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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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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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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2天水圍 #審前覆核

魏(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有五位控方證人
三十分鐘的自招錄影片段(自願性受爭議)
兩名辯方傳召的控方證人
被告只會就特別事項作供,而不會就一般事項作供。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一月九日至十一月十日早上九時三十分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中文審訊,被告申請修改報到時間獲批。
控辯雙方需要於審訊十日前提交同意案情。

*裁判官對辯方未能準備好相關資料表示非常憤怒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審訊[2/2]
PART 1

吳(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於屯門近燈柱H0879附近被搜出管有一枝伸縮棍,及一枝射出綠光的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告作供:
當日Telegram 於屯門有一個合法遊行,被告作為義載司機駕駛入屯門。被告指,於遊行時交通情況會有混亂,並會有封站措施,例如西鐵封站。因此會有一定數量司機去載有意去參與示威的人到現場。被告則是其中之一。

當日被告到馬鞍山接載乘客A,他背着深色袋;再到葵盛東商場接載乘客B 及 C;再到葵芳新都會廣場接載乘客D。他們都是男性,約16-18歲,身高165-185cm。被告在過程有詢問四人的背包及身上有否帶犯法物品,他們皆回答沒有。被告選擇相信他們。

被告指他作為義載司機有兩個風險:第一是不會收錢,第二是需要於開車前確定乘客有沒有拿犯法物品,然而那刻被告認為背包太大,因而只能儘自己能力於合理範圍內搜索,沒有要求親自找。那些袋子於車尾出現前的時候,所有時間於乘客身邊。

被告重申,四位乘客聲稱他們身上沒有犯法物品,因此便於接載四位乘客後入屯門。後來於屯門公路發現有路障,因此便取道青山公路入屯門,到接近黃金海岸附近,見一架53 號巴士,有很多空位。他決定問ABCD 四位乘客身上有沒有袋銀包電話,則超越53 ,於黃金海岸巴士站前放下四位乘客。

被告作出這行為的原因的因為他得知於三聖邨有年輕人被截查。若這私家車使經警方路障,有高風險被截停及被濫捕行為。因此如果四位乘客到53巴士上,背包放於車中,被截查後被濫捕的機會較低。
四位乘客沒有拿背包登上53 巴士,並會於其他車站交還背包。
被告在天后古廟附近決定將所有背包放到車尾箱,車箱中本來有一袋白色紙袋(P13)及蒸榴水。

P13 中有
三盒蘇打粉 - 可以舒緩顏色水炮車襲擊的情況
十三件衣服 - 並非自己的,可給被無辜受襲(如水炮/胡椒)的市民換衣服
及 白色床單 - 提供換衣私隱度

被告於過程中無考慮開乘客的背包,因為他們不是被告的,不能開袋搜查,被告經過三聖時沒有被截停,用TG 聯絡他們。他們決定最後於遊行出發點一帶再集合。

被告於一處停下,四名乘客到達,他們取回自己物品,然而其中一位乘客忽然大喊「對面有警車啊!」被告轉頭確見一警車,他回應「無問題」,然而他們己經四散。被告打算關了車門後離去,要將袋還給他們。他見到第一個街口,便轉進去,到力生大廈及垃圾站中間,便將車輛拍到那兒。下一刻警方到達,被告本以為警方要告訴他佔據了部分行車線,誰知警車中的警察下車,其後將被告被捕。
被告表示不清楚P1 及P2 (即分別伸縮警棍及激光筆,由P8 及 P31 中搜出)屬於哪一位乘客。這些物品都不是屬於被告本身自己的。

辯方呈上一段錄音,為Zeldo Walkie Talkie 的錄音,為D2 及其文字紀錄 D2A,碟中記錄了被告與其他人對於家長車的對話。

PART 2 HERE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審訊[2/2]
PART 1 HERE|PART 2

控方盤問:

(一)就D2 的相關問題
控方用了約十五分鐘盤問D2 的內容,然而由於沒有紙本記錄作參考,此處不作詳細記錄。(直播員按:因為控方都係開庭收到證物,所以啲問題質素就...)
被告否認此錄音不完整,並指出Walkie Talkie 不可能持續有人說話。

精華對話(背景:被告於Walkie Talkie中只說了自己會到葵芳接送其他人)

控:你係咪無提過去葵盛東商場
被:我有講去葵芳
控:咁你係咪都係無講話去葵盛一帶
被:我有講話去葵芳
控:你話去葵芳唔係去葵盛喎
被:我去葵芳嘅意思係去葵芳一帶
控:咁你都係無講去葵盛喎
被:葵芳都係喺葵盛附近,所以我講葵芳都係講埋葵盛
控:所以你話去葵芳,不過你實際上係去緊葵盛?
被:係

(二)準時性的問題。
控方關注若被告於馬鞍山接載A後,再接載BCD會否趕不到下午二時的集會。被告認為不需要特別查詢A,他認為參與到和平遊行即可。

(三)風險問題

精華對話
控:你係咪知道你有機會車上有攻擊性武器
被:係,我明白要承擔風險,呢個係一個風險評估
控:點解你唔逐樣逐樣問有無呢樣攻擊性武器,例如有無爆炸品
被:如果要咁問係非常之浪費時間
控:佢哋答無你就信
被:我認為要相信佢哋,若果要再探究的話要諗佢嘅可行性,我見唔到佢嘅可行性。
控:如果佢話佢有帶攻擊性武器你會點
被:我會拒載
控:你會唔會期望他話冇帶攻擊性武器就真係無攻擊性武器喺佢嘅袋入面
被:我相信佢哋會俾真正嘅答案

(四)濫捕問題
控:點解你會叫佢哋上巴士
被:因為我驚佢哋會被濫捕
控:咁如果佢哋冇管有犯法嘅嘢喺身上面又點會有濫捕呢
被:我認為警方係會對青年人傾向用濫捕,就算有無犯法嘢,都會俾㩒住
控:但係如果同警方要濫捕就一定會濫捕㗎喎,咁佢哋孭唔孭袋有咩分別
(直播員按:控方講人話😮
被:所以我要做嘅係減低我嘅風險,因此我就作出呢個決定,我叫佢哋去搭53號巴士
控:所以你意思係,如果一位無攞嘢嘅年青人會被濫捕,咁如果有孭袋就更加會被警濫捕,所以你就叫四位乘客放低佢哋嘅袋喺車入面,咁就冇咁容易被濫捕
被:同意

(五)麻煩問題
控:點解你要將啲背囊擺入車箱
被:因為我覺得呢個係不能避免,我想防止自己惹上麻煩
控:咁你將嗰啲背包放到去車尾箱唔麻煩咩
被:我想降低自己被截停嘅風險,我唔介意車人哋麻煩,但係我介意被警察截停嘅麻煩,例如喺媒體報道警方有機會以各種理由,話要攞架車去檢查,所以我唔介意將啲背囊擺去車尾箱

(六)總結
控:因為你見到警車所以你馬上離開佢嘅視線範圍
被:不同意
控:你去到井財街係想避免同警方接觸
被:不同意
控:你知道車上有攻擊性武器
被:不同意
控:你打算用伸縮警棍做傷害他人嘅用途
被:不同意
控:你打算用激光筆做傷害他人嘅用途
被:不同意

(七)裁判官追問
背景:其中一件證物為戰術背心
官:你見唔見到邊個除咗件戰術背心
被:無留意
官:ABCD上車嗰陣時你見唔見到有冇人攞住其他嘢
被:無留意

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需要證明被告管有相關物品,並意圖作非法用途。被告不知道有相關用品於他的車尾箱中,控方完全靠環境證供而已。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他認為被告看見了警察便害怕了,再逃離。然而這只是其中一個推論,並非唯一推論。
被告知道當日有合法遊行,在當時的情況,乘客上車,大家都是講心,不會有太多質疑。他會相信他的乘客不會攜帶違禁武器及他們的話。
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相關物品,當時沒有暴動,街道十分平靜。他管有P2不代表用作非法用途。P1則是攻擊性武器,然而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將相關物品作非法用途。
控方指被告是運送物資,然而在六十件證物中只有兩件是違禁物品,這是不合理的。若真的要運送物資,也該運送更加多。聲音檔D2 證明了被告當日在義載。
因此控方不能證明被告行為沒有其他可能做其他用途,因此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因此被告該判無罪。

裁判官宣佈案件押後至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天后 #判刑

D1李(23)
D2許(22)
🌟同案的D3已於7月6日被判處罰款500元

控罪: 1.刑事毀壞(D1-D2)
3.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付車費(D1)
4.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付車費(D2)

案情:
於2019年9月15日,在黨鐵天后站內損壞三台售票機及一台八達通增值機(控罪一)

於2019年9月15日不符合有關條件及沒有合理辯解下進入已付費車費區域。(控罪三及四)

判詞:
法庭認為刑事毁壞不是小事,特別二人一同犯事。但考慮到被告在庭上第一時間認罪,又沒有刑事案底,加上年紀輕,並已還押了14天。又已作出相關賠償(超過$40000),可見被告有真誠的悔意。社會服務令報告有正面評價,加上有家人的支持。因此,法庭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刑罰,終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同案的D3以賠償$500了結控罪:欠繳資,因此同樣罰款$500,在保釋金扣除。

判刑:
控罪一:各被告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罪三:罰款500元,從擔保金中扣除
控罪四:罰款500元,從擔保金中扣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李(24) #20200701旺角

控罪:
(1)縱火
於2020年7月1日晚,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思疑汽油彈。
--------------------------
裁判官同意辯方要求,不披露被告精神科報告,報告指被告適宜答辯

保釋申請被拒,還柙候訊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5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待控方作進一步調查,檢驗汽油彈及化驗報告

延伸閱讀 (立場新聞 10.MAY.2016)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1102旺角 / #1201旺角
#申請保釋

石(17) 🛑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102旺角: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1201旺角: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同日涉案的呂(32)和胡(19),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請送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3吳(33)🛑還押中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D3於2020年6月29日承認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示威區參與非法集結,還押等候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處4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6/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鐳射筆D1)

[第五日審訊]

第六日審訊

第六被告不適缺席
休庭明930再續

九龍城首次啟用視像延伸庭
七庭多出約廿個位

[第七日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續審
#0921旺角

吳(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PW表示今日抱恙不適,劉官叮囑PW要睇醫生;案件暫時押後至1500續審。

下午繼續傳召控方證人PW2警員劉臻良。PW2在主問時引述被告落口供時稱「我冇嘢講」,又指被捕後沒有任何一個階段/程序對被告施行暴力或威迫利誘。

由於PW2仍在作供階段,又要避免佢會接觸到多方面資訊,直播員都係封口🤐 補充資料here

----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新案件

林(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0947開庭,先處理其他案件
庭內已坐滿(其他案被告/代表) ,旁聽師可等其他案被告步出後再嘗試進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1119油麻地

D1:區(25)
D2:陳(22)
D3:陳(18)
D4:陳(18)
D5:陳(18)
D6:陳(21)
D7:陳(22)
D8:鄭(25)
D9:鄭(23)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4:鍾(28)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8:何(20)
D19:何(22)
D20:何(25)

控罪:
(1)D1-20暴動
(2)D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1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他人參與暴動
(2)D8被控於去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 525 至 543 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74條索帶
(3)D16被控於同日在上訴地點,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三包合共239條索帶

保釋相關事宜:
D13更改警署報到申請獲批
D18禁足令增加豁免條款(若須徵詢法律意見可踏足禁足範圍)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1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9月16當日會處理4宗理大20人案件,共80名被告,並分別上下午各處理兩宗(上晝40人、下晝40人),敬希公眾人士預早到法院排隊取籌及禮貌地求/讓飛予親友等有需要人士。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新案件

林(20)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2020年1月1日於灣仔堅拿道東及駱克道交界一帶聚管有一個點火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
報到:1星期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案件將於9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剛剛20人案嘅保釋紙有寫錯,需要先處理再繼續其他案件。

召喚行開咗嘅手足and朋友仔,快啲返嚟啦~
全世界hold起哂其他程序同案件,就係等緊未返嚟嘅你你你!

——
另外好似仲有4單案未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背景:在11月4日因受傷留院,未能出庭,故案件押後11月7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4月16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上庭7月17日因辯方大律師身體抱恙,而押後至今。今(22日) 辯方大律師再次發燒,並申請押後至2020年8月2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盤問、覆問及結案陳詞。

辯方申請更改報稱地址批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1120 休庭約十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0荃灣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2) 同案另一被告撤控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河背街73號外抗拒警員A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有一個鐵槌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分別是PW1 警員A、PW5及列表外的PW (涉同案被告控罪的警員B)。辯方透露對警誡口供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本地話審訊,期間保釋候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30旺角

D1: G姓印度籍手足 (22)
D2: J姓英國籍手足 (23)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連同他人非法集結
(2)D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94條索帶

案件押後至9月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中東籍手足,鈕(19)🛑已還押143日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有意加控暴動罪,辯方有爭議)

詳情:
被控於19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男警A

保釋相關事宜: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8月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還押候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813機場 #判刑🔥

👤莫(17) 還押中🛑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Cap212, 36(b)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用水樽(膠樽)擲向警長X。

辯方求情
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有深切反思,又表示人生未試過長時間離開家及還押。指表達意見方式錯誤,向涉事警員及父母致歉。今天是文憑試放榜日,被告的成績亦達到最低取錄條件,已獲得本地副學士學位,又指判刑結果不會影響學業。被告在上庭曾表示有考慮到海外留學,但現時表示會在港求學。被告有深切悔意,希望能發展成熟的想法,重犯機會低,又考慮到被告即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涉事警員又沒有損傷受傷,只是濕了上衣,甚至證物(膠樽)也沒有檢取。考慮到年紀輕,有更新前途。

裁判官判詞

案情已在6月30日被告承認控罪時讀出,不在此重覆。已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

更生中心報告:可判處到更新中心
感化報告:可判12個月感化及2項特別條件
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可判處12個月感化

判刑時,本席參考DCCC 901/2016 莫嘉濤案,案中被告面對4項控罪,包括一項襲警罪及暴動罪。案情與本案相似,本案中有大批示威者在機場集結,用硬物掟向警方車隊……

莫嘉濤案的判案書中指出,若單獨考慮襲警罪,以被告當時年齡(17歲)及案情嚴重性,未必會判處監禁式刑罰。只是他已經因暴動罪判監,所以襲警罪判處3個月監禁,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於求情信指還押壁屋的20多天,朋友家人願意只為15分鐘的探訪,不計路程遙遠,被告表示感恩,但更多是心酸和內疚。特別對父母,指自己將成年,理應不需父母擔心。假如自己身在獄中,折磨的是父母。在這段時間,被告思想上有轉變,冷靜下來反思,認為社運不應向暴力方向發展。在還押的時段,有差不多年紀的年青人本是心地純良,而明白到社會運動日趨偏激,損失終究是自己。被告想向涉事警員、父母及受影響的人一一致歉。表示一時衝動而違反了當初參與社運的本意,又指願意承擔責任,明白違法的後果,承諾日後不會再犯。

裁判官指本案案情嚴重,在成千人的非法集會中,此行為可鼓動其他示威者,及損壞機場財物。以3個月作量刑起點,達阻嚇性之效。考慮到被告是17歲,年紀輕,而且及早認罪,可見有反省和悔意。

裁判官終接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即判處12個月感化令,並需遵從感化官指令,感化官有指示時要提交尿液樣本。

控方最後提出索取所有報告的副本,法庭判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陳(23)


控罪:襲警

休庭到1430
下午繼續盤問PW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