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裁決
D1:Best Pencil (HK) Ltd.
D2:鍾沛權(52)
D3:林紹桐(34)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D2及D3辯方代表: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控罪: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1539] 開庭
⏺️速報
罪名成立❗️❗️❗️
獲准保釋至9月26日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
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492
林紹桐的陳情信:
法官閣下:
我依然記得,在還押最初,幾位警官循例來公務探訪,其中一位形容「大家各為其主」。我後悔沒有把握機會向警官解釋,新聞工作者從沒有要效忠誰、擁護誰,或者與誰為敵。而如果我們真的有效忠的對象,只有是公眾,亦只能是公眾。因為我們信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而唯有傳播思想的自由,才能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我 2010 年加入傳媒行業,當時新聞業界已面臨各種隱憂,或明或暗的審查愈見頻密,編採室方針難逃老闆、財團及權力各種干預,編輯自主空間愈來愈狹窄。
《立場新聞》是在如此背景下成立,參與《立場》的每一位抱着同一個理想,嘗試在香港經營一個完全編輯自主的傳媒機構。《立場》能夠生存七年,我相信很大原因,是讀者希望看到的新聞,真正不受財團、金主、權力或黨派左右。
即使在最後的時間,新聞自由在半空墜落,在巨大壓力之下,同事依然堅守崗位,無慚於時代。
我們發掘差點被掩沒的真相,即使困難重重。我們為無權者、弱勢和小眾發聲,即使面臨譴責攻擊。我們盡可能記錄香港,趁這些人與事消失之前,盡力留下歷史初稿。
我們的自由在倒數,每一位同事都心知肚明;他們選擇留下,加緊步伐,用盡狹縫裡所有空間。由 2020 年 7 月(即控方指控煽動的案發開始)一直至今天,《立場》同事的報道先後獲得 30 多項新聞獎項及嘉許。曾經與這一群出類拔萃的新聞工作者並肩工作,是我的榮幸。
這宗案件的關鍵是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新聞工作者不但要為自己的報道負責,若明知公眾有知情權,但刻意迴避不報道亦是失責。亦因如此,新聞工作者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道,正如今天仍然緊守崗位的每一位。而我只是行業的其中一人,剛巧成為被告。
========
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504
鍾沛權陳情信全文:
法官閣下:
法官閣下,這是我在這次審訊中的最後陳情,僅為自己作為一名香港公民及新聞工作者的「意圖」,再作一些簡短的背景補充。
2011 年 3 月日本發生東北大地震,我太太陳沛敏是其中一名最早飛赴現場採訪的香港記者。面對褔島核電廠意外迅速演變、惡化,加上餘震不斷,不少海外記者都因應風險難測而選擇提早撤離日本。她卻堅持留下,繼續想方設法前赴多個災難現場採訪,盡力做記錄、報道 。她是當年最後離開日本的其中一名香港記者。
當時有大量關於災難發展的壞消息和悲觀預測,甚至乎有說法稱日本部份地區有陸沉危機。她後來跟我談及那時候不願意提前撤退回港的一些想法 : 假如日本真的出現更大的災難,她不是更應該留下繼續採訪而非放棄報道嗎?既然有機會身在現場、靠近現場,能夠見證、記錄、報道一場空前的人類災難,作為一名記者,她怎可以轉身離開?
她這份對新聞工作的執着,我銘刻在心,而她不是特殊的少數。我認識的不少香港新聞工作者,包括很多《立場新聞》前同事,在過去和現在都抱持相似的信念,決意留守新聞現場,見證和記載真實的故事,聆聽和記述紛紜的思想。我相信這些故事和思想,可以刺激、啟發人們思考,反映時代,塑造歷史。
我知道,有更多並非新聞工作者的香港人,同樣一直堅持在各自的崗位上實踐信念,通過各種形式和體裁,真誠地書寫、表達、創作,呼應時代的挑戰。他們當中更有人因為在乎社群裏眾人的自由和尊嚴,不惜付出失去一己自由的代價。如實記錄和報道他們的故事和思想,是新聞工作者不可逃避的責任。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裁決
D1:Best Pencil (HK) Ltd.
D2:鍾沛權(52)
D3:林紹桐(34)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D2及D3辯方代表: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控罪: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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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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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成立❗️❗️❗️
獲准保釋至9月26日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
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492
林紹桐的陳情信:
法官閣下:
我依然記得,在還押最初,幾位警官循例來公務探訪,其中一位形容「大家各為其主」。我後悔沒有把握機會向警官解釋,新聞工作者從沒有要效忠誰、擁護誰,或者與誰為敵。而如果我們真的有效忠的對象,只有是公眾,亦只能是公眾。因為我們信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而唯有傳播思想的自由,才能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我 2010 年加入傳媒行業,當時新聞業界已面臨各種隱憂,或明或暗的審查愈見頻密,編採室方針難逃老闆、財團及權力各種干預,編輯自主空間愈來愈狹窄。
《立場新聞》是在如此背景下成立,參與《立場》的每一位抱着同一個理想,嘗試在香港經營一個完全編輯自主的傳媒機構。《立場》能夠生存七年,我相信很大原因,是讀者希望看到的新聞,真正不受財團、金主、權力或黨派左右。
即使在最後的時間,新聞自由在半空墜落,在巨大壓力之下,同事依然堅守崗位,無慚於時代。
我們發掘差點被掩沒的真相,即使困難重重。我們為無權者、弱勢和小眾發聲,即使面臨譴責攻擊。我們盡可能記錄香港,趁這些人與事消失之前,盡力留下歷史初稿。
我們的自由在倒數,每一位同事都心知肚明;他們選擇留下,加緊步伐,用盡狹縫裡所有空間。由 2020 年 7 月(即控方指控煽動的案發開始)一直至今天,《立場》同事的報道先後獲得 30 多項新聞獎項及嘉許。曾經與這一群出類拔萃的新聞工作者並肩工作,是我的榮幸。
這宗案件的關鍵是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新聞工作者不但要為自己的報道負責,若明知公眾有知情權,但刻意迴避不報道亦是失責。亦因如此,新聞工作者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道,正如今天仍然緊守崗位的每一位。而我只是行業的其中一人,剛巧成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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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504
鍾沛權陳情信全文:
法官閣下:
法官閣下,這是我在這次審訊中的最後陳情,僅為自己作為一名香港公民及新聞工作者的「意圖」,再作一些簡短的背景補充。
2011 年 3 月日本發生東北大地震,我太太陳沛敏是其中一名最早飛赴現場採訪的香港記者。面對褔島核電廠意外迅速演變、惡化,加上餘震不斷,不少海外記者都因應風險難測而選擇提早撤離日本。她卻堅持留下,繼續想方設法前赴多個災難現場採訪,盡力做記錄、報道 。她是當年最後離開日本的其中一名香港記者。
當時有大量關於災難發展的壞消息和悲觀預測,甚至乎有說法稱日本部份地區有陸沉危機。她後來跟我談及那時候不願意提前撤退回港的一些想法 : 假如日本真的出現更大的災難,她不是更應該留下繼續採訪而非放棄報道嗎?既然有機會身在現場、靠近現場,能夠見證、記錄、報道一場空前的人類災難,作為一名記者,她怎可以轉身離開?
她這份對新聞工作的執着,我銘刻在心,而她不是特殊的少數。我認識的不少香港新聞工作者,包括很多《立場新聞》前同事,在過去和現在都抱持相似的信念,決意留守新聞現場,見證和記載真實的故事,聆聽和記述紛紜的思想。我相信這些故事和思想,可以刺激、啟發人們思考,反映時代,塑造歷史。
我知道,有更多並非新聞工作者的香港人,同樣一直堅持在各自的崗位上實踐信念,通過各種形式和體裁,真誠地書寫、表達、創作,呼應時代的挑戰。他們當中更有人因為在乎社群裏眾人的自由和尊嚴,不惜付出失去一己自由的代價。如實記錄和報道他們的故事和思想,是新聞工作者不可逃避的責任。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7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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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蔡,陳(20-27)🛑陳已還押逾55個月;蔡已還押逾52個月 #求情 [1/1] (#1208灣仔 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20200117沙田 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根據本台紀錄,明早聆訊應是不早於11:30開庭
🏛高 等 法 院5樓8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呂(35) #宣布判決理由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於2023年1月14日被裁定罪成。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9月21日被駁回。更新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8月14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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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彭亮廷裁判官
🕝14:30
👥張,何(33-39)🛑二人因另案還押逾54個月 #裁決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2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蘇緯軒(18), 彭軍壕(33)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1208灣仔 #1220大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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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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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蔡,陳(20-27)🛑陳已還押逾55個月;蔡已還押逾52個月 #求情 [1/1] (#1208灣仔 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20200117沙田 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根據本台紀錄,明早聆訊應是不早於11:30開庭
🏛高 等 法 院5樓8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呂(35) #宣布判決理由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於2023年1月14日被裁定罪成。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9月21日被駁回。更新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8月14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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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彭亮廷裁判官
🕝14:30
👥張,何(33-39)🛑二人因另案還押逾54個月 #裁決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2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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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蘇緯軒(18), 彭軍壕(33)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1208灣仔 #1220大埔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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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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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吳(23)🛑已還押逾57個月 #求情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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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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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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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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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吳(23)🛑已還押逾57個月 #求情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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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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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
法官已準備好書面理由,以方便控辯雙方和有興趣的市民閱讀。因此,法官只會在庭上讀出判詞中最重要的內容。若判詞沒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上載判決書;若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修改,並於14:00至14:30時上載判決書。
裁決理由:
📌背景:
被告人否認1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被告被指於案發日,在有766名粉絲的 Facebook 發出貼文 — 「真係認真諗吓點樣殺死林鄭」言論及多次留言,意圖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的抗辯方向可概括如此:被告以嘻笑怒駡的留言表達對特首不滿,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和「擦」存在感,沒有煽惑意圖。
辯方在是次審訊爭議這些內容的呈堂性:(1) 被告被捕時,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2) 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 (3)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就此法庭以特別事項方式,並在考慮所有證供和其他因素後,裁定被告上述內容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在此裁決理由,會先交代特別事項的裁決依據,其後處理一般事項的的裁決。
📌特別事項:
⏺辯方指控:
簡單而言,辯方指: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PW2向被告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啲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PW1說被告面善,問他是否自己於十幾年前參加過之工作坊的導師,並表示「潘sir, 煽動案好common, 不用擔心,合作啲得喇」。
- 進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被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
-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下午進行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他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辯方盤問:
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 — DPC 5973、警長7168、和DPC 17603。他們的證供指被告是自願錄取及準確,不涉利誘。辯方主要抨擊PW1的可信性,並帶出以下案情:
- 於2022年4月27日,當被告開門時,PW1即說「而家拉你」。其後,被告在PW2恐嚇下說出密碼。
- 於2022年4月27日,PW1在睡房內指被告「好面善」,問他是否擔任PW1參與過工作坊之導師,並稱呼其「潘sir」。其後,PW1向被告說「煽動好common,我哋做好過好多,不用擔心,合作啲就得」,亦用引導式問被告「其實2019年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你係咪因為咁先發文xxxx」、「咁你宜家睇返呢個留言係咪唔恰當」、「咁你同唔同意delete留言」。最後,PW1在睡房內要求被告在補錄口供記事冊上作簽名確認,並向被告說「冇事嘅,簽咗佢」。
- 於2022年4月28日14:30時,PW1提取被告作進一步錄影會面。被告的第一次錄影會面和第三次錄影會面的內容有出入,即由開玩笑、沒有提過有悔意、否認罔顧其他人,至承認會觸犯法例。
- 於2022年4月28日為被告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帶被告去一間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說「大sir睇過尋日份口供,認為不夠清晰,要再做錄影會面做補充」。其後,PW1在此房內指示被告作答,包括留言不恰當、不是講笑會影響人等。PW1向被告指,如果他合作順利,他可以保釋離開。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指出上述指控外,亦說:
- 警員入屋後,要求被告說出電子器材位置,並要求提供密碼。當時PW2恐嚇他「要查你電腦的資料,要合作,唔比密碼我哋都開到」。被告指很驚,因為他第一次被警察查。
- 當PW1說出面善,合作等言論後,被告覺得PW1好誠懇,好似想幫他,故他相信PW1。
- 入睡房後,在大廳的警員說在被告電腦中找到證據,並大聲通知PW1。當時PW1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並說當時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政府,他們在 Facebook 等社交媒體貼文,這宗案件不算嚴重, 亦問被告是否不滿意林鄭月娥對疫情的行動及反修例。被告答「大概係掛。」。
- 在睡房期間,PW1問被告是否知道涉案言論有刑事後果,被告答不知道。
- 在睡房期間,PW1進一步問被告知是否覺得涉案言論不恰當,以及是否願意刪除涉案言論。被告答係不恰當及願意刪除,並在PW1要求下,在其記事冊簽名。
- 被告沒有說過PW1在記事冊所寫的「2019年及2020年不滿林鄭...,在FB寫...」之內容,他只有回答PW1所問。
- 於2022年4月28日為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要求被告:(1) 說因不滿林鄭,在憤怒下發文發洩不滿;(2) 說認為行為不恰當,會影響其他人;和 (3) 說感到後悔。
⏺特別事項的裁決:
PW1在盤問下毫無動搖,他於事隔19年後已忘記參加過被告參與的工作坊並不出奇。無論如何,就算PW1拉攏被告,也沒證明PW1曾對被告作出利誘。另外,本案控罪嚴重,不是普通扔垃圾,PW1不可能說煽動好少事好common。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被告也非平庸之輩,他曾在2016年參與選舉,得票什至比知名度更高的黃秋生多。即使他知道可以保釋,不可能會覺得沒有後續和不會檢控,亦不何能相信無事而被利誘招認及簽名。再者,他從無作正式投訴。另外,根據首2次錄影會面,可見被告對答如流,亦有毛氈保暖和進餐。
被告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一般事項:
在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同意錄影會面的內容外,亦說:
- 被告在 Facebook 的吹水貼文是時事、生活得意吹水題材,沒特定範疇,當有興趣時便出貼文,沒有煽動意圖。
- 「收買波叔」、「揾機槍、曲尺」、「用美男計」、「奶賓府...」、「出賣大佬隨時比人拉」、「日日洗腎」、「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這些留言全是用誇張失實和食字gag,純粹搞笑,不是認真,被告沒有意圖煽動,或相信留言可以煽動到其他人。
⏺一般事項的裁決: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其證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被告的言論得到16名友人讃好和43則回應,被告亦14次回應他人留下之言論。
本案不能抽空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撕裂、以及高等法院禁制令的背景。本案的重要元素是阻止煽惑他人犯罪,令法律盡早介入,而有沒有人被實際煽惑,則不是重要的著眼點。
被告不是誠實的證人。
被告不是目不識丁的人,他曾參選文化界選舉,得到約300張票,亦知道2019年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在網絡引起討論,並繼續回應他人回應發酵討論,與自己當初的原意相違背。被告亦不知道700多名粉絲的想法,被告天真的想法只是自圓其說,低估自己言論在當時社會環境下引起的潛在風險。事實上,在國安法實施後,社會情況已安定,被告才能低估自己言論的風險。
被告的留言可以被傳播和二次創作(Sam Chan截圖報警便是一例),但他沒有在內容中表明是說笑和假話。事實上,以當時天橋火燒人、中大暴動、理大暴動、立法會暴動等事而言,任何不可能預期發生的事均有可能發生。
考慮涉案言論、由被告發出的其他言論、社會氣氛等,當被告發布涉案留言時,他有意圖使或相信被煽惑者會做出非法及惡意傷害林鄭月娥的行為,且具有煽惑他人干犯該罪的犯罪意圖。
在政治的真道理下,並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控方已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成‼️
====================
控方讀出被告簡單背景,簡單而言,他有良好背景和家庭。在法官詢問下,控方希望法庭參考DCCC514/2022案的判刑。
辯方希望作書面求情。
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就如何處理涉案三項電子設備作進一步商討。
法官將判刑押後至2024年10月7日10:00,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陳廣池法官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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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已準備好書面理由,以方便控辯雙方和有興趣的市民閱讀。因此,法官只會在庭上讀出判詞中最重要的內容。若判詞沒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上載判決書;若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修改,並於14:00至14:30時上載判決書。
裁決理由:
📌背景:
被告人否認1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被告被指於案發日,在有766名粉絲的 Facebook 發出貼文 — 「真係認真諗吓點樣殺死林鄭」言論及多次留言,意圖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的抗辯方向可概括如此:被告以嘻笑怒駡的留言表達對特首不滿,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和「擦」存在感,沒有煽惑意圖。
辯方在是次審訊爭議這些內容的呈堂性:(1) 被告被捕時,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2) 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 (3)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就此法庭以特別事項方式,並在考慮所有證供和其他因素後,裁定被告上述內容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在此裁決理由,會先交代特別事項的裁決依據,其後處理一般事項的的裁決。
📌特別事項:
⏺辯方指控:
簡單而言,辯方指: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PW2向被告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啲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PW1說被告面善,問他是否自己於十幾年前參加過之工作坊的導師,並表示「潘sir, 煽動案好common, 不用擔心,合作啲得喇」。
- 進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被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
-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下午進行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他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辯方盤問:
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 — DPC 5973、警長7168、和DPC 17603。他們的證供指被告是自願錄取及準確,不涉利誘。辯方主要抨擊PW1的可信性,並帶出以下案情:
- 於2022年4月27日,當被告開門時,PW1即說「而家拉你」。其後,被告在PW2恐嚇下說出密碼。
- 於2022年4月27日,PW1在睡房內指被告「好面善」,問他是否擔任PW1參與過工作坊之導師,並稱呼其「潘sir」。其後,PW1向被告說「煽動好common,我哋做好過好多,不用擔心,合作啲就得」,亦用引導式問被告「其實2019年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你係咪因為咁先發文xxxx」、「咁你宜家睇返呢個留言係咪唔恰當」、「咁你同唔同意delete留言」。最後,PW1在睡房內要求被告在補錄口供記事冊上作簽名確認,並向被告說「冇事嘅,簽咗佢」。
- 於2022年4月28日14:30時,PW1提取被告作進一步錄影會面。被告的第一次錄影會面和第三次錄影會面的內容有出入,即由開玩笑、沒有提過有悔意、否認罔顧其他人,至承認會觸犯法例。
- 於2022年4月28日為被告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帶被告去一間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說「大sir睇過尋日份口供,認為不夠清晰,要再做錄影會面做補充」。其後,PW1在此房內指示被告作答,包括留言不恰當、不是講笑會影響人等。PW1向被告指,如果他合作順利,他可以保釋離開。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指出上述指控外,亦說:
- 警員入屋後,要求被告說出電子器材位置,並要求提供密碼。當時PW2恐嚇他「要查你電腦的資料,要合作,唔比密碼我哋都開到」。被告指很驚,因為他第一次被警察查。
- 當PW1說出面善,合作等言論後,被告覺得PW1好誠懇,好似想幫他,故他相信PW1。
- 入睡房後,在大廳的警員說在被告電腦中找到證據,並大聲通知PW1。當時PW1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並說當時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政府,他們在 Facebook 等社交媒體貼文,這宗案件不算嚴重, 亦問被告是否不滿意林鄭月娥對疫情的行動及反修例。被告答「大概係掛。」。
- 在睡房期間,PW1問被告是否知道涉案言論有刑事後果,被告答不知道。
- 在睡房期間,PW1進一步問被告知是否覺得涉案言論不恰當,以及是否願意刪除涉案言論。被告答係不恰當及願意刪除,並在PW1要求下,在其記事冊簽名。
- 被告沒有說過PW1在記事冊所寫的「2019年及2020年不滿林鄭...,在FB寫...」之內容,他只有回答PW1所問。
- 於2022年4月28日為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要求被告:(1) 說因不滿林鄭,在憤怒下發文發洩不滿;(2) 說認為行為不恰當,會影響其他人;和 (3) 說感到後悔。
⏺特別事項的裁決:
PW1在盤問下毫無動搖,他於事隔19年後已忘記參加過被告參與的工作坊並不出奇。無論如何,就算PW1拉攏被告,也沒證明PW1曾對被告作出利誘。另外,本案控罪嚴重,不是普通扔垃圾,PW1不可能說煽動好少事好common。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被告也非平庸之輩,他曾在2016年參與選舉,得票什至比知名度更高的黃秋生多。即使他知道可以保釋,不可能會覺得沒有後續和不會檢控,亦不何能相信無事而被利誘招認及簽名。再者,他從無作正式投訴。另外,根據首2次錄影會面,可見被告對答如流,亦有毛氈保暖和進餐。
被告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一般事項:
在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同意錄影會面的內容外,亦說:
- 被告在 Facebook 的吹水貼文是時事、生活得意吹水題材,沒特定範疇,當有興趣時便出貼文,沒有煽動意圖。
- 「收買波叔」、「揾機槍、曲尺」、「用美男計」、「奶賓府...」、「出賣大佬隨時比人拉」、「日日洗腎」、「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這些留言全是用誇張失實和食字gag,純粹搞笑,不是認真,被告沒有意圖煽動,或相信留言可以煽動到其他人。
⏺一般事項的裁決: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其證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被告的言論得到16名友人讃好和43則回應,被告亦14次回應他人留下之言論。
本案不能抽空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撕裂、以及高等法院禁制令的背景。本案的重要元素是阻止煽惑他人犯罪,令法律盡早介入,而有沒有人被實際煽惑,則不是重要的著眼點。
被告不是誠實的證人。
被告不是目不識丁的人,他曾參選文化界選舉,得到約300張票,亦知道2019年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在網絡引起討論,並繼續回應他人回應發酵討論,與自己當初的原意相違背。被告亦不知道700多名粉絲的想法,被告天真的想法只是自圓其說,低估自己言論在當時社會環境下引起的潛在風險。事實上,在國安法實施後,社會情況已安定,被告才能低估自己言論的風險。
被告的留言可以被傳播和二次創作(Sam Chan截圖報警便是一例),但他沒有在內容中表明是說笑和假話。事實上,以當時天橋火燒人、中大暴動、理大暴動、立法會暴動等事而言,任何不可能預期發生的事均有可能發生。
考慮涉案言論、由被告發出的其他言論、社會氣氛等,當被告發布涉案留言時,他有意圖使或相信被煽惑者會做出非法及惡意傷害林鄭月娥的行為,且具有煽惑他人干犯該罪的犯罪意圖。
在政治的真道理下,並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控方已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成‼️
====================
控方讀出被告簡單背景,簡單而言,他有良好背景和家庭。在法官詢問下,控方希望法庭參考DCCC514/2022案的判刑。
辯方希望作書面求情。
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就如何處理涉案三項電子設備作進一步商討。
法官將判刑押後至2024年10月7日10:00,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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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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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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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容(23) #裁決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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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上訴許可申請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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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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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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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容(23) #裁決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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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上訴許可申請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裁決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遲左兩個鐘至12:06開庭]
官頒下書面判詞,指半個鐘後司法網會有,予20分鐘讓辯方向被告解釋判詞内容。
[12:30開庭]官指書面判詞頁數跳錯,但內容一樣。官請控方於10月10日提供相關案例之判刑,辯方則需於10月24 12:00前交書面求情。
被告罪成,需即時還押‼️
求情+判刑:
2024年11月1日 上午11:30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裁決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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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遲左兩個鐘至12:06開庭]
官頒下書面判詞,指半個鐘後司法網會有,予20分鐘讓辯方向被告解釋判詞内容。
[12:30開庭]官指書面判詞頁數跳錯,但內容一樣。官請控方於10月10日提供相關案例之判刑,辯方則需於10月24 12:00前交書面求情。
被告罪成,需即時還押‼️
求情+判刑:
2024年11月1日 上午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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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0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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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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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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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裁決 (#0701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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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4項妨礙司法公正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毆打露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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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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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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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裁決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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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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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4項妨礙司法公正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毆打露宿者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裁決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法官不會讀出裁決理由書。
裁定4人暴動罪名成立❗️
休庭商討後:
D1,D7 索取背景報告。
D5,D6犯案時及現時都未夠21歲,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0月22日前提交各項報告至法庭存檔及給辯方。
10月24日前辯方傳遞書面求情陳詞到法庭。
10月25日14:30 提訊,作補充陳詞
10月31日14:30 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裁決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法官不會讀出裁決理由書。
裁定4人暴動罪名成立❗️
休庭商討後:
D1,D7 索取背景報告。
D5,D6犯案時及現時都未夠21歲,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0月22日前提交各項報告至法庭存檔及給辯方。
10月24日前辯方傳遞書面求情陳詞到法庭。
10月25日14:30 提訊,作補充陳詞
10月31日14:30 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0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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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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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4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鍾(39) #更改保釋條件 (#0706屯門 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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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朱,許,馬(20-24) #裁決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不設旁聽)
👤陳(42) #審訊前覆核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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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霍(24)🛑已還押14日 #提堂 (#20240604銅鑼灣 2項襲警;#20240924高等法院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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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林(64)🛑已留院3日 #提堂 (#20241003荃灣 8項刑事損壞;#20241004荃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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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5: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黎智英(75)🛑服刑中 與 💩大公報, 賈西平/大公報總編輯 #宣布決定 (#屈著草罵漢奸 黎指《大公報》惡意嚴重破壞其名譽,即欲棄保潛逃離港和對黎侮辱性稱號,因此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大公報》發佈針對黎的誹謗字眼,並下令《大公報》公開致歉及就其誹謗中傷作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虛假文書呃OT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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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4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鍾(39) #更改保釋條件 (#0706屯門 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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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朱,許,馬(20-24) #裁決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不設旁聽)
👤陳(42) #審訊前覆核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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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霍(24)🛑已還押14日 #提堂 (#20240604銅鑼灣 2項襲警;#20240924高等法院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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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林(64)🛑已留院3日 #提堂 (#20241003荃灣 8項刑事損壞;#20241004荃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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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5: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黎智英(75)🛑服刑中 與 💩大公報, 賈西平/大公報總編輯 #宣布決定 (#屈著草罵漢奸 黎指《大公報》惡意嚴重破壞其名譽,即欲棄保潛逃離港和對黎侮辱性稱號,因此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大公報》發佈針對黎的誹謗字眼,並下令《大公報》公開致歉及就其誹謗中傷作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虛假文書呃OT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法官只宣布裁決結果:
本案在另外12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3、A4、和A11,他們各面對兩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經審訊後,所有被告罪名成立‼️,由於控罪1罪成,控罪5不須處理。
辯方已經向被告解釋判詞。
求情/判刑會訂於2024年11月22日14:30處理,所有被告保釋被撤銷🛑
控方讀出三位被告的認證口供,包括三位被告均沒有案底。辯方同意內容。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法庭批准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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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宣布裁決結果:
本案在另外12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3、A4、和A11,他們各面對兩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經審訊後,所有被告罪名成立‼️,由於控罪1罪成,控罪5不須處理。
辯方已經向被告解釋判詞。
求情/判刑會訂於2024年11月22日14:30處理,所有被告保釋被撤銷🛑
控方讀出三位被告的認證口供,包括三位被告均沒有案底。辯方同意內容。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法庭批准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