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 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上次審訊重點(上午)
上次審訊重點(下午)
1015 約11人等候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 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上次審訊重點(上午)
上次審訊重點(下午)
1015 約11人等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2]
#1030屯門
陳(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德街12號,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近燈柱編號FA2432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被控於同日同地約21:45時,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控罪(1)-(2) 不認罪
控罪(3)較早前已認罪,未判刑
控方今呈上證人列表,內附上4名控方證人(3名警員證人+1名專家證人);另有5份呈堂證物。辯方有1份呈堂證物。裁判官指若證人證供無爭議,可根據65b形式呈上書面供詞,即以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藉書面陳述提出證明。
四名控方證人簡介:
① 莫督察,案發當時的小隊指揮官
② 拘捕警員,當日亦係佢對被告作出警誡
③ 錄影拍攝到警方發出藍色告示,以65b作供
④ 專家證人,修讀電機電子工程,檢驗本案雷射筆
承認事實簡述:
被告在屯門良德街近燈柱編號FA2432被截查,並由24529搜身。當時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稍後22:40時宣佈以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未能出示身分證作出拘捕。控方將呈上5項證物,辯方就證物鏈無爭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證物列表:
P1由警員14075於良德街拍攝的4段錄影片段
P2雷射筆
P3外套左口袋搜出的3個藍色口罩
P4外套右口袋搜出的手套
P5共14張相的相簿(5張錄影片段截圖+9張拍攝被告衣著及證物的相)
辯方證物列表:
D1地政總署地圖
編號:5-SE-5D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1日
- - - - -
0957 傳召PW1 莫穎琳(?)督察
現隸屬新界北衝鋒隊
案發時隸屬新界北機動部隊X1小隊
首先確認案發當日有當值,約21:40時擔任X1小隊指揮官,並帶領隊員前往良運街良德街一帶預備驅散市民。21:45時到達交界,見到約有200人在警方防線外聚集。當時良德街有堵路情況,行車路亦因此冇車行駛。部份人用雷射筆向防線照射過。良運界有其他警員清場,已冇示威者。
PW1表示當時睇唔清楚有幾多人,亦睇唔清楚有咩雜物堵路,跑過去(驅散)嘅時候見到有鐵欄、雪糕筒、同垃圾袋。裁判官質疑「垃圾袋堵唔到路㗎喎」,另外問到部份人用雷射筆即係有幾多人?PW1話有3至4人,因為見到有唔同顏色,有黃、有藍、有綠色光。裁判官在問雷射筆照邊度?PW1答警方防線,裁判官表示佢已明瞭照射的方向,但想知雷射筆照到啲乜?PW1指出自己沒有被照射到,不過同事身體有被照射到;而佢地已忍受咗一段時間。
PW1指由21:50至22:28時共發出約5次警告並指示藍色告示(藍旗),控方一邊播片一邊確認,告示內容大概關於「聚集會破壞社會安寧,警方會用合理方法作出驅散或拘捕」亦有就以雷射筆照射防線發出過警告。現場示威者繼續堵路。人群距離防線約30米左右,而示威者嘅衣著係各種服飾都有。
5段錄影片段中第1段咩都影唔到,所以依賴嘅只有片段2/3/4/5;影唔到原因係因為一去到未即刻影得切。
PW1發現開始愈來愈嚴重,雷射筆光線可能會傷害同事眼睛,所以叫示威者唔好再射。經過三次警告勸喻,人群都冇走。裁判官問有冇任何唔係示威者嘅人,PW1話冇因為冇人走。裁判官話見到片段有人著反光衣,嗰啲係咪都係示威者?PW1表示嗰啲應該係救護人員。到22:28嘅時候人群即係聚集,亦繼續有人用雷射筆。22:35時警方作出驅散,參與驅散行動嘅包括警員24529。
1030 PW1莫督察之主問完畢,開始盤問
辯方先同PW1確認地圖上警方防線、最多人群聚集位置。PW1標示過的地圖呈堂為D1a。辯方播放片段,問持綠色光線雷射筆嘅人係咪著白色tee?PW1表示唔知係咩色,辯方指可能係顏色觀感問題,稱畫面上嘅人著淺色衫。裁判官拿起一份文件問辯方律師係咩顏色?辯方答白色。裁判官又拿起一疊memo紙問辯方律師係咩色?辯方答淺黃色。
辯方問PW1見唔見到片段入面,路口近柱嘅地方有人出出入入?PW1見唔到,辯方重播片段並再問同一問題,PW1仍然見唔到。裁判官質疑「點解你成日睇到睇我睇唔到嘅嘢?」,並表示真係見唔到有人喺路口進出。
辯方問當時啲雷射筆係咪周圍咁照?PW1話係,射向防線。辯方確認冇射到PW1但淨係射到同事?PW1話係。
1050傳召PW2 24529陳樂軒(?)
現隸屬元朗警署軍裝第2隊
案發時隸屬新界北機動部隊X1小隊
約21:45時,有雷射筆或者電筒照向PW2方向,指揮官作出超過4次警告。後來驅散嘅時候追咗30米左右,並鎖定其中一個人,喺近燈柱截停佢。控方問點解要鎖定佢?PW2話「因為追追下就鎖定咗一個人嚟追」控方問跑咗幾耐鎖定?PW2話大約2-30米左右就鎖定,第一眼見到佢向後跑,即反方向跑緊。控方問係因為有人向反方向跑所以追?PW2確定。
追截過程嗰個人冇離開過PW2視線。追到就截停佢,佢有反抗,就控制返落地下,同佢上膠索帶;一開始唔太成功,警長2374有協助,當時已經喺地下就要拔返佢對手出嚟上索帶。然後就搜身,搵到啲可疑物品,如口罩、雷射筆。
控方指示PW2可以睇P5共14張相嘅相簿,相上面有冧巴標示。睇相6就係按被告落地,PW2確認。相7係衫,PW2確認。相8係褲,裁判官開聲「其實啲相都對哂㗎啦,你仲問嚟做咩?未同意嘅先問啦,你讀返哂承認事實出嚟做咩呢」裁判官問PW2,原來聚集位置同第一眼見到鎖定個人嘅距離係幾遠?約30米。又問,驅散之前大概有200人聚集?係。再問,見到人群跑同第一眼見到嗰個人距離?都係同一堆人。
1105休庭,辯方須設定播放器材之類
1111 開庭,控方補問搜身撿獲嘅雷射筆有冇即刻開嚟測試?PW2話有,見到係綠色光。控方問人群聚集同鎖定跑走嘅人距離,裁判官話剛才已經問咗,控方道歉改問驅散至截停相隔幾耐?PW2話係幾十秒,2~30秒。控方問一齊向後跑嘅有幾多人,PW2話多過50人。
1113辯方盤問PW2,先確認2019年11月1日16:00時PW2寫好並列印書面口供,該口供係完整並準確嘅。之前指出群眾同防線距離係30米左右,係咪即係由防線跑向人群位置差不多30米?PW2確認。之前冇見過第一眼鎖定嘅人?係。辯方問「跑呢60米期間,距離有冇縮短過?」PW2「去到差不多追到,距離咪有縮短到,大約係最後10米」辯方問追截緊嘅時候,PW2眼係咪一路望住被告,冇望過其他人?PW2確認。
辯方同PW2確認地圖上位置,呈堂為D1b。
辯方質疑PW2從後捉被告時向佢解釋涉咩控罪時不斷掙扎並沒有理會並非事實,PW2指「不斷掙扎」即係想繼續逃跑,所以將被告壓喺地上面。辯方拎出一張截圖問PW2,右下有啲藍藍地色嘅物品喺PW2身上?裁判官問張相有咩用,辯方律師冇正面回答,裁判官指「我問咗你三次『張相有咩用』啦」辯方回應「一陣有用」。
辯方播片並指出被告話「喂街坊喎,咩事啊依家?」,問PW2被告當時係咪「不予理會」?裁判官表示聽到有呢句。辯方再播片播17秒左右,指出PW2與被告相遇係面對面?PW2話係側面,裁判官話「但總之唔係從後啦?」PW2認同。裁判官問係咪從片段所見被告並非逃跑,所以PW2繼續向前跑?辯方問PW2指出「從良德街鎖定被告,從後追截被告」全部都係大話?PW2唔同意。
1141盤問完。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2]
#1030屯門
陳(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德街12號,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近燈柱編號FA2432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被控於同日同地約21:45時,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控罪(1)-(2) 不認罪
控罪(3)較早前已認罪,未判刑
控方今呈上證人列表,內附上4名控方證人(3名警員證人+1名專家證人);另有5份呈堂證物。辯方有1份呈堂證物。裁判官指若證人證供無爭議,可根據65b形式呈上書面供詞,即以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藉書面陳述提出證明。
四名控方證人簡介:
① 莫督察,案發當時的小隊指揮官
② 拘捕警員,當日亦係佢對被告作出警誡
③ 錄影拍攝到警方發出藍色告示,以65b作供
④ 專家證人,修讀電機電子工程,檢驗本案雷射筆
承認事實簡述:
被告在屯門良德街近燈柱編號FA2432被截查,並由24529搜身。當時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稍後22:40時宣佈以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未能出示身分證作出拘捕。控方將呈上5項證物,辯方就證物鏈無爭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證物列表:
P1由警員14075於良德街拍攝的4段錄影片段
P2雷射筆
P3外套左口袋搜出的3個藍色口罩
P4外套右口袋搜出的手套
P5共14張相的相簿(5張錄影片段截圖+9張拍攝被告衣著及證物的相)
辯方證物列表:
D1地政總署地圖
編號:5-SE-5D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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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7 傳召PW1 莫穎琳(?)督察
現隸屬新界北衝鋒隊
案發時隸屬新界北機動部隊X1小隊
首先確認案發當日有當值,約21:40時擔任X1小隊指揮官,並帶領隊員前往良運街良德街一帶預備驅散市民。21:45時到達交界,見到約有200人在警方防線外聚集。當時良德街有堵路情況,行車路亦因此冇車行駛。部份人用雷射筆向防線照射過。良運界有其他警員清場,已冇示威者。
PW1表示當時睇唔清楚有幾多人,亦睇唔清楚有咩雜物堵路,跑過去(驅散)嘅時候見到有鐵欄、雪糕筒、同垃圾袋。裁判官質疑「垃圾袋堵唔到路㗎喎」,另外問到部份人用雷射筆即係有幾多人?PW1話有3至4人,因為見到有唔同顏色,有黃、有藍、有綠色光。裁判官在問雷射筆照邊度?PW1答警方防線,裁判官表示佢已明瞭照射的方向,但想知雷射筆照到啲乜?PW1指出自己沒有被照射到,不過同事身體有被照射到;而佢地已忍受咗一段時間。
PW1指由21:50至22:28時共發出約5次警告並指示藍色告示(藍旗),控方一邊播片一邊確認,告示內容大概關於「聚集會破壞社會安寧,警方會用合理方法作出驅散或拘捕」亦有就以雷射筆照射防線發出過警告。現場示威者繼續堵路。人群距離防線約30米左右,而示威者嘅衣著係各種服飾都有。
5段錄影片段中第1段咩都影唔到,所以依賴嘅只有片段2/3/4/5;影唔到原因係因為一去到未即刻影得切。
PW1發現開始愈來愈嚴重,雷射筆光線可能會傷害同事眼睛,所以叫示威者唔好再射。經過三次警告勸喻,人群都冇走。裁判官問有冇任何唔係示威者嘅人,PW1話冇因為冇人走。裁判官話見到片段有人著反光衣,嗰啲係咪都係示威者?PW1表示嗰啲應該係救護人員。到22:28嘅時候人群即係聚集,亦繼續有人用雷射筆。22:35時警方作出驅散,參與驅散行動嘅包括警員24529。
1030 PW1莫督察之主問完畢,開始盤問
辯方先同PW1確認地圖上警方防線、最多人群聚集位置。PW1標示過的地圖呈堂為D1a。辯方播放片段,問持綠色光線雷射筆嘅人係咪著白色tee?PW1表示唔知係咩色,辯方指可能係顏色觀感問題,稱畫面上嘅人著淺色衫。裁判官拿起一份文件問辯方律師係咩顏色?辯方答白色。裁判官又拿起一疊memo紙問辯方律師係咩色?辯方答淺黃色。
辯方問PW1見唔見到片段入面,路口近柱嘅地方有人出出入入?PW1見唔到,辯方重播片段並再問同一問題,PW1仍然見唔到。裁判官質疑「點解你成日睇到睇我睇唔到嘅嘢?」,並表示真係見唔到有人喺路口進出。
辯方問當時啲雷射筆係咪周圍咁照?PW1話係,射向防線。辯方確認冇射到PW1但淨係射到同事?PW1話係。
1050傳召PW2 24529陳樂軒(?)
現隸屬元朗警署軍裝第2隊
案發時隸屬新界北機動部隊X1小隊
約21:45時,有雷射筆或者電筒照向PW2方向,指揮官作出超過4次警告。後來驅散嘅時候追咗30米左右,並鎖定其中一個人,喺近燈柱截停佢。控方問點解要鎖定佢?PW2話「因為追追下就鎖定咗一個人嚟追」控方問跑咗幾耐鎖定?PW2話大約2-30米左右就鎖定,第一眼見到佢向後跑,即反方向跑緊。控方問係因為有人向反方向跑所以追?PW2確定。
追截過程嗰個人冇離開過PW2視線。追到就截停佢,佢有反抗,就控制返落地下,同佢上膠索帶;一開始唔太成功,警長2374有協助,當時已經喺地下就要拔返佢對手出嚟上索帶。然後就搜身,搵到啲可疑物品,如口罩、雷射筆。
控方指示PW2可以睇P5共14張相嘅相簿,相上面有冧巴標示。睇相6就係按被告落地,PW2確認。相7係衫,PW2確認。相8係褲,裁判官開聲「其實啲相都對哂㗎啦,你仲問嚟做咩?未同意嘅先問啦,你讀返哂承認事實出嚟做咩呢」裁判官問PW2,原來聚集位置同第一眼見到鎖定個人嘅距離係幾遠?約30米。又問,驅散之前大概有200人聚集?係。再問,見到人群跑同第一眼見到嗰個人距離?都係同一堆人。
1105休庭,辯方須設定播放器材之類
1111 開庭,控方補問搜身撿獲嘅雷射筆有冇即刻開嚟測試?PW2話有,見到係綠色光。控方問人群聚集同鎖定跑走嘅人距離,裁判官話剛才已經問咗,控方道歉改問驅散至截停相隔幾耐?PW2話係幾十秒,2~30秒。控方問一齊向後跑嘅有幾多人,PW2話多過50人。
1113辯方盤問PW2,先確認2019年11月1日16:00時PW2寫好並列印書面口供,該口供係完整並準確嘅。之前指出群眾同防線距離係30米左右,係咪即係由防線跑向人群位置差不多30米?PW2確認。之前冇見過第一眼鎖定嘅人?係。辯方問「跑呢60米期間,距離有冇縮短過?」PW2「去到差不多追到,距離咪有縮短到,大約係最後10米」辯方問追截緊嘅時候,PW2眼係咪一路望住被告,冇望過其他人?PW2確認。
辯方同PW2確認地圖上位置,呈堂為D1b。
辯方質疑PW2從後捉被告時向佢解釋涉咩控罪時不斷掙扎並沒有理會並非事實,PW2指「不斷掙扎」即係想繼續逃跑,所以將被告壓喺地上面。辯方拎出一張截圖問PW2,右下有啲藍藍地色嘅物品喺PW2身上?裁判官問張相有咩用,辯方律師冇正面回答,裁判官指「我問咗你三次『張相有咩用』啦」辯方回應「一陣有用」。
辯方播片並指出被告話「喂街坊喎,咩事啊依家?」,問PW2被告當時係咪「不予理會」?裁判官表示聽到有呢句。辯方再播片播17秒左右,指出PW2與被告相遇係面對面?PW2話係側面,裁判官話「但總之唔係從後啦?」PW2認同。裁判官問係咪從片段所見被告並非逃跑,所以PW2繼續向前跑?辯方問PW2指出「從良德街鎖定被告,從後追截被告」全部都係大話?PW2唔同意。
1141盤問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 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上次審訊重點(上午)
上次審訊重點(下午)
1030 庭內尚餘少量空位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 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上次審訊重點(上午)
上次審訊重點(下午)
1030 庭內尚餘少量空位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網上起底 [6/6]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文田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背景: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上庭提要: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就特別事項傳召1名辯方證人。
——————
被告人自己就被捕至三次錄口供過程作供
主問完畢
1058 休庭15分鐘
1122開庭
控方盤問被告
1231休庭10分鐘
1239開庭
(保安的智能手錶於一小時內至少震了響了20次☺️)
被告媽媽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庭內沒有記者...)
#續審 #網上起底 [6/6]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文田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背景: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上庭提要: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就特別事項傳召1名辯方證人。
——————
被告人自己就被捕至三次錄口供過程作供
主問完畢
1058 休庭15分鐘
1122開庭
控方盤問被告
1231休庭10分鐘
1239開庭
(保安的智能手錶於一小時內至少震了響了20次☺️)
被告媽媽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庭內沒有記者...)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1128 休庭,裁判官下令點算索帶數量及量度長度,並著控辯雙方參考案例 HCMA13/2020 HKSAR v S H Y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1128 休庭,裁判官下令點算索帶數量及量度長度,並著控辯雙方參考案例 HCMA13/2020 HKSAR v S H Y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2]
#1030屯門
1143再休庭,控方想重看錄影片段
(不過好奇點解證人唔需要出去等?可以一齊睇?)
1159控方冇補充冇覆問
由於最後一名上庭作供嘅PW未到,休庭15-20分鐘
1209開庭,傳召PW4陳總督察
現隸屬刑事部科技服務部,就本案撰寫兩份供詞。短啲一份係2020年7月7日補充履歷,長啲一份係2020年3月19日就檢驗雷射筆所寫嘅;兩份都以65b呈堂並有中文譯本,分別呈堂為P6、P6a、P7、P7a。(a為譯本)
對專家身份冇爭議,PW4由03年加入警隊至今。19年開始有檢驗雷射筆,最近於觀塘案件有俾過口供,就雷射筆俾過專家意見。口供寫30米範圍內可以傷眼係根據IEC 60825標準。
辯方盤問PW4。PW4指出自己專業範疇包括電子裝置、電子影像等,沒有報讀過任何IEC 60825課程,而係根據呢個國際標準制定嘅準則作檢測。
(然後辯方一路盤一路俾老爺鬧)
1255 辯方最終決定不作中段陳詞,表證成立。辯方向被告解釋過權利後,被告選擇不作供。
1258休庭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明天)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期間保釋。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2]
#1030屯門
1143再休庭,控方想重看錄影片段
(不過好奇點解證人唔需要出去等?可以一齊睇?)
1159控方冇補充冇覆問
由於最後一名上庭作供嘅PW未到,休庭15-20分鐘
1209開庭,傳召PW4陳總督察
現隸屬刑事部科技服務部,就本案撰寫兩份供詞。短啲一份係2020年7月7日補充履歷,長啲一份係2020年3月19日就檢驗雷射筆所寫嘅;兩份都以65b呈堂並有中文譯本,分別呈堂為P6、P6a、P7、P7a。(a為譯本)
對專家身份冇爭議,PW4由03年加入警隊至今。19年開始有檢驗雷射筆,最近於觀塘案件有俾過口供,就雷射筆俾過專家意見。口供寫30米範圍內可以傷眼係根據IEC 60825標準。
辯方盤問PW4。PW4指出自己專業範疇包括電子裝置、電子影像等,沒有報讀過任何IEC 60825課程,而係根據呢個國際標準制定嘅準則作檢測。
(然後辯方一路盤一路俾老爺鬧)
1255 辯方最終決定不作中段陳詞,表證成立。辯方向被告解釋過權利後,被告選擇不作供。
1258休庭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明天)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期間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經辯方在場見證下,控方點算了索帶數量共79條,每條長度為30厘米。
裁判官亦聽取了控辯雙方就HCMA13/2020案例的陳詞,需時考慮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3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經辯方在場見證下,控方點算了索帶數量共79條,每條長度為30厘米。
裁判官亦聽取了控辯雙方就HCMA13/2020案例的陳詞,需時考慮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3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網上起底 [6/6]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文田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背景: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上庭提要: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就特別事項傳召1名辯方證人。
——————
被告人自己就被捕至三次錄口供過程作供
主問及盤問完畢
1243被告媽媽就特別事項作供
1246辯方主問完畢,控方盤問
押後至明天上午,控方估計下午不需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續審 #網上起底 [6/6]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文田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背景: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上庭提要: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就特別事項傳召1名辯方證人。
——————
被告人自己就被捕至三次錄口供過程作供
主問及盤問完畢
1243被告媽媽就特別事項作供
1246辯方主問完畢,控方盤問
押後至明天上午,控方估計下午不需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管有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控罪一)
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控罪二)
上午審訊結束,1430繼續。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管有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控罪一)
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控罪二)
上午審訊結束,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文念志,D2陳振哲,D3鄭仲恒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3)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今日控方將控罪(2)之其他警務人員改為在場執行驅散之兩大隊警員(機動部隊及總區應變大隊)。書面提交沒有正式讀出來,大意係咁。
辯方不反對控罪修改但三位律師書面陳詞對控罪書詳情(particular)欠缺受阻撓警員資料如編號等有意見(感覺大包圍控告)並向法庭申請:
1.控罪詳情加入補充更詳盡資料
2.事發時在維園8號閘及小食亭有一連串事件發生,希望將控罪(3)分拆反映不同地方不同阻撓行為。
何官拒絕上述兩項申請,因為
A 控罪案情摘要(summary)有警員資料,庭上會播放警察拍到片段,辯方亦可在有需要時要求控方進一步披露。
B 案發時間有一連串事件發展,中間停頓不多。拆細多幾條控罪對被告沒有益處。
三被告需要即時答辯
D1,2,3 全部否認控罪(2)❌
D1 承認控罪(3)❗️
控罪(1)非法集會之前撤控,控罪(3)待控罪(2)審訊完一併處理。
案件押後至10月27下午2: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控方主控透露至少會傳召兩証人及十項証物,預計三天審期,唯主控出年十一月後才有空檔,因此下次會換人。
✅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文念志,D2陳振哲,D3鄭仲恒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3)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今日控方將控罪(2)之其他警務人員改為在場執行驅散之兩大隊警員(機動部隊及總區應變大隊)。書面提交沒有正式讀出來,大意係咁。
辯方不反對控罪修改但三位律師書面陳詞對控罪書詳情(particular)欠缺受阻撓警員資料如編號等有意見(感覺大包圍控告)並向法庭申請:
1.控罪詳情加入補充更詳盡資料
2.事發時在維園8號閘及小食亭有一連串事件發生,希望將控罪(3)分拆反映不同地方不同阻撓行為。
何官拒絕上述兩項申請,因為
A 控罪案情摘要(summary)有警員資料,庭上會播放警察拍到片段,辯方亦可在有需要時要求控方進一步披露。
B 案發時間有一連串事件發展,中間停頓不多。拆細多幾條控罪對被告沒有益處。
三被告需要即時答辯
D1,2,3 全部否認控罪(2)❌
D1 承認控罪(3)❗️
控罪(1)非法集會之前撤控,控罪(3)待控罪(2)審訊完一併處理。
案件押後至10月27下午2: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控方主控透露至少會傳召兩証人及十項証物,預計三天審期,唯主控出年十一月後才有空檔,因此下次會換人。
✅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提堂
何 (24)
前文
控罪:
普通襲擊 (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
被告不認罪
控方提出有五名證人,但冇警誡口供,在11月9日審前覆核;裁判官指示做聯合問卷,承認事實,在開審前三日交到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提堂
何 (24)
前文
控罪:
普通襲擊 (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
被告不認罪
控方提出有五名證人,但冇警誡口供,在11月9日審前覆核;裁判官指示做聯合問卷,承認事實,在開審前三日交到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20200807將軍澳
#庭外消息
👤 *(14)
控罪:刑事損壞
由於少年庭不設旁聽,暫時知道被告違反保釋條件
被告案件原本安排在 2020年9月25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再訊
#20200807將軍澳
#庭外消息
👤 *(14)
控罪:刑事損壞
由於少年庭不設旁聽,暫時知道被告違反保釋條件
被告案件原本安排在 2020年9月25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0710荔景 #審訊 [1/3]
女村長(24)🛑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7月10日,在香港九龍瑪嘉烈醫院道瑪嘉烈醫院C座3樓大堂襲擊鄺豔萍
(2)阻差辦公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袁東信
案情:女村長因希望參與絕食行動,到瑪嘉烈醫院要求醫護發出證明,惟被醫護拒絕後疑情緒激動,涉揮拳打中女保安的左臉,並涉嫌拒絕向到場警員出示身份證。
1443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子勤裁判官
#0710荔景 #審訊 [1/3]
女村長(24)🛑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7月10日,在香港九龍瑪嘉烈醫院道瑪嘉烈醫院C座3樓大堂襲擊鄺豔萍
(2)阻差辦公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袁東信
案情:女村長因希望參與絕食行動,到瑪嘉烈醫院要求醫護發出證明,惟被醫護拒絕後疑情緒激動,涉揮拳打中女保安的左臉,並涉嫌拒絕向到場警員出示身份證。
1443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潘(36) #續審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被告否認2項控罪
被告作供
辯方呈堂一份被告去年7月至案發九月下旬的chrome瀏覽紀錄,顯示其瀏覽相關新聞影響, 就新屋嶺警報情況在網上留言,希望引起更多人關注被關押新屋嶺示威者的情況
控方盤問部分,針對被告9月下旬在FB群組“不翻牆很難很難不翻牆專談政治群組”中以帳戶“金正恩“發帖《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是重中之重》並於群組內網友互動的一些帖子進行盤問。
下午開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潘(36) #續審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被告否認2項控罪
被告作供
辯方呈堂一份被告去年7月至案發九月下旬的chrome瀏覽紀錄,顯示其瀏覽相關新聞影響, 就新屋嶺警報情況在網上留言,希望引起更多人關注被關押新屋嶺示威者的情況
控方盤問部分,針對被告9月下旬在FB群組“不翻牆很難很難不翻牆專談政治群組”中以帳戶“金正恩“發帖《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是重中之重》並於群組內網友互動的一些帖子進行盤問。
下午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譚得志(47)🛑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5天 #提堂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新增控罪:發表煽動文字
押後至11月17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文件。
👤賈(25) #提堂 (#20200403筲箕灣 刑事毀壞)
案情:於黨鐵popo鐵箱上用箱頭筆寫上「死黑警」,被休班狗PC34496捉住。
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撤回控罪。另需付$500堂費,於擔保金扣除。
#錢禮主任裁判官
👤譚得志(47)🛑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5天 #提堂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新增控罪:發表煽動文字
押後至11月17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文件。
👤賈(25) #提堂 (#20200403筲箕灣 刑事毀壞)
案情:於黨鐵popo鐵箱上用箱頭筆寫上「死黑警」,被休班狗PC34496捉住。
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撤回控罪。另需付$500堂費,於擔保金扣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審前覆核
林
控罪1:企圖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管有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承認事實
1. 地圖
2. 相片
3. 被告身上財物相
4. 證物鏈
5. 東網電視短片(4x分鐘,會播放當中1x分鐘)
控方將傳召2名控方證人
並應辯方要求傳召10名警察證人進行盤問
辯方指視乎控方第一證人作供而定傳召多少位警察證人,但要求10名警察證人standby,即使傳召所有警察證人,大約每位警察證人5-10分鐘即可完成作供。
審訊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10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審前覆核
林
控罪1:企圖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管有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承認事實
1. 地圖
2. 相片
3. 被告身上財物相
4. 證物鏈
5. 東網電視短片(4x分鐘,會播放當中1x分鐘)
控方將傳召2名控方證人
並應辯方要求傳召10名警察證人進行盤問
辯方指視乎控方第一證人作供而定傳召多少位警察證人,但要求10名警察證人standby,即使傳召所有警察證人,大約每位警察證人5-10分鐘即可完成作供。
審訊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10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