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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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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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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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6: 潘
A10: 劉頴匡
A13: 鄒家成(24-32)
🛑潘, 劉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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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發言
真誠表達求情必先交代自己作的作的事情,我有在牆上面噴字 ,但在所有合法手段似乎都不能夠阻止政府時,基本人權被嚴重威脅時,有一種恐懼感驅使我以更加激進的方式抗議!所以我決定走入立法會,發出更大的聲音;要求全面撤回草案,釋放被捕人士,正如我在牆上噴上:反送中、釋放被捕人士,我見到立法會裏面有:「是你教我們和平遊係無用嘅」的一句時,我就知道呢一種恐懼唔係得我一個人感受到。

一直提倡和平理性示威的馬丁路德金就話:「暴動是不被聆聽者的語言」,當管治者選擇使用暴力卻不是用等同的力量去修正不公義的時候,一個地方只會是一次又一次的以暴力來反對!市民大眾突然之間變得激進的時候,我已經意識到呢一個行為是有重要嘅象徵意義,立會是主宰整個香港命脈的地方,但係會議廳從來都是欠缺民意基礎,一直以來,民主派都是在選舉持過半議席及票數,但就因為功能組別的存在,而在議會裏面永遠都係少數派,再加上主權移交之後,議員動議草案需要分組點票,非民選政府壟斷政策,所以香港市民從來都沒有實權去決定我們家園的發展,由2017年開始,政府一直未能夠說服我在內的大多數香港人,今日的選舉制度能夠保障港人!

當時示威行為只是因為逃犯條例的立法程序未能夠說服我們:立法機關有足夠權力將民意加進立法的過程!擔心基本法入面提及人權的承諾全部都落空!約束當權者權力沒有保障!政改三部曲變成五部曲之後特區政府就完全失去自行啟動正確嘅權力,選舉主任要取消民議員資格竟然因為主席不肯安排再次宣誓!到二零年基本法所賦予港人的公民權利就被國安法落實之後,全被剝奪。

💬法官第二度打斷鄒的及言,表示2020年發生的事與本案無關(法官共四度打斷鄒的發言)

🔸對我來講,進入立法會就意味着香港市民重新直接行駛政治權利,並唔係單純反對一個個別嘅法案,更加是反抗一個持續打壓的制度,要求民主化運動

💬又打斷:呢度唔係俾你發表政見的地方😔

鄒唯有跳過呢一部份
了解香港人從來都未當家作主!佔領立法會就唔應該被理解成為單純侵犯公共財產的事件!或被更不應理解成為踐踏民主制度嘅暴力衝擊事件!香港人質疑從來都不是選舉舞弊,而係成個選舉、立法會制度根本無法反映港人嘅意願同埋利益!亦都無法落實基本法莊嚴嘅民主化!同埋自治嘅承諾!驅使香港示威者進入立法會!

💬再被打斷時,鄒更稱:感受到閣下嘅忍耐!

觀察其實並唔係好似律政司所講,其實示威者裏面是肆意破壞…

💬又再被打斷…

當時見到有人保護立法會嘅圖書館,並且攞完飲品之後,就放低硬幣;所有嘅噴漆同埋口號同埋破壞都其實係表達緊政治嘅訴求,例如:後來被廣泛使用的:「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當中最深刻嘅例子就莫過於眾多立法會主席嘅畫像,就只有主權移交之後主席畫像被破壞;當時嘅環境雖然沒有人指揮,但示威者竟然堅守原則!井然有序!

我覺得最好嘅解釋就是,示威者其實都保持共同嘅理念進入立法會,最終係形成包含五大訴求在內的金鐘宣言!在會議廳讀出宣言,過程媲美太陽花學運(台灣人反對立法機關經審核之後,通過同中國嘅無貿易協議而起),其實運動裏面,示威者最終訴求牽涉政治改革:保障人權民主!佔領同埋破壞,最終目的其實想建立一個令到所有人而不是只有在位者安穩的制度!

我認為立法會入面嘅行為都持同樣的精神!政權如何看待意見,修正錯誤決定!閣下,無論法庭對我嘅處罰係點,未來我都係會繼續前行,將恐懼化成力量,就正如當日走入立法會一樣!

🔸A6法律代表表示A6仍不肯到庭,但經法律代表向他解釋後,同意背景報名的內容,只需修訂:綜援因被還押曾被取消這一點;

🗣️法官問有關是否可以缺席審訊?
律師代表選擇不需要再開庭。

🗣️法官稱有法律代表在場便可以。問16/3被告仍然不能到庭怎處理?
控辯方同意:解決方法是請代表律師早開庭前早少少見被告,因為3月16日 星期六是上午10時

[11:2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1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求情

A3: 👩‍🦰盧 (21) 🛑已還押28日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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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辯方的第一份陳詞及補充陳詞已呈上,今天家人及朋友亦有到庭支持被告。

明白暴動罪沒有量刑指引,根據之前理大暴動案,法庭作出的判決指判刑不得少於3年,希望法庭可參巧。本案相比理大暴動較輕微,希望法庭以最大酌情盡量輕判,即以3年作起點。辯方希望判刑大約是2-3年間,指被告是審期前已認罪,應可獲3份1扣減。

彭官想澄清辯方是否知悉被告於證物片段中曾出現。辯方指知道,但指控方於對被告指控基礎並沒有依賴該片段。彭官指其實想指被告似乎並非因證據確鑿而認罪,在求情信中亦感覺到其誠心悔意。

案件押後至6月3日判刑。
1154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5陳(21)/  A6鄭(23)
A7鍾(28)/ A8:何(20)

控罪:#暴動罪
四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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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頒下裁決:

A5,6,8罪成‼️
A7控罪撤銷(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442_2021.doc

A5,6,8於20246810:00作求情,其間他們的保釋被撤銷。

就認證口供,控方確認A5,8沒有案底;A6有一個非同類控罪的定罪紀錄,不過已因時失效。

關於A7的證物處理(庭上沒有提及),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