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控方申請押後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控方申請押後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7紅磡 #提堂
溫(25)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加士居道近女童軍總會外管有2條膠索帶
控方申請押後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7紅磡 #提堂
溫(25)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加士居道近女童軍總會外管有2條膠索帶
控方申請押後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李(3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A
控方申請押後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題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李(3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A
控方申請押後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題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20紅磡 #提堂
梁(23)
控罪:危險駕駛
詳情:梁被控11月20日在不遠處的暢通道南駕駛私家車,地圖顯示現場為理大香港專上學院對開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
控方透露將有新調查方向-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20紅磡 #提堂
梁(23)
控罪:危險駕駛
詳情:梁被控11月20日在不遠處的暢通道南駕駛私家車,地圖顯示現場為理大香港專上學院對開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
控方透露將有新調查方向-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紅磡
劉(2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背景: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紅磡
劉(2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背景: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9理大 #提堂
黃(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康莊道與康達徑交界管有一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申請押後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後到2021年3月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9理大 #提堂
黃(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康莊道與康達徑交界管有一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申請押後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後到2021年3月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旺角 #提堂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東港鐵站往紅磡港鐵站中間路軌明渠內,管有一把21厘米長黃色剪鉗。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以給予文件辯方
更改報導時間獲批准✅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旺角 #提堂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東港鐵站往紅磡港鐵站中間路軌明渠內,管有一把21厘米長黃色剪鉗。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以給予文件辯方
更改報導時間獲批准✅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紅磡 #提堂
陳(32)
控罪:危險駕駛
詳情:陳被控去年11月18日在紅磡繞道近理大李兆基樓駕駛客貨車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紅磡 #提堂
陳(32)
控罪:危險駕駛
詳情:陳被控去年11月18日在紅磡繞道近理大李兆基樓駕駛客貨車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攻撃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下午審訊
PW2 的辯方盤問
PW3 DPC56070 (現場搜查女警) 的主問盤問
PW4 13365 (拘捕及檢取證物警員) 的主問盤問,明天將到控方覆問。
1810 今日審訊結束,明天0930續審,到時由控方覆問PW4。
(審到冷氣都一度熄埋🙈)
#張志偉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攻撃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下午審訊
PW2 的辯方盤問
PW3 DPC56070 (現場搜查女警) 的主問盤問
PW4 13365 (拘捕及檢取證物警員) 的主問盤問,明天將到控方覆問。
1810 今日審訊結束,明天0930續審,到時由控方覆問PW4。
(審到冷氣都一度熄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補回1月4日的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審訊內容(1、2、3、4、5)
Parta Partb
——————————————————
裁決理由:
(黃官先總結五日的審訊內容,如下)
🔸D1,D5,D6和其他人士被控告控罪一、七;D7被控一項控罪,即控罪五。
案情摘要:
🔸控罪一:
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公路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a06,與其他人不知名人士危害路軌上的安全,把一些竹枝拋擲於鐵路上;
🔸控罪七(交替控罪):
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公路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a06,與其他人不知名人士將一些竹枝掉落,危害附近的人安全;
🔸控罪五:
2019年11月11日在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c0659上的天橋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意圖損壞財物。
4名被告全不認罪❌
控方一共有9名證人,包括8位警員1位地鐵職員。
▫️d1作供稱自己沒有拋擲過竹枝。
▫️d7的立場同意管有工具但沒有意圖作非法用途。
——————————————————
關於所有證人證供:
▪️pw1的證供
事前收到指示有人會破壞路軌,所以指示軍裝和便裝警員分別在黃宜坳、廣福道迴旋處和中石化油站3處埋伏。pw1駕駛時見到黑衣人手持竹枝,進入大埔路軌的方向,由於馬路上需要轉右,所以pw1只可以轉右進入大埔公路,見到他們沿著行人路走。帶頭的是一高一矮人士,他駕駛離開並通知其他警員戒備。p5的地圖中,大埔公路元洲段,交叉位即是路軌,兩旁都是行車線,回頭時他慢駛,見到6人拋擲竹枝,包括一高一矮,駛近時聽到有人叫「有popo咪撚掉」,自己隨即下車。有人跑向支路,左方有三名跑去路軌的支路,pw1截停了小朋友,交給其他警員。隨後上車,pw1他們在300米外的緊急通道下車,追截3名人士,表明身分後截停最遠的人士,交給其他警員。pw1確認p46的白色圍欄下方位置就是路軌,頂部有鐵絲網,距離地下有80cm的空隙。pw1同意口供紙上只提及了9名深色人士,沒有提及1高1矮,也沒有提及停留1分鐘的詳情。至於為何沒有在黑衣人身旁停車,只是因為沒有其他警員,擔心自己安全才離在稍遠的位置。
▪️pw6
0330分在寶湖候命,0453分準備,收到pw1的通知,來到附近見到pw1制伏一名身穿白色衣服,深色外套和配戴鴨嘴帽的男子,於是下車協助。警戒下,對方沒有作出回應,因為見到男子的手臂和肩膀有擦傷,所以回到警署後送院處理。p3的幾張相片就是d5的隨身物品和衣服。
▪️pw3
0330分與pw6候命,0453分去到火車橋,在車上見到左右兩旁有黑衣人拋擲竹枝。下車制伏一名女子,即d1。pw5協助並查其身分證,pw3只專注在左面發生的情況,自己第一眼見到女子時,是有3名人士向自己的方向跑走,約8秒左右。事發經過,有寫在紙上,沒有寫在記事冊。
▪️其他證人
在黃宜坳方向埋伏,0453分收到通知,見到有警員追截黑衣人,pw3制伏了一名女子,自己幫忙制伏並抄下d1資料。因為見到d1受傷,所以陪同前往醫院治療,p3相21、22是d1的隨身物品,並在p11的地圖畫下截停被告的位置。事前不認識pw3,但見過對方,知道對方是一名便裝警員,事後問過其編號。
▪️pw7
0453分收到指示,在火車路軌的天橋,見到警員在支路追截黑衣人。其後,在另一個位置警長下車制伏d6,pw7幫忙拘捕d6,回到警署後再前往醫院。pw7拘捕d7的位置,一開始有白色車和灰色私家車,當時正正擋著進入支路的方向,但自己上車駕駛時灰色車已經不見了,所以可以直接駕駛入支路。
▪️pw4
駕駛警車am6612帶領小隊行動。0453分收到通知,見到一班黑衣人拋擲竹枝至路軌,其後進行拘捕行動。便裝警員追截2批人士,前後各3名人士,自己也加入追截,截停3人。上了私家車後,包括警長,發現前方有另外3名人士,下車追截。最後穿白色衣服,帶鴨嘴帽的男子,因為其跌倒所以成功截停,在這段路一共截停了4名人士。路軌上有4,50枝竹枝,行人路兩旁也有竹枝,估計長約一米。
▪️pw2
0330分駕駛私家車在廣福村埋伏,包括pw3,全部都便裝,見到左方6人手持竹枝,警車出現後就立刻掉在地下,向著粉嶺方向的支路跑走,自己上前追截,拘捕d1。
▪️pw8
0550分在廣福村巡查後去到迴旋處,見到一名白衣長褲人士和另外2名人士走。經過迴旋處時被一個巴士站阻隔視線,見到那名白衣人士跑走,警長追截,自己和另外一名警員也上前追截,警長截停d7。在其褲袋中搜到萬用刀,在背囊搜到錘等物品。被告表示剛下班,是一名地盤技工,自己在回家的途中。
▪️pw9
地鐵的車務主任,於0540分駕駛第一班列車。因為路軌上面有單車,2部行駛往粉嶺的列車玻璃被打爛,所以無法再繼續開駛。
▫️dw1
在telegram見到有人鏈活動所以打算參與。dw1知道黎明行動是為了呼籲三罷,也知道有人召喚破壞路軌的活動,活動於0530完結,本人不打算參與非法活動,只想呼籲多點人一起參加人鏈。在火車橋上,見到黑衣人,其中一個叫她等等,於是她站在一旁看電話等候。其後,聽到有人大叫「有popo」,跑走,之後見到有人跌倒,正思考是否需要幫助那個人治療時,有人拍其肩膀,叫她離開。突然有人叫「咪撚走」,於是跑走,其後被拘捕。
▫️dw2
dw1的班主任,稱讚dw1品學兼優,會參與不同活動。盤問階段,dw2表示不了解其家庭背景。
▫️dw3
d7的上司,是一名弱電技工,解釋了其工作性質是拉線至桌上電腦,工作不需要牌照,物品都是工作所用,也有工作證。案發前一天是星期日,被告需要加班。
本席認為舉證在於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疑點下控告被告。D5-7選擇不作供,各紀錄良好,犯罪傾向低,會採納各人的證供。
——————————————————
續...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補回1月4日的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審訊內容(1、2、3、4、5)
Parta Partb
——————————————————
裁決理由:
(黃官先總結五日的審訊內容,如下)
🔸D1,D5,D6和其他人士被控告控罪一、七;D7被控一項控罪,即控罪五。
案情摘要:
🔸控罪一:
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公路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a06,與其他人不知名人士危害路軌上的安全,把一些竹枝拋擲於鐵路上;
🔸控罪七(交替控罪):
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公路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a06,與其他人不知名人士將一些竹枝掉落,危害附近的人安全;
🔸控罪五:
2019年11月11日在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c0659上的天橋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意圖損壞財物。
4名被告全不認罪❌
控方一共有9名證人,包括8位警員1位地鐵職員。
▫️d1作供稱自己沒有拋擲過竹枝。
▫️d7的立場同意管有工具但沒有意圖作非法用途。
——————————————————
關於所有證人證供:
▪️pw1的證供
事前收到指示有人會破壞路軌,所以指示軍裝和便裝警員分別在黃宜坳、廣福道迴旋處和中石化油站3處埋伏。pw1駕駛時見到黑衣人手持竹枝,進入大埔路軌的方向,由於馬路上需要轉右,所以pw1只可以轉右進入大埔公路,見到他們沿著行人路走。帶頭的是一高一矮人士,他駕駛離開並通知其他警員戒備。p5的地圖中,大埔公路元洲段,交叉位即是路軌,兩旁都是行車線,回頭時他慢駛,見到6人拋擲竹枝,包括一高一矮,駛近時聽到有人叫「有popo咪撚掉」,自己隨即下車。有人跑向支路,左方有三名跑去路軌的支路,pw1截停了小朋友,交給其他警員。隨後上車,pw1他們在300米外的緊急通道下車,追截3名人士,表明身分後截停最遠的人士,交給其他警員。pw1確認p46的白色圍欄下方位置就是路軌,頂部有鐵絲網,距離地下有80cm的空隙。pw1同意口供紙上只提及了9名深色人士,沒有提及1高1矮,也沒有提及停留1分鐘的詳情。至於為何沒有在黑衣人身旁停車,只是因為沒有其他警員,擔心自己安全才離在稍遠的位置。
▪️pw6
0330分在寶湖候命,0453分準備,收到pw1的通知,來到附近見到pw1制伏一名身穿白色衣服,深色外套和配戴鴨嘴帽的男子,於是下車協助。警戒下,對方沒有作出回應,因為見到男子的手臂和肩膀有擦傷,所以回到警署後送院處理。p3的幾張相片就是d5的隨身物品和衣服。
▪️pw3
0330分與pw6候命,0453分去到火車橋,在車上見到左右兩旁有黑衣人拋擲竹枝。下車制伏一名女子,即d1。pw5協助並查其身分證,pw3只專注在左面發生的情況,自己第一眼見到女子時,是有3名人士向自己的方向跑走,約8秒左右。事發經過,有寫在紙上,沒有寫在記事冊。
▪️其他證人
在黃宜坳方向埋伏,0453分收到通知,見到有警員追截黑衣人,pw3制伏了一名女子,自己幫忙制伏並抄下d1資料。因為見到d1受傷,所以陪同前往醫院治療,p3相21、22是d1的隨身物品,並在p11的地圖畫下截停被告的位置。事前不認識pw3,但見過對方,知道對方是一名便裝警員,事後問過其編號。
▪️pw7
0453分收到指示,在火車路軌的天橋,見到警員在支路追截黑衣人。其後,在另一個位置警長下車制伏d6,pw7幫忙拘捕d6,回到警署後再前往醫院。pw7拘捕d7的位置,一開始有白色車和灰色私家車,當時正正擋著進入支路的方向,但自己上車駕駛時灰色車已經不見了,所以可以直接駕駛入支路。
▪️pw4
駕駛警車am6612帶領小隊行動。0453分收到通知,見到一班黑衣人拋擲竹枝至路軌,其後進行拘捕行動。便裝警員追截2批人士,前後各3名人士,自己也加入追截,截停3人。上了私家車後,包括警長,發現前方有另外3名人士,下車追截。最後穿白色衣服,帶鴨嘴帽的男子,因為其跌倒所以成功截停,在這段路一共截停了4名人士。路軌上有4,50枝竹枝,行人路兩旁也有竹枝,估計長約一米。
▪️pw2
0330分駕駛私家車在廣福村埋伏,包括pw3,全部都便裝,見到左方6人手持竹枝,警車出現後就立刻掉在地下,向著粉嶺方向的支路跑走,自己上前追截,拘捕d1。
▪️pw8
0550分在廣福村巡查後去到迴旋處,見到一名白衣長褲人士和另外2名人士走。經過迴旋處時被一個巴士站阻隔視線,見到那名白衣人士跑走,警長追截,自己和另外一名警員也上前追截,警長截停d7。在其褲袋中搜到萬用刀,在背囊搜到錘等物品。被告表示剛下班,是一名地盤技工,自己在回家的途中。
▪️pw9
地鐵的車務主任,於0540分駕駛第一班列車。因為路軌上面有單車,2部行駛往粉嶺的列車玻璃被打爛,所以無法再繼續開駛。
▫️dw1
在telegram見到有人鏈活動所以打算參與。dw1知道黎明行動是為了呼籲三罷,也知道有人召喚破壞路軌的活動,活動於0530完結,本人不打算參與非法活動,只想呼籲多點人一起參加人鏈。在火車橋上,見到黑衣人,其中一個叫她等等,於是她站在一旁看電話等候。其後,聽到有人大叫「有popo」,跑走,之後見到有人跌倒,正思考是否需要幫助那個人治療時,有人拍其肩膀,叫她離開。突然有人叫「咪撚走」,於是跑走,其後被拘捕。
▫️dw2
dw1的班主任,稱讚dw1品學兼優,會參與不同活動。盤問階段,dw2表示不了解其家庭背景。
▫️dw3
d7的上司,是一名弱電技工,解釋了其工作性質是拉線至桌上電腦,工作不需要牌照,物品都是工作所用,也有工作證。案發前一天是星期日,被告需要加班。
本席認為舉證在於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疑點下控告被告。D5-7選擇不作供,各紀錄良好,犯罪傾向低,會採納各人的證供。
——————————————————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
🔻黃官逐點反駁辯方提出的爭議:
📍pw1在口供只寫了穿著深色衣著的人士,本席認為合理,因為這屬於第一次見到的印象。
📍pw1右轉緊急公路但卻沒有在口供寫1分鐘的詳情,本席認為這部分的重要性比較次要,不構成供詞前後矛盾。
📍 pw1表示見到左面有6名人士,右面有5名人士,pw2說的版本與pw1不相同。本席認為,因為當時人群四散,所以說錯了人數也有可能。
📍本席接納pw1在穩定的環境觀察,所以接納其證供,認為pw2的證供不影響pw1的可信性。
📍拘捕d6的警員表示,p3的圖8就是截停被告的位置。為何在那個位置停車也不選擇停泊在較為接近黑衣人士的位置?pw1解釋是為了等候增援警員,本席認為非常合理。
📍 pw3沒有把事發經過寫在記事冊上,本席認為合理,因為他只負責追截過程其後交給其他警員,認為不會因為這點影響證人的可信性。
📍 pw5,可能只是一時沒有留意pw3有否檢查被告的身分,法庭認為只是小問題,不影響其可信性。
📍 pw7估計花了6,7分鐘,計算回一分鐘一公里,與pw1提及的300米距離不吻合。本席認為不影響其可信性,因為pw1當時並沒有看手錶。
📍 pw5,是軍裝身分,雖不認識便裝警員的pw7但知道對方編號。本席認為在同一處工作不知道對方的編號也正常。
📍 pw1是本案主管,見到黑衣人士拋擲竹枝,其後追截黑衣人士。其他警員上前協助pw1制伏黑衣人士,pw1把d5交給pw5。本席認為他們的證供直接,特別是pw1,所以裁定警員都是可信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
🔻對於辯方證人的作供,法庭有幾點質疑:
1. 被告不知道活動的具體時間,一個人出門,找不到其他人一起參與;
2. 被告不知道有幾多人參加,卻決定去巴士站邀請其他人合作;
3. 16歲女子獨自出門,卻沒有擔心其安全問題;
4. 明知道路軌有塞鐵活動,卻打算去到現場呼籲他們一起參與人鏈但卻不知道對方是甚麼人;
5. 被告又沒有邀請其他人一起參與,自己則站在一旁玩電話;
6. 既然知道對方不是和理非,和自己的理念完全不同,為何還會邀請對方一起參加人鏈活動;
7. 如果被告沒有打算拋擲竹枝,為何要逃跑?
📍 dw2作供時表示不清楚d1的家庭背景。基於d1的答辯不合乎情理,不合乎邏輯,所以不接納d1的證供;
📍 pw1表示當時只見到9名黑衣人士,雖然是在民居附近,但時間那麼早,不太可能出現其他人。本席認為3名被告都是參與拋擲竹枝的9名人士之一,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裁定全部人都有共同參與犯罪,但考慮辯方呈上的案例,條文與本案類似,是在船上進行的非法作為。pw1、pw4的口供都表示見到路軌上有大量竹枝,竹枝堅硬,約2米長,明顯構成危害某些人的安全。關於危害某些人的安全,是哪些人?本席認為任何身處於路軌之中的人都會受到影響。根據pw9的口供,在上水開往九龍方向的列車,半個小時前還在駕駛,而有關的非法行為絕對會影響列車的行駛和附近的安全。考慮證供,本席認為控方在毫無疑點下,成功舉證,因此3名被告,控罪7罪名成立。
📍至於d7逃跑時被截停,除此外,沒有其他證供證明被告有非法意圖的使用,其截停的位置與火車有一段距離。雖跑步可疑,但不能推論其作非法用途。dw3也解釋了工具的作用,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疑點下利益歸於被告,所以罪名不成立。
🟢求情
🔸D1🔸
被告當時是中學生,現時修讀大學。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父母表示被告性格開朗,關心社會,經常參加義工活動。被捕後,曾受傷入院,得到學校不同人士的關懷。原本d1打算前往日本修讀大學,但因被捕所以打斷了計劃;校長提及被告讀書良好,準時上學勤奮,會積極幫助不同同學;不同科目的老師表示被告努力,認真學習;牧師提及被告一直參與教會聚會,善良有愛心。(此處黃官打斷辯方,質疑「品學兼優」是否適合於被告,同意其品格良好,因為見到操行「A」但成績並不是頭幾名也叫好?是否優異?認為良好會比較合適,以免誤導法庭...直播員表示不是頭幾名學習成績也能很好的......)被告現剛成年,當時也沒有火車經過,pw9表示當時火車停下,主要原因不是因為路軌出現竹枝,希望法庭能夠索取報告輕判。
🔸d5🔸
被告22歲,與家人一起居住,在大學修讀電子科技。原本是工程師,其後轉了保險,初時薪金約3萬多,因應疫情現只有3000,現時為議員助理。被告還押了4個月20日才可以保釋,一開始的宵禁時間更是由下午4點去到第二日的12點,維持了一個月。本案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竹枝也沒有實際擊中路軌,與頭班車相距了40分鐘,停駛之後列車也能重新駕駛,沒有造成其他傷害,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中學校長表示被告溫和有禮,在校內拿了許多獎項;大學老師高度讚揚被告的能力;上司表示,被告溫和,相信他能用自己能力貢獻香港;爸爸是被告最重要的人,獲得保釋後,爸爸心中一直焦慮,害怕被告不振,所以開始帶被告出席教會。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本案與被告平時的表現不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6🔸
被告28歲,與家人居住,被告英文系畢業,但一直對工程有興趣,希望能在相關方面發展。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前上司高度稱讚被告工作積極認真,態度開朗,謙卑做人,與朋友關係融洽;認識被告10多年的朋友表示被告是一個真誠的人。也提及了被告對建築的熱誠,被告與d5一樣,還押過4個多月,在還押期間一直反省,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了其他人和父母,也有一直進修建築工程的內容,好讓自己不落下任何程度。
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是顧家的年輕人,本案乃愚蠢衝動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d6早日投入社會。
🔸d7🔸
辯方律師表示沒有任何申請,只有證物處理。p2a -f、p9充公(107枝竹枝交還警察);辯方希望將工具歸還於被告,因為是其工作用品,法庭批准,其他證物則存檔。其他3名辯方希望證物能在法庭存檔。
法庭押後2星期為3被告索取報告。
法庭考慮案情,認為拋擲大量竹枝是相當嚴重的案情,最高刑罰為2年。d1年輕,為其索取更生報告;d5,d6,則索取其背景報告再作決定。法庭表示監禁是無可避免,所以期間3人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按:萬分抱歉,晚了補回審訊和裁決內容~也想和各位親友說聲辛苦了,天氣寒冷,謹記好好保暖~)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
🔻黃官逐點反駁辯方提出的爭議:
📍pw1在口供只寫了穿著深色衣著的人士,本席認為合理,因為這屬於第一次見到的印象。
📍pw1右轉緊急公路但卻沒有在口供寫1分鐘的詳情,本席認為這部分的重要性比較次要,不構成供詞前後矛盾。
📍 pw1表示見到左面有6名人士,右面有5名人士,pw2說的版本與pw1不相同。本席認為,因為當時人群四散,所以說錯了人數也有可能。
📍本席接納pw1在穩定的環境觀察,所以接納其證供,認為pw2的證供不影響pw1的可信性。
📍拘捕d6的警員表示,p3的圖8就是截停被告的位置。為何在那個位置停車也不選擇停泊在較為接近黑衣人士的位置?pw1解釋是為了等候增援警員,本席認為非常合理。
📍 pw3沒有把事發經過寫在記事冊上,本席認為合理,因為他只負責追截過程其後交給其他警員,認為不會因為這點影響證人的可信性。
📍 pw5,可能只是一時沒有留意pw3有否檢查被告的身分,法庭認為只是小問題,不影響其可信性。
📍 pw7估計花了6,7分鐘,計算回一分鐘一公里,與pw1提及的300米距離不吻合。本席認為不影響其可信性,因為pw1當時並沒有看手錶。
📍 pw5,是軍裝身分,雖不認識便裝警員的pw7但知道對方編號。本席認為在同一處工作不知道對方的編號也正常。
📍 pw1是本案主管,見到黑衣人士拋擲竹枝,其後追截黑衣人士。其他警員上前協助pw1制伏黑衣人士,pw1把d5交給pw5。本席認為他們的證供直接,特別是pw1,所以裁定警員都是可信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
🔻對於辯方證人的作供,法庭有幾點質疑:
1. 被告不知道活動的具體時間,一個人出門,找不到其他人一起參與;
2. 被告不知道有幾多人參加,卻決定去巴士站邀請其他人合作;
3. 16歲女子獨自出門,卻沒有擔心其安全問題;
4. 明知道路軌有塞鐵活動,卻打算去到現場呼籲他們一起參與人鏈但卻不知道對方是甚麼人;
5. 被告又沒有邀請其他人一起參與,自己則站在一旁玩電話;
6. 既然知道對方不是和理非,和自己的理念完全不同,為何還會邀請對方一起參加人鏈活動;
7. 如果被告沒有打算拋擲竹枝,為何要逃跑?
📍 dw2作供時表示不清楚d1的家庭背景。基於d1的答辯不合乎情理,不合乎邏輯,所以不接納d1的證供;
📍 pw1表示當時只見到9名黑衣人士,雖然是在民居附近,但時間那麼早,不太可能出現其他人。本席認為3名被告都是參與拋擲竹枝的9名人士之一,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裁定全部人都有共同參與犯罪,但考慮辯方呈上的案例,條文與本案類似,是在船上進行的非法作為。pw1、pw4的口供都表示見到路軌上有大量竹枝,竹枝堅硬,約2米長,明顯構成危害某些人的安全。關於危害某些人的安全,是哪些人?本席認為任何身處於路軌之中的人都會受到影響。根據pw9的口供,在上水開往九龍方向的列車,半個小時前還在駕駛,而有關的非法行為絕對會影響列車的行駛和附近的安全。考慮證供,本席認為控方在毫無疑點下,成功舉證,因此3名被告,控罪7罪名成立。
📍至於d7逃跑時被截停,除此外,沒有其他證供證明被告有非法意圖的使用,其截停的位置與火車有一段距離。雖跑步可疑,但不能推論其作非法用途。dw3也解釋了工具的作用,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疑點下利益歸於被告,所以罪名不成立。
🟢求情
🔸D1🔸
被告當時是中學生,現時修讀大學。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父母表示被告性格開朗,關心社會,經常參加義工活動。被捕後,曾受傷入院,得到學校不同人士的關懷。原本d1打算前往日本修讀大學,但因被捕所以打斷了計劃;校長提及被告讀書良好,準時上學勤奮,會積極幫助不同同學;不同科目的老師表示被告努力,認真學習;牧師提及被告一直參與教會聚會,善良有愛心。(此處黃官打斷辯方,質疑「品學兼優」是否適合於被告,同意其品格良好,因為見到操行「A」但成績並不是頭幾名也叫好?是否優異?認為良好會比較合適,以免誤導法庭...直播員表示不是頭幾名學習成績也能很好的......)被告現剛成年,當時也沒有火車經過,pw9表示當時火車停下,主要原因不是因為路軌出現竹枝,希望法庭能夠索取報告輕判。
🔸d5🔸
被告22歲,與家人一起居住,在大學修讀電子科技。原本是工程師,其後轉了保險,初時薪金約3萬多,因應疫情現只有3000,現時為議員助理。被告還押了4個月20日才可以保釋,一開始的宵禁時間更是由下午4點去到第二日的12點,維持了一個月。本案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竹枝也沒有實際擊中路軌,與頭班車相距了40分鐘,停駛之後列車也能重新駕駛,沒有造成其他傷害,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中學校長表示被告溫和有禮,在校內拿了許多獎項;大學老師高度讚揚被告的能力;上司表示,被告溫和,相信他能用自己能力貢獻香港;爸爸是被告最重要的人,獲得保釋後,爸爸心中一直焦慮,害怕被告不振,所以開始帶被告出席教會。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本案與被告平時的表現不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6🔸
被告28歲,與家人居住,被告英文系畢業,但一直對工程有興趣,希望能在相關方面發展。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前上司高度稱讚被告工作積極認真,態度開朗,謙卑做人,與朋友關係融洽;認識被告10多年的朋友表示被告是一個真誠的人。也提及了被告對建築的熱誠,被告與d5一樣,還押過4個多月,在還押期間一直反省,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了其他人和父母,也有一直進修建築工程的內容,好讓自己不落下任何程度。
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是顧家的年輕人,本案乃愚蠢衝動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d6早日投入社會。
🔸d7🔸
辯方律師表示沒有任何申請,只有證物處理。p2a -f、p9充公(107枝竹枝交還警察);辯方希望將工具歸還於被告,因為是其工作用品,法庭批准,其他證物則存檔。其他3名辯方希望證物能在法庭存檔。
法庭押後2星期為3被告索取報告。
法庭考慮案情,認為拋擲大量竹枝是相當嚴重的案情,最高刑罰為2年。d1年輕,為其索取更生報告;d5,d6,則索取其背景報告再作決定。法庭表示監禁是無可避免,所以期間3人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按:萬分抱歉,晚了補回審訊和裁決內容~也想和各位親友說聲辛苦了,天氣寒冷,謹記好好保暖~)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1/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1枝噴漆,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背景: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原定在下午4時由尖沙咀遊行至紅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惟警方於4時單方面中止遊行,訛稱「數百名暴徒投擲多枚煙霧餅」,指遊行為「非法集結」,在尖沙咀及黃埔發射催淚彈武力驅散。
——————
全部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並有8個證人,只需傳召其中4個(PW1、PW2、PW4、PW5)
沒有警誡供詞或錄影片段
辯方各有1名辯方證人
D2將會播放2段被捕前分別由D2本人及同行友人拍攝的片段,片長分別約2分鐘及約10分鐘,控方不爭議其呈堂性
📌抗辯方向:管有物品的意圖
📌承認事實
(1)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5070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1,罪名為「非法集結」。
(2) D1被捕時面帶黑色面巾,身穿黑色衫褲,帶有一個黑色背包(證物P2),內有一支噴漆(證物P3)及其他物品,包括生理鹽水、手套、長袖衣物。
(3) 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4345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2,罪名為「非法集結」。
(4) D2 被捕時身穿紅色外套、黑色衫褲,帶有一個深色背包(證物P4),內有兩支白電油(證物P5)、火機(證物P6)、一包索帶(證物P7)及其他物品,包括面巾、手套、黑色長褲。
(5) 警員19218將證物P5兩支白電油送往政府化驗所,由鐘偉華先生化驗,鍾偉華先生就化驗結果撰寫報告(證物P8),其中文譯本為證物P8A。
(6)辯方對鐘偉華先生化學化驗師身份沒有爭議。
(7)警員23001就證物P3噴漆的功能作測試,測試結果寫在其供詞(證物P9)。
(8)相冊(證物P10)內14張相片(證物P10(1)-(14))為D1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2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3。
(9)相冊(證物P11)內17張相片(證物P11(1)-(17))為D2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4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5至P7。
(10)二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證物在檢取後沒有受干擾,辯方對證物鏈沒有爭議。
(12)本承認事實為證物P1。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1/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1枝噴漆,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背景: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原定在下午4時由尖沙咀遊行至紅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惟警方於4時單方面中止遊行,訛稱「數百名暴徒投擲多枚煙霧餅」,指遊行為「非法集結」,在尖沙咀及黃埔發射催淚彈武力驅散。
——————
全部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並有8個證人,只需傳召其中4個(PW1、PW2、PW4、PW5)
沒有警誡供詞或錄影片段
辯方各有1名辯方證人
D2將會播放2段被捕前分別由D2本人及同行友人拍攝的片段,片長分別約2分鐘及約10分鐘,控方不爭議其呈堂性
📌抗辯方向:管有物品的意圖
📌承認事實
(1)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5070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1,罪名為「非法集結」。
(2) D1被捕時面帶黑色面巾,身穿黑色衫褲,帶有一個黑色背包(證物P2),內有一支噴漆(證物P3)及其他物品,包括生理鹽水、手套、長袖衣物。
(3) 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4345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2,罪名為「非法集結」。
(4) D2 被捕時身穿紅色外套、黑色衫褲,帶有一個深色背包(證物P4),內有兩支白電油(證物P5)、火機(證物P6)、一包索帶(證物P7)及其他物品,包括面巾、手套、黑色長褲。
(5) 警員19218將證物P5兩支白電油送往政府化驗所,由鐘偉華先生化驗,鍾偉華先生就化驗結果撰寫報告(證物P8),其中文譯本為證物P8A。
(6)辯方對鐘偉華先生化學化驗師身份沒有爭議。
(7)警員23001就證物P3噴漆的功能作測試,測試結果寫在其供詞(證物P9)。
(8)相冊(證物P10)內14張相片(證物P10(1)-(14))為D1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2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3。
(9)相冊(證物P11)內17張相片(證物P11(1)-(17))為D2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4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5至P7。
(10)二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證物在檢取後沒有受干擾,辯方對證物鏈沒有爭議。
(12)本承認事實為證物P1。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113中環 #判刑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控罪(1)認罪
控罪(2),(3)審訊後定罪
判刑速報~
(1) 判處3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即2個月。
(2) 判處6個月監禁
(3) 判處2個月監禁
(1) 的1個月和(2) (3) 分期執行
(2) (3) 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7個月監禁‼️
#張志偉裁判官
#1113中環 #判刑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控罪(1)認罪
控罪(2),(3)審訊後定罪
判刑速報~
(1) 判處3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即2個月。
(2) 判處6個月監禁
(3) 判處2個月監禁
(1) 的1個月和(2) (3) 分期執行
(2) (3) 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7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裁決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鄭 (16)‼️已還押29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已認罪‼️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士無合法辯解地損壞一輛巴士UW9615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情:[針對控罪(1)]
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道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背景:
案件於2020年6月10日首度提堂,獲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其後於9月15日首度就控罪答辯時在 #張天雁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續獲准保釋候審。12月17日開審時卻遭主審 #鄭念慈裁判官 撤銷保釋,還押至今。
———————————————
速報:
控罪(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期間還押候判‼️
🌟稍後尚有審訊,希望各位留步🌟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裁決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鄭 (16)‼️已還押29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已認罪‼️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士無合法辯解地損壞一輛巴士UW9615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情:[針對控罪(1)]
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道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背景:
案件於2020年6月10日首度提堂,獲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其後於9月15日首度就控罪答辯時在 #張天雁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續獲准保釋候審。12月17日開審時卻遭主審 #鄭念慈裁判官 撤銷保釋,還押至今。
———————————————
速報:
控罪(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期間還押候判‼️
🌟稍後尚有審訊,希望各位留步🌟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繼續處理被搶警棍、盾的警員黃耀華證供呈堂性爭議
辯方指出要求具爭議性的證供呈堂,首先必須與控罪有關,再由法庭判斷是否有關鍵性,裁決時再決定接納或剔除。例如在其他案件中用作證明「共謀者原則」時會引用的傳聞證供,可以用作針對被告和共謀或串謀各方,有其證據價值及關鍵性。 所以可以俾法庭「聽住先」
但是在本案中,較早前認罪的D1D2控罪案情與本案沒有事實串連的基礎,亦與D3,D4的控罪無關,對被告的不利影響大於證據價值,所以不應呈堂。辯方引案例,指出對判刑有關的證據,可以在被告一但定罪後才呈堂,加強罪責或求情用。
📌控方張卓勤大律師控方指出,該名警員被搶警棍的片段已被雙方接納為承認事實,不解辯方為何反對該警員作供。建議法庭讓該名警員作供,只需裁決時明確指出有關證供只用作判刑基礎時考慮,而非依賴有關證據作為裁決理由。
大概係咁,唔知有無get錯
--------------------------
👨⚖️郭官裁定警員黃耀華證供可以呈堂,理由如下:
考慮本案是由單一法官而非由陪審團審理,可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而不需因程序問題分開作供。重申有關證言只會在一但定罪後生效,所以辯方要求在定罪後才重召該證人作供,並非務實的做法,既然只是先後次序的問題,應該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
例如在傷人案中,受害人傷勢及復原情況等等嚴格來講都與控罪無關,但法庭都不會阻止控方提出有關證據。雖然性質不同,但做法背後的原則都一樣。
最後郭啟安法官表明有關證供,並不會在考慮D3,D4是否有罪時採納。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繼續處理被搶警棍、盾的警員黃耀華證供呈堂性爭議
辯方指出要求具爭議性的證供呈堂,首先必須與控罪有關,再由法庭判斷是否有關鍵性,裁決時再決定接納或剔除。例如在其他案件中用作證明「共謀者原則」時會引用的傳聞證供,可以用作針對被告和共謀或串謀各方,有其證據價值及關鍵性。 所以可以俾法庭「聽住先」
但是在本案中,較早前認罪的D1D2控罪案情與本案沒有事實串連的基礎,亦與D3,D4的控罪無關,對被告的不利影響大於證據價值,所以不應呈堂。辯方引案例,指出對判刑有關的證據,可以在被告一但定罪後才呈堂,加強罪責或求情用。
📌控方張卓勤大律師控方指出,該名警員被搶警棍的片段已被雙方接納為承認事實,不解辯方為何反對該警員作供。建議法庭讓該名警員作供,只需裁決時明確指出有關證供只用作判刑基礎時考慮,而非依賴有關證據作為裁決理由。
大概係咁,唔知有無get錯
--------------------------
👨⚖️郭官裁定警員黃耀華證供可以呈堂,理由如下:
考慮本案是由單一法官而非由陪審團審理,可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而不需因程序問題分開作供。重申有關證言只會在一但定罪後生效,所以辯方要求在定罪後才重召該證人作供,並非務實的做法,既然只是先後次序的問題,應該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
例如在傷人案中,受害人傷勢及復原情況等等嚴格來講都與控罪無關,但法庭都不會阻止控方提出有關證據。雖然性質不同,但做法背後的原則都一樣。
最後郭啟安法官表明有關證供,並不會在考慮D3,D4是否有罪時採納。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5/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D1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本案主要爭議點是身份辨認的證據,即是PW1在東廣場星巴克見到的六個人是否包括D1 D2。
PW1是唯一目擊星巴克被破壞的人,他跟蹤逃跑的人,在日昇中心觀察,形容兩名被告的衣著和身型。他說兩名女子是一個比較肥、一個比較細粒,細粒的穿著深色外套,換裝後穿著藍色橫間T恤;另一位穿著紅啡色外套,換裝後穿著紅色格仔T恤。他之後再沒有提及有人換裝,亦沒有提及cap帽、手套、袋等特徵。
各名警員的拘捕情況亦是依賴PW1認得他們是破壞星巴克的人,控方案情亦是如此依賴。PW1說他在翠楠樓認得細年紀藍白間條T恤的女子是D1,在寶珮苑認得紅色格仔衫女子是D2,觀察距離是在十米之內。然而他的觀察和承認事實衝突。
在承認事實中,D1在翠楠樓附近被截停,她當時的衣著是紅色外套、有黑色斜孭袋,及腰長髮。D2在寶珮苑停車場入口被截停,衣著是藍白間條T恤,手上拿著外套。控方的相片冊中顯示D1 D2被捕時的衣著, 沒有證供指她們由截停至被拘捕的過程有換裝。PW1所提及的紅色格仔衫完全沒有出現過。
他曾經錄取三份口供,每份口供針對衣著的描述都有所不同。第三份口供他承認是應律政司及警方要求進行澄清和修改,但當問及他要澄清和修改什麼時,他閃爍其詞,又說唔記得,但又堅持見到紅色格仔衫。覆問時他又說,他不只是認衣著,亦有認樣。但無論是在主問、口供中,他都沒有形容過被告的面貌和髮型。在庭上認人時,他似乎很辛苦,要瞇起眼,那麼他在夜晚觀察現場時到底有多可靠?他亦承認在日昇中心觀察後,D1 D2再沒有向後望,但即使PW1只是一直看著背脊,應該講得出她們的髮型。
他從東廣場一直跟到翠屏邨平台,沿途四通八達,當時亦不是深宵凌晨 (注:晚上九點半左右),他說當時街上冇人是誇大其詞。他亦承認在上平台的螺旋樓梯時六人離開了視線。他又說跟蹤的六人沒有周圍望。破壞了星巴克的人會逃跑及換裝,卻沒有四處張望留意有沒有人跟蹤是不合理。
關於在扶手電梯下去發生的追逐事件,證人作供出現多個不同版本。PW1說他在平台大叫「就係呢六個人(下略)」,地下的六人就向前逃跑;PW2說PW1在平台大叫,地下的六人四散;PW4說他在地下尾隨了六人幾秒後他們才逃跑;PW5說六人跑落扶手電梯,警員亦跟住跑落扶手電梯;PW9說見到PW1,和他了解後尾隨六人,稍後時間大叫「警察」,他們才四散。這裏已經出現五個版本,證人各有他們的說法。
根據PW1和PW4的說法,D1在追逐事件中一直在六人之中,穿著紅色外套。PW9尾隨了20米觀察只是說D1深色衫深色褲。在相片冊中見到D1的紅色外套其實十分顯眼,PW9近距離持續觀察不會只用深色衫籠統形容,這方面證供有抵觸。D1逃跑可能只是受驚。
而關於D2的觀察,PW5因為他們的車停在扶手梯較近距離的馬路所以見到,和PW6的說法大相逕庭。PW6說他們在車上觀察扶手電梯時距離三條行車線,之後車輛才加速至迴旋處u-turn至接近扶手梯的行車線,PW5是從來沒有提過這一點。PW6 PW9亦承認不能確定在寶珮苑截停的人是當初在扶手梯附近的六人之中。那PW5說她一路看住六人逃跑有幾可信?D2被截停時,PW5說她穿著藍白色間條T恤,拿著外套;PW9說不出D2夜著,只記得她穿著外套。
各個證人都以為自己所看到的是真相,證詞卻是矛盾重重,PW1的觀察亦不穩妥,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請法庭判被告無罪。
另外,即使法庭裁定PW1沒有辨認錯誤,D2在案發時只有12歲,根據普通法,必須假定10至14歲人士沒有犯罪能力,控方必須舉證,證明被告對行為有犯罪認知,而不是頑皮、惡作劇。 控方可以用家庭背景、以往的紀錄、警誡回應等等方面去舉證,例如傳召心理專家。控方在庭上的證據無法推翻此原則。
(D3 D4結案陳詞稍後補上)
1430裁決。
(直播員按:控方案情荒謬程度簡直為Department of Joke一大力作... 審訊內容會盡快補上)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5/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D1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本案主要爭議點是身份辨認的證據,即是PW1在東廣場星巴克見到的六個人是否包括D1 D2。
PW1是唯一目擊星巴克被破壞的人,他跟蹤逃跑的人,在日昇中心觀察,形容兩名被告的衣著和身型。他說兩名女子是一個比較肥、一個比較細粒,細粒的穿著深色外套,換裝後穿著藍色橫間T恤;另一位穿著紅啡色外套,換裝後穿著紅色格仔T恤。他之後再沒有提及有人換裝,亦沒有提及cap帽、手套、袋等特徵。
各名警員的拘捕情況亦是依賴PW1認得他們是破壞星巴克的人,控方案情亦是如此依賴。PW1說他在翠楠樓認得細年紀藍白間條T恤的女子是D1,在寶珮苑認得紅色格仔衫女子是D2,觀察距離是在十米之內。然而他的觀察和承認事實衝突。
在承認事實中,D1在翠楠樓附近被截停,她當時的衣著是紅色外套、有黑色斜孭袋,及腰長髮。D2在寶珮苑停車場入口被截停,衣著是藍白間條T恤,手上拿著外套。控方的相片冊中顯示D1 D2被捕時的衣著, 沒有證供指她們由截停至被拘捕的過程有換裝。PW1所提及的紅色格仔衫完全沒有出現過。
他曾經錄取三份口供,每份口供針對衣著的描述都有所不同。第三份口供他承認是應律政司及警方要求進行澄清和修改,但當問及他要澄清和修改什麼時,他閃爍其詞,又說唔記得,但又堅持見到紅色格仔衫。覆問時他又說,他不只是認衣著,亦有認樣。但無論是在主問、口供中,他都沒有形容過被告的面貌和髮型。在庭上認人時,他似乎很辛苦,要瞇起眼,那麼他在夜晚觀察現場時到底有多可靠?他亦承認在日昇中心觀察後,D1 D2再沒有向後望,但即使PW1只是一直看著背脊,應該講得出她們的髮型。
他從東廣場一直跟到翠屏邨平台,沿途四通八達,當時亦不是深宵凌晨 (注:晚上九點半左右),他說當時街上冇人是誇大其詞。他亦承認在上平台的螺旋樓梯時六人離開了視線。他又說跟蹤的六人沒有周圍望。破壞了星巴克的人會逃跑及換裝,卻沒有四處張望留意有沒有人跟蹤是不合理。
關於在扶手電梯下去發生的追逐事件,證人作供出現多個不同版本。PW1說他在平台大叫「就係呢六個人(下略)」,地下的六人就向前逃跑;PW2說PW1在平台大叫,地下的六人四散;PW4說他在地下尾隨了六人幾秒後他們才逃跑;PW5說六人跑落扶手電梯,警員亦跟住跑落扶手電梯;PW9說見到PW1,和他了解後尾隨六人,稍後時間大叫「警察」,他們才四散。這裏已經出現五個版本,證人各有他們的說法。
根據PW1和PW4的說法,D1在追逐事件中一直在六人之中,穿著紅色外套。PW9尾隨了20米觀察只是說D1深色衫深色褲。在相片冊中見到D1的紅色外套其實十分顯眼,PW9近距離持續觀察不會只用深色衫籠統形容,這方面證供有抵觸。D1逃跑可能只是受驚。
而關於D2的觀察,PW5因為他們的車停在扶手梯較近距離的馬路所以見到,和PW6的說法大相逕庭。PW6說他們在車上觀察扶手電梯時距離三條行車線,之後車輛才加速至迴旋處u-turn至接近扶手梯的行車線,PW5是從來沒有提過這一點。PW6 PW9亦承認不能確定在寶珮苑截停的人是當初在扶手梯附近的六人之中。那PW5說她一路看住六人逃跑有幾可信?D2被截停時,PW5說她穿著藍白色間條T恤,拿著外套;PW9說不出D2夜著,只記得她穿著外套。
各個證人都以為自己所看到的是真相,證詞卻是矛盾重重,PW1的觀察亦不穩妥,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請法庭判被告無罪。
另外,即使法庭裁定PW1沒有辨認錯誤,D2在案發時只有12歲,根據普通法,必須假定10至14歲人士沒有犯罪能力,控方必須舉證,證明被告對行為有犯罪認知,而不是頑皮、惡作劇。 控方可以用家庭背景、以往的紀錄、警誡回應等等方面去舉證,例如傳召心理專家。控方在庭上的證據無法推翻此原則。
(D3 D4結案陳詞稍後補上)
1430裁決。
(直播員按:控方案情荒謬程度簡直為Department of Joke一大力作... 審訊內容會盡快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