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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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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3/27]

上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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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開庭]陪審團進庭
⏺️傳召AO3(代號)刑事情報科警員作供(匿名)

🔹控方主問
-2013加入警隊,2019至今任職刑事情報科,負責跟蹤、觀察、認人及拘捕。

2019年12月4日,05:00持即時通訊設備埋伏,地點在屯門水路大空地行人路旁草叢。

-證物相片顯示出埋伏地點,11:35收到總督察指示可以拘捕AP1-3, 已知性別、衣著,於往落山方向拘捕, 證人確認當時光線充足,可看清嫌疑人的衣着:黑上衣、綠長褲,年約30-40歲,確認AO1截停並拘捕AP1(關)。而AP2(徐)是藍長褲、黑色斜孭袋,年約20-30歲,由警員AO2拘捕。AP3(何)穿黑色底間條外套,帶眼鏡,年約30-40歲,由證人拘捕。

-證人表示當日行動目的為搜查危險品,拘捕時有表明身份及向被捕人搜查;以手扣扣著被捕人。

-主控讓證人看相簿第69張相片,顯示截停AP3的位置,及搜獲之物品,包括:三條斷開之電線,黃色剪鉗、6隻膠手套、一個螺絲批、一個打火機、一個膠袋入面有搖控器、一樽10ml黃色液體、膠盒內有電池、電路板、膠袋內有水龍頭百合匙、一紫色電池、一綠色電池。

-搜查後將所有物品放回背囊;左邊褲袋有一個手提電話;身上亦有身份證,確認身份後證人稱他宣布以管有炸藥罪拘捕何,落手扣的原因是防範干擾物品,之後將被捕人及搜獲之物品交警員1163處理及接管。之後並沒有再接觸此被捕人;證人從相片19-28,34-35認出當日何的衣着及搜獲之物品(上列)

-法官提出由於反光,相片看不出10ml,但看容器中有液體。

-主控着證人確認實體證物(電路板及手提電話)並列為呈堂證物,並讓證人確認證物沒有被干擾。

🔸辯方盤問
-證人認識AO1;
-證人表示他有將所有搜獲之證物攤開在地上逐一檢查
-證物離開他與被捕人約3-5米

辯方大律師問他見不見到AO1亦有將搜獲之物品攤開放在地上逐一檢查?證人回應不肯定;也形容唔到AO1將物品放在甚麼地方檢查

-問證人當時的溫度是怎樣?證人回答不肯定幾多度,只認為是舒服的溫度。

-控方沒有復問
-證人作供完畢

[11:10早休]
[11:35開庭]

⏺️傳召證人楊俊傑,現任有組織犯罪及三合會調查科警長

🔹控方主問
-案發期間任同一部門的偵緝警員,2019年12月14日,被指示於中午12:00到屯門小冷水路上的無名路上處理被捕人(關),12:05從AO1手上接管被捕人及一批證物;AO1離開前已解開被捕人的手扣

-證人稱他接手後即警戒被捕人同時亦快速地檢查被捕人之物品,包括防水盒、透明可再封膠袋內之粉末及一隻匙、一件似防彈背心的背心、連濾罐的面罩、警戒時見背囊好滿所以認為是兩個背囊(第一次會面錄影時得悉是一個)亦沒有逐一檢查背囊內的物品(因為有負責管理證物的偵緝警員6107處理)。

-警戒後被捕人立即回應:「我只係上去試煙霧彈同點着嘅效果,係Kenny 同happy 叔叫我試㗎!」證人稱他立刻記錄下來。

-證人用一塊紙皮遮住個背囊防止裏面嘅粉末被暴曬會危險;並檢取被捕人身上的手提電話,將之轉為飛行模式以保護電話入面的資料;

-主控着證人認出被捕人就是犯人欄裏的關;13:02爆炸品處理科探員及消防員陸續到場;
14:55在關的同意下套上頭套返回青山警署
13:14到達青山警署並見到值日官;
15:15帶關進入接見室及將「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填寫、簽署及給被告逐點宣讀內容及印副本給關;

-同一地點替關做補錄警戒口供;主控取出該證人的警員記錄冊給證人確認內容;確認每一時間及旁邊的記項;證人其間指出自己的錯漏,包括漏寫「點著嘅效果」及誤會了是兩個背囊。

-主控讓證人逐頁確認所有簽名;其間證人提到發現被告是被通緝人士,但當陪審團離席後,法官提出這個通緝與本案無關

-辯方郭大律師立即提出:因所講的通緝只是在2018年,因牽涉地鐵票務事宜,請再開審時務必向陪審團陳明!且是2018年;不要令陪審團有不必要的聯想!法官接納。

[13:04休庭]
下午14/30同庭績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0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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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24/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00
👤關(27)🛑已還押逾53個月 #續審 [4/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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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44/25]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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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24/7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4/8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44/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00
已取消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4/27] 下午不開庭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六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20220902紅磡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判刑 🔥

文(31)
🛑已還押逾6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一):管有爆炸品
控罪(二) :管有攻擊性武器

--------------------------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

1431 開庭

先讀出控罪詳情、案情、警方爆炸科專家及警方測試報告、判刑原則包括多宗辯方不同案例(法官讀完指案件有些控罪不同,並強調這些判刑,從來就沒有經過上訴而被肯定,也沒有什麼量刑原則可言,對量刑既沒有約束力也沒有參考價值,根本起不了任何指導作用,根本不應稱之為「案例」而同一法院案例並非案例,也毫無參考作用....)。末段沈官特別提到警方同時在貨倉搜出大量裝備,有3M防毒面具,手套,濾罐、鐵釘等等。控方卻在案情撮要隻字不提,法庭可推論貨倉為軍火庫,控方做法令法庭不可作額外加刑,本席特意將判刑書副本抄送律政司司長。

📌速報:總刑期即時監禁 4年6個月‼️

📎判刑原則:
控罪(一 )案情可見管有材料可製成土製炸彈,閙市引爆後果嚴重。本案雖不在2019年社會事件時發生,但法庭對暴力行為需予以嚴懲。考慮物品性質、數量及爆炸裝置,管有者必是暴戾,判刑要具阻嚇,以 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48個月。至於辯方求情,本席認為雖出身低層家庭,成長有不少人或機構扶持。求情信只見教育工作背景,被告毫無反思,求情只懊悔行為被揭發。前程盡毀是疚由自取,義務工作欠缺詳情。

控罪(二 ) 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12個月。

📎總刑期考慮:
控罪(二)其中 6個月同控罪( 一)刑期分期執行。

1603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4/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1] 開庭

傳召A6 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今年52歲,有電機系証書。案發同父母居住天水圍。20年8月6日於處所被拘捕。

讀書後做一連鎖店至2004,後轉職店舖便衣保安兩年,負責巡查店舖防止偷竊,如有發現會截停並通知警方,警方會先到現場對自己作詢問,指警方通常5-10分鐘後到。如有證物會取証,自己也會落口供,指未來有機會要作証人。

自己兩年工作間有約舉報100單案,得知約30單定罪,約10次自己有作供,已知無不被接立証供情況。

2006-8年被告回大陸開時裝店,之後從事商用洗碗碟機安裝維修保養至今,不需回寫字樓,7日都是當值的,公司接到order便致電自己,港九新界都要去,工時約中午-晚上十時前,月薪計,案發時有二萬多,交通費和零件費會報銷。工作交通會選擇各類型工具,報銷會以百達通增值收據予公司,公司無懷疑過自己會用於其他使費。

▶️案發收工後去元朗食飯 + 無開 + 見到白衣人 + 無巴士搭後去西鐵站。

當日當值總共有收到4個order。13:00收到3個order,當時自己在家。分別為觀塘,銅鑼灣,中環soho。

1st order要15:30到觀塘。被告14:30天水圍上巴士去觀塘,為一間雞煲店維修洗碗機機,用了10-20分鐘,後去銅鑼灣嘉路連山道日本餐廳(聽不到答咩車),約1600到,此工作約1小時。後去soho 一意大利餐廳,維修了約1小時。

早前在觀塘工作時收到一order, 後行去蘭桂坊一餐廳 ,約七點幾八點到,維修了約一小時。之後想回家,未行至hsbc總行巴士站答車,發現多人應封了路,便港鐵轉西鐵去元朗食飯才回家。22:08:50有被告出元朗站記錄。被告想至雞地食飯,有去到。從西鐵站出經型點商場行去雞地。

官:如何收order,接後如何告知情況,是否隨傳隨到,有否帶架生。
證人答:打電話予自己,指當日觀塘order為機唔夠熱,銅鑼灣的入水壞了…平時會先到場,如要零件便翌日再去。確認係隨傳隨到,但如區域太遠/時間因素或會翌日才去。背囊會帶架生。

被告出閘後路線:經1089店落扶手梯,到商場大門空地,經明渠到雞地。從鳯悠東街過對面街,到一小巷,旁有地產鋪。被告入了此小巷行到食店,見到餐廳,音:奇趣屋,關了,被告指之前有去過此店,當日咁岩西鐵站出便食此店,平時會答巴士去元朗又新街和(另一站名聽唔到)落,會食其他店。被告指約22:20到該食店。

官:無預會關門咩?
答:無,開到好夜架呢間。

被告後出小巷去鳳悠北/東搵野食。公園見好多白衣人,約30-40人,好嘈有粗口,手上拎住野fing下fing 下,指望自己的眼神好怪。自己公園轉走避開想回家才算。被告當日自己穿白衫。後經18鄉委員會,穿小巷到青山公路搭巴士。

等了10幾分鐘見無車,見九巴app 指仲有段時間,便從右手樓梯上天橋想穿型點商場去西鐵站。型點商場2期,cctv 見22:40被告從a111號鋪sasa入商場至F出口入元朗站。

▶️西鐵站見女子受襲 + 記住施襲者特徵欲協助警捉拿

未到F出口前,聽到西鐵站傳來一女人大聲嗌救命,自己走了兩步入西鐵站,見右手付費區內有幾個白衣人打一女子,自己企在閘機附近,向住白衣人有嗌唔好打,但無人理會自己,自己不知發生咩事,有問旁兩女士,佢哋話唔知,指有人衝入去打人。

此觀察為幾廿秒,指該女士已被追至行人扶手梯。自己當中有移動行去再睇。指白衣人跳出閘機,自己認得為打該女士的人,有記住其樣貌欲協助警捉拿。白衣人在F出口走哂,自己便入閘。

官:右手揸乜
答:傘,因有白衣人有望一望自己,可走得快d , 如打自己會可擋
官:點解會打你呢你覺得
答:因前面打緊人,白衣人又望一望自己
官:無答我問題,你點解認為佢會打你
答:防備
官:下巴黑色野係乜
答:哦,係鬚嚟架
官:如要協助警方點解唔用相機記錄
答:無諗過呢樣野

▶️入閘見臉披血女子 + 想留低做證人 + 欲為救護員帶路 + 見到林卓廷

cctv見被告拍card入閘。在消失於鏡頭後,被告指自己行去客戶服務處樓梯底,見有一女人坐左喺度成面血。當時有10名男女為佢止血,有d打電話報警,因自己聽到該人對女士講放心,已報警,好快有救護嚟。

被告指後有d人提議扶女子入女廁止血,自己在女廁門口,被告指當時想留底做証人,因記得襲擊人士樣,認為警方10幾分鐘會到,而自己以前工作也做過相關程序(仼商店便衣保安舉報罪案,上法庭做證人)。被告指也有在諗救護會邊到入,想帶路,所以行去(聽唔到)查看,當時自已無預救護會從J出口入。

被告後在廁所右手邊樓梯 ,自己想靠G出口,突聽到一男聲大聲叫站內人士不要出入,指有黑社會,已聯絡警方等。後從証供知係林卓廷A1, 被告指案發前唔認識A1,但知其身份。被告指聽到佢問現場人發生乜事,邊個俾人打,當時自己在其後方4-5米,後無再留意林。

官:A1提及黑社會有乜感覺
答:覺得係壞人,估係形容白衣人
官:見A1(林卓廷)在現場有無覺奇怪
答:(聽唔到)

被告指留意到林卓廷A1成個過程有幾分鐘,見佢作該呼籲時為剛見到A1之時。片見被告行嚟行去,被告指自己在關注有無救護員,無長期關注A1。

~1138 小休至1201~

🫂播放A1 助手拍片段,A6指正在等救護到,知道A1 報了警。自己身處G出口,見到有白衣人追打黑衫人。之後一黑衣在F出口行去客服站被人用棍打,A6之前見地上有一個樽便拾起,此時扔向白衣人方向,希望分散注意力停止打。

🫂片段約23:51,A6指走廊外白衣人正襲擊閘內人,自已見地上有樽,打算收埋之後有用才拎出用

🫂片段23:53 片段中上方就是作供描述男子被白衣人打,拍到自乙扔出樽
-在女廁外見到救護由F及G閘機方向入閘,第一眼約距6米見救護,同佢哋講話女厠內有傷者
官:女廁外有人?有幾多?十幾人
-救護員入了女廁。
官:你知否救護員知女傷者位置?唔知對方知唔知
- A6留原位女廁外等警察。跟住聽到有騷動,於是行去客服中心附近欄桿。見到一男一女在付費區外通道同白衣人爭執。之後見到有水,見有人持手喉出現是有人想射水分開兩批人,想令白衣人退後。白衣人退後自己便離開。

🫂P7 片段有人持手喉射水,A6指自己應在畫面右方扶手樓梯附近
官:同欄桿距離?4至5步
- 確認相冊12至14張有標示為自己
官:見到水喉有咩意識?意識那人想用水令白衣人退後
-見到救護意識有人成功報到警
-除男子外,見到有五六個男女傷者,也進入了廁所
-自己仍然留廁所外打算有警察救護再來,突然側邊人從後跑向J出口,見到原來有白衣人衝入閘。自己也走去J出口出閘(無拍卡),向後望收費區見近F出口白衣人打緊,A6去到控制室想睇站職員知否發生事。拍門無人回應。

🫂片段,A6同意閘前徘徊數十秒,打算搵出口離開指見有白衣人在J出口,之後走去售票機附近。
-之後救護指有出口可走A6按指示去出口離開,印象有同救護講野,內容不記得

官: 有帶救護入廁?有同佢牠講傷者在裡面。唔帶救護員入去?因下面仍有白衣人。

13:00 午休 A6主問未完,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4/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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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繼續由A6 作供

🔸辯方主問 —— 離開元朗站的過程


律師播出片段,見到A6在J出口徘徊幾分鐘,有時匿埋在柱後,解釋因為有白衣人出現,H出口有,更有多名白衣人追入K出口,@23:05 於是A6由J出口落到地面,在避車處見到一輛救護車,問救護員可唔可以車佢離開,被拒絕,就行路去輕鐵站,在中途見到一班白衣人迎面而來,就折返J出口上元朗站。

@23:08 A6上到J出口大堂,HJK出口大堂相對平靜,FG大堂好多白衣人,A6跳過閘機,上月台想搭車去屯門,但上到去見到大班白衣人在列車門口打人,又匿埋在另一邊月台的柱後,襯白衣人無留意,從樓梯落返大堂,@23:12 在J出口拍卡出閘離開,行去輕鐵站,搭車去天耀邨落車,去咗天水圍警署,想報案,見到門口有50~100人想報案,但門口落咗閘,等咗20分鐘都無開門。

官:點知係報案,報咩案?
A6:係聽佢哋講。

A6去咗7-11買飲品,打算返回警署繼續等,途中有車高速駛至,向警署門口嘅人射煙花,因而有人輕微燙傷,見佢哋有人照顧,A6就返咗屋企。

陳官表示議題開始離開控罪,律師表示就完。

A6第二日無去報警,原因係被「炸」之後,對兩個「證人」特徵好模糊,包括西鐵站內嘅情況一片混亂。陳官和律師都表現不理解。A6澄清:在天水圍警署門口,煙花在他面前爆「炸」,並未有受傷;「證人」係早前在元朗站襲警女子的兩名嫌疑人,以往嘅經驗,警方係好倚賴嫌疑人嘅特徵樣貌,已經唔記得。

🔗澄清庭上口供與錄影會面有不同的原因
A6在2020年8月6日06:05被拘捕,08:25做錄影會面,作供係自願嘅,當中有多處口供與庭上的不同,例如:會面講當晚食完飯去搭車,現更正為無食飯;在某階段講拍卡入閘,跳入/跳出/拍卡入/拍卡出,4個動作都有做過,當時係混亂,靠睇片;指示救護員入女廁,送咗佢哋落救護車,現更正係無送落救護車,因為將女傷者/救護員/救護車混為一體。

混亂的原因係因為被炸後,好多嘢嘅記憶都混亂,當時係唔知混亂。
官:點解(在錄影會面中)咁答,唔答唔記得?
A6:當時係想協助調查。
官:咁樣係幫倒忙!
A6:係,幫自己倒忙!

律師:今日作供,有無混亂?
A6:今日都可能混亂,但睇咗影片後,有幫助記憶,未必全部準確,但已經盡力。

當日在元朗站出現係無意圖傷人,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無意圖參與暴動。

[15:42]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3/5) 10:0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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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播員按:去警署唔係報案?這是常識吧!抑或係天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3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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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2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關(27)🛑已還押逾53個月 #續審 [4/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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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45/25]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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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15:00
👤陳(21) #續審 [3/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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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25/70]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4/2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5/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1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3/3]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5/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1] 開庭 傳召A6 作供

🔹控方盤問

😵‍💫質疑記憶混亂

確認個人資料、住址;呈上A6在2012年申請身份証的資料,指控A6報稱的住址不乎;陳官叫控方小心提問,以免引發其他法律問題;辯方指出這表格似是入境處內部文件,不似是原來的申請表;控方表示只想指出A6對個人資料的記憶混亂。
A6表示唔記得表格一事,確認表格上是他的簽名,但手寫的地址不是他的筆跡,他不是居於此處。

問點解搭巴士就話返屋企,但轉咗去搭西鐵,就中途落車去食飯。A6解釋,滙豐總行前有兩架巴士,一架直接返屋企,另一架都係經元朗先去食飯,主問時表達得清晰。
多番質疑點解唔在中環食,唔在維修的客戶的店舖食,要大費周章去嗰度,奇趣屋關了,又唔去第二間食,附近好多嘢食㗎。A6稱天水圍得一間24小時麥當奴,奇趣屋係最近西鐵站,佢嘅白湯好好飲(官:紅湯呢?),附近有炸魚薯條和印尼餐廳,但唔想食,搭巴士在下一站又新街係好多嘢食,但西鐵下一個站朗平站就無(官指再問落去無意義)。

走返出去揾嘢食,去到公園見到白衣人就離開。
控方指出A6唔係去食飯,係知道有事,去睇吓有咩事發生(唔同意)。

A6經常去元朗,去食嘢和有客戶,仲有去喜利商場後邊嘅公園,同南亞裔嘅細路仔玩;知道元朗有村落,有原居民,無參加Facebook嘅元朗群組,自己會周圍行睇嘢,唔使從嗰度攞資訊。

7.21當日或之前無收過訊息會有事發生,無收過鄉事吹雞嘅訊息,當晚在雞地見到有白衣人,但見唔到有人舉牌,去到西鐵站入費區內,就見到有人舉牌,知道係咩意思。當日知道港島有遊行,知道中聯辦有事,所以做完嘢就走咗,平時都會做完嘢睇新聞,再決定行程。

A6對控方所講嘅示威活動:6.12金鐘,6.21包圍警總,7.1立法會,都有認知,無參加過遊行集會,知道示威會演變成暴力事件,暴力示威者會着深色衫,有口罩、頭盔、遮陣等裝備。

[11:27~11:57] 小休

同意在元朗站付費區內有人着深色衣物,但唔同意預計有衝突出現,因為作深色打扮嘅人非常少,有人開遮,但唔同意係遮陣,開遮只係阻擋襲擊。

入咗付費區,閘內閘外都越嚟越多人聚集,無諗係咩原因,見到有人打人,就有問題,白衣人襲擊途人,初頭見到打女人,之後見到襲擊出面一個男人,掟嘢、用棍打人等襲擊行為;唔認同自己掟嘢係襲擊,只係阻嚇白衣人。

因為最初見到有白衣人企得好近,就攞把縮骨遮出嚟,防備被打,之後就慣性揸在手中。控方指出A6攞把遮,係作武力對抗,清楚兩班人集結嘅目的,無視黑衣人嘅挑釁行為,加入黑衣人群體(唔同意)。

A6見到有人射水,感覺係好突然、呆咗,係驅散白衣人,唔覺得係襲擊,唔覺得係挑釁,跟住已經轉身離開,去返女廁門口,當時諗唔到有咩方法離開,因為被白衣人圍住咗閘口,同意早期係可以出閘,但後來已經唔得,唔同意係無打算離開。

到白衣人衝咗入閘,雖然A6係着白色衫,唔同意唔使躲避,同意白衣人無向A6施襲,同意如果有襲擊,匿埋喺條柱後邊係避唔到;指出A6再返回元朗站係觀察仲有無集結可以參與(唔同意)。

📍質疑帶救護員
同意當晚無直接協助受傷人士,同意如果唔係等警方或者救護員係可以走到,同意無影片影到帶救護員。

📍質疑協助警方
同意初頭襲擊女子嘅兩名白衣人已經走咗,之後唔知有無返嚟,認唔到,因為有人講已經報咗警,預計會好快到,所以無再報警。指出無嘢阻止A6報警,留在現場唔係等警方,無認出施襲者(唔同意)。

📍檢取證物
控方展示10張相片,係在拘捕A6時,拍攝他住所的情況。見到有V煞面具,質疑係在不同嘅民主運動,反政府人士戴嘅面具。A6反駁家中還有蝙蝠俠面具,仲有氣槍。律師反對問題,指證物在2020年檢取,無證據指與2019年本案有關。

🎥播片🕳️
控方申請播放一段icable 新聞片段,旁白講「…星期二晚在天水圍,有人因為在連儂牆爭執,警方拉咗三個男人,市民到警署要求放人,有被捕人士離開,市民繼續留低,約凌晨兩點,有人向警署射咗多枚煙花…」。
辯方提出反對,在小休時才知道播片,事先唔知,唔知來源。
陳官問A6當晚係咪咁嘅情況(係)。
控方指出新聞片段在YouTube 公開,係在2019/8/1日播出,不是7.21當晚,指出當晚無發生射煙花事件(唔同意)。指被告記憶混亂,第二日無報警,唔係亂,係唔記得(唔同意)。同意係對某一啲時序混亂。

[13:05]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A7辯方律師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4/5) 10:00 續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4/27]

上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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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7證人 警長楊俊傑 (現場處理及進行錄影會面)

🔹控方主問
-播放第三、四次青山警署錄影會面片段,提及有人曾表示願意捐助金錢
-確認拘捕時被告身上裝備、物品

🔸辯方盤問

13:04 午休,1430同庭績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4/27]

下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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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7證人 警長楊俊傑 (現場處理及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盤問
不同文件如證供、調查報告上證物項目不符,包括匙羹,粉末顏色,一對定一個剪鉗,迷彩長袖衣。證人解釋填漏或不是身穿衣物覺得不重要,另外第四次會面說被告拘捕時身上有電線,同意由始至終也沒有見解釋不到為何咁問,否認虛構證供掩飾證物不正確。
錄影背面中被告曾問及律師幾時到,證人否認曾提出過需要律師陪同,問過上司求證確認被告沒有要求律師來陪同錄影,只同意第一次帶被告去屯門警署時晚上23時有律師前來想搵被告,之後被告轉移至青山警署就一直冇見過律師。證人否認刻意完成所有錄影會面才處理被告會見律師要求。

📌案件管理:
辯方今日表示盤問應該完成,明早確認。控方明天預計可傳召另兩名負責其他兩個被告錄影會面及警誡警員,之後時間許可將傳召兩名市民證人。

16:17今天完,明早1000同庭績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續審 [3/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裁判官邀請控辯雙方就控罪上的法律層面作陳詞。

🔍控方陳詞:(由 #葉志康大律師 代表)

控方表示現時未有與侮辱國歌罪行相關的案例,故在陳詞中引述立法會文獻。就控罪元素而言,控方立場如下-:

📌公開:

本案發生在有過萬觀眾在場的紅館,這點相信辯方不爭議。

📌故意:

控方在本案是以有意圖、有意識、蓄意的最高標準舉證被告意圖。控方認為被告並非因粗心而冒犯國歌。

📌侮辱:

控方指條例已就「侮辱」下定義,法庭宜以自然方式理解本案情況。在本案,控方認為被告作出的動作無疑已犯案。根據本台紀錄,包括-:

「當晚球隊練波,對保加利亞隊有歡呼,對中國隊有噓聲,做出dislike 倒豎拇指手勢…..播保加利亞國歌時有肅立,有唱一句國歌,Мила Родино…..到播中國國歌時,做出「坐低、倒豎拇指、雙手掩耳、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倒豎拇指」一連串嘅動作」

控方認為應整體考慮被告一系列且連貫動作,若法庭只考慮被告在播放國歌時作為的行為,會令條例變得狹窄,亦不符立法原意。即使退一步,只考慮被告在播放國歌時的行為,控方亦認為被告已干犯侮辱國歌。

基於上述,控方希望法庭裁定控罪已被成功舉證。

🔍辯方陳詞:(由 #關文渭大律師 代表)

辯方認為本案的爭議點在於法例詮釋。

📌侮辱國歌的行為:

辯方指國歌法已經列出4個侮辱國歌的行為,分別為:

「(1)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a)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或(b)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

(2)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

(3)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a)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或經篡改的國歌曲譜;或(b)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的國歌;

(4)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辯方指本案涉及的是(2)條。由於(2)條的罪行涉及「故意」,因此涉及意圖。在本案,辯方認為被告沒有意圖和動機侮辱國歌。

📌侮辱的定義:

辯方指根據條例,侮辱的定義如下:

「就國歌而言,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辯方的立場是被告的行為是不尊重國歌,但並非「侮辱」。

辯方認為歌曲本身沒有感情和標誌。以代表港人刻苦精神的歌曲「獅子山下」為例,辯方認為若人們說獅子像貓,這不算侮辱歌曲,但若躺平精神形容歌曲,則算侮辱。

在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侮辱」時,辯方同意法庭可以「侮辱」的普通意思考慮,但希望法庭不考慮政府官員的詮釋,然而法庭可考慮相關的立法文件,唯需顧及箇中內容的上文下理。

辯方希望法庭在解讀條例時,考慮終審法院在FACC2/2023案中的判決:

"Here, the Court is presented with what has been described as a “constructional choice”, by which is meant “that there is more than one way of reading” the statutory text.....One might read “[o]ther traffic and transport related matters” (albeit not statutory text, as noted at above) in the narrow way that the magistrate and judge did or in a broader way to include the serious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 undertaken here by the appellant concerning the use of the vehicle.

In my view, objectively, the latter is to be preferred. It sits more naturally with the catchall nature of “[o]ther traffic and transport related matters”, whereas the magistrate and judge’s approach narrowly limits the category to the appellant’s own use of or involvement with the vehicle itself. It is also a construction which reflects 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 applied by this Court in.....More importantly, it is a constructional choice which gives effect to the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freedom of speech and of the press contained in Article 27 of the Basic Law and Article 16 of th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簡單而言,當法庭就條例面對多於一種解讀時,應採用較闊的解讀,而非狹隘地看待定義。除非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對任何人進行處罰,相關的法律原則在FACV3/2014案亦有提及:

"There are other canons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that may also be relevant. It is a principle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that a person should not be penalised except under clear law. Therefore, when considering opposing constructions of a statutory provision, the court presumes the legislature intended to observe this principle and should strive to avoid adopting a construction which penalises a person when the legislator’s intention to do so is doubtful. Similarly, as part of 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 there is a presumption against the imposition of a statutory interference with freedom of association or of speech without clear words."

📌被告的行為是否侮辱國歌:

即使被告在國歌播放期間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辯方認為這與有人在播放「獅子山下」時唱「海闊天空」的情況一樣,這情況下不會有人說是侮辱「獅子山下」的歌曲。同樣,「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本身與國歌有相近的意思和意義,即使「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曾於2019年的社會事件時被騎劫,但「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不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專利品,當時人們的行為不損這首歌與國歌相近的意思,也不損這首歌的獨立意義。

關於被告是否「故意」侮辱國歌,辯方認為要先確定被告在案發時是意識到其行為會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在本案,辯方認為辯方的專家證供既中肯亦不受動搖。此外,若被告的證言被接納,即他因為受迪士尼人的刺激而不能自控,辯方認為控方在基本層面上已不能證明被告是故意侮辱國歌。還有,辯方指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前曾在維園揮國旗拍照,這可以反映被告沒有動機侮辱國歌。另外,辯方指PW2在當時也不能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侮辱國歌。

基於上述,辯方希望法庭將控罪撤銷。
================
裁判官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7月15日14:30作裁決。

裁判官批准被告人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對關大律師和葉大律師的協助表達謝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4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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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2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53個月 #續審 [5/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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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46/25]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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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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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5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26/70]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6/8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6/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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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傳召A7 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呈上一份文件冊,主要係影片截圖,跟時序講述案情。

講A7的家庭和工作背景,爸爸是退休警察,有討論社運事件,A7表示係中立。

7.21當日放假,約咗一個朋友食farewell 晚飯,再夜啲約咗另一班朋友打通宵麻雀,食完飯後,見仲有時間就送朋友返元朗,去到元朗站,在月台上遇到有人叫換衫,話元朗有人打人,A7唔想蝕底,攞咗一件白色T shirt;因為當時未能在手機搵到相關打人資訊,朋友提議去朗屏站行返屋企,就上咗去屯門嘅列車,在朗屏站落車, 行去「尚豪庭」,朋友返屋企,A7離開行去元朗站,經過南邊圍村,見到有白衣人聚集,無理會,上咗元朗站,上月台去返長凳位置放返低件白色T shirt 。

(詳情後補)

[13:00] 主問未完,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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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感到安慰,今日多咗人旁聽,林卓廷有親人到場支持🥰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5/27]

上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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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7證人 警長楊俊傑 (現場處理及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盤問
-補錄口供只記下小冷水警誡時所提四件物品,不同意其實沒有記事簿寫下所有物品,也不同意記事簿沒消毀。
-今同意P56a匙羹是白色,但發現時混在黃色粉末放在密實袋,看似黃色。AO1交收時口頭交代物品
-播放第四次會面,PW7拿住證物向被告指找到黃色匙羹
🔹覆問
-A01 只提及有找到粉末,冇展示
匙羹是浸在粉末內
-現在庭上所見匙羹同12月14日狀態不同了

📌傳召PW8 8519 x志峰警長
🔹主問
19年屬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從拘捕警員AO2接收D2及其物品,檢取一部黑色Sony電話,D2自願提供密碼,晚上押回住所搜屋及檢走案發身穿衣物。所有證物不受干擾,搜屋找到文件知D2英文名叫Kenneth,並在房內有廿多萬現金。確認檢取證物、夜物沒有受到干擾。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9 溫文勁 警長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有水漬及三合會調查科,到場接手AO3拘捕人士D3,檢取身上三星電話。一個黑色盾牌及黑色背囊(內有粗,幼,充電線、遙控器、鉗、手套,一樽黃色液體等)。下午帶D3前往住所搜屋地檢取物品衣物及拍攝,晚上再進行錄影會面。確認檢取證物、夜物沒有受到干擾。
🔸辯方沒有盤問

1307午休.1435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5/27]

下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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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開庭
📌傳召PW10 中學化學科梁老師
🔹主問
證人任教中學化學科,工作包括管理學科日常運作,監管採購化學物品。確認D2徐為任教中學實驗室3級技術員,2019年12月時共事一年多,D2可接觸/使用儲存在學校的化學品,包括硝酸Nitric Acid及乙醇Ethanol,也可使用實驗室儀器。D2有實驗室鎖匙不需要他人陪同下獨自進入及使用,其工作包括預備化學物品作實驗及協助校方採購化學物品。
🔸辯方盤問
-案發時除D2被告,校有另一位技術員,忘記了那人是誰但該人並不負責化學室工作。
-同意中學生是可接觸化學品硝酸及乙醇
-19年7月至20年3月學校裝修所以沒有盤點儲存化學品。
🔹沒有覆問

📌傳召PW11 機電工程署工程師謝先生
🔹主問
證人負責電業工程人員註冊及續期,確認D3何是A級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持證書人員具知識及經驗可從事安裝,設計、保養及維修A級電力工作。
🔸沒有盤問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打算商討第二份承認事實,希望押後至星期四,利用今天餘下時間處理文件節省審訊時間。

15:37今天完,押後至星期四1000同庭績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