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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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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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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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兆童法官

待處理事項:
2項保釋申請 (KCCC & WKCC)

開庭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申請保釋
#潘兆童法官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一個巴士站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汽油彈

控方透露或加控非法集結或暴動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0
2名擔保人(1名教授及1名講師) 各擔保人現金為 20000
每星期報到3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宵禁: 00-06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於2020年1月29日進行聆訊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申請保釋
#潘兆童法官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聖誕當日晚上8時許在旺角瓊華中心外被截查,警方在他的背囊搜出摺刀及兩把鐵鎚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條件如下:
保釋金 20000
每星期報到3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宵禁:23—06
禁足令: 朗豪坊一帶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於2020年2月20日進行聆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0九龍塘 #提堂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韋(35)‼️已還押40日
4項襲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涉又一城襲警,意圖令被捕人士逃離)

控方申請押後7星期以作進一步調查
搜出約272小時影像紀錄
DNA校對亦正進行
反對被告擔保

辯方無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1430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香淑嫻裁判官
馬(17) #提堂
(#111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鎅刀)
控方申請押後至24/3,辯方不反對。
押後至24/3 2:30,以原有條件保釋。

梁(17) #提堂
#1113柴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士巴拿、火槍等)
控方申請押後至24/3。控方亦透露需考慮控罪合適性,不反對原有條件擔保。
辯方申請撤銷宵禁,或改為0000-0600。
案件押後至24/3 2:30,拒絕更改保釋條件,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徐(22)
#1112銅鑼灣

修訂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撤回控罪:
2. 管有危險藥物 (違反危險藥物條例 第8條),由於化驗後並不屬於危險藥物

案情:被指於11月12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至景隆街交界,非法攜有攻擊性武器,包括一把鎅刀,九塊刀片,兩盒鐵釘和兩把鑿。

宵禁改為2300-0630,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更改爸爸為擔保人

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2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張(35)
#1113中環

控罪:襲警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或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3日在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沙展A

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25日1430
#粉嶺裁判法院4樓1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16🛑已還押12日
#申請保釋
#1228上水 襲擊警務人員丶有意圖而射擊、抗拒警員)

不准保釋
‼️還押‼️
辯方放棄8天保釋覆核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1)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2)有意圖而射擊
(2)Shooting with intent
(3)抗拒警務人員
(3)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

案情:

12 月28 日上水警方出動處理天橋上一宗私了事件時,16歲當事人被警方從天橋追入商場,一路被警棍從後追擊,混亂中手碰警散彈槍。根據當時影片,控方指其手按扳機三次;辨方指其成個人向前根本看不見手抓到什麼,是身體自然反應,細路仔受驚受怕時未能即時撒手,過程約三十秒,考慮現實環境控罪言重了。
#屯門裁判法院一庭
#0823元朗 #提堂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38)🛑已還押68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打鬥
(2)普通襲擊

涉因政見問題在連儂牆打鬥

另涉管有汽油及將催淚彈擲向酒樓

控方撤銷第二被告以上控罪

惟因涉另一宗管有汽油及將催淚彈擲向酒樓案件,故‼️繼續還押‼️

現場情況:手足多次望向觀眾席微笑,今次冇嗌口號,但有做出🖐🏻☝🏻💪🏻💪🏻💪🏻手勢
<— 2020 01 13 —>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1123粉嶺 #提堂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李(27)、少年手足(14)
縱火(涉於姚銘區議員辦事處(民建聯)縱火)

約十餘人旁聽

案件押後至3月9日09:30再提堂等候化驗

少年手足申請更改宵禁令開始時間,由21:00延遲至21:30⭕️獲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813機場 #新案件 - 香淑嫻裁判官

麥(23)
非法集結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已準備好轉介文件
由於辯方律師在大欖撞車,正轉乘其他交通工具趕往法院,裁判官決定押後至10:25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8葵涌 #提堂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冼(17)、湯(20)‼️已還押54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高濃度腐蝕性液體、疑漂白錠)

控方調查完畢
需押後3星期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不反對擔保

擔保金5000
不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2次
禁足葵馥苑

案件押後至2月3日0930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511立法會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朱凱廸、陳志全、范國威、郭家麒、梁耀忠、林卓廷、區諾軒
4項違反立法會條例(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衝突)

押後至8月2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等候相關案件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結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813機場 #新案件 - 香淑嫻裁判官

麥(23)
非法集結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已準備好轉介文件,辯方不反對

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住址
宵禁令23:00至06:00
每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1月21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保留提交不在場證據權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19 更改保釋條件
#1118油麻地 暴動)
申請至澳州交流,曾經於8/1書面提交。期間申請17/2-26/6離港。
控方提出100000保釋金+150000人事擔保

保釋條件更改如下:
批准16/2-26/6離港
保釋金 100000
人事擔保 100000

11/3 提堂 如有法律代表可豁免出庭,但下庭必須上庭。
離港前/抵港後24小時 需向警署報到
其餘條件按原有擔保。
💋💋💋💋💋💋敬告💋💋💋💋💋💋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當中規限報導保釋申請的內容,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影響日後的審訊公正

經律政司司長同意提告後而被判有罪,最高可被處以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

本頻道呼籲直播員避免提及以下事項:

1) 保釋理據(包括控辯雙方、法庭)
2) 被告過往刑事紀錄
3) 狗屋名
4) 報到時段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敬告💋💋💋💋💋💋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當中規限報導保釋申請的內容,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影響日後的審訊公正 經律政司司長同意提告後而被判有罪,最高可被處以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 本頻道呼籲直播員避免提及以下事項: 1) 保釋理據(包括控辯雙方、法庭) 2) 被告過往刑事紀錄 3) 狗屋名 4) 報到時段»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林/22 提堂
#0906紅磡 盜竊:一幅屬於不知名人士的橫額,橫額印有「鄺葆賢最懶 區議會大會四年零文件」)

溫馨提醒 🔸【已完】🔸
今早案件已完成處理,控辯雙方商討後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法庭批准。
被告以自簽1,200元守行為一年,並須支付300元堂費控方因此撤控

伸延閱讀: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200113/6047905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3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王(17)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易燃液體)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33條

調查未完成
進一步搜證如閉路電視片段
等候化驗結果
控方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3月9日1430再提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