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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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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提堂
郭(25)‼️已還押逾10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5把刀)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罪:
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西瓜刀、兩把摺刀及一把廚房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郭被截停搜查時被搜出五把刀,其中兩把西瓜刀為為新購入,並在其背囊內檢獲一些寫有「Free Hong Kong」字樣的文宣,以及特首畫像

背景:4月11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為郭索取精神科報告,期間不准保釋,須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已索取精神科報告,報告顯示郭適合答辯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2次
宵禁令2100至0700

案件押後至6月5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美藉手足(35)

控罪:
(1)普通襲擊(撤回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
普通襲擊(作為控罪2的交替控罪)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男子盧志強(控罪1),以及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5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居住在報稱住址
3. 每周警署報到1次
4. 離港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提堂
吳(21)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2)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其囚禁
(3)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事隔超過3個月後在2020年1月22日拘捕吳,1月24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0元保釋及10,000元人事擔保,期間不得離港及須報到,原押後至3月3日再訊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下次提堂時將申請與同日同地案件合併

新增控罪: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27黃埔



控罪1:企圖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原有現金保釋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報到一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押後至2020年6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27太子



控罪1: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原有現金保釋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報到一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投訴:
1. 被制服後,被防暴用腳踢頭,令其有短暫失去知覺,並有其他損傷
2. 被羈留45小時後,仍不讓其送院治理
3. 被警員強逼穿上特定裝備影相,否則繼續困佢喺停車場

押後至2020年6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D1 廖
D2 梁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獲批

所有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原有保釋金擔保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報到一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馮(28) #提堂#1221尖沙咀 襲警:涉用腳絆倒警員X)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指他於12月21日傍晚6時27分在尖沙咀海洋中心2樓2337舖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X。

背景:
尖沙嘴海港城聖誕「和你Shop2.0」行動,混亂間有警員聲稱被人「絆腳」,導致腿部紅腫,右腳腳踭扭傷。被告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提堂准以港幣1,000元保釋候訊。

辯方申請押後向警方拎文件
案件押至5月22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以原本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2上環
陳(19)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皇后大道西78至80號及荷李活道265至267號的高陞大樓梯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2300至0600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27黃埔

D1 林
D2 袁
D3 傅
D4 * (未成年不披露姓名)

控罪1:非法集結
控罪2:蒙面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
及其他3項
(法庭上並無闡述)

保釋獲批

所有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原有保釋金擔保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報到一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唯由於第4被告未滿16歲,故無需到警署報到,但需守宵禁令:2100-0600,需要出席所有網上授課,準時完成功課,復課後要準時返學,屆時校方需提供證明

押後至2020年6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保釋申請
#20200307爆炸

A1吳 (即同案D3)
A2楊 (即同案D5)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159A條)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A2]

案情:申請人牽涉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羅湖黨鐵站以及將軍澳的爆炸案。詳情

A1: 負責拿取原材料及運送爆炸品,於5樓單位被捕,當時爆炸品存放於地下及枱上

A2: 主要依賴其他被告的電話,涉案訊息包括「唔會太近距離放,始終唔係火」,顯示申請人有份策劃及參與,八達通紀錄顯示申請人曾於案發時間出現羅湖黨鐵站,其他被告的警誡供詞亦證明申請人牽涉在內

保釋背景:申請人於3月11日首次上庭,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法官拒絕准予A1保釋

准予A2保釋
保釋條件:
擔保金:100,000
擔保人現金:前僱主100,000 及 弟100,000 [合共 200,000]
宵禁:24至07
報到:每天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將於6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尖旺



控罪: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案情:
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尖旺有示威者聚集並以不同暴力行為示威,及阻塞交通。被告被截查時搜獲2對手套,2扎索帶,1頂黑色鴨嘴帽,一個口罩。警誡下承認用手套幫手設置路障。

控方撤回控罪,被告同意案情,並以$2,000自簽保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暴力或恐嚇暴力,破壞社會安寧等罪行,並須繳付$300訟費。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20200416粉嶺

樊(27)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16日,在粉嶺花都廣場地下84A至84B號舖,用膠水損壞屬於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3個門鎖

懷疑牽涉在4月8日、12日及15日,交通銀行發現類似損壞,旁邊中国銀行亦有類似損壞,故報警埋伏,在16日早上拘捕被告,及後在被告家中搜出相似衣物

保釋背景:4月18日首度提堂,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批出保釋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00
擔保人現金:100,000
宵禁:21-07
報到:每天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將於5月12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湯(28)🛑已還押逾140天 #提堂#1117尖沙咀 2項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2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危險駕駛: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背景:

去年11月17日警方圍堵理大校園外一帶,期間28歲被告駕駛私家車加速撞向警方防線,致警方發射實彈及橡膠子彈,其後逃逸。12月2日旺角被捕,被控襲警、無牌及危險駕駛等共8項控罪,首次提堂後還柙至今。案件4月初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一度撤回襲警、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及未能出示身份證共3罪,被告仍面對餘下5項控罪。

案情:

被告以朋友有適合的避震可試為由,11月17日下午6:30分借揸此前剛轉讓比W1(控方第一證人)車牌為VG9124的白色私家車去到尖沙咀。控方PW2(第二證人警員)和PW3(第三證人警員)在柯士甸路漆咸道南封查道路,9:49分見到VG9124沿柯士甸路西行撞攔路膠帶後右轉停下,上前調查車上只有被告一人,車突然衝前幾乎撞到pw2,其避到并口頭警告,車5米距離再發動,pw3用其點38手槍射擋風玻璃,pw2也射橡膠彈。被告駛離現場。日後歸還w1時車牌已改,警方用CCTV鎖定車牌,車,及被告容貌。找到該白色私家車,軍火專家證人查到車上4個痕跡與開槍痕一致,在車後座右邊,及左安全帶位發現二顆子彈部分。其後警方經調查發現被告用同一手提電話號碼在網上出售另一私家車車牌為VL 6685,照片背景是旺角,警員12月2號在旺角拘捕被告,其并無正式駕駛執照只有一張過期的學牌。


控罪:
3)危險駕駛(1117尖沙咀)
4)無牌駕駛(1117尖沙咀)
5)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1117尖咀)
6)無牌駕駛(1202旺角)
7)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1202旺角)

被告就以上3-7控罪認罪,同意案情

控告3-7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坦白認罪悔過,無奈由於疫情一再延期,今主動提出提早聆訊。稱當日因好奇駛入警方封鎖線,自知無牌駕駛,害怕之下做出以上危駕(突然衝前險撞到截查警員)行為
-沒同類交通罪行記錄
-事件中沒人受傷
-已還押近五個月,經延期多次
-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上有母親下有3歲女兒,希望早日獲釋照顧


判刑:
監禁5個月2星期(如何扣減還柙期官稱交由懲教計算)

停牌一年(不得駕駛,不得申請各類車牌)

自費駕駛改進課(不上會有另外控罪)

《附:量刑細項

第三項控罪量刑起點七個半月,認罪扣減三份一為五個月+1年停牌

第四五項控罪量刑起點為六星期,經三份一扣減四星期,加駕駛改進課程

11月7日干犯的三,四,五項控同期執行刑期五個月+1年停牌+駕駛改進課程

之後再犯的六七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兩個星期

總共刑期為五個月零兩星期,+1年停牌+駕駛改進課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刑期覆核
#0922沙田
羅(21)

控罪:侮辱國旗

背景:#李志豪裁判官 指案件性質嚴重,但由於侮辱國旗罪沒有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羅敏聰初犯、坦白認罪、有家人支持、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加上案情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情節,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向上訴庭覆核量刑,
律政司一方指在案中被告主動執起國旗、扔落地及扔進垃圾手推車中,又曾帶國旗到多處,侮辱行為亦持續長時間,考慮到行為的持續性、多樣性、被告的參與程度及角色,認為案件嚴重程度屬中至高,就控罪最高刑罰判監三年而言,應判監禁式刑罰

立法原意:
引用1999年終審法院處理的香港特區政府 訴 吳恭劭案件,強調法例是全面保護國旗背後代表國家的尊嚴,需要審視被告人在案中的侮辱程度,犯案越惡劣,越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

量刑考慮因素:
- 被告人的實際侮辱國旗行為
- 侮辱的時間、地點、場境、引起的後果
- 是否有預謀
- 是否夥同犯罪
- 是否持續以不同方式侮辱國旗

討論:
被告人在人群集中的地方,當時群眾情緒高脹,被告人帶動及鼓勵群眾侮辱國旗,及後用不同形式侮辱國旗(即:於新城市廣場中庭,在大批群眾面前叫口號,把國旗拋高、任由落地,又和眾示威者重複以嘲弄的方式踐踏國旗;與眾示威者把被塗污的國旗提著遊走示眾;連同其他示威者把國旗帶到新城市廣場三樓平台丟到地面;把國旗再度拾起並和其他示威者把國旗丟進垃圾車推落水池。)上訴庭認為案情嚴重,令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蒙受嚴重貶損,指裁判官犯上原則性錯誤,沒有考慮被告犯案的嚴重性,上訴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選擇

量刑起點為4個月,認罪扣減至80日,因為本案為律政司刑期覆核案再扣減至50日,基於被告人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因疫情原故而無法繼續,再減至20日

結果: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20日監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15名被告(17-27)
暴動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在2019年11月20日首次提堂時,其中一名被告留醫未能應訊,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境,須遵守宵禁令,定期到警署報到,及禁足佐敦和油麻地一帶範圍,原押後至3月10日再訊

控方申請押得10星期,以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
控方不反對被告繼續保釋

D1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及宵禁令被拒
D2 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維持每週1次
D3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及宵禁令被拒
D4 申請因工作更改宵禁時間0000至0700獲批
D6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申請增加學校宿舍為報稱地址獲批
D8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被拒
申請因考試更改宵禁時間2300至0600獲批
D9 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批
D10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及宵禁令被拒
D11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及宵禁令被拒
申請因工作更改宵禁時間0000至0700獲批
D12 申請因工作更改宵禁時間0100至0800獲批
D13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及宵禁令被拒
D15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及宵禁令被拒

案件押後至7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所有被告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判刑#0707旺角 2項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判處:
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
社會服務報告正面
出發點為引起警方注意,為行議員職責辦好件事,出發點非傷害任何警員,也沒實際造成傷害
經此事已知使用揚聲器的限制
再犯機會低(巳非議員;望盡快完成9月赴日修公共行政博士,學成返來以不同形式服務社會)

裁判官:
同意報告內容,睇到被告態度合作,對行為有悔意,接納感化官建議中程度社服令,‼️140小時服務令‼️。由於疫情,如有合適工作會感化官會通知你。

[同場加映
主控官要求法庭記錄在案:

4月3日收法庭通知將於6日裁決,4月4日及5日我本人及家人受網絡騷撓。我要求法庭put on record.


官:
本案今天程序已處理,未見到現階段適合處理主控提出事項,建議其與辯方先商議,稍作押後處理。

(承上)

主控:
我堅持法庭記低我因為呢件案件的檢控工作受到的暴力對待,我有權利在法庭陳述,只需要兩分幾鐘

官:
同案件有咩關係?你想法庭點處理?我相信你會找到更合適的途徑。目前我見唔到與本案程序上的關係性同合適性


主控:
請你聽完我講。同該案件檢控以及進一步司法程序有關。 I‘d Like to be heard! 我因本案檢控工作被質疑我公正性,我只需要兩分鐘。雖然辯方大律師一定會反對。

辯方:
唔到我反唔反對。
我只想從法律角度提出兩點
1.本案已審完,法官在本案的角色終止
2.法官權限。根據裁判官條例中的法庭紀錄事項,不包括主控官的想法 。法庭紀錄其實係法庭文件,不能輕易要求紀錄。

主控:
我要求紀錄的內容,與將來可能的上訴相關,會影響上訴理由和基礎。我唔可以講太多。

官:
有關本案法律程序已經處理。你講的個人因檢控工作的經歷,牽涉你個人的部分,相信有其他更適合的途徑,你想法庭紀錄的相關內容有無拿律政司指示?

主控:
無…

官:
沒律政司指示有又怎會與本案有關? 你在本案代表律政司。就你在這件案件主控工作的困難相信那方面會有保障比你。我睇唔到現階段適合處理。休庭。

(今旁聽眾多不同意見中老年人士,離席時辱罵區,及斥法官不公,亦有人在庭外表示支持區諾軒)]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葵涌
👤梁(25)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葵樹樓一單位內,管有一個指節套(控罪1)及一枝重力操作鋼棒(控罪2),2支彈叉及3袋玻璃彈珠(控罪3),沒有相關牌照而管有2部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4,5)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8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不得離境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每周警署報到1次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批准被告更改報到時間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7元朗

D1:翁 (25)
D2:朱 (23)
D3:朱 (18)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管有仿製火器

案情:
在元朗朗樂街管有攻擊性武器。首被告涉管有一支伸縮警棍;次被告管有1枝丫叉、1袋鐵珠及1把摺合式萬用刀;第三被告管有1把氣槍連充氣罐、1個已上膛的彈匣、2個未上膛的彈匣和1包BB彈。


三名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

D1呈上四封求情信,第一封為被告自己所撰,其餘由做義工時認識的朋友寫。

D2呈上四封求情信,分別由中三班主任、中學訓導老師、中學助理校長及中學校長所撰。

D3呈上四封求情信,第四封為被告自己所撰,其餘分別由中學校長、外展社工、前僱主所撰。

案件押後2星期至5月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期間還押等候報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19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案件押後12星期至7月17日下午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灣仔日善街近祥德里交界襲擊警長A

(2)、(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支胡椒噴劑(控罪2)及一支伸縮棍(控罪4); 內含煙火物質的圓柱形物體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批出或設立的適當牌照下,管有一部無線對講機

背景:2019年11月12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1月21日被加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改控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全部不認罪

3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保留爭議上述物品為攻擊性武器及無線電通訊器具

預留2天審期

申請禁足令容許因工作原因進入灣仔一帶被拒
申請報到由每週3次減至每週1次被拒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為2300至0700被拒

控方申請匿名令,不向公眾發佈控方第一證人,即控罪書上警長A身份,辯方不反對,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6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並預留6月4日,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