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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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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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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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1426 廣播
1431 再廣播
1448 開庭

先處理其他案件,請各位靜心等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判刑

D1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拒捕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承上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25

D1與控方達成共識,承認控罪(1),以換取撤回控罪(2)。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咗被告認罪,但案情嚴重,被告年輕,有悔意,深切反省,冇刑事紀錄,有家庭支持會監管被告,上咗寶貴嘅一課,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獲法庭接納。

判刑: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D1:黃(21) 🛑已還押近9個月
👤D2:吳(23) 🛑已還押近9個月
👤D3:張(22)   👤D4:張(22) 👤D5:嚴(21)
⚫️D3-D5目前在深圳鹽田扣查中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粗體以示修訂控罪)
(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3)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4)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與蘇,李,賴,彭,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另外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把手槍、4個彈匣及106發子彈;以及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爆竹、煙花、伸縮棍及鐳射筆等物品。

❗️D1,2均無保釋申請,放棄八天覆核擔保權,繼續還押。❗️

就修訂控罪1,2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程序

就控罪3,4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200東區裁判法院作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賴(29)

控罪(修訂控罪以粗體表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159C條)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與黃,吳,張,張,嚴,蘇,彭,蔡,李(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程序。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彭(33)🛑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修訂控罪以粗體表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與黃,吳,張,張,嚴,蘇,賴,蔡,李(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程序。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蘇(18)🛑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修訂控罪以粗體表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與黃,吳,張,張,嚴,彭,賴,蔡,李(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程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1005黃大仙

葉(21)
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及D2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答辯,現有條件保釋

。保釋金$500
。宵禁2300-0600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星期報到一次
。地址如有更改,要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從D1辯方口中得知,案件發生在晚上,被告被截查的時間是凌晨在黃大仙一帶,與警方聲稱的非法集結已完2-3小時,而D1是管有鐳射筆🔦;D2則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一帶被捕。2人今年11月19再被捕並起訴)

註:2019年10月5日蒙面法香港發生的事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12944

🟥在此提提大家:上午 #1103旺角 案件還押候判的張手足,囚車尚未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86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勤裁判官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20201204葵涌

彭(42)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於葵涌葵芳村一單位內保管1個玻璃瓶裝紫色液體,2個玻璃瓶裝粉紅色液體,一些白色威士布是製造汽油彈原料,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

保釋申請被拒,被告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至12月15日0930提堂。

案件押後至1月4日0930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1110荃灣
#拒捕 #攻擊性武器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河背街73號外公眾地方抗拒警務人員58828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同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鐵錘

速報

控罪一: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成立)
控罪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法庭需要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因此案件將於12月21日晏晝1430於第四庭判刑。等侯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裁決內容後補)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燈柱38555附近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辯方案情完畢。控辯雙方已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8日150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背景: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被控於 2019年11月18日於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28/4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4538

23/6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29


4/8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740

1/9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929


18/9提堂(本案第一被告認罪並判入更生中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591


9/11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106


再修訂控罪:串謀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刑事訴訟條例159a159c

辯方告知控方將會重新答辯

被告同意案情
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證物1-5、7-10、12充公
證物6歸還第一被告
證物16歸還第二被告

求情:
辯方主要就三方面求情

1) 就本案情節。
本案係十一月初已定審期,控方申請押後審信,係因為控方有重要嘅決定性證據,其後被告先改變答辯意向。呢個控罪中,串謀嘅定罪基礎。係最新嘅文件中,控方將第二被告聯繫到兩人whatsapp嘅談話內容中,但係之前文件並無。呢個因素值得法庭考慮,相信法庭可以就呢個因素運用酌情權。

係本案情節中,無疑有一定嘅嚴重性,因為受傷害嘅對象係警察。首先,串謀只係被告兩人之間,規模小,並非深思熟慮嘅事情。其次,案發被告只係16歲,成熟程度比較低,受當時嘅社會氛圍影響。其三,涉案物品嘅有害性偏低,案情摘要中個啲化學名詞不外乎係食用醋及酒精,係政府化驗所中嘅報告亦見到有關化學物混合物只係1%咁多,以及有關物品有害性偏低。但辯方終究認為,畢竟控罪元素關乎串謀,不需要實際行動,相信被告只係因年輕衝動犯案。

2)就被告個人背景
辯方呈上求情信。被告現時17歲,係應屆DSE考生。求情信由被告本人,學校師長及教會兄長所撰寫。係被告本人嘅求情信中,被告坦言知道自己嘅行為衝動以及不智,佢知道今次自己用左錯嘅方式表達,佢亦知道罪行嘅刑罰會招致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希望可以完成黎緊嘅文憑試考試。第二封求情信,由被告學校校長所撰寫,可以見到被告求學嘅態度一直都非常認真,亦係校內基督教少年軍嘅成員,可以見到佢係一位著重紀律嘅人。儘管係呢一年內發生左好多事情,無論疫情或社會時間,但被告仍然專心對待學業。再後面嘅求情信,有兩位副校,班主任及任教被告三年嘅老師等所撰寫。而呢啲品行並非案發後先見到,而係被告一直以黎嘅品格。係被告教會導師所撰寫嘅求情信,睇到校外方面嘅表現,而且見到被告係一個富有理想嘅年輕人,會為社會帶來良性嘅影響。辯方律師指,被告佢唔單止參與呢啲活動,佢仲會自我反省,反省如何可以更加服務到受眾嘅人士。

以上求情信,都同被告乖巧嘅性格吻合,而且佢今年期間亦有深切反省,並唔係特意逃避責任。

3)就刑罰方面
適合判處嘅刑罰可以為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以非監禁式刑罰黎講,更生中心會更適合被告。如被告自己所言,明年四月將會應考文憑試,可以見到被告嘅決心。今日學校老師、家人、教會導師亦在場。係被告被判刑後,法庭社工亦稱會幫手協調被告學業方面嘅事情,學校方面亦會全力配合協助被告應付公開試。

係求情嘅起初提到,希望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被告性格良好,認罪對控方案情有關鍵性嘅增加,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多啲比重俾被告,因此認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比較合適。

1531押後15分鐘予法庭處理求情信

法庭認為控罪性質嚴重,禁閉刑罰無可避免,將會索取教導所及更新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4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判刑,期間會索取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報告
‼️‼️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精神良好,進入犯人欄前與公眾席揮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4屯門
#提堂

👥關,徐,何(27-41)🛑已還押11個月

(製造爆炸品、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由於D1、D2 無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拒絕D3擔保申請官提醒若要申請保釋需於高等法院申請

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9:30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轉介文件,並一併處理控罪修改的事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天水圍
#審前覆核

黃 (3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被告轉用私人律師,要求押後4星期。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7名證人,將會播放一段數十秒的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被告有機會俾口供,沒有辯方證人或影片。

押後至2021年2月10-11日9:30於屯門裁判法院7庭進行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作供完畢~
第二證人偵緝警員17191鄭雄泰(音)作供完畢~
傳召第三證人偵緝警員12207張志聰(音),D1辯方律師盤問尚未結束。
(*基於控方證人仍然在盤問中,所有細節將待所有控方證人完成作供再補回~謝謝~)

案件押後至12月8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盤問PW2楊晉熙

--------------------------
同意無特定目標拘捕,見一群黑衣人所以追佢地,同意現場亦有街坊打扮人士 。

穿過行人路跑去唐俊街位置(穿過A出口對出位置,cut咗住隻直角)

🛑追截路線:
寶邑路 > 上幾級樓梯(唐俊街行人路) > 轉左到唐俊街 > 跑出唐俊街行車路(往唐德街方向)

落車追截時我排第二,跑第一嘅係小隊指揮官督察25301,同我一齊跑出馬路(行車路)。當日職責係保護小隊指揮官,然後見21417從我左後方跑上嚟。我與前方黑衫人士,放棄追截後我與黑衣人士距離有10米。

當時無留意行人路仲有d跑得慢嘅黑衣人,直至21417捉住咗佢哋之後我先留意到,而當時我係21417嘅右後方,相距約10米。當時該黑衣女子企係度,有想逃跑嘅動作,被告面向21417。女子A與被告距離兩隻手臂,無留意當時21417有咩反應。同意唐俊街不闊,但不同意一定會見到在唐俊街的黑衣人。

辯:由拉扯到PW2上前推開被告的整個過程
唔同意拉扯過程少於5秒。
PW:用跑嘅速度用左手推開被告。
咁個衝力都應該幾大喎
PW2:係

辯方:面向地下咁跌??
主問嗰陣你又話女子A面向寶邑路,而21417面向唐德街。被告係拉扯緊㗎嘛,咁一定係面向寶邑路㗎喎你同唔同意呀?/唔同意,佢係面向商場嗰個方向跌,因為我係右後方跑上去㗎嘛……

辯方案情:
前方有兩名女子,女子A&被告,佢地跑得較慢/ 同意呀/ 跑得較後嗰個就係被告/呢點我唔清楚/ 好快就企返起身,嗰名女子係回頭望寶邑路方向/呢點/21417拘捕嘅係被告,而你制服嘅係女子A/唔同意/交接時唔清楚女子A嘅身份/同意/交接時唔清楚被告嘅身份/唔同意/之後係由女警押解女子A同被告上警車/唔同意/專注力集中係處理市民,返警署先知身份/唔同意

*手扣係PW2楊晉熙索上,因女警無索帶,無留意到被告有咩動作。

答辯方向:警員攞亂咗女子「A」被拯救者,同「B」救人的女子(被告)

15:45 辯方好喇,有d片段想俾你睇下嘅……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覆問PW2 楊晉熙

--------------------------
睇片澄清返被告點跌的:
近花槽的是被告人,她往商場牆壁方向跌倒。

PW2在盤問時講過「3至4秒拉扯不構成阻礙,答覆是不同意」原因是在機動部隊時有進行「身體控制課程」練習,21417 張德俊曾經是他的練習拍擋。以張德俊的體格(75公斤男性) 不相信黑衣人A可以有能力獨自與PC狗對抗,因此認為被告的施力,對黑衣人A對抗張德俊有幫助。

女警純粹協助進行拘捕,楊晉熙沒有完全離開被告,被告一直在他身邊,是他鎖上索帶。帶上警車,在警車內全程由楊晉熙看管,一直保管住被告的身份證至見值日官。而身份證姓名亦與調查吻合。

🛑控方已舉證完畢,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警員作供已update】

--------------------------
🟢押後到2020年 12月16日 09:30續審,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2/1 (#0902將軍澳 )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今天傳召專家證人

開庭
仍有頗多公眾旁聽席位
#西九龍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6/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0942 開庭
警方法律代表Mr Hung指雖然並非同時代表消防處,但又少少資料可以協助法庭。據知消防處最初沒有委派另一名法律代表,但昨日(12月7日)下午時份指若由警方法律代表同時代表消防處此安排並唔妥當,但原因細節唔方便透露。得悉消防處今日有派代表將會向法庭提出相關申請。

消防處代表指從禮拜五列咗為有利害關係者後,已同律政司開會傾過,並需要更多時間搵律師。

(節錄)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打斷並斥:我唔可以俾無限時間你地搵律師。你都要講幾時搵到律師。
消防處代表:我地會盡快搵律師。
死因裁判官:冇得「儘快」,冇理由俾咗幾日都搵唔到,搵律師好難咩依家?你地一直都有坐喺度,聽哂所有證供,要資料或者有咩問題你地都聽到哂㗎啦。
消防處代表:律政司未安排到律師俾我地。
死因裁判官:律政司應該考慮到呢個研訊嘅逼切性,唔係話想搵邊個就係邊個,咁樣我唔會批。呢個唔係一個負責任嘅陳詞。你地應該講實際需要幾多時間。(問需要索取指示?消防答需要)

0955 休庭10分鐘
待消防處代表就何時才能聘請法律代表索取指示。

- - - - -
消防處代表甫開庭解釋琴日先知道警方代表不可同時代表消防處,故向法庭申請押後一星期去搵律師;同時亦會尊重法庭決定。

周梓樂父母代表律師鄭大律師指研訊前亦通知法庭18號後有其他case在身,是一宗有陪審團參與的高等法院審訊。將會去信高等法院以確認會否有任何新的安排。但今日先知消防處有申請,會影響向高院信件嘅闡述,預計今個禮拜未會去信。依家未同其他方商量,未咁向法庭匯報點處理。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指由於上星期有新發現,已翻睇廣明苑外片段;而警方調查時已索取所有有關片段。原訂打算今日再喺庭上播放多一條廣明苑嘅片段。廣明苑外有31支鏡頭、尚德商場有2支鏡頭、尚德停車場內有35支可轉動鏡頭而其中一支壞咗。原本亦有4支固定鏡頭分別影住地下同2樓後樓梯;預計播放以上全部片段需要一天時間,原訂下星期都可以完。依家好肯定本研訊唔可以喺下星期尾完成。押後並不理想,尤其有陪審團。法庭想一直做落去,擔心隔一段時間陪審團可能會忘記證供。但法庭尊重消防處需要檢視過去3星期嘅證供,而3星期亦係一段短嘅時間,認為拎1星期押後亦屬合理。

本研訊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再訊。消防處需於本週五1600前回覆並通知法庭會否需要傳召證人再次作供,但2名救護員是必須要再上庭作供。

———
本台再次呼籲大家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梓樂爸爸,致電或傳真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0940 開庭
D1辯方律師現進行結案陳詞

1200 休庭
1228 開庭
D2辯方律師現進行結案陳詞

(按:D2多次提出身體不適要求去醫院,但法官只怒睥D2,並沒有理會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