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7/14]

A1: A2:A3: A4:
A5: A6: A7: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8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10:20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第三十二 (PW32),當日是陳姓偵緝警員,現駐守港島重案組。
主要負責A2及A6,觀看相片及錄影片段,去辨認被告,合共十三日,約140小時。

庭上將會播放頗長片段,再由該證人將已呈堂,在庭上截圖和圈出被告,法庭認為有沒有必要;小休,留待雙方商討。

11:04 小休
11:31 開庭
再傳召PW32作供
11:17 主問及盤問完畢

11:57 今天審訊完畢,明天早上10:0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2/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惡法生效第三日正值重陽節,全港各區包括屯門均有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

——————

被告不認罪

昨天首天審訊,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之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提到匿名證人「X」對被告造成導致須進行開髗手及住院深切治療部的傷勢,辯方亦質疑證物處理混亂。


——————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

傳召偵緝警員16505
10月8日23:00由警員11698將證物交予警員16505
證物膠袋是封上的,警員11698表示P23雷射裝置在證物袋中,而為156號為警方證物編號,及後有用膠袋裝好及拍照。地點為警署12樓1208室,旁邊有一個房9號房。警員11698及16505放證物到9號房,🚫但辯方盤問其間得出證人在先前口供並無提及此證物存放處理。🚫
10月9日警員16505 00:36 收工,聲稱鎖好房、鎖匙跟身。18:00 回來後再處理證物。10月10日15:59,交由已預約的2樓證物室文職人員鄧女士處理。約5個月後,2020年3月6日 09:12,向鄧女士取回P23雷射筆,其後以背囊裝P23駕車到警察總部,交予專家總督察陳喬崔(音譯)直接接收及檢查,3月19日陳橋催作出的專家報告為證物P29。3月20日警員16505 取回證物及化驗口供,下午18:46再交回報案室同事保管,看著他放回證物櫃鎖好。之後無再處理,直至上庭。

證人鄧潤琼女士
5個月的存放期中有其他同事在證物室。表示不知道5個月有否他人取過雷射筆,但有紀錄,控方會取回紀錄呈堂。

「專家」證人總督察陳喬崔(音譯)
證物P29 3月19日報告口供
證物P30 8月4日報告口供
陳橋催於2020年3月17日開始檢驗P23證物雷射裝置。根據IEC60825標準,即國際電工委員會雷射裝置標準,屬第四類激光裝置。
裝置在10cm距離量度得出的最大功率,結果是1.04W,剛剛在第四類中。標準中>500毫瓦即屬第四類,而案中裝置測試結果得出的1.04W,是大於為500毫瓦。

當天警員16505交雷射裝置給陳喬崔,當中有雷射筆「Q1」與電池「Q2」。
檢驗目的是筆Q1。
‼️根據IEC60825標準,陳喬崔用被測試裝置最高可承受電壓去測試,所以以上結果並非以Q2電池測試,而是以陳喬崔自己充滿電的兩件鋰電池測試‼️
測試用的鋰電池4.16V。
另量度測試Q2,能以Q2操作Q1。
驗得Q2電池3.94V,無介定Q2是否充滿電,指不知道。

根據標準,每平方厘米2.55毫瓦以下激光對人眼屬安全。結果量度Q1,到80米距離就達到此功率,即超過80米直視雷射裝置Q1的光,就安全、無危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各被告對各控罪均不認罪❗️❗️

承認事實

1. 2020年1月1日民陣發起於1430起步的遊行獲發不反對通知書

2. 同日約1643警員B於案發地拘捕D1,罪名為「刑事損壞」及「拒捕」

3. 在D1身上搜出硬鴨嘴帽,並交予偵緝警員9487

4. 同日1643 警長C於案發地拘捕D2

5. 警長58327 於北角警署內搜查D2,並搜出以下物品:
一、黑色帽
二、黑色外套
三、灰色衞衣
四、灰色內衣
五、長褲
六、腰包

6. 同日於案發地拘捕D3,罪名為「阻差辦公」

7. 警員14369於北角警署內搜查D3,並檢獲以下物品
一、藍色背包
二、samsung電話(內有2張sim卡,1張記憶卡)
三、黑色短褲(在背包內)
四、灰色xx(我聽唔切主控的急口令內容)
五、黑色短袖衫(身穿)
六、黑色長褲(身穿)
七、黑色波鞋(身穿)

8. 警員對上述證物拍攝照片共18張,相片反映真實情況

9. 警員傷勢照,證物相,被告衣著相,均沒有被整修,修改
(遺漏較多,真係讀得太快)

10. 案發地cctv被儲存下來,當中沒有整修,修改

11. 警員C,E,F到醫院接受治療

12. 同意xx連鎖性(我聽唔切阿!!!)

13. D1-3 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各被告對承認事實表示同意,承認事實成為證物P24

控方有10位證人,首6位需要屏風,證人7,8,9為處理證物證人,證人7是處理D1證物,證人8,9處理D2證物。證人10是3位警員的醫生,正商討醫療報告能否以65b呈遞法庭。

控方有可能新增1名證人(案發地HSBC經理),以講述案發前的店舖狀況,或不須傳召,視乎辯方需否盤問。

D1將爭議證物鏈,即警方聲稱在其身上搵到的物品

D3將呈遞其醫療報告,控方不爭議

案件押後至同日稍後時間,以讓裁判官處理其他案件,屏風問題,及醫療報告呈堂事項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潘/畫家(33)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九項控罪共判處21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天后 #新案件

劉 (17)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后廟道與高士威道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手提式無線電收發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號召全港大三罷,希望促使政府回應民間五大訴求。大批市民響應「黎明行動」號召,在全港各區堵路抗爭。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獲准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20200125旺角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6)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銀行中心廣場外,管有1支黑色戰術筆(14cm)、1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證物
P1 相簿(1-9)
P2 地圖
P3 直播片段截圖冊(1-3)
P4 (記錄暫缺 致歉!)
P5 戰術筆1支
P6 摺刀1把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編號及名暫缺) 作供

控方主問

證物
P7 經PW1標記的地圖

案發當晚(2020年1月24日晚),PW1小隊收到通知,得悉彌敦道近山東街有非法集結。小隊到場時,分別有2-30名示威者分佈於彌敦道奶路臣街交界、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交界;驅散後,數十黑衣人及疑似記者四散,被告在人群中急速穿梭,由彌敦道近奶路臣街行人路,往旺角站E2出口逃跑。當時被告面戴藍色外科口罩,穿黑色連帽衛衣,胸前有4隻白色字體,著黑色皮鞋。

PW1相信被告與較早前的非法集結有關,故用手捉住其上衣,將他截停,帶到奶路臣街近彌敦道銀行中心外搜查;期間發現被告左邊褲耳掛著1支黑色類似原子筆,經調查發現筆由金屬製造,筆頭有金屬撞針突出,為警方定義的「戰術筆」(即有特別用途,包括擊破玻璃及傷人)。

檢取戰術筆後,PW1自行保管,回警署後沒有再檢視。劉官查看相關證物,發現筆可寫字,較重,並表示不知如何調出「撞針」;PW1覆「不清楚」,也無試過擺弄撞針。當時,PW1還在被告右邊褲耳發現1串鎖匙,當中有1個黑色的金屬物體,後知是1把合上的摺刀;檢取後,由PW1親自保管。他曾打開摺刀,但沒有注意刀鋒的情況;庭上查看證物後,他形容其刀鋒鋒利。凌晨0時45分,PW1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及2項藏有攻擊性武器。

庭上,PW1從證物P1的相簿中,辨認出被告人的口罩、身形、戰術筆及摺刀;在P2地圖上標出驅散時自己的位置、被告人跑動的路線。


辯方盤問

🧷衣著易辨認 仍算black bloc
PW1確認,被告當時身上衣服有「無上菩提」4字,不常見,容易辨認;後有圓形圖案,覆蓋大半背部,但PW1無為意。他表示知道「black bloc」的定義,即「全身黑色,使人難以辨認」,但在盤問時認為,被告當天衣著亦算「black bloc」。

📌2段對話未有記錄
PW1大概於2332時到達旺角站,第一眼看見被告和截停被告的間隔,在幾秒之內。辯方指出PW1口供紙(分別於1月26日及5月7日錄下)及警員記事冊,均沒有記載的2段對話:(1)PW1曾問被告「去邊」,被告沒有回答;(2)PW1問被告「做咩」,被告答「同朋友食完嘢」。PW1未能解釋為何不把這些對話記下,辯方質疑他是否真記得對話內容。

🧷關於被告行走路線
就證物P7的地圖,辯方提議,被告是沿彌敦道山東街向太子方向跑向旺角站E2,而不是向PW1所稱的油麻地方向。PW1不同意。

📌摺刀位置無文字記錄
辯方質疑,於口供紙上,PW1以「左前褲耳」形容戰術筆的位置,而描述用行山扣扣住的鎖匙扣(連摺刀)時,只寫「右邊褲耳」。換言之,PW1沒有對鎖匙扣及行山扣的位置作出任何文字記錄,是單憑記憶,憶述它們位於褲子右前方。PW1同意。

📌被告表現合作 拘捕僅因形跡可疑
PW1同意,被告全程與警察合作;以自己眼見,沒有叫任何挑釁警察的口號、沒有做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沒有和其他人集結。然而,PW1並不同意自己是純靠推斷,以非法集結為由拘捕被告;他重申當日旺角區有人參與非法集結,這些人群多會在遭驅散時四散。被告在人群中急速左閃右避,「形跡可疑」,使自己有理由相信他與較早前的非法集結事件有關。

PW1最後同意自己沒有見到被告嘗試拿出筆或刀、嘗試用它們作非法意圖。


控方覆問

PW1澄清,在拘捕被告一刻,被告沒有動作顯示其想使用筆及刀,自己未能證明被告的意圖。


PW1作供完畢。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230 已休庭15分鐘,現再開庭。

判詞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控辯雙方同意警長C,E,F及D3報告的醫療報告以65b方式呈堂。

現正盤問警長A

午休至1430再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九龍城 #提堂

D1: 林 (20)
D2: 楊 (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2019年11月13日在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因為11月24號先收到早前要求控方提供的文件。另外,文件清單未收到,控方指沒有清單,但早前要求的其他文件會稍後向辯方提供。有位警員現正休假,下星期才可錄取證人供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天雁裁判官
#裁決 #1020深水埗

康(22)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攻擊性武器

🥳速報: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1/2]
#襲警

陳(1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一期一樓fancl外襲擊警員7100

早上審訊詳情

——————

表證成立‼️

被告人選擇不答辯
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
當天被告上扶手電梯後,見到大量防暴警員,感到驚慌,「諗住有路就跑,見人就避」,沒有打算撞向任何人,碰撞是因為7100主動搭前截停被告而發生,7100用盾牌撞向被告,碰撞後7100沒有後退半步,但被告反因為盾牌撞到而反彈撞向Fancl玻璃門,繼而跌落地下。

📌控方結案陳詞
襲警罪除了有意圖外,魯莽亦足以定罪。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不爭議7100與被告人有碰撞,但控罪爭議是被告人是否有意圖或行為是否魯莽。

PW1警員24710作供時指出由他開始見到被告人,直至撞到7100,被告人都是博命跑,維持同一速度,而非看見7100後故意加速。

被告人案發當時只為17歲年輕人,見到有其他人奔跑,場面混亂,不知所措感到驚慌,於是拼命走,希望離開現場,並非為衝擊或襲擊警員。

被告人當時背向24710,辯方不認為24710能看到所有情況,而24710亦同意當時環境混亂,碰撞過程非常快,即使慢鏡重看多次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仍不能準確肯定自己為片段中哪一人。

至於24710就距離有關描述,24710描述自己與7100距離為20米,但盤問下承認並不準確,因此24710有可能未能清楚看見碰撞情況。

PW2警員7100在當天即時口供或兩天後錄取的口供,都未有提及任何有關盾牌以致被盾牌壓向心口一事,或是當時將盾牌放在心口以希望保護自己,此細節在本案中極為關鍵。 7100在2007年加入警隊,相信處理案件有一定經驗,而且襲警案在關鍵證供有矛盾,因此7100證供未必為完全可信或完全作實,法庭應考慮7100有否講出全部事實。

7100同意被告人一直奔跑,沒有減速,是因為想逃離現場。若非7100主動踏前截停,被告人或已經跑走,可見被告人從未有意圖襲擊警員。被告人因驚慌,希望逃離現場而奔跑絕非魯莽行為。

作供時7100未有提及有用言語示意被告人停低,亦未有證據顯示7100有口頭指示被告人停低,因此被告人或不知道7100希望截停自己。即使被告人知道,以當時奔跑速度,未必能及時控制剎停。

至於有關7100被撞到後退後半步,慢鏡重播多次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後,均未有見到退後半步的動作。

7100同意被告人身材瘦小,被告人案發當時只有17歲,反之7100當天連裝備重約90公斤。當時不論為24710估計的30個,或是7100估計的60個防暴,在德福廣場一樓均有大量有裝備的防暴警察,身材瘦小的被告人竟大膽肆意衝向7100,實為不可能。

被告人只是一心希望逃離現場,見前路沒有人才前進,當時情況混亂並不知道7100想截停被告人,因此並非魯莽行為。

——————

案主押後至明早11月26日1000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庭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7尖沙咀
#審訊 [1/1]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3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速報:罪名不成立🥳🥳

📌裁決摘要
本案爭議點在於被告持有四支士巴拿是否有合理辯解。辯方案情指被告是陪丈夫去考大工牌照的訓練場地,當日行程是先去西九食飯,再去尖沙咀為女兒買玩具,在尖沙咀地鐵站出閘時被警員截停搜袋。DW1被告丈夫作供,指出那些士巴拿原本屬於他,當日持有士巴拿是為了熟習大工考試過程。

法庭認為他的說法有奇怪的地方,例如當日由尖沙咀去訓練場地根本不順路,他持有的單車頭盔不是地盤頭盔,若是在場地使用,保護性不足。被告的女兒身上亦有不少物品,例如索帶、口罩,加上他們全身深黑色衣物,令法庭懷疑他們是不是全家人去示威。

但法庭亦留意到辯方的各種證物,例如辯方呈上的事件流程表,被告在當日1616才到達尖沙咀,而警方在1600前已驅散示威人士。 (註:當日在梳士巴利花園有集會,警方在約1500宣佈該集會是非法集結,隨即驅散) 另外有一張收據,顯示丈夫在2019年10月21日付了大工考試的測試費,所以於10月27日為了應考而練習屬合情理。另外亦有一些工人證支持被告和建造業有關。

至於持有口罩,辯方解釋是因為場地多沙塵而準備,解釋雖然牽強但並不是沒有可能。法庭亦觀察到他們持有的索帶不是在示威現場使用的類型,而是比較接近用於建造業的類型。

如果辯方沒有作供,法庭可能會依照控方案情作出推論。法庭接納DW的說法,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2/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惡法生效第三日正值重陽節,全港各區包括屯門均有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

——————

被告不認罪

昨天首天審訊,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之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提到匿名證人「X」對被告造成導致須進行開髗手街及住院深切治療部的傷勢,辯方亦質疑證物處理混亂。


——————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

傳召偵緝警員16505
10月8日23:00由警員11698將證物交予警員16505
證物膠袋是封上的,警員11698表示P23雷射裝置在證物袋中,而為156號為警方證物編號,及後有用膠袋裝好及拍照。地點為警署12樓1208室,旁邊有一個房9號房。警員11698及16505放證物到9號房,🚫但辯方盤問其間得出證人在先前口供並無提及此證物存放處理。🚫
10月9日警員16505 00:36 收工,聲稱鎖好房、鎖匙跟身。18:00 回來後再處理證物。10月10日15:59,交由已預約的2樓證物室文職人員鄧女士處理。約5個月後,2020年3月6日 09:12,向鄧女士取回P23雷射筆,其後以背囊裝P23駕車到警察總部,交予專家總督察陳喬崔(音譯)直接接收及檢查,3月19日陳橋催作出的專家報告為證物P29。3月20日警員16505 取回證物及化驗口供,下午18:46再交回報案室同事保管,看著他放回證物櫃鎖好。之後無再處理,直至上庭。

證人鄧潤琼(音譯)女士
5個月的存放期中,有其他同事在證物室。表示不知道5個月有否他人取過雷射筆,但有紀錄,控方會取回紀錄呈堂。
下午鄧女士再上庭表示不記得在5個月的存放期中有否其他同事接觸P23證物雷射裝置。

「專家」證人總督察陳喬崔(音譯)
證物P29 3月19日報告口供
證物P30 8月4日報告口供
陳橋催於2020年3月17日開始檢驗P23證物雷射裝置。根據IEC60825標準,即國際電工委員會雷射裝置標準,屬第四類激光裝置。
裝置在10cm距離量度得出的最大功率,結果是1.04W,剛剛在第四類中。標準中>500毫瓦即屬第四類,而案中裝置測試結果得出的1.04W,是大於為500毫瓦。報告結論直視Q1發出激光能損害眼睛。

當天警員16505交雷射裝置給陳喬崔,當中有雷射筆「Q1」與電池「Q2」。
檢驗目的是筆Q1。
‼️根據IEC60825標準,陳喬崔用被測試裝置最高可承受電壓去測試,所以以上結果並非以Q2電池測試,而是以陳喬崔自己充滿電的兩件鋰電池測試‼️
測試用的鋰電池4.16V。
另量度測試Q2,能以Q2操作Q1。
驗得Q2電池3.94V,無介定Q2是否充滿電,指不知道。

根據標準,每平方厘米2.55毫瓦以下激光對人眼屬安全。結果量度Q1,到80米距離就達到此功率,即超過80米直視雷射裝置Q1的光,就安全、無危險。

明天下午2:15pm續審,預計明天下午再傳召控方證人後,可以完結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3/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上次審訊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法庭已經收到辯方結案陳詞及控方補回有線電視新聞片段文字騰本。辯方作簡述陳詞。法庭押後至12月30日下午2: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注:🚫被告在2020年7月8日因另一單普通襲擊罪成被判刑3個月緩刑2年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025大埔 #審前覆核

D1:陳
D2:蔡
D3:陳

控罪:刑事損壞

D1、D3認罪‼️

D2不認罪

D1、D3需賠償總共$5000。

D1、D3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D2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進行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28上環

簡(24)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指,被告去年於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1443開庭

❗️❗️認罪❗️❗️

1515完畢

法官留待另外同日暴動案判刑一併處理,將於2021年5月21日上午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被告交由懲教署繼續看管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6屯門 #提訊

A1 林卓廷(43)
A2 許智峯(38)
A3 曾(28)
A4 鍾(39)

控罪:
(1)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普通法罪行
D1-3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X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該些數碼內容顯示了一些可能於2019年7月6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

(2) 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取用一部電腦,即X的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3) 刑事損壞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X的財產,即2019年7月1日拍攝並儲存於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內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視頻片段,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摧毀或損壞。

(4) 非法集結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7月6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在屯門警署聚集,其間有人疑拍攝示威者樣貌,被搶去手機。

D1、D2申請轉擔保人獲批
D4因工作緣由或需到別處過夜,如轉換處所,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615未開庭,正庭尚有幾個位
1620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31灣仔

A1楊(25)
A2湯(20)
🛑湯手足尚有 #1118葵涌 的案件,曾還押逾54日🥺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061

控罪:
(1)暴動 [A1, A2]
被控於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1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A1認罪‼️‼️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名警員證人,1名專家是鐳射筆專家證人,無警誡供詞,錄影片段長225分鐘,辯方對影片連鎖性無爭議

預審期:5天,中文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1430進行審前覆核,於2021年5月24日0930區域法院正式開審,控辯雙方需於開審7天前提交相關文件,現有條件保釋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不論是任何人物或媒體,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524天后

黃(16)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X

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有商討,信件已準備好

保釋事宜:
。2200-0600改為2300-06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不論是任何人物或媒體,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