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圍
李(23)🛑已還押6個月零20天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大圍成運路管有一個用藍色布及牛皮膠紙包住的汽油彈、1把點火器、3塊白布及3支士巴拿。
承認事實:
1. 曾有6名人士扔汽油彈
2. 有警車時逃逸,被告當場被捕
3. 管有背包及裡面的燃燒彈
4. 燃燒路障防止路人拆路障
5. 使用打火機燃點汽油彈
6. 利用布料製作燃燒彈
7. 護目鏡防止催淚煙入眼
8. 使用士巴拿拆圍欄
9. 銀包是屬於自己
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撤回(Withdraw)第二項控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香港土生土長,是家中獨子,志願成為一名電結他老師。又呈上10封求情信,由小學校牧、中學老師、3名區議員、2名立法會議員等所撰寫,當中提及到被告誠實有禮、生性純良無私,可見從小至今一貫良好品格。被告還押期間亦深切反省,深知官司令父母傷痛及勞累,不應一時衝動,凡事多三思及忍耐。
法庭作出裁決前須檢視求情信及考慮,現休庭
1509開庭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判刑,以等候背景報告。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圍
李(23)🛑已還押6個月零20天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大圍成運路管有一個用藍色布及牛皮膠紙包住的汽油彈、1把點火器、3塊白布及3支士巴拿。
承認事實:
1. 曾有6名人士扔汽油彈
2. 有警車時逃逸,被告當場被捕
3. 管有背包及裡面的燃燒彈
4. 燃燒路障防止路人拆路障
5. 使用打火機燃點汽油彈
6. 利用布料製作燃燒彈
7. 護目鏡防止催淚煙入眼
8. 使用士巴拿拆圍欄
9. 銀包是屬於自己
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撤回(Withdraw)第二項控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香港土生土長,是家中獨子,志願成為一名電結他老師。又呈上10封求情信,由小學校牧、中學老師、3名區議員、2名立法會議員等所撰寫,當中提及到被告誠實有禮、生性純良無私,可見從小至今一貫良好品格。被告還押期間亦深切反省,深知官司令父母傷痛及勞累,不應一時衝動,凡事多三思及忍耐。
法庭作出裁決前須檢視求情信及考慮,現休庭
1509開庭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判刑,以等候背景報告。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葉(18)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銅鑼灣軒尼斯道500號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並表示數天前才收到控方的未使用材料,其中數量繁多,需要時間整理。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葉(18)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銅鑼灣軒尼斯道500號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並表示數天前才收到控方的未使用材料,其中數量繁多,需要時間整理。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案情:在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95個自製摺疊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被指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控罪 (1), (2)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後進行2天的審訊,將傳召證人PW1-PW5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更改保釋條件
⁃ 宵禁 9pm-7am —> 11pm-7am
⁃ 警署報到時間
原有保釋條件
⁃ 保釋金$20000 兩名人事擔保各$20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日警署報到1次
⁃ 不得干擾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7日 及 2020年7月28日 早上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案情:在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95個自製摺疊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被指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控罪 (1), (2)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後進行2天的審訊,將傳召證人PW1-PW5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更改保釋條件
⁃ 宵禁 9pm-7am —> 11pm-7am
⁃ 警署報到時間
原有保釋條件
⁃ 保釋金$20000 兩名人事擔保各$20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日警署報到1次
⁃ 不得干擾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7日 及 2020年7月28日 早上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何,鍾(22) #提堂(#0904寶琳 非法集結:被指襲擊車長)
d2辯方今早呈交信件,希望撤回代表d2。
d1控方會協助代表,兩人皆會有律師代表。
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有12名證人,包括兩名醫生,沒有警戒供詞,控方將呈堂4段新聞片段約3小時,警方錄影約40分鐘
辯方申請進行審前覆核。裁判官指d2已經轉過律師一次,亦沒有任何招認、醫療報告爭議等。d1律師表示不爭議,d2 未能回答。裁判官指本案有三位市民證人,不希望拖延太久,亦希望 pw6、7、11、12不爭議情況下不需傳召,辯方指pw12 化驗員對比衣物纖維的報告有爭議。
辯方指將提出憲法爭議,若希望減省時間希望以書面陳詞,留待開審時以初步裁決作基礎。辯方指有書面陳詞的情況下需半日時間處理此爭議,其餘內容需三日時間。辯方指pw2 為市民證人,認為無關而申請不傳召。pw8 為下載網上片段警員。
初步估計有9名需傳召證人,辯方會保留提出1名辯方證人。裁判官指會預留4日時間。
裁判官指示雙方就憲法爭議30/6 前提交書面陳詞
審期擾攘後定為8月4日, 8月5日, 7/8, 10/8 四日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擔保照舊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何,鍾(22) #提堂(#0904寶琳 非法集結:被指襲擊車長)
d2辯方今早呈交信件,希望撤回代表d2。
d1控方會協助代表,兩人皆會有律師代表。
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有12名證人,包括兩名醫生,沒有警戒供詞,控方將呈堂4段新聞片段約3小時,警方錄影約40分鐘
辯方申請進行審前覆核。裁判官指d2已經轉過律師一次,亦沒有任何招認、醫療報告爭議等。d1律師表示不爭議,d2 未能回答。裁判官指本案有三位市民證人,不希望拖延太久,亦希望 pw6、7、11、12不爭議情況下不需傳召,辯方指pw12 化驗員對比衣物纖維的報告有爭議。
辯方指將提出憲法爭議,若希望減省時間希望以書面陳詞,留待開審時以初步裁決作基礎。辯方指有書面陳詞的情況下需半日時間處理此爭議,其餘內容需三日時間。辯方指pw2 為市民證人,認為無關而申請不傳召。pw8 為下載網上片段警員。
初步估計有9名需傳召證人,辯方會保留提出1名辯方證人。裁判官指會預留4日時間。
裁判官指示雙方就憲法爭議30/6 前提交書面陳詞
審期擾攘後定為8月4日, 8月5日, 7/8, 10/8 四日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擔保照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
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2. 企圖搶劫罪 D1 D2
搶A的槍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 D1
D1(中槍後)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
官准二人繼續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
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2. 企圖搶劫罪 D1 D2
搶A的槍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 D1
D1(中槍後)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
官准二人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4北角 #提訊
梁(37) 🛑已還押逾九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仿製槍械
3.危險駕駛
(控罪2-3為後期加控之控罪)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駕駛輕型貨車時,疑沒有理會警方的停車要求,三度將疑似槍狀物體指向警員。及後於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管有兩把手術刀。當場被捕。警誡下稱要為「示威者報仇」。
被告‼️認罪‼️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辯方表示需要時間處理精神及感化報告,故申請案件押後。
(辯方律師講野好細聲+1999,直播員聽到耳仔起繭😿)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0930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期間須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4北角 #提訊
梁(37) 🛑已還押逾九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仿製槍械
3.危險駕駛
(控罪2-3為後期加控之控罪)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駕駛輕型貨車時,疑沒有理會警方的停車要求,三度將疑似槍狀物體指向警員。及後於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管有兩把手術刀。當場被捕。警誡下稱要為「示威者報仇」。
被告‼️認罪‼️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辯方表示需要時間處理精神及感化報告,故申請案件押後。
(辯方律師講野好細聲+1999,直播員聽到耳仔起繭😿)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0930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期間須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起底 #提堂
陳(32)
控罪:1-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
5.遊蕩罪
案情:
於2019年7月24日、8月3日及9月9日不誠實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將客戶的名,電話號碼及身分證號碼發布給其他人;在未經電訊公司的同意下,披露該客戶的全名、身分證號碼及電話,造成心理傷害。法庭早於一月批准控方申請,禁任何人包括傳媒發布可供識別資料當事人身分的事項,包括姓名。另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於何文田忠孝街一個屋苑停車場遊蕩,並意圖犯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十三位證人,包括一位專家證人。呈堂證供包括兩份???紀錄、兩份警員(流水簿)紀錄、三條影片
辯方表示將決定會否傳召專家證人,並於七日內回覆法庭。
審訊過程預計需時三天
案件押後至9月7日0930區域法院聆訊(8月10日審前覆核),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起底 #提堂
陳(32)
控罪:1-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
5.遊蕩罪
案情:
於2019年7月24日、8月3日及9月9日不誠實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將客戶的名,電話號碼及身分證號碼發布給其他人;在未經電訊公司的同意下,披露該客戶的全名、身分證號碼及電話,造成心理傷害。法庭早於一月批准控方申請,禁任何人包括傳媒發布可供識別資料當事人身分的事項,包括姓名。另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於何文田忠孝街一個屋苑停車場遊蕩,並意圖犯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十三位證人,包括一位專家證人。呈堂證供包括兩份???紀錄、兩份警員(流水簿)紀錄、三條影片
辯方表示將決定會否傳召專家證人,並於七日內回覆法庭。
審訊過程預計需時三天
案件押後至9月7日0930區域法院聆訊(8月10日審前覆核),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30
👥*,楊,麥,丘(14-20) #提堂(#1228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署警長X)
公眾人士進庭約15人,約10座位預留予家屬,稍後可能讓10名公眾進庭
👤*(14) #提堂(#1228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員Z)
轉至第三庭(少年庭)
🕞15:30
👥*,楊,麥,丘(14-20) #提堂(#1228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署警長X)
公眾人士進庭約15人,約10座位預留予家屬,稍後可能讓10名公眾進庭
👤*(14) #提堂(#1228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員Z)
轉至第三庭(少年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D1, D2)
(2) 企圖搶劫罪:搶A的槍 (D1, D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D1(中槍後)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D1)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二人
✅裁判官准許二人繼續保釋✅
擔保條件如下:
- $3000擔保金
- 家長人事擔保$5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宵禁11pm-7am
- 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 2020年6月30日 上午930 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D1, D2)
(2) 企圖搶劫罪:搶A的槍 (D1, D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D1(中槍後)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D1)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二人
✅裁判官准許二人繼續保釋✅
擔保條件如下:
- $3000擔保金
- 家長人事擔保$5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宵禁11pm-7am
- 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 2020年6月30日 上午9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9將軍澳 #提訊
D1 黃(29)
D2 陳(58)
🛑兩位被告已被還押逾六個月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D1-D2)
(2) 暴動(D1-D2)(後期加控)
案情:於2019年11月9日於將軍澳富康花園1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同日於上址一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X為一名休班二級懲教助理)
背景:2019年11月11日首次提堂時,黃因血糖低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陳的保釋申請於被拒;黃在11月15日確診患有被害妄想精神分裂症;11月19日首次上庭申請保釋同被拒;兩位被告的保釋申請於12月6日及23日再訊時與 #杜浩成裁判官 席前被拒。控方申請針對被襲男子的匿名令獲批,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
‼️D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1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法官指D1於其他案件的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此案,相信她不會遵守法庭批出的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需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9將軍澳 #提訊
D1 黃(29)
D2 陳(58)
🛑兩位被告已被還押逾六個月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D1-D2)
(2) 暴動(D1-D2)(後期加控)
案情:於2019年11月9日於將軍澳富康花園1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同日於上址一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X為一名休班二級懲教助理)
背景:2019年11月11日首次提堂時,黃因血糖低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陳的保釋申請於被拒;黃在11月15日確診患有被害妄想精神分裂症;11月19日首次上庭申請保釋同被拒;兩位被告的保釋申請於12月6日及23日再訊時與 #杜浩成裁判官 席前被拒。控方申請針對被襲男子的匿名令獲批,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
‼️D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1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法官指D1於其他案件的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此案,相信她不會遵守法庭批出的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需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D1, D2)
(2) 企圖搶劫罪:搶A的槍 (D1, D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D1(中槍後) 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D1)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二人指案件性質嚴重,事發去年11月11日網民號召大三罷工。上午約7時,有50幾名黑衣人堵路,導致巴士無法落客及的士無法交更,市民與示威者對罵。警員到場幫忙清除路障,而事發經過傳媒記者拍攝到。呈堂系列截圖,並形容:兩示威者用繩索攔阻交通;4、5 相片見到路面滿佈雜物;6 警員A在上址見到交通擠塞情況嚴重,希望搬開路障;7 警員指A想拆繩疏散交通,此時聽見有人叫:「唔好比佢走!」回頭見到十名男子,有人手持長棍狀物體,相片中可見一名白衫人士向警員進逼,警員將手按在槍上,10 情況沒有改善,11A想制服在逃人士,12在逃人士二出現箍住警員,13 警員一邊與在場人士糾纏。此時D1 用手向警員手槍方向做出抓的動作,二名在逃人士依然箍住警員。D1 第二次伸手。兩名在逃人士打A,A開槍。第三條控罪相關12 頁相片,D1倒地警員宣布拘捕,他坐在地上,其後站立起身,25 26 他不是去向救護車而是繞過救護車,意圖逃走。
⏺辯方指控罪嚴重但未必成立。
10 11頁是案件起源,10頁圖白衫在逃人士遞高手,警A拿出手槍,白衫步向警員。當時A以手槍指向對方心口,左手將人拉向自己,是否仍是正當執行職務?A聲稱受驚,但並非面向聲音。糾纏期間,D1 接近,但是為了搶走槍,還是嘗試撥開指向他的槍枝?希望官不要全盤採取截圖,及控方單方面陳述。
辯方指二被告都是學生,事發之後留下心理陰影並需要長期看心理醫生,D1更因為槍傷失去右腎及半邊肝,多次出入醫院至今仍不能長時間站立。一向定時報到,潛逃風險低。
✅裁判官准許二人繼續保釋✅
擔保條件如下:
- $3000擔保金
- 家長人事擔保$5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宵禁11pm-7am
- 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 2020年6月30日 上午930 再訊,以待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
⛔️控方申請匿名令
事發三小時後警員A兩名子女被包圍於學校。
一天後收到恐嚇信要他全家死。信件指「唔死會慘過死」。
收過兩封器官捐贈的信,而二人從未考慮捐贈器官。
收到寫上紅字的蘋果日報稱要殺他女兒。
夫婦不斷收到WhatsApp、email恐嚇信息。
個人信息被盜用,保險供應者、銀行寄信給他聲稱他有意申請。
網上欺凌攻擊使全家活在恐懼之中,也需要接受心理輔導。指1752名警在網上被起底。
辯方對此保持中立,但提到有第三者刑事檢控該名警員,三日後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恐防很難避免該警員身分被報道或暴露。
⛔️官批准匿名令申請
禁止任何人包括傳播媒體識別A及家人身分的信息,包括A及其妻及兩名女兒的姓名、相片、住址、工作地點及學校。
官稱:騷擾屬嚴重性質,包括死亡威脅,不但只向A也禍及其家人,包括妻子和年幼女兒,不管A做過什麼,家人是完全無辜的。雖然傷害已經造成,但事情仍未結束,反而剛剛開始落案起訴的新階段,另一輪的攻擊好大機會發生。衡量過攻擊傷害性,以此批准匿名令。而如有任何騷擾或其他情況轉變,雙方都可以做出修改的申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D1, D2)
(2) 企圖搶劫罪:搶A的槍 (D1, D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D1(中槍後) 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D1)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二人指案件性質嚴重,事發去年11月11日網民號召大三罷工。上午約7時,有50幾名黑衣人堵路,導致巴士無法落客及的士無法交更,市民與示威者對罵。警員到場幫忙清除路障,而事發經過傳媒記者拍攝到。呈堂系列截圖,並形容:兩示威者用繩索攔阻交通;4、5 相片見到路面滿佈雜物;6 警員A在上址見到交通擠塞情況嚴重,希望搬開路障;7 警員指A想拆繩疏散交通,此時聽見有人叫:「唔好比佢走!」回頭見到十名男子,有人手持長棍狀物體,相片中可見一名白衫人士向警員進逼,警員將手按在槍上,10 情況沒有改善,11A想制服在逃人士,12在逃人士二出現箍住警員,13 警員一邊與在場人士糾纏。此時D1 用手向警員手槍方向做出抓的動作,二名在逃人士依然箍住警員。D1 第二次伸手。兩名在逃人士打A,A開槍。第三條控罪相關12 頁相片,D1倒地警員宣布拘捕,他坐在地上,其後站立起身,25 26 他不是去向救護車而是繞過救護車,意圖逃走。
⏺辯方指控罪嚴重但未必成立。
10 11頁是案件起源,10頁圖白衫在逃人士遞高手,警A拿出手槍,白衫步向警員。當時A以手槍指向對方心口,左手將人拉向自己,是否仍是正當執行職務?A聲稱受驚,但並非面向聲音。糾纏期間,D1 接近,但是為了搶走槍,還是嘗試撥開指向他的槍枝?希望官不要全盤採取截圖,及控方單方面陳述。
辯方指二被告都是學生,事發之後留下心理陰影並需要長期看心理醫生,D1更因為槍傷失去右腎及半邊肝,多次出入醫院至今仍不能長時間站立。一向定時報到,潛逃風險低。
✅裁判官准許二人繼續保釋✅
擔保條件如下:
- $3000擔保金
- 家長人事擔保$5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宵禁11pm-7am
- 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 2020年6月30日 上午930 再訊,以待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
⛔️控方申請匿名令
事發三小時後警員A兩名子女被包圍於學校。
一天後收到恐嚇信要他全家死。信件指「唔死會慘過死」。
收過兩封器官捐贈的信,而二人從未考慮捐贈器官。
收到寫上紅字的蘋果日報稱要殺他女兒。
夫婦不斷收到WhatsApp、email恐嚇信息。
個人信息被盜用,保險供應者、銀行寄信給他聲稱他有意申請。
網上欺凌攻擊使全家活在恐懼之中,也需要接受心理輔導。指1752名警在網上被起底。
辯方對此保持中立,但提到有第三者刑事檢控該名警員,三日後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恐防很難避免該警員身分被報道或暴露。
⛔️官批准匿名令申請
禁止任何人包括傳播媒體識別A及家人身分的信息,包括A及其妻及兩名女兒的姓名、相片、住址、工作地點及學校。
官稱:騷擾屬嚴重性質,包括死亡威脅,不但只向A也禍及其家人,包括妻子和年幼女兒,不管A做過什麼,家人是完全無辜的。雖然傷害已經造成,但事情仍未結束,反而剛剛開始落案起訴的新階段,另一輪的攻擊好大機會發生。衡量過攻擊傷害性,以此批准匿名令。而如有任何騷擾或其他情況轉變,雙方都可以做出修改的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9葵涌 #提訊
陳(17)🛑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 1.企圖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並於某大廈 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
於 #黃國輝裁判官 席前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辯方申請押後,表示被告不久前才轉換了辯方律師,需要與其接洽案件之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9葵涌 #提訊
陳(17)🛑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 1.企圖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並於某大廈 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
於 #黃國輝裁判官 席前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辯方申請押後,表示被告不久前才轉換了辯方律師,需要與其接洽案件之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19年10月13日於黃大仙新蒲崗太子道東近采頤,無合法解釋留下雜物。
🎉🎉🎉控方決定撤控 🎉🎉🎉
🌚🌚🌚但反對訟費申請🌚🌚🌚
原因:雖然狗車巡車發現有黑衣人堵路,落車時該批人士逃走,見到被告係逃走人士其中之一,著blackbloc戴勞工手套,搜到口罩、豬咀濾罐、眼罩。但是被告警誡下保持緘密,無合理定罪機會。
現正進行訟費申請爭議
辯方與嚴官正爭議寶寶的工作性質,為何於星期日攜帶以上物品,自招嫌疑。
嚴官指法庭要考慮被告現場行為有無自招嫌疑情況。經過一大輪爭議,包括:寶寶工作性質、現場環境、被搜出的物品。
❌❌❌訟費申請被拒❌❌❌
(補充:控方無條件撤控 冇需要守行為)
(admin 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19年10月13日於黃大仙新蒲崗太子道東近采頤,無合法解釋留下雜物。
🎉🎉🎉控方決定撤控 🎉🎉🎉
🌚🌚🌚但反對訟費申請🌚🌚🌚
原因:雖然狗車巡車發現有黑衣人堵路,落車時該批人士逃走,見到被告係逃走人士其中之一,著blackbloc戴勞工手套,搜到口罩、豬咀濾罐、眼罩。但是被告警誡下保持緘密,無合理定罪機會。
現正進行訟費申請爭議
辯方與嚴官正爭議寶寶的工作性質,為何於星期日攜帶以上物品,自招嫌疑。
嚴官指法庭要考慮被告現場行為有無自招嫌疑情況。經過一大輪爭議,包括:寶寶工作性質、現場環境、被搜出的物品。
❌❌❌訟費申請被拒❌❌❌
(補充:控方無條件撤控 冇需要守行為)
(admin 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30
👥*,楊,麥,丘(14-20) #提堂(#1228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署警長X)
*、*、李、劉、林 非法襲擊 #新案件
新案件d1、d2,少年庭被告 頒佈匿名令
控方申請合併案件。
合併為新案件,取得新案件編號。
辯方爭議新增控罪1沒有詳細而有效地表達被告如何被指參與非法集結,亦沒有指出被告若參與集結如何具威嚇性、侮辱性及挑撥性,亦沒有任何對被告破壞社會安寧的描述。
法庭接納控方建議做法,先合併再處理新增控罪等。
案件合併。
*、*、楊、麥、丘、*、*、李、劉、林
控罪1:非法集結 #1228九龍灣 德福廣場第一期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2, D3) 於德福廣場麥當勞外 襲擊警長X
控罪3: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於德福廣場Pandora外 襲擊警員Y
控罪4: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於德福廣場麥當勞外 襲擊警員Z
控方申請匿名令處理警員,裁判官接納辯方押後處理的要求。
辯方指出控罪1 非法集結 依賴立場新聞片段,指立場新聞不會交出片段。控方回應指為CCTV片段對比新聞片段。裁判官指證物1-9皆為立場新聞片段。
辯方同時提出控罪書新的控罪強度減少,商討後裁判官要求控方進一步考慮控罪需要及是否肯定可將證物呈堂
保釋:
D1-5 按原有條件
D6-10: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港
宵禁 2300-0600
禁足令(德福廣場範圍,除轉乘交通工具)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9/7 1430。
🕞15:30
👥*,楊,麥,丘(14-20) #提堂(#1228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署警長X)
*、*、李、劉、林 非法襲擊 #新案件
新案件d1、d2,少年庭被告 頒佈匿名令
控方申請合併案件。
合併為新案件,取得新案件編號。
辯方爭議新增控罪1沒有詳細而有效地表達被告如何被指參與非法集結,亦沒有指出被告若參與集結如何具威嚇性、侮辱性及挑撥性,亦沒有任何對被告破壞社會安寧的描述。
法庭接納控方建議做法,先合併再處理新增控罪等。
案件合併。
*、*、楊、麥、丘、*、*、李、劉、林
控罪1:非法集結 #1228九龍灣 德福廣場第一期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2, D3) 於德福廣場麥當勞外 襲擊警長X
控罪3: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於德福廣場Pandora外 襲擊警員Y
控罪4: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於德福廣場麥當勞外 襲擊警員Z
控方申請匿名令處理警員,裁判官接納辯方押後處理的要求。
辯方指出控罪1 非法集結 依賴立場新聞片段,指立場新聞不會交出片段。控方回應指為CCTV片段對比新聞片段。裁判官指證物1-9皆為立場新聞片段。
辯方同時提出控罪書新的控罪強度減少,商討後裁判官要求控方進一步考慮控罪需要及是否肯定可將證物呈堂
保釋:
D1-5 按原有條件
D6-10: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港
宵禁 2300-0600
禁足令(德福廣場範圍,除轉乘交通工具)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9/7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沈小民法官 #裁決 #暴動
👤林(19) #1001黃大仙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控方陳詞
辯方陳詞
法官判詞指出本案被告是一名沒有案底的年青人,他否認控罪。而案件並不複雜,主要是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一隊防暴隊為保護宿舍而駐守在附近。收到報告後趕至現場,看到有人投擲雜物,磚塊,汽油彈。當中大部分人士有裝備。由下午二時半過後,開始一步步舉紅旗、黑旗以驅散在場人士。但集結於該地的人士並沒有離去,而繼續投擲上述物件。
警方於下午四時開始採取拘捕行動,發現其中一人並沒有戴頭盔,特別容易辨認,並認為該人就是被告。及後追趕至基協中學外時成功拘捕被告,過程大約十多秒。
控方證人主要是警員--楊警員,林警署警長,吳偵緝警員。辯方證人為被告的中學同學何先生,以及數份被告的朋友、老師及校長撰寫的信件,以證明被告的品格良好。
此案無證物爭議。
證據分析方面,需要毫無合理疑點才能把被告定罪。控方只有兩名目擊警員,沒有相或片作證物。只憑警員的一面之辭,此舉雖無不妥,但警員的證辭卻變得極為關鍵。本案控方希望由警員去證明當時有暴動,而被告是身處其中。當時有8-10人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而被告在內。兩名警員均是這樣說。林警員拘捕,而楊警員處理,並跪在被告身上。從此可見他們所見極為重要,他們都提及是看到被告並且視線一直沒有離開。
但問題是當時情況是如何發生。辯方律師說當時情況極混亂,證人有可能看錯,認錯人。而且他們當時會被消防車阻擋視線。而警員則表示沒有此事。
控方律師指警員誠實可靠,有說過因為避開雜物和隊友,視線曾離開被告,但為時不足一秒。而且當時視線無阻礙,光線充足。兩名警員的說法亦互相吻合。
呈堂片段方面,不爭議呈堂性。雖然當中有一小段濛糊,但整體皆清晰。控方證人看片段時亦能認出自己。法官認為片段能反映事實。
楊警員曾指自己以膠索帶縛著被告,但看片卻改口。控方律師說這樣並不影響,非重要情況。法官也表示認同,並沒有影響可信性。
被告傷勢方面,除了一些小傷外,最嚴重的是被告頭上的傷勢。當時被告頭上流血,楊警員稱被告上警車後才發現被告的傷口,但無看見是誰人令被告受傷。林警長則稱當時有使用武力,追捕時曾兩次打在被告上身,但並非頭部。因為知道這是不合比例的武力。
法官認為被告受傷的可能性是在被捕至上警車之間做成。片中亦有顯示有警員帶著一個橙色箱登上警車。警員亦證實是一個急救箱。片中拍攝到有防暴衝向被告,亦片段中也錄到有人大叫「唔好打呀!」,但鏡頭卻沒有拍攝到過程。該聲音似是拍攝者情急之下喊出。雖然被告曾被粗暴對待,但不似是由兩位證人做成。被告律師希望以此證明是非法被捕的說法不成立,只能說當中有這樣的可能性。
而林、楊兩位警員證辭亦無法反映傷勢不是兩位或其同僚所做成。如果有包庇,則另一方有講大話。此事十分重要,關乎使用合理武力與否。林警長曾稱:「我唔會無端端打一個人嘅頭,因為咁樣嘅武力係不成比例。」法官相信證人知道武力比例重要性,但他們卻無法解釋被告傷勢。
消防車方面,當時有一輛消防車橫置在路中間,防暴需繞過。
辯方證人說於大約下午四時半在Telegram看到這段片,即時傳上雲端。及後交給律師,當中並不有改動片段。控方證人說沒有留意到有消防車,如此說即消防車是後期製作加上。法官相信辯方證人所說,大約當日下午四時半至五時看到片段。如果要改片,時間則非常緊逼,而且更要在當日已經知道今天辯護策略。難以信服此說法。
當時消防車的存在,警員沒理由看不到。一人稱沒印象,一人又稱無此事,令人無法相信。
法庭需很小心處理消防車的存在,因為會影響到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信性。
而辯方律師提及過探員曾到現場搜證。探員說沒有找到閉路電視片段,但辯方律師則說附近有閉路電視。證人吳警員就表示沒有找過基協學校。學校的閉路電視理應能拍攝到現場的消防車,但奇怪在警員竟沒有找該學校,更表示無見到該學校有閉路電視。說法令人費解。
法官描述現場情況指當時有一至二百示威者。警方嘗試拘捕最接近的8-10人,是從後追上而非包抄。有這麼多人同時急速移動,理應是拘捕跑最慢的,而不是沒有戴頭盔的一人。警員說法難以信服。而且控方證人沒有提及過消防車,可能是想增加自己證供的可信性,因此無法信納控方證人的證辭。剔除此項,證據只剩被告於當場被捕,有裝備。但不是有力的證據。被告有可能只是路過
----------------
所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指控無法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法律原則:
就原審法庭是否應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上訴人的證供,這是原審法庭就有關事實方面所作出之裁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過往多次指出原審法庭對每名證人的證供有耳聞目睹、觀察其神態舉止之利,對每名證人的真誠、可信、可靠性及程度各方面都比審理上訴的法庭存有絕大的優勢。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法庭決定的範疇內。除非原審法庭的裁斷明顯不合情理、或不合邏輯、不符事態的內在或然性、或沒有證據支持,甚或與證據衝突,又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審理上訴的法庭是不會亦不得干預的。
#沈小民法官 #裁決 #暴動
👤林(19) #1001黃大仙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控方陳詞
辯方陳詞
法官判詞指出本案被告是一名沒有案底的年青人,他否認控罪。而案件並不複雜,主要是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一隊防暴隊為保護宿舍而駐守在附近。收到報告後趕至現場,看到有人投擲雜物,磚塊,汽油彈。當中大部分人士有裝備。由下午二時半過後,開始一步步舉紅旗、黑旗以驅散在場人士。但集結於該地的人士並沒有離去,而繼續投擲上述物件。
警方於下午四時開始採取拘捕行動,發現其中一人並沒有戴頭盔,特別容易辨認,並認為該人就是被告。及後追趕至基協中學外時成功拘捕被告,過程大約十多秒。
控方證人主要是警員--楊警員,林警署警長,吳偵緝警員。辯方證人為被告的中學同學何先生,以及數份被告的朋友、老師及校長撰寫的信件,以證明被告的品格良好。
此案無證物爭議。
證據分析方面,需要毫無合理疑點才能把被告定罪。控方只有兩名目擊警員,沒有相或片作證物。只憑警員的一面之辭,此舉雖無不妥,但警員的證辭卻變得極為關鍵。本案控方希望由警員去證明當時有暴動,而被告是身處其中。當時有8-10人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而被告在內。兩名警員均是這樣說。林警員拘捕,而楊警員處理,並跪在被告身上。從此可見他們所見極為重要,他們都提及是看到被告並且視線一直沒有離開。
但問題是當時情況是如何發生。辯方律師說當時情況極混亂,證人有可能看錯,認錯人。而且他們當時會被消防車阻擋視線。而警員則表示沒有此事。
控方律師指警員誠實可靠,有說過因為避開雜物和隊友,視線曾離開被告,但為時不足一秒。而且當時視線無阻礙,光線充足。兩名警員的說法亦互相吻合。
呈堂片段方面,不爭議呈堂性。雖然當中有一小段濛糊,但整體皆清晰。控方證人看片段時亦能認出自己。法官認為片段能反映事實。
楊警員曾指自己以膠索帶縛著被告,但看片卻改口。控方律師說這樣並不影響,非重要情況。法官也表示認同,並沒有影響可信性。
被告傷勢方面,除了一些小傷外,最嚴重的是被告頭上的傷勢。當時被告頭上流血,楊警員稱被告上警車後才發現被告的傷口,但無看見是誰人令被告受傷。林警長則稱當時有使用武力,追捕時曾兩次打在被告上身,但並非頭部。因為知道這是不合比例的武力。
法官認為被告受傷的可能性是在被捕至上警車之間做成。片中亦有顯示有警員帶著一個橙色箱登上警車。警員亦證實是一個急救箱。片中拍攝到有防暴衝向被告,亦片段中也錄到有人大叫「唔好打呀!」,但鏡頭卻沒有拍攝到過程。該聲音似是拍攝者情急之下喊出。雖然被告曾被粗暴對待,但不似是由兩位證人做成。被告律師希望以此證明是非法被捕的說法不成立,只能說當中有這樣的可能性。
而林、楊兩位警員證辭亦無法反映傷勢不是兩位或其同僚所做成。如果有包庇,則另一方有講大話。此事十分重要,關乎使用合理武力與否。林警長曾稱:「我唔會無端端打一個人嘅頭,因為咁樣嘅武力係不成比例。」法官相信證人知道武力比例重要性,但他們卻無法解釋被告傷勢。
消防車方面,當時有一輛消防車橫置在路中間,防暴需繞過。
辯方證人說於大約下午四時半在Telegram看到這段片,即時傳上雲端。及後交給律師,當中並不有改動片段。控方證人說沒有留意到有消防車,如此說即消防車是後期製作加上。法官相信辯方證人所說,大約當日下午四時半至五時看到片段。如果要改片,時間則非常緊逼,而且更要在當日已經知道今天辯護策略。難以信服此說法。
當時消防車的存在,警員沒理由看不到。一人稱沒印象,一人又稱無此事,令人無法相信。
法庭需很小心處理消防車的存在,因為會影響到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信性。
而辯方律師提及過探員曾到現場搜證。探員說沒有找到閉路電視片段,但辯方律師則說附近有閉路電視。證人吳警員就表示沒有找過基協學校。學校的閉路電視理應能拍攝到現場的消防車,但奇怪在警員竟沒有找該學校,更表示無見到該學校有閉路電視。說法令人費解。
法官描述現場情況指當時有一至二百示威者。警方嘗試拘捕最接近的8-10人,是從後追上而非包抄。有這麼多人同時急速移動,理應是拘捕跑最慢的,而不是沒有戴頭盔的一人。警員說法難以信服。而且控方證人沒有提及過消防車,可能是想增加自己證供的可信性,因此無法信納控方證人的證辭。剔除此項,證據只剩被告於當場被捕,有裝備。但不是有力的證據。被告有可能只是路過
----------------
所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指控無法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法律原則:
就原審法庭是否應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上訴人的證供,這是原審法庭就有關事實方面所作出之裁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過往多次指出原審法庭對每名證人的證供有耳聞目睹、觀察其神態舉止之利,對每名證人的真誠、可信、可靠性及程度各方面都比審理上訴的法庭存有絕大的優勢。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法庭決定的範疇內。除非原審法庭的裁斷明顯不合情理、或不合邏輯、不符事態的內在或然性、或沒有證據支持,甚或與證據衝突,又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審理上訴的法庭是不會亦不得干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