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5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司法機構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按此]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30
👤楊(29)🛑已還押19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李(24) #提訊 (#1112中大 暴動;排期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賴,鍾,龔(22-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31銅鑼灣 暴動)
- -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司法機構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按此]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30
👤楊(29)🛑已還押19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李(24) #提訊 (#1112中大 暴動;排期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賴,鍾,龔(22-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31銅鑼灣 暴動)
- - - - - - - - - - - - - - - -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判刑
楊(29)🛑已還押19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陳思齊大律師
====================
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連登」討論區:
「連登」討論區是一個流行的香港網路論壇,可供網民就不同議題作出討論及溝通互動。連登討論區有網頁版,亦有手機應用程式。成功註冊連登帳戶後,用戶可以發布帖文和回應,以及分享及回覆他人的帖文和回應。連登用戶在發布帖文和回應之後,不能更改其內容。連登用戶可通過點擊拇指/符號向上的符號代表對帖文/回應的正面或負面評價。
一個主題帖文經發出後,用戶可就此帖文發出留言作回應,任何用戶都可以發出回覆作為對該留言的回應。
本案帖文及被告的涉案留言回應:
被告為一個名為「廢J0HN三世」的連登帳戶的擁有人。該帳戶在所有關鍵時間只有被告使用,亦只有被告知悉該帳戶的密碼。
於2019年12月2日,連登帳戶「你要戰便作戰」於連登討論區發布了一篇帖文。
(a) 該帖文的主題為:「【戰略】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
(b) 該帖文的首句提及:「先講重點:精銳勇武要遠離大隊,應對鄧小強包抄戰術」。
(c) 接著「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再以小標題「鄧小強包抄戰術略談」作討論,指出「鄧小強上任開始」有圍捕傾向。
(d)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的建議對策是讓「精銳勇武」從一開始便不跟隨大隊,在警方防線外圍等待衝突發生、直到警方包圍網完成時從外圍幫助「手足」打開缺口。
(e)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進一步談及這做法的好處,包括避免「精銳勇武」都被一網打盡,增加被圍「手足」逃脫機會。
(f)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又有問答部份,指出「精銳勇武」是「珍貴戰力」,要保住,不能因為被圍捕而失去任何一個。
及後,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發布留言加入討論,期間「你要戰便作戰」也不時就該些留言作回應,當中「你要戰便作戰」表明要「轉戰略,防包圍」,指「呢個post嘅出現就係驚包到勇武」。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留言討論如何防包圍,提出「解圍」、「突破缺口」、「打破圍陣」等建議,例如不與警方作任何正面對抗、挑釁誘敵、建立類似物資站的臨時據點、打遊擊及地下化、勇武派分小隊自主行動自由發揮、避開陣地戰、「衝刺式突圍」「衝出個缺口」等。期間,曾有連登用戶提出是否有足夠「精銳勇武」人數「反包圍」,而「你要戰便作戰」亦有回應指即使做不到「反包圍」,也可「打開缺口」。
於2019年12月5日約03:38時,被告使用涉案帳戶就該帖文作出留言回應,內容為:「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於2019年12月6日,「你要戰便作戰」對涉案留言作出回應,內容為:「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D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
於被告人作出涉案留言前,並沒有任何該帖文的主題內容、在該帖文下的留言或回應提及要「殺狗」。
於2020年1月4日,「你要戰便作戰」於該帖文中作出留言,正式宣佈於Telegram成立「戰術研究學會頻道」,促進戰術討論。
該帖文以及該帖文下的內容,包括被告的留言及「你要戰便作戰」的回應,均為公開發布,公眾人士無需登記任何連登帳戶均可以瀏覽。
於2022年3月4日約1135時,當偵緝警員12229於網上截取及保存該帖文下的所有內容時(包括被告的留言及「你要戰便作戰」的回應),該帖文已有477個讚好及256則留言回應,而被告的留言有「你要戰便作戰」的一則回應。
「狗」的意思:
偵緝警員12229不受爭議的證供指他在生活及工作中經常使用連登。連登上會以「狗」稱呼警務人員。當被問及該帖文中的「鄧小強」時,偵緝警員12229指2019年12月的時任警務署署長為鄧炳強。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被告在香港土生土長,良好背景和品格,任職正當職業,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以及在審訊時採取務實的抗辯方向。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系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這些案件橫跨2021年至2024年,刑令介乎監禁6個月至1年3個月。辯方認為這些案件對本案判刑甚具參考價值。
辯方認為本案只涉及1個留言、不知道有多少人看到涉案留言、被告沒有為涉案留言添加煽惑效果(例如使用分身帳戶或推文)、本案沒有基礎指被告有預謀犯案,言論更像是提問或反思、以及被告的言論沒有導致實際後果出現。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就本案予以不多於監禁6個月的刑令。
然而,這些案件的背景和情節與本案有別,參考價值有限,故應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套用合適的量刑考慮,訂出合適的刑令。
📌量刑考慮:
煽惑罪: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R v Curr [1968] 2 QB 944。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R v Higgins (1801) 2 East 5。
煽惑罪的要旨是:(1) 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 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煽惑罪的懲罰為:“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由此可見,第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雖然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煽惑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為干犯煽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的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傷人17罪:
就這類控罪,一般的刑令為監禁3年至12年,而考慮刑令時要顧及的因素包括:(1) 襲擊的預謀程度;(2) 襲擊的背後動機;(3)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4)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5)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6) 使用的武器性質;(7) 武力使用的程度;(8) 受害人的傷勢;(9) 襲擊帶給受害人的影響。
本案要考慮的因素:
考慮上述,本案刑令要考慮的因素包括:(1) 犯案處境、(2) 被告犯案的手法、(3) 犯案的時間、(4) 犯案的規模、(5) 犯案的人數、(6) 言論的對象和影響、言論的後果、以及 (7) 被告的地位。
📌本案判刑:
被告的言論增加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當時帖文留言以不滿警方和攻擊警員為主,被告在此很多人看到的公開平台發表涉案言論,增加警員被攻擊的風險,夥同他人正面挑戰法治及司法制度,亦令「你要戰便要戰」作出進一步討論攻擊警員的行動。不過涉案言論只有一則,被告亦非社會地位高的人,被告的言論實際上亦沒有成功煽惑他人犯案。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終身,區域法院的量刑上限是監禁7年。本案的量刑起數為監禁1年3個月,進一步考慮到被告初犯和採取務實的抗辯方向,監禁1年1個月是他的刑期‼️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判刑
楊(29)🛑已還押19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陳思齊大律師
====================
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連登」討論區:
「連登」討論區是一個流行的香港網路論壇,可供網民就不同議題作出討論及溝通互動。連登討論區有網頁版,亦有手機應用程式。成功註冊連登帳戶後,用戶可以發布帖文和回應,以及分享及回覆他人的帖文和回應。連登用戶在發布帖文和回應之後,不能更改其內容。連登用戶可通過點擊拇指/符號向上的符號代表對帖文/回應的正面或負面評價。
一個主題帖文經發出後,用戶可就此帖文發出留言作回應,任何用戶都可以發出回覆作為對該留言的回應。
本案帖文及被告的涉案留言回應:
被告為一個名為「廢J0HN三世」的連登帳戶的擁有人。該帳戶在所有關鍵時間只有被告使用,亦只有被告知悉該帳戶的密碼。
於2019年12月2日,連登帳戶「你要戰便作戰」於連登討論區發布了一篇帖文。
(a) 該帖文的主題為:「【戰略】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
(b) 該帖文的首句提及:「先講重點:精銳勇武要遠離大隊,應對鄧小強包抄戰術」。
(c) 接著「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再以小標題「鄧小強包抄戰術略談」作討論,指出「鄧小強上任開始」有圍捕傾向。
(d)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的建議對策是讓「精銳勇武」從一開始便不跟隨大隊,在警方防線外圍等待衝突發生、直到警方包圍網完成時從外圍幫助「手足」打開缺口。
(e)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進一步談及這做法的好處,包括避免「精銳勇武」都被一網打盡,增加被圍「手足」逃脫機會。
(f)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又有問答部份,指出「精銳勇武」是「珍貴戰力」,要保住,不能因為被圍捕而失去任何一個。
及後,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發布留言加入討論,期間「你要戰便作戰」也不時就該些留言作回應,當中「你要戰便作戰」表明要「轉戰略,防包圍」,指「呢個post嘅出現就係驚包到勇武」。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留言討論如何防包圍,提出「解圍」、「突破缺口」、「打破圍陣」等建議,例如不與警方作任何正面對抗、挑釁誘敵、建立類似物資站的臨時據點、打遊擊及地下化、勇武派分小隊自主行動自由發揮、避開陣地戰、「衝刺式突圍」「衝出個缺口」等。期間,曾有連登用戶提出是否有足夠「精銳勇武」人數「反包圍」,而「你要戰便作戰」亦有回應指即使做不到「反包圍」,也可「打開缺口」。
於2019年12月5日約03:38時,被告使用涉案帳戶就該帖文作出留言回應,內容為:「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於2019年12月6日,「你要戰便作戰」對涉案留言作出回應,內容為:「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D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
於被告人作出涉案留言前,並沒有任何該帖文的主題內容、在該帖文下的留言或回應提及要「殺狗」。
於2020年1月4日,「你要戰便作戰」於該帖文中作出留言,正式宣佈於Telegram成立「戰術研究學會頻道」,促進戰術討論。
該帖文以及該帖文下的內容,包括被告的留言及「你要戰便作戰」的回應,均為公開發布,公眾人士無需登記任何連登帳戶均可以瀏覽。
於2022年3月4日約1135時,當偵緝警員12229於網上截取及保存該帖文下的所有內容時(包括被告的留言及「你要戰便作戰」的回應),該帖文已有477個讚好及256則留言回應,而被告的留言有「你要戰便作戰」的一則回應。
「狗」的意思:
偵緝警員12229不受爭議的證供指他在生活及工作中經常使用連登。連登上會以「狗」稱呼警務人員。當被問及該帖文中的「鄧小強」時,偵緝警員12229指2019年12月的時任警務署署長為鄧炳強。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被告在香港土生土長,良好背景和品格,任職正當職業,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以及在審訊時採取務實的抗辯方向。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系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這些案件橫跨2021年至2024年,刑令介乎監禁6個月至1年3個月。辯方認為這些案件對本案判刑甚具參考價值。
辯方認為本案只涉及1個留言、不知道有多少人看到涉案留言、被告沒有為涉案留言添加煽惑效果(例如使用分身帳戶或推文)、本案沒有基礎指被告有預謀犯案,言論更像是提問或反思、以及被告的言論沒有導致實際後果出現。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就本案予以不多於監禁6個月的刑令。
然而,這些案件的背景和情節與本案有別,參考價值有限,故應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套用合適的量刑考慮,訂出合適的刑令。
📌量刑考慮:
煽惑罪: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R v Curr [1968] 2 QB 944。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R v Higgins (1801) 2 East 5。
煽惑罪的要旨是:(1) 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 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煽惑罪的懲罰為:“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由此可見,第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雖然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煽惑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為干犯煽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的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傷人17罪:
就這類控罪,一般的刑令為監禁3年至12年,而考慮刑令時要顧及的因素包括:(1) 襲擊的預謀程度;(2) 襲擊的背後動機;(3)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4)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5)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6) 使用的武器性質;(7) 武力使用的程度;(8) 受害人的傷勢;(9) 襲擊帶給受害人的影響。
本案要考慮的因素:
考慮上述,本案刑令要考慮的因素包括:(1) 犯案處境、(2) 被告犯案的手法、(3) 犯案的時間、(4) 犯案的規模、(5) 犯案的人數、(6) 言論的對象和影響、言論的後果、以及 (7) 被告的地位。
📌本案判刑:
被告的言論增加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當時帖文留言以不滿警方和攻擊警員為主,被告在此很多人看到的公開平台發表涉案言論,增加警員被攻擊的風險,夥同他人正面挑戰法治及司法制度,亦令「你要戰便要戰」作出進一步討論攻擊警員的行動。不過涉案言論只有一則,被告亦非社會地位高的人,被告的言論實際上亦沒有成功煽惑他人犯案。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終身,區域法院的量刑上限是監禁7年。本案的量刑起數為監禁1年3個月,進一步考慮到被告初犯和採取務實的抗辯方向,監禁1年1個月是他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3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張,郭,杜林,容(18-20)🛑四人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10月30日被判處監禁2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續審 [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19)🛑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程朗(24) 強姦 #強姦女子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張,郭,杜林,容(18-20)🛑四人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10月30日被判處監禁2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續審 [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19)🛑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程朗(24) 強姦 #強姦女子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李 (19) 🛑已還押22日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背景:
2021年7月30日 #彭亮廷裁判官 於原審第二日,指出PW1證供自身係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抵觸,甚至推翻PW1嘅證據,並裁定PW1拘捕被告朋友劉小姐係不合法及不正當執行職務。另指出PW2不可靠不可信,亦裁定PW2向被告及劉小姐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裁定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最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獲當庭釋放 。
律政司不服裁決,於 2024年1月30日 提案件呈述上訴,2024年6月17日 陳仲衡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被告於 8月22日 承認控罪,還押至今。
——————
⏺️速報
判處監禁3個月1星期🔴
⏺️控方案情
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當天片段:
(1)NowTV新聞片段(57秒)
片段中身穿有紅色圖案的白Tee人士為被告,身揹斜揹袋,片段沒有警察。
(2)時代廣場CCTV(1分6秒)
實際時間為晚上7:23,片段中身穿有紅色圖案的白Tee人士為被告,身揹斜揹袋。片段初只見示威者、沒有警察、有人相反方向走。片段中段有警員出現進行追截,拘捕了「被告想搶的疑犯」。
(3)TVB新聞片段
片段可見被告伸手想拉走被制服的女子,伸手拉走的過程為5秒鐘
控方用以證明被告伸手去拉一名被警方制服的女子,辯方在書面求情指搶犯為時5秒,控方確認。
法庭要求控方提供案發當日的警方人數,以便考慮在判刑之內,但控方表示沒法提供。
控方呈上兩個英國案例的判刑折扣為18.75%,並表示當日示威者人數近百人,惟未能確認當日警員人數。
⏺️辯方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兩宗上訴案,以九星期為量刑基準,並以四分一折扣扣減;而被告親自撰寫了求情信,家人、女友、中學師長亦為其撰寫求情信。
⏺️判刑理由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案發19歲,現年23歲。
裁判官指案情涉及:
(1)被告衝向警員及劉姓女子,希望拉走女子但不果後才離開
(2)接納阻撓警員的過程少於5秒
(3)警長曾經作出警告,但被告仍衝向警員及劉姓女子並嘗試拉走女子
(4)2020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及國安法生效第一天
(5)事發地點時代廣場為繁忙地段
(6)示威者當天揮動香港獨立𣄃、舉五一手勢等,警方曾以藍旗警告,路上亦有磚塊。片段可見黑衣示威者及被告曾站在馬路妨礙交通,被告在波斯富街馬路遊走,而在晚上約7時,警員作出驅散及示威者逃走中發生本案。
(7)被告行為雖只有五秒,但亦有可能鼓勵其他人一起搶犯
法庭指被告當時無視警長的警告,當天是國安法生效後第一天,而銅鑼灣時代廣場是國際知名的地標,當時
有數以百計的示威者佔據附近地區,警方已作出驅趕,但被告在該區遊走。
法庭指在當時的背景下,社會動盪不安,被告的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加入。
⏺️判刑
法庭以4個月為量刑基準。
案件為發還重審,雖被告於重審未定審期前便認罪,但於律政司不服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並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訴時,被告亦曾抗辯,惟 #陳仲衡法官 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裁判官認為經過如此多法律程序後,認罪折扣不可能多於20%。
法庭把刑期下調至三個月一星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李 (19) 🛑已還押22日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背景:
2021年7月30日 #彭亮廷裁判官 於原審第二日,指出PW1證供自身係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抵觸,甚至推翻PW1嘅證據,並裁定PW1拘捕被告朋友劉小姐係不合法及不正當執行職務。另指出PW2不可靠不可信,亦裁定PW2向被告及劉小姐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裁定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最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獲當庭釋放 。
律政司不服裁決,於 2024年1月30日 提案件呈述上訴,2024年6月17日 陳仲衡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被告於 8月22日 承認控罪,還押至今。
——————
⏺️速報
判處監禁3個月1星期🔴
⏺️控方案情
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當天片段:
(1)NowTV新聞片段(57秒)
片段中身穿有紅色圖案的白Tee人士為被告,身揹斜揹袋,片段沒有警察。
(2)時代廣場CCTV(1分6秒)
實際時間為晚上7:23,片段中身穿有紅色圖案的白Tee人士為被告,身揹斜揹袋。片段初只見示威者、沒有警察、有人相反方向走。片段中段有警員出現進行追截,拘捕了「被告想搶的疑犯」。
(3)TVB新聞片段
片段可見被告伸手想拉走被制服的女子,伸手拉走的過程為5秒鐘
控方用以證明被告伸手去拉一名被警方制服的女子,辯方在書面求情指搶犯為時5秒,控方確認。
法庭要求控方提供案發當日的警方人數,以便考慮在判刑之內,但控方表示沒法提供。
控方呈上兩個英國案例的判刑折扣為18.75%,並表示當日示威者人數近百人,惟未能確認當日警員人數。
⏺️辯方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兩宗上訴案,以九星期為量刑基準,並以四分一折扣扣減;而被告親自撰寫了求情信,家人、女友、中學師長亦為其撰寫求情信。
⏺️判刑理由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案發19歲,現年23歲。
裁判官指案情涉及:
(1)被告衝向警員及劉姓女子,希望拉走女子但不果後才離開
(2)接納阻撓警員的過程少於5秒
(3)警長曾經作出警告,但被告仍衝向警員及劉姓女子並嘗試拉走女子
(4)2020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及國安法生效第一天
(5)事發地點時代廣場為繁忙地段
(6)示威者當天揮動香港獨立𣄃、舉五一手勢等,警方曾以藍旗警告,路上亦有磚塊。片段可見黑衣示威者及被告曾站在馬路妨礙交通,被告在波斯富街馬路遊走,而在晚上約7時,警員作出驅散及示威者逃走中發生本案。
(7)被告行為雖只有五秒,但亦有可能鼓勵其他人一起搶犯
法庭指被告當時無視警長的警告,當天是國安法生效後第一天,而銅鑼灣時代廣場是國際知名的地標,當時
有數以百計的示威者佔據附近地區,警方已作出驅趕,但被告在該區遊走。
法庭指在當時的背景下,社會動盪不安,被告的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加入。
⏺️判刑
法庭以4個月為量刑基準。
案件為發還重審,雖被告於重審未定審期前便認罪,但於律政司不服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並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訴時,被告亦曾抗辯,惟 #陳仲衡法官 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裁判官認為經過如此多法律程序後,認罪折扣不可能多於20%。
法庭把刑期下調至三個月一星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6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李,賴(24-29)🛑賴已還押逾48個月 #宣布判決理由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宣布案中案判決理由。)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林,林,劉,梁,譚,謝,蘇,馮(18-28)🛑八人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諸(27)🛑已還押逾3個月 #答辯 (#23條 #20240612石門 煽動意圖 未能出示身份證 遊蕩)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李,賴(24-29)🛑賴已還押逾48個月 #宣布判決理由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宣布案中案判決理由。)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林,林,劉,梁,譚,謝,蘇,馮(18-28)🛑八人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諸(27)🛑已還押逾3個月 #答辯 (#23條 #20240612石門 煽動意圖 未能出示身份證 遊蕩)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12蘇(18) / D17馮(19)
🛑八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1,D3及D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今日由副手代表)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男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
-----------------------
10:04開庭
法官讀出案情、求情、暴動案判刑原則、本案件各人沒有證據直接參與破壞,只身處現場壯大聲勢,身上裝備亦只屬保護。
📌判刑:
D1 即時監禁4年6個月
D2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3即時監禁4年2個月
D5即時監禁4年2個月
D6即時監禁4年6個月
D7即時監禁4年4個月
D12即時監禁4年2個月
D17即時監禁4年4個月
本案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除D1,D6外,其他各人分別因家庭原因,個人事後努力進修,學業優異、參與義工服務等作扣減2至4個月。
10:29 完庭
🔺此為213人油麻地大圍捕中最後一宗判刑。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12蘇(18) / D17馮(19)
🛑八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1,D3及D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今日由副手代表)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男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
-----------------------
10:04開庭
法官讀出案情、求情、暴動案判刑原則、本案件各人沒有證據直接參與破壞,只身處現場壯大聲勢,身上裝備亦只屬保護。
📌判刑:
D1 即時監禁4年6個月
D2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3即時監禁4年2個月
D5即時監禁4年2個月
D6即時監禁4年6個月
D7即時監禁4年4個月
D12即時監禁4年2個月
D17即時監禁4年4個月
本案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除D1,D6外,其他各人分別因家庭原因,個人事後努力進修,學業優異、參與義工服務等作扣減2至4個月。
10:29 完庭
🔺此為213人油麻地大圍捕中最後一宗判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9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續審 [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6樓12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馬(16)🛑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829深水埗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8月2日被判入教導所;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於2024年8月16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續審 [50/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容(23) #續審 [5/4]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24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2項無牌管有彈藥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2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爆炸品)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諸(27)🛑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23條 #20240612石門 煽動意圖)
🕒15:00
👤鍾(29)🛑已還押逾2個月 #答辯 (#23條 3項煽動意圖 2項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庭 🐶程朗(24) 強姦 #強姦女子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續審 [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6樓12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馬(16)🛑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829深水埗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8月2日被判入教導所;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於2024年8月16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續審 [50/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容(23) #續審 [5/4]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24個月 #提訊日 (#20220904柴灣 2項無牌管有彈藥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2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爆炸品)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諸(27)🛑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23條 #20240612石門 煽動意圖)
🕒15:00
👤鍾(29)🛑已還押逾2個月 #答辯 (#23條 3項煽動意圖 2項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庭 🐶程朗(24) 強姦 #強姦女子
【09月1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5/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答辯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5/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答辯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0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19]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續審 [51/25] (#0721元朗 暴動)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區(58)🛑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判刑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19]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續審 [51/25] (#0721元朗 暴動)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區(58)🛑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判刑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4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韋(35) #案件呈述上訴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或教唆逃離羈押;於2022年4月20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黎婉姫法官
🕦11:30
👤張(22)🛑服刑中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申請保釋等侯法庭審理人身保護令申請。)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續審 [1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記協 與 運輸署署長 #司法覆核 (#新聞工作 運輸署因應終院在「蔡玉玲」案的判決,於2024年1月起就傳媒查冊實施新指引,但記協指新指引嚴重影響新聞自由,並與「蔡玉玲」案判決有衝突,要求法庭頒令新指引屬越權或違憲,並下令運輸署須在合理時間內決定基於合法新聞用途的查冊申請。)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判刑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韋(35) #案件呈述上訴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或教唆逃離羈押;於2022年4月20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黎婉姫法官
🕦11:30
👤張(22)🛑服刑中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申請保釋等侯法庭審理人身保護令申請。)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續審 [1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記協 與 運輸署署長 #司法覆核 (#新聞工作 運輸署因應終院在「蔡玉玲」案的判決,於2024年1月起就傳媒查冊實施新指引,但記協指新指引嚴重影響新聞自由,並與「蔡玉玲」案判決有衝突,要求法庭頒令新指引屬越權或違憲,並下令運輸署須在合理時間內決定基於合法新聞用途的查冊申請。)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判刑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6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25]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34-52)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律政司司長 與 👥職工會登記局副局長 和 言語治療師總工會 #充公令 (#港區國安法 #言語治療師總工會 勞工處指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因為曾被用作與宗旨或會章抵觸的用途,被職工會登記局取消登記,並按法例處理相關財產。)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振強(2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1208灣仔 #籌集資金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25]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34-52)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律政司司長 與 👥職工會登記局副局長 和 言語治療師總工會 #充公令 (#港區國安法 #言語治療師總工會 勞工處指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因為曾被用作與宗旨或會章抵觸的用途,被職工會登記局取消登記,並按法例處理相關財產。)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振強(2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1208灣仔 #籌集資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7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已還押5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5:0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宣布決定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已還押5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5:0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宣布決定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判刑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
官指今早才收到求情文件,聽完陳詞押後至12 :00判刑。
被告82年理工紡織系畢業後任職貿易發展局,曾任雜誌編輯,82年與林奕華,榮念曾等人在無支助下創立[進念二十面體]。
有一女兒在德國讀書。今早交法庭之求情文件夾中有十數封由姐,妹,前女友,女兒,鄰居,朋友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性情温和,對藝術工作熱誠,義務培育年輕人。
被告在8月發現肺部有血塊及一洞,需12月進一步檢查。玩服食薄血藥。
****陳官:以上求情都不是重點,好多身家清白人士都會犯案,應針對性指被告有否悔意,會否重犯。食薄血藥因為膽固醇都會食,唔關事,又無醫療報告,即係暫時無心臟病啦!😡
辯方律師指找不到相同案例,提另一相似#潘容偉(聽唔清)。
****陳官:呢單煽惑他人非法集結判15個月,咁煽惑他人傷人,係咪嚴重d?判重d?
量刑18個月,考慮被告同意案情及健康狀況減刑2個月,判監禁1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判刑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
官指今早才收到求情文件,聽完陳詞押後至12 :00判刑。
被告82年理工紡織系畢業後任職貿易發展局,曾任雜誌編輯,82年與林奕華,榮念曾等人在無支助下創立[進念二十面體]。
有一女兒在德國讀書。今早交法庭之求情文件夾中有十數封由姐,妹,前女友,女兒,鄰居,朋友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性情温和,對藝術工作熱誠,義務培育年輕人。
被告在8月發現肺部有血塊及一洞,需12月進一步檢查。玩服食薄血藥。
****陳官:以上求情都不是重點,好多身家清白人士都會犯案,應針對性指被告有否悔意,會否重犯。食薄血藥因為膽固醇都會食,唔關事,又無醫療報告,即係暫時無心臟病啦!😡
辯方律師指找不到相同案例,提另一相似#潘容偉(聽唔清)。
****陳官:呢單煽惑他人非法集結判15個月,咁煽惑他人傷人,係咪嚴重d?判重d?
量刑18個月,考慮被告同意案情及健康狀況減刑2個月,判監禁1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3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3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四人已還押23日 🔥#判刑 (#0701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余煒彬(30) #提堂 (#20220911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陳寶瑩,余煒彬,曾健成,李,唐,黎,陳,張,周嘉發,盧(20-74) #提堂 (#20230402銅鑼灣 #20230430銅鑼灣 #20230528銅鑼灣 19項無牌籌款 7項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3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四人已還押23日 🔥#判刑 (#0701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余煒彬(30) #提堂 (#20220911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陳寶瑩,余煒彬,曾健成,李,唐,黎,陳,張,周嘉發,盧(20-74) #提堂 (#20230402銅鑼灣 #20230430銅鑼灣 #20230528銅鑼灣 19項無牌籌款 7項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判刑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四人已還押23日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替D5及D6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求情時2人法律代表均指2人希望可以判以監禁式刑罰。
📌判刑:
D1: 即時監禁36個月
D5: 教導所
D6: 教導所
D7: 即時監禁36個月
📎簡單理由
以梁天琦案12項因素考慮,本案是有計劃、參與人數有二三百人,阻礙道路,破壞性高,暴動程度屬中高程度,刑罰除個人參與度應該考慮整體性,有份積極參與成年人應以4年為量起點,個別被告參與度低或年紀尚輕可降低起點,案件延誤對個別被告造成漫長等待、及再次拘捕及起訴等也可另外扣減。
D1及D7的量刑以3年3個月為起點,考慮2人背景因素法庭作3個月扣減。
D5及D6罪責以3年6個月及3年3個月為量刑,考慮背景因素可扣減6個月。2人教導所報告指D5及D6均合適,雖然2人求情要求監禁性刑罰以便在囚時繼續學業,但考慮犯案時年幼,刑罰在更生及阻嚇性需具平衡,教導所年期同監禁年期相若,法庭接納教導所建議。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判刑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四人已還押23日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替D5及D6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求情時2人法律代表均指2人希望可以判以監禁式刑罰。
📌判刑:
D1: 即時監禁36個月
D5: 教導所
D6: 教導所
D7: 即時監禁36個月
📎簡單理由
以梁天琦案12項因素考慮,本案是有計劃、參與人數有二三百人,阻礙道路,破壞性高,暴動程度屬中高程度,刑罰除個人參與度應該考慮整體性,有份積極參與成年人應以4年為量起點,個別被告參與度低或年紀尚輕可降低起點,案件延誤對個別被告造成漫長等待、及再次拘捕及起訴等也可另外扣減。
D1及D7的量刑以3年3個月為起點,考慮2人背景因素法庭作3個月扣減。
D5及D6罪責以3年6個月及3年3個月為量刑,考慮背景因素可扣減6個月。2人教導所報告指D5及D6均合適,雖然2人求情要求監禁性刑罰以便在囚時繼續學業,但考慮犯案時年幼,刑罰在更生及阻嚇性需具平衡,教導所年期同監禁年期相若,法庭接納教導所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