所有被告今天都有法律代表,然後再確認幾多名被告未處理好法援申請,即:D2/5/6/9/11/17/18。理解到今日尚有被告未預備好,討論如何分拆無意義。請主控官根據實務指示儘早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予辯方,因為審前覆核都會需要用到。
控方指有中央統籌,可能2~3個月時間會好啲。法官問:你要2~3個月時間啊?控方改口指可能1個月都會好啲。
法庭下令:
今日起1個月內 - 控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
隨後1個月 - 辯回應
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天 - 控匯報如何分拆及提出理據,另外需將副本抄送俾辯方。
D10提出四點事項:
①希望日後控方所有俾法庭嘅信件都會CC(副本抄送)給辯方
②回應控方指1月13日給法庭的信件,立場是「並不承認現場有暴動」而非控方所指「不爭議現場有暴動」
③原先同書記講沒有保釋申請,就此有更正
④較早前要求索取文件但仍未收到(法官請事務律師再追追)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0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D7申請更改警署報到地點
🟢(獲批)D12申請「因工作需要豁免某段時間的禁足令」
🟢(獲批)D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申請增加禁足令豁免條款:與指示律師開會前24小時前通知案件主管開會日子及時間
🟢(獲批)D3申請增加禁足令豁免條款:與指示律師開會前24小時前通知案件主管開會日子及時間
案件押後至4月9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2/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枝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
⏺傳召PW4警員24345
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第2小隊
📌控方主問PW4
1703時在梳士巴利花園近燈柱DF2114拘捕D2,罪名為「非法集結」,拘捕時D2已被PW3 17043制服,在此前從未在現場見過D2。
拘捕時D2有背囊,確認為證物P2。由於現場混亂,未有在現場搜查背囊,直至在長沙灣警署,確認搜出以下物品:
2支白電油,證物P5,相片P11(9)
1個打火機,證物P6,相片P11(10)
1包索帶,證物P7,相片P11(11),搜出時如相片中所示,在包裝內
1頂帽,相片P11(12)
1條面巾,相片P11(13)
1對黑色手套,相片P11(14)
1隻灰色手套,相片P11(15)
2個藍色連包裝口罩,相片P11(16)
1條黑色長褲,相片P11(17)
PW4確認相片P11(1)-(4)中為D2,相片中衣着為拘捕時衣着。相片P11(5)-(7)中的帽、護目鏡、防毒面具為被捕時在D2身旁地下,另有手提電話,警員17043當時指屬於D2。
📌D1辯方盤問PW4
在1647時向梳士巴利公園推進之前,聽到警方有向群眾發出警告,再推進後有人指警方亦有發出警告,但PW4沒有聽到。
在1659時在梳士巴利公園有見到速龍小隊,但在1分鐘前沒有聽到警告,當時人群已包圍警察,沒有見到有人四散。
📌D2辯方盤問PW4
速龍17043將D2交予PW4時,D2已在地上,表現合作沒有反抗。
📌控方覆問PW4
人群包圍警員時PW4身處梳士巴利公園內,被包圍是人群沒有四散。
——————
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下午同庭續審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2/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枝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
⏺傳召PW4警員24345
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第2小隊
📌控方主問PW4
1703時在梳士巴利花園近燈柱DF2114拘捕D2,罪名為「非法集結」,拘捕時D2已被PW3 17043制服,在此前從未在現場見過D2。
拘捕時D2有背囊,確認為證物P2。由於現場混亂,未有在現場搜查背囊,直至在長沙灣警署,確認搜出以下物品:
2支白電油,證物P5,相片P11(9)
1個打火機,證物P6,相片P11(10)
1包索帶,證物P7,相片P11(11),搜出時如相片中所示,在包裝內
1頂帽,相片P11(12)
1條面巾,相片P11(13)
1對黑色手套,相片P11(14)
1隻灰色手套,相片P11(15)
2個藍色連包裝口罩,相片P11(16)
1條黑色長褲,相片P11(17)
PW4確認相片P11(1)-(4)中為D2,相片中衣着為拘捕時衣着。相片P11(5)-(7)中的帽、護目鏡、防毒面具為被捕時在D2身旁地下,另有手提電話,警員17043當時指屬於D2。
📌D1辯方盤問PW4
在1647時向梳士巴利公園推進之前,聽到警方有向群眾發出警告,再推進後有人指警方亦有發出警告,但PW4沒有聽到。
在1659時在梳士巴利公園有見到速龍小隊,但在1分鐘前沒有聽到警告,當時人群已包圍警察,沒有見到有人四散。
📌D2辯方盤問PW4
速龍17043將D2交予PW4時,D2已在地上,表現合作沒有反抗。
📌控方覆問PW4
人群包圍警員時PW4身處梳士巴利公園內,被包圍是人群沒有四散。
——————
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下午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4:鄧(16)
D5:唐(26)/ D6:黃(21)
D7:余(20)/ D8:馮(19)
D9:何(32)/ D10:梁(45)
D11:施(21)/ D12:謝(23)
D13:黃(19)/ D14:張(30)
D15:張(21)/ D16:李(30)
D17:李(23)/ D18:梁(25)
D19:郭(20)/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3:劉(25)/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
(1)D1-25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9管有攻擊性武器
(4)D7管有攻擊性武器
(5)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2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35條索帶
(3)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索帶和扳手
(4)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交代1月13日出信俾法庭,到今日為止收到4個回應,分別係D1/2/4/25;另外有4位今日講,即D3/14/18/23;有5位等緊法援指示,即D10/22/9/16/19。其餘12名到現時冇任何指示。
根據4個回應可以分拆出兩批:①D1/2承認現場有暴動、不爭議太多案情;②D4/25否認有暴動、證物上亦較多爭議。控方認為基於大部分被告都未準備好亦提出唔到合理分拆建議,建議沿用其他案件嘅處理方法,即:控方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法庭頒令辯方一個月後回覆而控方則於下次聆訊前報告法庭。
法援署代表指冇收到D19等緊指示嘅記錄。記錄上有7名被告仍然等緊經濟審查,分別係D5/7/11/12/16/20/24;法援署已向D7作出offer,等緊佢交錢。經D19代表律師核實後,確認1月11日已批出D19法援。
法官首先確認所有被告今天有法律代表,部份尚待處理法援申請、部份剛剛獲得法援證書。
法庭頒令:
今日起1個月內 - 控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
(法官指呢個係根據務實指示,將來審前覆核都會做嘅程序)
隨後1個月 - 辯回應
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天 - 控匯報如何分拆及提出理據,另外需將副本抄送俾辯方。
法官留意到案情撮要同之前呢個系列嘅案件稍有不同,多咗個附件三:列出了唔同地方拘捕或制服的位置,地圖上寫有好多數字但涉案的只有三位。控方回應「因為呢3個被告有確實地點」,法官反指「咁梗係有確實地點啦」,又建議控方分拆案件時可以集中附近一同被制服的被告,以考慮推論或提供基礎。控方指除了針對被告證據有相近似,地點位置亦是分拆考慮因素之一。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6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7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8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D11申請宵禁時間順延1小時
🟢(獲批)D18申請宵禁時間延遲1.5小時
🟢(獲批)D19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2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4月9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4:鄧(16)
D5:唐(26)/ D6:黃(21)
D7:余(20)/ D8:馮(19)
D9:何(32)/ D10:梁(45)
D11:施(21)/ D12:謝(23)
D13:黃(19)/ D14:張(30)
D15:張(21)/ D16:李(30)
D17:李(23)/ D18:梁(25)
D19:郭(20)/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3:劉(25)/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
(1)D1-25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9管有攻擊性武器
(4)D7管有攻擊性武器
(5)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2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35條索帶
(3)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索帶和扳手
(4)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交代1月13日出信俾法庭,到今日為止收到4個回應,分別係D1/2/4/25;另外有4位今日講,即D3/14/18/23;有5位等緊法援指示,即D10/22/9/16/19。其餘12名到現時冇任何指示。
根據4個回應可以分拆出兩批:①D1/2承認現場有暴動、不爭議太多案情;②D4/25否認有暴動、證物上亦較多爭議。控方認為基於大部分被告都未準備好亦提出唔到合理分拆建議,建議沿用其他案件嘅處理方法,即:控方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法庭頒令辯方一個月後回覆而控方則於下次聆訊前報告法庭。
法援署代表指冇收到D19等緊指示嘅記錄。記錄上有7名被告仍然等緊經濟審查,分別係D5/7/11/12/16/20/24;法援署已向D7作出offer,等緊佢交錢。經D19代表律師核實後,確認1月11日已批出D19法援。
法官首先確認所有被告今天有法律代表,部份尚待處理法援申請、部份剛剛獲得法援證書。
法庭頒令:
今日起1個月內 - 控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
(法官指呢個係根據務實指示,將來審前覆核都會做嘅程序)
隨後1個月 - 辯回應
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天 - 控匯報如何分拆及提出理據,另外需將副本抄送俾辯方。
法官留意到案情撮要同之前呢個系列嘅案件稍有不同,多咗個附件三:列出了唔同地方拘捕或制服的位置,地圖上寫有好多數字但涉案的只有三位。控方回應「因為呢3個被告有確實地點」,法官反指「咁梗係有確實地點啦」,又建議控方分拆案件時可以集中附近一同被制服的被告,以考慮推論或提供基礎。控方指除了針對被告證據有相近似,地點位置亦是分拆考慮因素之一。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6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7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8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D11申請宵禁時間順延1小時
🟢(獲批)D18申請宵禁時間延遲1.5小時
🟢(獲批)D19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2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4月9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3/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粗體為修訂新增字眼)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辯方就修訂陳詞:
辯方指出審訊首天(13/1) 以及2次審前覆核期間已要求控方釐清控罪所指的時間,控方甚至在審訊首天於庭上回應辯方會根據控罪書所指時間(日期) ,現卻在審訊第三天才作出修訂,做法不妥當。辯方表示無需作詳情陳詞作明確反對。
上午審訊
傳召 PW2 女高級督察 作供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袁嘉宏 作供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3/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粗體為修訂新增字眼)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辯方就修訂陳詞:
辯方指出審訊首天(13/1) 以及2次審前覆核期間已要求控方釐清控罪所指的時間,控方甚至在審訊首天於庭上回應辯方會根據控罪書所指時間(日期) ,現卻在審訊第三天才作出修訂,做法不妥當。辯方表示無需作詳情陳詞作明確反對。
上午審訊
傳召 PW2 女高級督察 作供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袁嘉宏 作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翟(18)/ D2:陳(20)
D3:陳(20)/ D4:鄭(19)
D5:張(31)/ D6:張(19)
D7:趙(19)/ D8:周(20)
D9:周(27)/ D10:朱(20)
D11:鍾(19)/ D12:古(21)
D13:何(17)/ D14:黃(18)
D15:洪(24)/ D16:黎(23)
D17:林(21)/ D18:林(21)
D19:李(18)/ D20:李(18)
控罪:
(1)D1-20暴動
(2)D1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3)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18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1支金屬棒
(3)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汽油、3塊白布、4個火機
控方原本只收到4個分別由D4/9/12/13 的回覆。基本上爭議現場有暴動,爭議點大多都大同小異,唯D4被捕位置與其他幾位不同。另外除D5,其他所有被告都已獲派法援律師。控方建議沿用同系列其他案件做法。
法官確認沒有被告預備進行答辯,又確認幾乎已解決所有法援問題,部分法律代表需時會見當事人及提供法律意見。
法庭頒令:
今日起1個月內 - 控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
隨後1個月 - 辯回應
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天 - 控匯報結果、分拆建議及理據,另外需將副本抄送俾辯方。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4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6申請增加一個地址
🟢(獲批)D17申請宵禁時間25-07
案件押後至4月9日11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翟(18)/ D2:陳(20)
D3:陳(20)/ D4:鄭(19)
D5:張(31)/ D6:張(19)
D7:趙(19)/ D8:周(20)
D9:周(27)/ D10:朱(20)
D11:鍾(19)/ D12:古(21)
D13:何(17)/ D14:黃(18)
D15:洪(24)/ D16:黎(23)
D17:林(21)/ D18:林(21)
D19:李(18)/ D20:李(18)
控罪:
(1)D1-20暴動
(2)D1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3)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18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1支金屬棒
(3)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汽油、3塊白布、4個火機
控方原本只收到4個分別由D4/9/12/13 的回覆。基本上爭議現場有暴動,爭議點大多都大同小異,唯D4被捕位置與其他幾位不同。另外除D5,其他所有被告都已獲派法援律師。控方建議沿用同系列其他案件做法。
法官確認沒有被告預備進行答辯,又確認幾乎已解決所有法援問題,部分法律代表需時會見當事人及提供法律意見。
法庭頒令:
今日起1個月內 - 控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
隨後1個月 - 辯回應
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天 - 控匯報結果、分拆建議及理據,另外需將副本抄送俾辯方。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4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6申請增加一個地址
🟢(獲批)D17申請宵禁時間25-07
案件押後至4月9日11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544 廣播
1549 開庭
1630 短暫休庭,夾緊審前覆核同審期
1705 預備開庭,可以返埋位啦~
1710 再開庭
1722 完lu~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544 廣播
1549 開庭
1630 短暫休庭,夾緊審前覆核同審期
1705 預備開庭,可以返埋位啦~
1710 再開庭
1722 完lu~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D2:詹(23)/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4:梁(24)/ D15:馮(25)
D16:梁(44)/ D17:吳(16)
D18:何(23)/ D19:梁(20)
D20:李(18)
上次聆訊已就 D1:伍(16)/ D6:羅(17)/ D7:梁(22)/ D9:吳(22)/ D10:劉(27) 分拆為一案,其他或會再作案件管理。
控罪:
(1)D1-20暴動
(2)D1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20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1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先匯報最新情況:
發出同意承認事實通知書後已收回全部被告回覆,得悉全部被告不認罪。案件管理方面,建議不分拆15人案,辯方都持中立或不反對的立場。同系列其他案件幾乎全部證人都是警員,唯本案有幾名市民證人(即證人列表中PW1/2/3/4);其中PW2睇到爆炸情況,PW1/4見到示威者情況。控方認為市民證人需要經歷最少3次的盤問會好大壓力,「肯定會有不愉快經驗」。
法官傾向於分拆案件,觀察到出D15/18/20在案情撮要中有實際行為上的指控,其餘都沒有。(簡單而言,控辯唔傾向拆,法官覺得拆咗較好)
有見及此,控方提出了分拆的後備方案:
① 對證物/片段無爭議:
D3/4/5/8/11/12/13/17/18/20(10人)
② 對片段的真確性/呈堂性/連鎖性有爭議:
D2/14/15/16/19(5人)
法庭正式頒令將案件分拆:
① D3/4/5/8/11/12/17/18/20
② D2/14/15/16/19
10人案將於2022年4月22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同年7月4日0930時起在區院進行為期40天的中文審訊。
5人案將於2022年4月14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同年5月10日起在區院進行為期20天的中文審訊。
以上兩案的翻譯文件事宜則無須作出翻譯,除非法庭另有命令。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3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申請索取旅遊證件副本,法庭下達兩項指令:
① 批准向區院登記處准索取旅遊證件副本(提醒應須付費)
② 獲發新證件三天內將其呈交至法庭保管
🟢(獲批)D1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審前覆核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D2:詹(23)/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4:梁(24)/ D15:馮(25)
D16:梁(44)/ D17:吳(16)
D18:何(23)/ D19:梁(20)
D20:李(18)
上次聆訊已就 D1:伍(16)/ D6:羅(17)/ D7:梁(22)/ D9:吳(22)/ D10:劉(27) 分拆為一案,其他或會再作案件管理。
控罪:
(1)D1-20暴動
(2)D1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20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1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先匯報最新情況:
發出同意承認事實通知書後已收回全部被告回覆,得悉全部被告不認罪。案件管理方面,建議不分拆15人案,辯方都持中立或不反對的立場。同系列其他案件幾乎全部證人都是警員,唯本案有幾名市民證人(即證人列表中PW1/2/3/4);其中PW2睇到爆炸情況,PW1/4見到示威者情況。控方認為市民證人需要經歷最少3次的盤問會好大壓力,「肯定會有不愉快經驗」。
法官傾向於分拆案件,觀察到出D15/18/20在案情撮要中有實際行為上的指控,其餘都沒有。(簡單而言,控辯唔傾向拆,法官覺得拆咗較好)
有見及此,控方提出了分拆的後備方案:
① 對證物/片段無爭議:
D3/4/5/8/11/12/13/17/18/20(10人)
② 對片段的真確性/呈堂性/連鎖性有爭議:
D2/14/15/16/19(5人)
法庭正式頒令將案件分拆:
① D3/4/5/8/11/12/17/18/20
② D2/14/15/16/19
10人案將於2022年4月22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同年7月4日0930時起在區院進行為期40天的中文審訊。
5人案將於2022年4月14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同年5月10日起在區院進行為期20天的中文審訊。
以上兩案的翻譯文件事宜則無須作出翻譯,除非法庭另有命令。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3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申請索取旅遊證件副本,法庭下達兩項指令:
① 批准向區院登記處准索取旅遊證件副本(提醒應須付費)
② 獲發新證件三天內將其呈交至法庭保管
🟢(獲批)D1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審前覆核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3/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粗體為修訂新增字眼)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下午審訊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袁嘉宏(煲底作出警告) 繼續作供
傳召 PW4 高級督察 (制服D2) 作供
案件將於1月21日0930續審,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3/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粗體為修訂新增字眼)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下午審訊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袁嘉宏(煲底作出警告) 繼續作供
傳召 PW4 高級督察 (制服D2) 作供
案件將於1月21日0930續審,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2/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枝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
📌D1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年23歲,為裝修工人,自2019年7月起任職於父親開設的裝修工程公司,起初為在學期間兼職工作,11月起轉為全職。2019年11月30日,D1與師傅平叔一起在灣仔中環廣場工作,負責油漆工程,而工作用具均存放在一街之隔的華潤大廈工地內。D1於中午在公司報工數的WhatsApp群組如常報上當日的工數紀錄,他在群組內的暱稱為「老三」。
11月30日晚上,D1下班回家,與並非同住的父親及其他家人食晚飯。席間,父親著D1翌日下班後在華潤大廈工地拿取1支黑色噴漆,後日在科學園工地為冷氣機出風咀以噴漆補油。
12月1日,D1繼續到灣仔中環廣場工作,下班後在華潤廣場工地按父親指示取了1支黑色噴漆,放在背囊內,然後乘港鐵到尖沙咀參與合法遊行。
D1指,該遊行由民間人權陣線主辦,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由尖沙咀鐘樓遊行至紅磡香港體育館。大約1640至1645,D1抵達尖沙咀站近半島酒店的出口,打算前往遊行起點尖沙咀鐘樓加入遊行。1分鐘後,見到一批警員由彌敦道近半島酒店外巴士站向前衝至梳士巴利花園中庭。有記者和市民在梳士巴利花園圍觀,D1亦上前了解情況。1分鐘後,有市民大叫:「舉咗藍旗,我哋快啲走啦!」2秒後,有2名警員按著D1的膊頭,D1失平衡倒地。
D1指,自己案發時身穿黑色長袖衫、黑色褲、迷彩鞋,面上戴黑色面巾,揹黑色背囊,並裝著從工地取走的噴漆,但沒打算在遊行使用。
D1指,公司有向自己支付工資,並有收據發票為憑。2019年的11月和12月,公司均有出糧,在11月工作了13日,在12月工作了23日。
辯方將D1在2019年11月和12月的薪給收據呈堂為辯方證物D3及D4。
⏺控方盤問
D1於2019年7月前全職讀書,未有工作。2019年7月至10月期間領取學徒工資日薪$650,11月起增至$1,000日薪,屬半師傅工資。如屬師傅,其日薪為$1,450。D1並無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控方問及強積金與報税表問題,裁判官提醒D1有權選擇就此範疇不作供,D1並無就此範疇詳細作供,但不同意受僱一事純屬杜撰。
D1同意噴漆在許多地方都能買到,但解釋指科學園附近並無五金舖,最近要到沙田或大埔購買。由於被告需清早出發到科學園工作,五金舖尚未開門,故從華潤大廈工地帶噴漆到科學園使用。
D1指自己是從民陣網上資料得悉遊行路線,並確認遊行路線會經過梳士巴利花園。D1指,剛到達港鐵站出口時,看見警員在中間道與彌敦道交界舉起藍旗。D1在盤問下同意主控官說法指,警方舉起藍旗代表其立場認為有關遊行屬非法集會。D1續同意自己明知警方向梳士巴利花園方向驅散人群,仍繼續前往該處。
D1稱自己非因任何原因而佩戴面巾,否認因打算用噴漆噴上標語而蒙面。針對D1背囊側袋的1把深藍色縮骨遮,D1指自己每天均會攜帶縮骨遮以備不時之需,否認用以築成遮陣與警方對峙。對於背囊內有2款分別為藍色及黑色的口罩,D1稱在藥房見到2個不同款式遂一併購買,並存放數個在背囊內以備不時之需。D1指進行油漆工作時可能會戴上口罩,而口罩均由師傅自備,在華潤大廈及中環廣場工地沒有提供口罩,但在科學園工地則有提供。
至於背囊內有生理鹽水,D1指生理鹽水在警方發射催淚彈時可用以洗眼,在工作時刷完砂紙後遇上沙塵入眼亦可洗眼,通常為初學者使用,有經驗的師傅不會使用。主控官質疑為何不戴上眼罩、或以眼藥水洗眼,D1解釋眼罩易黏灰塵,對工作造成不便,而小支裝生理鹽水逐次開封使用,較眼藥水便捷。
⏺辯方覆問
D1指自己對強積金及稅務法例並不熟悉。而早前指自己在案發當日目睹警方舉藍旗的位置在崇光百貨前少許。辯方律師2度詢問有關位置是否在遊行路線的範圍之內,D1均回答在遊行路線內。D1指自己從2019年7月直至案發當日,共進行過十幾單油漆工程。
📌WhatsApp對話截圖呈堂爭議
D1代表大律師打算呈上辯方證人部份WhatsApp對話紀錄的截圖,遭控方反對。主控官質疑沒有從擷取截圖的電話驗證過相關紀錄,無法確定其真實性。而對話內容本屬傳聞證供,不得呈堂,在電腦上的對話內容如要獲得豁免需符合證供法例的要求。辯方指希望以實體證供方式呈堂,不依賴其真實性,只用作顯示曾有人說過如此對話,對話內容實質上有否發生並不重要。裁判官最終批准在此基礎上將對話截圖呈堂。
📌DW1 D1父親及僱主 林先生 作供
⏺辯方主問
DW1為裝修工程公司東主,成立了18年,員工數目不定,約8至10名員工。D1於2019年8月起在DW1的公司工作,此前因在學未有工作經驗。
以下證物呈堂:
• 辯方證物D5 裝修工程公司商業登記證
• 辯方證物D6 僱傭保險單
• 辯方證物D7 工程保險單
DW1指,公司於2019年11月30日及12月1日在灣仔中環廣場有工作,要髹天花及牆身,由D1及平叔負責。每單工程完成後,發票正本均會送交委託人,所以未能向法庭提交發票正本,只能將副本呈堂。12月2日在科學園有工作,原本打算由D1負責。公司透過一個WhatsApp群組報工數,而D1在群組的暱稱為「老三」。12月1日晚上,DW1前往D1的住所與家人一同食晚飯,DW1著D1翌日在華潤大廈工地拿取1支黑色噴漆,以待後日在科學園使用。DW1指,工程使用的大型工具會由他早一日用車運到工地,因師傅難以徒手搬運大型工具。
以下證物呈堂:
• 辯方證物D8 DW1與科學園工程委託人WhatsApp對話截圖
• 辯方證物D9 DW1與中環廣場工程委託人WhatsApp對話截圖
• 辯方證物D10 公司WhatsApp報工數群組訊息截圖
• 辯方證物D11 中環廣場工程發票副本
• 辯方證物D12 科學園工程發票副本
• 辯方證物D13 公司工數簿
DW1在D13上確認D1的出勤紀錄,在11月30日,D1的一欄寫上13,代表11月工作了13日;12月1日,D1的一欄寫上1。
⏺控方盤問
放在華潤大廈工地的噴漆是DW1親自購買的,為公司在工程使用,但屬小型用具,並無保存單據。DW1一直不知噴漆與案有關。
D13顯示,公司在2019年12月僱用了10名員工,但D6顯示只向保險公司申報受僱人數為3人。DW1指因受僱人數不定,此為行內慣常做法。D1在專業教育學院讀書時,間中1至2日會到工地幫忙。
DW1指在2019年8月至10月向D1支付學徒工資日薪$700;11月起支付半師傅工資$1,000。控方問及強積金與報税表問題,裁判官提醒DW1有權選擇就此範疇不作供,DW1並無就此範疇詳細作供,指自己有為D1強積金供款,及為其工資報稅,但沒有帶備相關文件呈堂。
DW1指行內在工作時不會戴眼罩,因灰塵會遮蔽視線,難以工作。口罩和洗眼水一向由師傅自備。由於在華潤大廈工地需向泵咀噴上黑色和紅色噴漆,因此DW1購買了噴漆,並存放在工地內。
在D12顯示,科學園工程內容為「包機電掃油」,DW1指已包括掃油及噴油工序,在發票上不會寫得太詳細。
⏺辯方覆問
DW1指每支噴漆價值約$20,形容為十分「濕碎」,故未有留下單據。在D13的紀錄上,有時寫上D1全名,有時寫上老三,因只供其本人作紀錄,名稱上寫得比較隨意,其他工友亦有如此情況。
案件押後至1月22日0930同庭續審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2/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枝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
📌D1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年23歲,為裝修工人,自2019年7月起任職於父親開設的裝修工程公司,起初為在學期間兼職工作,11月起轉為全職。2019年11月30日,D1與師傅平叔一起在灣仔中環廣場工作,負責油漆工程,而工作用具均存放在一街之隔的華潤大廈工地內。D1於中午在公司報工數的WhatsApp群組如常報上當日的工數紀錄,他在群組內的暱稱為「老三」。
11月30日晚上,D1下班回家,與並非同住的父親及其他家人食晚飯。席間,父親著D1翌日下班後在華潤大廈工地拿取1支黑色噴漆,後日在科學園工地為冷氣機出風咀以噴漆補油。
12月1日,D1繼續到灣仔中環廣場工作,下班後在華潤廣場工地按父親指示取了1支黑色噴漆,放在背囊內,然後乘港鐵到尖沙咀參與合法遊行。
D1指,該遊行由民間人權陣線主辦,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由尖沙咀鐘樓遊行至紅磡香港體育館。大約1640至1645,D1抵達尖沙咀站近半島酒店的出口,打算前往遊行起點尖沙咀鐘樓加入遊行。1分鐘後,見到一批警員由彌敦道近半島酒店外巴士站向前衝至梳士巴利花園中庭。有記者和市民在梳士巴利花園圍觀,D1亦上前了解情況。1分鐘後,有市民大叫:「舉咗藍旗,我哋快啲走啦!」2秒後,有2名警員按著D1的膊頭,D1失平衡倒地。
D1指,自己案發時身穿黑色長袖衫、黑色褲、迷彩鞋,面上戴黑色面巾,揹黑色背囊,並裝著從工地取走的噴漆,但沒打算在遊行使用。
D1指,公司有向自己支付工資,並有收據發票為憑。2019年的11月和12月,公司均有出糧,在11月工作了13日,在12月工作了23日。
辯方將D1在2019年11月和12月的薪給收據呈堂為辯方證物D3及D4。
⏺控方盤問
D1於2019年7月前全職讀書,未有工作。2019年7月至10月期間領取學徒工資日薪$650,11月起增至$1,000日薪,屬半師傅工資。如屬師傅,其日薪為$1,450。D1並無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控方問及強積金與報税表問題,裁判官提醒D1有權選擇就此範疇不作供,D1並無就此範疇詳細作供,但不同意受僱一事純屬杜撰。
D1同意噴漆在許多地方都能買到,但解釋指科學園附近並無五金舖,最近要到沙田或大埔購買。由於被告需清早出發到科學園工作,五金舖尚未開門,故從華潤大廈工地帶噴漆到科學園使用。
D1指自己是從民陣網上資料得悉遊行路線,並確認遊行路線會經過梳士巴利花園。D1指,剛到達港鐵站出口時,看見警員在中間道與彌敦道交界舉起藍旗。D1在盤問下同意主控官說法指,警方舉起藍旗代表其立場認為有關遊行屬非法集會。D1續同意自己明知警方向梳士巴利花園方向驅散人群,仍繼續前往該處。
D1稱自己非因任何原因而佩戴面巾,否認因打算用噴漆噴上標語而蒙面。針對D1背囊側袋的1把深藍色縮骨遮,D1指自己每天均會攜帶縮骨遮以備不時之需,否認用以築成遮陣與警方對峙。對於背囊內有2款分別為藍色及黑色的口罩,D1稱在藥房見到2個不同款式遂一併購買,並存放數個在背囊內以備不時之需。D1指進行油漆工作時可能會戴上口罩,而口罩均由師傅自備,在華潤大廈及中環廣場工地沒有提供口罩,但在科學園工地則有提供。
至於背囊內有生理鹽水,D1指生理鹽水在警方發射催淚彈時可用以洗眼,在工作時刷完砂紙後遇上沙塵入眼亦可洗眼,通常為初學者使用,有經驗的師傅不會使用。主控官質疑為何不戴上眼罩、或以眼藥水洗眼,D1解釋眼罩易黏灰塵,對工作造成不便,而小支裝生理鹽水逐次開封使用,較眼藥水便捷。
⏺辯方覆問
D1指自己對強積金及稅務法例並不熟悉。而早前指自己在案發當日目睹警方舉藍旗的位置在崇光百貨前少許。辯方律師2度詢問有關位置是否在遊行路線的範圍之內,D1均回答在遊行路線內。D1指自己從2019年7月直至案發當日,共進行過十幾單油漆工程。
📌WhatsApp對話截圖呈堂爭議
D1代表大律師打算呈上辯方證人部份WhatsApp對話紀錄的截圖,遭控方反對。主控官質疑沒有從擷取截圖的電話驗證過相關紀錄,無法確定其真實性。而對話內容本屬傳聞證供,不得呈堂,在電腦上的對話內容如要獲得豁免需符合證供法例的要求。辯方指希望以實體證供方式呈堂,不依賴其真實性,只用作顯示曾有人說過如此對話,對話內容實質上有否發生並不重要。裁判官最終批准在此基礎上將對話截圖呈堂。
📌DW1 D1父親及僱主 林先生 作供
⏺辯方主問
DW1為裝修工程公司東主,成立了18年,員工數目不定,約8至10名員工。D1於2019年8月起在DW1的公司工作,此前因在學未有工作經驗。
以下證物呈堂:
• 辯方證物D5 裝修工程公司商業登記證
• 辯方證物D6 僱傭保險單
• 辯方證物D7 工程保險單
DW1指,公司於2019年11月30日及12月1日在灣仔中環廣場有工作,要髹天花及牆身,由D1及平叔負責。每單工程完成後,發票正本均會送交委託人,所以未能向法庭提交發票正本,只能將副本呈堂。12月2日在科學園有工作,原本打算由D1負責。公司透過一個WhatsApp群組報工數,而D1在群組的暱稱為「老三」。12月1日晚上,DW1前往D1的住所與家人一同食晚飯,DW1著D1翌日在華潤大廈工地拿取1支黑色噴漆,以待後日在科學園使用。DW1指,工程使用的大型工具會由他早一日用車運到工地,因師傅難以徒手搬運大型工具。
以下證物呈堂:
• 辯方證物D8 DW1與科學園工程委託人WhatsApp對話截圖
• 辯方證物D9 DW1與中環廣場工程委託人WhatsApp對話截圖
• 辯方證物D10 公司WhatsApp報工數群組訊息截圖
• 辯方證物D11 中環廣場工程發票副本
• 辯方證物D12 科學園工程發票副本
• 辯方證物D13 公司工數簿
DW1在D13上確認D1的出勤紀錄,在11月30日,D1的一欄寫上13,代表11月工作了13日;12月1日,D1的一欄寫上1。
⏺控方盤問
放在華潤大廈工地的噴漆是DW1親自購買的,為公司在工程使用,但屬小型用具,並無保存單據。DW1一直不知噴漆與案有關。
D13顯示,公司在2019年12月僱用了10名員工,但D6顯示只向保險公司申報受僱人數為3人。DW1指因受僱人數不定,此為行內慣常做法。D1在專業教育學院讀書時,間中1至2日會到工地幫忙。
DW1指在2019年8月至10月向D1支付學徒工資日薪$700;11月起支付半師傅工資$1,000。控方問及強積金與報税表問題,裁判官提醒DW1有權選擇就此範疇不作供,DW1並無就此範疇詳細作供,指自己有為D1強積金供款,及為其工資報稅,但沒有帶備相關文件呈堂。
DW1指行內在工作時不會戴眼罩,因灰塵會遮蔽視線,難以工作。口罩和洗眼水一向由師傅自備。由於在華潤大廈工地需向泵咀噴上黑色和紅色噴漆,因此DW1購買了噴漆,並存放在工地內。
在D12顯示,科學園工程內容為「包機電掃油」,DW1指已包括掃油及噴油工序,在發票上不會寫得太詳細。
⏺辯方覆問
DW1指每支噴漆價值約$20,形容為十分「濕碎」,故未有留下單據。在D13的紀錄上,有時寫上D1全名,有時寫上老三,因只供其本人作紀錄,名稱上寫得比較隨意,其他工友亦有如此情況。
案件押後至1月22日0930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0937 開庭廣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0937 開庭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