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3西灣河 #提堂
👤冼(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於西灣河太安街與愛信道交界,管有1把剪鉗及2包膠索帶。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何俊堯裁判官
#1113西灣河 #提堂
👤冼(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於西灣河太安街與愛信道交界,管有1把剪鉗及2包膠索帶。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西灣河 #提堂
冼(16)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辯雙方早前已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訴🎉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需繳付堂費 $500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西灣河 #提堂
冼(16)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辯雙方早前已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訴🎉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需繳付堂費 $50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
鄧(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於去年11月13日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無合法權限下留下磚頭和垃圾,對上述地點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香港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4A)
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被告案發時19歲,無刑事紀錄。
呈堂證物(衫褲鞋手套八達通電話及片段) 沒受干擾,證物鏈亦沒有爭議。
被告向警員表示「我無掉過石仔,都無做過堵路行為,都無掘過路」
控方傳召 PW1 警員22348 温偉樂
PW1案發日隸屬柴灣特遣隊,1130收到通台通知太安樓一帶有堵路立即出車去現場。到達後PW1見西灣河街成安街有20-30名黑衣人沿成安街住興東商場。PW1在成安街落車後望向筲箕灣道方向,見到筲箕灣道成安街成界馬路上的黃格範圍有40-50名黑衣人以垃圾、膠箱、磚塊堵路,障礙範圍約20米乘20米,引致現場交通擠塞。
PW1在30米外觀察到其中一名穿黑衫灰褲黑鞋白手套的男子企喺前排位置用右手掉咗一舊磚落地下,磚頭與路障距離在半米內(男子<半米>磚<半米>路障) ,其後眾人沿成安街往興東商場方向逃走。
PW1及隊友(首先好肯定地講連埋自已共6個,其後短時間內又話有3-4人協助) 上前截停咗該名掉磚嘅男子,將佢拉埋成安街商鋪鐵閘前嘅位置,PW1問「你係度做咩」,男子沒有回答,但除去黑色口罩及右手手套。PW1指由第一眼觀察到掉磚男子至截停過程約7-8秒 ,其間視線無受阻,現場拘捕男子後並無檢查身分證,返警署後才檢查。
PW1再補充截停過程,他在30外見到男子正面,觀察4秒後再上前截停,男子附近有男有女。男子起初企喺較前位置,跑嘅時候在人群中間,但PW1仍然視線無阻見到男子,更指跑動時人與人之間有一米距離。(按:40人大路跑入窄路喎...)
辯方盤問 PW1
盤問下PW1講出當日1130出車,警車沿西灣河街往成安街停在西灣河街116號外車頭向太寧街。
辯方質問PW1的2份口供分別係寫大量(19年11月13日) 及30-40名示威者逃走,和庭上作供講嘅40-50名有所不同。PW1最終話口供30-40名係準確啲。PW1同意口供寫上「AP從筲箕灣道逃跑時將手上的磚掉在地上」。
辯方再質疑被告的黑衫無特別標記,灰褲白手套亦很普通,主問中PW1能講出有骷髏頭圖案的背囊卻從未在口供中提及。PW1認同背囊更能辨認出被告,承認自已口供「寫得唔好」。
PW1在柴灣警署內的補錄口供中寫的「公眾地方公為不檢」罪名也受到辯方質疑,PW1只解釋「覺得更適合」。
辯方指出被只是在天橋行落黎,更從未手持磚頭及在筲箕灣道堵路。PW1不同意,但同意無檢取或拍攝沙案磚頭。PW1否認辯方指因年輕身穿黑衫而拘捕被告及同地點另一名睇熱鬧嘅男子(最終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 。
#黃雅茵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
鄧(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於去年11月13日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無合法權限下留下磚頭和垃圾,對上述地點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香港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4A)
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被告案發時19歲,無刑事紀錄。
呈堂證物(衫褲鞋手套八達通電話及片段) 沒受干擾,證物鏈亦沒有爭議。
被告向警員表示「我無掉過石仔,都無做過堵路行為,都無掘過路」
控方傳召 PW1 警員22348 温偉樂
PW1案發日隸屬柴灣特遣隊,1130收到通台通知太安樓一帶有堵路立即出車去現場。到達後PW1見西灣河街成安街有20-30名黑衣人沿成安街住興東商場。PW1在成安街落車後望向筲箕灣道方向,見到筲箕灣道成安街成界馬路上的黃格範圍有40-50名黑衣人以垃圾、膠箱、磚塊堵路,障礙範圍約20米乘20米,引致現場交通擠塞。
PW1在30米外觀察到其中一名穿黑衫灰褲黑鞋白手套的男子企喺前排位置用右手掉咗一舊磚落地下,磚頭與路障距離在半米內(男子<半米>磚<半米>路障) ,其後眾人沿成安街往興東商場方向逃走。
PW1及隊友(首先好肯定地講連埋自已共6個,其後短時間內又話有3-4人協助) 上前截停咗該名掉磚嘅男子,將佢拉埋成安街商鋪鐵閘前嘅位置,PW1問「你係度做咩」,男子沒有回答,但除去黑色口罩及右手手套。PW1指由第一眼觀察到掉磚男子至截停過程約7-8秒 ,其間視線無受阻,現場拘捕男子後並無檢查身分證,返警署後才檢查。
PW1再補充截停過程,他在30外見到男子正面,觀察4秒後再上前截停,男子附近有男有女。男子起初企喺較前位置,跑嘅時候在人群中間,但PW1仍然視線無阻見到男子,更指跑動時人與人之間有一米距離。(按:40人大路跑入窄路喎...)
辯方盤問 PW1
盤問下PW1講出當日1130出車,警車沿西灣河街往成安街停在西灣河街116號外車頭向太寧街。
辯方質問PW1的2份口供分別係寫大量(19年11月13日) 及30-40名示威者逃走,和庭上作供講嘅40-50名有所不同。PW1最終話口供30-40名係準確啲。PW1同意口供寫上「AP從筲箕灣道逃跑時將手上的磚掉在地上」。
辯方再質疑被告的黑衫無特別標記,灰褲白手套亦很普通,主問中PW1能講出有骷髏頭圖案的背囊卻從未在口供中提及。PW1認同背囊更能辨認出被告,承認自已口供「寫得唔好」。
PW1在柴灣警署內的補錄口供中寫的「公眾地方公為不檢」罪名也受到辯方質疑,PW1只解釋「覺得更適合」。
辯方指出被只是在天橋行落黎,更從未手持磚頭及在筲箕灣道堵路。PW1不同意,但同意無檢取或拍攝沙案磚頭。PW1否認辯方指因年輕身穿黑衫而拘捕被告及同地點另一名睇熱鬧嘅男子(最終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 。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
鄧(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於去年11月13日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無合法權限下留下磚頭和垃圾,對上述地點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被告作供完畢,押後至11月3日0930裁決。
#黃雅茵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
鄧(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於去年11月13日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無合法權限下留下磚頭和垃圾,對上述地點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被告作供完畢,押後至11月3日0930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西灣河 #新案件
D1:梁
D2:劉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兩人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8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西灣河 #新案件
D1:梁
D2:劉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兩人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8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